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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法律分析

1.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法条明确了以下两点:(1)允许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有明确区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由此可见,只要不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可登记。而前面分析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明确允许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只是具体“管理办法”,而非“是否允许登记注册”。

3.法理分析

各地工商部门在解释不允许登记“培训”范围的原因时,通常会解释为“无上位法依据、登记即违法”,并进而解释“对私权利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而言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却忽视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即可作为登记依据,允许登记已有法律授权。此外,工商登记和其它公权力不同,应该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是一致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登记注册专刊》(2008年第1期)中亦明确“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

结论:有关法律对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并无禁止性规定,反而有明确允许登记的条文。各地不允许登记,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政策分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要求“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决定》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并明确“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就是要求各地进一步解放思想、谋求发展。

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同志高度重视培训产业发展,2011年在接受《群众》杂志访谈时,他提出:“要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教育培训产业,为南京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服务,切实提高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所需各类人才的可获得性、易获得性。”

2013年南京市召开的“全市教育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南京要“打造世界教育名城、建设学习型城市、促进人的现代化”,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培训尤其是经营性民办培训市场的繁荣发展。

结论:社会培训有明显的产业特征,是有很大成长空间的现代服务业,对于促进产业转型、拉动内需、科技创新等均有很大作用。要从维护百姓利益、促进产业发展角度出发,以“放得开、管得住”为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市场,放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培训事业。

管理对策分析

1.上海模式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月通过了《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条例》规定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管理职责分工,并确定了“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要求。2013年6月,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专门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模式)的核心是: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开展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并要求登记前分别征求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意见;教育、人社部门履行准入审核、检查评估、费用监管等职责,工商部门履行登记、登记事项监管、会同进行擅自培训查处等职责,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

上海模式实现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从非法到合法、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对各地均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是,上海模式也有一些待改进之处:一是前置征求教育、人社部门意见,涉嫌给行政许可设限;二是门槛过高,要求法人有教师资格、100万资金、300平方米场所等,导致进入困难,迄今登记的经营性培训机构很少;三是对擅自开展培训活动的公司缺乏有效查处,导致公司按规定注册积极性不高;四是有很多社会急需,但既不属于文化教育类、也不属于职业技能类的培训内容无法登记等。

2.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模式

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模式即由工商部门登记,由教育、人社等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准入、变更的审核,以及日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等,例如上海市的做法。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模式的好处是增加了行政管理力度,对于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有诸多弊端,一是容易管得过死,限制发展,与当前简政放权、市场为主的思路相悖;二是与有关法律相悖,《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三是多个主管部门管理,难以协调一致、形成统一的行业管理。

3.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模式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社会教育培训需求相当旺盛社会教育培训面向各年龄段群体,尤以青少年需求最为旺盛。调查显示,福建省在校中小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情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中小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的热度越高;越是教育教学质量高的优质学校,学生对社会教育培训的需求越强烈。二是在校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时间段主要是周末或者寒暑假,也有相当部分学生利用晚上参加学科晚自习辅导。三是在校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的年龄段,小学人数最多,初中次之。

(二)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从培训类型上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课程设置多层次、多门类,主要有语言类、文体类、文化补习类、兴趣特长类、考证过级类等,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从审批情况来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主要由教育部门审批,教育咨询类公司主要在工商部门审批,还有一部分技能类的培训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实力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训市场目前进入了品牌竞争的时代,形成了国际知名培训品牌、跨省连锁培训品牌、本土培训品牌“三足鼎立”态势。从规模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正规军”,即由教育部门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或培训学校;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教育咨询公司;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技能培训学校。二是“游击队”,即散见在社区的小机构、“小作坊式”的补课教室,这些小机构满足了部分家长就近补习的需求,但没有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很难监管。三是“个体户”,即部分教师在家中自办的补习班,或个体经营的托管机构,更难监管。

(三)多种因素催生社会教育培训市场火爆场景

1.家长对子女殷切期盼,望子成龙,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2.高考、中考的指挥棒没变,“一考定终身”的评价体系没变,导致众多学生投入社会教育培训中;

3.教育资源不均衡与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成为优质教育资源的补充;

4.禁止学校集体补课为社会教育培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5.就业竞争逐步前移为学业竞争,社会对课外辅导的需求日益强烈。

(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双刃”作用近年来,在社会需求的强力拉动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学生为服务对象,推出名师一对一、晚自习作业辅导、学科课程辅导、艺术特长培养等培训班,满足了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提高了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同时,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高薪引进公立学校在职教师为领衔名师或兼职教师,招聘大学毕业生或公办学校退休教师为专职教师,解决了大批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据业内人士估计,仅福州市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就超过5万人。但是,随着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迅猛发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第一,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以提高学习成绩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开展补课活动,给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二,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各类预科班、衔接班、学科辅导班、一对一名师辅导班等,大搞提前授课、超前教育,影响孩子的发展后劲和持续竞争力,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三,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名,以名师猜题、提高学生成绩、保证考上重点学校等为噱头开展招生宣传,助长了为应试而学习之风。第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不菲,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以福州市晚自习辅导为例,一般大班全学科辅导收费每科每小时为50元、小班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70元,一对一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200-500元不等。厦门、泉州等地收费更高。第五,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名师为噱头进行招生宣传,以虚假广告迷惑学生家长。有的专家名师仅仅被聘为顾问,并不负责直接授课,有的只是举办过几次讲座或公开课而已,真正负责授课的教师往往只是普通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是一些在校大学生。

(五)政府部门积极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先后出台了有关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如福州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了《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资金要求、教师资质及审批程序等做了统一规定。厦门市湖里区、海沧区、泉州市丰泽区、石狮市以及蕉城区、邵武市等也制订了有关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文件。各地还通过年检、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组织街道、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同时将年检结果通过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泉州市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坚持严格审查、依法审批,鲤城区、丰泽区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专项检查和民办学校收费检查。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无证办学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不定期公布无证办学培训机构名单,向全市学生及家长发出《抵制“黑培训”,远离教育欺诈———致全市学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避免黑机构损害整个培训行业声誉。

二、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政策定位模糊,管理部门职责不明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民办学校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制定“另行规定”。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目前国家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也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教育或劳动部门审批,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管理部门职责模糊不清。

(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多头,责权不一致难以监管到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涉及教育、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出现多头都难以监管,导致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乱象。主要有:

(1)无证办学培训机构难以取缔。受利益驱使,各种无证办学机构仍层出不穷。

(2)超范围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大量教育培训机构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科技公司为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的却是课程辅导,超出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3)擅自设立教学点。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学许可证后,往往随意开设分支教学点,这些教学点的办学资质没有经过审批,在办学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4)师资水平不达标。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大量聘请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充当“名师”,这些培训教师往往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也没有什么教学经验,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5)乱收费。目前福建省物价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采取成本核算、物价报备、公示收费的收费制度。但受办学成本影响,一些培训机构随意调高收费标准,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6)虚假广告,退费纠纷多。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并未经审批,往往打出名师授课、一对一教学等虚假广告,作出“保校、保线、保分,无效全额退款”的承诺,迷惑家长和学生,产生大量退费纠纷。

(7)转让频繁。一些中小型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频繁转让,不仅转让办学资格、办学场所,还连带转让学生,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政府部门工作衔接不够,影响了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近几年来,福建省教育、工商、民政、消防、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清理整顿无证办学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部门间配合不够,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媒体刊登教育培训广告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无证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误导消费者;培训机构教材审查把关不严,没有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造成教材的实用性难以保证;对无证办学机构的非法所得查处执行主体不明确,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具体执行没收黑机构的非法所得;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协调不够,许多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导致监管困难;收费投诉案件处理不尽如人意,工商部门对社会教育培训收费仅仅是登记备案,教育部门虽然负责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但对收费投诉案件无力查处,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有关合同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三、对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一)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与发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和全球竞争愈演愈烈,校外培训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放眼全球,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引导、规范校外教育培训。从国内来看,浙江、安徽、济南、西安、宜昌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措施。校外培训是学校主流教育的一面镜子,它的兴起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学校主流教育的反思。政府不应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过于排斥,而应理性细致地思考如何通过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单一化评价方式来抑制社会教育培训需求,规范社会教育培训办学行为、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既不应把它看作“洪水猛兽”而加以限制,也不应对席卷全球的校外培训风潮漠然视之,而应该采取积极的、理性的态度做好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非常重视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北京市、江苏省、成都市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各市县也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但这些办法从总体上看,尚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省级层面,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目前,针对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的职责不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出台各级政府部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教育、工商、民政、劳动、税务、消防等各部门职责,也可参照北京市、宁波市等地做法,对培训机构的资质由机关业务部门实施前置审批。

(三)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牵头,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税务、卫生以及教育、劳动、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全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综合治理行动。对现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无证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基本达标与不达标进行梳理,对经过扶持有望达标的机构,应引导其走上正轨办学渠道,对小规模的无证办学点,可采取与正规办学机构联合办学等形式,在引导中促使其规范发展。各前置审批部门每年要对经批准举办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评估和督导,督促其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年检评估结果给予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年检不合格的,由前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由机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办学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补助。建立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帮助,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引导制定高质量的行业标准,使教育培训行业走向良性有序的发展道路。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培训机构和培训学生的电子档案系统,建立培训行业综合信息网站,及时公开行业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相关动态等,供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属地管理机制,由乡镇、社区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巡查,发现无证办学行为,由乡镇、社区予以取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教育、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税务、城管、电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研究,互通信息,共同推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赋予有关部门执法权力,由政府明确交工商、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办学、违规办学行为予以取缔,对非法所得明确由工商部门予以没收。严禁举办小升初、初高中衔接培训班,搞超前教育。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扰乱公办学校教学秩序。严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广告或夸大宣传,凡在市(县、区)级以上媒体培训机构广告,必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超范围经营,教育咨询公司不得从事课程辅导,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教学点等。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培训”通俗意义上是指培养和训练,目的是发展,关键在于体力和智力的提升。按照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定义,培训是指为达到某个目的或完成某一类特定工作,而计划传授所需要的有关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训练。培训,不同于正规的教育,其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重在提升某一方面的知识或技能。民办教育培训在近十几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呈现了较强的市场潜力。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大多采用公民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作坊形式,规模较大的多采用连锁经营的模式。

2.地区分布不均衡。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分布密集,形式品类多样,大型机构较多;欠发达地区分布较少;种类单一,培训机构实力一般。

3.培训机构实力悬殊。小作坊式培训大多没有独立的教学体系,教师多兼职,学生数量较少;而大型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特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运作模式,有明确的方向,相对独立的师资力量、课程体系和知识研发能力。

二、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

民办教育培训最初起步于对公立学校剩余资源的挖掘,民办教育培训最初缘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出国热”。参训人数有限,培训市场空间狭小,发展较为缓慢。1993年政府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后,教育培训机构数量随之增多。一方面政策的放宽使得教育培训的发展不再受到太多限制;另一方面,期间教育受限制的观念被解除,教育的意义重新被人们所认识。民办教育培训在有了法律保障之后,发展迅速,市场空间也呈现了巨大的潜力。《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和《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004)的颁布,民办教育更是迅猛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市场规模空前扩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应试教育理念影响,近几年来高利润的诱惑使越来越多零散的培训机构涌入市场。2006年新东方作为培训业的巨头在纽约上市,2010年安博、环球雅思、学而思、学大教育相继上市,教育培训市场如火如茶。德勤咨询(上海)的《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教育培训市场保持高速增长,市场总值约6800亿元。预计到2012年全国教育培训市场规模将达到9600亿元。

然而,由于我国处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教育培训业发展历史尚短、行业规则不健全、可借鉴经验不丰富,仍然属于盲目而混乱的快速发展时期,培训机构群雄争霸,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存在着许多注水和不诚信的行为。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妨碍了我国培训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

三、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登记的机关区域差别很大,造成监管的主体模糊。国内目前,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到底由谁来管呢?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一旦出现问题,教育部门会让将责任推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又会将责任推到与相关咨询内容有关的部门身上,咨询内容有关的部门会拿出他们行业的有关规定解释他们只是技术审批而不是行政审批。

(二)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不到位

培训市场主管部门对从业资质管理往往停留在资质认证的层面上,基本上采用静态管理模式,对获得资质培训机构的市场行为缺乏跟踪管理。管理部门重审批,轻管理,导致培训机构不重信誉和技术,资质成了代表自身实力、信誉和教学水平的唯一标准。监管措施缺乏力度,名不副实、滥竿充数者不乏其人。这些不合格的从业组织和个人混迹于教育培训市场当中,必然对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构成威胁,造成良莠不齐、真伪难辨。

(三)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较低

这是一个不得不说的原因。监管乏力的幕后其实是一个隐形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贯穿审批、年审、广告、招生等过程。其中参与人员包括教育、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益链条的形成并没有人从中主导。但是每个部门只要稍微松动一下手中权利,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就得到了实际上的市场准入,在权力松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腐败与违纪。利益链条的出现瓦解了各部门的实际监管。

四、提高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的范畴。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即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统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审批和登记两个环节。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

民办学校从培训内容上看包括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类。文化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举办此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该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登记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通过监管手段创新,规避行业风险

国家有关部门应提高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备用金标准,促成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一样都会遇到经营和来各个方面的风险,因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又直接关系到广大受教育者的利益,所以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管控就必须及时准确。不论是买保险还是保证金专款专户都是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具体保障。而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目前存在太多无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导致工商和税务部门无法正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正常的工商管理费用和税费也无从谈起。因此,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管控应该是多部门的联席工作。

(三)完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变多头管理为综合治理

在分类多头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框架下,明确教育培训市场各类机构的执法主体,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各自分管领域依法治理整顿,并建立起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管理边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2.变混业管理为分类管理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尽管早两年就曾有媒体提出,培训行业发展存在隐忧,亟需重拳整治;有关部门也联合出台过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办法,但最终监管效果却并不乐观。消费者的无奈,就是一种最好的解读。

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期待行业整治的重拳来得更猛一些!

主管部门多头,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最终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文/高原

每个新学期开始的时候,刘雅总是会接到培训机构的短信和电话,她的女儿今年刚上初二,参加课外培训班却已经有6年的历史了。

“我都不知道这些人是从哪里知道我的联系方式的,孩子考上初中还没有去报到,就有人给我打电话介绍有关培训班的课程。”刘雅无奈地对记者说。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许多家长选择送孩子上各种各样的培训班。顺势而起的教育培训市场孕藏着巨大的商机。

据北京民教信息科学研究院的行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31日,中国的教育培训机构总量为14.11万家,这其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各种非学历的短期培训机构,如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等。

然而,面对琳琅满目的培训班和“快速提分”“一对一个性化辅导”“一线名师授课”的广告,刘雅很难选择。

更让她疑惑的是,以前她只是担心培训班的质量是否有广告上说的那么好,现在随着越来越多培训班老板“跑路”新闻的出现,她又开始担心会不会女儿第二天上课就会面临着人去楼空的风险。

许多家长和刘雅有着同样的担心,他们已经尽可能谨慎地去选择那些看起来正规又有实力的培训机构了,但有时还是免不了遭遇机构突然倒闭或老板“跑路”。

“许多培训机构其实并不具备办学资格,在注册之初就打了‘擦边球’,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可预期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面临倒闭。”北京市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张薇告诉记者,“根源恐怕在于市场的准入和监管缺位。”

注册打“擦边球”

张薇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培训机构并没有办学许可证,还有一些机构也并不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

“只要是涉及培训的学校,都要由教育部门出具办学许可证。申办时,要经过师资、场地、消防等诸多环节的审核。市场上,不少培训机构其实都不具备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实力。”张薇说。

张薇一年前和同学一起开办了一家英语培训学校,但是她并没有去教育部门注册。

“如果注册一个纯粹的教育培训机构,很麻烦很复杂,但是注册成科技文化公司就容易多了。”张薇说。

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申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一定的资质和规模。

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中要求: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相较之下,去工商部门注册就容易许多。

张薇介绍,如果去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只需3万元,商品用房也只需要10平方米。

这也就是说,被业界称为打“擦边球”的培训机构其注册成本非常低廉。

河北省教育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发放相关执照,才能合法成立一家正规的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教学场所不固定,不能满足基本的教学活动;内部管理不达标;教师不稳定等原因,不少从业人员不具备教师资质,许多培训班无法达到审批要求。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既是学校又是企业的尴尬境地,以及监管的灰色地,导致了各地出现的教育培训机构纠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记者。

多头管理=无人管

近年来各色各样的培训机构在中国遍地开花,尤其是2008年教育部明令禁止公办学校开办盈利性辅导班后.民办教育市场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

2012年,我国民办教育市场规模为4260亿元,预计2015年将达到6400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4.5%。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办教育的市场集中度非常低。

据民政部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民办教育机构数量达到11.7万家,考虑到还有许多未在民政部登记的小型教育机构,全国大大小小的教育培训机构总数高达几十万家,且每年都在加速增长。

然而,巨大的市场背后却面临无序的管理。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当前市场上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九龙治水”的格局。

主管部门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而且不同的培训机构有着不同的部门管理。

比如,虽然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面向中小学升学补习的众多机构,基本都未经教育部门审批,而只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也含有“教育咨询”和“文化培训”的功能。这就使得整个教育培训机构天生有了商业企业的性质,最终使整个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教育、民政、工商等多个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各部门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在处理问题时难免出现扯皮现象。

此外,教育部门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中,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储朝晖说:“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有资金、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但对培训机构运行中的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细节缺乏监管。”

目前,各地教育部门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然而,我国针对民办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中的实施细则不够完善,缺少可操作性的条款,因此在某些不合理行为的处罚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储朝晖表示。

双重身份之困

2013年,上海颁布实施《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规范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机制。

这意味着,今后上海民办培训机构在准入时就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企业又是学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中就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熊丙奇说。

然而,上海市的做法还没有在全国推行,因此很多地区的培训机构还面临着双重身份的困扰:是民营企业,还是民办学校?

事实上,市面上的一些培训机构没能拥有这样的双重身份,只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进行着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张薇介绍,取得第一种身份不难,只需工商注册;而取得第二种身份却相对困难,需要注册为学校或教育机构。

据了解,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交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的申办报告,以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材料。

一旦申请成功,该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内容、形式办学,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而按照教育法,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这不是普通民营企业所能具备的。

于是,就出现有工商注册,却没有办学资质这种情况。简单而言,一些市面上的教育机构,就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进行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双重身份”式的管理,貌似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很严,然而,实则让民办教育机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熊丙奇介绍,近年来,一些工商注册的教育机构频频出事,比如公司负责人卷款而逃,培训机构采取粗暴的培训方式造成学员人身伤害等,就与这种双重身份的双重监管有关。

熊丙奇表示,如果切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今后都应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对外就称教育服务公司,不再挂牌为学校,这样既避免了教育培训机构打着学校旗号招生,也有利于归口监管部门,防止部门间推诿监管责任。

“而作为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目前舆论关注的教育培训机构欺诈消费者、夸大宣传等问题,也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治理,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熊丙奇说。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以下规定:

一、财务管理

1.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培训机构的风险保证金为2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根据我区实际,2010年2月28日之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采取逐年提取的方式进行,2010年提取5万元,以后每年提取2万元,保证金额度达到规定的20万元后不再提取,办学保证金在办学终止,并进行财务清算后退还培训机构。2010年3月1日以后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收缴按《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执行。

2.培训机构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相应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教育局备案。

4.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如由用人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的,可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5.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师资队伍

6.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7.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8.教职工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且按每年12个月计算,其他福利待遇发放另外计算。以后逐年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9.培训机构必须与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场地条件

10.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11.培训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教室环境卫生清洁。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早教机构设置必须远离饭店等餐饮场所。

12.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1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14.培训机构办学用的教室每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教室内有标准的黑板、讲台,室内采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县(市)区办学,按设置新的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四、招生办班

16.培训机构应由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并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

17.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前报区教育局备案。凡在市级媒体的,报市教育局备案。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同时须刊登广告备案号。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18.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管理

19.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20.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要配备保安人员或实行门卫管理。切实担负起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监管责任。

21.培训机构严禁使用(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车辆接送培训对象。

六、奖励与处罚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三)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武术学校)开展保安培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

(三)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三十万元;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无力执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无力支付对学员的赔偿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但所申请的数额不得超过保障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在六十日内补足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告,如在九十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以凭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保障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保安培训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保安培训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保安培训机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安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将核查的有关材料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培训机构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本办法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以及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

一、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难点

1.一部分培训机构师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培训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培训教师没有具体的、明确的从业资格要求。

2.有的学校办学思想不够端正,把办学作为创收、赢利的手段;个别学校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等不规范现象。

3.场地问题。大多数靠租赁校舍,有些培训学校受教学场地困扰,经常搬迁,造成生源流失,影响生存。

4.国家对“家教”的概念界定不清,个体家教市场的乱招生扰乱了对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而如果对“家教”市场严格管理,由于办学地点很多是在个人住宅,限于教育部门的权限,执法上又存在一定难度。

5.由于当前教育考试制度的影响,广大家长对文化课辅导有一定需求,但受目前的相关政策的限制,我们对此一直是禁止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6.与民政、劳动、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情况还需要各部门进一步共同努力。比如,劳动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未能到教育部门及时备案;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的范围界限不清,如计算机培训;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注册资金数额、对举办者的要求等;公安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许可审批存在推脱扯皮现象等等。

二、解决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策略

1.健全机制,强化统筹管理力度。一是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工商、财政、人社、民政、物价、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比如: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招生广告备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2.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3.针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出台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

4.对无证办学行为从政策上加大处罚力度。

5.建议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制定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的引导性政策,不要一味禁止。

6.建议出台政策对“家教”和培训机构作明确区分。鉴于社会对家教的普遍需求和家教的特点,政府不要再承担管理责任,或者制定明确标准,纳入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对“家教”的态度要明确,不能再模棱两可。

7.鼓励民办培训学校树立品牌意识,开设特色课程,打造一批名牌学校,以点带面,引导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同时,探索在具有一定办学特色的培训机构挂牌成立社区教育培训基地,使之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8.开展诚信学校建设活动,不断提升培训机构自身的诚信度,树立民办学校的良好形象。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我国的民办培训教育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民办培训教育发展的制度障碍仍未完全破除

如,行业管理条块分割问题突出。目前,开展教育培训业务既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以公司的形式登记为企业法人;还有的在编办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不论登记为何种形式的法人,在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都是采取市场化、公司化方式运作的营利性机构。

再如,一些地方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不能跨区设立分支机构,这与培训教育机构便民化、连锁经营办学的实际需求不相符合。跨区设点的民办培训机构须注册为单独的法人单位,并按法律的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制度,这不仅增加了培训机构办学成本,同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行业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1.违规办学问题屡屡出现。近年被要求整改的培训机构数量增多。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452所民办培训学校中有102所在2015年3月的年检中因存在问题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其问题主要集中在擅自违规设立或变更校址,超范围办学,将办学许可证租借他人使用,学校决策层变动未审批及租用场地过期不续签,在广告、招生、收费(储备金)、退费、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投诉较多等等。

2.存在恶意竞争。民办培训行业缺乏竞业避止的观念,“另起炉灶”、“挖墙角”屡见不鲜;有些机构打“价格战”,以低收费或免费培训一段时间为名招揽生源,造成竞相减价和机构间的冲突;有些机构虚假宣传与名校之间的关系,胡乱承诺入学或者教学效果,造成学生家长思想混乱甚至影响正常学校教育秩序;有些机构制造虚假信息,诋毁其他教育机构声誉。

3.侵权盗版难禁。由于注册管理单位不同,对名称的审核不在同一系统,也没有统一备案,容易出现冒用名称、商标等侵权现象,未登记注册的“黑户”侵权也不少见。同时,对培训课程的盗版侵权由于成本低、处罚轻,因此屡禁不止,培训产品的同质化令教学品质大打折扣。

三、监管缺位

如何处置教育培训领域的非法办学行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相关部门也缺乏联合执法机制,无法有效执法。在基层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出了问题往往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但由于登记部门不同,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对在其他部门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处置非法办学困难。

四、政府购买服务存在问题

民办培训机构目前承担了一些政府委托的教育职能,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走进了中小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问题:培训机构方面,提供的培训内容与学生普遍需求有一定差距,最终获得的培训费用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公办校方面,老师、学生、家长不了解、不重视、不配合民办培训机构进入中小学,甚至有敌对心理;政府方面作为“购买服务”的主导者和购买者,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容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如某区购买一培训机构课程后,以教委未拨款为理由,拖欠应付账款一年之久,并且拒签合同。

为此,建议:

一、优化制度环境

制定并强化“民办培训机构备案制”,规定不论在哪个行政部门登记为何种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都应在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尽快补登备案,以便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行业整体情况和动向。系统清理不利于民办培训教育发展的政策,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集团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及集团连锁企业集中办理登记注册,跨区县设置分支机构。

二、维护市场秩序

改善培训教育市场信用环境。设定统一的民办培训教育行业信息统计指标,建立民办培训行业公共信息平台或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统计指标,对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课程、师资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在线共享,对违法失信行为、盗版侵权行为等信息进行在线披露,保障消费者充分知情。审计报告规范版本,要求一些统计指标必须在报告完整呈现,便于责任部门监管机构营运的真实情况。结合投诉情况预警信息,避免培训机构跑路、倒闭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要求培训单位必须明码实价,严惩价格欺诈、质价不符等失信行为,保障机构间良性竞争。

三、加强市场监管

明确审批机构是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执法责任主体,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利用数据信息、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盗版侵权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培训对象为4镇2办辖区内,具有本地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

培训工种和内容遵循切实解决农民就业的原则,按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工种确定。

二、培训机构管理

1、实施分级管理

(1)对参与举办现代农民培训的各培训机构实施分级管理,等级共分A、B、C三级。

(2)根据各培训机构等级确定可参与承办的培训工种和范围。

(3)每年1月份,由各培训机构向党群工作部进行等级申报,党群工作部按照《现代农民培训机构等级审核标准》审核确定。

2、强化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1)对辖区内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将组织专门的培训力量,进行全面、普及性的职业指导培训,以改变农民传统的就业观和择业思想,树立正确的就业理念和就业脱贫、致富的思想。

(2)对辖区内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农民,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创业思想、理论和技能培训,以多途径、全方位鼓励农民创业致富。

3、建立询价机制

(1)对举办的现代农民培训班建立询价机制,每季度首月由党群工作部按各培训班参训人数、课时、工种等内容,分别向各培训机构进行询价。

(2)各培训机构接到询价通知书后,于10日内将课程设置、价格、授课师资、意向合格率等内容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在综合考量后,按同质低价和同价质优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培训价格原则上不能超过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价格。

(3)各培训班在符合分级管理的前提下,本地域培训机构可优先承办。

三、组织机构管理

1、培训组织

(1)现代农民培训实行管委会统一组织和镇(办)申报相结合。党群工作部和各镇(办)劳动保障所为具体承办单位。

(2)党群工作部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公布培训计划,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参训农民的报名登记、审核和上报。

(3)对家服务、插花艺术、社区保安、餐厅服务员、物业管理、商品营业员等技能培训项目,鼓励实行订单式培训,以有效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4)除统一实施培训班次外的其它培训,各镇(办)可结合本辖区内的需要,单独向党群工作部申报。

2、考核奖励

管委会于每年年末对各镇(办)培训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农民参训人数、参训就业率等。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考核前几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四、资金管理

1、现代农民培训资金实行区镇分级补贴,凡培训班涉及各镇辖区内的农民,由管委会和所在镇各承担50%。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托管;公益性;盈利性

下午4:30对很多家长而言是一个相当尴尬的时间。放学了,老师下班了,家长还未下班,家中没有老人帮忙接送,孩子们何去何从?为了缓解这一局面,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就产生了。这种机构一般是指民居办学的,容纳20-30人左右,以作业辅导和兴趣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临时教学场所。经统计,武汉市绝大部分小学2KM范围内都存在此类托管机构。新世纪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市场需求巨大,利润也相当可观,颇具投资吸引力。有趣的是,此类托管机构的数量经历峰值后却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即现有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往往在周边区域内有延续性,稳定性,长期开办并且有着高认同度。它的认同度来源于稳定性,稳定性又进一步提升了认同度。此中既有就近办学甚至是教师家属办学使得托管市场本身带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长下班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上的一个缺口,大部分家长的直接要求是“补位”,也即托而管之,新兴各色培训班吸引乏力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心理价位是40元/小时以内,较低的价格对新办托管班而言稍显压力的助力。然而,此类有着高认同度的“托管班”却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调查发现,这类托管机构往往缺乏市场准入标准,监管方式、伤害预防机制都相当不明确,绝大部分托管机构的责任承担力度严重不足。事实上,尽管近年来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既是权力配置的盲区,也是权利保护的死角。

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是否合法?这是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制中的基础性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指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目前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需有办学资质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民政部门注册;第二类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类是教育咨询公司,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盈利性机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最常见的培训机构组织形式。此三类中,进行教育培训的适格主体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目标市场为学生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其中教育咨询公司没有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事实上并不具备办学资格。显然,本文研究的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不符合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中的任一种,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且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盈利性机构。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询公司。调查还发现,武汉市的托管班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教育咨询公司便搭托管业务,即教育咨询在进行培训业务的同时,附带提供放学托管服务。另一种是无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的居民办学,且后一种的比重接近七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并没有详细的“另外规定”。可以说,培训托管行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体制外。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一原则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强调了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有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然而,仅仅“合理回报”是无法满足民办学校维持运营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办学校要生存发展也不得不“盈利”,此为问题之一。民办学校准入门槛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则低了很多,很多办学者选择申请注册教育咨询公司,以培训公司为民办学校出资人,或者以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教学活动。实际上后者超出了其营业范围,是不合法的。但在对之的管理上却乱象纷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不插手盈利,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对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诿。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谁来主管?这个问题同样亟待解决。综上,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畸形发展的衍生问题。要对其进行科学管理,重点和难点都是解决上游教育机构的失范问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了针对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问题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汉市洪山区四眼井社区存在着一种新型的托管班――“四点半学校”,这种托管班是由社区自发组织,自行管理,自我服务的。辅导人员主要是社区管理人员,每月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运营费用,认同度相当高。又如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社区同样开办了“四点半学校”,吸纳全校区志愿者为孩子们辅导,学校后勤处给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费的。这种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的托管班由各级民政局管理,同时接受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属于比较良性的运营方法,可以推广。除此之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以上海为例,是存在学校延长教学时间,免费为孩子们提供“托管”服务的现象的。这种模式不存在市场准入规范,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收费上,经教育部门批准,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批,在开办和运行的发展上都更加科学有序。不得不说,当前成本较低,发展较广的良性模式是社区办学,而在未来一段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也许指向的是学校托管。

参考文献

[1] 李凌.不容培训机构干扰学校教学秩序[N].中国教育报,2012-10-29.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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