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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

食品安全的思考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1篇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禽流感”还有“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监管监督

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奶粉中有了三聚氰胺,红心鸭蛋中有了苏丹红,香肠中有了瘦肉精,饭菜中有了地沟油、一滴香……

到底是什么在作怪?什么时候人命变得那么廉价?生产者在钱面前到底怎么了?记得林清玄讲过关于台湾的雾莲,很早以前,那么雾莲水分很多很好吃,只是样子不太好看,那时自家的农庄里都是那些,慢慢地,那个品种一点一点少了,取而代之的是那种个大,水灵的品种,只有留下一两株才是先前的那种,那还是只留给自己吃的。改良后的品种,变大变美了,但吃起来都只是水,一点甜味也没有了。其实很多东西都是这样,就说市场上的大萝卜,大土豆,都一样,变大变好看了,但萝卜的味道,土豆的味道都淡了。这样,他们还不知足,竟然开始在瘦肉精等伤害人的东西也放入了人们的食物中,他们应该是艰苦朴素的,怎么竟成了这样。法律是该对他们进行约束了,我们的执法部门从源头抓起,对源头商品进行检查,将一些违法的食品扼杀在摇篮状态。另外,国家也应该在道德方面多加点教育,将和谐社会的倡导推向每一个人。

《中户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1995年颁布以来,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上述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该法,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2008年4月20日,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08年8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进入二审;2008年10月23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次提交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第四次审议,并顺利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打造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放心食品。

但是为何在《食品安全法》不断完善的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又层出不穷呢?2013年更是出现了令人发指的“头发酱油”之类的东西。我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企业监管制度的缺陷。我国建国以来实行的就是“重许可,轻监管”的行政许可制度,食品药品行业亦沿袭了这一传统。企业进入食品药品行业各种批准许可十分繁琐,但一但被许可进入,政府对其监管则流于形式,甚至还出现了各种挂着名牌的“国家免检产品”,于是我们看见了诸如“三鹿奶粉”等挂着国家免检产品的名头堂而皇之的走进消费者手里的有害食品。这一情况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正好相反。反观发达国家在食品药品安全这一领域取得的良好效果,难道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应该反思吗?《食品安全法》终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去严格执行,如果依旧像过去一样让监管流于形式,那人们怀着的对《食品安全法》的美好期待必然毁于一旦。而且政府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必然大大下降。个人建议应该建立一种食品监管绑定责任制度,叫负责监管问题食品的官员负责,没有责任等而权力必然不会被用于服务人民。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官员政绩评定制度过于关注GDP增长,而对关乎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忽视。食品药品企业利润丰厚,著名的食品药品企业往往是当地重要的GDP增长点,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地方的GDP牢牢绑定在一起,注定了地方官员的眼界被局限于GDP一隅,帮助当地企业,排挤跨域同行业企业,甚至对当地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不能指望官员们都有良好的道德和大局观,自动去发扬不求功名利禄只求国泰民安的雷锋精神,我们只能以制度改革来改变这一状况,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树立良性竞争的经济风气。笔者生长在石家庄,三鹿的例子历历在目,三鹿乳业问题爆发前的一年多时间里,无数受害儿童的家长上访、报案、控告、堵门,手段用尽也没有结果,地方保护的顽固可想而知。

第三,官员腐败严重,食品药品领域贿赂成风。食品药品领域存在严重的贿赂问题。因为没有官员问责制度,食品监管部门的官员们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由此行贿受贿索贿之风大起,甚至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在这种风气下,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利润远远不如生产问题食品的企业,再被官员们拿走“提成”“干股”之后入不敷出,面对黑心企业基本没有竞争力。这种风气看似小事,实际已经对食品药品行业造成了毁灭性打击。当年三鹿问题爆发后,国家对全国乳制品行业的检查,蒙牛、伊利等全国驰名乳制品行业无一幸免,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要想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不是短时间内能解决的事,这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我国必须解决也必定能解决的艰巨任务。作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国家,一定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吃到放心食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我国大政方针,国泰民安的根本大事。笔者在此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可行的去解决问题,而非逃避问题、忽略问题。我国当前把经济建设放在第一位大事来抓,这样的大政方针并非错误,但是却很容易造成一切向“GDP”看的倾向,前文已经说过很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比如三鹿企业。当地政府在三鹿奶粉引发婴儿结石的事情发生后不但没有及时的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为民做主,反而帮助三鹿企业掩盖问题,不许媒体报道相关事实,时间竟然长达一年多,造成了上千婴儿受三聚氰胺毒害的严重后果。这事的责任显然已经不仅仅在企业,政府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正是这种地方政府单纯重视GDP的执政理念造成了毒奶粉的悲剧,极其鲜明的反映了经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需要不断的进步,不合适的制度要及时废除,对生产食品的企业应该严格要求。依旧说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子。三鹿奶粉是多年来的“国家免检产品”,从铺天盖地的广告中也能看出三鹿企业深深以此为荣,作为广告标语进行宣传。可是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免检”两个字却引起了广泛的思考:食品真的可以免检吗?据笔者所知,外国发达国家从来没有食品免检制度,相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对食品检查有着严格的要求,不要说公然添加三聚氰胺这等化学制剂,就连农药残留也有极其严苛的标准,许多食品都要求明确标识出“转基因食品”的字样,可见一斑。仔细想想不禁令人深以为然,一次检验合格不代表永远都能合格下去。坚持长期的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无疑能让人们更加放心。

第三,建立行业联盟,或者引入第三方质量检查监督机构,以起到辅助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在进来许多食品安全的事情曝光之后,政府相关部门信誉扫地。三鹿事件过去几年时间,政府工作也确实做了不少,但是沉珂难除,积弊难扫。在政府部门慢慢改进的时间里,建议成立行业联盟或者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协助检查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也最好建立网站邮箱电话通道等手段方便群众举报。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万万轻视不得,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使得老百姓能吃到放心饭,需要长久的努力,也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更是要人民都树立食品安全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究违法企业,整肃食品市场。

【参考文献】

[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吴琼. 基于博弈分析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3]曾小菱 曾一峰 本报记者 汪启明.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1/09(005).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它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人类健康要求食品安全卫生达到一定的标准,必须保证人的健康。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经济飞速发展,全球化对食品贸易的标准越来越高。所以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要求还是法律的规定或是经济发展的需要,食品安全日益重要。

一、我国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市场上卖的头顶鲜花用避孕药、雌激素涂抹人吃了就会出现不孕不育甚至绝育等可怕的后果的“绝育”黄瓜,江苏丹阳地区西瓜莫名‘爆炸’,一天炸掉几千斤”的“爆炸”西瓜,通过回收馒头再加上着色剂而做出来的“染色馒头”,可以把鸡肉、猪肉加工成为口感以假乱真“牛肉”的“牛肉膏”,面包产品夹杂回炉货,工厂回收铺内到期的面包,混入其他材料重新加工,当作新鲜面包再度上架,“再生”成其他热销产品的“回炉面包”,这些大大小小、五花八门的食品安全问题,无不在摧毁着老百姓越来越脆弱的食品信任神经。根据问题的重要性来排列,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依次为: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天然毒素、有机污染物等引起的化学性污染;以及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f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为我们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食品安全危机敲响了警钟。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福尔马林浸泡海产品,在火锅中加入罂粟壳,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阳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

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议论和关注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整体生活水平、食品工业乃致整个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首先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法律达十几部,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经济飞速发展,这些体制和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很多弊端。食品安全管理的权限分散于工商、农业、质监、卫生、商业、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另外,在暴利的驱使与人情关系左右之下监管成了一个摆设。

其次很多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在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假,滥用添加剂。这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唯利是图、功利心太重导致利益至上的观念盛行。诚信的观念严重缺失。还有就是企业管理混乱,行业的诚信危机和社会责任缺失,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是整个行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三、对我国加强食品安全的措施建议

第一首先要地方政府负总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其次除了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外,在当前分段监管的体制下,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尽其职、相互支持、互相补台,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形成监管合力。而且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查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对食品安全事件“零容忍”,即对于违反标准规范生产和任何食品非法添加的事件,无论是否造成健康危害以及危害大小,政府都应依法进行处罚和管理。

第二加强企业责任意识至关重要。虽然越来越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注重质量安全,注意担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但也应该看到,还有不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够规范、不够严格,基础薄弱,安全隐患较多;少数生产经营者失信缺德、见利忘义,不择手段地生产加工伪劣食品,甚至同监管部门玩“捉迷藏”、搞“潜规则”;也有一些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60%是由于企业违法乱纪、不诚信造成的,20%属于食品标准有问题,20%属于食品安全有问题,由此可见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的重要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从而净化食品环境,使污染远离我们的餐桌。

第三社会各阶层都要对食品安全做出努力。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的现状,社会各层应该尽自己努力,努力解决。对此,中央各级领导:指出,要确保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总理也强调,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表明道德的滑坡。指出,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强大威慑,要专打治乱。国家各部委也做出明确表示。卫生部指出,食品标签要标明添加剂。公安部要严查督办安全违法案件。?全国人大代表去七省巡查食品安全状况。同时,食品安全也首次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第四立法不断完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监督和管理将对保证食品安全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厂家和生产者本着良心办事,严格把关食品安全,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3篇

食品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打击了百姓对食品质量的信心,这不仅产生了公众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也深刻的暴露了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制度建设问题。

从阜阳毒奶粉到石家庄三鹿问题奶粉,从南京冠生园月饼到上海染色馒头,几年之间,在同一行业同一领域中,食品问题如出一辙。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的市场监管,更是一个制度建设缺失的问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处理问责,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经济法作为一个调整经济公共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涉及政府管理、企业经营等市场经济关系多方面内容。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从经济法视野的思考,有助于我们构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核心,以政府干预为杠杆的食品安全制度,并把食品的生产、加工、交换和消费等重要环节纳入国家层面的制度予以规范,从而从根本上克服缺失制度建设和保障的食品信任危机。正如总理说的:“对待食品安全问题,要以法律为准绳,重典治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问题的分析

(一)经济法中的“人”

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中企业或个人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质量问题。要想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制度,很大程度上要对参与主体的意识和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使我们有效地利用“人”的本性并加以规范,以便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使得规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在经济法的制度框架内,我们把每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人或法人都假想为“经济理性人”,其行为都是经过理性决策和最优选择的。在这种理论下,“经济理性人”具有以下的特征:“经济理性人”的行动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经济理性人”只服从于理性,他只想以最小的成本牺牲来满足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经济理性人”保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想意识。

通过上述古典经济学对于“经济理性人”的界定,在食品行业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竞争的企业和个人起码包含三个基本命题:第一个是所谓的“自利”,即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活动的根本动机;第二是“理”,即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它们总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利益所在,在知识和经验的指导下做出相应的判断;第三是“道德与责任的淡化”,即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忽视了企业和个人社会道德和责任,因此很可能带来以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笔者认为食品生产企业的运作机制以及经济活动中对社会道德和企业责任的淡化是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关键原因。为了节省经济成本,在原料选取阶段往往偷工减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往往采取非正当方式,在食品销售上往往投机取巧,结果就是以牺牲食品质量和公众健康来换取丰厚的利润,实现行业暴利。

他们之所以能够规避法律规范和市场监督,是因为国家没有将食品行业经营者纳入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和监督,从而让这些社会道德淡漠、企业责任缺失的经济主体有机可乘。从经济法的意义上来讲,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个制度缺失的行业和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绝非偶然。

(二)市场缺陷与经济法理念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食品生产行业和领域,市场机制成为引导食品生产等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然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从而使得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性。因此,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其市场缺陷成为构建食品制度保障的前提。

食品市场的缺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个是市场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缺陷;另一个是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性缺陷。

市场发展机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企业在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大的食品企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均占有优势,掌握话语权,进而产生了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这种不平等致使竞争自由性和对等性的缺失,从而引发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无形中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不为了生存而不择手段地降低成本,由此带来了食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其次,伴随实力不均衡而来的是市场规则的不完善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一个尚无有效制度保障的食品市场,给那些为了降低经营费用以增强竞争力投机者提供了一定的真空地带。制假售假、非法加工现象的泛滥,使得商业信誉崩溃,并由此引发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反过来极大地增加了整个食品行业的投机行为,也直接威胁到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性缺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市场的滞后性。信息毕竟是社会实际情况的一种反映,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例如,在南京冠生园问题月饼事件中,由于大量过期的馅料无法有效处理,为了避免市场滞后性所带来的经营损失,其将过期馅料再次利用,从而将成本风险转移为食品安全风险,间接将损失从企业转移到了社会公众身上。其次,市场的自发性。在这种自发性的机制调解下,市场主体趋利避害以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例如,三鹿问题奶粉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加入三聚氰胺来代替质检指标,从而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最后,市场的盲目性。各市场主体往往过分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急功近利使得食品企业忘记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由于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恰恰表明经济法对构建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经济法理念以自由、效益、秩序为基础。在经济社会化的条件下,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是公平、正义。

(三)政府失效

政府失效主要是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与监管的缺位。从公共经济管理层面来讲,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没有正确使用手中的公权力,没有合理地落实政府风险防范、市场干预和监管的职责。(两个方面的制度缺失,共同导致了“权威媒体揭露、相关领导表态、几个部门突击、若干人员服罪、过段时间冷却”这样一套循环式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方式)。

在市场失效时,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风险性预判不利,干预调节不到位。纵观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基本没有有效的预防机制,只是机械地出现一件整顿一件。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这种制度的缺失,导致政府对食品行业加工制作的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很多有害添加剂不在监督检验清单之内,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市场风险。而且食品监督流程没有纳入食品制度保障体系。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制度对公权力予以规制,使其运行法定化、规范化,那么必定造成监管与管理程序的人为化、任意化。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国家调节和干预的有效实施,需要经济法予以保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政府的失效,从而放大了市场缺陷,进而产生了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结果就是市场秩序的混乱,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以及政府公信力的丧失。

三、问题的解决

针对市场经济中食品企业的特点,以及对市场机制缺陷和政府失灵的把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制度的有效运作把食品行业纳入法治经济的运行体系,以制度来保障食品经济的发展,通过制度的设计与构建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公平”与“效率”双赢的制度保障目的。

(一)完善食品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自律制度

1.建立信用激励制度,完善食品市场准入

首先,对于食品企业实行信用年审,并根据企业的不同领域和类型量化考核标准,并将信用评级的结果通过媒体公之于众。

其次,设立严格的准入行业资格,对于信用不合格的食品企业应取消其营业资格,并将其淘汰出食品经济市场。

再次,建立信用激励制度,对于连续若干年获得高等级信用认可的食品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减免部分税收和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或资助等物质手段。

最后,信用评级制度最终应通过立法的途径法定化。用法律化来取代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制度的阳光运行。

2.明确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强化企业的自律

将企业责任法定化和规范化,其实质是将食品企业的社会道德上升为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义务。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有必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对于那些违责任的食品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企业应予以财产性处罚,对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的企业应追究其负责人和企业本身的双重责任。

(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协调、监督

首先,由于政府管理的资源有限,市场的游戏规则和政府的调节杠杆之间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支点”,出现一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从而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其次,面对市场竞争的非对等性和成本的负担能力不同等一些由于市场缺陷带来的问题,个别的企业是没有能力去解决的。

综上两方面,行业协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保障食品市场的公平、平等和良性竞争是必要的。通过行业协会这个第三方力量的代表职能、沟通职能、协调和监督职能,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经济管理结构,从而构建一个有着共同价值取向的食品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进而达到食品企业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三)政府的角色

政府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食品监管中要采取对等与合作的原则。以合作善治来加强企业、行会和政府的互动。其次,食品监管中要做到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现代法治社会需要透明阳光的政府,政府在公共经济管理中应当公开操作,让公众有知情权,切实保证食品安全。再次,食品监管中符合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安全问题归根到底是利益平衡的问题。政府在食品监管中要采取适度干预的政策,真正达到公平与效率相辅相成,各方利益共赢的结果。最后,实施有效的经济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可相互推诿,通过制度规范将责权利统一起来。

四、结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身的弊端,市场机制的缺陷,这二者使得食品安全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加之政府资源的有限性,政府调节的失效,食品安全问题完全暴露在了制度保障范围之外,成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巨大威胁。

市场自身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关系。此外,现代政府对秩序的维护也主要是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即使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失灵存在,也主要是法律制度和依据的缺失。而经济法恰恰在于正确引导和调整经济行为与经济管理,从而使其顺应经济规律,收到积极的经济效应。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4篇

一、从经济生活角度思考

1.市场经济自身有其一定的缺陷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越来越成为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手段,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一些不法主体唯利是图,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内诸多食品类事件的频频发生充分暴露了市场经济的这一缺陷。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因此,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自发性弊端也已经突破了国界,国外不合格食品逐步渗透到中国市场,洋快餐“安全门”的最新案例也给中国食品市场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有利于国家规范食品行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有利于维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加强宏观调控,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国家针对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弱点而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使得食品生产和销售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长期以来,混乱的食品市场不断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我国政府及时伸出有力之手,坚决打击和制裁不法商贩,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实上也取得了较好成果。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以后,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彻底查清其来源与销路,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正是国家运用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惩恶扬善,为民着想。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以法律形式和强制手段遏制食品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真正做到了为人民谋利益。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

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道德缺失也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价值取向。食品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着力查处,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性特征。《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食品市场的秩序,而且对各类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敲响了警钟,从而有助于不断提升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职业道德。

二、从政治生活角度思考

1.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各类食品都是维系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活资料,食品事故频频发生,党中央首先想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体现了我们党心系人民、情系人民的思想宗旨,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犯罪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真正做到了依法执政、执政为民。

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很好地践行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惩治食品犯罪,提高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各类食品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对相关部门的权责进行了明晰的界定。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搞好社会公共服务,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从生活与哲学角度思考

1.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客观依据之一,该法的出台真正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该法针对预防和处置类似“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出的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规定体现了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食品安全法》必将有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2.掌握系统优化方法

系统是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其基本特征是整体性、有序性和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食品安全法》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评估等各环节作了概括规定。这是从整体出发认识事物,把事物和系统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统筹考虑,优化组合,最终形成关于食品安全的完整准确的认识,这是用综合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的体现。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思考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当前我国乃至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代食品安全一方面来源于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运作,另一方面来自于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屡屡发生的震惊全国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说明了我国社会失信日益突出,也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先天性缺陷。如何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仍将是长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现状

面对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有10章,共64条,成为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一系列规定,确立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除《食品安全法》以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业法》、《刑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卫生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等。

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先后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整体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还不健全,存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处罚过轻等诸多不足,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完善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不仅存在交叉、重复现象,甚至还出现冲突、空白,应当尽快地制定和完善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委管理条例等实施细则,并协调《食品安全法》与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关系,以避免具体操作过程中现有法律法规相互混淆或彼此冲突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纠纷和矛盾。

2.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不但证明了主管部门在其监督中的疏漏,而且越发显现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因此要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制度。欧盟最早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全程监控的制度,现在已经成为西方主要国家公认的,建立食品安全法体系的最基本制度。这项制度要求食品行业在食品链中应用良好的操作规范,即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GAP)、良好的生产操作规范(GMP)、良好的卫生操作规范(GHP)等,由此来控制诸多的潜在食品危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盟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方面的做法可为我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3.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

食品工业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新的品种不断出现,应该及时修订过时和不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强化标准的动态管理,防止标准老化。同时要考虑中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另外,还应当对其进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标准制定、修订的进度、质量、采标等。

4.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在坚持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应当加强国家层面各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细化分段管理中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打置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多的协调权。

5.大力推进“前置式”执法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明确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重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置,而轻视对食品安全的事前预防。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起点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因此,必须采取预防为主,力行“前置式”执法,及时将各类食品违规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6.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现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日益猖撅,其危害后果日趋严重,需要刑法的调整和介入,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以达到保护食品安全权的目的。 “危害食品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不仅可以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还有效保护了运输、贮存等食品流通环节,也很好地解决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问题。

7.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中的第84-88条都详细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经营的处罚为货款的五到十倍。第87、88条规定属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罚款还要轻一些。我国法律规定显得处罚力度过轻,起不到惩罚作用。因此,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者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

参考文献:

[1]周玉琴,季任天,曹谷.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9(11):333一334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6篇

按照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__府办发(2013)67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增挂__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内设综合协调科职责是: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区市县、__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承担市食安办日常工作。

“三定方案”仅笼统地规定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的职责,即“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办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没有明确细化市食安办具体工作职责。笔者认为,市食安办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一是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二是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三是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方案,考核评价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园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承办市食安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五是起草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性文稿、全体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编印市食品安全工作简报;六是督查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领导批示、媒体披露和公众举报的食品安全事项,及时报告或协调回应;七是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市食安办也是按照以上几点职责开展工作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安办是食药监管局增挂的牌子,食安办就是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科(股)相当于是食安办的办公室,负责食安办的日常工作,局里其他相应科(股)也应理解为食安办的内设机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其他科(股)也需承担食安办的相关工作。

一是综合协调机制还不完善。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食安委成员单位会议制度还不健全。比如不定期会议通常联合调查、协调处理处理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研究临时性或者紧急性工作,会议主题明确;反而是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会议主题没有事先确定,没有形成惯例、机制。二是部分考评机制缺失。因新一轮农业、畜牧食品、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食安委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迟迟不能出台,使得对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开展的考核评价缺乏依据。三是少数部门工作人员支持食安办工作不积极。认为食安办设置在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己部门只是配合工作,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特别是在县级部门中,存在工作资料、信息报送不及时,开会迟到或不按要求参会等现象。四是工作人员还有畏难情绪。综合协调工作文字工作多,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有较高要求,比如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等,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工作经历,仅仅闭门造车很难找准问题症结。加之综合协调工作较之业务工作相对繁杂,很多人不愿从事这项工作。五是对综合协调工作存在认识误区。市食安办设置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而综合协调科承担市食安办日常工作。换句话说,市食安办等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而不是等于综合协调科,综合协调科承担市食安办日常而不是全部工作,即它相当于市食安办的办公室,需要对食安办的所有工作进行分流处理,而不是全盘接受。如国家局、省局里司和处在安排工作时,一般用食安办名义发文,具体工作都相应司和处在办理,如果由综合科来办理相关业务,往往难以达到理想工作效果。

(一)准确工作定位,增强责任意识。清醒认识“为谁监管”。根据综合协调工作的三大职能职责,可以将综合协调工作定位为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信息互通的服务者、改革创新的推动者。有了准确定位,可以增强努力工作的认同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克服畏难情绪。工作中要主动思考,善于发现日常监管、部门配合等问题,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及时完善督查督办、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不能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流于一般形式,也不能大包大揽、越俎代庖、过度作为,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密切工作关系,做好部门间协调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协调难度大,要当好政府和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建立与各部门融洽和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才能达到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的目的。强化协调服务,就要将服务意识、协调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食品安全协调工作的岗位上,做到在与各部门交往中,做到尊重、理解、以诚相待、热情服务,主动上门调研和沟通,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现状,及时反映各部门的困难和问题。

(三)发挥平台优势,调动部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食安办平台优势,加强和完善组织协调长效机制的建设,切实发挥统一、权威、高效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健全责任体系、综合评价考核等措施,调动部门监管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

动,努力将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中心工作、阶段工作结合起来,增强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实效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四)建立数据库,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基础数据库,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将生产经营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纳入数据库,包括场地、设备、原材料基地等硬件和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工艺流程、安全管理人员等软件资料,为拟写综合性材料奠定基础。收集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基础数据,统计农业生产基地、水产养殖基地、畜牧养殖场和屠宰厂(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基本情况,统计相关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乡镇机构设置、人员到位等基本情况,每半年更新一次;统计生猪存栏、出栏数量、流动摊贩、小作坊和小卖部等情况,每季度更新一次。全面了解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基本情况和辖区食品安全状况,找准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7篇

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风暴,震动了全国,也波及了全世界。有关这一事件的陈述是尴尬的,思考是沉痛的。本文力求向历史深处推进,尽可能为读者提供相对集约的同类资料。本文的思考,或吉光片羽,电光石火;或回环往复,分层递推,但愿能给您以启发。

[焦点事件]

(说明:为了节省篇幅。将根据需要在“[]”中进行简略的评点。表达笔者的情感态度,提示写作思考点等。)

2008年3月,南京儿童医院收治了数例因食用问题奶粉而导致的“肾结石”病婴,4月,经媒体事后报道,河北三鹿集团就发现其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却未积极行动。[消极回应,本想能避则避,谁知后来酿成大祸。]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9月11日,国务院决定成立“肾结石奶粉事件”联合调查组,“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并称已将事件有关情况向世界卫生组织(WHO)及有关国家通报。[中国政府在处理此事件的过程中不遮不掩不护短,公开透明,体现了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处理危机的高度自信。]9月11日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三鹿集团决定封存问题奶粉2176吨,收回奶粉8210吨,大约还有700吨奶粉正在通过各种方式收回。[三鹿集团的这一举措虽属被迫和被动的,但毕竟能够正视问题,知错即改,如此尚能赢得一定程度的原谅。]

9月12日中午12时许,三鹿集团公司的网站遭遇黑客攻击,首页的标志被改为“三聚氰胺集团”。[民愤极大,天怒人怨,但惩戒手法尚欠考虑。]北京市家乐福和沃尔玛等连锁业巨头12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撤柜三鹿问题奶粉产品。上海、天津宣布将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下架处理。[商家主动出击,宁愿经营受损,也不让不明真相者继续受害。虽属大势所趋,毕竟行动及时。]中国政府对此采取了三项紧急措施:彻底检查全部婴幼儿奶粉、液态奶、成人奶粉及其他各种奶制品,不留死角;发现有问题的奶制品,一律下架、封存、销毁,决不允许流入其他地方;对吃过问题奶粉的患者免费检查和治疗。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综合整治,措施果断有力,维护了人们的利益和国家的尊严。]

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大祸必有恶源]截至9月14日,河北省公安部门已依法传唤了涉嫌问题奶粉的78名人员,其中19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这19人中有18人是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奶厅的经营人员,有1人涉嫌非法出售添加剂。河北省警方已于9月14日晚正式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行不义者必遭法律严惩,可惜法律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平时悬得高,缺少应有的震慑力。]

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随即,国家质检总局紧急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专项检查。全国目前共有175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其中66家企业已停止生产婴幼儿奶粉。此次专项检查对其余109家企业进行了排查,共检验了这些企业的491批次产品。阶段性检查结果显示:河北三鹿、山西雅士利、内蒙古伊利、蒙牛、青岛圣源、上海熊猫、山西古城、江西光明乳业英雄牌、宝鸡惠民、多加多乳业、湖南南山等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被要求立即下架。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其中最高的达2563mg/kg,其他在0.09-619mg/kg之间。[奶业生产集团大批违规,“洪洞县中好人少”,真是惊心动魄!]其他87家企业未检出。[这是一点小小的安慰,如果连这点安慰也不给,那就全完了。]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将其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用普通的全氮测定法测饲料和食品中的蛋白质数值时,根本不会区分这种伪蛋白氮。[争相添加三聚氰胺,玄机就在这里,恶性竞争采用的就是恶劣手法。]然而,婴幼儿食用这种奶粉后,有可能患上肾结石,严重的会致死。据统计,仅北京市,毒奶粉受害婴儿就超过5万人。2008年5~8月份,各地报告的死亡病例有3个,9月起至今,因毒奶粉导致肾结石死亡的婴儿有4人。[只顾降低成本,以获取最大利润,哪还管别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良企业,就无良在利用普通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无知和对食品生产工艺的隔膜,最大限度地赚取昧心钱。]

[连锁反应]

舆论质疑

根据卫生部专家的解释,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那么,食用奶粉中怎么会有这种危险的化工原料,应当是本案最大的疑点。[追问恶之始]此外,随之而来至少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出事后三鹿集团一次自检便发现了约700吨问题奶粉,那么出事前企业有没有自检制度?[缺少自律文化,正是中国企业的普遍性问题。]如果有,又是怎么自检的?[许多应该认真履行的程序形同虚设,暴露出现代管理的漏洞。]二是除了企业自检,职能部门有没有日常监督?如果有,约700吨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又是怎么获得“合格证”的?[又是一个“形同虚设”!]

三方致歉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振岭,9月1 5日下午在河北省政府召开的新闻会上宣读了致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的一封公开信,向因食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致病的患儿及家属道歉(其他涉奶龙头企业同时期的致歉性质相同,不再赘述)。10月12日,央视二套《对话》节目播出《牛奶的诚信》――奶业三巨头蒙牛、伊利、光明的负责人汇聚该栏目,向消费者致歉。蒙牛集团营销总裁赵远花为本集团此次遭受重创而当场落泪。[这是起码的。三鹿估计站不起来了,但“三巨头”的致歉不是企图欺骗领导、蒙骗国人。]

9月21日上午,总理来到北京市医院、社区和商场,看望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患病的儿童,了解救治情况和奶制品市场。温总理强调,对“没有良心”的企业要坚决查处,一个也不放过。沉痛地说:“出了这样一起特大食品卫生事件,做父母的痛心,我们也很痛心。虽然老百姓很理解,但是作为政府,我们感到很内疚。”[这是感人的,也是尴尬的,让全国人为总理难受。]

9月20日,台球“神童”丁俊晖和中国乒乓球男队主帅刘国梁各自就其代言“蒙牛”、“伊利”产品,向消费者及广大球迷郑重道歉。丁俊

晖表示,如果有需要,愿捐出部分代言费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刘国梁同样愿以退还代言费来支持受害消费者,此举立即得到了女乒名将王楠的支持。[这是值得赞赏的,而有一些人却躲避公开道歉,“顾左右而言他”。]

问责风暴

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由于国家质检总局监管缺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长李长江22日引咎辞职。同一天,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中央批准免职。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冀纯堂已被免职,并由石家庄市委提请市人大免去其市长职务。此前,已有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等分别被免职。[毒奶粉事件,让7位官员丢掉乌纱,重大事故问责制正式向我们走来,当事人即使略有小冤,国家和民族必觉可喜可贺。]

临时限量

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刚刚制定的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上述规定自之日起实施。[旧废而新生,反应速度之快令人赞叹。认真吸取教训,前路必宽。]

四检合格

10月12日,有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质检总局近日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其他乳粉进行了第四次三聚氰胺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与前三次一样,抽样产品均符合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可以告慰死婴,可以安稳民心,却不可以盲目乐观。须知,这只是即时效应,如同“速效救心丸”,只管得一时。保证食品安全,护卫生命防线,“战斗正未有穷期”。]

[历史链接]

历史往往惊人地相似,社会却应不断地改进。

我们采取“倒卷帘”的方式,将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作一个回顾。

2007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略)

2006年九大食品安全事件

一、福寿螺致病:6月份,北京第一例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8月统计的病例达到70例。

二、人造蜂蜜事件:7月,中央电视台曝光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除了以假作真外,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糖尿病、龋齿、心血管病患者喝了可能加重病情。

三、毒猪油事件:8月,浙江省台州市卫生局查扣某油脂厂原料油38600公斤、成品油5300公斤。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化值严重超标,还检出内含剧毒的“六六六”和“滴滴涕”。

四、“口水油”沸腾鱼:8月,媒体曝光南京某沸腾鱼乡将掺有客人的口水、收桌扫进去的剩渣、纸巾,甚至还有烟头的油,简单过滤后再给人吃的“口水油”沸腾鱼事件。

五、瘦肉精中毒:9月,上海市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疑似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300多人到医院就诊,后确认为瘦肉精中毒。

六、“苏丹红”鸭蛋:11月,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成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Ⅳ号。后又检出6种成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成鸭蛋。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Ⅳ号列为三类致癌物。

七、“嗑药”的多宝鱼:11月,上海市公布了对30件冰鲜或鲜活多宝鱼的抽检结果,30件样品中全部被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部分样品还被检出环丙沙星、氯霉素、红霉素等多种禁用鱼药残留,部分样品土霉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

八、有毒的桂花鱼:11月底,香港地区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对1 5个桂花鱼样本进行化验,结果发现11个样本含有孔雀石绿。尽管含量较低,但仍呼吁市民暂时停食桂花鱼。孔雀石绿是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菌剂,可致癌。

九、陈化粮事件: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因为部分媒体报道北京、天津等地相继发现万吨“陈化粮”,并称这些“陈化粮”均是“东北米”。

[点击]

某种意义上说,2004年4月发生阜阳“毒奶粉”事件是“三鹿奶粉”事件的前科,事件中暴露的官场中的某些丑态(下文将进行介绍和评说)更让人感到愤怒。

归纳

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食品污染,表现为农产品化肥、农药过量残留,畜产品激素、抗生素滥用。二是食品添加剂滥用甚至添加禁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致使许多食品成为“毒药”。三是食品假冒伪劣,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假冒白酒等。四是食品过期,过期食品中的成分发生各种生化反应产生有毒物质,如过期鲜奶等食品。目前在我国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基本上是因为出现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而导致的。

多层面思考

“三鹿事件”危害之分析

一是直接危害,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威胁国民的生命安全。钟南山院士告诉我们:“由于近年来食品问题越来越突出,……现在男性的浓度比40年前下降了将近一半。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再过50年,很多人将生不了孩子。”[钟院士所言,极有震撼力。]

二是国家形象和国际影响极度受损。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使中国食品出口的信誉大大受损,也不仅使中国制造的信誉进一步受损,更使党和国家的形象,使民族形象受到负面影响。这些天来,中国出口食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国际性道德壁垒,那些反华势力也为自己找到了攻击中国的口实而手舞足蹈,痛乎!哀乎!中国政府数年苦心经营出来的光辉的奥运形象,短短几天就在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事件中抵消大半,悲乎!恨乎![注意此处的“四乎”,评事言理,岂可毫无感情?]

三是造害者的自伤和毁灭,如三鹿集团这次就等于是自杀了,连“一蹶不振”这个词也没机会用了,目前正等着被并购。蒙牛、伊利、光明等名牌虽无毁业之忧,已现“砸牌”之虞。[三鹿固然自作自受,民族奶业遭此重创,也是国家之大挫。]

四是民众的心理恐慌和信任危机。2004年7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根据一项调查,有82%的中国民众担心食品安全问题。调查还发现,有超过9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在生活中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最令人担心,其次是假冒知名品牌的

食品,也有人担心过了保质期却还在销售的食品。这项调查是当年五六月份进行的,范围涵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另据权威部门透露:国内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均低于50%。[权威数据最有说服力。物质的损失有底,心理恐慌和信任危机属于精神的伤害,医治它们将会付出极大的代价。]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原因之分析

当人为的灾难频频发生时,要消除它们就必须追问原因。一切的回避躲闪,一切的敷衍搪塞,一切的隔靴搔痒,一切的浮皮潦草,一切的扬汤止沸……都不能杜灾源,拔祸根。

■体制层面■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规范不“规”。尽管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之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很差。很多法规和政策都是不同部门追逐利益的产物,因此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构成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规则系统。[健全规则,遵守规则,规范过程,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二是执行混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包括工商、卫生、海关、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9个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不同环节。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老百姓对此类现象有一种生动形象的说法,叫做“猫多不欺鼠”。[根子可能在于有利则猛争,无利则冷漠,有责则躲避。]

三是地方保护。中央和地方多层级的执法权配置结构,进一步使食品监管有效性受到侵蚀。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甚至对食品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本质上是一种以群体形式,以政府面目出现的狭隘和自私。]

四是忽视常态。在执法手段上,现有执法体制过分依赖非常规化的“运动式执法”,缺乏日常化的、可持续的执法技术,造成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泛滥――打击――问题缓解――再度泛滥――再打击”的轮回。[何时能彻底消除“运动情结”,回归常恒?]

五是出祸拜佛。对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不能严防于前,只是重惩于后(何况有的还是轻处),不重堵源,只顾截流。不出事情人人清闲,出了事情个个头大。[重于“防”需要投入成本,重于“防”,就得正常性地勤政。]

六是技术落伍。1998年以来,我国相继发生18起“瘦肉精”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 700多人,死亡1人。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处负责人讲:他们现行的对猪肉流通领域的管理还是沿用50年代、60年代兽医卫生检验的规则,而没有把猪的一些饲料添加物的残留作为强制性检验的范围,还没有列入进去。具有“东方明珠”之称的国际大都会这样,其他地方的状况可想而知。[国家税收年年大增,地方财政同样日日攀高,为什么就不能花一部分钱在食品安全上呢?]

食品监管规范、执法体系和检验技术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现实中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症结所在;这些“病根”和不时发作的各种各样的“症状”,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的体制性缺陷。

■文化层面■

“民以食为天”,是自古以来中国人重视“吃”和“食”在日常生活与历史传统中的重要地位的一种妥帖而形象的表达。“世界上什么问题最大?吃饭问题最大。”这就是在初出茅庐时对中国社会的认知。而现在中国的13亿人口,面对所讲的最大问题“吃”却到了谈食色变的地步,这不能不让人感到中华食文化的堕落和悲哀。孔子“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可以被指为贵族情结,但“因食丢命”是否走得太远了?[伟人、圣人若知如今的食品安全危机,将作何感想?]

中国的食文化中本来就有“食洁心纯”的优质因子,后来受佛教素食主义影响,也有过“素食清心”“食必清毒,心必涤秽”的纯良成分。但后来随着皇家奢侈之风的弥散扩衍,食物文化中便掺入了一味追求“满汉全席”的摆阔风气,掺入了一味追求“珍异野味”的猎奇风气。虽然“非典”病毒与果子狸是否有必然联系,至今尚在探讨,但“乱食不洁”导致“病从口入”,乃种种食祸的重要原因已是不争的事实。现在,制食者丧失良知,罔顾民生,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而且国民对此也渐渐适应,甚至有些职能部门,不是惩治肇祸者,而是反复教诲百姓学会识假辨毒之技,似乎不把国人培养成食品鉴定专家不肯罢休。中国的食文化确有“霉变”之忧,国人应当警惕自守。[知晓文化“霉变”之迹,警钟应当常敲。]

■道德层面■

食物是人类赖以存活与繁衍的必备物质,同时也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前这种食品安全的现状,都是我们多年来疯狂透支的必然结果:透支信仰、透支环境、透支亲情、透支信任……透支使有些人失去了道德底线,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这也是导致食品安全日异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道德透支的结果,必然需要付出几倍的“利息”!]

不久前,康师傅饮用矿物质水深陷“水源门”,扯出了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的一个内幕:用自来水生产矿物质水或纯净水是该行业普遍现象。这就是潜规则。所有的恶性“潜规则”都是集体性的道德滑坡所致。广义的“三鹿事件”不是偶然事件,不是个别商家丧心病狂的举动,22家婴幼儿奶粉厂家69批次产品检出三聚氰胺的事实,让人们为社会道德的集体自杀而震惊。[联想到演艺界那龌龊的“潜规则”,我们不能不为道德的集体沦陷而悲哀。]

令人更为震惊的是,在几年前的一次中国食品安全年会上,三鹿集团荣获“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称号,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田文华被授予“全国食品安全优秀管理个人”。这就是让人哭笑不得的事实![最大的讽刺剧和滑稽剧,总是由历史导演的。]

对于道德的滑坡,我们不能每人给五十大板,来个13亿人均分。最需引起重视和必须整治的是“官德的群体性丧失”。仅以安徽阜阳毒奶粉为例。早在2003年劣质奶粉就已充斥阜阳农村市场。2003年4月至10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最为猖獗,导致上百名婴儿受害,数十名死亡。[惨痛的事实令人震惊!]出世130天的荣荣的死去,引起重视,随后查出33种低劣奶粉。可等到2004年再查的时候,阜阳还有45种劣质奶粉。[食品天空的黑色更为浓重了]这时,媒体开始报导,政府再次开始重视。召开会议,作出各种指示。人们满以为这下毒婴儿奶粉该有个彻底交待了![于情于理,皆应如此]可是,事实却不尽然。首先阜阳太和工商局蒙骗国务院调查组的事件曝光:《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打假机关造假》。4月23日下午,国务院调查组抵阜阳展开调查。也就是这天晚上,在太和县公平交易局的大楼里,几十名工作人员在副局长户晓霞带领下,通宵达旦

地“赶制”案件卷宗。晚10时,工商局全体人员接到领导的任务:“赶制”140起卷宗。[谁说某些人的效率不高,如此高效率的群体造假,绝对能上吉尼斯大全。]每份都包括一份《案情说明》、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处罚决定书》和一张罚款收据。[造假高手往往都是细节完美主义者]接着,阜阳工商局向媒体公布。媒体报道,“阜阳市工商局对189户销量较大的奶粉经销商予以立案”。可等到省工商局要调阅这1 89起卷宗的时候,才发现能提供的只有8份,真立案的也只有8起,其他都是内部人员自己“制作”的。[忽悠全社会,愚弄所有人,前有造假心细,后有欺世大胆。]有了这样“立案”的领导,也就有了市场上遍布的“合格”奶粉――实际上是劣质奶粉。[毒种发芽,必长罂粟]高压追查之下,阜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当天深夜召开紧急会议,决定撤销城东工商所所长纪登攀、副所长武海职务,对城东工商所管理员陈春生、宋影予以辞退。4月25日,将这一处理决定上报给国务院调查组。4月26日,央视、阜阳日报等对此进行报道。[一切如常]可是,直到6月4日,一个多月前就被撤职、开除的纪登攀、武海、陈春生、宋影等4人仍在岗位上,仍在以领导的身份“带班值班”,工资照领。[如常背后隐藏着反常]而真的被辞退的只有两名市场管理员,且“一直在申诉”。因为“这完全是被县领导逼的,是迫于无奈,是给县委书记顶罪的”,当然也就获得了“可以正常上班、工资照发”的辞退待遇。[替罪羊工资标准是多少?这方面国际上有没有可接之轨?]奶粉还在卖,责任人还在岗位上,“大头娃娃”们的日子也就可想而知了。[保住了邪恶,必亏待了善良!]

有人说,这是地方保护主义。这板子打得太轻了,这是典型的官场造假,典型的官场草菅人命,典型的官场集体失德![必须铲除滋生这种“典型”的土壤!]

追根究底,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金钱至上,拜金主义,渗透在相当多人的灵魂之中。现在,为了利润,为了赚钱,连人自身的健康和生命也不顾了,这不可怕吗?有人说“道德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三鹿奶粉”事件正是给了我们基石不稳的警示。[是官场劣迹污染社会风气,还是社会歪风劣化官场生态,还是交叉感染,值得深思。]

■人性层面■

市场经济天生具有如下弊端:一是将人性自私的一面极端调动起来,导致私欲膨胀、物欲横流;二是为了赚最多的钱不择手段,导致社会价值观畸变,犯罪增加。饲料经销商、奶农、收奶的商家,往食品中填加有毒的化学品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乱纪行为,也是人性的劣化和堕落。[市场发展和人性变化是互动的,关键是互动的方向,而方向要靠人去把握。]

目前,涉嫌犯罪的正定县耿氏兄弟,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耿氏兄弟自2007年底开始,从行唐县一化工商店购进三聚氰胺,勾兑后掺入销往三鹿集团的牛奶中。以后每天生产、销售这种掺加三聚氰胺的牛奶约3吨。耿某接受警方讯问时供认,他本人清楚“三鹿集团要的是纯的鲜牛奶,不能掺任何东西,而且这些牛奶是要加工给人吃的,化工原料不是人吃的东西”。当被警方问及是否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时,耿某说:“没问过,也没想过,只知道对人体无益。”耿某同时承认,他本人和家人从不食用这种掺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9月16日《中国青年报》) 自己不吃给别人吃,这就是耿氏兄弟的人性逻辑!这些人利欲熏心,丧尽天良,将毒手伸向尚在襁褓中的孩子,弱小生命在商业利益的黑手下痛苦啼哭,骇人听闻。[这无疑于谋财害命,人性泯灭,天良丧尽。]

与那些制假泡毒的人相比,明星为了钱代言不义广告虽说也是人性有瑕,但毕竟有不知情可为托辞。丁俊晖、刘国梁各自对其代言“蒙牛”、“伊利”产品向消费者及广大球迷郑重道歉,表现了良知发现的勇气。眼下要追问一句的是:两位体育明星就代言的事情道歉了,别的代言者呢,依然沉默下去吗?有网友告诉我们,代言广告的邓婕、蒋勤勤、陈建斌均“失声”。众目睽睽之下,保持沉默是非常不明智的,是人性蒙垢的表现。[公众人物可以有隐私,但没有道德豁免权。明星是人,做广告赚钱是资源利用,无可厚非,但明星影响力大于普通人,做事应该考虑社会影响。不直接为恶,却在不自觉中助恶伤善,理应道歉。人-I生的完美包括自省的意识和承担过错的勇气。]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8篇

一是重检查频次轻监管实效,食品销售作为农村数量最多的重热点行业,是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新“三定”方案将“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作为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此,各地工商部门均将食品销售作为特别监管或重点监管的对象,如江苏省工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就将食品销售纳入重点行业的范畴,并从实际出发,要求每年对其实施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但一些基层局在实际执行中却认为,实地检查频率越高、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越低。因此,不断提高监管巡查的频率,要求半年一次、甚至每季度一次。事实上,食品安全监管除了定期巡查外,还有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市场专项整治和突击性的巡查(如乳制品市场专项检查),食品监管的任务非常繁重。再加上近年来工商队伍进少退多、结构老化、力量薄弱,许多基层监管人员为了完成县局或分局下达的巡查计划,就降低监管要求,不再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进行监管,甚至在巡查时,只要求经营者在巡查表上签个字就结束。形成了机关的、一线的形式主义,不仅不能履职到位,反而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问责风险。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巡查,注重实效。通过巡查,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履职尽责的目的。

二是重行政监管轻经营者自律。目前,各基层工商局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员的考核体系,而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项目,在考核分值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许多一线监管人员为了在考核中不失分,对在检查中发现台帐记录不全的,则帮助记录,食品即将过期的。甚至帮助撤柜下架。充当了“食品质量把关员”的角色。过去,一些经营户甚至错误认为,缴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记台帐、查食品就是工商干部的事情。针对这类问题,工商部门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真正承担起行政监管的责任,要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经营者建立、公示、落实自律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自管。此外。还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评选活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通过树立诚信榜样,促进经营户自我加压,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三是重执法处罚轻宣传教育。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工商部门一直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处,督促当事人规范行为、守法经营,有效地维护食品消费市场秩序的稳定。但是,食品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他们的文化道德素质和经营理念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在被查处的食品经营者中。只有部分是利欲熏心,故意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的,而其他经营者多是由于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律法规、不掌握食品管理知识、缺乏必要的管理技能而出现违法行为。对此,工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以案说法,强化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对文化水平低、辨别能力差的经营者做好跟踪服务和指导,通过现场讲解和实物分析,提高经营者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关。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现状;发展;思考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也是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随着全球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食品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大众对高素质生活愿望的不断提高,给食品安全形势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时代,食品供应链中的环节和因素在不断增加。从农场、牧场的原料生产到食品企业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和销售,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全过程,各大类食品均存在安全隐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因此对食品安全控制这一课题进行深入探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是指一个单位范畴(国家、地区或家庭)从生产或提供的食品中获得营养充足、卫生安全的食品以满足其正常生理需要,即维持生存生长或保证从疾病、体力劳动等各类活动引起的疲乏中恢复正常的能力。食品安全状态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中各种危害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程度。它是以确保食品卫生、营养结构合理为特征。强调食品质量安全,是人类维持健康生活的权利。

食品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微生物性危害和化学性危害。其中微生物性危害包括:(1)细菌性污染,(2)真菌毒素污染,(3)病毒性污染,(4)寄生虫污染。化学性危害包括:(1)农药污染,(2)兽药污染,(3)重金属污染,(4)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污染。

这些年来,随着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等新食物陆续上市,也给食品安全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而对其安全性的激烈争论没有停止。目前已有儿童因饮用转基因大豆豆浆而发生过敏反应的报道。由此,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3)超量使用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剂;(4)食品制造使用差、劣原料;(5)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有:(1)有些食品加工企业管理松懈,生产控制不严格,未达到工艺要求,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食品残留病原微生物或在生产过程和储运过程中发生微生物腐败对人体形成危害;(2)部分企业在食品工业中,超标、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添加物,甚至使用非法添加物;(3)有些食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者在食品加工中混杂非食品物质,仅仅为改善食品外观质量、延长保质期或增重;(4)加工企业的出厂产品缺少完备的检验。

二、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现状

1、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既是一项基本的人权问题,也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的政治问题,不仅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居乐业,而且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繁荣昌盛。

目前,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已经列入党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民生的大事来抓,都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增加了监管体系的投入,完善了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大了食品安全打击力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2、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中的检测技术

(1)食品生产中的质量安全控制

①食品原料产地环境检测与控制

产地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安全。产地环境污染主要是指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对产地环境的监测和产地污染的防治,有助于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②生产加工过程中检测与控制技术

根据食品安全控制的要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环节安全技术的研究,建立对食品安全进行全过程控制的技术体系。如“良好生产规范”、“良好卫生规范”、“危害分析关键点控制体系”等质量保证体系。

③研究开发可靠、快速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相关仪器

目前,一些公认的重要食源性危害,在检测技术方面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食品安全控制的需要。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方面急需解决适应生产特点的现场检测技术,在检测手段设置的技术措施中缺少完善有效应对手段。因此,我们要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的要求和特点,研究开发可靠的控制食源性危害的检测技术和产品,以保证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需要。

(2)食品安全控制中主要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检测的指标主要包括食品的一般成分分析、微量元素分析、农药残留分析、兽药残留分析、霉菌毒素分析、食品添加剂分析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分析等。根据被检测项目的特性,每一项指标的都有对应的检测方法。

①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中化学性危害检测技术

除传统的常规分析方法外,仪器分析方法逐渐成为食品化

学性危害检测主要的手段,包括分光光度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电化学法、原子吸收光谱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以上检验方法按照检验项目,大致可以分为无机成分分析方法和有机成分分析方法。

无机成分的分析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微量元素中的铜、铅、锌、锰、镉、钙、铁等。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原子光谱法、分光光度法、电化学法、离子色谱法等方法。

有机成分的分析一般由色相气谱或高效液相色谱法以及分子光谱法完成。在相关检测中,特别是农药残留,如有机氯、有机磷的测定得到普遍的关注。

②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中微生物危害检测技术

至今微生物检测和鉴定方法主要有三大类:传统方法、数值

化方法、化学及D-T生物学方法。每一类又派生出8~20种具体方法和仪器,当前应用最广的是有两种:一是根据不同细菌对不同碳源的代谢利用率进行鉴定;二是根据每种细菌都具有特征性的脂肪酸图谱进行鉴定。

三、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发展

1、推进食品安全控制中管理工作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我认为,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严重挑战,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理性思考,以与时俱进,转变政府职能,在优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审时度势,未雨绸缪,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全面推进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管理体制的进一步理顺,行政部门设置和职能分工的优化;

(2)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建设的推进,依法行政的加强;

(3)食品安全检测网络的建设,风险分析和预警能力的提高;

(4)统一的食品标准化体系的建立,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的提高。

2、推进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中检测技术的发展

食品安全这个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快速、准确地检测食品卫生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但是食品分析的困难很多,包括样品中基质背景复杂,前处理过程繁琐,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被测成分浓度较低、分析仪器的定性能力受到限制、仪器检测灵敏度不够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满足目前越来越严格的法规要求,是当今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分析测试技术的研究方向。

(1)推进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中化学性危害检测技术的发展

①研究并建立一系列样品预处理技术平台。该平台以解决农产品、食品样品所特有的多杂质、多组份、多干扰条件下的多残留分析。

②分子印迹合成受体(MISR)技术。该技术的原理是:首先使拟被印迹的分子或聚合物单体交联,再将印迹分子多次从聚合物中提取出来,聚合物内部就留而下了被印迹分子的印迹。

③研究并建立新的质谱联用技术。使用质谱仪对被测物进行定性分析,通过四级杆质谱仪的选择离子检测(SIM)、离子阱技术的选择分离储存技术(SIS)、对低含量、背景干扰严重难以定性分析的化合物采用串联质谱(MS/MS)的方式分析,可以获得很好的检测效果。

④仪器便携,检测现场化。这一方向主要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中派生出来的。比如蔬菜中农药残留量检测方法的研究,就是目前食品安全检验中相当重视的一个方面。

⑤生物传感器技术。生物传感器是一类以生物材料为敏感识别元件,将化学量转化为其它可测定的物理量的装置,是一个典型的多学科交叉产物。由于现代提取净化技术的推出和高选择性、高灵敏度、高分辨利仪器的进步和完善,一次处理和注样,同时检测几种、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农药残留量成为可能。

(2)推进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中微生物危害检测技术的发展

①微量量热法。此法是通过测定细菌生长时热量的变化进行细菌的检出和鉴别。目前已有能测定微小温度变化的仪器,如美国检测仪表实验公司生产的多路微量量热器。

②放射测量法。此法是根据细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代谢碳水化合物的产生CO2的原理,把微量的放射性14C标记引入碳水化合物或盐类等底物分子中进行检测的。

③气相色谱法。利用微生物细胞分离的气相色谱分析是研、究微生物分类的有效方法之一。其原理是将微生物细胞经过水解、甲醇分解、提取以及硅烷化、甲基化等衍生化处理后,使之分离尽可能多的化学组分供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

④阻抗测定法。利用阻抗测定法可迅速检测出各种微生物对不同底物作用的结果,即在含有几种不同底物的培养基中,分别接种适量的被检测生物,经一定时间培养后即可用阻抗测量仪在检测其生长情况的同时反应表达出其特征,进而鉴别其种、属。

⑤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此法广泛应用于细菌、霉菌的检测及其它许多领域,如用于大肠菌群的快速测定,在4小时之内即可获得结果。

⑥荧光素酶测定法。此法是生物发光测定法中最敏感的方法,其理论基础在于ATP的存在成为检测样品中有无微生物的极佳依据。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10篇

郭振杰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引起消费者的恐慌,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食品

的消费安全,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分析,找出不足,从而指定更加严格、完善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监管主体

1.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

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

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

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

全法规体系。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

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

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

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

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

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

平台。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1.2 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

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

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然而,我国食

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

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

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

愿意跟商家较真。

2.2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

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

算是一大进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

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 元

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 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

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 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

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 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

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

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

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

区”安营扎寨“.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3.1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

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

的程序内容;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

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

的法律制度。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3.2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3.2.1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

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

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

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

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

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3.2.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己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

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

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

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

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

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

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等。

3.3 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3.3.1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

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

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

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

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

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

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

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

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

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

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

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

3.3.2 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起诉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

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

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

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起诉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

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

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

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由于存在以下三种缺陷,

而导致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权利人必须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

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决扩展方式上

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

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起诉,这样必然给当事人

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

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

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

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要耗

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

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多数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

要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必须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

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食品政治安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11篇

郭振杰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引起消费者的恐慌,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食品

的消费安全,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分析,找出不足,从而指定更加严格、完善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监管主体

1.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

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

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取得很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

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

全法规体系。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然而,这种协调配合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

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

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现实中地方保护主义仍然严重,一些地方、部

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

效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

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网络

平台。容易造成食品企业“漏网”.

2.1.2 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

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

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更重要。然而,我国食

品安全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

源和组织的参与,但不具有实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索

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

愿意跟商家较真。

2.2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之

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

算是一大进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而实际上十倍的赔偿

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 元

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 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

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 元赔偿;按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

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 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

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

的。其处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

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

区”安营扎寨“.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3.1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统领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民法、刑法、环境法、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个综

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也包括食品安全

的程序内容;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既有维护社

会公益的作用,也有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与私法于一体

的法律制度。同时,区分各法律规范的保护对象和应用范围。

3.2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3.2.1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

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

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

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

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

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3.2.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

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己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

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

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

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

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

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

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等。

3.3 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3.3.1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

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

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

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

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

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

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

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

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

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

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

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

3.3.2 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起诉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

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

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

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起诉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

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

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

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由于存在以下三种缺陷,

而导致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权利人必须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

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决扩展方式上

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

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起诉,这样必然给当事人

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

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

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

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要耗

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

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多数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

要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必须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

制度。

参考文献:

【1】[美]玛丽恩.食品政治安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12篇

Abstract: From a social perspective, the food security is not only a public health problem, but a social issue and political issue, and even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unity issue. Therefore, the scientific governance of the food safety issu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current status of governance, the author thinks it from four angles of legislation, market behavior value-oriented, law enforcement and regulatory and the media guidance, and proposes advisory suggestions.

关键词: 食品安全;价值不善;风险交流

Key words: food safety;poor value;risk communication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322-02

1 树立重金补偿、规范标准、科学决策的立法观念

1.1 重金补偿制度弥补立法不慎的不良后果 立法意识滞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缺乏前瞻性和全局性。近些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对社会公共安全和财产造成重损害。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次生的社会负面效应――食品交易市场恶性循环、民众对食品环境市场心理预期的降低。针对此类社会公共事件,政府制定相应政策、修改相关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但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因“严刑峻法”的出台实施而得到有效的解决。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法院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相比而言,加大了量刑以及处罚力度。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的宣判就是“重典治世”思维在司法实践方面的典范。我们整个社会和相关部门及立法专家应该意识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虽是极其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而且这种解决问题思维是不科学的,特别是“重典治世”的法律思维。从立法目的讲,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制裁。通过教育,有效地提前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以低司法成本实现高法律效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立法不慎,朝令夕改,有损法的尊严和权威,法律条文的状态应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再者,一出现问题就“严打”这种惯性做法与执法并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治乱要用重典,但与其用重罚,不如用索赔制度――既然违法者重利,就从钱上下手。建立重金补偿制度,以益制益,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违法企业和个体的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安全环境。

1.2 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应为有效立法的保障 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不一。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有多套部级食品标准的国家,就以食品而言,不同的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法,有些错位重叠。如根据食品卫生法,有食品卫生标准,主管部门是卫生部;根据产品质量法,有产品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管部门是农业部。这三套标准都具有国家强制性,生产食品的企业在执行安全指标这一共同指标上难免顾此失彼。所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立法,制定统一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是食品安全生产的有效立法保障。

1.3 订立标准的决策科学化,避免主观化的民意表决 企业参与,科学决策。标准起草应当需要企业参与,因为企业不仅最了解生产情况,也是标准的最直接的执行者。但在整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企业只参加起草,并不参与评审和最后的卫生部行政审查。如果企业按照制定标准生产出来的食品出了问题,只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就违反了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对应性原则。而且食品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是专业性、科学性的决策与判断,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立法的整个过程中,要加强企业各个环节的参与度,从起草到评审、审批。并由食品安全的相关专家参与其中,使订立标准的决策科学化,避免主观化的民意表决。

2 构建互信机制,矫正扭曲价值观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背后反映的利益行为和价值观念是畸形的、非普世的。在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导向下,社会中的个体和组织为获取财富,不顾社会公共安全,不尊重他人生命健康而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和道德良知的沦丧。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被扭曲。市场行为中缺失基本的交易规则和商业文明。中国一部分地方政府的严重问题,就在于他们的公司化,不断的为了这个公司的利益做出侵害人民的恶行,国企领导人转任政府官员必须调整心态,从企业家转变为政治家(中国社科院陈光金)。整个社会重商主义色彩过浓,这是令笔者颇为担忧的。商品交易是为了人类的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而服务的,而提供商品服务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按着成本输出与盈利收入的比例提取服务费用,可纵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从商品生产的材料源头到商品销售末端整个过程中,利益链条冗长、复杂,参与主体混乱、各个服务环节都在有限的利益配置范围,采取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投入,尽可能多地攫取利润。在这种恶性商品服务循环下,市场主体双方最终是受害者。市场竞争的秩序和规则被摧毁殆尽,重要的一点就是互信机制的重建。欧洲食品安全局前主席Patrick Wall在和中国官员和企业交流的过程中,他说“希望监管者明白,虽然不能保证食品百分之百安全,但在危机发生的时候,如何保持消费者的信心却尤为重要,透明度是信任的关键”。

3 严防监管不善,执法不严,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社会中,政府较公民个体更为强势,政府手中握有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和权力,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一般的社会公民只是虚拟的监管者,法律的执行力更无从说起。所以相关执法部门才是参与主体。由于分级监管模式的复杂性,使得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产生争夺和推诿的现象。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监管范围,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互通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执法手段的多元化,强化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对法规的立法意图不明,在执法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扩大、缩小法条的外延,只是该宽的不宽,该严的不严,执法的不准确,不到位。制定的食品法规本身并没有大的问题。只要能够严格实施,都能够保障安全,如果执法不能针对所有的生产者一视同仁,那么很容易沦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4 媒体及时播报可减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许多食品新闻“事件”之所以演变为“食品安全事故”,关键在于当事件突发后,公众亟需得知真相,政府又反应滞后,信息量有限,透明度不够,公众与政府之间缺乏及时的媒介交流平台,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民众更容易产生恐慌心理和急躁情绪,往往就会使得整个事件变得复杂甚至失控,真相完全被情绪所淹没。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行业的信任越来越低。所以政府应该设有专门部门、人员及专门经费来沟通,使得民众和政府之间构建起一个风险信息交流平台。此外,社会还应设置一个民间的,能提供专业知识的风险评估机构――及时必要的给予民众科学的咨询援助。而且食品安全就是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控,客观存在,不可能没有,因此,公众和政府双方对此类事件要有客观的心理预期。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有效管治,法律不是解决的唯一途径,严刑峻法更不是解决之道。整合社会资源,“德刑并用”才是平衡的治理之策。

参考文献:

[1]黄军英.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探析[J].粮油加工,2008(11).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策略

前言:现今的分段监管体制,并不能适应国内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出现互相牵制、职能低下以及监管不力现象。因此,制定相关食品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及监管技术标准成为迫在眉睫。只有从法律为后盾,以强有力的监管技术为手段,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质量。

1、食品安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食品安全表现为为三个方面:数量,某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质量,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可持续发展,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朗权的首要保证,对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也随着大幅增加,而现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对其甚不放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一定不良影响。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现状

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手段,虽然某些部分参考了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如何对食品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管方针策略以及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对原有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大幅的增删和修订,最终形成了以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覆盖面较广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规章和文件的依据,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从食品制造的根源加强监管,以及在食品的经营销售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是强有效提高食品监管水平,保证高优质食品生产销售,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而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体制现状

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交通部等多部门为主体进行联合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体制。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划分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农业部门管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商务部门管部门食品的储备和畜禽屠宰的食品安全,卫生部门管餐饮的食品安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管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这些职能部门统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虽然有比较独立的监管权力,但由于现今阶段各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易造成监管资源过于集中或者浪费的现象,而出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而当应对诸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三鹿三聚氰胺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由于整体食品安全管制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过分信赖或者利益导向致使其缺乏对于大型食品企业的长期有效的监管,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发生了大型安全事故,付出了巨大的教训和经验后才开始着手大力整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度和韧度也没有与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3、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尽管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在修改,并颁布新的执行标准,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体现,现有颁布实施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亟需尽快改善。为了从宏观上掌控整个中国食品安全的整体局面,保证各项高优质食品安全,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为具备协调统一,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成为重中之重。应尽快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和修订,建立多层次,分门类,包含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必须加大对于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惩罚力度,除了在经济上对其进行严重制裁和惩罚,还要明确其的刑事责任,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杜绝不法商家打一枪换一地,东山再起的现象发生,并且须明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环节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的,相对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这是对我国的食品进行生产经营销售的一项具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涵盖了生产原材料,储运和包装,食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的领域。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有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也在不断进步,因此,食品安全的标准也就要跟随现有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快建设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今年来,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在增加颁布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同时也大大地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都在不断增强。因此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放眼现实,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这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实行由卫生部,农业部,药品监测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质量检测等很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多个环节,多个部分共同监管,因此加快建设健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现行监督管理体系成为目前人民的心声,将执法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力明确,责任明确,避免出现由于权力的交叉而使得监管资源浪费或者闲置。

三、协调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

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各食品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地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不断探索分段监管机制的制衡机制。从监管权力配置方面讲,食药局一般都其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而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的主体职能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权。从监管职能分配来看,本着指定的部门监管指定环节的原则,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而攻山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等。目前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主要通过定期会议,听取汇报以及上下级文件等行政指令性质的手段,工作协同配合相对来讲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应有的职能。整合优化同级职能相近部门,监理部门配合机制和优势互补机制,在装备、技术、信息方面达到共享,实现人力、物力有效利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结语:鉴于食品安全自身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适应现状的监管体系,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协调工作的长期性综合工程。理顺监制体制,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罗建国;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1期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责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几点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15日

一、近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

1、“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2月,广州市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事件累计发病人数70人。由于外省个别不良生猪养殖户使用违禁“瘦肉精”喂养生猪,生猪经销者伪造检疫合格证逃避检验,导致含“瘦肉精”残留的猪肉流入广州,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2、蒙牛“omp事件”。2009年2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专家认为该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我国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3、2011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揭露了河南漯河“双汇”的“瘦肉精”事件。此后又相继曝光了墨汁粉条、染色馒头、染色紫菜、地沟油等20余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让人们不寒而栗,谈吃色变,真的不知道该吃啥才算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了政府和百姓的一块“心病”。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食品加工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原物,而是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工艺过程配制,与标示营养含量严重不符;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标志上配料表标注不全等。wWw.133229.COM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像馒头、包子、油类等大众食品,这些加工点根本达不到生产要求,但又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食品。量大、面广、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发现难,对加工过程监管更难,且取缔后易反弹。如何在困难面前,实现安全监管的突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事件呼唤政府加强监管

(一)食品安全责任在政府。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责任是政府监管。搞好食品安全,提高卫生标准、营养标准,这对于人的生命与安全、企业或一个产业的生死存亡,具有重大意义。如此庞大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去做,而且有责任做好。

首先,加大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注重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成为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

其次,从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治理,将问题食品扼杀在初始阶段。这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加工点到百姓餐桌”进行全过程监督,引导社会百姓健康消费和生产加工点规范生产,实现对“多、小、散、乱”的食品生产加工局面稳定管理。

第三,加强诚信道德教育。“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风气,应加强道德教育,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用社会舆论抨击他们,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

(二)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需妥善处理。目前,基层食品监管的难题集中在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基层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在收到各类非法加工食品的举报后,虽按照上级要求去处理,但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类加工户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规定。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对没有许可证的小的食品加工户予以取缔,但实际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在具体的食品监管工作中,一直在重复着检查、取缔,再检查、再取缔的无效率工作。这样的取缔和整治,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

三、企业应筑牢“社会良心”防线

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社会良心和消费者的维权之心这道食品安全“心”的防线中,企业的社会良心最为关键。“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温家宝这句话言中

了问题的要害。企业所生产的是食品,出售的是诚信仁爱,这应成为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共识。通过法律规定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实施严厉的惩罚,这固然是一个方面,但如何增强企业自觉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企业诚信和道德建设,筑牢企业“社会良心”的防线,更是摆在各级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在实际中,企业要以诚信仁爱为目标,不断筑牢食品安全“社会良心”的防线,这是推进中国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牛鼻子”。保障食品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开心。

四、加强食品安全“透明”度

(一)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只有打破原有的“多头治理”,实行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部门职能,有助于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素质。

(二)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完善标准,贯穿过程。现行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很多,大都是引进或引用国外的一些先进标准为蓝本,缺少的是对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如果在强化食品安全的同时,将安全标准从立项到公布的整个过程实行透明监控和记录,那我们得到的就不仅是一项单纯的食品安全保障标准,而是能从中更清晰地看到薄弱环节,从而加强管理,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技术透明,过程透明。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要敢于将哪些容易引起公众怀疑的生产环节和食品配料进行公示透明,对产品配料的标注上,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五、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理念

1、正确界定食品安全概念。我国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数量安全到质量安全、再到综合安全的不断深化过程。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实际,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应当从质量安全与防止欺诈两方面考虑。就前者而言,包括生产安全和经营安全、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现实安全和未来安全。就后者而言,包括物有所值和应具有的营养成分。据此,只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上述要求,食品监管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2、健全食品标签立法。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在食品安全监管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既是食品销售企业贮存食品、保管食品、销售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食品经营者欺诈的法律依据。

3、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而言,仅依靠政府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达到抑制掺假掺杂食品及不安全食品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充分挖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这样既能解决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又能节约食品安全监管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还可以培养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

(二)逐步健全食品安全评价体系。一直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它应包括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以及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预防等,从而逐步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

(三)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重新整合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制定和完善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措施,建立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不足。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努力做好食品安全预防控制工作。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制定和实施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的权力;第二,明确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的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和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并不断提高有效检查的频率。

主要参考文献:

[1]金征宇等.食品安全[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理念四大突破[j].法学杂志,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责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几点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15日

一、近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

1、“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2月,广州市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事件累计发病人数70人。由于外省个别不良生猪养殖户使用违禁“瘦肉精”喂养生猪,生猪经销者伪造检疫合格证逃避检验,导致含“瘦肉精”残留的猪肉流入广州,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2、蒙牛“omp事件”。2009年2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专家认为该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我国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3、2011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揭露了河南漯河“双汇”的“瘦肉精”事件。此后又相继曝光了墨汁粉条、染色馒头、染色紫菜、地沟油等20余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让人们不寒而栗,谈吃色变,真的不知道该吃啥才算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了政府和百姓的一块“心病”。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食品加工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原物,而是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工艺过程配制,与标示营养含量严重不符;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标志上配料表标注不全等。这些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像馒头、包子、油类等大众食品,这些加工点根本达不到生产要求,但又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食品。量大、面广、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发现难,对加工过程监管更难,且取缔后易反弹。如何在困难面前,实现安全监管的突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事件呼唤政府加强监管

(一)食品安全责任在政府。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责任是政府监管。搞好食品安全,提高卫生标准、营养标准,这对于人的生命与安全、企业或一个产业的生死存亡,具有重大意义。如此庞大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去做,而且有责任做好。

首先,加大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注重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成为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

其次,从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治理,将问题食品扼杀在初始阶段。这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加工点到百姓餐桌”进行全过程监督,引导社会百姓健康消费和生产加工点规范生产,实现对“多、小、散、乱”的食品生产加工局面稳定管理。

第三,加强诚信道德教育。“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风气,应加强道德教育,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用社会舆论抨击他们,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

(二)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需妥善处理。目前,基层食品监管的难题集中在大众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基层食品质量监管部门在收到各类非法加工食品的举报后,虽按照上级要求去处理,但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类加工户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规定。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对没有许可证的小的食品加工户予以取缔,但实际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在具体的食品监管工作中,一直在重复着检查、取缔,再检查、再取缔的无效率工作。这样的取缔和整治,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

三、企业应筑牢“社会良心”防线

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心、生产企业经销商的社会良心和消费者的维权之心这道食品安全“心”的防线中,企业的社会良心最为关键。“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温家宝这句话言中

了问题的要害。企业所生产的是食品,出售的是诚信仁爱,这应成为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共识。通过法律规定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实施严厉的惩罚,这固然是一个方面,但如何增强企业自觉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企业诚信和道德建设,筑牢企业“社会良心”的防线,更是摆在各级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在实际中,企业要以诚信仁爱为目标,不断筑牢食品安全“社会良心”的防线,这是推进中国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牛鼻子”。保障食品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开心。

四、加强食品安全“透明”度

(一)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明确责任,综合治理。只有打破原有的“多头治理”,实行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部门职能,有助于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提升全民的食品安全素质。

(二)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完善标准,贯穿过程。现行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很多,大都是引进或引用国外的一些先进标准为蓝本,缺少的是对标准的具体制定过程。如果在强化食品安全的同时,将安全标准从立项到公布的整个过程实行透明监控和记录,那我们得到的就不仅是一项单纯的食品安全保障标准,而是能从中更清晰地看到薄弱环节,从而加强管理,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透明度,要技术透明,过程透明。作为食品生产企业,要敢于将哪些容易引起公众怀疑的生产环节和食品配料进行公示透明,对产品配料的标注上,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五、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理念

1、正确界定食品安全概念。我国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数量安全到质量安全、再到综合安全的不断深化过程。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实际,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应当从质量安全与防止欺诈两方面考虑。就前者而言,包括生产安全和经营安全、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现实安全和未来安全。就后者而言,包括物有所值和应具有的营养成分。据此,只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上述要求,食品监管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2、健全食品标签立法。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在食品安全监管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食品标签既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既是食品销售企业贮存食品、保管食品、销售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是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食品经营者欺诈的法律依据。

3、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而言,仅依靠政府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达到抑制掺假掺杂食品及不安全食品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充分挖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这样既能解决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又能节约食品安全监管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还可以培养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

(二)逐步健全食品安全评价体系。一直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它应包括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以及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预防等,从而逐步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

(三)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重新整合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制定和完善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措施,建立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不足。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努力做好食品安全预防控制工作。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制定和实施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的权力;第二,明确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的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和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并不断提高有效检查的频率。

主要参考文献:

[1]金征宇等.食品安全[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理念四大突破[j].法学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