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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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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

第1篇

凡属于我局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局网站(网址*的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示我局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及各环节责任人、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进一步提高内部审批透明度。

二、行政审批申请与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批申请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局相关业务科室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2、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一律出具加盖我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我局推行电子政务,在局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网上查询、下载表格、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三、行政审批审查与决定制度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责任人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局指派专人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我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明确内部层级审批流程:相关业务科室受理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相关科室发文。

4、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责任人不能作出审批决定,要提出个人意见并及时提交向主管领导反映并作出决定。

四、行政审批科室内部处理制度

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科室一级审批,局主管领导实行监督管理。各科室行政审批项目受理人主要职责是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我局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合乎要求。接受申请人的行政申请后,受理人要及时转交审批责任人。对能及时办理的项目,实行“AB岗”管理制度,即谁在岗位谁受理谁审批,方便群众办事。

五、行政审批分类管理制度

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审批。简易程序为及时办理或1天内办理的项目,一般程序为需要检查或报上审批或需经核实的项目。

第2篇

结合县政府打造“阳光,制度,学习,效率”政府的要求,提出了行政审批工作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部署,将创新行政审批的体制机制,建立审批全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一年来我局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于9月30日前按时完成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阳关政务”的编制审核及政务信息公开上网查询工作,只要上网进入*政府信息网,就能查到有关民族宗教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条件、时限、需提供的材料等情况。

二、行政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

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我局把审批制度改革做为全年工作重点,年头县政府法制办清理精减了行政审批项目,创新了管理服务项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审批工作得到加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减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使行政审批更规范、透明、公开,地方的发展环境更好。通过改革达到审批最少、程序最优、收费最低的目标。认真推行网上公开这一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公开方式。做到严格按网上公开时限结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审核,无超时限、超范围审核事件发生,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已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人员做了安排,做到了职能和人员集中,相关部门内设的审批机构已按要求调整到位。现我局只有五个管理服务项目,无行政审批项目。

(一)项目进一步清理:2009年初县法制办第三次精减审批项目后,我局保留的审批项目是0项,管理服务项目有五项,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采取单位自行申报,县法制办预审,最终我局确认保留的审核项目由8个减少到5个,这些项目审核流程、审批时限、承诺已经在县级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被取消或调整的项目不再审批审核。

(二)实行统一管理:此次我县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部门33个,审批项目52项,全部纳入服务中心管理,进驻审批项目52项,为办理,审批业务上受县行政审批管理办领导,同时做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待审批中心面积增大后,将全部纳入服务中心办理。

(三)规范审批流程:为做好此次行政审批审核改革工作,我局对时限过长,公开不够透明等情况进行了整改。经过检查,现已基本做到标准明确,要件设立依据充分,程序简化,时限合规,审批审核信息公开透明。

(四)强化审批服务职能,审批效率得到提高

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政府的审批服务职能,一年来审批工作着眼于为全县经济发展格局服务,为大项目服务、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立足于审批审核工作实际在服务上下功夫。一是继续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二是实行了大项目全程,大的项目是全县重点,为此我们把全程审批做为服务的措施,为其提供宽松环境,除招商引资单位全程服务外,我们在接手此项目入中心时,就指派专人一跟到底,保证大项目落地。三是开展联席审批审核服务,对一个项目由多家审批、程序复杂的,由管理办统一组织机关部门一同审批,协商受理,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加快了审批速度。

(五)加大审批监察力度,审批行为得到规范

按照“监察提效”的工作要求,加大了行政审批监察工作,认真抓落实,设立了投诉举报箱、电话,同时邀请县监察局领导、检察院领导做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课,聘请行政审批兼职监督员2名,通过警示教育,制度约束,社会监督,我局行政审批工作运行良好,工作人员依法审批自觉性得到提高。全年受理行政审批投诉为零,群众问卷满意率为100。

(六)健全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能否更好的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靠制度约束,遵循“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人性化管理”,按照县政府的指示把审批审核工作列入了我局个人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使行政职能部门真正重视审批审核工作,用审批审核即为经济发展做贡献,树立一个良好的服务形象。

三、下步的打算

2010年我局行政审批将以“十七”大的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理念,围绕全县经济发展战略,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审批审核的软环境建设,为冲刺全国百强县保驾护航。

1、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理顺行政审批审核的工作关系,按照市里“理想化、彻底性”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合本局实际的审核方式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实现行政审核的提速,提质,提效。重点在减少环节,提供便捷服务,实施规范审批审核上下功夫。

2、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全市的行政审批效能监察重点,抓好对审批审核职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服务的理念,审批审核零投诉。

3、加强对审批审核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对审批全程要监察到位。通过警示教育,建立依法行政,清廉为民,服务社会的良好的整体形象。强化“强素质、树形象、比贡献、争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工作人员日常服务行为规范,在严格要一、工作成效

结合县政府打造“阳光,制度,学习,效率”政府的要求,提出了行政审批工作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部署,将创新行政审批的体制机制,建立审批全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一年来我局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于9月30日前按时完成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阳关政务”的编制审核及政务信息公开上网查询工作,只要上网进入*政府信息网,就能查到有关民族宗教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条件、时限、需提供的材料等情况。

二、行政审批工作的总体情况

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我局把审批制度改革做为全年工作重点,年头县政府法制办清理精减了行政审批项目,创新了管理服务项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审批工作得到加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减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使行政审批更规范、透明、公开,地方的发展环境更好。通过改革达到审批最少、程序最优、收费最低的目标。认真推行网上公开这一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公开方式。做到严格按网上公开时限结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审核,无超时限、超范围审核事件发生,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已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人员做了安排,做到了职能和人员集中,相关部门内设的审批机构已按要求调整到位。现我局只有五个管理服务项目,无行政审批项目。

(一)项目进一步清理:2009年初县法制办第三次精减审批项目后,我局保留的审批项目是0项,管理服务项目有五项,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采取单位自行申报,县法制办预审,最终我局确认保留的审核项目由8个减少到5个,这些项目审核流程、审批时限、承诺已经在县级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被取消或调整的项目不再审批审核。

(二)实行统一管理:此次我县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部门33个,审批项目52项,全部纳入服务中心管理,进驻审批项目52项,为办理,审批业务上受县行政审批管理办领导,同时做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审核、一个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待审批中心面积增大后,将全部纳入服务中心办理。

(三)规范审批流程:为做好此次行政审批审核改革工作,我局对时限过长,公开不够透明等情况进行了整改。经过检查,现已基本做到标准明确,要件设立依据充分,程序简化,时限合规,审批审核信息公开透明。

(四)强化审批服务职能,审批效率得到提高

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政府的审批服务职能,一年来审批工作着眼于为全县经济发展格局服务,为大项目服务、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立足于审批审核工作实际在服务上下功夫。一是继续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二是实行了大项目全程,大的项目是全县重点,为此我们把全程审批做为服务的措施,为其提供宽松环境,除招商引资单位全程服务外,我们在接手此项目入中心时,就指派专人一跟到底,保证大项目落地。三是开展联席审批审核服务,对一个项目由多家审批、程序复杂的,由管理办统一组织机关部门一同审批,协商受理,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加快了审批速度。

(五)加大审批监察力度,审批行为得到规范

按照“监察提效”的工作要求,加大了行政审批监察工作,认真抓落实,设立了投诉举报箱、电话,同时邀请县监察局领导、检察院领导做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课,聘请行政审批兼职监督员2名,通过警示教育,制度约束,社会监督,我局行政审批工作运行良好,工作人员依法审批自觉性得到提高。全年受理行政审批投诉为零,群众问卷满意率为100。

(六)健全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能否更好的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靠制度约束,遵循“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人性化管理”,按照县政府的指示把审批审核工作列入了我局个人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使行政职能部门真正重视审批审核工作,用审批审核即为经济发展做贡献,树立一个良好的服务形象。

三、下步的打算

2010年我局行政审批将以“十七”大的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理念,围绕全县经济发展战略,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升审批审核的软环境建设,为冲刺全国百强县保驾护航。

1、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理顺行政审批审核的工作关系,按照市里“理想化、彻底性”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合本局实际的审核方式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实现行政审核的提速,提质,提效。重点在减少环节,提供便捷服务,实施规范审批审核上下功夫。

2、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全市的行政审批效能监察重点,抓好对审批审核职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服务的理念,审批审核零投诉。

3、加强对审批审核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对审批全程要监察到位。通过警示教育,建立依法行政,清廉为民,服务社会的良好的整体形象。强化“强素质、树形象、比贡献、争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工作人员日常服务行为规范,在严格要求的基础上,体现人性化管理。增强窗口审批人员的自身素质、服务水平和集体荣誉感。

我局有决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继续深化审批制度的改革,努力创新审批工作的体制机制,为服务于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争做百强县,做出行政审批审核服务工作的新贡献。

第3篇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某些自身所预期的目的,根据自设的标准,通过审查公民或法人的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由行政许可(持续性的授权)、行政审批(一次性的授权)、行政登记(确认权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认证(认证自然人的从业资格或法人的从业资质)四大部分组成,核心是解决“谁可以干什么”这一问题。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为政府主观中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和法人从业的权利与自由,使公民和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符合于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它集中体现了管制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①公民和法人并非天然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获得毋宁说是法律授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授权)的结果。②公民和法人并不确知自己的利益所在,只要能够做到依权威之令而行,就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增进他人及整个社会的福利。③政府是全知全能的,它具有完全理性、目光敏锐、理解力强,能够根据对所掌握信息的解读和研判作出前后一贯的选择,其选择总是能使社会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④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必须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政府的任何旨在维护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努力都被认为是天然的或自然的“利国利民”。那么只有当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时,公民和法人的此种逐利行为才是正义的,从而被社会所相容。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与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具有十分紧密的内生联系。它的建立并非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是出于政府扩权、寻租的原始自利性冲动,而是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如果说,全能统制是我国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则是此种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形式,后者的建构实出于前者的逻辑必然。行政审批制度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二、行政审批的价值预期

1.避免资源浪费,保持总量平衡,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括约整个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经济生活状况,需要理想化的条件,然而在现实中理想化的条件并不存在。

我们并非一定要一个理想的市场秩序,其实只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市场秩序——确受保护的分立的财产所有权、自由的意志表示以及灵敏真实的价格机制——就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运用,保证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保证产业结构的动态性合理化趋向。

2.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

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的主张者看来,政府掌握着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所无法想像也无法掌握的无比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也拥有在众多复杂利益关系中进行精确的权衡比较和公正合理取舍的理能力,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确定性因素,有效拒斥那些被认为不具条件或无责任能力的人进入市场,这样就从根本上控制了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经营风险,并通过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来防止商业欺诈现象的发生。而政府的审批从源头上保证了经济结构的合理性,从而使恶性竞争成为多余,纵然发生恶性竞争也能及时制止。

然而,经营风险、商业欺诈、恶性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市场现象,是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本身造成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有逻辑地产生上述市场现象的可能性,行政审批制度非但无助于消除之,反而有可能使之更趋激烈。

第一,行政审批与经营风险,众所周知,经营风险来自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及其不可预测性变化。行政审批却剥夺了直接栖身于市场环境的利益主体的自主决策权,使其无法动用所掌握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地方性知识实现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且审批者远离市场环境,对市场环境没有类似市场主体的切身感受。藉此之故,它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虽然可能更广泛、更大量,但也必然是更抽象更滞后,失去了信息价值之所在的具体鲜活性,这反而给审批同意的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行政审批与商业欺诈。

消除商业欺诈的治本之策不是降低交易对象的流动频率,而是建立使人有恒心的产权制度和有助于交易信息传播的市场制度,如消费者投拆、信用登记、信誉调查和资质认证。有了这些自生自以的市场制度安排,交易信息的传递将十分迅捷普遍,任何交易人的第一次欺诈都将是他经营生涯的最后一次交易,利益主体惧此后果而抑制自己的欺诈冲动并转向注重诚信建设,以求交易的可持续性。行政审批制度则不然。它是一项非市场制度,它不当介入会破坏上述市场制度的作用。在审批制度下,市场主体交易权利的实现并不取决于其前期交易行为道德属性,而取决于政府意志。利益主体就没有兴趣和耐心去关心交易行为的合道德性,而是把自己的主要时间或精力(约占60%)以及相当一部分资源用于处理与政府各式审批机关的关系上。总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越不确定,坑蒙拐骗就越盛行。

第三,行政审批与避免恶性竞争。

在一个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恶性竞争并不普遍,因为私有产权的利益损失和自由的市场出入机制是恶性竞争的硬约束。但是在公有产权下,就很容易形成所谓的恶性竞争。对于抑制这种恶性竞争,政府行使审批也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在公有产权下,企业数量、经济产值都成了政府政绩的主要表现物,于是企业越办越多,远远超出市场需要。据说全国共有药厂63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6000多家(超出医院数量)。如此众多的企业为求生存,怎能保证不出此恶性竞争之下策?此其一。其二,企业的成本、价格核算相当复杂,且我们据以生产某项产品的那个最低成本是我们要通过竞争去发现的东西,由此决定,从一般情形来讲,一个局外人是不可能对何谓“适当的”投资回报、何谓低价倾销作出客观判断。因此通过审批给出的价格很难说就是一个与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相近的公道价格,它虽然表面上抑制了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但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离开了消费者利益,也就没什么民族利益。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恶性竞争。

3.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

政府审批的实践效果表明:行政审批并不是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的理想制度安排。

首先,行政审批是一项高成本的管制性活动。为了实施审批,政府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提供经费。而行政相对人要自行或委托他人递交材料、开展寻租,这些构成了行政审批的经济成本。除此之外,行政审批还可能导致道德成本和社会成本。

其次,行政审批使符合审批标准的外部性合法化。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政府在社会要求下针对某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外部性制定一整套标准,据此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批,能够获得政府批准的交易行为具有了交易的合法性。然而交易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消失,也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合理化。但市场主体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进一步控制外部性的兴趣和积极性。许多污染企业一旦交了排污费或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为不至于进一步增大生产成本,确实没有激励再进一步治理污染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是严格的管制与严重的污染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行政审批有可能驱使政府以审代管,以罚代治。在审批制度下,政府往往可能把复杂的管理工作简单化为审批和收费,以为只要按标准审批和收费,并对违规或超标的交易行为处以经济处罚就解决了交易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尤其当此种经济处罚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挂钩时,更易导致平时疏于管理,一俟违规行为出现则重施处罚,以求谋利。

三、行政审批的逻辑后果

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方面的立法基础与司法控制,我国的行政审批无论是项目设置、程序建构,还是审批监督,都尚处于非法治状态,并产生诸多严重负面问题。

第一,限制创业自由,抑制行为自主性,弱化社会的内源个体性活力。

一个有权威而没有自由的社会,可以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但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制系统里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资源的配置——一种“本属个人的权利”转移给了政府。就此而言,任何一种行政审批都是对选择自由的限制,而选择自由恰恰是自由的最本质规定。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如果是不自由的,那就不可能有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心态,就不可能调动起他的所有潜能,就不可能对其所拥有资源作最佳分析判断和运用,也就不可能有被人视为“民族之灵魂”的创新。

第二,导致权力腐败。

政府不外是一批以某种名义合法地垄断着强制权的理性经济人的集合。由此决定了任何名义下的政府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性,体制的优劣就在于限制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的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授权政府的制度,巨大的审批权在计划经济年代即已存在:仅仅因为缺乏交易对象和严格的控制机制而免于腐败。自从实行市场化改革,交易意识及行为模式迅速泛化并浸及政府行政管理。人们发现了权力的经济价值,于是在行政审批当事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的心理驱动下,权钱交易的寻租性腐败具有基于经济理性的逻辑必然性。因为这种交易对审批者和贿赂者来讲是个“帕累托改进”,而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则会成为消费者的额外负担,这实际上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对消费者福利的共同剥夺。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内在缺陷成了有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只要存在着政府管制,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管制越多,腐败越严重,腐败问题越难解决。

第三,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历史地看,市场机制的萌发和定型是一个缓慢发育的过程,其中政府的正当作用不是创制规则,而是确保市场本身所孕发的规则得到良好的遵循,或者说“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然而行政审批制显然超越了政府的这一职能定位。①行政审批就内容而言是资源的权力配置,它深深地受制于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而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又往往与社会、市场有别。一旦面临此种情况,政府就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旗号,利用强力压制社会、市场,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趋于萎缩。②在市场环境中,行政审批几乎与腐败相伴而形影不离,而以寻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是公平竞争环境的最大破坏力量。它造就了一种以政府为圆心的差序性企业地位结构。③市场机制是依靠灵敏的信息传递发挥作用的,但审批制却阻断了市场信号与市场主体的直接联系,使之丧失原有的价值意义。当市场信号失灵,市场机制也就失效。因此,审批制度覆压下的市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审批制度不革命,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就断难建立。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构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科学概念的浮现,人们从市场经济角度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重新考察,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

然而,审视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不难发现,由于改革理论上的不透彻、行政审批的制度惯性以及既得利益和控制权收益的阻梗,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是目前的改革大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和减量型的,改革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有的地方甚至玩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数字游戏。

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来自政府方面的观念制约、利益驱动和体制惯性。

在此过程中,首先确实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改革就可能异变为没有明确趋赴的盲动。

第一,审批范围最小化。

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尽管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有时会损及公共利益,为此,政府必须通过审批规约市场主体的此种努力,为公共利益提供屏障。但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必须最小化。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政、事、企分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开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坚决裁撤。另外,审批范围也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主观确定,而必须立基于市场社会的内生要求。市场通过一个试错过程终将逐渐型构出一种妥适的制度安排。

第二,审批程序最简化。

行政审批往往直接关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必须注重建立环节简省、侧重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关和责任人员,告知提交审批所必须具备的有关要件以及各个环节的法定逻辑次序和审批时限,建构有关审批的听证制度和申诉复议机制。

第三,审批过程公开化。

暗箱操作是现行审批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滋生腐败的适宜条件。因此,铲除腐败的一剂猛药是审批权力运行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力压缩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第4篇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某些自身所预期的目的,根据自设的标准,通过审查公民或法人的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由行政许可(持续性的授权)、行政审批(一次性的授权)、行政登记(确认权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认证(认证自然人的从业资格或法人的从业资质)四大部分组成,核心是解决“谁可以干什么”这一问题。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为政府主观中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和法人从业的权利与自由,使公民和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符合于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它集中体现了管制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①公民和法人并非天然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获得毋宁说是法律授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授权)的结果。②公民和法人并不确知自己的利益所在,只要能够做到依权威之令而行,就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增进他人及整个社会的福利。③政府是全知全能的,它具有完全理性、目光敏锐、理解力强,能够根据对所掌握信息的解读和研判作出前后一贯的选择,其选择总是能使社会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④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必须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政府的任何旨在维护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努力都被认为是天然的或自然的“利国利民”。那么只有当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时,公民和法人的此种逐利行为才是正义的,从而被社会所相容。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与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具有十分紧密的内生联系。它的建立并非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是出于政府扩权、寻租的原始自利性冲动,而是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如果说,全能统制是我国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则是此种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形式,后者的建构实出于前者的逻辑必然。行政审批制度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二、行政审批的价值预期

1.避免资源浪费,保持总量平衡,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括约整个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经济生活状况,需要理想化的条件,然而在现实中理想化的条件并不存在。

我们并非一定要一个理想的市场秩序,其实只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市场秩序——确受保护的分立的财产所有权、自由的意志表示以及灵敏真实的价格机制——就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运用,保证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保证产业结构的动态性合理化趋向。

2.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

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的主张者看来,政府掌握着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所无法想像也无法掌握的无比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也拥有在众多复杂利益关系中进行精确的权衡比较和公正合理取舍的理性行为能力,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确定性因素,有效拒斥那些被认为不具条件或无责任能力的人进入市场,这样就从根本上控制了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经营风险,并通过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来防止商业欺诈现象的发生。而政府的审批从源头上保证了经济结构的合理性,从而使恶性竞争成为多余,纵然发生恶性竞争也能及时制止。

然而,经营风险、商业欺诈、恶性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市场现象,是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本身造成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有逻辑地产生上述市场现象的可能性,行政审批制度非但无助于消除之,反而有可能使之更趋激烈。

第一,行政审批与经营风险,众所周知,经营风险来自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及其不可预测性变化。行政审批却剥夺了直接栖身于市场环境的利益主体的自主决策权,使其无法动用所掌握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地方性知识实现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且审批者远离市场环境,对市场环境没有类似市场主体的切身感受。藉此之故,它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虽然可能更广泛、更大量,但也必然是更抽象更滞后,失去了信息价值之所在的具体鲜活性,这反而给审批同意的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行政审批与商业欺诈。

消除商业欺诈的治本之策不是降低交易对象的流动频率,而是建立使人有恒心的产权制度和有助于交易信息传播的市场制度,如消费者投拆、信用登记、信誉调查和资质认证。有了这些自生自以的市场制度安排,交易信息的传递将十分迅捷普遍,任何交易人的第一次欺诈都将是他经营生涯的最后一次交易,利益主体惧此后果而抑制自己的欺诈冲动并转向注重诚信建设,以求交易的可持续性。行政审批制度则不然。它是一项非市场制度,它不当介入会破坏上述市场制度的作用。在审批制度下,市场主体交易权利的实现并不取决于其前期交易行为道德属性,而取决于政府意志。利益主体就没有兴趣和耐心去关心交易行为的合道德性,而是把自己的主要时间或精力(约占60%)以及相当一部分资源用于处理与政府各式审批机关的关系上。总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越不确定,坑蒙拐骗就越盛行。

第三,行政审批与避免恶性竞争。

在一个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恶性竞争并不普遍,因为私有产权的利益损失和自由的市场出入机制是恶性竞争的硬约束。但是在公有产权下,就很容易形成所谓的恶性竞争。对于抑制这种恶性竞争,政府行使审批也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在公有产权下,企业数量、经济产值都成了政府政绩的主要表现物,于是企业越办越多,远远超出市场需要。据说全国共有药厂63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6000多家(超出医院数量)。如此众多的企业为求生存,怎能保证不出此恶性竞争之下策?此其一。其二,企业的成本、价格核算相当复杂,且我们据以生产某项产品的那个最低成本是我们要通过竞争去发现的东西,由此决定,从一般情形来讲,一个局外人是不可能对何谓“适当的”投资回报、何谓低价倾销作出客观判断。因此通过审批给出的价格很难说就是一个与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相近的公道价格,它虽然表面上抑制了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但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离开了消费者利益,也就没什么民族利益。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恶性竞争。

3.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

政府审批的实践效果表明:行政审批并不是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的理想制度安排。

首先,行政审批是一项高成本的管制性活动。为了实施审批,政府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提供经费。而行政相对人要自行或委托他人递交材料、开展寻租,这些构成了行政审批的经济成本。除此之外,行政审批还可能导致道德成本和社会成本。

其次,行政审批使符合审批标准的外部性合法化。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政府在社会要求下针对某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外部性制定一整套标准,据此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批,能够获得政府批准的交易行为具有了交易的合法性。然而交易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消失,也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合理化。但市场主体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进一步控制外部性的兴趣和积极性。许多污染企业一旦交了排污费或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为不至于进一步增大生产成本,确实没有激励再进一步治理污染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是严格的管制与严重的污染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行政审批有可能驱使政府以审代管,以罚代治。在审批制度下,政府往往可能把复杂的管理工作简单化为审批和收费,以为只要按标准审批和收费,并对违规或超标的交易行为处以经济处罚就解决了交易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尤其当此种经济处罚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挂钩时,更易导致平时疏于管理,一俟违规行为出现则重施处罚,以求谋利。转贴于

三、行政审批的逻辑后果

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方面的立法基础与司法控制,我国的行政审批无论是项目设置、程序建构,还是审批监督,都尚处于非法治状态,并产生诸多严重负面问题。

第一,限制创业自由,抑制行为自主性,弱化社会的内源个体性活力。

一个有权威而没有自由的社会,可以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但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制系统里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资源的配置——一种“本属个人的权利”转移给了政府。就此而言,任何一种行政审批都是对选择自由的限制,而选择自由恰恰是自由的最本质规定。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如果是不自由的,那就不可能有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心态,就不可能调动起他的所有潜能,就不可能对其所拥有资源作最佳分析判断和运用,也就不可能有被人视为“民族之灵魂”的创新。

第二,导致权力腐败。

政府不外是一批以某种名义合法地垄断着强制权的理性经济人的集合。由此决定了任何名义下的政府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性,体制的优劣就在于限制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的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授权政府的制度,巨大的审批权在计划经济年代即已存在:仅仅因为缺乏交易对象和严格的控制机制而免于腐败。自从实行市场化改革,交易意识及行为模式迅速泛化并浸及政府行政管理。人们发现了权力的经济价值,于是在行政审批当事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的心理驱动下,权钱交易的寻租性腐败具有基于经济理性的逻辑必然性。因为这种交易对审批者和贿赂者来讲是个“帕累托改进”,而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则会成为消费者的额外负担,这实际上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对消费者福利的共同剥夺。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内在缺陷成了有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只要存在着政府管制,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管制越多,腐败越严重,腐败问题越难解决。

第三,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历史地看,市场机制的萌发和定型是一个缓慢发育的过程,其中政府的正当作用不是创制规则,而是确保市场本身所孕发的规则得到良好的遵循,或者说“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然而行政审批制显然超越了政府的这一职能定位。①行政审批就内容而言是资源的权力配置,它深深地受制于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而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又往往与社会、市场有别。一旦面临此种情况,政府就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旗号,利用强力压制社会、市场,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趋于萎缩。②在市场环境中,行政审批几乎与腐败相伴而形影不离,而以寻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是公平竞争环境的最大破坏力量。它造就了一种以政府为圆心的差序性企业地位结构。③市场机制是依靠灵敏的信息传递发挥作用的,但审批制却阻断了市场信号与市场主体的直接联系,使之丧失原有的价值意义。当市场信号失灵,市场机制也就失效。因此,审批制度覆压下的市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审批制度不革命,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就断难建立。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构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科学概念的浮现,人们从市场经济角度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重新考察,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

然而,审视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不难发现,由于改革理论上的不透彻、行政审批的制度惯性以及既得利益和控制权收益的阻梗,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是目前的改革大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和减量型的,改革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有的地方甚至玩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数字游戏。

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来自政府方面的观念制约、利益驱动和体制惯性。

在此过程中,首先确实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改革就可能异变为没有明确趋赴的盲动。

第一,审批范围最小化。

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尽管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有时会损及公共利益,为此,政府必须通过审批规约市场主体的此种努力,为公共利益提供屏障。但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必须最小化。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政、事、企分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开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坚决裁撤。另外,审批范围也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主观确定,而必须立基于市场社会的内生要求。市场通过一个试错过程终将逐渐型构出一种妥适的制度安排。

第二,审批程序最简化。

行政审批往往直接关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必须注重建立环节简省、侧重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关和责任人员,告知提交审批所必须具备的有关要件以及各个环节的法定逻辑次序和审批时限,建构有关审批的听证制度和申诉复议机制。

第三,审批过程公开化。

暗箱操作是现行审批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滋生腐败的适宜条件。因此,铲除腐败的一剂猛药是审批权力运行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力压缩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第5篇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为了达到某些自身所预期的目的,根据自设的标准,通过审查公民或法人的条件具备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由行政许可(持续性的授权)、行政审批(一次性的授权)、行政登记(确认权利能力或行政能力)和行政认证(认证自然人的从业资格或法人的从业资质)四大部分组成,核心是解决“谁可以干什么”这一问题。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为政府主观中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和法人从业的权利与自由,使公民和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符合于政府偏好的价值序列。它集中体现了管制行政的一些基本理念:①公民和法人并非天然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获得毋宁说是法律授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授权)的结果。②公民和法人并不确知自己的利益所在,只要能够做到依权威之令而行,就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增进他人及整个社会的福利。③政府是全知全能的,它具有完全理性、目光敏锐、理解力强,能够根据对所掌握信息的解读和研判作出前后一贯的选择,其选择总是能使社会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④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必须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政府的任何旨在维护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努力都被认为是天然的或自然的“利国利民”。那么只有当公民和法人的目标函数与政府的目标函数相一致时,公民和法人的此种逐利行为才是正义的,从而被社会所相容。

因此,行政审批制度与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全能统制型行政模式具有十分紧密的内生联系。它的建立并非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样是出于政府扩权、寻租的原始自利性冲动,而是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如果说,全能统制是我国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内容,那么行政审批制度则是此种政府行政管理的体制形式,后者的建构实出于前者的逻辑必然。行政审批制度是管制行政的制度典型。

二、行政审批的价值预期

1.避免资源浪费,保持总量平衡,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括约整个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经济生活状况,需要理想化的条件,然而在现实中理想化的条件并不存在。

我们并非一定要一个理想的市场秩序,其实只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市场秩序——确受保护的分立的财产所有权、自由的意志表示以及灵敏真实的价格机制——就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运用,保证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保证产业结构的动态性合理化趋向。

2.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

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的主张者看来,政府掌握着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所无法想像也无法掌握的无比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也拥有在众多复杂利益关系中进行精确的权衡比较和公正合理取舍的理性行为能力,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确定性因素,有效拒斥那些被认为不具条件或无责任能力的人进入市场,这样就从根本上控制了市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经营风险,并通过确保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来防止商业欺诈现象的发生。而政府的审批从源头上保证了经济结构的合理性,从而使恶性竞争成为多余,纵然发生恶性竞争也能及时制止。

然而,经营风险、商业欺诈、恶性竞争,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市场现象,是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本身造成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有逻辑地产生上述市场现象的可能性,行政审批制度非但无助于消除之,反而有可能使之更趋激烈。

第一,行政审批与经营风险,众所周知,经营风险来自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及其不可预测性变化。行政审批却剥夺了直接栖身于市场环境的利益主体的自主决策权,使其无法动用所掌握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地方性知识实现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且审批者远离市场环境,对市场环境没有类似市场主体的切身感受。藉此之故,它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虽然可能更广泛、更大量,但也必然是更抽象更滞后,失去了信息价值之所在的具体鲜活性,这反而给审批同意的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行政审批与商业欺诈。

消除商业欺诈的治本之策不是降低交易对象的流动频率,而是建立使人有恒心的产权制度和有助于交易信息传播的市场制度,如消费者投拆、信用登记、信誉调查和资质认证。有了这些自生自以的市场制度安排,交易信息的传递将十分迅捷普遍,任何交易人的第一次欺诈都将是他经营生涯的最后一次交易,利益主体惧此后果而抑制自己的欺诈冲动并转向注重诚信建设,以求交易的可持续性。行政审批制度则不然。它是一项非市场制度,它不当介入会破坏上述市场制度的作用。在审批制度下,市场主体交易权利的实现并不取决于其前期交易行为道德属性,而取决于政府意志。利益主体就没有兴趣和耐心去关心交易行为的合道德性,而是把自己的主要时间或精力(约占60%)以及相当一部分资源用于处理与政府各式审批机关的关系上。总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越不确定,坑蒙拐骗就越盛行。

第三,行政审批与避免恶性竞争。

在一个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恶性竞争并不普遍,因为私有产权的利益损失和自由的市场出入机制是恶性竞争的硬约束。但是在公有产权下,就很容易形成所谓的恶性竞争。对于抑制这种恶性竞争,政府行使审批也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在公有产权下,企业数量、经济产值都成了政府政绩的主要表现物,于是企业越办越多,远远超出市场需要。据说全国共有药厂63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6000多家(超出医院数量)。如此众多的企业为求生存,怎能保证不出此恶性竞争之下策?此其一。其二,企业的成本、价格核算相当复杂,且我们据以生产某项产品的那个最低成本是我们要通过竞争去发现的东西,由此决定,从一般情形来讲,一个局外人是不可能对何谓“适当的”投资回报、何谓低价倾销作出客观判断。因此通过审批给出的价格很难说就是一个与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相近的公道价格,它虽然表面上抑制了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但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离开了消费者利益,也就没什么民族利益。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恶性竞争。

3.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

政府审批的实践效果表明:行政审批并不是控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的理想制度安排。

首先,行政审批是一项高成本的管制性活动。为了实施审批,政府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提供经费。而行政相对人要自行或委托他人递交材料、开展寻租,这些构成了行政审批的经济成本。除此之外,行政审批还可能导致道德成本和社会成本。

其次,行政审批使符合审批标准的外部性合法化。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政府在社会要求下针对某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外部性制定一整套标准,据此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批,能够获得政府批准的交易行为具有了交易的合法性。然而交易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消失,也不意味着交易行为外部性的合理化。但市场主体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进一步控制外部性的兴趣和积极性。许多污染企业一旦交了排污费或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为不至于进一步增大生产成本,确实没有激励再进一步治理污染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是严格的管制与严重的污染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行政审批有可能驱使政府以审代管,以罚代治。在审批制度下,政府往往可能把复杂的管理工作简单化为审批和收费,以为只要按标准审批和收费,并对违规或超标的交易行为处以经济处罚就解决了交易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尤其当此种经济处罚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挂钩时,更易导致平时疏于管理,一俟违规行为出现则重施处罚,以求谋利。

三、行政审批的逻辑后果

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方面的立法基础与司法控制,我国的行政审批无论是项目设置、程序建构,还是审批监督,都尚处于非法治状态,并产生诸多严重负面问题。

第一,限制创业自由,抑制行为自主性,弱化社会的内源个体性活力。

一个有权威而没有自由的社会,可以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但绝不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制系统里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资源的配置——一种“本属个人的权利”转移给了政府。就此而言,任何一种行政审批都是对选择自由的限制,而选择自由恰恰是自由的最本质规定。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如果是不自由的,那就不可能有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心态,就不可能调动起他的所有潜能,就不可能对其所拥有资源作最佳分析判断和运用,也就不可能有被人视为“民族之灵魂”的创新。

第二,导致权力****。

政府不外是一批以某种名义合法地垄断着强制权的理性经济人的集合。由此决定了任何名义下的政府都存在****的可能性,体制的优劣就在于限制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的能力。

行政审批制度是一种授权政府的制度,巨大的审批权在计划经济年代即已存在:仅仅因为缺乏交易对象和严格的控制机制而免于****。自从实行市场化改革,交易意识及行为模式迅速泛化并浸及政府行政管理。人们发现了权力的经济价值,于是在行政审批当事双方各自效用最大化的心理驱动下,权钱交易的寻租性****具有基于经济理性的逻辑必然性。因为这种交易对审批者和贿赂者来讲是个“帕累托改进”,而由寻租行为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则会成为消费者的额外负担,这实际上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对消费者福利的共同剥夺。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内在缺陷成了有权者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只要存在着政府管制,****问题就会随之而来;管制越多,****越严重,****问题越难解决。

第三,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历史地看,市场机制的萌发和定型是一个缓慢发育的过程,其中政府的正当作用不是创制规则,而是确保市场本身所孕发的规则得到良好的遵循,或者说“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然而行政审批制显然超越了政府的这一职能定位。①行政审批就内容而言是资源的权力配置,它深深地受制于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而政府的原则、价值偏好和目标函数又往往与社会、市场有别。一旦面临此种情况,政府就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旗号,利用强力压制社会、市场,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趋于萎缩。②在市场环境中,行政审批几乎与****相伴而形影不离,而以寻租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是公平竞争环境的最大破坏力量。它造就了一种以政府为圆心的差序性企业地位结构。③市场机制是依靠灵敏的信息传递发挥作用的,但审批制却阻断了市场信号与市场主体的直接联系,使之丧失原有的价值意义。当市场信号失灵,市场机制也就失效。因此,审批制度覆压下的市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审批制度不革命,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就断难建立。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构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科学概念的浮现,人们从市场经济角度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重新考察,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

然而,审视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不难发现,由于改革理论上的不透彻、行政审批的制度惯性以及既得利益和控制权收益的阻梗,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是目前的改革大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和减量型的,改革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有的地方甚至玩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数字游戏。

导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来自政府方面的观念制约、利益驱动和体制惯性。

在此过程中,首先确实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改革就可能异变为没有明确趋赴的盲动。

第一,审批范围最小化。

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尽管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有时会损及公共利益,为此,政府必须通过审批规约市场主体的此种努力,为公共利益提供屏障。但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必须最小化。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政、事、企分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开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坚决裁撤。另外,审批范围也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主观确定,而必须立基于市场社会的内生要求。市场通过一个试错过程终将逐渐型构出一种妥适的制度安排。

第二,审批程序最简化。

行政审批往往直接关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必须注重建立环节简省、侧重于保护行政相对****利的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关和责任人员,告知提交审批所必须具备的有关要件以及各个环节的法定逻辑次序和审批时限,建构有关审批的听证制度和申诉复议机制。

第三,审批过程公开化。

暗箱操作是现行审批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滋生****的适宜条件。因此,铲除****的一剂猛药是审批权力运行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力压缩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第6篇

1 国企行政审批制度制定的现状

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制度。由于我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工作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但是改革进程中,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企业基本上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各种规定来制定本企业的行政审批制度。

㈡.为了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制度。上级主管部门,为了体现其权力和义务,规定了自己的审批权限和内容;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即负责人、财、物、生产、行政等机关职能部门,都会按照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内容制订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而且有的部门负责人从本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出发来制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职工由于不了解情况,只能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

㈢.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制定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在一些行政审批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部门认为本部门有责任对项目进行管控,所以,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一些部门认为自己部门审核签字没有什么意义,修订制度取消审核签字;也有个别部门由于利益驱使,与其部门没有什么关系,也制定出台文件制度,来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2 国企行政审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由于权力和利益紧密相连,一些人法律意识不强,平时又不重视学习,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淡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耳濡目染了利用金钱、美色来达到利己目的的现象,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受个人利益的驱使,无法做到“出淤泥而不染”,特别是在一些没有其部门审批签字,就无法拿钱的项目,更容易发生腐败现象,一些人从麻木不仁、见利忘义,到、贪赃枉法,逐渐从违纪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㈡.低效的行政审批。由于生产经营管理要求合法、合规、合程序,一个项目从立项、实施、完成,企业的计划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分管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经理都要对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竣工验收、预结算等进行审批签字,各部门领导事情又多,人经常不在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不知要花多少时间来进行各个环节的审批签字。

㈢.各自为政的行政审批制度。各部门为了监督检查和保障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但是责任最好相关部门都能分担,所以你这个部门发文件,要求几个相关部门要对某某项目进行审核签字才有效,我这个部门发文件,要求几个相关部门要对某某项目进行审核签字才有效,到最后即使项目有问题要追究责任,审批签字的人很多,讲起来大家都有责任,但谁也不用负责任,责任追究便不了了之。

3 国有发电企业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

㈠.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1. 认真贯彻执行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从八个方面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任务,作出了部署,明确了要求。这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纲领、方针和基本依据。我们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不断把行政体制改革推向深入。工作的思想方法、思想观念要与时俱进,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要与时俱进,人员素质、工作作风要与时俱进。大家应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与时俱进。

2.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紧紧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首先,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其次,要处理好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第三,要把取消审批事项与规范管理结合起来。第四,要搞好工作衔接。 所以,企业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可避免少走弯路。

㈡.市场经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应体现高效、有效和长效

1.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体现高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将公司立项的所有项目,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没有必要审核审批的项目,合同,相关部门就不用审核签字,只有关键部门审核把关即可。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体现有效。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管理,从依靠审批管理转向依法管理、依规办事,强化服务,促进监督。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体现长效。即符合改革的要求,能切实保障职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立足于现实,使改革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行性,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㈢.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1. 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的原则,力求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解决问题上有所突破,废止、修改那些已经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使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2. 对权力进行分解制约。目前,国有企业基本上是一把手负责制,由于权力的集中,使决策迅速果断,效率大大提高,但是,缺少监督机制,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力的集中也为提供了便利,所以,应对权力进行分解,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保证源头治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第7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在管理经济与社会的时候,需要通过审批才能实现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干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较低。笔者认为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较大距离,不适应WTO的有关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政府创造开放、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

由此可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符合WTO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应以统一、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或从事管理活动,增强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再加上审批过程的过暗、过乱,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另外,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审批人员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腐败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妨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这就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市场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应该充分发挥这支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而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干预那些繁杂琐碎的具体事项,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应把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交由市场去解决。二是由市场难以有效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2.简化审批,强化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各地政府都陆续向社会公布了相当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落实情况如何需要行政监察部门的积极参与,采取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改革留有形式或大打折扣。

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改进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审核)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3.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思想观念

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已势在必行,而要达到这一点就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该做什么。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了政府退出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政府审批制度的膨胀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则成为政府的附属。因而,经济活动是由政府组织、经济决策也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程序下达的。这种情况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仍不会有根本改观。这是因为在市场制度很不健全、市场经济活动还受到传统体制的多方阻碍时,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保驾扩航”。在当时情况下,政府审批甚至成为市场活动得以实现的条件。而当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微观经济主体被充分激活、经济的自组织功能逐步完善了以后,政府再用行政审批手段去管理经济、管住市场,就只能起到妨碍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作用了。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职能,适当退出市场过程。

三、结语

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的自我变革,在取不取消、取消哪些、如何取消等问题上缺乏明晰的操作规范和约束机制,难以进行到底。要使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通过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行政许可法》的即将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大大推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颜廷锐: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一问题•现状•挑战•对策[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2]唐铁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

第8篇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在管理经济与社会的时候,需要通过审批才能实现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干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较低。笔者认为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较大距离,不适应WTO的有关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政府创造开放、统

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

由此可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符合WTO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应以统

一、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或从事管理活动,增强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再加上审批过程的过暗、过乱,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

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另外,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审批人员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腐败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妨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这就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市场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应该充分发挥这支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而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干预那些繁杂琐碎的具体事项,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应把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交由市场去解决。二是由市场难以有效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2.简化审批,强化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各地政府都陆续向社会公布了相当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落实情况如何需要行政监察部门的积极参与,采取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改革留有形式或大打折扣。

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改进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审核)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3.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思想观念

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已势在必行,而要达到这一点就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该做什么。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了政府退出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政府审批制度的膨胀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则成为政府的附属。因而,经济活动是由政府组织、经济决策也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程序下达的。这种情况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仍不会有根本改观。这是因为在市场制度很不健全、市场经济活动还受到传统体制的多方阻碍时,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保驾扩航”。在当时情况下,政府审批甚至成为市场活动得以实现的条件。而当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微观经济主体被充分激活、经济的自组织功能逐步完善了以后,政府再用行政审批手段去管理经济、管住市场,就只能起到妨碍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作用了。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职能,适当退出市场过程。

三、结语

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的自我变革,在取不取消、取消哪些、如何取消等问题上缺乏明晰的操作规范和约束机制,难以进行到底。要使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通过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行政许可法》的即将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大大推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

第9篇

一、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目前,省、市、区政府已陆续下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府发号)、《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府发〔〕35号)、《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府发号)和《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府发号)文件。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与省、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衔接,确保本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全部承接落实到位,对国务院和省、市决定取消,而我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给我区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接收工作,并严格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区审改办将组织各单位进行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加强对下放、委托事项的贯彻执行及审批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的指导。经报区政府同意,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今年全区“发展提升年”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对执行不力、敷衍塞责、疏于监管,甚至拒不执行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等问题,要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开展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我区已下发《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府发号)文件,基本实现了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杜绝部分行政审批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形式存在,推进依法行政,今年将组织区直各部门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具体清理方案将另行下发),编制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未纳入区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三、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减轻企业和办事群众负担。各部门、各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相关收费,原则上都要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区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否按规定公示行政审批收费;是否存在无合法依据擅自收费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是否存在办理行政审批时收取或代为收取经营费用等其他费用;是否存在将提供服务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要求接受所属单位或指定机构的评审、评估、论证等服务并缴纳费用等。

四、继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以贯彻落实《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府厅发号)文件为契机,根据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府发[]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区行政(便民惠民)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的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完善区、街道(镇)行政(便民惠民)行政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大力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重点在街道(镇)便民惠民服务中心推广“前商后半、集中开放”的标准化模式,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办证大厅以及街道(镇)便民惠民服务中心之间的联系沟通,完善互动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促进上下联动,横向沟通和有效衔接。努力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阳光政府的缩影、行政效能的典范、优质服务的样板、优化环境的窗口”。

五、着力推进全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规范、高效、安全运行。全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目前已基本按省市要求完成到位,今年要推动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收费等各个环节利用该系统全部完成,充分发挥该系统在提升审批效能、规范审批行为、源头防治腐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申请人通过该系统提交的申请件,实施机关必须100%利用该系统进行办理。利用该系统办理的审批件量,今年要力争达到本部门审批办件总量的50%以上,并逐年提高系统办件占总办件的比率。要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区信息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系统运行安全,防止审批数据丢失、被篡改或泄密。

六、进一步提高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审批效率。建立完善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统一网络审批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受理、项目代办、快速转办、并联审批和办结告知”的绿色通道制度,为客商、企业提供及时、便捷、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力争使我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审批时间最短、效率最高。

七、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两集中、三到位”工作的通知》府发[]8号)文件精神,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巩固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再成建制集中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到位,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和窗口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到位)改革成果,重点抓好职能整合归并和授权到位。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排查行政审批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廉政风险点,并提出加强监督制约的有效措施。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备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应在实施之前将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程序等报本级审改办备案。健全行政审批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八、进一步提高“一审一核”比例。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扩大“一审一核”制的适用范围,对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流程再梳理再优化,把该减的减掉、该省的省去。对不需专家论证、现场勘察、集体研究等一般性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工作人员受理审查、首席代表审核签发”的一审一核机制,力争“一审一核”事项占本部门(窗口)办理事项的比例达到60%。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加快审批速度,实现行政效能的转变和提高。

第10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亮点;问题

我国行政法有各种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普通人可能终其一生都不会接触,但行政审批却是一般人绕不开的,一般人甚至一提起政府管理就想到行政审批。尤其是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从出生办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到上学、转学甚至工作也要办各种各样的证件,甚至模特、保姆都要持证上岗,一个人从出生就要办证,上学、工作、结婚乃至死亡不一而述,说“从头管到脚”也不为过。更不要提连本应该追求最为自由的学校也要经过行政审批。企业更是如此,甚至一个项目就要几十上百个图章。行政审批可以说“无孔不入”。虽然适度的审批有利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有效控制,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行政审批已经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王牌,滥用权力、越来越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过度的行政审批更是成了“扰民”的制度,甚至一度谈“审批”色变,中央政府痛下决心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审批改革。尤其“入市”成功更成了改革的“催化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心更加坚定、力度不断加强。下面探讨一下改革的几个“亮点”及出现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亮点

(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可谓是期盼已久、激动人心。依法治国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可以说是“紧箍咒”,有“紧箍咒”尚且有践踏法律、钻法律漏洞的情况,更何况法律不明确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把一部分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管辖范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违法成本大大增加,约束力更强。对行政许可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约束,防止暗箱操作、腐败滋生,在法律的规定下做事。

(二)自上而下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设立专门小组领导改革,分多次、分情况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国务院首先多次“自查”,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地方政府也陆续展开如火如荼的清查活动,报纸、电视铺天盖地都是清理行政审批的报道,各地政府部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勇破新高,虽然里面不无水分,但清理成果还是很显著的,确实一些审批项目被清理,公民也切实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三)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虽然将部分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羽翼之下,但当时由于我国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的现实情况,单单行政许可法根本不能有效的指导行政审批工作,还有一些审批事项“无处可去”,故国务院了意见通知,明确为了让行政审批工作更好的运行,当时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该项通知本来是对当时审批事项太多而杂这一现实情况的无奈而过渡之举,没想到之后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尚方宝剑”。相比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严加规定,非行政许可变成了某些政府领导的“救命稻草”、“挡箭牌”,借“非行政许可”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抓紧权力不放,有些政府领导不愿放权,甚至“一厢情愿”的肆意制定非行政许可事项,导致了非行政许可名目繁多、“处处开花”的局面。这种乱象终于随着2014年1月的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4月的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通知,到2015年5月,大刀阔斧的清理工作终于结束,“非行政许可”再也不是政府部门逃避法律监管、肆意行事、“逍遥法外”的幌子。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法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就带有局限性,它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行政许可法也是如此。比如行政许可的范围,虽然采用了列举法和排除法,尽量做到具体可行,但还是不可避免的给了行政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难以有效消除影响”、“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公共利益”、“高度社会信用”等等就不一一概述了。这就为行政人员、钻法律漏洞、吃拿卡要、埋下了伏笔。再者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督的情况也是屡见不止。行政许可法毕竟动了某些部门的“奶酪”,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某些抵制,如何保障行政许可法律的良好实施也是一个大的问题,毕竟法律只有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二)清理行政审批的运动流于表面

全国自上而下兴起的清理整治行政审批运动确实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这场改革还是有很多问题。这场改革毕竟触动了深层次的利益格局,可谓是“动了真格”、“针针见血”,在这种情况下,不免会有某些肉痛的政府敷衍群众、敷衍上级,只是为了完成任务,不重效果。或者把已经废止的审批项目又拿来为完成指标凑数;或者趁机只清理没有利益费力不讨好的审批项目,“肥肉”项目保留下来,或者变换一种说法,明改暗不改;更有甚者改革过后,某些砍掉的项目又“死灰复燃”等等乱象丛生,影响了改革的成果。任何改革都不可能顺顺利利、一蹴而就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经历了重重困难而不断前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越发完善,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观念的改变、守法意识的加强,“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相信行政审批也会越来越规范,企业和公民也会从中受惠。

[参考文献]

[1]潘秀珍.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利益:制度分析[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第11篇

一是清理规范审批事项。对全市52个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进行审查清理,取消了122项,调整了8项,目前,各项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材料、收费等全部信息,均可在蓬莱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上查阅。二是健全政务服务体系。为扩大镇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权限,设置了部分派驻镇机构,实现依法放权和依法履职。截至目前,住建、环保、发改等9个部门38项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镇级政府。三是完善并联审批机制。联合政管办,将投资项目的整个审批流程划分为5个阶段,分阶段逐步开展并联审批工作。使工商注册登记阶段办理时限由原来承诺的20天缩短为3-5天,图纸审查和施工报建阶段由原来7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蓬莱市编办 赵健杨 E:ZLH

沂南县扎实开展重点镇第二批扩权事项下放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重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促进重点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临沂市沂南县在第一批下放46项扩权事项的基础上,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扎实开展了重点镇第二批扩权事项下放工作。此次共下放权限83项,其中委托放权49项、内部调整放权12项、服务前移事项22项,涉及发改、住建、城管执法等18个县直部门。下放的权限一律进入重点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沂南县编办 张其亮 E:YWJ

第1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三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效能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法自主决定,或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以及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不能实行有效管理时,方可考虑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得有歧视行为。

第五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审批,谁负责“。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废止

第七条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第八条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评估。

设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应当事前进行广泛调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九条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一)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适合再保留的;

(三)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

(四)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设定机关应定期进行评估,在5年内未作评估的;

(五)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需要制订后续管理办法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制订后续管理办法,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制订申报计划,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应建立牵头办理制度,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和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依法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由本级政府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审机关统一受理,并由受理机关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对面向企业、面向公众且行政审批业务较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第十七条申请人要求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有关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的,审批机关应作出说明并提供咨询服务。

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要求,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按规定职责和权限受理申请:(一)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审批机关能够当场对申请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其他事项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告知凭证;

(三)对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节审查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和决策机制。

审批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应当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审批机关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需要对行政审批申请作实地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需要实地核查才能作出是否准许的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核查,暂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明确整改内容,并约定复查时间。实地核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留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对有数量限制而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行政审批,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则上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以接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必须采取集体审查的形式办理:

(一)重大或情况复杂的;

(二)自由裁量权较大的;

(三)批准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审查的;

(四)行政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审查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查的。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建立集体审查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二十六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实施联合审查的行政审批,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主审机关负责联合审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以及事项的办理工作。具体的审查方式和程序由联合审查的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决定。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利害相关人;审批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三节期限与告知

第二十九条对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期限,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对审核、核准类的事项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批类的事项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需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和招标、拍卖、鉴定及专家评审等方式来决定的事项,组织调查、听证会、咨询会和招标、拍卖、鉴定及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需实行联合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将书面回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列明不予准许的理由、依据。

第三十三条审批机关必须对审批过程中需要存查的事项进行记录,并归档存查。

第四章行政审批收费

第三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审批机关实施和监督行政许可,不得收取包括格式文本、宣传资料、咨询等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超出许可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实施和监督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不得收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对涉及面广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审批机关不得擅自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

第五章行政审批公开

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都必须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审批机关应当与其他机关共享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提高办事效能。

第三十八条行政审批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应当遵守的行政审批规定;

(二)依法被授权履行行政审批的组织获得授权的法定文书;

(三)行政审批的名称、依据、内容、对象和条件;

(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申请办法;

(七)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操作规程;

(八)行政审批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九)行政审批的办结期限;

(十)行政审批结果;

(十一)行政审批的举报、投诉方式;

(十二)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行政审批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编印小册子或申请须知等,供申请人取阅;

(二)设立和公开查询电话,供申请人查询;

(三)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等办公场所公布相关信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五)设立网站,供申请人上网查询;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六章行政审批监督

第四十条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或机构要健全监督形式,逐步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在行政审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设立的审查,并对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及违规审批应负的责任,制订对违反规定行为调查处理的意见、办法等。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审批机关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回复、、社会咨询和行政审批信息等制度。审批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和减少损害程度。

第七章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行政审批责任是指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危害或者损害国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就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及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各自的行政审批职责,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行政审批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中,对其具体承办或审核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及造成的损害起直接作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审核人采纳承办人的错误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与承办人均为直接责任人员。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批准人中,对直接分管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及造成的损害起决定性作用,应当承担直接主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员。

行政审批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主持人为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七)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撤销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国家、广东省及当地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审批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七)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决定,但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决定的;

(九)要求申请人购买、使用指定产品、设备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擅自收取或不按规定收取费用或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的;

(十一)其他渎职、失职,损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条被调查的审批机关和行政审批责任人必须向调查机关及调查人员就行政审批行为如实作出陈述,并有权提出申辩。行政审批责任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13篇

2001年9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

2002年10月,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78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达560项。

2003年3月,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取消的项目中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241项。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3年9月15日,总理在国家行政学院开学典礼上强调,加快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关键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着力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坚决实行政企分开。继续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活力与效率。要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二是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使行政审批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当前,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大力推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发展,扩大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建设公共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14篇

第二条行政审批主体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审批,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行、监管。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监督职能。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的实施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八条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加强进厅窗口建设。要调整领导分工,下放审批权力,集中科室职能,使窗口真正成为有权、有责、能办业务的实体。

第九条行政审批职能较多且分散在多个股室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审批股”,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股”,并成建制进入中心办公。“行政审批股”的设立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窗口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部门对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核把关签发。需要行政副职签审的办理件,分管领导必须根据业务工作和承诺时限的需要,随时到中心审签办件,其中项目多、办件量大的部门分管领导要把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需上报县政府或县直部门审批,并且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事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主要负责同志到窗口签发。确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窗口受理后,首席代表直接向班子会汇报情况,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第十条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内设机构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各窗口在行政管理上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审批中心对进驻窗口有人事管理权、工作协调权和年终考核权。各部门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政策调整等,要及时与中心沟通,有关文件要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审批事项配套的服务项目也要相应划转。

第十三条统一由设置在中心的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由中心窗口下达行政审批决定。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办理机构必须以现场办理为原则,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进厅单位全部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单位行政印章对审批件无效(上报件由窗口首席代表持件到单位加盖行政章),坚决杜绝双轨运行和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办件、补办件、上报件六种类型。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对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对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在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并需要踏勘现场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联合踏勘。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工作。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操作。申请事项需专家论证、审查和评审的,可由中心会同主办部门的窗口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性收费以及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县政府核定的准确数额(比例)征收,个别减免的由常务副县长一支笔签批。各项收费一律在中心财政局收费窗口代收,一并纳入财政对单位的收支两条线体制管理,工商、质检部门的收费及时缴存其相关账户。

第十八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行政部门要与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使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需进厅服务的由中心协调决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格局,促使其不断改善服务,规范运作,高效便民。

第十九条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违法准许中介机构蒙昧无知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活动,或者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

(十)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指令工作人员办理,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

(十一)在中心设置窗口而在原单位继续受理审批件并私自审批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十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县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和进行定期综合考评。“中心”对窗口的考核采取减分不加分的办法,考评结果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窗口考核计入部门年终考核总成绩。

第15篇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我国原有行政审批制度和方式的弊端日渐突出,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2001年10月,中国国务院对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并成立了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本届政府成立后,继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是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状况明显改变。改革初期,我们首先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摸清了底数:即国务院所属部门共有审批项目3605项。在对审批项目逐一严格审核、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以国务院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取消和调整了一半以上的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这些审批项目,为更加合理地界定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中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奠定了良好基础,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欢迎。

二是抓好上下衔接,国务院部门改革与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格局已形成。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提出了审批项目上下衔接的意见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批项目分类作出处理,形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相关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方式;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加大事中和事后检查力度;对不再实施审批,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四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行政审批行为日趋规范。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建立了受理、实施、监督等重要环节的规章制度。在受理环节,建立了公示制度,对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在实施环节,严格规范了审批程序,限定了审批时限,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制定了详细的审批规范,普遍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在监督环节,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进行全程监控,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保障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这几年坚持不懈地努力,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改革,遏制了利用审批乱收费、滥用审批权力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为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项交给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更新了管理理念,创新了管理方式,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在推进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坚持从全局上考虑问题,处理好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既要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需要,着力削减审批项目,又要反复权衡对审批项目作不同处理的可行性,特别是对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审慎稳妥地作出处理。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全面遵循改革的原则。尤其是注意处理好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使之相互支持和配合,服从于改革的统一要求,确保对审批项目的处理科学合理。

三是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处理好转变政府职能与强化行政机关责任的关系。既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行政机关通过减少审批事项,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又要强化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更加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

四是坚持科学精神和规范运作,处理好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既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步骤,形成上下衔接、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又要着重抓好国务院部门和省一级政府的改革工作,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

五是坚持正确导向和良性互动,处理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的关系。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要注意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推行政务公开及电子政务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改革的整体效能。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突破口。尽管这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改革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需要继续向深入推进。总体要求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主要任务有四项:

一是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把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贯穿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新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使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于法有据,防范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审批项目的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使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审批。

二是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清廉为政,建设廉洁政府。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切实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纪教育,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对待和行使审批权,始终坚持执政为民、廉洁从政。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和运行机制,形成用制度规范审批、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把政府部门内部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惩治利用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