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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哲学论文范文

行政哲学论文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1篇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很少系统地探讨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近年召开的哲学或行政学研讨会上的发言和已经发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学的有关论著看,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活动”是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科学”。事实上,对“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有成效有意义的研究只能属于行政科学研究范围,是理论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在行政哲学研究中,是终极意义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不可能也不能够取代行政科学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是以行政科学、行政理论为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元行政学。这种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学当成了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元行政学),因而存在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名曰行政哲学又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学科性质问题。人们必然要产生行政哲学究竟属于哲学学科还是属于行政学科的疑问。虽然行政学家和哲学家是可以而且应该联盟的,但行政学属于社会科学,它与超越科学的哲学在知识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而行政哲学不可能既是哲学的又是具体科学的。否则,只会产生一种非哲学非科学的怪异知识和学科。目前出现的那种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术语往现实行政生活贴标签的“研究”,和直接借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规律构建的种种行政哲学体系的“研究”,无不是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其二是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即元行政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学科研究规范。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学学”或“行政学学理”。行政哲学属于“行政学学”的范畴,但行政哲学不同于“行政学学”,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学学或元行政学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行政科学进行研究,行政哲学则是从哲学角度研究行政科学的行政学,它可以属于元行政学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个元行政学。因此,行政科学、行政学学(元行政学)和行政哲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是对行政科学的哲学考察。即,行政哲学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学科性质而言,行政哲学属于部门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对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国内一些学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学的论著中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描述。如王沪宁认为,行政哲学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性质、行政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原则等基本理论范畴[1]。薄贵利则将对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2]。颜佳华在《行政哲学论》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行政哲学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动论(逻辑起点)、行政主客体论、行政认识论、行政实践论、行政方法论、行政价值论[3];后来,他又在《行政哲学:一个亟等进一步开拓的领域》一文中,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界定为:行政哲学导论、行政学对象论、行政学结构论、行政学功能论、行政学评价论、行政学发展论等[4]。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行政哲学的上述两个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的与历史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对“行政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对“行政问题”研究的“次一级”的研究,是对实际的“‘行政问题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任何行政问题的研究总是先在地包含一个方法论,即总是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立场来研究的。这种角度、立场尽管可能不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却客观地存在着。而且,这种角度、立场本身就制约着对行政问题的认识结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出发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要对这些结论的可靠性做出判断,就必须检讨他们的方法论。按照荷兰著名经济学家库普曼(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或者是在社会科学中,任何系统的理论体系均表现为一个“价值观假定+逻辑推理”的结构[5]。库氏的这一逻辑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战。显然,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均是从某种价值观或方法论见解出发的逻辑推理系统,其中的价值观或方法论假定,只能表现为某种行政哲学。因此,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都是以某种行政哲学的逻辑展示的,它不能不内含着某种行政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学哲学”是以“行政哲学”为思想资料的和最终归属的。我们也只有对行政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自觉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从历史上说,对行政活动根本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论述。而对行政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则不过是近100年来的事。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活动的研究先后产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或行政学、行政科学、行政哲学。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论的分散的、不系统的、粗浅的行政理论;行政理论则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较完整、系统、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学说或行政学往往是较为完整、系统的关于行政的知识体系;而行政科学则是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行政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行政哲学则是对行政理论、行政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思辩的产物,是行政科学的哲学。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出现了独立的行政科学时才出现的,是行政问题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对行政学活动的哲学思考是人类的行政认识和行政实践从童年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政学哲学与行政科学研究的问题是显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学是通过对行政活动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各种行政思想、行政理论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论并给出某种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说,行政科学主要关注的是为实际的行政活动提供一套具有普适性的系统的行政知识、思想、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点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学为行政学哲学提供思想,行政学哲学则对行政科学起指导作用。任何时代的行政学哲学,除依据各自的一般的哲学观外,都必须吸收以往的以及现时代的行政科学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学研究要接受行政学哲学的指导,这不仅体现在任何行政科学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学观的指导下从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学体系的构建、其逻辑分析与论证也要符合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考察的是行政科学的基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便是行政学哲学的研究主题。那么,这个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行政学者以及行政人员较少或不特别考虑的问题。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人们通常是在一种没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识的增长,提出概念、形成理论,获得某种高效的行政方法。这一切都是围绕着行政活动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学者为的是行政知识的不断增长,而行政人员则是把行政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理论、方法、模式等,作为正确的东西应用于行政活动之中。他们的问题常常是一种理论或方法对他们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种理论或方法才能够达到一种活动的预期目的。人们一般并不考虑一种理论或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当理论或方法的功用开始减弱或失效的时候。一些人才可能会对已有的关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论和方法本身进行反思。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正在进行着对行政中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或批判。而所谓的对行政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关于行政科学元问题的研究。这个元问题就是行政科学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学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而展开讨论的,对“行政”这个基本问题的明确和把握,就构成了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哲学是对行政本质以及行政科学发展进程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学。行政哲学能否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为行政科学呈现出实质性的理论进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实际的行政活动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行政哲学本身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不要说对行政科学的发展不会起到推动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学本身的发展和存在,都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就是试图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学”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对象上存在的歧义性和含糊性。当然。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关于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的讨论还只是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学的精神实质,研究主题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难题了。因为,它将会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得到扩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

[2]薄贵利.中国行政学:问题、挑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1998(12).

[3]颜佳华.行政哲学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2篇

行政公务员是宪法赋予政府所拥有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在整个权力或权利运作过程中,他们是双重或多重身份实体,并以其身份权为核心和逻辑起点被赋予其他各项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而只有相应的救济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因此,权利与救济是一对动态的范式,是权利内在属性和机理的外现和要求。

Civilservantisthedirectexecutorofadministrativepowerownedbygovernment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llaw.Intheoperationsystemofallthepowersorrights,theyaredoubleortri-or-multi-qualificationentityandaregrantedothersrightsthatviewthequalificationrightasthecoreandlogicalstartingpoint.Theserightsarethelegalgroundsandsafeguard,andonlybyperformingappropriatereliefcanrightsberealized.So,rightandreliefisapairofstaticparadigm,thereflectionandrequirementofright’sinternalnatureandlaw.

【关键词】公务员;权力;权利;救济;身份权

civilservantpowerrightreliefqualificationright

自从有国家以来,便有了从事专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人员。因而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记载,然而其意义和作用均与近代以来产生的公务员不尽相同,在我国就更晚。公务员在行政法上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不仅直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还间接拥有行使行政权的权利。即他集“权利”和“权力”于一身(一体两权),既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关系,又与公民及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不能拥有的。因此,赋予其什么权利、怎样的救济,对其他的主体就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可以说,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主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自从有国家以来,便有了从事专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人员。因而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记载,然而其意义和作用均与近代以来产生的公务员不尽相同,在我国就更晚。公务员在行政法上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不仅直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还间接拥有行使行政权的权利。即他集“权利”和“权力”于一身(一体两权),既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关系,又与公民及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不能拥有的。因此,赋予其什么权利、怎样的救济,对其他的主体就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可以说,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主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那么,一个权利的主体会怎么样?

一、权利和权力的法哲学

权利和权力,一向都是法学和政治学的两个基本概念,也是社会和法律生活运转所围绕的轴心。权利是一种支配力量,即按照主体的意志去影响、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劳说,“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将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劳说,“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将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R·H·陶奈曾说:“权利可以比定义为一个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R·H·陶奈曾说:“权利可以比定义为一个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利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利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利的行使,常常以无情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他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再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利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利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利的行使,常常以无情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他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再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而权利则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或说是正当的利益和允许的行为(自由)。[而权利则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或说是正当的利益和允许的行为(自由)。]所以孙国华教授说,“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造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创造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所以孙国华教授说,“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造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创造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因此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关系是: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是权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强烈化了的权利。[因此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关系是: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是权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强烈化了的权利。]同时,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没有权利作为目的,权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两者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时,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没有权利作为目的,权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两者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两者更有显著的不同,这也就是其对立性的表现。首先,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为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实际上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而权力则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垄断性、强制性和扩张性的特点。若不对之加以严格限制,他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滥施于社会,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界定,规定其职能,确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权力”,不应允许“权力推定”。其次,权利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权利主体只能向国家司法等相应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强制。相反,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的。而权利的强制性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中介,是间接的。最后权利与权力的主体及其行为性质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权利行为的性质是职权或授权行为,或成公共权力行为。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这种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权力行为的对象必须直接服从权利的施行者,否则便会受到权力行为者的干预。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为的性质直接体现其利益,并以获利为目的。[但是,两者更有显著的不同,这也就是其对立性的表现。首先,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为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实际上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而权力则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垄断性、强制性和扩张性的特点。若不对之加以严格限制,他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滥施于社会,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界定,规定其职能,确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权力”,不应允许“权力推定”。其次,权利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权利主体只能向国家司法等相应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强制。相反,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的。而权利的强制性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中介,是间接的。最后权利与权力的主体及其行为性质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权利行为的性质是职权或授权行为,或成公共权力行为。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这种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权力行为的对象必须直接服从权利的施行者,否则便会受到权力行为者的干预。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为的性质直接体现其利益,并以获利为目的。]由此可见,权利尽管具有本源性,但相对权力的直接强制性,其间接的强制性决定了权利主体往往处于被保护的弱势地位,但是权利却是对权利主体进行保护或救济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也是维护和主张自己权益的根据。因此权利主体享有怎样的权利、多少权利是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和人格的外在表现。然而,另一方面权利亦会产生消极作用或具有负价值。权利主体往往也会在依权利主张、要求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时,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权利。是故,法律必须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作一定界定,并使权利推定原则合理推衍,以避免和防止权利主体依权利滥主张和保护其权利。而作为间接行使权力(行政权)、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其是“一体两权”的特殊主体,其权利就更凸现出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价值。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对其公务员赋予不同的权利,并规定了不同的救济。

二、公务员权利的法律定位及价值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公务员的权利是作为行政法的部门法——《公务员法》中的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主体的公务员,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或利益。它在公务员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公务员法的灵魂。在整个公务员法中,不论“入口”、“出口”或“管理”都必须以权利为衡量之法律准则。在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法律关系中,亦应以权利为依据;在与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中,亦应以它为限度。所以,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法的“核心”和“灵魂”。它是宪法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由静态转化为动态的连接点。只有通过这一连接点,才能实现行政权的价值或作用,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公权为私权”服务的目的。据此,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能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的权能或利益。

价值,简单地说,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和需求,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和统一。法律价值,是以法律为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它是以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为基础和核心的,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再次,客体是既定的(常量),主体却是个变量。对不同的主体,其价值不同。公务员权利的价值是以公务员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和需求,是公务员权利对不同主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体现的是公务员权利与不同主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内容应包括:它对公务员自身的价值,对主体、行政、司法机关的价值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的价值。

(1)对自身价值。权利的存在或有无,是公务员法律地位的标志,使其执行公务、保障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反之,如果丧失权利,那么其执行公务就因主体的不合格而受阻;或公务活动不能运转及效益的最大化受损或受阻。因此,其价值表现为利益(人身或财产)和自由。(2)对立法、行政、司法主体的价值。权利是由立法主体设定和赋予的,其设定必须权衡各方主体,以最大限度发挥公务员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公务员权利对立法主体的价值应是公平和秩序。通过权利的设定和赋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就是立法主体的最大满足。行政主体通过公务员的法律行为使行政权向外发生作用和效果,没有权利,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效率或效益,就得不到保障。这样行政权的价值也不能张扬和实现。所以公务员的权利,对行政主体的价值是效率或效益。如果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保护的最终主体只能是司法主体,而其救济的依据只能是其权利。因此公务员权利对司法主体的价值是公正、正义。(3)对相对人而言,表现为依法抗辩、抵制、救济等。其以逆向的负价值借以实现正价值——保障人权。因此,对相对人的价值是人权。

综上所述,公务员的权利不是臆想的或凭空产生的,它源于法律实践中,是行政权运作的必然结果。只要有行政权存在,它必然就会介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并与立法与司法主体发生关系,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并随之产生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价值。如图:

(公平、秩序)立法主体权静行政权

(效率、效益)行政主体动公务员权利态相对人(人权)

(正义、公正)司法主体力态权利

可见,公务员的权利在整个行政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行政权通过公务员与其它法律主体发生作用和价值的主体资格的法律根据,也是取得救济的法律依据。

三、公务员权利和救济的行政法理思辨

1、理念的转变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

基本人权或立宪精神是现代法治进入或者对抗特别权力关系的最基础的理论。在人权的理念下,现代的世界政治思潮最明显的特色是在于大幅度和广泛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是世界的主流。而特别权力关系的理念已相对弱化,并呈显出新特点:第一,法律保留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行政关系。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如果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特别权力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上之争议,皆应由法院裁判。”[:第一,法律保留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行政关系。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如果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特别权力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上之争议,皆应由法院裁判。”]所以,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理念的发展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科技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纷至踏来。随之,行政权力扩张,职能大大增加。在19世纪以前的警察国家里,国家行政不过是御敌治安以及确保与之相应的财政的消极行政。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服务国家理念随之确定。相应,它的政府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社会成员,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成员服务。而作为从事行政的公务员也就有了新的理念和要求,即必须以“服务”为理念和要求。

2、公务员之检讨

(1)公务员与国家、政府

公务员是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动态运作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者。尽管其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在整个行政权力或权利运作系统中的法律地位。纵观行政权力的运作框架体系,行政主体在其中所享有的仅只是静态的行政权,而且并不对相对人发生任何直接作用。可以说,其作用和价值仅是观念形态。而真正起作用并产生动态效果的是公务员。所以,公务员在行政权的运作中是积极富有活力的第一主体因素,其宛如人体中的血液一般。但是,它从何而来呢?因此,必须首先界定或定位其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问题。就此,有些学者认为是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笔者,对此持异议。因为首先政府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的拥有者和间接行使者,是依法设定的。因此,它从属于国家,并不是国家的全部;其次,公务员,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概念,又可表现为个体概念。表现为集体,其是行政法律关系或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表现为个体,公务员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体制的核心和灵魂。故此,公务员应首先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均由立法或代议机关制定可以明证。最后,这与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宪法原则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为国家的公务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应是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笔者,对此持异议。因为首先政府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的拥有者和间接行使者,是依法设定的。因此,它从属于国家,并不是国家的全部;其次,公务员,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概念,又可表现为个体概念。表现为集体,其是行政法律关系或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表现为个体,公务员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体制的核心和灵魂。故此,公务员应首先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均由立法或代议机关制定可以明证。最后,这与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宪法原则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为国家的公务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应是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同时,学者们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归纳为几种关系说:服务关系、主仆关系、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这几种关系说尽管在各国都有体现,但都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与公务员绝对割裂开来,忽视了公民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这样,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会使其形成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和作风;在理论上,公务员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及法律位阶的作用和价值也不能充分构建和展现。因此,不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关系。因为,公务员是公民的衍生物,是从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个特殊主体。所以应当考虑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纳入宪法。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国家单方行为说,国家与公务员的双方行为说,以及以公务员同意为条件的单方行为说。[同时,学者们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归纳为几种关系说:服务关系、主仆关系、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这几种关系说尽管在各国都有体现,但都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与公务员绝对割裂开来,忽视了公民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这样,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会使其形成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和作风;在理论上,公务员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及法律位阶的作用和价值也不能充分构建和展现。因此,不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关系。因为,公务员是公民的衍生物,是从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个特殊主体。所以应当考虑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纳入宪法。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国家单方行为说,国家与公务员的双方行为说,以及以公务员同意为条件的单方行为说。]就此,笔者倾向于双方行为说。因为其决定于国家公民与公务员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一朴素真理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必须充分透视国家和公务员的生成及与公民的渊源关系。首先,成为公务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权利可以放弃,公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其次,国家是否授予某一公民具有公务员资格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因此,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双方行为、双向活动。

(2)公务员之检讨

公务员在本质上是法律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它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应该具有共同的性质和特点。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没有主体、权利、义务便失去依附的实在载体。但是,什么是主体呢?通常人们把法律关系的主体解释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但随着哲学和包括法学存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对主体、主体性的深入研究,这一概念更加科学和丰富。无论在哲学,还是在各门社会科学中,“主体”总是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起着主导的、主动的地位。法律主体的这些特征和地位集中表现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有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和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力能力。一般权力能力指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止都享有的权能和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是指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能和资格,这种权利能力要受到年龄或者条件的限制。具有权利能力的人要独立地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可见,公务员不仅是主体,而且是特殊的主体,那么相应的,其应当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特殊的法律资格。

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拥有这种特殊的法律资格,不是任意或随意的。因为关于什么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何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一国的法律规定或确认的。而这种规定或确认是由该国的社会制度即由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因此,不是任何公民或者自然人都能成为公务员,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达到一定的标准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才能成为公务员,具有公务员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时,其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公务员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可见,公务员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其拥有权利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民没有取得这一法律资格,其不可能享有或拥有这些权利。这一法律资格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较,它首先表现为一种身份即身份权。因此,我们称之为第一位的权利,它应是公务员权利的核心、灵魂和基石。显而易见,判断和识别公务员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这一身份权,如果丧失身份权,就不是公务员,相应也就不享有其他的作为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行政权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现象。作为某一组织成员的公民,(如中国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法国的公务法人等),他们实际并无公务员的法律资格,即不享有身份权,但他们却在以不同的名义行使着行政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也就是,他们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务员,但可以说是法律确认的,对他们的权利如何界定?各国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便于研究和识别,我们将国家法律规定的,谓之国家行政公务员;将法律确认的,谓之准国家行政公务员。相应的,前者具有了法律资格,后者具有准法律资格。可见,任何一个公务员,其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民,这是成为公务员的首要条件和基本要求,也是宪法和理念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国家行政公务员而言,其具有双重身份;对于准国家行政公务员而言,其有三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两重者享有两重权利,三重或多重者享有三重或多重权利,其关系应由各源于的不同法律来调整和规范。

3、公务员权利之解析

“权利”一词,中外法学家、学者各言其意、其道,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周永坤教授集百家之长,领悟其实质,将其定义为: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从这一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权利只是围绕着主体,为主体设定、行使并回馈反归于主体。因此,权利与主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分离,权利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和实体。公务员是行政法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其具有多重身份或多重角色。其权利必然与其身份相称,相对位,并紧密围绕公务员这一主体。那么,何谓公务员的权利?对其概念的定义,不仅要反映和体现权利的共性,更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必须映射和突出公务员主体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才能凸现公务员权利的内在实质和灵魂。对此,国内外学者也有多种表述,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因此,围绕其共性并把握特殊性,我们作一概括:

公务员权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资格的公务员在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为法律所规定的自主行为或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其表现为公务主体可以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并求得权益的正位。据此,公务员权利具有以下几层涵义:①主体性,是基石和起点。权利体系中,权利是公务员的,不是公务员就不得享有此权利,两者不可分离;②资格性,是核心和灵魂。只有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或法律资格,才享有此权利;③准行政权性,是公务员的外在标志,其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和价值。只有具有这一外在标志,权利才能达到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统一,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动力;④权益性,是归宿、目的,也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利追求的最大效益或目标,就是实现权益的正位。否则,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⑤法定性,是准绳和标尺。尽管我们不能说权利源于法律,但相对宪法可以说法律是公务员权利的次级渊源。衡量和识别一个公务员是否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以有无法律规定为准则。这五个方面是有机的一个整体系统,缺一不可,并相互联系和制约。公务员的每项权利都必须同时具备并透视出这五个要素或涵义。否则,将不成为其权利或曰权利不成立。

公务员权利的定义和生成,只是解决公务员权利是什么或在怎么样的条件下,才具有公务员权利的问题。一个简单而且常见的问题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或曰为什么?正如我们中国人所说的那样,“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公务员权利的渊源问题。渊源,本指出处。法学常用之表述表现形式。在此,它应包括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是它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实质渊源是什么呢?学界尚无论述。我们认为:公务员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应当先从法谈起。一国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当属宪法。是故,它是寻找答案的唯一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实施和内容反映了一国的理念和指导思想。最根本的是,它要决定赞成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禁止什么。纵观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不反映出在民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并且各国均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宪法的首章。可见,宪法的起点和落点、目的和归宿都是公民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公务员的权利是体制下行政法中政府行政权运作过程中的占优势的一方主体(公务员)所享有的,而且,称当这一主体的只能只是公民(人民)。在在民的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的设定、设置和组建,行政权等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即权力主体的行权也是人民的授权。因此,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可见,权力与权利是渊与源的关系。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派生的。权利是本源性的,权力源于权利。③既然这样,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其必然首先享有公民的权利,然后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而且世界各国的宪法大多规定,公民是公务员的先决条件,并且各国宪法中又不同程度的规定着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据此,也不难看出,公民的权利与公务员的权利,也是一种源与渊关系。但是公务员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其权利源于公民权利,却又表现出本身的特性,两者之间表现出严格的界限性,即其所享有的权利要么是公民所不享有的,要么是优于公民的权利。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其享有权利的要求和条件甚至高于或严于公民享有的权利。这是公务员这一特殊主体在公权力——行政权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根据其特殊性,我们认为公务员的权利的特征表现为:1、身份性。2、派生性。3、集合性。4、优益性。5、限制性。6、准行政权性。7、不可转让性。

因此,我们认为,应以公务员的特殊身份性为基准,以公民权利作为参照系,根据公务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渊源关系,确定公务员权利的内容。这样,应包括:(一)作为公务员特殊身份的特有权利;(二)作为公务员从公民权利中衍生出的一般权利。其主要包括:1、身份权(法律资格权);2、平等权;3、政治权利和自由;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休息、休假、培训、工资、津贴、福利、待遇、退休等等);5、文化教育权;6、执行公务权;7、救济权;8、人身权。其有权利包括身份权、执行公务权、特别的社会经济权利;一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部分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救济权、人身权。

4、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救济,否则权利难以实现和保障。权利与救济密不可分,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然而,救济不同于救济权。救济是权利受到侵犯所采取的事后的补救措施、方式、方法和手段。它以救济权为核心和基础。如果没有救济权,它就失去了进行救济的法律依据。因此,救济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它在程序上可以表现为各种权利,如告知、抗辩、抵抗、申诉、控告等。对此,各国宪法及公务员法规定不一。有的明确规定了救济权,有的则以控告、申诉权明确规定。显然,不同的规定,对于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是不同的。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多重身份(法律资格),其救济也表现出本身独有的特点。它与公民权利救济相比较,其法律调整的范围广、大于公民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其不仅有外部救济,而且应有内部救济。即公民权利的救济一般有宪法救济、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而公务员权利的救济不仅限于此(一些国家没有),而且有内部救济(即行政系统内的申诉和控告)。一个关键而且致命的问题的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公民权利救济?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两者有无竞合的情况?既然我们认为,不论公民或是公务员,都是一种法律资格(身份),那么正确合理地识别他们的身份就是这个问题解决的焦点。对于公务员由于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对其救济,应优于且严于公民的救济;其身份竞合,救济不应竞合。因为公民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身份,而公务员却是一个相对稳定性的身份。失去或丧失公务员资格,其只能获得公民权利救济;反之,以公务员身份救济。或者在法律关系中,以公民身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以公民救济之;以公务员身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以公务员救济之。这样,在对公务员救济时,必然对其身份作识别。只有是在公务员身份时,其权利的侵害才得到相应的救济。

综上所述,公务员是“一体两位”的逻辑范式。一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救济主体。前者享有以身份权为核心的权利内容;后者在不同的法律救济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救济,权利不同,救济不同,前者决定后者。两位,即权利——救济,也是一对逻辑范式。而这一外现和表征归根结底是由权利的属性和机理决定的,从而形成其自身独有的机制。因此,我国的公务员法的制定和构建,应既容纳和凸现权利和权力内部性之机理和机制,又应兼容和彰显其外部性之机理和机制,使其内部之良性互动和外部之良性互动平衡而又均衡,从而使帕雷托最优和纳什均衡并存。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中译本)

[2]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第7页。

[3]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页。

[4]R·H·陶奈:《平等》[M],(伦敦):艾伦和恩温出版公司1931年版,第229页。

[5](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6]文正邦:《论权力与权利》[J],载《外国法学研究》(重庆)1996年,第1期。

[7]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保护》[J],载《时代评论》1998年创刊号,第79页。

[8]同[2],第18页。

[9]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页。

[10]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11]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414页。

[12]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M],人民出版社,2001年9,第25---27页。

[13]董鑫:《我国公务员人事权利诉讼救济可行性探索》,[J]载《政法论丛》,2004年8月第4期。

[14]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和司法》,[M]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92页。

[15]祁少明、周铁华:《论公务员与政府的法律关系》[J],载《法律评论》2004年第126期。

[16]同[15]。

[17]张淑芳主编:《公务法教程》,[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第44页。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0页。

[19]同[18],102页。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3篇

行政学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成长过程,但是,完整的行政学学科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直到今天,人们还常常对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发生怀疑。从我国新的学科分类来看,行政学被挂靠在政治学和管理学两个门类之下,这是唯一一个“一女二夫”的学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第一,行政学的学科独立性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第二,行政学自身在学科建设方面没有证明其独立性的理论成就。的确如此,具有百年历史的行政学迄今还是一个各种理论或学说的“拼盘”,深层次的理论探讨总是湮没在实用理性之中,直接的管理需要总是排斥着抽象的分析,对策性思考总是把学科存在的“合法性”撇在一边。这种状况需要改变。公共行政的发展对行政学的发展提出了日益强烈的要求,而行政学的发展只有在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得到认同的情况下才会获得充分的机遇。可见,对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一些哲学分析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理论课题。因为,公共行政的实践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者健全的,科学理论如果能在各种各样随机臆造的学说中脱而出,取决于行政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建立行政学独立的学科体系的努力如果没有关于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哲学分析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也就是说,直到今天,我们还需要对行政学应当研究什么,它的研究对象的内容和边界在什么地方,等等问题,作以哲学的思考。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这里尝试着对公共行政体系结构作一哲学解读,付之于文是希冀其成为引玉之砖。

一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

把与人类社会相关的世界划分为客观系统、主观系统和价值系统,是人类出于认识、理解和把握世界的要求。而且,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一切因人类社会生活的需求而形成的系统都包含着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事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体系也不例外,它是由客观结构系统、主观结构系统和价值结构系统这样三个系统构成的一种特定的有机整体。

行政体系,即行政管理的体系是在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不断变革中形成和发展的。原始社会未期,随着国家的出现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膨胀,提出了设立稳定的经常性的机构来管理国家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要求。当然,在行政体系产生的早期阶段,行政体系与国家是一体的,行政管理也就是国家的全部对内职能。只是在随后的发展中,行政体系才逐渐显露出作为国家系统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子系统的端倪。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国家职能的分化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出现了行政体系与立法体系、司法体系分立的态势。

现代科学的发展不满足于从行政体系与立法、司法体系的外缘关系上来认识行政体系和把握行政管理职能。而是要求对行政体系自身加以深入分析,研究其结构、构成要素、运作方式及其规律,企求建立起合乎理想的行政体制、确立和谐的行政关系,合理地配置行政资源,塑造效率高、功能健全的行政行为模式。从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主观结构系统和价值结构系统三个方面来研究行政体系,既是对行政体系进行科学分析的结果,也是追求行政体系不断科学化、合理化的理论前提。

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是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和行政人事资源等物质性客观要素之间关系的存在和运作方式,是行政体系的客观形式。广义的讲,行政体系的客观物质环境因素也是行政体系客观结构系统的要素。因为,行政体系的客观物质环境影响或制约着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行政体制的选择、行政组织的建立、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人事的状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体系的客观物质环境的状况。

行政体系客观结构系统的各要素各自以其他要素的存在为前提,每一要素都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要素。比如,一个社会是选择民主的还是独裁的行政体制,在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和行政人事资源的配置等方面的状况也是完全不同的。相反,行政组织、机构和行政人事资源的配置也决定着行政体制的性质,行政体制的优劣也必须通过行政组织、机构以及行政人事资源配置等要素体现出来。因此,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行政人事资源等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动态的、系统的结构整体。

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首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自从国家产生以来,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就因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物质生产不甚发展的情况下,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也是非常简单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庞大的行政体系会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而且精致、复杂的客观结构系统既不可能产生,也没有必要。许多行政组织的建立和行政机构的设置都是社会物质生产分化的结果,在农业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着专门负责机械工业、电子工业管理的部门的。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促使社会分工越来越专门化,因而培育了巨大的行政体系,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也只有越来越复杂和精致,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当然,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可能会促使行政体系朝着日益缩小的方向发展,促使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朝着简单化的方向发展,但它同样证明:社会物质生活的状况,特

别是社会生产的状况决定着行政体系及其客观结构系统。

一般说来,社会经济结构即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系不仅决定着行政体系客观结构系统的状况,而且也决定着它的性质。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人在生产中的奴役和剥削关系等,必然决定着行政体系以维护私有制的目的确立其客观结构系统;而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行政体系,则根据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立其客观结构系统,使其符合促进全人类共同利益实现的需要。

客观性是行政体系客观结构系统的基本特性。首先,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和行政人事资源等是客观的物质存在;其次,行政体系的客观结构系统的状况和性质是由社会经济结构的状况和物质决定的;再次,处于相同或相近生产力水平的国家之间,无论社会制度有着多大的差别,但在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人与事的安排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的。因此,在行政体系中确定和把握其客观结构系统是科学研究的出发点。

二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系统

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系统是指行政权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方法等精神性的主观要素构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是行政体系的主观形式。在广义上,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系统也应包括占统治地位的政治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体系是以人为主体、以权力为核心、以法律规范和政策调节方式为主导的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实体。在行政体系中,人是行政组织和机构的基本要素。但是,只有支配行政行为的思想观念才是行政体系主观结构系统的构成要素。对于个体来说,行政权力是一种客观力量,而行政权力在本质上则是行政管理客体的主观认同。行政法律和政策,是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是统治意志及其观念的形式化。行政管理方法是对行政管理客观规律的认识,是前人经验的凝结。

在行政体系的主观结构系统中,各个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补充的。权力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由法律来加以确定,而法律则需要借助于权力加以执行和从权力那里获得作为行政规范甚至社会规范的强制力量。政策是临时性的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同样,行政管理方法又是权力、法律、政策等因素的综合体现。

行政主观结构系统与客观结构系统之间也是相互制约和相互规定的。行政客观结构系统是主观结构系统的物质前提,而行政主观结构系统则是客观结构系统的精神内容。在行政体系中,客观结构系统、主观结构系统和具体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前者依次为后者的形式和后者依次为前者的内容的层次关系。客观结构系统是行政体系中相对稳定的因素,是主观结构系统的形式,而行政主观结构系统既是客观结构的内容,又是行政关系、行政行为的形式。在行政客观结构系统和具体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之间,主观结构系统起到的是中介的和桥梁的作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都是产生于一定的行政体制、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之中的,是以一定的人与事为载体的。但是,行政关系、行政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有序、合理的,则取决于行政权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方法的状况。与行政客观结构系统相比,主观结构系统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和变动性。由于与具体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所以,行政关系、行政行为的状况会不断地反映到行政主观结构上来。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观结构系统是在保持自身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行政关系、行政行为加以调整。但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总是不断地向既定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提出挑战的,要求它们不断地通过变更而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这种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提出改变行政体系主观结构方式的要求。因而,行政主观结构系统是积极的、活跃的不稳定结构,行政体系的变化、发展总是首先表现为其主观结构系统的变动。当然,行政体系的变化往往直接地表现为国家统治阶层顺应社会生活经济结构的要求而采取的自觉行动。但这种自觉的行动如果不是从行政主观结构系统着手,则是无效的,甚至会导致消极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只改变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机构、人事资源配置方式,而不改变行政权力、行政法律、行政政策和行政管理方法的现状,那么,新的行政体制只是空中楼阁,组织和机构也很快会回复到原来的状态,人与事也无法真正发挥作用。所以,自觉地调整或改变行政体系的行动也必须从其主观结构系统着手,即从权力关系、法律关系、政策导向、行政管理方法方面着手。

我们在广义上也把政治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看作行政主观结构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实,这些因素与权力、法律、政策、管理方法等在行政体系主观结构系统中的地位是有区别的。尽管政治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必然会贯穿于权力、法律、政策、管理方法之中,但是在这个结构之中,它们是处于深层的、决定结构整体性质的因素,当行政主观结构的变化带动了这些因素的变化时,那也就意味着行政主观结构系统的根本性质的变化。

由于政治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在行政主观结构中是处于深层的、是系统自身的决定性因素,这就决定了在政治观念、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的不同国家(民族)应维护行政主观结构的特殊性,并通过它保证自己国家(民族)行政体系的特色。

三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系统

行政体系不仅仅是它的客观结构系统和主观结构系统之和,在客观结构系统和主观结构系统之外(或之间),还存着一个价值结构的系统。因为,在行政体系中,非常明显地存在着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基本要素,这些要素以行政主体为载体,并借助于行政主体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形成了行政体系价值结构系统。

行政体系的价值结构系统是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稳定形式。在行政体系这个巨大的行政管理系统中,国家意志的行政执行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是由行政主体来承担的,行政主体必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行政客体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价值关系就是存在于一切行政关系之中,并对这些关系起着感性支配作用的因素。价值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的内容,但它在行政体系中又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关系,因为,行政体系与宏观的社会系统不同,在社会系统中存在着诸如婚姻、家庭、宗教、自发组织的社团等等纯粹价

值关系的领域,而在行政体系中,价值关系是包含在其他行政关系之中的。行政价值关系不象其他的行政关系那样明显地表露于外,它总是象幽灵一样时隐时现地为人们所感觉到却又无法准确把握。尽管如此,行政价值关系又是行政体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因素,因为不仅其他行政关系需要得到价值关系的支持,而且整个行政体系是否健全也是以价值关系为标尺的。行政价值关系的失常,必然会导致诸如行政组织和机构臃肿、行政行为低效以及腐败泛滥等行政体系的“病兆”。尽管人们在行政体系中往往首先看到的是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人事关系等等,如果这些关系不同时伴生着价值关系就很难在行政体系中发挥作用。因为,行政价值关系是其它行政关系的调节因素,可以补充其他行政关系的缺陷和不足。所以,健全的行政体系必然包含着价值关系的因素。

虽然行政价值关系是隐蔽地存在于其他行政关系之中的,但却拥有自己的横向网络和纵向层次结构。理解行政价值结构系统,需要从作为整体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和作为个体的行政主体——行政人员,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的关系着手。

首先,行政组织是行政体系中最主要的实体性因素,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类的组织体系,整个国家就是一个组织体系,行政体系也是一个组织体系,在行政体系的每一个层级上又有着许多分类组织,因而存在着上下沟通、左右协调、密切配合的纵向的和横向的组织关系。

其次,行政组织活动或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人员来执行的,没有行政人员也就无所谓行政组织,不仅行政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依赖于行政人员去执行,而且行政组织内部也存在着分工合作的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决策与执行的关系。

再次,行政组织的存在与发展需要具备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指人事资源。人事资源的组织和调配、人事关系的调整、人的升迁与晋级以及人事考评和鉴定等,都是行政组织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重要内容。

第四,行政体系并不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系统,一切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都是发生和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的,因而存在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

第五,担负着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组织是一个权力组织,这种权力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权力往往又要落实到具体的行政人员手中。因而,权力的运行方式和是否始终保持其公共性质,都对社会财富的分配、社会生活的安定、政治观念的认同有着重大的影响。

因此,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当然,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精神在调整这些关系方面表现出了自觉的、有意识的特征,但是,行政法律规范往往是一些一般性规定,对丰富多样和灵活具体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而言,法律规范并不可能无所不及,而且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的状况。行政政策往往是因应法律的不足而采用的手段,是针对法律规范调整之外的临时性和特殊性问题而制定的,但是,一项行政政策的出台,必然意味着它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在社会生活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政策总是相对滞后的因素。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价值因素则不同,它在调节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方面表现出了先在性、灵活性、具体性的特征。

在行政价值结构系统中,行政意志、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和行政人格等因素是相辅相成的,总是以系统整体的形式在行政关系和行政行为中发挥调节作用。行政主体在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往往会使行政价值结构系统的某一要素凸显出来,但行政主体决不可能选择某一要素而摈弃其他要素,选择了一个要素也就意味着接受了行政价值结构系统的整体。比如,行政意志的强弱,本身就是行政义务感、行政责任意识和行政人格的综合体现。所以,行政价值结构系统是其各要素互动共存的有机整体。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4篇

以开阔的视域展现行政哲学丰富的内涵。《行政哲学研究》的研究视域开阔:一是以纵向的时间发展为线索,展现了作者在批判与反思行政生活与行政实践过程中的基本理路。颜佳华教授1995年发表的《行政哲学论》、《行政哲学建构的基础和根据》,是我国行政哲学界较早的理论研究成果,2000年发表的《行政哲学:一个亟待进一步开拓的领域》,2004年发表的《我国行政哲学研究概况与相关问题再探讨》,2007年发表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述评》等一些列论文,体现了作者对行政哲学丰富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化、升华的心路历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行政哲学研究的发展轨迹。二是通过对不同部门哲学领域之间的比较和借鉴,通过分析政治哲学与行政哲学之间、法哲学与行政哲学之间、管理哲学与行政哲学之间的共性与个性来阐释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三是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为视角,进行行政学科发展史为角度的行政哲学建构路径探讨,进行行政思想史视域为角度的行政哲学探讨。这些多视域的研究展现了行政哲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丰富了行政哲学的内涵。

以创新的思维建构行政哲学研究的框架。《行政哲学研究》的研究作为一本学术专著,其生命力就在于创新,是一部具有丰硕创新成果的力作:首先,《行政哲学研究》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行政生活,这是对于行政哲学研究对象的一种更为终极性的、根本性的理解。其次,《行政哲学研究》将行政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凝练为行政活动,从研究的起点即坚持了行政哲学的实践性。再次,《行政哲学研究》将行政哲学的基本功能概括为对于行政主体思维方式的影响和制约,这样一种对于行政哲学功能的表述具有高度的思辨性和逻辑性。最后,《行政哲学研究》将行政哲学的的研究内容具体化为生活与行政、人性假设与行政、公共利益与行政、知识与行政、理性与行政、民主与行政、效率与行政、公正与行政、真善美与行政等研究领域,构建了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框架。

以实践的需要拓展行政哲学应用的空间。单纯的理论研究缺乏生命的活力,任何知识、任何理论都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发挥其作用,行政哲学的研究最终的目的在于服务于行政活动实践的需要。颜教授始终保持着对行政哲学及相关领域理论最新进展的敏感和对公共行政实践的密切关注。因此,《行政哲学研究》的特色之一就在于根据实践的需要探讨了行政哲学的应用拓展,在著作中探讨了行政哲学视野中的政府决策,非理性因素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公共行政的价值选择与观念转型,善治理论在我国地方公共管理中的适用性等实践性很强的选题。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5篇

从“显”的线索说,如果我们撇开民间或官方的祭孔和办学活动不谈,那么在理论层面较明确提出自己复兴儒学主张的,主要有三种:即蒋庆在政治儒学层面的“王道政治”,康晓光的“新仁政”,陈明在文化儒学层面的“即用建体论”,这就是所谓“当代大陆新儒家”的三大代表人物。虽然三家的主张没有如此简单,但这种贴标签、符号化的方式颇能凸显他们的儒学主张。

蒋庆重视政治儒学层面,他提出“王道政治”。蒋庆认为,儒学以政治思想见长,其核心就是“王道政治”,却可惜被民主思想解构了,成了西方学术的殖民地,儒学的“王道政治”失去了原有的精义。他坚决捍卫中国思想的独立性,要以“中国解释中国”、“以儒学解释儒学”。蒋庆论政,特别重视政治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王道政治”的核心就是拥有极强的合法性,它是“天道(神圣)的合法性、历史(传统)的合法性与人心(民意)的合法性同时构成完整统一的合法性,并且每一重合法性都相互制衡而不能独大排斥其它的合法性。”“王道政治”是“政道制衡”的政治,是真正能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王道政治”只是反对西方民主政体“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的缺陷,但它不反对民主政治,而且认为“王道政治”还能包容民主政治,吸取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的正面价值,又能通过天道合法性与历史合法性制衡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的偏向,克服民主政治极端世俗化等弊病,建立一种实现人类“中和价值”(三重合法性价值)的政治。基于“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的政治理念,他还设计了落实该理念的制度——即议会,他所设计的议会是包括通儒院、庶民院、国体院在内的三院制。 “议会三院制” 分别代表三重合法性。即通儒院是代表儒教价值之议院。他特别指出,由于儒教代表中国六千五百年来之天道性理,是超越神圣之合法性的代表,“在中国政治中,只有儒教具有宪法地位”。因此,“议会中必须对儒教有特殊制度安排”。庶民院是代表民意的议院,它是民意合法性的代表。国体院代表历史文化之合法性,其功能相当于西方古代之贵族院,是能真正继承贵族传统的。由于中国没有西方式的古代贵族,只有由代表历史文化的其他宗教组成国体院。至于议会三院之间的关系,他指出,“通儒院”并非其他两院的主导,而是并存制衡的关系。

与蒋庆相同,康晓光也是从政治层面来倡导儒学的。他的“仁政”学说相对较为复杂。就理念层面看,康晓光继承了孟子的“仁政”。“仁政”是什么,就是“仁者行政”,即执政者常怀恻隐之心。就政府形态层面看,现代“仁政”就是一个仁慈的、开明的、权威主义政府。仁政是信仰并践行儒家理念的贤人政治(他以信仰并践行儒家理念作为评判贤人的标准),实质上“仁政就是儒士共同体专政”。康晓光以西方社群主义理论批评西方自由主义的观点,反对西方的民主政体,他认为仁政是一个仁慈的权威主义,它不能实行西方的民主政体,不能采纳“人民主权”、“多党制”、“全民普选”等西方式民主的要素。理由是:其一,儒家可以承认“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但坚持“治权”只能属于儒士共同体。这是因为,天道高于民意,而只有儒士共同体才能体认天道。可以说,儒家并不绝对拒绝“人民主权”原则。其二、那么不信奉儒家理念的政党就没有资格执政,所以儒家反对“多党制”。其三,“全民普选”是与儒家反对抽象平等原则相违背。不实行全民普选,统治者只能由儒士共同体推举,而无需全体国民选举。

康晓光还用儒家“道统、学统与政统三位一体”的架构来解释仁政。其中“道统”,就是仁政,就是王道政治,是政治哲学的原则。至于仁政(有时称民本主义)如何在行政层面落实,也就是“政统”如何实现,他提出了三种机制:第一种机制,开放的大众传媒。第二种机制,行政决策咨询机制。第三种机制,建立法团主义体制。而在“三统”结构中,最重要的是“学统”的建立。康晓光认为,只有中国建立“儒教国”,即通过推行儒学教育,“儒化”上层的共产党和下层的大众,形成新的儒家化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最后,康晓光还指出,新的仁政应包涵仁政、儒教、法团主义、福利国家,还有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其中有些新东西是中国本土的,如仁政、儒教,有些新东西来自西方,如法团主义、福利国家,新闻自由、结社自由也可以算作是西方的东西。

陈明则在文化哲学层面提出“即用见体”理论。陈明关怀着文化重建的抱负,其文化重建包括政治建构、文化认同、身心安顿三个方面。陈明认为,在民族主干文化缺位(实质就是儒家文化缺位)的不利条件下完成文化重建,需要一种建设性、创造性和有解释力的言说架构和平台。为此,他提出了“即用见体”的命题。其中“体”,就是“人的本质”、是“生命存在的内在可能性”,也是“中国人的意志需要”,而“其它一切均是为意志需要服务的用”。作为一个命题,“即用见体”是指人们在具体历史情境中通过创造性的活动,把生命存在的内在可能性表达实现出来,建构起新的生活形式和新的生命形态。在文化重建的过程中,陈明与形形色色的“原教旨主义”、“全盘西化论”不同,他只是以“即用见体”的中国哲学范畴,增强中国人的认同感,骨子里在于以一切有效的政经、文化等(可能包括西方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宗教文化)手段,来实现中国人的主体需要和人的存在。

然而“隐”的线索没有“显”的线索视野那样开阔,它只是在狭窄的中国哲学领域内追求自主性和中国性。不管是“中国哲学合法性”还是“重写中国哲学”的讨论,都是发生在中国哲学专家内部。他们不满于百年来中国哲学研究的现状,认为中国哲学研究先驱多用“格义”的方式,以自己熟悉的某种西方哲学理论来解释中国哲学,例如胡适以实用主义,冯友兰以新实在论,贺麟以新黑格尔主义,唐君毅以黑格尔哲学,方东美以生命哲学,牟宗三以康德哲学,侯外庐、任继愈(还应包括建国后的冯友兰)以马克思主义来治中国哲学,都是以中国哲学的史料“削足适履”去填充西方哲学的框架,结果使中国哲学被西方哲学殖民化而失去了自己的主体性,中国哲学成为西方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史。他们认为,中国哲学没有西方哲学的本体与现象、主观与客观、身与心、事实与价值、超越与实在、神与尘世等绝对二元对立,中国哲学不仅追求这些概念间的两极统一,而且还有自己的宇宙论、本体论、伦理观和社会政治理论。也就是说,中国哲学有其自身的特性与合法性。因此,他们提出“重写中国哲学”的号召,希望能够建构一种真正纯正的、由民族语言叙述的中国哲学。

以上就是复兴中国文化“显”、“隐”两方面的大体内容,与诉诸文化、社会政治等实质层面 “显”的线索相比,“隐”的线索更倾向纯哲学的形式层面,可以说是发生在象牙塔内的一场静悄悄的中国哲学革命。然而,这一显又一隐、一实质又一形式的活动,共同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推波助澜。

然而,如果我们从20世纪思想史的长程看,有关儒家传统和中国哲学问题的争论,绝不是第一次。20世纪20、30年代左右,不管社会文化层面的孔教运动、读经运动、国学和国学院、“中国本位文化宣言”、孔教会和官方的祭孔活动,还是哲学层面编写中国哲学史的努力,都曾一次又一次地刺激着当时文化思想界敏感的神经,并凝聚成一颇为壮观的文化保守主义思潮。也就是说,在表面上,近年的儒学复兴运动与上世纪初期的文化保守主义运动,不仅相似,而且似乎完全可以将它们一一对位,这使得熟悉中国现代思想史的人恍然有回到民国之感,也被批评者目为“历史的倒错”。从近景看,近年的儒学复兴运动可溯源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传统文化热”。80年代初,庞朴、李泽厚、匡亚明针对文革“妖魔化”孔子的历史大悲情,提出“孔子再评价”而肯定孔子的人道主义和人文主义,开启了儒学研究热潮,而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大讨论则是这种热潮的持续。这场传统文化热的直接后果,一方面使中国哲学研究特别是儒学研究从政治斗争的旋涡中脱离出来,并逐渐摆脱了“阶级分析方法”以及“唯心唯物二元对立”思维的束缚,推动中国哲学研究的纵深多元开展,开启了中国哲学研究自主性追求。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更多理解、肯认儒学的价值,推动儒学价值的现代转化。这些都为近年的传统文化复兴积蓄力量、铺垫成路。

这两次相差将近一个世纪的保守主义文化运动果真如此一致吗?非也!表皮相似的底下,遮蔽着太大的不同。上个世纪前半期的文化保守主义,不管是社会文化层面的孔教运动、读经运动、祭孔活动,还是哲学层面编写中国哲学史的努力,都是在“自卑羡慕”的心态下做出的。除了个别极端保守者外,当时的绝大多数保守主义者,往往内心里自卑于自己的政治和哲学传统而羡慕西方的民主政治和理性化、系统化的哲学。即使是唱“以孔教为国教”的康有为,实际也是羡慕西方基督教在维系文化传统上的作用,其国教主张真实目的是希望利用孔教维持中国的文化传统,保持中国的国民性不丧失。对于西方的民主政治,当时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都是服膺的。即使曾主张西方的民主法治传统不同于中国社会传统的梁漱溟,其最终还是向往西方民主政治的。至于西方哲学的理性化、系统化,更是当时研究中国哲学者所向往。他们研究中国哲学的努力,就是吸收西方哲学的概念和构思,实现中国哲学的理性化、系统化、知识化,这在熊十力、梁漱溟甚至马一浮哪里(他们最能认识中国哲学特性)都能看出。正是这些努力实现了中国哲学新开展和现代化,奠定中国哲学的学科范式,这是先驱对中国哲学最大的贡献,恰恰也是当代中国哲学界最为诟病的地方。

相对于上个世纪前半期保守主义“自卑羡慕”的心态,当代的文化保守主义对中国传统看上去非常自信,他们要以“中国解释中国”,即他们不仅反对依傍、“临摹”西方哲学,要以本民族语言自主地写中国哲学,而且还反对西方的民主政治,要以中国的政治智慧解决中国的问题。我们有必要从他们的主张中,具体分析其自信表现了何种本质。

蒋庆的“王道政治”儒学,是“悬置”或“括弧”了心性儒学讲的。明眼人都看出,蒋庆并没有严格按照“以儒学解释儒学”,虽然他也考据训诂,但其“王道政治”已不是儒家的本真意义,他讲政治的神圣、历史和民意的“三重合法性”,与韦伯的chrisma型、传统型和法理性的“三种统治类型学”相当吻合,他对“民意合法性独大”的批评,也是托克维尔、哈耶克等西方政治思想家讨论的焦点(我不知道蒋庆本人是否受这些观点的影响);而议会设计中对贵族院和通儒院的强调,实受柏克思想及英法古典议会政治的影响。推开这些不讲,蒋庆论政非常有意思,他似乎要给设计一个融合所有优点的、完美稳定的政体,但是真正实行起来非常困难。正如韦伯指出的,统治合法性的历史演变证明,在同一时代合法性的支持往往以某种类型为主,三者平等兼具几乎不可能。也就是说,现代政治合法性受法理型形式下的民意为核心支持,其神圣型和传统型的支持已弱化。具体到中国现代的政治情状,神圣型的通儒院如何确立?如果它可以通过培养读经运动和儒学教育来形成通儒院的主体,那么儒士的神圣性如何在社会其他成员中确立?再者,传统文化的“国体院”到底以那种文化为传统的代表,如果以未来的儒士为传统文化的代表,那么它与通儒院的关系如何处理?如果以大众为文化传统的代表,那么又如何处理与庶民院的关系?还有,“国体院”如果还包括其他宗教,那又如何处理儒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政治是一门管理艺术,它特别讲究操作性,蒋庆的这套“王道政治”理想最多说明儒家政治思想中有可供人借鉴的有益资源,但在现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很难说能落实。

相对于蒋庆的王道政治,康晓光的“新仁政”似乎更贴近现实。其政治主张的本质是贤人政治或哲学家统治。与东、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贤人政治主张一样,贤人政治最大问题是如何在国人中区分贤人以及培养“贤人”或哲学王,还有合格的“贤人”或哲学家如果不愿担任统治者怎么办;即使“贤人”或哲学家担任统治者,他们如何弥合与凡俗大众之间的思想差距;再者,“贤人”或哲学家担任统治者后是否可能倾向堕落,如果可能,又该如何防范?康晓光看上去对这些问题没有进行深入思考,他径直说贤人的标准是信仰并践行儒家理念的人(他没有给出在各种信仰和理念间选择的理由,可见是一种预设的信仰);即使儒士,历史长期就有“君子儒”与“小人儒”模糊争论,这又如何区别;如何培养儒士,康晓光的办法就是“以儒教为国教”,推行儒学教育,“儒化”上层的共产党和下层的大众。姑且不论他的这种“儒化”办法实行起来多么困难,假若真的成功实现“儒化”,按照儒家原本的政治设想,如果举国上下的每个人都有“君子行”,每个人都会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各行其道,相互友爱,那么统治者就可以“拱手正南面”、“无为而治”了,为何还要有法团主义、福利国家,咨询决策、还有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呢!所以说,从儒家政治哲学严格逻辑来看,其落实政统的“三种机制”实是多余。当然,康晓光是一个冷峻的现实主义者,他看出了历史上儒家政治最大的问题就是民本主义或“政道”缺乏有效的落实机制,与其说法团主义、咨询决策、还有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是落实民本主义的有效机制,还不如说是对防止已掌权儒士堕落的机制。如果在实际的贤人政治中,儒士还会堕落,那么我们还不如放下“儒化”,重点思考如何建立防范政治势力腐败的机制呢?可见,康晓光的儒士贤人政治与其落实的“三大机制”之间有矛盾。或许,康晓光的“新仁政”对我国现行政治现象变化的解释有一定说服力,但我更看重其援引金耀基提出的“行政吸纳政治”或“政治行政化”理论,如果他从这方面着力思考,可能对我国现阶段的政治民主改造更有建设意义。

现在看来,如果撇开对儒学的信仰不谈(如果他们有的话),蒋庆和康晓光的政治儒学主张不仅零散,而且内部外部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和矛盾。这些政治主张与其说是一套应对中国复杂政治社会问题的可行理论,还不如说是通过批评或解释现代政治困境来展示儒学政治智慧的努力,以便为儒学在未来中国建设中争一个正统的位置。

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或“重写中国哲学”的问题,我认为更是一个“假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建立在对20世纪中国哲学的片面理解甚至基本否定基础上的。实际上,20世纪的中国哲学,绝不是仅仅依傍、“临摹”西方哲学,绝不是以中国哲学的史料“削足适履”取填充西方哲学的框架。一句话,中国哲学绝不是西方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史。如果我们全面阅读20世纪重要哲学家著作就会发现,除个别例子外,凡是思想深刻的哲学家,在自己的哲学构建或中国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大多都能不同程度地梳理出中国哲学的发展脉络、特征及其与西方哲学的差异。不要说熊十力、梁漱溟的哲学,就是西方哲学味浓厚的哲学家,譬如早期张东荪对中、西哲学本体论和语词表达方式的对比,冯友兰对“天地境界”和“负的方法”的解释,金岳霖对“道”的精彩论述,唐君毅对中国文化精神价值的贞定,牟宗三对价值哲学及“心体与性体”的梳理,方东美对“生生之德”的弘扬,都是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中形成的。不仅如此,就连中国哲学没有本体与现象、主观与客观、身与心、事实与价值、超越与实在、神与尘世等绝对二元对立(如西方哲学那样的)这样的论断,不是我们发现的“宝贝”,而是这些哲学家在中西方哲学艰深的比较研究中总结来的。也就是说,他们的研究已经证明:中国有自己的哲学,中国哲学有自己的特质。

当然,我们有必要写符合中国哲学特质的哲学史,但写中国哲学史时要借鉴以上中国哲学家的成果而不是简单排斥。果真如一些人主张的——写真正纯正的、由本民族语言叙述的中国哲学,那么就像钱穆那样来研究经学和子学并“写学案”好了,或者让后人直接读中国哲学的典籍好了,还有比它们更原汁原味的中国哲学吗!这也就取消写中国哲学史的必要了。当然,中国哲学史还是要写的。因为这既可以保持文化的传承,更重要的它能使现代的中国人和世界其他民族理解中国哲学并吸收其智慧。而中国哲学要被现代人所理解,就必须使中国哲学现代化和世界化,何况在中国人的哲学思维、哲学语言已经现代化、甚至相当西方化的今天。 “重写中国哲学”就是使中国哲学现代化和世界化的过程,这正是以上哲学家孜孜追求的。因此,“重写中国哲学”绝不是闭门造车,我们应追随那些哲学家的脚步,吸收他们成果,在中西哲学细致入微地相互比较和相互解释中完成。那些写真正纯正的、由本民族语言叙述的中国哲学的主张,既不可能也不必要。所以说,“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或“重写中国哲学”的问题,是一个“假问题”。它不过是大陆中国哲学界,在走出“唯物唯心论”简化的旋涡后,为争得一个正统地位的申说。这种“哲学的民族主义”实像,有走向“哲学原教旨主义”的危险,不利于中国哲学的真正发展。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文化复兴的自信下面,潜意识仍是不自信的心理。中国文化复兴热潮是一种“虚像”,其所掩盖的“实像”,就是在现代中国文化争正统的努力。这种“实像”,发生在中国大陆政治、社会文化迅速变动的具体情境,它的确能重新唤醒国人对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学的认识和理解,可以培养中国知识分子的自信而逐渐洗腿其“世纪的自卑情结”,有利于积累文化保守主义的资源。但从长远建设性眼光看,除陈明的“文化儒学”外,它们似乎可能倾向“儒学原教旨主义”的危险。

然而就陈明的“即用见体”理论来说,虽然它没有“王道政治”和“新仁政”实质化,但它确实是一种建设性、创造性和有解释力的言说架构和平台,可能是中国文化重建的生长点。但他确实需要细细分梳“体”与“用”的内涵,特别是对“体”的说明,即如果“体”是人的存在、人的可能实现的意志需要,那么人的存在、可能实现的意志需要到底指的是什么,也就是那个要见的“体”、要证的“体”是什么?它仅仅指中国人的优裕生活的日常需要呢,还有其它完善?如果有人的完善,它是不是包括传统儒家的形而上的“生理”和“仁道”?如果有的话,这又牵扯到有形而上学的相关的价值哲学的问题,这又如何在其存在论进路中如何存在呢,也就是在具体历史情境中,人们的创造性活动有没有价值指导的问题!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6篇

从“显”的线索说,如果我们撇开民间或官方的祭孔和办学活动不谈,那么在理论层面较明确提出自己复兴儒学主张的,主要有三种:即蒋庆在政治儒学层面的“王道政治”,康晓光的“新仁政”,陈明在文化儒学层面的“即用建体论”,这就是所谓“当代大陆新儒家”的三大代表人物。虽然三家的主张没有如此简单,但这种贴标签、符号化的方式颇能凸显他们的儒学主张。

蒋庆重视政治儒学层面,他提出“王道政治”。蒋庆认为,儒学以政治思想见长,其核心就是“王道政治”,却可惜被民主思想解构了,成了西方学术的殖民地,儒学的“王道政治”失去了原有的精义。他坚决捍卫中国思想的独立性,要以“中国解释中国”、“以儒学解释儒学”。蒋庆论政,特别重视政治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王道政治”的核心就是拥有极强的合法性,它是“天道(神圣)的合法性、历史(传统)的合法性与人心(民意)的合法性同时构成完整统一的合法性,并且每一重合法性都相互制衡而不能独大排斥其它的合法性。”“王道政治”是“政道制衡”的政治,是真正能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王道政治”只是反对西方民主政体“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的缺陷,但它不反对民主政治,而且认为“王道政治”还能包容民主政治,吸取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的正面价值,又能通过天道合法性与历史合法性制衡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的偏向,克服民主政治极端世俗化等弊病,建立一种实现人类“中和价值”(三重合法性价值)的政治。基于“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的政治理念,他还设计了落实该理念的制度——即议会,他所设计的议会是包括通儒院、庶民院、国体院在内的三院制。 “议会三院制” 分别代表三重合法性。即通儒院是代表儒教价值之议院。他特别指出,由于儒教代表中国六千五百年来之天道性理,是超越神圣之合法性的代表,“在中国政治中,只有儒教具有宪法地位”。因此,“议会中必须对儒教有特殊制度安排”。庶民院是代表民意的议院,它是民意合法性的代表。国体院代表历史文化之合法性,其功能相当于西方古代之贵族院,是能真正继承贵族传统的。由于中国没有西方式的古代贵族,只有由代表历史文化的其他宗教组成国体院。至于议会三院之间的关系,他指出,“通儒院”并非其他两院的主导,而是并存制衡的关系。

与蒋庆相同,康晓光也是从政治层面来倡导儒学的。他的“仁政”学说相对较为复杂。就理念层面看,康晓光继承了孟子的“仁政”。“仁政”是什么,就是“仁者行政”,即执政者常怀恻隐之心。就政府形态层面看,现代“仁政”就是一个仁慈的、开明的、权威主义政府。仁政是信仰并践行儒家理念的贤人政治(他以信仰并践行儒家理念作为评判贤人的标准),实质上“仁政就是儒士共同体”。康晓光以西方社群主义理论批评西方自由主义的观点,反对西方的民主政体,他认为仁政是一个仁慈的权威主义,它不能实行西方的民主政体,不能采纳“人民”、“多党制”、“全民普选”等西方式民主的要素。理由是:其一,儒家可以承认“”属于全体人民,但坚持“治权”只能属于儒士共同体。这是因为,天道高于民意,而只有儒士共同体才能体认天道。可以说,儒家并不绝对拒绝“人民”原则。其二、那么不信奉儒家理念的政党就没有资格执政,所以儒家反对“多党制”。其三,“全民普选”是与儒家反对抽象平等原则相违背。不实行全民普选,统治者只能由儒士共同体推举,而无需全体国民选举。

康晓光还用儒家“道统、学统与政统三位一体”的架构来解释仁政。其中“道统”,就是仁政,就是王道政治,是政治哲学的原则。至于仁政(有时称民本主义)如何在行政层面落实,也就是“政统”如何实现,他提出了三种机制:第一种机制,开放的大众传媒。第二种机制,行政决策咨询机制。第三种机制,建立法团主义体制。而在“三统”结构中,最重要的是“学统”的建立。康晓光认为,只有中国建立“儒教国”,即通过推行儒学教育,“儒化”上层的共产党和下层的大众,形成新的儒家化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最后,康晓光还指出,新的仁政应包涵仁政、儒教、法团主义、福利国家,还有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其中有些新东西是中国本土的,如仁政、儒教,有些新东西来自西方,如法团主义、福利国家,新闻自由、结社自由也可以算作是西方的东西。

陈明则在文化哲学层面提出“即用见体”理论。陈明关怀着文化重建的抱负,其文化重建包括政治建构、文化认同、身心安顿三个方面。陈明认为,在民族主干文化缺位(实质就是儒家文化缺位)的不利条件下完成文化重建,需要一种建设性、创造性和有解释力的言说架构和平台。为此,他提出了“即用见体”的命题。其中“体”,就是“人的本质”、是“生命存在的内在可能性”,也是“中国人的意志需要”,而“其它一切均是为意志需要服务的用”。作为一个命题,“即用见体”是指人们在具体历史情境中通过创造性的活动,把生命存在的内在可能性表达实现出来,建构起新的生活形式和新的生命形态。在文化重建的过程中,陈明与形形的“原教旨主义”、“全盘西化论”不同,他只是以“即用见体”的中国哲学范畴,增强中国人的认同感,骨子里在于以一切有效的政经、文化等(可能包括西方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宗教文化)手段,来实现中国人的主体需要和人的存在。

然而“隐”的线索没有“显”的线索视野那样开阔,它只是在狭窄的中国哲学领域内追求自主性和中国性。不管是“中国哲学合法性”还是“重写中国哲学”的讨论,都是发生在中国哲学专家内部。他们不满于百年来中国哲学研究的现状,认为中国哲学研究先驱多用“格义”的方式,以自己熟悉的某种西方哲学理论来解释中国哲学,例如胡适以实用主义,冯友兰以新实在论,贺麟以新黑格尔主义,唐君毅以黑格尔哲学,方东美以生命哲学,牟宗三以康德哲学,侯外庐、任继愈(还应包括建国后的冯友兰)以马克思主义来治中国哲学,都是以中国哲学的史料“削足适履”去填充西方哲学的框架,结果使中国哲学被西方哲学殖民化而失去了自己的主体性,中国哲学成为西方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史。他们认为,中国哲学没有西方哲学的本体与现象、主观与客观、身与心、事实与价值、超越与实在、神与尘世等绝对二元对立,中国哲学不仅追求这些概念间的两极统一,而且还有自己的宇宙论、本体论、伦理观和社会政治理论。也就是说,中国哲学有其自身的特性与合法性。因此,他们提出“重写中国哲学”的号召,希望能够建构一种真正纯正的、由民族语言叙述的中国哲学。

以上就是复兴中国文化“显”、“隐”两方面的大体内容,与诉诸文化、社会政治等实质层面 “显”的线索相比,“隐”的线索更倾向纯哲学的形式层面,可以说是发生在象牙塔内的一场静悄悄的中国哲学革命。然而,这一显又一隐、一实质又一形式的活动,共同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推波助澜。

然而,如果我们从20世纪思想史的长程看,有关儒家传统和中国哲学问题的争论,绝不是第一次。20世纪20、30年代左右,不管社会文化层面的孔教运动、读经运动、国学和国学院、“中国本位文化宣言”、孔教会和官方的祭孔活动,还是哲学层面编写中国哲学史的努力,都曾一次又一次地刺激着当时文化思想界敏感的神经,并凝聚成一颇为壮观的文化保守主义思潮。也就是说,在表面上,近年的儒学复兴运动与上世纪初期的文化保守主义运动,不仅相似,而且似乎完全可以将它们一一对位,这使得熟悉中国现代思想史的人恍然有回到民国之感,也被批评者目为“历史的倒错”。从近景看,近年的儒学复兴运动可溯源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传统文化热”。80年代初,庞朴、李泽厚、匡亚明针对“妖魔化”孔子的历史大悲情,提出“孔子再评价”而肯定孔子的人道主义和人文主义,开启了儒学研究热潮,而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大讨论则是这种热潮的持续。这场传统文化热的直接后果,一方面使中国哲学研究特别是儒学研究从政治斗争的旋涡中脱离出来,并逐渐摆脱了“阶级分析方法”以及“唯心唯物二元对立”思维的束缚,推动中国哲学研究的纵深多元开展,开启了中国哲学研究自主性追求。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更多理解、肯认儒学的价值,推动儒学价值的现代转化。这些都为近年的传统文化复兴积蓄力量、铺垫成路。

这两次相差将近一个世纪的保守主义文化运动果真如此一致吗?非也!表皮相似的底下,遮蔽着太大的不同。上个世纪前半期的文化保守主义,不管是社会文化层面的孔教运动、读经运动、祭孔活动,还是哲学层面编写中国哲学史的努力,都是在“自卑羡慕”的心态下做出的。除了个别极端保守者外,当时的绝大多数保守主义者,往往内心里自卑于自己的政治和哲学传统而羡慕西方的民主政治和理性化、系统化的哲学。即使是唱“以孔教为国教”的康有为,实际也是羡慕西方基督教在维系文化传统上的作用,其国教主张真实目的是希望利用孔教维持中国的文化传统,保持中国的国民性不丧失。对于西方的民主政治,当时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都是服膺的。即使曾主张西方的民主法治传统不同于中国社会传统的梁漱溟,其最终还是向往西方民主政治的。至于西方哲学的理性化、系统化,更是当时研究中国哲学者所向往。他们研究中国哲学的努力,就是吸收西方哲学的概念和构思,实现中国哲学的理性化、系统化、知识化,这在熊十力、梁漱溟甚至马一浮哪里(他们最能认识中国哲学特性)都能看出。正是这些努力实现了中国哲学新开展和现代化,奠定中国哲学的学科范式,这是先驱对中国哲学最大的贡献,恰恰也是当代中国哲学界最为诟病的地方。

相对于上个世纪前半期保守主义“自卑羡慕”的心态,当代的文化保守主义对中国传统看上去非常自信,他们要以“中国解释中国”,即他们不仅反对依傍、“临摹”西方哲学,要以本民族语言自主地写中国哲学,而且还反对西方的民主政治,要以中国的政治智慧解决中国的问题。我们有必要从他们的主张中,具体分析其自信表现了何种本质。

蒋庆的“王道政治”儒学,是“悬置”或“括弧”了心性儒学讲的。明眼人都看出,蒋庆并没有严格按照“以儒学解释儒学”,虽然他也考据训诂,但其“王道政治”已不是儒家的本真意义,他讲政治的神圣、历史和民意的“三重合法性”,与韦伯的chrisma型、传统型和法理性的“三种统治类型学”相当吻合,他对“民意合法性独大”的批评,也是托克维尔、哈耶克等西方政治思想家讨论的焦点(我不知道蒋庆本人是否受这些观点的影响);而议会设计中对贵族院和通儒院的强调,实受柏克思想及英法古典议会政治的影响。推开这些不讲,蒋庆论政非常有意思,他似乎要给设计一个融合所有优点的、完美稳定的政体,但是真正实行起来非常困难。正如韦伯指出的,统治合法性的历史演变证明,在同一时代合法性的支持往往以某种类型为主,三者平等兼具几乎不可能。也就是说,现代政治合法性受法理型形式下的民意为核心支持,其神圣型和传统型的支持已弱化。具体到中国现代的政治情状,神圣型的通儒院如何确立?如果它可以通过培养读经运动和儒学教育来形成通儒院的主体,那么儒士的神圣性如何在社会其他成员中确立?再者,传统文化的“国体院”到底以那种文化为传统的代表,如果以未来的儒士为传统文化的代表,那么它与通儒院的关系如何处理?如果以大众为文化传统的代表,那么又如何处理与庶民院的关系?还有,“国体院”如果还包括其他宗教,那又如何处理儒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政治是一门管理艺术,它特别讲究操作性,蒋庆的这套“王道政治”理想最多说明儒家政治思想中有可供人借鉴的有益资源,但在现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很难说能落实。

相对于蒋庆的王道政治,康晓光的“新仁政”似乎更贴近现实。其政治主张的本质是贤人政治或哲学家统治。与东、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贤人政治主张一样,贤人政治最大问题是如何在国人中区分贤人以及培养“贤人”或哲学王,还有合格的“贤人”或哲学家如果不愿担任统治者怎么办;即使“贤人”或哲学家担任统治者,他们如何弥合与凡俗大众之间的思想差距;再者,“贤人”或哲学家担任统治者后是否可能倾向堕落,如果可能,又该如何防范?康晓光看上去对这些问题没有进行深入思考,他径直说贤人的标准是信仰并践行儒家理念的人(他没有给出在各种信仰和理念间选择的理由,可见是一种预设的信仰);即使儒士,历史长期就有“君子儒”与“小人儒”模糊争论,这又如何区别;如何培养儒士,康晓光的办法就是“以儒教为国教”,推行儒学教育,“儒化”上层的共产党和下层的大众。姑且不论他的这种“儒化”办法实行起来多么困难,假若真的成功实现“儒化”,按照儒家原本的政治设想,如果举国上下的每个人都有“君子行”,每个人都会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各行其道,相互友爱,那么统治者就可以“拱手正南面”、“无为而治”了,为何还要有法团主义、福利国家,咨询决策、还有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呢!所以说,从儒家政治哲学严格逻辑来看,其落实政统的“三种机制”实是多余。当然,康晓光是一个冷峻的现实主义者,他看出了历史上儒家政治最大的问题就是民本主义或“政道”缺乏有效的落实机制,与其说法团主义、咨询决策、还有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是落实民本主义的有效机制,还不如说是对防止已掌权儒士堕落的机制。如果在实际的贤人政治中,儒士还会堕落,那么我们还不如放下“儒化”,重点思考如何建立防范政治势力腐败的机制呢?可见,康晓光的儒士贤人政治与其落实的“三大机制”之间有矛盾。或许,康晓光的“新仁政”对我国现行政治现象变化的解释有一定说服力,但我更看重其援引金耀基提出的“行政吸纳政治”或“政治行政化”理论,如果他从这方面着力思考,可能对我国现阶段的政治民主改造更有建设意义。

现在看来,如果撇开对儒学的信仰不谈(如果他们有的话),蒋庆和康晓光的政治儒学主张不仅零散,而且内部外部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和矛盾。这些政治主张与其说是一套应对中国复杂政治社会问题的可行理论,还不如说是通过批评或解释现代政治困境来展示儒学政治智慧的努力,以便为儒学在未来中国建设中争一个正统的位置。

至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或“重写中国哲学”的问题,我认为更是一个“假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建立在对20世纪中国哲学的片面理解甚至基本否定基础上的。实际上,20世纪的中国哲学,绝不是仅仅依傍、“临摹”西方哲学,绝不是以中国哲学的史料“削足适履”取填充西方哲学的框架。一句话,中国哲学绝不是西方哲学在中国的发展史。如果我们全面阅读20世纪重要哲学家著作就会发现,除个别例子外,凡是思想深刻的哲学家,在自己的哲学构建或中国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大多都能不同程度地梳理出中国哲学的发展脉络、特征及其与西方哲学的差异。不要说熊十力、梁漱溟的哲学,就是西方哲学味浓厚的哲学家,譬如早期张东荪对中、西哲学本体论和语词表达方式的对比,冯友兰对“天地境界”和“负的方法”的解释,金岳霖对“道”的精彩论述,唐君毅对中国文化精神价值的贞定,牟宗三对价值哲学及“心体与性体”的梳理,方东美对“生生之德”的弘扬,都是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中形成的。不仅如此,就连中国哲学没有本体与现象、主观与客观、身与心、事实与价值、超越与实在、神与尘世等绝对二元对立(如西方哲学那样的)这样的论断,不是我们发现的“宝贝”,而是这些哲学家在中西方哲学艰深的比较研究中总结来的。也就是说,他们的研究已经证明:中国有自己的哲学,中国哲学有自己的特质。

当然,我们有必要写符合中国哲学特质的哲学史,但写中国哲学史时要借鉴以上中国哲学家的成果而不是简单排斥。果真如一些人主张的——写真正纯正的、由本民族语言叙述的中国哲学,那么就像钱穆那样来研究经学和子学并“写学案”好了,或者让后人直接读中国哲学的典籍好了,还有比它们更原汁原味的中国哲学吗!这也就取消写中国哲学史的必要了。当然,中国哲学史还是要写的。因为这既可以保持文化的传承,更重要的它能使现代的中国人和世界其他民族理解中国哲学并吸收其智慧。而中国哲学要被现代人所理解,就必须使中国哲学现代化和世界化,何况在中国人的哲学思维、哲学语言已经现代化、甚至相当西方化的今天。 “重写中国哲学”就是使中国哲学现代化和世界化的过程,这正是以上哲学家孜孜追求的。因此,“重写中国哲学”绝不是闭门造车,我们应追随那些哲学家的脚步,吸收他们成果,在中西哲学细致入微地相互比较和相互解释中完成。那些写真正纯正的、由本民族语言叙述的中国哲学的主张,既不可能也不必要。所以说,“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或“重写中国哲学”的问题,是一个“假问题”。它不过是大陆中国哲学界,在走出“唯物唯心论”简化的旋涡后,为争得一个正统地位的申说。这种“哲学的民族主义”实像,有走向“哲学原教旨主义”的危险,不利于中国哲学的真正发展。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文化复兴的自信下面,潜意识仍是不自信的心理。中国文化复兴热潮是一种“虚像”,其所掩盖的“实像”,就是在现代中国文化争正统的努力。这种“实像”,发生在中国大陆政治、社会文化迅速变动的具体情境,它的确能重新唤醒国人对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学的认识和理解,可以培养中国知识分子的自信而逐渐洗腿其“世纪的自卑情结”,有利于积累文化保守主义的资源。但从长远建设性眼光看,除陈明的“文化儒学”外,它们似乎可能倾向“儒学原教旨主义”的危险。

然而就陈明的“即用见体”理论来说,虽然它没有“王道政治”和“新仁政”实质化,但它确实是一种建设性、创造性和有解释力的言说架构和平台,可能是中国文化重建的生长点。但他确实需要细细分梳“体”与“用”的内涵,特别是对“体”的说明,即如果“体”是人的存在、人的可能实现的意志需要,那么人的存在、可能实现的意志需要到底指的是什么,也就是那个要见的“体”、要证的“体”是什么?它仅仅指中国人的优裕生活的日常需要呢,还有其它完善?如果有人的完善,它是不是包括传统儒家的形而上的“生理”和“仁道”?如果有的话,这又牵扯到有形而上学的相关的价值哲学的问题,这又如何在其存在论进路中如何存在呢,也就是在具体历史情境中,人们的创造性活动有没有价值指导的问题!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后现代哲学;马克思;思想解放;反思重构;消解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49-03

在后现代思潮中,后现代哲学以其多样性、不确定性、偶然性、差异性以及生成性刺激着学者的神经,后现代哲学追求自由和冒险,并声称权力与谈判。但是,纵观后现代哲学的发展,它始终绕不开马克思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关系问题。后现代哲学与马克思理论之间的关系微妙,但是也相对复杂。如果说,后现代哲学是在无法撼动现存的资本主义的情况下激进主义的一种替代选择的话,那么在意识形态上,在解放人类思想的目标上,在马克思理论的现代性反思层面上,后现代哲学则是对马克思理论的一次检验,更是在批判的语境中逐渐促使马克思理论完善的一种自然解读。

一、后现代哲学与马克思理论的相互关系

后现代哲学发祥于19世纪70年代初,以尼采为代表的学者们告别了启蒙辩证法,坚持一种思维活动,很干脆地打破了现代性自身理性的外壳。这种哲学最初的思想模式被界定为一种危机化解的道路,本身而言,现代性与后现代就具有天生的矛盾,这种矛盾首先要进行反思和超越,这种超越将两者的差异相互关联,并彼此推进。人本主义哲学的兴起,在情感和精神上丰富了后现代哲学的内涵,但是后现代哲学并不是要消灭主体本身,而是要对现有的社会结构、思潮进行反思和总结。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理论所构成的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就对后现代哲学涵盖了一种包容和宽慰,而且在很大意义上,马克思理论融汇了东西方文化的精髓,在夯实的西方文化基础上,贯穿了东方文化的深层次嬗变,这种嬗变首先打破了宗教神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此而言,后现代哲学与马克思理论是相互递进的关系;其次,政治哲学反思人类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为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科学性的理念,显然在现代社会科学发展,更加注重科学的应用,并且将科学管理融入人本,融入人文精神后,后现代哲学则为社会秩序的循环发展注入了更多的实用性和批判性。在超越了某个法律教条和制度规范下,它具有理念范导人的行为。马克思理论表明:“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批判地继承了思想史上一切优秀成果,从人是社会发展的主题、实质与终极目的的视角出发,科学地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一般趋势,辩证地分析了理性主义原则支配下的社会发展理论,奠定了现代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石。”[1]后现代哲学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在社会政治发展的语境下巧妙地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理论,尽管两者在某些观点上是对立的,但是潜在地看,后现代政治哲学对马克思理论的批判,它所提出的思想与思想的对话,其实更加贴近生活地体现了马克思理论作为现代社会的政治实践而总结出来的政治模式的科学性;再有,后现代哲学在20世纪的60年代开始介入政治社会。一方面它对现代启蒙学进行了有力批判,另外一方面也对马克思主义所引领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产生了一系列的失望,于是他们将自己的视角延伸到了微观层面,他们不对社会政治建设提出任何希望或者构想,只是在微观层面上通过批判、暴露权力,试图在微观层面获得某种自由,这与马克思理论的宏大叙事,对社会发展祈祷积极作用的政治引领是截然不同的。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看到社会哲学对哲学使命的创新和社会责任感,无论是人的生存环境,还是政治哲学对人类社会的密切关注,都必须实现政治哲学对另外一种政治模式进行监督和中介作用,显然,后现代哲学对马克思理论的这种影响还是如影随形的。最后,本身哲学史就是批判的历史,也是不断创新的历史,但是微观地看,哲学又像一个流浪汉,在发现创新的精神家园后便让位于科学,后现代哲学对现代社会的批判不仅是话语与话语的对话,更是新概念与新思维一体化创造过程中对社会哲学的深刻反思,于是就有了人们一提到马克思就会联想到他激昂的社会革命话语,改造世界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理想,这是宏观的,但是在微观层面后现代哲学揭示了社会底层的一系列的政治概念,以更加自由的方式书写着哲学发展的新篇章。在通过批判与检阅之后,马克思理论与后现代哲学在关注点上还是有着惊人的默契,只是在切入点上有着明显的差异,但是在最终的目标上还是较为一致的。从哲学的范畴来看,两者都属于现代型社会政治哲学的宏大叙事风格。

二、马克思理论对后现代哲学的深刻影响

社会的开放性和政治的多边性,决定了社会意识形态的构建需要马克思主义,但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社会政治活动中高在庙堂,对于政治实践,马克思理论的概念化必然受到后现代哲学的冲击。但是仔细观察,马克思理论在社会物质生活发生巨大变化,人类思想经过社会转型而产生新的价值倾向时,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理论对后现代政治哲学中的关注人的心理、情感、道德、信仰等非理性层面的东西具有引领和宏观控制的作用,人类的精神思想在得到脱离了传统神教的影响之后,逐渐认识到人类的价值观、世界观以及社会观应该建立在更具有清楚认识的政治信仰之上。也就是说,后现代哲学偏重微观社会政治的后现代主义中曾经出现了怀疑主义、虚无主义和犬儒主义的支流,也就是说,后现代哲学对于神教,对于西方政治哲学以及马克思理论都形成了绝望的拒绝。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后现代哲学通过微观分析走向不同的社会政治思想派别,这个转变不仅标志着西方的政治哲学风格发生了变化,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后现代哲学通过观察、审视认识到了马克思理论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多元化的政治哲学发展,“以马克思主义来看,库恩的范式理论把历史性、实践性和革命性引入科学,理性地再现了科学‘通过革命而进步’的本性,其局限则在于其范式概念仅仅定位于社会文化领域而丧失了物质性的维度,并在认识论上陷入了旧传统哲学固有的困境――历史与逻辑的分离,最终导致科学丧失了承担起改造世界的责任”[2]。近代西方启蒙政治哲学为反对君权神授、封建压迫的专制,高举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自由平等,博爱法治的气质,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获得了空前的胜利,但是这种胜利无非是受到马克思理论的影响,这种影响为资产阶级政治解放所鼓舞,并且也逐渐在政治实践中思考如何使理论上先进,政治上影响的路径促使西方封建国家走上了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因此,马克思理论是站在近代西方国家的政治立场上来思考社会政治问题的解决的。马克思理论在理性的自由主义发展阶段,形成了理想的自由主义,激进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尽管马克思理论是论证共产主义这一理论核心的,但是后现代哲学不仅检验了社会政治发展进程中的精神实质,还能为研究创新后现代政治哲学提供方法和理论。马克思理论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个别公民服从国家法律也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和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马克思从唯心主义自由主义的观点出发,把科学的政治的自由上升到了国家的高度,对象也不是不自由的对象,而是自由的人,在这一点上,后现代哲学的先进性回答了马克思理论提出的问题,从而促使后现代政治哲学更加广泛地接受马克思理论的深层次影响。还有就是马克思理论不是一种静观的政治哲学,而是紧密联系社会发展实际的,注重变革时期资本主义的政治理论,是实现民主自由的强大武器。基于这种认识,后现代哲学对于神教的否定,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批判就和马克思理论产生了一些共鸣。后现代哲学的实践性与马克思理论同样地立足人本,运用批判唯物的、历史的否定之否定之类的辩证法论证和检验了马克思理论,这也就标志着后现代政治哲学在批判马克思理论的基础上实现了创新,同样也将马克思理论的新世界观进行了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检验。

三、后现代哲学与马克思理论的互补原则

作为现代政治哲学之一的马克思理论在诞生之日起就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西方国家的影响更甚。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批判立足宏观,注重宏大叙事。而后现代哲学显然是不可能超越马克思理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所追求与马克思理论的追求是一致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后现代哲学是比较片面的,而且在理论的传播过程中过于微观,因此虽然形成了一定的超越性,但是不具备引领全球性的政治革命。马克思理论在深刻解读了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同时,对西方国家的政治革命注入了新的理论与观点,“资本主义在解放了巨大的社会生产力的同时,造成了以物的依赖性为主的人的独立性。马克思主义理论蕴含着对人类未来深切的担忧,对个体生存状态的关注。基于此,马克思用价值尺度衡量资本的发展,探寻人类解放的可能性的现实途径”[3]。后现代政治哲学的视角从来都是批判而且运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在现代社会这样一个环境中,每个个体的自由都面临着全力的监视和控制,严重威胁到了个体的自由,这也就恰恰是后现代政治哲学能够对现代社会政治迎头痛击的重要原因,而内化的了马克思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关注人的个体行为,打破理性的思考方式,更加直观接近人的精神,去物质化的道德思维模式迎合了后现代政治哲学的需要;其次,后现代哲学是小众的,无论是他关注的对象还是它所提倡的观点或者建议,都是出自于社会底层的政治需求和发展理念,因此不具有全面的代表性,而马克思理论随着它的巩固发展,虽然经历了多次被拒绝,但是后来逐渐地被大众化,因为西方的政治哲学的基础就来自马克思理论,马克思的理论立场和革命态度不仅注重人类思想的解放,更加注重对生存状态的关注,对经济的关注。马克思理论不仅批判了现代社会的政治模式,同时也形成了批判对话模式,实现了阶级自由对话。“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批判和考察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期:一个是前期的意识形态批判,另一个是后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两个时期所谈论的话题、所指向的目标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现代社会问题展开的,因而可以看做是对现代性矛盾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揭示”[4]。那么作为小众政治哲学代表的后现代政治哲学模式,在大的范围内产生影响是合理的,而且具有说服力,但是后现代哲学的观点难免不具有前瞻性,对社会政治的发展和革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具备对人类的思想解放起到推动作用。两者比较,可以总结为大众性的马克思理论和小众性的后现代哲学对于社会政治发展的作用是有差异的,两者之间的互补性还是很强的,但是必须建立在批判之后的认同基础上,两者的这种差异化优势才能得到发挥。

四、后现代视域下马克思理论的重新构建

“马克思对现代性社会的发现、批判与重构,贯穿着政治批判以及作为政治批判具体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也构成了与经典社会理论、西方现代社会理论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批判性对话。当下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则在不断重现马克思当年所厘定的现代性社会的地平。”[5]必须承认的是无论是后现代哲学还是马克思理论,它们兼具的批判性是思想路径的以推动实现的驱动因素。后现代政治哲学的思想家对马克思理论在不同程度上都进行了批判,但是可喜的是并没有完全拒绝,他们无论是思想归入还是革命理论的模式都遵循着马克思提出的“生产关系”而进行的。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唯物主义历史和神教政治相替融入民主以及知识化体系的加快发展,并且在冷战之后,世界哲学政治的革命方式也是发生了改变,马克思理论作为“重新政治化”的条件基础,必然需要重新解构和构建。首先是要发扬马克思理论的批判精神,关注性地开展批判就必须结合后现代政治哲学的视角所触及的地方,马克思理论不再是针对文化话语权的批判,而是要深入到政治制度体现的实现与制定,要深入到政治模式对民众,更多的是对社会底层的关注度,对于在批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问题,比如说政治的中立化,政治精神的僵化,政治遗产的剔除,这就不单单是话语权的问题,而是针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精神形成的一种消解,并可能造成马克思精神在走向普遍的差异化中虚无。其次,要反对马克思理论的学术化。对马克思理论的继承和发扬,我们不能停留在文字符号层面,马克思理论不是某种精神的守候,而是政治革命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不断地在动态化的环境中继承和弘扬马克思理论并促进马克思理论对未来社会的批判更加具有切肤之痛,才有可能完全地发挥马克思理论在后现代社会进程中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再者就是批判性的正确性。“在马克思现代性批判思想的理解问题上,尚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误解,主要是因为当今许多思想家有意或无意地回避、放弃了马克思对现代性批判的总体立场,因此也就决定了在思想上对马克思现代性批判思想路径的含混不清”[6]。在肯定后现代社会的政治历史进步的同时,我们还要继续对当前社会发展进行批判,批判的正确性是辩证地分析的,但是从辩证眼光来看,马克思理论不但是地地道道的哲学,它以批判的眼光构建了现代社会大众与政治权力进行谈判,而这种批判恰恰是马克思理论创新发展的一面旗帜,同时批判的对象,批判的正确与否都必将对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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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军辉,祝小宁.范式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审视与重建[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3〕刘自美.马克思解放理论对现代性的批判[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1).

〔4〕史全新.论马克思对现代性的意识形态批判[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8篇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34-01

作者简介:都书振(1986-),男,汉族,黑龙江宝清人,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

摘要: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既秉承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又超越和克服了传统政治哲学的缺陷。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准确地把握了现代性的病因,指出理性形而上学与资本是导致现代性危机的缘由,从而开启了走出西方现代性危机即政治哲学危机之路。

关键词: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科学发展观

引言: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要从当代人类存在困境出发,以哲学地思维来思考如何化解现实的政治风险和矛盾,促进人类朝向自身的解放迈进。而作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它应该从中国社会主义历史发展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事业出发,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公正问题进行切实的、深入的哲学反思,从而在理论上对中国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以形成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1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所谓政治哲学,就是要立足于哲学的视角来穿透和超越现实政治经验,通过理论思维来把握政治的实质和价值,关切政治行为、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的系统理论学说。在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上,从政治与哲学的内在关系入手,寻找走出政治哲学困境的途径。由于政治存在是有限度的,无法论证自身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这就需要哲学来加以论证。而哲学是从人类追求的伦理目的和政治内在终极价值来思考政治的,它可以弥补政治的缺陷,能够将政治哲学中所讲的美好生活变为可能。因此,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应该是规范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只有这样的政治哲学才可以克服当前的政治危机。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认识论上所表现的辩证唯物主义是以唯物史观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旨在探究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它站在哲学的高度思考政治社会生活的变化及其发展规律,为人们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提供政治理念,引导和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以此实现政治价值。

2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特点

通过研读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可以发现,马克思辩证地处理了政治和哲学的关系问题,既清楚地阐明政治斗争的使命和终极目的,又哲学地为政治斗争指明方向,即人类彻底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它既指明哲学实现的物质力量,即无产阶级,又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精神武器,即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站在人类解放的高度,把规范性与事实性、理想性与现实性有机统一起来,是探究人类最终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终极目的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解释性在于,它把视点放在政治现实的根本性质上,如阐明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是阶级斗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等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使得人们看清楚政治行动的思想,为阶级斗争的实现而哲学地提供政治理念。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革命性特征表现为,它承担着指导民族国家争取政治解放的斗争进而达到全人类解放的职能。政治解放是中介,人类解放是目的,政治解放为人类解放提供政治、经济和文化前提,政治解放是走向人类解放的基础,人类解放是政治解放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

3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之间的争论点

马克思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与西方资本主义相对立,自然也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相对立。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当前西方政治哲学的激烈争论中,有以下两个焦点:

首先,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要明确自己的政治立场,不能在与西方政治学对话中丧失自己的特质和独立性。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应该积极、主动地与西方政治哲学展开对话,同时表明自己是关注人民大众生存状况的,从哲学的高度思考何种社会形态是最适宜人生存的,为人们打碎旧的枷锁而获得解放的政治行为作有力的哲学论证的。

其次,马克主义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一样面临着国际实际不断变化的挑战,但是这对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发展既是一次挑战,同样也是一次机遇。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应通过与西方政治哲学的对话,把西方政治哲学作为参照系,并以此作为对自身的进行反省,这对推进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从西方政治哲学中提取和借鉴可以利用的理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4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准确地把握了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病因,指出理性地形而上学与资本是导致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缘由,从而开启了颠覆形而上学、消灭资本、走出西方现代性危机即西方政治哲学危机之路。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既秉承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又超越和克服了传统政治哲学的缺陷。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既不是对本体论的探究,也不是对认识论的研究;既不是要着力阐释辩证唯物主义,也不是要发展实践唯物主义;而是关切人的美好生活何以可能实现,进而阐释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联合体问题,这就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成为可能的逻辑前提。

5结语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要从当代人类存在困境和未来命运出发,哲学地思考如何化解现实的政治风险和矛盾,从而促进人类朝着自身的解放迈进。而作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它应该从中国社会主义历史发展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出发,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公正问题进行切实的、深入的哲学反思,从理论上对中国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以形成当代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参考文献

[1]孙书行,张仲华主编:和谐与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

[2]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

[3]曹德本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9篇

1986年,著名哲学史家贺麟先生将1947年完成的《当代中国哲学》一书修改后以《五十年来的中国哲学》为名重新出版。新序有言:“全书在不影响原书的体系及主要论点的前提下,作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新版序》)揭呈此一修改所关涉的诸多方面,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学术与政治在现代中国所表现出来的关系形式。

一 哲学的政治化

经过50年代政治学习、思想改造和学术思想批判等“洗脑”、“交心”的运动之后,贺麟一代的学者纷纷修改旧作以适应新的环境。冯友兰修改《中国哲学史》,刘大杰修改《中国文学发展史》等都是著例。贺的《中国当代哲学》之所以要等到80年代才修改再版,原因正如他1988年为《文化与人生》的新版写序时说的 :“我记得我在1947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哲学》一书,曾引起一些人的注意。我对于孙中山知难行易说的意义,驳斥傅铜、胡适、冯友兰等人反对此说的论点,及发挥知行合一说的理论,也还有其新颖之处。不过严重的错误在用了一定的篇幅吹捧蒋介石所谓‘力行哲学’。”(《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新版序言)除了吹捧蒋介石,此书还包含对辩证唯物论的根本性批判,如此强烈的政治色彩在此前的30多年中连修改的基础也不具备。1986年新版之新,即在于以一种新的政治标准代替旧的政治标准,新旧两版实际上都具有政治化写作的性质。

贺在新版序中交代说:“只有第三章时代思潮的演变与剖析,因为涉及政治问题,且系基于学生的笔记写成,由于我当时对于辩证唯物主义毫无所知,所以这次作了较大的修改。”就“物质在于意识之先”而言,旧版认为这是科学常识而非哲学,“哲学要问在理论上逻辑上什么东西最根本最重要:什么东西是核心,是命脉?”新版在“物质在于意识之先”之前加上“有人误以为”数语以为限制;在指出哲学与科学的不同之后,加上“这并不能说是辩证唯物论”一句,表明所批评的并非真正的辩证唯物论,但辩证唯物论究竟是什么,新版却没有交代。

就辩证法来说,旧版首先强调,辩证法产生于哲学家研究人类情感生活后发现的通理,“只有应用到精神生活内心生活上去,才见其生动活泼”。贺本以此批评唯物辩证法,新版却加上“各国新黑格尔派大都认为”一句,表明这不是自己的观点。其次,辩证法不能颠倒 :“马克思并没有把黑格尔的辩证法颠倒过来。我们要研究辩证法还当读黑格尔柏拉图的著作。读马克思的著作对于辩证法的学习,并无多大帮助。”新版删去了最后一句,减轻批评的力度。第三,关于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旧版认为对“对立统一”的原则,“辩证唯物论者从不曾好好发挥”,新版式改为“辩证唯物论者不见得有更多更好的发挥”,语气稍缓;有关“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新版没有改动;关于质量互转规律,旧版认为质量关系“既无所谓互转,其本身和辩证法也不相干”,新版改为“它们的对立,不是僵死的,也有互相转化,自身辩证发展的过程。”有改有不改,新版对辩证法的评论前后矛盾。

就唯物史观而言,旧版以“以上种种说明了辩证唯物论哲学思想的贫乏,不过辩证法唯物论主要观点还是它的历史哲学”开头,新版把这一句话改为“以上种种说明了辩证唯物论哲学的方法论,许多都是承黑格尔而来的。”语气由批判改为介绍。旧版对唯物史观的批评有三点:一是判定它是注重社会背景的历史观,属于“客观的或外观的研究”,虽不能说错,却不如“从思想本身来看思想”的内观法的深刻; 二是不同意下层决定上层 :“在我们看来,经济始终是工具,上层的生活才是目的,我们固然不否认工具的重要,但是我们更注意目的的重要。”“归根结底不是经济支配人,而是人在支配经济,我们表面上受经济支配,实际上受经济背后的主人公支配。”三是认为阶级斗争理论不足以解释历史:“这种只是政治斗争的一个口号。但是历史上的斗争并不限于阶级,我们也可以说历史是观念的斗争,民族的斗争”。新版对这三个观点基本没有修改,我们无法从中看出贺对唯物史观有什么新的认识。(以上修改情况,参看旧版第61—67页,新版67—74)

旧版一以贯之地以“批判”为基调,首尾一贯;新版易“批判”为“剖析”,有所肯定却又保留了大部分“批判”,实际上并未改变旧版对辩证唯物论的批判。从弃旧迎新的角度看,这一部分的修改是不成功的。为贺设想,最好的办法应当是全部改写。

其实,新版的改动决不限于第三章。这一章的内容是批判实验主义和辩证唯物论,以过渡到“正统哲学与三民主义哲学的展望”。所谓“正统哲学”,主要是西方源自古希腊罗马的德国古典哲学和中国程朱陆王的新儒学,它的当代版即是三民主义哲学。三民主义哲学既如此重要,故旧版第四章全部讨论“知行问题的讨论与发挥”,前4节讨论孙中山的“知难行易”,第5节讨论蒋介石的力行哲学,以为“当代哲学”的总结。孙中山既仍被奉为革命伟人,自无需大的改动,第五节则须全部删去并换上毛泽东。贺在新版序中对第四章的修改情况不着一辞,何以如此,我们不得而知。

旧版对蒋的评论,首先是在中外哲学的比较中发现其政治意义。“深切著明地见到一个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须建筑在一个伟大的民族哲学与民族精神复兴的运动上面,恐怕要首推为德意志复兴建立精神基础的大哲学家费希特了。而蒋先生谋国规模的远大,识见的超卓,却处处与费希特所见,几若合符节。”(旧版第107页)如批评本民族之堕落,复兴民族首在复兴民族的道德、发展民族性等,蒋都堪与费希特媲美。其次是从融会王阳明与孙中山的角度表彰其哲学价值。贺认为,王阳明致知之教,其归宿即在一个“行”字,蒋的“力行”就是重新提出阳明的致良知之教。鉴于孙中山认为王阳明的知行合一“与真理相背驰,而无补于世道人心”,蒋特别提出“致知难行易的良知”来融会阳明与中山。所谓“致知难行易之良知”,就是“本着我们自己的良知,照着我们总理知难行易的学说去做。”“我们大家皆知道知难行易的哲学,是今日救人心救民族最好的学说。这个知道就是知,就是良知。我们能够努力实行这个知难行易的学说。这就是致知难行易的良知。”(旧版第111页)一个融会了从王阳明到孙中山的哲学,当然就是中国哲学史上知行问题研究的最高成果:“蒋先生的力行哲学实在是发挥了中山先生知难行易说的伟大成果,也就是为知难行易谋最高的出路,求最高的证明。”(旧版第117页)其三是把“行”与古儒“仁”、“诚”联系起来分析其文化贡献。旧版把蒋的前后言论联贯起来,认为“蒋先生不惟承认仁是人的天性,而且指出行亦是人的本性。这种看法不惟对人性有新认识,且于孔孟性善说也有新的证明与发挥。”(旧版第113页)蒋的人生观“实亦代表中国儒家正宗的仁的人生观”。

蒋之于中国哲学是如此重要,一旦删去,岂不残缺不全?贺应当感到高兴的是,蒋之后有毛泽东。《实践论》所论也属于哲学史上的知行问题,而且他同样重视实践。所以以毛易蒋,内容上仍然和谐一致。新版以“知行合一问题——由朱熹、王阳明、王船山、孙中山到《实践论》”为结束。“从辩证法唯物论的认识论来看”,朱熹的知先行后论没有看到知识的感性和实践的基础;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只是主观上内心体验,王船山见解正确却没有把知行问题作为哲学的重点;孙中山的知难行易缺点最少,但把知行划分为二截,认为难易悬殊,理论实践上都有困难。毛泽东“不像朱熹那样把知行分为二截,也不像王阳明那样在当下的直觉里或内心的良知里去求知行合一,他乃是在阶级斗争和社会实践、生产实践里去求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他不像孙中山那样去作知行孰难孰易的比较,他不像朱熹、王阳明两人那样皆同隐于内心生活体验、知先行后的说法,而是提出知识出于实践而又为实践所证明的实践论。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掌握住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武器,并灵活地运用它来处理知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知行统一论。所以他在立场上,唯物观点上,辩证方法上以及问题的提法上超过了孙中山,扬弃了、发展了王船山的革命观点。他文中虽未提到他们,然而他又没有把他们的贡献完全抛开”。(新版第209页)所以,不是孙中山,更不是蒋介石,而是毛泽东,才是中国哲学的最后总结。

49年以后的旧作修改一般都不成功。冯友兰对此体会甚深 :“在解放以后,我也写了一些东西,其内容是主要是忏悔,首先是对我在40年代所写的那几本书的忏悔。并在忏悔中重新研究中国哲学史,开始写《中国哲学史新编》。”但“这个修订本只出了头两册之后,我又感到修订得连我自己也不满意。我又着手修订修订本,但是在它即将付印之际,我发现这个修订修订本也必须重新再写。这一次,我完全从头开始重写。三十年已经过去了,就这样修订、重写,还没有出版定本。”(《三松堂自序》,《三松堂全集》第一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7、309页)贺对第三章的修改是不成功的,但第四章以毛易蒋后,读起来并无突兀凑合之感,因为新版旧版都是政治化写作,其上下关系、历史位置乃至一些观点大同小异,两版各成一史,均较完整。可见,如果政治的力量强大并内化为学者的自觉认同,则政治与学术就没有矛盾。40年挥蒋介石,80年代阐释毛泽东,其间的过渡当然充满紧张和苦恼,在两头却似乎圆融无碍,水到渠成。

二 政治家的哲学化

哲学家认同政治,政治家需要哲学,哲学与政治在现代中国有相互接近的趋势,这是政治家进入哲学史的基础。

古中国有君师合一、政教合一的传统,在此传统中成长起来的蒋、毛都有“老师”情结,蒋爱以“校长”自居,毛在给个人崇拜降温时仍愿保留“伟大导师”。自然,对于始终以“革命者”自期的政治家来说,传统观念的存续并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现代中国全能政治的需要。领袖不只是拥有至上权力,更应当具有思想道德上的权威,以其道易天下。所以在繁重的军政事务之际,他们都一度成为哲学著作家。蒋介石认为:“有了哲学基础,然后我们的人生观才能确定。一切荣辱,成败,利害,生死,才能看透......一个人没有确定的人生观,临到危险的时候,就难免变节,临到富贵贫贱转变的时候,也难免变节。”(旧版第108页)毛泽东也认为 :“一切大的政治错误没有不是离开辩证唯物论的。”(陈晋主编 :《毛泽东读书笔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831页)他们都认识到,为着实现治国平天下的大业,哲学不但可以用而且必须用。

哲学如此为政治家看重不是偶然的。从晚清开始,注重自我意识、反抗权威、重心贵力的陆王心学及大乘佛学独得盛大发扬,在不同时期担当了国家领导之责的蒋、毛两人,均对陆王心学深有体会,都认识到革命需要的个体的坚强意志和牺牲精神。虽然在政治上尖锐对立,但他们的哲学却有两个共同的特色。一是注重精神。蒋介石有言:“我们今天要抵抗敌人,复兴中国,完成革命,并没有什么困难,只是在我们一念。……只要个个人照着自己良心上所认为应该做的事去做,则一切不好的动念,如个人的意见和私仇可以消除净尽,这是致良知。”(旧版第110—111页)毛泽东在《矛盾论》也使精神突破物质的限制:“我们承认总的历史发展中物质的东西决定精神的东西,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同时又承认而且必须承认精神的东西的反作用,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后来更是越来越强调人是决定性的因素 :“最重要的方面是能动性,提高中国人民的能动性、热情,鼓吹变革现实的中国是可能的。”(《毛泽东读书笔记》第828页)二是强调行动。蒋介石有云:“致就是行,致良知就是要打破行难的错误观念,就是要实实在在地去做。”(旧版第110—111页)毛泽东不但早期即有“与天奋斗其乐无穷,与地奋斗其乐无穷,与人奋斗其乐无穷”的名言,后来也认为“先行后知,知难行易”(《毛泽东读书笔记》第863页)哲学的政治功能之一,是砥砺主体意志,鼓舞行动勇气,这里的意志是有明确的目标和统一的纪律的意志;行动是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性政治军事斗争,他们的哲学是掌握群众的理论,是变为物质的精神。蒋、毛都不是柏拉图意义上的“哲学王”——按照英国学者巴克的解释,“理想国”的“哲学家不能对国家进行任意的动摇和变化,他应当让它在对其基本原则的忠实尊奉中保持稳定,静物一样的稳定。”(厄内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吉林人了出版社,2003年,第286页)

蒋、毛是否有入史的资格,要由史家来审查。确实,我们没有看到一本西方哲学史把拿破仑、俾斯麦或其他什么政治人物的思想写进去。罗马皇帝奥勒留之入史,不是因为他是皇帝,而在其《沉思录》是斯多葛主义的经典,而且奴隶出生的爱克比泰德也享有同样的哲学地位。但是,蒋、毛的哲学并非政治家的私人独语,而是现代中国牢笼百态的意识形态,一度为无数人所信仰。抗战前周佛海说过:“相信主义要做到迷信的程度,服从领袖要做到盲从的程度。”(引自艾思奇《——极端唯心论的愚民哲学》,《艾思奇文集》第一卷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687页)1958年,柯庆施等人也说过:“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从毛主席要服从到盲从的程度。”(引自李锐《毛泽东的晚年悲剧》,南方出版社,1999年,第338页)这种个人崇拜的言论,反映的是一种“主义”言说是如何成为一种真实的动员力量,并深刻地导引、规范着所属时代的文化思想,这就是毛的名言“马克思加秦始皇”的真正意义。所以“主义”云云不一定是哲学,却常常支配着哲学。比如贺麟的唯心认,一方面固然有德国古典哲学的资源,另一方面也与“主义”取同一主张:“新的中国哲学,主张一切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精神的基础上。没有精神,什么都没有。也只有精神的基础才是最巩固的基础。革命先要革心,知人贵相知心,甚至战争也以攻心为上。”(旧版第68页)49年以前的哲学史要写蒋介石,49年以后的哲学史要写毛泽东,迄今为止,海峡两岸关于毛、蒋的哲学研究已是汗牛充栋,其中不都是宣传。 三 哲学家的政治关怀

在现代哲学家中,贺是政治关怀较深的学者。49年以前,蒋介石对他也礼遇有加,数次召见,不但邀他到中央政治学校讲课,而且其侍从室在战争期间直接支持贺麟主持的“西洋哲学名著编译委员会”,如贺所说:“自从民国三十年中国哲学会西洋名著编译委员会成立后,我们对于西洋哲学,才有严格认真,有系统的有计划的经过专家校阅够得上学术水准的译述和介绍。”(旧版第26页)以“抗战领袖”而关心纯粹哲学,贺有知遇之感。冯友兰也是官方学者,其《新原道》从孔子开始一直写到自己的“新统”,却没有孙中山、蒋介石的位置,甚至还批评过孙中山的学说。贺不但在政治上维护蒋,还通过重心强调、历史联系、补充发挥等方式努力使蒋的哲学精致化、学理化。49年以后,贺麟的政治热情没有降温,且很快与时俱进。“当他第一次读完《新民主义论》以后,就产生了,当年第一次读完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讲演集时的类似感受。”(杨子熙:《贺麟的生活与哲学》,《会通集》,三联书店,1983年,第17页)1951年,贺表示“参加土改改变了我的思想”;1955年批判胡适时,有人因他“很臭”而不让他参加写作班子,贺主动写了《两点感想,一点反省》一文发表。1957年4月,毛泽东召见周谷城,贺奉命作陪。周谷城回忆:“大家受到领导同志的鼓舞,学习理论的热情都是很高的。贺麟同志则更积极,大有尽弃所学,专读马、列、毛书之概。记得大约在1965年11月左右,他有一次参加政协组织的参观学习团,路过上海,顺便到我家谈天,看到我书架上乱七八糟的书,几乎全是老古董;抽一本看,是柏格林的《物质与记忆》 ;再抽一本是柏格森的《时间与自由意志》,再抽一本则是詹姆斯的《极端的经验主义》,他不抽了,笑着对我说:‘尽看这些!’”(贺麟:《现代西方哲学讲演集》,周谷城序,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1982年,贺加入中国共产党。

新的政治认同改变了他对现代哲学的认识。他对胡适的实验长期持批评态度,但对胡适其人甚为尊敬。1945年曾致信胡适:“先生近年为国宣劳,功绩至伟,而对学问如此努力,写作收获如此之多,使国内朋友闻之莫不欣佩奋励。除亟盼先睹尊著外,并尤褥祝英文本的《中国思想史》早日写成出版。麟近应《五十年来的中国》编者潘公展先生的约,写有《五十年来的哲学》一文,文中有两三处提及先生,虽觉表述的不充分,但也足见向往之忱,特附寄一阅,尚祈指正。”(《胡适来往书信选》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40页)但数年后,贺却开始批判胡适“反动的资产阶级唯心论思想”,至有“胡适成为美帝国主义的走狗,成为头等战争罪犯,与人民公敌蒋介石一文一武,异曲同工,决不是偶然的”等语。对于旧版中高度评价的哲学家们,1961年却认为“他们把西方哲学某一流派与他们喜爱的中国哲学某一流派相联系,来一个‘中西合璧’,这样就使得自己的哲学思想有一点‘创造性’,自创体系,自己搞一套杂凑的哲学,更可以欺骗和影响较多的读者、青年。……这种所谓‘中西合璧’的一套思想,乃是不中不西的东西,既不是客观科学地介绍西方哲学思想,也不是实事求是地整理中国的古典哲学著作,没有推动学术文化的向前发展,反而拖着向后退。”(贺麟:《加强对西方现代哲学的研究》,《现代西方哲学讲演集》第176页)当然,在1986年的气氛中,胡适和那些“不中不西”的哲学家们已开始卷土重来,贺已无须按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来修改了。他应该庆幸自己没有五、六十年代修改旧作,那意味着冯友兰的遭遇在等着他。

贺的政治关怀不是被动的。他早就认为 :“凡是一个哲学家,与政治家总有着密切的关系,哲学思想与政治思想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往往互相了解,互相呼应,终必殊途而同归。”(旧版第69—70页)他是对政治敞开大门的哲学家。1941年《学术与政治》一文的重心,是说明“独立自由”和“脱节”根本是两回事。“一个学者求学术的独立与自由,有时诚应洁身自好,避免与政治发生关系。……但须知独立自由与‘脱节’是两回事,求学术的独立自由可,求学术与政治的根本脱节就不可,学术与政治不但须彼此独立自由,还须延缓此分工合作,就好像许多独立自由的公民,分工合作,形成一个健全的近代社会。”此论完全正确,尤其是在政治不上轨道、政府专制独裁的现代中国,学者的“洁身自好”,学术的超然脱节,很可能助长政府的胡作非为,最后仍不免要伤害学者和学术。所以贺特别批评学术界逃避政治、视政治为畏途的现象:

在初期新文化运动时代,学术界的人士,完全站在学术自由独立的立场,反对当时污浊的政治,反对当时的卖国政府,不与旧官僚合作,不与旧军阀妥协。……学术界这种独立自由的态度,可以说是为腐朽残暴的北洋军阀作了釜底抽薪的反抗,使他们不能罗致有力的新进分子,去支持陈旧腐败的局面;间接有助于国民革命军北伐的成功。此后政治虽有不少纷乱,学术上的自由独立,仍然保持相当的水准,但是学术界的人士,对于统一尚未真正成功的国民政府,态度似乎不能一致,冷淡,超脱,不理会是当时学术界的普遍现象。到了七七事变,学术界的人士,也就进而对政府取尽量辅助贡献的态度,政府对于学术界也取咨询尊重的态度,我们希望我们中国渐渐有自由独立的政府,来尊重自由独立的学术,同时也渐渐有自由独立的学术,来贡献于自由独立的政府了。(《学术与政治》,《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46 -247页)

贺此论基本上是站在国民政府的立场讲话。学术脱离政治在北洋军阀时代之所以是对的,因为它客观上支持国民革命。贺对当时的国民政府基本上是满意的,1945年给胡适的信中就说:“中央政府不患其不民主,而患其腐败狭隘,不能集中人才,有害民生耳。三民主义中,国民党贡献最少者亦惟民生。共产党人党见甚深,信仰甚偏,恐反较少民主精神也。”(《胡适来往书信选》第40—41页)

1956年,贺把政治上的忠诚奉献给此前曾批评过的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再度批评学术脱离政治的现象∶

但是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的人民政府做了数不清的惊天动的伟大事业,有着无限的威信,为全国人民所衷心爱戴,所有知识分子、专家、学者们大都兴奋感激,拥护歌颂之不暇,更没有人愿意脱离政治,自外于人民、自外于社会主义的革命建设。所以现在的问题已不是脱离政治的问题,而是知识分子在他的专业基础如何依靠党,得到党的帮助和指导的问题。(《知识分子怎样循着自己专业的途径走向社会主义?》《哲学和哲学史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449页)

旧版拥蒋,新版颂毛,贺的哲学观一贯通。他没有指出甚或没有注意的是,学者主动以学术贡献于政治是一回事,在号令下把学术政治化或以政治取代学术是另一回事。其间的关键是政治家是否承认并尊重学术独立,政治本身又是否“独立自由”?无视这个差别而要求学术与政治的联系,即使理论上说得通,实践上也只会导致学术的取消。以贺本人为例,曾经写出过《时空与超时空》、《知行合一新论》、《宋儒的思想方法》、《辩证法与辩证观》这样文章的人,后来除了批判和翻译,基本上没有真正的哲学论文,以至于在迟暮的1988年,只能抒发对旧作一往深情:“《文化与人生》一书虽然在编排方面有不少缺点和错误,初次在报刊上发表时,读者尚有较好的反响。我自己也感到相当满意。”(《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新版序言)

四 政治家的哲学地位

贺是哲学中人,并没有在政治学说与哲学之间划等号。他的标准是 :“至于哲学的职责,则一方面要超出常识,成立一贯的理论系统,另一方面又要解释何以常识表面上最易接受,而理论上欠贯彻的地方。如果要成立一种学说,就事实言,必能解释问题范围内所涉及的一切事实,不能有一个例外。只消有一个例外,则此项学说便发生动摇,须得修正 ;就理论言,则该项问题中的主要概念必须加以严密的分析,而下一谨严的界说。对于概念和概念间的关系,必须建立有基本的原则,以作立论的根据。简言之,‘据界说以思想,依原则而求知’,是成立任何理论所必须遵循的方法。必须这样,才可得到普遍必然贯通的而不矛盾的真理或理论系统。”(旧版第71页)据此,孙中山、蒋介石对知行学说有贡献,所以可以入史,而马克思主义“压根儿就没有哲学兴趣,他们只徒摭拾黑格尔几句口头禅,牵强附会以为他们的信仰作辩护,以为他们的主义作宣传,他们的兴趣本既不在哲学,更不在了解黑格尔的哲学。”(贺麟:《黑格尔》,译序,商务印书馆,1936年)之所以提到辩证唯物论,只是因为它是“九一八”前后十年间的思潮之一,要专辟一节予以“批判”。

然而,“为信仰作辩护、为主义作宣传”是政治家的天职,马克思主义如此,孙中山、蒋介石又何尝不是如此?旧版其他哲学家均有批评,独对孙、蒋只有联贯、阐释、发挥而无任何批评。从贺对孙、蒋的细密铺陈来看,他并非在做应景文章,更不是外部压力下的政治表态,而是基于学理的评论。但我们注意到,在贺颇为自得的《知行合一新论》一文中,却没有孙、蒋的位置,这表明对知行问题提出“新论”,并不需要以孙、蒋为出发点。他们之进入哲学史,借助的是贺麟的力量。赋予一种政治论说以哲学意义,这是政治家取得哲学地位的一种方式,它主要通过哲学家来完成。

还是共产党人干脆。1941年,艾思奇发表《抗战以来几种重要哲学思想述评》一文,给哲学下的定义是 :“哲学是各阶级党派的世界观,是他们认识事物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艾思奇文集》第一卷,第549页)所以,不但辩证唯物论,陈立夫的唯生哲学、阎锡山“中的哲学”、国家社会党的哲学、中国青年党的哲学、张申府的哲学,都是当时“重要的哲学思想”。毛泽东后来也说 :“我劝在座的同志,你们如果懂得唯物辩证法,那就还需要补学一点它的对立面和形而上学,康德和黑格尔,孔子和蒋介石,这些反面的东西,需要读一读。”(《毛泽东读书笔记》第691页)党派世界观就是哲学,哲学研究就是政治斗争的一环。在比较陈立夫与阎锡山时,艾思奇竟然能发现他们在权力系统中的不同位置甚至掌权时间:“‘中’的哲学不同于唯生论,在社会基础上说,就是后者只是代表大革命以来才当权的国民党当局者的世界观,而‘中’的哲学却是民国以来就统治自成一个局面的地方政权当局者的哲学。”(同上,第571页)赋予哲学以政治意义,这是政治家取得哲学地位的另一种方式,它主要由政治家自己来完成。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10篇

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产出的基本情况

以学科专业名称=“科学技术哲学”或“科学与技术哲学”或“科技哲学”或“科学哲学与认知哲学”为检索条件,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万方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国家图书馆,CALIS学位论文中心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文献1448篇,文献在各数据库中的具体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对检索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去重后得到有效学位论文634篇,文献分布时间为1987年到2011年(检索时间2012年3月)。其中,1987年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吉林大学张之沧的《科学观新论》,由舒炜光教授指导。张之沧成为我国第一位科学技术哲学博士。1989-1995年期间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产出较少,平均每年不足3篇。自2002年开始,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产出呈现明显递增趋势,具体文献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在检索的文献中,按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统计,排名前十五位的学位授权单位如图3所示。其中,吉林大学以152篇位居首位,东北大学以129篇居于第二位,中国人民大学以58篇居于第三位,北京大学56篇居于第四位,山西大学与复旦大学以39篇居于第五位,文献产出量居于前五位的上述高校占了全部文献的74.6%。从文献分布与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点分布状况可以看出,我国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的研究生机构仍然以北方为主,且博士培养单位较为集中。

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主题分析

对检索的文献数据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通过科学知识图谱可以直观展现我国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基本主题。科学知识图谱是当前科学计量学和文献计量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研究方法和工具。它以科学知识为计量研究对象,显示科学知识的发展进程与结构关系,属于科学计量学的研究范畴〔3〕。科学知识图谱通过直观的动态图像信息,对学科领域的演进脉络和研究前沿进行探索和预测,从而获得较为详尽的前沿科学信息分析结果〔4〕〔5〕。本文分析使用陈超美博士开发的CiteSpace信息可视化软件,它是近年来国际科学计量学和信息可视化分析技术研究最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软件工具之一〔6〕〔7〕。1)博士学位论文高频共现关键词分析通过CiteSpace信息可视化软件系统绘制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的关键词共现网络知识图谱(图4)。从网络图谱的整体来看,关键词共现网络中形成了以“科学哲学”、“技术哲学”、“技术创新”、“技术”、“认知与心理”、“可持续发展”、“生态哲学”等为核心的关键词共现网络群组,尤其是以“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为核心的两个研究群组是整个关键词共现网络的核心群组,构成了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传统知识基础。根据CiteSpace软件系统的运行结果,统计出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各个节点的计量指标。表2列出关键词共现频次在5次以上的全部节点信息。表中频次的大小是指关键词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共现的频次大小。突现率代表着某一时期内该关键词出现频次的陡增情况,突现率越大,意味着该词在某一时期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中使用次数增多的程度越明显。其中,“技术哲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哲学”、“技术”等关键词在近年来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中“突现”,这也折射出,我国科学技术哲学领域中近年来研究前沿的“技术”转向。在博士学位论文关键词共现网络知识图谱中,共现频次较大的节点主要有“科学哲学”、“技术创新”、“技术”、“技术哲学”、“可持续发展”等,共现频次最多的“科学哲学”一词的共现频次达32次,共现比率达到5%,这表明了传统科学哲学的研究在科学技术哲学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而“技术创新”一词的共现频次也达31余次,共现比率达4.9%,这表明技术哲学延伸出的技术创新相关问题研究是近年来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主攻方向之一。“价值”、“意义”、“科学”等关键词也保持了较高的共现频次,表明了传统科学哲学中的“意义问题”、“价值问题”仍然是科学技术哲学领域研究的重要方向。另一方面,在关键词共现网络图谱中,中介中心度的指标通常反映节点关键词在网络图谱中“中介”的重要作用,一般是连接网络中不同群组的关键节点。在选定的阈值下,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关键词共现网络图谱中,共有两个关键节点词(中介中心度大于0.1),“科学哲学(0.16)”、“科学技术哲学(0.1)”,这也再次表明了传统的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的研究在科学技术哲学学科领域研究中的重要地位。2)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主题结构在关键词共现网络基础上,进行聚类分析,以展现我国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主体知识结构,关键词共现网络形成聚类161个,可见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较高很多。按照聚类大小和研究的相关度,整理出10项关键词聚类群组(表略)进行分析。结合TF*IDF算法抽取的标识词〔8〕,总结当前我国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在关键词共现网络知识图谱(图略)中予以标注。从关键词共现网络的聚类结果分析,当前国内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博士学位论文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传统科学哲学的相关研究;传统技术哲学的研究;企业与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人的全面发展的研究;科学技术的伦理学思考;心理学与认知科学的研究;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问题研究;科学技术政策与管理;科技史与科技思想史的研究等。其中,从关键词共现的时间角度来看,人的全面发展的研究和科学技术政策与管理相关问题研究是近年来研究的前沿问题。在25年的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培养和教育中,科学技术哲学学科快速发展,研究的方向迅速呈现多元化,既延续传统的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的研究,也出现了顺应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本土化”特色研究趋向。例如技术的和谐性研究,基于知识管理的新兴技术与产业政策研究等。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下发后,国内学者也迅速展开了基于中国国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相关政策、战略性新兴技术等的研究,这些研究问题也将成为贯穿未来几年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上述是从对博士学位论文关键词的计量和信息可视化的视角进行的分析,具体的论文文献中包含了大量的具体的研究问题和方向,以科学技术的伦理学思考为例,出现了工程决策的伦理规约研究〔9〕;现代基因技术的伦理学思考等〔10〕。这些都大大丰富和不断推进我国科学技术哲学学科向纵向深远的方向发展。科学技术哲学的博士研究生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已经超过25年,科学技术哲学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研究深度不断加深,广度不断扩宽,研究方向也迅速的多元化。研究主题从20世纪80-90年代初集中于自然辩证法以及传统自然观等问题的研究到90年代中期—2000年基于西方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等最新研究成果评价的基础上的量子力学哲学、生命科学哲学、生态哲学、信息哲学等与科学技术紧密联系的哲学反思,再到21世纪从讨论具体问题的研究转向基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本质性理论研究,这一演化进程也与我国部分学者对科学技术哲学学术研究方向的描述基本吻合〔1〕。值得注意的是围绕国家宏观科学技术政策相关的选题一直是科学技术哲学学科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方向。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11篇

关于“政治哲学”这一议题,学者分别从西方社会契约论、公民权利、政治制度与政治治理等不同视角进行了阐释与讨论,展现了政治哲学在由近代到当代的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图景。关于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人性善恶的假定在社会契约论的诞生过程中的地位及其影响;二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和卢梭等西方契约论代表人物对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阐释方式、特点、传承及其后世影响。与会学者还就公民权利的正当性及其实现途径、政治制度及政治治理等问题做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生活世界”这一议题也受到与会学者的关注。学者们结合自身的研究成果发表了不同的学术见解。集中探讨的问题有:一是研究生活世界与形而上学的关系,尤其强调生活世界对形而上学的维修作用。二是研究生活世界和政治伦理的关系,强调实践的自足与工具化是联结两者的重要纽带,同时主张通过对生活世界的历史演变进行追踪来界定生活世界所具有的积极和惰性的双重特征。三是研究生活世界与实践哲学的关系,强调生活世界是人的生存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事实。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论入手阐释了自己关于实践哲学的见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研究方向:一类是研究实践哲学与修辞学、解释学的关系;另一类是研究实践哲学中的某类代表性议题。

作为西方哲学传统的核心研究领域“形而上学与认识论”在本次研讨会中受到了与会学者们的密切关注。学者们就笛卡尔、康德、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等哲学家的相关思想从较为新颖的角度做了阐释。其中,引起与会讨论者广泛关注的有如下几种研究议题和方向:一是研究自笛卡尔以来,经胡塞尔、海德格尔等哲学家的理论构建所体现出的一种对深层生命态势的关注和一种面向实事之思;二是关注西方理性主义代表笛卡尔对于“激情”这个非理性主题的研究脉络,通过研究笛卡尔所阐释的激情的两重内涵即内在感觉的激情和灵魂的激情,以使笛卡尔哲学的思考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充,凸显了在使用理性主义方法的同时,如何使感性与理性相协调的问题;三是研究分析哲学的黑格尔转向,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分析哲学的创立者究竟反对黑格尔哲学中的哪些内容;四是研究知识主体在哲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地位问题。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领导者;行政管理;哲学思维

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的方略得以深入实施,政府行政管理日趋法制化、规范化,依法行政正在成为行政管理常态。近些年,随着管理哲学思维在各个领域里广泛的运用,越来越多的人在思考、审视和探索,即在依法行政的管理层面之上,哲学思维下的管理是不是应该更多地成为行政管理的更高境界。特别是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各级行政领导,在面对纷繁复杂、突发多变的社会、政治、经济时代,如何判断事物的发展演变趋势,迎接面临的管理危机的挑战,做出正确的抉择,高超地、以人为本地统筹好全局,领导和管理好正午的开展和运行,都是是至关重要的。每个领导者正确的管理行为往往来源于理性和哲辨的思维。

一、从哲学的视角审视新形势下的行政管理

从古至今,管理的文化都是以渐进、积累的形式在发展着的。几千年来,在世界管理发展史中,中国应该说是一个文化巨人。正如“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所透射出的那种理念,中国最具融合性,把东方与西方管理文化的特点,融于自己民族管理精华之中。中国人所具有的高深的管理文化内涵及修养,曾达到过世界最高水平。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建立起一个主要以功绩为基础的官制体制机构,使用相当少的训练有素的领导者、管理者来处理大量的问题,并用哲学思想来进行行政管理。关于这一点,就连世界管理大师马克斯・.韦伯也不得不承认,西方的管理体制从中受益匪浅,以至它成为直到19世纪后还仍有效能的样板。这种民族自尊和民族自信应是21世纪中国的行政管理引以为荣的。然而,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民族的管理水平从近代开始落伍了。从国际视野来看,在刚刚过去的20世纪,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我国既面临着发挥后起效应、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也受到了发达国家在科技、经济上占优势的强大压力和激烈竞争的严峻挑战。其中包括行政管理、企业管理等在内,我们与世界先进管理水平差距甚远。从国内角度审视,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将与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共同面临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新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生活出现的多元化、丰富化,旧的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同新的市场经济、新的社会生活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日益突出。现实的中国面临着改革以来社会深层次矛盾的尖锐化:市场机制与某些政府行为的矛盾;政治权力公共性与少数权力腐败的矛盾;利益分化与共同富裕的矛盾;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与工人阶级主体地位的矛盾;政治文化价值多元化与社会共同理想的矛盾等等。所有这些,无疑都对21世纪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落后就要挨打,这正是应该成为我们国家高中级公务员民族忧患意识的基础。只有在哲学观念上树立奋起直追的紧迫意识,在虚心学习当代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同时兼容并蓄,不断继承、发展和创新中华民族潜在的文化管理内涵,进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哲学。

二、哲学思维对于当代行政管理实践的功能

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制化和制度性规范,但行政管理的最高境界应该是哲学思维意境。特别是对各级行政领导而言,要在以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为基础的前提下,将对管理的认识提高到哲学的高度上来思考,同时对各种管理实践活动,用一个正确的哲学思想来指导,那管理行为和效果都无疑会提升到一种新高度。近年李瑞环同志曾写了一本书叫《学哲学,用哲学》,书中用很多活生生的事例来殷切希望和诚恳告诫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多学习和研究哲学,用哲学的思维指导好实践活动。那么哲学对当代行政管理的意义和效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综观哲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历史,至少可以这样认识到:哲学或无小用,却有大用;或无近用,却有远用;虽无浅用,却有深用。其实,“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无论在过去还是今天,都是一种有着深刻实际意义的哲学理念。管理哲学从哲学的高度,科学地阐明管理过程的哲学机制,从而从最高层次的管理意识和观念的总体上,给予领导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提供世界观、方法论的规范和导向。

1.哲学能够揭示领导工作的根本规律。哲学是人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们对待世界的总看法、总态度。哲学所揭示的是世界事物发展的普遍的根本的规律。由于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不同,社会实践的任务不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唯物辩证法研究的重点有所不同。我国正在步入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全力加强对社会的公共管理。更需要具有专业的深厚的知识和根基,经济建设必定是更困难、更复杂、更要遵循规律、循序渐进。列宁说,整个关键不在于政治权力,而在于是否会管理,是否会正确地安排人员,是否会避免细小的冲突,使国家的经济工作不致间断。这就是说,要学习管理科学,认识管理规律,掌握管理辩证法,造就一代总揽全局、高瞻远瞩的有效领导者,也就是说要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会管理的辩证法是根本,这也是事关总体全局的根本大计。

2.哲学可以解剖领导实践的根本问题。领导是社会实践一种特殊的活动,是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之间相互矛盾和作用的过程,是管理主体的思维对管理客体的存在之反映和变革的过程。所以,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的关系问题,是领导实践中的根本问题,也是管理哲

学中的核心问题。说:“除了我们的头脑以外,一切都是客观实际的东西。因此,学习和认识的对象,包括敌我两方面,这两方面都应该看成研究的对象,只有我们的头脑(思想)才是研究的主体。”管理过程就是领导者对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两个方面的认识和运作

过程。

三、行政管理者应具备哲学素养

在当代,行政管理的效果集中通过行政领导的管理实践活动反映。那么要提高行政管理的整体效能,行政管理者应不断提升自身的哲学素养。具有哲学素养的管理者,能够把书本的真理变为生活中的原则和个人的内在智慧,能够使行政管理超越制度管理的阶段提升到更高境界。何为哲学素养呢?哲学素养是指人在具备了一定的哲学基本知识之后,对“自明性”自觉的哲学思考,从而具有探求自然、思考社会、追问人生乃至求索宇宙的哲学智慧。行政管理者具有较高的哲学素养对于提升“五种能力”、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至为重要的意义。

1、哲学素养能造就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人的素养有思想素养、文化素养、科学素养、艺术素养等等,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哲学素养,哲学素养对于行政管理者来说尤为重要。行政管理者的哲学素养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行政管理者远大的政治眼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政治道德提供了世界观基础。同时,管理者的哲学素养也有利于提高人格素质和专业素质。总之,哲学素养对管理者综合素质的造就起着统帅和指导作用。

2、哲学素养能提升管理者的理论思维水平。哲学是一门追本溯源的学问,这种“爱智慧”的过程本身也积累了深邃的智慧。只有把问题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才能进入到哲学思考的层面,才能感受哲学思想鲜活的气息。学习马克思哲学是提升管理者哲学素养和理论思维水平的最佳选择。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最精致、最珍贵、最看不见的精神都集中在哲学思想里”。理论是人类社会的航标,理论对管理者来讲更为重要,没有理论的指导,管理者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换句话说。任何管理者都要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而哲学素养就是管理者理论水平的根基。管理者只有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才能做到“有理”、“讲理”,实现管理的目标。

3、哲学素养能增强管理者的反思批判能力。反思批判能力是管理者哲学素养的最高境界,管理者的哲学素养就是使他们具有从自觉的反思的维度去看待问题的能力,这种思维取向要求管理者对现实的理论和实践去进行追问、判别,不唯上不唯书,能够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有效地用理论去引导行政管理实践。

【参考文献】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政治;善品;基本行为;正义;构造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9)01-0028-07

人们已经从事了几千年的政治哲学研究,但什么是政治哲学这个质询却似乎是一个新的问题,并且迄今依然是悬而未决的。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论断却关涉现代学科划分的深层理论和困难。这个质询所要求的答案是关于一门学科的界定的,这是一个现代的问题。上面说政治哲学已经为人们研究了几千年,这是就其内容而论的,亦即今天归在政治哲学名下的那些议题和内容在几千年前就为古人所关注和探索。不过,人们并不以政治哲学这个名称来指称那些研究,他们或者以其他的名称来称呼它们,或者根本没有这样的意识。这不仅因为学科体系乃是现代知识体系化和学术制度化的结果,而且也是由于政治哲学的内容和对象向来就与相关的政治、道德、经济和法律等问题盘根错节地结合在一起,因而被看作是政治的、道德的或综合的研究,而没有为之划出一个单独的领域。即便到了20世纪下半叶,在英美,政治哲学的学术活动在多数人看来也是属于道德哲学或其一个部分,而在德国,政治哲学更是一个新的名称,依照德国的学术传统,相关的研究是归于“法和国家哲学”或“法和国家的哲学伦理学”这样一类名称之下的;在那里,政治哲学这一名称只是代表了英美学术活动的影响,尽管它呈现出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的趋势。在英语学术界,政治哲学不仅被归于道德哲学之下,而且也通常与法律哲学、社会哲学甚至一般社会理论杂糅在一起。

这些现象一方面表明,政治哲学在学科分类上的确是一个新的科目,因为迄今为止将政治哲学从道德哲学分离出来,以及与其他学科区分开来,依然是一项尚未完成的工作;诚然,这种区分并不能够在政治哲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但它却要奠定自己的基础,澄清和界定自己的核心内容与研究对象等。另一方面,它也为把握政治哲学的内容和对象提供了指针。诸如法和权利①、国家、社会以及组成社会的个人,都是政治哲学的关切所在而构成政治哲学的对象范围。不过,政治哲学并不只是一般地研究这些问题,而是研究作为它们根据的观念,或者说价值;就此而论,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有着某种共同的基础。

那么,像法和权利、国家、个人和社会这样一些不同的实体和领域是如何与政治哲学相关的?或者准确地说,它们的哪些内容或层面对于政治哲学来说,乃是具有某种或某些共同性的东西?倘若说对观念、原则等的追根究底式的研究,正是哲学的本务,那么这些共同的东西在政治哲学的名下就是政治的东西,也就是说,无论法、权利、国家还是个人与社会都有某种在政治与政治哲学视野之下共同的东西。于是,就如法哲学乃是关于法和权利的哲学研究,国家哲学乃是关于国家的哲学研究一样,政治哲学就是关于政治的研究。就是关于那些具有共同的政治性质的东西的研究。那么政治在这里意谓什么?从歧见丛生的无数观点中,我先选择两个典型的观点来进行分析,这不仅可以使人看到关于政治理解之间的巨大差异和尖锐对立。而且也可以让人看到政治哲学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内容和对象上的巨大张力。

一种是现代的古典观点,它是由施特劳斯表述出来的。这样一种特别的情况对我这里的阐述具有一种特殊的帮助,它让人同时了解古希腊人关于政治的观点及其现代的奋庸者的思想。

施特劳斯是着力回答什么是政治哲学这个问题的先行者。他这样来规定政治哲学:“于是,政治哲学就将是以关于政治事物的本性的知识取代关于政治事物的本性的意见的努力。政治事物按其本性要经受赞成与反对、选择与拒绝、颂扬与谴责。出于政治事物的本质,政治哲学不是中立的,而是对人的服从、忠诚、决定或判断提出要求。倘若一个人不是严肃地对待它们的明白的或含蓄的要求并据好与坏,正义与不义来予以判定,换言之。倘若一个人不是以某种好或正义的标准来衡量它们,他就不能理解政治事物之为政治事物的如其所是。要做出坚实的判断就必须了解真正的标准。如果政治哲学希望正确地处理它的主题,它就必须争取获得有关这些标准的真正知识。政治哲学就是要真正地既认识政治事务的本性又认识正当,或善,政治秩序的努力。”

施特劳斯的观点可以分析如下。第一,政治哲学就是一种知识,而不是一种意见,知识或认识与意见的区别,当从柏拉图的区分上来理解。其高下之别自然就不言而喻,前者是持久的、永恒的、真理性的东西,在后者是暂时的、晦暗的、不真实的东西。第二,这种知识不是中立的,而是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或者说善恶标准作出判断的,并因而要求人遵从等等:换言之,没有这种价值判断与以之为基础的要求与主张,就无所谓政治事物,自然也就无所谓政治哲学。第三,政治哲学的基本任务于是就有两项,其一是认识政治事物的本性,即它要对人提出一定的要求,包括道德的要求与意志的要求;其二就是获得关于正当、正义或善的知识。这就是古典政治哲学的现代表达,或者说,对古希腊人思想中所包含的政治哲学思想的现代概括与重述。

柏拉图的知识论是其理念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就意谓存在着一种确定不变的知识的对象,后者不仅是精神性的,而且也独立于这个现实的世界而存在,但却是这个世界的样板。这一观点在现代很难为人所接受,并且与现代政治哲学以及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相冲突。由此,施特劳斯所谓的政治事物的本性和正当、正义或善的知识从其本义上来说就是某种外在于现实世界而却要为这个世界立则的价值或观念;而人们必须按照它们来对这个世界作出判断和决定。不过,施特劳斯并没有直接申明我上面所提示的那些古典观点的深层意义。但这样也就会造成根据阙如的漏洞。这些观点所表明和提示的是那种古典政治哲学或者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在基本哲学立场上面的区别,而正是这些根本性的差别使得善恶、正义与不义这些概念具有大相径庭的意义。

那么,政治在施特劳斯那里究竟意谓什么呢?施特劳斯的观点依然是古典的:“政体(regime)意谓那样一种整体:我们今天习惯于主要地以一种碎片化的形式来观看它:政体同时意谓一个社会的生活形式,它的生活的样式,它的道德的品味,社会的形式,国家的形式,政府的形式,法律的精神。我们要试着把简单的思想与复杂的思想联结起来,它以政治(politeia)这个术语将自己表述如下:生活是指向某个目标的行动:社会生活是指向只能由社会来追求的这样一个目标的行动:但是为了追求一个特定

的目标――它也是社会的全面的目标,社会必须以符合那个目标的方式组织起来而被赋予秩序,构成起来而被赋予法律;然而,这就意谓,在这个权威之下的人们必须调整而去适合那个目标。”

施特劳斯的政治概念因此有两个要点。第一,政治就是政治共同体生活的全部,从道德到政治,包罗无遗;第二,整个社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政治就是一种追求这个目标的行动:整个社会就是为了这个目标并且根据这个目标而组织起来的,一切秩序和法则也是依此而建立起来的。上述观点既关涉哲学的立场,亦关涉方法的问题。所谓哲学立场就是指共同体的目标,这种古典的政治观在古代是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因而具有现实的意义,这不在这里的题目的范围之内,但它在现代社会中是否还具有意义却是大有疑问的,因为它与社会的多样性和观念的多元性是正相抵触的。从方法上看,此种做法,即要求包罗无遗地控制一个社会,或者退一步说,将一个社会完全地安排或组织在依照一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秩序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可能的,并无成功的事例。在古希腊,一些城邦之所以能够接近这个目标,乃是它原本就将人类的大部分贬为非人,然而尽管如此,它们也无法达到这样的目标。在今天,由于政治一社会共同体的规模巨大,所有人享有同等的或大体同等的资籍,从而人的多样性与社会的多元性更其复杂,要在施特劳斯所谓自由的状态下确立某个共同的目标(而在古希腊所谓城邦的共同体目标就是道德目标),是完全不可能的。

出于这样一种复古的理想,施特劳斯认为政治哲学应当与政治科学就是同一个东西。政治既然就是那种包罗万象的社会的行动,那么政治事务也就等于人类的全部事务或整体事务。而政治科学也自然而然地包括对人类全部事务的研究。政治哲学也就是这样一个囊括一切的学术活动。因此,他不仅不承认哲学、人文学科与其他经验学科之间的区别,也抗议包括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现代学科相对于政治哲学的独立和彼此之间的分立。据此他断定,政治哲学在今天已经不复存在。

施特劳斯在现代追问政治哲学的真谛,结果却是古希腊政治学的重述,而后者至少有两个要点在今天是无法获得确证,也无法为人所普遍接受的。首先就是社会共同目标的观点。现代社会虽然必须遵守一些使自己能够构造起来的基本观念与原则,但并不接受某个特定的道德目的为社会的唯一或最终目的。社会共同目的说虽然是古代政治思想的理想。但即便在那个时代它也不具有普遍性。其次,政治只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层面,尽管是至关重要的层面,但决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虽然施特劳斯将政治作了最为广泛的理解,事实上,今天人们所理解的那种政治在古代社会所起的作用远没有道德所起的作用大,并且也没有像在今天社会生活中那样普遍化。

另一个关于政治的经典定义是完全现代的观点,这是由韦伯提出来的。韦伯完全从经验科学的立场来分析什么是政治这个问题――这是与施特劳斯针锋相对的立场。韦伯的界定直接从国家来着手,“我们打算只从一个政治团体――也就是今天的国家――的领导权、或该领导权的影响力这个角度,来理解政治。”在韦伯看来,国家的特点在于它所拥有的特殊的手段,这就是使用暴力。“国家是这样一种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请注意,‘疆域’也是国家的特征之一。现在的特点是,其他机构或个人被授予使用暴力的权利,只限于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唯一来源。因此,对我们来说,‘政治’就是指争取分享权力或影响权力的分配的努力,这或是发生在国家之间,或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团体之间。”可以看到,韦伯这个定义具有某种马克思主义的色彩,因为后者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此种镇压既包括政治统治,亦包括经济压迫。不过,韦伯的定义比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更具一般性,并不仅仅将权力局限于镇压和压迫的功用。不过,暴力垄断虽然是国家的典型标志,但却不是一般政治的核心,政治的核心体现为权力分配,而权力却是有其指向的。在这里。倘若人们考察以权力为中心的政治行动,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政治的范围原本要比国家的界限宽广得多:换言之,政治不仅先于国家,而且其行动也比作为政权机构的国家的活动要广泛和深入得多。

因此,在现代社会科学的领域里,政治的界定对人们来说也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一致的。达尔在分析现代政治时指出,“亚里士多德和韦伯称之为政治的每项事物,拉斯韦尔也称之为政治,但拉斯韦尔认为是政治的某些事物在韦伯和亚里士多德看来可能不是。例如,拉斯韦尔就认为一个商行或一个工会,也有‘政治的’方面。因此,让我们大胆地把政治体系定义为任何在重大程度上涉及控制、影响力、权力或权威的人类关系的持续模式。”达尔这里所说的控制、影响力和权威的人类关系都可以归在一般的权力及其作用之下,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就是人类群体之中的权力运作。就此而论,达尔的观点并未脱出韦伯定义的窠臼,只不过后者的定义更为狭窄和确定,政治仅仅与国家权力的运作有关,而不包括那些无关乎国家形式的权力运作。对政治作尽可能广泛的理解,比较符合学术兴趣的一般要求,或者满足学术彻底性的要求,而对这里的主题来说,韦伯这样有其限定范围因而具有典型性的定义却更切合政治哲学之政治的特点。

在甄综各种观点和考虑的基础上。我认为,在政治哲学的视野之下,政治可以规定如下:政治是人类在一定共同体内为分配社会善品而发生的行动。这里所谓的共同体一般具有一个垄断这种分配权力的最高机构、一定的制度、一定的领土。政治的范围无论是就人类社会一历史的时间维度来考虑,还是就其空间维度来考虑,都要大于国家的界限。然而,无论如何,国家是人类政治行动最为集中、典型的场所。

因为,政治哲学所关涉的政治原则不仅具有普遍的性质,而且也具有强制的性质,而一种原则的普遍运用和强制实施在现代社会只有在一个像国家这样的共同体之内,才是可能的,才有其现实性。从另一个角度说,正是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形式才需要普遍的原则来构建其主体结构。从作为一门学科的一般意义着眼,现代政治哲学所要研究的那些政治价值观念,正是为具有这种性质的原则提供根据和理由的,这样的界定就切合了政治哲学的历史的分析与批判的工作,而就政治哲学的营造的性质来说,它为甄选基础政治观念及原则提供了范围与性质的指导。

毫无疑问,我上述的定义和韦伯的定义依然是实证的,而非哲学的。这里可以来看一个有关国家的但却属于哲学的规定。“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即一个在若干有关国家应如何组织的问题之前的问题,是任何国家究竟是否应当存在。为什么不要无政府呢?由于无政府主义的理论,倘若站得住脚的话,切掉了政治哲学整个主题的支撑。所以从考察其主要的替代物来开始政治哲学是适当的。那些认为无政府主义并非一种没有吸引力的理论的人们,会认为

有可能政治哲学就在此终结了事。”很显然,政治是什么以及国家是什么,这些均属于实证科学的问题,而国家是否应当存在这样的问题,才具有哲学的性质。诺齐克这个问题其实也并非纯粹哲学的,它包含了实证的科学可以处理的内容,人们能够从经验的层面来提出某种回答。政治哲学的纯粹关切当就实存的国家提出国家应当如何的问题。

无论韦伯的定义还是达尔的界定都没有关涉政治权力应当如何的问题,而这对政治哲学来说乃是根本性的。在诺齐克问题的基础上,人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要有这种性质而不是另一种性质、这种类型而不是另一种类型的政治权力;或者更为直接地要求,政治权力应当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政治权力虽然抽象地说可以出于任何可能的理由并用于任何可能的目的,但是它的正当性始终是受到人们追问的,是要经受人类理智的质疑并在其中获得诠证的。在韦伯定义以及达尔诠释的基础上,我可以补充说,政治权力的一般而根本的目的和指向乃是社会善品的分配。而所谓社会善品就是指从权利、财富、地位一直到环境、教育等等社会之中为每一个人所必需、所追求和所尊崇的东西。

现在,我可以进一步来规定政治哲学之政治。所谓政治就是指在一个共同体内强制而普遍地分配社会善品的行动。换言之,以分配社会善品为根本目的的政治始终是在一定的共同体之中依照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制度而普遍地实现的。这样一来。考察的视角就发生了转变:我不再从现存的政治权力及其机构出发来考察它们的行动,以及追问它们的根据,而是从公认的社会善品人手来探讨和研究如何分配它们的原则,以及其观念的根据。这样一来,政治哲学之政治在理论上就从现存的政治现象之中抽象了出来,它不再是对那个现象的描述与概括,不是政治哲学研究的理论前提,反而成为政治哲学这种思想活动的结果,政治在这个意义上是由政治哲学构造出来的。这样构成出来的政治对于政治哲学的学术活动以及其他学术活动就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为考察、分析和批判历史上既有的政治提供范式,另一方面为理想的政治共同体制定蓝图。

在这样理解下的政治哲学就是一种构成的理论活动或者说营造的哲学思维,而后者的产物就是一种理想的政治活动,在罗尔斯所谓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后面的那些代表的活动就是一个经典的例子。理想的政治也就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的政治,并且在政治哲学中,这样的规范是先于政治行为的,而不论在实际的社会一历史中,规范事实上来源于人们对现实的政治行为的反思与评价。政治哲学并不描述实际的政治现象,也不对之进行实证的分析,因此它之构造理想的政治行为或活动重在其模式,而后者的观念形式就是规范或原则。在此文中。理想的政治行为也就是社会善品的分派活动。因此。现代政治哲学的中心关切也可以说就是社会善品分派的规范和原则的构成与确证。

所以,现代政治哲学的工作是有其限度的,它并不具体地去设计、制定和安排实际的政治制度与机构,也就是说,并不处理由人类最为基本的政治行为模式所衍生的其他更为具体的也更为复杂的行为模式。因此,它只是构造社会善品分配的一般原则,为这些原则提供观念的根据,从而证明这些原则的正当性,亦即为这些原则提供确证。这些构造与确证就要直接关涉个人、社会及其各种形式的团体,并表明对它们的基本态度。不过,在实际的理论进程中,这些关系并非单向的,而是双向的或多向的。这里我可以总结说,政治哲学的中心关切与任务就是为社会善品的分配提供原则,作为原则根据的观念,以及对上述两项的确证,即正当性证明。在今天,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此为中心关切,就会失去自己存在的理由。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就是以这些观念性的东西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关注,尤其是得到人们的重新诠释、确证和营造为契机的。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就是为一套适当的制度寻求一个共同的基础以保卫民主的自由权和平等,而这样一种基础首先是观念性的东西。

当然,根据各种政治哲学的实际学术形态,我这里也可以对它作出如下的中庸的规定:政治哲学研究上述政治行动所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所从出的价值观念,这些观念的基础;研究根据这些原则构成的社会基本制度和结构;研究不同的政治哲学学派就此提出的各种判断和观点:政治哲学同时还研究有关上述问题的方法论。

至此为止,我对什么是政治哲学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初步的回答。不过,即便就此而言,这里还有三点需要作进一步的阐发,即1)正义,2)作为人的行为的政治活动,以及3)社会目标。

第一点关涉对正义的理解。抽象来说,正义是对政治行为或活动的一种积极的评价,或者用形而上学式的术语来说,是指政治行为或活动的某种性质。正义判断总是以某种相应的观念、规范或原则为标准和前提的。于是,从哲学上来说,政治哲学的主题就是正义。因为政治哲学并非提供任何一种政治行为规范,而是要构造和确证某种正当的或对的政治行为及其规范。政治哲学在这个意义上也就可以称为正义哲学。

第二点关涉对作为人的行为的政治活动的理解。前文已经提到,政治哲学研究人的政治行为及其规范,其旨在营造理想的基本政治行为模式及其规范。它并不以人的政治行为的实证分析与考察为中心关切,也不从经验上研究上述基本政治行为与所有其他行为之间的关系。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人的基本政治行为在理论上以及在实践上直接关涉人的其他基本行为模式,比如经济的或法律的行为方式,并且政治哲学所构造和确证的基本规范同样也是适用于人的其他行为的基本原则。

所谓的人的基本行为的说法蕴涵了作为整体的人的社会行为,而后者就是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区分的根据并不在于人的行为的区分,而在于不同的视角、着重点和方式。这就是说,不是因为人的行为原本就分别由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或其他的行为组成的,而是因为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和历史的等等视角从人的整体行为之中抽象出不同的层面。人的任何一个特定的行为都是整体的,都可以从上述不同的视角来考察,也就是说,都具有经济的、政治的等等意义。这样,人们就可以明了,政治哲学与政治学、与经济学等等的区别,并不在于对象的差异,而在于视角的不同。现代学科之间关联以及挪移的可能性就在人的社会行为原本就是整体的和重合的。

不过,这里有一个关键之点需要注意:一旦说到人的基本行为,这就意谓某种哲学的反思与构造的性质。政治学是对人的行为从权力关系或善品分配角度所作的实证研究或考察,而政治哲学探讨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规范,并且旨在营造和确证某种被认为是正当的规范。前者重在分析和考察人的政治行为是如何的,当然也会关涉人的政治行为的规范是如何的问题,而后者重在关切人的政治行为的规范应当是如何的。两者的区分就关涉事实与价值两分这个经典问题。政治哲学作为一门旨在营造和确证正义规范的学科,它面临特殊的理论的和实践的

困难:它构造和提出一套正义规范或原则,但后者又必须得到社会成员或现实的人的实际接受才能够成为现实有效的东西。现代政治哲学一方面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其所营造的规范的应当的性质,另一方面又要着力建立这些规范或原则与实证现象之间的复杂却又必不可少的关联,并且尤其重要的是,那些被营造起来的规范总是被期望落实为现实的行为。

这里稍微提及一下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区分以及相应的方法论问题或许是有益的。正如人类认识史和学术史所表明的那样,在实际的认识过程和学术活动之中,人们自觉地意识到应当如何与事实如何之间的区别,是很晚的事情。这种区分最早是由休谟清楚地表达出来的,随后的经典模式就是康德予以截然分别的理性两个领域――尽管康德坚持理性本身是统一的。19世纪末及20世纪初的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曾试图通过价值、历史性与经验或实证性的区别,在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划出清楚的界线。这样一种努力即便也依然是有意义的因为以好坏判断或日价值判断来代替事实研究,在今天依然是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研究中的现实危害。在中国,此种情况为害尤甚),不过,所谓的区分只有在严格的限定下才有实际的效果。因为价值的标准与历史性的标准并不是同一的;历史性的东西同样也涉及事实,而价值的东西也涉及一般性。这就是说,当新康德主义者努力诠证某门人文学科。比如历史学因其处理历史性的东西因而乃非经验科学时,他们并不能够同时说,它就是一门价值性的学科。同样,当人们说伦理学是一门价值学科时,他们同样也不能说它就是一门历史性的学科。后者仅仅处理一次性发生的事件。

当然,不同意价值与事实之间的两分,作为一种理论态度,比如普特南的观点,自然也有提醒人们自然语言复杂性的作用。然而,他关于价值与事实之间区分消解的根据,却也可以用来证明一切事物之间区别的消解,比如事物与观念之间区别的消解,进而一切学科之间区别的消解。这自然是一种极端而又复古的做法。不过,普特南的论证基本上是不成功的。

倘若对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区分没有清楚的意识和方法论上的自觉,那么逾越价值与事实的界限就是难以避免的,而事实上在现代学术活动中,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尤其明显地体现在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泛滥之中。韦伯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对现代学术造成的危害,从方法论上对经验的学术研究提出了价值无涉的要求,这个要求至今依然是有效的,尽管现如今一些学者也不能够准确地理解韦伯的意思。在今天,混淆事实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其危害并不仅仅限于学术领域――人们以价值判断代替对事实的经验考察。往往是谋取某种影响与现实利益的有效手段:既避免了艰苦的实证的研究,又可以博取道德的或意识形态的虚荣――而且也同样影响现实政治。在人类历史上,总是有人倾向于用其价值判断或意识形态观念来矫饰事实,或者直接地将其混充为经验的实在。

第三点关涉社会目标。这里需要稍作说明的是,倘若人们将社会目标理解为共同体的某种共同的规范以及由这些规范导致的社会状态,比如良序、稳定、繁荣等等,那么社会共同目标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为现代政治哲学所接受的,甚至也可以说,现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就是达到这样的社会共同目标。然而,任何超出这个意义上的目标,涉及任何特定的、具体的内容的社会共同目标,都不在现代政治的关切之内。政治哲学所要构成的基本行为的规范的核心在于每一个人的平等的资籍和相互兼容的自由权,而个人的生活目标也是其个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当把一种特定的目标,无论是道德的、还是宗教的或者政治的目标,当作社会的共同目标,其结果必然造成个人之间资籍的不平等,从而导致奴役的结果。政治多元主义作为现代政治哲学一个核心信念所要表达的正是这样的思想:在社会基本规范之下,所有其他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传统的、审美的或者文化的差异的存在都是正当和合理的,并且在不违反基本规范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冲突或许正是社会发展与生动活泼的动力。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字:约翰.杜威;实用主义政治哲学;影响分析

前言:作为一名具有时代感和责任感的哲学家,杜威对美国社会在转型时期所进行的巨大的社会变迁产生了深入的思考,从而形成了对后人影响巨大的新的时代观,同时杜威在对新的时代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思索的中,提出了自身的社会政治哲学思想。

一、思想理论背景和收到的影响

(一)黑格尔哲学思想对杜威的影响

杜威在青年的年纪里很大程度上是接受了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的。在19世纪的时代,德国的高等学府在全世界都享有盛誉。自从1807年由费希特提议所以创建了柏林大学以来,在这所大学里就聚集了很大一批造诣颇深的哲学家和学者,从而推动了当时的哲学思想和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在当时,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刚刚兴起的美国,所有国家都以能到德国进行留学为荣。所以造成了德国在当时世界中的学术研究中心的环境。杜威年轻时的哲学老师是哈里斯和莫里斯这两位都是研究黑格尔哲学思想方面的专家。在1867年,由哈里斯创办的《思辨哲学》杂志,向人们传播了德国黑格尔的古典哲学。同时杜威在该杂志中发表了很多的文章。当时的杜威被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深深地吸引,而他自己也从来不隐晦黑格尔对其深远的影响。所以可以说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观是由黑格尔启蒙的。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对于杜威来说,其影响是存在于内在的并且是十分深远的,纵观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能够很明确的看出杜威对于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不仅拥有形式上进一步的模仿而且拥有对黑格尔的精神实质上的认同。虽然杜威的思想哲学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黑格尔所说的哲学思想,但是杜威实用主义哲学所采取的是一条有一定的区别于黑格尔的理智形又有所想似的道路,因而他所走的其实是一条具有经验哲学的科学道路。然而,就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基本内在和基本含义而言杜威同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有着内在的一定相似性。所以能够这么说,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对于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形成同时对于新的个人主义哲学思想的提出,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达尔文进化论思想对其的影响

杜威一段时间以内都在致力于将达尔文所说的进化论与自身的哲学研究结合起来。杜威从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中发现了如何消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矛盾;就总体上来说,达尔文的进化论对杜威所造成的影响能够在很多方面表现出来。在杜威的《达尔文主义及其影响》一书中主要所讲述的是对生命现象也就是所有有机体对其生存环境不断的适应的过程,其实都在处于永不停顿的不断变化之中。在杜威的哲学思想中,有着极为强调人类万物的生长概念的普遍含义,而且杜威的哲学思想中的生长是一种具有积极的特性、进步的性质生长活动、并不是消极方面的、障碍生物前进的那种生长,正是受到这种具有积极进化的生长的思想的影响的哲学理论,构成了杜威的哲学思想的中心。表F出了杜威哲学思想中对生活和经验相对统一的认识,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3]。

(三)詹姆士机能心理学思想对其的影响

詹姆士所说的意识流得学说认为,人类的意识是一个能够连续不断的流动的个体。詹姆士形人类的容意识就如同自然界中的河流一般,并且称人类的意识为思想流或主观的生活之流。虽然詹姆士所说的意识流方面的学说是一种处于心理学中的概念,但是詹姆士的这种学说同时也具有处于哲学层面的特殊意义。詹姆士同样受到了达尔文的进化论的启发,将人们的心理活动看作生命的机体为了适应环境而形成的一种人体机能。在詹姆士的机能主义心理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理论基础就是詹姆士把人的日常心理活动认作是人体的机体正常的一种日常生理机能。詹姆士反对把人们的意识活动视为一种十分神秘不可测的东西,而是认为人的意识是生命赋予人脑的一种正常机能,相对的和大脑活动相对应,随着大脑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意识和大脑这两者之间一直处于一种互相作用的正常因果关系之中。詹姆士的意识流学说中认为在人脑中的各种活动的状态变化决定着人类的心灵变化出现的状态,詹姆士反对将人的心理精神得活动过程与人脑的物质的活动过程过程进行分裂开的二元论思想。而杜威正是从詹姆士的意识流心理学中所说的真正的生命的活动视角来看待自身的实用主义哲学,这才产生了一种新的属于杜威的哲学思想。杜威在詹姆士意识流的心理学思想方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同时杜威通过自身的实用主义哲学心理思想的继续的研究进入了对于经验哲学这一新兴的哲学样式的研究。

二、杜威实用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

(一)杜威对传统哲学的批判

杜威对传统的西方社会哲学进行了批判,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哲学思想,树立了自己的哲学旗帜,将西方的社会发展引领到了一个全新的方向,让西方正式步入了新的哲学思想时代,加进了西方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的一段历史时期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社会环境的大幅度变迁,传统的哲学思想用以生存的环境和社会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了。此时的社会比过去民主,脱离了传统哲学产生的奴隶制社会,同时科技的发展也逐渐变得迅速,由此可见,传统哲学思想坚持的等级区分理论的二元论哲学思想已经逐渐不适合当时的时代了。因为这种原本起源于生活本身的传统哲学思想逐渐的变得忽视解决人们的额现实生活的问题,因而产生了许许多多的与生活并无关系的论点,因此这样的传统哲学思想遭受到了不断的抨击,致使传统哲学逐渐失去了人们的信任。所以杜威率先指出:哲学理论现在正处于被抨击的困境的原因是:人们所拥有的用的知识愈发增加,但是哲学就越忙于去完成与人们的人生生活无关的任务。

(二)哲学应为现实生活提供指导

哲学为生活提供指导使杜威的实用主义哲学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杜威的哲学思想的主题内容。也是由于这种的情况,杜威更好的进行了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的研究,并对后世造成了深切的影响。

结论:杜威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在世界的社会发展中,杜威的理论被人们多次引用,并广为流传,为现代化社会做出了贡献,也为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进步给予了有利的理论依据,让世界更加平稳的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国清,刘腾. 杜威实用主义政治哲学考察[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4):73-82.

[2]王贞. 杜威实用主义哲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行政哲学论文范文第15篇

爱因斯坦曾言,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质疑精神是创新的源泉,在哲学上体现为对既有结论与既有前提的不断反思与怀疑,对既有权威的无惧挑战,表现为对于真理的不懈追求。这内涵着一种意向,即作为有限的个体甚至人类整体永远行进在对真理的探寻路途上,一步步趋向真理。从一定程度上说,哲学就是一种提问方式的转化,正是基于此,哲学才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哲学活动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哲学“爱智慧”的本质和品格。

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这是在马哲教学中还原哲学学习的本色、遵循哲学问题至上的要求,不是对于原理解释———示例补充———现实应用的机械老路子的重蹈,而是全局在问题的引领下循循向前,由问题去导向理论论据和现实论据的组织,这样就会取得提纲挈领、事半功倍的效果。马哲的教学不单是知识的传授,更是人文素质的提升。马哲的教学有五个领域:哲学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历史哲学。这五个领域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既相对独立又互为前提,使马哲作为一个明晰的整体跃然而出。在谈到现实问题时,亦可用马哲的基本原理来阐释,比如用矛盾分析法来阐释人类的终极关怀、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传统文化的扬弃、改革开放等等,既可以激活理论,又能增强学生对马哲“经世致用”方面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对马哲学习的兴趣。

这还需要一个前提:培养学生的质疑精神。这一点我们的学生比较缺乏,哲学可以胜任这个工作。不还原马哲教学的哲学本色,我们就会错误地以为真理已然获得,无须再怀疑,甚至把怀疑当做洪水猛兽,也不能再怀疑,这必然导致对于新问题的屏蔽。而马哲是革命性的变革,当黑格尔在理论层面上极具权威、一言九鼎的时候,当资本主义一路高歌猛进、其不合理性被遮掩的时候,以及在很多人断言哲学终结了的时候,马克思勇敢地站出来说:不!并以新的视角和方法带给我们哲学新天地。如果马克思不质疑,如何能敏锐地洞察时代脉搏,在质疑中发展,在批判中完善?质疑精神是真正哲学前进的武器。只有具备了质疑的精神,马哲也才能保持不断的生命力。

当然,我们所说的质疑不是纯粹的为了质疑而质疑,我们不学习古希腊哲学家皮罗的“极端怀疑”,而是把怀疑当成一种追求确定知识的手段和工具。在哲学史上,对哲学有重大贡献的休谟和笛卡尔就是典型的“温和怀疑论者”,以“可错论”直面“独断论”,能为我们提供“温和和适中的见解”。所以,在马哲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质疑精神,这种转化是走向通识教育、实现文化更新的必要前提。

实现人文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还原马哲教学的哲学本色,才能既实现政治性目标,又实现思想性、人文性理想。其实任何一种派别的哲学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它也包含着“化世”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坦诚地指出是为无产阶级服务的,这熔铸了创始人及其后继者的政治诉求、道德情操,但是哲学是讲道理的活动,政治性是应有之义,是潜移默化地对人的政治观念的影响,倘若直接去进行政治教化那就不是哲学了。同样的,马哲教学又不能只专注于思想性和人文性,如此也就不是有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了。在马哲教学中实现政治性、思想性和人文性的统一,是维护作为思想家的马克思的要求,也是更好地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要求。

每种真正的哲学都是思想的表征,甚至是对于思想的再思想,都是在为人类寻求“安身立命之本”。马哲也具有博大精深的思想性,并且具有穿透时空的深远洞见力,深刻揭示了人和社会存在与发展的规律。马克思在对费尔巴哈“感性的人本学”和黑格尔“无人身的理性”的哲学批判中,提出了揭示“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人学任务,从而实现了从哲学批判到哲学———经济学批判的转变。马克思剥离开抽象的观念,还原了本质的现实的关系,深刻揭示了为物与物的关系所遮蔽的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得出人自身的解放是一种终极的解放。于此,马克思实现了自身哲学的人文性和政治性的统一,以实现人类解放为终极目标,通过实践,超越了近代哲学二元分立和黑格尔哲学的抽象人性,把现实世界的二重性展现在世人面前,从而达到了“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理论归宿。进而通过政治革命,实现“人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强调从人对人的依赖性到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再到自由个性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