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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很少系统地探讨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近年召开的哲学或行政学研讨会上的发言和已经发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学的有关论著看,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活动”是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科学”。事实上,对“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有成效有意义的研究只能属于行政科学研究范围,是理论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在行政哲学研究中,是终极意义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不可能也不能够取代行政科学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是以行政科学、行政理论为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元行政学。这种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学当成了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元行政学),因而存在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名曰行政哲学又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学科性质问题。人们必然要产生行政哲学究竟属于哲学学科还是属于行政学科的疑问。虽然行政学家和哲学家是可以而且应该联盟的,但行政学属于社会科学,它与超越科学的哲学在知识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而行政哲学不可能既是哲学的又是具体科学的。否则,只会产生一种非哲学非科学的怪异知识和学科。目前出现的那种把哲学的概念、术语往现实行政生活贴标签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学的原理、规律构建的种种行政哲学体系的“研究”,无不是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其二是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即元行政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学科研究规范。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学学”或“行政学学理”。行政哲学属于“行政学学”的范畴,但行政哲学不同于“行政学学”,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学学或元行政学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行政科学进行研究,行政哲学则是从哲学角度研究行政科学的行政学,它可以属于元行政学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个元行政学。因此,行政科学、行政学学(元行政学)和行政哲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是对行政科学的哲学考察。即,行政哲学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学科性质而言,行政哲学属于部门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对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国内一些学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学的论著中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描述。如王沪宁认为,行政哲学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性质、行政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原则等基本理论范畴[1]。薄贵利则将对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2]。颜佳华在《行政哲学论》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行政哲学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动论(逻辑起点)、行政主客体论、行政认识论、行政实践论、行政方法论、行政价值论[3];后来,他又在《行政哲学:一个亟等进一步开拓的领域》一文中,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界定为:行政哲学导论、行政学对象论、行政学结构论、行政学功能论、行政学评价论、行政学发展论等[4]。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二
行政哲学的上述两个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的与历史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对“行政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对“行政问题”研究的“次一级”的研究,是对实际的“‘行政问题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任何行政问题的研究总是先在地包含一个方法论,即总是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立场来研究的。这种角度、立场尽管可能不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却客观地存在着。而且,这种角度、立场本身就制约着对行政问题的认识结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出发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要对这些结论的可靠性做出判断,就必须检讨他们的方法论。按照荷兰著名经济学家库普曼(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或者是在社会科学中,任何系统的理论体系均表现为一个“价值观假定+逻辑推理”的结构[5]。库氏的这一逻辑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战。显然,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均是从某种价值观或方法论见解出发的逻辑推理系统,其中的价值观或方法论假定,只能表现为某种行政哲学。因此,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都是以某种行政哲学的逻辑展示的,它不能不内含着某种行政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学哲学”是以“行政哲学”为思想资料的和最终归属的。我们也只有对行政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自觉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从历史上说,对行政活动根本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论述。而对行政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则不过是近100年来的事。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活动的研究先后产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或行政学、行政科学、行政哲学。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论的分散的、不系统的、粗浅的行政理论;行政理论则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较完整、系统、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学说或行政学往往是较为完整、系统的关于行政的知识体系;而行政科学则是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行政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行政哲学则是对行政理论、行政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思辩的产物,是行政科学的哲学。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出现了独立的行政科学时才出现的,是行政问题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对行政学活动的哲学思考是人类的行政认识和行政实践从童年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政学哲学与行政科学研究的问题是显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学是通过对行政活动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各种行政思想、行政理论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论并给出某种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说,行政科学主要关注的是为实际的行政活动提供一套具有普适性的系统的行政知识、思想、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点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学为行政学哲学提供思想,行政学哲学则对行政科学起指导作用。任何时代的行政学哲学,除依据各自的一般的哲学观外,都必须吸收以往的以及现时代的行政科学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学研究要接受行政学哲学的指导,这不仅体现在任何行政科学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学观的指导下从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学体系的构建、其逻辑分析与论证也要符合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考察的是行政科学的基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便是行政学哲学的研究主题。那么,这个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行政学者以及行政人员较少或不特别考虑的问题。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人们通常是在一种没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识的增长,提出概念、形成理论,获得某种高效的行政方法。这一切都是围绕着行政活动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学者为的是行政知识的不断增长,而行政人员则是把行政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理论、方法、模式等,作为正确的东西应用于行政活动之中。他们的问题常常是一种理论或方法对他们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种理论或方法才能够达到一种活动的预期目的。人们一般并不考虑一种理论或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当理论或方法的功用开始减弱或失效的时候。一些人才可能会对已有的关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论和方法本身进行反思。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正在进行着对行政中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或批判。而所谓的对行政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关于行政科学元问题的研究。这个元问题就是行政科学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学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而展开讨论的,对“行政”这个基本问题的明确和把握,就构成了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
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哲学是对行政本质以及行政科学发展进程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学。行政哲学能否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为行政科学呈现出实质性的理论进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实际的行政活动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行政哲学本身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不要说对行政科学的发展不会起到推动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学本身的发展和存在,都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就是试图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学”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对象上存在的歧义性和含糊性。当然。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关于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的讨论还只是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学的精神实质,研究主题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难题了。因为,它将会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得到扩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
[2]薄贵利.中国行政学:问题、挑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1998(12).
[3]颜佳华.行政哲学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行政公务员是宪法赋予政府所拥有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在整个权力或权利运作过程中,他们是双重或多重身份实体,并以其身份权为核心和逻辑起点被赋予其他各项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而只有相应的救济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因此,权利与救济是一对动态的范式,是权利内在属性和机理的外现和要求。
Civilservantisthedirectexecutorofadministrativepowerownedbygovernment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llaw.Intheoperationsystemofallthepowersorrights,theyaredoubleortri-or-multi-qualificationentityandaregrantedothersrightsthatviewthequalificationrightasthecoreandlogicalstartingpoint.Theserightsarethelegalgroundsandsafeguard,andonlybyperformingappropriatereliefcanrightsberealized.So,rightandreliefisapairofstaticparadigm,thereflectionandrequirementofright’sinternalnatureandlaw.
【关键词】公务员;权力;权利;救济;身份权
civilservantpowerrightreliefqualificationright
自从有国家以来,便有了从事专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人员。因而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记载,然而其意义和作用均与近代以来产生的公务员不尽相同,在我国就更晚。公务员在行政法上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不仅直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还间接拥有行使行政权的权利。即他集“权利”和“权力”于一身(一体两权),既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关系,又与公民及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不能拥有的。因此,赋予其什么权利、怎样的救济,对其他的主体就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可以说,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主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自从有国家以来,便有了从事专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人员。因而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记载,然而其意义和作用均与近代以来产生的公务员不尽相同,在我国就更晚。公务员在行政法上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不仅直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还间接拥有行使行政权的权利。即他集“权利”和“权力”于一身(一体两权),既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关系,又与公民及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不能拥有的。因此,赋予其什么权利、怎样的救济,对其他的主体就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可以说,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主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那么,一个权利的主体会怎么样?
一、权利和权力的法哲学
权利和权力,一向都是法学和政治学的两个基本概念,也是社会和法律生活运转所围绕的轴心。权利是一种支配力量,即按照主体的意志去影响、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劳说,“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将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劳说,“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将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R·H·陶奈曾说:“权利可以比定义为一个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R·H·陶奈曾说:“权利可以比定义为一个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利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利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利的行使,常常以无情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他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再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利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利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利的行使,常常以无情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他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再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而权利则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或说是正当的利益和允许的行为(自由)。[而权利则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或说是正当的利益和允许的行为(自由)。]所以孙国华教授说,“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造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创造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所以孙国华教授说,“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造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创造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因此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关系是: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是权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强烈化了的权利。[因此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关系是: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是权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强烈化了的权利。]同时,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没有权利作为目的,权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两者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时,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没有权利作为目的,权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两者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两者更有显著的不同,这也就是其对立性的表现。首先,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为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实际上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而权力则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垄断性、强制性和扩张性的特点。若不对之加以严格限制,他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滥施于社会,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界定,规定其职能,确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权力”,不应允许“权力推定”。其次,权利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权利主体只能向国家司法等相应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强制。相反,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的。而权利的强制性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中介,是间接的。最后权利与权力的主体及其行为性质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权利行为的性质是职权或授权行为,或成公共权力行为。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这种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权力行为的对象必须直接服从权利的施行者,否则便会受到权力行为者的干预。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为的性质直接体现其利益,并以获利为目的。[但是,两者更有显著的不同,这也就是其对立性的表现。首先,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为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实际上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而权力则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垄断性、强制性和扩张性的特点。若不对之加以严格限制,他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滥施于社会,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界定,规定其职能,确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权力”,不应允许“权力推定”。其次,权利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权利主体只能向国家司法等相应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强制。相反,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的。而权利的强制性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中介,是间接的。最后权利与权力的主体及其行为性质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权利行为的性质是职权或授权行为,或成公共权力行为。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这种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权力行为的对象必须直接服从权利的施行者,否则便会受到权力行为者的干预。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为的性质直接体现其利益,并以获利为目的。]由此可见,权利尽管具有本源性,但相对权力的直接强制性,其间接的强制性决定了权利主体往往处于被保护的弱势地位,但是权利却是对权利主体进行保护或救济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也是维护和主张自己权益的根据。因此权利主体享有怎样的权利、多少权利是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和人格的外在表现。然而,另一方面权利亦会产生消极作用或具有负价值。权利主体往往也会在依权利主张、要求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时,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权利。是故,法律必须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作一定界定,并使权利推定原则合理推衍,以避免和防止权利主体依权利滥主张和保护其权利。而作为间接行使权力(行政权)、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其是“一体两权”的特殊主体,其权利就更凸现出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价值。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对其公务员赋予不同的权利,并规定了不同的救济。
二、公务员权利的法律定位及价值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公务员的权利是作为行政法的部门法——《公务员法》中的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主体的公务员,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或利益。它在公务员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公务员法的灵魂。在整个公务员法中,不论“入口”、“出口”或“管理”都必须以权利为衡量之法律准则。在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法律关系中,亦应以权利为依据;在与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中,亦应以它为限度。所以,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法的“核心”和“灵魂”。它是宪法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由静态转化为动态的连接点。只有通过这一连接点,才能实现行政权的价值或作用,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公权为私权”服务的目的。据此,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能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的权能或利益。
价值,简单地说,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和需求,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和统一。法律价值,是以法律为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它是以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为基础和核心的,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再次,客体是既定的(常量),主体却是个变量。对不同的主体,其价值不同。公务员权利的价值是以公务员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和需求,是公务员权利对不同主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体现的是公务员权利与不同主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内容应包括:它对公务员自身的价值,对主体、行政、司法机关的价值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的价值。
(1)对自身价值。权利的存在或有无,是公务员法律地位的标志,使其执行公务、保障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反之,如果丧失权利,那么其执行公务就因主体的不合格而受阻;或公务活动不能运转及效益的最大化受损或受阻。因此,其价值表现为利益(人身或财产)和自由。(2)对立法、行政、司法主体的价值。权利是由立法主体设定和赋予的,其设定必须权衡各方主体,以最大限度发挥公务员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公务员权利对立法主体的价值应是公平和秩序。通过权利的设定和赋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就是立法主体的最大满足。行政主体通过公务员的法律行为使行政权向外发生作用和效果,没有权利,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效率或效益,就得不到保障。这样行政权的价值也不能张扬和实现。所以公务员的权利,对行政主体的价值是效率或效益。如果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保护的最终主体只能是司法主体,而其救济的依据只能是其权利。因此公务员权利对司法主体的价值是公正、正义。(3)对相对人而言,表现为依法抗辩、抵制、救济等。其以逆向的负价值借以实现正价值——保障人权。因此,对相对人的价值是人权。
综上所述,公务员的权利不是臆想的或凭空产生的,它源于法律实践中,是行政权运作的必然结果。只要有行政权存在,它必然就会介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并与立法与司法主体发生关系,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并随之产生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价值。如图:
(公平、秩序)立法主体权静行政权
(效率、效益)行政主体动公务员权利态相对人(人权)
(正义、公正)司法主体力态权利
可见,公务员的权利在整个行政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行政权通过公务员与其它法律主体发生作用和价值的主体资格的法律根据,也是取得救济的法律依据。
三、公务员权利和救济的行政法理思辨
1、理念的转变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
基本人权或立宪精神是现代法治进入或者对抗特别权力关系的最基础的理论。在人权的理念下,现代的世界政治思潮最明显的特色是在于大幅度和广泛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是世界的主流。而特别权力关系的理念已相对弱化,并呈显出新特点:第一,法律保留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行政关系。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如果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特别权力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上之争议,皆应由法院裁判。”[:第一,法律保留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行政关系。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如果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特别权力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上之争议,皆应由法院裁判。”]所以,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理念的发展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科技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纷至踏来。随之,行政权力扩张,职能大大增加。在19世纪以前的警察国家里,国家行政不过是御敌治安以及确保与之相应的财政的消极行政。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服务国家理念随之确定。相应,它的政府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社会成员,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成员服务。而作为从事行政的公务员也就有了新的理念和要求,即必须以“服务”为理念和要求。
2、公务员之检讨
(1)公务员与国家、政府
公务员是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动态运作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者。尽管其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在整个行政权力或权利运作系统中的法律地位。纵观行政权力的运作框架体系,行政主体在其中所享有的仅只是静态的行政权,而且并不对相对人发生任何直接作用。可以说,其作用和价值仅是观念形态。而真正起作用并产生动态效果的是公务员。所以,公务员在行政权的运作中是积极富有活力的第一主体因素,其宛如人体中的血液一般。但是,它从何而来呢?因此,必须首先界定或定位其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问题。就此,有些学者认为是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笔者,对此持异议。因为首先政府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的拥有者和间接行使者,是依法设定的。因此,它从属于国家,并不是国家的全部;其次,公务员,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概念,又可表现为个体概念。表现为集体,其是行政法律关系或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表现为个体,公务员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体制的核心和灵魂。故此,公务员应首先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均由立法或代议机关制定可以明证。最后,这与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宪法原则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为国家的公务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应是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笔者,对此持异议。因为首先政府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的拥有者和间接行使者,是依法设定的。因此,它从属于国家,并不是国家的全部;其次,公务员,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概念,又可表现为个体概念。表现为集体,其是行政法律关系或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表现为个体,公务员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体制的核心和灵魂。故此,公务员应首先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均由立法或代议机关制定可以明证。最后,这与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宪法原则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为国家的公务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应是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同时,学者们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归纳为几种关系说:服务关系、主仆关系、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这几种关系说尽管在各国都有体现,但都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与公务员绝对割裂开来,忽视了公民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这样,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会使其形成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和作风;在理论上,公务员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及法律位阶的作用和价值也不能充分构建和展现。因此,不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关系。因为,公务员是公民的衍生物,是从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个特殊主体。所以应当考虑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纳入宪法。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国家单方行为说,国家与公务员的双方行为说,以及以公务员同意为条件的单方行为说。[同时,学者们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归纳为几种关系说:服务关系、主仆关系、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这几种关系说尽管在各国都有体现,但都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与公务员绝对割裂开来,忽视了公民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这样,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会使其形成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和作风;在理论上,公务员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及法律位阶的作用和价值也不能充分构建和展现。因此,不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关系。因为,公务员是公民的衍生物,是从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个特殊主体。所以应当考虑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纳入宪法。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国家单方行为说,国家与公务员的双方行为说,以及以公务员同意为条件的单方行为说。]就此,笔者倾向于双方行为说。因为其决定于国家公民与公务员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一朴素真理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必须充分透视国家和公务员的生成及与公民的渊源关系。首先,成为公务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权利可以放弃,公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其次,国家是否授予某一公民具有公务员资格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因此,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双方行为、双向活动。
(2)公务员之检讨
公务员在本质上是法律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它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应该具有共同的性质和特点。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没有主体、权利、义务便失去依附的实在载体。但是,什么是主体呢?通常人们把法律关系的主体解释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但随着哲学和包括法学存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对主体、主体性的深入研究,这一概念更加科学和丰富。无论在哲学,还是在各门社会科学中,“主体”总是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起着主导的、主动的地位。法律主体的这些特征和地位集中表现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有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和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力能力。一般权力能力指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止都享有的权能和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是指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能和资格,这种权利能力要受到年龄或者条件的限制。具有权利能力的人要独立地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可见,公务员不仅是主体,而且是特殊的主体,那么相应的,其应当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特殊的法律资格。
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拥有这种特殊的法律资格,不是任意或随意的。因为关于什么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何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一国的法律规定或确认的。而这种规定或确认是由该国的社会制度即由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因此,不是任何公民或者自然人都能成为公务员,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达到一定的标准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才能成为公务员,具有公务员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时,其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公务员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可见,公务员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其拥有权利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民没有取得这一法律资格,其不可能享有或拥有这些权利。这一法律资格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较,它首先表现为一种身份即身份权。因此,我们称之为第一位的权利,它应是公务员权利的核心、灵魂和基石。显而易见,判断和识别公务员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这一身份权,如果丧失身份权,就不是公务员,相应也就不享有其他的作为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行政权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现象。作为某一组织成员的公民,(如中国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法国的公务法人等),他们实际并无公务员的法律资格,即不享有身份权,但他们却在以不同的名义行使着行政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也就是,他们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务员,但可以说是法律确认的,对他们的权利如何界定?各国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便于研究和识别,我们将国家法律规定的,谓之国家行政公务员;将法律确认的,谓之准国家行政公务员。相应的,前者具有了法律资格,后者具有准法律资格。可见,任何一个公务员,其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民,这是成为公务员的首要条件和基本要求,也是宪法和理念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国家行政公务员而言,其具有双重身份;对于准国家行政公务员而言,其有三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两重者享有两重权利,三重或多重者享有三重或多重权利,其关系应由各源于的不同法律来调整和规范。
3、公务员权利之解析
“权利”一词,中外法学家、学者各言其意、其道,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周永坤教授集百家之长,领悟其实质,将其定义为: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从这一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权利只是围绕着主体,为主体设定、行使并回馈反归于主体。因此,权利与主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分离,权利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和实体。公务员是行政法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其具有多重身份或多重角色。其权利必然与其身份相称,相对位,并紧密围绕公务员这一主体。那么,何谓公务员的权利?对其概念的定义,不仅要反映和体现权利的共性,更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必须映射和突出公务员主体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才能凸现公务员权利的内在实质和灵魂。对此,国内外学者也有多种表述,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因此,围绕其共性并把握特殊性,我们作一概括:
公务员权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资格的公务员在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为法律所规定的自主行为或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其表现为公务主体可以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并求得权益的正位。据此,公务员权利具有以下几层涵义:①主体性,是基石和起点。权利体系中,权利是公务员的,不是公务员就不得享有此权利,两者不可分离;②资格性,是核心和灵魂。只有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或法律资格,才享有此权利;③准行政权性,是公务员的外在标志,其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和价值。只有具有这一外在标志,权利才能达到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统一,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动力;④权益性,是归宿、目的,也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利追求的最大效益或目标,就是实现权益的正位。否则,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⑤法定性,是准绳和标尺。尽管我们不能说权利源于法律,但相对宪法可以说法律是公务员权利的次级渊源。衡量和识别一个公务员是否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以有无法律规定为准则。这五个方面是有机的一个整体系统,缺一不可,并相互联系和制约。公务员的每项权利都必须同时具备并透视出这五个要素或涵义。否则,将不成为其权利或曰权利不成立。
公务员权利的定义和生成,只是解决公务员权利是什么或在怎么样的条件下,才具有公务员权利的问题。一个简单而且常见的问题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或曰为什么?正如我们中国人所说的那样,“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公务员权利的渊源问题。渊源,本指出处。法学常用之表述表现形式。在此,它应包括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是它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实质渊源是什么呢?学界尚无论述。我们认为:公务员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应当先从法谈起。一国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当属宪法。是故,它是寻找答案的唯一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实施和内容反映了一国的理念和指导思想。最根本的是,它要决定赞成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禁止什么。纵观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不反映出在民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并且各国均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宪法的首章。可见,宪法的起点和落点、目的和归宿都是公民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公务员的权利是体制下行政法中政府行政权运作过程中的占优势的一方主体(公务员)所享有的,而且,称当这一主体的只能只是公民(人民)。在在民的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的设定、设置和组建,行政权等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即权力主体的行权也是人民的授权。因此,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可见,权力与权利是渊与源的关系。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派生的。权利是本源性的,权力源于权利。③既然这样,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其必然首先享有公民的权利,然后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而且世界各国的宪法大多规定,公民是公务员的先决条件,并且各国宪法中又不同程度的规定着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据此,也不难看出,公民的权利与公务员的权利,也是一种源与渊关系。但是公务员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其权利源于公民权利,却又表现出本身的特性,两者之间表现出严格的界限性,即其所享有的权利要么是公民所不享有的,要么是优于公民的权利。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其享有权利的要求和条件甚至高于或严于公民享有的权利。这是公务员这一特殊主体在公权力——行政权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根据其特殊性,我们认为公务员的权利的特征表现为:1、身份性。2、派生性。3、集合性。4、优益性。5、限制性。6、准行政权性。7、不可转让性。
因此,我们认为,应以公务员的特殊身份性为基准,以公民权利作为参照系,根据公务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渊源关系,确定公务员权利的内容。这样,应包括:(一)作为公务员特殊身份的特有权利;(二)作为公务员从公民权利中衍生出的一般权利。其主要包括:1、身份权(法律资格权);2、平等权;3、政治权利和自由;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休息、休假、培训、工资、津贴、福利、待遇、退休等等);5、文化教育权;6、执行公务权;7、救济权;8、人身权。其有权利包括身份权、执行公务权、特别的社会经济权利;一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部分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救济权、人身权。
4、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救济,否则权利难以实现和保障。权利与救济密不可分,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然而,救济不同于救济权。救济是权利受到侵犯所采取的事后的补救措施、方式、方法和手段。它以救济权为核心和基础。如果没有救济权,它就失去了进行救济的法律依据。因此,救济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它在程序上可以表现为各种权利,如告知、抗辩、抵抗、申诉、控告等。对此,各国宪法及公务员法规定不一。有的明确规定了救济权,有的则以控告、申诉权明确规定。显然,不同的规定,对于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是不同的。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多重身份(法律资格),其救济也表现出本身独有的特点。它与公民权利救济相比较,其法律调整的范围广、大于公民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其不仅有外部救济,而且应有内部救济。即公民权利的救济一般有宪法救济、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而公务员权利的救济不仅限于此(一些国家没有),而且有内部救济(即行政系统内的申诉和控告)。一个关键而且致命的问题的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公民权利救济?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两者有无竞合的情况?既然我们认为,不论公民或是公务员,都是一种法律资格(身份),那么正确合理地识别他们的身份就是这个问题解决的焦点。对于公务员由于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对其救济,应优于且严于公民的救济;其身份竞合,救济不应竞合。因为公民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身份,而公务员却是一个相对稳定性的身份。失去或丧失公务员资格,其只能获得公民权利救济;反之,以公务员身份救济。或者在法律关系中,以公民身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以公民救济之;以公务员身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以公务员救济之。这样,在对公务员救济时,必然对其身份作识别。只有是在公务员身份时,其权利的侵害才得到相应的救济。
综上所述,公务员是“一体两位”的逻辑范式。一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救济主体。前者享有以身份权为核心的权利内容;后者在不同的法律救济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救济,权利不同,救济不同,前者决定后者。两位,即权利——救济,也是一对逻辑范式。而这一外现和表征归根结底是由权利的属性和机理决定的,从而形成其自身独有的机制。因此,我国的公务员法的制定和构建,应既容纳和凸现权利和权力内部性之机理和机制,又应兼容和彰显其外部性之机理和机制,使其内部之良性互动和外部之良性互动平衡而又均衡,从而使帕雷托最优和纳什均衡并存。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中译本)
[2]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第7页。
[3]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页。
[4]R·H·陶奈:《平等》[M],(伦敦):艾伦和恩温出版公司1931年版,第229页。
[5](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6]文正邦:《论权力与权利》[J],载《外国法学研究》(重庆)1996年,第1期。
[7]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保护》[J],载《时代评论》1998年创刊号,第79页。
[8]同[2],第18页。
[9]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页。
[10]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11]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414页。
[12]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M],人民出版社,2001年9,第25---27页。
[13]董鑫:《我国公务员人事权利诉讼救济可行性探索》,[J]载《政法论丛》,2004年8月第4期。
[14]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和司法》,[M]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92页。
[15]祁少明、周铁华:《论公务员与政府的法律关系》[J],载《法律评论》2004年第126期。
[16]同[15]。
[17]张淑芳主编:《公务法教程》,[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第44页。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0页。
[19]同[18],102页。
我们知道,在20世纪的相当长时期,西方大学体制中的任何院系都没有政治哲学的地位,因为西方学界曾一度相信,所有问题都可以由各门实证科学或行为科学来解决,因此认为“政治哲学已经死亡”。但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政治哲学却成了西方大学内的显学,不但哲学系、政治系、法学院,而且历史系、文学系等几乎无不辩论政治哲学问题,而各种争相出场的政治哲学流派和学说亦无不具有跨院系、跨学科的活动特性。例如“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在哲学系、政治系和法学院都同样激烈地展开,而“共和主义政治哲学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挑战”则首先发端于历史系(共和主义史学),随后延伸至法学院、政治系和哲学系等。以复兴古典政治哲学为己任的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学派则以政治系为大本营,同时向古典学系、哲学系、法学院和历史系等扩张。另一方面,后现代主义和后殖民主义则把文学系几乎变成了政治理论系,专事在各种文本中分析种族、性别和族群等当代最敏感的政治问题,尤其福柯和德里达等对“权力-知识”、“法律-暴力”以及“关爱政治”等问题的政治哲学追问之影响遍及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后,女性主义政治哲学更如水银泻地、无处不在,论者或批判西方所谓“个人”其实是“男性家主”,或强烈挑战政治哲学以“正义”为中心本身就是男性中心主义,从而提出政治哲学应以“关爱”为中心,等等。
当代政治哲学这一光怪陆离的景观实际表明,政治哲学具有不受现代学术分工所牢笼的特性。这首先是因为政治哲学的论述范围极为广泛,它一方面涉及道德、法律、宗教、习俗以至社群、民族、国家及其经济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又涉及性别、友谊、婚姻、家庭、养育、教育以至文学艺术等表现方式,因此政治哲学几乎必然具有跨学科的特性。说到底,政治哲学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之自我认识和自我反思的集中表现。政治哲学的兴起一般都与政治社会出现重大的意见争论有关,这种争论往往涉及政治共同体的基本信念、基本价值、基本生活方式以及基本制度之根据,从而必然成为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共同关切。就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再度兴起而言,其基本背景即是西方所谓的“六十年代危机”,亦即上世纪60年代由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引发的社会大变动所导致的西方社会文化危机。这种危机感促使所有人文社会学科不但反省当代西方社会的问题,而且逐渐走向重新认识和重新检讨西方17世纪以来所形成的基本现代观念,这就是通常所谓的“现代性问题”或“现代性的危机”。不妨说,这种重新审视“现代性问题”的基本走向,正应了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多年前的预言:“彻底质疑近三四百年来的西方思想学说是一切智慧追求的起点。”
政治哲学的研究在中国虽然才刚刚起步,但我们以为,从一开始就应该明确:中国的政治哲学研究不是要亦步亦趋地去与当代西方学术“接轨”,而是要自觉地形成中国学界的批判意识与独立视野。要而言之,中国学人研究政治哲学的基本任务有二:一是批判地考察西方政治哲学的源流,二是深入梳理中国政治哲学的传统。也因此,坊间已经翻译过来的不少西方政治哲学教科书,虽然对教书匠和应试生不无裨益,但从我们的角度来看其视野和论述往往过窄。这些教科书有些以点金术的手法,把西方从古到今的政治思想描绘成各种理想化概念的连续,却盲然不顾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古今之争”这一基本问题,亦即无视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乃起源于对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的拒斥与否定这一转折;还有些教科书则仅仅铺陈晚近以来西方学院内的细琐争论,造成“最新的争论就是最前沿的问题”之假象,实际却恰恰缺乏历史视野,看不出当代的许多争论其实只不过是用新术语争论老问题而已。虽然我们并不否认当论对问题的表述和分析或许更细致,但我们更要强调的是问题本身的历史深度及其来龙去脉。我们以为,对中国学界而言,今日最重要的是在全球化的时代能够始终坚持自己的学术自主性,戒绝盲目地跟风赶时髦的习气。有必要说明,本文库两位主编虽然近年来都曾着重论述过施特劳斯学派的政治哲学,但我们决无意主张对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应该简单化地遵循施特劳斯派的路向。无论对施特劳斯学派,还是对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或后现代主义等,我们都主张从中国的视野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批判地讨论。同样,我们虽然强调研究古典思想和古典传统的重要性,但我们从不主张简单地以古典来拒斥现代。相反,就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而言,我们以为更值得注意的或许是,各主要流派近年来实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寻求现代思想与古典思想的调和或互补。以自由主义学派而言,近年来正明显地从以往一切讨论立足于“权利”而日益转向突出地强调“美德”,其具体路向则往往表现为寻求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结合。共和主义学派则从早年强调从古希腊到马基雅维利的政治传统逐渐转向强调古罗马特别是西塞罗对西方早期现代的影响,其目的实际是要缓和古典共和主义与现代社会之张力。最后,施特劳斯学派虽然一向立足于柏拉图路向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而深刻批判西方现代性,但这种批判并不是简单地否定现代,而是力图以古典传统来矫正现代思想的偏颇和极端。当然,后现代主义和后殖民主义各派则仍然对古典和现代都持激进的否定性批判态势。但我们要强调的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各种流派都是从西方社会本身的问题出发,因而必然具有“狭隘地方主义”(provincialism)的特点,中国学人不应该成为任何一派的简单信徒,而是要以中国学术共同体为依托而树立对西方古典、现代、后现代的总体性批判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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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恩格斯化宫敬才 (4)
马克思《博士论文》与恩格斯《谢林和启示》之比较鲁克俭 (11)
地方政府与治理
关于大城市空间扩展的几个问题陈玉光 (18)
城市社区运转中的政治生态分析——以深圳、珠海为例范时杰 于风政 (23)
农村房屋拆迁中非正式制度的应用及价值——以北京市X镇T村为例高建强 (28)
政治·行政
英国全面绩效评价体系:实践及启示包国宪 周云飞 (32)
诱发腐败的相对剥夺心理:分析与比较李文 (37)
从自逼机制到他逼机制——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的一条途径李习彬 (43)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台湾少数民族政治运动初探罗春寒 (48)
与当代
辩证思维及其当代意义冯国瑞 (5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四大哲学创新——兼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成熟论”林锋 (59)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哲学思考童萍 (65)
经济·管理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中国国家安全全林远 赵周贤 (70)
技术价值、历史遗产与分配正义于晓媛 (76)
首都研究
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文化的教育命题孙善学 (80)
法律·社会
法律殉道者之法律接受与抗拒的现代性反思——以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为例孙曙生 (84)
台湾房屋拆迁的立法、补偿与冲突解决机制刘文忠 朱松岭 (90)
社会救助制度变革方向段美枝 (94)
哲学·人文
弗洛姆人道主义的基础:寻求与弗洛伊德主义的结合杜丽燕 (98)
周予同与经今古文学刘永祥 (104)
文本阐释的多元与同一孙际惠 (109)
省域文化品牌建设的思路与对策——以山东为例刘文俭 (1)
特大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制度供给能力提升的路径探析陈奇星 胡德平 (6)
地权纠纷与乡村治理的“困境”——来自湖北S镇的调查郭亮 (10)
政治·行政
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及规避机制研究——基于利益博弈的视角丁煌 李晓飞 (16)
后冷战时期世界社会党发展与变革考量秦德占 钟文 (24)
论行政伦理的价值与建构——基于公共危机治理中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的分析向波 (29)
危机过程、制度结构与危机预防——一个发生和预防机制的分析框架汪锦军 (34)
公共行政120年:从“双螺旋演化”到“治理的绩效管理理论”尚虎平 王菁 (40)
与当代
试论社会建设的生态方向张云飞 (46)
科学发展观人学思想探要寇东亮 (50)
新自由主义与国际金融危机——西方国家思想界的反思与评析谭扬芳 (54)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投入机制研究秦维红 (59)
经济·管理
论干部工作的“三边模型”王喆 (63)
领导者自我精神资本管理问题探析韩勇 (67)
低碳经济——新的财富之源刘治兰 (71)
首都研究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74)
法律·社会
压力型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与我国税法的价值理念冲突李晓安 (78)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徐丽雯 (83)
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定位张治银 程美东 (88)
制度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伍先斌 (92)
哲学·人文
关于“五四”运动的若干认识问题张翼星 (95)
科学与人文的互动——论怀特海的科学文化观孟建伟 彭彦 (99)
论塞尔日·莫斯科维奇对生态主义思想的贡献王莉莉 (104)
俄罗斯发展道路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拉古诺夫·弗拉季米尔·博里索维奇 杨青(编译) (109)
行政学院科学发展研究——论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若干问题 (1)
地方政府与治理
大部制改革后的完善路径探析——兼以重庆市大部制改革为研究个案傅广宛 (7)
非常态治理:关于建立“准大部门制”应急管理体制的思考——来自烟台市的调研报告胡象明 魏庆友 (12)
政治·行政
基于政治协调的区域公共治理的问题缘起及其应对臧乃康 (16)
当代中国行政区经济表现的再探讨刘小康 (22)
自决与民主的异同比较及关系梳理王英津 (28)
关于我国目前政府绩效评估的现状、问题和政策建议周美雷 董武 (34)
高风险社会中的自然灾害管理——以“2008年南方雪灾”为案例张海波 (38)
与当代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超越安启念 (43)
论的社会正义原则罗克全 (49)
马克思恩格斯民族性思想探析郭现军 (53)
经济·管理
多元化经营的利弊分析及选择要素彭新武 (58)
企业行为伦理标准的消解与建构曹凤月 (64)
北京金融服务业辐射力实证研究张辉 朱光楠 冯中越 (68)
首都研究
北京市基层群众自治的现状及问题王维国 周小华 (73)
法律·社会
正当程序中的自然法因素史彤彪 (78)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上海为例李瑜青 张善根 (83)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与本土实践谭志君 (88)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张江莉 (92)
安居基金:住房保障模式创新杨之光 杨家义 (96)
哲学·人文
论中国哲学中的“和”是对“多样性”的一种追求——与陶德麟先生讨论“和”与“矛盾解决方式”张耀南 (100)
文化软权力化与中国对外传播战略李智 (105)
论珠三角文化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刘建中 (108)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特点与改革李俊清 (1)
以程序规范权力推动湖南省地方政府行政改革翟校义 (5)
选举民主、政治合法性与地方治理——乡镇基层民主发展的若干命题初论马得勇 (10)
政治·行政
深化十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构想何增科 (16)
基于危机管理模式的政府应急管理体制研究滕五晓 夏剑霺 (22)
哈萨克斯坦民族政策的变迁与思考张友国 伺俊武 (27)
政策制定中的电子参与:质量、满意度和效率李亚 韩培培 (33)
与当代
哲学是正确解释世界与能动改造世界功能的统一——评《“知识经济”批判》杨生平 (38)
对20世纪80年代初期异化问题争论的反思徐春 (44)
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及其启示王小岩 (48)
何种文化?谁之霸权?——从苏联与中国的政治实践看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张羽佳 (51)
首都研究
北京市局级领导干部胜任力状况及培训对策研究 (56)
经济·管理
多元化用工制度下的企业文化建设——宁波远东码头经营有限公司个案分析郑湘娟 任春晓 郑春牧 (61)
国外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的十大启示李庆梅 聂佃忠 (67)
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模式转变:从经济效率型到公平正义型欧斌 (71)
基于战略地图的战略性绩效管理研究——以GW公司为例阮平南 邵亚平 (74)
法律·社会
“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规律及制度性应对思考——对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的反思吴传毅 唐云涛 (77)
五四青年教育探析——倡导者的青年教育特点李毅红 (82)
论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的立法完善吕华红 (87)
哲学·人文
存在决定意识基础上对学术和政治统一性的关注——高校师生思想变化特点探求李凯林 (90)
科举制对台湾社会的影响吴惠巧 (94)
数十载融会贯通 曾几番启路辟航——周一良先生对魏晋南北朝史学的研究胡喜云 (98)
吉田松阴“巡狩”的视野与日本近代化政治资源的整合鲁霞 (104)
海外学术
确保俄罗斯经济竞争力的战略思考特鲁尼·维克托尔·伊万诺维奇(俄) 孙玉秀(译) (109)
关于行政学院加快四大体系建设问题周文彰 (1)
地方政府与治理
以地方政府改革创新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2009年地方政府改革典型调研分析石亚军 (6)
社会复合主体与城市治道变革——以杭州市为例毛寿龙 李文钊 (11)
政治·行政
批判性研究:行政学领域亟待拓展的研究路径颜佳华 朱逢春 (15)
从古希腊到近代德国的整体国家观解析舒绍福 (20)
[ 论文 关键词]行政伦理思想;儒道墨法; 历史 发端;理论内核
[论文摘要]
20世纪70年代,行政伦理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在西方才得以诞生,但行政伦理思想在
3.墨子:墨家行政伦理思想的发端。墨家的行政伦理思想,由战国初期墨翟创立,代表着小私有劳动者和平民的利益,曾盛行一时,拥有与儒家并称“显学”的光环。墨子先学习儒家之学,而后创立墨家,以“兼爱”为核心,建立了涵盖 政治 、 经济 、伦理与 哲学 四位一体的思想体系,其中包含着一系列诸如“非攻”、“尚同”、“尚贤”、“贵义”、“贵利”等具有行政军事思想、行政组织思想和行政人事思想的诸多内容。墨家的思想蕴含着大量的传统行政伦理的原则与规范,如在人事管理上,墨家宣扬“以尚贤为政”的举贤观念,明确“以德就列”的用人标准,规定了“自上而下”的选拔方法和“听其言,迹其行,察其所能而慎予官”的录用程序。经“巨子掌权”、“相谓别墨”、“墨离为三”等三个时期的分化,“墨家后学”继承与 发展 了墨子的学说,并在认识论、逻辑学、 自然 科学 等领域也颇有建树。由于阶级斗争加剧,小生产者阶层的分化瓦解,以及墨学自身空想性与脱离现实的不足性,墨学逐渐退出了 历史 舞台,以致“其学几绝,其书仅有”。然而,随着历史的演进,墨家诸多思想精华被整合到儒家、法家等学派之中,彰显其不朽的思想价值。“虽然,墨学的繁衍传承没有像其他诸子学说那样的款款绵延,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时代价值的展现,其‘墨子精神’依然在不同时代显示出其独特的魅力,无论何时,墨学总有许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探究,也总能发掘出许多新的理论点”。所以,先秦墨家思想必然成为追溯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很少系统地探讨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近年召开的哲学或行政学研讨会上的发言和已经发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学的有关论著看,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活动”是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科学”。事实上,对“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有成效有意义的研究只能属于行政科学研究范围,是理论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在行政哲学研究中,是终极意义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不可能也不能够取代行政科学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是以行政科学、行政理论为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元行政学。这种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学当成了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元行政学),因而存在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名曰行政哲学又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学科性质问题。人们必然要产生行政哲学究竟属于哲学学科还是属于行政学科的疑问。虽然行政学家和哲学家是可以而且应该联盟的,但行政学属于社会科学,它与超越科学的哲学在知识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而行政哲学不可能既是哲学的又是具体科学的。否则,只会产生一种非哲学非科学的怪异知识和学科。目前出现的那种把哲学的概念、术语往现实行政生活贴标签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学的原理、规律构建的种种行政哲学体系的“研究”,无不是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其二是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即元行政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学科研究规范。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学学”或“行政学学理”。行政哲学属于“行政学学”的范畴,但行政哲学不同于“行政学学”,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学学或元行政学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行政科学进行研究,行政哲学则是从哲学角度研究行政科学的行政学,它可以属于元行政学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个元行政学。因此,行政科学、行政学学(元行政学)和行政哲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是对行政科学的哲学考察。即,行政哲学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学科性质而言,行政哲学属于部门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对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国内一些学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学的论著中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描述。如王沪宁认为,行政哲学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性质、行政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原则等基本理论范畴[1]。薄贵利则将对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2]。颜佳华在《行政哲学论》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行政哲学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动论(逻辑起点)、行政主客体论、行政认识论、行政实践论、行政方法论、行政价值论[3];后来,他又在《行政哲学:一个亟等进一步开拓的领域》一文中,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界定为:行政哲学导论、行政学对象论、行政学结构论、行政学功能论、行政学评价论、行政学发展论等[4]。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二
行政哲学的上述两个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的与历史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对“行政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对“行政问题”研究的“次一级”的研究,是对实际的“‘行政问题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任何行政问题的研究总是先在地包含一个方法论,即总是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立场来研究的。这种角度、立场尽管可能不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却客观地存在着。而且,这种角度、立场本身就制约着对行政问题的认识结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出发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要对这些结论的可靠性做出判断,就必须检讨他们的方法论。按照荷兰著名经济学家库普曼(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或者是在社会科学中,任何系统的理论体系均表现为一个“价值观假定+逻辑推理”的结构[5]。库氏的这一逻辑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战。显然,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均是从某种价值观或方法论见解出发的逻辑推理系统,其中的价值观或方法论假定,只能表现为某种行政哲学。因此,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都是以某种行政哲学的逻辑展示的,它不能不内含着某种行政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学哲学”是以“行政哲学”为思想资料的和最终归属的。我们也只有对行政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自觉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从历史上说,对行政活动根本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论述。而对行政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则不过是近100年来的事。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活动的研究先后产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或行政学、行政科学、行政哲学。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论的分散的、不系统的、粗浅的行政理论;行政理论则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较完整、系统、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学说或行政学往往是较为完整、系统的关于行政的知识体系;而行政科学则是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行政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行政哲学则是对行政理论、行政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思辩的产物,是行政科学的哲学。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出现了独立的行政科学时才出现的,是行政问题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对行政学活动的哲学思考是人类的行政认识和行政实践从童年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政学哲学与行政科学研究的问题是显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学是通过对行政活动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各种行政思想、行政理论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论并给出某种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说,行政科学主要关注的是为实际的行政活动提供一套具有普适性的系统的行政知识、思想、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点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学为行政学哲学提供思想,行政学哲学则对行政科学起指导作用。任何时代的行政学哲学,除依据各自的一般的哲学观外,都必须吸收以往的以及现时代的行政科学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学研究要接受行政学哲学的指导,这不仅体现在任何行政科学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学观的指导下从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学体系的构建、其逻辑分析与论证也要符合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考察的是行政科学的基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便是行政学哲学的研究主题。那么,这个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行政学者以及行政人员较少或不特别考虑的问题。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人们通常是在一种没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识的增长,提出概念、形成理论,获得某种高效的行政方法。这一切都是围绕着行政活动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学者为的是行政知识的不断增长,而行政人员则是把行政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理论、方法、模式等,作为正确的东西应用于行政活动之中。他们的问题常常是一种理论或方法对他们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种理论或方法才能够达到一种活动的预期目的。人们一般并不考虑一种理论或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当理论或方法的功用开始减弱或失效的时候。一些人才可能会对已有的关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论和方法本身进行反思。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正在进行着对行政中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或批判。而所谓的对行政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关于行政科学元问题的研究。这个元问题就是行政科学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学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而展开讨论的,对“行政”这个基本问题的明确和把握,就构成了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
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哲学是对行政本质以及行政科学发展进程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学。行政哲学能否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为行政科学呈现出实质性的理论进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实际的行政活动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行政哲学本身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不要说对行政科学的发展不会起到推动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学本身的发展和存在,都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就是试图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学”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对象上存在的歧义性和含糊性。当然。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关于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的讨论还只是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学的精神实质,研究主题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难题了。因为,它将会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得到扩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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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就有记者调查,也有专家解释,这个“卤鸡味”并非简单地琢磨一道菜,它确实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研究对象。一位教授干脆对论文题做了“学术翻译”,说此题实质上相当于《甲基黑椒酚、反式茴脑、大茴香醛、雪松烯、2-甲基丁酸异丁香酚酯等对高温下动物软组织烃脂挥发的影响》。这么一“翻译”,是不是立马显得“高大上”了?
从这番辩论看来,“卤鸡味”博士论文并非不务正业,不是一些人指责的“职业学院的水平”,也不是调侃中的“新东方烹饪学校欢迎你”。当然,如果仅仅到此为止,此事不过一场网络玩笑,给大家普及了一点科学常识,让人们知道了一些别的专业的奥秘,供网友们自嘲一下“做个吃货也不简单”。但是,若站在博士论文创新的角度去思考此事,不妨让“卤鸡味”散得慢一点。
这些年,博士论文甚至教授们的学术论文惹出的风波可不少。轻则充斥着“八股文”的味道,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满纸假大空,从头到尾套话官话,读来哪里是论文,俨然就是党政会议的公文;重则不乏“文抄公”的身影。2014年8月,一名中国社科院的女博士后,就被知名学术期刊披露其论文全部翻译、照抄外文原著。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起码的学术道德,人们往往对其持“零容忍”的态度。人们也会追问,博士们又不是傻子,明知网络时代风险无限大,一不小心就会身败名裂,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大抄小抄呢?
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创新太难。很多领域,比如那位女博士后研究的东西,已经被无数前辈翻来覆去研究得差不多了,似乎出新成果很难。故纸堆就那么几页,毕业的压力、考核的时限,很容易让人抓狂,临时抱佛脚也就只好“一抄了之”。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卤鸡味”带来了有益的启发――科研创新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费劲,很多时候是学者自缚手脚、闭门造车,忘却了科研的规律与乐趣。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这是德国思想家歌德的名句。搞科研、做学问,无非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之一。为了研究的方便,人们划分出食品、生物、物理或者经济、法律、哲学等学科的边界。但实际上,各种问题并不是以单一学科的面貌呈现的,比如“卤鸡味”的生产就覆盖了农学、化学、生命科学不同的领域,研究好了,能解决食品生产中“工艺质量稳定性差”的问题。这其实可以激励理工科的学子们,沿着实践线路,抓着学科边界,鼓起勇气做出哪怕一丁点的小创意,就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果。
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而言,抓住超越学科边界的现实问题,往往也能实现理论创新。有一位博士朋友,在筹备论文时发现,宏观调控是应用经济学的“旧爱”,经济法是法学界的“新宠”,两者似乎不搭界。但是,经过文献梳理发现,总在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唯独宏观调控这一最高端的行政行为,居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于是,他的博士论文瞄准了“宏观调控法”这一跨学科研究方向,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收获了大家的好评。
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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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央党校图书资料中心;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出版周期:半月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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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11-304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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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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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一点需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竟与法学本科生有着较大差别。他们往往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仅上过寥寥几门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新闻学专业开设的《新闻传媒法》等),个别兴趣浓厚的学生充其量也不过课余翻阅了部分法学书籍,负责指导他们毕业论文撰写的教师很多也仅为本专业而非法学课程教师。虽然在选题视野开拓度层面他们或许会宽于法学本科生,但在理论研究深度上,便着实难同法学本科生相提并论。③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根据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具体症结,一一对症下药,从而保证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准的本科毕业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所以,我们在这些毕业论文撰写上需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起主导作用(毕竟它们仍是法学论文)。⑤如此一来,学生毕业论文中的选题问题、法律素质缺乏、参考文献陈旧等都能一一及时获得纠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许多。
问:石老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您出生在20世纪60年代,现在已经成为国内教育理论研究界最有影响力的教育学者之一。丰硕成果的取得必定有一个长期积累和探索的过程。您是什么时候开始关注教育问题并决定坚决走教育研究这条道路的?
答:谢谢你的褒奖,其实我对自己的评价没有你的评价高。谈到我对于教育问题的关注时间,大概是在1985年春天。在那个春天,作为师范生,我和我的同学们进入安徽省寿县城北小学实习,每天有许多的工作,从听课、备课、上课到组织学生活动、辅导学生学习、召开主题班会等。就是在这样丰富而忙乱的实习活动中,我渐渐地对教育产生了兴趣,发现一些有意思的问题,如有的学生学得快,有的学生学得慢;有的课学生喜欢,有的课学生则不喜欢。这些最初的也是最真实的教育问题引发了我浓厚的兴趣,并促使我作为一个教育或学习的旁观者开始最初的教育观察与思考。也是这一年秋天,中国迎来第一个教师节,而我成为一名小学教师,走上讲台体味教书育人的艰辛与快乐、枯燥与精彩。实习阶段碰到的那些困扰每时每刻都能碰到,并且作为一种紧迫的任务呈现在我的面前。我不得不思考,不得不解决,尽管很多时候思考得不深,解决起来也不那么容易。不知道你是如何看待“教育研究”这个概念的,如果把“教育研究”简单地看作是一种对于教育实践中出现问题的自觉思考或理性反思的话,那么,我的教育研究生涯应该从1985年那个时候开始,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史了吧!
不过,那个时候我在观念上还不知道何谓“教育研究”,更谈不上形成“坚决走教育研究这条道路”的志向。真正从内心里把从事教育研究作为自己毕生后的职业理想应该要从1990年开始算起。当时,我在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系读本科三年级。这一年的春节期间,我读了《陶行知教育文集》四卷本,对我影响很大,可以说我的内心深受震动。陶先生对现代中国教育和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片痴情深深地、重重地触动了我,沐浴着他高尚的人格光辉,当时我思想上的苦闷、浮躁、迷茫、自卑等不良现象一散而光。那个时候,我比较清晰地形成了一个观念:教育在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化、文化建设以及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也是从那个时候起,我开始真正有了从事教育研究的志向,决心把自己有限的一生奉献给教育学事业,以一名教育学人的身份服务于国家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问:有人认为您的成名不在于对某个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而在于引领甚至制造了很多学术热点问题,从教育学文化属性的分析到知识转型背景下教育改革的反思,从中国教育学研究中本质主义的审视到中小学校价值教育的大力提倡,从对教育实践逻辑的重新阐释到对“狼来了”道德故事型价值逻辑的深度批判等,引发了许多的讨论甚至争论。您如何敏感地抓住这些问题并决定对它们进行研究的?
答:我很热衷于研究热点的教育问题吗?不是,我不是那样的人。我是能够引领甚至制造学术热点问题的人吗?恐怕也很难说是,我甚至对“制造”学术热点问题有些反感(当然,我对“制造”这个词的理解可能与你的理解不一样)。至于说我的一些研究引发一些同行的兴趣、讨论乃至争论,这倒部分是事实。你提到的那几项研究,其核心观点几乎都有人引用、讨论、争论,至今未绝。可能由于这些原因,它们被你或其他人称为“热点问题”。其实,在我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它们根本算不上什么热点问题,一点儿也不热,甚至冷清得很。
要说清楚我是如何“抓住”这些问题的,还真不容易。可细细想来,却又不复杂。其实,我就是在平常的阅读、思考、观察、学习以及与朋友们的交流过程中遇到它们、抓住它们或被它们抓住的。比如,有关教育学文化性格的研究,是在我阅读了很多教育学教材和论文之后才想到的。通过这些教材和论文的阅读,我一方面知道了历代教育学者在为教育学的“科学化”而努力,另一方面教育学又总是逃脱不了学科内外“不科学”的责难。基于这样的阅读,我在想:自赫尔巴特时代以来的教育学科学化运动是否是走错了路?也许教育学的研究从其性质上说根本就不会是一种纯粹经验的或理性的科学?正是带着这些阅读时产生的困惑,我逐渐地将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定为《教育学的学科性质研究》,“教育学的文化性格”是对于这个研究结果的一个表述。再举一个例子,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关系的研究,竟然是肇始于1998年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专业委员会(如今改称为分会)一次会议期间与友人的交流。这个故事已经记录在《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一书的后记中,详细的情况你们可以去看。教育实践领域中,教育问题很多,至于选择哪些问题做研究,完全视研究者的个人兴趣而定,没有什么一般的规则。如果说有什么条件的话,那么我看就是对教育事业的热爱、责任和担当。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一个人就能随时随地发现有价值的教育问题。
问:我们知道您的成名作和代表作之一的《教育学的文化性格》是在您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论文获得了首届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该书时隔十几年后读起来还是让我们感到其中思考的深度,这一研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是有一些读者和我这么说过,我也认为这本书值得教育学领域的同学们一读。这并不是因为它获得了什么全国百优论文奖,而是因为它所研究的问题以及所进行的系统思考值得关注。它所要分析的主要问题就是上面所说的教育学的学科性质。教育学作为人类一个独立的知识领域,既具有人们一般性知识的特点,也具有教育知识自身的特点。那么这种属于教育学自身的特点究竟是什么呢?论文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今天看来,这些分析有些粗糙了,但是在十多年前,其材料的丰富性、分析的系统性、结构的严谨性以及观点的新颖性都是很强的。我的分析提出了一些比较独特的学术观点:教育学是一类文化科学或价值科学,因而具有文化性或价值性;教育学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孕育了不同的教育学传统;教育理论是一种文化理论,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是内在的而非外在的;21世纪教育学的文化转向,等等。这些观点的提出,有助于解释教育学界很早以前就有的“教育学不科学”“教育学不严谨”以及“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脱离”等问题,并意在提出新型的教育学文化和教育学者生活方式。十多年过去了,这个研究所针对的问题依然存在,它所提出的理论主张尽管已经引起不少的讨论和批评,但是我觉得它并未得到教育学术界足够认真的对待。无论别人如何看,老实说,它是奠定我自己教育学观和教育学信念的一项工作。
问:长期以来,您对教育学的学科独立性或教育学的学科立场有独到的思考,想请您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答:是的,博士毕业以来,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原因何在?你看,学界常说,没有人随便说自己懂数学,懂哲学,懂天文学,但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说自己懂教育,都可以对教育事业评头论足,发表高论。他们的这些意见甚至可以左右教育政策和实践,比较起来,教育学者的声音倒是变得无足轻重了。这真是中国教育学和中国教育的悲哀。发出这样的感慨,不是主张教育学者垄断教育的意见或知识,而是对整个社会轻视教育学研究的不满。但是,反躬自问,相较于别的学科的人或大众对于教育的意见来说,教育学者或教育学研究又能够为教育实践和决策提供什么样独到的、基于研究的见解呢?一个经年累月在某一领域开展教育研究的专家对某一问题的看法与一个社会学者、经济学者对该问题的看法究竟有何不同呢?这就提出了教育学的学科独立性或学科立场问题。比如,对于目前比较突出的大中小学并校、扩招、办分校等问题,如果从政治学角度来说,可能扩大优质教育的资源,让更多的人享受优质教育的机会,应该是个好事情;如果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有利于提高规模效益,也不错。但是,若从教育学角度来说,伴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多校区办学的出现、管理层级的增加,必然减少教师与学生之间、校长与教师之间、学校与社区之间交流和交往的机会,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教育关系,对教育质量的保障和提升、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以及对丰富的教育内在价值的实现都是不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教育学科的立场就是教育的立场,教育学科的独特性就是由教育活动的独特性所赋予的。我目前正在写作有关的论文,期望能够早日完成,请大家批评。
问:当下中国社会问题,尤其是人们普遍的道德感的缺失和价值失序是您近年来一直深入思考的问题,并从教育学立场做出了很多具有见地的思考,其中之一就是价值教育。价值教育在国内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国外也是教育研究的前沿领域,想听听您对价值教育的理解、主张。
答:是的,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道德滑坡与价值混乱问题,波及各个社会领域,也侵入到个人的生活当中。这个问题应该引发学界高度的重视,并加以系统研究。作为一个教育学者,四五年前我就将自己的研究目光投向价值教育领域,力图从理论上清理和解释价值概念的内涵,分析价值与行为的关系,并探讨价值的来源、价值秩序、价值理性、共同价值建设以及与此相关的价值教育问题。我的思考得到了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资助项目的支持,已经开展了近5年的时间。四五年来,尽管我有非常繁重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的任务,但是我依然拿出了许多的时间阅读文献、深入学校、观察社会,在价值教育研究方面积累了一些素材、思考和经验。我发起成立了一个中国价值教育联盟学校,是由一些对价值教育感兴趣的中小学校自愿组成的,类似于价值教育的共同体,开展校长价值领导力提升、教师价值品质建设以及中小学生价值教育等工作。这个项目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分享收获,还是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这两年,又有一些对价值教育感兴趣的观察校进来,大家怀着共同的使命和责任开展工作,我从中也很受鼓舞。有关价值教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今后几年会陆续出来,到时候也请大家批评指正,希望能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变革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并成为一个国际中小学价值教育的窗口。
问:您的专著《教育哲学》(原为《教育哲学导论》)被认为是近年来对这一学科所做出的不同寻常的努力,从理论架构到观点都体现出这种努力,想听听您对国内教育哲学研究现状的看法,对未来教育哲学研究的愿景。
答:我的专业方向是教育哲学,毕业工作后一直在这个领域从事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教育哲学导论》出版于2002年,2007年再版,增加“公正与教育”一章,改名为《教育哲学》。在我的写作计划中,该书还有几章没有完成,如“价值与教育”“幸福与教育”等,我希望剩下的工作能够在最近两三年内完成。这本书的体系和观点确实比较新,更多地借鉴了国际上教育哲学的体例,当然在结构安排、主题阐述、学术观点、分析材料等方面,也都有我基于中国社会和教育实践的观察与思考,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可读性强的教育哲学入门读物。
探讨国内教育哲学研究的现状,我总的评价还是不错的。在老一辈教育哲学家如黄济先生、陆有铨先生的指导下,中国教育哲学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取得了比较丰富的成果,对于教育学术的繁荣和教育变革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教育哲学思考的领域非常宽广,教育哲学的出版或发表也日益增多,国际教育哲学交流比较活跃,不断深入,一些中青年教育哲学人才的成长也弥补了改革开放初期教育哲学队伍规模偏小的问题。当然,教育哲学研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哲学性和实践性两个方面都还亟须加强,国际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教育哲学人才队伍素质还不能很好地胜任研究的要求等。这些都是需要中国教育哲学界进一步努力的。我对未来中国教育哲学的前景充满信心,我觉得基于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伟大实践,沐浴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当中,借鉴国际上教育哲学丰富的思想资源,中国的教育哲学研究一定会越来越好,一定会与其他的教育学科一起,为教育科学的繁荣和教育实践改革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思想启迪。未来在于年轻人,我也希望有更多的年轻人能够不断地加入到教育哲学的研究队伍中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中国和世界的教育哲学作出新的贡献。
问:您治学非常严谨,思维的逻辑性和缜密性在学界是很有特色的,您能否谈一下这种特色与所受的学术训练有什么样的关系?您知道,青年学生一般在为一个观点作辩护或者回应一个观点时,这一方面做得非常欠缺。
答:呵呵,我确实比较严谨,这导致我对学生特别是我自己的学生要求比较严格,可能给同学们带来一些心理压力,请大家理解或谅解。我比较重视思维的严谨性和表达的清晰性,我甚至说过,清晰的表达是学者的美德。这种思维品质和文字表述方式是如何形成的,我也不是很能说得清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与我的恩师黄济先生的影响有直接关系。黄先生的文章和著作不知道你们读过没有,非常清晰、朴素、通畅,没有或很少用一些生僻的概念,更没有拗口的句子,不夸张,不矫情,不危言耸听。黄先生著作的这个特点,我在本科阶段学习他的《教育哲学》时,就有深刻的印象。我说不上什么刻意地追求什么文风,但是确实喜欢那种清晰、简单、朴素但又深刻隽永的思想和文字。现代年轻人在为一个观点辩护时,会出现不够清晰的问题,有的还喜欢用一些生僻的名词或概念,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文字功底不好,有的是没有想明白,有的则可能是想显示自己的博学,不一而足。当然,每个人的思想和文字都有自己的特点,不能强求一律。说到学术训练,我觉得多读经典、多提问题、多写论文、多参加会议(向高人学习)、多反思自己的学术立场等,可能都是学术训练的不同形式。
问:您作为学者所具有的魅力,一方面来自学术,另一方面来自做人。无论做什么,您对自己都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从学生的视角看,您作为教师的魅力还来自于课堂教学,每堂课都那么有启发性,那么有吸引力,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
答:评价有点高了,因为教育学部比我上课上得好的老师大有人在。如果说我的课还能够被同学们接纳的话,我想有几点原因:第一,我在自己所教授的主题上都有些研究,因而可能有点深度;第二,我认真备课,每次上课前一天都要备课,不然上课心里没有底;第三,我还比较注重与学生的交流,愿意倾听学生对于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在教学中努力将理论主题的学习与现实教育问题的分析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对现实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可能他们会觉得有启发。教学是教师的基本工作,我从做小学教师时起,就不敢懈怠。博士毕业留校工作后,导师又教导我要好好教学、钻研教学,把讲台站稳。
问:听说近几年中国教育学界很多同行表示,您担任行政职务对教育学研究来说是一种损失,您怎么看待“学术”和“为官”之间的关系?作为新任的教育学部部长,想请您谈谈您的“学术”和“为官”理想?
答:呵呵,有朋友当面表达过这种担忧和惋惜。怎么说呢,一般地说,大学教师确实应该以教学为本、以学术为基,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学和研究中去。但是,大学里总得有人去做教学和学术管理,为老师们、同学们服务,否则大学就不成其为大学。这种教学和学术管理工作不是什么行政工作,因此从事这种教学和学术管理的人也很难说是“为官”。大学里的管理职位从性质上说都是这样的,具有很强的教育性、专业性或学术性。我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社会上或大学内部将这种管理工作的性质看成是行政性的,并且将从事这种管理工作的老师称为“官”。这真是混淆了大学管理与行政管理的性质!我不知道大学里的教学和学术管理者有谁将自己看作是“官”,反正我不这么看待自己,从来没有,将来也不会。管理岗位对我提出的要求是:我不仅要自己教学,还要研究如何整体地提高教育学部的教学质量;我不仅自己要搞研究,更要思考如何创造一种更加良好的科研环境,提高教育学科研究的水平和质量。这恐怕就是我与其他教师不同的地方吧!我在教育学系系主任的位置上工作了3年,在教育学院副院长的位置上工作了3年,在研究生院副院长的位置上工作上了5年,现在又回到学部工作,观察了大学管理的不同层级,更深刻地理解了大学是如何运转的。我的《论教育实践的逻辑》一文就是对我所观察到的教育实践逻辑的理论表达。谈到学术和管理的理想,学术理想就是希望自己的思考能够启迪更多人的思考,管理的理想就是按照大学精神来建设教育学部,使得北师大教育学科能够不断地进步,为中国教育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问:谢谢石老师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耐心地作了回答。相信这些回答有助于年轻学子更进一步地了解您的学术思想、治学精神和管理理念,并激发他们奋勇向前,成为卓越的教育科学人才!
答:这正是我所希望的!也谢谢你的提问,给了我在忙碌之中反思自己的学术道路、管理实践和人生道路的机会。希望我的回答不至于太让读者感到乏味,能够引发大家的兴趣和思考。
选择伦理道德论文这一类题目,须对伦理道德问题有相当深入的研究,且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写作经验。对于毕业论文来讲,限于条件,选择这类题目要十分慎重。以下是伦理道德题目的参考。
1.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
2.当今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
3.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的“问题轨迹”及其精神形态
4.《论语》伦理道德思想的精神哲学诠释
5.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探究
6.伦理道德,因何期待“精神哲学”
7.改革开放三十年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问题研究述论
8.旅游伦理道德判断与结构性分析
9.科技伦理道德论析
10.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起源和发展规律研究
11.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
12.多重价值的融合与冲突——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原因的深层阐释
13.中小企业伦理道德体系建设——基于儒学伦理分析
14.伦理道德,何种精神哲学形态?何种“中国气派”?
15.中国伦理道德发展与大众意识形态领域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战略”
16.网络时代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的思考
17.科技与伦理道德冲突的四种类型
18.论青少年生命伦理道德教育之必要性
19.乔治·艾略特伦理道德观的艺术表现
20.后奥运时代下对体育伦理道德发展的研究
21.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问题探索
22.伦理道德的中国精神哲学范式与中国话语
23.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基本特征透析
24.“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
25.伦理道德,为何“精神”?
26.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化重构
27.乡规民约与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
28.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转变
29.哥特小说中的伦理道德因素——以《修道士》为例
30.新时期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途径探析
31.会通与更新:基督宗教伦理道德观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关系
32.价值定位: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前提思考
33.服务型政府视域下的公务员伦理道德建设
34.伦理道德与美国外交——兼论伦理道德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
35.何谓“父亲”?为什么要反对“父亲”?
36.企业伦理视角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障碍与路径探讨
37.新形势下加强医学生伦理道德教育意义的调查分析
38.马克思的伦理道德观及其现实意义
39.医学期刊编辑与伦理道德应对
40.论菲利普·罗斯小说的伦理道德指向
41.我国乡村伦理道德的历史演变
42.从谚语看维吾尔族的伦理道德观
43.网络舆情对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的影响与疏解
44.关于新时期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的探讨
45.关于信息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
46.中国金融稳定的实现:金融伦理道德的实验分析
47.论教育制度的伦理道德之维
48.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与思想政治教育
49.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对现代文明建设的积极影响
50.浙江省中小企业伦理道德状况调查报告
51.药害事件引发的伦理道德教育
52.文化自信心与中华优秀伦理道德教育
53.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近代民俗中的嬗变
54.伦理道德的西方精神哲学范式
55.试论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思想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56.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失范教育的法治化思考
57.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阅微草堂笔记》的家庭伦理道德观
58.运用伦理道德理念进行护理管理的研究
59.伊迪丝·华顿伦理道德观的“相对论”——小说《元旦》的伦理道德思想研究
60.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对当代青年德育的启示
61.高校图书馆与大学生信息伦理道德探析
62.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思考
63.网络社会人际关系与伦理道德探究
64.社会转型时期家庭伦理道德的构建探析
65.论网络出版的伦理道德问题
66.浅议新闻摄影图片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67.试论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
68.试论和谐社会中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意蕴
69.儒教与基督教对中西方社会伦理道德之影响研究
70.我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71.传统伦理道德现实价值研究
72.食品加工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对策研究
73.原罪与赎罪——纪录片拍摄中的伦理道德
74.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价值探析
75.大学生家庭伦理道德的现状与构建途径——基于武汉高校的调查
76.护生伦理道德行为的相关因素研究
77.论佛教伦理道德思想及其现实启示
78.论清末民初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转型与重构
79.中国伦理道德传统述要
80.论中国传统体育伦理思想特征及其对现代体育道德重建的价值
81.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
82.伦理实体的诸形态及其内在的伦理—道德悖论
83.网络社会伦理道德的特征
84.旅游伦理道德建设探析
85.浅议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伦理道德之区别
86.中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社会价值
87.伦理道德:现代科学人才观的应有之义
88.浅谈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问题
89.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探讨
90.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伦理道德体系危机及原因探究
91.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化转型与重构
92.网络文化背景下的高校伦理道德教育
93.试论高等职业教育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94.的家庭伦理道德
95.论伊斯兰伦理道德的社会应用
96.关于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地位的再认识
97.论壮族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融入
98.我国农村伦理道德问题及研究对策
>> 对《外国教育研究》的量化分析 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评估的指标体系量化分析研究 中外行政管理量化分析方法的差异及对策 高考舞弊现象的量化分析研究 电子文件价值评估的量化分析研究 无纸化考试质量的量化分析研究 响度差异的数学量化分析 交通拥堵率的量化分析 基于GINI系数的区域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量化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博弈量化分析 使用风险量化分析法选择工程项目造价审计样本的探讨 实现我国教育均衡发展的量化分析 地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政策文本量化分析 新准则中几个会计原则的研究和量化分析 公共关系与媒体议程设置之间的量化分析研究 我国手机媒体研究的量化分析 公共基础课教学质量量化分析的研究与实践 基于成本量化分析的高铁最优出行距离研究 教学设计研究文献的量化与引文可视化分析 输血疗效评价量化分析在输血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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