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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理论论文范文

文学理论论文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印刷技术的出现,人类的文学有了印刷文本这样的物质载体,这对于人类文学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口头文学的发展主要借助于语言的口头化和记忆的便捷性,也就是说,口头文学创作只能基于“记忆和倾听”,离开了这两者,口头创作是不可能发生的。而文学文本的诞生则确立了文学自身的书面文本,人们通过阅读、分析和体认这些书面文本可以形成对文学的认知;它可以使创作者的思想意图永恒化,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去文学接受的可能,从而使创作本身有了直接的可以体验和模仿的固定文本,因而印刷文化的出现确立了文本的“定型化”的历程,它摆脱了口头创作文体的模糊性以及意象单元和情节单元的非明晰性,这对于文学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电子传媒时代,在电子传媒时代,文学的载体又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变化,“不可否认,进入信息化时代,传统文学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即以书面语言为载体的书刊的印刷出版,大有被网络传播的信息数码的形式取代的趋势,似乎一个文学作品‘无纸化’的时代即将到来。”[5]也就是说,随着电子高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出现,文学的创作和传播似乎越来越简捷,文学的“超文本”时代已经到来。文学“无纸化”时代以及“超文本”时代的来临对文学的发展应该说并非是一件坏事,文学作为精英文化的象征曾高居在“象牙塔”之中,文学的创作和批评一直是在狭小的知识分子空间中进行,当文学超越了纸质文本的束缚在广阔的网络空间播撒时,大众就可以直接参与到文学的创作和批评中来,这也就直接导致了“网络文学”的产生和发展。然而,面对信息技术时代的幽灵,文学也似乎品尝到了走出“象牙塔”的孤寂和无奈。电信技术的高度发展,图像制作技术也就越来越方便快捷,图像出现了几何级的增长势头,电影、电视和图像广告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文学这一传统的纸质媒体艺术逐渐出现了衰落之势,现在阅读文学作品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人们借助于图像的视觉感官来认知这个“图象化”的时代,诸如中国传统的文学著作被拍成电影电视、纯文学期刊的改版和停办等等,大有图像压倒文字的趋势。因而“在电视、电影、网络等电子媒体的强大攻势下,曾被视为人类精神家园的文学已节节败退,失去社会生活和公众意识的支持,循入日渐逼仄的‘边缘化’境地。”[6]正是在这种电信时代科技进步的时代背景下,文学的生存境遇问题成为了许多文学研究者思考的重心。法国的解构主义者德里达就认为“在特定的电信王国中,整个的所谓文学的时代将不复存在。哲学、精神分析学都在劫难逃,甚至连情书也不能幸免……”①,德里达的信奉者、美国加州大学文学教授米勒也认为过去在印刷文化时代占据统治地位的内心与外部世界的二分法在今天的电子媒介时代已经悄然逝去,过去在书中读到而在现实中无法见到的事物“出现在今天的电影和电视屏幕上,就如同旧日里潜伏在人们意识深处的恐惧现在被公开展示出来了,不管这样做是好是坏,我们可以跟它面对面、看到、听到它们,而不仅是在书页中读到。我想,这可能就是德里达所谓的新的电信时代正在导致精神分析的终结。”[4]这也就说明了在电子媒介时代图像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视觉欲望,而且还能够将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事物通过数字模拟技术给呈现出来,例如电影《侏罗纪公园》中的恐龙、《冰河时代》中展示的史前的古迹等都是在现实世界中无法见到事物,这说明电子媒介时代的数字模拟技术的确可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想像力,在影视中可以看到的事物在书本中也许根本无法看到。因而通过倡导“日常生活审美化”来认定当下文学的危机也是不成立的。电信时代的文学处境和审美泛化的事实并没有从根本上撼动我们的文学研究的根基。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当下的文学研究根本就不存在着危机和困境,形势一片大好呢?当然也不是,我们当下的文学研究的确出现了危机和困境,但其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外在的客观社会氛围的变化,而是在于我们的诗学研究者在研究方法上出现了问题,他们关注文学理论自身的建构,直接从某个哲学体系或者抽象命题出发来推演诗学体系,相对忽视了对具体文学作品的分析和阐释,即使有对作品的阐释也只是作为其体系的例证而存在,这就不可避免造成了文学理论和文学作品之间脱节的现象,如果诗学理论远离了自己的研究对象——文学作品自身而只是在哲理化的形上高度自我欣赏和满足,不出现危机才是怪事。因而在诗学严重理性化的今天,诗学不应该再在逻辑化、体系化的封闭结构中继续兜圈子,我们呼吁一种重返文学文本自身的诗学理论建构。

解释学-接受美学的兴起

本文诗学作为隐含在具体文本中的一种诗学思想,它是诗学的原初形态。诗学的原初形态,实质上就是批评家立足于文学本文,从本文出发,将作家创作的文本中隐含的“本文诗学”进行理性化的归纳与呈现的结果。通过“文学本文”,建立诗学的基本立法,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与刘勰的《文心雕龙》就是这样的范例。当然,也必须认识到,没有荷马,没有悲剧家,就不可能有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同样,没有先秦两汉的文人墨客,也不可能有刘勰的《文心雕龙》。当然,后起的传统以诗学思想史为依托,寻找诗学与人文学科的沟通,评价文学的功能价值,超越于具体的文学本文之上,最终形成了自己的学科领域和独立思想立法。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本学诗学作为创作者内在文学意识与文学观念的创作诗学,其形态是隐含着的,它隐含在具体的文学文本之中,这种内在意识的诗学观念在接受美学看来是一种虚假的观念。按照现在接受美学的观点,当作家创作出作品之后,作家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作品已经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物在历史的视域中接受读者的审阅,也就是罗兰.巴特所说的“作者死了”;当然,我们今天重建“本文诗学”也不是要回到亚里斯多德和刘勰的水平上,因为亚里斯多德所建构的本文诗学虽然是建立在古希腊文学的基础上,但是由于理性诗学的作祟,亚里斯多德试图为整体的文学立法,他采用了科学主义的完全归纳方法来建构本文诗学,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他试图在古希腊的全体的文学作品中归纳出诗学的基本话语主要研究路径,在研究对象上虽然具有本文诗学的特征:即从文学本文出发的特点,但是在方法论上则是科学主义的本质归纳法,并将文学的本质归结为“摹仿”,这样就造成了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内在矛盾,从而导致了本文诗学的衰微和理性诗学的勃兴。亚里斯多德的这一方法论困境在十九世纪浪漫主义兴起时逐渐被诗学家认识到,从这个时期开始人们对希腊文学的认识就不再企图对整体的希腊文学发言,而是从某一个视角切入古希腊文学,采取“诗思”的方法重构古希腊诗学,这种超越亚里斯多德的诗学方法就是不断的返回古希腊文学文本自身,以“诗性之思”为中心,重新建立文学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关联,达成对诗学观念的更新。例如,席勒首先将古希腊与近现代文学进行了一种有趣的对比,从而认识到,古希腊文学偏重于一种素朴精神的表达,是一种素朴的诗学,而近现代诗学则偏重了一种感伤情调的表达,构造的是一种感伤诗学,尽管他并不否定近现代的感伤性诗学,但他似乎更推重素朴的诗学。落实到古希腊诗学的具体分析之上,他特别重视希腊人所具有的一种自由而质朴的生命文化理想从而达到重构希腊诗学的目的;尼采通过解读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悲剧艺术,特别是建基于对古希腊语言和古希腊神话的深刻理解,尼采认为古希腊诗学的根本精神在于它的日神精神与酒神精神,特别以狄奥尼索斯为象征的酒神诗学,这是一种生命化诗学。这种以“诗性之思”为中心的诗学方法论就是本文诗学所追求的目标,这一思路也应该是我们今天重建本文诗学所遵从的基本范式。刘勰的《文心雕龙》虽然是建立在先秦两汉文人墨客的作品之上,但是由于当时纯文学与杂文学没有区分开来,《文心雕龙》在研究对象上就包括了骚、诗、乐府、颂、赋、赞等35种体裁,有些体裁则根本不是文学文本,虽然在“文”的本体论“原道”的统摄下展开,但是具体落实在文学创作、批评、发展等环节时,刘勰采取了诗话和词话的方式,对具体的诗学思想不能明确提炼出来。这是中国古典文论的基本精神:虽然能够对某一文本发表高明的见解,但是缺乏系统性,也就是说,它只具有特殊性,而不能成为普遍性的诗学观念。因而今天我们重建本文诗学,就是要深入到文本的深处,透过本文的形式要素探寻隐藏在本文中抽象的、必然的具有普遍性的思想,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批评家通过对本文的分析、论证和思考,去考察这些抽象、必然或普遍性的诗学思想是怎样由本文建构与消解的,因而本文诗学考察的不仅仅是文学的形式要素,更重要的是文本的思想要素。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现代西方解释学和接受美学的兴起对于我们重建本文诗学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现代西方解释学认为,作家所创造的文学作品并不是文献资料,而是人的生命本质的体现,是人生体验的产物,文艺本质上是交流的,能沟通生命与生命之间的联系。解释学中的“解释”并不是指对作品原意的挖掘和还原,更是指理解和创造,因而文艺解释的目标并不是还原作者的本原意图,而是对文学作品进行创造性的把握,以求在生命体验的基础上,更深入的发掘作品内在的美学精神和思想价值。而接受美学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兴起在联邦德国的一个美学流派,它是在解释学的影响下产生的一个美学流派,其代表人物是姚斯和伊瑟尔,接受美学认为,文学作品的文本是一种“召唤结构”,存在着许多的意义空白,期待着读者自己去填补。文学阅读过程,就是文学作品内涵破译和潜在形象的创造性建构的过程,是文学作品的价值最终得以实现的终端环节。这就意味着作者在创造出文学作品后,其价值的存在只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它等待着读者的介入和评价,一部作品只有在得到读者的阅读之后其价值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因而,看文学本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本源性的诗学,在解释学-接受美学的理论背景下才能最终实现。当我们反观西方文艺理论建构时,我们总会想到艾布拉拇斯的理论,在其著名的《镜与灯》一书中,艾氏认为文学研究主要有四个因素,即作品、作家、世界和读者,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各种各样的文学理论[11]。也就是说,我们的文学理论主要是建立在这样四个纬度的基础之上。在西方古典文论中主要关注的是对外部世界的“摹仿”,因而世界成为文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世界这一纬度上所建构的诗学主要是一种创作论诗学,它把世界看作是一个独立于作家的外部的对象,认为在创作中作者是纯粹客观地面对外部世界,根据自己冷静的观察和研究将外部世界加以真实地呈现出来,认为只有根据自己的观察将外部世界真实呈现出来的文学作品才是具有永恒价值的文学作品。浪漫主义诗学认识到“摹仿论”诗学仅仅将眼光放在外部世界这样一个纬度上,从根本上忽视了作家精神创造和对超验性追问的纬度,因而抛弃了古典文论所信仰的亚里斯多德的诗学传统(对外部世界的关注),而转向了柏拉图的诗学思想,在其中寻求他们的理论依据。因而柏拉图的灵感说、狂迷说以及回忆说等作为理论资源进入了浪漫主义诗学当中,它企图通过高扬主观情感和个性创造来实现艺术家自身内在心理机制的平衡,从而想像、情感等涉及到作家创作主体因素进入了浪漫主义诗学的视野,因而可以说浪漫主义诗学是以“作者论”为中心的文论建构。在西方现代文论系统中经历了由“作者中心论”范式、“文本中心论”范式到“读者中心论”范式文论的转换。“作者中心论”范式文论主要包括象征主义、表现主义、直觉主义、早期精神分析文论等类型。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从“作者中心”的角度出发,将文学视为一种幻象、直觉或白日梦,把主体的直觉、表现、乃至元欲(性本能)作为文学的根本动源。“作者中心论”范式文论强调作家的中心地位,主要考察作家的创作实践问题以及在创作中所涉及到的心理问题,比如说“天才”、“想象”、“白日梦”和“无意识”等;在“文本中心论”范式中,苏俄的形式主义开创了文本中心主义的先河,再到布拉格结构主义,巴黎的结构主义,20世纪30年代以后英美的新批评也重视文本的阐释。俄国形式主义只关心文学作品本身的语言形式和结构,以及由语言形式和结构所组成的“文学性”问题,而对作家是如何进行创作的,作家创作的心理状态如何则完全不予考虑;英美新批评的“意图谬见”说和“感受谬见”说更是把文学作品与作家、读者的相互关联彻底隔断,而只是孤立的研究文学作品自身的特性;俄国形式主义认为,文学作品之所以不同于日常语言,主要因为文学语言具有某种特殊的“文学性”,这种文学性还必须通过语言书写的陌生化来加以表达,就整体而言,俄国形式主义文论家主要想通过一种内在的结构理论来阐释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比如俄国的普洛普就在《民间故事形态学》①一书中通过一百多个民间故事的分析,认为故事虽然是不同的,但是人物所承担的功能却只有31种,这种从文本的内在结构出发去解释文学作品的方法直接导致了结构主义的兴起。到了结构主义阶段,更是把文学文本作为了唯一的研究对象,因而出现了“作者死了”的呼吁。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西方现象学-存在主义的崛起,西方文论在重点研究文本的同时,已经开始注意到了读者的接受问题,波兰现象学美学家英伽登认为读者参与了文学作品的创造,萨特也对读者的再创造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而结构主义文论在后期则主要把精力集中到了读者的接受方面了。到了20世纪60年代,由于接受美学和解释学的兴起,当代西方文论开始了研究的第二次转向,即由对文本的重视转向了对读者的重视。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以读者为中心的各种阅读理论彻底抛弃了对作者愿意的探究,开始把重点放在了对读者阅读行为的研究上。“读者中心论”范式产生于德国,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姚斯和伊泽尔,姚斯倡导的是接受美学,伊泽尔则提倡读者反应理论,在这里,读者的审美经验成为了文本意义敞开的根本所在。姚斯对文学接受的研究是从“期待视野”入手的,他试图通过“期待视野”来贯通其接受美学理论。“期待视野”是指读者在进行阅读理解之前就对作品的一种期许,这种期许由于有一个相对的限度,由此也圈定了理解的可能性的限度。期待视野包括两大经验领域,一是读者以往的审美经验领域所建构的相对狭窄的文学期待视野;二是在既往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更为广阔的生活期待视野。这两大视野的交融就形成了一个读者具体的阅读视野。伊泽尔认为,文学作品是由文本和读者两极构成的。文学作品既不同于读者在阅读之前的文本,又不同于在阅读过程中的文本实现,文学作品处于文本与阅读之间。因而伊泽尔对阅读的解释是建立在文本的基础之上的,那么,文本是如何向读者敞开其意义的呢?伊泽尔用“文本的召唤结构”和“文本的潜在读者”这两个术语来解释这一动力机制。“文本的召唤结构”指文本具有一种召唤读者阅读的结构机制。英伽登的文本“空白点”理论是其理论的渊源,伊泽尔认为这种空白是文本召唤读者阅读的结构机制,文学文本不断唤起读者基于既有视域的阅读期待,从而不断去更新这种阅读期待。而在读者方面,完全按照“文本的召唤结构”进行阅读的读者则是“文本的隐含读者”,因而隐含的读者并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读者,而是一种理想型的读者,它在文本的结构中是作为一种完全符合对阅读的期待来加以设想的[12]。从解释学法则看,读者在具体阅读时,必然带有自己的“前理解”,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解释限度,但是,读者的阅读并不是一种率性而为的粗涉文本的行为,它必定要求读者按照自己的主体性对文本进行发问,因而解释者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听从文本的意见。从解释学-接受美学的兴起导致了西方文论开始了从文本探究向读者探究的转型,这种转型也是本文诗学重建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渊源。我们认为,本文诗学是一种立足于批评家对文本的阐释而建构起来的诗学思想,这一方面要求诗学的产生要立足于文本,另一方面则要求诗学的产生要遵循批评家的主体性创造。本文诗学并不是在文本中敞开着的,而是一种隐蔽的状态,它需要批评家对文本进行细读,在细读中发现文本所蕴含的诗学思想,而解释学-接受美学的兴起,给这种发现提供了一种理论的支持。即在作家的文本中隐含着非常丰富的空白等待着批评家去发现,而批评家则完全有可能在具体的文本阐释中发现这些在文本中蕴含着的诗学思想,这是解释学-接受美学交给他的任务。

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的脱节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法学理论论文2400字(一):刍议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存在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作为大学法学部的主要科目,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的程度,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和以后的雇佣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为法理学教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论文为了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研究、分析法律理论教育的问题点,为顺利工作打下基础,提出了提高法律理论教育质量的具体解决方案。

关键词:高校;法学理论;对策

随着法律的渐进推进和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的法学教育步伐加快,法学部学生的数量持续增加,里脊肉的数量也在增加。法律教育满足了社会对高质量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才能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存在理论依据和薄弱的实际能力。社会上,一般反映出法科大学院的法科修行能力不足,无法从理论层面分析特定情况,能够机械复制,没有应对紧急情况和复杂情况的能力的社会。本文分析和讨论高校法学部法学理论课上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现状分析

关于高校的法学部的内容,朗读、记忆的概念内容很多,一部分学生缺乏理解能力,法律的概念比较抽象,在学习和理解的过程中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这些学生很难学。近年来,高校都在教授改革和革新的想法。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理论性的教育改革的必要性正在提高[1]。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媒体也发生了变化,教师的教学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多媒体教学模式与黑板的写作相结合,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的兴趣,减少理论教学的难度,具体化抽象的理论知识,让学生快速理解,学习法律理论。

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律理论的教育。但是,在新的教学计划改革的背景下,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具体的教育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教师和学生必须协助解决理论知识教育的问题[2]。新的要素是高校的法学理论结合现代教育的模式。传统的理论教育对教育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没有实施,忽视了对大学学生进行质量教育的全面提高。据调查,有些大学的老师并不是太老,而是几乎接触新事物。他们不能长时间接受现代教育方法。传统的教育模式还被具体的教育采用。同时,大多数教师缺乏实际经验,或不了解特定的法律工作流程。这样,在实际的授课中,实践能力的培养被忽视,教学内容被忽视,在实践法的理论上,不能有助于提高法律的质量。

二、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理论研究不足

高校的法学者大部分都认识到了法律理论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一些法学理论教师没有从政治学[3]、经济学等专业改变他们的经历或接受法律理论体系性的教导。同时,少数法学专业者不重视学生基本法的耕作。他们不单单扩大教室的内容,而是重复课堂教科书的内容。在教室里,学生不需要主动去理解专业知识。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想象教育效果会直接影响学生的训练质量。

法律理论教学观念存在着一些偏差,如课堂教学中忽视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忽视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只注重教材中的概念和理论;在专业理论课的调查中,只注重学生的死记硬背程度,忽视了对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考察。这些情况的存在,使一些学生对法学理论课逐渐厌倦,从而使法学理论课失去了吸引力。此外,部分高校编写的理论教材水平和质量较低,教材语言表达混乱,章节知识不同程度难以掌握,不利于学生的学习。

(二)实践理论相互脱节

法学理论课教学内容落后,与实践脱节,不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在教学内容上缺乏法学理论的最新学术成果和教学成果。教师无法准确界定法学理论课程的重点和难点,甚至在同一所学校也存在争论,不能将其分为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要切合实际,综合考虑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和特点。同时,教学内容存在严重的重复性和单一性。教学过程中的重复,使学生感到疲倦,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学习更多的知识。

在教学内容上,我们相信权威,只注重一个人的言论,忽视其他言论,不能及时跟踪法制建设,丰富实践能力,不能从实践中提炼出法治问题,不能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不能达到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4],只能传授枯燥的理论知识,不能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导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节。

三、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做好教学理论研究,奠定质量提升基础

在课堂教学方面,要针对教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加强对法学理论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和评价。在教材建设中,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5],定期对法学教材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大力淘汰低水平、不合格的法学理论教材,使其逐步消失在高校法学理论课堂上。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使用教育部组织的法学理论教材,特别是一些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的教材。

(二)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实现理论实践融合

校企合作教学模式有几个特点: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能让学生提前了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能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了解工作的全过程;能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注重专业技能和关键能力的培养;在学习中培养个人的职业目标;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让学生提前进入岗位,体验工作情境。在校企合作教学模式中,學生的学习过程与企业的工作过程相结合。在学习过程中,他们可以了解企业的工作过程,把学习和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学习,学生将不断了解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要求,不断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目标。

总之,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高校法学理论课教学改革必须走现代创新的发展道路,将新媒体技术融入教学,促进法学理论课教育的更好发展,促进高校法学理论课教学改革的顺利实施,提高高校法学理论课教学质量。合理利用信息技术,针对专业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培养社会所需的高素质法学理论课程人才,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法学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思想基础剖析及启示论文

摘要: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哲学基础着手,梳理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对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西方法哲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中国传统哲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对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总结出了三个方面的启示。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編号:2095-4379-(2019)35-0212-03

作者简介:刘婷婷(1982-),女,汉族,宁夏人,博士,银川能源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

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领域,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在发展历程中都会有思想观念的碰撞和吸收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依法治国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而思想基础从根本上也就决定了其建构的趋向,同时依法治国也会受制于思想基础的引领,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思想基础,也就明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根基,能够更客观地确定依法治国的思想指向和发展方向。

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哲学根基

(一)马克思主义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以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人本主义的法权理论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结构以及发展规律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反思,从而科学地认识了法的存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建构的价值意义。

1.马克思法哲学思想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阐述推翻了法律的起源来自于上帝的唯心主义观点,为认识法的起源提供了核心的思想指导。在马克思看来,法是国家制定和全面推行的,能够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且具有物质约束属性的意志,应当辩证地看待法与经济基础的相互关系。马克思还将人的自由和权利作为法实现的价值目标,因此法必然要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并引导人们发扬人性中的善,使社会和谐有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根基是马克思法哲学,从中国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为公众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服务人民,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2.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中的体现

(1)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所蕴含的批判精神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身上得到了继承和发扬。批判哲学实际上可称之为一种具有创新精神的思想,可以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改变旧事物创造新事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这一批判哲学的运用,其创造性地基于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的国情,构建了能够适应中国现状的法学理论。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社会存在说为基础的。马克思指出国家和法是从个人的社会实践中来,在各种社会关系交错的市民社会中才会产生国家和法,这为法学理论奠定了基础。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扬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本位的法权理论。马克思倡导所有的理论和实践活动都应当服务于人,都应当为人去谋求自由、解放和发展,这样社会才能得到发展和进步。此种法学理论体系还对人本理念进行了遵循,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对全面,自由的原则进行遵循,并将其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发展方向。

(二)西方法哲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学对法律价值的追求深深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价值理念,“自由”、“权利”、“平等”、“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指明了前进方向,人们逐步意识到应该对自身正当权益进行维护,对他人权利进行尊重,主动承担创建和维持良好社会秩序的义务,该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在对西方实证分析主义法学后,多种多样的法学理论先后涌现出来,比较典型的是“新分析派法学”(吴经熊)和“辩证法法理学”(高承元),由此可见,西方法哲学在我国开始生根,随着西方法学本土化的不断推进,从而产生了具有中国特征的法律哲学,思想理论及思维等。

历史法学中的“民族精神”对法的形成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其认为任何制度和法律都不存在永恒,它只是符合了某个历史时期的某个群体的需求。这让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到中国在当代社会主义发展的大背景下应当构建具有本时代特色的并能够符合本国国情和人民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三)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由传统文学方面受到的影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来自于马列主义,然而必须以中国传统文化和哲学为根基,将马列思想与中国文化、特色和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学理论本土化的华丽转身。

传统法家思想是依法治国理论最早的出处,也是在中国法制史上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仍然强调依法治国。传统儒家思想中的“礼制”是中国古代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途径手段,之后实现了“礼法融合”,“礼制”在道德准则支撑下为法律提供指引,将其伦理价值当成法的价值,与法律制度共同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中道德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传统道家思想中的“道”即规律、规则,也即遵守规律和规则才能顺势而行。该思想在法是什么、法的起源、法的制定的理论认识上提供了思想基础,在当前可以更全面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运行。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依法治国

(一)国家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实现了了协调与统一。依法治国有利于形成强制保障的力量来维持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有利于更有效地形成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标准,有利于直接调整社会关系,使我国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实现良性的发展循环。

(二)社会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保持一致。法律不能缺失公正这一核心精神,社会的公平公正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同样也离不开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依法治国想要实现良性循环,应该在法律制定和推行的全部流程中,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切实落实下去。

(三)个人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与依法治国彼此支撑。依法治国对高素质法治主体产生了极强的依赖感,高素质的法治主体也需有要良好的法制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更好地促进依法治国的发展和运行。

三、依法治国战略有效推行的启发

在依法治国战略全面推行,法治国家创建过程中,对法理思想根基的现代价值进行深挖,现实意义非常明显。

(一)立法建设上的启示

首先,依据人民本位法权理论和西方自然法学的理念,共产主义追求人本思想是真正体现人权的人本回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应当坚持这种保障人权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保障民主,对群众路线和人本理念这一立法思想进行坚守,使得法律真正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

其次,回归中国传统法家思想、自然法学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和西方法学思想中的分析实证主义,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程序正义,立法部门在开展立法工作的时候,应该对多方意见进行参考,综合考量,在立法过程中,对民主形式进行运用,对立法科学性进行保证。在马克思看来,立法者应该充分维护立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将自身的主观意愿融入在内。中国的立法主体是政府机构,其权利的运作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上对法律进行科学规范的研判和表述,这不仅需要立法者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还需要立法者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较高的道德素质,此种情况下,立法科学性才能得到尽可能的保证。

(二)执法建设上的启示

在现实的依法治国工作中,执法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执法环节,应该对马克思理论中与人与和法律相关性分析有关的内容进行借鉴,对“官本位”思想进行严格防控。同时,应不断贯穿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提升执法者素质,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不忘初心地坚守本职工作。从监督机制、权力机关的监督失效和多元化的监督主体角度出发,对监督工作进行强化,对监督形式进行丰富和创新,有效防控执法工作期间遇到的违法乱纪问题,给予人权足够的保障,为科学执法,民主执法奠定坚实的根基。

(三)普法建设上的启示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法学理论论文6100字(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探析论文

摘要:从马克思对前人法学思想的批判开始,分析马克思扬弃前人思想而建立的马克思法学理论特性,并依此特性分析新时代法治理论,得出新时代法治理论亦具有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从而进一步证明新时代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同时又是在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历史背景下得到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和历史要求,符合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历史规律。

关键词:马克思法学;新时代;法治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而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法学理论。自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有了很多创新的提法,而随着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新时代”,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由此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思考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现实社会相结合的需要,同时更好地理解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梳理清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以及与目前我国法治理论相比较是有必要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的研究,也能探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对前人法学思想的批判

理论的产生必定是建立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同样如此,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容,认清他对什么理论进行了批判或吸收,因此首先对马克思所批判的法学思想开始论述。

(一)对黑格尔的批判

黑格尔是西方有名的哲学家,同时也具有很丰富的法学思想。黑格尔的法学思想不是出于对社会的分析或总结,而是基于其以“绝对精神”为主体的哲学作为架构。在他看来,“法”是具有形而上意义的,他认识“法”是基于“绝对精神”而存在的,“绝对精神”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但亦包含了自由的成分,和客观性的存在,以此来保证“法”不是主观的偏见及被认为是不“自由”的。黑格尔依此论述了庞大的法哲学体系。

对于黑格尔的思想而言,马克思对其显然是一种辩证的态度看待。马克思曾经完全接受黑格尔的思想并认定自己是黑格尔学派,而在马克思充分理解其思想后则进行了批判和超越。对法学思想来说,马克思便认为黑格尔法学思想中存在着理论的缺失,总结起来是有三个矛盾,国家与人民、利益与法律、法律与人民。显然可看出其理论的缺失是围绕这国家、法律和人民以及其中存在的利益为主体的,这也可说明黑格尔的形上思想无法尽善尽美地消融现世中存在的矛盾。

马克思基于此三大矛盾,将“法律”回归到现实社会本身上,也就是站在以现实社会的角度,以人为主体进行思考,分析什么是社会、什么是国家以及人与法律的问题。并得出法律是因为人而“存在”的,这种才是真正的“民主”,这种“民主”才是作为国家制定的真正本质。

(二)对费尔巴哈的批判

费尔巴哈的思想也是马克思的思想来源之一,虽然他和马克思同属唯物主义,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则是直观唯物主义,并且其法学思想进入了一种人本主义。在费尔巴哈那絕对的本质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而是“自然”的,费尔巴哈正是从“自然”中的人作为出发点,认为不能如黑格尔和宗教神学将人归于超验的“绝对精神”或彼岸世界之中,真正的人是自然、历史、国家、宗教的本质,因此他主张从彼岸、超验的世界转向现实、经验的人。但费尔巴哈的人则是以一种抽象的存在,其认为唯心主义是通过异化人的本质来达到其“超验精神”理论的实现,显而易见的是费尔巴哈所认识的“人”是一种“类本质”的人,正如其思想是以直观式来看待各种社会活动和物质劳动,将这些活动以“活动”的表象进行理解,即是简单的生活劳动、利益劳动,对人与社会活动的关系、对“劳动”的实际本质并没有真正理解。因此马克思认为需要对“活动”和活动主体(即人)进一步思考。

马克思认为“人”不能被抽象地理解,而是需从“现实的人”出发去理解“实践”、理解人。马克思认为世界的历史是由人的实践而产生的,这就是说历史是由人的实践来创造的,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现状亦是由人创造的,同时这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现状同样可以通过人的实践而发生改变,实践在历史中具有能动作用。改造世界的历史就是人类实践不断发展的历史,从这个角度说,私有制的产生、发展与消解同样要在实践中才能得以完成。实践是人的实践,而人的本质也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显然马克思的“人本思想”是将人放在了历史、社会中进行的考察。

不可否认的是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对马克思法学思想产生很大的影响,马克思正是基于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对黑格尔法学理论进行了批判。同时在法律是什么意志的体现的问题上,马克思强调法律不应该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应该是人民的意志,如果不能以人民为主体则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某个阶级独有的法律。只有当法律完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才有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特性

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是基于前人的理论的批判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尤其是在批判继承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理论后摆脱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为主的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人本论”的直观唯物主义的弊端,建立了马克思法学理论。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是内在含有一定的逻辑推导,但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法学理论,因此此部分以总结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方式,从其法学理论中所具有的特性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法”的历史性

从历史的角度进行探析是马克思理论的重要特征,正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马克思摆脱了费尔巴哈那种抽象的“人本论”,对于法学理论,马克思同样用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辨析。马克思辨别了“法”与历史的关系,他认为法必定是与历史的发展相吻合,也就是说发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一定的历史更替则造就了一定的法律,显然在现实世界中法律即是对一定的社会条件和人民意愿相吻合,法律从现实上来看即是对社会和人民意愿的总结和提升,而社会与人民意愿又随着历史的不断转变而有不同的改变,法律也会随着更改或删减。

这种法律的转变正是由于不同历史阶段下生产力的变化,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恒常不变的,法律的产生和更改都是由历史所决定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而在生产力发达的历史阶段,法律的产生也就是必然。同时按照法律与历史发展相吻合的规律,也就逐渐诞生了适合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及适合资本社会的法律。

马克思将法放在历史中考虑是科学的,这揭示出了与客观事实相应的人类法律发展规律。

(二)“法”的人本性

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但同时超越了费尔巴哈抽象人本思想,马克思尤其强调法律必须从人的角度来思考。历史的发展是由人的实践创造的,当讨论法具有历史性的同时也强调了法是需要以人为主体的,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也由每个作为个体的人所组成的,人也必定需要在社会上得到承认和支持,这也就是法律需要具备的,也就是说法必定是支持人的所应有的权利。而马克思说面临的社会现状显然与此不符,他发现现实社会的法律所保护的仅是部分人群,而不能对所有人起到权利的保护作用,而这种现状的产生正是由于阶级的存在。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认为法律保护的仅是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所反映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由全体人民来决定,是由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的物质基础与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马克思进一步分析,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为了掩盖这种现实的人权矛盾,常用武力镇压和精神麻痹的手段来欺骗受压迫阶级,以达到掩盖阶级上的不平等和权利上的失衡。在此基础上法不是保护全体人民而存在,是作为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为了某种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正是基于以上的思考,马克思认为法律不应该是统治阶级或资产阶级的意志表现,而应该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表现,这也引出了法律所需具有的自由性,他认为法律之自由即是全体人民所具有的普遍权利,法律的作用是对人民所具有的普遍权利进行规范,但前提是法律保证全体人民具有这种“自由”,而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相互的,自由的建立即是法律的完满,反之亦然。所以从自由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应是具体阶级的工具,而是全体人民的“圣典”。

所以在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中,尤其注重以人为本,把法律作为全体人民意志的反映,亦是在保障“自由”的前提下对全体人民具有的普遍权利的规范,这其中也包含了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思想。

(三)“法”的辩证性

辩证法是马克思思想中又一大特点,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在扬弃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唯物辩证法,在马克思法学思想中同样有很多展现其辩证性的地方。

首先在判断法律是否正义的问题上,马克思便显露出其辩证性的思考。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法律是否正义,即是法律是否与历史时期之生产力相适应作为评判标准,但值得深思的是评判过程的“正义性”(即公正性)如何来实现,所以马克思提出了判断法律是否正义的方式。一开始在理解“正义”这个概念的时候便需要辩证地去看待,因为正义不是抽象的理论,不是柏拉图所要讨论的“理念”,马克思认为正义是具体的,这就说明在评判正义的时候需要将抽象思辨与现实实际辩证统一起来,不是单纯地关注一面。同时对评判對象“法”来说,同样不能单独从法律文字上片面理解,需要将法律条文与这条法律背后所蕴含的现实状况或理论状况结合起来理解。最后在评判标准上同样需要辩证看待,虽然法律是历史时期生产力的反映,但在评判的过程中同样也要关注法的实际运用,也就是将是否符合生产力与法的实际运用辩证作为评判是否正义的一个标准。这样看来,对于法律是否正义的评判过程,马克思从需判断之概念、所判断之对象、能判断之标准进行了一个辩证统一,共同作为判定过程的方式。

另外在法的历史性中便提到生产力的发展带动社会的变化,而法律也随之相吻合,这也就说明生产力与法律之间有一定关系,也就是马克思所揭露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所建立的,并且其建立之初必定是按照经济的基本模式以及其所需的发展范围,而在此基础上设立与之相适应的律法。这样看来,法律实际便称为了经济的所需和发展的表达,因此马克思认为通过契约而形成的法律便是对经济关系的意志表达。从这个角度上看,经济或生产力是决定法律的。

但法律也有对经济的反作用力。从现实经验上可以看出,在已有的律法下,经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按律法的范围进行运作,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则会收受法律的约束。同样,法律的不断演变,即理论的发展和法条的丰富,有可能同时期经济基础并没有发生改变,显然这即是说明法律在成为一定的体系后,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反作用。所以马克思对法与经济的论述是体现了辩证性在其中的。

三、基于马克思法学理论探讨新时代法治理论

在党的会议上,宣布中国进入了新时代,这标志着我国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也同样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守进入了新时期,所以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本章将新时代法治理论与上文总结的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进行对照,分析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特性,以便更好地理解新时代法治理论。

(一)新时代法治理论的历史性

马克思认为法的发展是与历史的发展相吻合的,同样新时代法治理论同样是建立在历史阶段的发展上的。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生产力有了巨大的提升,从我国主要矛盾的转变便可看出,即从人民需求与生产力落后的矛盾转变为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而生产力的迅速增长也带来了新的历史阶段所要面临的任务,在党的报告中,宣布中国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期的大环境下,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说需要根据新的实践对法治做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这说明法治理论必须与时代相结合,与人民的实践所创立的新历史的发展相吻合。同时新时代的历史目标是分两步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法治理论的角度是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可以看出不论是从当前的具体任务和远景的目标规划都体现了法治理论必定是与历史的发展相适应、相吻合的,由此可以看出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历史性。

(二)新时代法治理论的人本性

马克思认为法律必须要从人的角度出发,在新时代法治理论中依然如此。党的报告中强调,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由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样也是决定着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这说明以“人民”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的权利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且强调人民的作用,将人民作为实践的主体,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体。同样发展法治理论也是为人民而建设,为人民而发展,报告中说需要保障、改善民生,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最有效的保障实际便是法律的保障。

同时在立法、践法的方面亦强调以人为主的法治思想。报告强调需要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通过对各基层的完善,以确保人民具有依法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自由,保障人民的人权。不论在司法过程还是在立法过程中都以公平正义、人人平等作为目标。显然这都说明了新时代法治理论所具有的人本性,从人出发,并使人权、公平、平等能够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这代表了新时代法治理论不是某个阶级的意志表现,而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表现。

(三)新时代法治理论的辩证性

新时代法治理论凸显了其辩证性。在党的报告中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认为是有机统一,此三点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即代表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科学治理;人民当家做主即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权利;依法治国即说明是以人民意志和历史规律发展的法律来进行治理,而此三方面不是片面存在的,是相互有机统一,即体现了理论、人民、法律的有机结合,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同时又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德”的强调是为了重视社会中的普遍正义,这种普遍正义即代表了一定的人民意志,这可以避免法律走向极端化。对“法”的强调是为了保持稳定的公平正义、法律正义,避免道德成为个人或部分人的意志。由此可以看出两者是相互联系且相互影响的。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源,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同样在新时代下可被运用。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法学理论,从马克思对黑格尔与费尔巴哈的法学思想的批判开始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出马克思法学理论所具有的三个特性,即历史性、人本性、辩证性,并以此来总结新时代法治理论,从而可以看出新时代法治理论亦具有马克思法学理论的特性,从而进一步证明新时代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法学理论一脉相承的,同时又是在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历史背景下得到發展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和历史要求,符合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历史规律。

法学理论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刍议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存在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作为大学法学部的主要科目,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的程度,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和以后的雇佣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为法理学教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论文为了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研究、分析法律理论教育的问题点,为顺利工作打下基础,提出了提高法律理论教育质量的具体解决方案。

关键词:高校;法学理论;对策

随着法律的渐进推进和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的法学教育步伐加快,法学部学生的数量持续增加,里脊肉的数量也在增加。法律教育满足了社会对高质量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才能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存在理论依据和薄弱的实际能力。社会上,一般反映出法科大学院的法科修行能力不足,无法从理论层面分析特定情况,能够机械复制,没有应对紧急情况和复杂情况的能力的社会。本文分析和讨论高校法学部法学理论课上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现状分析

关于高校的法学部的内容,朗读、记忆的概念内容很多,一部分学生缺乏理解能力,法律的概念比较抽象,在学习和理解的过程中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这些学生很难学。近年来,高校都在教授改革和革新的想法。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理论性的教育改革的必要性正在提高[1]。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媒体也发生了变化,教师的教学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多媒体教学模式与黑板的写作相结合,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的兴趣,减少理论教学的难度,具体化抽象的理论知识,让学生快速理解,学习法律理论。

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律理论的教育。但是,在新的教学计划改革的背景下,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具体的教育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教师和学生必须协助解决理论知识教育的问题[2]。新的要素是高校的法学理论结合现代教育的模式。传统的理论教育对教育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没有实施,忽视了对大学学生进行质量教育的全面提高。据调查,有些大学的老师并不是太老,而是几乎接触新事物。他们不能长时间接受现代教育方法。传统的教育模式还被具体的教育采用。同时,大多数教师缺乏实际经验,或不了解特定的法律工作流程。这样,在实际的授课中,实践能力的培养被忽视,教学内容被忽视,在实践法的理论上,不能有助于提高法律的质量。

二、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理论研究不足

高校的法学者大部分都认识到了法律理论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一些法学理论教师没有从政治学[3]、经济学等专业改变他们的经历或接受法律理论体系性的教导。同时,少数法学专业者不重视学生基本法的耕作。他们不单单扩大教室的内容,而是重复课堂教科书的内容。在教室里,学生不需要主动去理解专业知识。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想象教育效果会直接影响学生的训练质量。

法律理论教学观念存在着一些偏差,如课堂教学中忽视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忽视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只注重教材中的概念和理论;在专业理论课的调查中,只注重学生的死记硬背程度,忽视了对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考察。这些情况的存在,使一些学生对法学理论课逐渐厌倦,从而使法学理论课失去了吸引力。此外,部分高校编写的理论教材水平和质量较低,教材语言表达混乱,章节知识不同程度难以掌握,不利于学生的学习。

(二)实践理论相互脱节

法学理论课教学内容落后,与实践脱节,不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在教学内容上缺乏法学理论的最新学术成果和教学成果。教师无法准确界定法学理论课程的重点和难点,甚至在同一所学校也存在争论,不能将其分为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要切合实际,综合考虑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和特点。同时,教学内容存在严重的重复性和单一性。教学过程中的重复,使学生感到疲倦,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学习更多的知识。

在教学内容上,我们相信权威,只注重一个人的言论,忽视其他言论,不能及时跟踪法制建设,丰富实践能力,不能从实践中提炼出法治问题,不能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不能达到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4],只能传授枯燥的理论知识,不能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导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节。

三、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做好教学理论研究,奠定质量提升基础

在课堂教学方面,要针对教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加强对法学理论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和评价。在教材建设中,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5],定期对法学教材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大力淘汰低水平、不合格的法学理论教材,使其逐步消失在高校法学理论课堂上。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使用教育部组织的法学理论教材,特别是一些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的教材。

(二)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实现理论实践融合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中学生的作文教学中,有一条“合体”的要求,就是指作文既要合文体,又要合语体。可是,对贯彻这一要求,作文教学的实际情况却是重文体而轻语体,甚至有的老师对语体还有些陌生。因此,有作文指导中,对文体总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语体则大都忽略,极少提及。这样,在学生作文中,我们就常会发现一些虽合文体,但不合语体的文章。

如:一学生在记叙文《变迁》中这样写:……阿婆笑着对我说:“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家的生活日益美满。我虽年高体弱,不再从事田间劳动了,然而干些家务还精神抖擞的。”

这几句话中的“日益美满”、“年高体弱”、“从事田间劳动”、“虽……然而”、“精神抖擞”等词语,用得不妥,不合乎老阿婆的身份口吻,这里将谈话的口语体,误用正规的书面语体。

再看学生以《道路》为题写的议论文其中一段: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我国几十年来的革命和建设得出的真理。现在,我国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无限生机。

从文体看,我们没有理由说它不是议论文,但从语言材料看,满篇政治术语,像报刊上的大社论,不合作文语体。

从以上两个例子看,证明我们在进行作文教学中,对“合体”的理解还存在问题。为克服这一弊端,我们必须重视作文的语体教学。

“语体”,简言之,就是语言运用的风格。作文语体是文章中体现出来的话语风格,它的形式取决于语境。平时我们在工作、学生、生活中用笔“说话”时,总会考虑对象是谁,目的是什么,从而选用与之相适应的词语、句式、语气,修辞手法等等。而不会不管什么情境,都用一个腔调说话,这种在具体的语言活动中,由于场合、条件、交际对象、目的的不同,选用不同的语言材料,采取不同的语言组织方式,就形成了不同的作文语体。从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的原则出发,我们把社会上常用的书面表述语言,根据自身特色,暂且将它划分为三种作文语体,口语体,正语体和雅语休。

这三种语体的特点是:口语体多用日常语言(包括方言,俗语、工语),句子可能不合语法规范,但灵活自由,亲切易懂,正语体使用普通话规范语言,还有专门用语、术语,表达规范,严谨,给人以严肃感。雅语体多用古今中外形象性。情感性词语、富于文采和感染力,遣词造句常常突破语言规范。

下面举例说明:如果我们以《路在脚下》为题,表达对挫折的看法:口语体:地上的路多着呢,哪一条不是坑坑洼洼的?人一辈子也难老是顺当啊,摔倒了爬起来就是了。

正语体:社会生活充满了矛盾,因而我们在工作、学习中遇到困难也是必然的。只有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才能有所进步。

雅语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尽管人生道路上布满荆棘,我们也要披荆崭棘追求真理。

表达同一个意思,但各具不同的语体特点,这些语体又适合于不同的文体,中学阶段主要训练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应用文四种实用文体和散文这种审美文体,在进行作文语体教学中,必须搞清文体与语体的关系。一般来说,文体如语体并不完全是一一对应关系,但以一种语体为主。

如:记叙文--口语体为主,略带雅语体。

说明文--正语体。

议论文--正语体为主,略带雅语体。

应用文--正语体。

散文--雅语体为主,略带口语体。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模糊理论对研究语文阅读教学具有借鉴意义。阅读教学除了精确性之外,还有模糊性,即教师引导学生对言语作品进行笼统认识与模糊理解。具体表现为由模糊到模糊和由模糊趋向精确两种基本形式。决定语文阅读教学模糊性的内在依据,是言与意的非一致性、学生的认识曲线发展和语文阅读教学本身需要学生感悟这三个方面。关键词模糊理论阅读教学模糊性恩格斯当年曾预言,任何科学的发展都需要数学的介入。语文阅读教学也不例外,其科学化的实现应当是精确性与模糊性的有机统一。美国学者B·S·布洛姆等人的教育目标分类学,运用统计数学的测试方法,将教育目标分为认识、情感与技能三大领域,并将每个领域又具体划分为若干个层次,无疑为把握阅读教学的精确性提供了极富价值的参照系。然而,教育目标分类学又并非绝对规范化,它也就给阅读教学的模糊性留下了一片空白,这片空白有待于模糊学理论来填补。近三十年来,模糊数学这门学科的迅速发展,弥补了传统的统计数学的不足。它认为,对待“集合”运算,凡是在普通集合、一般函数中难以找到答案的问题,都可以另辟蹊径从模糊集合、隶属函数中寻求新的出路。普通集合只解决是与非的矛盾,模糊集合却解决是与非这种属于程度的高低深浅的矛盾,而隶属函数则是描述是与非这个对象隶属于一个集合的变化状态。因而,模糊理论超越了简单的是非二值逻辑,它运用的是深刻复杂的多值逻辑。阅读教学所具有强烈鲜明的综合性,类似于数学中的“集合”。进行阅读教学时,就应该象模糊数学对待“集合”运算一样,更多的采用隶属函数的“描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认识与把握语文阅读教学的模糊识别方式,不断丰富阅读教学实践。

作为言语作品的文章,是言与意的统一体,即将意转换为言之后的作品。然而,只有纳入到教学程序中,文章才成为课文,具有教学的意义。所以,阅读教学就是教师指导学生由言求意的言意转换的行为,即将作者的文章还原为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意。在将言还原为意的转换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对某些言语作品的非精确认知与理解。例如读舒婷《祖国啊,我亲爱的祖国》中的诗句:“我是你河边上破旧的老水车/数百年纺着疲惫的歌/……我是你簇新的理想/刚从神话的蛛网里挣脱/”。“我”为什么会是老水车?为什么纺着疲惫的歌?歌怎么会是疲惫的?“我”为什么会是刚挣脱蛛网的理想?神话的蛛网又是怎样一幅具体的图景?这里边难以穷尽,大有文章可做,做得越多越细,则越难以刨根究底,证明读者仍未最后感觉到它究竟表达了什么,仍未真正捕捉住隐藏在言语幕后的内蕴。教师提供一个或几个答案让学生对这些诗句所蕴含的真正的意进行“是”或“非”的简单判断,总是难免给人一种雾里看花、隔山观火之感。但阅读教学终究是引导学生由言求意,怎么办?只有借助于模糊集合与隶属函数的方法,求取近似值,将这些诗句视为从历史、现实角度对“我”与祖国割舍不断的血肉的整体,让人去感悟、去意会其深长悠远的韵味,不必将它的完整画面与深邃意境肢解为具体的思想与清晰的认识。由此可以看出,阅读教学所具有的模糊性,实际上是教师引导学生依照言语作品的不确定性进行笼统认知与模糊理解。它以其更广泛、完美与高效的特征,使学生与课文迅速沟通起来,节约了信息传递,并且更自由灵活地诱发学生大脑中表象的聚集,促使学生更深切地把握言语作品整体寓意以获得更充分的审美享受。

阅读教学的模糊性,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基本形式是由模糊到模糊,一种基本形式是由模糊趋向精确。

第一种基本形式是阅读主体(学生)在认识言语作品的类属与形态时缺乏明晰的划分而产生的模糊识别,始于对言语作品的模糊感知,终于对言语作品整体的模糊评判。有的学生在课前阅读课文,大部分读懂了,有点似懂非懂的味道,觉得作为言语作品的课文是非常美的,“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1]但在上课时听老师讲解分析课文,则味同嚼蜡,原先获得的难以名状的美感至此已涣然冰释。这是因为学生在课前获得了对课文的模糊感知,而教师却以抽象干瘪的条分缕析取代了学生对课文的模糊评判,使得学生的模糊识别在中途嘎然断裂。高明的教师总是既尊重、保护学生在初始阅读课文所获得的模糊感知,又尽力地去完善学生对课文的最后的模糊评判。如在《药》的总结课上问大家:“夏四奶奶与华大妈在坟场上相遇,是偶然的呢?还是必然的呢?”经过紧张的思索与暂时沉默之后,学生兴奋地举起手说:“我想起来了”,但回答时又支吾其词,模棱两可,甚至前后矛盾。教师肯定了回答偶然者,因为偶然相遇使得课文中明、暗两条线索在此交汇;同时,教师又肯定了回答必然者,因为必然相遇是小说故事情节发展的结果,明、暗两条线索的必然汇合要通过夏四奶奶与华大妈在坟场偶然相遇体现出来。感受言语作品的美,往往受个人的阅历、心理、修养、情趣等制约而显得灵活多样,很难划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正如康德所言:“美应当是不可言传的东西。”唯其如此,所以,“我们避免两种极端的做法:一种是关于课文的意思一定都要让学生说出来;另一种是教师一个人解说课文的内容,说明艺术形象,却没有给儿童留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的机会,而儿童的这些思想和感情正是能够反映他们对课文的理解和体会的”。

阅读教学模糊性的另一种基本形式——由模糊趋向精确,是指教师引导学生先对课文进行模糊处理再压缩、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限,以便达到对课文较为明确的认识。如教《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时,先让学生在阅读课文的过程中了解鲁迅在百草园与三味书屋是如何度过少年生活的,然后让学生理解课文的内容。对于该课文的内容理解,可以处理为界限相对明晰的三种认识:A、嘲讽脱离实际的清末私塾教育,暴露封建社会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漠视、束缚和残害;B、真实地再现了封建时代少年儿童入学前后的生活,表达了作者对生气蓬勃的少年生活的怀恋与追求;C、表现了儿童热爱大自然、喜欢自由快乐生活的心理,同时对束缚儿童身心发展的封建教育表示不满。实际上,认识C更切合课文,而认识A与B也不无道理,社会上也有类似看法。明确的认识、精确的评判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只是模糊程度较浅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由模糊趋向精确只不过是程度较深的模糊向程度较浅的模糊的过渡。

当然,阅读教学的模糊性并非将学生带入一个糊涂、迷惘的境地而不可自拔,而是强调、重视学生对课文由言求意的理解应具有丰富性与多元性;是为了打破传统的单向线型思维模式给学生带来的压抑与桎梏

在阅读教学中对课文信息进行模糊处理,并非东施效颦,机械地照搬模糊数学的现成结论,而是有其深刻的内在依据的。我们可以从言与意之间的非一致性、学生认识过程本身、阅读教学本身的特点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揭示其内在原因。

阅读教学的模糊性是否符合科学的道理,必然牵涉到言与意(语言与思维)之间较为复杂的关系。一般来说,语言的结构单位如词与词组、单句、复句分别对应着思维的结构单位如概念、判断与推理,这就使得语言表达思维活动的产物——思想成为可能。强调语言与思想的一致性,言能尽意,则是将“意”视为“一般人在日常的知性范围内能把握的名物事理。”反映这种“意”的相应的言语作品在本质上是一种陈述化的文字符号。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言与意之间又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具有不一致性。周建人先生在1979年6月13日《光明日报》的副刊《科学》上发表《思想科学初探》,在建国后首次提出“思想先于语言”的观点。其实,在我国古代浩如烟海的典籍中,往哲先贤早就看到了言与意之间的内在矛盾。《周易·系辞》对儒家的言意观作了这样的概括:“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然则圣人之意不可见乎?’子曰:‘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正因为言无法穷尽意,所以再设立一个“象”来穷尽意,这个意中之象后来衍化、发展为言语作品中的意象。读者只能寻言观象,再寻象观意,由言求意必须经过“象”这个中间环节。《庄子·天道》说:“世之所贵道者,书也,书不过语,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扬雄《法言》里也说:“言不能达其心,书不能达言,难矣。”无论是庄子还是扬雄,他们都认为言是无法直接穷尽意的,更无法穷尽纷繁复杂的客观实在。如果一定要用言去表现永恒的外在客观,那只能是得其粗略而已:“可以言论者,物之粗也;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庄子·秋水》)正是在这种本质意义上,道家创始人老子才提出了“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深刻命题,意谓客观的道可以说得出来则不是永恒的道,而概念能用概念来表达就不是永恒的概念。

意是对外在客观的能动反映,言要用来传达意,言则陷入了困境——无法精确地穷尽意。言不尽意,则是因为这个“意”,既是人们穷尽宇宙奥秘、体悟人生真谛时所获得的某种超验、独特的难以名状的心领神会,又是文学家在神与物游的过程中营造出来并具体呈现在言语作品中的“意象”。涵盖了“心领神会”与“意象”的意,朦朦胧胧,模模糊糊,闪烁不定,瞬息万变,它不仅包括了逻辑化的思想,而且包括了情感,更包括了思想与情感的复合体。何谓情感?情感属于感知的心理领域,是客观事物对人的作用而引起的肯定或否定,积极或消极的反映或体验。对于思想,我们可以条分缕析地采用精确的逻辑处理;而对于情感,我们则无法科学地加以量化,无法称出它有多重,测出它有多长,算出它有多厚。无独有偶,美国当代语言哲学家莫汉蒂(J·N·Mohnty)也深刻地阐明了这一点:“正是在知觉领域中实在的事物与人·才·完·整地显现出来。是知觉——而不是思想——给予我们关于其对象的实在感”,“但是,知觉领域总是比较模糊的:它有一个不确定的边界和中心”,因而,“语言指称达不到属于实在的所指的绝对确定性和单一性。”内涵丰富的意大于言,言要借助于“象”去传达意,则必然会出现言外之象、象外之意,最终往往出现“言有尽而意无穷”、“含不尽之意于言外”,产生言语作品本身的不确指性。

任何学习活动都是认识活动。阅读活动其实就是作为主体的学生对作为客体的言语作品的认识活动过程,是学生对课文的认知过程。马克思指出:“人的全部认识是沿着一条错综复杂的曲线发展的。”这就告诉我们,学生进行阅读实际上是一种模糊认识,“存在着模糊——精确——模糊(主动模糊化认识)的否定之否定的曲线”。从反映功能上看,主体具有概念把握与体验把握两种基本形式,在阅读教学中前者表现为以言传意、言可尽意,后者则表现为“可以意会,不可以言传”。心理学也认为,主体的认识觉察活动可分为集中觉察与附带觉察两种方式,前者是主体注意到的觉察活动,后者即主体所没有注意到的觉察活动。概念把握与集中觉察是一种有意的意识活动,有助于产生精确清晰的认识。而体验把握与附带觉察是一种无意的潜意识活动,往往产生笼统模糊的认识。概念把握、集中觉察和体验把握、附带觉察这两个方面互为依存,相辅相成,一般是在后者模糊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前者的精确认识,精确认识的发展又总是伴随着模糊认识的潜在活动。譬如:教剧本时,很多教师向学生一味地灌输这样的语文知识:“剧本有三个特点,首先是有集中、尖锐的矛盾冲突,时间、地点与人物必须高度集中,人物语言必须性格化。”虽然关于剧本三个特点的术语可以给学生提供一定的想象余地,但学生对这些概念的认识仍是模糊的。只有学生在大量阅读剧本进行模糊识别与直觉体验后,才有可能真正对剧本特点产生较为精确的认识,而且这种较为精确的认识也总是或隐或显地夹杂着对具体剧本的模糊识别。没有模糊性,就不会产生精确化。在阅读活动中,模糊认识是普遍的、大量的,而精确认识是特殊的、相对的。如果将精确认识绝对化,否定与排斥阅读认知过程中实际存在的模糊状态,必然会导致课堂上概念、术语满天飞,教学内容空洞贫乏,教学方法机械呆板;以教师单调的“讲”取代学生匠心独运的读,结果是学生死记硬背住一些以概念术语形式出现的“语文知识”,而根本形成不了灵活运用的语文能力。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6篇

由于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学生的交际水平,因此,教师在法语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向学生介绍法语的文化背景,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法语文化,熟悉中法的文化差异,如果教师只关注单词和语法结构,会极大地挫伤大家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学生表达自身的法语思想学会在适当的场合运用适当的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指出学生的问题,尤其是文化方面的,适当罗列一些日常生活的例子,让学生了解法国人说法语的习惯,这样能够更形象生动的展现出中法文化差异,学生能够准确恰当地说出法语,避免只讲述法语语音和词汇的情况。此外,教师应该多比较中法文化,增强学生对法语文化的敏感性。

2.教师应持续进行法语教学学习

教师应该不断为自己充电,进行法语学习,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变化,日常积累时不能只上升法语基础方面,应该重视法语文化方面,多阅读这方面的小说、多看这方面的电源、多听这方面的音乐、多关注这方面的网站等等,总之,让自己爱上法国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法国文化,在课堂上能够更好地向学生展示,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3.法语课堂上多进行法语语境训练

为了锻炼学生的能力,可以以课堂讨论的方式,讨论的范围主要是法国文化方面,这些也是学生关注和感兴趣的,刺激他们多说,还可以模拟法国的日常生活场景,用法语展现出日常生活,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既掌握了法语,也熟悉了法国文化,此外,还能够发现学生身上的文化问题,及时纠正,效果显著。

4.要求学生课后多了解法国文化

课上,教师可以播发一些积极向上的法国电影和音乐,提高他们的法语文化素养,教会学生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掌握法语学习方法,这些是书本上学不到的,需要学生慢慢领悟,但是由于课堂上的时间有限,只靠课堂上的有限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由于课后的时间比较多,教师多鼓励学生阅读法国书籍,书籍能够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特点等等,还要多看法国电影、多听法语音乐、多浏览法语网站等等,此外,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课下以组的形式查找资料,并进行整理,上课时按组进行汇报,这样能够增加学生对法国文化的了解,并且还提升了表达能力,总之,通过这种多途径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感受法国文化,深层次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进而提高自身的法语能力,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语法上比较中法文化

由于两个国家的文化不同,导致这两种语言的语法句子结构不同,汉语中很多句子没有主语和谓语,但是法语句子中必须有主语,这充分显示了两种语言的差异,尤其法语重形式的特点反映了法国民族文化,因此,教学中比较法语和汉语之间的差异非常重要。

6.结束语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学习理论;外语教学;认知理论

对于什么是学习理论,目前人们尚未有一致意见。综合对学习理论的已有界定,我们认为,它是指对有机体行为改变的心理机制的概括性解释。不同的心理学派从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出发,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根据不同的材料,对学习的实质、学习的规律与条件、学习的过程和学习的结果等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回答,从而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学习理论。外语教师的教就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学,因此,揭示学习理论对外语教学的启示对外语教学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认知学习理论的发展过程及其主要观点的总结与概括,探讨其在外语教学中的运用问题,希望能对外语教学及科研有所帮助。

一、认知学习理论的发展

1.引言

学习理论大体可分为行为主义理论(behaviorism)和认知理论(cognitivetheory)两大理论体系。行为主义学习理论曾在心理学领域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并对教育有过极大的影响,但也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美国著名心理语言学家乔姆斯基(N.Chomsky)就曾针对斯金纳的《言语行为》一书提出了有力的批评。乔姆斯基认为用行为主义方法分析语言必定失败,因为它分析的只是言语表达的表面特征,而只有分析语法的深层结构才能揭示言语中的大量规律。他把语言学看成是认知心理学,认为语言是受规则支配的体系,无论学母语或外语都要教给学生规则,学语言主要是学习、掌握语法规则而不是模仿,使用这些规则可以推导、转换、生成句子。斯金纳及其追随者曾试图回答乔姆斯基的批评,但没给人留下有说服力的印象,因此,虽然行为主义方法包含的许多合理部分如强化规律等,仍在语言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期在语言教学中占据统治地位的行为主义思想已明显失去优势。

2.认知学习理论的发展

从20世纪50年代起,认知学派开始转向对内部认知过程的研究,成为行为学派的对立派。认知心理学家认为,环境只提供潜在的刺激,至于这些刺激能否引起以及引起何种反应则要取决于学习者内部的心理结构。认知学习理论的主要代表观点有格式塔理论、托尔曼的信号学习理论、皮亚杰的建构论和认知图式理论、布鲁纳的发现学习理论、奥苏贝尔的认知一同化学习理论和加涅的信息加工认知学习理论,其共同特点是:强调学习是通过对情境的领悟或认知而形成认知结构来实现的,主张研究学习的内部条件和内部过程。

(1)格式塔学派的完形说

1912年,“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psychology,也称“完形心理学”)在德国产生,主要代表人物有卫特墨(M.Werth-eimer)、考夫卡(K.Kottka)和苛勒(w.Kohler)。“格式塔”是德语“Gestalt”的音译,意为“能动的整体”。该学派主张心理现象最基本的特征是意识经验中显现的结构性或整体性,认为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意识经验不等于感觉的总和,思维也不是观念的简单联结;学习的实质在于知觉重组或认知重组一构造完形(格式塔),学习是由于“完形”的出现、通过顿悟突然实现的;刺激与反应之间是以意识为中介的,对刺激的直接反应和动作是知觉历程的自然持续,受知觉支配而不受预定联结的支配。完形说肯定意识的能动性,强调认知因素(完形的组织)在认知中的作用,不仅对反对机械主义的联结说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为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现代认知心理学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但其理论基础是属于主观唯心主义的,实验研究也缺乏对变量的适当控制。

(2)托尔曼的信号学习理论

托尔曼(E.C.Tolman)自称“目的行为主义者”,其行为观与早期的行为主义者不同。受格式塔学习理论的影响,他强调行为的整体性,注重从宏观角度分析行为。他认为行为是整体性的、有目的的;刺激与反应之间存在目的与认知这样的中介变量;行为习得在于形成对信号的预期。托尔曼还提出了学习的认知理论,认为连续完成一项任务会建立起符号格式塔(环境中的线索与有机体的期望之间已习得的关系)。这些观点使学习理论的研究有了新发展,但他所说的认知、目的、预期等仅是对行为的一种描述而没有认识到它们的本质。

(3)皮亚杰的建构论和认知图式理论

皮亚杰(J.Piaget)对儿童智力发展进行了长期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建构论”(constructivism)和“认知图式理论”(schematheory)。他认为儿童是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如“同化”(assimila-tjm)和“顺应”(accommodation),逐步建构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从而使自身认知结构得到发展。“同化”指学习者把外界刺激提供的信息整合到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内加工改变的过程,如果学习者不能用原有图式来同化新的刺激,就要对原有图式加以修改或重建;“顺应”指学习者调节自己的内部结构以适应特定刺激情境的过程。同化使认知结构在数量上得以扩充,顺应则使认知结构在性质上得以改变。认知个体通过“同化”和“顺应”两种形式达到与周围环境的平衡(equilibration)。皮亚杰认为,主体的认识过程中有一定的认知结构(图式,schemata),通过对外界刺激的处理使之成为有条理的整体性的认识;认识的实质是主体利用原有的认知结构对外界物体进行加工、改造、改变的过程,主体的认知结构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不断建构和发展。皮亚杰的这种动态建构的学说更深刻、更全面地阐述了认识过程和学习活动的内在规律和总体特征,并由此构成了现代认知理论(contemporarycognitivetheory)的核心。

(4)布鲁纳的认知结构学习理论

布鲁纳(J.S.Bmner)早期受到皮亚杰的影响,后来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学说。布鲁纳与皮亚杰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力图将认知发展理论与课堂教学联系起来,他认为学习是一个复杂的认知过程,包括习得新信息(理解新知识)、转换和评价三个几乎同时发生的过程,学习在于主动地形成认知结构,学生的认知发展是形成表征系统的过程,教学应促进学生对学科基本结构的理解,发现学习法(discoverylear-ning)是最佳的学习方式。发现学习就是“以学习者为中心”,教师通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让学生通过观察、分析、归纳等逻辑思维活动去发现规则、原理,从而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谓发现,不只局限于发现人类未知的事物的活动,也包括用自己的头脑亲自获得知识的一切形式。学生获得的知识,尽管是人类已知的事物,如果是学生靠自己的力量引发出来的,那么对学生来说。仍是一种“发现”。布鲁纳提出的发现法既是一种学习方法也是一种教学方法,这是他对学习论和教学论的结合做出的一大贡献,但他把学生的学习发现混同于科学家的科学发现,没有认识到二者的本质区别,而且即使不考虑操作上的可能性,仅就所用的时间来说,发现学习也是不经济的。另外,他的学习理论较为松散,概念使用也不统一,给人们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5)奥苏贝尔的认知一同化学习理论

奥苏贝尔(D.P.Ausubel)提出了认知一同化学习理论,认为学生的学习应是有意义的学习(meaningfullearning),即认知学习。同化是意义学习的心理机制,学生能否获得新信息,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认知结构中已有的有关概念,意义学习是通过新信息与学生的认知结构中已有的有关概念的相互作用才得以发生的,由于这种相互作用,导致了新旧知识意义的同化。在意义学习后,同化过程并没有结束,只有通过知识的不断改组与重新结合,才能习得并保持知识。奥苏贝尔对意义学习进行了层次、类型的划分,并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学习模式,使得教学工作更加具体化了。奥苏贝尔还指出如何协调与整合学生学习的内容是当今学校教育中的重要课题。对于这个问题,他提出了逐渐分化和整合协调两条原则以及贯彻这两条原则的具体应用策略:先行组织者(呈现教学内容之前介绍的适当相关的和包摄性较广、最清晰最稳定的引导性材料)。奥苏贝尔对先行组织者、逐渐分化和整合协调等原则的分析,有助于教师设计教学内容、安排教学序列,以适合于学生认知结构的组织特点,从而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学习、保持、迁移和运用。(6)加涅的信息加工认知学习理论

加涅(R.M.Gagne)早年接受了行为主义学习观,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转向信息加工(informationprocessing)认知学习观点,尤其是70年代后,他在对学习理论的探讨中,试图阐明学生的认知结构,并着重用信息加工模式解释学习活动,被认为是行为主义与认知派的折中主义者。

加涅反复强调引起学习的条件有两类:一类是内部条件,即学生在开始完成学习任务时已有的知识和能力;另一类是外部条件,即学习的环境,包括怎样安排教学内容、怎样将其传递给学生、怎样给予反馈以达到理想的教育目标等。加涅将学习由低级到高级分为八类,即:信号学习,刺激反应学习,连锁学习,语言的联合,多重辨别学习,概念学习,原理学习,解决问题。后来,他又把学习结果分为五种,分别是言语信息、智慧技能、认知策略、动作技能和态度。加涅认为这五种学习结果是跨学科的,学校的每门学科都可以按照这五种学习结果制定具体的教学目标。

加涅详细分析了学习活动中的信息加工阶段,认为学习活动有注意、选择性知觉、短时记忆和复述、语义编码和长时记忆、搜寻和提取、反应组织、操作、反馈和强化八个阶段。后来,他又进一步分析了学生学习的实际过程并提出了与之对应的教学设计,认为一个完整的学习活动由八个阶段组成,依次是:动机阶段、领会阶段、获得阶段、保持阶段、回忆阶段、概括阶段、操作阶段、反馈阶段。在每个学习阶段,学习者的大脑里都发生一个或更多的内部加工,直到学习者用一种外显的操作去反映为止。加涅还对教学过程、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及教学结果的测量与评价作了系统而明确的阐述,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教学论体系。

二、认知学习理论在外语教学中的运用

1.认知理论与外语教学法学派

外语教学法有两条发展线路,一条是受行为主义心理学影响的“联结性教学法学派”或“经验派”,其发展过程是直接法(DirectMethod)一听说法(Audio-IingualAp-proach)一视听法(Audio-visualApproach);与此相对立的另一条发展线路是翻译法TranslationMethod)一自觉对比法一认知法(CognitiveMethod),可以称之为“认知性教学法学派”或“理论派”。

直接法产生前,始于18—19世纪西欧一些国家的翻译法在外语教学领域长期独霸一方。翻译法重视语法教学,以翻译作为教学手段和目的,主张用母语教外语和读写领先但却忽视口语教学。为了完善翻译法,20世纪30—50年代,自觉对比法在苏联产生并发展起来。自觉是通过语言分析来理解所学材料的内容含义,学生把注意力集中于语言形式本身而不是它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比则是把外语和母语进行对比。可见,自觉对比法继承了翻译法的“以语法为纲”而发展了对比。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的认知法吸取其他教学法学派的长处,克服了翻译法的极端化、片面性,从而使翻译法得到了发展,因此,有人称之为现代语法翻译法或新的语法翻译法。

理论派和经验派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主张学习句型要先理解句子结构,在理解的基础上操练,主张学外语是有意义的学习(meaningfullearning);而后者主张通过模仿、记忆、反复操练来学习句型,主张学外语是一种机械性的学习(mechanicallearning)。

2.认知理论对外语教学的启示

(1)皮亚杰的理论对外语教学的启示

第一,学生是积极进行意义建构的个体,他们在语言学习过程中积极地建构语言输入的个人意义和任务的个人意义。教师要帮助和鼓励学生进行意义建构,而不要把他们看作被动的语言接受者。

第二,思维的发展与语言和经验密切相关,主要依赖记忆的语言学习不可能产生深刻的理解。

第三,语言任务的设置要符合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任何极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在语言学习中,应利用同化和顺应的概念,在接收新的语言输入时要调整原有的语言知识,以便把新信息纳入到原有的体系中。

当然,皮亚杰的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如:过分强调自然发展和个人经验,忽视人为干预和直接教育应有的作用;过分强调个人的发展,没有对社会环境的作用给予应有的重视。

(2)现代认知心理学中的图式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外语教学

首先,在外语阅读教学中,激活原有图式和建立新图式非常重要。适当图式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它能在阅读中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将其激活。学生激活相关图式存在困难主要是因为文章提供的线索不够或学生由于文化差异或学科差异等原因而不具备相应的基本图式。针对这些原因,教师可采用介绍阅读技巧、背景知识、关键词汇和分析文章题材等手段来激活或启动学生的原有图式。

其次,听力理解过程是听者的已有图式与所听材料交互作用的过程,所以,对于听力理解的训练,应坚持多听(建立声音反应图式)、多读(扩大语言和非语言知识),以便建立有关的各类知识图式。在影响外语听力理解的因素中,所听材料的话题熟悉程度的影响非常明显。为此,可以在听前导入阶段向学生介绍背景知识、提示线索,使其建立恰当图式或激活已有图式,从而提高对所听材料的熟悉程度。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8篇

任何理论只有与其所处的具体历史时期的具体社会背景(包括认识水平和心态以及文明程度等)相适应,才能在法律实践中取得预期的结果。从来没有什么亘古不变的判断理论是非的抽象标准,理论和实践都是发展变化的,因此历史地看待处罚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正如列宁指出的:"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23)只有找到自己在历史发展链条中的位置,才有可能作出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能够取得预期效果的抉择。 从有关罚则的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大体上可以获得如下认识: 1、在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方面,人类的认识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和趋势:报应阶段(包括复仇和惩罚)--预防阶段(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防卫阶段。人类对违法行为的心态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和趋势:惩罚--惩罚兼预防--治疗(包括关怀、同情和教育等)。当代中国的有关罚则的理论应当建立在充分认识中国的国情的基础之上,并且正视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心态。既不要为传统的、落后的观念所束缚,重蹈前人的覆撤;也不要盲目崇拜西方的社会防卫主义.脱离中国国情。 2、人类对处罚的目的的认识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和趋势:维护道德秩序(包括道义、道德律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每一个人(包括违法者)的人权。人类权衡处罚轻重的标准也有一个演变过程和趋势:客观行为--主观恶性--兼顾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违法者品格的危险程度。 3、在处罚方式上,刑罚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和趋势:以生命刑为主--以自由刑为主--以个别化的财产刑。为主。一般而言,人类选择处罚方式的着眼点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和趋势:个别--一般--兼顾个别与一般--以个别为基础的社会防卫。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当代中国仍然处于贯彻和应用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预防主义的历史阶段,一方面耍反对简单报应主义和法律威吓主义,另一方面要吸取道义报应主义、法律报应主义和社会防卫主义的合理成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在制定罚则的立法活动方面。既能保证法律实效的提高,又能保持现代文明的基本水准。 二、制定罚则的原则 处罚不仅反映了国家对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人的态度,而且关系到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发生的防卫能力和预防效果。因此在制定罚则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施行的实效不太令人满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定罚则的原则不明确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理论上说,确立制定罚则的原则,涉及到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和继承、对当前国情的认识(包括国民心态、文明程度等方面)以及立法技术的完善。在这里,我们仅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原则并分别加以说明: (一)、违禁有罚原则 违禁有罚原则,是指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在作出法律禁止的任何一种行为以后,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从立法学的角度来说.违禁有罚就是凡是禁止性法律规范都必须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做到"禁出罚随"。具体而言,违禁有罚包含三层意义; 第一,立法必须有助于形成这样的社会印象。即违反法律禁令必定受到处罚。商鞅说:"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披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25)贝卡里亚则进了一步,他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26)"必罚"的社会印象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是一种有力的心理制约。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9篇

本文作者:叶竹盛作者单位:香港中文大学

理论空间

对于立法未能在法理学研究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处于不同法律传统之下的法学学者有不同理解。一般而言,“立法”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立法结果,即制定法;二是指立法过程。主导立法过程、决定立法结果的是立法者。成文法国家当然承认制定法的正当性,制定法处于法律教义学、法律解释的核心位置,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说成文法国家没有“立法法理学”。但在温特根斯看来,立法法理学还意味着对“立法过程”和“立法者”进行研究,应回溯至“前立法阶段”。[1](P.3)而在普通法国家,相较普通法而言,制定法处于从属地位,不仅是立法过程,立法结果也常常被法律界忽略。[6](P.383)美国盛行一种观念:由于立法是不讲原则的政治过程的产物,“立法总是使法律变得更糟,法官的任务就在于尽可能将这种干预的危害限制在最狭窄的范围内”[3](P.887),因此大概可以用“不屑”来表示普通法国家法学学者和法官对立法的态度。由此,有意思的是,柯恩以及其他美国法学学者在为立法开辟法理学空间的时候,一方面寻找立法过程中“稳定的因素”或是“审慎的成分”作为理性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则攻击自诩为中立、理性的司法过程,以期打破“不屑”的傲慢态度。[3](P.887)[6](P.384)一个多世纪之前,庞德便指出,法院对制定法的不信任感是出于“心胸狭窄”,这种状况在工业时代是“不幸且危险的”。[6](P.385)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杰瑞米•沃尔德伦就曾尝试树立制定法在美国普通法版图之下的“尊严”。在《立法的尊严》一书中,他试图通过改造和强调思考立法的新方式,以使得立法成为一种“高贵的治理模式和值得尊重的法律渊源”。[8]换言之,即建立制定法的正当性。制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主要乃至唯一的法律渊源,并不存在正当性问题。如果说阻碍美国的立法法理学研究的似乎主要是一种“不屑”的情绪,欧洲的情况则有更深刻的思想根源。在温特根斯看来,立法之所以被屏蔽在法学家视野之外,恰恰是因为制定法的正当性被自然法或者立法轻易涵盖了。自然法学认为立法是对自然法知识的运用,体现了自然法原则;实证法学则认为立法是立法者的决定。在这两种观点之下,对立法做法理学研究都没有理论空间,因为此时的法律是绝对的,要么是自然法原则的体现,要么是立法者的决定,没有好坏之分,因此没有讨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P.10)温特根斯认为,立法法理学应当能够为我们提供判断立法好坏的标准。[1](P.10)在前两种情况下,这不可能实现。温特根斯将讨论的语境设定为自由民主国家,其立法者的合法性基础是民主⑥。[1](P.15)在这样的政体中,其法律体系的形式合法化仅仅取决于立法者的存在这一事实。[1](P.11)概念取代自然法成为了实证法合法化的基础。[1](P.12)实证法时代盛行的一个法律思想是守法主义(legalism),这意味着遵守规则这一行动本身就是符合道德的行为,而不论规则的来源是什么。[9](P.3)在守法主义之下,合法律性(legality)既是法律的存在和意义的必要条件,也是充分条件。⑦温特根斯提出了守法主义潜在的五个主要观念:(一)法律是现实的反映;(二)法律规范是永恒的;(三)价值、目标和目的的可辩驳性被遮蔽了;(四)国家主义的法律观;(五)法律体系是一系列逻辑性的规范体系。[9](P.4)在这种守法主义之下,立法者是无关紧要的,其重要性仅仅在于权力分立意义上的形式,而不在于它作出了什么决定。[9](P.5)因为立法者作为者的这一安排就足以赋予它所制定的规范合法律性。为了使立法法理学有意义,必须对这种守法主义观作出修正,温特根斯因此提出了一种较弱的守法主义(weaklegalism),此时合法律性仅仅是法律存在及其意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1](P.19)弱守法主义意味着:(一)立法并不直接反映现实,而是建立在某种对现实的理解之上;(二)立法者的理性不是先决的,而是需要进行正当化(justification)的;(三)法官和立法者一样,都在适用和制定规则;(四)在制定规则时,法官和立法者都遵循一定的规则。[2](P.25)后两者实际上修正了严格的分权理论,并且为宪法审查留下了理论空间。在弱守法主义观念之下,立法者也可能产生错误,原先被强守法主义观念下的等概念所吸收掉的批判立法的空间,也因此打开了。[1](P.27)这个空间就为立法的法理学研究提供了领域。在这个领域内,立法法理学从道德和其他理论路径探寻良善立法(goodlegislation)的各种标准。[1](P.28)为了进一步发展一个关于立法的法理学框架,温特根斯借用了哈特的“内在视角”理论。[1](PP.15-34)一个从内在视角看待法律的行动者看见红灯时的心理状态是:“我应该停下来。”如果从外在视角观察此行动者的行为,则是描述性的“红灯亮了,他/她停下来了”。此外还有第三种视角:“红灯亮了,他/她应该停下来。”尼尔•麦考密克称此为诠释视角(hermeneuticpointofview),这实际上是外在和内在视角的结合,是观察者从外在视角观察行动者的内在视角,也是法学研究者通常采用的视角。麦考密克还将内在视角划分为认知和意志两方面。前者指理解特定情境下的规则的能力,后者指基于规则的理解而进行相应行动的主观意愿。在这个分类的基础上,温特根斯认为立法者采取的也是一种结合了内在和外在两种视角的诠释视角,但是不同于研究者的那种诠释视角。[1](P.31)立法者首先具备一种内在视角,承认宪法或其他规则是对自身立法行为的规范性限制。然后,立法者在决定立法内容时,将采取外在视角,以获取描述现实的知识。两种视角结合而成立法者的诠释视角,其意志方面体现在赋予某个条款法律效力的意愿,其认知方面体现在从其他角度理解法律效力,例如从社会学角度衡量规则的有效性,从社会道德角度衡量正当性,从经济学角度衡量合理性。立法者的视角兼具意志和认知两个方面,由此也排斥了强势守法主义只强调立法者视角的意志方面的做法。立法者视角存在认知方面意味着立法不是一项只有唯一结果的活动,立法者实际上是在多种可能性的结果中做选择。这便为立法法理学打开了一个理论空间,也即探讨有关立法者如何才能作出最合理的立法选择的问题。在这一主题之下,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可供研究的立法法理学的问题,以及试图确立一些可适用于立法的原则。

研究问题和原则

有关立法的主要因素包括作为立法结果的制定法、立法过程及立法者。这三个因素也是立法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当然,它们之间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彼此关联,例如对制定法的要求将会投射到立法过程和立法者之上。值得注意的是,这三者并不能囊括立法法理学的所有研究对象和问题,如前文所述,这一研究方向之所以得到发展,是因为“立法狂欢”带来的诸多问题,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应该是立法法理学的主要任务,与此相关的活动和问题都可以纳入立法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之内。(一)制定法如前所述,美国学者所倡导的立法法理学中,有一大部分是关于制定法的解释问题。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普通法传统如何面对日益增多的制定法,如何习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完成司法过程等等。[10]另一方面,还有关于制定法的解释权在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4](P.1171)如果说前面这两点主要面对实践问题,在理论层面上还有更深一层,那就是对制定法性质的认识。制定法到底是与普通法并列的另外一种法律渊源,还是需要通过法官解释之后才能适用的“准法律”?制定法本身就是清晰具体的,表达了明确意图,抑或仅仅是立法机关原则性的宣示?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将改变人们对待制定法的态度。上述这些问题的本质仍然是以司法为中心的。[11]如温特根斯所坚持的那样,立法法理学应当能够回答什么是良善法律的问题。[1](P.10)温特根斯提出了制定法应当遵从的几个原则。⑧他首先提出,立法实际上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因此任何立法都应证成(justify)这种限制的必要性。他所提出的原则就是证成的基础。首先是替代性原则,只有在社会互动失败的情况下,才能以制定法的方式限制自由。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提出了制定法的限度的问题,例如哪些情况和哪些问题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其次是适度的规范性强度原则,制定法在施加限制之时,所采用的处罚措施应当是适度的。其三是时间性原则,制定法并非代表永恒的真理,一成不变,而应当对时势作出回应。最后是融贯性原则(Coherence),制定法作为一个整体,应当在四个层次上保持融贯。这四个层次分别是:1.同一个法条内不应存在自相矛盾;2.制定法不应频繁更改;3.不同法律之间应保持一致;4.法律应建立在对现实的认识的基础上。这些原则的很大部分与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德性”有关联。[12](第二章)其他人也提出了各自的关于制定法的准则,例如柯恩提出评判制定法的标准包括有效性、融洽性和道德正当性。[4](P.1178)在德沃金有关“原则性社区”的构想中,立法的完整性应该获得保证,由此,立法者应当确保法律在整体上保持道德融贯性。[13](P.721)然而,这些关于制定法的原则如何才能实现呢?人们将注意力转向了立法过程。颇为有名的一个断言是美国的法律过程学派提出的:“判断立法是否合理的最佳标准是看其制定过程是否合理。”[5](P.698)(二)立法过程立法过程是立法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对象。2007年,温特根斯创办了学术期刊《立法法理学》,其宗旨就在于“从法学理论的视角对立法过程进行研究,以改进立法”。⑨研究立法过程有三个进路,一是以立法结果为中心,回答怎样的立法过程才能得到所期待的结果,例如,一般认为法律应当清晰表达意思,柯恩认为这是一个尚待回答的问题,答案应该从如何组织立法过程入手。[4](P.1171)上述温特根斯提出的制定法的时间性原则也要求立法过程保持时间上的开放性,不能认为立法是一次性的活动,而应是多次的动态过程。第二种进路是对立法过程本身提出要求,如果过程符合一定标准,则结果是可接受的。对法律过程学派来说,立法过程应当是:1.建立在信息基础上;2.充分协商;3.高效。这些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司法和行政决策的过程,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5](P.696)第三种进路则以立法者为中心,对立法者提出要求,以此延伸到对立法过程的要求之上。例如德国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承担如下义务:1.认清现实;2.谨慎权衡;3.立法前评估;4.有预见性;5.立法后评估。[1](P.32)奥地利和瑞士也像德国一样设定了立法标准,要求立法机关遵从。[13](P.152)这些义务的本质是要求立法者尽其所能,制定出尽可能合理的法律。为了认清现实,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该采取举办听证会、多方咨询等多种措施,这就将立法义务转化成了对立法过程的要求。但是,上述三种进路都是规范性的,都建立在立法理性论的基础之上,也即认为立法者是理性的,能够通过合理的立法过程,达成一定的目标。[14](P.5)但是这种观点至少会遇到两个困难:其一,现代政体的立法者一般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与经济学派否认了理性立法者的假定,认为他们不过是逐利者,作出立法选择的基础是利益考量,而不是科学论证与理性辩论;[14](P.16)其二,温特根斯虽然从理论上打开了讨论立法者如何制定良善法律的空间,但如何将理论的限制制度化成为具体的实践呢?毕竟立法者比法官有更多自由的决策空间和更少的局限。面对这两种困难,关于合理的立法过程的理论构想如何才能变成现实呢?设立类似德国一样的机构是其中一种制度解决方案。[1](P.32)可以根据宪法对立法机关提出合理立法的要求,未达到这些要求的立法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但是并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为立法机关设定了“制定最优法律”的义务[13](P.152),因此未必能够有效促进更合理的立法。新法律过程学派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方案,那就是分配一部分立法权给司法机关。在前文所提到的弱守法主义之下,法官立法成为可能。新法律过程学派接受了法律与经济学派关于立法是利益集团角逐的结果这一观点,但是这一学派认为,立法不能只是外部利益的体现,而应当建立在正义和平等的基础上。既然代议制立法机关无法实现这一结果,那么相对中立和理性的法院和行政机关也应当分享一部分立法权,以此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正义。[5](P.717)至此,吊诡的是,因为对立法被法理学忽视而萌发出来的立法法理学,在面对难题之时,却也只能求助于司法。不过,如果采用新制度主义的思路,则可能找到第三种解决方法,那就是通过改变有关立法过程的制度安排,提高利益集团左右立法结果的成本,从而超越法律与经济学派所提出的立法本质的观点。[14](P.22)更深一层的思考则指向立法者。既然民主政治下的民选议员容易受到利益左右,那么什么样的立法者才是理性的?法官就一定是更合格的立法者吗?这就涉及立法法理学所讨论的第三个对象:立法者。(三)立法者有学者认为立法法理学的任务之一就要像德沃金寻找“超级法官”赫克里斯一样,寻找“好立法者”(goodlegislator)。[15](P.107)博比奥认为,好立法者应当具备一些基本素质,例如正义性、融贯性、合理性、简洁性、严谨性、系统性、全面性等等。[15](P.107)另有论者则集中强调立法者应当遵从的几种合理性:语言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目的合理性、实用合理性和伦理合理性。[15](P.108)很难说这些属性是针对立法者还是制定法,抑或是立法过程。因为立法者的这些属性只有在立法结果和过程中才得以体现。此外,弱守法主义之下的立法者本身也是规则的遵守者,制定法律的同时要遵守宪法或者其他应当遵从的规则。从这一点看,立法者的守法能力也是立法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问题。民主政体下的主要立法者是议会,在一些国家,法官和行政机关也承担了一部分立法职能。如前段所述,为了弥补民主立法的不足,一个解决方案是也赋予司法和行政部门一定的立法权。那么三个立法者中哪个才是最合理的呢?在批判法学看来,目前状态下,三者都不是理性的立法者,所有的法律决策本质上都是非理性的、主观的和政治性的,而貌似理性、中立的立法过程不过是充满主观性的决策者的掩体而已。[5](P.710)因此,批判法学认为,针对立法的法理学研究应该以立法者为中心,研究代议制民主是否可取、应该如何看待代表性等问题。[5](P.713)在沃尔德伦看来,在现代充满分歧的政治之下,代议机关是适合的立法者。[7](PP.16-17)与法官和行政官员相比,代议机关的民主性并没有绝对优势:一方面,法官和行政官也可能是选举产生的;另一方面,并非所有议员都是选举产生的,例如英国和加拿大的上议院。[17](PP.335-336)他认为代议机关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功能的透明性。这主要是相对于法官立法的优势,因为立法机关公开宣示自己的主要功能是立法,而不像法官一样,在适用法律与制定法律之间含混不清,违背了人们的预期;[17](P.337)2.人数优势。议会一般是几百乃至上千人同时做决策,而行政机关和法院中的决策者可能只有一人或者数人。人数多意味着意见、知识、经验和利益的多样性,因此更符合充满分歧的时代背景;[17](P.343)3.代表性。代议民主比直接民主更有利于进行有效率的商议,能够有效地通过多方协商,将个体冲动和情感转化为判断,从而进行有效立法。[17](PP.353-354)但是在人数优势和代表性问题上,沃尔德伦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也许是因为他的主要目标在于比较代议机关与其他立法者的优劣,而不在于构想出一个理想的代议机关。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0篇

这部书由“作文教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作文能力与作文训练”、“作文教学的途径”三部分构成,另含一个附论:“第二语言的作文问题。”这里介绍前三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对近年来美国的各种作文教学研究结论进行概述,围绕“阅读能否帮助发展作文能力”、“作文训练能否帮助发展作文能力”、“作文能力能否进行专门训练”、“学生中的优秀写作者与低能写作者之间的作文行为有何不同”和“学生中的优秀写作者与其作文本身有何特别不同的关系”等问题,采用“对比班”与“实验班”相比较的研究方法,得出了如下观点:

1.增加作文训练的次数只对初中一、二年级学生作文能力的发展有益,但对发展高年级学生的作文熟练程度帮助不大;

2.学生自发的课外兴趣阅读有助于作文能力的发展,增加课外阅读比增加经常性写作训练对帮助发展学生作文能力更有效;

3.在高中阶段,让学生多作一些说理性的、评价性的、鉴赏性的写作训练,有助于学生作文能力的迅速提高与发展;

4.学生作文技能中的表达方式和结构方式等因素是可以并且能够教会的,但其他因素教不会;

5.作文教师评改学生的作文草稿,即在学生作文的过程中给予及时反馈,对提高学生的作文水平确有效果,但教师在家里或办公室批改作文后再发给学生,则对发展学生的作文能力没有什么作用;

6.语法教学指导对于发展学生的作文能力毫无帮助;

7.学生中优秀写作者作文时大多花较多时间构思、复读和修改;

8.学生作文总是“受题目的束缚”,很少花时间考虑自己文章的读者,应像专业作家一样,花较多时间考虑所写东西对读者的影响,即怎样把自己观点传送给读者、读者需要怎样的背景知识才能读懂、什么东西能引起读者兴趣等问题。

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研究结论基础上,提出了一种与之相应的、能够提供给作文教学并能帮助学生获得作文能力的理论——清楚表达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之所以自发兴趣阅读能帮助发展写作能力,是因为学生在阅读时获得了一种“为读者而写作”的感觉。这种感受“是受潜意识支配而获得的,读者阅读的时候没有意识到他正在获得写作能力,也没有意识到获得写作能力后的结果”。因此,本书提出:“学习怎样为报纸撰稿,你必须读报,仅仅只阅读课本是不够的;为杂志撰稿,则宁愿浏览杂志,而不应学习相应的写作教程;要写诗,就读诗;要写富有创见的读书报告,最好查阅读书笔记。”同时,这种理论认为,作文时,最关键的是明确写什么,表达什么思想感情;当目标明确后,再明确读者对象,即文章是写给什么人看的。这样,写作者只需面对理想中的读者把想说的意思说清楚就够了,文章自然能写好。正因为这样,这种理论还认为,要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最好是让学生读一些说理性的、评价性的、鉴赏性的文章,因为这样的文章目标最明确,读者对象也容易确定。

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写作教学的建议。这些建议,也可以说是写作教学的一些途径。具体内容为:

1.高水平的写作能力不能在短时期内形成;

2.发展写作能力的中心任务是使学生对读书达到入迷的程度,从而自发地去读大量课外读物;

3.写作教学要让学生由为自己而写作逐渐转化为读者而写作;

4.教师不应让学生迷信作文技巧之类的教条;

5.教师在作文课上布置作文并要求学生当堂完成,是错误的;

6.发展学生的写作能力不能排斥一定数量的纯粹写作练习;

7.应让学生在作文前至少有一个粗略的文章线索或者计划,并作好随着写作和思想的发展改变线索的准备;

8.学生作文时,不要让他过早地整理草稿,应把运用技巧、措辞和标点的推敲推迟到对自己的文章内容满意的时候去做;

9.要让学生写作时在头脑中有文章的整体轮廓;

10.教师的写作指导不应该专注于直接的形式教学,而应该代之以鼓励学生通过阅读获得形式的经验知识,给学生提供能够促进思想的清楚表达程序。

从以上述说可看出,这本作文教学论著尽管篇幅不大,但其含量颇大,几乎涉及了作文教学的各种问题,而且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鲜观点与训练途径(当然有些观点笔者不尽同意),与我国同类论著比较起来,它也表现出了显著的特点:

第一,它的研究角度与我们的不同。它研究写作教学,不仅研究写作的心理、写作的过程、写作的训练,还研究写作者与读者的关系、阅读与写作的关系,特别地还研究学生中的优秀写作者与低能写作者的区别。这样一来,研究作文教学的层次便有了深度,并能切中作文教学中的要害问题。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1篇

内容提要:

文学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必然有其独特的学术品格,即“自性”。但是来自社会价值观念与文学活动现象两个方面的“召唤”使得文学理论在“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之间徘徊不定。本文即通过剖析这两种“召唤”所形成的紧张关系来探讨文学理论的“自性”问题。

1、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文学理论?或者说,文学理论究竟意指什么?许多人看到这个问题都不免哑然失笑—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有那么多教授、研究员、博士、硕士都在专门从事文学理论的教学、研究和学习,还居然会有人提出这样无知的问题来。然而,只要我们冷静地想一想就不难发现,这个似乎不成问题的问题的确有追问的必要。而且这种追问本身还关乎到文学理论学科的未来。

按照通常的理解,文学理论就是以一种理论的态度对有关文学的各种基本问题予以阐释,或者对各种文学现象的理论概括。考之中西文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每一种文学理论观念的提出总是先预设了一种理论的态度。这种“理论的态度”正是文学理论具体价值取向与思维模式的依托所在。任何文学理论话语的发生、发展并产生普遍的影响,都是与言说者们对这种“理论的态度”一以贯之的恪守分不开的。所谓“恪守”不是出于个人好恶的任意选择,而是言说者对更为深刻、更为宏大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认同。也就是说,文学理论观念不是自本自根的,而是有所依托的。一种文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传播,实际上是特定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在这个特殊领域中运作的产物。其繁荣与凋零也恰恰印证着这种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的兴盛与衰落。因此,文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对作为其依托的文化价值观与思维方式进行追问。实际上,这种追问还构成了建构新的文学理论话语的前提。令人十分不解的是,尽管我们的文学理论研究者们都希望建构一种有特色的文学理论话语,但对于这样一个根本性、前提性的问题,却几乎无人予以特别的关注,似乎这是一个无须追问的自明之理。这就难免使我们的研究带有了很大的盲目性。

这也许正是我们的文学理论学科难以得到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

换一个角度来看,研究主体的所谓“理论的态度”又可视为对来自外部的某种“召唤”的回应。文学理论作为一种学术话语(后来才作为一个学科)从诞生之日起就承受着来自两个方面的“召唤”: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与文学活动现象。也可以说,它的产生本身就是这种“召唤”的结果。对于研究主体来说,这种“召唤”乃是决定着其研究指向的巨大牵引力。正是这两种不同指向的“力”造成了文学理论话语系统内部的种种紧张关系。也导致了研究主体对“理论的态度”的选择与认同的多元性。所以本文即试图从对这两种不同指向的“力”的分析入手清理出文学理论曾经有过的几种基本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对文学理论学科的“自性”问题,即其独特的学术品格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

2、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召唤

文学理论作为一个言说领域从来就是各种社会文化价值观念觊觎的对象。换言之,各种价值观念都试图将自己的势力范围扩大到文学理论这种独特的言说领域之中。它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将自己乔装为文学理论话语,以专业言说的面目出现。这种方式极为有效,常常使人们误以为这种言说乃是文学理论自身逻辑的产物。就在人们接受这貌似纯粹知识形态的文学理论话语之时,某种价值观念便悄悄进入了人们的意识,从而实现其话语的霸权。这里根据价值观念本身的不同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情形。

一是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所谓意识形态,依据现代学界的基本看法,是指以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目的的一切指涉价值观念的话语体系。文学由于其固有特性的缘故,能够成为实现意识形态功能的最佳方式。于是文学理论也因为其与文学的紧密关系而成为意识形态进入文学领域必不可少的中介环节。有时,文学理论恰恰是由于负载了某种意识形态内涵而获得了与其学科身份不相称的重要性。例如许多人常常惊异于在前苏联、东欧各国以及中国文学理论学科何以会受到如此重视,有时居然会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最为人瞩目的领域。其实只要明了总体性意识形态在这些地区强大的渗透性、规范性、无远弗届的涵盖性我们就不会感到丝毫惊异了。文学正是总体性意识形态力图严格控制的领域,因此作为意识形态进入文学领域之中介的文学理论就自然膨胀起来了。无须论证的是,这种膨胀并不意味着学科建设的成就。实际上,任何国家的意识形态都不会忽视对文学理论的渗透,只不过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不愿意明确承认其总体性特征,因此对文学理论的渗透也要隐蔽得多而已。

这种受意识形态召唤而产生并因此而成为意识形态之工具的文学理论在中西方文学理论发展史上都曾经居于主流地位。在中国古代的文学理论观念中,意识形态的影响是极为突出的。诸如“美刺教化”或“移风易俗”说、“文以载道”或“道体文用”说、“治教政令”或“经国大业”说等等,均属此列。可以说,具有意识形态倾向的文学理论观念一直是中国文论史的主流。在西方意识形态对文学理论的影响或许不像中国这样严重,但在某些特定时期也是极为明显的。例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的文学观念、中世纪神学语境的文学观念以及十四到十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十七世纪古典主义、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主张均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至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理论、中国五、六十年代“两结合”的文学理论则是意识形态影响文学理论比较极端的形式了。在当代,随着属于现代性范畴的思想解放与精神自由观念成为普遍的价值取向,再加上属于后现代思潮的怀疑精神的影响,这种直接表现为意识形态工具的文学理论已经不再那么显赫了,但是意识形态依然以改头换面的形式进入文学理论领域却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简单说,文学理论并不等同于意识形态,因为意识形态是以社会功利性为基本特征的,而文学理论则恰恰以指涉超功利的审美价值为特征。但是,意识形态却常常寄寓于文学理论并迫使它服务于自己,在这个意义上,文学理论又成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或者说得形象一点,成为意识形态的殖民地。

二是乌托邦精神的召唤。所谓乌托邦,按照现代学界通常的理解,是指那种以超越并破坏现存社会秩序为指归的价值观念体系。任何社会形态中总会有否定性力量的存在。当这种否定性力量尚不足以具有现实的否定能力时,观念的否定方式就承担起否定的使命。这就是乌托邦产生的原因。文学同样是由于自身固有特性的缘故而被乌托邦精神视为理想的寄寓之所。于是文学理论也就作为乌托邦精神进军文学领域的中介环节而成为这种精神的话语表征。例如中国古代老庄哲学带有强烈的乌托邦性质,无论是纯粹自在本然状态的社会存在样式,还是绝对自由无待的个体精神境界,都是对现实的否定与超越,是一种乌托邦精神的产物。这种精神在物质生活层面当然不能获得现实性,但在魏晋六朝之后它却转化为一种普遍的审美价值而实现于诗文书画的创作与欣赏之中。当然,在此“转化”的过程中,是审美话语首先成为这种乌托邦精神之载体的—当诸如“清”、“妙”、“神”、“玄”、“飘逸”、“淡远”、“古朴”、“自然”这类价值范畴由人格理想、人生旨趣而转变为诗文书画的评价标准时,大批承载着道家乌托邦精神的文学艺术便蓬蓬勃勃地出现了。

在西方这样的情形也不鲜见。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被称为“审美乌托邦主义”的席勒与马尔库塞的文学理论。席勒看到了现实中人的感性与理性的分裂,于是将文学艺术等审美方式当作弭合人性裂痕、培养完满人格的良方,使文学艺术承担起实现其乌托邦理想的重大使命。马尔库塞则有感于现代物化社会中人性的饱受压抑,因而赋予艺术形式本身以伟大的革命潜能,于是艺术成为现代社会中唯一能够看护和培育人的自由自主精神的有效方式。艺术成了取代阶级斗争的解放手段。其实,整个法兰克福学派都具有这种倾向。只要看一看他们对现代派文学艺术的理解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所谓“否定的美学”(这是他们对现代派艺术的概括)之说本质上就是将现代派艺术当作救世良方了。实际上虽然文学艺术的形式本身的确即具有超越现实的特性,但这与旨在否定现实呼唤新的社会秩序的乌托邦精神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是无功利的后者是功利的;前者是感性层面的,后者是理性层面的。二者有着迥然不同的功能。尽管文学艺术的超越性可以理解为对现实社会矛盾的想象性解决,但如果认为它就是这种解决则大错特错了—文学艺术永远解决不了真正的现实问题。知识阶层常常将自己的乌托邦精神寄寓文学艺术之中,也恰恰证明着他们在现实问题面前的无能为力。所以,文学艺术中的一切都只能是想象性的。简言之,文学艺术并不必然地具有乌托邦精神,它只是常常成为乌托邦精神的载体而已。

文学理论受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精神入侵有着某种必然性。因为在任何时代以功利性为核心的观念体系都必然具有更强的辐射力,而那些“漂浮在空中”的观念体系则更多地受到前者的制约。但是像文学理论这样对社会并无直接影响力的话语形式也常常顽强地拒斥着功利性价值观念的入侵,而固守自身的独特性。这主要是由于它作为一种阐释性话语还要受到来自自己的阐释对象的牵引。

3、文学现象对文学理论的牵引

如前所述,在现代学术语境中文学理论被理解为对文学活动普遍规律的理论阐释。这种理解无疑预设了这样一个结论性观点:文学活动存在着某些普遍规律,而且这些规律可以为人们所把握。面对这个文学理论的观点人们完全有理由产生这样的印象:既然文学活动存在着可以为人们所把握的普遍规律,而文学理论就是对这些规律的阐释,那么,文学理论与自然科学也就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二者都可以精确地把握对象。这正是现性精神的伟大承诺。事实上,文学理论的研究者们也的确在孜孜不倦地寻觅着文学活动的普遍规律,试图对所有的或者至少是某些文学问题有一个“一揽子”的解决。这种“求真”精神始终是人们进行文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动力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看作是文学活动现象对文学理论的牵引。

文学活动现象作为一种外在于研究主体而存在的精神文化事实,它的存在本身就要求着阐释。文学理论的产生也可以说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回应。于是在二者之间就构成了一种独特关系。这不是载体与被承载者间的关系,而是阐释与被阐释者间的关系。就是说,至少在形式上看前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一种价值关系;后者则是知与被知的关系,即认识关系。价值关系要求着言说者对某种价值观念的认同;认识关系则要求着言说者对某种本真性的揭示。而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恰恰就构成了文学理论两大基本类型。对于前者可称为意识形态性的文学理论,对于后者可以称之为认知性的文学理论。

所谓认知性在这里是泛指试图对文学现象做客观理解的倾向。这种倾向以求真为目的。以认知性为依托的文学理论观念产生甚早。被朱自清先生称为“中国诗学的开山纲领”的“诗言志”之说,就其本义而言正是出于一种认知的目的。按照闻一多先生的考释,“志”在此处有三层涵义:一是“记忆”,二是“记录”,三是“怀抱”。这就是说,“诗言志”之说不是对诗歌提出的规范或要求,而是对其作用与功能的客观理解。至于荀子以及后世儒者将“志”解释为圣人的意愿或儒家精神(所谓“诗言是,其志也”)则已转为意识形态而非客观认知了。汉儒所言“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之说,也还是属于科学精神之表现。后世诗文理论中关于创作特征、形式构成以及手法技巧方面的论述基本上是以这种认知性倾向为依托的。

西方人对文学现象的客观理解也产生甚早。例如古希腊著名的“模仿说”就是如此。而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基本上是对古希腊悲剧各种客观特征与规律的总结,可以说是认知性倾向在文学理论上最早的成功体现。从十九世纪后半到二十世纪以来,努力对文学现象作出尽量客观的解释基本上成为西方文学理论的主流。当然,如前所述,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精神也常常表现出其重要影响。

这种认知性的文学理论研究有时会导致研究者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混为一谈,也就是说在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认同自然科学的研究态度,并认为只有这样的研究才是有意义的。应该说用自然科学的态度来研究文学活动现象是文学理论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误区。问题不在于事际上是否真的存在着文学活动的普遍规律,而在于研究者在根本上采取一种怎样的态度面对研究对象。这个误区的要害在于:它将研究引向了实证论的老路。人类精神文化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实证论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的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却处处碰壁。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主客体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清晰的,因此研究的结果可以得到真正客观的验证;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作为主体的研究者常常就是被研究者的一部分,或者是受着被研究者制约、熏陶甚至决定性控制,主客体之间是彼此渗透,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分野。在这里意识与自我意识是融为一体的,所以,研究结果实际上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客观验证。所谓“价值中立原则”在文学理论研究中是无效的,因为文学理论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念系统。所以,在在这个领域要想进行纯客观的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

举例说,当我们希望纯客观地了解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观念的时候我们就不知不觉地陷进了两难境地:我们选择怎样的阐释立场呢?如果我们站在传统文化的立场上言说,由于文化认同的原因,我们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古代文学理论观念所包含的价值取向,因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纯粹的客观性;相反,如果我们采取外来的(例如西方的)阐释立场,由于文化差异的原因,我们根本就不可能真正进入古代文学观念深层中去,遑论纯粹的客观阐释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客观理解与主观认同是决然不可分的。只有认同它,才能理解它,而理解它,就意味着认同它。古人所谓“体认”就是这种理解与认同的统一(道学家讲对于心性义理、存养工夫要体认涵泳;文论家亦讲对于诗文境界、文法诗法也要体认涵泳,实为真知灼见。例如“风骨”,不体认涵泳就无法了解其所指何物。在这里真正是“信则有,不信则无”—这是价值阐释的独特处。)。

也许会有人认为可以将文学理论分为“价值的”与“知识的”两个层面,然后分别以不同的理论态度进行研究。这在理论上或许是成立的,但在实际上却行不通。因为如果仔细考察就不难发现,那些貌似纯知识性层面的东西也无不暗含着某种价值立场。例如,中国古代诗歌理论中的“法”与“无法”、“活法”、“无法之法”之辩,表面上看完全是创作技巧问题,并不指涉价值判断。然而如果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在这些观点背后作为理论支点的是对诗歌本体的理解,而对诗歌本体的不同理解则基于不同的人生旨趣。就普遍情况而言,魏晋六朝及隋唐的诗人不大看重严格的道德自律,立身行事往往率意而为,甚至追名逐利也不过于掩饰,与这种人生态度相关,他们认为诗歌创作应该以“吟咏情性”为主,故而不大讲诗法、句法;比较而言,宋代诗人过于强调道德理性,重视人格理想,为人处世谨小慎微、中规中矩;与之相关,他们主张诗歌创作应该“以意为主”、“以理为主”,因之也比较重视诗法、句法。又如俄国形式主义者主张“文学性”,反对在文学研究中带有过多的社会价值关怀,表面上看完全是对文学形式的探讨,实质上也暗含着他们对当时俄国社会政治形势的一种明确的态度。而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现代派的艺术形式本身即是对物化社会的反抗。

这意味着,在文学理论研究中要屏摈弃价值介入是很难做到的。但是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学活动现象却要求着文学理论对其作出客观的阐释,正如其他一切客观存在的自然的、社会的与人类精神的现象一样,当人们意识到它们的存在时,它们也就向人们提出了阐释的要求。于是研究主体就陷入两难境地中了:来自社会文化系统的“召唤”要求着价值介入,而来自文学活动现象的“牵引”却是要求着客观的阐释。后者是“是什么”的问题;前者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里就出现了“文学理论究竟如何确定自己的学科性”的问题。

4、文学理论的“自性”问题

那么文学理论如何确定自己的“自性”即独特学术品格呢?换言之,文学理论如何处理“价值中立”与“价值介入”的关系呢?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绝对的“价值中立”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过分的“价值介入”又必然使文学理论成为一种载体、一种工具、一种能指,从而失去“自性”。在我看来,当今文学理论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妥善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并进而确定该学科应有的独特性。

对于研究主体来说,文学现象当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要求着文学理论应该以揭示文学现象的本真状态为自己当然的使命。如果放弃了这一使命,文学理论就会变为毫无目的的任意言说,至多是关于文学问题的任意言说。这种言说是毫无价值的。这就意味着,文学理论不能无视文学现象的召唤,它必须将求真,即客观阐释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言说指向应该无限趋近其言说对象。

但是如前所述,文学理论不是自然科学,纯粹的客观阐释是不可能的。文学现象作为已经发生的事情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与一切自然现象一样具有真正的客观性,即它的确是发生了并且它的发生与研究者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另一方面文学现象的发生及其存在形态又是作为一种主体行为而出现的。尽管文学主体、其创作行为以及创作产品对于阐释主体来说都是客体,是阐释对象,但是由于文学主体赋予创作过程及其产品以大量理性与非理性、情绪与意识、客观认知与价值判断等因素,这就使得文学现象成为永远无法穷尽的阐释对象。更重要的是,由于文化语境的统摄作用,文学理论的言说主体与作为其言说对象的文学活动主体之间在许多方面是重合的,也就是说,文学理论的阐释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阐释者自己。对于这样的阐释对象,文学理论往往无法进行纯粹客观的理解,而只能借助于内省式的自我感受、自我体验或自我觉知的方式来把握,而这种把握又很难准确表达出来。

这就是说,文学理论的阐释在某些层面上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上主体对客体的揭示或去蔽,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一种对话与交流。阐释的结果也不是纯客观的事实或真理,而是对话双方的一种默契。在这里,对对象的阐释不能理解为主体与客体完全同一化,而只能理解为客体的部分内容与主体的“前理解”及阐释策略相契合。当然文学现象虽然是一种主体行为却并不等于文学主体的创作意图以及他意识到的文本意义。所以,所谓对话与交流也只是说阐释主体所面对的是另一个主体的言说而不是物质性的客观存在,它必然要向着阐释主体言说,并通过这种言说改造着阐释主体,而不是在那里等着被发现;所谓默契或契合也只是说阐释主体对文学主体有意或无意地赋予文学活动及其产品的意义进行有效的重构。那么,为什么说“重构”而不说“揭示”或“发现”呢?因为在这种阐释活动中,所谓“意义”与“涵义”是主体的“前理解”及阐释策略与文学现象所“呈现出来”的东西相互渗透、彼此接纳、重新组合的产物。这也就是“契合”的真正含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文学理论的“自性”,即学科独特的规定性进行扼要总结了:意识形态或乌托邦常常寄寓于文学理论之中,但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乌托邦都不能规定文学理论的学科性;科学的或实证主义的精神也时时召唤着文学理论,但文学理论也不可能成为实证性的科学;文学理论不能无视文学现象的牵引而成为任意言说,所以它必然是一种阐释活动;文学理论也无法拒斥价值的介入而保持所谓“价值中立”,所以它必然与其他社会文化话语系统保持“互文性”关系。文学理论只能是融认知性与价值性、理解与解释、独特性与互文性为一体的话语系统,简言之,文学理论阐释在本质上乃是一种“重构”而不是“发现”。但这里还应该有一条限定:认知性(也可以理解为“发现”的意图)是贯穿始终的的动力与目的,价值性(也可以理解为“认同”与“拒斥”)则是必然伴随的因素。因为如果有对认知性的须臾背离,文学理论就会走向任意言说从而失去其“自性”。

5、关于“文学的本质”问题

在以往我们的文学理论体系中,“文学的本质”问题始终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话题。好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先行解决的话,一切其他问题就无从谈起。这是以往文学理论体系的最大谬误之一。导致这种谬误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二是意识形态价值介入的需要。对此我们在下面分别剖析之。

所谓“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本质上是指一切试图用抽象的方式将世界合理化、有序化从而予以把握的理论建构方式。这是人类主体性的根本依据,是人类自认为是自然万物之主宰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使人类经常陷入自以为是、妄自尊大之错误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思维方式看来,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人们的感官所能感知到的东西总是由某种人所感知不到的东西制约着的。人类的理性就是要透过感知经验来捕捉那超验的原因。在西方哲学史上人们常说的本质、规律、最终原因、本真性、真相、本体、实体、理念、规定性与中国哲学史上人们常说的阴阳、道、无、太极、无极、五行、一、本根、本原等等,都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物(当然,中西思维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异,其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表现也有所不同,此处仅就其同处言之。)。事实上,自在的世界并不存在着这类超验之物,它们是人类思维的产物,确切地说是“逻各斯”的外在化,或投射。这就是说,“逻各斯”并不是某种客观的存在物,而是一种思维方式。它包含着人的潜在需求、欲望与在无限的世界面前无奈的抗争。当费尔巴哈面对一系列世界一流思想家精心构建的德国古典哲学的精神大厦而沉思时,他惊异地发现这些辉煌的大厦与那早已陈旧破败、摇摇欲坠的基督教古堡深刻的内在同一性:它们都是人的异化形式!在今天看来,那作为这种同一性之基础的东西,正是被称为“逻各斯”的思维方式。

被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深恶痛绝的所谓“本质主义”就是“罗格斯中心主义”思维方式的主要表现之一。这种“本质主义”预设了万事万物“现象与本质”的二分式存在方式,并认为只要抓住了一个事物的“本质”,这个事物就被人所把握了。在这种观念的促动下,人类在追逐“本质”的过程中不断地演出着抓肥皂泡的游戏:抓住了,也就消失了。每次人们在抓住事物的“本质”时都会产生短暂的兴奋,但很快他就会发现:事物依然简单而复杂地存在着,对他来说,它还是那样似乎可知又似乎不可知。不承认任何法则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却似乎是时时在证明着这样一条古希腊的哲人早已发现的法则:一个思想家越是懂得自己(人类)的无知,那么他的思想就越深刻。一连串不相信任何真理的后结构主义者、解构主义者们却争先恐后地证明着一条真理,即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心造的幻影。总之,在后现代主义看来,所谓“本质”不过是人们为了证明自己对事物享有控制权而在其上贴的标签而已。

所谓意识形态价值介入的需要是指任何一种意识形态要“入侵”文学理论的领地,成为其主宰,并进而控制整个文学领域,最简洁明快的手段莫过于为文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文学贴上“本质”的标签。确定了文学的“本质”也就意味着制定了文学的规则,为文学活动划定了范围。凡是超出了这个范围的文学创作或欣赏、批评,就失去了被给定的合法性,因而必然遭到拒斥与压制。例如,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或“社会意识形态”就等于说凡是文学就必然地,因而也必须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否则就算不得真正的文学。但如何才算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呢?这里就暗含着价值介入了:凡是符合于这种意识形态之核心价值标准的“社会生活”才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这里实际上已经预设了文学干涉社会的结论。又如,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个人情感的自然流露”或“在平静中回忆起来的情感”,实际上也就预先假定了个人主义思想的合理性:个性需要张扬,自由是生命个体的天赋人权。

当然,关于文学的“本质”的设定一般都是以客观的、科学的形式出现的,似乎是在极力避免价值介入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八十年代中期将文学的“本质”规定为“审美”时,人们是抱着虔诚的、客观的态度来为被极左思潮歪曲的文学观念正名的。他们的的确确是真心地相信,只有“审美”才是文学的本质。他们的工作是将人们对文学的认识从意识形态拉回到科学的轨道。他们或许丝毫也没有意识到促使他们作出这种规定的真正原因实际上同样是意识形态的。这种所谓“正本清源”的工作并不是用客观的、科学的观点取代虚假的、错误的观点,而是用一种意识形态观念取代另一种意识形态观念。这说明,凡是谈本质,就必然是从一种思维方式或价值观念出发所进行的话语建构,这里不可能有什么纯粹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文学的“本质”问题就是毫无价值的伪问题呢?也不能如此简单地下断语。

本质与现象是黑格尔辩证法诸范畴中最重要的一对。他的两部《逻辑学》都有大量篇幅探讨这对范畴。在黑格尔那里,本质是指事物真正所是的东西。他说:“我们常以为哲学的任务或目的在于认识事物的本质,这意思只是说,不应该让事物停留在它的直接性里,而须指出它是以别的事物为中介或根据的。事物的直接存在,依此说来,就好象是一个表皮或一个帷幕,在这里面或后面,还蕴藏着本质。”这意思是说,人们能够直接感知到的东西并不是事物稳定而恒久的性质(它是变动不居的),因此也不是使该事物成为其所是的决定性因素(它是被决定者)。而隐含在事物直接存在的后面的因素才是永久的、决定性的,即本质。但是对于人的感官来说,任何事物都只能以其直接所是的样子存在,就是说,在感官面前只有直接性而无所谓本质。那么本质究竟何在呢?它相对人的思维能力而存在。所以黑格尔说:“本质是设定起来的概念,本质中的各个规定只是相对的……。”(《小逻辑》241页)“在存在里,一切都是直接的,反之,在本质里,一切都是相对的。”(240页)所谓“直接的”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即诉诸感官的,它就是它,并不需要什么条件;所谓“设定起来的”和“相对的”是指思维对事物的抽象性把握,是有条件的,即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通过比较找出同类事物的共同性,同时也区分出与其他事物的差异性。)。因此,本质虽然不是思维的任意创造,但它却不能离开思维而独立存在,相反,它只对思维着的大脑来说才存在着。

对于自然界事物做本质与现象的划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譬如说我们说眼前那棵枝叶繁茂之物是作为直接性而存在的树,那么决定它所以是树而不是草的那些内在根据就是本质。这本质不仅眼前作为直接存在的树具有,而且一切树都有,是共性。你不能说树的本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就是不存在的,是心造的幻影。在这里,本质虽然是一个“设定起来的概念”,却的的确确拥有着客观性与普遍性,是建立在无数个“直接性”之上的。然而对于社会存在与精神存在来说,“本质”一词亦如“真理”一样,成了一个主观性极强,极不确定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概念都不是指涉着某种客观性、普遍性的东西,而仅仅指涉着言说者的一种主观的态度。例如,有人说阶级斗争是社会的本质,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这证明着言说者是站在这个社会中的被统治者的立场上而不是统治者的立场上言说的。因为没有哪个统治阶级承认自己的统治是建立在阶级压迫的基础上的(的情况例外,他强调阶级斗争有着个人的政治目的)。统治者总是强调社会的一体化。其次,这证明言说者试图利用阶级矛盾来改变社会现状。将社会的本质定义为阶级斗争暗含的意思就是: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改变社会形态。所以,强调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就意味着利用阶级斗争的目的性。如此看来,这个关于社会本质的定义就充满了政治色彩,是一种言说立场的产物。又如,说人的本质是自由,这意味着什么呢?首先,这说明言说者感到自己是不自由的,他试图去争取自由。他如果觉得自己拥有自由,就不会将它确定为本质了。将某物确定为本质就意味着对此物的极端重视。而人们只看重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其次,这意味着言说者对个人利益的空前重视,是个人主义思潮的产物,因此是资产阶级的观点。它暗含的意义是资产阶级摆脱传统观念和权力控制的强烈愿望。那么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对于言说者或认知者来说,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精神存在是完全不同事物。它们的差异主要来自于言说者或认知者的立场与态度。面对自然存在,言说者能够作为真正意义的主体而存在。在这里能够建立起真正的主客体关系。对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过十分精辟的阐述。后来皮亚杰的结构主义发生认识论又进一步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了系统论证。在他们看来,主客体间的双向建构乃是知识形成的基本机制。在这里虽然存在着“对象化”和“顺应”的过程,但主体就是主体,客体就是客体,二者之间泾渭分明,难以混淆。例如,一个人专注于一棵竹子时,他完全处于主体的地位,竹子在他的眼中呈现怎样的面貌是由他的视觉能力、特点以及心理状态所决定的。竹子对他来说只是默默存在的客观之物。就是说,在二者的认知关系中只有作为主体的观察者是一个变量,作为客体的竹子是不变的。而如果是两个人彼此相对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他们互相审视、互为主体。二者都是变量。在这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两个人就会通过对自己的理解来识别对方,又通过对对方的理解来识别自己。意识与自我意识彼此渗透,浑然一体。所以这里就不可能有什么单纯的主客体关系。

问题的复杂性还不止于此。事实上,人与人或人与社会历史之间的认知关系决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审视”与“被审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语言。是语言使人与人、人与社会历史之间建立起认知关系的,甚至可以说,是语言使人成为人,使社会历史成为社会历史的,这就使主客体关系问题更为复杂:主体成为受动的、被构成的,即主动性与被动织在一起的人(关于文学理论与语言的关系将专门探讨,这里暂不展开。)。在这样的主客体关系中揭示的客体的“本质”,显然是难以具有真正的客观性的。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本质”问题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伪问题呢?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尽管在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下的当代学术话语中“本质”这个语词是越来越罕见了(除非作为批评对象),但他所指涉的含义还是随处可见的。例如福柯的的名言“知识即权力”如果用黑格尔的表述方式就是“知识的本质在于权力。”这两个命题并无根本不同。又如,后现代主义的历史哲学认为:“历史就是文本”,这与传统的历史观显然是大相径庭的。但无非是更强调了历史叙事的主观性而已,完全可以视为对历史本质更深入一些、更客观一些的认识。即使是对“本质主义”深恶痛绝的解构主义也不可能真正摆脱“本质”的纠缠。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正如解构企图予以拆解的思想体系一样,按照其假定,解构也是逻各斯中心的。”解构主义之所以要拆解以往的各种思想体系,当然是认为它们是虚假的。因而这种拆解行为本身就暗含着揭示真实的企图。而透过虚假的表面揭示内在的真实正是黑格尔式的本质论之核心观念。任何话语系统总要有所指涉,或指涉实际存在之物,或指涉主观意识,没有指涉的言说是不成其为言说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就是其现象所呈现的样子,那么一切科学都是多余的了。显然,无论是后结构主义还是解构主义,都无意于否定一切言说的必要性,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有所言说了。要么揭示点什么,要么闭住您的嘴——这是任何研究都必须遵守的通则。如果说事物就是你看到的样子,根本没有什么要揭示的东西存在,那么大家就都免开尊口罢!

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并不是胡言乱语,其对于本质主义的批判也有其伟大价值。那种试图靠抓住某种亘古不变的所谓“本质”来一劳永逸地掌握(了解与控制)某一事物的想法无疑是极为可笑的,但这却是人类第一流的大脑做了几千年的,甚至现在还有许多人在做着的美梦。后结构主义与解构主义最大的贡献就是将人们从这美梦中唤醒。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从梦中醒来之后就应该浑浑噩噩地生活了。我们不能因为大脑做过不切实际的美梦就连大脑的思考权利也给剥夺了。要思考就不可能离开一般性、普遍性、本质。因为将世界形式化或抽象化、概括化甚至形而上学化恰恰是人类决然无法更改的本性。

但是,思考的方式却是可以更改而且必须时时更改的。让我们还是回到黑格尔。他指出本质是被“设定起来的”就是说它不象事物的直接性那样可以离开人的思考而存在。本质是事物的本质,即客观的存在,但它不对任何感官而存在,只是对于思考着的大脑才存在。这就是马克思在青年时代就早已揭示的道理:外在事物的性质是相对于人的某种特定的本质力量而存在的。视觉、嗅觉是本质力量,它们被形状、色彩和气味确证着;思考或理性思维同样是一种本质力量,它被本质、规律、一般性这些东西确证着。所以,重要的不是放弃什么,而是保留什么。在神圣的、千古不变的“本质”失去耀眼的光环之后,我们呼唤有限的、具体的本质。黑格尔早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论的依据:本质的一切内在规定都是相对的。所谓“相对的”就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也就是在一定范围、一定层面才有效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本质或任何的一般性,认为掌握了某种事物的所谓“本质”就一劳永逸地、彻底地掌握了这个事物想法只能是神话。但是如果设定了范围或层面,在有限性的前提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我们会发现离开了本质、规律或一般性我们就根本无法进行任何有意义的言说。如果将一切理论话语都视为任意的、缺乏任何确定含义的语言游戏,那么就等于否定了人类意识与自我意识的可能性,这显然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文学理论的确不可能揭示那种没有任何限定的文学的本质。这倒不是因为文学理论的无能,而是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本质。但是,文学理论之所以是“理论”而不是别的什么,就在于它指涉着文学现象背后隐含的本质或一般性,否则要文学理论何用?只不过由于文学现象有时间、空间和层级上的差异,故而其本质或一般性也是有限的。举例来说,虚构性(或虚拟性)可以说是比较具有普遍性的文学本质特征之一了,但它也仅在一定范围内才可成立:对于以叙事文学为主导的西方文学史来说是成立的,而对于以抒情文学为主导的中国古代文学则是不成立的。又如,“用形象来说话”应该是更具有普遍性的文学本质特征了,但对于晋代的玄言诗、宋代邵雍和明代陈的许多道学诗来说就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而且许多不属于文学的话语形式也同样借助于形象来说话,例如许多宗教和道德的说教就是这样的。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2篇

(一)教学理论本土化是教学实践的客观需要

随着国际教育交流的不断扩展,各国教育平面化地进入了大家的视野,本土教学实践发展水平的落后促使我们迫切地学习其他国家的教育实践。而在向发达国家学习、改革教学实践的同时,又促使我们学习他们的教学理论。本世纪初引入的大量教育理论主要包括建构主义、人本主义、实用主义、后现代主义等,这些理论大多来自生产力高度发达、文化价值多元、教育基础优越的美国。而由于认识理解不足,不能把借鉴的理论结合自己的情况很好的运用,于是这些理论在我国运用的过程中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以至于面临着教学理论看似丰满而教学实践实在骨感的窘境。因此,我国教学实践的改革与深化发展迫切需要符合我国教学实际的、能够很好的指导我国教学实践的理论,即本土化的教学理论。

(二)教学理论本土化是教学理论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方面,近代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教育水平明显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便急切的引入了从古希腊到日、美、苏等国的教学思想。我国现代的教学理论基本上就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绝大多数理论观点都是从国外借鉴、移植或者“生搬硬套”而来,有明显的拼凑痕迹,缺乏本土特色。另一方面,我国教学论学科倾向于文本研究而忽视对教学实际的研究,很多研究者热衷于“本本”的演绎研究,而不愿从事投身教育实践活动的归纳研究,致使教学理论缺乏有生命力的原创性的研究。而纵使是文本演绎研究,也有着对国外教学理论生硬解读的倾向,对我国历史和教学现实关照不足,导致我国的教学理论逐渐丧失了自信心与国际话语权。这种状况不仅与我国教学理论发展要求不相称,也辜负了我国悠久历史和文化积淀中的丰富的教育思想。因此,本土教学理论的建设亦是教学论学科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三)教学理论的本土化是应对国际化教学论思想挑战的需要

长久以来,我国的教育思想一直面临着如何应对外来教育思想的冲击的问题和如何走向并融入国际教育思想发展的问题。毫无疑问的是,国际化并不意味着完全西化,更需体现特色化和平等化。我们一直以来仰视着西方的教学理论,不顾实际情况的生搬硬套和失去自我的削足适履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使我们的教学理论失去了本土的文化根脉和自身特色。然而,后现代呼吁的反对文化的霸权和殖民、保护本土知识的思想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促进了教学理论“本土化”研究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中华民族对全球教学理论的发展应当并有能力做出属于自己的贡献。建立具有传统文化根脉的教学理论,并关照当下的教学生活,从而使其发挥“指挥棒”的功能,是建设当下教学理论无法回避的课题。

二、教学理论如何本土化

教学理论的本土化可以尝试从投身文化和立足实践这两个维度来解决。

(一)立足文化,构建教学理论的本土化

在推进教学理论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教学理论有很强的文化个性。当教学理论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缺乏对本土历史和文化的研究时,就会出现困境。因此,教学理论的本土化要正视文化的价值。我国著名的教育学家王策三先生指出:“我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史,有灿烂的古代文化,教学论遗产是非常丰富的。先秦诸子百家之言,《学记》和“朱子读书法”等等之中所蕴藏的教学论思想,有许多是非常精辟的,至今仍放射出智慧的光辉,我们发掘、整理、研究工作不是做得太多而是做得还很不够。”古人留下来的宝贵遗产我们还远没有充分利用,西方的永恒主义主张“回到古人那里去,像古人那样去思考”或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们今天的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我们把握中国传统的东西,对其做深入的研究。不仅需要看中国教育史著作,更需要看古典教育原著以及广泛涉猎诸子古贤之书。如此,才有可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有属于自己的感悟,获得启示,从而建构原汁原味的本土化教学理论。其次,需要借鉴外国文化和教育。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导致与他国的来往和交流日益增多。中国教育也加入到国际交流的热潮中,教学论研究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与世界接轨并借鉴他国的优秀理论“。与世界接轨”,是指将本国的教学论研究融入世界教学论体系中,使之可以自信的、平等的与国际学术研究进行对话与沟通,各国分享、借鉴彼此的教学理论。“借鉴”是指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可以给我们以启示的教学理论的合理部分。我国近代的教育家晏阳初、陶行知先生等教学理论的形成就是这种借鉴的先例。正如《学会生存》所指出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只有把科学吸收到他们的传统文化中去,把世界思潮吸收到他们的民族生活中去,才能更新他们自己而又保持他们民族的特点”。最后,需要在上述的基础上,对时代中国有所把握。现在的中国文化已极其明显的异于传统文化,近代中西文化所呈现的差异正在渐渐模糊,而人们还没有很好的反思并总结新时期中国文化的特质。因此,我们亟待反思并总结眼下的中国文化,使之成为教学理论本土化的生长土壤。因此,从文化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关照古今中外。钻研历史、借鉴国外,把握时代,立足社会现实和教育实践,去构建本土话的教学理论。

(二)投身实践,构建教学理论的本土化

实践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基础和源泉,教学论的特质和生命就在于它面向实践。教学实践是教学理论的原生土壤,是教学理论的原始生长点、新的生长点和推动教学理论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才是有生命力的。教学理论的本土化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开展实践工作。

1.积极开展教学实验

教育实验作为一种有效改善教育的研究方法,一直受到各国教育人士的青睐,大部分经典教育理论的提出和教育实践的改善都伴随着教育实验。如瑞士著名教育家裴斯泰洛齐的“孤儿院”实验,美国杜威的实用主义的教育实验。教育实验没有失败一说在教育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每一次教育实验都是教育的一份珍贵财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教育理论界就已明确指出教育科学的生命在于教育实验。之后,教育实验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正如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所言:“非实行试验不为功,盖能试验则能树立,则能发古人所未发,明今人所未明。”所以,教育实验是教育理论的重要源泉,本土化教育理论的产生离不开在中国本土进行教育实验这一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许多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教学改革实践,为建设我国本土化的教学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如改革开放之初陶行知、晏阳初、梁漱溟等先生主持的教育实验以及本世纪初的轰轰烈烈的基础课程改革实践,这些教学改革实践为建设本土教学理论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与此同时,这些教育实验与教学改革实践是推进本土教学论建设的强大动力,将对中国教学论的建设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裴娣娜老师指出:“实验是超前的,体现着未来,不仅从实践角度深化了理论,沟通了理论与实践,而且捕捉了21世纪教学论发展的基本趋势。”

2.倡导田野研究和教育行动研究,建立研究共同体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3篇

最早提出图式这个哲学概念的学者,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上世纪初期,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首次把图式概念引入心理学。1932年英国心理学家巴特利特进一步发展了图式,并赋予了图式新的概念。1980年,美国人工智能专家鲁姆哈特经过一系列的研究,把图式这一概念发展成了完整的一套理论,为完善图式理论作出了巨大贡献。Carrel和Eidtelheld认为,任何文章本身是没有意义的,要理解文章,读者就必须启用已有的图式,再结合文章所输出的信息,不断构建语篇知识,才能完成对文章的正确理解。背景知识就是指读者在阅读前头脑中已有的知识经验,这种背景知识也被称为图式。彭聘龄把图式称之为“心理图式”或“心理组织”,认为图式是个人已有类似经验的一种组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纷纷从事阅读理论的研究,并取得丰硕的成果,图式理论就是众多成果中最突出最有影响力阅读理论。自德国哲学家Kant在1781年最早提出图式这一概念以来,二十世纪七十到八十年代期间Anderson,Rumelhart,Carrel,Johnson,Hudson都曾把图式概念引入英语阅读。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很多学者在英语阅读领域中,尝试应用图式理论进行研究实验,并认为图式理论在指导英语阅读理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基于图式理论的英语阅读教学研究也日益增多。顾晔通过研究,得到这一结论:图式理论不仅在英语教学内容、英语教学环节和教学重点上起着指导作用,同时对教材编写有着导向作用。李慧敏指出图式理论能帮助读者掌握文章中所蕴含的语言知识、语篇知识和背景知识,同时揭示了这些知识与英语阅读的关系。吴学容在研究中之处怎样激活图式,并介绍在英语阅读教学过程中运用图式的方法。温焜用实验的手段来证明,在教学环节设计中,只有分层次运用图式理论,才能有效提升学生的阅读效率。

二、基于图式理论的高中英语教学

按照内容来划分,图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语言图式、内容图式和修辞图式。语言图式是读者先前已有的语言知识,包括词汇、句型和语法方面的知识。读者有了一定的语言知识,才能对文章的语言符号进行解码,语言图式是进行英语阅读的基础。根据语言图式,学生的语言知识直接影响到阅读理解的熟读和正确率。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扩大学生词汇量,教授基本句型和分析句子结构的能力,帮助学生提高根据上下文猜测生词的能力。内容图式是指读者在文章讨论的主题、内容和文化方面的知识。在阅读过程中,读者拥有的内容图式越丰富,对文章本身的依赖性就越少,阅读时难度就越低,阅读的速度就越快,理解的正确率就越高。由此可见,教师除了重视学生语言知识的积累,还应注重对学生文化背景知识的传授,特别要对英语国家的文化有敏感性和鉴别力。修辞图式是指读者在文章体裁和篇章结构方面的知识。要想进行有效的阅读,首先要具备篇章知识,不具备篇章知识的读者是很难讲究阅阅读效率的。因此,要想提高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教师必须教会学生掌握不同的文章体裁、修辞手法和篇章结构方面的知识。阅读理解是语言图式、内容图式和修辞图式相互作用的结果。读者对文章中语言符号进行解码,需要语言图式参与,而要对文章内容加以辨析、推测和验证,则需要内容图式和修辞图式的运用。要进行有效阅读,读者就得依靠这三种图式,缺一不可。

三、研究实验

为了证实图式理论对高中英语阅读有效提高的可行性,我设计了一个实验,以任教的两个平行班高一(2)和高一(3)为实验对象。两个班级总人数均为40人,每个班男生20人女生20人,出生于1997至1998年之间。两个班的英语入学成绩相差无几,分别为87.56分和87.42分。在我进行阅读前测前,两个班级的阅读课时一致、内容和作业统一。(2)班作为实验班,采取图式理论指导下的高中英语阅读教学;(3)班作为对照班,继续采取传统的阅读教学。在实验前,我进行了前测,以比较两个班的差异。前测测试题是在英语学习辅导报高一2013-2014学年中,5套英语考试卷中精挑细选的阅读理解题,四篇阅读,总分30分。为了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实验班和对照班均由班主任监考,测试时间一致,测试内容、容量及分值相同。从表中不难发现,实验班在前测中的平均成绩为18.6分,对照班的平均成绩为18.4分,均分相差无几,三个分数段的学生人数也都差不多,所以,两个班级的阅读能力在实验前是相当的。后测使用的试题也是从《英语学习辅导报》上精心挑选的,跟前测相比:题量一样,分值一样,难度相当,参加测试对象不变,同样均由两个班级的班主任老师监考。表中数据表明,在后测中实验班均分比对照班的均分高整整2分,阅读成绩要明显高于对照班。由各分数段的学生人数分布得知:实验班的高分段人数远远多于对照班,同时低分段人数明显少于对照班,低分段人数的减少说明学生的阅读成绩在提高,甚至已经进入高分段了。所以,实验班学生阅读能力的提高是非常显著的。

四、结论和意义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4篇

虽然“光纤通信”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4],但是基础理论的掌握对以后实践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基础理论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以后从事实用型工作还是创造型研究。“光纤通信”总学时为92学时,其中基础理论占56学时,实验教学为36学时,最后设置了两周课程设计内容。理论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光纤传输理论、通信用光器件、光端机、数字光纤通信系统、模拟光纤通信系统、光纤通信新技术和光纤通信网络等。实验教学主要包括以光纤端面处理与熔接实验、单模光纤结构设计光纤光缆的识别与使用、光纤损耗系数和事件点参数测量、光发送机的参数测试、光纤电话传输实验、光纤视频传输实验、波分复用光纤传输实验和掺铒光纤放大器实验为代表的十二个题目。本课程最后一个教学环节为课程设计,主要是针对所学内容进行选择性深入学习和研究,并独立设计完成指定题目。

二、“光纤通信”课程理论教学方法与实践

1.理论教学过程中的理论分析应从简单递进难度。例如,我们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学习光纤中的光传输理论时,先讨论学生较熟悉的几何光学法的全反射传输理论,再分析光在光纤中遵循的电磁理论,提出麦克斯韦方程组,并进行严格推导和详细讨论。

2.教学中应适当展开课堂讨论。对于一些较简单并有一定重复性的内容,可以采取课堂讨论的教学模式。由于,光纤制造和光缆制作工艺相对简单易懂,制造过程和方法有很多种。因此,对以上内容进行课堂讨论形式教学。预先把学生分成几组,每组选择2~3个题目,之后收集资料、制作PPT、充分备课。课堂上每组选出1~2个学生,上讲台利用15~25分钟的时间对特定题目进行讲解,讲完后其他成员可以提问,相互讨论。通过以上教学环节,本是一些繁杂的内容从不同讲解者的不同风格再现出来,课堂气氛积极活跃,讲授内容丰富多彩。同时讲解者完成了选题目、制作PPT及备课讲课等全过程,这对即将毕业的学生是一个展现自己、锻炼自己的好机会。

3.教学过程中适当展示实际器件或相关案例。光纤通信是一门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除了规定的实验课外,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理论教学过程中,涉及一些实际光学元件和设备时,比如,连接器、耦合器、光纤光栅和激光器等,课堂上尽量展示实物及说明书,并说明其在通信网络中的具置和作用。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还可以巩固教学内容,留下深刻印象。比如,设计光纤分类和工艺等内容时,我们尽量引入许多国内外的著名企业并展示其相关光纤产品。我国已拥有长飞、亨通、烽火、富通、中天、永鼎、通光、汇源等光缆企业及特发、成康、北康、侯马、富春江、天虹、宏安、华伦、华达、华新、港龙、通鼎、西古、法尔胜等一大批骨干企业。2006年,国内市场光缆总量达2000万芯公里,出口光缆470万芯公里,总产销2470万芯公里以上。2000~2012年,我国光纤需求量增加了整整24倍,年增长率达30%。2006年中国光纤需求量仅占全球的25%左右,至2012年,这一市场份额已超过了50%。光缆总体技术水平已达国际先进水平,主要企业的主要产品指标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种类规格基本齐全(海底越洋光缆尚差)[5]。

4.概念与其背景相联系。每一学科与每一门课程都具有相应的概念和理论。其中一些现象的发现、一些概念的提出有其历史背景和条件。在光通信,特别是光孤子通信属于这一类,孤子这个名词首先是在流体力学中提出的,其概念可以追溯到1844年英国工程师SocttRussel在《波动论》中记录的一段于1834年8月在爱丁堡一戈拉斯高运河上的一次经历。讲授该内容时,我们抓住其独特的历史,回顾一下当年的发现,活跃课堂气氛,形象准确地理解概念。

5.理论分析与科研成果相联系。在教学实践中应用科技论文,可以使学生对教学内容掌握得更好,同时对科技论文的查阅、内容格式和写作等进一步了解,对以后毕业论文,乃至科研工作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对科技论文的选取要注意以下几点:文章的主题符合课程相关内容;科技论文的难度要适当;科技论文作者及其单位在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最后,科技论文内容为该领域研究热点[2]。比如,讲授完光纤结构、制造工艺和传输理论之后,组织学生学进延(烽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S-C-L三波段传输新型单模光纤的设计和研究》和专利《一种新型低色散光纤》[3]。通过分析科技论文巩固所学知识,进一步理解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把成果撰写成科技论文或申请专利的整体过程,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6.实验、课程设计和仿真模拟。在实践教学环节,我们针对性地开设了12个典型实验。除此之外,结合理论与实践,设置了计算机仿真的课程设计内容。仿真是利用模型复现实际系统中发生的本质过程,并通过对系统模型的实验研究存在的或设计中的系统[6]。很多情况下,因受到实验条件限制,光纤通信中经实际操作,用实验结果证实和分析的内容有限。此时,我们可以学习和利用仿真技术,主要是利用一些光纤通信领域功能较强的模拟软件设计光纤通信器件和光纤通信系统。对光纤通信网络的模拟,参数调整和结果分析加深对实际通信网络的了解,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结语

文学理论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翻译学;客观规律;话语风格;翻译理论

概述

翻译学辩论在我国断断续续进行了近二十年。通过辩论,的确解决了一些问题,如对“翻译”,“翻译研究”,“翻译科学”等概念、范畴的理解已趋于一致,对“翻译是科学”等一类命题的本质认识已有深化(杨自俭:2000)。但是,在一些较大的问题上,如翻译的艺术论和科学论,翻译理论是否可以成为科学等问题上,谁也没说服谁。这些是双方交锋的焦点,要解决是一些核心问题。不过,这些不是本文要探讨的对象。笔者要探讨的是辩论中暴露出来的一些新问题,笔者称之为边缘问题。之所以将这些问题称为边缘问题,是因为这些问题还没有成为辩论的焦点,不太为众人关注。但是,这不等于说这些问题不重要。笔者拟就了四个这样的问题,(一)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二)翻译学辩论中的话语风格;(三)翻译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四)“翻译学”一词的使用。虽然这些问题不是翻译学辩论的核心,但笔者认为如果让这些问题存在并任其发展,将会影响翻译学辩论的效果,进而影响辩论中核心问题的解决,因而不可忽视。

对客观规律的认识

在翻译学辩论中,客观规律这一概念常常被双方提到。争论的双方,使用同样的概念,理解却不同,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天壤之别。主张建立翻译学的一方声称,翻译“有其特有的客观规律,一旦发现这些规律,并把这些规律以理论的形态加以系统化,就可以成为科学”(王东风,楚至大:1996)。反对派则认为“翻译活动不受客观规律支配。所以,翻译不可能成为科学”(劳陇:1996a)。这不太可能是一种偶然现象,因为翻译是主观创造性思维起决定作用,而不受客观规律的约束的观点被多次强调过(劳陇:1994,1996a,1996b,2000a,2000b)。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

客观规律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概念。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和领域都有其内在的,固有的规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创造规律,也不能消灭它。但是,人可以认识规律,掌握规律并利用规律(华岗:1982)。既然如此,反对派说翻译活动不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过于主观,有悖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

坦率地说,对以上提到的反对派的这些认识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在《试论现代翻译研究的探索途径》一文中,作者将英汉某些词句进行简单对比之后,以两种语言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为前提,断言语言符号之间“找不到共同规律”(劳陇:1994)。笔者认为该结论有悖于语言学常识,有重新修正的余地。他的对比只能能说明,在两种语言之间进行翻译时,企图寻求词层或者句层的绝对一一对应是行不通的,而要上升到推断语言系统之间不存在共同规律,则缺乏足够的论证。根据现在已达成共识,语言之间存在着共性,这是不同语言之间能够进行翻译的基础。关于这一点,早有人论述过,此处不准备展开。

在翻译学辩论中有不少受人尊重,影响广泛的译界前辈,笔者无意指责谁。但是,笔者在这里不得不指出,他们的某些认识上的失误,以及由此引出的一些结论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2000年第5期《中国翻译》发表《不存在所谓的翻译(科)学》(李田心)一文。其某些观点,参考了某些名家的文章,常识性的错误非常严重,比如将客观规律说成是时而存在,时而消失的怪物一样的东西。这样的说法,在没有足够的解释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实际上,以上对客观规律的理解失误涉及到理论探讨中的哲学认识论问题。笔者并不是教条主义者。对同一问题,不同的人应该允许有不同的认识论。但是,一旦我们选择了某一认识论为基础,就不能随意曲解与其密切相关的概念,否则,争论就会成为一种毫无意义的争吵。

翻译学辩论中的话语风格

辩论本应该体现平等磋商、相互交流、互相尊重、以理服人的原则。这一点绝大多数人做得相当不错。但是,也有部分人,由于话语风格方面的选择不当,影响到辩论的气氛,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辩论的效果。

《丢掉幻想联系实践――揭破翻译(科)学的迷梦》(劳陇:1996a)一文的副标题甚为刺眼。也许作者完全是出于一番善意,却无意之中用了一过于武断的话语。这里有极大的商榷余地。对于同一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正常的现象。不管如何,在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就将别人的研究探索说成是走上了绝路,判断过于肯定、绝对。也许这种话语会造成某种轰动效应,但是,这种话语不利于学术探讨。会给人某中错觉,好像是某位权威在宣布已成定论的判决,或者是某位得道禅师在“棒喝”执迷不悟的弟子。所幸的是,《中国翻译》的编辑先生当年没有将该标题照直译成英语,而是比较笼统地译为“MyViewonTranslatology”。

香港城市大学的朱纯深认为,在学术研究中,最好先消除中国传统话语习惯对研究的影响,否则,容易造成耸人听闻的效果(朱纯深:2000)。据笔者观察,朱纯深先生所指的那种中国话语的特点,在学术研究领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不过在某些学者的学术论文中,这种风格的话语仍不时出现。《翻译学:一个未圆且难圆的梦》(张经浩:1999)一文回顾了翻译研究的历史,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表达了作者对翻译研究的忧虑。有些提法虽有不妥之处,纯属一家之言,倒也无大妨。令人感到不安的是,那些充满个人感彩,缺乏理性的话语。如“出言大胆的要数杨自俭先生”(张经浩:1999)。也许杨自俭先生对翻译学已创立的判断缺乏足够的依据而值得商榷,但也不至于不允许别人发表自己的看法吧。又如“有人提出‘信、达、贴’,还有人提出‘信、达、切’,但‘贴’什么?‘切’什么?”(张经浩:1999)。笔者觉得,这不像是一种学术研究话语。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不足为奇。不想看他人写的书或文章也是个人的自由,即便是老师也不能强迫学生读自己的书。但是,如果要评论别人的观点,最好先全面了解别人的阐述之后再发表看法。如果连别人提法的含义都没弄懂,就大声叱责“‘切’什么?”,是很难让人信服的。我们当然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一种“学霸”的表现,但是毫无疑问,这种话语风格在学术领域是一种不健康的现象。

话语风格某种程度上反映个人的心态。在心里对他人的研究成果如何评价,谁也管不着。而要作学术探讨,最好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注意自己的话语,以免渲染一种过于主观的气氛。争论者如果能以一种客观、冷静、理性的心态对待翻译研究,就能正确对待不同的观点,而不至于一见到不同的观点就动肝火,以至于在辩论中,不是以理服人,而是用情绪发泄代替严密的论证。

翻译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

前些年,不少人认为翻译无理论,全凭译者的天赋与灵感。近年来,情况有了较大的变化,不少人接受了翻译需要理论这种观点。但是,不容乐观的是,谈理论必须是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那些纯理论的研究仍然遭到普遍的拒绝。也许是由于这种具体条件的牵制,各家在构建翻译理论框架时,总要给翻译实践划出一块地盘来,不然的话,很可能会被指责为脱离实际,而遭拒绝。因此,不少理论研究者不得不追求大而全的研究思路,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论自身的发展。

刘宓庆在其专著《现代翻译理论》(1990,18~22)中,将翻译学的学科框架划为“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林璋认为“这个开放的翻译理论作为理论的观念若不指向翻译实践,那么翻译的内部系统即翻译理论便成了与翻译实践无关的纯粹的概念游戏”(林璋:1999)。针对刘宓庆的翻译理论模式,林璋强调,翻译理论体系必须指向翻译操作,理论本身有必要避免走向“玄”,“涩”(林璋:1999)。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它反映了不少译家和部分翻译理论研究工作者在翻译理论研究上重实用的价值取向。这也体现了我国科学研究传统重实用的特点。

《中西科学技术思想比较》(曾近义等:1993)一书将中西科学传统进行了全面对比,对今天的翻译研究颇有启发。现摘两点:1.在科学思维方式方面,中国古代重直观、经验,轻逻辑,从而形成了科学技术上的工匠传统。西方人重理智,逻辑理性方法,重视知识的完善,因而西方人善于构造科学理体系,其科技传统为典型的学者型(曾近义等:1993,58~59)。2.研究动机方面,中国古代科学传统注重实用目的。孔子就不主张研完捉摸不定远离人世的天道。荀子也说:“唯圣人不求知天。”这种重实用的科学传统体现在王文学研究方面就是为订历法、看风水等而研究。数学也主要是发展了计算等较实用方面技巧。西方科学传统主要不是为了实用研究,而是为了探索自然的奥秘,为求知而从事研究。如牛顿理论在当时与生产生活没有任何关系(曾近义等:1993,212)。近代中国没有形成真正现代意义的科学,而落后于西方,其中有外部的原因,也有科学传统本身内部的原因(曾近义等:1993,136)。我们的传统中当然有许多优秀的成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对于今天强调翻译理论研究的呼声,也许会有人认为我们抛弃了传统。我们的翻译传统没有纯理论的成分,同样成果辉煌。也许从翻译领域内部很难看出问题来,如果从科学传统的比较中反观翻译研究的现状,问题会更清楚。回顾我国近代引进西方科学技术的艰难历程,我们感触很深。真希望我们的后代能会有自己的翻译理论而不要再去西方“取经”(当然对话和交流是必要的)。

幸运的是,我们已经有了不少有远见的翻译理论工作者。他们已经意识到翻译理论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张南峰先生指出,现阶段中国翻译理论体系大体上是应用理论体系,或起码有很多种应用成分(张南峰:2000)。他认为翻译研究的任务不单单是指导实践(张南峰:1998)。“如果没有纯理论的历史眼光,只看到眼前的应用问题,有可能把一时的表现看作内在的特质,把自认为切合某种文化,某个时代的需要的翻译标准视为永恒的真理”(张南峰:2000)。

王东风博士呼吁在新世纪的翻译研究中,要重视理论研究(王东风:1999)。这应该不是一时的突发奇想,或者偶然的随感而发,而应该是反思翻译学传统,比较中西差异之后的理智选择。

有必要加以说明的是,本文虽然强调纯理论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要否认翻译实践和实用翻译理论的含义。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需要探讨,不是一句话可以说清楚的。这已超出了本文的目的。

“翻译学”一词的使用

霍姆斯曾经提出过翻译学的规划,他将翻译学分为描写翻译理论,理论翻译学,应用翻译学(吴义诚:1997)。刘宓庆先生也对翻译学的理论进行了宏观设想(1999,11~21)。杨自俭先生最近又阐述了他对翻译学的新认识,翻译学是翻译科学的理论核心或叫基础理论,包括翻译性质,原理,标准,方法,翻译家论,翻译史等(杨自俭:2000)。可见“翻译学”是一概括性很强的学科概念,指系统的翻译理论。

许均教授指出,现在中国有不少学者写了大部头的著作,冠之以《翻译学》或《翻译学概论》(许均:1996)。R·阿埃瑟朗认为,就目前而言,“翻译学”只能看作是不同途径、角度和方法的翻译理论研究的一种总称(许均:1996)。刘重德教授认为翻译学是比较系统比较成熟的翻译理论代称,并提醒要谨慎使用“翻译学”一词(刘重德:2000)。

可见,目前“翻译学”一词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滥用。笔者认为,目前的大多数以《翻译学》,《×××翻译学》命名的的译学著作,缺乏系统的理论阐述,大篇幅的是翻译实践实例,称为《×××教程》比较合适。并不是笔者求全责备,准确描述自己的研究成果,应该是一个理论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对这点,笔者不产生太大的怀疑。《外语与外语教学》1999年第10期的编者按语颇为意味深长,“学科建设需要扎实细致的基础工作,克服抢占山头占地盘的浮躁心理”(编辑按语,《外语与外语教学》,1999,10,p44)。翻译学若能创立与完善,必定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事业。踏踏实实,淡薄名利,或许是创立翻译学所需要具备的一种境界。

顺便说一句,使用过于宽泛,不严谨的概念也容易招致反感。

结束语

新的一轮翻译学大辩论已经开始。通过辩论,翻译理论研究是否可以成为科学,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辩论来澄清事实,解决问题,推动翻译事业向前发展。因此,笔者希望各方能从翻译事业的大局出发,服从理性,遵循一定的规则,真正做到辨明是非,解决问题的目的。笔者不希望拙文所提到的类似问题再次干扰辩论,希望新的一轮翻译学辩论发挥出更高的效率。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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