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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度论文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色信贷,可持续发展,环境风险管理论文本科论文毕业论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以往过度透支环境和能源的粗放发展模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资金是经济活动的血液,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社会资金融通枢纽的银行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把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努力推进生态文明,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绿色信贷及绿色信贷产品

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邓聿文,2007)。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绿色信贷规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订的赤道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项目资本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这也将是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标准的蓝本。毕业论文

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三重底线”的方法管理其业务,即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不仅要满足合作伙伴(客户、股东、员工、供货商、社会)的需要,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必须对社会以及生态环境负责。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信贷产品一般包括(UNEPFI,2007):

1.住房抵押贷款(homemortgage)。如花旗集团旗下的FannieMae于2004年针对中低收入顾客推出的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EnergyEfficientMortgage),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再如英国联合金融服务社(CFS)自2000年推出生态家庭贷款(Eco-homeloan)以后,每年为所有房屋购买交易提供免费家用能源评估及二氧化碳抵销服务,仅2005年,就成功地抵销了5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2.商业建筑贷款(commercialbuildingloan)。如美国新资源银行(NewResourceBank)向绿色项目中商业或多用居住单元提供0.125%的贷款折扣优惠;美国富国银行(WellsFargo)为LEED认证的节能商业建筑物提供第一抵押贷款和再融资,开发商不必为“绿色”商业建筑物支付初始的保险费。

3.房屋净值贷款(homeequityloan)。如花旗集团与夏普(Sharp)电气公司签订联合营销协议,向购置民用太阳能技术的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美洲银行则是根据环保房屋净值贷款申请人使用VISA卡消费金额,按一定比例捐献给环保非政府组织。毕业论文

4.汽车贷款(autoloan)。如加拿大VanCity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CleanAirAutoLoan),向所有低排放的车型提供优惠利率;再如澳大利亚MECU银行的goGreen汽车贷款,是世界公认的成功的绿色金融产品,也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要求贷款者种树以吸收私家汽车排放的贷款,此项贷款产品自推出以来,该银行的车贷增长了45%。

5.运输贷款(FleetLoan)。如美洲银行的小企业管理快速贷款(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Expressloans),以快速审批流程,向货车公司提供无抵押兼优惠条款,支持其投资节油技术,帮助其购买节油率达15%的SmartWay升级套装(SmartWayUpgradekits)。

6.绿色信用卡。如欧洲的Rabobank推出的气候信用卡(ClimateCreditCard),该银行每年按信用卡购买能源密集型产品或服务的金额捐献一定的比例给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再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的信用卡(BarclayBreatheCard),向该卡用户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提供折扣及较低的借款利率,卡利润的50%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项目。

7.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对绿色项目给予贷款优惠,如爱尔兰银行对“转废为能项目(energy-from-wasteproject)”的融资,给予长达25年的贷款支持,只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并承诺支持合同范围外废物的处理。

二、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已是大势所趋

1.推行绿色信贷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中介角色,决定了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地位(UNEP,1997;EuropeanCommissionDGXI,1998)。商业银行根据持续期、规模、剩余额度和风险等要素进行资金的配置,其高效的审贷体系使其在风险衡量和定价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因而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通过差异化定价引导资金投向有利于环保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可有效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以帮助企业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为重点,使企业努力达到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自觉地进行无害环境的实践,增强控制风险的能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绿色信贷,进一步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毕业论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摆脱过去长期困扰的贷款“呆账”、“死账”的阴影。

2.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

据全球金融界估计,1970-1979年气候天灾水灾给金融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为500亿美元,1988-1997年更暴增为3000亿美元(UNEP,2000)。这些数据揭示,环境破坏不仅直接增加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危及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和生存。在我国,“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由于各国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的追究日益严格,银行业若不加强其环境风险管理,一旦发生给予贷款的企业发生污染事件时,不但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将损及其债权的收回。推行绿色信贷,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就为商业银行通过保险和衍生金融市场等转移环境风险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3.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

推行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金融服务(或产品)的收益具体表现在:扩大市场份额;利润增长;吸引顾客并获得顾客忠诚;高员工满意度及保留率;声誉收益(提升品牌形象);媒体的正面关注;环保意识和收益;获得更多的经营许可;巩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等(UNEPFI,2007)。实证研究亦表明,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商业银行获得竞争优势。Feldmaneta1.(1997)、Schalteggeretal.(2000)、Repettoetal(2000)检验了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者)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企业的环境管理战略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SustainableAssetManagement,SAM)对58个产业的2006年可持续年报披露的可持续风险与机会进行分析亦支持了这一观点。SAM提出,商业银行从环境生态或社会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如气候变迁对企业的影响)作为切入点,将极大地增强竞争优势。

4.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应对利益相关者环境关注的重要举措。

商业银行将环境因素纳入贷款决策,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政策和环保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来自利益相关者——如NGO、股东和员工的压力。例如,美国银行之所以成为最早考虑环境政策、特别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的银行,是由于1980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CERCLA,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法案颁布实施以来,一些银行甚至因此而破产。

5.推行绿色信贷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营运规范。

20世纪90年代早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计划项目(UnitedNationsEnvironmentalProgramFinanceInitiative,UNEPFI)就发表了银行业《金融业环境暨可持续发展宣言》(StatementbyFinancialInstitutionsontheEnviron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强调要把环境因素纳入标准的风险评估流程的必要性。其主要目标就是要求银行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并且鼓励民间部门投资于有益环境的技术与服务。而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金融公司倡导的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更是为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提供了一个框架,包括不同类型项目的风险分类,还列示了与环境评估流程、监控和后续指导相关的议题。目前,已有包括花旗、渣打、汇丰等在内的56家金融机构成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quatorPrinciplesFinancialInstitutions,以下简称“EPFIs”),这些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

三、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内在要求

为应对信贷中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商业银行将环境标准纳入其整体信贷战略及贷款项目评估之中,并发展出风险管理体系,强调客户的环境风险和银行责任,作为绿色信贷尽职调查(duediligence)的基础。相对于传统的贷款管理,绿色信贷管理的特殊之处或内在要求在于把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贷款文化和贷款管理流程之中。

(一)实施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环境信贷政策

环境信贷政策通常由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制定,并作为银行员工及顾客的工具和指导信号长期存在。完善的环境信贷政策将有助于:①为员工及顾客提供商业银行关于环境风险及有关环境议题的清晰指南;②向员工及顾客阐明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特定的程序、毕业论文承担哪些责任来实现其经营目标;③确保与环境风险相关的贷款以一贯且公平的方式承做;④为与环境风险相关的银行业绩的评价提供明晰的标准。

很显然,银行环境信贷政策应具有可操作性及成本效率,同时还应考虑环境风险敞口、人力资源限制和市场限制,并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银行现有的贷款及投资组合在哪些领域暴露于环境风险之下?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贷款的风险敞口是否具有较大的差异?环境风险管理需要哪些人力资源、需要对他们进行哪些培训?银行环境信贷的主要竞争者有哪些?环境信贷产品价格及质量层面的竞争程度如何?环境风险调查及转移成本是否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竞争地位?哪些细分市场的顾客对交易成本的增加更为敏感?等等。

(二)实施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进行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环境及社会风险可分为三类:①直接风险(directrisk),指的是银行因清理被其借款人污染土地所蒙受的直接法律责任(如借款人破产)。②间接风险(indirectrisk),反映了借款人的环境负债可能影响其偿付贷款能力而造成的风险。由于政府环境管制日益严格,企业必须在环保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满足政策要求,从而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现金流继而影响其偿贷能力。如果贷款企业不遵守环保政策,就会面临罚款、支付治理成本、暂时或永久停业。③名誉风险,反映的是银行因与环境问题投资关联而遭受的名誉损失(Thompson,1998)。勿庸置疑,声誉与形象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随着政府、监管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对银行信贷政策关注程度的日渐提高,银行在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上有失谨慎而导致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将会对银行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继而影响银行的市场价值和业务开展。

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有助于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继而改进银行的经营绩效。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辨识、评价、控制、转移和监测环境及社会风险的过程,不仅适用于单笔贷款,而且适用于集合贷款和投资组合。其目的在于使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敞口最小化的同时,对不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提供足够的保护。商业银行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时,必须重点关注环境风险发生的概率、环境风险的级数(严重程度)、环境风险影响的持续期、环境风险的敏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风险和收益的社会影响(即特定的环境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否有助于环境风险和收益的均衡分享)、是否符合相关立法特别是环保法的要求等因素。

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可分为环境及社会风险识别、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环境风险控制及转移、环境风险监测等。相对于传统的贷款管理,绿色信贷管理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1.贷款项目按环境与社会标准进行分类过滤。

根据赤道原则,贷款项目发起时,EPFIs应当参照IFC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将贷款项目分为A、B、C三类,分别代表环境或社会层面的高、中、低风险。A级及B级的贷款申请者必须完成社会及环境评估,且在与当地利益相关者磋商后,须备妥环境管理企划书,说明如何减少或监测项目在环境与社会方面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为了提高审贷效率,往往会结合具体情况,按贷款项目环境风险高低进行分类(如加拿大皇家银行将贷款划分为三类,参见表1),不同环境风险类别的授信项目,其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研究及外部专家认证亦有所不同。如果贷款项目落入表内所列的范畴,则贷款申请将提交至地区分行或总行,视具体情况请外部咨询人员进行评估。对于I类项目,银行有选择地请外部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II类项目需请外部专家提出行业的具体风险;III类项目则需请资深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

2.贷款项目进行环境及社会评估。

根据赤道原则,贷款项目的环境及社会评估应针对以下项目:社会及环境条件基准评估;更符合环保及社会责任的可行替代方案的考虑;东道国法律法规及适用的国际协定及协议的要求;人权和社会健康、安全及保障的保护(包括风险、影响及保障个人使用项目安全的管理);文化遗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变更自然或重要居住地或法定保护区域中的濒危物种与敏感性的生态系统);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包括通过恰当的独立认证体系认证的可持续资源管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重大灾害评估与管理;劳工问题(包括四项核心劳工标准)、职业健康和安全;防火与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影响;土地的取得和非自愿安置;对社区和弱势群体的影响;对原住民及其特有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影响;现有项目、建议项目及未来预期项目累计影响;项目设计、评估及执行中受影响方的协商和参与;能源的有效生产、运输及使用;污染预防、减废、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商业银行根据这些项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提交、贷款审批或贷款发放。图1为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BDC)的环境评估决策树。毕业论文

3.借助环境保险及金融衍生品转移贷款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为环境风险的转移提供了有利条件。商业银行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保险政策实施风险保护:一是要求顾客考察使其免于环境责任的保险;二是要求顾客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险;三是以第一方保险将商业银行全部贷款组合的环境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四是要求环境顾问掌握专业保险赔付知识。除保险市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亦为包括环境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的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进行动态的环境风险监控。

由于在贷款持续期间或投资期间,环境风险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加之借款人有可能违反环保法规及贷款约定,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贷款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进行动态监控。贷款环境风险监控对象包括单笔贷款和整体贷款组合,监控方法包括口头询问、信息披露以及对项目或场地的实地考察等。

四、我国银行业推行绿色信贷的相关举措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加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FI);兴业银行因在能效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的优秀表现,荣获英国《金融时报》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可持续银行奖评选活动中“年度可持续发展交易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商业银行。然而,也必须看到,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初步制定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指导意见,但我国银行业在实施绿色信贷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识、积累经验。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环境恶化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腐败、法规执行不力、缺乏公众透明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广绿色信贷,推动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的顺利推广、实施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为实施绿色信贷做好充分的准备

从国际经验来看,毕业论文商业银行要发展成为可持续银行一般需经过四个阶段:防御阶段、预防阶段、进攻阶段以及可持续银行阶段(Jeucken,2001)。我国商业银行绝大多数还处于防御阶段,对环境风险的认识还有待加强。而要从防御阶段逐步推进至可持续银行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做好准备:一是战略准备,要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确定环境目标,确立标竿和报告制度,明确决策者必要的沟通职能。二是政策准备,要结合实际制定商业银行的环境信贷政策,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用以指导信贷活动及其他业务。三是人才准备(包括内部人才准备和外部人才准备),由于环境风险评估的专业性强,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担当此重任的内部人才并没有特别储备,因而需要加大引进此类人才的力度;外部人才准备则是需要对贷款项目环境及社会风险进行评估的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环保专家。四是组织机构准备,从职能和公司治理方面为绿色信贷提供支持。Ganzi&Tanner(1997)调查显示,许多银行均设立了环境部门,并开发了环境友好产品,如英国合作金融服务(CFS)设立了道德政策部门(EthicalPolicyUnit),并赋予该部门业务否决权;再如瑞士信贷银行建立了环境执行委员会(EnvironmentalExecutiveBoard),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监督、记录绿色信贷业务,并就与环境相关的议题提出战略对策建议。五是产品准备,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融入环境及社会责任理念,而且要吸取传统信贷产品的成功经验,如弹性、友好度、便于个人管理、捆绑或低风险等等,这些特征均应成为绿色信贷产品设计的核心,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

(二)商业银行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着力,构建绿色信贷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由于国资部门仍未完全实现公司化,股东本身对于长期利益以及短期利益的关注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各银行均实行分行制,管理链条较长,且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指标为主,并未将环保绩效纳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无视总行关于实施绿色信贷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就显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占比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同比增长24.1%,均呈逐季加快趋势。基于这一背景,银行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在这里面,不仅要有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的政策。另外,绿色信贷评估涉及面广,评估成本高,更重要的是,从短期来看,银行对企业竖立绿色屏障时,也就意味着有可能丧失部分优质客源。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支持对环境有益的项目,通常的办法就是降低利率、优惠贷款,加之从现有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量,绿色信贷所支持的项目,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效益并不太好的项目,如风电和垃圾发电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盈利。鉴于此,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以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毕业论文

(三)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绿色信贷的推行扫清地方保护主义障碍

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03-2005年间,由于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全国70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件得到处理,仅为全部案件的0.71%(EconomyandLieberthal,2007)。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以各种方式对银行进行信贷资源的争夺并试图转嫁改革成本。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的环保政策,以各种名目、各种形式干预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而导致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因此,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是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同时,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促成商业银行与各级地方政府就共同环保事项或流域性事务进行结盟或签署环保协议,形成书面契约约束。

(四)加强与环境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与互动,营造良好的绿色信贷实施环境

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毕业论文与金融部门形成信息沟通机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以法治贷”意识;同时,环保部门也可借助商业银行的力量,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目前,我国环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统一管理与机制,加上环保专业性强,银行信息搜集成本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行,因而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1.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贷款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国建设银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国农业银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国银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计84533.7421345.7225.26%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加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拨改贷”开始。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部分不良资产。

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成立前,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也就是所谓的政策性贷款,这些贷款中的大部分后来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当时的对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是要有政府批准的,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而大多是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投资。

第二,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这样,国有企业经营出现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的原因。

可以看出,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国家建国有企业而不注入国家财政资金为其注资和补贴,而以政府的名义给予国有企业不需审查评定的银行贷款,其结果必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而政府财政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损失。国有商业银行在这种政策性投资中充当了类似于“募捐者”的角色,最后的结果是所能够回收的利息或者贷款利息总额很少,甚至会发生全部损失。

表2-1国有企业资产投资总额中各种融资来源所占比例(%)

国家预算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国外贷款

197075.323.90.8-

197564.434.41.6-

198044.736.511.77.2

198526.440.423.010.2

199013.243.223.620.0

199110.243.128.118.6

19945.051.025.718.3

19964.650.923.720.8

19987.049.923.319.8

200010.445.325.219.1

200112.347.923.116.7

2.2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

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建立起来、经营机制不活、管理落后、人员素质低等因素都影响着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当然,与不良贷款形成关系最为密切的银行信贷制度也很不健全。

2.3从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中寻找解决的途径

从前面两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国有银行在计划经济的历史时期背负了特殊的使命,而在我国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又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而随着我国积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国有商业银行所背负的历史使命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复存在。

政府在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希望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14000亿元不良贷款的债转股;国家财政注入2700亿元资本金;设立银监会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下达降低不良贷款的硬指标,如2年内不良贷款率下降3%-4%,不良资产余额下降700-800亿元;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贷款的五级分类等一系列措施。可见国家在改变国有银行外部环境和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可以说是不遗余力,为国有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资产率从根本上提供了条件。

然而,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改变和国家政策的改变不相适应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制度,尤其是和不良贷款形成息息相关的信贷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不良贷款一边剥离一边新增的现象。让我们看看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贷款和信贷制度的特点。

3.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对我国不良贷款进行分析

3.1工商银行不良贷款特点及背景

工行2003年年报显示:2003年末,工行总资产为53000亿元,贷款余额33900亿元,不良资产8500亿元,不良贷款7200亿元。另有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工行不良资产率为14.9%,不良贷款率为19.6%.总的说来,其不良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良资产手续大多严重缺失。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太长,每笔贷款的银行信贷员有不少的变动很多信贷员已经退休,致使贷款手续严重缺失;另一放方面,由于很多贷款是行政命令的结果,银行本身就没有完整的贷款手续,加之当时的法律不完善,很多贷款甚至没有借款合同。

二是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信用贷款。而放款的数额其实已经严重超出了企业的偿还能力。

三是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80%以上来自国有或集体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已经停产或倒闭。主要是由于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很多中型甚至大型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而纷纷倒闭或生产停滞,而银行资产也随之形成不良。

四是由于贷款大都投向国有和集体企业。工商银行的不少不良贷款牵扯到不少社会问题,清收难度较大。由于工行的不良贷款大都来自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特点是人员多,负担重。如果按照一般的清收方法企业的话,很多社会负担将转移给政府,这样不但加大了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执行的过程也必将难上加难。

五是部分贷款由于时间过长加上银行没有按时采用有效的方式延续债权,银行的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价值也大多流失殆尽。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不良贷款形成的过程其实就是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变革的缩影,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工商银行的贷款受到了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银行职能不明确的大环境影响。

3.2从不良贷款的特点来看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中,我们可以逐条来分析出工商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信贷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在贷款形成过程中,许多贷款

是口头的指示,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加上发放贷款时和贷后管理的信贷员以及审批人和签批人频繁更换,导致贷款出现风险以后无法准确地确立责任人。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后果,必然使信贷人员和主管信贷的审批人存在侥幸心理,反正亏了是国家的,自己却没有什么责任,也没有几个银行领导因为形成不良资产而受到什么处罚,因此贷款发放时审查不严甚至为谋私利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是银行没有严格的贷款审批标准,就是说没有一个严格的门槛。信用贷款是最好的例证,没有一条严格的限制,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放贷款,可以放多少贷款,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银行没有严格的对企业评级和授信制度,盲目的发放贷款,往往使企业需要多少贷款或者领导说法多少贷款就放多少贷款。

三是银行贷款大都发放给国有企业或者一些大企业,以为企业越大风险越小。

以贷款投向的向大集中为特点,这种做法,不仅可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也不一定能降低贷款风险。因为“大”不一定等于“好”,大有大的弊端,大企业易得“大企业综合征”,韩国的大宇、美国的安然等庞然大物的倒闭,就是明显的实,至今那些贷款银行仍心有余悸。贷款过度投向大企业,显然不利于分散贷款风险,何况我国的大企业,目前尚是国有成份占主导地位,由于产权虚设,易得“国企病”,一旦发生贷款风险,对银行所造成的冲击也会不少(过去国有企业曾给我们银行带来了不少的不良资产包袱)。由于贷款牵扯到的社会问题较多,当贷款出现不良以后也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加大了不良贷款处置的困难。

四是没有明确的贷后管理制度,致使贷后管理不善,出现风险不能很好的控制风险,使风险减少到最小化。当企业贷款出现风险以后,信贷人员不能及时地反映情况,不能把具体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信贷人员,不能及时的企业追偿贷款,一拖再拖,导致银行丧失两年的诉讼时效,造成贷款全部损失。由抵押的贷款也是如此,由于贷款逾期以后银行不能及时地处置抵押物或者不能及时企业,导致抵押物年久失修,价值流失殆尽,给贷款造成了更大的风险。

当然,我们只是从不良贷款形成的时候看工商银行的信贷制度的缺陷,近年来,工商银行不断的完善信贷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还是可以从工商银行信贷制度的缺陷中得到一些启示: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与商业银行自身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即历史因素和经济体制制度转变的影响不复存在的今天,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是我们解决不良资产困饶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

4、国内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

4.1借鉴对比和完善国有银行信贷制度的必要性

4.1.1不良贷款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不良贷款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在商言商,商业银行的目的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不良贷款数量和比例无疑和银行的利润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在上市以后要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采用利润冲销坏帐的方法来消化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只有在银行总利润减去不良资产形成的坏账以后才是银行的净利润。

工商银行的信贷手册里有一段名言:“我们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难以弥补贷款本金的损失!”举一个简单的例证:100万元的呆账,按年收益率2%计算(贷款利率减存款利率),年收益为两万元;如果该笔贷款发生风险,冲销还账100万元,则需要用50年的收益才能补偿。如果考虑银行管理成本的支出、实践价值的因素、通货膨胀的因素,那恐怕需要用上百年的收益来补偿。“不良资产对国有商业银行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小视的。”

首先是坏账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信誉对银行来说就是生命线,如果银行失去了信誉就像一棵大树没有了根基,其后果可想而知。银行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采用的是负债经营的方式来获得利润,而银行的信誉如果受到影响,负债(简单一点说就是存款)就会在短时间在内减少,而银行放出去的贷款不可能短时间内收回,这样的话银行就会面临倒闭的危险。而从存款者的角度来讲,为了不使存款出现风险,显然不会放心的将存款放在一个频频出现坏帐银行或坏账相对较多的银行。

其次是坏账对社会诚信环境和贷款客户信用的影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有两个客户在同一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一个客户贷款出现了风险,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银行内部管理的原因,该客户逃避债务50万元,那么另外的客户显然心里不平衡,也会想方设法逃避银行银行的债务,这样的话银行的信贷环境就会恶化,则加了贷款出现出现风险的可能行。从大环境来讲,过多的不良资产的出现就会影响社会的信用,使我国的经济大环境受到影响。

其他方面:1.减少国家税赋收入。银行是国家税赋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不良资产增加,银行盈利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国家税赋收入就会减少。2.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3.诱发通货膨胀。4.影响社会经济信用制度。5.引发金融危机。等等。

4.1.2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是控制不良贷款问题的根本途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实现不良资产的转化不仅使银行也是社会面临的严峻考验,然而,不良资产的转化并不是一劳永逸的。2005年4月,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加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综合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从制度上控制不良贷款的新增,才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问题的根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摆脱此消彼长的恶性循环。

怎样实现从总量上控制不良资产的新增呢?关键是不断的完善国有银行的信贷制度,那么要建立什么样的信贷制度,怎样建立完善的信贷制度呢?让我们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中寻找答案吧:

4.2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

相比较来看,外资银行是十分注重信贷风险防范的。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的制度化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不良贷款的出现和增加。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制度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

4.2.1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制度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纵横贷款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

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这样既实现了银行内部的商业化管理和权责制约又避免了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结构与外国银行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这种制度结构极易发生领导或者贷款主管人员利用政策进行非正式的贷款行为,最终形成新增不良贷款。

4.2.2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

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样使我国不良贷款的形成又多了一个复杂而又特殊的原因。

4.2.3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在国际金融论著里,银行的主要职能中有一条银行应该参与所贷款的企业的策略制定和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一点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银行指导管理企业的制度体系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个根本方法。在这方面我们仍需改进。

5.国内外商业银行管理制度比较得出的借鉴和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上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与外资银行有着比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贷款的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5.1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我们应该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

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

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5.2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

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我们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5.3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

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

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5.4改革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变侧重贷前测控为全过程监控

目前各行贷款风险意识显著加强,但主要侧重于贷前测控,即重视贷前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度测算,这对于优化贷款投向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贷前、贷时是效益好的单位,贷后有可能因市场变化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变成效益差的单位,因而贷款的风险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视贷前测控,轻视贷后监控,仍不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只有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控,贷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地(如,当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时)多作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测定和还贷能力测算,并以此作为调整贷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贷措施的依据,才有可能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同时,对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贷款银行还应全过程监控质押物、抵押品的保管状况和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严防因质押物或抵押品遗失变动、残损变质和因担保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而引致担保失效。当企业改制或关停并转破时,一定要认真积极主动参与,随时关注,坚决维护银行正当权益,防止企业趁机丢包袱、卸责任,搞“金蝉脱壳”或“过河拆桥”。当贷款出现风险时,一方面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惩前毖后,“亡羊补牢”。对呆帐贷款进行认定和核销时,一定要追根到底,查出究竟,防止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5.5改革贷后日常管理制度,变软约束监督为硬约束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把贷款投放给企业,贷款使用的主动权基本上握在企业手里,银行对贷款实际使用的监督不仅是事后的,而且也是被动的,致使一些贷款使用不当,危及了贷款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贷款的贷后日常管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管理,建立对贷款单位从贷款发放起始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过程的贷款使用情况日常硬约束管理制度。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建立对贷款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控制制度。贷款发放到帐户,银行可严格控制此笔贷款的支付,贷款单位如需支付使用,须先经信贷部门对实际使用用途进行符合式核准后,会计部门才可办理付出。(2)建立对贷款日常周转使用的控制制度。贷款投入到企业并经第一次使用变成贷款单位的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后,银行更应加强贷款管理,严防贷款在周转使用过程中被逐步挤占挪用和转存他行。信贷部门除勤下贷款单位明查暗访贷款的实际周转使用情况和贷款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外,还应通过书面签约方式要求贷款单位将货款回笼到贷款银行,不得搞体外循环。同时,应通过参与企业管理,直接管理贷款的日常周转使用。(3)建立对贷款单位违约的信贷制裁制度。凡贷款单位货款不回笼到贷款银行、违约使用贷款、不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息或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危及贷款安全,银行可采取停止发放新贷、在帐户上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拍卖抵押品还贷、向担保单位收贷或登上企业黑名单等制裁措施,如果贷款单位逃避贷款银行制裁,贷款银行可要求金融同业联手制裁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收贷。

注释:

[1]华金秋。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不良资产新视点。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2]杨凯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王晓芳。银行信贷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季爱东。银行新存贷业务与法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易宪容。国内银行不良贷款原因新解释。香港商报,2003

[6]李杨,刘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技术。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7]肖汉奇主编《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8]郭俊秀主编《中国商业银行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注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范从来、夏江主编《主券投资》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金融抑制的根本还在于制度创新。本文结合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理论,在对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农业信贷制度对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的效用,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农业信贷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陷入了“低生产率一低收入一低储蓄、低资本积累一低生产率”的恶性循环。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增加资本积累是从“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的一条重要出路,通过对农业的投人进而增加资本积累对于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农业信贷资金已经成了农业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导致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不高,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破解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信贷制度。因此,构建因国情制宜的农业信贷制度,破解农村金融抑制难题,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金融抑制殛其症结

(一)农业获得贷款的支持低,农民贷款困难重重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农业信贷投入总量有了大幅增加,但投入不足问题依然严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1.07:1。而第一产业GDP为24700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为0.49:1,即仅为全国每1元CDP获得贷款水平的46%。虽然农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单位GDP所需贷款可能比二、三产业要低一些,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单位农业GDP获得贷款支持明显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62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农户有借款需求,实际发生过借款行为的农户占样本的51%。在有过借款的农户中,从亲戚朋友中借款的占58%,从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占37%。根据调查推算,目前大约只有四分之一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不足

尽管我国农村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效益,而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滞后,支持农村经济无利可图,还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因此,机构网点大量从县域农村撤出,上收贷款权限,导致农业信贷资金日益萎缩;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任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信贷等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名不副实;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但农信社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愈加严重的商业化倾向,影响了其支农的积极性,支农后劲不足。总体来看,金融业支农供给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资金供求矛盾尖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也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撤并和职能调整后,所剩无几的机构和网点几乎成了单纯吸收存款的机构,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为2000亿元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定位“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邮政储蓄,将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到地市级以上机构,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6万亿元,其中各乡镇及所辖农村占50%以上,成了加剧农村资金外流的“罪魁祸首”之一;农村信用社在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将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的同时,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信贷投放上也逐渐偏离农村经济。目前,农信社每年投入农村的资金仅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70%左右,而且这一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农村社会资金流失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资金“反哺”的支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必然会加剧资金供求的矛盾:一方面,农业信贷资金需求旺盛,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

(四)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市场调配信贷资源的作用很难发挥

农业信贷市场是促进农业信贷资源配置优化,增加农业信贷资源总量供给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逐渐确立了在农业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面对近乎垄断的农业信贷市场,农信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的动力,支农积极性减弱,业务“非农化”倾向明显,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难以得到贷款的支持,严重影响了市场对信贷资源的配置作用。

(五)农业信贷管理机制不畅,信贷业务滞后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周期性”等特点,要求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应该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的信贷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严格的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影响对农业信贷的投入。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上收贷款权限,基层行授信权限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普遍实行第一责任制风险管理和贷款终身追究制,在目前信贷激励与风险约束不对等的情况下,导致信贷员“慎贷”、“惜贷”、“怕贷”思想严重,限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二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偏小。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5千到1万元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远远不够,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三是贷款利率偏高。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100%不等,有的还“一浮到顶”,与农业生产收益率较低的现实相比,农民难以承受,也与国家的惠农政策相悖。四是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脱节。由于现代农业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一些特色农业的生产周期延长,而目前农金部门仍采取传统的农业贷款发放办法,无论贷款种类、用途均实行1年内的贷款期限,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规律。五是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目前县级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部分县市甚至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且涉农业务稀缺,大部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和种养业农民因缺少担保而被拒之于贷款门槛以外,担保抵押物缺失已经成为农民贷款难的突出问题。

二、农业信贷制度效用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生产力,有效的制度安排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制度一般具有提供激励机制、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提供服务、抑制人的机会主义等功能,其中激励和约束是制度的核心功能。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制度创新。农业信贷制度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具体效用有以下几点。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投入

农业信贷制度一方面硬化了农业投入约束机制,使得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受时间和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能够得到稳定和持续的供给;另一方面,利率控制、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农业信贷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二)打破垄断,有效发挥农业信贷市场的作用

农业信贷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制度建设。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激励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业信贷市场,从而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的局面,引导农业信贷市场竞争有序的发展。

(三)增强风险管理,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农业信贷高风险的特性,不但抑制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信贷作用的发挥。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增强农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可控性,有效地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四)改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有效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应当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农业信贷制度针对农业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信贷结构不合理、信贷额度偏低、信贷期限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信贷抵押担保难等问题,通过改进信贷方式、创新信贷品种、下放贷款权限、降低贷款门槛等措施,为完善农业信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农业信贷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当地,同时通过利率控制、税收优惠等条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租金,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投向农村经济三、我国农业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

农业信贷制度是对金融机构的农业和农村信贷行为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规定,其目的就是在该制度下,农村金融机构能有效地配置信贷资金,满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农业信贷制度主要由农业信贷组织制度、农业信贷业务制度、农业信贷管理制度和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等四部分构成。构建我国的农业信贷制度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农业信贷组织制度

农业信贷组织是构成农业信贷市场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各种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服务组织、农业信贷管理机构等。农业信贷组织制度是规定农业信贷组织设立、运行、关闭等规则的制度体系。一个有效的农业信贷组织制度体系应当能够使组织制度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农业信贷组织激励与约束相容,相互竞争并充满活力,使得农业信贷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目前我国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今后将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探索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金融机构将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发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二)农业信贷业务制度

农业信贷业务制度是对农业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的设计与规范,主要包括农业信贷机构设计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农业信贷利率制度和农业信贷担保制度。

1农业信贷结构设计制度。依据实际信贷需求的不同导向,金融机构对信贷类型、种类、期限、额度等设计不同的结构组合。一般来说,我国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结构设计,主要包括: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流动性、短期、小额、信用性贷款;政策性金融主要提供流通领域的短期、专项性贷款;商业性金融主要提供中长期、固定、大额、担保、抵押、质押性贷款。

2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我国对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都规定了严格的、详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借款用途、还贷能力、还贷计划与方式、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等。规定授信条件是为了保证信贷安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授信条件实施信贷投放。

3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授信权限即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权力限制,包括对授信类型、授信对象、授信项目、授信额度等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的限制。授信权限规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信贷关系的范围边界。我国农业信贷授信权限仍相对有限,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将形成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一定程度的抑制。

4农业信贷利率制度。我国农业信贷利率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商业性金融提供农业信贷利率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执行标准,依据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特别贷款项目可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利率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标准执行,其中的政策性信贷利率则由国务院或中央银行指定利率。政策性信贷的实际利率通常小于商业性信贷实际利率水平,形成的利差由中央银行或国家财政给予补救;农村合作金融提供的支农信贷利率在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其实际执行利率可上浮50%。

5农业信贷担保制度。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制定、信贷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并维护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实现,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面向“三农”的信贷,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供担保,但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则属于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农业信贷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银行行业法规法令,为了保障信贷资金的顺畅流动及其收益安全,我国商业性金融的信贷资金运行与管理,主要实行:借款人申请制度、贷款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制、分级审批制、特派参与监督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信贷绩效评估制。农村合作金融的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参照商业性金融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政策性金融中的政策性信贷(如粮油棉收购专项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国有农牧场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贷款、治沙贷款、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等实行封闭运行与封闭管理制度。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一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一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一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一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一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一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一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一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消费信贷供给角度而言,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安排。尽管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完全消除消费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信贷配给行为的影响。此外,个人信用制度内在地具有对违约者的惩戒作用。谨慎的银行家将会拒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的消费贷款申请。个人信用制度的这种惩戒作用和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识别借款人的风险类型,设计出分类的消费信贷合约目标。在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受到社会的信息结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化发展程度的约束。从现实条件来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或相关措施的推动,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覆盖面广的个人信用信息库都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在目前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个政府部门以及国有银行和公用事业机构的情况下,政府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经营的是个人信用信息这种特殊产品,在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与约束。因此,政府主导式的征信体系也许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初始阶段的理性选择。

2.辅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途径,借款人在申请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商业银行也难以为消费贷款实施有效的风险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创建以政府机构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保险一体化的机制,以此来提高居民的承贷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个人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政府的经验,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这些机构担保的购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可以实行一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保证措施。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消费信贷只有与保险相结合才能获得发展。在法国,仅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就向800万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险。在信用消费最为流行的美国,向借款人提供保险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四川、厦门等地保险公司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市场需求,也陆续推出了新险种,保险费率也有所降低,这种及时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降低借款人负担的做法值得推广;最后,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营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的全国性贷款抵押担保网,并在此基础上引进再担保保险机制。这种做法对分散一级抵押市场上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以及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5]。

3.市场手段: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

在消费信贷业务上逐步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场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极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势所趋;二是由于个人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较低,其逃债的代价也较大,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产品,可以优先尝试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三是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利率优惠,对不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处罚,会产生社会正效应,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4.强制性约束机制:形成基本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作为由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诚信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我们都知道,美国信用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间,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纷纷出台,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主要包括16项信用相关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赁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等。在这16项法案中,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商、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6]。

尽管在社会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作为后发的国家,选择“规则优先”的法律改革方式,来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以立法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制定统一征信标准和征信办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建立信用惩罚机制等[6]。

5.补充机制:硬化社会信誉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信誉制度的安排对于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就显得比较重要。信誉是用来衡量一个人的承诺值得信赖的程度,表现为他人对其偏好或行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国立法、执法环节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现状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个人讲诚信,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到信贷领域,银行可以为信誉良好的长期客户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其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得到银行的融资帮助;而对于那些出现在商业银行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对其日后融资需求的惩罚性许诺必须是可信的和切实的。

参考文献:

[1]DeatonA.S.,J.Muellbauer.EconomicsConsumerBehavior[M].NewYork: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16-28

[2]哈维尔·弗雷克斯,让·夏尔·罗歇著.刘锡良主译.微观银行学[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09-112

[3]徐平生.住房与教育支出过大,我国居民消费倾向逐年走低[N].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24日第4版

[4]张为文.汽车不良贷款率超过50%[N].经济观察报,2004年7月28日第5版

[5]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J].金融研究,2002(8):105-110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费信贷的实质是信用销售,启动消费信贷,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信贷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许多真正信用状况良好且急需消费信贷资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贷机构的“谨慎行为”而得不到资金支持;与之相反,许多信用状况不大良好的人却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语从信贷机构骗得资金支持。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的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让其在不超过自身信用价值的前提下自由变现使用,并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及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的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我国目前要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应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制:

1.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

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构成西方国家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谓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指专门收集、保留和出售个人消费信贷历史资料的机构。他们从金融机构、零售商等信贷提供者及其他部门收集所有消费者的个人信贷信息,然后出售给需要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零售商,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帮助消费信贷的提供者准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在美国,信贷报告机构由两部分构成:“信用局”和“信用报告局”。每个局发表一种各不相同的报告。各局的报告都根据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编制。“信用局”发表的报告,主要提供给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户提供信贷的商人。这种报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报告局”的报告是根据信息用户的要求编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这些报告的主要用户是调查未来雇员的雇主,调查保险申请人的保险公司,或是确定未来房客的房东等。目前美国国内有三家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过200亿份。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我国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还处于试验阶段。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信用的地方规章《深圳市个人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对信贷报告机构的成立也仅仅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批准。笔者认为,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首先应建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行业管理机构,对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对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定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即达到一定的规模,有相应人数的从业人员。第三,对于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建立资格认证制度,由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第四,征信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征信活动和信息使用行为

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规范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行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首先,信贷报告机构应允许消费者了解自己档案中的信贷记录,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和消费信贷提供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保证个人数据的合法使用。第三,对消费者不利的资料不能永久保存,应根据资料来源的不同规定相应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

在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过程中,信贷机构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导致债务人残疾,交易标的物毁损或被盗等等,都可能导致债务人难以还款。因此,在消费信贷中大量的使用了商业保险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将商业保险引入消费信贷领域,对于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消费信贷中消费者与信贷机构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选择消费信贷方式进行消费,不可避免的会受制于信贷机构。双方关于保险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借保险之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是“强制保险”,在消费信贷中,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摆出一副“要么购买保险,要么你就不要来贷款”的架势,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第二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目的是赚取高额的手续费。第三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重复购买保险,即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意外保险和保证保险。第四是信贷机构要求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保费偏高,从而赚取保险公司给其提供的高额返利。所有这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保险行为不仅在我国存在,在西方国家消费信贷领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广泛关注。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信贷保险是发展消费信贷必不可少的配套产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质疑。但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从以下方面规范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首先必须打破银行垄断局面,促进银行竞争,使银行能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其次是反对银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的行为,打破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合作关系。第三是禁止保险公司的返还保险费和支付高额手续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建立消费者个人破产制度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贷款难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表现,因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据银监会在福建的调查,仅在福清,据不完全统计,民间借贷金额就在170亿元以上,通过民间融资满足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占该市中小企业数量的72%.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制度成因

作为各国共同难题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般认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防范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单位贷款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通常比对大企业的要高,由于规模不经济,银行天然地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贷款意愿不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模不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场失灵”。然而在我国,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灵”。

(一)以国有经济和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银行融资制度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融资制度下,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弱化”了国企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非国有产权却加剧了非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使得国企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较高,而以非国有经济成分为主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则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的信息不对称及规模不经济问题。现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十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质,在把贷款提供给国有企业时,无须考虑国有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最终会由终极产权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来化解。而在贷款给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时,由于产权归属的不同,银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如中国现行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因此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导致银行在贷款给非国企时持一种过分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做法,则进一步弱化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银行在开始重视风险与收益管理的同时,其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却相对滞后,表现在:一是对贷款责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励不足,在实施“信贷终身责任制”的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国有商行的信贷员产生“恐贷”心理,几乎丧失开展贷款业务的动力;二是对利率的限制以及对交易费用、监督费用的限制,意味着利率的非市场化,现行的利率浮动范围并不足以为贷款的风险提供足够的补偿,贷款预期收益低,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

(二)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地区商业银行为辅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规模上以大中型企业为轴心、所有制上以国有企业为轴心的双轴心国有大银行金融垄断的金融体制。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天生就不适合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尽管经济格局现已发生巨变,国有经济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结构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的演进,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70%的信贷资产(从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开始,我国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地区性股份制银行大多是依托某种政府部门的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其支配的资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业与项目。

总的说来,我国始于1978年底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意味着我国非自然演进市场制度的制度环境的缺失(如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以及新产生的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结合问题等,导致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而导致了转轨过程中的诸多制度缺陷,这便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支持体系明显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制度选择

既然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在于制度,则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近年我国政府和民间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然而迄今为止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少明显缺陷,具体为:

(一)诱致性制度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产生了一定的阻力,诱致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例如,对有可能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中小银行的市场准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开,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这些本身应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却偏离了其宗旨,仍以国有、较大型企业为主要信贷对象。这种中小金融制度变迁与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各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由于政府的强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导致内生于非国有经济内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间借贷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给的明显滞后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这些灰色金融处于不规范、交易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甚至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状态,无法满足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强制性制度供给效果不理想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取决于一致性同意原则,当强制性制度与一些人(或部门)的利益不一致时,这些人(或部门)就可能不按这些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银监会不断出台的放松利率浮动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等政策之所以见效甚微,就是因为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各种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设计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为主)融资约束问题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在逐渐淡化“政府经济”色彩、尊重市场作用的条件下,营造内生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成长的环境,即主要通过民营或中小企业相互之间的资金流动与组合、激励与约束的矛盾运动,自发地去寻找解决其资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具体是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为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则,结合各地区的实情,全方位着手,从根本上解除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内生性民营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形成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必须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强调主要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进我国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制的构建。超级秘书网

三、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制度创新

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统发挥: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创建自由、宽松、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鼓励个人或团体不断创新、不断对新的制度安排“试错”,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提供制度构成中关于制度环境、制度实施机制的制度供给。

(一)应放松市场准入,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

金融行政的职能是严格金融监管、严格市场清除,而金融市场本身的建设与发展则要求放松金融准入、放松资本管制。放松金融准入,是为了解决因政府长期垄断金融而导致的缺少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的基层金融服务(包括机构和市场)的“老大难”问题。

(二)创新信贷机构,容许并促进社区性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将基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应放开市场准入,适时发展各种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租赁公司),培育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

(三)创新融资机制,完善内部控制

中小企业的贷款如果要按照对公贷款的程序来操作,一般很难被审批通过,因为目前各银行对对公贷款项目控制比较严格。应如何创新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呢?不少银行已做出了很多新的尝试,例如,针对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应向民营企业主个人而不是企业发放贷款;针对中小企业产品销售的现金流可能比较稳定这一特点,重点发展与其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融资业务,如保理业务及各类票据融资业务等等。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小额信贷 绩效 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小额信贷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它给广大低收入者带来了福音,在我国的小额信贷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小额信贷的绩效或成果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本文就当前国际上的小额信贷绩效评价理论作了文献整理和述评。

一、小额信贷的定义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和汇款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Marzys(2006)认为,小额信贷是以微型企业或是经营项目向穷人提供的金融服务。Fabrizio Botti and Marcella Corsi(2010)在其研究中认为,小额信贷承诺的是,要用一种经济可持续的方式来服务那些被隔离在正规银行部门之外的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从而实现所谓的经济和社会绩效的“双重底线”)。

杜晓山(2004)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韩红(2010)则认为,小额信贷是指向无资产担保的群体直接提供小额度的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信贷活动,不仅包括对农户、城市下岗失业者,还包括微型和小型企业信贷等。

综上所述,可以概括出,小额信贷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融资、为贫困者服务的金融活动。包括两个基本层面的含义:一方面,为大量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即小额信贷项目的开展,服务于目标群体层;另一方面,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即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性。要对小额信贷绩效进行有效评价,也应从这两方面进行。

二、小额信贷的绩效评价理论

对小额信贷机构绩效评价的不同角度,产生了两个对立的思想学派,但这两个思想学派对小额信贷业的目标都是一致的。这两个学派分别是福利主义学派和制度主义学派。

(一)“福利主义”的绩效评价理论。

Elisabeth Rhyne(1998)认为关于福利主义与制度主义的争论最终是关于是否对利率进行补贴。Yaron(l992)认为财务绩效就是提供服务的所有成本由服务使用者直接支付的程度。社会绩效则有许多定义方法。Zeller,Lapenu,Greeley(2003)强调与最低操作标准一致,包括对顾客保护的外部标准。提倡扶贫的学者对允许商业化盈利性的小额信贷存有戒心,他们担心盈利性经营者会出于利益需求忽视最为贫困的客户(ElisabethRhyne,1995)。CGAP(2004)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与贫困作斗争的有利工具,它能够帮助穷人提高收入、建立资产并增加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

福利主义学派认为,即使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实现财务的可持续性,仍然可以继续发展下去,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私营投资者不同的是,社会投资者并不期望取得资金收益。相反的,这些提供捐助资金的社会投资者实现了社会的内在收益(Basu and Woller, 2004)。福利主义者强调的往往是扶贫,相对于服务的广度,他们更注重服务的深度,并且是以社会指标来衡量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

(二) “制度主义”的绩效评价理论。

相反地,制度主义学派认为:除非我们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能够脱离补贴而独立运作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否则无法兑现小额信贷机构消除世界贫困的承诺。他们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能帮助其扩大服务范围,从而给更多的贫困人群提供服务。

制度主义者们认为,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有利于扩大小额信贷服务的范围,从而服务更多的贫困人口。S.Chahine・L.Tannir(2010)指出:奉行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机构能够提高机构自身的财务绩效,同时还能改善机构的资本结构,但是付出的代价则是会降低社会服务的深度。何广文和李树生(2008)认为,在“制度主义”的评价理论中,绩效指标的分析以及提供有关信息的变化能够确定潜在的或显示的问题,从而有利于改变政策或经营,最终带来财务绩效的改善。

三、小额信贷绩效评价理论的总结

因此,即使这两个学派的思想似乎是矛盾的,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他们的目标都是为了根除贫困,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主张的方式。福利主义者认为,我们必须以非常贫困的穷人为服务目标,而盈利能力是次要的。他们更中意依靠捐助资金的资助及其低利率。制度主义者则认为,依靠捐助资金是不可靠的,要想在未来服务更多的穷人,小额信贷机构就必须能够获得足够的收益,更中意稍微贫困的穷人客户。他们收取较高的利率,注重小额信贷机构效率,来获得利润及服务更多的穷人。

(作者: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杜晓山.中国公益性小额信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9.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信贷配给;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中小型商业银行并起环境下小微企业信贷问题――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和博弈论进行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1日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稳定向前发展,银行只有改变以往经营模式方能获得更大的发展,开放程度的加大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越来越激烈,承受的压力很大,很多跨国银行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都受到重大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受到重大冲击。巴春玉在论文中指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阻碍在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这需要使体制弊端消除,进而改变商业银行从纵向监管模式向扁平化管理层次发展,才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屈文洲、谢雅璐、叶玉妹等人在选择融资约束指标时借鉴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指标PIN值,研究发现:公司的投资支出与信息不对称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进一步检验表明,随着信息不对称的加剧,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也在提升,且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约束与现金流敏感性呈非线性关系。平新乔、杨慕云的实证结果表明:用道德风险模型预测的信贷市场均衡,其与真实信贷市场均衡是一致的:抵押贷款的利率高于信用贷款的利率,但事后违约率,抵押贷款比信用贷款要高,即银行主要面对的不是事前信息不对称,而是事后信息不对称。冯涛等人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影响,运用博弈论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形成的原因,并对减少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提出一些建议措施。王宪全等人试图在已有理论分析基础上,进一步将理论与具体措施(包括贷款承诺、贷款专业化、与客户建立长期联系、建立科学的客户信息系统、第三方信息披露和金融法制建设等)相结合,形成一套涵盖贷款流程各个环节的不良贷款发生防范的可行方案。李文艳等人针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了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使得贷款利率管制逐步放开,同时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等。马文明等人指出要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需要更新信贷管理理念、树立信贷风险意识,完善信贷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信贷队伍建设等建议。彭蕴等人针对实际工作过程中各种信贷机制不完善、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监督等问题,指出应高度重视贷前调查工作、加强贷款过程监督、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强信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建议。刘双凤等人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展开研究,提出升级银行结算系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与协调的建议。郭红玉、黄晓薇、白新民等人采用VAR方法和情景分析法实证分析了规模约束下和资本充足率约束下的信贷管理问题。李论、郝晓琼等人指出维系信贷资金有效运转、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高度重要性,提出明确目标客户、提高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加强教育与培训来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建立沟通机制和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落实抵押担保制度、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机制等对策建议。

本文旨在以往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信息不对称角度事前所表现的逆向选择和事后所表现的道德风险角度和博弈论角度对现今中小商业银行并起环境下小微企业信贷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得出一些对金融体系改革有帮助或者有用的建议。

一、信息不对称角度

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只有供给等于需求时市场才能达到均衡。约瑟夫・斯蒂格利茨通过区分长期均衡和短期均衡的方法解释这些现象。本文浅显的分析一下信贷市场上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的信息呈现的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由于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当然缺乏知识的人也就处于了不利地位。在如今中小商业银行数量大幅增加和国家鼓励创新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取得银行信用贷款却并没有那么容易,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小微企业可能为了取得银行的贷款而将不真实的公司情况反馈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也会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做调查,通过调查的方式充分掌握该企业的信息从而确定发放贷款与否。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借款方只有通过发送信号的方式才能够增大商业银行借款于该企业的可能性。从当今中国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实际上也很难判断应否放贷于小微企业,虽然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一些支持措施,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当今中国的小微企业发展得并不那么令人满意,很多小微企业2~3年之内便倒闭,随着而来的便又是一轮新的小微制造企业购买了其厂房从而进行又一轮新的发展。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配给信号传递体制是十分重要的。

哈耶克最早提出信息对经济机制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社会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不是资源的最优配置,而是如何最佳利用散布于整个社会的信息。因为配置的优劣,依赖于决策者所掌握信息的完备程度和准确性。信息不对称事前所表现出的逆向选择是一种在交易前隐瞒自己所掌握信息,或者利用对方不知情来做出有利于自己选择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为避免小微企业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者银行利用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各种贷款的信息不是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所造成的相互之间的一种逆向选择行为,上述所讲到的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配给信号传递体制十分重要。道德风险指的是交易双方签订契约后,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可能采取自私的私人行动使交易的另一方处于不利情况或风险。比如,商业银行之前可能通过传递给银行良好的信号从而获得了商业银行的贷款,但是获得贷款之后便不好好经营,准备携款逃跑或者做出其他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行为,为了预防这一情况,我们必须建立信贷体系的交易后处理机制,有利于保障双方完成信用贷款之后的利益,同时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现象。

综上所述,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主要给出两点建议:(1)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配给信号传递体制;(2)建立完善的信贷体系的交易后处理机制。

二、博弈论角度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博弈的参与者便是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而实际上商业银行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博弈,而当小微企业在同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申请的时候,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博弈。这时就出现了三个相互联系的博弈。这样来看的话,博弈的主体就会有三对,即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与小微企业,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

表1表示商业银行采取调查和不采取调查以及小微企业认真对待信号和不认真对待向银行发信号的分别获利指数:(小微企业获利指数,商业银行获利指数);表2表示商业银行采取调查和不采取调查分别获利指数:(商业银行A获利指数,商业银行B获利指数);表3表示小微企业认真对待信号和不认真对待向银行发信号的分别获利指数:(小微企业C获利指数,小微企业D获利指数)。分析之后发现,对于表1中的博弈主体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来说,两者的最优策略是(5,5),即(调查,认真);对于表2中的博弈主体商业银行A和商业银行B来说,两者的最优策略是(5,5),即(调查,调查);对于表3中的博弈主体小微企业C和小微企业D来说,两者的最优策略是(5,5),即(认真,认真)。当然,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博弈结果对于博弈双方来说也是两者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当然,现实中也要具体看每个企业和各个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不同策略所耗费的成本与获利的性价比以及各个个体不同的策略。具体的博弈以及银行应该如何建立放贷和信号对待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研究。(表1、表2、表3)

三、展望

本文对于现实生活中热门的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并起环境下的信贷问题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和博弈论角度进行了浅层次的剖析和解释,从信息不对称事前所表现的逆向选择和事后所表现的道德风险两方面分析了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当然,也从博弈论角度对三种情况的博弈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体系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做参考。首先,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得到,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配给信号传递机制以及完善的信贷体系交易后处理机制才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问题;其次,通过博弈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得出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信贷配给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当然,对于实际生活弈的价值需要进行具体的斟酌考虑以及三个博弈之间相互之间是否有影响都值得我们再去做相关的研究和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1]巴春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信息不对称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29.

[2]屈文洲,谢雅璐,叶玉妹.信息不对称、融资约束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11.6.

[3]平新乔,杨慕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实证研究――来自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证据[J].金融研究,2009.3.

[4]冯涛.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博弈论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7.2.

[5]王宪全.试论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J].金融论坛,2003.3.

[6]李文艳.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4.

[7]马文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2.3.

[8]彭蕴.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4.15.118.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认知;恶性增资;不良贷款;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047-03

评级机构标准普尔3月13日表示,内地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现金流被削弱,将导致2012年银行业不良贷款逐步上升,全年提高2~3个百分点,银行业整体最高可达5%。事实上,即使前几年不良贷款持续下降时,中国商业银行也一直存在比较严重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这些风险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良贷款的恶性增资现象。所谓恶性增资通常是指当向一个项目投入大量资源(如资金和时间)后发现完成该项目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很小,在有明确而客观的信息表明应放弃该项目的情况下,管理者仍然继续投入额外资源的现象(Staw,1976)。银行不良贷款的恶性增资浪费了资金,严重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导致金融抑制现象长期伴随中国经济生活的现实之中。因此,银行不良贷款的恶性增资研究,既有理论探讨价值,又有实际现实意义。

一、恶性增资相关理论回顾

在国内,对恶性增资问题的研究还几乎是一个空白。境内公开出版物中,提到恶性增资概念的很少,据笔者所知,梁能(1999)在论述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经理层管理能力方面的问题时,提到了恶性增资现象和有关文献。陈寒玉、陈冬华在翻译Chow等人的文章《中国企业中“恶性增资”现象的广泛性、影响、原因及对策探讨》(2000)时,首次提出“恶性增资”这一中文术语,并对西方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回顾。杨瑞龙(2001)在分析国有企业投资扩张与企业财务困境时,用到恶性增资概念。刘兵军、欧阳令南(2002)给出了恶性增资现象的中文概念。刘志远、刘超(2004)通过实证研究比较了自辨理论和前景理论在解释恶性增资现象上的效力。但国内专门研究银行不良贷款恶性增资的学术文献,笔者目前还未见到。

自从Staw在1976年提出“恶性增资”概念以来,国外学者对恶性增资行为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主要侧重于提出恶性增资的理论解释,分析恶性增资的影响因素和研究如何对这种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等方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恶性增资现象提出了许多种理论解释,如经济学角度、心理学角度、行为学角度等(Brockner,1992),比较重要的理论有:自辨理论、前景理论和理论等。

1.自辨理论。自辨理论认为,在出现负面信息的时候,对投资项目负责人的个人比不负责的个人更容易追加投资。所以,当一个人参与了初始的项目投资并且有负面信息出现时,恶性增资就更容易发生。自辨理论的观点是“个人会千方百计地使他们以前的行为合理化,而不承认在感觉上已意识到的错误”(Staw & Fox,1977)。在自辨理论中,恶性增资行为被认为是由回溯理性引起的,而当决策者并不对初始投资的失败负责或初始投资是成功的时,决策者没有选择恶性增资的显著倾向。

2.前景理论。前景理论认为,决策者在心理损失区域偏好风险,而在利得区域厌恶风险。Whyte解释到,前期投资产生的沉没成本对其决策者来说是确定的损失,如果承认项目失败而放弃增加投资,决策者就要承受这个损失;相反,增加额外投资虽然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但也存在盈利的可能,即使这种可能性很小,在两个损失之间,决策者宁可冒险选择增加投资也不愿意接受确定的失败,因此决策者在巨大的沉没成本面前会表现出恶性增资倾向。

3.理论。理论认为当委托人的目标与受托人的目标出现不一致,且委托人监督受托人行为的成本很高或根本无法实现时,问题产生。关于项目将来的运作和发展,如果受托人有私有信息,委托人就不能完全地监督受托人的行为,这时,双方信息是不对称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目标冲突将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会促使受托人采取恶性增资的行为,这样,受托人希望实现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了委托人的利益。

以上我们简单回顾了恶性增资相关的理论,其实从本质上看,绝大部分的理论主要是从认知和责任角度来探析不良贷款恶性增资形成的原因,下面结合中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从这两个角度详细探讨。

二、认知与责任对银行不良贷款恶性增资的影响

随着银行风险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电子系统的不断完善,加上有较为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还有近年来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更为重视,银行对导致不良贷款恶性增资的项目因素、结构因素、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都有一定的防范和预警能力。但是,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业目前竞争压力的加大,信贷人员面临扩展客户市场的压力和刺激,而且一旦信贷项目开始走流程,信贷人员容易产生将项目继续下去的情感和欲望,在分责制下就容易引起恶性增资。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信贷员总是必须从是否增加给它的贷款中作出决策。信贷人员必须慎重考虑他们的贷款决策:是避免恶性增资风险从而面临失去客户风险还是维持客户关系并且承担恶性增资风险。事实上,信贷人员的工作通常有两个任务:业务增长和风险管理。当一家投资不足的企业为其项目申请贷款时,信贷人员必须考虑:该项目经济上是否可行;客户特性;信誉状况;管理能力;抵押品的价值;偿还条款。一般情况下,经过信贷评估,信贷人员将对新项目提出建议。

在这一过程中,信贷人员可能会对贷款项目产生情感。在Lewicki(1980)做的一系列访谈中,信贷业务员和信贷管理者将情感因素作为增资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旦一笔贷款申请被立项,信贷人员就自觉有将该笔贷款落实的个人责任。如果企业持续陷入财务困境,总在寻求额外的信贷支持,信贷人员就必须冷静考虑一下,在对该项目产生的感情、企业是否可渡过目前困境、因发展了劣质客户且恶性增资可能须承担责任间进行权衡(见图1)。

研究Staw & Ross的信贷环境模型可以发现,恶性增资的概率取决于贷款关系的个人认知和恶性增资责任哪个更为显著。如果一名信贷人员营销了一笔贷款业务,他对于该企业的信贷关系就有很强烈的认知,因而在后续决策中更倾向于追加贷款。而信贷员个人负责制由于增加了信贷人员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恶性增资概率。

曾经有些研究认为个人负责制会增加银行不良贷款恶性增资的概率(如Fox & Staw,1979),他们认为个人负责制使信贷员竭力避免承担过去决策失误的责任,信贷决策者通过对形成不良贷款或有此迹象的企业增加贷款寄希望于企业能扭转困境从而消除不良避免承担责任。这一观点在过去可能是成立的,但随着各银行信息系统和信贷管理的不断完善,银行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大有改观,信贷人员个人很难隐瞒企业的真实状况,贷后检查也可以防范类似情况。不过,由于个人负责制,信贷人员人人自危,容易导致“惜贷”现象,从而使得信贷增长与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不能协调。因此2000年后,各银行纷纷实行审贷会制,集体负责。在这种制度下,贷款恶化就可以很轻易地被归因为不可预见因素而不是初始决策时决策者没有充分估计可能的风险,因为一般来说,各行审贷委员会的委员组成是相对稳定的,一般由行长(或分管信贷的副行长)、信贷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核部门等的经理组成,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审贷会制的原意是集体决策可比个人决策更准确估计风险,但实践中,集体决策也暴露了很多弊端,如集体负责意味着无人负责。

从中国近几年集体负责制的实施中我们发现,集体负责制减轻了信贷决策者恶性增资的责任,在审贷会决策下的恶性增资,信贷决策者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个人负责制下的决策者。信贷决策者虽然也可能被批评,但他可将(下转66页)(上接48页)恶性增资归结为维持银企良好客户关系的无私心的行为。初始决策认知与决策责任间的关系,我们发现,只有当决策者有理由恶性增资时增加决策责任才能降低恶性增资的可能,否则没有特别的理由,决策者不会进行增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信贷员在贷款业务中产生的个人认知越高,越容易做出增资决策;而一旦其所需承担的决策责任低时,恶性增资发生的概率就提高。其实,不仅是信贷员的认知和责任会影响到恶性增资的发生概率,信贷员的级别也会对此产生影响。一般认为,高层信贷决策者,比如行长、副行长或信贷经理容易认为自己享有信贷免责,一定情况下容易造成恶性增资。

三、策略建议

随着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法制等宏观环境的不断好转,为降低不良资产占比、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银行需要做的是不断省视自己,多从自身找原因,然后对症下药。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恶性增资的成因很大部分在于银行体制、责任制度、信息系统以及信贷人员素质不够完善,这就需要首先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科学的信贷决策和信息环境;提高信贷人员的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并加强监管和审计。

参考文献:

[1] Chow,C.W.,Vidya A.N.,and Fleenor,C.P.中国企业中“恶性增资”现象的广泛性、影响、原因及对策探讨[J].陈寒玉,陈冬华,译.

中国财务与会计评论,2002,(1).

[2] 刘青,刘志远,张健.银行高层更替与不良贷款恶性增资――基于不良贷款拨备与剥离视角的分析[J].金融论坛,2007,(2).

[3] 刘青,刘志远.集体决策能抑制恶性增资吗――一个基于前景理论的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7,(4).

[4] 刘青.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续扩动因与控制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08:5.

[5] 刘志远,刘超.基于实验研究的恶性增资行为解释:自辨理论还是前景理论?[J].中国会计评论,2004,(2).Linda V.Ruchala,John W.

Hill & Dan Dalton.Escalation and the 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A Commercial Lending Experiment,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J].

1996,(37):15-26.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联保贷款;动态博弈;小组规模

一、引言

联保贷款是指贷款需求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组合成联保小组,由联保小组向其成员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联保贷款是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果,是为克服弱势信贷需求主体贷款难与银行信贷风险高双重困难而开发的信贷产品。实践证明:联保机制在克服信息发现不足、避免逆向选择、降低道德风险、提高还款概率上具有内在优势;对满足贫困农户、专业农户、个体工商户与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缓解金融供需矛盾,繁荣农村金融市场,增进社会福利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美中不足,联保贷款同样存在不能忽视的内在缺陷:如易于形成风险累积,诱发系统性风险,操作烦琐,实施困难等。

始自美国学者Stiglitz(1990),十多年来理论界对联保贷款运行机理及其影响进行过深入广泛的研究,概括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联保贷款防范道德风险。Stiglitz(1990),Conning(1996),Ghatak(1999)等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联保贷款由于存在连带责任,致使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内生有相互监督的正向激励,从而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2)联保贷款降低审计成本。Prescott(1997),Ghatak(1999)分别论证了联保贷款内生有其他组员对声称无力还款组员进行审计的内在激励,由于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关系密切,信息充分,审计成本低,外移的审计达到降低高昂审计成本的目的。(3)联保贷款提高贷款还款率。Besley and Coate(1995)从博弈均衡的角度论证了联保贷款在社会惩罚有效的条件下对提高贷款还款率具有正效应,Chowdhuiry(2005)从动态激励与连带责任的角度论证了联保贷款有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4)联保贷款与社会福利。Coleman(1999)以泰国东北地区1995-1996联保贷款实践为样本,论证联保贷款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特别是有利于提高贫困妇女与儿童的社会福利。(5)联保贷款与逆向选择。Laffont and Guessan(2000)从信息的角度论证了联保机制有利于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达到避免逆向选择的目的。尽管有关联保贷款的著述丰富,但针对联保小组规模的研究少见。由于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的信贷原则,其优点在于通过联保小组的规模效应、联保小组的聚类效应、小组成员间的监督机制来提高弱势信贷需求主体整体抗风险能力、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以达到降低“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实现降低联保贷款成本与风险的目的。其缺点在于随着联保小组规模的扩大,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增加,组建联保小组的难度加大。鉴于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机制正负功效都正向相关,联保贷款指导性文件则规定联保小组规模以5-10人(户)为宜,其来源缺乏理论依据,实践证明其可操作性差。基于此,本文运用概率论与博弈论等理论模型,结合联保贷款的实践经验,对其影响机理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二、理论模型:小组规模对联保贷款影响的理论分析

鉴于联保小组规模对联保贷款的重要作用,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还款率的理论分析。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对实际问题作如下简化假设:单个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的违约概率P;联保小组成员人数为n;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的经济特征,且都为理性的经济人;联保贷款只存在违约(完全不还款)与履约(完全还款)两种绝对情况。

从联保贷款的运行机制可知:由于联保小组成员对联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讲,只要联保小组不集体违约,联保贷款都还是正常贷款,则有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Pu为至少存在一个组员不违约的概率:

Pu=1-Pn(1)

传统个人贷款还款率Pc=1-P,而联保贷款的还款率为(1)式所示,相对于传统个人贷款而言,由于单个组员违约概率P∈(0,1),因此可以通过增加组员人数n而有效提高联保贷款的理论还款率,此即联保贷款的规模效应。得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与联保小组规模具有正向指数关系。

(二)联保小组规模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的理论分析。令联保小组中单个组员真实信息被信贷机构发现的概率为Pd。由于联保机制的聚类作用、联保小组的组建遵循“自愿”与“双响选择”等原则,致使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济行为特征,信贷机构只需发现联保小组中一个成员的真实信息,就可依此类推其他成员的真实信息,即联保小组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Pud(定义为联保贷款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为至少一个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

Pud=1-(1-Pd)n (2)

由于传统个人贷款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Pcd=Pd,而联保贷款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为(2)式所示,相对于传统个人贷款而言,由于(1-Pd)∈(0,1),因此,可以扩大联保小组规模n而提高信贷机构的信息发现能力。即:信贷机构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正向指数关系。

(三)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系统风险的动态博弈分析。为了理论分析上的方便,本文做如下假定:联保小组由同质的两个借款人组成,定义为成员1和成员2;博弈开始前,已实现投资回报,分别为R1和R2;成员 1和2分别从银行获得1个货币单位贷款,联保贷款应还本息为2r;只存在还款与不还款两种绝对情况;信贷机构对违约组员的惩罚b(Ri)正比于其投资回报Ri;社会对违约组员的惩罚S(i)正比于其违约行为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带来的损失和其投资项目回报。

由于联保机制中的连带责任,内生有组员帮助同组其他组员还款的内在激励,与此相对应,同样内生有期望其他组员代为还款的负向激励。因此,联保贷款还款决策是联保小组成员博弈的结果,基于上述推理,本文借用二人动态博弈模型对其进行分析。

该博弈模型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每个组员同时决定是否偿还自己贷款;偿还用P来表示,不偿还用N来表示。如果两个借款者的选择相同,则均衡结果较简单,都选择还款,均衡收益为[R1-r,R2-r];都选择不还款,均衡收益为[R1-b(R1),R2-b(R2)],博弈结束。如选择不同,则进入博弈的第二阶段:第一阶段选择还款的组员,第二阶段需作出是否帮助不还款组员代为还款的决策。帮助还款用A来表示,不帮助用D来表示。如组员1在第一阶段选择还款P,第二阶段选择帮助A,由于不存在银行惩罚,存在社会惩罚,则均衡收益为[R1-2r,R2-S(2)];如在第二阶段选择不帮助D,由于存在银行惩罚,则均衡收益为[R1-r-b(R1),R2-b(R2)-S(2)]。得该博弈模型存在六种均衡结果,其均衡策略与收益如表1所示。

上述推理只讨论联保小组成员还款意愿,并未考虑其还款能力。只有当条件Ri-r≥0得到满足时,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意愿才能转变为还款行为。

就该博弈模型而言,当R1-r

PL=1-(1-P)n(3)

考虑到联保贷款在我国实践中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如我国农户投资的模仿性、集中性和区域性,个体工商户、农业企业及中小企业收益的关联性与风险的同质性。加上联保贷款内生的责任连带与推委机制导致联保小组组建过程的选择性和组建后成员之间经济特征的相似性,即联保贷款的聚类效应。致使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济行为特征,从而造成联保小组成员收益(Ri)之间的高度相关性。在联保小组成员收益相关系数γ>0的情况下,得:

P{Ri-2r≥0|R1-r

即在组员1无力还贷的情况下,考虑到组员之间投资回报的正相关性,其他组员具有帮助投资失败组员还贷的能力的可能性不大。

当R1-r

均衡结果表明:在出现个别组员投资失败的情况下,由于联保成员投资回报之间的高度正相关性,联保小组成员的最优选择是违约,联保贷款还款率为0,存在诱发系统性风险的较大可能性。

由于(1-P)∈[0,1],由(3)式可知:随着联保小组规模n增加,系统风险诱发概率增大。即: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正向指数关系。

三、实证分析:基于客观数据的模拟

上文通过构建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三个模型,

对联保小组规模进行理论分析,由以上分析可知:联保小组的最佳规模不仅取决于联保小组组员违约率与联保小组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还取决于信贷机构对联保贷款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的预期。本文以损失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与不良贷款的乘积为组员违约率(4.66%),假定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为0.7,运用MATLAB模拟得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及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之间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联保小组规模大于2人联保贷款还款率为1;联保小组规模大于4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接近于1;如要控制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在0.25以下,则联保小组规模须小于6人。作为既要提高联保贷款还款率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又要控制联保贷款系统性风险诱发概率的折中结果。联保小组规模以4-6人(户)为宜。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结论如下:

(一)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指数关系,通过扩大联保规模,能有效提高联保贷款理论回收率,增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

(二)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指数关系,通过控制联保小组规模,能有效降低联保贷款整体违约的可能性。

(三)联保小组规模是把“双刃剑”,既有提高贷款还款率、增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的优点,又有诱发系统性风险的缺陷。

(四)联保小组规模以4-6人(户)为宜。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及系统风险诱发概率都具有正向相关关系;作为既要提高联保贷款回收率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又要控制系统性风险引发概率的折中结果,联保小组人数以4-6人为宜。

参考文献:

[1]刘晓昀,叶敬忠.小额信贷的小组贷款与信贷机制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2,(3).

[2]张改清,陈凯.小额信贷的小组联保机制运行机理与创新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3,(3).

[3]林海.农民模仿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理论学刊,2003,(6).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税收 商业银行 信贷投放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间接融资一直在我国金融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银行信贷是企业获得融资的主要方式;从我国现阶段银行发展来看,银行业无论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发展水平方面都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规模也对银行营业收入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银行信贷水平不仅影响银行自身发展,而且对整个宏观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力图梳理税收与银行信贷有关文献,为银行指定相关信贷政策提供依据。

二、国外文献回顾

通过梳理相关国外文献,我们发现国外学者常常把银行信贷看成货币政策工具,较少论及税收对信贷的影响。同时金融危机之前的研究主要从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银行发展的视角出发,研究税收政策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而金融危机之后,学者们提出各种对金融机构的征税的议题,不仅仅针对银行信贷行为,而且涵盖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目的在于惩罚那些诱发金融危机、或者从危机中不当得利的金融机构,支付应对危机的财政成本等。Shackelfordetal.(2010)一文综述了对金融机构征收特别税以及探讨各种税收政策的实施是出于何种经济背景,能产生何种政策效果。Hemmelgarnetal.(2010)更进一步探讨了对金融机构征税所导致的税收负担转嫁问题,作者认为市场竞争以及银行市场力量强弱决定了税收负担归宿,研究的样本包含1400多家欧洲商业银行1992年至2008年的数据,实证结论表明,即使是在高度垄断的,极度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都不可能将税收负担完全转移给客户承担。

三、国内文献回顾

而国内直接从微观视角探讨税收对银行信贷行为影响的文献较少,学者们通常认为流转税确实扭曲银行信贷行为,不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而所得税却无信贷扭曲效应。李文宏(2004)构建在资产约束条件下银行利润最大化的信贷供给模型,分别在无税与有税条件下探讨了最优信贷规模问题。作者发现营业税降低银行最优信贷水平,扭曲了银行信贷行为,而企业所得税具有税收中性的性质,但作者仅仅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并没有通过实证验证上述结论。辛浩等(2007)以14家商业银行为样本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商业银行税收对银行盈利能力影响,发现营业税与银行信贷资产比显著负相关,表明营业税确实扭曲了银行信贷,而所得税却无扭曲效应。该结论验证了上述研究结论。赵以邗等(2009)采用DEA方法考察营业税对银行效率影响,作者发现营业税确实会降低银行贷款数量,存贷利差扩大,同时对银行总体而言,营业税税率的下调对银行业效率水平的提升影响效果并不大,但股份制商业银行效率的改善程度要大于国有银行。闫肃(2012)以上市公司为样本,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了金融业税收的信贷扩张效应,作者发现,金融业间接税对银行信贷扩张有着显著的抑制作用,间接税增加1%而银行信贷下降0.7%,直接税对银行信贷的影响十分有限。然而,也有少部分学者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所得税也会扭曲银行信贷行为。薛薇(2011)基于产业组织理论,通过构建信贷资本成本模型来说明这一点,在考虑银行融资成本以及银行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的条件下,所得税提高了银行税后信贷资本成本,进而降低税收信贷收益率,最终银行最优信贷水平下降。卢立军(2012)采用事件研究方法分析了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小额信贷投放的激励效应,作者发现该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显著加强。此外,与银行信贷相联系的另一个论题是银行存差问题。学者们更多的从银行债务和风险管理角度以及信贷市场信用角度分析银行存差扩大的原因。伍志文等(2004)的实证分析表明存贷差可以作为国有银行损失金以及信贷风险补偿金,因而存贷差扩大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金融深化的程度不够。杨万东(2006)考察了存贷差产生的原因以及存贷差扩大的影响,但是其中没有提到商业银行税收因素对银行存贷差的影响。郑慧(2010)构建误差修正模型,实证分析影响存贷差扩大的原因,作者发现固定资产投资、外汇占款存贷利率的变化以及城乡居民储蓄都是影响存贷差扩大的原因。由于商业银行税收对信贷的扭曲效应,降低银行最优信贷水平,银行存在“惜贷”行为,但是目前还没有学者从税收角度给出我国存贷差扩大的原因。

四、文献述评

从上述学者对商业银行税收信贷微观效应的研究来看,大多数研究的结论认同流转税会扭曲商业银行信贷行为,造成商业银行最优贷款量下降,而所得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大,基本上属于“中性税收”。少数研究表明所得税同流转税一样,降低银行税后信贷收益,扭曲最优信贷行为。因此,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上述学者对商业银行税收信贷扭曲效应的探索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以下不足。所构建的模型并没有考虑所得税对信贷损失的影响。大多数学者们仅仅从信贷供给角度出发,构建银行利润最大化模型,没有考虑所得税对银行贷款损失弥补的影响,因而也就得出所得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结论。而本部分构建的数理模型充分考虑到银行贷款损失税务处理不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信贷行为。通过检索有关银行存差的相关文献,我们发现从税收角度给出银行存差扩大的解释及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没有,学者们更多的从银行自身债务和风险管理角度介绍目前银行不断扩大的存差现象。

参考文献:

[3]李文宏.中国银行业税收效应与制度分析[D].厦门大学,2004.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贷配给;融资

一、前言

2002年开始,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信贷也开始扩张,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开始过热,信贷增长过快,国内出现了流动性过剩。虽然研究表明我国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是在实施出口导向政策和采取“事实”上钉住美元汇率制度的前提下,在积累外汇储备的同时发放了大量的基础货币,但是流动性过剩的直接表现是经济体中货币投放量过多,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因此国家出台“从紧货币政策”以疏导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唐双宁,2007)。而“从紧货币政策”的核心在于“紧信贷”,加大信贷的窗口指导,控制信贷增长,这样外部失衡导致的流动性过剩问题通过压缩国内货币创造加以缓解。然而,我国信贷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出现了明显的信贷集中现象,大量中小企业仍然融资难,农村地区依然缺乏信贷投入,某些产业(如农业)仍需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信贷约束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这种以“紧信贷”为核心的“从紧货币政策”无疑会加剧中小企业的信贷约束,缺乏信贷资金投入的地区和产业将更加萧条或萎缩,特定群体的借款入会受到更加严重的信贷约束。一方面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却仍然有大量中小企业受到信贷约束,这种近乎矛盾的现象需要实证检验中小企业信贷配给是否存在来深化认识。

二、信贷配给理论及其存在性的争论

(一)信贷配给理论发展脉络

信贷配给得到了大量理论分析的关注,一个原因是信贷配给对于信贷资源配置、货币政策传导和企业投资决策都异常的重要。信贷配给是指在信贷市场上利率不能出清市场,存在超额信贷需求的状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信贷配给的定义为:“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的一种状况,其中,按照所报的契约条件,贷方提供的资金少于借方的需求。”信贷配给(Credit 1 Kafioning)最早于1776年由亚当・斯密提出,凯恩斯在《货币论》中也对信贷配给有过描述,提到“未被满足的借方资金需求”是影响投资数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很早就提出了信贷配给现象,但长久以来只限于现象的描述和简单的解释,未能上升到理论高度。直到二战后,信贷配给作为“可贷资金学说”(Availability Doctrine)的一部分开始流行,该学说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把信贷配给看作是由特定的制度约束引起的一种持久的非均衡现象,如利率上限等。然而,许多国家金融自由化后信贷配给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更为严重,因此大量研究开始批评该学说缺乏微观基础。至此,对信贷配给微观基础研究便引起重视。20世纪60年代,一些学者从银行风险控制出发对信贷配给进行了研究,其中Hodgman(1960)以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基础,构建了信贷配给模型,提出了向后弯曲的信贷供给曲线,以后的研究多半基于这种思想。虽然霍奇曼等的信贷配给理论具有了比较令人信服的微观基础,但只能解释银行为何对单个借款人进行借款数量控制,无法解释“随机选择型信贷配给”。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量学者开始把不完全信息理论(ImperfectInformation)应用于信贷配给的研究,基于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和监督审查成本(CosdvMonitoring)解释信贷配给均衡的形成(Stiglitz and Weiss,1981)。至此信贷配给理论建立了比较坚实的微观基础,特别是近来现代合约理论的大量理论思想、模型和分析方法被用于信贷配给问题的研究。

(二)信贷配给存在性的巨大争论

尽管信贷配给的理论分析取得了大量成果,但是就信贷配给是否是一个显著的现象在理论界还存在激烈的争论。一些理论家认为信贷市场存在信贷配给且显著,而另外一些理论家则表达了不同的观点,称即使存在不对称信息,一些其他的方式而不是信贷配给可以被用来解决市场上存在的问题。例如借贷双方间的内生信贷合约,代表著作是Gale and Hellwig(1984),表明最优债务合约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借贷双方之间的激励问题,这种情况下信贷配给不一定存在。Riley(1987)认为S-W模型所分析的信贷配给局限于不同风险群体的边际类型群体,因此信贷配给不显著,Stiglitz and Weiss(1987)则认为tKiley的结论具有模型的特殊性,所以缺乏普遍性。同时另外一些观点认为合约机制可以被用来消除信贷配给,这些机制包括抵押担保、声誉机制和长期信贷合约等。抵押担保具有甄别功能,能够解决信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还具有激励功能,能够缓解信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因此有效运用抵押担保可以消除信贷配给(Bester,1985;Chan and Kanatas.1985;Boot and Thakor,1994)。然而Stiglitz andWeiss(1986)指出抵押担保本身也会形成逆向选择,所以银行不一定提高抵押担保要求来出清市场,另外抵押担保是有成本的,阻碍了抵押担保在信贷合约中的运用,因此信贷配给还是可能存在。同样一些学者认为长期信贷合约类似于抵押担保,可作为甄别搜寻机制克服逆向选择,可作为激励机制克服道德风险,从而信贷配给不会存在(Webb,1991)。但是如今普遍的观点是认为这些合约机制虽然能够部分克服信贷配给,但难以完全消除信贷配给。由此,就有必要对信贷配给存在性进行实证分析。

三、信贷配给实证检验的途径

然而信贷配给存在性以及配给程度的实证检验仍然是个难题,Kiyiotaki andMoore(1997)认为信贷配给的检验可以区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利用总量数据去分别估计信贷的需求和供给曲线;二是利用企业数据去观察一些金融变量,如现金流和净现值等,考察是否能解释企业的投资决策而每种途径下又存在不同的方法。当然,随后许多新尝试被做出,但是信贷配给实证检验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基于信贷配给定义

实证检验信贷配给存在性的第一种途径是基于信贷配给的定义。Freixas andRochet(1997)认为“即使借款入愿意支付信贷合约的所有价格和非价格要求,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仍被拒绝,这时可以说存在

信贷配给”,信贷配给存在性的直接证据是存在过剩的信贷需求。这种方法的主要困难是难以直接度量信贷配给(Iaffee,1971),为了直接确定信贷配给存在性以及配给程度,必须了解在各个利率下信贷需求和信贷供给的大小,信贷配给的程度可以用当前利率下被配给借款人信贷需求和信贷供给的差来度量。但是借款^实际的信贷需求与贷款人的意愿信贷供给是无法直接可知的。在缺乏信贷需求与供给的直接信息的情况下,一些间接的方法被采用,如调查法或采用变量。Harris(1974)利用美联储“银行借贷条款变化的季度调查”检验信贷配给的存在性,结论支持存在信贷配给oJaffee(197I)则运用变量法通过结构性信贷市场模型对信贷配给进行了详细的实证检验。变量法的最大问题是变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信贷配给,因此不论是调查还是变量都难以准确反映信贷配给。然而,由于近来非均衡市场建模和估计技术的发展,非均衡结构模型可以直接估计,有助于实证检验信贷配给的存在性和度量配给程度(Laffont and Garcia,1977;sealey,1979)。

(二)基于信贷配给的影响

实证检验信贷配给存在性的第二种途径是基于信贷配给的影响。信贷配给的一个后果是商业信贷利率是粘性的,无法对公开市场利率做出完全的反应,那么就可以通过检验信贷利率对市场利率的调整速度来确定是否存在信贷配给。Goldfeld(1966)发现信贷利率对公开市场利率的调整相当缓慢,然而Slovin andSushka(1983)发现信贷利率的调整并不像Goldfeld的结论,不支持存在信贷配给,而King(1986)则得出了“混合结论”。信贷配给存在时,另一个后果是企业投资决策将不得不依赖内部收入,Kyotaki andMoore(1997)认为利用企业数据去观察一些金融变量是否能解释企业的投资决策就可以证实是否存在信贷配给,如现金流和净现值。还有一个检验信贷配给的方式是考察担保化的信贷所占的比例,如果信贷配给广泛存在,当信贷紧缩时,这个比例会上升,因为未担保化的信贷将受到配给,而退出信贷市场。基于信贷配给影响而发展起来的检验方法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缺乏信贷合约的微观数据,目前利用微观信贷合约数据对信贷配给进行检验的文献很少,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Berger and Udell(1992)采用美联储对银行贷款条件进行调查时所获的季度数据对信贷配给进行了检验。数据由大约一百万笔微观信贷合约组成,包括将近340家银行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的第一周的一天或几天内,对于国内的工商业、建筑和土地开发信贷的详细条件。

四、我国信贷配给实证研究状况和方法的选择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联保贷款;客户筛选;预期收益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03-03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客户筛选是贷款发放的前提,也是确保贷款能按时收回的基础,在贷款业务流程中基于核心地位。传统贷款客户筛选主要通过客户信息收集、要求提供贷款抵押等手段对客户类型进行甄别。在客户信息易于获取或客户具备提供抵押品且抵押品变现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传统贷款客户筛选机制有效,否则,传统贷款客户筛选机制无效,逆向选择产生,最终导致信贷配给,信贷市场失灵。鉴于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贫困贷款需求主体特别是广大贫困农户无法提供抵押且缺乏信用记录历史,信息收集成本相对较高,从而造成传统信贷机构对贫困贷款需求主体的信贷配给,信贷市场失灵。作为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果,联保贷款内生客户筛选机制,通过客户之间的信息揭示,达到降低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实现贷款客户筛选的目的。

由于孟加拉国GB银行的成功实践,联保贷款赢得世人的广泛关注。实践者强调联保贷款的扶贫功能与高还款率,致使联保贷款业务在发展中国家广泛传播,甚至传人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对其贫困群体的信贷援助。始自美国学者Stiglitz(1990),十多年来理论界对联保贷款运行机理及其影响进行过深入广泛的研究,概括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联保贷款防范道德风险。Stiglitz(1990),Varian(1990),Banerjee(1994),Conning(1996),Madajewicz(1998),Aghion(1999),Ghatak(1999)等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联保贷款由于存在连带责任,致使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内生有相互监督的正向激励,从而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联保贷款降低审计成本。Prescott(1997),Ghatak(1999)分别论证了联保贷款内生有其他组员对声称无力还款组员进行审计的内在激励,由于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关系密切,信息充分,审计成本低,外移的审计达到降低高昂审计成本的目的。联保贷款提高贷款还款率。Besley and Coate(1995)从博弈均衡的角度论证了联保贷款在社会惩罚有效的条件下对提高贷款还款率具有正效应,Godqrin(2004)从贷款额度与动态激励两方面论证了联保贷款具有较高还款率的必然性,Chowd.huiry(2005)从动态激励与连带责任的角度论证了联保贷款有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联保贷款与社会福利。Coleman(1999)以泰国东北地区1995-1996年联保贷款实践为样本,论证联保贷款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特别是有利于提高贫困妇女与儿童的社会福利。虽然关于联保贷款论述的文献丰富,但针对联保贷款客户选择机制的论述少见,纵然rrassel(1999),Laffont and Gues-sanf2000)有关联保贷款与逆向选择的论述涉及联保贷款客户选择问题,且取得相似的结论,但仍缺乏详细的论述。鉴于此,本文将研究的重点聚焦于联保贷款客户自动选择机制,着重从损益均衡的角度来分析联保小组成员的自我选择、自动聚类与剔除,最终实现客户筛选的目的。

二、模型分析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信贷;信息不对称;博弈定价;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6-0023-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6.05

一、引言

信息不对称现象客观存在于社会的各种交易过程中,银行信贷业务也不例外。乔治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一文中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于银企借贷双方之间,借款方就有可能将其道德风险转移给银行,从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根据信贷业务的资金使用权的特点,企业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实际上是银行将资金的使用权转移给企业,形成一种委托的关系,暂时由企业对这笔信贷资金进行运作管理[1],在这种暂时的委托中,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否将直接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但在资金供应链中的债务人比债权人更为了解自己的负债目的和使用资金的风险程度,客观存在的这种信息不对称自然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2]。自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就表现的更为突出,比如因企业的规模小而难以获取资金而表现出的逆向选择和温州中小企业家频繁出现“跑路”的道德风险现象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现实情况。在一个信用普偏缺失的社会中,不论中小企业如何努力,几乎都无法摆脱因规模问题而遇到融资的困境,所以,在一个“钱诺交易”的金融活动中,从银行的角度就信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从经济关系上去分析贷款所反映的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实际上贷款发生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惜贷现象(即银行的逆向选择),以及贷款发生之后借款企业可能出现拒还款项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商业银行在整个贷款业务中必须面对和加以处理的。

那么,什么是“道德风险”?卢现祥在“外国‘道德风险’理论”一文中综合分析了国外的定义,结合中国的实情,给出这样的定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投机取巧、欺诈、违约等行为就是 “道德风险”[3];还有学者分别从经济伦理学、信息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三个角度对“道德风险”进行分类[4]。面对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不少学者对简单的银企信贷博弈模型进行优化了分析,比如将企业的声誉引入博弈过程中,认为企业应该选择多次博弈行为进行融资,并且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信贷风险[5];还有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就我国个人的信用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借款者的声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信贷风险的大小[6];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有学者在信贷定价模型中引入蜈蚣博弈模型来分析信用风险问题[7];有学者为了分析我国农信社信贷业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将 “惩罚—补偿”机制引入博弈均衡模型中等[8]。虽然这些文献都涉及了博弈论的方法,但是没有真正将道德风险因素考虑到银行的贷款模型中去,只有吴美华等(2001)[9]从保险的角度,使用博弈均衡的思想对我国所面临的金融风险进行了定价分析,这种思维方式也给我们对中小企业信贷的博弈分析奠定了基础。因此,本文在充分利用上述文献成果的基础上力求结合社会现状,以我国中小企业为例,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运用博弈论思想对银行信贷过程中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定价分析,找出博弈过程的纳什均衡解,并根据该定价模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模型描述

(一)理论支撑

合理有效的产品定价将会促进该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发展,贷款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对其定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深入研究分析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过程中道德风险产生的原理,以及更加有效的防范并降低借款人潜在的道德风险,本文将运用博弈论方法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进行定价。

根据博弈论者的观点,一个完整的博弈至少需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参与人集合i,本文中假定为两人博弈;

(2)参与人的决策空间S,本文假定决策空间是服从某种概率分布的混合决策;

(3)支付,即参与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程度;

(4)均衡点。

根据经济学家纳什在《n人博弈中的均衡》一文中的观点:

一是在一个有限且非合作的博弈行为中,至少存在一个均衡点使得博弈达到均衡;

二是可以通过数学的方法来求解出博弈中的均衡点。

本文基于纳什均衡的这些理论支撑,秉承前人研究的成果,运用“银-企”两人博弈模型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过程中面临的中小企业“道德风险”进行定价。

(二)前提假设

设甲方表示贷款银行,乙方为借款企业,甲乙两人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一是甲乙两方都是风险规避型的有限理性博弈主体;

二是银行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进行差别信贷。

(三)变量设置

企业自有可用资金为W,现有项目需要资金为D,假定只要D>W企业就会选择贷款,且贷款额为:F=D-W,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就必须提供价值为A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合约到期之后抵押资产的变现率为x(x≤1),企业预计投资项目的必要回报率为?籽1,借款F资金能够在未来获得的收入为Y;如果借款企业不会出现道德风险,即企业能够如期如数的归还本息和,此时银行可获得价值为I的最大期望收益;如果借款企业不能如期如数的归还借款本息和,此时银行就会面临损失,令其最大损失为L(0

基于博弈理论,在银企博弈过程中,银行的决策空间为: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果进行监督检查,则需要耗资费用d,若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没有按照合约履行责任,银行将对企业罚款Q;企业的决策空间为:履行合约和不履行合约,如果履行合约,则需要耗资c用于信息披露等。

(四)企业和银行的支付

通过前面的基本假设,基于服从某一概率分布的混合决策方案,可以得出银行和企业各自的支付情况:

(1)在企业遵守合约情况下的支付情况:企业的最大支付均为e+I1,而银行的支付可分为两种,如果进行监督检查,银行的最大支付为L1+d;如果不进行监督检查,银行的最大支付为L1;

(2)在企业不遵守合约的请款下的支付情况:如果银行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支付为Q+f+p+i+A,银行的支付为L+d-Q-p-xA+c;如果银行不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支付为p+f+i+A,银行的支付为L-p-xA+c。

为了计算以上的便利性,我们将上述支付转变为净收益:

(1)在企业遵守合约情况下的净收益情况:企业的净收益均为Y-e-I1,而银行的净收益情况可分为两种,如果进行监督检查,银行的最大净收益为I1-L1-d;如果不进行监督检查,银行的最大净收益为I1-L1;

(2)在企业不遵守合约的请款下的净收益情况:如果银行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净收益为Y-(Q+f+p+i+A),银行的净收益为i-(L+d-Q-p-xA+c);如果银行不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净收益为Y-(p+f+i+A),银行的为i-(L-p-xA+c)。

三、银企信贷博弈定价

(一)一次性博弈分析

根据交易对手的交易次数可将交易简单的分为一次易和多次交易,首先对一次性博弈行为展开分析,一次性博弈也即“一锤子买卖”,由于小企业具有生命周期短、风险较大的特点,使得很多小企业与银行的信贷关系基本维持在“一锤子买卖”形式中。在一次性博弈行为中,作为有限理性的参与人,小企业获得银行的贷款金额,只要做出能够使得这次博弈收获最大的决策行为而不需要考虑长远的发展情况,即所有的借款企业都是“短视”的。所以,小企业就会尽量避免抵押贷款,选择信用贷款(如果可能的话),或者所提供价值远小于贷款额度的抵押品价值进行抵押贷款。根据纳什均衡可以得出:取得信贷的企业就不会遵守合约,而是选择违约来逃避债务或者不会如期如数的归还本金和利息,致使贷款银行蒙受损失。基于这种完全信息的两人动态博弈,银行预期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能给银行带来的收益为xA,其取值范围为:0≤xAL1时,银行就会借款给小企业,由此可见,在一次性博弈中,借款企业提供的抵押物价值的大小、惩罚机制等就起了决定性作用。

(二)重复博弈定价分析

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企业为了长期的生存,首先要解决资金问题,为了更好的扩大再生产,企业就必须有能力获取源源不断的资金,这样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就会转化为重复博弈行为,重复博弈行为与“一锤子买卖”有着本质的区别,重复博弈的双方将会选择“触发战争”或者“冷酷战争”来循环信贷。为了本文讨论的方便,笔者对本文选用的混合策略进行简要的描述:假设双方在达成贷款协议之后,企业遵守合约的概率为p1(或者企业违约的概率为1-p1),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概率为p2(或者不进行监督的概率为1-p2)。则可将银行和中小企业的期望净收益转化为如下等式:

E甲(p1,p2)=p1(I1-L1-dp2)+(1-p1)(p2Q+p+xA-c+i-L-p2d)E乙(p1,p2)=p1(Y-e-I1)+(1-p1)(Y-Qp2-f-i-p-A)(1)

根据纳什均衡的定义,只有当(p1,p2)满足下列条件:

E甲(p1,p2)≥E甲(p1,p2)E乙(p1,p2)≥E乙(p1,p2) (2)

银企博弈才能达到纳什均衡。于是根据式(1)和式(2)方程组,可以得出所需要的混合策略(p1,p2),即“银行-中小企”两人博弈的纳什均衡点:

p1=■(3)

p2=■(4)

将式(3)和式(4)式的结果带入式(2)方程组中,可以得出E甲和E乙的期望净损益分别为:

E甲(p1,p2)=■(Q(I1-L1)+d(P+L1+I+xA-c-L-I1))(5)

E乙(p1,p2)=Y-e-I1(6)

所以,如果银行预期其净收益E甲(p1,p2)≤0,或者借款企业的预期净收益E乙(p1,p2)≤0就不能达成贷款协议;如果要使银行和企业达成贷款协议,只要当企业和银行各自的预期收益都大于零,即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能顺利达成贷款合约,

Q(I1-L1)+d(p+L1+i+xA-c-L-I1)≥0Y-e-I1>0 (7)

为了客观易见的原则,将式(7)所述方程组中的第一个式子转化为:

i≥L+(c+■(I1-L1)-p-xA)(8)

为了简化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不考虑其他成本,银行因贷出F资金而要求的最低未来现金流为:

t=L+(c+■(I1-L1)-p-xA)(9)

式(9)中的右边第一项L代表银行最初的最大预期损失,即企业违约时银行的收入。第二项(c+■(I1-L1)-p-xA)是银行为借款企业道德风险所设置的价格,由于L1

根据式(6)的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企业如期如数的归还贷款的本息和,那么企业未来实际的收入Y就应该大于整个因贷款而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违约就会对企业更为有利。由于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于整个贷款活动中,企业作为“委托-”模式中的方,始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故意隐瞒信息,从事高风险的项目,用夸大的投资项目必要回报率?籽1来使Y-e-I1>0,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在贷款后的道德风险,从而给银行带来未知的信贷风险。

四、防范中小企业信贷道德风险的措施

存贷款利差作为中国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妥善处理银行与企业信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数量就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柠檬市场的客观存在,如何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解决“道德问题”就成为了银行闲散资金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前提条件,然而,很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及本文的信贷道德风险定价模型观点并不完全一致。由本文关于银企信贷道德风险博弈定价模型可得出以下结论:在银企信贷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借贷双方的伦理建设,同时还要注重信贷制度的设计。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人具有有限理性和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两面性特征,所以,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创新来规范借贷双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风险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的降低阻碍银企借贷合作的因素,从而降低中小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提高银行闲散资金的利用效率。

(一)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的征信制度

由于中小企业具有生命周期短、会计信息不完善、信息不公开透明等特点,决定了我国中对小企业的征信制度的建设困难性。根据信息经济学家的观点,信用是拥有私人信息的交易者向没有拥有私人信息的交易者的一种承诺。如果将这概念转化到银企信贷市场上,信用可理解为借款企业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并如期如数归还本利和的一种特殊承诺。根据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如果想在贷款者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互利、互惠、互相制约的联动机制,就必须建立公开、透明的信用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隐患[10],可通过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的征信制度来有效化解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11]。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存续周期较短、会计信息不健全、信用制度不完善等,无形中加大了贷款以及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征信制度的成本费用。同时,我国还没有一个对进行中小企业信用制度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没有统一的标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客观的衡量,更不用说健全的信用制度体系了。正因为这种种缺陷,也就决定了国内广大学者对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立探讨的重要地位。道德风险属于一个难以定量的变量,所以在文章的道德风险定价模型中,并不存在直接用来衡量道德风险的变量,但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式(8)中的I1-L1体现了银行根据自身收集到的资料,对不同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按照这个标准对不同等级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别信贷,由于信贷道德风险价格c+■(I1-L1)-p-xA)正比于企业的分级指标I1-L1,由于高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所对应的I1-L1值越小,从而银行可以根据这个判断给高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与较低的道德风险定价,反之就给予较高的定价,征信度高的企业提供较少比例的担保品,信用程度较低的企业提供较高比例的担保品来降低企业道德风险[12]。但是,对单个企业的信用级别进行评级是比较困难的,一个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也并非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国外已有的成熟经验。目前国外占主流地位的企业信用制度有三种:一是通过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对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的美国模式;二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而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的欧洲模式;三是以会员制组成的企业信用中心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的日本模式。在我国中小企业征信体制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可以综合国外的主流企业信用模式与中国特色来构建一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新模式,采取政府非营利机构与民间自律组织来实现共同监督、信息共享以及增强企业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备案制度,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性实行中小企业对借贷、还款进行留痕制度等来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在建设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初期,可以采用由短期内由政府主导民间机构为辅的模式向长期实现混合模式的中小企业征信制度变迁。

(二)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目前仍然面临了结构、制度和功能上的三重缺陷[13]。在担保的实际业务中,一个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道德风险的举措是:引进担保机构对缺乏担保物或者担保物价值不能提供完全覆盖贷款价值的中小企业进行机构担保,从而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担保形式,合理安排信用担保的结构,有效分散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通过回顾上文据推导出的道德风险定价公式可以发现:道德风险的价格反比于中小企业所提供的抵押资产的价值和抵押资产的变现率,从而开辟出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解决贷前的逆向选择和防范贷后的道德风险,即通过专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贷款,增加了担保价值,改变了银行在贷款前进行严格审核导致的惜贷或者逆向选择问题。同时,专业的担保机构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并拥有更多的渠道来变现中小企业提供的抵押资产,从而分散了原来有贷款银行承担的道德风险,通过这种方法不仅改变了银行有闲散资金却找不到合适贷款对象的惜贷行为,也改善了中小企业因短缺资金却借不到钱的“融资难”的僵局,最终促进了社会资金使用的帕累托改善。

(三)加强贷后管理,实行“激励—惩罚”机制

一个完整的信贷活动应当包括:贷前、贷中和贷后三个环节,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后的监督管理,有利于防患其道德风险。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承受风险冲击的能力小等特点决定了其在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受到某种突发事件的冲击而导致破产的现象,不管其贷前和贷中的条件是多么的良好,由于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后也必须对企业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增进银行与企业的合作,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形成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最大程度的降低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透过本文对道德风险进行的定价公式可知:银行通过贷后的积极监督管理,增加对违约企业的罚款金额和企业败诉的赔偿金额有利于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后的道德风险。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贷款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并不是人性善与恶的问题,而是经济人的假设决定了道德风险客观存在与市场经济中。所以,对中小企业贷款后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不仅仅是贷款银行自身的任务,而是需要社会各界进行合作,通过提高信息共享度、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完善企业自身会计账册的管理等方式来有效降低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改变了银行惜贷产生的逆向选择现象。同时,增加对违约企业的惩罚力度,加强对“偷懒”、“搭便车”、“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力度,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设计出更适合我国现阶段信贷体系的信贷制度,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环境,达到防范和降低潜在道德风险的目的,促进我国银企信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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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微型金融;偿还机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0-0059-06

微型金融是在小额信贷的基础上的延伸。普遍的观点认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一些向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的试验项目,是现代小额信贷产生的标志。因此,小额信贷也被认为是信贷机构向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主要是低收入客户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方式,是扶贫的重要手段。由于小额信贷具有与普通金融机构不同的特征,如贷款额度小、服务贫困人口、无抵押、具有社会属性等。而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又明显地不同于一般政府或慈善机构长期补贴的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小额信贷需要追求自身财务独立和持续生存能力。因此,需要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就是发展的必然。

2005年联合国推出小额信贷年,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其后出版《服务于所有的人――建设普惠性金融体系》一书,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FinanciM System),“每个发展中国家应该通过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支持,建立一个持续的、可以为人们提供合适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体系”。目前,传统的微型金融与更广泛意义上的金融体系之间的边界开始模糊起来,在一些国家,银行和一些商业机构也正在进行小额信贷的经营,人们越来越强调应建立起为穷人服务的完整的或普惠性的金融体系,很多国家、银行和其他商业组织已经进入微型金融行业,开始建立完全面向贫困人口的金融体系。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与国际规范接轨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引入了中国,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并在河北省易县、河南省虞城县、南召县以及陕西省丹凤县建立了以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为贷款模式的小额信贷扶贫社。1995年开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在中国17个省的48县市推行以扶贫等为目标的小额信贷项目。开发计划署后来在天津和河南的部分城市开展了针对下岗职工的城市小额信贷项目。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微型金融的发展号快速普及,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人群脱贫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微型金融的制度、持续性生存、信贷的偿还机制也引起了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而理论上的总结与提炼又为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性。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的研究

1 小额信贷偿还机制问题研究

这是微型金融研究中最受理论文献关注的内容。由于比较贫穷的客户无法满足一般商业银行对抵押担保的要求,针对这个特点,在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方面,微型金融服务中的小额贷款技术主要包括小组贷款、动态激励、分期还款计划以及担保替代。这些技术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小组贷款技术是孟加拉“格莱明”银行最为核心的贷款技术。在该种贷款中,贷款小组由村民自发组成,成员之间负有连带担保责任,以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Ghatak较早地在委托框架下,给出了小组贷款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解释,其基本逻辑为: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虑,借款人倾向于选择安全型借款人作为小组成员,相应的,安全型借款人不会愿意选择风险型借款人作为自己的搭档,这样选择的结果是同一类型的借款人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实现同质化。Tassel通过一个理论模型,分析了贷款市场中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在他的博弈模型中,贷款人在借款人信息不足时,如何利用小组贷款技术,拟定具有甄别机制的最优贷款合同。虽然小组贷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如果共谋,将会出现逆向配对。Guttman在将小组贷款拓展到多期,引入动态激励的情况下,发现如果考虑多期效用,风险型借款人将安全型借款人作为搭档的期望效用,将大于安全型借款人将风险型借款人作为自己搭档的期望损失。这样,就可能存在风险型借款人通过私下贿赂的形式,与安全型借款人实现共谋,出现逆向分类效应,贷款小组异质化。

动态激励在小额贷款领域被广泛地应用,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简单的重复博弈,如果借款人在借款之后的还款中表现良好,就可以反复得到相同的信贷服务;相反的,他再次获得贷款的可能性随之降低,甚至永远得不到贷款。第二类是贷款额度累进制度,在第一类的基础上,表现良好的借款人可以在以后的贷款中得到更高额度的贷款。在理论研究上,Chowdhury提出,在特定参数条件下,包含次序融资的小组贷款项目,才会变得相对可行。并且在使用次序融资的情况下,会产生正向的配对,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识别小组类型,从而排除差的借款人。Aniket扩展了团体贷款的动态激励研究,在他的模型中,两名借款人对彼此结果负连带责任,在道德风险环境中,借款人可以通过监督来影响小组成员的努力。在Besley和Coate的研究中,银行的制裁、借款人的横向监督以及社会制裁都会影响到违约的成本,降低策略性违约的发生。Tedeschi认为,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再贷款的形式,向个人提供动态激励,内生化了违约惩罚,有效降低了借款人项目收益实现后的策略性违约。

分期还款和担保替代也是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常见的规避信贷风险技术,它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或投资后不久,就开始定期进行一次还款,有助于贷款机构的现金流管理,实现“早期预警”;同时可以培养贫困借款人的理财能力和信用意识。Jain和Mansuri的研究发现,分期还款制度有助于非正规部门出面,约束借款人的策略。因为贷款发放之后,偿还也就开始了,所以借款人必须筹措资金还款,如果这些资金通过非正规部门获得,那么非正规部门贷款人有激励进行监管,以阻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行为。

虽然小额信贷不需要显形的抵押和担保,但是现实中却广泛存在着担保替代。担保替代也是在借贷者缺乏足够的担保和抵押品前提下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通过内嵌于当地社区的社会资本等制度设计较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小组基金和强制储蓄等。Devereux研究表明,个人贷款和团体贷款风险控制不同,在个人贷款中,只有高风险借款人需要担保,而团体贷款

中,高风险与低风险个人都需要担保。Wydick通过对横向监督、小组间信贷保险的安全网的分析,认为团体贷款可以克服个人贷款情况下的风险投资行为,从而小组基金的担保作用是有效和不可或缺的。

2 微型金融的可持续性及其福利效应

80年代起,向商业化方向演进并引进私人投资者,追求可持续性成为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突破。但是私人资本的逐利本性是否会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在商业化进程中脱离社会扶贫的初衷?福利主义以社会扶贫为首要目标,坚持成本补偿和取消补贴只会迫使微型金融机构抛弃低收入者。Johnson和Rogaly认为,较高的商业化信贷利率增加了穷人负债的脆弱性,因此追求商业化的可持续性发展是不利于实现微型金融扶贫功能的。部分非政府组织也认为,以标准的商业性金融理论指导微型金融将会使其发生目标偏移。有实证研究也支持了他们的观点:为了自身的商业上的持续性,很多微型金融机构明显出现了服务的使命漂移现象,仅为农村高收入阶层服务,而将贫困人群排除在外。Montgomery和Weiss的研究指出,即使制定标准将微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贫困人口,也很难劝阻富裕人群不去挤占穷人的金融资源。Coleman对泰国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微型金融真正受益者是那些最富有成员以及富裕的农民,普通人群因为缺少投资机会而很少获得金融服务。

制度主义首要关注微型金融商业上可持续性。Christen和Rhyne较早地提出,是服务的规模,而不只是关注贫穷人口,决定着微型金融为穷人服务的边界是否发生了显著性的扩展。如果没有持续发展的能力,仅仅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那么高昂的固定成本阻碍微型金融的持续发展,从而影响扶贫的实现。因此,微型金融的商业化融资来源有助于扩大其规模,从而可更好地发挥“社会扶贫”功能。他们认为微型金融的多重目标是共存和相容的,扩大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就是增加了所服务的穷人的数目。实践研究也证明,作为一种普惠性金融体系,微型金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穷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福利。Morduch分析认为,与政府补贴和接受捐赠的微型金融机构相比,商业化的微型金融机构可以摆脱因政府干预引起的效率低下,并且政府干预下的补贴贷款事实上也不能真正渗透到穷人的手中。Khandker的研究显示,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扶贫计划使参与者的收入增加了60%往上,同时参加计划的村庄总体产量也增加了一倍左右。Cheston和Kuhn认为,微型金融组织的贷款计划提高了妇女的决策权、资产所有权以及政治和法律意识。

3 微型金融发展中的政府功能

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业融资理论是农村金融理论的主流观点。理论建立的基础是道义小农理论。Polanyin认为,用经济学的工具刻画小农经济中的农户行为是不恰当的,不能将“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和普遍化。因为小农的行为不同于资产的拥有者,他不雇佣劳动,难以计算成本和收益,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而不是追求利润。考虑到小农经济的特点,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利润追求的目标明显不一致,因此它不可能成为以利润为目标的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因此,从资金的供给角度看,缓解农村的贫困,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必要从农村外部注入资金。而舒尔茨认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传统农业经济缺乏效率的原因不在于生产要素的配置缺乏效率,也不在于农民劳动效率的低下,根本问题在于没有新的生产要素的引入,因此引入新的生产要素是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建立适合改造传统农业的制度等,从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的创新行为。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表明,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政府干预等非市场要素对于稳定市场来说仍然是必要的。为了让市场更有效的运作,需要一些社会性的非市场的要素去支持。Stiglitz为代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贷款一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为了补救市场的失效部分,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Aran强调了合适的管理框架的重要性,以支持多样化的微型金融服务,诸如储蓄与保险的可持续发放。他讨论了小额信贷部门管制的原因,并对主要的管制方法及对小额信贷部门的影响进行了评述。他强调,有必要在管理方法中融合国家特色,以适应宏观经济环境与发展的不同阶段。

(二)国内的研究

1 微型金融制度问题研究

这方面主要集中在微型金融如何在制度、政策等方面有效改善农村金融的供给,以及如何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以使微型金融更好地实现为农村发展服务。何广文认为农户小额信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村居民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小额信贷较高固定成本问题,使得农村居民借款难和金融机构贷款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同时这种模式的动态激励机制还有利于农村居民建立主动还款意识,实现了小额贷款较高的回收率,因此其制度绩效很明显。孙若梅在对扶贫社小额信贷项目的农户抽样调查数据基础之上,认为小额信贷所在地农户的又一种制度性信贷供给,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有替代和补充作用。杜晓山解释了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关于微型金融的一些基本观点,以及目前国际最新流行的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念、特点,讨论了是否应该以普惠性金融体系的视角来看待小额信贷,认为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应该包含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任常青的研究认为商业化、私人资本或股份制方式运作或许是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运作的最好方式。周振海基于垄断和价格管制条件下,以垄断厂商理论为基础,从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角度出发,讨论了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存在价值损失和信贷配给现象,提出建立富有效率的农村信贷市场需要进一步推行农村金融组织和活动的多元化,政府的主要作用应限于制定市场规则,而不是去强制推动信贷机构的设立。赵岩青和何广文认为小额信贷之所以在不需要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也能为借款者放款,除了贷款者所实施的信贷规范起到了降低风险的作用以外,建立在“声誉效应”基础上的信任机制作用的发挥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刘锡良和洪正从我国目前存在的三类不同小额信贷机构由于机构性质和经营目标不同出发,讨论如何通过提供一组贷款合同对借款人类型进行甄别,可以实现不同借款人的分离均衡和帕累托效率改进,以实现市场分离均衡的效率,同时需要各个机构的目标客户定位和利率政策方面做出调整。

2 微型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

微型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进行案例研究和经验总结;二是对商业化的利率水平进行探讨。杜晓山描述了中国小额信贷所经历的实践历程,分析了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三个阶段的发展、三大组织类型及其形式,在此基础上,概括出对中国小额信贷的经验教训,并就项目机构的合法性、利率、模式的多样性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思考。王卓实证分析农村小额信贷的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之间的差异和形成机制,认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实际利率与还款模式相关,小额信贷项目或机构能否实现实际利率取决于其经营管理和资金流动效率,但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贷款成本没有变化,这是农村小额信贷外部性的表现。曹子娟通过对中国159个地区的小额信贷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揭示了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吴国宝认为在贷款利率既定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机构的运行效率是降低小额贷款机构成本从而实现机构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降低单位贷款的成本和提高贷款资产的回报率是两种可供选择的提高机构运行效率的主要途径。李辉从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完善、小额贷款利率较低、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然不明确、后续资金来源不足、政府比较强势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障碍。谢云山比较了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以山西湍水头镇为案例,分析了小额信贷的生存逻辑及其在中国的经济学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姚遂等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通过对茅于轼扶贫案例的研究,认为“龙水头”基金的成功的可持续发展既有个性特征,又有共性特征,因此小额贷款在中国的持续发展仍然需要在自身的制度构架方面加强建设,同时如何取得一个合法的地位使其发展有更合理的制度环境的支撑,也是其发展中所需解决的紧迫问题。

二、微型金融发展研究的政策含义

(一)微型金融的制度创新

微型金融发展中制度的支持很重要,事实上,微型金融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成果。但是中国的转型体制决定了包括农村改革的渐进性,对于农村微型金融同样如此。理论研究讨论了微型金融如何在制度、政策等方面有效改善农村金融的供给,以及如何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以使微型金融更好地实现为农村发展服务。而中国的微型金融发展历程也说明,微型金融要更好地发展,必须在制度、政策上进行更多的创新。杜晓山将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并将这四个阶段的明显特征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可以看出,这个过程基本上就是制度的创新过程。但是,创新过程的明显不足表现在,政府起主导作用,而来自微观个体的自发变迁与制度创新不足,这也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即政府今后应该努力创造合适制度环境,以鼓励微观个体参与创新。

(二)微型金融的偿还机制与风险控制

国际上对于微型金融的研究,有很大的一部分集中在小额信贷的风险与偿还机制方面。将国际著名的微型金融组织的风险控制与偿还机制的实践创新进行理论的升华并反过来指导实践。但是中国的小额信贷风险控制问题中,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处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理人员多为银行系统中层管理者出身,他们已习惯于银行体系的贷款发放模式,很多小额信贷公司的放贷模式和风险控制仍然以抵押为主。而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和银行机构的放贷无论在金额、期限、利率水平,还是最终用途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区别。这就造成了微型金融的经营者们对于小额信贷要么风险控制不够,要么在贷款中放弃贫困人群。另外,无法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的支持也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内部治理的不完善使得微型金融在风险内控方面也面临很多问题,如金融业优秀人才不足,在业务流程、操作控制等方面缺乏竞争力,科学的定价能力不足,这些都加大了操作风险和控制风险;而“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和微型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不匹配、不完善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

(三)微型金融的福利效应

早期微型金融组织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金两部分,并将“社会扶贫”作为自己的目标,但受资金规模的限制,多数的微型金融组织并没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引进私人资本、向商业化方向发展,以实现微型金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新趋势。中国目前的广泛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私人资本和商业化为方向,应该说符合微型金融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但是私人资本与商业化的逐种性是否会导致微型金融组织在商业化进程中脱离其社会扶贫的初衷?比如福利主义者就认为,微型金融组织在商业化演进中坚持成本补偿和取消补贴会使其逐步抛弃贫困人群,因此最终偏离其成立的初衷。笔者对江苏境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中发现,作为一个商业化的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无论在贷款对象还是贷款技术方面都比较类似银行,以农村的富裕农户作为优先考虑的客户,而贫困人口获得贷款比较困难。这就形成了以下矛盾:第一,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定位于“三农”与扶贫功能,如何处理目前的“嫌贫爱富”问题;第二,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商业化可持续的贷款定位,如何坚持“小额、分散”的指导原则。微型金融组织在同时追求持续性和扶贫两个目标时感到缺乏应对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