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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文化论文范文

信贷文化论文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1篇

银行信贷文化战略是商业银行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整体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金融同业竞争的升级,信贷文化竞争已经上升到战略高度倍受商业银行的关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要建设信贷文化,就应建设卓越的信贷文化,并通过信贷文化来体现和丰富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只有培育起广大信贷员工自觉献身于商业银行信贷事业的责任意识、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使之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动力源,人格化的银行信贷行为也就将会不再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或被动性的行动,而是员工自我价值不断追求和不断实现的过程,以主人翁的积极姿态投身工作,使银行的意志变为全体信贷员工的共同意志,银行的目标变为全体信贷员工共同奋斗的目标。因此,商业银行应以价值为导向,重规模、重成本、重质量、重结构、重效益,深入挖掘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创新设计银行信贷目标文化模式,充分探索现代信贷文化战略,通过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价值取向的信贷文化规范,培育与银行共同的价值观,体现管理者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取向,来促使全体员工从精神、理念、风气、言行直至符号和环境都产生充分的认同和自觉,进而使这种价值体系被社会和客户认同。

2以管理为主线,夯实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基石

一是要加强组织与领导。要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银行信贷文化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分别从观念文化层面、制度文化层面、员工道德行为规范、重点业务、“品牌”等方面总结典型经验,把经验加工成理念,把理念阐释为规范,使价值内化为信念,以制度约束行为,使规范行为形成习惯,再用先进的信贷文化观念教育和引导员工,调动广大员工积极争当信贷文化建设的实践者和传播者,以点带面,唱响文化旋律,尽展文化魅力,把信贷文化建设引向深入。

二是要加快培育与挖掘现代银行企业家。一方面,建设卓越的企业信贷文化,造就银行的核心人物——银行家尤其重要。他们作为银行全体员工的最优秀代表,是银行价值观和精神的集中体现者,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中坚。另一方面,银行的个性出自银行的理念,银行的理念也就是银行家的理念。银行家作为成功银行的灵魂人物,是银行凝聚的核心,必然是银行信贷文化建设的首要主体,肩负重任。

三是要实现科学管理与人本管理的有效结合。实践证明,只有将管理制度与人本主义有效结合,银行经营才能成功。建设以人为本、团队精神和创新精神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中“人情化”管理的内涵,强调了环境因素与人本管理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

四是要建立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清洁工是不能代替银行行长的,但竞争机会应是均等的。因此,必须要建立与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机制,要让责权利的对等,体现在银行信贷运作的全部环节与要素,并且作为价值观念支配着每一个员工。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实际功效与牢固商业银行卓越信贷文化基石。

3以特色为品牌,增强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竞争力

特色就是品牌,特色就是竞争力。如果银行信贷没有特色,就等于没有品牌;没有品牌,就等于没有卓越的文化;没有卓越的文化,就难以有客户的绝对忠诚与市场的生命力。

一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实施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品牌开发战略。信贷文化应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和创新服务,为商业银行增加盈利与创造效益服务;否则,银行信贷文化就会失去它的固本之源与应有意义。实施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品牌开发战略,就是要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和客观规律,去提炼、开发与创造品牌。只有经过创意、包装和营销以及长期的市场培育并得到市场和客户认同的信贷产品、信贷观念等,才能成为叫得响、放得开与具有生命力的信贷品牌,才能升华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贷文化二是要以客户为中心,以个性化服务为特色,增强银行信贷的竞争力。由于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替代性强的特点,因此,“客户”观念对于银行来说尤为重要。谁拥有让客户满意的品牌特色,谁就拥有了市场竞争和持续发展的主动权。在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的过程中,应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为目的,以个性化服务为特色,让“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贯穿于信贷文化定位、包装和营销的全过程,通过特色品牌积累和“特色效应”的放大,增强客户的品牌消费信心,巩固商业银行的市场地位,保持同业竞争优势。

三是要以科技为手段,提高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科技含量。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不仅可提高金融增长速度,还可提高金融增长的质量。技术领先,服务领先,文化领先。只有实现科技规划、科技开发、科技应用、科技创新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密切融合,实现信贷文化的科技双翼的成功打造,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竞争力才能获得更为实质有效的提升与飞跃。四是要以传统优势为基础,着力打造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品牌。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在各自领域占有优势,如建设银行在中长期信用、项目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预决算、投资咨询等业务方面,有着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队伍,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在房地产金融、住房消费信贷等新型业务方面领先银行同业。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比较优势,把自己的优势核心产品塑造成客户忠诚度高、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品质卓越的金融品牌,形成特色化的品牌竞争优势,再通过这些文化优势与品牌效应来拓展市场、赢得客户。

4以品质为生命,提升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品位与素养

创造文化的卓越品质与创造文化同等重要。

一是要综合治理各种不良的信贷文化。即要全面、正确地评估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现状,对信贷文化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对不利于商业银行信贷事业长远发展、不利于商业银行卓越信贷文化培育的各类信贷观念、信贷制度、信贷产品甚至信贷人员等,都要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规范与整治,趋利除弊,以切实保证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先进性与卓越性。信贷文化要确立与保持自己应有的内核,如风险控制、稳健经营、强化管理、自觉约束、质量第一、规范运作等,要用实际、深远的眼光,以新形势下的信贷市场为导向,以品质为生命,全面分析、衡量信贷文化的市场潜力,提升信贷文化的品位。

二是要着力规划整合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内涵。即要将构建卓越的信贷文化当作是金融竞争新格局下国有商业银行的新任务,认真做好信贷文化课题研究。商业银行作为大型企业,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应允许信贷文化有一定的地域差异,允许探索具有局部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信贷文化表现形式,但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与内在涵养不能任意阐述,必须要有全局意识与整体概念。在信贷文化的统一规划与整合设计中,要将分散的文化相对集中,将信贷理念、服务客户的价值观等文化内涵予以梳理,将传统的单一产品宣传、信贷业务培训等与企业形象树立、价值观宣扬结合起来,并将各种有形的、无形的宣传渠道与传播网络等予以整合、疏通,通过多样化的渠道来体现一个优秀企业的文化特质。

三是要敞开胸襟,放宽眼光,大胆学习、汲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商业银行的信贷文化精华。即要从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出发,立足国情行情,克服“文化障碍”,实现“文化沟通”,注意学习各类单位,尤其是外资金融机构先进的经营管理和信贷文化建设经验,分析鉴别,消化吸收,扬己之长,避己之短,不断丰富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内涵,从而使商业银行信贷文化更具开放、兼容的国际化特性,更能紧跟先进信贷文化的发展潮流,更加适应未来国际信贷竞争的环境,更具卓越品质。

5以创新为动力,持续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生命周期

实施信贷文化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延伸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竞争优势和生命周期的原动力,是21世纪商业银行活力之源和商业银行获得全社会以及广大客户认同的保证。实施信贷文化的创新,必须要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坚韧不拔的创新精神,要与时俱进,注意创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通过有计划、有意识的创意和策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创新、催生出符合时代特点和客户消费心理的信贷文化。信贷文化的创新还要注意推动文化的持续发展,即要与商业银行的发展需要从根本上一致起来,要加强学习与超越文化、虚拟与借力文化、速度与效率文化、协作与共享文化,实现商业银行利润性、社会性和伦理性三者的协调统一,最终促进商业银行成为一个有社会感召力、经济贡献力和持久影响力的、卓越的现代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交通银行课题组.西方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及其借鉴[J].新金融,2004(9)

2王进军.论构建卓越的建设银行信贷文化的政策取向与路径选择[J].财经政法咨讯,2002(4)

3彭力,芮军,李念斌.商业银行应加强信贷文化建设[J].中国金融,2006(5)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2篇

扶贫协商小组(CGAP)认为小额信贷不是扶贫的唯一答案,特别是对极度贫困(extremepov-erty)来说。目前,小额信贷面临的一个遭到批评和怀疑的问题是,它究竟有没有为最贫困的人提供贷款服务。小额信贷的瞄准是指为穷人提供进入信贷市场的平等机会;但这种基于机会平等的瞄准能否真正实现结果的公平,做到“真扶贫”而“扶真贫”,决定于小额信贷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创新。在制度创新竞争中,制度引进是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必须对制度的组织体系和交易规则进行本土化创新,离交易越近的组织越应尽量民间化、市场化、内生化,规避制度竞争中政府介入存在的“路径依赖”导致政府不愿适时被替代和内生组织外生化等各种风险。产权主体通过制度的变迁或者创新进行制度竞争,制度引进是制度创新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引进的制度也存在水土不服问题,所以必须对制度的组织体系和交易规则进行本土化创新。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引入中国是在20世纪80~90年代,如何将其本土化,一直困扰小额信贷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也影响相关制度设计。所谓将GB等国外民间组织小额信贷模式本土化,关键是要保证低收入人群发展的需要,并发挥收入相关贷款、分散原理与大数法则规避风险的作用,摆脱担保制约,推进利率市场化,造就并维持良好信用环境。所谓要将国外小额信贷的运营模式本土化并取得成功,实际上就是要保证上述内在机理和外在必要条件的充分实现。但由于国外的民间机构与我国的民间机构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思想观念、民族习惯、文化及的背景之下,将国外小额信贷的运行模式和方法照搬到我国必然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和不适。综上,我们将小额信贷的本土化归纳为:在引入国外小额信贷模式后,将本土文化与外来经营模式相结合,通过小额信贷三自法则和背景环境嵌入的实现,进而改进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扩大覆盖广度和深度,本土化也是一种制度创新。从本土化的具体内容来说,本土化不仅是指人员、物资的本土化,更是指思维、管理的本土化。利用本土人员对其本土文化和价值观念的了解来缩短企业适应当地文化的时间。我们认为小额信贷的本土化可以简要划分为三部分:一是制度的本土化;二是物的本土化;三是人的本土化。所谓制度的本土化就是指小额信贷制度安排的本土化。小额信贷机构要提供稳定、优质的金融服务,首先要保证自身机构的可持续性,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基础。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对GB模式本土化后的结果。所谓物的本土化就是指信贷产品的本土化。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主体模式中,小额信贷有很多规定,诸如贷女不贷男、对五户分期放款、开展储蓄、建立小组基金、强调贷款农户对银行的拥戴和忠诚等,这些在我国的实践中都应作相应的调整。所谓人的本土化就是指人力资源的本土化。人的本土化是最根本最深刻的本土化,使机构的各种行为符合当地经济、文化、政治环境,更好地“入乡随俗”。同时,与从外部人才聘请相比,本地人才成本低、优势多,既能为机构在本土化经营中发挥管理作用,又夺取了竞争对手的人才,还可以大大加强公众的认同感,提高机构影响力和竞争力。本地化的优秀信贷员及管理层更能理解本地居民的实际需求,更能有效地识别出一部分信用好且有需求的弱势人群。GB式小额信贷组织应该借鉴合会的草根性或者民间性,尤其中国GB式小额信贷组织的运作设计应更多强调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发挥民间关键人在小额信贷会员组织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小组和中心的功能,真正实现GB式小额信贷组织的民间性。从实际情况分析,农村更需要本土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经过调研,何广文总结了本土化金融服务机制构建的途径。一是利用好融资和投资两个角度的机遇。例如,可以投资参与现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实力较强的合作社可以参与农村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的组建,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二是参与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三是配合农村信用社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四是以合作社为信用载体帮助农户、微小企业实现融资。

2.本土化对小额信贷的意义

本土化对小额信贷具有以下两方面意义。

(1)本土化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识别和规避风险。简单地说,农村贷款发放者不仅面对着一般性问题,还要面对因农村居民特性引起的许多额外问题。正确地预测偿还贷款是业务经营成功的关键。贷款技术是预测偿还贷款风险的方式。虽然目的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贷款者选择的贷款技术是不同的。比如,私人放贷者是通过一系列非正式制度来保证贷款偿还,相反地,商业银行则是运用自身的技术通过正式制度来实现贷款偿还。小额信贷机构可以通过农村本土化的社会资源来解决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较好地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机构的风险。

(2)本土化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率。地区之间在历史渊源、生活模式以及社会结构等多方面存在差异。首先,本土化要求员工主要来自当地,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和文化背景并熟练掌握当地语言,他们掌握了当地农户的家庭背景和生产经营状况,对贷款申请者的品质和还款能力可以最快地做出较正确的判断。本土化减少了交易费用。其次,本土化要求引入外来信贷模式的同时,必须按照当地生产周期和生活习惯等情况,适当地调整小额贷款产品特征。即通过调整贷款对象、还款方式、贷款额度等产品特征以及调整抵押担保条件,尽可能地将小额信贷资源分配给低收入人群,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再次,本土化要求开发当地人力资源,这样不但为其所在农村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使得机构的利润留在了农村社区内部,从而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

3.我国小额信贷本土化调整

我们认为,小额信贷项目,特别是GB模式的小额信贷项目应在以下三方面进行本土化调整。

(1)项目在设计之初就应该以本土文化、经济发展状况、生产经营模式等为出发点,进行制度调整。小额信贷项目既不能是纯商业活动,那样必定导致目标上移,也不能完全抛弃“市场”的运作手法,毕竟信贷是一种金融活动,要符合市场规律。

(2)调整贷款产品。单一的产品往往不能适应农户的所有信贷需求。农户即便是有信贷需求,但是没有合适的贷款产品,农户也会放弃申请。一个好的贷款产品,不仅可以自发地吸引客户,而且还能更有效地实现项目的初衷。调整贷款产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贷款最好能实现时间上的连续性;二是贷款发放季节应该与农户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在经营项目投入期发放,在收获期收回;三是适度调整贷款额度上限,以满足农民种养殖业的基本需求;四是虽然项目的初衷是帮贫助困,但是只要项目是“信贷”项目,就应该按照金融手段的一般方式来实现项目的目标。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3篇

分析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无非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因素,二是借款人因素,三是信用社自身因素。具体分析每一笔不良贷款形成就会发现,无论是社会信用环境、政策性因素、体制因素,还是企业改制、逃废债务、骗贷逃贷,还是信用社管理不善、盲目放贷、信贷管理不严等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责任没有明确到人。过去政府行为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其根本原因是计划经济留下来的大锅饭思想在作怪,认为都是国家的钱,不必较真,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怎么谈得上责任明确?借款人和信用社是一对矛盾,具有双方面作用,可以是共同发展共同促进,也可以是互相约束互相打击排挤,制约发展直至矛盾激化。当企业经营正常时,大多数表现为前者,当借款人经营出现问题时,或借款人不合作时,就会表现为后者。问题的关键是,何时发现、由谁发现经营出现问题,或借款人有不合作倾向。这要靠信用社的预警系统敏感度、管理人的敏捷度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这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关键。而管理的主体是人,是人的责任心,如果明确这样一个人时时刻刻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和行为,第一时间采取行动,就会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信用社方面的原因分析,从根本上讲,就是我们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控制机制,限制贷款发放人的行为,从贷款的发放、运用、收回全程控制住贷款,也就是在贷款循环过程中,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使得贷款周转没有进行完整。纵观不良贷款的形成过程,每一笔不良贷款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人为因素,或是没有把握好政策,或是不执行制度,或是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是存在麻痹思想,或是存在违反程序现象,或是现象,等等等等不一而论,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没有真正落实到责任上,信用社主任一换了之,信贷员放的贷款有主任签字挡着,找信用社主任的贷款有联社审贷委员会批文,审贷委员会审议的贷款由集体拍板,到底由谁负责很难确定。所以说责任不明确是不良贷款形成的实质问题。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之所以长期居高不下,陷入不良贷款盘活了又产生新的不良贷款的怪圈,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运作长期以来一直生存在落后的信贷文化当中。可以说落后的信贷文化比巨额的不良贷款更可怕。不良贷款可以运用多种方法化解,但落后的信贷文化会形成源源不断的不良贷款,所以治理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

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信贷文化是指信贷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的总称。其作用力具有持久性特征,信贷员、中高级管理人员是信贷文化的载体,信贷管理工作要用现代先进的信贷文化来规范信贷经营行为,良好的信贷文化有助于信贷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素质。一种不健康的信贷文化(或者根本没有信贷文化)有可能助长借款人赖账风气的滋生和蔓延,使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和信誉蒙受损失。

只有培养健康的农村信用社信贷文化,农村信用社才能从内部增强生存竞争能力,消除不良资产的成因。笔者认为,要实现上述目的,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以德治社,育人为先。任何内控制度都不能面面俱到,农村信用联社管理层应思考如何逐渐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形成道德约束力。以人为本是德育的关键,诚信和道德的重建是信贷文化确立的根本,是一门对人的思维改造的艺术。“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农村信用社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只有摒弃居高临下的官场作风,员工才会以诚相待;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正气才能主导工作氛围。信贷文化的内涵很大程度上是信贷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道德的回归。由于信贷业务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不能也不可能通过刚性的制度来确定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制度的完善只能降低而不能消除信贷员与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信贷风险的控制一定程度上要依靠员工爱社敬业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是农村信用社健康信贷文化的培养土壤,有着润物细无声,功到自然成的效用。

二、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信贷激励机制。道德的培育与制度的创新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不可能凭空甄别员工的品质,故而从信贷调查到信贷各业务环节都应明确各自的责任。随着农村信用社省级成立后相关制度的健全,信贷资金的规范运行、效益和风险将更具有预测性,因而对信贷风险的早期判断是可以逐步做到的,超前采取措施有可能使农村信用社的损失降到最低。然而,这一切必须建立在贷前认真调查,不放过任何可疑点和风险点;贷中坚持审查、贷后及时跟踪,敏锐发觉客户经营质态变化的基础上,建立在对信贷工作强烈责任心的基础上。不可否认,在农村信用社众多的不良贷款中,属贷前调查不实、贷后管理不严甚至没有贷后检查成因的,不在少数,而没有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无法从主观上解决人为的、或者是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农村信用社损失更是屡见不鲜。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还必须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的收入和提升应与其营销业绩紧密相关。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4篇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2]陈翎.资产证券化: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J].中国金融,2006;(2)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领域创建和应用,随后很快在相近行业抵押贷款业务中展开,形成一种独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资产品,并迅速席卷国际资本市场,被称为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商业化可持续;农村金融

Abstract:Microfinanceisorientedtofinancingthepoorwhowouldotherwisebepricedoutofthefinancialmarketinacertainarea.Perfectmicrofinancesystemshouldmeettwoconditions:servingthetargetgroupsandkeepingcommerciallysustainabledevelopment.Thispaperanalyzestheefficiencyofcommerciallysustainablemicrofinancefromtheperspectivesofinformationeconomics,moderncontracttheory,andfunddemand&supply.Tosolvethedilemmaexistinginthecurrentmicrofinancedevelopment,andtomeettheneedsofruraleconomicdevelopmentofChina,policyrecommendationsonthedevelopmentofcommerciallysustainablemicrofinanceincludeclearlydefiningtargetgroups,furtheringinterestliberalization,loweringentrylevelofrequirementsforfinancialinstitutions,andpromotinginstitutionalinnovations.

Keywords:microfinance;commerciallysustainable;ruralfinance

一、引言

小额信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小额贷款形式,其目标群体为无法在正规金融获取资金的弱势人群。完善的小额信贷制度应该是商业化可持续的,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能成功服务目标群体,二是能保持商业可持续。其中商业可持续包括组织上、操作上以及财务上的可持续。成功的小额信贷即使在项目开展后期没有捐赠和补贴的情况下,仍能像初期一样持续地为目标群体提供贷款支持。

我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作为扶贫的手段。十多年来,我国小额信贷主要形式有非政府组织型小额信贷、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农信社小额信贷和民间自发型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分别为国际捐助、政府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央行再贷款支持、民间资本。

世界上7000多个由非政府组织经营的小额信贷项目中,只有不到1%是财务可持续的(Alexandra,2006)。商业可持续同样是我国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依赖国外捐助的小额信贷项目,往往由于资金来源的不可持续性而受阻或终止。政府主导型小额信贷又由于过分强调扶贫目标,没有针对目标群体的特殊性设计风险补偿机制,导致还款率低下,小额信贷项目无法持续。农信社小额信贷则被认为其低利率无法覆盖成本,实践中往往选择贷款规模大、风险小的中高收入农户,并不能成功服务低收入群体。而最近试点的日生隆、晋源泰等小额信贷公司也出现了后续资金不足的困境。服务目标群体与保持商业可持续两个条件只要有一项没能满足,现存的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前景就令人担忧。

二、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的效率分析

商业化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可以独立、长期、持续地服务目标群体。小额信贷和纯粹的扶贫政策应该严格区分。小额信贷既有服务目标群体又有保持财务可持续的双重目标。这两个矛盾的目标如何统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功细分目标群体并对其提供服务,以及多方面地提升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满足这两个目标的小额信贷是商业化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对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建设新农村有着重大意义。

(一)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

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意义上的正规金融机构要取得农户、中小企业者的财务状况信息,往往是不可得的或者是取得信息的成本非常高昂。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会导致“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由于信贷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信状况比较差的企业更倾向于争取信贷并且取得贷款,这样信贷市场就产生了“逆向选择”;同时,获得贷款后的企业往往放松对自身资信的管理,容易造成正规金融贷款呆滞的结果,这便是信贷市场上的“道德风险”。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信贷风险,正规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会使得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等的信贷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却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小额信贷业务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经营者往往利用资金供求双方紧密的人缘、地缘关系,使得贷款方对借款者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更容易了解,这样就避免或者减少了“逆向选择”的产生。同样,由于小额信贷资金供求双方的关系紧密,贷款方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了解借款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以及进展,并且可以随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督促贷款的足额、按时归还。这样,“道德风险”问题也有效地缓解了。总之,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借贷双方可以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各种问题,使得不良贷款率大大降低。

(二)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有助于合约的有效执行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不完全的,现实社会中的不确定性使得要在签约时预期到契约期内所有发生的重要事件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能够预测,要准确地描述各种可能状况也是很困难的;即使描述了,由于存在事后不对称现象,当实际状况出现后,各方会对实际状况到底怎么样而争论不止;即使信息对称,第三方(比如说法院)也很难证实;即使法院可以证实,执行成本也可能太高。

融资契约的达成与实施都离不开借贷双方的信任,这种信任又可以分为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不完全契约理论说明制度信任并不是完美的,融资双方也不一定都依赖制度信任。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贷款归还合同的执行更加依赖于人际信任。人们之间接触频繁,人与人之间建立起紧密的感情联系,传统的道德束缚较强等现实决定小额信贷由于天然地贴近农户,贴近中小企业,而使得双方之间的契约充满了人性化的交易特征,充分利用声誉机制。小额信贷常常采取无担保无抵押的措施发放贷款,并且还款率非常高,其可行性是由民间信用、社会督促所决定的。

(三)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是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的有效途径

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需求并没有形成均衡,主要表现为对农业金融支持的供给不足(邓晶等,2005)。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过低的利率使得资金需求超过了资金供给。金融机构不得不进行信贷配给,使资金以很低的利率被配给到政府希望优先发展的部门,使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农户等只能从非正规金融市场筹措资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高额贷款利率增加了农户生活压力。Tsai(2004)认为正规金融机构与补的小额信贷项目常常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官方信贷可能无法涉及目标人群,因为它们需要以某种形式予以分配。信贷官员与扶贫官员在下放贷款到农户的过程中常面临地方压力,并且具有将贷款分配偏离国家当局目标的动机。当涉及补金融项目时尤为如此,因为补小额贷款也被当作是政府权力。因此发展商业化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可以有效增加农村资金供给、服务目标客户。

三、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困境

长期以来,阻碍我国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群体的定位不明确

小额信贷的目标群体不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搞一刀切。从本质上来说小额信贷是一种小额贷款形式,既然是贷款,就要求有贷有还,这区别于社会救质的补贴式扶贫项目。目标群体定位的不明确还可能造成贫困和低收入人群认为小额信贷是国家的扶贫救济款,缺乏有贷有还的意识,直接影响了小额信贷的还款率。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区弱势群体也具有很大差距。东部沿海地区的中低收入农户和中西部地区的中低收入农户肯定是有区别的。同样一个小额信贷项目由于项目所在区域不同、目标群体的实际经济状况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模式。四川省稻城县、巴塘县小额信贷的不同结果是典型证明。稻城县小额信贷项目一直坚持以绝对贫困人口为发放对象,结果产生大量呆坏账、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巴塘县小额信贷初期也是以绝对贫困人口为目标群体,但是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调整发放对象,将居住在经济环境较好的村庄中的中低收入人群和居住在县城的小商业主作为目标群体,结果保证了商业可持续。

(二)资金来源的持续性无法保证

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单一,一些小额信贷项目的资金是国外机构捐助的,一旦项目到期、国外赞助资金不再,小额信贷项目往往无法持续。项目所服务的农户一方面担心无法持续地通过小额信贷筹集资金,从一开始就降低了农户参与小额借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旦农户认为项目无法持续,可能出现不归还贷款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小额信贷无法持续经营的困境。非政府组织运行的小额信贷机构也存在资金来源无法保证的困难,小额信贷初始运营资本规模一般不大,加上中国的政策规定小额信贷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存款来提供贷款的所需资金。

(三)利率上限的存在

小额信贷利率上限的存在没有考虑小额信贷业务运行的特殊环境。小额信贷业务风险大、成本高,运行环境的特殊要求有比较高的利率做补偿。根据世界银行估计,小额信贷利率一般在年利率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小、频率大,相比商业银行需要更多的管理成本,以保证自身的可持续经营和独立性。小额信贷的客户通常是没有担保或者信用评级的,他们风险很高,因此需要更高的利率来弥补潜在的损失。国家对进行财政补贴的小额信贷通常控制其贷款利率,一旦这些项目或机构缺少国家财政资金补贴,商业可持续目标无法实现、自负盈亏难以保证、发展难以为继。最近几年的国际经验表明,大约4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利率上限,这限制了小额信贷市场化的利率,小额信贷不得不通过扩大贷款规模、拒绝高风险客户来保持低利率运行。结果是小额信贷原本计划的部分目标群体客户失去获得小额信贷的机会,无法服务目标群体的小额信贷同样是不成功的。

(四)国家法律政策的障碍

我国没有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化地位,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比较模糊。一些小额信贷机构具备了像正规金融机构运营的能力,但是现行的法律政策阻碍其转化成正规金融机构。主要问题在于小额信贷无法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等法规限定,性质定位不明确让小额信贷无法多渠道地筹集资金。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是造成其资金来源无法持续的关键原因。

四、推进小额信贷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定位目标群体

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应该区别于纯粹的扶贫项目,因此其目标群体也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小额信贷的目标之一是服务贫困人口,对贫困人口进行一定的划分是很必要的,因为这直接涉及能否实现小额信贷的第二个目标,即商业化可持续。对于绝对贫困的农村人口,以及可以预计难以归还贷款的扶贫对象,帮助其脱贫的更可行的办法是在初期向其提供补贴性质的资金,等到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具备一定还款付息能力的时候,再对他们开展小额信贷项目。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项目的目标群体不是绝对贫困的人口,而是相对还款能力较强的贫困农户和微小企业。因此小额信贷项目在开展前,必须甄别目标群体。针对不同层次的贫困人群实行不同的“扶贫”手段。对绝对贫困人口,直接对他们提供救济更能解决燃眉之急。对绝对贫困人群的资金支持,则主要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关注。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重点关注相对贫困人群,关注他们的还款能力。如此,增加了贫困人群资金可得性的同时也使得小额信贷机构从中获益,反过来能更好地开展下一轮的小额信贷业务,加大支持贫困农户和微小企业的力度,最终有利于多层次的“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

(二)稳步推进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

现有的小额信贷除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2.3倍内浮动,央行特批的6省区试点地区可以在基准利率4倍内浮动,其余的只能按照商业贷款基本利率计算。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小额信贷机构应该制定适当的利率,以保证其短期和长期的持续经营。国内外小额信贷实践的经验表明,获取贷款对于小额信贷的目标客户比费用本身更重要。小额信贷的目标群体是低收入的农户和微小企业主,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高度非弹性的。相对大幅度的利率上升将导致相对小幅度的贷款需求减少,因为小额信贷让目标群体可以借助相对正规的途径而不是非正规甚至非法金融市场筹集资金。而低利率对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以及目标群体偏离的影响在上文已提到。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在市场化利率条件下,小额信贷才能达到商业可持续。对于一直存在利率上限的中国,短时间内取消利率上限是困难的。在发展中国家,人们特别是低收入阶层习惯了低利率信贷,对市场化利率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接受过程。此外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借款者往往借款额度小,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群体并不如想象中区别分明,即使政府对小额信贷取消了利率限制,较低的资本要求和较高的利率可能会使小额信贷客户流失。因此逐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对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标准

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12月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新设诸如村镇银行等机构,明显放宽了县域范围内农村地区银行类机构行业准入标准。监管部门正努力把各类金融活动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现有小额信贷形式的合法地位模糊,而且资金来源单一。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后,原本服务农村地区成熟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考虑向村镇银行等信贷机构转化。原有限制小额信贷只贷不存的局面就可以改变,通过村镇银行这种渠道,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可以更加丰富,有利于推动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现在试点的商业化小额信贷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政府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只能运用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特定机构的批发性融资,现在已经出现后续资金缺乏的困境,解决以上问题还有赖于新政策的出台。

(四)促进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会议指出要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可以灵活地设计符合各地特色的模式,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区别设计动态激励、还款模式以及小额信贷产品价格。

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可以有各种途径:在现有的商业银行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改造成正规金融机构、让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和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专门成立一家专业小额信贷的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需要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从利率、税收、技术多方面促进组织创新的进行。

中国农村地区区域差别大,小额信贷为了实现有效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目标需要不断地进行组织创新。小额信贷试点为建立多种形式小额信贷组织提供实践经验。对于有典型代表的成功模式,在推广过程中应该结合各地实际,瞄准目标客户,更多地学习其组织建设等各项理念,而不是单纯模式的生搬硬套。譬如台州市商业银行和包头市商业银行在国开行的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项目中,前者更为积极配合地学习国际项目咨询公司(IPC)的技术和组织建设理念,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邓晶,鲁靖.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J].金融与经济,2005,(6).

[2]胡金炎,张乐.非正规金融与小额信贷:一个理论评述[J].金融研究,2004,(7).

[3]李宪忠.小额信贷发展路径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9).

[4]旷宗仁,鲁静芳,左停.创新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J].农村金融研究,2006,(2).

[5]AlexandraO’Rourke: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如何做好大客户、集团客户,特别关联企业客户信贷风险防范,是农发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对农发行鄂尔多斯分行几个大的关联企业客户营销及信贷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客户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的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率,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对企业集团来说,尤其如此?鸦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由关联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容易成为规避税赋、转移利润或转移资产等非法行为的挡箭牌。在我国,一些企业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法律法规虽不禁止关联交易,但是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提高企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发生。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鸦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二、客户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的主要影响

(一)信贷集中性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繁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

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人事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提供配套服务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不少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鸦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主营业务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银行做出信贷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司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一些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子公司出售设备、技术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一是在服务供给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服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服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子公司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

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银行利益的关联交易

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提供服务?鸦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

(六)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鸦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客户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一,理清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鸦企业的主管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企业违约引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第二,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最后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企业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

(二)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

一是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首先,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

其次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再次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迫索权的条款等。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防范化解信贷风险体系

近年来,我国对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仍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信贷风险控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制约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状况及其原因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状况

1.高比例的不良信贷资产大大削弱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为工商企业和居民储蓄存款,其他资金来源很少,资本金只占很小的比例,且为数不多的资本金又几乎被经营办公所需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占用。在资产业务中约有近70%的资产配置于信贷资产,按当前信贷资产质量分类方法,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也在25%左右,这些不良资产使国有商业银行15%左右的资金失去流动性或流动性很差。

2.高额的不良信贷资产和较低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很弱,难以通过自我留利补充资本,使其经营运行的安全性降低,动摇了稳健发展的基础。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来源的80%以上是信贷业务的利息收入,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不佳,一方面刚性的筹资成本难以降低,另一方面贷款利息实收率不高,存在大量欠息,使应得效益难以实现。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中许多已成为事实呆账,保守的估计其损失率也在50%以上,不良信贷资产造成的资金损失率即占到总资产的7%左右,若加上其它资产业务中的损失,资金损失比例将超出自有资金比率。大量不良信贷资产的存在既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减少。盈利能力降低,几乎没有通过自我留利补充资本的能力,又造成本不牢固的资本充足率防线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尽管国家在1998年8月以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形式补充了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但目前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难达到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二)原因分析

1.宏观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失去了对信贷资金的调配权,资金投入取决于计划而非风险效益评价,银行扮演着政策性银行的角色,成为企业信贷资金的供给者。如4大国有商业银行都被指定了特定的服务范围,根据产业政策和政策意图实行倾斜式贷款。这些贷款的期限、利率与风险是脱节的,甚至是倒挂的。银行的自主经营原则让位于国家宏观政策,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的同时,也造成了企业对银行的过度依赖关系。形成了资金长期低效率低效益运行的恶性循环。带来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

2.法制方面。我国法制尚不很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一直没有得到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1995年才得到颁布实施,而主要用于指导、规范银行工作的《贷款通则》中的有些规定已落后于银行的信贷服务。另外,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加大了银行追讨和清理不良贷款的难度。依法收贷困难重重。

3.银行方面。在国有制产权结构模式下,我国的银行被当作国家机关,而不是一个具有独立产权经营特殊商品的企业。(1)银行的经营受政府干预很大。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由国家所有、国家经营,这种政企合一的制度必然导致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干预银行的具体经营活动。政府的这种干预往往是不承担具体经营责任的,也就不可能以经济效率的原则作出科学决策,往往为了维持低效率的国有企业而以行政方式促使银行向这类企业投放无法收回的贷款。这就更进一步加剧了银企债权债务关系的恶化。(2)银行的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在国有制产权结构模式下,银行的经营受上级和政府的双重控制,经营自受到很大制约。同时,银行又受政府的保护,在某些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它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却又对资产安全不承担责任。这样,银行内部就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利益机制,吃大锅饭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此外,银行对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也缺乏应有的压力和责任感,关于银行必须具备的信贷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机制也十分不健全。因此。我国银行从内部管理机制来看,缺乏自我约束和保护的能力,那么,各种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二、建立商业银行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的体系

(一)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治理。化解信贷风险

1.以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为依据,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处理好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在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必须紧紧抓住信贷结构调整的机遇。对每一个企业的每笔贷款,都要从这两面分析研究进入退出、贷与不贷和贷多贷少。看企业经济效益,必须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进行远期预测;看产业政策。则要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和近期效益。分析条件是否成熟,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确保投向和投量准确无误。

2.建立防范信贷风险的政务疏导机制。上级机关对地方政府及干部的考核,不能只看吸收资金的多少,上项目大小。应主要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投产后的社会效益来衡量,以此奖优罚劣。促使地方政府改变思路,变对银行的硬性干预为服务指导,进而减少不当的行政干预行为。

3.建立防御信贷风险的法律保护机制。修订与完善《贷款通则》。政府部门要广泛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教育,让企业充分认识到银行信贷资产是一种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就是一种侵蚀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4,建立和完善防御信贷风险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防范信贷风险模式

1.完善资产安全保障制度,确保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的安全。避免信贷集中。分散信贷风险。银行往往认为把信贷资金集中投向国有大企业,大项目是最安全的选择。有的甚至总想独揽贷款垄断权。但是在目前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仍然不佳的形势下,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恰恰是国有工商企业。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主体。优先支持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从分散金融风险的角度考虑,还是应避免投放过于集中、风险过于集中的弊端;使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要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以上和4%以上的比例要求,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呆账准备金,缴足留足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按规定提足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使其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率逐渐接近和达到国际公约,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地位;探索建立银行主营业务的第三责任保险制度。

2.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解决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首先要以《公司法》、《会计法》、《统计法》等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企业的会计信息。使企业会计信息处理标准化。银行可以借助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信息部门,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披露和报告,提高企业信息公开程度,强化企业信息的社会监督和制约;疏通银行信息渠道。银行应全方位疏通信息渠道,建立和完善动态的容量较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支持信贷决策:提高银行信息识别能力。一方面尽快改善银行信息识别的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软件对信息进行加工、识别和运用,使之与企业的信息技术手段相适应,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

3.完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进一步健全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提高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科学性。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积极学习国外同业的成熟经验,引进其评级思想技术。借助专业评级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弥补其在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缺陷: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对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进行长期系统的研究,为受评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提供必要的评判依据,从而为信用级别的确定创造条件。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9篇

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国外十分重要的金融业务,涉及住房贷款、企业应受账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和不良资产处置等许多方面。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最早发展也是最为发达的一种。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在我国开展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有关金融机构更是跃跃欲试。据报道,建设银行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准备开始试点工作。但资产证券化毕竟是金融创新的结果,在我国并无此传统,借鉴和移植国外的做法并加以本土化或许是一条捷径,然前提是我们必须了解借鉴移植对象的实质和其存在的环境。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南橘北枳”的结果。就目前国际金融界而言,有两种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流派:一是美国为代表的资产出售模式;一是德国为代表的资产抵押模式。美国是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国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模式都以美国为样板。本文拟对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予以考察,以期对我国未来的证券化制度有所裨益。

一、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国人看来,当贷款人已经“创制”了一笔贷款,也就是说,将贷款金额交付给借款人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这笔贷款对贷款人来讲是一笔财产,是一种要求将来给付的权利[1]。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财产一样转让给投资人。这样的交易可以使资金流向那些需要贷款的人和地区。这是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美国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思路是:(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希望买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借款人须以其所购房产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2)贷款人根据其融资需要,对信贷资产清理估算,将拟证券化资产与其它信贷资产分离,形式资产组合(assetpool)经评估后“真实出售”(Truesale)给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该资产组合与原所有人“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ness),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贷款人成为发起人。(3)特设机构将所购得的若干资产组合分门别类整合成证券化资产,再行评估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4)特设机构与投资银行签定证券承销合同,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扣除各项服务费后作为对价支付给原贷款人,原贷款人也成为服务商,负责收取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给受托人。(5)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证券化资产,监督服务商,并向投资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发证券在市场公开交易。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使用,产生了许多资产证券化形式,但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传递证券(Pass—ThroughSecurities)。即特设机构发行的证券,每份按比例代表整个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权益,投资者拥有证券化资产直接的所有权,原贷款人的财产所有权经特设机构“传递”给投资者。美国资产证券化早期发行的“抵押贷款传递证券”(MortgagePass—ThroughSecurities,MPT)即是典型。另一类是抵押债券。与前者相比,特设机构以债券形式发行证券,发行人是债务人,投资者是债权人,证券化资产作为担保交由受托人保管。在美国很有市场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Bonds,MBB)、抵押贷款转付证券(MortgagePay—ThroughBonds,MPTB)和抵押担保证券(CollateralizedMortgageObligate,CMO)即属之。总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个相当复杂和系统化的制度机制,涉及借款人、贷款人、特设机构、信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投资者等众多主体,而如此复杂的系统化机制制度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法律规制

如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核心是投资者的保护,因为证券化过程中的收益和风险最终由投资者承担,所以,证券化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规制均围绕保护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而展开。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率的变化。当市场利率高于息票利率(注:息票利率是受托人按期支付给投资者的票面利率,一般由贷款组合中最低的贷款利率减去服务费、保险费后得出。息票利率可以是固定的,如MBB,可以是按期限不同分为多级别的,如CMO。)时,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势必抛售证券,抛售的结果又使价格进一步下跌。二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可能因失业、离婚等情况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存在违约保险,仍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三是提前还款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期限较长,随着时间推移,借款人可能随经济条件改变或迁移到其他地区就业而卖掉住房,另外借款人也可能因利率变动采取再融资手段,这些情况均会导致借款人将未偿贷款余额提前偿还,从而影响证券现金流。四是服务商支付迟延。支付迟延指借款人支付抵押贷款款项时起至服务商将该款项转给投资者时止在时间上的滞后期,因为现金流即时实现是很重要问题,支付迟延显然减少了投资者收益。五是其他证券化过程的参与者——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信托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风险。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美国资产证券化在物权、合同、破产、证券、信托诸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

(一)物权法上的规制。

1.抵押贷款的设立及转让。

受英国票据概念的影响,美国传统上在一笔抵押贷款中存在两各法律文件——期票和抵押单据[2],或相当于抵押单据的文件,分别代表债务求偿权和不动产担保物权。期票表明借贷关系存在并保证到期还款,类似于借贷合同。抵押单据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的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担保合同,类似于抵押担保合同。期票一般应明确以下事项的条款:利息率、偿还期限、到期日、违约通知、违约发生时借贷双方享有的权利、延期还款的费用、提前还款的费用等。如果是分期偿还贷款,还应当加上“加速还款条款”和“立即还款条款”。所谓“加速还款条款”是指在分期付款过程中,如有一期不能按期偿付,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立即还款条款”则赋予贷款人在抵押物被出售时要求获得全部清偿的权利。期票是每一笔贷款都必须具备的,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时的依据。相对而言,抵押单据并非必需,性质上属于期票的附属,如果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现在及贷款期间都有足够财力偿还贷款,则不必签订抵押单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贷款人对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因个体特征变化带来的还款不确定很难把握,一般都有抵押担保。

抵押单据是英美法中传统的不动产担保形式,因其“抵押”与我国传统法意义上的“抵押”含义不尽相同,今多直译为“按揭”(Mortgage)。按揭起源于英国古老的土地制度,由于历史原因,英美法上的按揭又有普通法上的按揭和衡平法上的按揭之分。但一般而言,按揭都要求债务人(借贷关系中借款人)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可转移也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同时,赋予债务人的赎回权,一旦债务人违约则取消赎回权,债权人收回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拍卖偿债[3]。总的来说,按揭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调特定财产(抵押物)权利转移来保障债权实现,同时赋予债务人以赎回权,以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权利平衡。在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作为不动产担保的抵押单据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有明确的抵押贷款当事人;(2)对抵押物作恰当描述;(3)抵押人(借款人)转移抵押物所有权和占有抵押物;(4)抵押人的赎回权及其取消;(5)配偶继承另一方财产权利的规定;(6)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当然,期票中约定的条款也可在抵押票据中重述或使之具体化。除了上述必备条款之外,借贷双方往往要就以下问题进行约定:一是抵押时税款、评估费及杂费等较抵押有优先权的款项支付问题;二是每月缴纳的不动产税、火灾险费、意外险费和抵押贷款保险费的支付问题;三是要求抵押人在使用已抵押房产时不得损害和滥用[4]。这些约定目的在于防范因抵押人不交纳上述税费而使抵押物被拍卖,从而影响贷款人利益。再者,法律规定抵押单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抵押单据含有权益转让内容,需要进行登记。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抵押物的范围,住房及土地、地役权和依附于房地产上的固定装置,以及合同生效后获得的成为房地产一部分的财产,均属于抵押物的范畴[4]。

按揭生效后,常会出现抵押物被转卖的情况,如何在抵押物被转售时保护贷款人利益是物权法的另一个重点。实践中抵押物被转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时有三种作法:一是借款人用售房所得提前还清贷款;二是受让人和出卖人(原借款人)签订合同,受让人支付房价后出卖人未偿付贷款,则出卖人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一旦出卖人违约,贷款人将行使按揭权拍卖或收回房产。这种作法对受让人极为不利,有经验的买家均不会接受;三是在房产转让时,买卖双方约定贷款仍依附于该房产上,由买方继续承担还款义务[2]。虽然这一约定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但涉及贷款人的重大利益,贷款人对交易成就与否往往产生极大作用。如果贷款人认为受让人资信较差,则常起用“立即还款条款”阻止交易。反之,贷款人同意受让人支付剩余款项时,也会与受让人签订还款合同,由受让人承担还款的个人责任。

2.不动产登记与登记缺陷的补救。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是确定不动产权属和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基础。在美国,不动产登记被作为档案记录下来,登记范围几乎涵盖了一切与房地产权益有关的文件,包括期票、抵押单据、抵押转让协议、房地产留置证明、长期租赁合同、地役权证明、限制性契约及买卖特权证明等[7]。该登记记录向公众开放,任何人均可方便地查阅。登记本身属于档案记录,“记录本身不会创造并不存在的权利,它只是提醒人们某抵押贷款关系的存在及其影响”[4]。然登记记录为评价和确定房地产权益各方所要求的权益提供了一个公开的评价体制,是解决各方争议优先权的权威标准。因而,记录本身实际上具有表面的证据力和公信力,未查看记录或未及时登记都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可以说,登记目的在于建立房地产确权体系,没有对房地产现状确定登记记录,任何人对房地产的法定权利都不能被创制和转移。为保障登记的证据力和公信力,登记记录应当是完整无缺的,且必须公开透明,特别要方便经济,这样才能被广泛接受和很好利用。本着这一宗旨,美国通常在县一级设立档案局(少数州设在镇里),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登记工作。但随着二级抵押市场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需要了解资产组合中每一笔贷款相对应房地产的真实现状,这种分而治之的登记体制显然不能满足需要。1997年,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参与者创建了抵押电子记录系统(MERS),作为“账簿记录”清洁中心,每笔录入其中的贷款和附随权利的转让都被记录下来,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权利人的权利[2]。

3.关于法定优先权问题。

在美国涉及不动产法定优先权的问题有两个:税款优先权和建筑工程优先权。其一,缴纳财产税是抵押人(借款人)义务,应缴税款对抵押物享有征税留置权,该权利为最高优先权。纳税人拖欠税款,征税机关往往将该房地产拍卖或出卖征税留置权,如此势必影响贷款人利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抵押单据中一般要附设如下约定:一旦出现抵押人拖欠税款情况,则由贷款人缴纳未及时缴付的税款,同时将这些税款计入贷款总额,由抵押人将来偿付。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将税款计入未偿债务,由拍卖该房地产的中标者一并偿付。其二,建筑工程优先权也是法定优先权,指承包商、工人、材料供应商在未收到应得款项时,有权留置其为之投入劳力或材料的房地产。为收回欠款,他们可以取消房地产赎回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欠款。建筑工程优先权也属于应登记范畴,但这种登记往往是“事后”记录,因为材料供应时间和完工时间带有一定不确定性,不能立即在记录中显示出来,各州法律通常给予承包商、工人、供应商一段申请期(一般为60天),使他们在完工或材料运到后能够申请登记,登记后其权利才能在记录上显现出来[4]。因而,对于新建或改建房地产来说,买主(借款人)和贷款人无法在申请期内确定该房地产是否负载建筑工程优先权。为防万一,这类房地产的买主和贷款人应要求卖主出具保证书,确保工程完工时对承包商、工人、材料供应商应付款项全部付清。这样,即使出现建筑工程优先权,也由卖主承担责任,不涉及已抵押的房地产。

(二)合同法和破产法上的规制。

资产证券化是通过一系列合同来安排和建构其法律体系的,涉及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证券化资产转让合同、服务合同、信托合同、信用增级合同、证券发行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由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主要涉及物权法问题(前已分析),服务合同和信托合同主要涉及信托法问题,信用增级、证券发行及交易主要由证券法进行规制,故在此不作详解,本处所谓之合同法的规制仅指证券化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及作法。

证券化资产的转让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银行信贷资产只有通过转让才能将该资产独立出来成为证券化资产。资产转让必须是“真实出售”。“真实出售”是英美法特有概念,核心意思是指已出售的资产在出卖人破产时,债权人不能对该财产进行追索,以达“破产隔离”目的。在美国破产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并不完善,担保财产仍属于债务人的总资产,在债务人破产时,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受到自动冻结等因素的影响。而证券化的基础是独立的证券化资产,证券的发行、信用增级、投资者的收益均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因而,如何隔离出卖人的破产风险,设立一套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而风险隔离机制的两项基本制度就是“破产隔离”和建立特设机构SPV。“破产隔离”是证券化交易的特征之一,也是交易是否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它要求出卖人破产清算时,证券化资产不能作为清算财产,其产生的收入现金仍按证券化流程支付给投资者,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之目的。这一点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别除权”。通过“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资产与原所有人及其信用分离,构成发行证券之基础财产,成为投资者收益的源泉和信用增级的基础,因而,在证券化流程中,真实出售极为重要。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3年制定的会计标准,真实出售须满足三个条件:(1)转让人必须放弃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2)转让人因转让资产协议中有追索权条款而可能承担的负债是能够合理估计的;(3)除非通过转让资产协议中的追索权条款,受让人不能将已售资产退还给转让人,否则,转让人只能将其视为贷款[5]。由于此规定比较模糊,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经常引起争议,1997年,该委员会了新的资产出售标准,即《FAS125》。依新规定,如果出售方通过转让获得了收益权益之外的对价,就意味着出售方将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受让方,这项交易将作为“真实出售”处理。依据新的会计准则,转让方转移资产控制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将被转让的资产与被转让方隔离——推定即使在转让方破产或清算时,转让方和其债权人也不能追及已出让的资产;(2)资产受让方享有将该资产出质或再转让的权利,并不受任何限制;或者资产受让方是合格的特设机构SPV的时候,其收益权益的持有者享有将该资产出质或再转让的权利,并不受限制条件的约束;(3)资产出售方没有通过以下方式保留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第一,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资产出售方有权或有义务在到期之前回购该资产;第二,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资产出售方在尚未取得转让资产情况下将未来转让的资产收回购[6]。新规定着眼于资产控制权,而不是象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总之一句话,转让人真正转让了该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和相关控制权才能被认定为“真实出售”。

“真实出售”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对抗要件。如果不具备对抗要件,在转让人破产场合,破产清算人可以否认该项财产转让的法律效力(联邦破产法544)。关于财产转让的法定要件,依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和各州关于抵押设定的规定,以契据的占有和相关合同及转让人通过转让资产以获取融资的融资报告的登记为对抗要件。

证券化资产转让势必涉及原借款人(债务人)的通知和抗辩问题。依UCC规定,资产转让合同若具备对抗债务人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一般而言,债务人受领通知后,其向原债权人(贷款人)的履行义务转由受让人接受,同样,向原债权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如抵销,也可向受让人主张。否则,不能对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于前者,因债权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往往兼任服务商,因而,即使不进行通知,亦不产生问题。而于后者而言,不通知则不能对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但在证券化实务上向多数债务人个别送达通知是非常困难的,实践中一般不通知债务人。为解决这一问题,转让双方多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在确定资产让与价格时,充分考虑履约不能风险的程度,通过信用补充措施,减少风险。

(三)关于特设机构SPV的法律规制。

设立特设机构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从这点来说,特设机构实为特殊法律实体。在美国,特设机构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信托、公司、合伙三类。它们既有由民间设立的,也有由政府设立的。其中,三大政府机构——GNMA(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FNMA(Federal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FHLMC(FederalHomeLoanMortgageCorporation)参与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对抵押流通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设机构的职能有两个:一是“破产隔离”,使证券化资产与原所有人信用分离,独立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二是税法上考虑,避免双重征税,降低证券化的筹资成本[7]。因为美国联邦税制上有所谓的“名义所得人原则”,资产和事业发生的收益的归属主体,不过为单纯的名义主体,并不享受该收益,名义主体以外的人作为实质的所有者享受该收益,则实质所有者作为纳税主体,而名义主体免于征税。要真正实现特设机构的职能,昭示其独立性,特别是昭示其不为融资者(证券化资产转让人)所控制,特设机构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设机构无论采何种形式,其实体必须与证券化发起人分离,其股份或控制权最好由发起人之外的第三方持有。SPV应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自己的董事会和订立章程。SPV以自己的名称从事业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有自己的独立的管理人员,保有自己独立的账册、银行账户、和财务报表。且董事会应设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至少四分之一),董事会须定期举行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等。

第二,通过订立章程、契约等,明确特设机构的经营范围,规范其业务活动。其主要表现为:(1)业务范围限定于证券化资产的购入和以购入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2)不负担证券发行之外的其他债务;(3)禁止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后同样可以破产隔离;(4)不能用其财产为没有参加结构性融资的其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在SPV的结构设计中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其自愿申请破产(注:自愿申请破产指破产申请是由债务人主动提出的。美国破产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债务人,在美国有95%以上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2页。)。自愿破产或同意破产申请,必须获得董事会和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没有独立董事的同意,不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或其他引起破产程序的申请。

(四)证券发行中的额度规制。

在传递证券中,投资者购买的标的是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和风险均来自于所购标的,实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证券有效期内是不可能固定的,则投资者的收益也难以固定。为了减轻投资者的顾虑,这类证券化资产由经过保险的抵押贷款组成,发行人也往往提供及时还款保证。正因为如此,该类证券发行不进行超额担保。然对于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言,类似于公司债券,以固定利率发行,且有明显期限,其信用与发行人有直接关系,故与传递证券不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常采用“超额担保”方式发行。所谓“超额担保”是指证券化资产的应受账款的价值高于拟发行债券的价值。这种“超额担保”无比例限制,从历史记录来看,证券票面价值与担保价值比例约为125%—240%[4]。但有政府债券和其他机构债券作担保的话,如转付证券,超额担保比例不必像抵押贷款支持债券那样高。此外,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一旦证券化资产的市值因市场环境变化降低到超额担保水平之下,发行人还必须补充等量的资产给证券化资产。否则,受托人有权出售受托的抵押品(原借款人抵押的房屋),以保全投资人利益。

(五)信托法上的规制。

信托是英美法体系中古老的制度。资产证券化流程设计中的信托制度是资产证券化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所谓信托是指基于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关系有三方当事人:将财产委托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为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者为收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因此而享有信托财产名义或法律上的所有权,可以对信托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很好地运用了这一古老的制度。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以投资者为受益人的信托契约,作为委托人将证券化资产交由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成为受托人,依照契约接受服务商传递的收益,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监督服务商并按期将收益分派给投资者。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虽有不同的形式,但都离不开信托。这是因为:

首先,投资人众多,并且证券具有流通性,投资者人数和身份难以固定,显然投资人难以亲自进行具体的业务活动;加上投资者目的是获取收益,其关注的焦点是收益的丰歉与证券价格的波动,而对投资过程及具体业务并不热衷,“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中的委托理财功能恰好能够满足投资者需要。

其次,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原始债务人(住房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证券发行后被称为原始债务人)违约或提前还款等一系列风险势必影响投资收益,但掌握这些信息的是原始权益人(住房借贷合同的贷款人,证券发行后被称为原始债权人、服务商),原始权益人与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原始权益人可能利用其优越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对此,必须有一个机构对原始权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审查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检查其财务或其它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业务以保障投资者权利。而信托制度中受托人的设置正是这一角色的最佳选择。

再次,证券化资产组合中原始债务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证券化资产是由借贷合同收益权组合而成的,这些合同绝不可能同时签订及同期履行,故而这些借贷合同的本金及利息的偿付每天都在发生。这些本金及利息不可能每天都支付给投资者,而是定期支付,这样,也需要一个机构对这些每天都要收到的收益进行管理和经营,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功能恰好能够满足这一需要。综上所述,信托制度的引入解决了证券化的一系列难点问题,信托也成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的法律基石。

(六)有关“法律规制”的说明。

必须说明的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工具,从其产生和发展来看,更多的是利用现有法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结果,是“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语),并非人们刻意设计的外在规则的建构(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秩序(institution)的建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经由自生自发的路径生发与演进而来,一种是经由人们刻意地整体设计与建构出来。而法律制度则是社会秩序所依之为据的规则系统的主体。“建构”一词指对规则的刻意设计。参见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出版。)。如从上述证券化的调节内容分析可知,契约自由约定内容占据相当分量,不仅各类合同,甚至破产隔离都是约定的结果。从大陆法的角度看,这些调节内容很难作为“标准”的法律规制,而在英美法则极为平常,因为英美法有这样的法律传统:法律不是作为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8]。这是理解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的一把钥匙。另外,还必须指出,本文涉及的证券化法律规制并非复杂的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全部,有些证券化必不可少的法律调节,如资产评估、信用增级,因无特别内容,鉴于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三、美国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证券化的启示

第一,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大量的不同期限按揭贷款在一级市场存在是证券化的基础,自由便利的交易市场是证券化的前提,高度开放的投资市场是证券化的动因,各类中介机构则是证券化必不可少的剂。这一切都在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环境下有机的结合起来。投资者、作为原始债务人的借款人、作为原始债权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设机构SPV、信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各自在证券化运作机制中发挥不同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从大的方面讲,一些基本的市场制度,如产权制度、信用制度、市场准入和淘汰等制度尚在形成之中,市场环境并不宽松。从证券化涉及的具体要素而言,贷款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应当是经营独立、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它有权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利率,有权决定出售自己的债权资产。而在我国金融改革刚刚起步,银行还不是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专业银行商业化及利率的市场化未完全实现。其次,资产证券化需要发达的证券市场,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市场功能扭曲,交易渠道狭窄。在“证券市场要为国企改革服务”指引下,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严重扭曲,证券市场以发行国企股票为主,其他证券的发行显得无足轻重,且以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为主战场,其他交易渠道,如场外交易受到严格限制,这无异对信贷资产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设置了障碍。再次,中介机构的缺位和失信也是我国开展证券化的一大障碍。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主要依赖证券评级机构对证券级别的评判和信息披露情况,而我国至今尚未有信誉度高的评级机构。其他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消息不时传来,已严重影响中介组织的信誉。这对证券化市场环境的营造极为不利。还有,从单纯技术层面来说,证券化资产的评估标准如何界定?会计和税收如何处理?凡此种种,说明大规模证券化在我国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单纯从法律角度看,美国资产证券化给我们的启示如下:一是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应当具有既明确具体简便又灵活自由的特征。所谓明确具体简便指证券化相关法律涉及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关系等虽然复杂但不混乱,一切均按照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理念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一点在物权和破产的法律规制中表现尤为突出。所谓灵活自由指证券化的很多具体操作内容是以当事人约定形式体现的,法律并不予以条文化,这又充分照顾了商事活动简便性和敏捷性要求。这些特征是我们未来进行证券化立法时应当认真汲取的。二是证券化法律并非是一种全新规则的建构,而是依托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的业务创新,本身并不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改变,这或许与英美法“遵循先例”的传统有关。三是证券化法律是复杂的法律制度组合。从以上分析可知,证券化法律涉及物权、契约、信托、破产、证券、公司及合伙等诸多方面,其有机组合共同构成证券化法律体系。因而,证券化法律体系的建造,实际是对涉及证券化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阐释和应,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证券化法律建造的核心。四是证券化的运作思路和模式选择体现了鲜明的法律传统及其法理基础。如按揭中的期票和抵押单据,特设机构SPV的设立,“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都带有极强的英美法特色,均以英美法相应的法理为依据。

第三,既然证券化法律体系的构建实为所涉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则证券化法律的重心是对现行法律的完善。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至今未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有鉴于此,当前证券化的任务是理顺具体法律关系,加强相关问题法理研究,完善具体法律制度。

总之,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受产权制度、住房体制、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等软环境因素制约,小范围为取得经验和探讨问题的试点未尝不可,但开展大规模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在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目前的工作不是急急忙忙地搞什么制度创新和专项立法,而是完善有关法律和改善相关环境,扎扎实实地进行基础研究,夯实证券化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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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信息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 内容提要: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将间接融资直接化,打通了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但其系统性风险的放大功能对流行的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也提出了严重挑战,美国次贷危机即彰显了现有监管模式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缺陷和失败。反思次贷危机的根源,本质上可以归咎于金融信息披露的严重失范。比较美国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立足中国实践,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以信息监管为中心,以此构建一个统合的金融信息平台,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作为信用交易的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的融资方式。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带来了信用体制的创新,它打通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与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通道,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进而建构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关系。在金融创新不断加快的今天,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的表现之一。本文在界定金融监管法中的信息范畴与分析美国次贷危机中信息监管失灵三个原因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信息监管的必要性,以作为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制度选择。 一、次贷危机根源分析的新视角:金融信息披露失范 信息是指有目的地标记在通讯系统上的信号,表示传达的过程与内容。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ner)认为,信息是有秩序的量度。在其后的信息科学中,对信息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次的认识。本体上的信息是指事物自我显示出来的运动状态和运动状态的变化方式;认识论上的信息是指主体对事物运动的状态和变化方式的认识以及对此种认识的表达。从哲学上看,信息是对物质的运动及物质间运动的一种描述。它必须以物质为载体,以能量为动力。 从经济学上看,金融作为一种信息符号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表现形式。按照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的理论,近代整个经济生活以市场为中心可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底层经济,指的是自给自足经济以及近距离的物物交换和劳务交换;二是中间层次的市场经济,通常表现为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换;而第三个层次是以货币、信贷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经济。布罗代尔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是透明的,而后者是“不透明的”,容易产生垄断和操纵的问题。就本文的讨论而言,布罗代尔的经济生活三层论,关键在于它深刻剖析了以金融信贷为中心的现代经济生活的特点:货币和信贷成为一种能够“自我繁殖的语言”,日益复杂,具有高度的技术性,而且由于进入壁垒,导致垄断和操纵信息出现。金融信贷经济的复杂性和信息操纵的特点正是当代信息社会和符号经济的显著特点。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就是有力的实证,如美国著名资产证券化法律专家施瓦茨教授曾经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高度复杂性、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以及人性贪婪与利益冲突是引发次贷危机的根源所在。而这三点原因都与信息经济中金融信息的披露不充分密切相关。 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复杂性和高度杠杆性树立起层层的信息壁垒,导致信息受阻和传递失灵成为常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社会化融资方式,是应对严格金融监管而产生,以结构复杂著称于世。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维持存款准备,保留资本充足率为8%,即杠杆率不能超过12.5,并向存款保险体系缴纳保险费等监管要求。但有研究估计,美国在这次危机爆发前金融产品合约总额有530万亿美元之多,其中信贷违约掉期(CDS)超过60万亿,它们赖以发起的担保品即物质金融资产实际价值只有2.7万亿,其杠杆率达到200。在如此高度的金融杠杆启动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多种金融创新在为社会提供巨大购房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信息壁垒问题。尤其是按揭贷款衍生证券的长链,牵涉多个环节当事方,使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与最终使用方之间的距离太远。由于每一环金融交易包含着新一环的委托关系,在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与最终使用方之间距离太远之后,多环节的委托代 理关系造成层层信息受阻和传递失灵现象,最终导致风险累积,引爆金融危机。 第二,金融工具的复杂性造成了投资者信息障碍,从而形成对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给予评级机构极大的操纵信息的机会和空间。证券化产品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息高度不对称,使信用评级成为必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从1975年起就开始依赖“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Nationally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作为信用评级手段。此后,美国国会也在各种金融立法中要求使用NRSRO评级,并逐渐形成了三大评级机构主导美国资本市场的格局。[11]从本质上来讲,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不应该等同于其它金融机构,它们是具有明显公共服务性质的金融机构,在充当金融工具价值评估者的同时,还肩负着投资者利益保护、合法实现金融市场再分配功能以及金融自律体系守门人的责任。然而事实证明,三大评级机构并不是投资者利益的“守护者”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与此相对应,广大投资者对结构性融资工具的无知成为信用评级机构谋取暴利的良机。与传统债券发行相比较,结构金融评级费用构成了评级机构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这些收入来自为数不多的投资银行,作为回报,提供评级费用的投资银行获得非同一般的市场权力。[12]这无疑会带来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事实正是如此,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优势给次级贷款的高评级,让投资者损失惨重。危机发生前,大约有75%的次贷产品获得AAA的评级,10%得到AA,8%获得A,仅有7%被评为BBB或更低评级。[13]危机发生后,那些国际知名的评级机构为推卸责任,又将当年评级为AAA级的金融衍生工具的评级一降再降。仅2009年7月,标准普尔就将2996种曾自诩为黄金质量的抵押贷款、次级房屋贷款和房屋净值贷款评级为“D类证券”。[14]评级机构操纵信息的套利行为,对次贷危机的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金融机构内部最高决策者与二线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信息链的断裂,进一步恶化金融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机构内部的利益冲突关键在于报酬冲突,二线经理(SecondaryManagers)通常是受过严格证券技巧训练和经验丰富的管理者,是将信贷资产结构化、销售和投资于复杂证券化金融工具的次级决策者和主要执行者。他们依据分配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获取报酬,而不是将金融公司或投资银行长期业绩与其收益挂钩。在公司治理领域,长期以来的关注焦点往往只是集中在最高管理者身上,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减少最高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因为最高管理者通常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二是如何提高董事会管理职能。[15]这种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隐含着的一个推定就是,二线经理受金融公司最高决策者(Top Manager)的监督和指挥。因此,二线经理的行为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而且往往被排除在公司有效治理架构和金融监管范围之外,造成现实中二线经理为其自身利益隐瞒、掩盖甚至扭曲各种风险信息,甚至连投资银行的最高决策者也被蒙在鼓里。在金融行业,金融公司广泛采用风险评估模型(VaR,Value-at-RiskModel)[16]来确定二线经理的报酬,即采取将二线经理的报酬不仅与其创造的利润挂钩,而且与低风险相联系的方式。因此二线经理从自身利益诉求出发,往往倾向于低额利润回报但损失几率小的金融衍生工具,诸如信贷欠债互换(Gredit-default swaps)。其实,作为金融专业人士,二线经理深知这类衍生工具虽然就单笔交易而言貌似风险不大,但却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然而由于利益冲突,他们很少向上级决策者汇报。信息在二线经理和最高决策者之间中断或者受阻,难以上传,即使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最高决策者“准确无误”地将已知信息传达给董事会,也无法形成真实充分的信息流动,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当前公司治理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内部也依然痼疾难除。 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源,见仁见智,但就笔者而言,以信息监管的视角观之,此次金融危机实为信用危机和信息监管失灵。在此基础上,如何反思信息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重要性,进而构建当前金融环境下有效的信息监管机制,颇值得进一步的梳理和研究。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 发展的护航者:信息监管 金融监管是以有效的信息为基础的。并非所有与金融有关的信息都构成金融监管法上的信息,就本文所言的信息监管中的信息,是指对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决策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重要性的认定标准上,巴塞尔协议体系中的观点值得借鉴。按照巴塞尔协议及其报告的规定,所谓的重要性是指遗漏或误报可能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以此标准,若某信息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安全,或会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产生影响时,则其便属于金融监管法中的信息范畴。[17]笔者认为,信息监管起码要求三个层面的监管技能:一是能够通过观察金融市场中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异动和数字变化获取合理判断的基础信息;二是克服市场障碍对该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和技术;三是在风险社会大背景下,金融不确定性成为常态时,[18]金融监管机构具有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分析技能作出艰难决策的意愿和能力。信息监管直接地决定着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秩序、安全和效益等宏观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在微观上直接影响着监管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效信息的获取是一切有效监管的出发点与中心。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信息监管的重要意义在于: 其一,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成功展开。从证券化的过程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这样一种融资制度安排:作为发起人的银行把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标机构(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银行参与的证券化活动中,所涉及的诸多操作环节都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首先,当银行将资产出售给SPV时,要向SPV的董事或受托人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评估资产质量、确定交易价格和对资产进行管理;其次,银行需要向信用评级机构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完成资产的内部评级和对随后设计好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正式评级;再次,银行需要向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提供人披露有关客户资产的信息,以便决定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幅度;最后,当进行资产担保证券发行时,发行人要依据相应的证券法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借以作出相应决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成功展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资料的合法获取和依法披露,亦即有效的信息监管。 其二,克服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提高融资透明度。金融市场的运行实践表明,不论是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还是企业以其信用到资本市场上直接发行证券进行的直接融资,都存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这种信息不对称也正是信息监管的必要性所在。当一个企业欲向银行贷款时,会想尽一切办法提高企业的各种财力指标,以取得银行的信任;当企业为了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取得直接融资时,又往往采用“包装上市”的手段,公布的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等多有不全面的成分,发行证券的市场价值与与发行价之间存在着背离。从理论上讲,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结构性、社会化的融资方式中,投资者不再对自己想了解但又永远无法真正了解的企业“信用”进行投资,而是对正在或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特定资产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由发起银行转移给SPV机构,并通常由金融机构为该资产的现金流和资产损失提供担保,因此投资者有可能了解投资对象的详细情况,实现全部融资过程信息的透明化。但理论假设不能代替现实运行,可能性也还不是现实性,从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尚需要一定的条件,这里的条件便是对证券化资产的各种信息进行有效监管。如果信息监管不力,则后果不堪设想。次贷危机的发生已充分说明社会化融资中信息监管更为必要。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银行业内一些害群之马为了多挣佣金,通过种种欺诈手段,包括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怂恿甚至代替消费者虚报收入等,诱骗消费者上钩。美国货币监理署的咨询函中归纳了上述掠夺性贷款的主要类型,诸如:“驴打滚”、包装在融资额中的隐蔽费用、“气球尾款”、强制仲裁条款以及对真实交易风险与费用未作充分披露等。[19]如果此时美国实施强有力的信息监管,次贷危机可能不会发生。其实,在次贷二级市场恶性膨胀的情况下,2002年乔治亚州率先进行了当时被称为“全国最严格”的反掠夺性贷款立法,出台了《乔治亚州公平贷款 法》。[20]该法规定,如果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投资者购买的是掠夺性贷款,他们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随后,纽约州、新墨西哥州也明确规定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投资者购买次贷将面临罚款。但是,州控制次贷的试图与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最大的投资者——联邦银行扩张次贷的迫切要求相冲突。于是,联邦银行游说货币监理署以阻止州反次贷法的实施。尽管货币监理署的基本监管职能是确保联邦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与稳健,但它的全部预算来源于被监管银行的收费,财政上的依赖关系使得货币监理署背离监管者的职责而站到被监管者的立场上,于2011年宣布上述各州的反次贷法因为不能适用于联邦银行而无效。对这些监管套利[21]的行为,投资者浑然不觉。其实,只要投资者掌握一个简明的信息,即由于次级贷款需要负担证券化成本,因此对借款人而言,此类贷款总费用一般高于传统银行贷款费用,其除了本金和利息之外,还包括启动费用或者点数以及其他与完成贷款相关的费用,他们就不会盲目地对次级贷款这种高成本的融资工具趋之若鹜了。 其三,协调不同监管者以保证监管之有效性和维护金融消费者[22]利益。在间接融资时期,银行是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分解了银行在储蓄转为投资链条中作为融通资金中介的传统角色,提供了银行利用其经验和优势在证券化操作中充当多种角色的渠道,即其运作已突破银行业进入到证券业,因此对其的监管必然既涉及银行监管,又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首先,监管目的和重点不同。传统上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系统的稳健运行;而证券监管侧重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公平。其次,监管方法不同,银行监管传统上主要采取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和“秘密监督”;证券监管则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约束而不是监管当局的干预。再次,监管手段不同。银行监管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而证券监管则侧重于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监管,协调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关系势在必行。 协调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关系的方式有两种:组织协调与制度协调。组织协调的方式即将银行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合并,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23]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这种由分业监管体制立即过渡到统一监管体制的做法并非务实之举。因为统一监管以金融混业经营为基础,混业经营虽然具有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优化配置金融资源等优点,但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要比分业经营的监管标准更高,技术更为复杂,操作更为困难。在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尚未能达到比较有效地控制混业经营风险,实现风险适度内部隔离的情况下,金融混业经营的变革还是应该持谨慎态度,逐步推进。正是鉴于这一考虑,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虽然在法律监管方面为金融创新留了余地,但仍保留了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未变。制度协调即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来克服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中的“两张皮”现象,比如建立监管机构之间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就是具体方式之一。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尽快建立信息监管制度是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最优选择。其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信息监管以新的监管理念统一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监管目标。信息监管的监管理念为:“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实质上是信息与信用的二元一体。信息是前提,信用是核心。[2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而金融信用的建立,有赖于对金融信息的保护以及对金融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规范。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信用是交易当事人在博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评价,具有相对客观性。金融风险源于信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因此,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共同目标应该是通过信息监管削减信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现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通过社会公众参与对金融机构的间接监督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息监管中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原只是证券监管中最重要的制度,设立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广大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的主力军,是股本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在获取和分析信息的能力与条件上, 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使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至于在交易中处于显然不利的地位,通过立法令发行人承担披露有关信息的强制义务是必然的选择。最早试图通过信息披露将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统一起来的文件是《银行与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该文件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于1995年11月联合的,两委员会在该文件中就大量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与证券公司如何进一步改进其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25]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上述工作成果表明:尽管银行与证券公司在信息的提供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协调的可能,从而在统一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开了先河。如果说在该文件中信息披露对于银行还只是就衍生产品而言,那么,信息披露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则被引入整个银行监管,其思路是通过使与银行有利益关联的人了解银行的风险资产组合和资本的充足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现对银行的社会监督。由此,银行监管在资本充足性监管和当局督促检查之外,又获得了与证券监管相同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信息披露。 由此可见,信息监管对于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兴起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当前,建立与完善信息监管制度,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我国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发展,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关系中实现金融监管不断优化的战略选择。 三、构建信息监管制度:最新趋势及启示 金融危机中,美国一些州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化解地方财政困难。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也有再度兴起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借鉴美国作法,建立信息监管制度,以推动金融创新产品的健康发展,应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次贷危机表明已有的金融监管方式,无论是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对资产证券化等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已显得软弱无力。早期的机构性监管,侧重点是指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但随着金融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各国对金融服务业的监管理念逐渐发生变化,功能性监管[26]逐渐取而代之。美国是在多元监管体制下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的国家。然而,次贷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深刻揭示了美国式的不彻底的功能监管的弊端。事实上,在功能监管的模式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机构之间既有权力之争,也存在权力漏洞,“监管竞次”和“监管俘获”等负面效应也一直受到指责。 反思此次金融危机监管之源并进而做出立法调整,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者”以及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等。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人们对该法案统一监管者的预期不同,它并未对现有的多元监管体制做实质性的调整。[27]可以说,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不在“多元”监管向“一元”监管过渡,其本质在于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典型的一个例证就是,新法将美联储这一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权力集中在信息综合和汇集功能上。赋予其权力包括:(1)在事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的问题上有权从所有的金融公司收集周期性或其他种类的报告;(2)有权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3)有权监测美国境内重要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及金融公司的相关活动。[28]新成立的跨部门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的职责第一项也赫然凸显其信息监管职能,即收集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评估美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主管金融研究所,收集各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机构的信息。[29] 具体到资产证券化融资工具的监管,该法案更是不遗余力地推动信息监管发挥监管中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1)要求SEC继续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 标准化,对SEC建立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商报告制度给予清晰的授权,尽量提供充足的市场信息,解决复杂的结构性金融晦涩难懂问题。(2)对所有OTC衍生品,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市场实施全面监管,提高市场有效性和透明度,防止该市场风险渗透入整个金融体系,防止市场操控和欺诈,避免不成熟的主体进入市场。此种做法实际上就是解决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让不成熟的市场主体知难而退。(3)进一步协调期货和证券监管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监会应向国会建议,对有关管理条例和规定进行必要修改以协调对期货和证券的监管。许多证券化产品是期货和证券的结合和衍生变异的结果,因而期货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同监管就显得尤其重要。 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之间也时有信息合作。最近的例子有,2010年7月,SEC对高盛的诉讼矛头直指其债务抵押证券,指控高盛在房产市场崩溃时误导投资者购买次级抵押相关产品。高盛虽与SEC达成和解,但并未承认或否认相关指控。在听证会上,一些国会议员表示希望SEC对高盛能采取进一步行动。美国联邦法官最终批准了高盛与SEC的和解协议,高盛将支付5.5亿美元解决次级债复杂金融工具相关披露民事诉讼,这是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罚款之一。SEC还将继续追究金融机构在2007年、2008年金融与房产市场危机中的责任。美国司法部及包括SEC在内的金融诈骗执法力量已表示将继续共享信息,针对金融危机中曝光的其它问题公司展开调查。[30]无独有偶,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修正框架》中,也将信息监管提到了重要位置。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从本次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提出了《新资本协议修正框架》。它是因2011年巴塞尔协议遭到了众多批评而作出全面修订。这些批评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整体的抗风险能力评估不足;对流动性风险计量方法的缺失和监管不足;对市场风险,尤其是交易账户下新增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和监管缺失;VaR (风险价值)方法的固有缺点和压力测试方法等尚待应用于完善;公允价值等会计准则的度量和建模以及跨境监管等存在缺陷。巴塞尔委员会根据上述反思与批评,对新协议的三大支柱进行全面修订。值得一提的是,对第三支柱下的主要修订,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从四方面提高透明度:第一,要求一级资本的所有构成必须完全对外披露,并披露缓冲资本的情况;第二,要求定期公开披露流动性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第三,对于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给予详细的指引,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最后,对于银行的薪酬发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时的信息披露。[31] 且不说《新资本协议修正框架》对于我国在内的所有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具有指导性,就是美国在反思次贷危机教训后加强信息监管的实践对于我国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我国的证券化实践最早可以溯及到1992年,当时的海南三亚市政府利用下属的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作为发行人,以三亚市单洲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向持有三亚市身份证的居民以及海南的法人团体发售总金额为2亿元的地产投资券。这一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证券化其地产销售收入的筹资安排在当时取得了成功。[32]银行参与证券化则较晚,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先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包括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在内的6家银行进入试点行列。2007年末,在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按计划将结束试点,进入常规化发行之际,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美国发生危及全球的次贷危机。 可以预计,次贷危机的硝烟散后,资产证券化的世界性浪潮会在加强信息监管的条件下重新兴起,这一结构融资工具在我国的出台也是大势所趋。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还很不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作好法律准备。 第一,构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正如美国信用报告的广泛使用使全国银行体系共享客户金融信息,不仅降低了贷款机构的各项成本,并使信用资产证券化成为可能。[33]我国近日也着手构建金融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 监会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推动的银码信息共享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以下简称“银码共享系统”)已经于2010年4月9日在北京、河北、山东(含青岛)等3个地区向工商银行、光大银行2家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信息查询服务。[34]通过“银码共享系统”,中国银监会将有效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信息渠道,增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服务开始迈向金融信息监管,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与构建信息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但仅此还不足以应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持下构建一个类似美国的消费信用平台,这在现代金融创新频繁推出的时代必不可少,正如控制论创始人维纳说过的一句名言:“社会通讯是使社会这个建筑物得以粘合在一起的混凝土”,[35]那么金融信息的共享是现代社会金融大厦建设成功的粘合器。 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抵押贷款法,保证基础信息真实准确。金融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信息真实就是抵押合同的信息真实。“只有信号足以信赖时,信号机制才能发挥作用。”[36]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第一环节的贷款者信息真实是资产证券化后面各环节真实可靠的基础。首先,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会回溯信息保证,中间任一环节的断裂都会导致信息链条的断裂,然而如果第一环节的基础信息错误,将使结构金融信息传递整体失败。其次,作为理性经济人,资产证券化中各主体会考虑各种行为惩罚,不仅包括法律责任承担,还包括失去市场机会等市场规范惩罚。经纪商会考虑如果真正出现夸大申请者收入的虚假称述时,什么惩罚将会发生;借款者会考虑是否承销商或者债券持有者将真正行使买回权利。但无论从哪一步责任向前回溯,都会追溯到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抵押贷款法,来保证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如2008年4月3日明尼苏达州《反掠夺性贷款法》修正案生效,该法案被看作是美国各州立法中最复杂而综合性最强的一部法律。其中,被视为不合法行为[37]的规制值得借鉴。该修正案规定实施下述行为时为不合法:(1)在抵押贷款过程中,或者在被抵押贷款者、借款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依赖的过程中,明知使用或者引起使用任何口头的与文字的虚假陈述、引人误导或者隐藏信息的行为;(2)在抵押贷款过程中,或者在被抵押贷款者、借款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依赖的过程中,明知使用或者为使用任何故意的与文字的虚假陈述、引人误导或者隐藏信息提供方便的行为;明知与文字虚假陈述、引人误导或者隐藏信息提供方便同等效果的行为;或者(3)试图违反条款(1)与(2)的其他行为。抵押贷款法律制度能够将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甚至信息欺诈从源头上切断,保证金融信息监管行之有效,这一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与国际监管趋势相适应,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银行披露义务的法律法规。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曾印发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对我国银行业的治理完善起到了积极地作用。次贷危机发生后,2007年7月3日,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适用对象、监管主体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证监会也于2007年1月30日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于2007年8月21日就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了公告,[38]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各参与机构高度重视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章的要求披露基础资产池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公告》还要求《发行说明书》必须披露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的途径和方法等。基于以上文件和相关法律,证监会又制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2009年8月中国银监会也颁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五次征求意见稿),将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变动融入其中,除了内部评估法(IAA)未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得到体现外,其整体内容已趋完善,这意味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也即将与国际先进做法接轨。 但笔者认为,这仅仅是资产证券化融资信息披露的一个开端。国际清算银行副 总经理HervéHannoun在2010年于IMF-FSB公开发表最高官员帮助执行具体计划的报告中阐明,银行统一地位的适当性信息分析是这次金融危机的关键所在:“在个体机构层面,一些银行信息在银行统一全球平衡表中体现为常规金融报告,然而,这些信息缺少衡量资产负债表压力的必要统计分析,诸如货币信息、到期日与交易对方当事人种类和双方资产和负债地位,以及表外信息等等。换句话说,金融消费者能得到的有效公众信息远远低于有效监管的需求水平。”[39]在我国,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例如,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经过近些年的实践检验显示该规则相当原则性,并没有保障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得到完整、全面的披露。以“建元2005-1”MBS为例,该证券《发行说明书》作出“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后,并没有披露证券发行人(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更没有说明为何最终信用评级报告仅有“中诚信国际”一家公司署名而不见“穆迪公司”信息。因此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的全程信息披露而言,笔者认为,应专门立法对其运作中不同角色的主体作出不同的要求: 其一,对原始债权人的披露要求包括:(1)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在综合证券化和传统证券化项下贷款和贷款承诺的总金额;如果适宜,再将其区分为定期和循环证券化,循环证券化中的销售者权益要予以披露;通过证券化活动融资的数量;(2)证券化资产的类型;(3)原始债权人银行在其证券化活动中充当的角色;(4)有关提供给证券化交易的追索权/信用增级产生的最大数量的信用风险的总体资料,并附加表明增级的支持仅限于这些合同义务;(5)有关所提供的流动性便利的规模和性质的总体资料。上述前四项属于重大情形的,要单独予以披露。 其二,对发起人金融机构的披露要求包括:(1)有关提供给证券化交易的追索权/信用增级产生的最大数量的信用风险的总体资料,并附加表明增级的支持仅限于合同规定的数量;(2)有关所提供的流动性便利的规模和性质的总体资料。以上两项,属于重大情形的,要单独予以披露。 其三,对发行人金融机构的披露要求包括:(1)所有评级机构或其他评估风险者的名字;(2)有关交易法律结构的总结;(3)所使用的资产转让形式,特别是任何有关原始债权人持有的残余权益;(4)证券化资产的类型、选择的标准和替换的标准;(5)所有证券化交易参与者的名字和他们充当的相应角色;(6)证券化交易中信用增级的数额、形式和信用等级,并表明以所述的为限,没有进一步的信用支持;(7)流动性便利的数额、形式、信用等级和偿付顺序;(8)引发资产池早期摊销的触动点。 其四,对支持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跟踪披露要求:除了继续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进行跟踪评级外,有必要规定证券发行人和评级机构在证券发行说明书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提示投资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的信用评级随着资产池的老化会发生信用下降或提升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应对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包括二线管理者)设计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换言之,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不应是“一般审慎之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应是“一般审慎银行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他们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也应该更全面和及时。 小结 反思次贷危机所揭示的美国金融监管的失败,一个主要的教训就在于金融信息监管的碎片化无法发现和应对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割裂式的功能性金融监管的破产意味着必须另辟蹊径,构建信息监管指导下的新的金融监管模式。以金融信息为中心的监管体系,能够形成监管者、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甚至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者之间多维度信息的充分交流与互动。在高级虚拟经济著称的金融帝国中,作为社会化融资方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打通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房地产等行业之间的隔阂,而只有完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立足于社会化信息的共享平台,才能弥合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缝隙和漏洞,协调彼此的监管政策和工具,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也只有统合成为整体的信息监管才能满足资本市场及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需要。 注释: 参见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顾良、施康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20页。 同注,第10页。 同注,第566页及以下。 参见张晓晶:《符号经济与实体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See Steven L.Schwarcz,Conflicts and Financial Collapse:the Problem of Secondary Management Agency Costs,26Yale J.on Reg.p.457,2009. 早在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制定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其中规定银行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旨在促进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2005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只是修改了风险加权资产,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的最低要求仍然是8%。参见http://www.bis.org/publ/bcbs118.htm,2010年7月30日访问。 参见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 参见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33页。 See U.S.Sec.&Exch.Comm’n ,Report on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Credit Rating Agencies in the Operation ofthe Securities Markets,2003,pp.7-8. [11]在当今美国资本市场上,主要的评级机构是标准普尔(STANDARD POOR’s)、穆迪(MOODY)和惠誉(FITCH)。以标准普尔为例,其在100多个国家为大约32万亿美元的债务证券提供了评级。单在2007年,标准普尔信用评级机构就了51万个评级,其中包括新评级和评级调整。参见http://www.standardandpoors.com/home/en/us,2010年7月30日访问。 [12] See John C.Coffee,Jr.,The Mortgage Meltdown and Gatekeeper Failure,9/20/2007N.Y.L.J.5,p.1. [13]参见符浩东:《构建风险应急机制稳健推进金融创新——次级贷危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第6期。 [14] See Harrison Scott Publications Inc.,MBSLosses GrowMurky as Defaults Rocket,Asset Backed Alert,September 11,2009.See http://www.securitization.com/article.asp? id=1&aid=9222,2010年7月30日访问。 [15] See OliverWilliamson,Corporate Governance,93YaleL.J.p.1197,1984;HenryHansmann&ReinierKraakman,The End ofHistoryForCorporate Law,89Geo.L.J.p.439,2001. [16]典型的VaR模型只有小于1%的损失率(或者,有时候达到5%)。See Joe Nocera,RiskMismanagement,N.Y.Times,Jan.4,2009,p.46. [17]参见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283页。 [18]美国学者纳西姆·尼克拉斯·塔雷伯以“黑天鹅”效应来描述当今风险社会中的不确定性。他认为,一个单一观察到的黑 天鹅,就能让千万次确认看到数百万只白天鹅所得到的泛化推论失效……黑天鹅事件使得你所不知道的事远比你所知的事更为重要。这种不确定性的研究通常被应用于金融领域中。参见[美]纳西姆·尼克拉斯·塔雷伯:《黑天鹅效应》,林茂昌译,大和书报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9-12页。 [19]See OCC Advisory Letter AL 2003-2 February 21,2003. [20]参见孙天琦、张晓东:《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21]监管套利是指金融监管因遭特殊利益集团“劫掠”而导致监管套利的现象。 [22]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是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第4条规定:“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3]如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合并,设立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参见王大庆:《一体化监管模式:未来全球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年第3期。 [24]参见郭雳:《信息、金融与金融法》,载《金融法苑》2003年第1期。 [25]具体内容可参阅《银行与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第三部分“相关建议”的内容。 [26]功能性监管的概念最早是由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erton和Bodie提出的。它是相对于机构性监管而言,是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强化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法律体系。 [27]新的法律虽然撤销了OTS和OCC,但又新增NBS、FSOC和CFPA,加之原有的FRS、SEC、CFTC、FDIC和NCUA等五家机构,机构数反而由原来七家增加到八家。 [28]参见陈斌彬:《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多边监管抑或统一监管》,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29]参见《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112条第2款A项。“collect information from member agencies,other Fed-eral and State financial regulatory agencies,the Federal Insurance Office and,if necessary to assess risks to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system,directthe 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 to collect information from bank holding companies and nonbank financial companies.” [30]参见《高盛被罚仅为开始 华尔街将继续被查》,财讯网http://content.caixun.com/CX/01/52/CX0152sd.shtm,2010年8月2日访问。 [31]参见巴曙松:《影响中国的金融监管变局》,载《财经》2010年第1期。 [32]参见何小锋、刘永强:《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对中国一个早期案例的研究》,载《学术研究》1999年第2期。 [33]美国曾通过一系列信用信息披露法案,比如1968年通过的《贷款信息披露法案》、1970年通过《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后来1996年和2003年又对法案多处进行了修订)、1974年通过《平等信用机会法案》、1975年通过的《房屋按揭披露法案》、以及1977年通过的《社区再投资法案》等等。参见邹浩:《美国消费信用体系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34]参见《银码共享银行风险监管新举措》,中 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010042284C2C20FDA415713FFEF30D27CF7F300,2010年4月28日访问。 [35]这里所讲的通讯是广义的,是指各地区之间的信息、能量和物质交换的总过程。[美]维纳:《人有人的用处》,陈步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7页。 [36][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著:《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37] MINN.STAT.§609.822,subdiv.1,3,2008,SeeMark Ireland,After the Storm:Asymmetrical Information,GameTheory,and an Ex-amination of the“Minnesota Model”for National Regulation of Mortgage Brokers and Tomorrow’s Predatory Lenders,available at http://www.ssrn.com/abstract=1525868. [38]2007年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52号)。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网http://www.pbc.gov.cn/publish/chubanwu/2920/2009/20091112152726642161446/20091112152726642161446-.html,2010年11月22日访问。 [39]HervéHannoun,“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information gaps”,prepared for the G20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Basel,8-9 April,2010. 【主要 torm:Asymmetrical Information,GameTheory,and an Examination of the“MinnesotaModel”forNational Regulation of Mortgage Brokers and Tomorrow’sPredatory Lenders,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525868.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商业性

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金融需求也日趋多样化。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够满足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的需求。现行的农村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从表面上看,这些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合理、种类齐全,但实际上,它们为农村发展提供的金融支持很少。农村企业是立足于当地资源发展起来的,市场供给和需求的不确定性较大,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给其发放贷款的风险较大,成长中的农村企业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贫困人口和微型企业由于缺乏抵押品而被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这样使得他们缺乏初始资金或技术改造资金而丧失了很多有利可图的经营机会,陷入贫困或低水平陷阱不能自拔。为了解决此类贫困人口和微型企业的困难,小额信贷由此产生。”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这类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特殊金融产品服务的项目或机构,追求自身财务自立和持续性目标,构成它与一般政府或捐助机构长期补贴的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论文下载。

一、小额信贷商业化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的手段,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在孟加拉国出现,随后以其成功的经验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小额信贷的发展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80年代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的小额贷款,目前,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金融体系。小额信贷这一概念也已大大拓展,由原来的高利率无担保小额贷款发展成为涵盖存款、贷款、汇兑、保险、住房金融、小额租赁等多种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国际小额信贷正迅速向商业化、金融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

目前,实现较高层次可持续发展的有孟加拉的乡村银行(GB)、印度的联系银行计划(LBP)、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UD)、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乌克兰的小额信贷银行(MFB)等机构,主要有以下经验值得借鉴。

(一)适度竞争可以增加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外在压力

在以上实施小额信贷较为成功的国家中,一般都存在系统的小额信贷体系,这些体系之间良性的竞争局面,对现有小额信贷机构形成生存压力,促使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创新,这成为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推动因素。如在孟加拉,有众多机构向农村地区提供小额信贷,甚至一个小区里就有40个-125个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服务,正是这种竞争环境为格莱珉银行注入了不断发展的动力,促使其努力提供差异化的产品。目前,格莱珉银行所提供的产品覆盖了从借款人子女的教育、健康、退休和债务负担直至去世的服务产品,在与其他组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印度尼西亚,除了印尼人民银行(BRI)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外,还有农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主要包括农村银行(BPR)和村信用机构(BKD)等。在乌克兰,除了小额信贷银行(MFB)外,境内还有许多其它小额信贷组织,如Aval银行、论坛银行的微型和小型企业项目部等。这些机构相互依存,形成了各有分工又适度竞争的局面,促进了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

(二)高利差是国际小额贷款的共同特点

严重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惜贷这四种特殊性而产生的高成本,是小额贷款机构在农村发放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也使其难以获利。地方性金融机构往往因资金不足或为保证贷款偿还率,不能给当地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印尼政府在1983年6月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改革,BRI可以自主制定利率。同时BRI村银行提供了一系列针对目标客户的储蓄产品来吸收资金,推出高利差的存贷服务产品,保证了利润,克服了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困境而得以持续发展。低利率可以帮助穷人获得贷款的观念已经被多年的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这不但不能实现财务的可持续性,还会给贪污、寻租以可乘之机。印尼实行利率市场化政策的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40%,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在20%左右,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贷款年利率通常是47.5%-50.5%。小额信贷运作成功的一些国家的现实表明,高利率贷款的需求极为旺盛,这也说明在资金稀缺的农村地区资本的可得性比低利率更重要。而且,贷款利率较高,使得较富裕的非目标群体不会产生排挤目标群体的动机,这样,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才会有机会获得贷款。同时,高利率足以覆盖成本,获得较高的利润。

(三)贷款对象的合理上移是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大多数的小额信贷组织并不一定以最贫穷的人为服务目标,目标合理上移已成为小额信贷发展趋势,并且也是小额信贷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向高收入者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并不妨碍小额信贷的服务原则,从长远看,它更加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福利改善的双赢局面。在实践中,即使是扶贫典范的格莱珉银行,其贷款目标也未限制在最贫穷的农户,如2005年底,该行小企业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22%。印尼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D)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农村占60%的普通中小农户,基本排除高收入的10%农户和最贫穷的30%农户。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前身PRODEM,其目标群体主要是城市的微型企业或自我雇佣者,即积极进行经济活动的贫困群体,而非单纯的贫困人口,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自身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已经建立的各类小企业。乌克兰的小额信贷银行也主要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四)商业化运作是国际小额信贷机构的普遍选择

小额信贷商业化指小额信贷机构以市场为基础,进行商业化的运作与管理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中国长期以来传统观念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扶贫工具,不可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更不用说盈利了,隐含于这种看法背后的观点是:小额信贷以国际机构援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为了保持小额信贷业务进行,要有源源不断的捐助资金的注入。而依赖慈善资金的不断注入是不可能的,因而小额信贷进一步扩张的前景是极为有限的。但是,一些国家的小额信贷通过商业化运营的事实,改变了人们的理念。小额信贷机构作为独立的信贷主体,能够创造足够收入,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填补因呆账造成的损失。在这一方面,孟加拉、印尼及拉美的小额信贷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我国小额信贷商业化的障碍

小额信贷作为发展中国家缓解贫困、促进就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方式,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正在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历史很短,但是在政策的推动下,发展是很迅速的。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多数省份反应积极,已启动试点工作。加上现有的近300个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使小额信贷在反贫困和发展农村金融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从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农村小额信贷仍然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贷款利息收入不能补偿操作费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小额贷款持续发展的“瓶颈”。

(一)资金的筹集没有连续性,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规定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从维护宏观金融环境稳定的角度看,这种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很难长期维持,因为小额信贷公司面临着一些实际的制约,如借贷者还款能力差、缺乏担保物、操作成本高等,这会使投资者承担很大的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在财务上很难长期维持。在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时会遇到资金来源问题,一旦出现资金链的短期中断,对于公司的打击就将是致命的。解决融资难问题成为小额信贷机构实现商业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事实上这一问题已同时成为小额信贷大规模推广的限制条件。

(二)小额贷款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首先是来自贷款本身的风险。当前,小额贷款在有效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缓解农业资金供求矛盾的作用日益显现,但小额贷款的风险也正在逐渐积聚,潜在风险加大。风险主要来源于农业的自然风险,而这种风险又是农信社信贷管理中无法控制的一种风险。其次是来自外部的各类风险。一是来自于农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小额贷款最大的风险,信用即贷款人自身的人格信誉,属道德品质范畴,变数很大。由于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严重,在还款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攀比心理,往往相互形成连锁反应,由此形成的债务链极为脆弱,一旦断裂和遭至破坏就会失去对贷款偿还的约束力。二是法律风险。由于农户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存在将多个小额贷款转移给一人使用的现象,形成风险叠加,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贷款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三是管理风险。小额贷款的特点,导致违规贷款有较强的隐蔽性。小额贷款具有操作简便、办贷独立、发放分散的特点,部分农信社发放小额贷款时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审核,小额贷款责任不明确,“三查”制度未落实,给信贷监督管理带来难度,在违规贷款中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农信社点多面广,农村地域辽阔、贷款农户居住分散,对小额贷款的管理监督工作难以有效跟进,致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小额贷款比其他贷款风险更大的情况。四是行政干预。由于对小额贷款的认识还停留在扶贫手段的层面上,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小额贷款染上行政色彩,出现了重资金发放、轻资金管理及回收的现象。尤其是在2001年人民银行大力倡导全面开展小额贷款的号召之下,部分地方政府开始搞形式主义,不是实事求是地评定农户的信用,而是主观臆造,流于形式。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小额贷款的政策性特点,盲目上一些政绩项目,引导农民进行一些欠评估论证的生产经营项目。而农民是挣得起,赔不起,一旦项目失败,最终为这些贷款承担责任的就只是农信社,农信社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自然不会大量投放小额贷款。有的农信社怕麻烦,图省事,把对农户的信用调查、等级评定和贷款证的发放等一系列工作都依赖于村干部,容易造成村干部截留贷款或发放人情贷款,从而影响小额贷款的正常运转,加大贷款的风险。

(三)利率控制的弊端

我国对存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的国家控制,人民币存款利率完全由国家制定,而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也只能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近年来央行批准的小额信贷公司,其贷款利率有所放开,但也被控制在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低利率的初衷是为了惠及更多的低收入人群,提高他们的还款能力,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这种人为的限定范围,而不是通过市场来决定利率的高低,必将与市场产生矛盾,当利率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利息无法补偿操作费用,对就会打击其发展小额信贷的积极性。事实上,小额信贷实行低利率往往使得低收入群体处于不利地位,资金往往被具有某种权势的阶层获得。利率管制既不能补偿小额信贷业务的操作成本,也不能深入地惠及小额信贷的服务主体。

三、促进小额信贷商业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单个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需要5年~8年才可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只有一定数量的小额信贷机构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之后,政府才会考虑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小额信贷法规来规范、管理和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我国自引进小额信贷开始试点以来至今仅10多年,小额信贷中国化的过程尚未完成。为了促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增加贫困农户的贷款机会,建议给予小额信贷机构更多的政策空间。

(一)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门槛

虽然我国目前已形成正规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并存的格局,但信贷规模普遍较少,且有些分布在特定地区,小额信贷供给和竞争还远远不足。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其系统性风险是有限的。那么这种金融活动是可以由自然人从事。建议进一步降低小额信贷准入的各种标准,如降低对资本金和法人资格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设立不同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标准等。

(二)适当放宽小额信贷机构的融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小额信贷健康发展

建议国家成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组成基金会,获得国内外捐赠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确保小额信贷机构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借贷。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来源还可以是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委托扶贫资金或特定目的资金,也可以是法人组织的委托贷款。此外,由于商业银行在网络、技术设施、资金渠道和融资市场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考虑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商业银行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零售和批发贷款,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现有的各类小额信贷机构,视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经过调整或改造及完善,符合条件的,允许合法存在并给予金融支持,同时,培育专营小额信贷业务、市场化运作的小额贷款组织。在小额信贷组织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小额信贷的经营效率。

(三)放开利率的限制,利率的市场化要与实现其他条件协调进行

贷款利率是借贷者和放款者最关心的问题。只要有合适的利率,低收入和贫困人口就会参与小额信贷,只要有合理的利率,放款者才能维持其一定的经营规模,保持其收支平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是贫困人口能否得到贷款以及农户小额信贷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世界上很多小额信贷项目半途夭折都归因于经营亏损,无法持续发展。要使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利率市场化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不仅对于发展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还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扭曲的现状。但同时,必须认识到单一地推进利率市场化并不能解决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诸多前提条件,尤其是宏观经济稳定的背景和对金融机构实施充分及审慎的监管。若只是简单提高利率水平可能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加剧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恶化。印尼小额信贷机构运作的成功,与其利率市场化建立在完善的监管和激励前提下是分不开的。若只一味地照搬其模式而不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当前的背景,那失败是必然的。这也正是发展中国家许多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不能被普遍复制和推广之原因所在。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尚处在不完善阶段,许多法律法规还在出台过程中。面对不成熟的环境,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还有一段路要走,急于求成是不可取的。

(四)建立明确的员工业绩考核、激励、惩罚制度

小额信贷专业性很强,应该大力加强对小额信贷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都有一套完整的以业绩考核为中心的激励约束机制,业绩水平直接决定着员工的收入层次,从而在员工之间形成较强的相互竞争关系。这些激励约束机制的成功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这些国家普遍较小、监管半径短,日常层级监督与跨级巡视监督所形成的密集而交叉的监督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保证作用。二是高度重视商业可持续利益的约束作用。如BRI规定,村银行设立后若18个月内不能盈利,则必须关闭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孟加拉乡村银行则强调总部不对新设分行提供资金,新设分行必须一年内即能盈利。

(五)加大监管防止风险

在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鼓励、支持的同时,要规范和扶持好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探索相应的规则和条件,寻求适宜的监管方法,以使我国小额信贷能够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并将其纳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中考虑。第一,严格控制小额信贷机构资金规模和经营区域,禁止该类机构跨区域放贷。小额信贷机构一般以村(区)作为服务区域为宜,如果各村(区)相对集中,至多将经营范围扩大到县。第二,把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性质结合起来,控制利率水平,防止变相高利贷行为。第三,圈定受益目标人群,重点针对贫困农户提供贷款,保持可持续发展。第四,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付息基金要重点监管,防止变相高息揽储。第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督促小额信贷机构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制度和道德约束,降低操作人员的违规风险和操作风险。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通过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等政策,保证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九龙、王锡平.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及对策研究.农村经济,2006(6)

2.徐忠.小额信贷: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上海金融,2006(8)

3.焦瑾璞.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的有效模式.中国金融,2007(2)

4.茅于轼.为什么小额信贷必须是高利率的.农村金融研究,2007(3)

5.戴桂勋.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启示.金融经济,2009(8)

6.苏彤、郑红生.农村小额信贷业商业化的进程、条件及对策.海南金融,2008(3)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信贷风险;信贷文化;信贷规范

随着总理“互联网+”思维的广泛传播与鼓励创业的风向引导,一股在互联网领域创业的浪潮汹涌而来,而大众创业的三大难题——融资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家除了向大众创业者开设绿色行政通道外,还鼓励金融机构向其有效贷款。在社会的大背景及国家的号召下,管控信贷风险,开展信贷文化建设成为管理信贷风险工作的重中之重且迫在眉睫。

一、信贷文化的定义

信贷是一定经济关系中的不同主体之间产生的一种货币借贷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存贷款及结算行为的总称,狭义的信贷指银行或信用机构的货币借贷,因而,信贷并不是字面上的信用贷款,容易被人误解。信贷文化是指信贷管理工作中久而久之形成的一种价值取向、行为规范,信贷工作的管理人员是信贷文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是指导信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信贷文化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由于区域原因及地方性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速度呈现参差不齐的现象,这是必然且又必须的经济现象,只有先让一部分地区或主体富起来,才能带动并引领全民小康。在带动引领的过程中,发展信贷工作是其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信贷工作而言,严密而谨慎的信贷规章制度是保障信贷工作得以有效持续长久进行下去的有力措施,但“再严密的墙也有缝隙,再规范的制度也有漏洞”,在信贷工作人员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规章制度并不能解决道德上的风险,因为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而信贷文化作为信贷工作人员工作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是贯穿信贷工作整个流程的有力保障,是除制度外管控信贷安全的又一把利剑。

三、当前信贷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1.信贷从业人员普遍风险意识淡薄。随着当前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与国家的积极号召下下,信贷工作日益繁多,各级信贷人员在长期而繁多的信贷工作中容易弱化信贷风险意识,认知模糊,缺乏危机感,为信贷工作埋下了许多不必要的隐患。仅就目前来说,以创业为由的信贷借贷便不在少数,而其创新的可实现性与可操作性因未有其明确界定,许多信贷从业人员便以政策指导为依据盲目借贷或人情借贷,这对信贷风险来说无疑是一颗定时炸弹,令人堪忧。2.信贷管理制度未能适应快速发展需要。信贷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实际摸索与总结,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的信贷管理制度,不断促使信贷工作健康发展。但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不断腾飞,当前的信贷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制度制约越来越形同虚设,贷款审查、审批的对部分申贷主体来说欠缺实际有效性及可执行性,距“风险为本、资本约束”的监管要求差距较大,管理现状不容乐观,管理制度急需与时俱进。3.信贷文化形同虚设,虚而不实。当前信贷文化中更多的是业务激励,相对于信贷文化建设更偏重于业务的办理,没有信贷文化的引导和规范,导致信贷业务操作不规范,处理业务无准则。因而在信贷实践中,合同文本使用不正确,基本要素填写不完整、担保手续不落实等问题较为突出,为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埋下了隐忧。长期重业务、轻管理,重发展、轻风险的现象之所以产生,其核心原因便是没有形成良好、健康的信贷文化,缺少核心理念的支撑,对于信贷业务,应符合“服务与效益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保障”的原则,不能涸泽而渔,杀鸡取卵,否则信贷业务难以快速健康发展。

四、良好信贷文化建设的方法

1.树立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化解信贷风险。在风险防范上,要特别重视道德风险这一信贷风险的最大源头。不断增强信贷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心,使其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并积极主动化解信贷风险。同时,培养“四个倾斜,四个控制”的信贷文化建设,即向信誉资产状况良好的优质客户倾斜、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倾斜、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的产业倾斜、向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需求倾斜;控制产能过剩行业贷款、控制中长期贷款总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贷款并逐步退出存量贷款、控制房地产信贷总量,是信贷风险趋于最小,使信贷业务持久高效,使信贷文化健康规范。2.依据现实要求及发展背景,调整及改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并改进信贷文化建设是当前信贷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实发展的实际需求、国家政策的开放鼓励,无一不正给信贷文化建设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迫使信贷工作由“规模效益”向“质量效益”转变,由外延式做大转型为内涵式做强,“攘外必先安内,利人必先强己”。因而在规章制度上,要严格遵守现有规章流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加强贷款审查审批,健全贷后管理体系,严把审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结算三项大关,让信贷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融入在信贷文化中来。除此以外,信贷工作人员在执行规章制度时,要恪尽职守,不走后门,不靠关系,让信贷工作透明化、公正化、公平化,助力信贷文化的建设。3.建立核心价值观,引领信贷文化建设。一种信念的核心是价值,一种文化的灵魂是内涵。当前的信贷文化更多的是一种形象上的工程,只浮现在表面之上。究其原因便在于没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信贷工作归根于本质仍讲究收益,脱离于最终目的的信贷文化终将纸上谈兵。因而建设信贷文化,必须以“效益与服务相结合,收益与风险相保障”为核心诉求,方能以信贷文化实现信贷风险的控制与趋避,达成既定目标,是信贷文化与信贷收益互为映衬,蓬勃健康向上发展。

五、结语

信贷文化建设不是信贷工作的附属品,而是展现信贷工作实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当下时代信贷发展的硬性要求。通过健康积极的信贷文化建设,将使广大客户更能感受到信贷的安全与放心,降低优质客户对于信贷的抵触情绪,增强创业企业对于信贷的重视,从而从信贷本身降低信贷风险,并能促使社会各行各业的蓬勃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高效,最终为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承担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1]管敏.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分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3):33-34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13篇

(一)小企业利息收入不断增加。

在贷款利率管制下,利息收人增长主要依赖规模扩张;放松管制后,客户选择更为重要。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窄,议价能力相对较弱,是大银行在竞争利率环境下的重要客户群体。香港利率市场化完成后,汇丰银行持续壮大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工商业务,2013年工商业务净利息收入占全部净利息收入的比重达到28%,较利率市场化完成初期的2002年提升11个百分点。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四大行在降息和放宽贷款利率下限的环境下,贷款平均收益反而均有所提升,这也是得益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提高。

(二)净利息收入地位不断下降。

存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大银行通过深入挖掘客户金融需求,提升综台服务能力,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能够弱化收入和利润对利率的敏感性。香港2001年存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后,恒生银行和汇丰银行净服务费收入的比重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0至2013年,恒生银行净服务费与净利息比由O.18升至0.32,最高时达到0.47;汇丰银行升幅更大,由0.29升至0.50,最高时达到0.57,而2013年四大行的平均值为0.25,中间业务仍有很大拓展空间。

(三)存贷净息差保持相对稳定。

通常认为,存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将导致息差收窄,但从经验看,大银行可以保持稳定。2001年香港完成利率市场化,次年恒生银行净息差却上升14个基点,近10年净息差也是在特定区间内波动,并且波动性远小于市场波动。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的年波动性(标准差除以均值)分别为0.10和0.12,而同时期香港银行同业隔夜拆出利率的年波动性要大得多,可达1.11。从统计上看,这是因为生息资产平均收益与付息负债平均成本高度相关(汇丰、恒生的相关系数均为0.99),有效缓冲和抵销了市场波动。更深入地看,是银行积极应对的结果,如优化存贷款定价、发展中间业务、拓展中小企业等。内地也表现出类似的特征,市场化定价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与贷款利率的相关系数已由2010年前的0.69升至0.8l。

二、利率市场化下信贷管理发展的趋势

(一)管理重心更趋向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业务占比提升导致承担的信用风险增加,信贷管理重心也面临调整。一是建立防火墙,优化管理体制。在经济下行期,中小企业容易集中暴露风险,为避免业务线之间的风险传染,可将其划归专门的子公司或事业部经营。如汇丰银行在向亚太其他地区扩张的同时,其旗下的恒生银行事实上已成为汇丰服务香港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二是选好客户,有效分散风险。中小企业客户增加并不等于风险分散。如钢贸贷款“市场+担保公司+商户”的模式将借款人“捆绑”在一起,风险传染很快。因此,只有均衡拓展若干领域的中小企业,才能有效分散风险。三是配足力量,消除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业务更加依赖“软信息”,需要大量人力投入。如工行每亿元贷款对应员工人数约4.5人,而以小微企业业务为主的泰隆银行则多达15人;以小额贷款为主的格莱珉银行更是高达360人(折合人民币)。

(二)业务发展更突出价值创造。

利率市场化下大银行将更加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一是风险管控“精耕细作、精打细算”。银行风险排序更多考虑综合回报,风险管控不仅是在“做与不做”之间划底线,还须针对各类客户潜心研究“怎么做”的信贷模式和策略。二是定价模型更加全面精确。在贷款期限、还款付息方式、违约概率、综合回报、成本水平、损失比率、经营目标、市场供求等更多因素上体观差异化。三是组合管理助力风险收益平衡。研究表明,金融机构资产回报差异有91%源于资产配置,仅不足9%可由市场时机和个案选择来解释。资产配置即属于组合管理的范畴,同时,组合管理可以提高银行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三)风险管控更注重利率风险。

利率市场化下,银行存贷款利率波动加大,需要更加关注利率波动对净息差的不利影响。同时,为维持净息差,经营机构存在缩短负债期限,拉长资产期限的动机,因此,商业银行必将加强资产与负债在期限、金额和性质上的匹配,确保流动性充足。

三、利率市场化下信贷管理调整与创新

(一)调整信贷经营策略。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主要信贷产品的价格和服务同质性较强,商业银行普遍实施以提高市场份额为导向的经营策略,力求通过客户数量及业务规模的增长来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利率市场化下,银行净利息收入对利润的贡献和地位将逐步下降,尤其是部分传统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可能会明显下降。商业银行必须适时调整经营理念,坚持以效益为核心的收益导向原则。一方面,要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及贷款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为重点,加快营销拓展力度,同时加快保险等有手续费收入的业务发展,不断扩大利润来源。另一方面,要加快信贷结构调整步伐,努力提升中小客户贷款的占比,通过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信贷资产的整体利率管理水平。此外,还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加快表外产品的创新步伐,逐步形成有自身独特优势的品牌效应。

(二)建立合理定价机制。

在贷款利率的确定上,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的状况、行业的发展和客户自身的风险,综合考虑包括利率优惠、费用分摊、提前还款和违约概率等因素,按照收益有效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尽量减少利率与风险不匹配造成的损失。国内商业银行要在实践中逐步利用贷款的定价来体现自身的战略选择及客户定位等思维,如对于所处竞争较为激烈区域的分支机构,可给予较为灵活的定价权限。

(三)推进产品组合优化。

在信贷产品及价格同质化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成功营销较多地依赖于服务及效率。商业银行要加强信贷产品的组合与包装,要利用自身现有的业务优势,对大客户提供诸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理财服务等超值服务,来弥补贷款价格策略方面的不足,力争以独特的优势产品和业务赢得客户及市场。同时要提高信贷审批的效率,不断完善信贷审批体制,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切实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效率。

(四)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合规信贷文化;商业银行;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熊诗丽(1986―),女,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金融体质改革。(江西南昌 330000)

合规信贷文化,是指商业银行在信贷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信贷人员普遍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信贷经营管理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众所周知,合规信贷文化是银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贷业务有效发展的思想基础,也是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防线。

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借款企业及担保人存在恶性逃避债务的现象,道德风险较高,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面对这一新的形势,银行应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

在构建合规信贷文化上,应从细节入手,坚持信贷从严管理,倡导合规文化,摒弃违规文化。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制度保证

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对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梳理完善,严格依照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的各项需要制定相关的信贷政策、制度和规定,使之符合银行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力度。与此同时,还要强化信贷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向执行要效率。此外,要提高信贷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信贷审查的标准化、规范化。审查人员要做到专业化、精细化、全面化,抓好限制性条款的落实。

合规信贷制度作为"软文化"、"铁制度",突出表现为"合规"理念贯穿于信贷业务发展始终,做到合规经营、合规管理、合规操作,既要"全员操作合规、全程运行合规、全过程管理合规"。这种文化理念不仅符合信贷业务发展的客观规律,更有助于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科学发展。

二、分类管理

加强贷款风险分类的指导和管理,逐步规范贷款风险分类操作。加强潜在风险客户的退出管理,倡导有效压缩风险。尤其要强化贷后管理意识,加强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银行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监测,时时关注市场变动和行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使用和流向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以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在目前新的市场环境下,特别要注意关注借款企业、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变化。如果企业负责人涉及民间融资,则该笔贷款出现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必须加强潜在风险客户的退出管理,

三、人才建设

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还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贷队伍,这也是合规信贷文化得以营造的根本保障。当前要切实防范信贷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强信贷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选拔,将业务素质良好的人员充实到信贷队伍中去,坚决从“人”这一根本环节上堵住信贷风险的渗入。

同时,应加强对合规信贷文化的宣传,使之深入人心,让员工从过去被动执行相关制度转向主动学习和自觉执行制度。“合规文化建设带来的不仅仅是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资产质量的提高,它应从深层次上改变员工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

四、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德育的关键,诚信和道德的重建是合规信贷文化确立的根本,是一门对人的思维改造的艺术。“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银行管理人员必须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一是要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二是要在工作状态和职业精神上给下属带一个好头。只有扬弃居高临下的官场作风,员工才会以诚相待。

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正气才能主导工作氛围。由于信贷业务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不能也不可能通过刚性的制度来确定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制度的完善只能降低而不能消除信贷员与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信贷风险的控制一定程度上要依靠员工爱行敬业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是合规信贷文化的培养土壤,有着润物细无声,功到自然成的效用。

五、奖罚分明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信贷激励机制,合规信贷文化的培育与制度的创新是相辅相成的。从信贷调查到信贷各业务环节都应明确各自的责任。责任追究作为一种事后控制办法,具有持久的震慑力。

因此,最为重要的是把这些制度性安排与技术性安排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使得出现什么问题,就应承担什么责任,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真正落实“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对因违规出现资金损失和经济案件的,要严格追究各级管理者的责任。在明确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基础上,还必须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

六、专业指导

充分依靠银行的法律合规部门,利用法律合规工作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切实防范银行的信贷风险。专业指导能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能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是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将信贷合规文化落到实处的重要方式。

法律与合规审查岗全程介入信贷业务,由以前的形式审查、贷时审查、静态审查,转变为实质审查、全程审查、动态审查,把合规审查融入到信贷流程的各个环节,真正发挥合规审查防控风险的实际作用。法律与合规人员在信贷合规审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要认真出具审查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化解措施,相关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等责任人要及时整改,将信贷风险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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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树宏.关于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4).

信贷文化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信贷风险;管理;信贷文化;建设;意义

我国的金融行业正遭受着外资银行带来的冲击,此时银行工作人员自身价值观也在发生着转变,因此只有不断完善银行的信贷文化,规范银行工作人员的思想行为,才能够真正做好防控风险,进而促进银行信贷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信贷文化对信贷工作的意义

(一)信贷文化信贷文化主要是指在银行的信贷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信贷工作具有积极意义的观念及方法。目前信贷文化主要分为可看见的信贷原则和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创造并遵守的信贷原则。(二)信贷文化特征信贷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种,具备了企业文化所具备的各项特征,由于信贷企业的操作程序非常繁杂,因此也要求信贷员工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除了熟练掌握银行的各项专业水平以外,还要能够熟悉当前市场的行情,了解国家的政策走向。再有就是信贷部门对金融业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信贷部门对银行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促进作用,而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深刻认知自身所承担的艰巨责任。(三)信贷文化建设对信贷工作的意义一个优秀的信贷文化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当前金融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信贷文化建设也逐渐显露出自身的重要特征。除此之外,信贷文化对提升银行的整体信贷管理水平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以减低风险带来的损害,从而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信贷文化来不断增强银行工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的认知,不断发挥风险管理的作用,进而提高信贷的管理水平。

二、信贷文化的催生方法

(一)提高信贷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信贷文化讲究诚信原则,对银行这一汇总金融机构来说,诚信是最重要的,银行部门始终坚持的原则就是诚信至上,这一点在银行的信贷部门表现的更为明显。而信贷工作人员的诚信不仅仅是自身的财富,同时也是银行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在选择借贷客户的时候,信贷工作人员对对方的信用、信誉是特别看重的,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银行出现损失。由于信贷工作是风险与利益共存的,所以要求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一定要不断提高信贷的风险意识、注重信贷的安全性,及时发现潜在的信贷风险。目前,之所以银行的信贷风险都很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额度相对较高。其次,房地产企业在我国的大范围扩张使得信贷风险逐渐提升。第三,我国的一些中小型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较多,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中小型企业在银行贷款上面临着被违约的威胁。(二)建立高效的竞争机制银行一方要定期对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实时的考核,奖励突出的员工,对表现不是很好的要给予指导,不断引导信贷工作人员来实施等级化管理,这样也能够充分调动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积极性。(三)进一步完善信贷机制信贷文化的建设需要依托科学高效系统的管理机制,要求银行内部要先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在一套比较先进、科学、完善的信贷管理机制的前提下可以让每一笔信贷交易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权责分明。严格遵守信贷纪律,将各项管理制度真正的落实到实处,除此之外,信贷部门内部还可以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以及惩罚制度,这样做也能够促进信贷工作人员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四)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银行来说,其自身的发展与客户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客户才是银行不断向前发展的核心因素。而一个优质的客户群可以极大的提升银行在整个行业中的竞争能力,通过调查发现,往往成功的银行都是以客户为中心的,银行与客户建立的关系是一种共享合作的关系,而良好的关系也能够全面提升银行的社会价值,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在确立的时候还需要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为依托,如果道德环境不合理的话就有可能导致信用出现缺失,进而使得信贷文化失去其原有的内涵。

三、信贷队伍意识

信贷业务风险是非常大的,而一个高素质的信贷队伍也是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有效保证。银行方面要在信贷队伍中不断培育信贷工作人员的各项主流意识,主流意识的培养也是营造良好信贷文化的基础。(一)增强信贷工作人员的学习意识银行的信贷文化建设与自主学习型构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银行一方要保证每一位信贷从业人员都会成为学习型人才,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贷人员队伍是其向前发展的主力军,因此要树立信贷工作人员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信贷人员勇于创新、善于创新,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量,以此来构建高素质的信贷人才队伍。(二)培养创新意识创新是事物不断变化以适应社会各个领域生存和发展的有效手段。而在信贷业务中,存在大量的风险内控以及业务拓展之间的矛盾,因此要求信贷工作人员一定要平衡好各部分业务的统一,要敢于突破常规,不断培育自身的创新思维。(三)树立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指一个人要清楚的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能够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责任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让信贷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工作中,落实自身的责任,才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激发自身的创造能力,这对于实现信贷工作人员的人生价值来说也是非常有帮助的。信贷风险在形成的时候最初也是由萌芽开始逐渐积累以后才形成的。也就是说在信贷工作中,从贷款的发生到还款期满之前,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会产生风险隐患。所以信贷人员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做好贷款的各项检查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都要把自己放在最终决策人的角度上来审核授信业务,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贷款的过程中,信贷人员需要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了解清楚,比如说借款人的信誉问题、负债问题、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自身的发展前景等都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掌握借款人第一手详细数据。除此之外,在调查方式上也要注意,信贷人员不能只是从财务账表上进行调查,还要从借款人的资产债务情况以及自身产品的销售情况等进行系统的调查与核实。对于那些资产负债比例相对较高且信誉度较差的借款人,其借款的流程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即便是已经贷过款的老客户也要认真按照流程执行,当老客户在进行新贷款借贷的时候,还要对其进行重新的调查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够保证信贷工作顺利的进行下去。(四)树立信贷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诚信是广大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在银行中所从事的都是信用业务,不管是信贷人员还是业务对象,对诚信的关注程度都是非常高的,诚信有的时候不仅仅只代表了一个人的声誉,而在银行信贷过程中还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而信贷人员除了要自身注重诚信以外,在选择贷款客户的时候,对借款人的诚信程度也是非常看重的,这一点对于今后的借贷关系处理是非常有影响的,所以在借贷过程中,信贷人员要注重识别一些虚假的行为,防止受骗。(五)合规意识对于信贷文化来说,合规经营是银行的立足之本,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事情都要按章办事,不能随意妄为。

四、结语

信贷文化建设在整个信贷风险管理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在建设信贷文化的时候,需要具备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信贷工作队伍,保证信贷各项计划都能够安全稳定的进行下去,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信贷机制,要充分认识到信贷文化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并利用各种渠道培养信贷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树立信贷文化意识,这也是为信贷文化建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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