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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汇报材料范文

信贷汇报材料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1、内外部准入:

查询《中国光大银行2020年信贷和投资政策(年中重检版)》,申请人所属行业为26-电子:电子元器件中其他子行业,属于适度进入类,申请人不属于负面清单客户、产品、行业。

查询《环渤海信贷投向政策2020版》,不适用,查询《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审批管理手册(2020)版》,申请人不适用。

查询《中国光大银行行业授信政策(2020年版)》,申请人不在总则所列负面清单,查询分则负面清单,

3.代工企业

(1)客户所属集团未与全球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等产品龙头企业建立稳定代工合作关系。

(2)集团年代工收入低于5亿美元。

(3)销售利润率低于2%,或付息总债务超过净资产的2倍。

申请人为代工企业,所属集团与苹果、OPPO、小米等业内龙头企业保持稳定代工合作关系,查询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报,集团年代工收入为259.7亿,申请人销售利润率低于2%,付息总债务未超过净资产的2倍,因此不符合准入。

但根据总则第九条,申请人不属于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规定限制进入类,且仅属于本政策“负面清单”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政策例外自动准入:(一)客户自身在我行评级为A-级(含)以上;申请人在我行评级为AA-,符合政策例外自动准入。

本次授信申请额度串用,查询《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手册(2020年版)》中《授信业务额度与产品》对授信额度串用的管理规定,此次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串用为贸易融资额度,符合串用规则。

2、内外部信息查询:

查询CECM及RWMS系统,申请人无预警信息;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1、内外部准入:

查询《中国光大银行2020年信贷和投资政策(年中重检版)》,申请人所属行业为26-电子:电子元器件中其他子行业,属于适度进入类,申请人不属于负面清单客户、产品、行业。

查询《环渤海信贷投向政策2020版》,不适用,查询《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审批管理手册(2020)版》,申请人不适用。

查询《中国光大银行行业授信政策(2020年版)》,申请人不在总则所列负面清单,查询分则负面清单,

3.代工企业

(1)客户所属集团未与全球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等产品龙头企业建立稳定代工合作关系。

(2)集团年代工收入低于5亿美元。

(3)销售利润率低于2%,或付息总债务超过净资产的2倍。

申请人为代工企业,所属集团与苹果、OPPO、小米等业内龙头企业保持稳定代工合作关系,查询上市公司2020年半年报,集团年代工收入为259.7亿,申请人销售利润率低于2%,付息总债务未超过净资产的2倍,因此不符合准入。

但根据总则第九条,申请人不属于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规定限制进入类,且仅属于本政策“负面清单”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政策例外自动准入:(一)客户自身在我行评级为A-级(含)以上;申请人在我行评级为AA-,符合政策例外自动准入。

本次授信申请额度串用,查询《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手册(2020年版)》中《授信业务额度与产品》对授信额度串用的管理规定,此次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串用为贸易融资额度,符合串用规则。

2、内外部信息查询:

查询CECM及RWMS系统,申请人无预警信息;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1汽车消费潜力巨大

调查显示,有32.3%的消费者计划在未来5年内购买小汽车,而没有购买计划的人占67.7%。

调查人员分析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存折里的钱越来越多,居民的衣食住行各项消费都在向高层次转移,私人轿车作为享受型的交通工具,已经越来越成为更多人的梦想。

如今,国内几大汽车生产厂商产品不断升级换代,不少品种和型号的车已经与国际同步,同时,成本不断下降直接导致销售价格降低,以前普通百姓不敢问津的价格逐步走低,个人购车欲望正在强化,未来5年将是我国家庭轿车普及化加速的几年。

2贷款购车分歧较大

调查数据显示,对于贷款购车消费,41.4%的消费者表示接受,46.8%的消费者表示反对,表示不一定的占11.8%。

进一步调查发现,表示接受贷款购车方式的消费者认为,贷款可以周转资金和提前消费,两者各占56.1%和33.9%;在反对贷款购车的人中,有57.6%的人表示等有钱后再买,34.4%的人表示贷款买车不合算;另有3.0%的人认为贷款的钱可能不安全。

调查人员分析认为,消费者对贷款购车的分歧较大,这一在国外非常盛行的消费方式和理念,在国人眼里还颇受争议。这除了和中国传统消费观念有一定冲突外,也和个人经济收入情况、消费者对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预期、消费信贷本身的操作等有着密切关系。

有超前消费意识的受访者往往具有如下特征:年纪较轻,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较高。他们认为,与其若干年后赚足了购车的钱,不如现在花明天的钱,提前享受。反对者则认为,消费应"量入为出,安分守己".相对于赞成者,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较低,工作稳定性较差。

3贷款期限4至5年最受欢迎

调查结果显示,34.0%的消费者认为汽车贷款期限4至5年最合适,19.8%选择10年以上,18.9%选择3年以下,17.0%选择6至7年,10.4%选择8至9年。

调查人员分析认为,消费者对贷款期限的选择因个人情况差异而不同。一般情况下,收入高、偿还能力强的消费者倾向于较短期限,收入较低、偿还能力较弱的倾向于较长期限。但也有例外,一些投资意识较强的消费者,尽管有购车能力,也会贷款且选择较长的期限,而把自己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上,做到理财和享受两不误。

4贷款期望额度较高

调查数据显示,对于贷款金额,消费者的期望在4万至10万元之间。其中,10万元及以上的比例稍高,为25.5%;其次为6万至7万元,占22.6%;4万至5万元占20.8%;8万至9万元占19.8%;3万元以下比例较低,为11.3%。

调查人员分析认为,消费者对贷款倾向于较高金额,结合目前轿车市场的车价,经济型为10万元,中高档在20万至30万元。因此,较低的贷款额度满足不了消费者购车时的支付,反过来,如果消费者的购车资金缺口较小,往往也不会通过贷款方式解决。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进口付汇核销;外国政府贷款;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93-03

一、进口付汇核销概述

1、进口付汇核销的定义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2、进口付汇核销的主体

一般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进口单位和付汇银行。

3、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流程

(1)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管理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的时候,须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相关改革规定出台后,目前核销已无需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果核销单付汇原因出填写的是“正常付汇”,进口单位可不提供该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和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2)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想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提交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开征申请书、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电汇通知书(如结算方式为汇款的情况下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预付款保函、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在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4、进口付汇核销的意义

(1)银行审单的局限性:由于银行在付汇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审核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无法真正做到核实进口货物到货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正是由于这种局限性,给一些不法企业利用造假单据欺骗银行、付汇不到货、将汇出的进口货款再以出口货款的名义汇回等方式躲避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换取违法的利益收入。

(2)进口单位的利益驱使:而作为进口单位,在巨大的外汇利益驱使下,更容易出现逃汇和套汇现象,所以依靠进口单位的自觉性来规避上述问题是更不切合实际的。

(3)外汇管理局在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外汇管理局虽然不是付汇和到货核查的直接执行和管理部门,但通过进口付汇核销这种手段,通过要求进口单位和银行提交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所需单据,并对上述单据的有效核查,可以规范进口企业按照正常的业务操作渠道办理贸易进口,使付汇和到货一一对应,保证每一笔贸易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同时,作为外汇的主管和监督部门,外汇管理局被赋予了很大的监管和裁度权利,比如若企业付汇后不能及时办理核销,外汇管理局可能会暂停其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的权利,这样的企业每一笔付汇,无论采用何种付汇方式,都要先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才能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对进口付汇的相关规定,逐笔单据的进行核销,使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渗透到进口付汇的每个项目中去,才能更好的发展自身业务,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得不偿失。

二、外国政府贷款中的进口付汇核销

1、外国政府贷款的涵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为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出面谈判,签署政府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这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的一般定义,在财政部的官方文件中,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外货政府贷款的流程

(1)外国政府贷款的立项概述:财政部与外国政府签署总的框架政府协议,多为规定一年或多年期的总贷款金额、方式、支持贷款范围、还款期等等,根据上述原则性条款,地方财政根据当地项目单位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审查情况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贷款申请。得到财政部审批后,项目单位还要确定一家由财政认可的国内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作为未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直接与外国银行联络、以贷款对外支付和项目完成后还本付息的媒介。这样项目单位才能正常的进入项目招标和采购的环节。而贷款国政府与我国财政部签署了总的框架协议后,往往也是通过指定一家当地银行作为未来与中国转贷银行取得联络和付款给项目卖方等工作的媒介(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除外,此贷款是财政部直接与北欧投资银行签署金融协议)。国内的转贷银行和外国银行选定后,两家银行间签署逐个项目的贷款协议,约定未来项目资金往来、单据往来等等具体事项。

(2)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支付环节: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设备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其付款方式是很特别的和与众不同的,根源于它是一种贷款,又是外国政府给予的贷款,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资金来源,外国政府贷款的外汇资金并不真实的进入我国境内,也更不可能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的账户上面,而是由外国银行直接付款给项目的卖方。而外国政府贷款除了大大的支持了我国利用贷款地区和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贷款国向我国推广其国内厂商的一种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大多数外国政府贷款的限定条件中都会要求贷款必须用于采购贷款国国内厂商生产制造的设备或者采购的设备成分至少要50%以上有贷款国国内成分。另外,鉴于外国政府贷款是一种外债,是一种担保性很高的贷款类别,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不同的还款责任可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而实际上一类和二类项目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中的最多见的,三类项目很少见,也很难被审批通过。因此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对外支付一半采取见单付款的方式,也就是说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环节,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

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了逐笔支付金额、时间、方式和所需提交的单据等信息;

②上述采购合同将同时报送给财政部、国内转贷行、外国政府及其银行;

③一旦到达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点和满足支付条件时,合同卖方(多为国外供应商)向外国银行(多为国外供应商所在国的本国银行)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所需单据;

④外国银行根据前述贷款协议及银行间的相关工作流程,将合同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转交国内转贷行;

⑤国内转贷行根据前述的转贷协议和此项目采购合同规定,审核上述单据后将其连同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等材料交给项目单位确认;

⑥项目单位确认支付并向国内转贷行提交其要求的相关支付材料后,国内转贷行以银行间认可的联系手段通知外国银行就该笔单据指向的款项给予合同卖方付款;

⑦外国银行据此向合同卖方付款,将款项直接汇入合同卖方账户;

(3)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如上文所述,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对外支付不能称之为标准意义上的付汇,但是对于进口付汇核销这个程序而言,三个主体方都是以“已经付汇”的状态来执行的。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要求提交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外汇和到货的对应核查。虽然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不再使用以往的一式三联的进口付汇核销单,而以银行的付款/承兑通知书替代,但是核销仍是有其必要性的。在较为特殊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进口付汇核销并没有减少一丝一毫的监管作用和规避逃汇、套汇的作用。

如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的关键单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是有国内转贷行在对外支付指令作出后出具给项目单位的,即使上述作为都是在外汇并未进入到国内转贷行账户,转贷行只是和接收指令的前提下。

如项目单位被要求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发生且货物进口完成得到报关单后,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的申报工作。作为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其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账户上并未收到外国政府贷款款项,也未像普通付汇项目进行购汇向境外付款,但是项目单位却实际收到了进口货物,且在项目完成后要通过国内转贷行完成还本付息的工作。因此对于项目单位来说,“进口付汇”是形同于实际发生了的,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销,也有效的抑制了某些项目单位想通过外国政府贷款这种途径,在没有进口设备的情况下,将贷款支付给所谓的合同卖方,合同卖方再通过其他方式将钱汇入境内给项目单位。同时应该提到的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除通过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以外,鉴于其外债的特别之处,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也是进行实时监控,使贷款款项真正用于立项报批时的合同设备,使得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用真正的起到了项目之初利国利民的巨大作用。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付汇核销中出现的问题

1、时间跨度过长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自采购合同生效后到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完成一般要耗时1~3年不等,若其中出现任何问题,合同执行期还要相应延长。而项目下付款是穿插在合同执行全过程中的,也就是说合同执行期长,付款的时间跨度相应就长,也就极有可能出现若要办理相应付款的进口付汇核销的所需时间跨度就很长。但外汇管理局就进口付汇核销的时间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不可能无限制的拉长核销申报的时间,因此往往会由于二者的矛盾之处,出现外汇管理局因为项目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不及时,而暂停项目单位在此之后的所有向转贷行发出的对外付款指令,使得项目不得已中止。

对于此类问题,项目单位应据实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交备案或者说明材料,以便外汇管理局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延时核销的实际情况和原因,并给予项目单位对下一步工作的指导。

2、进口付汇核销与还本付息的冲突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申请流程如下:

贷款受理部门:借款人所属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准备材料:准备齐全上述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邮储银行存折后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审核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合同回执寄返: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从2011年起学生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结算行根据区资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注意事项: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负担。

(来源:文章屋网 )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6篇

第三组《催收贷款公函》及邮件详情单,证明国通支行向钟辉麟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第四组是证明国通支行向华信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1、20xx年4月10日和20xx年8月22日国通支行向华信公司发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武汉广场业主欠息清单》及邮件查询单;2、华信公司向国通支行发出回购清单的传真;3、1998年12月17日华信公司收到国通支行催款公函回执。

第五组是证明钟辉麟已还和未还本息的凭证。1、《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对帐单》表明,未还本金港币461,826.03元;2、《国际业务部按揭贷款卡片帐》表明,已还本金145,506.97港元。

被告钟辉麟提交4份证据材料:1、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钟辉麟还贷本息港币222,017.41元。2、《武汉广场工程风险承包合同书》,证明房屋竣工时间迟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而贷款人未予审查;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华信公司逾期交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4、国通支行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华信公司提交2份证据:20xx年11月14日《企业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报告》,证明国通支行与国际业务部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原告国通支行、被告钟辉麟、被告华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前交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钟辉麟对国通支行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中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贷款已划至华信公司帐上;第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国通支行与国际业务部的关系;第三组证据催款通知书,没有说明国通支行与国际业务部的关系,且钟辉麟未收到催款通知书;第五组证据对帐单及按揭贷款卡片帐计算的还款金额有误,不予认可,应以答辩状为准。

华信公司对国通支行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除第四组证据“传真” 外均不持异议,但认为第一组证据即便能够证明国通支行的设立与其承接国际业务部债权债务的行为属于债权转移法律行为,但因未通知保证人华信公司,因而债权转移无效;第二组证据不能证明放贷主体合法有效;第三组证据与华信公司无关;第四组中的邮件证据,邮件查询单“华信管理收发章收”,不能证明华信公司收到此邮件,即便收到也不能证明邮件内容就是《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第五组证据确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国通支行对钟辉麟提交的4份证据材料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证据1已印证了国通支行已履行贷款义务,国通支行委托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代收还款并不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证据2《武汉广场工程风险承包合同书》是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的文件,与银行贷款无关。银行在按揭贷款前,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有关审查范围规定,对开发商的审查,主要对是否具备开发资质、是否取得相关房产开发证照、开发项目是否真实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审查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承包关系;证据3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及判决结果,与国通支行无关

华信公司对钟辉麟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

国通支行对华信公司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并认为华信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报告》已印证了国际业务部与国通支行主体之间的名称变更。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9篇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

第八条、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

(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二)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责人、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查。

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和完整。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

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条、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及《抵押(质押)协议书》或《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有关材料由信贷部门专人保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交会计部门做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信贷部门应于商业汇票到期前,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承兑申请人不足支付而由经办行垫付资金的,要作为逾期贷款在“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规定计收利息,并及时通知信贷和资金计划部门。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担保人代为支付票据款项。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如承兑申请人未在经办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应付款项,经办行应依法处分抵押、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若仍不足偿付,信贷部门应尽快追索。

第十四条、各级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现阶段办理贴现的汇票一般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需由上级行另行授权。一级分行由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对其所辖行授权。

第十六条、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十八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附式四);

(二)商业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总行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贴现的总量(减去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净额)必须纳入信贷总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信贷部门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

(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会计部门审查:

(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二条、信贷、资金计划、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信贷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二十三条、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贴现利率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

                        30

第二十四条、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

第二十七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

(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的转贴现业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转出则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商业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一)转贴现申请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请转贴现行是否具备转贴现的条件,到期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审查同意后,资金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各转贴现行要加强对转贴现办理后的管理,对转贴现到期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要及时追索。

第三十三条、已贴现票据的转出业务,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提出转贴现申请,经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十七条、严格管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八条、各经办行要建立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台帐。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承兑或贴现规模、降低审批权限、暂停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等处罚。经办行垫付承兑汇票资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贴现资金(“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及“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两项余额合计,超过该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5%时,办理新的承兑和贴现业务,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如超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新的承兑、贴现业务,对原业务清理检查并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建设银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第    号

---------------------------------------

|                            承兑申请人及承兑基本情况                      |

|-------------------------------------|

|名称(全称)      |          |承兑金额          |                      |

|---------|-----|---------|-----------|

|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

|经营范围          |          |购销合同内容及号码|                      |

|---------|-----|---------|-----------|

|住    所          |          |收款人全称        |                      |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10篇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范鹏就此案接受了“新华视点”记者的独家采访。

“审计模型”揪出“狐狸尾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南海市)的大型板材企业华光装饰板材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华光)曾被誉为“民企航母”。其董事长和大股东冯明昌头顶镇、市两级“人大代表”、“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光环。2003年审计署对中国工商银行的全面审计中,广州特派办通过运用“商业银行风险审计评价模型”分析工行广东分行所有电子数据,发现南海华光贷款风险高度集中且资金流异常。经过数月的艰苦工作,审计人员初步摸清了南海华光案的内情。

真实与虚假间的差距之大令人瞠目

南海华光以原南海市沙头镇华光装饰板材厂起家,主要生产胶合板、中纤板、贴面板等。从1996年12月起,南海华光与南海工行建立信贷关系。1999年4月,工商银行广东分行同它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承诺给予5亿元授信额度,并将其列为该行重点支持企业。

此后,南海华光在南海工行贷款余额急剧增加,2001年为16.5亿元,2002年达到17.99亿元。截至审计时,南海华光共欠境内外8家金融机构贷款28.8亿元,其中南海工行贷款19.29亿元,占该行总贷款余额的15.26%。

南海华光留存在银行的资料显示,2002年末,南海华光总资产46.2亿元,净资产19.8亿元,当年销售收入67.6亿元,当年利润7.2亿元,当年已缴纳增值税1.59亿元。

但审计人员从工商、税务部门获取的资料表明,同期南海华光的财务状况远没有这么“辉煌”。真实与虚假间的差距之大令人瞠目:总资产虚增36.43亿元,净资产虚增18.63亿元,当年销售收入虚增64.38亿元,利润虚增7.31亿元,已缴纳增值税虚增1.55亿元。

骗贷手法让审计人员“大长见识”

手法之一: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进出口贸易额。2002年南海华光以从香港华森公司购进原材料为由,向南海工行申请新增贷款409亿元。但根据原南海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进口付汇数据,南海华光2002年进口付汇27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只有2.24亿元,南海华光从中虚构1.85亿元的贸易额。

手法之二:当地国土部门与企业联手造假向银行提供虚假抵押物。经审计,南海华光在南海工行的1723.3亩土地抵押物,只有76亩具有真实合法手续。

手法之三:抵押物严重高估。南海华光在南海工行的土地抵押物普遍高估8倍左右。

巨额贷款流向何方

南海华光从银行获取的大量资金到底用在了哪里?范鹏指出,南海华光成立了多家关联企业,主要目的实际是为了贷款和洗钱。一方面,通过虚假关联交易任意虚构现金流、虚构销售收入,达到随意编造财务报表以骗取贷款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多家关联企业在各家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大量提现和公款私存,为将贷款资金非法转移到境外提供便利。

审计抽查2001年以来南海华光从南海工行取得的10.27亿元人民币、2500万美元新增贷款资金,发现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提取现金的资金达8.23亿元,其中直接转入冯明昌个人名下的有1449万元,部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流向境外。

冯明昌与原南海市政府关系扑朔迷离

范鹏指出,拥有“民营企业”之名的南海华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企,它的发展与当地政府密切相关。1990年成立的南海沙头镇华光装饰板材厂,其实是一家集体企业,由沙头镇政府组建。1993年新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南海华光装饰板材有限公司,由冯明昌出任总经理,而法人代表、董事长却是沙头镇干部关联发。

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沙头镇政府有关部门为南海华光出具虚假国土证明、出具虚假房地产他项权证等“便利”。

南海工行的最后招数是发放虚假贷款

早在2000年9月,工行广东分行信贷管理处就对南海华光提出警告。范鹏说,在这样的警告之下,南海工行仍继续采取种种违规行为,对南海华光一路“开绿灯”,大量资金被公款私存和提现,致使大量贷款资金非法转移境外。

当南海华光在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支行的贷款已被列入呆滞(四级分类)或可疑(五级分类),在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出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在南海工行的贷款已无法按期偿还,多次展期、利息被拖欠的情况下,南海工行万般无奈,使出的最后招数竟是――发放虚假贷款。2002年9月,这家银行以南海市伟浩纸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名义,向南海华光发放虚假贷款1.95亿元。据查,上述企业中有4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次日即取得了贷款,而贷款审批手续在企业成立前就已办好。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11篇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章名】 二、会计科目

【章名】 (一)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顺序号编号 名

称 页数1 101 现金

72 102 银行存款 7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104 111

短期投资 115 121 应收票据

126 122 应收帐款

137 125 坏帐准备 158

126 预付帐款 159 129

其他应收款 1610 131 商品采购

1611 135 库存商品

1812 141 受托代销商品 2113

143 商品进销差价 2214 144

商品削价准备 2315 145 加工商品

2416 147 出租商品

2517 149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1

8 151 材料物资 2719 15

5 包装物 2820 157 低值

易耗品 3021 159 待摊费用

3222 161 长期投资 3

223 165 特准储备物资 3524

171 固定资产 3525 175

累计折旧 3826 176 固定资产清理

3827 179 在建工程

3928 181 无形资产 4129

185 递延资产 4230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43

二、负债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

数31 201 短期借款 4432

203 应付票据 4533 204

应付帐款 4534 206 预收帐款

4635 209 代销商品款

4736 211 其他应付款 4737

215 应付工资 4838 216

应付福利费 4939 221 应交税金

4940 225 应付利润

5141 229 其他应交款 514

2 231 预提费用 5243 24

5 特准储备资金 5244 251 长期

借款 5345 261 应付债券

5346 271 长期应付款 5

5

三、所有者权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47 301 实收资本 5648

311 资本公积 5749 313

盈余公积 5950 321 本年利

润 5951 322 利润分配

60

四、损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

数52 501 商品销售收入 6153

507 销售折扣与折让 6354 511

商品销售成本 6455 517 经营费用

6556 521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657 531 代购代销收入 6658

541 其他业务收入 6759 545

其他业务支出 6760 551 管理费用

6861 555 财务费用

6962 557 汇兑损益 706

3 561 投资收益 7164 57

1 营业外收入 7165 575 营业

外支出 72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

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

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

“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

【章名】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

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

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

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

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

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

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

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

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

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

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

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

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

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

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

,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

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

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

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

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

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

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

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

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

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

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

”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

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

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

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

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

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

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

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

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

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

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

,根据开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回单,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付发票帐单,经核对无误后,

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

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

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

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

用证存款”“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

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有价证券,如各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

利,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

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

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商品销售

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

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

“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

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

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

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

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

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

、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

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

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

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

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以及企业采用托收承付

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等。企业出口商品应收境外

客户和以外币结算的进口货款、利息、进口佣金、进口索赔等外汇帐款,

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

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

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

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应收外汇帐款应分别“有证出口”、“无证出口”等并按国别客户设

户,同时记载原币及人民币。有证出口部分要分清即期、远期;无证出口

要分清d/a、d/p等。每笔出口帐款还须列明应收汇日期和实际收汇

日期。

第125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

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

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26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如预

付的商品采购货款、发放并应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企业按合同、

协议规定预付的外汇帐款和定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预付外汇帐

款”科目核算。

预付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货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

”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商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

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

入“汇兑损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

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

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

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领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

帐。

第131号科目 商品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

购入商品包括国内采购、国外进口的商品。企业为了供应和销售给外

单位而购入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企业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

货款的,都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应在“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

目。

企业根据需要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在途商品”科目,核算企业购进

的在途商品。

二、商品的采购成本确定如下:

1.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为其采购

成本。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

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经营费用。

2.企业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应分摊

的外汇价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

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负担的

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记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

港后发生的费用记入经营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

定的,冲减经营费用。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

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4.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其采购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购价款、税金等。

三、企业购入商品,根据发票、帐单支付货款和各项费用、税金等,

按商品进货原价(有进货折扣与折让的,应扣除进货折扣与折让),借记

本科目、“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入的商品,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

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售价低于进价时,应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下同)。

购入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短缺或溢余,不作为增减购入商品

的采购成本处理,应于发现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并应

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供货单位、商品类别等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

商品的,可根据需要分别进口商品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在途商品的采购成本。

第135号科目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

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陈列展览的商品

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出租的商品,不在本科目

核算。

企业运往港口、车站、码头等候装船、装车的出口商品,如待运时间

较长,为加强管理,可在本科目内设“待运和发出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

算。

二、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

商品(如批发销售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下同

)记帐。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如零售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记帐,商

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

1.企业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应由“商品采购”科

目转入本科目: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

商品采购”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

品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

销差价”科目。

对于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

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入帐: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暂估的进货原价,借

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

科目,按暂估的进货原价,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售价与暂估进价的

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通过“商品采购”科目核算。

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

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入帐,按存销的比例分别转

入本科目和“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支付和预估的差额分别调整有关

科目。

2.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进

价核算的商品,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个别计价、后进

先出、毛利率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借

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应按差价率计算法计算分

摊本月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

品销售成本”科目。平时不随销售转成本的企业,月终分摊进销差价结转

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和结转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3.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企业,应在本科目内增设“委托代销

商品”明细科目。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应按进价(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贷记本科目

(有关明细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应按销售金额借记“

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扣代销手续费等,借

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

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4.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库存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

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

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

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售价贷记本科目。商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商品的实际加工成本(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

费用、加工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

算的商品,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的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实际加工成

本,贷记“加工商品”科目,按新售价与加工成本的差额,贷记“商品进

销差价”科目。

5.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盘亏、毁损,应按进货

原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明细帐。

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在本科目内设置“库存进口商品”、“库

存出口商品”、“其他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或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

第141号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企业代销

或寄销国外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

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

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贷记“商

品进销差价”科目。

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

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借记“代销

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并向委托单位支付代销

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银行存款”

科目。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

的,按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

“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

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

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3号科目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

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商品采购”“加工商品”“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

,按进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

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转为出租商品时,按进价借记“出租商品”科目

,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

三、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pide;(月末“库存商品

”科目余额+月末“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

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

生额×差价率

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

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负担的进销差价。

为了真实反映库存商品和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正确核算盈亏,年终

应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帐。

第144号科目 商品削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库存商品预计可能发生削价损失而从成本中提

取的削价损失准备。

二、企业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

记本科目。冲销商品削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时,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

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于月末结转已销

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用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

已销商品的售价低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

不实行商品削价损失准备的企业,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在当期损益中

直接体现。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尚未转销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

第145号科目 加工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商品的实际

成本,包括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发出加工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将加工商品应负担

的商品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委托加工商品的加工费用、税金及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加工商品发生的加工费用和应交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

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作为加工后商品的进价,借记

“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

的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

加工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三、本科目按加工商品的类别、加工合同、加工批次、加工单位等设

置明细帐。

第147号科目 出租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附带经营租赁商品业务而租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出租商品业务不多的企业,出租商品可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不

设本科目。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出租商品原价;

2.出租商品摊销。

三、出租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库存商品采

用售价核算的,还要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计收出租商品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

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出租商品发生的修理费,直接记入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商品出售和报废时,按已摊销数借记本科目

(出租商品摊销),按帐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帐面原价与已提摊销如有差

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按出租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49号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用,在“应

收帐款”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进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科目。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

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商

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

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帐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

款发出商品的数量、售价、成本、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

情况。

第151号科目 材料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

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等)。企业的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和在建工程用材料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并同时支付货款的,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经入库尚未付款的,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已经支付货款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应付帐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材料物资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

款”科目。

三、企业领用材料、物资,借记“经营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对外销售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其他业

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发出材料物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

加权平均”、“个别计价”等方法计算成本。

四、购入及清查盘点中发现材料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先转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按材料、物资的类别、品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55号科目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

费等)。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

瓶、坛、袋等,包括:

1.用于包装商品作为商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材料物资”科目核

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

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价值较大的,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以下四个明

细科目:

1.库存包装物;

2.出租包装物;

3.出借包装物;

4.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比照“材料物资”科目的方法进行

核算。

企业领用包装物,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摊销,借记“经营费用”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单独对外销售的包装物,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其他业

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销售成本的计算可以采用“先进

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

四、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借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

),贷记本科目(库存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

“营业外收入”处理。出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

经常修理费用,分别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租的包装物)和“

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的包装物),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租包装

物)、“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

出租、出借包装物报废时,将包装物的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差

额,作为报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借包装

物)或“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包装物);同时,将报废包装物的残料

价值记入“材料物资”科目,将报废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

差额与已提摊销对冲,借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记本科目(出租包

装物、出借包装物)。

出租、出借包装物价值较小的,包装物摊销也可直接冲减包装物的帐

面价值,不通过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五、包装物的价值损耗,可以采用“降等摊销法”、“分期分次摊销

法”或按使用程度估价进行摊销等。

六、本科目按包装物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57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

费)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库存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也可以不设以上明细科目。

三、购入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物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低值

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

四、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按

使用期限分次摊销、xx摊销等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费用,借记“管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如一次大量领用低值

易耗品需要分期摊销时,应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报废时将报废低

值易耗品的残料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费用。

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后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

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摊入费用。领用时,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超过耐用期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

品不再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

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记入“材料物资”科

目。

采用xx摊销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从“库存低值易耗品”明

细科目转入“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根据本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实际

成本的50%,计算当期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对于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按月

汇总后,按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入库残料价值

借记“材料物资”科目,按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50%减去入库

残料后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

本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不设有关明细科目的企业,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应直接冲减其帐面实际

成本。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第15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

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

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以

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

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

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

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

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

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

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

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

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股票投资)。

五、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

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

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

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债券上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

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

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

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

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

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

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

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

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

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商品、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

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企业

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记帐,投出的固定

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

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和“累计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与收回的投资有差额时,借记或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65号科目 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国家特准需要而储备的物资。

二、企业购进或收到特准储备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特准储备资金”等科目。

特准储备物资,未经批准不得移作其它用途。

三、本科目应按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固 定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

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

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

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

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

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

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记帐,或根据

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

资产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

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

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

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

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

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

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

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

,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

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

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

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75号科目 累 计 折 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

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

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

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

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7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

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

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

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

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

料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

“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

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

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79号科目 在 建 工 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

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购的用于专项工程的物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工程物资”明细

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为工程准备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

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

工资”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售价结算,借记本科目(×

×工程),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

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

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

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

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

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

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

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

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在

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

录。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

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81号科目 无 形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并已在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小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0%,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0%,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在“就业补助”科目中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后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通过追加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的方式拨付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市辖区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开展为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结算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贷款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内实际拨付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汇总,并附明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以此作为核拨补助资金的基础材料,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数据材料核对,数据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清算。

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填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认定证明》同时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的证明材料。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发放财政贴息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银行应将本系统区县经办银行名单,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六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放款当月月末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本季度贷款计息单复印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将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于每季末前报区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区县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后,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银行计息单等内容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全额拨付至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年度内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贴息资金。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损失给予10%的补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一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经办银行将本系统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和呆账损失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区县经办银行将年度内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相应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区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经办银行呆账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并附区县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对呆账损失补偿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补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连同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区县财政局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其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章经办银行手续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年度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于每年*月*日前,将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本年度实际新发放贷款汇总表及明细表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编制本区县银行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经办银行每年*月*日内将所属区县经办银行本年度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及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收到区县财政局对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的审核意见和经办银行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九章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区县财政局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对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条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系统《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区县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及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末。

第十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经办银行之间可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建立联席制度,协同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条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企业不良记录。

第四十五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区县财政局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市财政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市财政局要对区县财政局拨付支持资金的工作加强协调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真审核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资格和办理财政贴息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13篇

近几年来,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以“谋求共赢,服务地方”为宗旨,不断加强银企合作,积极服务县域经济。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县内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该行积极给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为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了一点应有的贡献。截止去年底,该行全口径存款余额达62611万元,较年初增长10309万元;贷款余额达到19531万元,全年新发放贷款5063万元。该行的主要做法是:

一、瞄准市场,储备项目。银行与地方的关系就如鱼与水的关系,两者息息相关。多年来,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在不断吸收地方存款的同时,始终不忘服务地方经济,尽最大努力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贷款投放上,他们始终坚持“抓大不放小”、“扶优不忘培”,做到既搞“锦上添花”,又搞“雪中送炭”;在扶持企业发展上,做到“爱富不嫌贫”、“扶强又扶弱”,促进企业整体素质提高。几年来,根据县域经济特点,该行组织全体员工对水电、矿产、林业、房地产、商贸、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进行走访调查,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信贷资金需求。通过调查分析,对发展前景好、符合信贷政策和条件的企业,该行主动上门衔接。去年,他们把凤滩电厂、高滩电厂、长青矿业、矿业、众兴矿业、永鑫置业、鑫源房产、雄鹰房产、辰龙超市、家家旺超市、家润超市等企业作为重点信贷支持对象,积极做好信贷项目储备工作。去年下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县部分矿产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主动上门与长青矿业、矿业进行沟通,给予最大限度信贷支持。

二、加强联系,争取支持。近年来,随着国家信贷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上级行实行“有保有压”信贷投放原则,县、市级行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到省行,给企业贷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去年下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下,该行积极向上级行衔接汇报,争取信贷支持,为企业排忧解难。在进行贷款材料汇报时,从经营环境、政策优势、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入手,努力寻找突破口,争取上级行的理解和支持。年月,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济危机影响,货物积压较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特向该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矿业一直以来是县建行行大力维护和拓展的重要客户,了解情况后,该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一行三人先后两下长沙、两上怀化,反复完善贷款审批材料,苦口婆心向上级行汇报。通过该行积极争取,上级信贷审批部门认真评估,最终决定给予矿业信贷支持。这笔贷款于年月下旬拨付到矿业账上,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三、当好参谋,优化服务。贷款发放到企业后,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积极做好跟踪服务,改变过去那种只监管贷款去向,而不管贷款使用效果的做法,积极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他们时刻关注国际形势和国家政策变化,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高效使用信贷资金,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最终达到银企“双赢”目的。譬如,该行对教师新村、龙兴花城、澳门花园等房地产项目经常性进行走访调查,为企业献计献策,提供优质服务;为武陵山木业、力天商贸做好财务服务、规范财务账目。几年来,该行共营销高滩电厂额度授信1亿元、凤发电力有限公司5200万元、长青矿业4000万元、矿业1500万元、永鑫置业1500万元、鑫源房产800万元、邵东伟业1500万元、酉能1600万元等贷款,换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近50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一如既往地加强银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希望通过该行的服务和支持,能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条件,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14篇

银行会计教学实习目前在国内高校中开展不多,需要更多的实践和思考,以求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所以在实习设计方面要做好下面几个工作:

1.1场地准备银行会计实验室,配置服务器一台和电脑终端若干,可以提供商业银行对公存贷款业务、结算与联行业务、银行内部业务及对私储蓄业务的模拟实习,备有供实习用的传票和账簿以及各种练习题,同时,通过投影机及麦克风进行形象的演示。

1.2教材选择目前,国内出现的银行会计实习教材很少,应精选教材,首先要选择紧密结合银行会计课程且内容完备的教材,其次要注意选择教材的新颖度,在选定基本教材基础上,应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修正,以期更接近实际。实习用教材,其内容应覆盖商业银行储蓄、存款、贷款、结算、联行、年终决算等业务种类。

1.3内容安排实习内容配套《银行会计》理论课程教学内容和进度适时安排,帮助学生掌握银行会计基本核算方法、支付结算办法和联行往来账务处理全过程,学生通过综合业务的实习,可以熟悉和掌握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及财务处理流程,包括商业银行的利息核算、年终的决算损益计算及利润分配,年终决算相关报表的编制以及对主要的财务报表的分析。内容上注重银行会计的实际运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具体可分为10次实训。

实训1为模拟建立银行会计总账和明细账。在总账名称栏填写科目名称,填写期初余额,并在各科目下设置分户账,同时结转明细账户期初余额。实训2模拟银行储蓄业务的核算,根据资料填写活期储蓄存取款凭条,定期存单,如涉及利息计算还应编制利息清单,根据填制完整审核无误的银行会计凭证登记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的分户账,填写现金收付日记簿,记账后加盖现金付讫章后留存。

实训3为模拟银行信用卡的核算,根据相关业务填写信用卡存款单、取款单、转账单、签购单和进帐单,根据相关凭证登记持卡人的存款账户并结出余额,同时登记现金收付日记簿,记账后加敢现金付讫章留存,并将属于同城他行的会计凭证按不同的行别进行清分,分别加计金额及凭证张数,准备提出交换。

实训4模拟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包括一般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发放业务填写借款借据、贷款收回业务填写借款偿还凭证,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编制相应的贴现凭证;根据借款借据登记借款人的存款和贷款账户,根据借款偿还凭证登记借款人的存贷款账户并计算贷款利息,据此登记利息收入账户,根据贴现凭证登记贴现账户和借款人存款账户,并计算贴现利息登记利息收入账户。

实训5为模拟银行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业务的核算,现金收入业务编制现金缴款单,现金付出业务编制现金支票,转账业务则填写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银行本票业务编制本票申请书和银行本票;模拟银行受理相关凭证,据此登记各分户账和现金收付日记簿,将各笔经济业务中属于同城他行的怀集凭证按行别清分,分别加计金额及凭证张数,准备提出交换。

实训6为模拟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核算,银行汇票业务编制银行汇票申请书,审核通过后编制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编制商业承兑汇票和托收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编制银行承兑汇票和托收凭证;根据银行汇票登记申请人分户账和汇票账户,并对汇票业务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在办理票据受理业务后将属于同城他行的凭证按行别进行清分。

实训7为模拟银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核算。信汇业务填写信汇凭证和联行邮划报单,电汇业务填写电汇凭证和联行电划报单,托收业务则编制托收凭证,根据相关凭证登记分户账。

实训8为模拟银行联行往来的核算。发出报单业务根据

实训7中填制相关凭证和报单,编制联行往账报告表,收到报单业务根据材料编制相关报单,并填写联行来账报告表。

实训9为模拟银行票据交换业务的核算,分为提出交换和提入交换两个系统。设计若干家银行进行票据交换。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填写银行清差表,将票据按提出借方和提出贷方分别加计,按各银行清分后装入信封,信封上注明对方行名称,提出交换。提入票据,同样按提入借方和提入贷方进行加计并填写银行清差表,计算应收和应付差额,并对提入票据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根据银行清查表填制往来划账单,并提交人民银行办理,如为应收差额,则银行在央行账户存款增加,如为应付差额,则银行在央行存款减少。

实训10为模拟银行日终结账的核算。将相关凭证按科目清分后科目日结单,特别注意现金科目日结单的不同之处。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相应科目总账,同时进行核对登记总账,看发生额和余额是否相符。编制日计表,分别加计发生额和余额的借方金额和贷方金额,如分别相等,则表示账务轧算平衡。

2实习方法

银行会计实习应当采用丰富的案例,手工操作和电脑操作相结合,引导学生讨论,从而加深学生对实习内容的掌握。银行会计由于银行行业的特殊性和会计工作的保密性,学生实地进行实践操作困难很大。如确有条件,还可组织学生到银行柜台进行实地观察或操作,进一步扩大学生的视野。实习中有教师和学生两种主要的角色。教师在实习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通过投影仪和编选的教材向学生提供相关实习案例和背景材料,帮助学生实际操作和参与讨论;学生根据老师提供的实习案例进行实际操作,完成相应的任务,从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并通过和教师良好的互动,不断丰富实践常识和理论知识。教师在实习过程中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2.1教学准备首先,设置一个普通银行的情境,准备模拟银行会计的一系列基础数据和事例。要选择适当的案例,根据银行会计实习目标的要求,内容能充分体现所学知识,难易程度适当,并根据学生的基本情况,提供相应的提示和背景材料。根据教学目标要求和案例的内容确定练习题,练习题要有一定的典型性,使学生通过训练,深入掌握并运用银行会计知识。第二,确定实习组织形式。实习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实习目标、案例内容、实习环境、学生人数等规划相应的组织形式,如小组如何划分、对主管和柜员的指定等,并精心设计和布置实习环境。

2.2实际操作教师先用投影演示会计操作过程,并将凭证填写进行示样,然后学生模拟柜员操作。具体操作分为手工操作和电脑操作。首先,手工操作包括根据实习案例填制相关会计凭证和编制会计分录,然后根据各种传票处理业务并登记各相关分户账、现金收付日记账、登记簿等,将相同的科目下传票进行整理合,据此编制各科目的科目日结单,并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相关科目总账,最后根据总账内容编制日计表,进行日终的结账平衡,总分账的核对,令账款相符。其次,上机操作包括根据相关案例填写各类凭证,登记明细账及总账,按不同业务种类进行电脑输入,最后打印出相关账表。

2.3主持实习讨论实习中要组织学生讨论。教师首先简要介绍银行实习基本情况,引导学生思考,通过提问等方式相互交流,适时补充介绍背景知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讨论,倾听学生发言,重点解答学生在金融实务中发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促进学生对银行会计知识理解的深化,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信贷汇报材料范文第15篇

竞聘人,1975年4月生,大专文化,助理会计师,1996年7月毕业于**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涉外会计专业,1998年3月至2***年6月在丁所信用社工作,2***年7月至2**4年4月任城东片辅导员,2**4年5月调信贷科工作至今。我竞聘的岗位是信贷科办事员。

一、两年来的工作回顾

在担任城东片辅导员期间,我能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去年,我调信贷科工作,当时联社领导对我们有一番语重心长的教诲:信贷科是我们联社的吃饭科室,你们重任在肩,要有使命感、责任感。一年来的工作让我深深地领会到这段话的深刻含义。

为把好信贷资产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对基层社上报的2*万元以上的新增贷款,均做到及时登门调查。一年来,我坚持对每一笔贷款都一丝不苟地认真调查,从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生产经营项目的现状与前景、还款能力,到保证人的资格、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从库存的检查、往来账目的核对到房屋和设备的实地考察;从资产负债情况的计算、产销量和利润的分析到经营项目现金净流量的研究、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直至提出贷与不贷的理由,每一个环节我都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懈怠。我深知:信贷资产的质量事关联社经营发展大计,责任重于泰山,丝毫马虎不得。我的工作既是在为联社守关把口,同时又代表着机关人员的能力和形象,更代表着联社大家庭的社会形象。

**年4月24日,正值非典发生高峰,我同双楼信用社同志一道,戴上口罩赴南京调查了解江苏双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95*万元贷款,冒雨实地考察工地,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海北粮油市场经营户较多,网点分散在海安、东台、如东等地,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较快,贷款的时间要求较高,为了核实大豆库存,我一天跑遍十几个网点,保证了贷款及时发放到经营户手中。去年开发区一新办企业试产初期产品积压,向开户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心存疑虑,经过实地调查,并请示科室领导,建议该社投放了流动资金贷款3*万元,企业起死回生,现在产品供不应求,该企业也成为信用社的优良客户。

在做好有效投入的同时,我始终注重严把贷款质量关。如某信用社一借款户借款2*万元搞运输,我经过认真调查发现借款人根本无任何自有资金,且夫妇二人均已报名劳务输出准备出国。又如某社一企业借款万元,我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该企业隐瞒了较大数额的职工集资,且企业法人代表在他行有偷卖质押流动资产的不信用记录。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贷款,我都一概坚决制止,并向部门领导和相关社负责人及时汇报。

同时,我能及时完成分工的信贷报表汇总工作。运用所学的数据库管理知识,将经审查批准的每一笔贷款的基础资料纳入数据库管理,方便了信贷基础资料的查询和分析。过去不良贷款情况每旬要由各社上报、各片合计再报联社汇总,需要半天时间,在科技信息科同志的帮助下,充分发挥联网优势,现在每天早晨就能及时打印出上一天各社的不良贷款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此外,我还在科室领导指导下,对429家企业的年度分类授信管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授信金额7**62万元。认真做好5*家企业资信等级评估资料上报工作,其中A级企业18家,AA级企业2*家,AAA级企业12家,所报资料已全部验收合格。

二、竞聘理由

1、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我学的是会计专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做过一年的会计工作,熟悉企业财务会计。有二年的基层信用社工作经历,担任过二年的会计辅导员,到信贷科工作一年来,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2、严于律己,做到办事公开、公平、公正。

到基层调查贷款,我坚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的歪风邪气。维护好自身和联社的形象。

三、如此次我能竞聘成功,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开展工作

1、加强信贷管理。在科室领导的指导下,积极做好各社工商企业台帐,个体私营户台帐,尤其是粮油市场、资丰市场、建材市场等个体私营户台帐,以及各乡镇建筑企业台帐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加强对农户经济档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帐、客户信用证台帐的检查和指导;协助基层信用社搞好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企业、信用户建设,大力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2、在保证信贷资产质量的前提下,猛攻信贷投入。我将继续努力工作,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勤务员,为实现全年各项贷款日均余额净增3亿元,利息收入净增2***万元,达1.1亿元的工作目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加强贷后检查工作。在科室领导的指导下,重点对新增1**万元以上个体贷款、3**万元以上企业贷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及专项检查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