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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考察报告范文

煤矿考察报告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2006-02-05 10:12

考察报告-----记神东公司学习考察

神华新疆公司碱沟煤矿

常博

一、考察目的

根据神新公司的发展规划,结合公司的战略方针,将新建及扩建一批大型煤矿,全面提高神新公司的煤炭产量,使公司在新疆煤炭行业起到统帅地位。神新公司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取得了一定的突破,采煤方法已有原来仓储式、滑移顶梁等采煤方法改进为综采放顶煤采煤法,煤炭回采率、工效都明显提高。但为更好实现矿井的高效及资本密集型发展,实现大型矿井群的形成,就神新公司的现状和发展而言,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这必须在生产技术装备及管理思维开拓方面进行大的改进,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的学习。

二、学习的经历:

此次学习主要是全面解放思想,有重点的进行蹲点式学习。

2006年1月5日由乌鲁木齐起程来到银川后转乘至神东公司。首先一路上的感觉是煤炭市场的供需热,焦煤的高需求量。从银川至神东公司一路上小煤窑及拉煤车繁多,而且众多小煤窑均打出了焦煤粒、焦煤粉出售,并有多处的“土”法炼焦煤坊。

1月5日夜间11点半左右来到神东公司,进入神东后一路上的感觉:第一,公司工业场地范围大,布置紧凑;第二,产量高,突破亿吨;第三,煤变油工艺的积极开拓,投资140多亿新建了煤变油项目;第四,公司各部门分工细致,对设备的存储、维修细化管理,说明了机械化的高度要求和发展;通过设备的良好保证促进了矿井的高产高效;第五,厂区规范、整洁、人性化发展,后勤服务管理的高要求与市场化发展。

到达神东后第二天,便来到神东公司下属的补连塔煤矿进行蹲点学习。补连塔煤矿是神华集团煤制油供煤基地中的一个大型现代化矿井,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东南,属乌兰木伦镇所管辖。补连塔煤矿井田南北走向长度6.31~14.4Km,倾斜长6~14Km,面积130.9Km2。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条件优越。主采煤层厚度大、倾角0~3度、层位稳定、储量丰富,煤层瓦斯含量低(0~0.19m3/t),煤层埋藏浅、顶底板较稳定,易于管理,煤层属于中硬以上,韧性较好。煤层属于易自燃发火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井田内含煤地层为中生界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J1-2y),煤系地层总厚187.3m,含煤系数10%,共含有煤层14层,主要可采煤层为三层:1-2煤层平均厚度5.03m;2-2煤层平均厚度6.75m;3-1煤层平均厚度3.16m。井田地形总趋势为北部高南部低,东部高西部低,平均海拔标高+1170m~+1125m之间。

补连塔煤矿具有两个综采自动化工作面及四个连采队。矿井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2005年矿井生产原煤1750万吨,2006年计划生产原煤2000万吨。矿井单工作面原煤生产约100万吨/月,连采队单面掘进量约2000~3000米/月。

矿井材料、设备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经辅运平硐至主运大巷通过工作面运输巷到达工作面。矿井煤炭运输通过工作面顺槽皮带经三、二、一部集运巷进煤仓再落至主井皮带运至地面原煤储装仓。矿井材料、设备及煤炭运输环节简单、运输能力大、运输方便、安全程度高。保证了矿井高产高效的实现。

矿井煤层构造简单,条件优越,煤层硬度大。井筒、主要大巷及工作面顺槽巷基本采用矩形断面,井筒、主要大巷采用锚喷支护,工作面顺槽巷采用锚杆支护及锚索辅助支护,局部破碎段采用锚杆锚网联合支护,支护效果较好,巷道断面在20m2以上。大断面巷道保证了材料、设备的整体下放,减少了劳动强度,提高了运输能力。

矿井配备的是大采高长壁式自动化综采工作面,通过电脑软件程序实现了采煤机的割煤与液压支架的移架、前溜的推移连动。工作面采高5.2~ 5.3m。对采煤工作面的几点介绍:1、工作面工序:煤机割煤移架推溜、检修。工作面工序简单,劳动强度低,全面采用电脑控制,自动化管理。2、工作面班人数10人,负责工作面所有工序及标准化工作。人员配备少,节约劳动力,工效高。3、工作面设备多为进口设备,三机配套合理,设备运转平稳,停机率低。4、煤层条件好,煤质为褐煤,硬度大、裂隙少。工作面采后,顶板可随着支架前移可自行垮落充填采空区,顶底基本不留煤,煤炭回收率高。5、矿井通过皮带巷与材料运输巷的立交方式解决了相交问题。

矿井连采队工作面工序为:煤机割煤装入运煤车后经运煤车转入给料机破碎后经皮带运出。每个工序进尺约为15米,采用澳大利亚进口锚杆机进行支护打锚杆。工作面实现了先进的采掘一体化,工序简单、安全,工作面设备少。

此次考察同时参观了哈拉沟及榆家梁煤矿。哈拉沟煤矿单井单面年产千万吨,矿井职工人数不足百人,充分体现了高产高效 。榆家梁煤矿两个综采队,四个连采队,矿井实现了全国最长工作面360米,安装了210副液压支架。两个矿工作面皮带与串车组合一布置,均布置在进风顺槽,主要是减少了皮带司机的粉尘污染。这一点完全体现了矿井的人性化管理。

三、通过这次的参观考察,得到以下几点感触并提出自己的几点想法: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月日、月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煤田勘查 勘查工作 问题

[中图分类号] P641.4+6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153-2

1《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注意的问题

1.1明确每个勘察阶段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煤田勘查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由于每个阶段的勘察内容和任务不同,因此每个阶段的工作程度,对于煤田勘察的水文、地质要求也不同,在进行勘查工作前,要明确每个阶段的主要勘察内容。比如在煤炭的普查阶段,要对于煤田的基本地质形态和构造结构进行初步的估计和调查。在详查阶段则需要对于煤田的基本形态进行查明,控制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构造复杂程度。

1.2先期开采地段与初期采区的划分

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我们需要对先期开采地段与初期采区进行划分。所谓先期开采地段,是指已经满足煤田矿井设计的生产能力和相关的服务能力的开采区域。而初期采取是指已经具备了开采要求和能力,最早开发的矿区或是我们所说的首采区。

1.3选择钻探工程基本间距的要求

(1)认真研究井田的构造复杂程度与煤层稳定程度,按其中勘查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选择井田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2)构造复杂程度类型的划分,原则上以井田为单位,当井田内的不同地段有显著差异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3)当一个井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煤层稳定主要程度类型时,应以资源量或厚度占优势的那一部分煤层稳定类型,选择基本线路。(也就是主采煤层)。

(4)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只能反映对地质情况的揭露程度,而不可能反映地质工作的研究程度。所以,在确定块段资源储量类别时,必须在一定的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根据块段的地质条件,按对类别条件的满足程度划分资源储量类别,绝不能机械地按基本线距来划分各类别资源储量。

(5)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

2勘查地质设计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2.1编制勘查设计的准备

(1)煤田的勘察工作一般分为两种性质的勘察,一种是国家组织的专门勘察,一种是投资企业对于已经承包的矿区的一种勘察,后者的勘查必须了解投资者勘察的主要目标以及勘察的重点,在这个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勘察手段对煤田进行勘察,但在勘察过程中要符合相关的工作方法、技术手段以及质量技术勘测标准,对于勘察的费用要进行合理的控制。

(2)在对煤田勘察之前,要对于将要进行煤田或是矿区的相关的地质材料、勘查区地质资料和以往勘查工作成果等进行收集和总结,再结合附近矿区的地质环境进行综合评定和分析,做好勘察设计的资料准备工作。

(3)负责勘查设计编制工作的部门要明确部门职责,合理分配任务,设计主编人员要做好领导和指导工作,深入矿区进行调查,对于所要勘察的区域要做到最大程度的了解,包括地形、地质情况等等,并做好相关的地质评价工作,这样既可以有效的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障勘察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在勘察工作之前,设计主编人员必须与勘查项目投资者和煤矿设计和生产建设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更好地了解煤矿建设的各项具体规划和设计意图。

2.2做好原始材料的全面、细致的审查工作

所谓“三边工作”是指在媒田的勘察过程中,“边勘查施工,边分析研究资料,边调整修改设计方案”,做好地质的“三边”工作可以有效的保证勘察效果,但是做好“三边”工作的基础就是对各种原始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1)在对煤田进行勘察工作之前,需要对于勘察区做好相关的资料准备工作,对于矿区做好基本的地质构造评价工作。同时要根据地质条件选取适当的勘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现有的煤田普查与勘探的技术手段主要有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填图、坑探工程、钻探工程、地球物理勘探五种勘探手段。每一种技术手段都有其适应的条件和优缺点,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勘察工作中已经记录的矿井基本现象以及勘察数据记录等要做好及时的检查,要保证一手资料的准确、全面,对于勘察过程中的所制作的勘察设计图要符合《煤田地质填图规程》的相关要求。

(3)对于勘察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测量方法与精度、钻探工程原始记录和岩芯鉴定、测井质量、各类样品以及地质孔的抽水检测等都需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3地质资料的编录与整理

地质资料的编录和整理是对勘察结果的一种总结,也是对勘察资料的一个整理的过程。它主要包括对于动态图表、基础图表、专题研究图表三大类的编录和整理内容。其中的动态图表主要包括地质调度图、采样点分布图、施工动态表等基本内容,它们都是勘察过程中所必需的材料或是勘察结果的一种表达形式,比如通过地质调度图,我们可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施工顺序、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将地形、地质情况简化,有效的指导了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对于煤田勘察这样一个复杂而又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编录与整理的地质材料还有很多,但是系统、全面、准确一直是我们所追求的。

3报告编制要注意的问题

在勘查中要严格注意各项工作质量,地质勘查报告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勘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勘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和成果,编写内容和重点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以下将简要论述在地质勘查报告编制中主要的几种常见问题。

(1)报告名称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地名、矿种、阶段。名称一定要简明清楚。它的基本格式是:省(市、自治区)县(市、旗或煤田)矿区(井田、勘查区)煤炭(勘查阶段名称)报告。

(2)要注意报告开头的400字的摘要。根据新要求,新规定,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正文的开头加附不超过400字左右的文字摘要,这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摘要内容应该具有宏观性、总结性,能够简洁明了的总结每一次的勘查任务。

(3)在勘查报告正式编制前,报告编写负责人要结合勘查区实际及勘查阶段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地质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

(4)勘查报告的目的任务要简单清晰,位置、交通及矿权设置情况要简要清楚。勘查区或井田与最近县(市)的方位角度、直距,行政区划、经纬度要标记清楚,并列出各勘查许可证范围坐标,列出合并后勘查区范围坐标,勘探报告还要列出井田范围拐点坐标。

(5)报告编制工作前会对勘察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在编制报告前予以解决。没有经过野外工作验收的,不能进行报告编制阶段。组织在对勘查区工作程度和基础资料质量的验收过程中要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6)以往地质工作表述煤田发现到本次勘查期间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主要工作量、质量、主要成果、存在主要问题等。在前期报告基础上提高勘查程度的本次勘查工作,一定要注意表述前期勘查工作的勘查类型和依据。

(7)报告中所涉及勘查工作的总结部分或评述部分要具体、全面,不能太笼统,要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报告的质量。要有能够反映质量的具体数据,例如钻探工程质量,煤芯长度和重量采取率等,按钻孔验收标准进行逐项评价,可列表。还要综合评价,对于不合格煤层点或废孔位置分布位置要表述清楚,是在什么类别资源量区均要表述清楚。

4结语

煤炭资源越来越少,煤田开发一个少一个,而煤田地质勘察越不能丝毫懈怠,勘察的手段也在日益多样化,科学化,科技的应用程度再也不断加深,因此我们采矿人要在不断增强自身素质的同时还要了解煤田勘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争取为企业、为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1] 李季三. 对建立煤田地质勘查基金的浅见[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988(02).

[2] 张平,陈浩. 钟姑地区找矿远景及工作方法[J]. 现代矿业. 2010(12).

[3] 高锦宁,锦新. 工程地质勘察必须注意的几点事项[J]. 林业科技情报. 2011(03).

[4] 王泽轩,赵明坤,尹世才. 通许找煤区构造特征及控煤构造样式浅析[J]. 中国煤炭地质. 2009(12).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理。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煤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七)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文书

在原9种颁证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3种文书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其余6种颁证文书仍继续使用。

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颁证情况;监管、监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采用电子文档上报(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例会等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6篇

为了切实履行好煤监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煤监局经提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6号),形成了以报告、约谈、曝光为核心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对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及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市(州)或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并向省或市(州)人民政府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落实煤矿整治措施,政府公务人员参股、入股煤矿,或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对煤监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对不落实、不及时反馈情况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试行)》,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将情况向省、市行政监察机关通报,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领导约谈、媒体曝光制度。对工作不力、事故多发并被媒体曝光或约谈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湖南煤监局以此为契机,将监督检查与监察执法融为一体,抓住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检查。2011年,全局共对市、县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6次,下达监察意见或建议72份,召开监察执法通报会69次,提请省政府领导对冷水江市、耒阳市等部分煤矿安全事故多发、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10人次,较好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有效增强了煤矿安全生产合力。

建立健全了“三个阶段、十个步骤”的集中监察执法工作机制

针对湖南煤矿点多面广,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为有效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局党组反复研究,借鉴审计等其他部门经验,提出创新监察执法方式,确立了“三个阶段十个步骤”的“十步法”集中监察执法模式。

准备阶段(三个步骤):一是发送联系函。提前1个月,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发出监督检查联系函,向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监察执法联系函,并通知该区域所有煤矿开展隐患治理自查自纠。二是对将要进行集中监察的区域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面上督查。全面掌握煤矿基本情况,为科学编制月度监察计划和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三是编制监察计划,明确计划监察矿井和重点监察内容等。

监察阶段(三个步骤):一是召开见面会。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及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工作要求等,相关煤矿提交隐患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并签订保证如实提供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承诺书。二是对煤矿实施现场监察,依法做出现场处理决定等执法文书。三是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处置阶段(四个步骤):一是研究处置方案。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对现场监察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是向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沟通反馈监察执法情况和处置意见。三是召开通报大会。召集区域内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所有煤矿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集中监察执法情况通报大会。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处罚决定等,同时,结合相关隐患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和法律法规讲座,扩大执法影响力。四是督促整改落实。通过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推广集中监察执法,较好地实现了四个统一: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统一,国家监察与对地方监督检查的统一,监管监察与企业自觉整改的统一,执法行动与宣教行动的统一。同时,得到了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以及市、县(区)煤炭局的全力配合,形成监察监管合力。特别是通过反馈情况和召开通报大会,实现了“监察一个矿、带动一个县”的良好效果。

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断提高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水平,省局规定,从事事故调查的监察员都必须掌握“三项技能”(CAD软件绘制事故图,powerpoint软件制作调查报告和通报材料演示文稿,用平面或三维动画技术模拟事故发生过程),确保事故调查情况通报会,直观生动、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让更多层面的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故原因,从而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同时,全面开展“三项活动”:一是开展事故“约谈”活动。重大事故,由省局组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分局组织。较大事故,约谈县一级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一般事故,联系县级政府领导约谈乡镇领导。对一个县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由省局对县一级领导进行约谈。二是开展事故调查通报会活动。每起事故调查完毕,在当地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情况通报会。一般事故在乡一级,较大事故在县一级,重大事故在市一级召开,以事故教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以事故矿井“停扣查改”为切入点,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一方面,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凡9万吨以•40•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8卷下的矿井发生3人以上事故一律提请关闭;另一方面,我局与省煤炭工业局联合下文,决定对全省不予关闭的事故矿井实施停工停产、暂扣证照、专家会诊、督促整改等措施(简称“停扣查改”),以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探索形成了“停、扣、查、改”工作机制。通过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有效地提高了煤矿防范事故的能力。如郴州“5•29”事故前,每年因矿山火药引发的事故造成60余人死亡,2010年“5•29”重大火药燃烧事故发生后,通过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至今未发生煤矿火药引发的事故。特别是通过实施“停扣查改”,事故矿井安全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近年来59处发生事故的矿井,除提请关闭的矿井外,其他53处煤矿都已制订停产整改限期达标方案,投入整改资金1.35亿元,有21处事故矿井已建成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建立健全了以改进作风、示范引导、科技兴安的煤矿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机制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7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solingfung”为你整理了这篇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冀煤安监函[2020]55号)文件要求,针对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逐项制订整改措施,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配备不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煤矿专业监管人员,积极遴选相关专业人员充实到煤矿安全监管队伍中。涉煤县政府自2016年以来,已经聘请两名专家长期驻矿,补充煤矿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

2.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联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执法业务能力,不断适应煤矿执法工作新要求,同时,加强政治素养的提升,端正态度,严肃执法过程控制,加强考核,强化廉政建设。

3.扎实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一是结合我市煤矿三年行动工作实际细化了任务清单,明职定责,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开展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讲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全员参与,共同发力。三是加强调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高质量的“两个清单”,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1.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加大煤矿监管力度,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8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solingfung”为你整理了这篇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冀煤安监函[2020]55号)文件要求,针对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逐项制订整改措施,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配备不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煤矿专业监管人员,积极遴选相关专业人员充实到煤矿安全监管队伍中。涉煤县政府自2016年以来,已经聘请两名专家长期驻矿,补充煤矿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

2.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联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执法业务能力,不断适应煤矿执法工作新要求,同时,加强政治素养的提升,端正态度,严肃执法过程控制,加强考核,强化廉政建设。

3.扎实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一是结合我市煤矿三年行动工作实际细化了任务清单,明职定责,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开展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讲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全员参与,共同发力。三是加强调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高质量的“两个清单”,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1.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加大煤矿监管力度,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9篇

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这次盛会的召开让我倍受鼓舞,信心满怀,作为一名基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我要加强学习,提高自我,立足本岗,砥砺奋进,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1)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使我倍受鼓舞和印象深刻的是此次报告形式的务实,报告的主旨、核心内容和精髓非常简洁和清晰,不念全文,集中讲要点,这是在求真务实上的一种创新,是改变我们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工作方法的务实之举。

报告自始至终贯穿了求真务实的态度,这种求真务实的态度、精神和工作作风同时指引着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战线上的每位监察员:一是要做到始终保持倍加勤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不仅要发现隐患、排查隐患、解决隐患、跟踪隐患进度,还要分析形成原因、追根溯源,从源头上遏制住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杜绝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总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二是十八大报告中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总体思路和要求,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便需要我们煤矿监察人员通过认真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细抓实,通过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文化建设、培训教育和宣传引导等切实有效的举措,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要切实做到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与推进当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坚定不移地抓好“打非治违”、水、火、瓦斯等重点工作,脚踏实地地扎实推进,真正把十八大精神转化为促进安全发展的新思路,转化为积极有效的保障措施,转化为每名监察员的自觉行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以创新实践的工作机制,履职尽责不负煤监光荣使命

报告自始至终还贯穿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十八大报告中55次出现“创新”,报告把创新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提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举措都体现了创新精神。重要的是,这些创新是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丰富经验为基础的,是建立在实践当中的,是积极大胆而又高度慎重的,是切实可行而又符合科学规律的。

我们每位监察员要将创新精神应用到监察执法工作当中,使监察执法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取得新突破、新进展,就必须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思路创新,与时俱进:一是要时时事事不忘创先争优,努力争创一流,主动思考,转变观念,通过监察思路的创新,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改革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和举措,三是作为党员,更要应该时刻保持努力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工作中学习,在书本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将学习作为一种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认知能力和认知范围,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文化素质和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才能有条件、有能力、有计划地进行创新改革,推动我们的监察执法工作与时俱进,使创新成为深化监察执法工作的动力,开创监察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通过学习十八大报告精神,是我更加深刻认识到身为煤矿安全监察员一定要不辱使命、牢记使命、严格监察、严格执法,以服务为己任,以监察为抓手,踏踏实实的干好手中的每一项工作,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等保障方面,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保持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10篇

《通知》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事故报告与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各项要求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重点从健全制度、强化督导、严格核查、落实责任四个方面人手,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目前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健全制度方面,主要健全“三个制度一个机制”,以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三个制度一个机制”主要指:

(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

1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3 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通知》明确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激励约束机制。《通知》要求各地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表彰奖励办法之中,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指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等一并进行考核。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强化督导方面,重点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对各个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督导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以下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以及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事故,以下同)(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11篇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12篇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13篇

一、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和工作现状

(一)注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着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这些年来我们针对辖区大部分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系统不健全、采煤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等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差,安全基础脆弱的现状,我们在监察工作中把提升煤矿基础条件,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一是不断加大“一通三防”监察工作力度,在辖区利用一年多的时间消灭了独眼井、自然通风矿井,各个矿井通风系统逐步完善,防瓦斯、防火、防尘工作得以加强,有效地控制瓦斯事故。二是根据辖区多数煤矿(特别是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采煤方法落后,顶板事故多发的情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在对辖区煤矿资源、开采现状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实施采煤方法,消灭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监察工作思路,并积极帮助煤矿企业进行采煤方法的设计论证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全省//90%以上的煤矿目前都实现了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或长钢梁控顶等正规壁式开采,有效地防止了顶板事故。三是加大安全设施投入的监察工作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更新高耗能主扇,淘汰不合格机电设备,完善排水系统,装备安全检测监控系统,配备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等,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四是加大安全培训工作监察力度,彻底改变原来特殊工种持证不全、新工人入井不培训或培训流于形式、管理人员培训不全面或复训滞后等问题,我局开展了“三项岗位人员”摸底和督促培训工作,目前辖区各煤矿均按实际需要配备了充足的特种作业人员且全部培训持有有效证件。

(二)把握职能定位,认真开展三项监察。严格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责,认真扎实开展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一是认真搞好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重点监察。针对小煤矿在春节期间普遍停产放假的实际,我们加强了对各煤矿企业春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的监察,督促各地节后恢复生产验收措施的落实。二是组织开展了“五一”前的重点监察,确保“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三是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组织开展了煤矿企业各种证照持有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矿灯、自救器为主的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外包工队等专项监察,促进了地方和企业专项安全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四是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局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三)坚持关口前移,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每年根据监察执法计划,有效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平均每年监察各类煤矿180矿次左右,矿均4.28次,监察覆盖率100%。查处各类煤矿安全隐患每年都在1300条以上,隐患整改率达到98%。2006年以来,年均罚款都在300万元以上。日常监察罚款最高达100万元,死亡一人事故罚款达17.1万元。通过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有力地强化了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加大安全投入,注重职工培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识,确保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

(四)实行目标执法,增强监察执法的效果。我局监察区域面积大,矿点分散,矿井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参差不齐,如何能使有限的监察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执法效力,这是摆在所有监察人员面前的难题。我局经过近几年摸索,逐渐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的监察执法手段和方法,即实行目标执法。每年年初省局与各处室、分局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根据签订的执法责任书内容,各部门、各单位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考核指标,将拟考核的项目内容进行条块分割,逐项落实,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同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月度工作计划,经过综合分析后形成月度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统一安排监察任务,每次监察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同时在月末、季末对监察执法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调整监察计划,提出下一步监察的重点和打算。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监察执法效果。

(五)创新监察方法,着力提高监察执法能力。一是实行解剖式监察。监察一矿,“解剖”一矿,“诊断”一矿,变集中性监察为解剖式监察,查出问题,盯住不放,执法措施及时到位,一追到底。针对一些矿井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不认真落实限期整改措施的状况,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按照合格一矿,复查一矿的办法,对经整改合格的矿井全面进行了复查验收。二是交流执法。按照省局的统一安排,两个分局每年组织一次“互检”,开展跨辖区交叉执法活动,克服人情执法、处罚不到位和习惯做法等问题。

(六)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学习贯彻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13号令)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煤矿事故。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的审查、协调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高事故查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时限结案率100%。监察室全面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全过程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保证了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七)规范执法行为,充分体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经过几年来的监察,大部分煤矿企业对于监察工作习以为常,对于监察指令重视不够,整改走过场,应付差事,有“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严格执行监察八步骤:走现场、访情况、查资料、验数据、听汇报、讲法规、记事实、做决定的八个步骤,严丝不扣地执行好执法程序。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于同一违法事实,无论矿井规模大小,都坚持用同一尺度,严格量罚,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罚过程中坚持适用合理性原则,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坚持会议讨论的原则,不以人情殉法,不以困难不罚,不以态度论轻重,坚决不罚态度款,办人情案;自由裁量幅度严格控制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范围内,依据案件的事实、情节,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整改效果,从轻从重综合衡量,体现公平公正的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质量。

(八)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监察与整改隐患相结合。注重执法程序,监察前出示合法有效证件,《现场监察笔录》有陪同人员签字、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监察问题准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严格准确,立案查处案件要制作《立案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必须履行。但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同样的目标有多种路子可走,面带笑容,讲明道理,指明解决办法企业更受欢迎。在执法实践中我们的做法:一是面带微笑,体现人性化执法:二是严格程序,处罚到位:三是对有些问题,特别是个体乡镇煤矿,确实对有些技术问题搞不明白,我们提供解决办法:四是落实整改,定期复查。通过上述办法,辖区安全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为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找准突破点,监察工作始终抓重点解难题//

机构刚成立的几年,我们主要依靠现场监察次数,提高监察覆盖面,严防死守,监察工作也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监察成本太高,监察员疲于奔命,容易挫伤积极性,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却没有多大变化。2004年以来,严格落实重点时段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察。一是合理安排任务,科学制定计划,全年的监察工作置于计划的控制之下,工作始终思路清晰,有条不紊,便于把握监察规律,做好督促检查。二是突出监察重点,抓好监察关键,抓好节前节后的监察,节日期间派驻督察组,做好“三个必须”,停产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保证通风、瓦检、排水工作正常进行;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措施;复产验收必须报请分局同意。监察重点始终放在“一通三防”上,抓各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系统、防尘设施、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的监察力度,对老空积水、地表水进入井下、含水层有突水危险矿井,盯住不放,确保消除水患威胁,严防突水事故。三是紧盯重大隐患,坚决遏制恶性事故,按照《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狠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定期报送整改情况,把矿井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作为专门内容重点监察。四是超前有效防范,加大重点矿井监控,针对监察发现的重大隐患突出矿井,成立督察组,指派专人现场督察,督促矿井聘请专家组进行专门论证,重大隐患的防治措施不落实就不得生产,由于监察到位,始终紧盯大系统、大隐患,大大减少了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赢得了监察工作的主动权。

(二)切中结合点,监察工作始终抓源头鼓实劲

监察机构如何通过监察,使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少出事、见实效是监察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课题,在做好做实这个“课题”上,我们抓了四点:一是认真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针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技改矿井增多,产能急剧增加的实际,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引导依法建矿,消除建矿隐患,规范了煤矿建设秩序,杜绝了非法建设项目。二是推进各类煤矿采煤方法改革,//前几年绝大部分地县乡镇煤矿,采用“高落式”采煤法,劳动效率低下,资源回收率低,因落后的采煤方法,顶板伤亡事故频发,占到伤亡事故总数的50%左右,成为辖区的突出性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组织专家会诊,制定规划,3年解决了落后的采煤方法,代之以正规壁式开采,矿井生产能力提高,单产单进效益明显,事故大幅减少。三是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建立以风险预控为核心,涵盖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全过程的动态闭环安全管理体系,目前国内正在探索阶段,我们超前一步,大力宣传国家局指导意见,去年已推开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工作,在大中型煤矿开展试点。一些矿井结合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树立“煤矿事故可防、事故风险可控”的管理理念,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三)把住关键点,班子建设始终抓自律讲团结

班子内部既有“千里马”,又有“老黄牛”,怎样合理搭配各尽所长,体现先进性,团结最为重要;在班子建设上我们一靠团结,班子成员多通气、多交流,避免小事伤大局,在乘车、出差、费用报销等待遇上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减少磨擦;发现问题互相提醒,及时打招呼,主动拉一把,不做亏心事。二靠补位,围绕煤矿安全监察中心工作,分工不分心,主动补台不拆台,诚实配合不推诿,真情尊重不发难,在带队监察、事故处理等重大执法活动中,互相鼓气,遇到难题诚心协助,共同搭台唱“大戏”。三靠制度,近几年我们花大力气抓制度建设,目的就是靠制度管人管事,党务政务尽量公开,职责分工尽可能具体,健全了各类岗位职责和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使班子成员在抓具体工作上有要求有标准有时限,提高行政效率,锻炼领导能力,创造了成长环境。四靠自律,抓好班子的廉洁自律,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在执行要求上不打折扣,不打球;要求监察员不做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不做,要求监察员做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养成正风,形成正气,注重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真正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四)抢抓着力点,队伍建设始终抓教育解顾虑

我们坚持抢抓长抓,着力于解决突出问题。一是加强学习和教育,经常教育监察员要算清“三笔账”;一算“经济账”,收人一两万,失去几十万;二算“家庭帐”,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东窗事发,不是家毁就是人毁;三算“前途帐”,人生有污点,再洗也不清,组织不信任,前途就不会太光明,从思想上构筑拒贿防贿的大堤;为监察员提供了随时学习、自觉学习的网络平台,按照自身需要,把煤矿安全监察的政策措施原汁原味的贯彻到位;通过自己的网页,交流心得,获取经验,信息共享,快速提高监察执法工作能力;各级党组织定期召开讨论会、讲学会,让监察员“自导自演”,讲透每项政策措施的“精髓”,结合监察实际提炼重点,深入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严格落实廉洁制度,认真填写《监察日志》,把监察过程中的细节全部记录在日志上,规定内容不遗漏,并与差旅费、下井补贴相对应,无监察日志不予报销,加大了执行《监察日志》的监督作用;特别加强事故调查和重大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对应监督,处理决定权和处罚裁量权全部由省局或分局会议集体决定,减少了处罚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严格控制了自由裁量幅度;集中落实监察组负责人的“一岗双责”制,带队负责监察的同时负责廉政建设,出了问题不能免责;由于抓了监察工作的细节,监察行为的各环节都置于制度的约束下,堵住了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机会。三是有效解除执法顾虑,监察工作经常面对的是老同学、老同事、老领导,遇到问题不免会产生畏难情绪,处罚力度吃不准,处罚重了煤矿虽能接受,但思想疙瘩解不开,有抱怨、讥讽甚至威胁的现象,执法的尺度有时不免会倾斜,消除这种现象光靠说服教育显然不够,必须要有明确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我们通过立案审查制、政务公开办法、均衡任务措施,把监察员从心理负担的阴影下解脱出来,轻装执法,监察力度凸现,树立了权威。四是狠抓监察执法到位,工作到位的监察往往是煤矿企业心服口服的监察,整改的速度快,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敷衍了事、作风漂浮、形式主义的所谓“监察”,煤矿虽然表面不说,心里绝对不服。仅凭直觉下结论,不去现场下文书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察。我局要求,监察工作必须实打实,不到现场去就不能下文书,查不清问题就不能撤人;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立刻决定;作了决定的事必须落实到位,没有得到落实监察员不得离开。五是抓好和谐机关建设,监察员收入微薄、福利待遇低,职务长期得不到晋升,煤矿企业工作的老同学级别和职务高出他几个档次,论资历没有监察员丰富,论能力没有监察员强,论苦论累没有监察员辛劳,但是待遇差别太大,给监察员造成思想上的波动。局党组经常了解这方面的动向,在有限的提职使用机会上重点考虑业务骨干,解决其实际问题;在各方面待遇上坚持公平,积极营造和带动引导团结和谐有利成长的工作环境。

(五)推进深入点,制度建设始终抓创新求实效

深入推进制度建设,关键还在创新。创新是制度建设永恒的主题,尤其在煤矿安全监察经过打基础,积累经验,丰富实践之后,现阶段的监察工作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因此只有抓住创新这个主题,制度才能焕发勃勃生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去年以来我们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执法责任制涵盖了各方面工作的规定,较为系统和完善,重点把近年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经验体会写入制度中,同时溶入了一些前瞻性的行政执法理念,概括起来,在制度创新上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了量化评分考核办法,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定性的东西总能被定量的标准反映。行政执法效率仍然可用定量表现出来,首先必须全面认识每个项目在整个量化体系中的权重,先项后目梳理完善。其次平衡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考察各种岗位在量化体系中的重要程度,还要做到职责清晰,考核有据,消除量化差异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引入量化考核办法,确保了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效地调动了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完善了落实的保障机制,对每个监察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分阶段进行规定项目的测评考核,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或者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限定工作时限、完成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在规定时限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进行行政问责,主管人员、主办人员都要做出检查和说明,改变了过去督促多、落实少的“两张皮”现象,维护了制度规定的严肃性,解除了制度执行的障碍,一些难事和不公平事有了制度约束,再不难了,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条件及执法环境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对监察机构职能认识存在偏差,安全监管不到位,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尤其在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上意见分歧较大。

2、法律法规明显增多了,但是一些具体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3、煤矿发展不平衡,大多数乡镇、个体私营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欠账多,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一定程度上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4、装备不足,经费紧张。除了原来配备的仪器仪表过期、损坏以外,在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监察执法的装备和技术支撑已经显然不足。监察费用高,加之其它因素,使经费异常紧张。

(二)监察机构自身方面

1、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握,操作时争议较大,难于统一意见。

2、监察人员福利待遇较低,尤其是同天天打交道的煤炭企业相比,难免产生动摇。

3、省局与分局在工作衔接上有时存在脱节。

4、资源共享不够,内部上报资料过于重复,数量过多,耗费监察力量。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违法事实与处罚尺度,建议将《煤矿安全规程》纳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二)发挥舆论作用。对一些违法事实及惩处结果,对事故结案批复的落实情况,对各级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适时曝光,让他们正视现实,解决落实不下去和严不起来的问提。

(三)继续抓好体制、法制、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煤矿安全执法机制,增强权威性,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和法制观念,建设一支高效、廉洁、过硬的执法队伍。

(四)加强分局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尽量向分局倾斜,增加监察装备,提高技术手段,关心监察员生活,逐步解决监察员两地分居、级别待遇等实际问题。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14篇

生产技术部部长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协调工作。下面是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欢迎参阅!

 

 

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

生产技术部部长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协调工作。生产技术部部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监督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对现场职业防护设施设备、个体防护进行检查。

第16条 参与分管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技术措施编制、审定等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生产技术部科长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生产技术部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煤矿考察报告范文第15篇

一、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遏制各类煤矿事故

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强化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整改煤矿安全事故隐患。强化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强化煤矿安全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安委会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2007年全省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80以下。认真抓好2007年安全监察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强化考核和奖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加强“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宣传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大“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开展第六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万里行”系列活动,动员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煤矿安全工作。

开展煤矿安全专项调研。开展乡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课题研究,重点就乡镇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包括作业规程、技术图件、资料等内业)进行专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推广与应用课题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福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模式、运作及联网形式,推动省煤集团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

加大监察检查执法力度。重点监察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和煤矿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下井跟班作业、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安全管理、安全投入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对重点监控矿井、发生事故矿井和安全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等矿井的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整改复查,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或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强化煤矿“三项监察”

突出煤矿安全监察重点。按照“重点监察在点、专项监察在线、定期监察在面”的工作思路,以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降低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目标,根据煤矿生产的不同季节、水文、气候等特点,强化“三项监察”,制定相应监察执法计划,计划执行率达100%。重点加强对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矿井和灾害严重矿井的监控,组织开展好煤矿防治水、顶板管理和“一通三防”、等重点监察工作,抓好节假日期间、“两会”期间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重点监察,及时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尽最大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大煤矿专项监察力度。结合福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和阶段安全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煤矿事故查处、事故责任追究等专项执法监察,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开展煤矿企业安措费提取、使用情况专项监察,逐步规范乡镇煤矿的安措费提取和使用。建立完善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推动煤矿企业切实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对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和安全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投入不足的矿井,指定专人进行跟踪,督促企业限期认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资源枯竭矿井及现有技术手段不能有效治理、整改无望的矿井,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坚决予以关闭。通过开展专项监察执法,不断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活经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证件等行政处罚手段,依法依规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着重加大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然不整改的煤矿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有隐瞒和欺骗行为的煤矿企业,要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决不姑息,彻底扭转煤矿业主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观念。编撰出台福建省煤矿安全监察的系列规范性文件、文本,依法规范制作和下达监察执法文书,统一执法尺度、标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处罚。

三、狠抓煤矿整顿关闭,推进煤炭资源整合

全力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有关整顿关闭煤矿的部署要求和《福建省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实施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关闭工作。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察检查,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落实2007年29家关闭矿井计划。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做好群众举报的查证落实工作,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安全问题,严肃认真查处非法生产、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瞒报矿难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凡属“四个一律关闭”或应关未关的煤矿,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继续抓好国家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落实,规范和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真正提高整合后矿井的科技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高度重视煤矿企业整合、变更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机构弱化、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开展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确保整合后矿井法人主体、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组织定员、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煤矿项目审批、验收等程序,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继续分类分批清理煤矿联合改造项目,争取验收一批,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扎实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抓好本质安全型示范矿井创建工作,努力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建立沟通协调及联合执法机制。继续加强与省经贸委、国土厅、监察厅、工商局等省直部门间的沟通、交流、联系和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等联合执法活动。继续加强与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支持地方政府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煤矿整顿关闭、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共同促进煤矿安全状况好转。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动联合执法机制高效运转,初步形成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的格局,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科技水平。深入贯彻“科技兴安”战略,强化源头治理,着手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推广煤矿安全新技术、新装备,引导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支持省煤集团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添加科技含量。督促乡镇、私有煤矿对生产、安全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开采工艺,更新技术装备,改善安全条件,逐步实现规模生产、均衡生产和安全生产。在煤矿企业特别是省属国有煤矿逐步推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论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等先进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四、严格行政许可管理,严把安全准入门槛

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继续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安全投入,狠抓事故隐患整改,确保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不降低。对安全生产条件滑坡、不再具备规定颁证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和审批制度,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档案自动化系统,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和“三同时”设计审查档案,规范“联合改造项目”档案管理。开发全省煤矿管理数据库软件,对全省煤矿企业进行分类,实现全省煤矿网络化管理,为做好煤矿企业的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规范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等配套性文件精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资质及日常监督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和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为全省的煤矿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高效服务。

强化煤矿安全培训发证考试工作。制定《福建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设置规划》,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做好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资质的审核、验收、颁证工作和培训区域的规划。在核发各级培训资质证书基础上,按国家局培训教学大纲要求,依托矿山安全技术中心编印统一培训教材,建立完善的试题库,严格出卷、考试、改卷制度。严格实行考培分离,探索适合福建实际的分级培训模式,试行骨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三级培训机构主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四级培训机构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运作模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防止无序竞争。

五、加强煤矿事故预防,规范事故调查处理

建立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宣传贯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切合本省实际的实施办法,规范调查程序、调查内容及责任追究,改进事故调查工作。对地方负责查处的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实施跟踪督办、严格审查,向社会公布。认真分析全省煤矿事故及典型事故的特点、事故发生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阶段性的防范重点和措施,及时、准确地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提供依据。

做好应急救援指导与协调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矿山救护队骨干队伍的建设,督促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煤矿应急救援的投入,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实战水平。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开展煤矿三、四级救护队伍的资质评定发证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安全监察统计资料信息系统。加强基础性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建立煤矿安全数据资料档案和台账。在总结2006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电子文档上报系统和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事故统计、监察执法统计、教育培训统计等工作。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无纸化办公系统,实现局内部微机局域联网和资源共享,为办公室文书档案管理、文字处理、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提供便捷、高效节约的工作模式。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定期通报各市区、煤矿安全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加强对200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序时进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及时发现和解决指标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超序时指标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和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负责人安全述职制度,继续强化对3个重点产煤市的安全生产监察,重点帮助、督促煤矿事故多发县、煤矿安全状况没有根本改善的地区采取有力措施,扭转被动局面。

进一步加大件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完善接待、登记、审批、查处、反馈等制度,充分运用监察执法手段,加大群众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和我局《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兑现举报奖励资金,保护举报人。

六、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健全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机关会议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安全许可证管理、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各项监察制度,认真分析、查找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机制、财务审核把关等制度。

争创党建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根据局党组《关于深入扎实开展第五轮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创建第十届(20062008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规划》的工作部署,坚持“重实效、重形象、重班子”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努力争创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

加强思想、业务、作风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健全党组决策程序。紧密联系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种学习机制、教育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增强班子团结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发挥领导班子核心作用。把作风建设的要求渗透到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各个环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执政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保持良好作风的自觉性。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四个意识”,养成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四种作风”。

抓好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机关党员干部,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文选》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根据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和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以及省委、省直党工委的部署和要求,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重大战略思想落到实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引导干部党员联系本局、本处室的工作实际,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明确责任,更大作为。学习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努力在领会精神、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结合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有步骤、分层次地推进学习贯彻工作,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的基本途径。

强化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掌握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工作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提高履职能力。落实集训安排,建立监察执法人员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继续教育制度, 加强对监察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岗位练兵,积极探索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提高监察执法能力。严格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规范持证上岗,促进依法行政。开展执法交流、案例分析、执法文书评比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对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案卷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树立依法执法意识和证据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