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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力争实现“双零”工作目标,全力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平安平稳持续态势。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门槛,推动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合法开采,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和敏感时期专项报告。

(1)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等关键岗位的履职评估。每年1月31日前企业负责人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并且传至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栏,并在本企业公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即每个月至少带队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重点推进五职矿长执行安全管理“五个一”,即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彻底“反三违”集中行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员集中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标梳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按规定开展专项辨识。企业要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职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强化对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季度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县应急管理局每半年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年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煤矿企业班子集体履职情况考评,对排名末尾的煤矿领导班子进行约谈,并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加大监管频率;对考核不及格的矿领导班子,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改组;对考评不及格的个人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培训上岗。

(2)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一是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办法》,重点加强煤矿接续计划、煤矿安全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落实、淘汰退出等方面的风险研判,明确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作业、操作规程、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与完善。将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由矿级领导向区队、班子、岗位延伸。科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按规定开展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要逐项确定风险等级;落实“一图一牌三清单”,即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制作安全风险告知牌。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针对每处重大安全风险应采取的技术、管理、工程等管控措施,以及每条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技术、时限、资金等内容。煤矿应在井口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风险告知牌,提醒职工关注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监督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二是按照市煤矿“7·15·30·90”隐患排查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矿领导下井带班过程中要检查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矿长每周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矿井的各系统、各环节、各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全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管控效果进行排查,对煤矿自查和煤监部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治理、验收、销号,并按照“两个十五天”的要求上线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在井口和重大隐患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警示。

(3)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矿井水、火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严格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和进班会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认真组织各项应急演练提升煤矿应急救援水平,做好机电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如实填写煤矿“9+5”记录等基础台账。

(4)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须在承诺书中承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由煤矿矿长和煤矿企业主要股东共同签字,加盖煤矿公章后,报送县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直接依法强制关闭,并依法追究承诺人的法律责任。

2.严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和煤矿“打非治违”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对煤矿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现场实际进行监管。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一是要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执法工作要求,突出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开展有针对性检查;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年度煤矿执法监管计划,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或安全体检),对发现存在隐患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惩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停产整顿、挂牌督办。对不服从安监指令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排除的,责令关闭退出。二是实行“一矿一策”精细化监管,各级监管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要落实《市保留煤矿2020—2025年“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方案》,开展精准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煤矿要组织重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三是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煤矿复产必须严格按照《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未经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不得复产。在严格执行《细则》第九条的基础上,煤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县区不得受理其复产验收申请: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的;矿井“五职”矿长等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机构配备不全的;煤矿未向县区政府签订承诺书的;矿井提升和人员可进出井口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正常运行的;煤矿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2018年之后未重新开展地面物探的、煤矿与相邻矿井及周边已关闭矿井相邻关系不清的;采掘区域未做防治水物探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标注防治水“三线”的;老窑、采空区开采状况或积水状况不清的;有透水预兆未采取措施的等);未编制年度采掘方案的;密闭未编号管理和上图的;采区支护形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未按照要求及时跟进和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或无临时支护的。

(2)推进作业区域定点管理。煤矿月度作业计划由乡镇应急管理所、县应急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审批,采区设计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审批,水平延伸工程由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验收。煤矿月度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必须明确具体作业区域、下井总人数、各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风险管控措施,并与煤矿年度采掘方案和井下实际作业点布置情况、《市保留煤矿2020—2025年“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措施方案》要求相符。煤矿需将井下密闭设置情况在报送月度作业计划时同步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违反作业区域定点管理、擅自启封井下密闭的,依法从严处罚。

(3)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煤矿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录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其他应列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9万吨/年以下矿井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存在拒不配合监管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存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行为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4)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县、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将“打非治违”贯穿执法工作始终,严查整治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以掘代采、开采安保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不撤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转包、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二)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狠抓煤矿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一是推进煤矿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煤矿企业要优化生产系统,合理编制生产接替计划,改进生产工艺,要严格落实减头面、减人员、减班次具体措施。煤矿企业一个水平(盘区)最多只能安排一采两掘,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原则上小煤矿取消夜班生产作业。二是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县辖区内所有煤矿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矿井标准,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的不允许复工复产,对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期满,未按要求申请复核的一律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达标矿井进行监管。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已取得等级的煤矿开展动态随机抽查,对标准化管理体系滑坡的煤矿,进行撤级和通报。对发生事故、证照过期注销、停产超过6个月、“三量”不达标导致采掘接续紧张、无正规回采工作面、采用木支护、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积水情况,以及未配备负责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坚决撤销等级,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淘汰退出。

2.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一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于长期停产煤矿及“僵尸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煤矿,煤炭质量和环保要求不达标、资源储量不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不达标的煤矿要积极引导有序关闭。二是加强去产能煤矿的安全管理。对关闭退出的煤矿应根据关闭退出时间表,明确停止生产的时间,倒排工期,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需要回撤设备材料的煤矿,必须制定《井下回撤设备材料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县应急管理部门批复。对已停产的煤矿申请提前关闭退出的,各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煤矿提前关闭退出的信息函告同级有关部门,并函请公安部门停供和封存并回收火工产品、电力管理部门限制供电,坚决杜绝煤矿明停暗采、昼停夜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三是严格准入门槛、规范产能核定。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低于30万吨/年和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矿井,新增产能必须实行机械化开采,实施产能置换,严禁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

(三)加快煤矿信息化建设

1.落实信息化建设任务。各煤矿全面落实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企业信息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联网系统,确保实时监控、有效运行、专人管理。

2.落实监控平台日常管理。各煤矿要设立专门视频监控室,配备专职人员,严格日常情况及异常情况登记报告制度。

3.落实企业监控平台与智慧应急平台对接。各煤矿按规范要求设置的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实现与县、乡应急监管平台对接,并联通至市应急管理局监管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和“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举办煤矿安全监管专题业务培训班,注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所有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关系的分析 ,论述了煤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监督监察的必要性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部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和自身体系建设有待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号),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职责,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具体办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三、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为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地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承担与其行使权力相对应的行政责任,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煤矿安全局面的根本好转。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4篇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地方煤矿“四个专项推进”、“两个专项整治”为统领,以煤矿安全层级管理为核心,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为重点,实现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制度化、网络化、常态化,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实现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建立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全面提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和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三)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夯实煤矿安全质量基础,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层级及职责

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按职能、职责划分为四个层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一)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煤矿企业日常生产全过程的现场安全管理,保证煤矿企业安全装备、设施、资金投入。煤矿企业要对自身的安全隐患进行日常检查。要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逐次张贴在煤矿学习班公示牌板上,及时通报全体用工人员,并落实隐患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

(二)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指导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直煤炭企业(公司)与县(市)、区政府为同一层级(下同)。

(三)市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积极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质量,通过对煤矿现场安全监察,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质量做出评价考核,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市政府督查。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并做出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方式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6篇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简要回顾

今年以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基础、保安全,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从严监管、铁腕整治,全县煤矿安全整改工作稳步推进,办矿条件进一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1—7月,全县共生产原煤95.8万吨,同比减少32.56万吨;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4起,同比下降64%;死亡5人,同比下降81%;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同比下降75%;百万吨死亡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5.71。主要表现在:

一是煤矿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新招聘了48名驻矿安监员,使全县高瓦斯煤矿驻矿安监员达到2名,低瓦斯煤矿驻矿安监员达到1名,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制定了《××县煤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增强了全体监管队伍的责任感。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并与煤矿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违约保证制度,确保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是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稳步推进。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及监察监管指令,我县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集中精力开展煤矿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等工作,逐矿会诊,分析研究,编制“一矿一策、一矿一档”的煤矿瓦斯治理方案,成立了××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服务中心,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截至目前,全县共投入瓦斯治理资金5000余万元,进一步完善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完成了全县矿井瓦斯治理的现场检查工作,完成瓦斯参数测定25对、突出危险性鉴定17对,启动了35对矿井的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

三是煤矿生产技术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任职审批、履职考核”管理制度和以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实行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季度交换审查,启动了煤矿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和采掘作业点审批工作,煤矿开采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目前,全县大部分煤矿配备了采煤专业技术人员,为煤矿安全、科学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严格执行《××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逐矿开展工人培训,实行挂牌上岗,强化从业人员进出管理,每月15日对新工人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建立了驻矿安监员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按月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提高监管队伍监管水平和业务技能。今年以来,全县煤矿组织复工前培训39矿3850人次,组织了95名煤矿企业负责人到省安培中心培训、576名管理人员到市安培中心参加特员培训,县煤炭工业局培训中心深入30家煤矿企业培训工人2750人,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2690人。

五是煤矿安全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督查检查制度,采取煤矿自查和县煤炭工业局包片领导、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帮助排查的方式,全面排查矿井采、掘、机、运、通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排查出的每条隐患都注明基本情况、基本类型、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验收人和安全措施,并在井口挂牌公示,整改验收合格后销帐。今年以来,全县共查出煤矿安全隐患1497条,现场整改1316条,限期整改181条。

总之,今年以来,通过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县煤矿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同比大幅度下降,煤炭行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县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条件离国家小煤矿基础管理规定还有很大差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依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基础不牢。大部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陈旧,开采条件和采煤工艺落后,历史欠帐较多,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地勘和初步设计工作滞后,安全基础脆弱。二是管理水平不高。部分煤矿采煤技术人员缺乏,甚至有的煤矿有证无人,技术人员挂个名,不在岗履职,安全整改工作无技术保障。三是安全意识不强。部分煤矿业主“安全第一”的观念仍然树得不牢,还不能正确处理和解决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少数煤矿业主安全投入意识差,煤矿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和轮换工,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四是隐患整改不到位。一些煤矿随着开采规模、开采深度的加大,新的危险源不断滋生,安全风险日趋增大。部分煤矿对市、县的整改通知和执法文书不思考、不执行,错误地把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的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当成对立面,不把主要精力放在隐患治理和安全发展上,反而把精力放在制定对策和应付检查上,整改效果不明显。五是责任落实不够。部分煤矿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无视相关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生产;有的煤矿主体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混乱;个别安监站人员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六是金融危机给我县煤炭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冲击。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市场疲软,煤价走低,煤矿企业利润薄,部分煤矿筹资和融资困难,安全整改投入跟不上,给安全管理带来压力,增加了难度,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引起深刻认识,从促进全县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和克服侥幸心理、松懈思想、厌战情绪,始终坚持警钟长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明确要求,推动“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研究决定,从8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这次“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的主题是:铁腕整治煤矿安全,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目标是:通过开展“县长霹雳行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此期间,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确保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运行,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三年工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各产煤乡镇、各相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方案》(威政办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明确要求,抓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取得实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六个从严”,确保霹雳行动落实到位。

一是从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79号),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责任体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的机构、人员、装备“三大保障”,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部署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通风和机电质量标准化建设等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双承诺、双保证”制度(煤矿企业对政府承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政府对煤矿企业承诺保证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制度。二是从严执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等规定,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从严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四是从严执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井下定员、入井检身、特员跟班、交接班、放炮管理、瓦斯检查、敲帮问顶等管理制度,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五是从严执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六是从严执行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开展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一是坚定不移地抓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快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进度,抓好采区设计、抽放设计、防突设计等措施的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按月开展瓦斯治理专家组会诊,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高突矿井“专盯、专档、专督、专报”的“四专”管理,严格按标准提取和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严格落实测风配风制度,强制推行井外放炮和配带隔离式自救器,狠抓矿井“通风可靠、抽采卸压、专业防突、监测监控、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六个重点环节,全力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为煤矿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强力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要求,加大资金、设备、技术的投入,采取分步推进、示范带动等形式,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现场指导,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考核奖惩机制,按季度考核评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国家在100个县和100个矿井开展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狠抓管理,制定下发月报表并按月进行考核,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确保“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在2010年底前通过考评验收。

三是认真抓好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改扩建工作。督促鉴定单位,增强技术力量,指导煤矿做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相关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协调配合鉴定单位,在9月底前完成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抓紧上报审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确定2009年度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督促鉴定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快矿井地质地勘、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工作,严格按照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要求,加强煤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矿井改扩建工作,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和办矿水平。

四是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逐矿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全面完成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的信息采录、清理登记工作,加强煤矿从业人员进出管理,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严格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挂牌上岗。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处违法违规企业。

为迅速掀起煤矿安全整治风暴,县政府将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产煤乡镇和县煤炭工业局要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例会,按月逐矿开展以瓦斯防治、顶板管理、水害防治、现场管理为重点内容的煤矿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罚款的罚款、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迅速整治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炸材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的各类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深入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为确保我县“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取得实效,9月底以前,县政府领导将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查组,对全县煤矿安全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组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各煤矿在责任落实、机构人员、证照管理、制度建设、技术管理、瓦斯防治、顶板管理、工人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各产煤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各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煤矿安全专项督查行动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见实效。同时,各产煤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严格对照批准的煤矿整改方案,从查制度、措施、证照、装备、管理、培训等方面入手,全面仔细排查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必须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专人盯守,死守硬看,现场督促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坚决从重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为确保“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皮副县长任副组长,其他政府领导为成员的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煤矿安全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由县煤炭工业局、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联合开展1—2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炸材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而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严格兑现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对发生较大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乡镇,对乡镇或相关部门的领导实施严厉的行政问责。各产煤乡镇每月底前要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按要求报县人民政府。专项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全县煤矿安全运行情况。

三、统筹兼顾,扎实抓好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也即将举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年”各项方针政策,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要深刻汲取“4•26”梅子坳采石场坍塌事故教训,以“三推行二强化一整治”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专项检查,督促企业限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抓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针对过去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搞好矿山规划布点,增强矿山布点的科学性。依法完善矿山开采设计,切实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严密监控,一旦发现事故苗头,能够及时处置,确保安全生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私挖滥采的非煤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二)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8起,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分析形势,集中力量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要认真落实“四长”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公安、交通、安监、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县预防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威政办电〔2009〕21号),抓好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坚持以减少事故、保证畅通为重点,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强化对长途客车、短途微型车、客货两用车和农用车辆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肃查处超速、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切实把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火灾隐患排查,增强城乡抵御火灾的整体功能。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和部位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度。

行业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督促企业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五)全力确保其他行业安全平稳。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7篇

今年以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基础、保安全,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从严监管、铁腕整治,全县煤矿安全整改工作稳步推进,办矿条件进一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1—7月,全县共生产原煤95.8万吨,同比减少32.56万吨;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4起,同比下降64%;死亡5人,同比下降81%;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同比下降75%;百万吨死亡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5.71。主要表现在:

一是煤矿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新招聘了48名驻矿安监员,使全县高瓦斯煤矿驻矿安监员达到2名,低瓦斯煤矿驻矿安监员达到1名,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制定了《××县煤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增强了全体监管队伍的责任感。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并与煤矿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违约保证制度,确保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是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稳步推进。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及监察监管指令,我县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集中精力开展煤矿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等工作,逐矿会诊,分析研究,编制“一矿一策、一矿一档”的煤矿瓦斯治理方案,成立了××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服务中心,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截至目前,全县共投入瓦斯治理资金5000余万元,进一步完善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完成了全县矿井瓦斯治理的现场检查工作,完成瓦斯参数测定25对、突出危险性鉴定17对,启动了35对矿井的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

三是煤矿生产技术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任职审批、履职考核”管理制度和以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实行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季度交换审查,启动了煤矿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和采掘作业点审批工作,煤矿开采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目前,全县大部分煤矿配备了采煤专业技术人员,为煤矿安全、科学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严格执行《××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逐矿开展工人培训,实行挂牌上岗,强化从业人员进出管理,每月15日对新工人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建立了驻矿安监员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按月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提高监管队伍监管水平和业务技能。今年以来,全县煤矿组织复工前培训39矿3850人次,组织了95名煤矿企业负责人到省安培中心培训、576名管理人员到市安培中心参加特员培训,县煤炭工业局培训中心深入30家煤矿企业培训工人2750人,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2690人。

五是煤矿安全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督查检查制度,采取煤矿自查和县煤炭工业局包片领导、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帮助排查的方式,全面排查矿井采、掘、机、运、通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排查出的每条隐患都注明基本情况、基本类型、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验收人和安全措施,并在井口挂牌公示,整改验收合格后销帐。今年以来,全县共查出煤矿安全隐患1497条,现场整改1316条,限期整改181条。

总之,今年以来,通过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县煤矿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同比大幅度下降,煤炭行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县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条件离国家小煤矿基础管理规定还有很大差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依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基础不牢。大部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陈旧,开采条件和采煤工艺落后,历史欠帐较多,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地勘和初步设计工作滞后,安全基础脆弱。二是管理水平不高。部分煤矿采煤技术人员缺乏,甚至有的煤矿有证无人,技术人员挂个名,不在岗履职,安全整改工作无技术保障。三是安全意识不强。部分煤矿业主“安全第一”的观念仍然树得不牢,还不能正确处理和解决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少数煤矿业主安全投入意识差,煤矿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和轮换工,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四是隐患整改不到位。一些煤矿随着开采规模、开采深度的加大,新的危险源不断滋生,安全风险日趋增大。部分煤矿对市、县的整改通知和执法文书不思考、不执行,错误地把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的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当成对立面,不把主要精力放在隐患治理和安全发展上,反而把精力放在制定对策和应付检查上,整改效果不明显。五是责任落实不够。部分煤矿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无视相关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生产;有的煤矿主体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混乱;个别安监站人员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六是金融危机给我县煤炭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冲击。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市场疲软,煤价走低,煤矿企业利润薄,部分煤矿筹资和融资困难,安全整改投入跟不上,给安全管理带来压力,增加了难度,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引起深刻认识,从促进全县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和克服侥幸心理、松懈思想、厌战情绪,始终坚持警钟长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明确要求,推动“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研究决定,从8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这次“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的主题是:铁腕整治煤矿安全,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目标是:通过开展“县长霹雳行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此期间,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确保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运行,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三年工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各产煤乡镇、各相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方案》(威政办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明确要求,抓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取得实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六个从严”,确保霹雳行动落实到位。

一是从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79号),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责任体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的机构、人员、装备“三大保障”,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部署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通风和机电质量标准化建设等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双承诺、双保证”制度(煤矿企业对政府承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政府对煤矿企业承诺保证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制度。二是从严执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等规定,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从严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四是从严执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井下定员、入井检身、特员跟班、交接班、放炮管理、瓦斯检查、敲帮问顶等管理制度,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五是从严执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六是从严执行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开展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一是坚定不移地抓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快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进度,抓好采区设计、抽放设计、防突设计等措施的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按月开展瓦斯治理专家组会诊,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高突矿井“专盯、专档、专督、专报”的“四专”管理,严格按标准提取和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严格落实测风配风制度,强制推行井外放炮和配带隔离式自救器,狠抓矿井“通风可靠、抽采卸压、专业防突、监测监控、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六个重点环节,全力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为煤矿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强力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要求,加大资金、设备、技术的投入,采取分步推进、示范带动等形式,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现场指导,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考核奖惩机制,按季度考核评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国家在100个县和100个矿井开展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狠抓管理,制定下发月报表并按月进行考核,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确保“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在2010年底前通过考评验收。

三是认真抓好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改扩建工作。督促鉴定单位,增强技术力量,指导煤矿做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相关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协调配合鉴定单位,在9月底前完成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抓紧上报审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确定2009年度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督促鉴定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快矿井地质地勘、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工作,严格按照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要求,加强煤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矿井改扩建工作,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和办矿水平。

四是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逐矿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全面完成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的信息采录、清理登记工作,加强煤矿从业人员进出管理,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严格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挂牌上岗。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处违法违规企业。

为迅速掀起煤矿安全整治风暴,县政府将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产煤乡镇和县煤炭工业局要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例会,按月逐矿开展以瓦斯防治、顶板管理、水害防治、现场管理为重点内容的煤矿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罚款的罚款、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迅速整治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炸材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的各类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深入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为确保我县“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取得实效,9月底以前,县政府领导将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查组,对全县煤矿安全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组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各煤矿在责任落实、机构人员、证照管理、制度建设、技术管理、瓦斯防治、顶板管理、工人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各产煤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各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煤矿安全专项督查行动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见实效。同时,各产煤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严格对照批准的煤矿整改方案,从查制度、措施、证照、装备、管理、培训等方面入手,全面仔细排查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必须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专人盯守,死守硬看,现场督促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坚决从重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为确保“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皮副县长任副组长,其他政府领导为成员的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煤矿安全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由县煤炭工业局、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联合开展1—2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炸材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而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严格兑现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对发生较大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乡镇,对乡镇或相关部门的领导实施严厉的行政问责。各产煤乡镇每月底前要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按要求报县人民政府。专项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全县煤矿安全运行情况。

三、统筹兼顾,扎实抓好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也即将举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年”各项方针政策,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要深刻汲取“4•26”梅子坳采石场坍塌事故教训,以“三推行二强化一整治”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专项检查,督促企业限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抓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针对过去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搞好矿山规划布点,增强矿山布点的科学性。依法完善矿山开采设计,切实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严密监控,一旦发现事故苗头,能够及时处置,确保安全生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私挖滥采的非煤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二)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8起,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分析形势,集中力量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要认真落实“四长”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公安、交通、安监、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县预防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威政办电〔2009〕21号),抓好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坚持以减少事故、保证畅通为重点,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强化对长途客车、短途微型车、客货两用车和农用车辆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肃查处超速、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切实把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火灾隐患排查,增强城乡抵御火灾的整体功能。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和部位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度。

行业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督促企业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五)全力确保其他行业安全平稳。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8篇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9篇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4〕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5〕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6〕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10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煤矿安全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目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重特大事故频发,形势依然严峻。虽然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是影响煤矿安全监管效果的重要方面。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解决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我国目前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

1、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沿革。从1949年到1998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内设司局负责抓安全生产,国家劳动部或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1998年到2003年,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其间,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管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1年,建立了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后改为监察分局),形成了国家、省、地区三级煤矿安全垂直监察体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下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至此,形成了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格局。

2、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近年来,全国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管理煤炭行业的职能部门撤消,煤炭企业下放各省后,国家对煤炭行业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来承担。在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组建过程中,许多省一级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简称煤监局)都加挂了煤炭工业管理局(简称煤管局)的牌子,但运行不久,有的甚至刚刚加挂,就已不适应新体制并按上级要求分开。各省又将煤管局改为经贸委管理下的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或煤炭工业管理处(简称煤管办或煤管处)。目前,有的省除了煤监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以外,还设有煤管局,各市、县的机构设置也与此类似。这些机构都与煤矿安全管理有关,但又没有明确赋予其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能,所以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大大削弱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没有理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本统揽了应该是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如对煤矿的行政处罚权、安全许可权、各类死亡事故处理权等。煤矿安全工作如果离开了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仅仅靠2800人的监察队伍想把全国煤矿的安全搞好是不可能的。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无法做到关口前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全国总共才2800人,各监察分局一般为20人左右,去掉必要的内勤人员,平均每名煤矿安全监察员所面对的煤矿数量至少达到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并且还要承当其它一些繁重的行业管理任务,除去法定节假日、休假日、病事假日(实际上许多监察员很少能正常休假),每个矿井每月接受执法检查的平均时间只能以小时甚至分钟来计算(在新疆、甘肃等边远省份或一些交通不便的山区,这种情况表现得更加突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要把大量的精力放到事故处理上,这就使得大量煤矿不能接受真正的日常检查,与当初制度设计"关口"前移的初衷背道而驰。

3、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要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是日常性的安全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哪一级政府主管的煤矿,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煤矿安全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领导的责任。由于煤矿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一些省、市相关职能机构或部门相互推脱,不愿意承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省(区)、市没有明确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这种情况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县、乡政府机构中,在这些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4、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与中央机构调整不能同步进行。在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最为繁重的市、县两级,一部分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尚未组建。已建立的机构其管理形式、独立程度和内部机构设置也有很大差别。很多县一级的安监、煤管部门,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有行政机构,也有事业单位;有直属机构,也有二级机构。全国相当一部分省(区),大部分市、县两级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还比同级政府的部门或单位低半格,很多还是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更为突出的是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现有人员中有相当多的根本不懂煤矿安全管理,从而根本无法对煤矿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5、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不能有效协调。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模式。在目前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下,除负责履行国家监察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外,省、市、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对煤矿安全管理负有职责。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讲,制定此政策的初衷是在煤矿安全生产及管理已经下放到地方政府负责的条件下,安全监察由国家垂直设立的煤监局负责,这样,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可以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但中国的事,最怕的就是协调,协调就意味着可以不听,就意味着扯皮。想法是好的,结果却是事与愿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成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出现意见分歧时无法统一协调。

6、行业管理弱化,管理体制不顺。现在,一个煤矿实际上是几个部门同时在管,特别是地方政府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部门有好几个,同时这些部门都没有足够的权力,都不能真正地管起来,没有一个是真正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这主要是因为从中央就没有一个管理煤炭行业的部门,从而使行业管理的责任不能落实到一个确定的部门。

三、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思考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11篇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5年9月6日《人民日报》)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12篇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13篇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按照“十项要求”、“十条禁令”,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体系为目标,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针对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研究制定和实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加大安全投入,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和体系建设的需要;要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实现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无缝化管理。

(三)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定整改及验收人员、定整改和验收时间、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严格矿井通风管理,是否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技术管理。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作业规程、措施是否具有指导性,能够围绕现场定措施,围绕措施抓落实;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五)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规定》(皖经信煤炭〔2010〕174号)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七)制度完善。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否建立安全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是否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企业是否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职业卫生管理是否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是否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八)应急救援。各矿是否成立应急救援机构、队伍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是否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

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各县(区)煤炭局负责挂牌督办。对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市煤炭局进行挂牌督办。督办要实现档案化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按“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是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月组织各部门对全矿井生产全面排查,并对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二是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须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是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四是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活动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继续推动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我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丛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到今年年底,实现煤矿较大事故为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年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人数力争控制在上级下*的指标数之内,确保事故发生率再下降10%。

二、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一是各煤矿驻矿专员、驻矿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驻矿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镇长负总责、驻矿专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非法煤矿坚决予打击,杜绝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煤矿要报告县政府;二是镇国土所要加强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镇安监所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先强制撤除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各驻矿员对已关闭煤矿、证照过期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和整改煤矿必须盯紧盯牢,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四是镇派出所要加强各煤矿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查处矿山伤亡事故,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察,严厉打击盗采和破坏国家资源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控制火工产品;五是河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用电,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限制供电(应保障生活和煤矿抽水用电)。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全面落实并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井带班。煤矿业主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坚决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察员;每个采掘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煤矿技术负责人,设置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6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9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善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瓦斯治理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是煤炭企业以新入井的工人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煤矿业主、矿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各采掘班组长和班组专职监管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到100%。

(五)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奋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全面*标,未*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其余独立扩能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三线建设”和“三推行”工作今年必须全面推进实施验收。

四、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力推进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保证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凡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或随意关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同时大力推广煤矿井下支护改革,大力推行单体液压支柱。

(二)严格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镇安监所做到每1个月书面报告辖区各煤矿的监管情况以及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第15篇

一、1—9月份工作回顾

(二)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片区监管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互保联保体系。一是增强安全发展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我局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促进全县煤炭产业的发展,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二是落实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以责保安”。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年初县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产煤乡镇政府,我局与各乡镇煤管所、各煤矿企业,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包片、干部职工包矿,以及乡(镇)领导包村、安监员驻矿负责制,逐级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安全责任体系,确保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严把招聘程序关,派驻安监协管员工作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县煤矿的监管力度,我局面向全县招聘了35位驻矿安监协管员,于5月5日—6日在消防大队和彝良一中分别进行了体能测试和笔试,在招聘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方针,严肃招聘纪律,严把招聘程序关,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5月27日,我局对招聘的协管员进行为期20天(其中10天到煤矿进行实践学习)的岗前业务培训。目前,安监协管员已派驻到各煤矿企业履行其职责。

(七)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突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今年我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每个矿井必须配置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同时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专业队伍,确立专业技术人员在煤矿企业决策层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职责,并在人、财、物上赋予其相应的权限。对没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煤矿春节复产一律不予验收,并限期配备,在限期内仍然没有配备技术负责人的煤矿实行重处重罚,确保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八)完成煤矿机电设备仪器检测、煤矿安全评价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必须对煤矿仪器机电设备检测和煤矿安全评价工作,6月27日至29日对35家煤矿进行了机电和仪器的检测,6月3日至6月20日进行了煤矿安全评价,其中21家煤矿完成安全评价,其余的14家等待评价。8月10日开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截止到9月30日全县35对完成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待出。

(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打好瓦斯治理、顶板管理、整顿关闭“三个攻坚战”。 一是加大瓦斯治理力度。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县政府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历来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始终都把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中之重,紧紧围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的瓦斯治理领导组、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治理技术工作管理体系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二是下定决心,狠抓矿井顶板管理。落实了煤矿顶板管理专业队伍,建立健全了顶板管理员跟班和安全员巡查制度,加强对矿井的顶板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顶板安全隐患,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把顶板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顶板事故发生;三是打好整顿关闭攻坚战。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进行定期复查、巡回检查,特别落实了专人专盯措施,严防死灰复燃,坚决防止非法偷采行为的发生,确保关闭矿井落实到位。

(十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为全面落实3月2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意见,切实解决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薄弱、煤矿规模小、办矿水平低、安全装备差、抗灾能力弱、资源回采率低,生产技术落后的状况,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开展以“三推行”和“三条线”为主的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印发了《彝良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组织全县煤矿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到我县四方援煤矿参观学习和交流总结其煤矿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和方法。目前全县35对煤矿正紧张有序地进行井下建设、井巷建设、巷道建设、采煤工艺改革、“三条线”建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更新、煤矿地面建设等。截止到9月底,有24家已经完成了“三条线”安装工作,其余煤矿正在按照编制的设计方案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逐步进行安装,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三条线”的建设工作。现有15家煤矿采用壁式工作面开采方式,其余煤矿也强力要求推行壁式开采方式,全力推行煤矿支护改革,力争到年底全县煤矿支护改革率达80%以上。

(十二)认真搞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为认真抓好煤矿汛期工作,我局下发文件,各煤矿企业组建了防洪防汛队伍,制定防灾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洪防汛器材和设备,全面清理矿井范围内的地面排水沟、渠、涵洞、防洪洞、防洪堤,确保雨季洪流的顺利排泄。对矿井范围内存在的老窑水、池塘水、采空水等可能威胁矿井安全的水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放或疏堵,井口和工业广场要装设防雷电设施,确保了今年沿河江边矿井安全渡汛。

(十三)切实抓好煤矿采区设计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合理集中生产、优化生产系统、采用先进技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批准实施的《彝良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我局结合实际成立了煤矿采区设计领导小组,聘请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我县煤矿的采区设计工作,目前,全县煤矿已与中介机构签定了采区设计合同,正紧张有序地开展采区设计工作,力争在年前全面完成全县煤矿采区设计工作。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今年我县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依然发生了彝良县腾达煤矿“9.09”较大事故,死亡5人,受伤13人。这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损失惨重,教训深刻,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充分说明我县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1、我县的煤矿基本都是由小煤窑演变过来的,存在先天不足,地质勘探工作滞后,生产系统极不合理,大部分煤矿的生产系统都是为了保留煤矿而仓促形成的,没有经过正规规划设计,生产条件差,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浪费大,部分煤矿仍处于找探矿阶段,严重制约了煤炭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二是煤矿企业未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未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四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五是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足,未严格按标准配齐配全装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3、煤矿投资构成情况复杂,股东之间办矿理念差异大,部分煤矿片面追求率益、盲目生产、造成严重的采掘失调,生产无以为继;部分煤矿股东相互扯皮,造成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生产。如发路联营煤矿至今无法恢复生产。野牛塘煤矿、五谷湾煤矿、昌能煤矿经我局调解已完成股份重组,正着手恢复生产。

4、煤矿发展环境较差,且国家政策变化大,煤矿重复投资大,煤炭业主缺乏投资信心,涉及部门多,办理相关手续复杂,出现煤矿业主为一件事多头跑,重复跑,从而导致煤矿发展环境不利于煤矿发展。

5、部分煤矿资金不足,加上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生产时断时续,无法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7、机构不顺,管理体制不完善。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在机构和人员编制紧缺的情况下,在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配备了25个事业编制,并向每个煤矿派驻了安监协管员。但现在煤管所25个编制实际在编人数仅为10人,而这10人大部分时间都在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根本无法起到指导煤矿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的作用。与此同时,35名驻矿安监协管员虽然现在全部到位,但毕竟是刚从事煤炭这个行业,专业知识薄弱,从而无法更好地起到驻矿监管作用。

8、监管意识不强,专业知识有待提高。按照“守土有责、属地管理”原则,各产煤乡(镇)长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县煤炭工业局作为全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煤矿的安全生产及技术服务工作,但仍出现领导班子管理手段不够过硬,对煤矿安全监管意识不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对查出的煤矿安全隐患,未能有效地督促整改落实。

9、监管装备落后,工作经费不足。日常监管中所需设备极为缺乏,现有装备落后,就连基本的瓦检仪、测风仪都没有配备,交通工具缺乏,县煤炭工业局现有车辆2辆,其中一辆基本不能正常使用,无法满足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前,各产煤乡(镇)煤管所无交通工具,给煤矿的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县煤工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一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刻吸取“9.09”较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以下措施,扎实抓好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在下步工作中,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认真剖析近年来特别是今年“9.09”彝良县腾达煤矿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动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第二,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认真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面落实 “两个主体责任”,围绕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将责任和措施分解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责任人。对发生事故的将严格实行问责,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用铁的心肠、铁的手腕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管齐下、多项并举,从重、从严、从快处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四,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一是按照省、市一系列关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文件要求,吸取“9.09”较大事故教训,对煤矿行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平稳运行。二是根据9月24日全国以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结果未出来之前,严格把低瓦斯矿井作为高瓦斯矿井进行监管。三是保持高压态势,以打击非法煤窑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开采、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私挖乱采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