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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

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

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陆地资源过度开采日益枯竭,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迫切需要寻找新资源。《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1个基本组成部分,是1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1]。它拥有广阔的空间资源、丰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和动力资源。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充分发挥海洋优势,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已成为世界大国发展的主流。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匮乏,社会发展和经济腾飞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18000km,海域面积3.0×106km2,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3[2],海洋资源丰富。但海洋资源远未开发,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我国南海及黄、东海都与相邻国家之间存在疆界划分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之争问题。因而,应用高新技术,准确快速查明我国海域情况,主动保护海洋环境安全[3],既是维护我国海域合法权益、保护海域环境的需要,也是科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发展海洋经济、促进我国整体经济腾飞的需要。走海洋兴国与可持续发展之路是解决我国人均资源匮乏并实现21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出路[4]。

作为建立数字海洋的三大支撑技术GPS,GIS和RS,在海洋空间数据处理中各具特点,又密切相关[5]。GPS可在瞬间产生目标定位坐标,GIS具有较好的查询检索、空间分析计算和综合处理能力,RS可快速获取区域面状信息[628]。3S集成技术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形成了多功能综合技术系统,实现了海量信息获取与信息处理的高速、实时和信息应用的高精度和定量化,即GPS和RS向GIS提供或更新区域信息以及空间定位,GIS进行相应的空间分析。3S技术为海洋资源的规划管理与评价、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防灾、地下水防污及国防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有利的观测手段、描述和思维工具。当前,3S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土地、林业、水利、农业、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等方面[9210],但在海洋领域的应用总体水平还较低,主要应用于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海洋资源调查方面,近几年扩展到海岸线测量[11]、海域勘界[12]、厄尔尼诺现象的发生机制和各种尺度的海气相互作用过程等科学研究领域[13]。

1我国海洋资源与环境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1.1海洋资源开发现状

改革以来,我国的海洋开发飞速发展。1980年全国海洋产业产值为80亿元,1990年达482亿元,1994年猛增到1400亿元,2000年全国海洋产业产值已达4133亿元,2004年近1.3万亿元[14]。但目前我国海洋产业规模较小,仍以港口、渔业等近海单项传统产业的开发为主。海洋科技整体水平落后,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缺少全局的、长远的兼顾,特别是缺少对海洋整体利益的考虑。我国对近海矿产资源的研究程度亦相对较低,对远海及整体资源尚未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尤其是以高新技术、资金密集、见效快、创汇多为特点的新型海洋产业(如海洋油气业、滨海砂矿业及海洋服务业等产业)发展缓慢。海洋娱乐区、倾废区等功能区规划不尽合理,管理滞后。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整体开发战略[15]。

1.2海洋环境及生态现状

1.2.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相当严重许多海区、港湾的污染均超过国际限制标准。环境质量日益恶劣,近海污染范围不断扩大,N,P等营养盐类污染明显。2004年我国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69×105km2,较上年增加约2.7×104km2,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渤海湾、江苏近岸、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局部海域。同时,陆源污染物排海严重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一项对沿海工业污水直排口等四大类43个排污口进行的重点监测显示,受陆源排污影响,约八成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约20km2的监测海域为无底栖生物区[14]。

1.2.2海洋的自然和生态破坏范围广、程度深大量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如围海筑坝、河流建闸、大面积挖沙采石、乱挖珊瑚礁等)已严重影响并破坏了我国海洋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大范围的海岸侵蚀或淤积,湿地及红树林面积减少[16],破坏了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海珍品濒于绝迹,渔业产量大幅度下降。《2004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由于陆源污染物排海、围填海侵占海洋生态环境及生物资源过度开发,莱州湾、黄河口、长江口、杭州湾及珠江口生态系统均处于不健康状态;沿海开发程度的增高和海水养殖业的扩大,也带来了海洋生态环境和养殖业自身污染问题[14]。

1.2.3海域污损事件频发、环境灾害群现近年来,我国海域赤潮、溢油、违章倾倒等污损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大。2001年全国海域共发生赤潮77起,累计面积达1.5×104km2[17],对海洋环境、生物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海运业发展导致外来有害赤潮种类的

引入,全球气候变化也导致了赤潮的频繁发生。2004年中国近岸局部海域沉积物污染严重,近岸海域部分贝类受到污染,大面积赤潮和有毒赤潮多发,全年共发生赤潮96次,赤潮累计发生面积较2003年增加约八成多,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障碍[14]。

1.3应对策略

根据我国海洋资源利用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结合我国国情与21世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强化以下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机构,制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目标、政策和法规;要提高全民热爱海洋、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意识;要建立我国海洋倾废区,规划近海海域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按照合理、系统和科学的原则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要加强对各种海洋资源储量、分布的勘测勘探,调查了解各种资源量及海洋环境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趋势;而重中之重是要倡导科技创新、依靠科技振兴海洋: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原位实时地监测海洋环境,通过强大的地理信息分析与处理系统的支持,对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模拟,及时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资源,预报灾情与突发事件。

23S在海洋资源与环境中的应用

多年来,国内外海洋工作者在海洋地理、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洋生物、海洋矿产、海洋测绘等基础性学科上进行着不懈的研究,制定了一批大型的、多学科的国际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如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OOS)、Topex/Poseidon海洋地形试验、世界海洋环流试验(WOCE)、热带海洋全球大气计划(TOGA)等。通过系统地研究海洋,不断发现其内在规律,帮助人们充分利用海洋空间,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理信息已在国民经济建设诸多领域中显示出巨大的应用价值。在信息量激增的21世纪,要实现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关键是要及时准确地获取、分析海量的信息。而20世纪下半叶发展起来的GIS技术功能强大,用于对空间环境数据进行管理、查询、分析,并且利用GIS的统计制图功能形象地展示出各种环境专题内容、环境数据空间分布与数量统计规律,以满足环境保护实际需要。3S、专家系统及决策支持系统是当今信息时代的尖端技术,它们相互结合、取长补短、相辅相成,为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提供比较完善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借助3S,应用计算机网络与通讯和数据库管理技术,建立现代化海洋实时立体监测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更新、信息共享,并通过图形方式对管理与决策前景进行动态模拟,为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和气候的监测、海洋防灾减灾以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

2.13S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目前陆地上70%的农业生产资料,80%以上的工业原料、95%以上的能源来自矿产资源。由于我国仍处于矿产消耗强度趋快的时期,要满足近期矿产资源的需求,并为今后一定时期内可持续发展保持后劲,寻找和开发矿产资源仍是地学工作的重要任务。海洋中蕴藏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多金属结核、海底热液多金属硫化物等矿产资源,它们的分布、规模、储量评价、开发利用的环境条件及可行性等,无疑依赖于快速、高效、准确的探查技术。

根据海洋资源数据库中的物探、化探资料及GPS和RS提供的信息,应用GIS空间分析功能和虚拟现实技术来探索海洋成矿特点和规律,为海洋管理、海岸带和海岛资源开发提供科学依据。成本低、速度快,有利于克服自然界恶劣环境的限制,减少投资的盲目性。3S技术可以对区域自然资源的分布及其量值的动态变化进行快速、准确的调查和评价,例如,确定资源量及其变化幅度、时空分布特征,分析、预测各类资源利用的现状与前景,探索解决自然资源供需矛盾的可能途径,评价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方案等。

2.23S与海洋环境保护

利用3S建立海洋环境和灾害信息库、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和灾害预报系统,能够为环境监测、管理、规划及评价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为保护海洋环境及海上航行、生产安全服务。

2.2.1环境监测遥感技术在海洋调查中显示出大范围、多时像、高分辨率的特点,RS在河口泥沙规律研究、海水海温监测、渔场监测、海洋污染监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厄尔尼诺效应、赤潮等的监测也收到较好的效果[18]。

2.2.2环境管理GIS等技术能对各种海洋环境、资源,如海洋生物资源、大气质量、海洋水资源、污染物排放范围等进行实时监测、更新,并能有效地进行环境统计分析,进而进行环境总体规划;可动态展示污染源位置、类型、负荷及对区域环境造成的影响。

2.2.3环保应急反应对于重大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门要具有应急反应能力,并能针对事件的特性做出迅速反应和决策,如水质污染、油船泄露等。

2.2.4环境规划污水排海工程的规划与设计由于涉及潮汛等原因,如何建立有效的模型进行近海水域模拟分析,是目前的难点和热点。而GIS的空间分析能力可较好地解决该类问题,应用GIS进行近岸海流模拟分析,同时还可以分析近海岸带悬浮物的分布情况。另外,GIS等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客观、动态地对重点海域的环境质量进行趋势预报,为区域环境规划工作提供全面支持,为国家和地方进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5环境评价我国目前正在或将要进行的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项目,如南海大陆架石油开发等,应用GIS等技术可以对其进行勘探、选址及建成前后的环境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和研究,并实现其动态、连续、准确的监测、评价与环境影响规划方案的制定。

2.33S与海洋精细渔业

海洋精细渔业指将3S、计算机、通讯、网络及自动化技术等高科技与地理学、渔业、生态学、沉积学等基础学科有机地结合,对鱼群、水质、底质进行从宏观到微观的实时监测,以实现对鱼苗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灾害以及相应的环境进行定期信息获取和动态分析。通过诊断和决策制定计划,并在GPS和GIS集成系统支持下发展信息化现代海洋渔业。海洋精细渔业具有新型现代渔业生产模式,综合应用了3S等空间信息技术,将促进人类合理利用渔业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海洋精细渔业是未来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也是“数字海洋”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3海洋资源、环境领域中亟待应用3S技术的重大课题

美国前副总统戈尔曾提出“数字地球”战略,我国的《21世纪议程》和“数字城市”工程均包括3S方面的内容[19220]。作为“数字地球”的一部分,“数字海洋”、“数字港湾”等名称已被相应地提出,建立了一些行业性、地区性地理信息系统(如渔业GIS、黄河口GIS)。我国各有关部门对海洋资源与环境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全国沿海66个海洋站、200多个验潮站和3个海洋资料浮标网的长期观测[21],加之陆地/气象/国土卫星资料及航片资料,积累了大量的数据。所以运用GIS技术建立海洋立体监测管理系统在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有广阔的应用空间。但总体上讲,3S应用范围窄程度低,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22]。在海洋领域利用GIS,首先要建立开放式的、具有先进体系结构的计算机网络平台;然后利用优良的GIS工具和数据库管理系统,构成一个集成化的环境,以满足海洋立体监测管理系统功能的需要;再利用海洋综合管理分析与决策子系统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模拟,为海洋资源开发、环境和气候监测、防灾减灾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根据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现状,结合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当前,应尽快发挥3S的优势,深入研究以下领域。

3.1数字海底系统

海底地形信息对于海岸带的演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GPS技术与海底测深技术相结合,提高了水下地形测量精度,但费用高且无法经常测量,对大面积水域也难以得到连续的全景水深信息。GIS与RS图像处理系统结合应用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RS数据是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信息源,且大多数GIS已拥有独立模块进行图像处理。以GIS为平台,利用各种海底探测技术所取得的资料,建立数字海底数据库,应用自动成图技术,集成由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相关参数组成的数字海底系统。数字海底系统是多学科海底数据和海洋地质模型支撑的信息化海底系统。其关键技术包括海底地学专业模型技术、地学数据技术、与数字地球间的集成技术;其主要目标是使海底领域与数字地球接轨,促进海底资源的开发和海洋环境的治理。

与3S具有紧密联系的海洋环境下矿产资源的原位实时探测技术、海底电视观测系统及水下可视化定点采样技术、先进的海底矿产资源现场测试技术是国外正在发展的高新海洋资源探查技术,在大洋矿产资源探查与评价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目前对上述技术的掌握程度很低,这无疑严重阻碍了我国对大洋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开发潜力和开采方法的正确判断。尽快开发大洋矿产资源探查技术显得异常必要和迫切。

3.2海岸带系统

海岸带是地球四大圈层交汇的地带,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过程及地质过程交织耦合,陆海相互作用强烈。全世界河流入海悬浮物质、生源要素及污染物的75%~90%归宿于海岸带,全世界60%的人口和2/3的大中城市集中在沿海地区,海岸带环境演化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空间、生存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海岸带陆海相互作用(LOICZ)研究成为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的核心计划之一,旨在研究未来气候变化、土地利用、海平面变化及人类活动等对全球海岸带生态系统功能和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高对于未来变化的认识和预测能力。河口-近海系统位处沿海经济带,是陆海相互作用最为活跃的地带。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占我国陆域国土13%的沿海经济带承载着全国42%的人口,创造着全国60%以上的国民经济产值。我国沿海经济带的快速发展对海岸带资源与环境有着极大的依赖性,同时也赋予海岸带沉重的环境压力。

海岸带系统是海岸带综合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尤其在海岸带功能区划、海域划界、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等信息管理中,是目前迫切需要进行的工作[23]。通过RS与GIS技术集成方法,结合海岸带综合管理所需的元数据(Metadata)技术和网络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充分利用多源卫星资料和已有的实地调查资料,构建海岸带信息系统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同时又具有巨大管理效益的研究项目。它将帮助研究者从海岸带环境场及其动态变化规律探索的角度来进行海岸带动态变化研究,进而开展陆海相互作用的研究。

3.3海洋灾害监测与预报

3.3.1海水入浸实时监测当前,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涨,且海水入侵面积仍有扩大的趋势。我国海岸线长,沿海地区面积大、海拔低,海平面单位高度的上涨会对沿海地区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巨大危害。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开展比较晚,应运用3S动态、实时监测海水入浸,分析、预报灾情,提供有效的措施及建议。

3.3.2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东部沿海地区为海洋灾害多发区,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台风、海流、风暴潮、海浪、赤潮等灾害[24]。因此,如何准确预报重大灾害,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已构成可持续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采用以飞机和卫星平台相结合的遥感成像技术实时地获取灾害蔓延范围信息,用GPS测定灾区的准确地理位置,结合GIS中已存储的灾区地形、交通等信息,即可对灾害进行评估、预测,并能对不同决策方案的效果进行模拟、对比,向各级决策部门提供救灾、减灾的辅助决策方案。

3.3.3海洋生态环境动态监测海上溢油事故频繁发生、沿海工业废水排放量日益增多、海水养殖业趋向于高密度大面积的产业化、工厂化养殖,造成环境质量下降、近海营养盐过剩,赤潮频发,严重危害着海洋生态平衡。因此,运用3S建立海洋环境动态监测系统及海洋生态变化监测系统,对合理管理海域、分析环境变化和预测海洋生态状况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3.3.4海洋工程安全立体监测与预报近海资源与环境的开发依赖于海洋工程构筑物,工程安全状况直接影响开发工作的经济、环境效益,甚至决定开发工作的成败。海洋工程安全性既取决于工程结构本身状况,也取决于周围的环境荷载,如风、浪、冰、地震荷载等。建立对海洋工程构筑物状况及其环境影响的监测体系意义重大。

4结语

海洋资源与环境是3S技术大显身手的领域。3S是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和信息资源的最佳途径,是实现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技术和重要手段,在全球变化、资源调查、环境监测与预测中起着其它技术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在维护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将极大地促进信息科学技术、空间科学技术、环境科学技术和地球科学的发展。3S所提供的巨大市场将在国民经济及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遥感卫星相继升空,海洋探测技术越来越先进,水下地形测量、重力测量仪器不断更新换代,为海洋基础数据获取提供了保障。3S理论的日益完善,算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全球网络化的逐步实现,测绘工作者、海洋科学工作者的密切配合,都为海洋地理信息系统和海洋遥感的普及提高创造条件,最终为决策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科学的建议。只有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才是中国发展的前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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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 内容提要: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 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确立了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和目标 人类已意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指导下,养护概念得到重视并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中。《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与之有重要传承关系的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来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内涵是清楚的。《公约》第6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语系所有可使此项资源保持最适当而持久产量,俾克取得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供应量之措施的总称。”其目标是使海洋生物资源达到最完全利用的理想平衡状态,以充分发挥环境、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使人类社会持续利用而不 减损海洋生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总括来看,所谓养护应是指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人类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对海洋生物资源所采取的保养、护理及管理等措施的总和。这一概念是海洋环境保护从单一的渔业资源保护向整体性生态系统保护、从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多关注生态平衡、物种安全,实现环境、资源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的体现。 (二)《公约》形成了全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 《公约》从法律上将浩瀚的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洋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公约》视不同海域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权。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沿海国拥有完全主权的海域,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明确了沿海国拥有全面而充分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及对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种群或鱼种,沿海国和在邻接公海海域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及相关方在养护管理上的“特别性”权利和义务;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海床洋底,不论是沿海国还是非沿海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 (三)确立了缔约国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义务 《公约》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在众多条文中特别要求缔约国,无论是在拥有管辖权的海域还是各国不得主张管辖权的公海海域,都有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合作义务。这是现代海洋法的一大进步。如《公约》第118条要求缔约国在国际海域,凡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共同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利用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都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1条规定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而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在适当情形下应当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分区域或全球性的,都有为此目的实施国际合作的义务。包括其国民被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应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类种群资料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3—67条分别规定了各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特定生物种群或鱼种的国家及相关方,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适当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进行养护合作的义务。 《公约》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秩序的新框架,开启了生物资源由传统开发利用向现代养护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形式特点 《公约》建立的海洋新秩序,迅速带来了国家管辖海域的法治有序化和国际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混乱无序之间的鲜明对比,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公海生物资源形成了新的严重威胁,也暴露出《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P52)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力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完善和弥补《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这种发展因发生于1994年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建立之后,故可以称之为“新发展”。从法律渊源角度,这种新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并成为新发展的主体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P10)运用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形成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行为准则,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 90年代以来或称“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第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所有洄游生物资源明确了缔约国的权利和养护管理责任;第二,1993年粮农组织第27次会议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强化了公海捕捞渔船国籍国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三,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联合国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六期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种群协定》),确认了在公海捕捞管理中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公约》缔结以来养护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多边法律文件;第四,1983年生效的《养护移栖物种公约》及其后制定的各项区域协定,如《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养护波罗的海和北海小鲸类协定》和《养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等, 要求缔约国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必要步骤,养护移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第五,其它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如京都议定书)、2000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等;第六,区域性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如《北太平洋溯河性种群养护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印度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等。 “后公约时代”的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上属于具有“立法”功能的普遍性国际文件,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属于正式国际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制度,是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新发展的主体。 (二)非约束性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成为重要的国际习惯法 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宣言或标准等形式出现,并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软法”现象,是现代国际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曾为软法作过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上,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虽然关于这类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普遍认为:软法虽不具有条约法上的约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形式上,它们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具体规范,它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在内容上,多是对现有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与具体制度的阐明、确认和宣示,其代表和反映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正是这一特点,使“软法”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和确认具有了无可替代的国际法意义。特别是在那些各国由于利益冲突而不易达成一致的资源、环境、人权等现代国际法新领域,其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可或缺。(注释2:现行国际法律体制注定了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和人权等国际社会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法领域。) 90年代以来通过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软法”性国际文件主要有:其一,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到1992年底在各大洋和公海海域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其二,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系列文件;其三,1995年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简称《渔业守则》)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其四,粮农组织为推动《渔业守则》的执行又先后制订了国际文件,如1999年《在延绳捕鱼中减少附带捕获海鸟国际行动计划》、《养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管理捕捞能力国际行动计划》和2001年《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就渔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高的养护要求;其五,1998年《粮农组织改善捕渔业现状和趋势资料战略》是一项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自愿性文书。此外还有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和2001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渔业雷克雅未克宣言》等。 以上众多国际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是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或鼓励各国自觉自愿地遵守,或在制订文件时即已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都“在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P12)在现实国际法律实践中,这些文件或成为后来制定的国际协议的先导;或逐渐为其后众多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文件、国内立法所吸收和援引;或是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扩展或说明;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P54)如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跨界鱼类种群在养护管理上的众多宣言与和决议,正是最终促成《鱼类种群协定》签署的根本原因。这一过程,既是国际习惯法逐渐建立法律确信和共同国际实践广泛出现的过程,(注释3:国际习惯或称“通例”是公认的国际法重要渊源。普遍认为其构成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国家之间普遍、一致、重复性的行为或实践;二是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其拘束,或称“法律确信”。)也往往是国际社会最终制 定成文国际协约从而走向成文国际法的必由之路。大量出现的软法规范及对其的广泛认同,正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新变化。 (三)国内法与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的大量出现并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源泉 1982年《公约》通过之后,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落实《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责任与义务,如1983年挪威《海洋渔业法》、1980年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83年、1996年多次修订)、1996年日本《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与1996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特殊鱼种的养护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捕捞能力控制、捕捞方式限制等问题。国内海洋渔业法规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养护管理200海里专属区内生物资源重要的法律武器。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是“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解决区域或跨区域渔业纠纷与资源养护管理冲突最普遍使用的法律手段,相关文件或安排在世界各地大量出现。各国之间陆续签订了大量以共同开发利用和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双边或区域性协议、安排。如中国先后与周边各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等,并建立专门渔业或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具体实施。这些文件的效力虽然从法律上讲仅限缔约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其内容或规则或成为正式国际协约的先导或补充,或是逐渐成为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传统或国际习惯,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增加了新的活力和内容。 对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P5)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法的所有内容无不发端于国内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最终渊源。 三、“合作执法”的国际法实施机制 传统国际法上,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司法或执法机关保障国际法实施,只能有赖于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自愿或单独与集体的强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国际法称之为“准法律”或“弱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渔业与资源形势,如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能,已成为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面临的最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国际协议,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实施机制上的缺失,确立了一种具有明显“合作执法”特点的国际实施机制。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海上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海洋的浩瀚广大、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都使传统的以船旗国专属管辖为主的船舶管辖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安排上日益显现出缺陷和无力。《种群协定》、《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养护和管理公约》等新的国际文件都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合作执法新机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种群协定》,建立了包括观察员制度、登临检查制度、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制度、非缔约国和参与方渔船的监督与管理等为内容的新机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合作执法机制具有如下几方面明显特点:首先,确立了在管辖或安排海域内,任一成员正式授权的渔业检查员的普遍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1条承认调查国渔业检查员在管辖区域或安排海域内对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渔船的登临检查权,而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以确保该组织或安排的措施获得遵守。其次,赋予调查国以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种群协定》第19条规定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船只应当向“调查当局”提供船只位置、鱼获、渔具及涉嫌违法捕捞作业相关资料;如调查国依据本国法律确定船只严重违反协议,为确保该船不在公海从事违法捕鱼作业,可酌情扣押船只,直至船旗国对违法行为所认定的但尚未执行的所有制裁得到执行时为止。再次,突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确立了协议或安排对非缔约国或有关参与方渔船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17条明确了对不属于某个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的合作义务。“第三方”有义务不得授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从事协定目标种群的捕捞作业,非组织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并应就从事捕鱼作业、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的活动进行情报交换,并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制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区域或分区域养 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复次,确立了港口国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3条规定在港口国授权情况下,港口国可以禁止破坏养护管理措施而捕捞的渔获上岸,并可登临检查自愿到港的渔船。最后,确立了在“必须时”可以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种群协定》区域性渔业组织成员国通过其授权的检查员,认为任何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渔船具有违法行为,即可无条件地行使登临权,一旦发生对抗还可使用武力。尽管在《种群协定》讨论是否可使用武力问题时,有关国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在协定中仍保留了“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时除外”的规定。[11](P53-55)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彻底宣告了传统公海捕鱼自由的终结,突破了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赋予了非船旗国的强制管辖权,扩大了沿海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被有关学者称为“国际法领域此类法律制度中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制度”,是“极富活力”的国际法实施机制。[12](P186-251,285)这一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是国际法在涉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行法领域的新发展,体现了应对共同国际危机的国际法实施新机制。 四、国际法律原则的新发展 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并试图形成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原则。虽然这些新原则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尚待国际社会的更一步的认可和确信,但这些新原则无论从条约法上还是从国际习惯法上,都并不缺乏国际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宣示、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形成习惯所必须的国际实践。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负责任原则 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具有明显的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确立负责任原则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必然要求。负责任原则又被称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政府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地球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对地球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一份责任,并参与到全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中来。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指的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是不平均的,而应与它们在历史上或当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压力相适应。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来看,一系列国际文件不仅继承和确认了国际环境法确立的这一法律原则,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明确各国承担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共同责任的同时,对沿海国、船旗国、远洋渔业大国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了更多的养护责任与管理义务。1982年《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特别责任;1993年《遵守协定》、《种群协定》和1995年的《渔业守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国籍国在各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所承担的“一般性”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起了对捕捞渔船的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等制度;提出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上负责任行为的原则和国际标准等。负责任原则已成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原则。 (二)预防性原则 依《里约宣言》,预防性原则是指为保护环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依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从各法律文件普遍采用“Precaution”一词的本意来看,也都是指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动确实会发生环境资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13](P152-155)本原则是针对环境资源问题所发生后果的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传统国际法上,如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规定,只有存在科学证据证实了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损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出现时,才应采取国际行动。但90年代以来,海洋生物资源丧失的速度之快令国际社会震惊,在资源损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控制等预防性措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新国际文件的明确要求与基本规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提出“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鱼类种群协定》将预防性做法作为协定的一般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采取审慎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注释4:协定第5条“一般原则”规定,应根据第6条适用预防性做法;第6条“预防性作法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预防性做法、互不抵触和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二是注重各类预防性措施之间的联系;三是协议具有强制性要求。应该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预防性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得到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是预防性原则的典型体现。 五、公海自由捕鱼权的彻底结束与全面管理的公海渔业新制度 包括自由捕鱼权在内的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公约时代资源养护的系列国际文件,对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与控制。从国际法来看,这种规范和控制标志着传统公海自由捕鱼制度的彻底结束和公海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于: (一)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的区域化和全球化管理 重视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及其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新的国际文件,在资源养护管理上已逐步实现了对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区域或高度洄游鱼类或种群实现了公海海域或是整个洄游区域从整体上的全程管理和从捕捞、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整个渔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控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众多双边、多边和区域或全球性的协议,并成立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形成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实现的。 依《种群协定》要求,由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联合成立的渔业管理机构,包括区域或分区域养护管理组织或安排,与全球性资源环境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着资源养护制度的发展。《种群协定》要求成立区域或分区域管理组织以从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而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的渔船均有服从区域和分区域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义务”,并严格将该种区域合作作为入渔的条件,并确立了非船旗国的强制执法等重要内容。为保证协定的效果,《种群协定》规定了有关“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条款,排除了非成员方的渔船在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管制的区域和分区域内捕鱼的权利。 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成为当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区域性或分区域性海洋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组织58个,其中粮农组织体制下的有11个,全球及跨洋性的有6个;大西洋区域15个;太平洋区域有13个;印度洋区域5个。这些组织依其对缔约国管理职能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确立渔业管理措施的管理型、指导型和学术研究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为核心的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旧的公海渔业制度的全面结束,也是新的公海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公海养护管理措施的量化和细化 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细化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渔船管理制度、捕捞许可与登记制度、渔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管理。二是渔业数据统计收集与保存制度、预防性措施、特定种群目标参考点和特定种群极限参考点等具体的量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采取的量化管理措施,强化对公海作业渔船的管理。三是渔船渔获标志制度。以加强对渔获物的加工、贸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无捕捞许可的违法渔业活动。另外,第62届联大关于实现可持续渔业的决议草案就要求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全面建立强制性船舶监测、监督和监视系统,尤其要求所有在公海捕鱼的船舶尽快配备船舶监测系统,大型渔船至迟应于2008年12月完成配备以强化公海渔业监管。“只有遵守规章的渔船才可以参与捕鱼作业游戏”。[14](P138)这些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出现,既体现了现代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措施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趋势,也标志现代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对公海资源养护和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新时期。全面管理海洋的新理念已取代了千百年来“海洋自由”理念。 六、结束语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通过强化国际管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采取的多方面努力及其未来实施的成效,都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不仅仅因为海洋生物资源关涉到人类社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新进展,给现代国际法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无论 是法的理念、治理方式、法的形式,还是法的实施,“后公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第7页),将为我们打开一扇观察未来国际法的窗户。 注释: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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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 内容提要: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 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确立了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和目标 人类已意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指导下,养护概念得到重视并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中。《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与之有重要传承关系的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来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内涵是清楚的。《公约》第6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语系所有可使此项资源保持最适当而持久产量,俾克取得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供应量之措施的总称。”其目标是使海洋生物资源达到最完全利用的理想平衡状态,以充分发挥环境、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使人类社会持续利用而不 减损海洋生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总括来看,所谓养护应是指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人类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对海洋生物资源所采取的保养、护理及管理等措施的总和。这一概念是海洋环境保护从单一的渔业资源保护向整体性生态系统保护、从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多关注生态平衡、物种安全,实现环境、资源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的体现。 (二)《公约》形成了全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 《公约》从法律上将浩瀚的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洋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公约》视不同海域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权。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沿海国拥有完全主权的海域,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明确了沿海国拥有全面而充分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及对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种群或鱼种,沿海国和在邻接公海海域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及相关方在养护管理上的“特别性”权利和义务;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海床洋底,不论是沿海国还是非沿海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 (三)确立了缔约国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义务 《公约》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在众多条文中特别要求缔约国,无论是在拥有管辖权的海域还是各国不得主张管辖权的公海海域,都有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合作义务。这是现代海洋法的一大进步。如《公约》第118条要求缔约国在国际海域,凡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共同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利用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都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1条规定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而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在适当情形下应当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分区域或全球性的,都有为此目的实施国际合作的义务。包括其国民被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应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类种群资料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3—67条分别规定了各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特定生物种群或鱼种的国家及相关方,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适当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进行养护合作的义务。 《公约》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秩序的新框架,开启了生物资源由传统开发利用向现代养护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形式特点 《公约》建立的海洋新秩序,迅速带来了国家管辖海域的法治有序化和国际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混乱无序之间的鲜明对比,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公海生物资源形成了新的严重威胁,也暴露出《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P52)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力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完善和弥补《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这种发展因发生于1994年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建立之后,故可以称之为“新发展”。从法律渊源角度,这种新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并成为新发展的主体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P10)运用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形成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行为准则,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 90年代以来或称“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第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所有洄游生物资源明确了缔约国的权利和养护管理责任;第二,1993年粮农组织第27次会议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强化了公海捕捞渔船国籍国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三,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联合国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六期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种群协定》),确认了在公海捕捞管理中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公约》缔结以来养护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多边法律文件;第四,1983年生效的《养护移栖物种公约》及其后制定的各项区域协定,如《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养护波罗的海和北海小鲸类协定》和《养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等, 要求缔约国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必要步骤,养护移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第五,其它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如京都议定书)、2000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等;第六,区域性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如《北太平洋溯河性种群养护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印度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等。 “后公约时代”的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上属于具有“立法”功能的普遍性国际文件,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属于正式国际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制度,是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新发展的主体。 (二)非约束性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成为重要的国际习惯法 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宣言或标准等形式出现,并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软法”现象,是现代国际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曾为软法作过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上,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虽然关于这类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普遍认为:软法虽不具有条约法上的约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形式上,它们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具体规范,它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在内容上,多是对现有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与具体制度的阐明、确认和宣示,其代表和反映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正是这一特点,使“软法”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和确认具有了无可替代的国际法意义。特别是在那些各国由于利益冲突而不易达成一致的资源、环境、人权等现代国际法新领域,其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可或缺。(注释2:现行国际法律体制注定了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和人权等国际社会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法领域。) 90年代以来通过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软法”性国际文件主要有:其一,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到1992年底在各大洋和公海海域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其二,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系列文件;其三,1995年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简称《渔业守则》)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其四,粮农组织为推动《渔业守则》的执行又先后制订了国际文件,如1999年《在延绳捕鱼中减少附带捕获海鸟国际行动计划》、《养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管理捕捞能力国际行动计划》和2001年《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就渔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高的养护要求;其五,1998年《粮农组织改善捕渔业现状和趋势资料战略》是一项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自愿性文书。此外还有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和2001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渔业雷克雅未克宣言》等。 以上众多国际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是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或鼓励各国自觉自愿地遵守,或在制订文件时即已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都“在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P12)在现实国际法律实践中,这些文件或成为后来制定的国际协议的先导;或逐渐为其后众多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文件、国内立法所吸收和援引;或是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扩展或说明;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P54)如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跨界鱼类种群在养护管理上的众多宣言与和决议,正是最终促成《鱼类种群协定》签署的根本原因。这一过程,既是国际习惯法逐渐建立法律确信和共同国际实践广泛出现的过程,(注释3:国际习惯或称“通例”是公认的国际法重要渊源。普遍认为其构成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国家之间普遍、一致、重复性的行为或实践;二是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其拘束,或称“法律确信”。)也往往是国际社会最终制 定成文国际协约从而走向成文国际法的必由之路。大量出现的软法规范及对其的广泛认同,正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新变化。 (三)国内法与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的大量出现并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源泉 1982年《公约》通过之后,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落实《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责任与义务,如1983年挪威《海洋渔业法》、1980年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83年、1996年多次修订)、1996年日本《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与1996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特殊鱼种的养护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捕捞能力控制、捕捞方式限制等问题。国内海洋渔业法规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养护管理200海里专属区内生物资源重要的法律武器。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是“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解决区域或跨区域渔业纠纷与资源养护管理冲突最普遍使用的法律手段,相关文件或安排在世界各地大量出现。各国之间陆续签订了大量以共同开发利用和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双边或区域性协议、安排。如中国先后与周边各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等,并建立专门渔业或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具体实施。这些文件的效力虽然从法律上讲仅限缔约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其内容或规则或成为正式国际协约的先导或补充,或是逐渐成为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传统或国际习惯,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增加了新的活力和内容。 对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P5)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法的所有内容无不发端于国内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最终渊源。 三、“合作执法”的国际法实施机制 传统国际法上,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司法或执法机关保障国际法实施,只能有赖于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自愿或单独与集体的强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国际法称之为“准法律”或“弱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渔业与资源形势,如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能,已成为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面临的最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国际协议,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实施机制上的缺失,确立了一种具有明显“合作执法”特点的国际实施机制。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海上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海洋的浩瀚广大、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都使传统的以船旗国专属管辖为主的船舶管辖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安排上日益显现出缺陷和无力。《种群协定》、《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养护和管理公约》等新的国际文件都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合作执法新机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种群协定》,建立了包括观察员制度、登临检查制度、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制度、非缔约国和参与方渔船的监督与管理等为内容的新机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合作执法机制具有如下几方面明显特点:首先,确立了在管辖或安排海域内,任一成员正式授权的渔业检查员的普遍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1条承认调查国渔业检查员在管辖区域或安排海域内对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渔船的登临检查权,而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以确保该组织或安排的措施获得遵守。其次,赋予调查国以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种群协定》第19条规定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船只应当向“调查当局”提供船只位置、鱼获、渔具及涉嫌违法捕捞作业相关资料;如调查国依据本国法律确定船只严重违反协议,为确保该船不在公海从事违法捕鱼作业,可酌情扣押船只,直至船旗国对违法行为所认定的但尚未执行的所有制裁得到执行时为止。再次,突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确立了协议或安排对非缔约国或有关参与方渔船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17条明确了对不属于某个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的合作义务。“第三方”有义务不得授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从事协定目标种群的捕捞作业,非组织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并应就从事捕鱼作业、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的活动进行情报交换,并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制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区域或分区域养 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复次,确立了港口国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3条规定在港口国授权情况下,港口国可以禁止破坏养护管理措施而捕捞的渔获上岸,并可登临检查自愿到港的渔船。最后,确立了在“必须时”可以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种群协定》区域性渔业组织成员国通过其授权的检查员,认为任何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渔船具有违法行为,即可无条件地行使登临权,一旦发生对抗还可使用武力。尽管在《种群协定》讨论是否可使用武力问题时,有关国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在协定中仍保留了“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时除外”的规定。[11](P53-55)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彻底宣告了传统公海捕鱼自由的终结,突破了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赋予了非船旗国的强制管辖权,扩大了沿海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被有关学者称为“国际法领域此类法律制度中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制度”,是“极富活力”的国际法实施机制。[12](P186-251,285)这一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是国际法在涉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行法领域的新发展,体现了应对共同国际危机的国际法实施新机制。 四、国际法律原则的新发展 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并试图形成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原则。虽然这些新原则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尚待国际社会的更一步的认可和确信,但这些新原则无论从条约法上还是从国际习惯法上,都并不缺乏国际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宣示、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形成习惯所必须的国际实践。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负责任原则 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具有明显的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确立负责任原则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必然要求。负责任原则又被称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政府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地球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对地球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一份责任,并参与到全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中来。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指的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是不平均的,而应与它们在历史上或当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压力相适应。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来看,一系列国际文件不仅继承和确认了国际环境法确立的这一法律原则,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明确各国承担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共同责任的同时,对沿海国、船旗国、远洋渔业大国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了更多的养护责任与管理义务。1982年《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特别责任;1993年《遵守协定》、《种群协定》和1995年的《渔业守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国籍国在各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所承担的“一般性”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起了对捕捞渔船的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等制度;提出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上负责任行为的原则和国际标准等。负责任原则已成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原则。 (二)预防性原则 依《里约宣言》,预防性原则是指为保护环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依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从各法律文件普遍采用“Precaution”一词的本意来看,也都是指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动确实会发生环境资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13](P152-155)本原则是针对环境资源问题所发生后果的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传统国际法上,如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规定,只有存在科学证据证实了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损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出现时,才应采取国际行动。但90年代以来,海洋生物资源丧失的速度之快令国际社会震惊,在资源损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控制等预防性措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新国际文件的明确要求与基本规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提出“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鱼类种群协定》将预防性做法作为协定的一般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采取审慎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注释4:协定第5条“一般原则”规定,应根据第6条适用预防性做法;第6条“预防性作法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预防性做法、互不抵触和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二是注重各类预防性措施之间的联系;三是协议具有强制性要求。应该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预防性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得到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是预防性原则的典型体现。 五、公海自由捕鱼权的彻底结束与全面管理的公海渔业新制度 包括自由捕鱼权在内的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公约时代资源养护的系列国际文件,对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与控制。从国际法来看,这种规范和控制标志着传统公海自由捕鱼制度的彻底结束和公海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于: (一)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的区域化和全球化管理 重视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及其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新的国际文件,在资源养护管理上已逐步实现了对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区域或高度洄游鱼类或种群实现了公海海域或是整个洄游区域从整体上的全程管理和从捕捞、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整个渔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控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众多双边、多边和区域或全球性的协议,并成立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形成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实现的。 依《种群协定》要求,由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联合成立的渔业管理机构,包括区域或分区域养护管理组织或安排,与全球性资源环境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着资源养护制度的发展。《种群协定》要求成立区域或分区域管理组织以从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而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的渔船均有服从区域和分区域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义务”,并严格将该种区域合作作为入渔的条件,并确立了非船旗国的强制执法等重要内容。为保证协定的效果,《种群协定》规定了有关“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条款,排除了非成员方的渔船在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管制的区域和分区域内捕鱼的权利。 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成为当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区域性或分区域性海洋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组织58个,其中粮农组织体制下的有11个,全球及跨洋性的有6个;大西洋区域15个;太平洋区域有13个;印度洋区域5个。这些组织依其对缔约国管理职能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确立渔业管理措施的管理型、指导型和学术研究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为核心的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旧的公海渔业制度的全面结束,也是新的公海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公海养护管理措施的量化和细化 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细化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渔船管理制度、捕捞许可与登记制度、渔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管理。二是渔业数据统计收集与保存制度、预防性措施、特定种群目标参考点和特定种群极限参考点等具体的量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采取的量化管理措施,强化对公海作业渔船的管理。三是渔船渔获标志制度。以加强对渔获物的加工、贸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无捕捞许可的违法渔业活动。另外,第62届联大关于实现可持续渔业的决议草案就要求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全面建立强制性船舶监测、监督和监视系统,尤其要求所有在公海捕鱼的船舶尽快配备船舶监测系统,大型渔船至迟应于2008年12月完成配备以强化公海渔业监管。“只有遵守规章的渔船才可以参与捕鱼作业游戏”。[14](P138)这些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出现,既体现了现代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措施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趋势,也标志现代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对公海资源养护和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新时期。全面管理海洋的新理念已取代了千百年来“海洋自由”理念。 六、结束语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通过强化国际管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采取的多方面努力及其未来实施的成效,都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不仅仅因为海洋生物资源关涉到人类社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新进展,给现代国际法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无论 是法的理念、治理方式、法的形式,还是法的实施,“后公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第7页),将为我们打开一扇观察未来国际法的窗户。 注释: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C.C.Joyner.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New Law of the Sea[J].ODIL,1996,(27). 田其云.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5,(1).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M].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薛桂芳.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中国的实践[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 傅秀梅,王云长.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N].法制日报,2005-12-15.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曾炜.论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影响[J].时代法学,2004,(5). [11]郭文路,黄硕琳.国际渔业制度的发展及对海洋渔业的影响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2,(2). [12]G.G.Scrams,Tahindro.Developments in Principles for the Adoption of Fishers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Measures,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 [13]刘超,夏清瑕,等.国际法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14]Belton.Strengthening the Law of the Sea:the New Agreement on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Stocks[J].ODIL,1996,(27)

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4篇

审计6班17011056 黄董文希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其中绿色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本文以新发展理念下绿色发展的视角出发,结合审计理论和绿色发展相关理论,探讨了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框架,探索海洋资源绩效审计发展现状,并通过案例分析印证理论框架,最后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技术方法和重视绩效审计评价四个方面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海洋资源环境;绿色发展;绩效审计

Research 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Auditing of Marin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

Abstract:The 13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into the constitution, in which green development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beautiful China. The goal of the marine resourc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udit i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while achieving economic, social 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Star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een development under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uditing of marine resources,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marine resource performance auditing, and confirm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through case analysis, combining audit theories and related theories of green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udit team, improve the audit technology and methods, and pay attention to performance audit evaluation.

Key words: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green developmentperformance audit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 ………………………………………………………………………………………ii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三、理论研究 …………………………………………………………………………………2

(一)相关概念…………………………………………………………………………2

(二)理论基础…………………………………………………………………………3

(三)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框架………………………………………………5

四、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审计现状分析 ………………………………………………………6

(一)实践情况…………………………………………………………………………6

(二)实践评价…………………………………………………………………………6

五、案例分析 …………………………………………………………………………………7

(一)SZ市的背景概述 …………………………………………………………………7

(二)审计目标…………………………………………………………………………7

(三)审计内容及范围…………………………………………………………………7

(四)审计结果…………………………………………………………………………8

六、新发展理念下优化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 ……………………………………9

(一)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法律法规…………………………………………………9

(二)加强人才培训和审计队伍建设……………………………………………………9

(三)完善审计技术和方法……………………………………………………………9

(四)以财政财务资金为牵引,同时更加重视绩效评价………………………………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一、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并且浪费和污染现象严重,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作为水资源利用的一部分,近年来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中海洋渔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能源产业等主要海洋经济产业都必须依托在良好的海洋资源环境上,若不加以管理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对这些产业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强化海洋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本文在新发展理念的视角下研究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兼顾海洋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益型、效果性以及公平性和环境性,望有助于我国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文献综述

对于水环境审计,国外起步早于我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已发展较为成熟。美国、荷兰、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就陆续颁布了关于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加拿大在水资源利用保护环境审计方面走在国际前列,就是得益于较早关注环境问题并提供法律支持,如《海洋废弃物倾倒控制法》、《加拿大水法》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审计实践方面,国际注册环境审计师委员会了相关实务准则,INTOSAI在2001年还颁布了一项指南,专门指导审计人员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工作,该指南海阐述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为我国政府执行环境审计提供思路。在我国也已有多部关于水环境的立法,但环境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骆良彬(2019)认为,审计法虽然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责任,但审计机关对于公共环境管理绩效水平的评价依据仍然不足。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在审计实践方面也有了一定的成就,2001年至2007年,审计署对“三河三湖”进行了水污染防治情况审查;2009年,我国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为我国水环境审计的发展明确方向。

海洋资源审计是水环境审计下具体的一类,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对理论的研究还较少,而更多针对是资源环境审计这一大门类。这里列举一部分学者的研究。Ernst(2001)根据环境管理、服务、能源以及生物多样化为水利相关行业建立了四个层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Gray(2010)从环境、社会和可持续方面的角度出发,指出当前环境审计鉴证实践的一些弱项;Boiral(2010)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审计为研究方向,分析和批判了可持续发展绩效的相关理论。国内对于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研究近年来会相对多一些,胡文霞(2018)阐述了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主客体、内容和重点以及标准,搭建了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实施框架;张奇琦等(2020)基于PSR模型对海洋资源审计评价体系进行了探究;彭兰香等(2015)创造性地将PSR与绩效棱柱理论,针对浙江省“五水共治”绩效审计构建了评价体系。

再具体到水资源绩效审计,我国早已有了很多实践,但理论研究也仍然较少,从而也限制了实践的发展。李璐(2012)认为我国水环境审计报告虽然有绩效字眼,但内容上大部分还是财务的合规性问题,还未更进一步在合规性的基础上分析制度政策的合理性、评价环保资金的效益性等等;韩杰等(2018)认为水环境绩效审计是对社会各界给予水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通过统一指标体系进行鉴证评价,并给出建议;史金鑫等(2019)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在监督财政财务资金收支过程中,考虑环境效益问题,把环境绩效审计当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力工具。大多数学者的态度表明,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将发展为环境审计的主流,并且将更多的关注点从经济发展转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上去。

三、理论研究

(一)、相关概念

1.新发展理念

新发展理念指的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甚至更长一段时期的发展思路,本文研究资源环境方面的审计,所以将更加关注绿色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增长,代价便是环境的严重破坏。其实不仅是我国,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牺牲环境效益来换取经济利益的,201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大会就提出要持续关注绿色经济,即相比于以往,各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也关注社会环境效益,对于环境责任不能再是零成本。这几年,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低碳产业也作出了许多努力,获取了一些成就。2017年,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并首次奖建设“美丽中国”加入到本世纪中叶的强国目标中去;2018年,党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所蕴含的内涵,就是要摒弃以往先开发再保护的错误思想,区别于单纯保护生态环境下的发展,而是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有机统一,将资源资产、经济资产与财富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水资源审计及海洋资源环境审计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水资源丰富,但相对于十几亿的人口来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甚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为解决水污染严重、水资源匮乏的问题,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建设、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投资,于是相关水资源的审计也尤为重要。根据世界权威机构WGEA的定义,水资源审计是环境审计的一部分,同样也可以包括财务真实性审计、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等方面。海洋资源环境审计又是水资源审计的细分,主要是针对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利用、海洋资源治理和海洋资源收益等内容进行审计。

3.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

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简单来看是资源环境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结合,但其中理论联系学术界还未有确切定论。从广义来讲,绩效是指人对委托人期望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对人的全部期望组成了绩效的内容,即绩效审计就由真实性审计、合规审计和效益性审计的加总。那么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就是委托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利用方,即涉海相关部门、企业及人员在涉海资金管理利用、相关法规政策制订与执行情况及目标达成和资源使用效率情况进行鉴证评价。从狭义来看,即把真实、合规和效益相独立开来,认为绩效审计是根据审计目标来确定的,把效益性审计单独称为绩效审计,这样情况下,绩效审计的核心就是鉴证、提供目标达成情况及资源利用是否效率的相关信息。具体到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我们可以理解为其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真实、合规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价资金使用时候具有效率,是否同时有益于生态文明和经济发展。

(二)、理论基础

在生态文明的视角下来研究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除了最基础的受托责任理论,学界中认同的理论还有可持续发展论、资源环境价值论、外部性理论。

1.受托责任理论

审计因受托责任产生而产生,在本课题中,受托责任主要是受托管理资源环境的责任。根据我国性质,自然资源理应归全体公民所有,但个体公民是无法对如此丰富的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的,于是各级政府则受托管理这些自然资源,并有义务向委托人说明其行为过程及结果。作为独立的监督者,审计机关应接受这些资源财产所有者的共同代表,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对公共资源的管理者进行监督,这就是自然资源审计的三方关系。将该理论应用于本课题,海洋资源无疑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的特点,各级政府及有关企业在利用海洋资源产生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会为了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过度开发、忽视保护或事违规利用,危害环境的同时也危害了资源所有者——公民的利益,所以审计机关应推进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相关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有关资源的战略规划情况,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就是资源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不对后代人发展对资源的需要构成危害。建国以来,在我们经济力量不够雄厚的时候,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对资源环境造成了难以逆转的破坏,并引起了严重的代际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为弥补以往的过失,我们往往需要花更大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去修复环境。但其实,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反而能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因此,政府应该重视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环境绩效审计。对于海洋资源,虽然海洋幅员辽阔,但我们目前有能力利用的资源只有一部分。另外,水源具有流动性,一定区域的污染很有可能蔓延出去,造成恶性循环。因此,绩效审计应当充分关注各海洋资源管理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海洋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长远战略的制订提供有用信息。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原来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主体对其他个体造成的非市场行为,但其实经济学家们并未统一外部性的定义。现在,外部性早已不光光是生产领域或事消费领域中的问题了,而是被赋予了更广阔的空间概念,即代内和代际的外部性,代内的外部性就是要考虑资源是否合理利用和配置,代际的外部性则是要解决我们人类代际之间对资源环境利用行为的影响,这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基本相似的。海洋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且并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使得经济主体在利用海洋资源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并不会自觉得加以保护,对资源的再利用造成阻碍。这种行为是无法自发调节的,必须借助国家审计的监督力量。

4.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该理论认为环境中蕴含着资源,有资源就一定有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指环境资源本身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当这种价值表现为总经济价值,则可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学界对环境资源价值已有一些评估方法,基于“支付意愿”理论,人们可以通过直接市场评价法、揭示偏好价值评价法等方法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资源做量化评价,分析这些资源在合理期间内对经济带来的价值,甚至可以把资源的损耗、环境的破坏作为影响因子加以考虑,这就能对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设计提供一些思路。

(三)、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框架

1.审计客体

对于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审计客体一定是受托管理海洋资源的相关部门和领导人员,主要包括沿海地区的政府部门,涉及海洋开发和保护的部门如海事局、水务局、渔政等部门,当然,涉海资金流动轨迹上的所有部门和企业也都可以延伸作为审计的对象。

2.审计主体

审计主体通常包括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本文认为政府审计最适合作为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主体,这一结论的得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中,政府部门本身作为审计客体,从权力等级上来讲,审计主体就应该是上级审计机关或特殊情况下的同级政府审计机关,也只有政府审计有必需的强制力。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海洋资源环境的特点,海洋流域大、影响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广、涉及的资金量庞杂、需要的专业技术难,而民间升级和内部审计的专业领域、人员设施配备可能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的项目,所以依靠政府资源调动、人员培训、资金调配的能力,在合理的成本效益下实施审计工作。

3.审计目标

从宏观上来看,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就是维护海洋资源的利益,保障海洋资源环境安全,并能够促进海洋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若更多从绩效审计鉴证和评价功能去思考,在制定目标时还可以考虑对绩效信息的真实性的鉴证和相关绩效水平的提高。

4.审计内容和重点

根据WGEA在2001年的指南,本文将海洋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内容概括为五部分,分别是对政府涉海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对政府针对海洋环境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的审计、对政府其他项目对海洋资源环境造成影响情况的审计、对海洋环境管理监管系统的审计和对计划的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及保护政策和项目可行性、科学性的评估。针对具体项目的审计重点,可以从“5E”理论出发来考虑。经济性可以是海洋资境治理资金预算是否合理、各项经济资源的利用是否节约;效率性主要考虑成本效益,投入资金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否有不必要的支出;效果性反映目标执行结果,比如有关海洋的资源环境管理政策是否有效执行、环境治理项目是否达到改善环境目标等;公平性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影响,比如说代际公平,资源环境的管理利用和保护能否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是否有只开发不保护的现象;环境性反映环境影响,要评估政府涉海项目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水质等情况的影响大小、范围,从而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四、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审计现状分析

(一)、实践情况

下面简单例举2018年的几个审计项目:

浙江省嵊泗县审计局对全县海洋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重点关注了东部乡镇的贻贝养殖情况,并发现存在养殖海域未批准私自启用、违规扩张养殖海域而阻碍航道等问题,同时发现海洋局与渔业局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完善的问题。后期整改中,该县一是细化了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与环保、边防等部门联合执法,推进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双重保护;二是追回了欠缴的海洋生态补偿金、海域使用金等未收款项,加强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

深圳办在Y省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将审计重点确定为海岸带管理、围填海项目和海水养殖,旨在推动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此次审计发现了违规下放围填海项目管理审批权、优质海岸线资源被占用、无序粗放建设、海水养殖入海排污造成局部污染等众多问题。

山东青岛省围绕海洋资源资产基本情况、海洋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及修复情况进行了审计工作。此次审计重点落在了胶州湾保护、渔业养殖清理、排污总量控制等的专项资金审查,对涉及污染防治的海洋渔业执法、涉及海岛海域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责任落实,并且利用了卫星遥感技术等创新技术方法。

(二)、实践评价

从审计署官网公布的审计信息来看,近年来,审计机构越来越频繁地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进行审计或是在临海省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中关注海洋资源利用。我国海洋资源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也越发丰富,涵盖了海洋资源政策、资金使用、资源开发保护和收益等方面,但是也可以发现,这些审计工作大部分围绕了专项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而通过量化绩效评价指标来对工作绩效做评价考察的实践较少。海洋资源,甚至自然资源管理,目的就是要兼顾开发和保护资源,在当期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所以推行绩效审计是趋势,即在合规和财务真实性审计的同时,还要关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案例分析

(一)、SZ市的背景概述

SZ是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示范市,其地理位置优越,共有东西两大港口群,将近260公里的海岸线分隔开。西部港区水深港阔,四通八达,可与国内沿海及世界港口相通;东部港区海面开阔,风平浪静,是华南地区的天然优良港湾。

据统计,2005年,SZ港外贸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了亿吨大关,同比增长20%。2017年完成货物吞吐量2.4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约2520万标箱,已经连续五年成为全球第三大集装箱枢纽港。到2018年底,SZ港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239条,形成了完善的班轮运输结构。尽管SZ市港口建设水平世界领先,海洋经济总量持续上涨,但其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生产风险突出等问题。为面向未来,进一步建设绿色港口,国家审计决定对SZ市开展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绩效审计,以护卫经济发展。

(二)、审计目标

本次审计是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要求,为实现海洋经济良性发展而开展的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绩效审计。直接目标是为了鉴证和提供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各项涉海资金使用效益、海洋环境治理及生产安全风险防护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识别绩效差异,寻找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最终提升海洋资源利用的绩效水平。

(三)、审计内容及范围

本案例审计对象主要为市海洋局、海事局、市财政委、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及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部分审计内容如下:

一是海洋综合管理法规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12年,市政府将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从机构上实现了陆海的统一。下一步就是要积极推进海洋管理的立法和制定海洋规划。由于海陆统筹涉及多部门分工与合作,所以需要建立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区分职责、明确责任。另外海洋整体发展规划完善与否也是审计的一方面,从过去偏重对陆地的开发,到现阶段对海洋经济资源利用的重视,需要对本市海域整体利用和规划,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发展利用,使得投入资金达到最优效益。

二是海洋污染的防护与治理情况。本市设立了113个海洋监测站点,形成了全市海域监测站网,定期公开数据、公告。本次审计应对这些海洋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生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同时,审计组了解到该市海洋污染主要来自陆地,因此对入海口排污情况,及相关责任单位如市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海洋局等在海洋污染情况的监控、防治和管理等方面通力合作情况也要做绩效评价。

三是海上及港口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情况。对于海港,每日货轮来往频繁,针对海面溢油事件的处理能力一般都是审计的重点之一。另外,对其他海上危险化学品泄露的处理能力和相关装备物资的储备情况也是审计需要关注的方面。

(四)、审计结果

第一,海洋资源规划布局缺乏战略性。检查文件发现,该市在2004年制定了《SZ市海洋功能区划》对2005~2010年的海洋资源开发作出了指导,但随着国家战略布局及相关功能区划的标准发生变化,该市《功能区划》未能及时修订,同时也未按《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配套规划。对于SZ市丰富的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长期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中短期功能区划及产业布局,做到在保护中利用海洋资源,在绿色发展的指导下发展海洋经济。但是审计发现实际规划严重不足,以沙滩资源为例,东部海滩约有50余个沙滩,仅个位数合法取得海域使用证,开发海水浴场等旅游产业,其余海滩无人管理或被私自使用,并经常能看到垃圾在未经批准的沙滩上堆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

第二,部分海域污染严重,污染排放严重超标。审计组以海水水质标准为评价依据,发现西部海域海水水质标准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1倍以上,远差于东部海域。经过了解,该市海域污染主要来自于陆地,即污水排放。检测结果显示,15个入海排污口中有6个排污口排放超标,这表明海陆共治维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并没有实现,投入建设的排污管道、污水处理厂、监测站点等设施的使用绩效低下。追责到有关部门,审计组发现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在污染防治方面并没有相互协调合作,从而导致污染防治的海陆脱节,违规现象暗中滋生。

第三,面对突发生产安全问题能力存有缺陷。首先,面对海面溢油的意外情况应对能力不足。SZ港运输等业务发展迅速,常有上万吨级别的邮轮停靠,万一发生溢油事件,溢油扩散出港区外,可能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SZ港能够处理的溢油吨数应大于邮轮油舱破损的最大溢油量,才能保证安全,然而根据调查,该市海域油污清除能力仅在50吨左右,远低于标准。另外,SZ港对危险化工物品泄漏的防控抢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应急设备库的建设也还没有启动。目前海事等部门仅有一些初级的检测防护设备,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技术和能力不足,这方面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六、新发展理念视角下优化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法律法规

我国还没有一套专门指导水环境审计的准则。政府审计依据《审计法》开展工作,但对水环境审计工作针对性不强,对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应该专门制订一套水环境审计准则为理论指导。我国已有的一些与水资源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如《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都是以治理环境,绿色发展为出发点的,可以作为审计标准应用,但这些法律多是阐述合规性问题,并未提供相对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我国应针对水环境绩效审计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三层次综合评价资源利用绩效水平,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绿色发展。

(二)、加强人才培训和审计队伍建设

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不同于常规的财务审计,不仅需要审计人员懂得财会和审计知识,还要要求审计组中有如环境工程、化学、水利、地理等跨专业人才。对于现有审计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更新知识;对于疑难问题,还应当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同时,审计机构应该与海事局、环保局、水务局这类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共享信息,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三)、完善审计技术和方法

针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审计涉及面广,不仅仅是海域内资源,海岸带、港口,甚至城市内排污管都可能在审计范围内。在自然资源审计中,最常见到的就是遥感技术,通过空间图像与数据信息的结合,可以帮助捕捉审计疑点。另外,根据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涉及的数据种类多、变化快等特点,可以将海域开发利用、海岸线开发治理等相关矢量数据进行空间叠加,建立一个动态的信息数据管理监控系统,这样可以全方位的评价资源管理绩效。在海洋污染防治中,还需要进行一系列跟踪审计,并适当评价治理绩效,提出优化意见,提高治污水平。

(四)、以财政财务资金为牵引,同时更加重视绩效评价

资源环境绩效评价是发展趋势,并不是要我们忽视财务审计,对于一个庞大项目,财政资金流转到哪里,相关责任就落到哪里。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中,对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查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快速发现疑点,有针对性的进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但是,财务审计并不是终点,不能以“配套资金未及时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这样的字眼评价绩效,而是把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作为绩效评价的一个方面,融合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去综合考虑。比如在评价海洋资源开发环节的绩效水平时,可以考虑资金拨付率;在资源利用环节,可以计算海洋产值增值量占投资的比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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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5篇

审计6班17011056 黄董文希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其中绿色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本文以新发展理念下绿色发展的视角出发,结合审计理论和绿色发展相关理论,探讨了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框架,探索海洋资源绩效审计发展现状,并通过案例分析印证理论框架,最后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技术方法和重视绩效审计评价四个方面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海洋资源环境;绿色发展;绩效审计

Research 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Auditing of Marin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

Abstract:The 13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into the constitution, in which green development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beautiful China. The goal of the marine resourc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udit i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while achieving economic, social 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Star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een development under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uditing of marine resources,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marine resource performance auditing, and confirm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through case analysis, combining audit theories and related theories of green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udit team, improve the audit technology and methods, and pay attention to performance audit evaluation.

Key words: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green developmentperformance audit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 ………………………………………………………………………………………ii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三、理论研究 …………………………………………………………………………………2

(一)相关概念…………………………………………………………………………2

(二)理论基础…………………………………………………………………………3

(三)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框架………………………………………………5

四、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审计现状分析 ………………………………………………………6

(一)实践情况…………………………………………………………………………6

(二)实践评价…………………………………………………………………………6

五、案例分析 …………………………………………………………………………………7

(一)SZ市的背景概述 …………………………………………………………………7

(二)审计目标…………………………………………………………………………7

(三)审计内容及范围…………………………………………………………………7

(四)审计结果…………………………………………………………………………8

六、新发展理念下优化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 ……………………………………9

(一)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法律法规…………………………………………………9

(二)加强人才培训和审计队伍建设……………………………………………………9

(三)完善审计技术和方法……………………………………………………………9

(四)以财政财务资金为牵引,同时更加重视绩效评价………………………………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一、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并且浪费和污染现象严重,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作为水资源利用的一部分,近年来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中海洋渔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能源产业等主要海洋经济产业都必须依托在良好的海洋资源环境上,若不加以管理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对这些产业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强化海洋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本文在新发展理念的视角下研究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兼顾海洋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益型、效果性以及公平性和环境性,望有助于我国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文献综述

对于水环境审计,国外起步早于我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已发展较为成熟。美国、荷兰、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就陆续颁布了关于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加拿大在水资源利用保护环境审计方面走在国际前列,就是得益于较早关注环境问题并提供法律支持,如《海洋废弃物倾倒控制法》、《加拿大水法》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审计实践方面,国际注册环境审计师委员会了相关实务准则,INTOSAI在2001年还颁布了一项指南,专门指导审计人员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工作,该指南海阐述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为我国政府执行环境审计提供思路。在我国也已有多部关于水环境的立法,但环境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骆良彬(2019)认为,审计法虽然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责任,但审计机关对于公共环境管理绩效水平的评价依据仍然不足。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在审计实践方面也有了一定的成就,2001年至2007年,审计署对“三河三湖”进行了水污染防治情况审查;2009年,我国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为我国水环境审计的发展明确方向。

海洋资源审计是水环境审计下具体的一类,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对理论的研究还较少,而更多针对是资源环境审计这一大门类。这里列举一部分学者的研究。Ernst(2001)根据环境管理、服务、能源以及生物多样化为水利相关行业建立了四个层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Gray(2010)从环境、社会和可持续方面的角度出发,指出当前环境审计鉴证实践的一些弱项;Boiral(2010)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审计为研究方向,分析和批判了可持续发展绩效的相关理论。国内对于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研究近年来会相对多一些,胡文霞(2018)阐述了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主客体、内容和重点以及标准,搭建了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实施框架;张奇琦等(2020)基于PSR模型对海洋资源审计评价体系进行了探究;彭兰香等(2015)创造性地将PSR与绩效棱柱理论,针对浙江省“五水共治”绩效审计构建了评价体系。

再具体到水资源绩效审计,我国早已有了很多实践,但理论研究也仍然较少,从而也限制了实践的发展。李璐(2012)认为我国水环境审计报告虽然有绩效字眼,但内容上大部分还是财务的合规性问题,还未更进一步在合规性的基础上分析制度政策的合理性、评价环保资金的效益性等等;韩杰等(2018)认为水环境绩效审计是对社会各界给予水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通过统一指标体系进行鉴证评价,并给出建议;史金鑫等(2019)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在监督财政财务资金收支过程中,考虑环境效益问题,把环境绩效审计当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力工具。大多数学者的态度表明,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将发展为环境审计的主流,并且将更多的关注点从经济发展转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上去。

三、理论研究

(一)、相关概念

1.新发展理念

新发展理念指的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甚至更长一段时期的发展思路,本文研究资源环境方面的审计,所以将更加关注绿色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增长,代价便是环境的严重破坏。其实不仅是我国,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牺牲环境效益来换取经济利益的,201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大会就提出要持续关注绿色经济,即相比于以往,各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也关注社会环境效益,对于环境责任不能再是零成本。这几年,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低碳产业也作出了许多努力,获取了一些成就。2017年,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并首次奖建设“美丽中国”加入到本世纪中叶的强国目标中去;2018年,党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所蕴含的内涵,就是要摒弃以往先开发再保护的错误思想,区别于单纯保护生态环境下的发展,而是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有机统一,将资源资产、经济资产与财富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水资源审计及海洋资源环境审计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水资源丰富,但相对于十几亿的人口来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甚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为解决水污染严重、水资源匮乏的问题,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建设、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投资,于是相关水资源的审计也尤为重要。根据世界权威机构WGEA的定义,水资源审计是环境审计的一部分,同样也可以包括财务真实性审计、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等方面。海洋资源环境审计又是水资源审计的细分,主要是针对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利用、海洋资源治理和海洋资源收益等内容进行审计。

3.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

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简单来看是资源环境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结合,但其中理论联系学术界还未有确切定论。从广义来讲,绩效是指人对委托人期望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对人的全部期望组成了绩效的内容,即绩效审计就由真实性审计、合规审计和效益性审计的加总。那么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就是委托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利用方,即涉海相关部门、企业及人员在涉海资金管理利用、相关法规政策制订与执行情况及目标达成和资源使用效率情况进行鉴证评价。从狭义来看,即把真实、合规和效益相独立开来,认为绩效审计是根据审计目标来确定的,把效益性审计单独称为绩效审计,这样情况下,绩效审计的核心就是鉴证、提供目标达成情况及资源利用是否效率的相关信息。具体到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我们可以理解为其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真实、合规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价资金使用时候具有效率,是否同时有益于生态文明和经济发展。

(二)、理论基础

在生态文明的视角下来研究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除了最基础的受托责任理论,学界中认同的理论还有可持续发展论、资源环境价值论、外部性理论。

1.受托责任理论

审计因受托责任产生而产生,在本课题中,受托责任主要是受托管理资源环境的责任。根据我国性质,自然资源理应归全体公民所有,但个体公民是无法对如此丰富的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的,于是各级政府则受托管理这些自然资源,并有义务向委托人说明其行为过程及结果。作为独立的监督者,审计机关应接受这些资源财产所有者的共同代表,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对公共资源的管理者进行监督,这就是自然资源审计的三方关系。将该理论应用于本课题,海洋资源无疑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的特点,各级政府及有关企业在利用海洋资源产生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会为了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过度开发、忽视保护或事违规利用,危害环境的同时也危害了资源所有者——公民的利益,所以审计机关应推进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相关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有关资源的战略规划情况,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就是资源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不对后代人发展对资源的需要构成危害。建国以来,在我们经济力量不够雄厚的时候,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对资源环境造成了难以逆转的破坏,并引起了严重的代际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为弥补以往的过失,我们往往需要花更大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去修复环境。但其实,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反而能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因此,政府应该重视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环境绩效审计。对于海洋资源,虽然海洋幅员辽阔,但我们目前有能力利用的资源只有一部分。另外,水源具有流动性,一定区域的污染很有可能蔓延出去,造成恶性循环。因此,绩效审计应当充分关注各海洋资源管理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海洋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长远战略的制订提供有用信息。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原来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主体对其他个体造成的非市场行为,但其实经济学家们并未统一外部性的定义。现在,外部性早已不光光是生产领域或事消费领域中的问题了,而是被赋予了更广阔的空间概念,即代内和代际的外部性,代内的外部性就是要考虑资源是否合理利用和配置,代际的外部性则是要解决我们人类代际之间对资源环境利用行为的影响,这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基本相似的。海洋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且并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使得经济主体在利用海洋资源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并不会自觉得加以保护,对资源的再利用造成阻碍。这种行为是无法自发调节的,必须借助国家审计的监督力量。

4.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该理论认为环境中蕴含着资源,有资源就一定有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指环境资源本身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当这种价值表现为总经济价值,则可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学界对环境资源价值已有一些评估方法,基于“支付意愿”理论,人们可以通过直接市场评价法、揭示偏好价值评价法等方法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资源做量化评价,分析这些资源在合理期间内对经济带来的价值,甚至可以把资源的损耗、环境的破坏作为影响因子加以考虑,这就能对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设计提供一些思路。

(三)、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框架

1.审计客体

对于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审计客体一定是受托管理海洋资源的相关部门和领导人员,主要包括沿海地区的政府部门,涉及海洋开发和保护的部门如海事局、水务局、渔政等部门,当然,涉海资金流动轨迹上的所有部门和企业也都可以延伸作为审计的对象。

2.审计主体

审计主体通常包括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本文认为政府审计最适合作为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主体,这一结论的得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中,政府部门本身作为审计客体,从权力等级上来讲,审计主体就应该是上级审计机关或特殊情况下的同级政府审计机关,也只有政府审计有必需的强制力。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海洋资源环境的特点,海洋流域大、影响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广、涉及的资金量庞杂、需要的专业技术难,而民间升级和内部审计的专业领域、人员设施配备可能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的项目,所以依靠政府资源调动、人员培训、资金调配的能力,在合理的成本效益下实施审计工作。

3.审计目标

从宏观上来看,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就是维护海洋资源的利益,保障海洋资源环境安全,并能够促进海洋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若更多从绩效审计鉴证和评价功能去思考,在制定目标时还可以考虑对绩效信息的真实性的鉴证和相关绩效水平的提高。

4.审计内容和重点

根据WGEA在2001年的指南,本文将海洋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内容概括为五部分,分别是对政府涉海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对政府针对海洋环境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的审计、对政府其他项目对海洋资源环境造成影响情况的审计、对海洋环境管理监管系统的审计和对计划的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及保护政策和项目可行性、科学性的评估。针对具体项目的审计重点,可以从“5E”理论出发来考虑。经济性可以是海洋资境治理资金预算是否合理、各项经济资源的利用是否节约;效率性主要考虑成本效益,投入资金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否有不必要的支出;效果性反映目标执行结果,比如有关海洋的资源环境管理政策是否有效执行、环境治理项目是否达到改善环境目标等;公平性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影响,比如说代际公平,资源环境的管理利用和保护能否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是否有只开发不保护的现象;环境性反映环境影响,要评估政府涉海项目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水质等情况的影响大小、范围,从而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四、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审计现状分析

(一)、实践情况

下面简单例举2018年的几个审计项目:

浙江省嵊泗县审计局对全县海洋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重点关注了东部乡镇的贻贝养殖情况,并发现存在养殖海域未批准私自启用、违规扩张养殖海域而阻碍航道等问题,同时发现海洋局与渔业局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完善的问题。后期整改中,该县一是细化了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与环保、边防等部门联合执法,推进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双重保护;二是追回了欠缴的海洋生态补偿金、海域使用金等未收款项,加强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

深圳办在Y省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将审计重点确定为海岸带管理、围填海项目和海水养殖,旨在推动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此次审计发现了违规下放围填海项目管理审批权、优质海岸线资源被占用、无序粗放建设、海水养殖入海排污造成局部污染等众多问题。

山东青岛省围绕海洋资源资产基本情况、海洋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及修复情况进行了审计工作。此次审计重点落在了胶州湾保护、渔业养殖清理、排污总量控制等的专项资金审查,对涉及污染防治的海洋渔业执法、涉及海岛海域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责任落实,并且利用了卫星遥感技术等创新技术方法。

(二)、实践评价

从审计署官网公布的审计信息来看,近年来,审计机构越来越频繁地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进行审计或是在临海省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中关注海洋资源利用。我国海洋资源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也越发丰富,涵盖了海洋资源政策、资金使用、资源开发保护和收益等方面,但是也可以发现,这些审计工作大部分围绕了专项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而通过量化绩效评价指标来对工作绩效做评价考察的实践较少。海洋资源,甚至自然资源管理,目的就是要兼顾开发和保护资源,在当期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所以推行绩效审计是趋势,即在合规和财务真实性审计的同时,还要关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案例分析

(一)、SZ市的背景概述

SZ是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示范市,其地理位置优越,共有东西两大港口群,将近260公里的海岸线分隔开。西部港区水深港阔,四通八达,可与国内沿海及世界港口相通;东部港区海面开阔,风平浪静,是华南地区的天然优良港湾。

据统计,2005年,SZ港外贸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了亿吨大关,同比增长20%。2017年完成货物吞吐量2.4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约2520万标箱,已经连续五年成为全球第三大集装箱枢纽港。到2018年底,SZ港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239条,形成了完善的班轮运输结构。尽管SZ市港口建设水平世界领先,海洋经济总量持续上涨,但其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生产风险突出等问题。为面向未来,进一步建设绿色港口,国家审计决定对SZ市开展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绩效审计,以护卫经济发展。

(二)、审计目标

本次审计是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要求,为实现海洋经济良性发展而开展的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绩效审计。直接目标是为了鉴证和提供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各项涉海资金使用效益、海洋环境治理及生产安全风险防护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识别绩效差异,寻找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最终提升海洋资源利用的绩效水平。

(三)、审计内容及范围

本案例审计对象主要为市海洋局、海事局、市财政委、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及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部分审计内容如下:

一是海洋综合管理法规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12年,市政府将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从机构上实现了陆海的统一。下一步就是要积极推进海洋管理的立法和制定海洋规划。由于海陆统筹涉及多部门分工与合作,所以需要建立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区分职责、明确责任。另外海洋整体发展规划完善与否也是审计的一方面,从过去偏重对陆地的开发,到现阶段对海洋经济资源利用的重视,需要对本市海域整体利用和规划,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发展利用,使得投入资金达到最优效益。

二是海洋污染的防护与治理情况。本市设立了113个海洋监测站点,形成了全市海域监测站网,定期公开数据、公告。本次审计应对这些海洋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生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同时,审计组了解到该市海洋污染主要来自陆地,因此对入海口排污情况,及相关责任单位如市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海洋局等在海洋污染情况的监控、防治和管理等方面通力合作情况也要做绩效评价。

三是海上及港口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情况。对于海港,每日货轮来往频繁,针对海面溢油事件的处理能力一般都是审计的重点之一。另外,对其他海上危险化学品泄露的处理能力和相关装备物资的储备情况也是审计需要关注的方面。

(四)、审计结果

第一,海洋资源规划布局缺乏战略性。检查文件发现,该市在2004年制定了《SZ市海洋功能区划》对2005~2010年的海洋资源开发作出了指导,但随着国家战略布局及相关功能区划的标准发生变化,该市《功能区划》未能及时修订,同时也未按《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配套规划。对于SZ市丰富的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长期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中短期功能区划及产业布局,做到在保护中利用海洋资源,在绿色发展的指导下发展海洋经济。但是审计发现实际规划严重不足,以沙滩资源为例,东部海滩约有50余个沙滩,仅个位数合法取得海域使用证,开发海水浴场等旅游产业,其余海滩无人管理或被私自使用,并经常能看到垃圾在未经批准的沙滩上堆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

第二,部分海域污染严重,污染排放严重超标。审计组以海水水质标准为评价依据,发现西部海域海水水质标准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1倍以上,远差于东部海域。经过了解,该市海域污染主要来自于陆地,即污水排放。检测结果显示,15个入海排污口中有6个排污口排放超标,这表明海陆共治维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并没有实现,投入建设的排污管道、污水处理厂、监测站点等设施的使用绩效低下。追责到有关部门,审计组发现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在污染防治方面并没有相互协调合作,从而导致污染防治的海陆脱节,违规现象暗中滋生。

第三,面对突发生产安全问题能力存有缺陷。首先,面对海面溢油的意外情况应对能力不足。SZ港运输等业务发展迅速,常有上万吨级别的邮轮停靠,万一发生溢油事件,溢油扩散出港区外,可能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SZ港能够处理的溢油吨数应大于邮轮油舱破损的最大溢油量,才能保证安全,然而根据调查,该市海域油污清除能力仅在50吨左右,远低于标准。另外,SZ港对危险化工物品泄漏的防控抢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应急设备库的建设也还没有启动。目前海事等部门仅有一些初级的检测防护设备,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技术和能力不足,这方面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六、新发展理念视角下优化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法律法规

我国还没有一套专门指导水环境审计的准则。政府审计依据《审计法》开展工作,但对水环境审计工作针对性不强,对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应该专门制订一套水环境审计准则为理论指导。我国已有的一些与水资源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如《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都是以治理环境,绿色发展为出发点的,可以作为审计标准应用,但这些法律多是阐述合规性问题,并未提供相对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我国应针对水环境绩效审计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三层次综合评价资源利用绩效水平,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绿色发展。

(二)、加强人才培训和审计队伍建设

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不同于常规的财务审计,不仅需要审计人员懂得财会和审计知识,还要要求审计组中有如环境工程、化学、水利、地理等跨专业人才。对于现有审计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更新知识;对于疑难问题,还应当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同时,审计机构应该与海事局、环保局、水务局这类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共享信息,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三)、完善审计技术和方法

针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审计涉及面广,不仅仅是海域内资源,海岸带、港口,甚至城市内排污管都可能在审计范围内。在自然资源审计中,最常见到的就是遥感技术,通过空间图像与数据信息的结合,可以帮助捕捉审计疑点。另外,根据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涉及的数据种类多、变化快等特点,可以将海域开发利用、海岸线开发治理等相关矢量数据进行空间叠加,建立一个动态的信息数据管理监控系统,这样可以全方位的评价资源管理绩效。在海洋污染防治中,还需要进行一系列跟踪审计,并适当评价治理绩效,提出优化意见,提高治污水平。

(四)、以财政财务资金为牵引,同时更加重视绩效评价

资源环境绩效评价是发展趋势,并不是要我们忽视财务审计,对于一个庞大项目,财政资金流转到哪里,相关责任就落到哪里。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中,对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查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快速发现疑点,有针对性的进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但是,财务审计并不是终点,不能以“配套资金未及时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这样的字眼评价绩效,而是把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作为绩效评价的一个方面,融合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去综合考虑。比如在评价海洋资源开发环节的绩效水平时,可以考虑资金拨付率;在资源利用环节,可以计算海洋产值增值量占投资的比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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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6篇

审计6班17011056 黄董文希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其中绿色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本文以新发展理念下绿色发展的视角出发,结合审计理论和绿色发展相关理论,探讨了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框架,探索海洋资源绩效审计发展现状,并通过案例分析印证理论框架,最后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技术方法和重视绩效审计评价四个方面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海洋资源环境;绿色发展;绩效审计

Research 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Auditing of Marin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Development Concepts

Abstract:The 13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ass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into the constitution, in which green development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beautiful China. The goal of the marine resourc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udit i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while achieving economic, social 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Star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een development under the new development concep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uditing of marine resources,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marine resource performance auditing, and confirm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through case analysis, combining audit theories and related theories of green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udit team, improve the audit technology and methods, and pay attention to performance audit evaluation.

Key words: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green developmentperformance audit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 ………………………………………………………………………………………ii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三、理论研究 …………………………………………………………………………………2

(一)相关概念…………………………………………………………………………2

(二)理论基础…………………………………………………………………………3

(三)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框架………………………………………………5

四、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审计现状分析 ………………………………………………………6

(一)实践情况…………………………………………………………………………6

(二)实践评价…………………………………………………………………………6

五、案例分析 …………………………………………………………………………………7

(一)SZ市的背景概述 …………………………………………………………………7

(二)审计目标…………………………………………………………………………7

(三)审计内容及范围…………………………………………………………………7

(四)审计结果…………………………………………………………………………8

六、新发展理念下优化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 ……………………………………9

(一)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法律法规…………………………………………………9

(二)加强人才培训和审计队伍建设……………………………………………………9

(三)完善审计技术和方法……………………………………………………………9

(四)以财政财务资金为牵引,同时更加重视绩效评价………………………………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一、引言

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并且浪费和污染现象严重,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作为水资源利用的一部分,近年来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中海洋渔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能源产业等主要海洋经济产业都必须依托在良好的海洋资源环境上,若不加以管理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对这些产业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强化海洋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本文在新发展理念的视角下研究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兼顾海洋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益型、效果性以及公平性和环境性,望有助于我国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文献综述

对于水环境审计,国外起步早于我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已发展较为成熟。美国、荷兰、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就陆续颁布了关于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加拿大在水资源利用保护环境审计方面走在国际前列,就是得益于较早关注环境问题并提供法律支持,如《海洋废弃物倾倒控制法》、《加拿大水法》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审计实践方面,国际注册环境审计师委员会了相关实务准则,INTOSAI在2001年还颁布了一项指南,专门指导审计人员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工作,该指南海阐述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为我国政府执行环境审计提供思路。在我国也已有多部关于水环境的立法,但环境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骆良彬(2019)认为,审计法虽然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责任,但审计机关对于公共环境管理绩效水平的评价依据仍然不足。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在审计实践方面也有了一定的成就,2001年至2007年,审计署对“三河三湖”进行了水污染防治情况审查;2009年,我国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为我国水环境审计的发展明确方向。

海洋资源审计是水环境审计下具体的一类,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对理论的研究还较少,而更多针对是资源环境审计这一大门类。这里列举一部分学者的研究。Ernst(2001)根据环境管理、服务、能源以及生物多样化为水利相关行业建立了四个层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Gray(2010)从环境、社会和可持续方面的角度出发,指出当前环境审计鉴证实践的一些弱项;Boiral(2010)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审计为研究方向,分析和批判了可持续发展绩效的相关理论。国内对于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研究近年来会相对多一些,胡文霞(2018)阐述了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主客体、内容和重点以及标准,搭建了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实施框架;张奇琦等(2020)基于PSR模型对海洋资源审计评价体系进行了探究;彭兰香等(2015)创造性地将PSR与绩效棱柱理论,针对浙江省“五水共治”绩效审计构建了评价体系。

再具体到水资源绩效审计,我国早已有了很多实践,但理论研究也仍然较少,从而也限制了实践的发展。李璐(2012)认为我国水环境审计报告虽然有绩效字眼,但内容上大部分还是财务的合规性问题,还未更进一步在合规性的基础上分析制度政策的合理性、评价环保资金的效益性等等;韩杰等(2018)认为水环境绩效审计是对社会各界给予水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通过统一指标体系进行鉴证评价,并给出建议;史金鑫等(2019)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在监督财政财务资金收支过程中,考虑环境效益问题,把环境绩效审计当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力工具。大多数学者的态度表明,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将发展为环境审计的主流,并且将更多的关注点从经济发展转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上去。

三、理论研究

(一)、相关概念

1.新发展理念

新发展理念指的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甚至更长一段时期的发展思路,本文研究资源环境方面的审计,所以将更加关注绿色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增长,代价便是环境的严重破坏。其实不仅是我国,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牺牲环境效益来换取经济利益的,201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大会就提出要持续关注绿色经济,即相比于以往,各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也关注社会环境效益,对于环境责任不能再是零成本。这几年,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低碳产业也作出了许多努力,获取了一些成就。2017年,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并首次奖建设“美丽中国”加入到本世纪中叶的强国目标中去;2018年,党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所蕴含的内涵,就是要摒弃以往先开发再保护的错误思想,区别于单纯保护生态环境下的发展,而是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有机统一,将资源资产、经济资产与财富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水资源审计及海洋资源环境审计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水资源丰富,但相对于十几亿的人口来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甚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为解决水污染严重、水资源匮乏的问题,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建设、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投资,于是相关水资源的审计也尤为重要。根据世界权威机构WGEA的定义,水资源审计是环境审计的一部分,同样也可以包括财务真实性审计、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等方面。海洋资源环境审计又是水资源审计的细分,主要是针对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利用、海洋资源治理和海洋资源收益等内容进行审计。

3.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

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简单来看是资源环境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结合,但其中理论联系学术界还未有确切定论。从广义来讲,绩效是指人对委托人期望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对人的全部期望组成了绩效的内容,即绩效审计就由真实性审计、合规审计和效益性审计的加总。那么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就是委托人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利用方,即涉海相关部门、企业及人员在涉海资金管理利用、相关法规政策制订与执行情况及目标达成和资源使用效率情况进行鉴证评价。从狭义来看,即把真实、合规和效益相独立开来,认为绩效审计是根据审计目标来确定的,把效益性审计单独称为绩效审计,这样情况下,绩效审计的核心就是鉴证、提供目标达成情况及资源利用是否效率的相关信息。具体到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我们可以理解为其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真实、合规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价资金使用时候具有效率,是否同时有益于生态文明和经济发展。

(二)、理论基础

在生态文明的视角下来研究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除了最基础的受托责任理论,学界中认同的理论还有可持续发展论、资源环境价值论、外部性理论。

1.受托责任理论

审计因受托责任产生而产生,在本课题中,受托责任主要是受托管理资源环境的责任。根据我国性质,自然资源理应归全体公民所有,但个体公民是无法对如此丰富的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的,于是各级政府则受托管理这些自然资源,并有义务向委托人说明其行为过程及结果。作为独立的监督者,审计机关应接受这些资源财产所有者的共同代表,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对公共资源的管理者进行监督,这就是自然资源审计的三方关系。将该理论应用于本课题,海洋资源无疑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的特点,各级政府及有关企业在利用海洋资源产生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会为了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过度开发、忽视保护或事违规利用,危害环境的同时也危害了资源所有者——公民的利益,所以审计机关应推进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相关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有关资源的战略规划情况,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就是资源要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不对后代人发展对资源的需要构成危害。建国以来,在我们经济力量不够雄厚的时候,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对资源环境造成了难以逆转的破坏,并引起了严重的代际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为弥补以往的过失,我们往往需要花更大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去修复环境。但其实,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反而能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因此,政府应该重视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环境绩效审计。对于海洋资源,虽然海洋幅员辽阔,但我们目前有能力利用的资源只有一部分。另外,水源具有流动性,一定区域的污染很有可能蔓延出去,造成恶性循环。因此,绩效审计应当充分关注各海洋资源管理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海洋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长远战略的制订提供有用信息。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原来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主体对其他个体造成的非市场行为,但其实经济学家们并未统一外部性的定义。现在,外部性早已不光光是生产领域或事消费领域中的问题了,而是被赋予了更广阔的空间概念,即代内和代际的外部性,代内的外部性就是要考虑资源是否合理利用和配置,代际的外部性则是要解决我们人类代际之间对资源环境利用行为的影响,这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基本相似的。海洋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且并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使得经济主体在利用海洋资源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并不会自觉得加以保护,对资源的再利用造成阻碍。这种行为是无法自发调节的,必须借助国家审计的监督力量。

4.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该理论认为环境中蕴含着资源,有资源就一定有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指环境资源本身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当这种价值表现为总经济价值,则可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学界对环境资源价值已有一些评估方法,基于“支付意愿”理论,人们可以通过直接市场评价法、揭示偏好价值评价法等方法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资源做量化评价,分析这些资源在合理期间内对经济带来的价值,甚至可以把资源的损耗、环境的破坏作为影响因子加以考虑,这就能对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设计提供一些思路。

(三)、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框架

1.审计客体

对于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审计客体一定是受托管理海洋资源的相关部门和领导人员,主要包括沿海地区的政府部门,涉及海洋开发和保护的部门如海事局、水务局、渔政等部门,当然,涉海资金流动轨迹上的所有部门和企业也都可以延伸作为审计的对象。

2.审计主体

审计主体通常包括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本文认为政府审计最适合作为海洋资源环境审计的主体,这一结论的得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中,政府部门本身作为审计客体,从权力等级上来讲,审计主体就应该是上级审计机关或特殊情况下的同级政府审计机关,也只有政府审计有必需的强制力。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海洋资源环境的特点,海洋流域大、影响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广、涉及的资金量庞杂、需要的专业技术难,而民间升级和内部审计的专业领域、人员设施配备可能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的项目,所以依靠政府资源调动、人员培训、资金调配的能力,在合理的成本效益下实施审计工作。

3.审计目标

从宏观上来看,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就是维护海洋资源的利益,保障海洋资源环境安全,并能够促进海洋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若更多从绩效审计鉴证和评价功能去思考,在制定目标时还可以考虑对绩效信息的真实性的鉴证和相关绩效水平的提高。

4.审计内容和重点

根据WGEA在2001年的指南,本文将海洋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内容概括为五部分,分别是对政府涉海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审计、对政府针对海洋环境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的审计、对政府其他项目对海洋资源环境造成影响情况的审计、对海洋环境管理监管系统的审计和对计划的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及保护政策和项目可行性、科学性的评估。针对具体项目的审计重点,可以从“5E”理论出发来考虑。经济性可以是海洋资境治理资金预算是否合理、各项经济资源的利用是否节约;效率性主要考虑成本效益,投入资金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否有不必要的支出;效果性反映目标执行结果,比如有关海洋的资源环境管理政策是否有效执行、环境治理项目是否达到改善环境目标等;公平性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影响,比如说代际公平,资源环境的管理利用和保护能否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是否有只开发不保护的现象;环境性反映环境影响,要评估政府涉海项目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水质等情况的影响大小、范围,从而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四、我国海洋环境资源审计现状分析

(一)、实践情况

下面简单例举2018年的几个审计项目:

浙江省嵊泗县审计局对全县海洋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重点关注了东部乡镇的贻贝养殖情况,并发现存在养殖海域未批准私自启用、违规扩张养殖海域而阻碍航道等问题,同时发现海洋局与渔业局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完善的问题。后期整改中,该县一是细化了法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与环保、边防等部门联合执法,推进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双重保护;二是追回了欠缴的海洋生态补偿金、海域使用金等未收款项,加强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

深圳办在Y省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将审计重点确定为海岸带管理、围填海项目和海水养殖,旨在推动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此次审计发现了违规下放围填海项目管理审批权、优质海岸线资源被占用、无序粗放建设、海水养殖入海排污造成局部污染等众多问题。

山东青岛省围绕海洋资源资产基本情况、海洋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及修复情况进行了审计工作。此次审计重点落在了胶州湾保护、渔业养殖清理、排污总量控制等的专项资金审查,对涉及污染防治的海洋渔业执法、涉及海岛海域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责任落实,并且利用了卫星遥感技术等创新技术方法。

(二)、实践评价

从审计署官网公布的审计信息来看,近年来,审计机构越来越频繁地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进行审计或是在临海省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中关注海洋资源利用。我国海洋资源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也越发丰富,涵盖了海洋资源政策、资金使用、资源开发保护和收益等方面,但是也可以发现,这些审计工作大部分围绕了专项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和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而通过量化绩效评价指标来对工作绩效做评价考察的实践较少。海洋资源,甚至自然资源管理,目的就是要兼顾开发和保护资源,在当期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所以推行绩效审计是趋势,即在合规和财务真实性审计的同时,还要关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案例分析

(一)、SZ市的背景概述

SZ是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示范市,其地理位置优越,共有东西两大港口群,将近260公里的海岸线分隔开。西部港区水深港阔,四通八达,可与国内沿海及世界港口相通;东部港区海面开阔,风平浪静,是华南地区的天然优良港湾。

据统计,2005年,SZ港外贸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了亿吨大关,同比增长20%。2017年完成货物吞吐量2.4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约2520万标箱,已经连续五年成为全球第三大集装箱枢纽港。到2018年底,SZ港共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239条,形成了完善的班轮运输结构。尽管SZ市港口建设水平世界领先,海洋经济总量持续上涨,但其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生产风险突出等问题。为面向未来,进一步建设绿色港口,国家审计决定对SZ市开展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绩效审计,以护卫经济发展。

(二)、审计目标

本次审计是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要求,为实现海洋经济良性发展而开展的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绩效审计。直接目标是为了鉴证和提供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各项涉海资金使用效益、海洋环境治理及生产安全风险防护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识别绩效差异,寻找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最终提升海洋资源利用的绩效水平。

(三)、审计内容及范围

本案例审计对象主要为市海洋局、海事局、市财政委、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及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部分审计内容如下:

一是海洋综合管理法规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12年,市政府将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划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从机构上实现了陆海的统一。下一步就是要积极推进海洋管理的立法和制定海洋规划。由于海陆统筹涉及多部门分工与合作,所以需要建立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区分职责、明确责任。另外海洋整体发展规划完善与否也是审计的一方面,从过去偏重对陆地的开发,到现阶段对海洋经济资源利用的重视,需要对本市海域整体利用和规划,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发展利用,使得投入资金达到最优效益。

二是海洋污染的防护与治理情况。本市设立了113个海洋监测站点,形成了全市海域监测站网,定期公开数据、公告。本次审计应对这些海洋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生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同时,审计组了解到该市海洋污染主要来自陆地,因此对入海口排污情况,及相关责任单位如市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海洋局等在海洋污染情况的监控、防治和管理等方面通力合作情况也要做绩效评价。

三是海上及港口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情况。对于海港,每日货轮来往频繁,针对海面溢油事件的处理能力一般都是审计的重点之一。另外,对其他海上危险化学品泄露的处理能力和相关装备物资的储备情况也是审计需要关注的方面。

(四)、审计结果

第一,海洋资源规划布局缺乏战略性。检查文件发现,该市在2004年制定了《SZ市海洋功能区划》对2005~2010年的海洋资源开发作出了指导,但随着国家战略布局及相关功能区划的标准发生变化,该市《功能区划》未能及时修订,同时也未按《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配套规划。对于SZ市丰富的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长期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中短期功能区划及产业布局,做到在保护中利用海洋资源,在绿色发展的指导下发展海洋经济。但是审计发现实际规划严重不足,以沙滩资源为例,东部海滩约有50余个沙滩,仅个位数合法取得海域使用证,开发海水浴场等旅游产业,其余海滩无人管理或被私自使用,并经常能看到垃圾在未经批准的沙滩上堆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

第二,部分海域污染严重,污染排放严重超标。审计组以海水水质标准为评价依据,发现西部海域海水水质标准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1倍以上,远差于东部海域。经过了解,该市海域污染主要来自于陆地,即污水排放。检测结果显示,15个入海排污口中有6个排污口排放超标,这表明海陆共治维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并没有实现,投入建设的排污管道、污水处理厂、监测站点等设施的使用绩效低下。追责到有关部门,审计组发现环保部门、水务部门、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在污染防治方面并没有相互协调合作,从而导致污染防治的海陆脱节,违规现象暗中滋生。

第三,面对突发生产安全问题能力存有缺陷。首先,面对海面溢油的意外情况应对能力不足。SZ港运输等业务发展迅速,常有上万吨级别的邮轮停靠,万一发生溢油事件,溢油扩散出港区外,可能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SZ港能够处理的溢油吨数应大于邮轮油舱破损的最大溢油量,才能保证安全,然而根据调查,该市海域油污清除能力仅在50吨左右,远低于标准。另外,SZ港对危险化工物品泄漏的防控抢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应急设备库的建设也还没有启动。目前海事等部门仅有一些初级的检测防护设备,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技术和能力不足,这方面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六、新发展理念视角下优化海洋资源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健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法律法规

我国还没有一套专门指导水环境审计的准则。政府审计依据《审计法》开展工作,但对水环境审计工作针对性不强,对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应该专门制订一套水环境审计准则为理论指导。我国已有的一些与水资源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如《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都是以治理环境,绿色发展为出发点的,可以作为审计标准应用,但这些法律多是阐述合规性问题,并未提供相对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我国应针对水环境绩效审计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三层次综合评价资源利用绩效水平,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绿色发展。

(二)、加强人才培训和审计队伍建设

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不同于常规的财务审计,不仅需要审计人员懂得财会和审计知识,还要要求审计组中有如环境工程、化学、水利、地理等跨专业人才。对于现有审计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更新知识;对于疑难问题,还应当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同时,审计机构应该与海事局、环保局、水务局这类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共享信息,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三)、完善审计技术和方法

针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审计涉及面广,不仅仅是海域内资源,海岸带、港口,甚至城市内排污管都可能在审计范围内。在自然资源审计中,最常见到的就是遥感技术,通过空间图像与数据信息的结合,可以帮助捕捉审计疑点。另外,根据海洋资源环境审计涉及的数据种类多、变化快等特点,可以将海域开发利用、海岸线开发治理等相关矢量数据进行空间叠加,建立一个动态的信息数据管理监控系统,这样可以全方位的评价资源管理绩效。在海洋污染防治中,还需要进行一系列跟踪审计,并适当评价治理绩效,提出优化意见,提高治污水平。

(四)、以财政财务资金为牵引,同时更加重视绩效评价

资源环境绩效评价是发展趋势,并不是要我们忽视财务审计,对于一个庞大项目,财政资金流转到哪里,相关责任就落到哪里。在海洋资源环境审计中,对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查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快速发现疑点,有针对性的进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但是,财务审计并不是终点,不能以“配套资金未及时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这样的字眼评价绩效,而是把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作为绩效评价的一个方面,融合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去综合考虑。比如在评价海洋资源开发环节的绩效水平时,可以考虑资金拨付率;在资源利用环节,可以计算海洋产值增值量占投资的比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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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界定;产权关系

收稿日期:2006-04-07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海洋资源性资产流失规律与测度方法研究”(编号:072074)。

作者简介:王淼(1959-),女,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博导,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海洋资源管理。贺义雄(1981-),男,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2005级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75(2006)-04-0038-04

一、产权及其含义

产权(Property Rights)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就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虽然对产权的研究起源于法理学研究之中,但是,现在产权已经越来越多地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作为经济学范畴,产权常被视为在人对物的关系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相对于法学上的概念而言,在经济学中产权更重视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实际上,产权的存在形式及实现的原则、方式、方法对于经济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然而,人们对产权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比较有影响的解释有以下几种:

费希尔:“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1]

德姆塞茨:“产权是一种很重要的社会工具,它有助于人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形成理性预期,这种预期一般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道德规范来表现。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自己资源的处置权,他希望社会能阻止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干涉,只要这种行为不受其产权约束条件的限制。”[2]

刘大生:“产权大于所有权,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4项权能以外,还包括财产获得权、财产利用权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3]

在结构化的财产关系中,产权分解为4项权能,即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财产结构中最根本的权能,具有绝对的主体权威性和排它性;占有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拥有权,一般情况下,谁取得了占有权也就取得了实际支配权;支配权是决定财产投向和营运等的权能;使用权是财产投向已定前提下对财产具体组织和运用的权能。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产权不仅有不同的分解和组合,而且在一定的机制条件下,某些权利可发生转化,被赋予新的社会形式。如在股份制企业里,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占有权转化为法人产权,支配权转化为经营权等。但是,产权并不等于经营权,如果说产权可以明确权责界限、规定交易规则的话,那么经营权则是在产权界定的限制内,以财产增值为目标所进行的日常支配、使用资源的权利。因此,经营权的基本内容是市场决策权。同时,完整的产权应具有3个特征:其一,产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其二,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其三,产权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表明各种权利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性质[4]。

二、明晰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海洋旅游大众化发展倾向的日益明显,海洋旅游业的外在负面影响(主要是环境破坏)也不断加剧,这是海洋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的重要表现。而海洋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根源在于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的不完备性。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能够保证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或经济高效率的产权结构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明确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以及强制性。在现实社会中,一个具有排他性的产权结构的市场是避免出现外部性问题的必要条件。在现实市场经济中,正是由于产权不完备所导致的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结构的非排他性,致使大量的外部性问题出现[5]。

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海洋旅游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统一管理使用。因此,从宏观角度,我国目前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是明确的。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管理部门被授权代表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就导致了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相混淆、界限不明,各种产权权能缺乏有效界定,从而使得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现实产权不明晰,造成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缺乏协调,权益纠纷迭起。并且,由于海洋旅游资源分属各个行业和部门管理,旅游部门职责很小,海洋旅游管理缺位、越位、错位问题比较突出,出现“谁都管,谁又都不管”的局面。因此,要真正使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清晰化,并形成有效统一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就必须对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重新进行界定,把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拆离,分别界定,使其更加明晰。

三、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

1.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区别

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海洋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地存在于海洋及海岸带广大空间的,并因其所具有的审美和愉悦价值而使旅游者为之向往的海洋自然存在、人文和社会现象的总和[6]。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海洋旅游资源均是海洋旅游资源资产,根据资源要转化成资源资产必须具备的稀缺、产生效益和具有明确所有者这3个特性[7],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构成只有海洋地貌旅游资源、海洋生物旅游资源和海洋古遗迹、古建筑旅游资源。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相关概念

界定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就是要明确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等产权主体,并明晰彼此的关系。

(1)海洋旅游资源资产所有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者依法排除他人,独占海洋旅游资源,并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海洋旅游资源,以实现所有者应享利益的权利。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管理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管理权是由所有人授权,对海洋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权利。

(3)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通过所有者合法授权拥有的对海洋旅游资源进行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活动的权利。

3.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特征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除了具有产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是公共产权,具有社会公益性

海洋旅游资源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即具有非排他性但存在一定程度竞争性的,或具有非竞争性但存有一定程度排他性的物品,即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两个极端之间的混合物品),因此,以海洋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海洋旅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即公共享用性,它应使全社会或全民受惠,这也正是以海洋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海洋旅游的社会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讲,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具有社会公益性[8]。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行使的外部性[5][9]

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环境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是指某一经济活动具有外溢效应,该经济活动中的主体的行为结果能够给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带来正的或负的利益,即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现象。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外部性实质上就是某一产权主体行使其产权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权利,这种新的权利处于自然状态,没有或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确定。因此,外部性的产生很可能扭曲产权的激励机制,从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海洋旅游的外部不经济性包括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和海洋旅游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这里只探讨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海洋旅游供给者(开发建设者和经营者)在开发海洋旅游产品过程中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可称为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费用,它以海洋旅游服务设施排放的“三废”、海洋旅游资源的损毁,以及海洋旅游设施布局不当产生的建设性污染为主。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界定与产权关系探讨海洋旅游资源的独特特点决定了海洋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应该以海洋旅游资源所能产生的最大化经济利润为唯一目标,其首要目标应是维持海洋旅游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特别是在海洋旅游资源开发初期,更应如此。海洋旅游资源产权主体行使其产权,开发利用海洋旅游资源,其行为结果不仅仅是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而且还要保护好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从而给全社会带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产权保护功能的内生性[5]

某些海洋旅游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如海洋古遗迹、古建筑等)、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的不可割裂性(如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可以既具有供人们观赏、创造效益的经济价值又具有科研、生物多样性等非经济价值)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对于海洋旅游资源的保护是首要的,经济利用价值是派生的、非重要的、第二位的,脱离了海洋旅游资源的非经济价值就谈不上海洋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因此,对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首要的是体现对海洋旅游资源的保护,即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保护功能是内生的。

4.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

(1)所有权的界定

对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重新界定,不能偏离海洋旅游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基本的制度前提。一方面,这是由我国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的社会公益性和海洋旅游资源产权行使中的较强的“外部性”的考虑,需要国家或政府组织的介入,以保障社会公共目标的实现,克服产权行使中的“外部性”。而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管。因此,国资委可以代表国家作为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初始的完整产权。

(2)管理权的界定

对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管理,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建立有效统一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为目标,国资委可以授权给国务院下设的旅游部门来实施管理,即国务院下设的旅游部门享有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管理权。按照国家对海域有偿使用的制度要求,旅游部门再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通过市场机制有偿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权人)。同时,国资委应委托国家海洋局对旅游部门管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行为实施监督。

但是,并非所有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都适合出让。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如国务院[2002]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对于风景区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特别是部级的风景名胜区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是不能转让的。可以转让经营权的只是一般性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并且要有统一的规划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同时,有些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属于公益性质,有社会效益(如沙滩、海水),如果以出让经营权的市场行为加以开发,势必导致对资源的破坏或大多数人利益的损失。这部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应该由旅游部门经营,或者只出让该类资源的部分经营权,如餐饮、住宿、交通、娱乐、购物、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的经营权。

此外,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古遗迹、古建筑等海洋旅游资源资产,首要目标是保护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及其完整性,发展海洋旅游业、获取经济效益只是其从属目标,不但不应出让其经营权,也不适合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开发①。

由于海洋旅游资源的形式多样性,旅游部门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其构成上应有旅游、建设、文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宗教等部门的人员,并且受建设、文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宗教等部门的监督。此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洋旅游资源管理(包括已出让经营权和未出让经营权的资源)、环境维护、市场管理和对经营权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四、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关系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关系涉及很多方面,基于上面对产权的重新界定,这里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产权事务协调关系。

1.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有者与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所有者的权利

国资委有权对旅游部门征收管理权出让金,作为所有者收益的体现。

(2)管理者的权利义务

旅游部门有权拟定关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利用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则、方针;有权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污染,保护海洋旅游资源的环境;有权以拍卖、招标等形式,将其所管辖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出让、租赁,并将出让、租赁所得作为管理权收益;有权监督、检查其所管辖的海洋旅游资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同时,旅游部门应维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们的利益;当他们与其他地区、部门或其他经营人之间产生争执或纠纷时,应负责协调,维护其利益。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事务协调关系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事务关系,如发生关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事件纠纷的协调与仲裁,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开发的外部性和环境损益问题等。这类问题由自然人或法人在依法取得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之后,在合法经营的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产权范围和损失赔偿规则后加以解决;若仍不能很好解决,可以由政府部门协调,进一步界定产权和相关规则。

五、结束语

在明确界定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对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规范管理,可以增强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持能力。因此,建立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提高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利用持续性和效用性的重要条件。同时,建立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变传统管理为产权管理,也是实现我国海洋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注释:

①参见国家海洋局《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十八条.1995-05-29.

Σ慰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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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海洋行政管理海洋管理行政管理公共管理

随着陆域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大,海洋资源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海洋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对领海甚至公海的开发。由此,海洋管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尽管各国政府和学术界都对海洋管理表现出极大的热忱,但实际上关于海洋管理的涵义及学科构建尚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框架。尤其是海洋行政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当前对海洋行政管理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是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海洋行政管理及其它海洋管理概念作了梳理,如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即是按照行政法的角度来编撰。二是从管理学的角度阐述了海洋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如郑敬高等人编撰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但是目前尚没有学者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加以论述。而明确海洋行政管理在公共管理中的学科地位,不仅有利于海洋行政管理(学)自身的理论构建和发展,而且可以从一种全面的视角来审视海洋行政管理与其它海洋管理概念的关系,有利于整个管理学科的完善和发展。本文尝试从公共管理的学科角度对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位及构建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

关于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部分的学者已经作了一定的阐述。鹿守本把海洋管理的对象分为自然系统对象;海洋使用者和海上活动者对象两部分,将海洋管理定义为:“在海洋事业(含开发、利用、保护、权益、研究等)活动中发生的指挥、协调、控制和执行实施总体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与非行政的一般职能,即是海洋管理。”[1](P49)鹿守本对海洋管理的定义着眼于一般管理的角度,未体现出对海洋行政管理与其他管理的区别。郑敬高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把人类以海洋为对象的实践活动和以这种实践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称为海洋管理,后者为海洋行政管理。[2]或者更为详细一些,前者称为海洋经营管理,后者称为海洋行政管理。笔者也认同这种划分,只是认为海洋行政管理还应该包括政府对自身介入海洋活动的管理,因此,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义可以表述如下:海洋行政管理指海洋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对自身及社会组织介入海洋活动的管理行为。他至少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政府在介入海洋活动过程中对自身的管理;二是海洋行政机关对社会其他主体在海洋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和监控。

此外,笔者更倾向于将海洋行政管理理论作为海洋管理理论的发展主体。首先完善海洋行政管理,由此带动海洋经营管理的发展,其学科的发展脉络与陆域的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如果说陆域管理理论沿着一条“企业管理理论——一般管理理论——行政管理理论(包括公共管理理论)”的脉络发展,后者的发展更多的建立在对前者理论的借鉴上,那么海洋领域管理理论则应该相反。其脉络是“海洋行政管理——一般海洋管理理论——私人海洋管理理论”。其原因主要在于:

1.海洋实践活动更具公共性,需要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人类诞生于陆地,发展于陆地,在陆地上的活动较之海洋,成本较低,个人和私人组织有能力支撑自己活动的成本,且收益的周期较短,个人和私人组织也愿意为其活动进行投资。因此,在陆域,私人管理的理论占据主要地位,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有赖于借鉴私人管理理论的发展。而海洋活动和陆域活动不同,其不可预测性较之陆地要大的多。个人和私人组织在面对海洋活动时,由于力量和承受能力的有限,或是不愿过多的介入,或是其开发多带有短视效能,其成本—收益比例远远低于陆地,影响对海洋的进一步开发。换言之,人类探索海洋规律的活动,其“公共性”更加明显,这种具有不可分割性的规律探求,由政府来提供更为适合。政府在介入海洋活动时,必然需要建立对自身活动有效管理的理论体系,海洋行政管理的价值正是体现于此。

2.海洋活动具有更强的外部性。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ies),即不属于买卖或交易双方的预测,但却是组织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物。[3](P9)它体现出一种活动不仅产生活动者所希望的或只影响他自己的结果,而且对他人和环境造成影响。通常而言,活动的外部性倾向于特指其负外部性。绝大多数海洋活动都产生影响公共利益的负外部性,尤其是海洋环境的破坏更是具负外部性的公共问题。海洋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就这些外部性很强,影响公共利益的海洋管理活动进行管理,而且也只有海洋行政管理能更好的消除海洋活动的外部性。[4](P39)

3.海洋活动涉及更多重要的利益主体,其协调需要政府的参与和主持。尤其是当今社会,世界各国都加强对海洋的开发。美国在1998年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开发、保护、恢复海洋资源的建议,并从2001年起对海洋环境和法规进行全面研究,对国家海洋管理政策重新做出全面评估,从而为21世纪美国海域经济开发政策勾出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又于2004年4月了一份长达514页的研究报告。1997年日本在《海洋开发年度推进计划》中,已经把“探求新的海洋开发的可能性,立足于国际角度推进海洋的开发”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确立起来。[5]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利益摩擦,我国如果要在海洋开发和利用方面取得成效,不仅需要完善国内的开发管理,而且需要探求国际开发的协作和协调。这两方面都属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范畴。

如果将海洋行政管理作为海洋管理理论的发展主体,即将探索政府管理行为作为重点,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海洋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三者关系的明确是海洋行政管理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二、海洋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与公共管理

上个世纪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进行学科结构的调整,其重大举措之一是设立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设行政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五个二级学科。作为一级学科的公共管理学,其研究对象和范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政府自身的运作和管理;政府对社会不同领域的管理(部门公共政策和管制);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内部运作和管理(如学校和医院的内部管理)。[6]但实际上,公共管理学科的五个二级学科,对这三个层次的划分并不明显,或者说,很难界定五个二级学科到底应该归属哪一个层次,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重叠和交叉的关系。尤其是面对新的领域扩充时,很难明确新领域的学科地位,至少现在的学科体系就并没有凸显海洋行政管理的位置。[1]这说明当前的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周志忍为公共管理的学科发展提出了两条思路:第一,公共管理应该留有向外发展的余地,随着社会需求和基础条件的成熟,增设或新添其他的二级学科,只是增设的二级学科应该着眼横向分工的专业领域如环境保护等,而不是具有综合特征的学科;第二,将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管理学的基础和平台,建立开发式的学科体系,即行政管理与其他的四个二级学科不是并列关系,而是某种基干与分支的关系。在不变动现有的学科体系下,可以容纳增加的研究领域。[7]

暂且不论这两种思路,哪一条更有利于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我们所关注的是,对于海洋行政管理的发展,哪一条思路更有力呢?如果选择第一条思路,作为与土地资源管理并列的二级学科,海洋行政管理称为“海洋资源管理”更为合适一些,这就面临着学科名称的再次变化。[2]笔者倾向于第二条思路,即海洋行政管理以行政管理为学科平台,将行政管理的理论体系作为基础,借鉴其他二级学科的成果,逐渐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可以厘清海洋管理的学科类别,完善各自的发展。如上所述,当前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模糊,本文赞同海洋管理划分为海洋经营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而且以后者为主体的观点。若坚持第一条思路则面临“海洋资源管理”概念的诞生,如何界定海洋管理、海洋经营管理、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又是一个新的课题。这将为整个海洋管理的发展人为增设一些壁垒,不利于学科的相互借鉴和发展。

2.当前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不足以成为一级独立的学科。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不仅不能和行政管理相提并论,也远不如其他的四个二级学科。海洋行政管理所借鉴的行政管理理论,要远多于自身的独特理论。将海洋行政管理归属于行政管理的一个研究系统,一方面可以继续沿着当前的研究脉络发展下去,继续借鉴,另一方面也不会与当前的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发生冲突。有利于整个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

3.海洋行政管理以行政管理为学科平台,可以突出海洋行政管理以完善政府行为为核心的学科特点。如上所述,与陆上管理行为和理论的发展脉络不同,海洋活动的有效开展需要政府组织强有力的介入。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探索如何有效提高政府效率和加强政府行为的学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在如何管理政府和政府如何管理方面,积累的大量的理论和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如果作为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基石,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的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和学科完善。

三、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

在明确了海洋行政管理的内涵和学科定位后,如何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学科体系,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课题。当然,国内外的部分学者对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在范畴上作了一定的诠释。美国的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在他们合著的《美国海洋管理》一书中,将国家对海洋活动的管理分为十项职能:组织海洋研究;从事海洋资料的收集、存储与分配;财政赞助;税收;监测;实施法律;解决冲突;制定政策;制定法规;制定规范等。而国内的学者郑敬高在《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中将海洋行政管理的体系分为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海洋立法与执法管理;海洋政策与决策;海洋权益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全书的体系也类似于行政法教材的体系。[9]

笔者在综合不同学者的分类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认为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体系,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职能。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在海洋活动中的职责定位,政府应该介入何种海洋活动,介入的程度多大,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介入,以及随着海洋环境和行政环境的变化,政府应该做出何种反应。

2.海洋制度。针对海洋职能,国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建立何种的组织体系,其机构的设立、权责、相互关系等一系列内容;此外,权力机关针对海洋管理的立法,行政机关涉及海洋方面的行政立法,都应该属于这一层面。

3.海洋战略。尽管传统的行政管理理论并没有涉及战略管理,但是公共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将战略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要将战略思维融入行政管理的所有阶段之中。[8]对于海洋行政管理而言,其战略思维更为重要。战略的涵义本来就蕴含着一种竞争,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正是战略思维的体现。海洋战略的重点在于探讨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变化,海洋未来的国际地位,世界各国针对海洋的举措,以及我国如何保护领海和有效参与公海开发。

4.海洋决策。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是公共政策研究的主要内容,海洋决策的研究范畴同样应该立足于此。在借鉴公共政策的理论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海洋战略和海洋环境,提高政府的海洋政策水平。

5.海洋实施。即海洋立法或海洋决策做出后,海洋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贯彻法规和政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它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海洋行政指挥、海洋行政沟通、海洋行政协调、海洋监控和海洋方法。海洋实施应该是整个海洋行政管理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也应该成为其他海洋管理汲取海洋行政管理理论和方法的主要部分。

6.海洋财政。主要涉及政府在海洋管理活动中的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如何界定海洋开发的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和地位;二是政府如何利用财政手段有效的调控整个海洋开发的进度和规模,以达到海洋开发的最佳效果。

7.海洋伦理。主要探讨在开发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海洋长期利用与近期利用之间的关系、各国在公海的行为规范等。

[参考文献]

[1]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M],海洋出本社,1997

[2]郑敬高.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J],青岛海洋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3][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郑敬高等.海洋行政管理[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5]李靖宇于良臣.关于中国陆域经济与海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6][7]周志忍.论公共管理学科整合:问题、挑战与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8][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9]藤祖文.海洋行政管理[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ConceptandBuildingfromPublicManagement

[Abstract]howtodefinite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anddistinguish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oceanmanagement,publicadministrationandpublicmanagement,somescholarhavemade.Buttheyhavenotmadefromtheangleofthecourseofpublicmanagement,whichisthefirstproblem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needface.

[Keyword]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oceanmanagementpublicadministrationpublic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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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海洋行政管理海洋管理 行政管理 公共管理

 

随着陆域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大,海洋资源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海洋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对领海甚至公海的开发。由此,海洋管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尽管各国政府和学术界都对海洋管理表现出极大的热忱,但实际上关于海洋管理的涵义及学科构建尚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框架。尤其是海洋行政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当前对海洋行政管理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是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海洋行政管理及其它海洋管理概念作了梳理,如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即是按照行政法的角度来编撰。二是从管理学的角度阐述了海洋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如郑敬高等人编撰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但是目前尚没有学者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加以论述。而明确海洋行政管理在公共管理中的学科地位,不仅有利于海洋行政管理(学)自身的理论构建和发展,而且可以从一种全面的视角来审视海洋行政管理与其它海洋管理概念的关系,有利于整个管理学科的完善和发展。本文尝试从公共管理的学科角度对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位及构建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

关于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部分的学者已经作了一定的阐述。鹿守本把海洋管理的对象分为自然系统对象;海洋使用者和海上活动者对象两部分,将海洋管理定义为:“在海洋事业(含开发、利用、保护、权益、研究等)活动中发生的指挥、协调、控制和执行实施总体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与非行政的一般职能,即是海洋管理。”[1](p49)鹿守本对海洋管理的定义着眼于一般管理的角度,未体现出对海洋行政管理与其他管理的区别。郑敬高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把人类以海洋为对象的实践活动和以这种实践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称为海洋管理,后者为海洋行政管理。[2]或者更为详细一些,前者称为海洋经营管理,后者称为海洋行政管理。笔者也认同这种划分,只是认为海洋行政管理还应该包括政府对自身介入海洋活动的管理,因此,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义可以表述如下:海洋行政管理指海洋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对自身及社会组织介入海洋活动的管理行为。他至少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政府在介入海洋活动过程中对自身的管理;二是海洋行政机关对社会其他主体在海洋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和监控。

此外,笔者更倾向于将海洋行政管理理论作为海洋管理理论的发展主体。首先完善海洋行政管理,由此带动海洋经营管理的发展,其学科的发展脉络与陆域的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如果说陆域管理理论沿着一条“企业管理理论——一般管理理论——行政管理理论(包括公共管理理论)”的脉络发展,后者的发展更多的建立在对前者理论的借鉴上,那么海洋领域管理理论则应该相反。其脉络是“海洋行政管理——一般海洋管理理论——私人海洋管理理论”。其原因主要在于:

1.海洋实践活动更具公共性,需要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人类诞生于陆地,发展于陆地,在陆地上的活动较之海洋,成本较低,个人和私人组织有能力支撑自己活动的成本,且收益的周期较短,个人和私人组织也愿意为其活动进行投资。因此,在陆域,私人管理的理论占据主要地位,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有赖于借鉴私人管理理论的发展。而海洋活动和陆域活动不同,其不可预测性较之陆地要大的多。个人和私人组织在面对海洋活动时,由于力量和承受能力的有限,或是不愿过多的介入,或是其开发多带有短视效能,其成本—收益比例远远低于陆地,影响对海洋的进一步开发。换言之,人类探索海洋规律的活动,其“公共性”更加明显,这种具有不可分割性的规律探求,由政府来提供更为适合。政府在介入海洋活动时,必然需要建立对自身活动有效管理的理论体系,海洋行政管理的价值正是体现于此。

2.海洋活动具有更强的外部性。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ies),即不属于买卖或交易双方的预测,但却是组织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物。[3](p9)它体现出一种活动不仅产生活动者所希望的或只影响他自己的结果,而且对他人和环境造成影响。通常而言,活动的外部性倾向于特指其负外部性。绝大多数海洋活动都产生影响公共利益的负外部性,尤其是海洋环境的破坏更是具负外部性的公共问题。海洋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就这些外部性很强,影响公共利益的海洋管理活动进行管理,而且也只有海洋行政管理能更好的消除海洋活动的外部性。[4](p39)

3.海洋活动涉及更多重要的利益主体,其协调需要政府的参与和主持。尤其是当今社会,世界各国都加强对海洋的开发。美国在1998年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开发、保护、恢复海洋资源的建议,并从2001年起对海洋环境和法规进行全面研究,对国家海洋管理政策重新做出全面评估,从而为21世纪美国海域经济开发政策勾出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又于2004年4月了一份长达514页的研究报告。1997年日本在《海洋开发年度推进计划》中,已经把“探求新的海洋开发的可能性,立足于国际角度推进海洋的开发”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确立起来。[5]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利益摩擦,我国如果要在海洋开发和利用方面取得成效,不仅需要完善国内的开发管理,而且需要探求国际开发的协作和协调。这两方面都属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范畴。

如果将海洋行政管理作为海洋管理理论的发展主体,即将探索政府管理行为作为重点,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海洋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三者关系的明确是海洋行政管理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二、海洋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与公共管理

上个世纪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进行学科结构的调整,其重大举措之一是设立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设行政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五个二级学科。作为一级学科的公共管理学,其研究对象和范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政府自身的运作和管理;政府对社会不同领域的管理(部门公共政策和管制);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内部运作和管理(如学校和医院的内部管理)。[6]但实际上,公共管理学科的五个二级学科,对这三个层次的划分并不明显,或者说,很难界定五个二级学科到底应该归属哪一个层次,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重叠和交叉的关系。尤其是面对新的领域扩充时,很难明确新领域的学科地位,至少现在的学科体系就并没有凸显海洋行政管理的位置。[1]这说明当前的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周志忍为公共管理的学科发展提出了两条思路:第一,公共管理应该留有向外发展的余地,随着社会需求和基础条件的成熟,增设或新添其他的二级学科,只是增设的二级学科应该着眼横向分工的专业领域如环境保护等,而不是具有综合特征的学科;第二,将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管理学的基础和平台,建立开发式的学科体系,即行政管理与其他的四个二级学科不是并列关系,而是某种基干与分支的关系。在不变动现有的学科体系下,可以容纳增加的研究领域。[7]

暂且不论这两种思路,哪一条更有利于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我们所关注的是,对于海洋行政管理的发展,哪一条思路更有力呢?如果选择第一条思路,作为与土地资源管理并列的二级学科,海洋行政管理称为“海洋资源管理”更为合适一些,这就面临着学科名称的再次变化。[2]笔者倾向于第二条思路,即海洋行政管理以行政管理为学科平台,将行政管理的理论体系作为基础,借鉴其他二级学科的成果,逐渐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可以厘清海洋管理的学科类别,完善各自的发展。如上所述,当前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模糊,本文赞同海洋管理划分为海洋经营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而且以后者为主体的观点。若坚持第一条思路则面临“海洋资源管理”概念的诞生,如何界定海洋管理、海洋经营管理、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又是一个新的课题。这将为整个海洋管理的发展人为增设一些壁垒,不利于学科的相互借鉴和发展。

  2.当前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不足以成为一级独立的学科。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不仅不能和行政管理相提并论,也远不如其他的四个二级学科。海洋行政管理所借鉴的行政管理理论,要远多于自身的独特理论。将海洋行政管理归属于行政管理的一个研究系统,一方面可以继续沿着当前的研究脉络发展下去,继续借鉴,另一方面也不会与当前的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发生冲突。有利于整个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

3.海洋行政管理以行政管理为学科平台,可以突出海洋行政管理以完善政府行为为核心的学科特点。如上所述,与陆上管理行为和理论的发展脉络不同,海洋活动的有效开展需要政府组织强有力的介入。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探索如何有效提高政府效率和加强政府行为的学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在如何管理政府和政府如何管理方面,积累的大量的理论和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如果作为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基石,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的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和学科完善。

三、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

在明确了海洋行政管理的内涵和学科定位后,如何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学科体系,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课题。当然,国内外的部分学者对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在范畴上作了一定的诠释。美国的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在他们合著的《美国海洋管理》一书中,将国家对海洋活动的管理分为十项职能:组织海洋研究;从事海洋资料的收集、存储与分配;财政赞助;税收;监测;实施法律;解决冲突;制定政策;制定法规;制定规范等。而国内的学者郑敬高在《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中将海洋行政管理的体系分为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海洋立法与执法管理;海洋政策与决策;海洋权益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全书的体系也类似于行政法教材的体系。[9]

笔者在综合不同学者的分类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认为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体系,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职能。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在海洋活动中的职责定位,政府应该介入何种海洋活动,介入的程度多大,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介入,以及随着海洋环境和行政环境的变化,政府应该做出何种反应。

2.海洋制度。针对海洋职能,国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建立何种的组织体系,其机构的设立、权责、相互关系等一系列内容;此外,权力机关针对海洋管理的立法,行政机关涉及海洋方面的行政立法,都应该属于这一层面。

3.海洋战略。尽管传统的行政管理理论并没有涉及战略管理,但是公共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将战略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要将战略思维融入行政管理的所有阶段之中。[8]对于海洋行政管理而言,其战略思维更为重要。战略的涵义本来就蕴含着一种竞争,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正是战略思维的体现。海洋战略的重点在于探讨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变化,海洋未来的国际地位,世界各国针对海洋的举措,以及我国如何保护领海和有效参与公海开发。

4.海洋决策。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是公共政策研究的主要内容,海洋决策的研究范畴同样应该立足于此。在借鉴公共政策的理论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海洋战略和海洋环境,提高政府的海洋政策水平。

5.海洋实施。即海洋立法或海洋决策做出后,海洋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贯彻法规和政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它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海洋行政指挥、海洋行政沟通、海洋行政协调、海洋监控和海洋方法。海洋实施应该是整个海洋行政管理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也应该成为其他海洋管理汲取海洋行政管理理论和方法的主要部分。

6.海洋财政。主要涉及政府在海洋管理活动中的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如何界定海洋开发的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和地位;二是政府如何利用财政手段有效的调控整个海洋开发的进度和规模,以达到海洋开发的最佳效果。

7.海洋伦理。主要探讨在开发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海洋长期利用与近期利用之间的关系、各国在公海的行为规范等。

 

[参考文献]

[1]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m],海洋出本社,1997

[2] 郑敬高.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j],青岛海洋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3][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郑敬高等.海洋行政管理[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5]李靖宇 于良臣.关于中国陆域经济与海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6][7]周志忍.论公共管理学科整合:问题、挑战与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8][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9]藤祖文.海洋行政管理[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oce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cept and building from public management

[abstract] how to definite oce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istinguish oce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ocean manage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management, some scholar have made. but they have not made from the angle of the course of public management, which is the first problem oce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need face.

[key word] oce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ocean manage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public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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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蓝色经济;海洋资源资产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9-0139-04

一、引言

2011年1月4日,国务院国函(2011)1号文件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创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1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更明确指定“在烟台筹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这一重大决策不仅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产权交易方面引入了一个崭新事物,其新,首先体现在“海洋产权”这个新概念上,再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是国内首家,并无先例。筹建中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之主要功能,就是要组织、协助、促进和保障针对海洋产权进行的交易活动。由此就引出两个关键性问题:其一是如何定义和规定“海洋产权”概念,它包含着哪些东西?其二就是面对“海洋产权”这个概念,我们目前或近期内能针对哪些具体的海洋产权品种进行交易?比如,开展滩涂水产养殖权交易,可能问题不大,但是,海底矿藏的勘探权和采矿权,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很难谈得上流转和交易。

要解答上述问题,既需要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也需要密切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首先,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是一个实践性创举,只有来自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引领与指导,交易中心才能建设好,才能长久生存、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拟从实践的角度对海洋产权的概念及其类别进行定义、梳理和讨论,从而明确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对象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交易对象,探讨实际可行的交易品种的引入和选择,设计未来交易对象扩展的操作路径。进而构想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与发展的时间进程及其涵盖地域的空间格局。最后,分析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指出必须勇于实践,重视理论研究和探索,推动国家的海洋制度创新和海洋管理体制创新,才能建成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

二、海洋产权概念及其类别探讨

目前,学术界对于“海洋产权”在理论上尚无明确定义,因而笼统地谈论“海洋产权”交易不免让人有模糊朦胧之感,实际意义甚少。把“海洋产权”作为交易对象还面临着明显的理论障碍,有必要对海洋产权给出一个大致的定义,以便为海洋产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迈出开拓性、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一步。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对一般性的产权概念已经有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国内海洋经济学与管理学方面一些专家对海洋资源资产产权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讨,相关研究都应该成为我们定义海洋产权的参考与借鉴。

凝聚了经济学经典思想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把产权简单地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王淼等(2008)指出,“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借鉴前人关于一般产权的定义,面对创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实需要,本文提出一种关于“海洋产权”的广义的以交易实践为导向的定义:海洋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并赋予保护而实现的、对某种与海洋有比较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海洋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与海洋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资产和财产既包括有形的物质的资产财产,如海岛、海底矿产,也包括无形的非实体的资产财产,如知识财产、智力资产等。使用和利用财产、资产的方式既可能是正面的正向的,如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捕鱼和水产养殖,也可能是负面的反向的,如向大海里排放污水、污物等。

以上关于海洋产权的比较简明的内涵定义,为从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从实践角度、操作层面来界定海洋产权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创造了条件。下面将借鉴前人关于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研究成果,并补充其他类别涉海产权,提出海洋产权的总体分类。

本文认为海洋产权应主要涵盖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含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环境资产、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无形资产等)、涉海企业事业或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含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以及海洋排污权、排放权等。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1、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海洋资源是海洋中所蕴藏的各种物质资源的总称,通常指在海洋内外应力的作用下形成并分布于海洋地理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生物资产(如海洋植物、海洋动物,海洋渔业资源资产、海洋微生物)、海洋矿产油气资产(滨海矿砂、海底石油、海底天然气、海底煤炭、大洋多金属结核、海底热液矿床、可燃冰)、海洋化学资产(海水本身、海水溶解物),等等。

(2)海洋环境资产:海洋旅游资产、海洋空间资产(海岛、滩涂、港湾、海域、海滨、海洋水体空间、海底空间)等。

(3)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潮汐能、海洋波浪能、海流能、海风能、海水温差能、海水盐度差能。

(4)海洋无形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基因保存、自然遗产等。

2、涉海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

(1)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临港产业的基础设施等。

(2)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非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权,还有属于其资产(不一定属于财产)的债权、票据等。

3、海洋知识产权与技术:主要指海洋科学技术应用于经济社会实践的发明专利、涉海商标、著作权、版权,以及涉海专有技术等。

4、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主要指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向大海排放污水、污物等的许可权。

这样界定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就与前面定义的海洋产权的内涵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它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各类涉海资产产权的集合。如此定义不仅逻辑上合乎道理,更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实际考虑密切相关。创建产权交易中心必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蓝色经济区整体的社会效应、国内外声誉,都具有较大影响。一旦建成就得尽快投入使用,保持正常运营、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都要求有相当规模的产权交易业务量与之配合,否则,交易量太小,生意清淡,门庭冷落,产权交易中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交易品种就要涵盖得宽一些,应该包含那些已经比较成熟的产权交易品种,如涉海企业的资产产权、股权、债权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中心有相对充裕的业务量,有经济实力投入力量,去研究、探索、开

发那些尚未成熟但属于海洋产权核心内容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交易问题,如海底矿产资源、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与产权交易品种密切关联,海洋产权外延规定的宽泛一些,正是基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生存发展的长远考虑。当然,理论上也必须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符合产权理论研究和产权交易实践长期以来形成的基础前提条件。

三、海洋产权的不同类型与交易品种的选取

由于海洋产权涉及到众多具有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产权类型,对它们必须分类研究,设计出与其类型特征相适应的能全面改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权安排。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恰当的海洋产权交易模式,有效地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从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践的角度来看,海洋产权交易品种的选择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展开。

1、涉海企事业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这类产权的交易属于相当成熟的交易品种,与实行了十余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常规产权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可以学习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所的成熟经验,制定出合理高效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

2、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创建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参照它们成功的做法,结合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特点,先设立一些比较成熟、成功率较大的交易品种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再扩大品种。

3、海洋排污权、排放权。它是一种负面或反向用途的资产产权,是消耗海洋环境资产质量的权利,而海洋环境质量是一种全民所有的公共产权,要想获得对它消耗的权利――排污权,必须向民众公共产权的代表――政府购买。为了促进高效利用海洋环境资产,鼓励海洋环境生态友好型技术创新,就应该允许和促进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国内许多省份都在搞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山东省2010年9月在潍坊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同年12月在莱芜,省内第一家排污权交易中心挂牌,现在主要都集中于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学习别人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首先尝试对大中型向海洋排放污水的企业,出售排放权额度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开办排放权的拍卖和交易流转。

4、海洋资源产权。这个产权类别涵盖范围很宽,性质差别非常大,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各方面的效益和成本,产权安排必须结合具体资源种类的特性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其他资源的情况,适当划分和设计,以求各方面的效益得以均衡实现,提高人民总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环境、生态、文化、社会和谐发展。

如同陆地上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土地表面或者地下一样,许多类别的海洋资源分布在海水水体空间当中,或者密切依赖于水体,如鱼类、海洋波浪能、海水溶解物、海洋生物多样性等。但陆地地下分布的资源很少明显移动,而海洋水体不停地运动造成海洋资源分布呈现明显的移动和变动状态,承载于海洋空间的各类资源混杂交叉在一起,共存共生,关联性极为密切,使得海洋生产实践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效应。海洋景观资产、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资产、自然遗产文化资产等都是人们共享的公共产品,而普通滩涂、水产养殖的水面等又可以按照私人产品对待和处理,众多类型种类的海洋资源资产的公共产品性与私人产品性混淆在一起,极难分离。简单照搬套用流行的新制度经济学现成理论,很难正确全面地分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问题,实践上,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划分界定和综合效益最优化的产权安排更是极为困难,可以说,这类问题大部分仍然处于学术探讨阶段,远没有达成公认的普适理论和方法。

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在遵循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前提下,先把一些位于非保护区的原无主滩涂等纳入海域使用权许可证的招标拍卖试点范围,以后再对一些争议小的海洋资源品种试行流转交易,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特性和相关经济规律认识逐步加深,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再引入新的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范围,提高海洋产权交易的层次。

四、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几步安排和关键动力

1、时间安排:先易后难、分段建设

短期:1年左右,建设涉海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技术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部分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包括招标、拍卖等)。

中期:2年左右,建成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项目全面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成熟项目的交易平台和进一步试点项目的交易试运行平台,海洋排污权、排放权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

远期:5年左右,完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平台。

2、空间拓展:先近后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应该首先搭建基础交易平台,组织协助蓝色经济区内一些合适的海洋资产产权项目进入中心交易,按时开业,良好开局。再充实完善交易平台,开展新的产权品种交易,特别是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同时,将交易网络联网范围扩大并覆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吸纳各地方产权交易有关机构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然后,再与国内沿海各大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所)联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品种丰富、交易平台档次和服务质量达到国际规范和标准之后,适时成立国际部,推出一些国际间的海洋产权交易项目,将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影响扩展到亚洲和全世界。

3、重视理论研究、推动海洋制度创新,主动创造发展机遇。《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在支持蓝色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中,从促进海域使用权流转的角度,提出创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短短一句话点出了交易中心建设的基本任务,看似简单,要真正做好并非易事。海域使用权是一个相关且从属于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概念。海域使用的方式和用途牵涉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多方面效益,如何划分和规定、如何定价、如何流转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初期,只能尝试一些使用方式比较简单、外部效应比较小的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流转,如滩涂水产养殖权、滨海旅游景区建设使用权、海洋鱼类捕捞权等。但只进行这些种类的海洋产权交易可能业务量偏低,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资源优化配置的实质性贡献也比较小。

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海洋经济;学科体系;创新

本文得到海南大学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计划项目(HDZHSL20130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473066、71563008、41361029)、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57260)、海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Hnky2015-11)资助。

F124

一、海洋经济学科基本定位

海洋经济学科是一门新兴学科,既属于海洋基础理论经济学范畴,也属于应用经济学范畴。它是在理论经济学基本原理上应用于海洋经济活动实践,同时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理论抽象,揭示客观规律,并为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服务的综合性基础学科。根据海洋经济学的学科性质,以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依据,现代海洋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海洋经济学科的微观研究。海洋经济微观层面,旨在揭示某区域某海洋产业背景下具有一般性的微观主体经济行为及其交互特征。因此,海洋经济学微观层面主要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研究海洋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包括:微观海洋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海洋产品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海洋资源的产权分析与制度设计;海洋资源的有效配置等。

2.海洋经济学科的中观研究。海洋资源开发总是表现为产业形式和空间状态,因此,海洋经济发展状态必须要从海洋产业及其空间布局来描述。海洋经济中观层面作为联系海洋宏观、微观经济的中间形态,从产业角度看主要研究不同海洋产业的总量特征、各产业细类之间的关联和产业经济管理及政策基本模式;从区域角度看主要研究反映一国涉海区域的总量特征、各区域单元之关联和涉海区域经济管理与政策基本模式。

3.海洋济学科的宏观研究。海洋宏观层面旨在从整体角度考察一国海洋经济的聚合特征与政策模式,它侧重从总量(而非结构)角度研讨一国海洋经济总体增长与发展议题,其内在的局部性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机制可在中观层次得到解释,其个体行为机理可由微观部分予以说明。因此,海洋经济学宏观层面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是海洋宏观经济的总量分析。海洋宏观经济学的海洋经济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主要是对海洋经济活动的总量进行分析,探求海洋经济总量供给与总量需求的均衡。尤其是要研究海洋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其次是海洋经济政策与海洋经济管理。海洋宏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理论研究提出相应的海洋政策主张,以确保海洋经济稳定增长。其中研究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尤为重要。

4.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引入海洋经济学科的理论框架中,是基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范围内的肯定和实施。海洋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的协调一致,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包括:海洋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的交互作用;海洋生态系统的价值理论;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实现及补偿问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二、海洋经济学科的基本特性

海洋经济学科具有如下特性:

1.区域性。海洋经济学科的研究对象不是单一部门经济,而是以海洋这一自然地理单元为基础的一切活动,因此,海洋经济学不单是一门区域经济学、资源经济学或环境经济学。

2.综合性或称边缘性和交叉性。海洋经济学科是在多学科整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涉及经济学、海洋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学、地理学、管理学、环境学、科学学、技术学、工程学、生物学、数学等多学科知识。

3.社会性。海洋经济学科虽然较多地涉及海洋学、地理学、技术工程学和数学等自然科学,但在主体上仍然属于社会科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的科学。

4.应用性。海洋经济学科虽然也有理论层面的内容,但其大多数内容本质上是应用性的,是直接为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而服务的。

总之,海洋经济学科研究离不开海洋自然科学。海洋经济学科与一般经济学不同,她必须以海洋自然科学为基础。近半个世纪来海洋经济学走得不远,研究问题不深厚不系统,与忽视海洋自然科学而注重纯社会科学有很大关系。如地球是太阳系中唯一拥有大量液态水的星球,而海洋是连接地球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纽带,是地球上最广阔的自然地理区域,是地球上生命诞生和繁衍的地方,是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海洋辽阔的空间适合人类发展的空间需要,对人类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如可在海上围造新的陆地,解决建设城镇、机场、工厂和家耕等用地;可在海上进行工程建设,减少陆上用地,建设水下仓库,水下公园和海底隧道以及水上建筑群等。只有从海洋在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出发,才能从总体上把握海洋与人类的相互关系。

三、海洋经济学科的未来发展前景

在世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新一轮海洋竞争最重要的领域是经济实力的竞争,而推动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是科技进步。在新经济条件下,现代海洋勘探、开发技术融合了现代各方面的高技术、新技术,成为知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综合性社会经济活动。谁能最早、最好地开发利用海洋,谁就能获得最大效用。20世纪80年代来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海洋发展规划,提出优先发展海洋高新技术战略。海洋高科技在海洋石油、天然气以及其它矿产开采、海水养殖、海水淡化、海洋交通运输、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利用、海洋空间利用和海洋工程等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推动海洋产业群和海洋经济支柱不断发展和扩大的重要力量。

烟波浩瀚的海洋蕴藏着极为丰富自然资源,海洋能提供60%左右的水产品,20%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约20%的原盐以及足够多的金属矿产资源。在动物中有鱼类2.5万种,是人类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主体。据测算,世界海洋鱼类年生产量估计值为6亿吨(鲜重),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条件下,其每年最大持续渔获量估计为2.5亿吨。海洋中的矿物资源十分丰富。据估计,世界各大洋的锰结核矿总储量可达3万亿吨左右。这种锰结核矿含有多种稀有金属元素,可供人类使用2.5亿年。海洋石油资源的含量约750亿-1350亿吨左右,如将天然气计算在内含量会更大。海滨砂矿和海底煤炭等也极其丰富。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是发展海洋经济的物质基础。

地球上的陆地是相互分离的,海洋是相互连通的,因此海洋是全球的通道,陆地只是大海中的“岛屿”。海洋为人类相互交往和济贸易提供最方便有效的天然通道,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最经济便捷的海上交通运输途径。人类利用舟楫漂洋过海进行交往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各国人民为了促进彼此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克服无数艰难险阻,通过海洋进行交往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如鉴真和尚东渡日本,前后6次渡海,历时11年才取得成功,成为中日交往史上的佳话。马可・波罗来中国也曾利用过海洋。海洋运输具有承载大、运费低的特点。现在省际之间、国家之间的各类物资转运主要靠海洋。海运业繁荣还带动了港口建设、沿海城市发展和陆路交通、工农业生产、商业贸易、财政金融、旅游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一系列社会经济的发展。

海洋是实施国家政治和军事战略的基本领域。世界战略格局及地区形势的变化,使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日益加剧。强大的海上政治和军事力量,是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几百年前,海洋就是殖民主义激烈角逐的场所。由于海洋是连续不断的水体,航线众多,回旋余地大,又可通过不受任何国家的公海直接到达各大陆和许多地区,所以历来被视为军事战略的重要区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60多年里,地区和局部范围的冲突不断,海洋军事力量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如朝鲜战争期间,美国主要由海上向朝鲜运送军事物资和人员。1982年英国与阿根廷为争夺阿根廷邻近的马尔维纳斯岛及其海域油气资源而爆发的“马岛之战”,1991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的战争,都充分显示了在现代国际冲突中,海洋军事力量及其战略的突出地位,以及海洋在国家安全及至整个国际政治斗争中所占的重要位置。

海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和体系。海洋文化特别是海洋意识,是人类认识、把握、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关键,也是关于海洋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理性认识。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形态,海洋文化的确立,对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决定性影响。地中海人较早走向海洋,创造了海洋文明,使地中海成为人类文明的摇篮之一。英国是一个岛国,海上力量发展较早,英国人的海洋文化历史也较悠久,英语在全球流行成为英国海洋文化的成功范例。世界文明发展趋势是海洋文化的发展伴随海洋意识的增强,认识海洋,开发和利用海洋,可以创造了辉煌的海洋文明,包括航海、海战、海洋哲学、海洋文学艺术、海洋宗教和海洋风俗等方面的丰富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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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娜.可持续发展视阈下中国海洋经济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孙智宇.我国海洋经济研究的回顾与展望[D].辽宁师范大学,2007.

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岭南海洋文化;特色资源建设

[中图分类号]G250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6041(2016)06-0023-04

自古以来,广东作为中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最早发祥地之一,留下许多历史遗迹、民间传说和文献资源,成为古代广东文化交流的历史见证。改革开放以来,岭南传统古丝路海洋文化的价值与意义日益凸显,特别是“一带一路”资源的建设,对挖掘和弘扬岭南海上丝路文明,传承和创新岭南海洋文化,实现“海洋强国”梦,具用重要的意义。

1“一带一路”与创新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的意义

11 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具有鲜明代表性

海洋文化,是缘于海洋而生成的文化,是建立在海洋文明基础上的开放性文化。岭南面向南海,连接太平洋,自古以来临海而立、因海而兴。它是中国海岸线最长、海疆最广的省区。据史书记载,海上丝绸之路在西汉时期已发展成番禺、徐闻、合浦等几个港口;唐宋时期,广州有了全国最发达的海洋贸易。郑和七次下西洋都经过岭南,广东已成为南海丝路上的重要港口和世界海洋贸易的“东方中心”。到20世纪初,中国封建社会从盛到衰的文化大环境中,又因海洋文化的不断催化,岭南文化再一次以兼容并蓄、开放创新的强劲势头,催生了太平天国的爆发点、辛亥革命的策源地、北伐战争的据点、改革开放的前沿外引内联的窗口[1],成为门户焦点“南风窗”,这种文化的力量在日益壮大,这种创新求变的发展原动力以及独具一格的风貌与个性,充分展现了岭南海洋文化的存在价值,推动着社会发展。因此,研究岭南海洋文化,加强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有着特别突出的实践意义。

12 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具有历史传承性

海洋文化是人类征服、依赖海洋生活的一种文化方式。X南海洋文化在形式上既有古越族的遗风、汉文化的封建传统,又有资产阶级文化、外来文化,还有独特的华侨文化和广府文化、潮汕文化、客家文化三大民系文化等,并保留着岭南古朴、神秘奇特的色彩。根据《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所提出:“要加强岭南历史文化研究,实施岭南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推广岭南文化的作用,形成以岭南民俗文化为代表的全国学术研究中心。”[2]比如目前保存在广州市内的“海上丝绸之路”的遗址,包括千年黄埔古港,秦代造船工场遗址、南海神庙(隋朝)、怀圣寺光塔和蕃坊(唐朝),以及十三时夷馆(明朝)、莲花塔(明朝)、光孝寺、清真先贤古墓、华林寺、沙面西式建筑等文物史迹就有20多处。另外还有让世人瞩目的古代沉船“南海Ⅰ号”“南海Ⅱ号”古文物及古沉船的整体打捞和保护,“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和“广州海事博物馆”等重点工程的建设,都成为“一带一路”文化遗存的缩影。加强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传承前人留下的丰富多彩的海上丝路历史遗迹,并科学利用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将促进岭南海洋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13 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具有勇为人先的多元性

改革开放造就了岭南海洋文化的多元性,面向全球化的浪潮,多元性表现出强劲的优势。岭南人民很早就开始向海洋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使自己的“黄土”文化染上湛蓝的海色,大海的波涛造就了岭南人开放兼容、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敢于冒险、勇为人先的气派,形成了当代岭南文化的鲜明色彩,渗透着社会主义精神和与时俱进的品质[3]。例如广州西关商贸文化、黄埔古村海上贸易文化、南海神庙海神文化等,无不打上岭南海洋文化的烙印。因此,要高度重视在物质形态中注入文化内涵、人文气息和艺术要素,促进自然生态景观、历史人文景观和城镇化发展景观的高度融合,展示岭南人在传承海上丝路的历史精神,将岭南人的精神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融合起来,并焕发出独具特色的时代光芒。

14 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具有创新开发性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全世界100多个沿海国家都比以往时期更加关注海洋,海洋已成为各个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的海洋经济发展在世界海洋国家中处于中上等水平。在海洋交通运输业方面,中国目前已成为航运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且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胸怀和气魄向海洋强国迈进。特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新近颁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把珠三角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2010年国务院将广东列为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一系列举措,都将成为促进广东“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增创岭南海洋文化发展新优势,着力打造广东经济“软实力”[4],彰显出广东岭南海洋文化在全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一带一路”与创新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的内涵构成

中国海洋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缘于海洋创造和传承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社会文化的总和。其基本内涵具有相互关联性[5]。创新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就是以古海上丝路为主轴,贯穿古今。在内容上应涵盖航海历史、区域人文、地理、文化发展、海图、古文物、历史、宗教、移民、古船、古港商埠、建筑、祭海场及与之相关的民俗文化活动和民间艺术、海事记录、口述历史等多个方面。载体上包括了纸张、录音、录像、网上资源等多种类型。范围应涵盖广东海岸线所有地区。研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21 学术研究

211 岭南海洋历史文化。包括南越、两汉时期南海丝路初开,到明清时期世界海洋贸易发展的研究资料:航海史中的海事、海洋、救捞史等;港口文化中的港口变迁史及贸易;航标文化中的航标文化及变迁史;航道文化中的航道变迁史及河道统计资料等;航运文化中的航运运输业、航运贸易及物流、航运运输变迁史等。

212 岭南海洋考古z迹。包括广东古港考古:广东海防考古;港市考古;船货与海洋经济考古;海洋考古;沉船与航海考古及航海日志手稿等。重点开展“南海Ⅰ号”“南海Ⅱ号”古文物及古沉船的打捞保护和“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广州海事博物馆”以及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大事记的研究。

22 专题研究

221 宗教文化遗址的研究。包括广州韶关等地的佛教文化遗址、南海神庙及相关遗址、潮汕地区海上丝路及相关遗址、广东海上丝路西南出口雷州半岛及古代合浦相关遗址等研究资料等。

222 口岸和南海航线的研究。包括秦汉时期广州口岸与海南至印度洋的航线、唐宋时期广州口岸与“通海夷道”的形成、蒙元时期广州口岸与东西洋航线的新变化、大航海时代广州口岸与海南航线的新拓展等研究资料等。

223 黄埔古港和外港的研究。包括黄埔古港兴起的内外因素、一口通商时期黄埔古港贸易、鸦片战争以后黄埔古港贸易的衰落及外国人笔下的黄埔古港等研究资料。

224 外国商船和外贸的研究。包括对18世纪广东海上丝路外国商船的历史考察、外国人对18世纪广东公行外贸的历史研究、从18世纪广州外贸看海上丝路的“自由贸易”等研究资料。

225 行商体制及其遗址研究。包括广东海上丝路的行商贸易体制、对广州十三行遗址及其相关制度的研究、广州沙面租界遗址及其欧式建筑风格等研究资料。

226 外商及其相关活动研究。包括广东海上丝路的外商和吏治、广东外商推动着船舶贸易制度的发展、广东外商的居住地和其他相关活动等研究资料等。

227 造船遗址和广船史料研究。包括广东造船业发展历史、广州秦代造船遗址的学术争论、“金华兴”号古帆船背后的广船历史、对“南海一号”古沉船的初步研究,对广东各造船厂资料、造船法式、造船变迁史、船舶建造史、船检船模设计图等。

228 岭南海关研究专题。包括广东省各个海关、重点黄埔海关出版物、法规、统计数据报表、年鉴等内部资料等。

229 航海家研究专题。包括郑和研究资料专题、中外航海名人专题、名人传记及著述。

2210 海图、地图研究专题。包括海图、广东历代海疆地图、广州各个时期及各个区域的海图和地图等。

2211 中国海事院校校史研究及“中国海洋文化资源联合数据库”专题。包括中国海事院校校史资料、相关专著及论文、学生优秀论文及设计等研究资料等。通过各海事、航海高校的强强联合,建立中国海洋文化资源数据库,真正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23 其他资源整合

231 非书载体及多媒体资源专题。包括相关海洋文化的音视频、缩微,机读资料等;模型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虚拟资源。

232 口述历史资源专题。重点对口述历史(人物访谈及事件见证及回忆人,老照片等信函物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出版与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与汇编。

围绕上述内容,创新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是时展的需要,把这些珍贵的历史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提炼和整合,形成了丰富的研究资料体系,这些资源对大力弘扬航海文化,更好地抢救和保存地方优秀文化遗产和建设广州世界历史文化名城提供了最有力的佐证。

3“一带一路”与创新岭南海洋文化资源建设的建设方略

一个具有特色资源库的建设,必须要有明确的资源特色、文献类型、目标数据量、用户群、数据建设标准及拟采用的软硬件平台等,“一带一路”岭南海洋文化特色资源将遵循“分散搜集、联合共建、统一检索、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与周边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资源共享,以达成具备“馆藏特色、学科特色、区域特色”的资源建设目标[6]。选择扩展性和兼容性较好的软硬件平台,按《CALIS专题特色数据库信息描述元数据规范》中所规定的书目信息、网络资源信息、图像信息和全文信息等元数据规范处理各类型资源[7]。

31 “一带一路”海洋文化资源建设框架构建

“一带一路”海洋文化资源整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带一路”自建电子资源、纸质相关文献和网络电子资源。自建电子资源是“一带一路”特色资源建设内容的主体部分,涵盖五种类型数字资源:音频资料、视频资料、多媒体资料、图形图像资料、课件会议资料。所有自建资源的元数据都将基于现有书目系统建设,元数据标准主要依据数字图书馆界普遍采用的都柏林核心元数据集(DC元数据),参考教育部《教育资源建设技术规范》中针对教育资源建设所采用的学习对象元数据(LOM元数据),并给出了DC元数据与LOM元数据的映射关系,可以实现两种元数据格式的数据导入和导出,实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纸质相关文献将按主题、著者排架展示,设立“一带一路”专题文献展厅。网络电子资源也按照元数据标准进行标引,可检可查,在图书馆门户和特色资源检索页面给出相关链接,如图1所示。

32 “一带一路”海洋文化资源检索

“一带一路”海洋文化资源及其他图书馆特色资源,书目资源、光盘资源、电子书刊、开放资源等多种形式的电子资源,都通过图书馆门户平台实现一站式检索,让用户简单理解,简单组词(自然语言),却可以达到最大查全和查准率的要求。在技术要求上,就需要实现特色资源平台与书目系统,书目系统与门户系统、资源平台与门户系统资源三位一体的映射和对接关系。将特色数据建库系统平台与图书馆原有书目集成系统对接,使特色建库元数据标准与MARC字段建立对应映射关系。书目集成系统和特色建库平台都为图书馆门户提供接口,这样就保证了“一带一路”海洋文化书目资源、电子资源和网络链接资源的统一标引和检索发现,如图2所示。

33 搭建“一带一路”区域海洋文化数据服务平台

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资源和信息门户,围绕“一带一路”海洋文化资源建设项目,积极整合周边单位港口码头、文化单位、海事单位等。整合资源相关的政、产、学、研、信、用的人力资源,形成一个开放统一、共建共享,常建常新,持久发展的“一带一路”区域海洋文化数据和服务支持平台。该平台的积极意义体现在:

331 Y源互通。将相关政、产、学、研、信、用的相关文献资源、技术设施资源都积极整合到“一带一路”区域海洋文化数据中,因此他们既是节点用户,同时又是资源的建设者,保障了资源建设的源远流长,实现了资源的共建共享。

332 协作交流。在平台中,海洋行业专家、学科专家、资源建设馆员、用户的积极交流,双向互动。这样既可以深入了解到“一带一路”区域海洋文化的纵向数据,又可以及时知晓该主题方向的横向发展信息。保持行业的新鲜感,促进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共享及创新。

333 促进融合。“一带一路”区域海洋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具有良好的学科环境适应性。当区域海洋文化环境稳定时,相关平台内成员对数据资源彼此需求彼此依赖,各成员间相互信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以保障“一带一路”区域海洋文化数据共建共享的高度融合和持久发展。

34 特色资源建库功能模块及建库目标

广东“一带一路”特色文献资源库是顺应相关科研专家学者和用户的需求而产生,将努力实现如下目标:依据其社会发展需求,努力做到特色序列文献的可持续采集,保证用户文献使用的连续性。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科研实践提供特色文献的支持,如行业标准、行业文献查新、产权保护、实践案例,不断丰富特色文献数据,努力建成有影响专题资源库。为了将广东“一带一路”特色资源库建成精品库,数据库应根据CALIS特色库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文献数据库的建库标准进行建设,使之成为独树一帜的具有一定的地域和历史人文特色资源,最终使之成为广东省乃至全国重要的有影响力的数字资源。

4结语

当今时代,世界各国纷纷把目光聚焦海洋,而大量的史实告诉我们,大国的崛起无不开始于海洋。要始终牢记向海而兴、背海而衰、海上强则国强这些亘古不变的铁律;要义无反顾地走向海洋,经略海洋,以海富国,以海强国,共同构筑海洋强国的“中国梦”;要用“一带一路”的创新发展视野,审视岭南海洋文化研究,推进岭南海洋特色文献资源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努力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岭南文化特色品牌。为加快我国第一海洋大省的广东向海洋强省的前进步伐,促进广东文化与经济融合、广东文化强省和海洋强省的建设,使岭南海洋文化丰厚的历史文献资源和珍贵的非物质文物遗产,得以更全面、更广泛、更深层次、更有序地整合,形成全方位开放创新、合作共享新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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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曲金良.中国海洋文化发展报告(2013年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0―31.

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13篇

资源配置活动实质就是对权利的配置[1],海域资源配置是为了实现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目标,将海域分配给适宜的海域开发利用者的过程,海域资源配置的实质也是海域资源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的分配关系。海域资源配置有两个时间阶段,具体来说,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一个阶段是在海域功能尚未明确的阶段,此时海域适合干什么,其功能没有明确,对这种阶段的海域进行配置,是指某块海域适合养殖,或者适合做港口码头,此时的配置更多的是依据海域的自然属性。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二个阶段则是某一海域的功能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海域进行配置,比如,某块海域已经确定为养殖用海,对其配置是指找到适宜的养殖使用人。从内容上说,第一个阶段的配置其实是海洋功能区划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阶段的海域资源配置其实也是海洋功能区划确立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国家立法及其配套制度建设中已有安排,因而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论述的重点。而第二个阶段,也就是海域已经被功能区划确定后的配置则是海域资源配置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因此,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此外,我国海域资源配置还需要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以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层次探索其法律依据。

二、海域资源配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根植于资源配置活动中的法律既承担着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负有推动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经济财富增长的职能[2]。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既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的结果。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是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等3个法律为主干,以国务院、国家海洋局及相关部委和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海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组成部分的基本格局,其主要内容是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5个基本制度。

1.《海域使用管理法》

1993年,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域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我国海域管理的三大基本制度,即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三大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如前节所述,海域资源配置第一阶段的工作就是由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成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配置,也就是政府以行政审批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将海域确权到个体;一种是市场化配置,也就是将海域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确权到个体。海域权属制度为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究竟应该是走政府行政审批配置,还是走市场化配置道路提供了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决定性作用,我国海域资源配置也必须坚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将海域推向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产权关系、市场交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海域使用论证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功能。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必须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的时间是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重要依据。

2.《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开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防治措施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由国家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197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1981年,国家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流程等内容,1986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989年,我国制定实施了《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该法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同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世纪90年代,国家环保总局陆续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强化和完善。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以提高和拓展,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我国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1982年8月23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确认[4],要求海岸工程建设、海岸石油开发以及河口、海湾、海域排污均必须做海洋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再次确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2013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52号),取消了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职责[5]。同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也已经开展并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6]。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较大改动,尤其在环境评价的范围、环境评价的内容等方面。该法进一步强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作业者不得进行勘探开发作业。在编制依据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生态、资源的影响及环境风险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与生态保护措施。在核准时限上,增加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和听证程序。新的立法重新规定了环境评价程序和后评估程序。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经核准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发生重大改变(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地点发生改变,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改变等)、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或者发生溢油污染事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作业者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原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作业者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作业者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备案。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也可以由作业者定期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将会更好地指导海域资源配置工作。

3.《物权法》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物权法》确认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7],极大地保护了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海域资源配置的宗旨也是一致的。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既要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兼顾不同地区海域资源配置的均衡性,对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海域资源国有、人人平等参与资源配置的重要体现。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要求在海域资源配置中,要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关系上,《海域使用管理法》侧重于海域空间资源的行政管理,强调用海者的义务责任,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物权法》侧重于海域使用行为的民事规范,强调用海者的权利保护,主要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两者共同构成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石并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法律指导。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之外的层面上,几年来,国家和沿海地方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管理的配套法规体系,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化的依据。例如,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号)、《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6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国函[2003]38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等8个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海域勘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海洋功能区划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海洋局为规范海域使用管理,自1995年开始,陆续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同时,针对海域管理中的特殊情形,专门出台了相关配套的规定。为加强围填海管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同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提高海域管理水平,规范联合监察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规范海域使用金管理,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为了规范海洋环境管理,国家海洋局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法发[1995]251号)、印发实施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国海环字[2004]560号)、印发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5]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等等规范和规定,全面涉及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海洋倾废等内容。与此同时,海域管理地方立法积极推进,沿海11个省市均出台了地方涉及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围填海管理、浅海滩涂用海管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与创新并制定了上百个规范性文件,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相抵触的各类规章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清理。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结语

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14篇

广泛开展东海区域岛屿文化研究。浙江海洋学院充分发挥学校地处东海、熟悉舟山群岛的优势,对浙江及舟山海洋文化开发多方面研究,广泛整理东海区域海洋文化资料,准确把握海岛海洋文化特点,尤其是探索浙江海洋文化发展轨迹、深入研究海岛民俗、积极发掘海洋文化资源等,取得了一批成果。柳和勇教授承担了“舟山群岛海洋文化说”及“浙江海洋文化发展轨迹”等省级课题,海洋文化研究所研究人员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地域海洋文化的力作《舟山群岛海洋文化论》和《浙山越水普陀潮》《慈航慧炬化丝路》《吴方言与东海文化》等著作。

海洋文化研究所外聘特约的专家,也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如方长生主编的《海洋文化研究丛书》内容广,影响大;金涛撰写的《舟山龙文化》和《东海岛屿文化与民俗》内容丰富,颇受学界关注;还有《舟山渔业史话》史料丰厚,广受好评。《普陀山史话》和《舟山民俗大观》资料齐全,研究深入。

开展海洋渔、盐文化研究。侧重于对渔歌、渔业和盐业民俗及渔业文化史方面的研究,承担了“浙江渔业史”“岱山东沙古渔镇史”“浙江盐业民俗研究”和“浙江渔俗文化的语言学研究”等省级课题,并协助浙江省渔业局完成了“浙江省振兴渔文化工程对策研究”报告,发表了《舟山群岛渔渗的语言特色与文化内涵》《东海渔歌语言的韵律美》《浙江盐业民俗初探》和《我国非物质海洋渔捕文化资源的价值研究》等文章,其中不少文章都是我国对某一方面海洋文化研究的开拓之作,有一定影响。

开展海岛历史文化的研究。主要开展海岛历史文化著作整理及研究。张方淌凇⒊碳毯旖淌诤驼惭窃敖淌诘确直鸪械A恕啊端目馊书》中的舟山历史文化研究资源汇编”“黄以周著作整理”“黄式三集”等省级课题,韩伟表教授承担了“金性尧著作整理”省级课题。

侧重海洋文学研究和创作,涌现出一批海洋文学作品。王学渊教授出版了《远去的帆影》诗集,倪浓水教授创作了《蚂蚁荡漾》《开一扇门,望见观音》等海洋小说、散文,其中《蚂蚁荡漾》获2002年全国海洋文学大赛二等奖。李松岳副教授创作《沙器》《大海作证》和《内心的尺度》等海洋诗歌和散文,《内心的尺度》获2007年舟山市“五个一工程奖”。海洋文化研究所还编辑出版了《中国古代海洋文学作品选》,承担了“中国古代海洋小说和文化”和“中国海洋文学研究――以浙江为焦点”等省级课题,发表了《西北和东海:“精卫填海”里的南北文化隐喻》《中国古代海洋小说中“人鱼”叙事的历史变迁和文化蕴涵》和《中国海洋诗歌的审美高度》等海洋文学研究文章。

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海洋文化教育。培育学生的海洋文化素养,形成具有丰富海洋文化内涵的办学特色,撰写海洋文化教材,开设“海洋文化概论”课题;经常性地举办海洋文化讲座,普及海洋文化知识,提高海洋文化基础理论修养;支持学生办好海洋文化研究会社团,组织学生参与海洋文化田野调查;积极探索海洋文化特色教育与汉语言文学专业知识和能力提高的相互促进;鼓励学生开展海洋文学创作和海洋文化研究,支持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参加舟山市系列海洋文化节庆活动,增加海洋文化的具体感受。2002年以来,人文学院学生发表海洋文学题材作品近60篇,撰写海洋文化科研论文30余篇,其中5篇有关渔民画的论文收入《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篇文章收入《第二届中国海洋文化节研讨会论文集》;还撰写了18篇有关海岛海洋文化的调查报告。周凤平等同学创作的海洋文学作品入选《人民文学》主办的中国校园文学新人优秀作品选。徐方成同学毕业后因创办海洋文化旅游企业而被评为“首届浙江省大学生创业之星”。

海洋资源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海洋强国 海洋战略 六位一体

一、引言

“海洋强国”是指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发达、海洋科技综合水平先进、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突出、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大、海洋事务综合调控管理规范、海洋生态环境健康、沿海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达、海洋军事实力和海洋外交事务处理能力强大的临海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指的是为实现海洋强国,国家用于筹划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安全、保卫的指导方针,是涉及海洋经济、科技、管理、外交、军事、法律诸方面的最高策略。海洋强国战略包括发展海洋经济综合实力、提高海洋科技综合水平、提高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增强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沿海地区社会发展、增强海洋事务调控管理能力、提高海洋军事与外交实力等。

600年以前,郑和曾说过:“国家欲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于海,危险也来自海上……一旦他国之首夺取南洋,华夏危矣。”由于清政府闭关锁国,长期忽略了海上力量的建设,一个称雄于世界1000多年的海上帝国,不幸被郑和所言中。建国后,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宪法中并未提及海洋,甚至前几个“五年计划”的制定也忽略了发展海洋的重要作用。学术界众多学者在对海洋领域进行大量研究的基础上,于1994年才提出建设“海上中国”的构想。

二、西方海洋强国战略发展概述

2500年前的古希腊海洋学者狄米斯托克利和古罗马的西塞罗都提出了“谁能控制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的思想。公元前5世纪,古代欧洲集运就有了海权思想的萌芽,雅典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伯里克利就提出雅典的根本战略就是发展海军,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海域确立支配地位。16世纪英国的罗利爵士,19世纪近代美国海军理论奠基人――海权论的著名代表人物马汉,以及20世纪70年代的苏联海军总司令戈尔什科夫等人,都普遍把争夺海洋、控制海洋与控制贸易、控制整个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道出了争夺海洋的实质。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更是将生存问题与海洋联系起来。

以上实质上都是海权论,由美国海军理论家马汉在19世纪末创立。他认为,海洋不仅是伟大的通道,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强国地位的更替,实际上是海权的易手,海权的最终目的就是制海。马汉的海权论,是在美国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时产生的,研究总结了有史以来的海上战争及其影响,提出了制海权决定一个国家国运兴衰的思想,它适应了美国垄断资本重新瓜分世界的政治需要,成为当时美国政府制定海洋政策和海军发展政策的理论依据,并对其他海军强国的海洋战略发生重大影响,直接促成了德、日、俄、美等国海军的崛起,使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上升到了战略高度。

20世纪是世界各国发展海洋的起步阶段,以美英为代表的国家纷纷把海洋开发战略列入国家的长期发展战略,并使其在国家战略决策中处于优先地位,一系列海洋宣言的发表和涉海管理机构的设立保证了国家对海洋的管理。进入21世纪,世界海洋国家不同程度地把海洋开发与保护问题提到了政府重要工作议程之中,同时也充分认识到海洋科学技术能力是参与世界海洋竞争的关键,将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为国家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发展海洋科技促进本国经济的新增长。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基础上的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正成为全球海洋发展战略趋势。

三、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发展概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的发展,“实施海洋开发”已写入了党的十六大报告;2003年,国务院《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的目标;2006年2月国务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海洋技术列为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的5个战略重点任务之一。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十一五”规划要在现有五个统筹的基础上,确立并实施“海陆统筹”,推动中国海洋开发和陆地发展齐头并进,进而由海洋大国步入海洋强国。

在学术上,我国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研究近几年才开始。郑贵斌(2005)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和现实需求为依据,提出了海洋经济集成创新兴海强国的战略创新思路,构建了海洋经济集成创新战略的理论模式。陈可文(2004)提出应特别重视海洋“绿色GDP”的增长,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刘新华(2004)认为马汉强调的制海权主要是从海洋的军事战略意义上来说的,而如今海权资源、海洋战略、海洋能力则是现代海权不可或缺的维度;陆儒德(2002)从国家战略高度的宏观视角,专门对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系统剖析,认为建设海洋强国必须要解决六个关键问题;国家海洋局2002年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研究报告,对海洋强国的方针、目标、任务和措施作了描述和分析;王诗成(1999年)提出中国海洋战略构想总论。殷克东(2007)从经济学、海洋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角度,结合解释结构模型、模糊层次评价、因素聚类、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对海洋强国指标体系作了系统研究,认为海洋强国应当体现其内核――“海洋强国综合能力”,海洋强国指标体系的构建,将推动海洋强国战略从定性研究向定量研究的转变。

四、我国“六位一体”的立体耦合海洋强国战略选择

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在经历直接开发海洋资源的产业发展阶段后,跨入了激烈国际竞争背景下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海陆一体的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为基本内容的系统整体协调发展的创新发展阶段。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必须构建新的集成战略思路。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要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科技先进、海洋生态环境健康、海洋资源永续利用、海洋综合国力强大的海洋强国,即我国“六位一体”的立体耦合海洋强国战略。

(一)海洋经济上,要成为全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大国,不断扩大海洋产业群,提高海洋产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优势的海洋产业争取进入世界先进行列。海洋资源全方位开发战略,从海洋经济区域来看,可分为海岸带及邻近海域、海岛及邻近海域、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公海区域和国际海底区域。从海洋产业来看,不同区域的不同资源优势界定了相应的主导产业:I_海岸带经济区的主导产业包括临海工业、港口及港口工业、滨海旅游和海洋娱乐业、海水增养殖业、海盐业等;2,海岛经济区的主导产业包括海岛渔业、海岛港口及港口工业、海岛旅游业等;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的主导产业为海洋

捕捞业、海洋农牧化、海洋石油工业等;4,公海区域的主导产业是公海渔业及航运利用;5,国际海底区域的主导产业为深海多金属矿物开采业、热液矿床和水合物的开发和利用等。

(二)海洋资源开发战略方面,要合理、适度开发近海资源,鼓励远海资源开发,鼓励海洋资源永续利用,确保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效益”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的高效益的开发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带动了海洋产业生产力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海洋经济振兴服务的关键是科学技术。“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海洋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注意搞好现在和将来的衔接,既要尽量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充分顾及子孙后展的需要,做到海洋资源永续利用。

(三)海洋环境保护战略方面,要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力度,普及公众海洋环保意识。重点是开发海洋生态与环境监测技术和设备,加强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发展近海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修复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开发高精度海洋动态环境数值预报技术。

(四)海洋科技方面,围绕维护海洋权益、增加海洋财富、保护海洋健康、提高海洋服务能力、推动科学发展(权益、财富、健康、服务、科学)的目的,实行高技术先导战略,形成高技术、关键技术、基础性工作相结合的战略部署,狠抓技术改造和产业化(业务化),逐步成为太平洋地区的海洋科技强国。

(五)海洋军事、海洋外交方面,重点建设现代化海军,维护国家安全,公平合理划界,扩大我国的管辖海域;有效维护勘探开发海洋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污染、海上人工设施的管辖权。海洋政治与行政管理战略方面,要加强立法,完善行政手段,提高行政效率,更好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

(六)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海洋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当今世界资源陆贫海富的状况,导致了世界性海洋政治斗争日益加剧。因此,海洋开发,不仅要有深海资源的勘探开发能力,而且要有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海上综合能力:包括海事谈判能力,远洋行动能力,对付来自海上威胁的军事能力,并在国际海洋事务中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六个方面环环相连,缺一不可,相会依存,共同构筑海洋经济系统,同时,海洋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筹规划与协调发展。如统筹规划海域的合理使用,保障各种海洋产业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各地区的海洋开发,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加强海洋行政管理等等。

五、实施创新型海洋强国战略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创新型海洋强国战略实施的时序和布局原则是由近及远,先易后难,优先开发海岸带及邻近海域,优先开发有争议海区资源,加强海岛保护与建设,有重点开发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加大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力度。

(一)优先发展海洋科技、走科教兴海之路。要建立海洋强国,不论从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发展海上交通及各种海洋工程的建设,还是从保障海洋安全来说,都必须首先从发展海洋科技人手,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实行全程发展战略,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海洋开发的生产力水平,促进海洋科技、教育与海洋开发活动的紧密结合,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按照海陆联动和海陆一体化发展思路,优先开发海岸带及邻近海域,实施中心区域带动战略,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为中心,构建海岸带开发宏观战略格局和海洋经济增长极,建成我国第一海洋经济带,带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

(三)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建设海岛生态经济区。

(四)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开发要坚持争议海区适度开发,传统海区综合开发,适度加大对黄海、东海、南海争议区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开发力度,逐步减少对渤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在专属经济区形成我国生物资源开发和海产品生产基地,在大陆架区域形成我国油气资源开发基地,逐步将渤海变成我国油气资源的战略储备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