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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1篇

宋湾移民新村全村有228户,总人口1150人,其中男性591人,女性559人,男女比例大约为1.06。

(一)宋湾村医疗机构数量及辐射区域

(1)村级卫生室。该村有一个卫生室,接待能力在五人以内,同时也对外开放。主要辐射区域除本村外还有邻近村庄,一般在2~3公里的范围。(2)私人卫生所。主要是持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开办的私人卫生所,这种性质的卫生所虽然对外开放,但是由于区域的局限性,主要辐射区域为本村范围内,该村之前有一家私人卫生所但目前已经关闭,所以宋湾村没有私人卫生所。邻村有一家私人卫生所,平时也会有少量宋湾村人去看病就医。该村卫生室有一名村医,他是从部队退伍多年的卫生员,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虽然了解范围较广,但大多方面不够专业,主要治疗日常生活中的小病,如:感冒、发烧、腹胀及简单的伤口处理等。护士一职基本由村医兼职或者由其家庭成员不定时兼任,他们并不具备基本的护理能力,因此,宋湾村卫生室的护理人员为0人。

(二)卫生室及硬件配备状况

医疗室包括药房、观察室、诊断室、治疗室、值班室总面积50平方米,内部主要放置桌子、椅子、放药支架、病床以及电视机、空调等电气设备。卫生室没有任何大型医疗设备。中小型医疗设备种类十分有限。主要包括:血糖监测仪、体重身高测量器、血压计。日常小型医疗工具如温度计、听诊器等较为齐全。

(三)药品配置状况

卫生室里的药品主要是一些日常用药,完全以西药为主,包括治疗感冒、发烧、咳嗽,以及用于消炎、降血压、降血脂等方面的药物,除此之外还有少量的注射类常用药。药品数量有限,适用人群以成年人为主,老年人及儿童用药较少。

(四)资金来源状况

第一,村医转移支付。村医出钱将所购药物买回,然后从看病开药的费用中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同时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以此作为村卫生室的首批主要周转资金。第二,国家或政府拨款。这部分资金是由政府提供用于改善农村基本医疗状况。这部分资金十分有限,同时也很难到位,容易被政府部门转用于其它方面。通过与村医谈话得知政府部门提供给本村的资金虽然已经公布但是并没有到位。第三,本村投入。本村投入的资金并不是直接用于看病或购置药物而是以实物的形式配给卫生室免费使用。

二、宋湾移民新村医疗资源存在的问题

(一)医护人员短缺,诊疗方法落后

移民新村有崭新的硬件设备,比附近其它村子硬件设备要好得多,但村医仍然是原来的村医,没有新补充的技术人员。村医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靠自身学习和积累的经验进行诊治,因此对药量的控制和药品的配置不够科学准确。他的知识结构陈旧,获得培训机会很少,对急性和慢性病人的处置欠规范,甚至可能拖延最佳治疗期限使病情加重。村民们只在村里看一些头疼发热的小病,严重一点的疾病去县城医院就医。新村卫生所的护理人员都由村医的儿子和其他家庭成员临时担任,家庭成员的所有诊疗知识都来自于村医的口头传授,在自己劳动之余,帮助村医护理病人。移民新村中医生的待遇不高,没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因此,村医年龄已经偏大,也没有合适的继任者。

(二)床位数量有限,使用紧张

新村卫生室原本只有一个床位,是医生自己配置,搬入移民新村之后,村里给卫生所配置了两个床位,2012年,全国每千人平均床位为3.05,但宋湾村只有1.74。紧张的床位严重影响到卫生室的服务接待能力,特别是冷暖交替的季节,生病就诊率比平时高,床位紧张状况更加突显。过度的床位紧张会造成病人临时外流,这将不利于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暂时减小了本村的压力,但必将增加社会整体的防疫投入,从整体角度看弊大于利。平时床位使用率较低,但每当流行性传染病较多的月份床位使用率最高,因此每年都会出现一段时间床位空闲而另一段时间床位紧张的尴尬局面。

(三)医疗设备短缺,缺乏维护

移民新村里,大型医疗设备一直是空白,中小型医疗设备种类有限,例如打吊针的挂吊瓶的支架,病人的病床,小孩子吃药时候可以把药磨碎的小电器等,都是移民新村建设时候新添置的。在没有移民的时候,原来的村医疗室比这个简陋,这些设备也是没有的。但日常必备的医疗工具使用频率最高,因此这些医疗工具的受损程度较高,再加上这些工具使用时间过长,缺乏必要维护,精准程度已经不能保证。这会影响到村医对病情的判断,容易造成误诊甚至酿成严重的医疗事故。村民缺乏疾病防治和自我诊断的知识,大多数患者都是感觉身体出现较严重的症状时才到大医院检查,村卫生所必要医疗设备不全或者不准确,会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痛苦也必然增加病人的经济负担。

(四)药品种类有限,数量不足

药品种类配置不够合理,适宜各年龄段适用的药物分配不够科学,儿童、老年人、高发病症药品严重不足,而这些人群抵抗能力最差,村卫生所没有适宜的药物,这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让他们的处境十分危险。

(五)医疗资源缺乏协调

新村的移民大都集中在南阳市淅川县,该县位于豫鄂陕三省七县(市)结合部,地理环境大体为七山一水二分田,村民世代以务农为主,依然保持着厚重的乡土文化这种时代积淀下来的文化,一方面使乡土社会更加稳定,另一方面使村民与外部社会适应困难。移民新村的卫生所资源有限,例如村卫生室的床位,平时床位使用率较低,但每当冷暖交替的季节,或流行性传染病较多的月份床位使用率最高,因此每年都会出现一段时间床位空闲而另一段时间床位紧张的尴尬局面。由于村里药品的购买和配置都要由村医自己出钱购买,仅仅依靠国家所拨付的有限的工资,明显不能保障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尤其一些价格较高的药品,更加难以保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非自愿性移民到迁入地后,明显表现出种种不安与不适应,移民新村的村民们与外部社会接触较少,生活相对隔离,没有和迁入地的居民建立密切的联系。村卫生所也没有和其他相邻卫生所积极地展开沟通协作,医疗资源不能合理协调共享。

(六)医疗资金来源单一

过于单一的资金来源必然影响农村医疗资金的筹集,就宋湾村而言,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村医支付,政府的补助资金不过是杯水车薪,并且发放困难。根本解决不了资金紧张状况。村医在救死扶伤之余,还要解决自己的生存和报酬问题。因此村医在决定资金用途时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使一些重要但资金紧缺的项目留置,另外一些村医不能治疗的疾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村医也可能大胆地治疗,给村民的健康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这将大大制约移民新村医疗水平的改善和更好发展。

三、针对宋湾移民新村医疗资源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对村医的管理和农村医疗队伍的发展

提高移民新村医护人员专业化水平。村医全科化、专业化是必然趋势。只有对村医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才能了解村医的诊疗水平是否跟进,能否适应农村不断提高的医疗需求水平,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村医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不至于在社会整体医疗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固步自封,落伍于医疗队伍。解决好农村执业(助理)医师的编制和待遇,切实维护好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切实提高村医的工作积极性。

(二)实现床位的合理配置与利用

床位是衡量一个医疗机构服务接诊能力的重要指标,农村卫生室床位数量参差不齐,有的剩余有的不足,只有根据每个村的人口多少和大病人数合理配置床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床位紧张状况。如果可以使邻近村庄的床位实现资源共享并形成医疗规则将大大缓解部分农村床位不足的压力。

(三)完善并提高药物的可及性

1.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基本药物是那些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要保持足够的数量和剂量,并使其价格能被农村老百姓承受得起。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即人人可以承担的价格、安全地、实际地获得适当、高质量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的相关信息。2.加快推进药品价格统一性、合理性药品价格受到生产成本和市场状况的影响,不同的地方价格差异较大,要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借助市场和政府的力量将药品价格控制在统一的范围内,而且要特别照顾农村的经济条件和地域限制,将农村药价合理的加以调整。

(四)逐步推进医疗设备的优化配置

医疗设备的检测结果是医生判断病情的重要依据,适当为新村卫生室配备各型医疗设备。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由县乡两级卫生机构逐渐将自己的一些医疗设备下分到农村或者由卫生部门统一采购统一配备给村卫生室,并将这些设备作为国家财产登记。第二,由上级卫生机构与财政部门结合为农村购买医疗设备,然后每年从收费中扣除一部分先行偿还直到全部还清,这些财产划归村集体所有。第三,吸引社会资金购买医疗设备,然后每年从中抽成,抽成比例不得超过该医疗设备收费总额的30%,以免抽成过高影响农村医疗卫生的整体发展,抽成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资产的150%,之后该财产所有权归村卫生室所有。

(五)促进交流融合,共享医疗资源

新村移民已经百分之百加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帮助移民减轻家庭负担,解除后顾之忧。因此精神上的孤单无助是移民面临的一个更紧要的问题。加强移民与本地文化交流,强化移民对当地村民文化的认同。移民在与当地居民交流的过程中,学习了解当地文化,自觉调节原有文化和当地文化的冲突,最终促进移民和本地居民文化的融合。如新村在2011年新春之际举办的文化晚会中,当地的旱船文化令移民耳目一新,移民新村的村干部登台演唱也令当地居民备感亲切。当地居民的行为被移民认同后,移民的心理芥蒂就会减弱,进而增加了两地居民的认同感。在当地政府和新村干部的组织下,移民和当地居民的交流不断加深。如在农忙时相互之间借农具时常发生。在生病治疗的时候,可以互相分享医疗信息等资源,这种相互之间的帮助大大提升了移民和当地村民之间的相互认同,为医疗资源的协调打基础。例如新村卫生所床位不足问题,可以使邻近村庄的床位实现资源共享并形成医疗规则将大大缓解床位不足的压力。新村卫生所和邻近村庄卫生所协调配药,保证基本药物是能够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保持足够的数量和剂量,并使其价格能被农村人口承受得起。

(六)实现资金来源渠道多源化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2篇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 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6-0277-02

0 引言

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健康则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它是体现人权、生存权、公平权的标志。2009年7月,财政部等部委下达了《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对基本医疗保障将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公共财政等一系列政策支持,有利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

1 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及其均等化内涵的界定

1.1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涵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Basic health services)的概念最早是由Winstow提出的,最初以初级卫生保健的形式成为各国政府和卫生部门的实施策略[1],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马安宁等[2]给基本卫生服务的定义是“从现实性出发,指现阶段能够实现的、最大效用的、充分体现公平的、基本免费的、在基层卫生机构可以获得的服务”。杨永梅[3]指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政府利用权力或公共资源,为满足居民基本健康的平等化,在分担居民健康风险的条件下,提供居民需求导向型的卫生服务。周寿祺[4]认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含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个方面。综上所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该主要由政府负责提供,为了满足广大人民民众最基础的健康权而开展的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基本的医疗保障在内的一系列公共服务。

1.2 均等化的内涵 从字面理解,“均等化”包含着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相等。对于均等化的涵义,学术界的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理解。管永昊提出,均等化核心在于为每个人提供大体上平等的竞争机会[5]。安体富等[6]认为均等化应该包括机会的均等和结果均等两层含义,同时指出,这里的相等只能是大体相等,不可能绝对相等。常修泽[7]对中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内涵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均等化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与原则应该相等;结果应该大体相等;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社会成员应该享有自由的选择的权力。钟镇强[8]总结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须有以下六个特征:相对性、是地域性、是层次性、城乡一致性、同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地区一致性、不同基本公共服务间的水平相等。同样。在医疗卫生领域,均等化应该在结合区域经济文化差异、地方财政能力的基础上强调机会的平等,结果的大致均等。

1.3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内涵 我国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奠定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改革方向。我国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范围包括“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9]。符壮才[10]同样认为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就是指全体公民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强调应该将基本医疗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以内。

还有一些学者从健康、卫生服务需要、卫生筹资、卫生服务可及性以及政府卫生投入的角度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进行阐述。于风华等[11]认为,健康是最大的福利,卫生保健与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政府在卫生保健与医疗保障制度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应该考虑健康公平性,尽量使每一个人都拥有同等的、公平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冯显威指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应该从服务的内容看,根据公民的卫生服务需要来确定[12],即指有相同卫生保健需要的社会成员,能获得同样的卫生服务,而有更多卫生保健服务需要的社会成员,应能获得更多的服务提供。梁万年[13]指出,政府对卫生的投入应使经济收入低的人受益,即必须重视政府对卫生投入的公平。

2 国外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研究现状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公共卫生;均等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104-05

一、问题的提出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政府为保证所有公众拥有最基本的健康生存权与发展权而作出的施政导向。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研究此问题的学界权威冯显威认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从保障公民健康权方面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就意味着人人享有服务的权利是相同的;从服务的内容方面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根据公民的健康需要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的,既有面向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例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也有面向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例如疫苗接种。农村是我国卫生服务的重点,也是最薄弱环节,多年来我国医疗卫生发展不协调、农村卫生服务严重滞后现象突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过分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医疗服务资源约有80%在城市,只有20%在农村。医疗服务领域中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上都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十分薄弱。因此通过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来维护农民健康、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国外最早论述公共服务问题的是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提出并分析了公共服务的公平性问题,认为公平地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萨缪尔森在其著名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给出了纯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其中也体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思想;蒂伯特的“用脚投票”理论不仅提供了一个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的理论模型,而且把消费者偏好引入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竞争机制中,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布坎南最早提出了财政剩余均等化概念,揭示了分权体制下财政不公平规律,认为应根据地区平均收入不同实施差别联邦税率,从而实现财政横向公平;罗纳德・哈里・科斯的灯塔理论从产权制度的角度出发,针对整个公共服务的供给,清晰地提出了解决公共服务的投资及管理方面的思路;肯尼斯・阿罗则基于效用主义的原则来设计和选择均等化财政制度。近年来更多的西方学者将研究重点转向具体公共服务领域的均等化问题,例如James E.Lyons对美国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研究、Roy A.Carr-Hill对OECD国家医疗水平均等化的研究等。赫尔利认为,最需要医疗卫生资源的群体如果在医疗保健服务中获得收益最多,则在获得健康最大化的效率目标下,平等与效率就可兼顾。哈同则提出救治公平论,认为美国俄勒冈州依据优先原则提供医疗服务的做法违背了救治原则,提出对发生突发性生命威胁状况的人们应尽最大可能进行救治,而不论其优先性如何。阿瑟琳娜认为,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尽可能地倾向低收入者或者最需要医疗服务的群体,并且需要政府通过提供额外的财政补贴保障资源的供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张进、胡善联总结了新加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出在我国应建立完善的逐级转诊网络和制度、扩大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及加快卫生立法;何江江则介绍了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台湾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基本公共卫生筹资模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等状况,提出我国的卫生服务体系的适应性差,并给出调整建议。刘宝认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是测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基础工具,并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标进行省际均等化综合测量,从而对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省际分布情况进行考察。胡善联认为,重庆发放公共卫生服务券是公共卫生服务制度的一种创新,能保证居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机会的公平性。荆丽梅从财政分权视角分析了我国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及问题,进一步阐述了公共财政体制对均等化的影响。以上国内学者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本文在深入调查赤峰市卫生事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剖析赤峰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献计献策。

二、赤峰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展现状

赤峰市位于内蒙古、辽宁、河北三省区交界处,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辖七旗、二县、三区。截止2010年底,有苏木乡镇116个,街道办事处21个,全市户籍人口457.74万(常住人口约434.8万),其中非农业人口109.52万。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080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为100.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0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5010元。

构成我市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前十位的疾病为:⑴脑血管病;⑵心脏病;⑶恶性肿瘤;⑷呼吸系统疾病;⑸损伤中毒;⑹消化系统疾病;⑺泌尿生殖系统疾病;⑻传染病;⑼内分泌病;⑽新生儿病。前五位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90.58%,是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2010年,全市住院分娩率99.9%,全市孕产妇死亡率43.5/10万,婴幼儿死亡率9.34‰,人均期望寿命73岁。2010年全年报告传染病19种、发病总数16440例,死亡23人,年总发病率353.71/10万,死亡率0.49/10万,病死率0.13%。疾病谱分析说明,我市居民总体的疾病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一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威胁城乡居民健康的重要疾病,损伤、中毒导致住院的患者在农村牧区占了较大的比重。

三、赤峰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健康与卫生服务利用方面存在城乡不公平

居民健康方面,从2010年患病死亡率分析,农村高于城市,城乡平均预期寿命相差5岁,从年龄组看,65岁以上和45-64岁人群的患病死亡率均比较高,农村居民和中老年人群的健康问题值得关注,其医疗服务需求较高。中国城乡的二元化结构使得城乡的生活水平、社会环境以及医疗保健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以上的患病死亡率和人口预期寿命分析都体现了这一点。

医疗服务利用方面,充分说明卫生服务利用的不公平。在门诊就诊机构选择上,居民对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利用程度较高,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比例为41.4%;住院机构的选择向高层次集中的现象更为明显,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病人占62.9%。2010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表明居民就诊流向不合理,基层医疗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的不合理分配,降低了农村居民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农村居民卫生服务利用明显不足。

(二)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关系松散效率低下

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是以县为总体单位,县级医疗机构是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是枢纽,是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种职能的延伸,村卫生室是基础。目前,在国家财力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市场化现象严重,各卫生机构收费高、争抢病人、机构重叠,由于受各自利益的制约,县、乡、村作为一个网络的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成为彼此孤立的点,形成了县级医疗机构中心膨胀、乡镇卫生院枢纽萧条而村卫生室基础松垮的局面。

(三)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与配置不合理现象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城市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各级别医院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发展不协调,结构不合理,层级不清晰。调查显示:占全市人口约1/5的中心城区拥有全市1/3的医疗资源;我市北部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与南部旗县相比差距较大;市区和部分旗县政府所在地仍存在医疗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现象,综合医院多、专科医院少,一级医院小而全,功能有待调整。

二是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市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等大型综合医院超负荷运转,床位使用率超过规定标准,而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步伐缓慢。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功能明确、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两级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三是急诊急救指挥控制系统尚未有效建立。目前,我市120急救中心挂靠在赤峰市医院,单靠一家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全市特别是中心城区急诊急救工作需要,全市大多数医院特别是中心城区的各家医院,均在开展院前急诊急救工作,造成了急诊急救工作职责不清、职能分散、指挥和调度难以统一的不利局面。

四是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速度缓慢。由于近年来一直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实施“高起点、高标准、低数量”的紧缩政策,加之举办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投入大、成本高、回报慢,致使我市医疗机构“一大二公”,民营医疗机构“小农经济”发展滞后,医疗市场缺乏合理有效的竞争。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大部分为一级医院和个体诊所,人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和诊疗水平不高。建设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五是嘎查村卫生室设置和管理不够规范。2003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赤政发〔2003〕92号),规定在农区卫生室可以根据自然村情况合理布局,人口较多的村可按每千人口设置一个卫生室的比例进行设置;在牧区可以几个嘎查设置一个卫生室,并以卫生院设点举办为主。几年来,卫生室数量增长迅速,一村多室现象普遍,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松散。此外,大量城中村卫生室、厂矿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代替个体行医充斥医疗市场,存在管理不规范和医疗安全隐患。

六是医疗机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上个世纪80年代我市医疗机构实施“断奶”政策,致使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处于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状态,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方面压力大、困难多,不但制约了自身的正常发展,也导致了趋利行为的发生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乏力。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竞相扩大建设规模、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区域卫生资源配置不尽合理,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

卫生资源过多地集中在城市,中心城区的医疗资源相对集中;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薄弱,质量不高;公立医疗机构大而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滞后,缺少有效竞争;不同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条块分割,难以形成合力。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

(五)投入补偿机制不健全,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弱化

卫生投入达不到自治区要求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的幅度,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不足,加之卫生筹资渠道狭窄、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迫使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靠技术服务和药品差价收入维持正常运转,导致了公益性质弱化、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六)医疗卫生人才缺乏,学历职称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

在人员总量上,市区卫生技术人员总量相对偏多,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护理人员、社区全科医生和预防保健人员数量达不到国家配置标准的要求。在人员结构上,卫生队伍数量与人才质量之间发展不协调,高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职业化医疗卫生管理人才匮乏,出现了学历结构偏低和职称结构失衡现象。加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了队伍不稳定。

(七)新农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新农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新农合一直实施县级统筹,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诸如统筹层次低,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弱;政策待遇不统一,参合农牧民实际受益有失公平;有效监管能力弱,存在监管空白和不到位的情况和问题,影响到基金的安全、经办水平和参合农牧民受益水平的提高。

四、促进赤峰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一)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资源配置的投入力度

每个苏木乡镇应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室,每个行政嘎查村应设置1所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甲级村卫生室,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年增加政府对苏木乡镇、嘎查卫生室的投入,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回归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共益性质,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和经济手段,对苏木乡镇、行政嘎查村卫生室进行现代化科学管理。

(二)科学配置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必须由政府主导、与需求水平相适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首先对原有资源进行重组、整合,形成规模优势,改变不合理的卫生资源结构,阻止卫生资源的浪费现象。二是对苏木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在职培训,采取措施并推动医学人才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三是继续加大对苏木乡镇卫生资源的资金投入,在资金筹集方面可采取多种形式,既要有政府投入资金,也要有公立卫生机构自身积累资金和民间资金。

(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赤峰市各级苏木乡镇政府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使全市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得到进一步加强,使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和功能更加完善,覆盖城乡。提高苏木乡镇一级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在全市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巩固和提高新农合制度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提高疾病经济风险分担能力。努力使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00元以上(全国水平)。进一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降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贫困家庭覆盖率,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完善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新农合信息化网络,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

(五)重点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快建成县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和以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群众提供便捷、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六)明确各级政府职责,重点提高苏木乡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供给

明确政府举办公共卫生的职责,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投入水平,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11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城乡居民均等享有公共卫生服务。

(七)改革基层管理体制,完善监督管理及激励机制

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加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度、规划、指导、监管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责。探索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积极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大型公立医院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有效增加医疗服务供给。

(八)发挥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传帮带作用

继续实施“城市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机制,采用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牧区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要规范化、标准化。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他们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应急救治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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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基本医疗;医疗保障;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4(a)-0153-03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财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服务能力和大多数人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向全体居民提供一定水平的、负担得起的成本低、效果好的医疗服务[1]。在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居民普遍反映看病贵、看病难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基本医疗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们将国内对基本医疗问题的研究及地方实践做一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1 基本医疗的提出背景

1.1 历史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也逐步推向了市场,医疗费用快速攀升,而政府受财政能力的约束发展卫生事业的能力有限,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益加重。1978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的《阿拉木图宣言》后,我国随即承诺实现其提出的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1.2 国际背景

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向凯恩斯主义发起了挑战,各国政府对卫生领域放松了监管,卫生费用快速增长。随着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世界上多数高福利国家也开始面临筹资与服务困境,大众对卫生服务普遍不满。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使人们对政府的作用又有了新的认识;世界卫生组织深入研究了基本卫生服务工作方法与发展,于1978年在阿拉木图召开国际初级卫生保健会议,发表了《阿拉木图宣言》,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初级卫生保健则作为“人人健康”的实现手段,得到了全体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的认同。1984年世界银行的《中国卫生部门报告》提到,中国正在走高度资本密集型的治疗道路,这样只能满足极少数人的医疗需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中国仍然需要依靠劳动密集型的卫生发展战略,包括适宜技术的医疗[2]。1993年,世界银行的《投资于健康》报告,提出选择性的基本卫生保健(SPHC);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及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医疗费用持续快速增长,世界各国卫生系统均面临着成本控制与服务可及性、公正性以及质量的共同压力[3]。多数国家也都面临着筹资与福利困难,不得不思考有效利用有限卫生资源的方法和途径。美国俄亥俄州的卫生优先重点项目取得成功,给世界各国解决卫生系统的筹资与福利困境带来新的思路。

1.3 基本医疗提出的认识前提

基本医疗问题的提出,即有当时特定的历史与国际背景,又有人们对医疗卫生相关问题的基本认识作为前提: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已成为全球共识;市场解决不了医疗问题,需要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在医疗领域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同类型医疗服务的成本效果是不同的,利用基本设施、基本技术、基本药物与适宜人力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较好的成本效益,应当优先得到保障。

1.4 基本医疗的正式提出

在当时的历史与国际背景以及对医疗卫生问题基本认识的前提下,时任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在1993年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了“三保”、“三放”的方针:即保证预防保健,医疗可以放开一点;保证农村,城市可以放开一点;保证基本医疗,特殊医疗可以放开一点[4]。由此,基本医疗的理念在国家层面正式被提出,并作为我国卫生改革的基本思路。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立了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2 基本医疗的主要学术研究观点

基本医疗的理念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积极探索其内涵与外延以及实施策略,在关键问题上开展深入研究探索,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2.1 基本医疗的认识及定位

目前,基本医疗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基本医疗是成本效果良好的、政府社会能够承担的起的服务;从社会学角度看,基本医疗服务是那些最能惠及公众的普遍服务;从伦理学角度看基本医疗是涉及人的尊严的、影响健康的服务;从法学的角度看,基本医疗是确保公民享有平等健康权利的服务。

学者们对基本医疗的定位基本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基本医疗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是人的基本需要、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基本医疗就是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义务教育”[5-6];发展基本医疗是我国卫生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必然选择[7-8]。

2.2 基本医疗服务及其界定的原则与方法

基本医疗服务的科学界定对确定制度缴费率和待遇水平、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维护制度公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完善医疗保障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基础性问题[9]。虽然目前国内对基本医疗服务尚无具体的界定标准,但对于界定的基本原则已经达到一定共识,体现在基本、公平、利贫的政策目标上。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卫生部提出,它的界定可以从基本设施、基本诊疗技术、基本用药和基本费用四个方面考虑,而且提示基本医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有变动性、地域性和阶段性[1]。学者们在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方法上也做了一些探索,复旦大学的胡善联[10]通过对主要疾病负担及其干预措施的成本效果分析来界定基本医疗服务;上海交通大学的赖伟[11]从医疗机构的类别上界定基本医疗服务,对不同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做出限定,认为除三级医院外,其余医疗机构都可以设定为基本医疗的服务机构;山东医科大学的袁长海等[12-13]通过医疗需要与成本、健康效益之间关系模式来界定基本医疗的模式和层次,认为如果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是很有效的,那么它就是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应首先满足和保障的;还有学者建议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弹性与收入弹性来界定。

2.3 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及其实现路径

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2008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理念[8],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将基本医疗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就是要使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机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不因性别、年龄、户籍、民族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14],防范片面追求医疗服务的经济效益所导致的公共风险和危机。

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物品的范畴,这意味着单独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是不足的,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15]。理论上说,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由市场提供服务实现,也可以由政府税收筹资直接提供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现[16]。有学者从医疗服务及其市场的特殊性方面进行阐述,认为政府应当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17],可以依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由政府出资,统一服务项目标准,实施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在开始阶段,不同的行政区域或规划区,宜根据当地的医疗服务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参照“国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确定其享有的内容,之后在这个“基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最终走向全省、全国的统一[18]。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只要出台政策,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医保给付范围,就能实现基本医疗服务的均等化[19]。

2.4 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面临的问题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体居民在健康方面应享有充分并且均等化的制度、卫生服务和经济风险等保障,即全民统一健康保障[20]。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实施依托于全民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但目前在整体框架上,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元的制度设计,而在多元体制内部,各个制度间还呈现一种碎片化的特征[21],身份不同、地域不同,所适用的制度、待遇标准就不同,不同制度之间形成“壁垒”,不利于医疗保险关系衔接及异地转移、个人账户和参保年限续接等,不仅给参保、参合者就医带来不便,也给经办管理带来了困难,严重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实现[22-23]。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解决医疗保险携带问题的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统筹地区财务平衡问题与转移接续中的待遇权问题[24]。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界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方法探索,并没形成共识,边界不清晰,可操作性差,给制度的设计及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19]。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和补偿方面的责任定位不明晰,在基本医疗服务补偿的政策制订、机制设计和责任落实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强,缺乏系统性、连续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25]。

3 部分地方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不少地方对基本医疗的实施路径进行了探索实践,山东省潍坊市将“小病社区低收费以补供方为主、大病住院有保险以补需方为主以及公共卫生政府管以财政投入为主”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产品选择[26],将基本医疗服务“打包”向居民提供,设计了“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包”,基本检查项目和基本治疗项目由社区卫生机构免费提供,基本康复项目也以较低价格收取[27]。宁夏在银川和固原两市的10个县(市、区)探索以分级打包的方式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探索实行了五级包的实现方式[28]。宁夏的分级打包模式,既是筹资和支付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又是对服务模式、服务行为和就医行为进行规范的有效途径[29]。陕西省子长县以创建“平价医院”为突破口,政府全额承担了医疗机构的基本运营、公共卫生服务和医院发展所需资金,从而以较低价格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30-35]。

4 讨论

基本医疗是人人都应当得到的普惠服务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得到的服务,其组成要素包括基本设施、基本装备、基本技术、基本药物、基本人力、基本服务规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界定基本医疗创造了条件,当前不建议以疾病、诊疗项目来界定,认为从医疗机构级别和属性来界定比较合理,当前可以从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逐步向二、三级公立医院延伸,做到“六基本”。

要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顺利实施,不仅要解决基本医疗服务是什么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同步解决筹资问题。基本医疗的理想状态应当通过公共财政来支持,普惠公众;非基本医疗中的非特需服务应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特需医疗服务应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来解决。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后,基本医疗的价格也应当调低,作为过渡期,可以采用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混合筹资,但需要调低服务价格,务必在价格体系上做到区别于非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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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公共价值

2015年国务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健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争取到2020年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所谓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城乡居民在不考虑性别、年龄、种族、社会地位等因素下,根据自身需求由政府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而提供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概念理解下,以公共价值为研究视角,对我国当前现状和路径进行研究。

一、公共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

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资深教授马克?莫尔在《创造公共价值:公共部门战略管理》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公共价值的概念。他认为政府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公众集体表达的呼声和期望的反映,为社会创造新的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强调创造公共价值。主张政府行为应该以公共价值的寻求和创造作为出发点,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作出回应,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第二,拓展公众参与,完善参与渠道。公共价值作为公众集体偏好的集中反映,公众的参与度将直接影响到公共价值的合理定位。同时,管理者需要不断完善参与途径,精确公众偏好。

第三,建立开放、灵活的服务供给机制。主张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服务供给者,不管它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还是其他任何部门,不考虑意识形态,而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以达到服务供给的最佳效果。

二、我国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现状分析

1.我国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已经取得的成绩。首先,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第一,从医疗卫生服务筹资方面。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总费用24345.91亿元,比2009年高出6803.99亿元,而到了2013年,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总费用则达到31868.95亿元。短短5年间,政府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将近翻了一番。

第二,从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可及性方面。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城乡医疗卫生人员的总量持续增长,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据卫生部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总数达979万人,同比2011、2012分别增长9万和6万人。在人员结构优化方面,2013年城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研究生、大学生、大专生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1%、2.7%、2.5%。

二是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总量持续增加,分工更加明确。截止2013年底,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7.4万个。其中综合性医院15887个、专科医院5127个、妇产科医院558个。在办医模式上,社会办医、个人办医、私营办医都相继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其次,公众利益表达渠道日益完善。公众利益表达渠道是公众利益诉求的重要载体,公众通过合理的表达渠道形成正确的公众偏好,政府根据公众的集中偏好最大程度地定义和实现公共价值。当前,我国主要的表达渠道有人民代表大会、听证会、大众媒体、等多种形式,他们在广搜民意、倾听民声,满足公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方面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社会资本办医踊跃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随着医疗体制改革深入,社会资本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政府先后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据卫生部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医疗机构总数约18703个,其中公立医院15483个,民营医院3220个。到2013年,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总数发展到了24709个,其中公立医院13396个,民营医院11313个。8年间,民营企业增加近8000多个,其数量几乎与公立医院有齐头并进的趋势。

2.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

首先,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不均等。

第一,医疗卫生经费投入不均。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城市卫生经费约13535.61亿元,农村4001亿元,城市高出农村9529.3亿元。到2013年,城市卫生费用约23644.95亿元,农村8024亿元,城市高出农村15620.95亿元。通过数据比较发现,虽然城乡经费都有所增长,但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费用的实际差距却越来越大。

第二,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不均。当下,我国大部分的人才都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而西部及大部分农村地区人力资源匮乏。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医护人员约422万,像广东这种典型的发达城市医护人员高达79万人。而西部落后地区医护总人数才260万,像、青海这些地区的医护总人数加起来还达不到我国发达城市中一个城市的卫生人员数量。

第三,医疗卫生物力资源配置不均。除了在卫生机构的床位上差距颇大以外,在医疗设备配备方面,农村由于资金缺乏也是远远不及城市的。

其次,公众参与意识差异。

第一,公众受教育程度不同。农民通常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上信息闭塞,当地缺乏较好的医疗卫生条件,很难形成正确的健康观念,他们往往是自感身体不适时才会考虑参与其中。而城市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较好,医疗设施齐全,因而在对待健康方面城市居民更容易形成正确的认识,进而自愿参与的人数较多,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更强。

第二,公众利益受沟通渠道影响。在我国,农民作为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话语权很弱,其利益诉求及其容易遭到忽视,甚至是损害。虽然我国利益表达渠道形式上日益丰富,但农民能真正利用的却很少。就人大而已,农村和城市的人大代表相差悬殊,而我国农村人口基数较大,有限的农村人大代表是无法有效表达农民利益诉求的。

最后,社会资本办医分配不均。在我国,由于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而社会办医机构往往又是逐利性组织,所以他们更愿意设立在发达的城市,经济落后的农村则少有设立。据卫生部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城乡社会办医机构总数约24709个,城市8997个,农村2316个。其中营利性质的社会办医机构约17269个,城市占了74%。因此,单从数据显示城乡社会办医分配差异已显而易见。

三、公共价值理论下,我国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路径思考

1.强化政府责任,实现公共价值最大化。首先,转变政府职能,确立其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应加快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按照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把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均等化纳入其职责中。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之间医疗信息不对称,医疗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仅靠市场力量难以做到城乡间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配置。而且过度的依赖市场来筹集医疗经费和提供服务不仅不能使农民充分的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还会加大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服务差距。所以,政府应该迅速确立其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主导地位,转变过去以市场为主导的供给模式,将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品平等的向城乡居民供给。其次,优化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当前,我国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主要体现在医疗卫生服务经费上、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配备上、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的供给上。因此,我们应该对症下药,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着手。

第一,加大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经费投入,把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做到统筹兼顾,缩小城乡差距。

第二,在人员素质方面,通过优质的培训机构,鼓励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建立专门的农村输入医学人才学校;在人员数量上,通过提高福利待遇鼓励城市闲置卫生人员去农村医疗机构服务。

第三,加大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可以将城市闲置的机器设备转移到农村基层医院,提高其利用率。

2.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实现公众广泛参与。

首先,加强健康教育宣传,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健康意识的培养是促进公众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首要环节。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有组织地向农民普及医疗卫生服务知识,让他们了解,体会到参与其中的好处。另一方面,农民要积极配合,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主动参与其中。其次,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需求,是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重视基础组织作用。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他们很多时候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这就需要发挥民间组织、基层组织的作用,帮助他们向上级政府有效地表达村民集体意见。同时,完善利益表达渠道。除了充分利用人大、等一些传统的表达渠道,还要学习当下最流行的网络渠道。另一方面,建立政府和农民平等的对话机制。要求政府与农民群众平等、直接、公开地进行对,面对面的听取群众意见,回答群众问题,及时有效地为群众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

3.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充足。

首先,完善国家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第一,实行“严进宽发展”的准入机制。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国家是持鼓励、支持、积极引进的态度。但对于要进入的资金形式需要充分的论证、调查,确保其资金雄厚和技术过硬;对于已经进入的办医机构则要给予充分的支持,为其营造良好的办医环境,以此作为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发展的有力支撑。

第二,公平税收,适度的价格自。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制定者和监管者,需要给办医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的办医环境。在建立征税标准时,要以盈利性与否作为是否征税的标准而不是是否公立。

其次,加大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为社会资本办医奠定物资基础。社会资本办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对城乡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财政不足,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关键还在于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自身发展。因此,只有加大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发展体系,社会资本办医的补充作用才可能得到最大效用的发挥。

最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时需要考虑到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必须认识到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和我国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差异性。在面对一些重大灾情疫情发生时,能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做好政府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贫困的危重病人能本着先治疗,再收钱的人道主义精神进行医疗救助;在面对我国落后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比较落后,需要社会资本到一些偏远的、落后的农村地区进行医疗卫生服务,弥补落后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匮乏,实现其基本的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对于政府而言,在对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进行论证和审查时,必须兼顾到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程度,不能盲目引入社会资本,而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求最终实现我国的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2]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2014.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公益性;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014-02

1 医疗服务的性质

1.1 医疗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与私人产品性质

根据公共产品定义的内容和特征来看,绝大多数的医疗产品和服务不是公共产品,而是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具有“竞争性”,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绝大多数的医疗服务,如药品、医师的诊断、住院服务、手术等,都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比如药片,甲吃了这个药片,乙就不能再吃同样的一个药片,因此药片具有竞争性,同样药片也具有排他性,因为甲不付费就不能吃这个药片。同样的逻辑对大多数的医疗服务都适用。医疗服务在经济学性质上属于私人产品。

但少数的医疗服务,如公共卫生服务、预防保健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我国2009年启动的九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由政府以完全平德国的方式提供给所有人,由政府筹资来免费分配。

1.2 医疗服务的公益性

医疗服务涉及人的健康权和社会伦理、道德等社会问题,具有特殊性。我国把卫生事业定义为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在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强调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我们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医疗服务都具有公益性,而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益性,高级医疗服务不在此列。

政府之所以把卫生事业定义为公益性社会事业,与人的健康权利、医疗服务自身的特点、政府的政治行为、财政支付能力和社会公平等因素有很大联系。选择将部分医疗服务由社会或政府提供,并非是因为医疗服务本身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公共产品的特点,而是由于其特殊性以及对社会公平、社会消费的要求使然。

1.3 医疗服务的外部性

医疗服务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流行性疾病上,治愈一个流行性疾病患者,不仅恢复了病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而且降低了其他人得病的概率。根据外部性相关理论,这类医疗服务具有正外部性,如果仅靠市场来提供会出现供给量小于社会最优供给量的情况,最终损害社会全体福利。因此,具有正外部性的医疗服务需要政府部门发挥主导的作用。

但是,其他多种疾病如心血管、肿瘤、外科等疾病没有任何外部性,只与患者个人有关,不影响其他社会成员,政府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市场完全可以调控。

2 公立医疗机构的性质

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性质界定的问题,最主要的误区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等同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这是很多学者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中坚持其公益性的错误根据。

强调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公益性完全是两回事。因为“医疗卫生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产品,“医疗机构”是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对一个机构的定性,不是简单的靠文件的定义,而是应该看结果。也就是,一个服务或者商品在公平的市场价格下,如果公众可以低于这个价格能够获得,公众就受益了,而能够保证这种获益的机制才能称其为具有公益性,而具有这种机制的机构才具有公益性。

医疗行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都存在利用消费者的缺乏知识而提高价格以赚取更多利润的可能。在政府所有制下,医院和病人并没有享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实际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监督两者之间信息是否对称,而公众依然在抱怨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公立医院改革依然难破题。

其次是公立医院的营利动机问题。医院以药养医、创收等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已有暴露。公立医院是国家为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目标而设立的机构,但由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对公立医院的财务收支、剩余留取、人事制度、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不到位,甚至处于空白状态。这就刺激了医院的营利动机,由于政府投入的不足、监管不到位、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创造诱导需求,扭曲医疗服务的价格机制,提高药品价格,以药养医。

医疗资源呈现不均衡状态。有限的医疗资源向发达地区集中,向获利高的高端技术和设备集中,高级优秀卫生人才向大医院集中,偏远地区的医疗资源严重匮乏,医疗卫生服务不公平现象普遍可见,这损害了医疗服务的公益性。

在我国,政府对医疗服务机构性质的界定主要是看其所有制形式,而非国际通用的机构利润流向。这种界定方式使得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容易成为形式上的公益性医疗服务机构,而非必然提供公益性医疗服务的机构,也非实际意义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从实践可知,我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政策和措施无法解决医疗机构营利动机的问题。其实,从上文分析可知,公立医院并不必然具有公益性,而是生产医疗服务这一具有公益性产品的其中机构之一,政府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没有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的支撑。

3 对策

3.1 政府在公立医院改革中的角色转换

医疗卫生行业有其特殊性,而且存在着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但这不意味着市场机制的完全失灵和政府的全面干预。政府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应严格地界定其职能和角色。

根据上述分析,大多数的医疗服务都是私人产品,政府无需干预,私人产品应交由市场来生产和提供。对于具有外部性的医疗服务,政府干预是其中的一个解决措施,即政府介入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而属于纯粹的公共产品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则需要政府全面的提供。

医疗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是两个可以分开的问题。医疗服务的生产是指医疗服务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下进行生产的过程,而供给则是一个制度或资金的安排过程。具体到医疗服务,政府的责任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医疗服务的制度安排或资金安排上,而不应过多地体现在具体医疗服务的生产和医疗机构的举办方面。医疗服务的性质并不决定生产医疗服务机构的性质,医疗机构的生产采取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并不影响医疗服务的性质。在实践中,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弊端,政府财政拨款举办医院是一个低效率的制度,证明了政府办医院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政府更多地应该通过法律、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等来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的运营,防止其追求自身或其成员的利益,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以及医疗服务质量水平,这才是政府的职责。

3.2 降低行业准入壁垒,引入市场机制

医疗机构既可以由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也可以由非公立的医疗机构生产。政府降低医疗行业的准入壁垒,鼓励和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并不排斥市场机制,两者完全可以有效协调起来。

新医改中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李林和刘国恩在《营利性医院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缓解“看病贵”问题》一文中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营利性医院加入医疗市场参与竞争,有效降低了政府医院的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说明在医疗服务市场这一特殊市场,竞争同样能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由此可见,营利性医院发展特别是规模的扩大,有利于解决“看病贵”的问题。

引入市场机制有助于调动医疗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的生产力,通过这种医疗生产方的竞争也可以在客观上达到强化竞争者之间的信息披露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缓解看病贵和看病难这一问题。在引入市场机制时,政府应对医疗服务的生产进行规划,统筹兼顾多种形式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立,合理配置医疗服务资源,尤其是偏远地区医疗服务的配置,提高医疗服务配置的公平性;同促进医疗服务生产的多样性以满足社会对医疗服务不同层次的需求;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3.3 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建设

香港公立医院的外部治理模式是,政府委托医院管理局来管理所有的公立医院,同时也监督医院管理局的管理。政府不直接管理医院,对医院的管理主要通过医院管理局。它是一个法定的组织,以非政府且非营利机构的身份承担公立医院的管理。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将政府管理医疗卫生服务的行政职能分开,卫生署专管公共卫生,也管少量的基层医疗机构;医院管理局专管医疗服务,将政府医院与补助医院纳入同一个体系内,以相同的条件聘用职员,以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方法,改善医院服务的效率;通过医院管理局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公营医疗机构的管理与运行,使政府避免“管”和“办”的双重角色。

借鉴香港医院的管理模式,我们提倡服务型政府,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服务社会。第三方的介入保证监督和监管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如非营利机构,与各医院之间无隶属关系,无利益关系,避免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可以借鉴香港模式,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实现民办非营利的组织形式,将一部分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演变为民办非营利医院,政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离。此外,我国缺少民办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政策规定,没有法律的保障,因此,我国需要加强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周子君.医疗服务――性质、公益性、生产与供给[J].医院管理论坛,2009,(1).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医疗卫生制度改革 新农合 公共卫生支出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与支持,建立在农村居民自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农村居民个人、社会团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29日,党中央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拉来了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序幕。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直到2008年基本上实现了新农合制度的全面覆盖。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

(一)城乡公共卫生支出非均等化

与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公共卫生支出更多地向农村倾斜不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公共卫生支出也更多地投入到了城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城市与农村发展差距明显,城乡二元结构逐渐形成并愈加突出,由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二元卫生结构凸显,城乡公共卫生支出非均等化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除此之外,国家公共卫生支出费用的倾斜又造成城市与乡村卫生费用的差距呈现明显的扩大趋势,无论是卫生总费用还是人均卫生费用,城市都远远地高于农村。由于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与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城乡二元卫生结构,导致了城乡居民医疗保健支出之间的显著差距。此结果不仅造成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效果的影响,也体现出公共卫生支出非均等化的现实。公共卫生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点,由政府安排公共卫生支出分配公共产品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然而由于公共卫生支出的非均等化以及城乡二元卫生结构的影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并不能享受到公平、平等的公共卫生服务,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宗旨,这正是相对于旧医疗卫生制度下目前公共卫生支出的问题之所在。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过度市场化

在中国公共卫生支出由农村向城市倾斜的同时,政府对公共卫生支出的比重却在逐年减少,并且加快了医疗机构市场化的进程。公共卫生支出比重的下降相对增加了居民看病的个人支出,加重了居民的经济负担,市场化的结果一方面政府的医疗卫生扶持减少,一方面市场竞争所带来的药品、医疗费用的增加更加加重了居民的生活负担,“因病返贫”的现象层出不穷,生不起孩子、看不起病、死不起人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之三大怪现状,一场大病所造成的影响是绝大多数家庭根本无法承受的。

二十多年来,虽然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逐年升高,但是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比重却在逐年减少,由1980年的36.2%减少到2003年的17.2%,相比之下,个人卫生费用支出却在逐年升高,由1980年的21.2%增加到2003年的55.5%。由此可见,公共卫生支出的减少带来的影响就是个人卫生支出的增加,而医疗机构的过度市场化更是加剧了个人卫生支出的增长速度。由于政府投入水平过低,医疗机构的市场化运行主要依靠向患者收费,居民交纳医疗费用,不仅要负担医药成本,更要负担医务人员的工资、补贴。并且随着医疗机构市场化的竞争,各医疗机构争相购买先进医疗设备,提高医院硬件设施,这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也是由患者进行承担的。

三、医疗卫生制度改革问题根源分析

(一)公共卫生支出的变化

首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公共卫生支出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由前文分析,公共卫生支出相对于GDP的比重却在不断降低,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其次,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相对与地方政府实力明显增强,但是在公共卫生的支出上,中央政府所做的还明显不够,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欠缺力度,地方政府承担过重的责任,分权化导致地方政府只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扶持大中型医疗机构,而无暇顾及基础卫生防疫机构,导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差距不断扩大。最后,公共卫生支出偏重城市、轻视农村,造成农村卫生体系非常脆弱,城乡间公共卫生体系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经济体制的差异

市场化可以说是新旧医疗卫生制度最为鲜明的不同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长期的改革过程中,政府借助市场的作用解决卫生筹资和医疗成本控制问题,这是医疗卫生市场化的显著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卫生被完全推入市场所带来的弊端同样也十分明显。过度的市场化不仅加剧了竞争,促使医疗机构争相更新医疗装备等硬件设施,加重居民的看病负担,并且由于医疗机构逐利性的激励,旧医疗卫生制度“预防为主”的方针一去不复返,“无病小治、小病大治、大病难治”成为逐利性最深刻的展现,公共卫生和疾病防疫体系薄弱甚至偏废,而代替以“治疗为主、预防为辅”的新的特征,这不仅导致了居民卫生支出负担的进一步加重,而且在例如“非典”等突发性疾病传播的时候,卫生防疫体系几乎无所作为,从而难以控制重大疾病的突发流行与传播,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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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医疗卫生体制;政策网络;问题研究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直在争议中进行,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并且呈愈演愈烈趋势,如何改革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学者、媒体关注的焦点。此前的研究比较重视对政策内容和效果进行规范性分析和评价,很少关注形成当前医疗卫生相关政策的内在原因,尤其忽视了各种政策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然而,恰恰是众多政策主体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影响和塑造了现有的医疗卫生政策,并导致相关问题的产生。因此,要探讨解决目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出路,必须理解现有中国医疗卫生政策领域中各种政策主体之间形成的政策网络以及他们之间互相影响的动态过程及其内在联系。

一、政策网络理论简介

20世纪80年代,政策网络理论被认为产生于美国,对于它的定义目前学术界无统一定论。大体而言,政策网络是政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同互动关系类型的总称。政府部门间及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合作形成了一个动态的网络结构。多元的参与者相当于政策网络的各个“节点”,而网络中的“链”则是参与者基于各自利益与目标进行博弈而形成的互相依赖的复杂关系。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然涉及到网络内部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协商与互动,这种协调互动的模式是政策网络系统内部运行的主要方式。

作为治理结构的政策网络,展现了公共政策责任主体多元化的图像,预示着政府推行公共政策过程中“既要避免单向的控制机制,又要充分注重政策效果反馈的回路”。当某一政策问题成为政治系统关注的对象时,相关利益群体就会出于交流信息的需要、交换资源的需要、结盟的需要、追求权力的需要与利益协调需要而聚集起来,在相互作用中形成政策网络。在政策网络中,政府不再是政策制定的唯一主体,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主体,政府在这个网络中依然起主导作用,但不是依靠传统的政治权利来主导政策的产生,而是转为对其他团体利益的整合和对整个网络的管理。由于政策网络理论强调政策主体的多元性和独立性,强调决策过程中各种主体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相妥协,以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进而实现政策目标。政策网络理论为理解中国医疗卫生政策过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

二、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政策网络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利益多元的趋势日益明显,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由此产生了不同“节点”穿插而成的政策网络,有时各个节点之中又形成了一个次级网络,医疗卫生政策系统正是如此。以下具体考察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政策网络中的各个利益主体。

(一)国家主体

中央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决定和价值判断为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例如,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完成了一份研究报告《对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指出中国的医疗改革总体上不成功,也就是说否认了医改的市场化改革道路。这给医疗体制改革今后的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在这层网络中,与医疗卫生政策紧密相关的卫生、财政、发改委、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构成了次级网络,由他们主导着市场化的医改道路。

1、中央政府与人大。权威行动者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具有自主性及权威性。在医疗卫生制度制定中,中央政府负责提出和制定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同时,医疗卫生政策属于行政政策,是由各相关部委提出政策及实施的,并不是一项“法律”,人大没有主动权,而只有监督和提案的权力。

2、财政部、卫生部、发改委。自1985年开始,中国的医改被提上日程,改革以公共财政从医疗体系中退出,增加医疗机构的自开始,这意味着降低财政部门在医疗卫生体系中的经济职能。同样,卫生部对医院的管理也逐渐变得宽松。因此,由这两个部门主导着目前我国的公立医院实行“自负盈亏”和“管办分离”的运营策略,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医疗服务公共性的缺失,进而带来医疗服务这一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发改委承担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任务,它对医疗卫生的发展会更倾向于公平性,切实提高社会总体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政策。因此,在这一次级网络中,3个“节点”的互动既有合作又有矛盾,但由这三个部门主导的医改主要朝着市场化道路进行。

3、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以后,国务院将药品生产监管职能、药政管理职能和中药监管职能,一并集中交由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从此无论是经营许可证还是营业执照均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同时生产已有标准的药品和申请新药生产也需集中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行政审批权进一步集中到国家药监局的手中,这种做法似乎有利于解决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但又带来了暗箱操作、等问题。

4、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地方具体政策的制定者。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上一级部门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又联系着医院与制药商等医疗服务的供给者。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经济和其他资源大相径庭,为了提升政绩和自身利益考虑,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会重点扶持本地的医院和制药商,这势必造成不同地区内医院医疗水平不平衡。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不同地区医疗服务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主体

1、医院。医院在医疗卫生体制中扮演着特殊角色,一方面它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另一方面在现行医疗卫生体制中,政府财政对医院支持很小,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向患者收取较高的费用来维持经营,造成了医院目前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现实,这是与医疗服务公共性相违背的。同时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目前医生乱开药、多开药的问题。由此看来,医院在原有的网络中处于被动地位,但要推进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医院掌握的信息十分重要,他们对社会总体的医疗健康水平相当了解。所以,今后医改方案的调整如何定位医院在网络中的角色是十分关键的。

2、制药商和供应商。制药商和供应商凭借其经济实力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利益同盟关系,在医疗卫生政策领域发挥着很大影响。一方面,垄断信息,影响舆论,一定程度上主导着高药价;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者,力图争取医疗卫生的市场化,反对政府干预药品价格。

3、舆论。舆论包括新闻媒体的报导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舆论监督和专家参与制度,在医疗卫生改革进程中,舆论的力量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政府给予的资源较少,不能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这个领域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造成积极性不高。

4、普通民众。作为医疗卫生政策的最主要承受体,我国普通民众在政策网络中的位置较为被动。源于力量的分散,渠道的狭窄,政策的梗阻和信息的不对称,普通民众对住房政策问题的形成、确认,方案的选择和执行等领域影响甚微。

以上分析表明,在医疗卫生领域政策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它们各自占据的政策网络点是影响政策产出的决定因素。总的来看,一些强势主管部门,趋于从推动和维护经济增长,片面注重效率来制定相关政策导致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医疗卫生服务几乎完全等同于市场化的商品供应。政府部门与强势利益团体在医疗卫生政策的制定中构成了一级网络,而将舆论、普通民众等排除在外,造成了网络中的参与主体的有限性和封闭性,各个利益主体不能得到充分的资源交换和利益诉求,从而造成了政策公共性的不足,这是今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三、开放政策网络,扩大主体参与是解决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问题的有效途径

要解决目前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中的矛盾,就必须打破既有的政策网络,使得更多的利益主体和政策相关者进入新的政策网络,使他们获得参与政策过程的渠道。

(一)医疗保险模式多元化

医疗保险作为一项保障性机制,这方面政策的完善与否对解决我国医疗供需矛盾有着很大的作用。我国人口基数大,人群类型复杂,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灵活性不够,导致我国目前涉保人群不足。如农民工人群,儿童,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都是十分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国家应该制定多元化覆盖城乡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制度,真正提高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

(二)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多元化

不可否认,医改以来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性有所增强。一是在原公有制医疗服务体系之外,私人医疗服务机构开始出现并迅速扩张;二是原来的公有制医院出现了全面分化,由过去的国有、集体所有转化为私人所有或其他所有制形式。2008年非公有性质医疗机构数目以达到201117家,从数目的绝对值上看已经超过了公有制医院,但其市场份额却微不足道。2008年,非公有制医院收入为1657.9亿元,公有制医院为7938.1亿元,占总收入的82.7%。因此,可以认为医疗市场依然还是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事实上,民营资本进入医疗行业存在较多的制约。税收政策的不统一和把民营医院排除在医保定点医院之外,对民营医院的生存发展影响最为明显。

(三)政策制定主体多元化

理论和实践表明,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都是存在的,它们自身的弊端不能有效满足全社会成员,我国先前医疗改革的不成功最主要的原因也在于此。所以,医疗政策制定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三方的作用,更加突出医疗服务公共性这一特点。这就要加强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媒体、普通民众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起多方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与机制,最终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的开明互动构筑开放的政策网络,通过打破政策产出的封闭性,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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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锡源.破解医改难题关键在于纠正市场与政府失灵――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7(8).

6、孙柏英,李卓清.政策网络治理:公共治理的新途径[J].中国行政理,2008(5).

7、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8、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课题报告.对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Z]. 2005.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明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目标入手,依据公共经济学原理,提出了构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框架的思路,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体制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城镇和农村医疗体制等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及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目标

(一)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

医疗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所谓“公益”,泛指公众的、公共的利益。公益事业是一种行业性质的界限划分。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共同需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现广大人民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需要。福利性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属性,体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承担一定社会分配职能的特性。

(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目标

本文所指的医疗卫生资源是开展医疗卫生保健活动所使用的社会资源,即社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占用或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总称。

1、实现全体人口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目标。

2、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NI标(MDGs)中的人口和卫生健康发展目标

3、实现与小康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目标。

4、普及医疗卫生教育,实现全民健身和建立高效、灵活、接近患者的医疗卫生体系。

二、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和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划分

(一)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划分

对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进行划分,即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界定医疗卫生产品的性质,原则上可将其划分为: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如有些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等监督监测。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如私人保健。

(二)对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划分及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需求组合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和义务规范,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可以划分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与非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政府应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而居民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由个人负担。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城镇和农村医疗体制

(一)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医疗体制的建立

1、从医疗服务的供给来看,主要实现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二是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从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方来看,要建立完善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二)区分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因地制宜的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对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举办合作医疗的政策建议。第一,各级政府应将卫生工作放在与发展经济和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多方筹资,明确政府支持的力度、水平和目标人群。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举办合作医疗,筹资是一大难题。正常年景下,农民个人筹资1.5%一2%,各级政府用1%一1.5%的财政收入支持合作医疗是可以承受的。在多方筹资中,明确政府支持的力度和水平不仅是合作医疗筹资的稳定来源,而且是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三,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主要理由是,如何建立贫困地区农村的健康保障制度还有一个探索的过程不宜过早的进行合作医疗立法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第四,建立合作医疗“筹资风险基金”使合作医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建议由乡(镇)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加上历年合作医疗结余资金的部分或全部,逐年累计,形成合作医疗“筹资风险基金”。第五,扩大合作医疗筹资统筹面,增强互助供给和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合作医疗应尽可能做到乡办乡管。在全面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可以逐步向以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与以乡为单位的互助供给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抗大病风险的能力。

2、对农村发达地区举办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建议

合作医疗保险是合作医疗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和抗大病风险是其主要特征。这一制度适合农村发达地区采用。

第一,加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立法。

第二,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村集体为单位参加。“自愿原则对社会医疗保险来讲就不适用了,这将造成逆向选择,不能广覆盖、风险分担和使抗风险能力降低,以及筹资标准不断提高,最终失去社会保障的意义。因此合作医疗保险应当采用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经民主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以村集体为单位自愿参加。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11篇

内容提要: 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失范所引致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根源上归结于:在价值层面是“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在机制层面则是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因具备特有的赋权与限权的双重性质而成为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这一领域的重要法律,可以通过对现有经济法资源的整合,适用、制定、修订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构造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实现“普遍服务”理念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推动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普遍服务”理念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本文所称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具有普遍受众性的三个层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具体而言:“公共卫生”,按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一门通过有组织的社区活动来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和促进心理及躯体健康,并能发挥更具潜能的科学和艺术。它以“健康促进”为宗旨,范围包括:疾病预防和疾病控制、健康宣教,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等,并建立一套社会体制,保证每个公民均享有应有的健康与寿命,它是针对社区或者社会的措施。“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在医院进行的针对个人开展的有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活动,不包括重大、疑难病症的诊治和个性化的特殊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是指覆盖全部人口的医疗保险和针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活动,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上述三个层次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其运行的宗旨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健康,其有效提供依赖于政府的干预,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和保障。)要求的契合

“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一词是1907年由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首次提出(One-net-work,One-policy,Universal Service)[1]。1934年,美国《电信法》首次将“普遍服务”概念引入立法,并将之演绎为“尽可能为全体美国国民提供合理的价格、充足的设施,以享受快速、有效的国际或国内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之内涵[2]。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普遍服务和电信资费改革》报告中对“电信普遍服务”做出新的阐述: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且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应一视同仁。世界电信联盟(ITU)在《199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强调“普遍服务”包含可用性(Availability)、可购性(Affordability)和非歧视性(Equity)三个基本要素[3]。由此可见,演绎后的“普遍服务”理念体现了对社会成员发展权的关怀,彰显了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它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在内容上,服务的普及一方面应使市场上每一个主体在支付对价后的需求均可得到满足,即具有量的可及性,另一方面应使市场上每一个主体能够支付得起相应的对价,并可获得持续而完整的服务,即具有质的可及性;二是在保障机制上,需要政府公权力的干预来约束市场主体克服利润最大化诉求的缺陷而向社会成员普适性地提供量与质相结合的服务。

近年来,因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形成了“教育鸿沟”、“医疗鸿沟”等社会不公平现象,“普遍服务”理念以其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开始被运用到人文社会建设当中,即借助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公共资源和推行公共服务,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上能够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最低生活支持、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保障,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国土范围内任何地方,都能以可承受的代价享受到普遍提供的服务,防止群体间、区域间的现代化失衡与断裂[4],其关怀的对象从人的“生存权”向“发展权”扩张。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以恢复和维持人的健康为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的界定,健康是指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在自然法学派的眼里,健康权是先验的,人的健康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权利。”[5]健康是人得以存在和繁衍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所形成的权利———健康权是人生存权的基本表现形式。世界卫生组织是第一个将健康作为人权加以规定的国际组织,1946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承认“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此后,健康权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文件以及各国宪法。从上述健康权演绎的源流可以看出,它具有三个层次的属性及要求:一是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意味着每一个人必须受到一定水平的健康保护,其哲学基础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事实;二是作为一种社会权利(社会权利(social right)指人的社会价值的积极肯定和充分发展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国家和政府不只是对这些权利作消极的承认和不侵犯,而是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创设社会条件。(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魏定仁,龙显雷.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9.)),社会成员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医疗卫生条件的权利,并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依法有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条件的权利,它体现出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程度以及国家在个人权利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就特别指出:在理解健康权的时候,要特别关注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非歧视和平等待遇,强调公平获得卫生保健和卫生服务的条件,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三种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并提出衡量义务落实情况的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和可支付性(affordability)标准。(林志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J].社会科学家,2006,(4):94.));三是作为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强调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平等和公正原则,这一诉求也就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健康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精神状态完满并由此对社会适应的权利,否则就被视为违反了法律义务[6]。

综上,以实现社会成员健康权为宗旨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权的属性及实现要求它所提供的服务达到量与质相统一,且不因社会成员的性别、年龄、收入等因素而有所差别,即瑞典学者卡尔耶所提出的“卫生公平”(“健康公平”):服务的可及性相同;在相同情况下接受的治疗相同;按照需要进行治疗,而不管接受治疗的数量是否相同;健康水平相同(即结果相同)[7],并且这种“健康公平”需要借助一定的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方能实现。可见,“普遍服务”理念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要求是相契合的,前者应成为后者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失范的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在社会公益目标优先的价值取向指引下,强调“预防为主”、“全面覆盖”,重点干预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大力投入,仅用占GDP的3%左右的卫生投入,就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覆盖城乡居民、效率较高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体上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提高,婴儿死亡率和人均期望寿命指标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被一些国际机构评价为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典范[8]。这一巨大成绩的经验就在于:定位于普遍性地提高社会成员的健康水平,强调社会公益目标的优先,且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当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这一阶段主要实现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上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后,医疗卫生体制开始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被动性变革:(1)公共医疗卫生供给走商业化、市场化道路,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成为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利益主体,全面追求经济目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严重萎缩;(2)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瓦解,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则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制瓦解;(3)配合分税制改革,医疗卫生投入由中央统筹为主转向地方各级政府分级投入为主;(4)干预重点趋向追求经济利益,轻预防、重治疗,轻常见病和多发病、重大病,轻适宜技术、重高新技术。

上述改革在使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改善的同时也带来极为严重的消极后[8]2-4:(1)公共医疗卫生事业费用投入严重不足,效率低下(虽然改革后我国卫生总费用、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绝对额都在持续增长,但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却在下降,从1980年的36.2%下降到2004年的17.1%,降幅超过50%。与此同时,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1980年占卫生总费用的21.2%增长到2003年的55.5%。由此可见,我国卫生总费用的不断增加是以政府支出降低、社会支出减少、个人被迫增加卫生支出和个人支出比例的急剧攀升实现的。而在OECD国家中,卫生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承担的,大部分国家政府承担比例都在70%以上,少于70%的只有6个国家。(张占斌.中国公共卫生政府投入及国际比较分析[J].学习论坛,2009,(3):43-44.)此外,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宽口径计算,我国卫生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和占GDP的比例均低于国际同类国家水平。以2002年为例,我国政府的广义卫生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仅为9.4%,占GDP的比重也只有2%,低于泰国(分别为11.8%和3.1%)、南非(分别为11.6%和3.5%)、哥伦比亚(分别为19.0%和6.7%)等很多同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比例,甚至低于蒙古(11.5%和4.6%)、坦桑尼亚(12.8%和2.7%)、海地(23.8%和3.0%)等一些低收入国家的水平。(Diane M.Learning from experience:Healthcare financing in low and middle-income countries.Geneva:GlobalForum for Health Research,2007:53-58.)),“看病贵”问题突出;(2)公共卫生、基层医疗服务全面萎缩,医疗卫生资源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看病难”问题突出;(3)医疗干预重点的转移,使得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被满足程度因收入差距而严重地两极分化(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4位。(刘激扬.公共卫生资源公平配置的伦理学研究[D].中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52.)),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下降;(4)医疗保障覆盖面太小,致使四成以上的城镇人口和近80%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5)医疗资源的不均衡以及过度的市场竞争、政府干预的淡出加剧了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加之医、药运营体制导致的“医药共谋”,使得患者的“弱势”地位突出。

上述表明,在我国已往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过程中,过分追求了商业化、市场化带来的竞争效益,忽略了“健康权”的基本属性和实现要求,忽略了公平价值诉求在该领域的重要意义,忽略了国家在实现“健康公平”中的义务和责任,其结果是不仅影响到国民健康,也带来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社会问题。导致这种结果的根源就在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背离了“普遍服务”理念,致使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与质的规定性上的缺失。因此,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应重塑并坚决贯彻“普遍服务”理念,追求社会成员健康权在量与质上相统一的规定性,真正发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对生存权的保障功能,实现健康公平。

三、“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经济法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法理

前述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失范,在表面上是商业化、市场化导向的偏差,但实质上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政府失灵是关键和重点。因此,笔者也将从对二者的矫正上来寻找法律的应对。

(一)

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市场上为某一行为时,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者是损害了市场的效率[9]。根据公共管理学理论,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为社会提供充足而适宜的公共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就是“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没有充分履行职责,许多应由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不足,或者政府轻言放弃一些本应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10]所谓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了经典定义:“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11]萨缪尔森是从消费的“非竞争性”来定义公共产品的。而张五常则从生产或供给的角度以及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困难角度强调,“公共产品”不是“共用品”,更不是“公共财产”,公共产品的唯一特征是边际费用等于零,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有的西方教科书把公共产品定义为“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包括国防、公共保健、社会保障等。”[12]据此可以得出,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等三个特性,并根据这些特性的完备程度可以分为两类:(1)纯公共产品,即同时具备上述特性,消费者不愿也无法为它支付费用,继而生产者不愿提供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2)准公共产品,即只具备上述某两种特性,而另一特性不显著的产品。此类产品由政府和市场主体混合提供。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也有投入-产出的过程,具有产品的属性,大体可分为四类[11]42:(1)疾病监测、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公共卫生课题的科学研究、环境卫生等项目,这类产品在消费上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竞争性和分割性,消费者不愿、也无法为它支付费用,因而具有纯公共产品的特性;(2)儿童计划免疫、结核病及其他恶性传染病的防治等项目,这部分产品属于个人消费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在市场上基本无利可图,外部效益明显,因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3)基本医疗消费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产品由于医疗、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等不确定性因素的普遍存在,单凭自愿、自发、自控的市场化运作,无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人群、重病患者等群体的产品供给,需要政府介入供给,从而具备了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4)重大、疑难病症的诊治和个性化的特殊医疗服务等项目,这些产品系针对个人提供,性质上属于私人物品。由此可见,大部分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根据卫生经济学理论:“由于医疗服务和保险属于特殊商品,而且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即使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医疗领域也是政府干预最多的领域”[13]。自由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巴尔在其著作《福利国家经济学》中也指出,由于疾病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和医疗保健市场的特殊性,政府介入医疗保健事务将会更有效、更合理[14]。因此,政府应承担起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等公共物品的责任,并有必要对医疗市场通过自由竞争分配医疗资源的结果进行干预,使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真正成为人人普遍能享受的产品,促进健康权的实现。

目前,各国大多根据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运用公共机制,通过政府对上述领域进行干预或采取由政府直接提供医疗公共产品的方法,实现承担国家责任的目的。而我国却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弱化了政府提供公共医疗卫生产品的职能,将这类产品交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供给,前述存在的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政府投入不足、医疗资源可及率低、分布不均、医疗保障覆盖面窄等问题,正是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后果,是“政府失灵”的集中体现,它所丧失的是“普遍服务”理念在量上的规定性,导致许多社会成员无法得到应有的医疗卫生服务(美国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教授在一次宏观经济与健康的研讨会上提出3个对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政府对贫困人群的医疗覆盖的作用。政府应该保证贫困人群对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所有人都应该可以同等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二,政府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政府要考虑怎样防止人们因为一些疾病和突发事件而变得贫困。第三,明确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Anil B.Deolalikar.The de-mand for health service in a developing country:the role of price,servicequality,and reporting of illness,Handbook of Applied Economic,2000:44.))。因此,借鉴国外干预公共医疗卫生市场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健康权,已刻不容缓。

(二)市场失灵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价格体系的不完备性,它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不完全竞争。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15]。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1963年在其经典论文《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经济学》中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16]。处于信息劣势的患者陷于被动接受治疗的境地,一切只能听从医方的安排,在医疗机构营利性目标的影响下,往往无法获得与病情相对应且必要的、保证质量的医疗服务,久之则导致医疗市场中常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一些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地位为患者提供大力的过度服务,甚至不惜损害患者的健康(参见练学辉.住院67天花掉550万元[N].南方日报,2005-12-1(7).)。

2.医药共谋带来负外部性。所谓“外部性”,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损失(成本),可称之“负外部性”;反之,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增加(收益),则可称之“正外部性”。目前,我国由于政府在医疗领域投入的减少,医疗机构形成了“以药养医”的盈利模式,加之多层次的医药流通体制,使得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患者往往无法获得使用那些高性价比的医疗手段,在“挤出效应”的作用下退出医疗服务领域。

3.医疗市场竞争不完全。由于前述医疗干预重点选择的偏差,我国80%的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其中80%又集中在大医院,多数小医院、社区医院因无力与大医院的人力、技术和设备优势抗衡,已经基本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和同大医院竞争的能力,医疗机构两极分化严重,而患者则成为医疗市场竞争不完全代价的最终承担者,为被垄断的医疗服务支付高额医疗费。

由此可见,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由于市场的失灵,即使那些能够接受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成员所得到的服务也是不全面、不完整甚至是不完全合理的,即缺失了“普遍服务”理念在质上的规定性,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进行纠正。

综上所述,“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导致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一方面需要运用国家干预手段直接或间接改变公共医疗卫生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减轻或消除市场失灵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需要赋予国家提供适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的义务,并对其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对此,植根于市民社会、以保护私权为宗旨、强调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民法和肇源于国家管理、强调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法均无法单独地、全面地胜任这一调整任务。而这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恰恰构建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逻辑起点[17],使其成为非常合适解决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相关问题的法律,理由主要有二:

一是从法律调整的功能来看,经济法具备调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功能。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需要国家的干预以弥补市场的固有缺陷,这是经济法肇端的经济机理。但政府如同其他一般组织也存在理性有限,会出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等形态。现代经济法在赋予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约束:既设置干预的边界,防止政府干预权力的滥用,纠正政府越位、错位的问题,让市场能发挥其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也设置义务和责任,敦促政府履行相关职责,解决政府缺位的问题。故经济法特有的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可以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体制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持该市场长期稳定和均衡发展。

二是从价值取向来看,健康权的实现依赖于实质公平的价值诉求。目前对健康公平的界定大致分为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18]后者则认为“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19]由于社会成员间的身体条件与经济社会地位必然存在差异,其追求健康公平的起点差异是绝对存在的。因此,笔者以为,健康权作为人得以生存和繁衍的基本人权的属性决定了它并非一种宣示性的权利,不能仅仅赋予社会成员追求健康的机会,而应强调在结果上是否获得了相当的健康水平,因为这种机会在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下往往会因健康起点的差异而成为空中楼阁。WHO和SIDA(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结构)在1996年的倡议书《健康与卫生服务公平》中将健康公平界定为“健康福祉的分配以需要为导向,而不是取决于社会特权和收入差异”[20],即倾向于从结果公平的视角来界定健康公平,而这恰好契合了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的内涵。因为“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21],“经济法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实质,将分配公平引入自身的价值体系,在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特性。”[22]

四、“普遍服务”理念的实现:经济法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路径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相继出台。前者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后者提出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述文件的核心精神是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普遍服务”理念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法制建设的保障。根据前述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特征,“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需要营造两个层面的制度环境:一是政府的主导(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二是市场的基础(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由此,经济法对其调整也应着眼于此,通过对现有法律资源的整合,适用、制定、修订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构造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实现“普遍服务”理念的法律规定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制度:

(一)解决政府失灵的法律制度

1.卫生基本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卫生立法工作日益得到重视,相继制定和颁布《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公共卫生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和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配套法规,卫生部也颁布了涉及传染病、食品、灾害医疗救援、职业危害事故预防等百余个部门规章,公共医疗卫生立法初具规模,但仍存在着卫生法制体系不完善、法律规范不统一等诸多问题,2003年上半年SARS的流行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点。因此,为系统、有效地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首先应制定一部《卫生基本法》,统率公共医疗卫生法制体系。目前,已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如法国、芬兰、澳大利亚、肯尼亚等制定了卫生基本法[23]。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在《卫生基本法》中确认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公民等主体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等活动领域中开展公共医疗卫生活动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等,为规范国家干预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行为,保障公民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普遍服务”权利获得、实现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2.财政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政府投入的缺失是造成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这又与我国财税体制直接相关。因此,应结合我国财政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解决政府投入问题。笔者以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但更应强调中央政府的投入和调控作用;增加的投入既要投给供方,也要投给需方,供需兼顾。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确保投入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资金能落实到位。财政转移支付,就是财政资金在政府间的转移或流动,按照是否规定资金的用途,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有条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无条件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根据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地方公共医疗服务投入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但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财政预算约束乏力,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公共医疗服务到位资金少之又少(以卫生事业费为例,地方财政承担95%以上,中央财政只负担2%~4%左右。而在各省的卫生支出中,省级财政一般承担不足15%,而市级、县级和乡镇财政分别承担了30%,50%和5%。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许多县、乡财政只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本地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卫生支出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平等。(耿瑛,等.增加政府投入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J].中国卫生经济,2009,(3):14.))。因此,必须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于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而在现有分税制的体制下,这一目标主要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来实现。一般转移支付是实现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力均衡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平衡手段,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实践中主要适用国务院《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具体而言,应该尽快废止税收返还这种落后的转移支付方式,取消旧体制延续下来的上缴和补助,通过立法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财政法律地位,从而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常态化,并通过立法程序将资金来源、支付办法、资金用途等明确规定下来,以便于地方政府预测财政收入的进项。对于专项转移支付,应明确公共医疗卫生专项转移支付系法定的财政拨款的性质,完善拨款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反拨款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程序约束和舆论监督,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运行。(2010年1月8日,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中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表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EB/OL][2010-03-10].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1-09/2063383.shtml.))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世界卫生组织在2000年《卫生系统:改善和成效》的报告中提出了将战略性购买作为主要的改革策略[24]。欧洲一些国家也已经从卫生服务的中央集权管理模式转变成基于卫生服务提供与需求分离的购买模式。我国也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购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可以预见,这一模式将成为政府投入资金和监管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常态机制。因此,笔者以为,应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制定《政府采购公共医疗服务细则》,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对公共医疗服务投入的责任;政府采购公共医疗服务产品的程序(如对公共医疗服务产品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管理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的范围和内容;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法律责任等。

3.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城乡二元”社会分割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覆盖面非常狭窄。由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实现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普遍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笔者以为,应改变原来以“城乡二元社会”为基础分而治之的政策模式,进行统一立法,一方面可以节省立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法律规定性的统一。具体而言,鉴于《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国务院可以制定《基本医疗保障条例》,确立“普遍服务”、“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确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此外,还应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运营和监督、行政管理体制、医疗救助、不同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规定,从而充分体现“普遍服务”理念,实现“普遍服务”量与质的统一。

(二)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制度

1.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信息公开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或政府等其他信息拥有者向市场参与的相对方或社会公众公开其有关信息,以使市场参与者在信息相对完全化、对称化的前提下实施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制度安排[25]。鉴于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因专业性极强而拥有信息优势以及政府因公权力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的原因,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国务院或卫生部制定《公共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规则》,从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两方面规范信息提供的义务和责任:(1)赋予公共医疗机构信息说明的义务。该义务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向社会公开普适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种类及收费标准、医生和护士基本情况、常见病症的基本表征等等。二是向患者公开个别性信息,包括患者基本情况、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基本情况、病症表征、检查项目和结论、处方和医嘱、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详细清单等项目,从而使隐蔽信息公开化以达到消除信息不对称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患者权益的目的[26]。(2)规定政府直接提供相关信息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机构的分布及综合评价;公共卫生的服务项目内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每种医疗服务平均的实际耗费,并根据地区差异、工资水平差异和医院资质差异制定出医院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基本药物目录等。2009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同时,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同年10月,卫生部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这些都是我国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践行信息公开的有益尝试。

2.竞争规制法律制度

竞争规制法律制度着眼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规制,消除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作的各类因素,保障市场主体在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竞争。针对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导致各大医院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通过商业贿赂形成“医药共谋”等反竞争的问题,笔者以为,应积极运用经济法体系中的竞争规制法律来恢复医疗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并促使市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总体利用率。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而言,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理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为主体的“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规范医药领域的广告宣传行为。就反垄断法律制度而言,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出现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注释:

[1]James Alleman.Paul N.Rappoport&Dennis Welle,UniversaI Service:the Poverty of Policy,71 Col.L.Rev 849,860.(2000).

[2]阎海.普遍服务的法理与制度———发展权视域下的重构[G]//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4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460.

[3]何晓行.电信普遍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1.

[4]马进.保障生存权与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的根基[J].广西社会科学,2006(12):151.

[5]罗斯霍恩.姜学清,译.现代医学批判———21世纪的健康与生存[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1.

[6]杜承铭,谢敏贤.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J].河北法学,2007(1):65.

[7]辛衍涛.欧洲卫生保健改革的公正性与公平分配问题[J].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1998(4):157.

[8]葛延凤,贡森,等,著.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2-4.

[9]杨仕兵.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财贸研究,2003(1):116-120.

[10]钟雯彬.公共经济视野中政府责任结构性失衡的法律责任[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70-74.

[11]周向明.医疗保障权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38.

[12]陈友龙,等.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31.

[13]胡苏云.医疗服务和保险中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J].人口与经济,2000(6):42-45.

[14]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M].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4.

[15]应飞虎.从信息视角看经济法基本功能[J].现代法学,2001(6):56-66.

[16]Kenneth Jdseph Arrow.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942-973.

[17]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18]陈家应,等.卫生保健与健康公平性研究进展

[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000(4):154.

[19]侯剑平.中国居民区域健康公平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特区经济,2006(10):26.

[20]WHO,Equality in health and Health care,a WHO/SIDA initiative,WHO,Geneva,1996:1.

[2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1.

[22]李昌麒,刘瑞复.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8,90.

[23]上海市卫生立法框架研究课题组.上海市科教兴市立法框架研究———卫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69-71.

[24]WHO.The world health report.Health systems:Im-proving Performanc.Geneva,2000:104.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相互关系;供给结构

[作者简介]寇艳春,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师,硕士,江苏镇江212003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0-0016-03

近年来,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领域,学界普遍认为应该建立一个需求导向型的供给制度。许多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在了解和掌握农村居民公共产品需求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居民公共产品需求意愿,对农村居民公共产品需求进行了排序,得出了基于需求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但很少有基于公共产品相互关系进行的研究。因此,本文从相互关系的角度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进行一些分析。

一、理论分析

农村公共产品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开展研究,笔者从众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中,选择了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水利灌溉系统、农村道路建设、乡村电网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农村电信服务等)、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指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医疗卫生(主要是指农村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三个部分作为本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研究的内容。这三者的相互关系表现为:

1 基础设施是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英国、美国、日本以及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基础设施在区域内的配置,还是在空间上的扩展,都是以生产性基础设施配置为主,以生产性基础设施配置为先。只有当生产性基础设施配置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生活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服务配置才会逐步展开。不但如此,基础设施必须在时间上先于其他直接生产性投资。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因此,必须在建设上先行一步。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速度普遍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因为在工业化初期,只有运输业等基础设施超前发展,才能有助于消除各地区自然条件上的差异,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使生产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集中,推动工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2 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推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并不是基础设施的附属物,教育医疗卫生事业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并对基础设施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基础设施建设培养有知识、懂技术的劳动者;其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基础设施建设培养生产技术的创造者;最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身体健康的劳动者。今天,我们很难想象在一个交通不畅、信息闭塞、缺乏水源、没有“电、煤、气”设施的地方能居住生活。正因为如此,“那些双重身份者(具有消费者和投票者双重身份)将选择最能符合他们对公共产品的偏好模式的社区”。因此,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方一定是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地方,也必然是人群聚居的地方。伴随着人群聚居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对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日益增加,必然推动该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又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来到该地区接受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从而对基础设施产生更大的需求,有力地推动基础设施的发展。

二、实证分析

如前所述,从理论上说,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那么,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是否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呢?我们以1982~2004年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费用为依据,利用Granger因果检验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1 Granger因果检验。建立一般回归模型:

依次将集体固定资产投资(G)、教育经费(J)、医疗卫生费用(Y)三个变量带入模型,得到如下检验结果(见表1):

2 Grange因果检验结果与分析。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经费、医疗卫生费用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表1所示。这说明,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与医疗卫生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因此,在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的过程中,在优先发展某种或某些公共产品的同时,还应该统筹兼顾,注重协调发展

三、偏相关关系分析

经过Granger因果检验,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公共产品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与医疗卫生之间的相关关系程度如何,这就需要通过三者之间的偏相关系数加以说明。

1 偏相关系数。偏相关系数的具体算法是:分别固定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三个变量中的一个变量,然后计算出其他两个变量的偏相关系数,以此类推,计算出农村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三个变量偏相关系数(见表2、表3、表4)。

从表2、表3、表4来看,偏相关关系分析结果表明:集体固定资产投资与教育经费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07;集体固定资产投资与医疗卫生费用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170;医疗卫生费用与教育经费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73。也就是说,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基础教育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07;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170;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73。

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排序。从偏相关关系分析结果来看,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73,是最大的,说明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联系也最为紧密。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基础设施之间的偏相关系数是0.607,位于次席。而偏相关系数最小的是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医疗卫生,它们二者之间的偏相关系数为0.170。由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与农村医疗卫生之间的偏相关系数可以看出:

一是农村基础教育最为重要。对农村基础设施而言,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为0.607,而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医疗卫生的偏相关系数为0.170,因而农村基础教育比农村医疗卫生重要;对农村医疗卫生而言,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为0.673,而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设施的偏相关系数为0.170,因而农村基础教育比农村基础设施重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基础教育最为重要。

二是农村医疗卫生比农村基础设施重要。对于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设施来说,二者之间的偏相关系数为0.170。在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设施偏相关系数既定的情况下,要讨论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设施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重要程度,只能通过比较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医疗卫生与同一个公共产品偏相关系数,即通过比较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哪一对偏相关系数大,说明哪一个相对重要一些;哪一对偏相关系数小,说明哪一个相对弱一些。由于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0.607小于农村医疗卫生与农村基础教育的偏相关系数0.673,所以,农村医疗卫生比农村基础设施更重要。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13篇

2008年8月8日晚,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中国首都北京开幕了!无论是“礼乐击缶”还是“焰火飞天”,无论是“泼墨画卷”还是“丝路远洋”,无论是“飞翔火炬”还是“彩色家园”,都会让大家终身难忘、刻骨铭心!终于见到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风采。源远流长的奥林匹克精神与人类的发展之梦水融;上千年历史的奥林匹克运动与日新月异的现代科学技术完美结合;博大的奥林匹克文化和深邃的中国文化交相辉映。全人类共同谱写了气势恢弘的新篇章。

当各国体育健将汗流浃背、热火朝天地拼搏在奥运赛场上时,我们医疗战线的工作者默默无闻地坚守在另一个“战场”。就像一场接力赛,从四川抗震抢险救护伤员这一棒又传到了奥运医疗急救的保障战斗中来。本刊文《奥运医疗保障工作全面就绪》对北京奥运期间的医疗保障作了介绍。奥运医疗急救保障体系是成功举办奥运会的必备和难点。但在政府的领导和规划中,在各级医疗机构的通力配合中,成功地建立了高效、完善的急救系统。同时在全力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强化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群体伤亡事件的医疗急救和应急保障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安排和现实工作。并充分溶进了“绿色、科技、人文”的奥运精神。

这也说明,筹备、举办奥运的过程也是促进我国医疗系统的发展、完善的过程。“十一五”规划医疗改革纲要指出: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换机制、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符合国情的医疗卫生体制,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合理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去年,国务院已经制定一个初步方案。医疗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是围着满足百姓看病“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核心展开。当然,将宏观上的医疗改革深入到微观上的实际医疗细节的工作还是任重而道远的。其实在近几年的医德医风建设,严厉打击医疗上的商业贿赂,建立全民合作医疗体系等一系列措施都是逐步完善我国医疗体制的举措,也是建立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经之路。

医疗改革中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和药品供应”四大方面在奥运期间都有充分体现。能提供多种语言服务的奥运村综合诊所可完成中医和西医等多项的诊疗任务。全北京市几百个医疗急救站链接成一个生命的网,并保证了稀有血型的供应。在公共卫生预防、监督、应急等方面也建立起多支协作团队。能够系统地、高效快捷地完成现场处理和信息通报。

在奥运期间,每一个奋斗在医疗战线的白衣战士都会微笑地对每一位光临北京的外国友人说一句:One World,One Dream!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医疗体制改革;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制化建设;公益属性

中图分类号F123.16;R012 [文献标识码] A ?眼文章编号1673-0461(2012)07-0058-04

一、引 言

中共十七大报告首次完整地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制的制度框架,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在新时期对医疗卫生体系构成的全面概括。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人口大国,人口数量庞大。医疗体制改革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关系到数以亿计的民众的福祉,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1]。回顾1978年以来医疗体制的改革历程及主要成就,总结医疗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当前我国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推动基层医疗基础建设,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1978年以来医疗体制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来,从农业、工业到服务业都开始了渐进性的市场化改革。医疗卫生产业也受到了市场化经济改革的影响:在农村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迅速瓦解;在城镇范围,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也在不同程度上逐渐衰落。按照医疗卫生政策变革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划分为五个阶段。

1. 医改的孕育阶段 (1978年~1984年)

计划经济时期,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中国用占GDP百分之三左右的卫生投入,大体上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提高[2]。中国人均期望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前的35岁提高到1981年的67.8岁,新生儿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前的200‰降低到1981年37.6‰。但是在“”时期,医疗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本阶段的改革主要针对后的医疗卫生系统进行恢复建设。1979年,时任卫生部部长的钱信忠提出“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卫生事业”,开始着力扭转卫生机构不善于经营核算的局面。1980年,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得到国务院批准,这为转变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一统天下,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医疗服务机构奠定了基础。 但是本阶段的改革工作主要是医疗机构内部的一些调整,并没有涉及体制上的变革。

2. 医改的初级阶段(1985年~1991年)

1985年是医改元年,在这一年我国正式启动医改,核心思想是放权让利,扩大医院自[3]。标志医改启动的事件主要有两个:一是1985年1月召开的全国卫生局厅长会议;二是同年4月,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由此拉开了医疗机构转型的序幕。

为了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1988年11月,国务院卫生部“三定”方案,确定了卫生部的基本职能,要求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等《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出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开展有偿服务,进一步提出通过市场化来调动企业和相关人员积极性。1991年,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提出了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把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这可以看作是对这一阶段卫生政策的高度总结。

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关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政府的主导思想在于给政策不给钱,政府直接投入逐步减少,市场化逐步进入到医疗机构。本阶段的改革更多是模仿了其他领域的改革。

3. 医改的探索阶段(1992年~1999年)

1992年卫生部提出“建设靠国家,吃饭靠自己”的精神。这项卫生政策刺激了医院创收,弥补收入不足,同时,也影响了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发挥,酿成“看病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后患。针对医院注重效益而忽视公益性的倾向,卫生部门内部也展开了一系列争论,而且逐步成为一个焦点问题而被社会各界所讨论。

伴随着医疗机构市场化的是与非的争议,各项探索性改革仍在进行。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主要有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卫生管理体制等。在医疗机构管理方面,1993年9月卫生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意识。1994年2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4. 医改在曲折中前进(2000年~2005年)

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演进,政府卫生投入绝对额逐年增多,但是政府投入占总的卫生费用的比重却在下降。政府的医疗改革政策的一些问题开始凸显,尤其是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争论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医院产权改革是本阶段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联合公布《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3月,宿迁公开拍卖卫生院,拉开了医院产权改革的序幕,实现了政府资本的退出。有关部门在地方进行“医药分开”的试点,按照“医药分家”的模式将药房从医院中剥离,但未获得重大进展。

5. 全面医改阶段(2005年~至今)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会计;核算管理

一、当前基层医疗机构会计核算中对公共卫生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资金管理比较松散,没有加强资金整合管理。这就对公共卫生补助实行拨款不及时,致使大部分都处于年终或跨年度拨付的状况。为了增进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专款拨付情况的管理,国家已经着手将大量资金积压到下一年度,在无法达到完成工作量的同时,将有效使用的资金拨付到位,这对于工作干了资金没用的情况改变很大。

(二)混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普遍存在着混用滥用专款情况。在基层医疗机构面临着多方面的改革,最主要的还是加强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的管理。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已经严重缺失,为了有效的将款项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经费的支出,我们必须从源头上抓起,不能只靠基层医疗机构的自身自律,要从严管服务项目支出和公共卫生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医疗设备、支付房租、支付单位人员培训费等,这些方面是很容易钻空子的地方。

(三)基层医疗单位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会计核算没有按照标准执行,而且还处于公共卫生资金管理混乱的状态。我们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现公共卫生补助收入是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的,这将是一个资金空洞的表现,甚至还会出现项目资金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面对着一些公共卫生服务痕迹资料的情况,我们只要仔细审查就会发现将专项资金结余转入基本医疗收支结余,从而无法清楚专项资金的使用的情况。

二、公共卫生资金核算存在问题

(一)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一些承担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该项资金用于接待、办公设备、房屋维修等支出,超出了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对医疗机构每年完成任务的考核程序不规范,考核结果不准确,考核人员责任追究办法不明确,导致公共卫生资金核算不准确、不及时,造成多拔给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资金。公共卫生资金采取预拔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资金结算。在实际操作中,考核组考核程序不规范,对医疗机构完成情况抽查率无明确规定,一些医疗机构没有完成任务甚至未开展工作情况也能通过考核,导致不该拔付的资金也拔付甚至多拔付。

(三)一些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能完成每年的工作任务甚至不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且财务未建账或账证不完整,在审计或主管部门检查时不能提供完成有效的依据。

(四)建档不规范,档案记录不完整。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发现:一些考核已完成的居民健康档案记录不完整,一些已支付了公共卫生服务费的项目如老年人健康体检等在档案中未记载。

(五)一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如卫生院在支付使用专项资金时,无相应的计算依据。

三、如何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关于公共卫生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面对着基层医疗机构关于公共卫生资金核算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医疗机构,从严治理公共卫生资金的乱用情况。要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度,从源头上紧抓资金使用不放松。要切实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转变监管职能,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审计措施,将基层单位资金使用的计划进行严格的审理,要明细资金使用范围,按时拨付预算资金。从而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服务标准、使用范围等,不得出现项目资金未用或用了项目资金而未完成项目工作任务,这样会造成资金结余过大或超支的情况。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督导检查,从明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逐步抓好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的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杜绝不合理的资金使用的发生,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把大量专款用在与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支出上,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与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挂钩,这样将会有利于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使用。

(三)注重严抓财会人员、主管领导及具体项目实施负责人参加政策法规、业务能力培训工作,使得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提高,要不断的强化财会人员相关会计核算业务水平是当前的重点内容。基层医疗单位要用好财务人员督促和指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备查账簿,切实将项目专账、资金专储、专业员工纳入日常管理,不放松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的有效监控,从而真正落实资金使用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四)基层医疗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工作,将资金的使用推向开放化。运用宣传单的方式,使得群众明白基层医疗资金的收支来源,从而有效的监督好基层医院资金运作的每个环节。只有在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下,基层医疗机构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落脚点。

四、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当前,主要是抓好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发展为重点,有效利用好基层医疗机构的资金使用来满足基层群众的公共服务需要是根本。我们必须从严管落实卫生工作方针开始,积极探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惠民有力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发展,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差距,将基层医疗机构关于公共卫生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高效的得到解决。从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终使老百姓的最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练惠敏,胡正路,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01)

[2]樊雨萍.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支出核算的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3(23)

[3]李丽琼,李丽文,林英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J].当代医学,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