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庐山文化遗产主要分为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表达、民间科技、社会习俗、认识记录几个方面。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中又包括:遗址遗迹、建筑物、纪念性景观、地方土特产品、文献与遗物几方面,具体有形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下:庐山遗址遗迹中包括古人类生活遗址(如亭子墩新石器晚期村落遗址)、军事遗址、古战场(如庐山植物园内的日军轰炸弹坑)等。建筑物有宗教庙堂(如东林寺、罗汉寺、白龙坛、广佛寺、天王庙、太乙宫等一百多个)、佛塔(如舍利塔、天池塔、普超塔等十几个)、碑林(如白鹿洞碑刻等六处)、历史建筑小品(如琵琶亭、静观亭等几十处)、传统建筑(如匡庐诗社等)、桥梁(华封桥等十多处)、近现代建筑(如波黎公馆等十多处)等。纪念性景观包括洞穴(如莲花洞等十多处)、泉(如墨仙泉等十多处)、水井(如金井、修井炼丹井)、岩石(如刘仙石等)、潭池(如出木池等十多处)等。地方土特产品包括菜品饮食(如石鱼、云雾茶、石鸡、石耳)、手工艺品(如星子金星砚)等。文献与遗物包括古旧图书资料(《庐山志》等)、宗教典籍(《华严经》等)、书画(五百罗汉图、唐伯虎《庐山图》等)。

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

2.1庐山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2.1.1法律不健全。虽然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说明了我国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可是仍然没有达到法律高度。另外关于江西省下达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没有制定详细的符合当地现状和地方特点的措施,《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内也没有具体指出文化遗产的损坏惩罚及处理办法。

2.1.2管理体制混乱。从古至今,庐山在直属管辖范围方面一直比较混乱,近代以来,前前后后调整多达20次。“一山多治”的尴尬局面,把庐山从一个整体变得支离破碎,导致资源浪费,并且损害了人们对庐山的地理认知。

2.1.3人口压力问题。山上常住人口,加上外来人口和游客,给庐山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且人们的遗产保护意识薄弱,使得资源上的损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都不容小视。庐山周边区域的城市化发展也在逐年提高,山上和周边人口数量带来的压力已经非常之大,人们生活用地比如农田菜地的开垦,工业上工厂的建立及污染物的排放都不同程度地给庐山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了负面影响。

2.1.4旅游业的影响。旅游虽然在很多方面能为城市带来很大的正面影响,但是旅游业对于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也不容轻视,游客对于文物的直接破坏表现在:攀爬拍照、乱写乱涂鸦乱刻字、乱扔垃圾、折损植物等等方面;间接破坏表现在:汽车尾气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以及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等。

2.1.5自然因素影响。如2005年9月受台风影响,庐山出现百年难得一遇的大暴雨,使得多处景点遭到洪水、泥石流的破坏。对于自然界来说一些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如风化现象、微生物的生长、温度的变化、风雨、湿度等等,但对于文化遗产而言可能是慢性毒药。

2.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针对上面谈到的关于遗产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对策:

2.2.1普查文化遗产。关于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普查,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庐山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大调查运动。这样不仅能系统地认知,更可能深入发掘一些未知的文化遗产,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地获悉每个资源每件遗产的说明,统筹规划,查漏补缺。庐山遗产种类繁多,这样能使我们对它有一个通透的了解。

2.2.2完善法律法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比较成功的案例。比如意大利,一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就颁布了许多法令来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学习。从专业的角度来说,立法体系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方面问题。首先国家层面上,我国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至今连一套完整的“国家文化遗产登录法”都没有定制。其次在地方层面上,可效仿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针对庐山区,江西省也可颁布类似“江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对庐山风景区的所有文化遗产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保护。

2.2.3平衡各主体利益。文化遗产保护中利益相关群体很多,从政府各部门到当地居民、企业、个体经营户、游客等等,都是风景名胜区的利益关系者。各利益主体所关注的问题不同,他们有的注重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有的是关注旅游业带来的利润最大化,有的是关注自然风光,如何权衡各关系之间与文化遗产的利益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2.2.4优化管理体制。庐山的管理是“一山多治”的混乱局面,必须统筹规划。从上级到下级系统的管理,从大局出发,摒弃私念,加大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多方配合,一起共同创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庐山风景区现状的合理的管理制度及体系,是当下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2.2.5研究保护技术。不光是从立法和管理体制上说,我们还应加强技术层面上的保护措施。技术保护的话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需要培养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教育资源优势,多方位培养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学科专业人才;其次要运用传统保护技术的同时开发新型现代的保护技术,比如在遗产保存方面互联网、3D立体模型、数字图像技术等等。

3结论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中国文化遗产 文化生态 保护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虽然中国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数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与世界文化遗产有关的负面新闻也在与日俱增。长城被破坏、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孔府孔庙孔林被淹、黄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张家界武陵源、九寨沟游客过多等新闻频频传出。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文化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中华五千年历史进程留下的无数历史文化遗产,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和魂,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动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这就提出了—个问题:保护文化遗产,首要者是保护其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人们当然不能奢求一部法律能够保护“文化”,在这个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却远不能对需要保护的“文化”负责,难以对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进行保护。本文将从笔者参与世界银行《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担负其项目的前期社会影响评估的工作入手,根据完成的《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讨论如何将“文化保护”而非“遗产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从而减少和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物化”困境,防止陷入“越保护越破坏”的保护悖论。

    下面重新依据上述报告整理归纳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来自于人类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母体保护的一系列基本理念,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基本上没有得到体现,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一、文化自由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文化自由为首要基础。并以此促进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文化自由的扩展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自由是获得人权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标识。今天,在一些尚没有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地区,那里的人民正在遭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对他们文化和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发展观反对单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 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中,反对狭隘的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他说:“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对照。狭隘发展观的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1]。

    2004年的UNDP《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多样性世界中的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遗产的重要品质之一,而文化全球化破坏了文化自由和多样性,例如旅游消费将遗产制作成适应“他者”眼光的文化消费品,使得遗产非但得不到保护,反而更加剧了其死亡。在2004年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发表文化认同的自由。文化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坚持上述文化自由的根本原则,是一切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必要前提。贵州在民族文化上十分富有,呈现出文化多样性,被誉为“文化千岛”。其少数民族包括苗族、瑶族、侗族、壮族、水族、布依族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和手工技艺散落在贵州乡村中,保留着各种信仰、习俗、节庆、仪典、织绣等手工艺、酿酒等传统技艺、音乐歌舞、语言、文字、建筑、雕塑等。2005年,贵州省有44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部级第一批重点保护名录,并确定了90项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然而,随着全球化、过度城市化和过度商业化,文化母体中的文化多样性及其文化创造和保护的能力正在面临危境。因此,必须坚持文化自由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才能防止过度商业化的侵袭。

    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赋权力和不可侵占原则

    民族文化遗产是当地人民几千年积累的财富。任何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无权从外部强行占有文化遗产;或不经过与当事人协商和同意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的传承人的天赋财产,他们优先享有民族文化遗产的相关权益。

    文化遗产的英文是“culture heritage”,按照《英汉辞海》,遗产heritage有三个主要意思:(1)[法律]传给继承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2)遗产、传统,由祖先传下来或从祖先处获得的事物;(3)BIRTHRIGHT[2]。不难得知,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取的是第(2)义。有些国家如日本翻译成“文化财”,偏向第(1)义。然而,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第(3)义:天赋权利。

    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传承人的天赋财产,因而他们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赋的权利。这种权利尤其体现在反对任何企业 、政府和个人从外部占有文化遗产,或者不经过协商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对文化遗产的赋权,即对文化遗产赋予本来应有的权利,包括当地人民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控制权等,为的是使当地人民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他们自己资源和财富的真正主人。

    文化遗产的破坏,与其产权的缺失有关。就村寨文化遗产而言,就是要反对圈寨和圈村行为。如果当地人民没有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主人,就会导致政府的包揽和企业的圈地与圈寨行为,以及强行的拆迁与商业化等行为的发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属于当地人民,还是人类文明的文化符号和资源。文化遗产不分疆界,属于世界,贡献世界。文化遗产因此需要共同的保护,遵循共同的保护原则。无论对任何国家和任何地域的人民,都对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遗产负有保护的责任。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总体战略就是要促进全人类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此,保护自然遗产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技术、资金、人才来进行保护和开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特别重视改善文化遗产地的人民生活。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而是应该与人类发展基础上的文化创造结合起来。

    人类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人类发展包括了一些基本的理念(参见张小军,2009):

    

    UNDP在2003年的“千年发展目标”中,有如下一段重要的话①:“‘千年发展目标’是衡量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所描绘前景的尺度,其根本的指导价值是自由、平等、团结、宽容、尊重自然以及共担责任。这些价值与人类发展概念中的人类福祉有很多共同之处。它们也反映了人权的根本动力。因此,‘千年发展目标’、人类发展以及人权三者享有共同的动力。”在上述人权实现的意义上,让人们生活的比较丰裕、健康和幸福,享受多样的文化自由,成为人类发展的基本关注。“千年发展目标”有一个重要的转变:联合国前三个“发展的十年”(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主要目标是关注经济增长,与之不同,“千年发展目标”把人类福祉和减少贫困放在全球发展目标的中心位置。”

    贵州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人均GDP处于最后一位。全省3 950多万人口中有85%居住在农村,拥有5万多个自然村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 877元,在全国排名最末。在贵州的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尚未脱贫。贵州省文化及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发展正是需要在人类发展的原则基础上,通过村寨、古镇、景区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开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增加当地社区和少数民族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的能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人类发展和乡村旅游三位一体的和谐共存。

    虽然世界各地、各国的自然状况,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可持续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

    社区是人类生存繁衍之地,是文化的母体,既属于创造她的祖先,也属于当下的村民,还属于她的子孙。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尊重传统,又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保护了后代权利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能力。社区民众是社区自然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一方面天然地承担着传承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自然地享有着自然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衍生出的各种权利。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拓宽社区民众参与项目的范围,提高参与的能力,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赋予社区民众主导发展的权力,从而保障社区民众的利益,激发社区的内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使用以村寨为基础的方法来保证当地社区完全参与到对文化遗产的确定、优先排序、阐释和保护。应激发村民对传统遗产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使其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减轻贫困的一种潜在方式。发挥当地社区居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主体性作用,使其对本民族文化建立起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鼓励年轻人继承和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并参与到旅游开发的活动中。对于民族手工艺品等开发项目,应考虑市场获利的可能性和大规模商业化的风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买卖和适度商业化原则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买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商品,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

    民族文化遗产的显化物态形式(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可以适度商业化和市场化,但是必须在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且不被商业化和市场化破坏的前提下。

    区别文化遗产和遗产产品十分重要。前者是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后者是一种文化的产品。《专利法》可以保护文化遗产,在特殊情况下被给予专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受专利保护,但是不应进行买卖。《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可以保护遗产的产品及其注册商标。遗产产品可以进行买卖。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造纸、酿酒等工艺,舞蹈和民族歌曲和音乐,纺织、印染和刺绣等技艺,凡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均不允许进行定价买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商品,只有其具体的物态才可以作为商品。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例如茅台的酿造工艺、刺绣工艺作为非遗不可买卖,见表2。

    

    凡可以进行买卖的遗产,都不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例如茅台酒的酿造工艺一旦可以出售给他人甚至其专利出售到国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便丧失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既没有禁止对文化遗产的买卖,也没有允许遗产产品的商业化。而是使用了十分模糊的条款: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上述的核心是“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里,“项目开发 ”“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究竟是什么界定?可能需要等待该法律的实施细则,但是这种模糊性对文化遗产保护却是致命的,因为这意味着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可以视为“文物”进行买卖。前文已述,一旦被买卖,茅台酒的文化遗产性质就丧失了。

    过度商业化的冲击已经造成了对民族文化的严重破坏。民族文化是当地人民在长期与环境相适应和生存的文化生态协调下产生和积累的一套文化编码,并且形成了包括歌舞、仪式、编制、刺绣、酿造、银器、造纸等手工艺,以及建筑的一系列民族文化,其中大部分已经成为物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文化的冲击严重破坏了原有的文化生态,让朴实的人们“一切向钱看”,使得上述文化的存在基础已经变得十分薄弱。过度商业化表现在:过度开发少数民族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建造不适合当地文化的景观和设施、不注意进行知识产权与文化保护的培训引导,使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受到过度的商业化影响,或者形成了商业化导向心理。

    过度商业化导致村民丧失参与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商业资本的强力进入剥夺了农民的话语权以及他们参与自己文化发展的权力,并使得宝贵的文化资源成为少数有钱人和有权人的获利空间,最终导致村民丧失了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随着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冲击,民族文化的破坏表现在:破坏少数民族社区的自然环境、建筑、艺术、文学、民间组织、生产方式、亲属关系等;破坏社区文化制度;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在未征得原住民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搬迁工程,或者重建设施。其中涉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主要的表现之一是企业和政府的“圈地”“圈寨”行为。“圈地”“圈寨”行为主要表现为借旅游和发展为名,圈占村寨的土地或者经营权,一些公司和政府旅游部门还建设寨门,控制进村道路,收取门票。村落完全成为一个经营的场所。有的公司甚至不让农民经营,控制几十年的经营权,引起农民的不满。

    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文化,特别是民族传统文化在面对现代旅游业和现代社会时非常脆弱。随着旅游者的涌入,稍有不甚,就会造成传统文化的庸俗商品化,就会使地方传统知识和生活体系全面瓦解。这种开发也许短期内我们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却难以保障,绿色GDP增长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如何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中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五、结语

    本文依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首次提出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世界银行的充分肯定。这些原则的基础,是天赋与人伦,而非法理,然它们却是法理的合法性依据和基础。一部缺乏法理合法性基础的法律一定是蹩脚的和难以实施的。反之,以法律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中天赋与人化的合法性,促进首先是文化、继而是遗产的保护,才是立法的依据和真正的理由。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唯一“有文化”的条款是总则中的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人类特别是中国这片土地上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仅仅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联系?难道它们不是世界文化种的瑰宝?难道它们不属于当地人民?不具有天赋的权利?它们难道与人类发展无关?法律为什么如此缺少文化?为什么不保护这些文化母体和遗产少受过度商业化的冲击?

    法律的难处是所有法律对象都需要清除的界定。另一困境是法律很难把一种文化现象作为财产来看待,赋予其财产的属性——也因此有了文化遗产的概念。诚然,文化现象通常是难以界定和清除划界的;并且要把文化形态从现有西方产权体系及私有产权体系的角度来界定,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财产”的界定只适用于具体的产品,不适用于文化遗产。文化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不是财产传承。即使这些文化遗产的产品,在原生态的意义上也不是财产或者“产”,而是一种生活状态和技能,例如歌舞,并没有任何财产的含义和属性。苗族刺绣服装从母亲传给女儿,有继承但是没有买卖。且继承的含义也不是西方的财产继承,而是文化继承。此外,文化遗产的产权带有很强的文化公共性,无法从“私人财产”的经济定义来界定。“让法律有文化”,这是一种对法理的挑战。然而依照目前的法律形态,单靠法律并不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因为有了法律就可以对文化保护高枕无忧。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分析了太原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详细阐述了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探讨了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紫线规划,历史文化遗产,风貌

1太原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在春秋时代,太原已建有城邑,称晋阳城。后相继为赵国都城、秦汉重镇、北齐别都、盛唐北京,以及后唐、后汉、北汉的宫阙之地,素有“龙城”之称,太原有史可考的历史已有2500年。从宋朝初年毁晋阳城而重建,至今已有1000年历史,这1000年城市发展的空间就在于旧城。历史赋予旧城丰富的遗产,纯阳宫、文庙、督军府等文物古迹众多,传统民居和宁化府、清和元、开化寺等老字号,记录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城西水系、拱极门遗址等古迹传承着历史的记忆。这些文化遗存完整地展现了太原历史的发展脉络,清晰地反映出地方文明的进步历程,这些历史文化遗存不仅对现代人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后代也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兴起,在旧城改造中,开发商片面追求土地及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大拆大建已造成反映太原特色的居民区几乎消失殆尽;见缝插针现象屡禁不止,使原保护规划中的视线走廊造成阻碍;城内部分文保文物历史建筑仍被一些单位占有,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周边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方面,从不考虑协调;部分文保单位和历史街区,因旧城改造的需要而被当做破旧建筑拆除,如八路军办事处、裕德里民居、上肖墙民居等。清代的开化寺民居被数十户居民当做住宅;古关帝庙、圆通寺、以及散布在市区大量寺庙都处于无人问津的废弃状态,年久失修,日益破损,绿化建设严重缺乏。在太原旧城出现的大规模改造热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旧城居民的居住水平,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城市建设在某些方面的短期性致使名城保护处于被动和消极的状态。不仅给城市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而且对旧城的历史文化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作为省会城市,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其发展速度较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同时对旧城改造的进程也加速了,在这种背景下,旧城更新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就变得尤为紧迫。

2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

1)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明确主城区的紫线控制范围。从历史和现代情况分析,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主要分布于主城区;从规划管理的角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主城区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规划层次;从城市建设的趋势分析,主城区范围是建设量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保护与发展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故紫线规划控制范围为太原市主城区范围内已公布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主城区范围以外的部分将来作为二期陆续进行编制。

2)通过现状调研和分析,从历史遗存的集中度、风貌的整体性以及规模的完整性方面进行了初步评价,结合与其他城市历史街区的对比,认为应将文庙历史文化风貌区、钟楼街传统商业街和坝陵桥街区作为三个历史街区。

文物建筑属于历史建筑的范畴,历史建筑还包括一些非文物的古建筑和优秀的近现代建筑。优秀近现代历史建筑的界定一般是指从l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对它的评价标准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a.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b.反映太原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c.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d.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e.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这样主城区范围内划定73处历史建筑。

3)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历史街区紫线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指历史街区中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应最大限度、尽可能地包含历史街区中保存着历史信息的遗存及载有真实历史信息的传统建、构筑物。建设控制区:指为确保历史街区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控制的地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历史街区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将历史建筑紫线保护范围分为绝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绝对保护区指历史建筑本身,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通道。划定的73处历史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围合院落式建筑,一类是相对独立的建筑。前者多为文物单位,以传统建筑为主,采取建筑围合庭院的布局,此类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必然包括建筑本体和院落空间。后者多为近现代建筑,采取现代建筑的设计理论,以独立式建筑为主,其绝对保护区应包括建筑本体和相对围合的空间(如工人文化宫),以及必要的通道和空间(如原市政府办公楼)。在划定绝对保护区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许多历史建筑l临城市规划道路,有些城市道路红线与历史建筑本体有冲突,考虑到历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建议局部调整红线或调整规划道路断面设计,缩窄人行道。2)个别历史建设与规划道路红线存在严重矛盾。如校场巷工程师楼、川至医院、博爱医院等。规划综合考虑规划道路的层次及调整的可能性,依据紫线优先的原则,采取了调整规划道路或历史建筑整体迁移保护的方式解决。3)对于其他矛盾,如历史建筑保护与危旧房改造等问题,依据紫线优先,抢救第一的原则,严格划定绝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只重视历史建筑本体保护,而忽略周围环境,整体风貌协调的问题,主要考虑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控制一定范围内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协调,保证历史建筑景观不受破坏而划定的区域。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索:

1)原则上要考虑历史建筑的观赏视线要求,避免新建建筑对历史建筑的视觉干扰,尽量保护历史建筑的原有环境格局和风貌。具体划定时,要结合现状地形地物,提高可操作性,为严格规划管理创造条件。2)由于历史建筑尤其是文物建筑周边大多是危旧平房区,综合考虑历史建筑保护与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在一些具体地段,将风貌协调区划分为A,B两区,并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A类地带:是为保护历史建筑环境景观而设置的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小品建设及修筑消防通道,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对现有违章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一时难以拆迁的房屋,可以维修利用,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建筑层数。B类地带:地带内建筑物的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历史建筑高度。地带内邻近历史建筑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历史建筑的道路、视觉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3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影响

1)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的编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将来制定《太原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提供技术依据,加强了对太原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在城市的历史与现实之间画条紫线,划定了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要求、丰富了保护内容、完善了保护体系,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城市传统文脉,构建太原城市特色提供了合理的思路。

2)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根据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对每个单位进行深入地现状调查和分析评价,综合考虑区域、街道、院落、建筑各个层次,综合考虑“实”的建筑形态与“虚”的空间肌理,保持风貌的整体性。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景观设计;景观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 TU98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背景

文物建筑、历史城镇、历史街区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古物收藏,但真正成气候的保护是从十九世纪的法国开始的。法国派、英国派和意大利派的相继出现,标志着文物建筑保护作为一门学科已具雏形,现代文化遗产保护就此兴起。就以文物建筑保护为内容的文化遗产保护来看,其发展的两个里程碑是193 1年关于文物建筑保护的《雅典》和19 64年的《威尼斯》,两者都体现了意大利派的影响,又以后者的历史地位更为重要。后来相当一部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文献都是以《威尼斯》为基础制定的,如关于历史园林的《佛罗伦萨》、关于历史城镇的《华盛顿》、关于木结构建筑的(古木结构)保护原则、《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等等。

二、景观设计学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1、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景观设计学的介入

民族文化认同和人地关系危机背景下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国现代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开始于20世纪。北京大学192 2年成立的考古学研究所被认为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究的开端之一。经过八十多年、特别是建国五十多年来的努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前以文物保护为单一中心的保护体系,到1952年以来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体系,再到1986年以来以历史文化保护区为核心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逐渐确立,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法定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地方危机

当代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正在发生中的民族文化认同和人地关系危机,为文化遗产保护和景观设计学科提出了新的迫切任务。就遗产保护和景观设计学研究的角度看,文化认同危机的本质实际上是乡土文化多样性的丧失所带来的“场所精神”危机,是一种场所自性的危机。这些正是现代遗产保护和景观设计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同时,人地关系危机则更多的表现为生态环境危机。在本质上,这两大危机的解决都与遗产保护和景观设计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3、文化景观相继占用

“相继占用”是人文地理学发展中文化景观研究中的重要模型。它反映了不同时段下不同文化对景观的使用,反映了文化景观的累积性特征。这一点在中国主要文化景观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有关研究表明,在中国东部及几个最重要的文化发祥地区,景观己经高度人工化。这一方面表明中国历史之古老和景观文化层积之深厚,表明人类对自然景观改造之剧烈,也说明中国文化景观和国土景观的重要特征即文化累积深厚、高度的人工干扰、自然景观的高度破碎化。中国文化景观的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文化遗产保护应充分和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相结合,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同时使我们的土地持续和健康。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讨论以土地为设计对象的景观设计学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三、国内对文化景观遗产价值的觉醒

国内对文化景观的研究并不鲜见,但与世界遗产体系对接的文化景观研究却一直没有受到业界关注,文化景观的遗产价值遭到忽视。中国申遗成功的单位在提交申报文本时均不是以文化景观的名义,甚至目前作为文化景观遗产被国内认可的庐山和五台山也是如此,它们的文化景观价值是被ICOMOS专家发掘出来的。随后,在高度的国际关注下,中国学者也纷纷醒悟,快速认识到中国的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体系中所具有的巨大文化景观遗产潜力。

近年来在文化景观领域撰写和翻译的多篇论文中,都对中国遗产界的文化景观研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遗产研究团队在遗产申报的实践中也总结了景观设计学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中国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了西湖申报文化景观遗产的文本,是中国遗产界开始与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相接轨的标志。尽管国内对文化景观遗产的关注与日俱增,各种研讨活动相继开展,但对于文化景观遗产所特有的不同于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乃至混合遗产的价值的认知和保护,目前尚存极大研究空白,尤其对于现存的文化景观如何持续发展的问题,认识还存在误区,迫切需要做出深入的理论阐释和实践尝试。

四、中国景观文化保护与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1、保护与管理机制的现状及趋势

中国风景园林界文化景观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现状呈双轨模式,其一是建设部领导下的风景名胜区及自然遗产、混合遗产保护体系,其二是国家文物局领导下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目前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研究中,物质性载体的保护相对完善,譬如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技术、古建文物的保护修复技术等。虽然二者在保护实践中都十分强调文化与自然环境兼顾的保护理念,但由于两套保护体系各自的局限性,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整合保护的制度保证和规范落实。进一步说,文化景观必然与人的活动、思想等有关,而且往往这种无形的遗产正是文化景观的重要价值体现,因此,在保护有形的物质载体之外,对于与文化景观相联系的人的活动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保护、保存和展示也尤为重要。有些文化景观的非物质文化已经消逝,例如玛雅文化的祭坛,我们只能以各种展示或解说教育手段对其无形的文化精神进行传递,使后人能够理解这一文化景观的核心价值。而对于那些仍保存着一定生命力的文化景观,则无法回避其非物质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譬如华山道士至今仍延续着在石洞中隐逸避世的修道方式,但面对游客的进入及各种社会影响的冲击,这一无形遗产正面临衰败的危险。如何对这种活态的、非物质的遗产进行保护和展示?这是对持续发展的文化景观进行保护所面临的难题,相关的保护实践在目前中国文化景观的保护体系下还十分薄弱,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2、保护方法的研究趋势

对于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可以从景观设计的分析入手,找到其或物质或非物质的载体,再针对其载体状况进行保护、修复与展示。这其中的关键环节首先是准确分析景观设计的构成要素及其载体,其次是对于以人的活动如风俗等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问题。后者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是涉及多学科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3、构建连续的景观生态网络

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国土景观背景下,景观安全格局理论的意义在于:通过对遗产价值和地域历史文化的研究,基于一定的技术手段,辩识那些对于形成遗产和遗产体验的关键性 的局部、点及位置关系,并以之为节点,通过生态恢复、景观整治、文物保护等手段,联系残存 自然景观、半 自然景观和人工化景观中残存的 自然斑块,加入非 机动车休 闲和游 憩系统,形成连续的遗产景观生态网络,使遗产成为现代生活的重要一环。从而维护文化景观安全格局,建立生态基础设施的基本骨架。这也是重提大地园林化的实质要义。

结束语

作为遗产的文化景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如何将蕴藏在其中的景观文化内涵有效保存延续或再现展示出来,发挥文化景观的遗产价值,这是未来文化景观遗产研究和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保护”不是狭义的维持现状,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文化遗产,需要通过适当的手段重新建构其文化内涵;同时,对于已经无法复制的非物质文化,需要通过现代手段更为真切地展示出来,这些都属于保护的范畴。

参考文献

[1]单霁翔.走进文化景观遗产的世界[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仅体现在非物质遗产活态流变性的特性使它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各种原因不断丢失,还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处于攻坚克难境地,虽有一定成效,但更加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还有待完善和落实。本文即从政府主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出发,针对当前我国政府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以期能够对促进我国政府主导下的非遗抢救与保护工作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政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活态的文化基因,不仅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精神,也是人类共有的巨大财富,具有极其非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除此之外,其也具有极高的知识性、艺术性和技能性。新世纪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政府共同推动起来的,其核心是:利用国际平台,动员、协调国际社会各种力量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存在,为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中国作为最早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和社会环境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其本质是保护重要还是开发重要的问题,理性分析一定是先有保护才会有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是先开展有效的保护。对于此种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十六字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特点是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更为重要。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存在,就要遵守一定规律,我们要介入“人”的力量对其进行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使其能够不断地传承下去。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并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政府应该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由政府主导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实客观要求。

首先,我国历代政府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第二、横向扫视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成功的国家。尽管各国的国情,文化背景不一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一致,但无论是日本、韩国的亚洲模式,还是意大利、法国、英国的欧洲模式,无一不都是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而且实践证明,政府主导这是一条比较科学,比较有效的保护路径。

第三、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期,中国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发展,很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面临消亡的边缘,如果不及时加以抢救保护,这些民族瑰宝就很有可能断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有些文化遗产老百姓是保护不了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做到。从保护层面讲,也是如此,只有政府建立相关法律,利用强大的公权力和影响力,统辖全局,将保护措施纳入政策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没,并依靠强大的宣传机器,唤起人民对文化遗产的情怀,形成保护的文化自觉,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的抢救与保护。

第四,非物质文化保护是一项十分浩大,及其复杂长期的文化传承工程,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不是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所能承担,所能胜任。只能政府,才能驾驭这样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并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政府主导是理所当然地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政府文化职能的具体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及宣传体系。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方面,为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然而,我们也看到有大量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滞后;保护机制尚待完善;抢救观念有待进一步廓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流失现象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严重滞后;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比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建立等等方面;面对这些,我们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也要继承、发扬和创新”。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从“活”字上下功夫,让各级政府的文化职能部门组织基层组织民俗活动阵地,让文化绝活走出博物馆,走向火热生活,展现在大众和媒体面前。

三、加强宣传,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共识;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

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五、加大政府投入,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正式进入中文的语境历史不久,但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由来己久。正是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传承,使中华文明得以延续。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Ⅱ.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3).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宪章》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见图1) 

二、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人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我国为成员国)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宪章》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时期宫殿寺庙遗址发掘出来加以重建。这就说明,各个国家、民族对文物保护都存在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国家、民族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用以检验各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第三,确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总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价值和真实性”;“真实性判断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及它的时代演变,可以同多种多样信息来源的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因特殊情况”,经过必要的审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迁建。 

根据上述的实践和认识,当前应当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从大树到森林——全面保护观 

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得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被割断,沦为“文化孤岛”。散布在新城市中的这些“孤岛”,在常人看来就只能是一个被“崭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围着的古建筑或旧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协调。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中,这些渺小又不协调的“孤岛”,又将成为绊脚石、拦路虎。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 

此前不久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论坛”上,绍兴在古城保护中将名人故居保护发展为名人故里保护,从保护“文物大树”发展到营造“文物的森林”,恢复文物的原生态,专家称此为“绍兴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1.“文物孤岛”现象 

绍兴是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古城,历史上曾是越国和南宋小朝廷的国都。在历史的演化中,绍兴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城市个性、清晰的历史文脉。但是,自半个多世纪以来,绍兴古城已受到严重破坏,仅1952年至1978年间就填掉河道17条,拆除桥梁百余座,许多文保单位也曾成为文物孤岛。即便是鲁迅故居,周边的环境也惨遭破坏。1972年将周家新台门拆除,建鲁迅纪念馆,一座现代建筑极不协调地矗立在鲁迅故居旁。20世纪80年代的鲁迅路拓宽工程,宽仅6米、两边屋檐隔窗相望的鲁迅路被拓展成25米宽的大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园公园,公园旁挺拔的小区楼群俯瞰着鲁迅故居。 

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个个文物孤岛在现代化建设中岌岌可危。“绍兴模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2.从“故居”到“故里” 

本世纪初,绍兴开始做鲁迅故居保护规划。此后有专家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鲁迅少年时代生活的环境也保护起来,恢复鲁迅当年生活的原貌,建议将鲁迅故居保护扩大成为鲁迅故里保护,并进而保护整个历史街区。2002年8月,由清华大学和绍兴市设计院共同完成的规划方案终于通过了评审。在这个方案中,保护范围已从故居扩展到故里,保护面积从14公顷扩增到51.57公顷。 

鲁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对外开放后,马上引来好评如潮。保护名人故里并不仅仅是保护一两幢建筑,还需要保护建筑周围的环境,营造出历史人物的成长生活环境。 

3.从大树到森林 

绍兴模式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从保护“文物大树”到营造“文物森林”,以恢复文物的原生态。“森林说”源于著名学者吴良镛教授提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绍兴是一座没有围墙的露天博物馆,市区有74处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79处文物保护点。绍兴古城是个整体,是一片森林,鲁迅、秋瑾、蔡元培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树。但是这些大树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营造大树周边的环境,恢复其历史风貌,把文物的大树连成森林,产生森林的生态效应,恢复文物的原生态。绍兴历史街区的修复把一棵棵文物大树连成文物的森林。鲁迅故里、仓桥直街等历史街区,以粉墙黛瓦、竹丝台门、乌黑柱廊、棕色油漆为基调的绍兴传统民居和谐淡雅,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态气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四、科学、动态的保护观 

1.现代科学的保护观 

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是通过对具体保护对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的过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质的实体传达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生存的信息,保护即是现代人对这些物质实体实施的干预,其目的是延缓物质实体的蜕变从而使历史文化信息更真实完整、更长久地传递下去。 

各学科的综合、分化、再综合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新的科学突破和学科生长点往往发生在学科交叉点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多学科的合作。 

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界仍然存在着学科割裂现象,参与遗产保护的学科门类较少,且多是单兵作战,这种现象制约了保护技术的提高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在许多人眼里,历史学、考古学是文物保护行业的正宗,其他学科即便参与,往往只在局部的项目上。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使得保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合作(见图1)。因此将现代科学“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孕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是十分必要的。 

2.动态保护观与“可逆性”原则 

人类对客观世界和科学的认识始终在进步和发展中。即将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后继续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年扩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断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日渐丰富的考古发掘成果……都说明文化遗产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同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提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今天所实施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文化遗产一劳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产生过度的行为。动态保护观即是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为发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则是动态保护观的最好体现。即在还不能够肯定现今所实施的保护方法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时侯,应当采用最少干预与最简单的加固措施,以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例如,对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就应当尽少地发掘和展示。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再利用 

1.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遗产地面临的普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遗产当作发展经济的“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和利用,结果使“遗产”受到伤害,甚至导致不可修复的破坏。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以“现代化”建设等名义,大兴土木,大毁古建,甚至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于不顾,将已明确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夷为平地。还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护一部分,拆毁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则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在异地重建,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 

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据英国文物建筑学会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旧区改造所破坏的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文物保护界也有类似说法,即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洲城市大多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建筑浑然天成,整个城市既是美丽的花园,又是一个别致的“大博物馆”。这自然与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也与文物保护的理念息息相关。法国普罗万小城位于巴黎以东80公里处,11—13世纪曾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如今,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所以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 

2.正确发挥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历史例证。这是作为文化遗产首先要发挥的作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证明历史,而且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实物的历史,包括各种历史的例证,如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文化艺术史和各门专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文物保存门类丰富是一个很大的优势,文化遗产在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学研究参考。我国许多文化遗产蕴藏着许多科学技术的成果,有些东西今天还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如天文、冶炼、化学、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应用的。 

(3)实物教材。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许多文化遗产中凝聚着先辈们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精神和聪明智慧。这些文化遗产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动教材]。由于文化遗产是实物例证,借此进行形象化教学,收效更大。 

(4)创新借鉴。改革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历代留存的文化遗产上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凭空的创新也是没有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的。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可以为改革创新提供实物的、形象的借鉴。 

(5)文娱欣赏。有许多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6)旅游参观。文物古迹是旅游参观的重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式旅游的优势。万里长城、故宫、十三陵、云冈、龙门、敦煌、秦始皇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为例,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目前我国名人故居的规模、建筑风格等因素看,一些规模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独特的名人故居适合开发成旅游景观。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岩故居,占地面积0.67公顷,故居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修复开放两年来游人如织,成为当地的一大新景观。一些濒临风景名胜区的故居,也可以修复作为景区的一处景点对外开放。但大多数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区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与其所生活时代的民居并无大异,曲径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难免稀少,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为纪念馆、纪念地、研究学会等,举办与名人有关的展览、学术讲座等活动,吸引一批研究学者群体;一些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名人故居,可以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将其建成针对不同层面读者的图书馆、阅览室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也可供游人参观、休息、阅读;一些位于老城观光旅游区的故居,可以在室内进行适当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经营活动。如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参观游览与居民生活两不误。或者,将一些名人故居进行修缮后由原住户居住,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故居的外貌、内部结构等,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保护办法。又如,为使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得到有效保护,山西平遥县将在四年内从古城迁出两万多居民,古城内所有单位将搬迁出城,城内人口减少到两万人,生活中心区也移至城外。有关专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这是我国为保护世界遗产首次大规模迁移城镇居民。目前,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虽历经沧桑却保存完好,向人们展示出一幅明清时期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同时,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民生存发展权之间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矛盾,从中得到了解决。类似的例子还有丽江古城的保护,同样采取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丽江已经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一个标牌,在中国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护和发展是做得最好的,我们更希望它通过自我完善,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经典之作。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福全古城;保护;开发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3-0164-01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首先,“保护”不是“保存,’简单的记录不是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保护”也不是“造假”,生硬地恢复己经成为历史的传统生活也不是合理的保护。面对着无形的,时刻都在变化着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究竟应该怎样保护呢?究竟通过怎样的人为干预手段可以使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焕发新的生命力,健康地传承下去呢?本文试图以福建省晋江市福全古城为例,以实务的角度讨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一、福全古城概况

福全古城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福全村,地处晋江东南部,北距泉州40公里,东临台湾海峡,北接深沪镇,南连围头湾。是一座具有600多年悠久历史的晋江市唯一保存相对完整的古城。

(一)古城历史沿革。号称“百家姓,万人烟”的福全古城具有悠久的历史。唐代光启年间,林廷甲来福全戍守。至宋代,福全已是我国东南沿海的一大商贸港。据《海防考》载“福全西接深沪与围头、峰上诸处并为番舶停泊避风之门户,哨守最要。”《闽书》称“福全汛有大留、圳上二澳,要冲也。”《万历泉州府志》载“北自乌屿,南属东石,中间若福全所,永宁卫,龟湖,浔美诸处,各有支海穿达,能荡涤氛瘴,通行舟楫,利运鱼盐。”明朝皇帝朱元璋为巩固海防,下令设立沿海卫所。明洪武二十年,江夏候周德兴造建福全所城,置福全守御千户所,曾经多次抗御海上入侵的盗寇,有力保障了闽东南地区的安宁。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006年美籍华人许瑞安教授主编出版了《福全古城》一书。2007年关瑞明教授主持并编制了《福建省泉州福全古村的保护性规划》文本,并于2007年5月入评为第三批部级“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确立了福全古村的文化价值和学术地位。

二、福全古城的保护与开发

(一)加强古城基础设施建设,设计福全古城区域文化的品牌标志。在古城改造中必须继承和发扬古城的历史文化,做到既全面保护好古城风貌,又要改造其落后的基础设施,紧跟时代步伐,实现古城文化与现代生活创新意识的有机结合。通过保护古城格局、街巷、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等,并结合古城保护配套建设新区,安置居民拆迁建设,满足古城居民居住以及古城发展需要,主要建设污水排水工程、道路硬化工程、自来水工程、绿化工程、架设路灯、休闲健身路径、建设文化广场,实现保护与拆迁和谐开展,使福全古城成为晋江市的一个文化旅游点,以促进古城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福全古城城设四门,即南门、北门、东门、西门,可以以古城的四座城门作为区域文化品牌标志,为福全古城设计一个具有蕴涵区域文化特色的品牌标志,使之成为区域文化的品牌象征,成为文化古城的商标。

(二)发扬和传承民间民俗文化。福全古城保存并传承下群众喜闻乐见的嘉礼戏(提线木偶戏)、布袋戏(掌中木偶)、大鼓吹、南音、高甲戏等民间艺术和民俗文化。在此基础上定期举办民俗文化节来传承古城的民间民俗风情。

(三)开发福全古城文化旅游。古城的旅游资源丰富,保存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有古城墙、古街古巷、蒋氏家庙、蒋德Z故居、翁思道故居(昭信侯)、福全妈祖庙、福全城隍庙、许厝潭、林氏宗祠、无尾塔、元龙山关帝庙及大量摩崖石刻、碑刻等。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发展旅游是福全古城打“文化牌”的一个重要手段。统筹规划福全古城旅游整体蓝图,整合人文、历史、民俗、生态、商贸、休闲等旅游资源,以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挖掘福全古城文化底蕴,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发展文化旅游可以通过历史的足迹,寻求文化的内涵,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发挥好文化遗产的功能,把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游古街古巷、古城遗址、观民居、宗祠,打造一条探寻古代文明的古遗址文物旅游线路。

(四)加强福全古城的整体推介。创建福全古城这一区域品牌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文化古城”品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福全古城的历史文化发展背景、人文渊源演变等多种因素,使现代文明和闽南文化在打造古城文化品牌中成为主调和基调。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注重品牌运营与资本运作的协调发展等;同时,敢于创新整合和文化包装并进行广告宣传,加大对文化古城的宣传推介,探索制作一套融汇闽南文化、古城形象、发展前景等内容的宣传媒介提高古城的知名度。

三、总结

福全古城建设是以保护古城文化为前提,以生态文化建设为基调,以建设现代文明的古城为最终目标,突出古城的“民俗文化、生态文化、旅游文化”,把的古城宝贵的文化遗产与现代化的建设向结合,唤醒福全古城的活力,把福全古城建设成一个集文化、商贸、休闲度假为一体的文化旅游名城。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92-02

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致使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随着传播媒体和全球经济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侵蚀、削弱、破坏和分解,甚至被外来文化代替,大批文化瑰宝走向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赖以绵延发展、增强凝聚力的纽带,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及联系世界的桥梁;而作为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馆,在保存、保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遗产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而图书馆的业务及职能也决定了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无旁贷,图书馆充分发挥其保存、开发及教育等职能对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振兴民族和维持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能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信息和经验,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社会中可用以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客观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取决于其财富创造性,而其财富创造性来源于社会性、传承性、流动性等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发展离不开原生境人的活动,是一定社会形态下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体现人类实践的过程性、价值性、多元性、综合性和集体性,是一种体现集体观念的集体行为反映。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贯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存在、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认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基础性环节,社会情感是社会认知的深化,而社会行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原生境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化和差异性,这使得人们在实现目标时,可供选择的范围扩大,使得可供传递的遗产充满活力,进而决定了其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丰富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自然承袭,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形态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的修改、加工,即是一种整理、演绎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个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扩充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口授心传,继承人类的精神财富;通过知识、技能的物化,继承人类的物质财富,每一代人继承前人创造的财富的同时,创造新的财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动性

知识的传播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技能、信息及其载体随之传播、交流、交换。知识、信息在流动中不断满足着更多的人们的精神需要,创造着精神财富;同时更多的人们将这些知识和信息商品化、经济化,即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创造物质财富,从而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所以,流动性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推动了其财富创造性。资源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福祉,验证着社会的进程,其所包含的知识和经验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它能够使人们更加有效地掌握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后人从中获得生产生活知识的同时,不断获取着精神和物质利益。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客体性

这表现为其对于人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两个方面[1],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上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决定了其极高的价值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需要资源的流转,保证其顺畅交换,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与使用,图书馆得天独厚的资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条件,使得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资源保存开发事业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这种活态文化的开发式保存。

二、图书馆的职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图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社会教育等职能,其职能决定了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

作为大众阅读的场所,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源,承载着人类文明和历史的前进步伐,其推动着知识的传承和文化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体系,而图书馆作为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殿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纳入其收集、整理及典藏范围之内,这也是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职能的体现。

(二)开发信息资源的职能

提高文献利用率是图书馆的工作重点,因而积极开发、广泛利用所藏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图书馆通过对到馆文献验收、编目、上架流通,将文献形成科学规律的信息源,呈现给读者,并推动文献所承载着的知识与文明广泛交流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有赖于图书馆的挖掘与开发,图书馆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将其资源性呈现给读者。

(三)社会教育的职能

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优雅的读书环境,使读者在自我研习中提高自身素养,进而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包括思想教育职能、知识扩充职能、丰富读者文娱生活职能等。思想教育职能的宗旨是要引导和帮助读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知识,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应该是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思想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心理模式与思维模式[2],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可使读者在阅读中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崇高的民族气节,在阅读中立志将祖国传统文明发扬光大,图书馆通过收藏、整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文献资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璀璨文明展现给读者,提高读者的民族自豪感;图书馆作为信息知识的储藏与中枢机构,自然文化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其最显著的功能,图书馆可凭借自身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予以推广普及,扩充读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在日常文娱生活中发明创造并沿袭传承下来的,因此图书馆可通过对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研究论文、普及图书等予以收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文娱生活需求,也可调动读者兴趣予以研修。

三、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举措

(一)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维持原生资源的多样性及其构成整体资源的个体存续,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环境、保有人、开发利用人、原生境人。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也应包括文化遗产本身,相关实物、场所,人三部分。由于图书馆非博物馆,其侧重点在于文献的收集、整理、加工、流通,即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客体,因而图书馆应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实物场所环境、传承人、知识开发使用人及原生境人等的文献资料为主。

(二)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1.收集整理。图书馆收藏能力各异,故首先要明确本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源的收藏原则、收藏范围、收藏重点和采选标准,然后以采购、交换和复制等各种方式纳入馆藏。应注重收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著作、整理调查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特别是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遗产资料;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同时对收藏的资料进行分类、标引、著录和目录组织并予以文献典藏。通过图书馆服务工作,吸引并发展热爱传统文化的读者,组织读者研究,对读者开展传统知识的教育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读者保护意识。图书馆具有传承和传播的功能。图书馆可通过邀请专家、传承人等举办专题讲座,创设主题图书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突出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介绍其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同时将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推广给读者,建立并加深读者对祖国传统文明的了解和责任心,鼓励更多的读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传输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的开展,对其传承和传播都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

图书馆,过去、现在、未来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精华并将其传播下去。这也正是图书馆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杜道明.通向和谐之路——中国的和谐文化与和谐美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建筑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剧增,兰州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导致相当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兰州位于我国陆域版图几何中心,是甘肃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它是黄河上游最大的城市,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有丰富的地方文化和历史文化遗产。

兰州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确定的首批先建的四个重点城市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重点布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之一。建国60年来,兰州土地面积增长到13085.6平方公里,其中主城区的面积从16平方公里增长到221平方公里,已扩张了将近14倍,市区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万增加到现在的210万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兰州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历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环境改造。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导致相当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一、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现状

综合考虑保护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可以从城市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和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五个方面,在全市范围内划出十片历史文化风貌区,九片自然风景及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环境风貌保护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有影响近代建筑、园林、名镇、名街等的保护范围。

现在全市范围内,部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有四处:①鲁土司衙门②兰州黄河铁桥③明肃王墓④永登红城感恩寺;省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14处;市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9处;市级待批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共87处。

二、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对于兰州来说,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古城的历史格局被破坏,各个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类)未形成有机联系,布局形态呈分散特点

目前,根据对兰州中心城区主要历史文化遗产节点的现状调查和从上表可以看出,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系统,孤立和缺乏连贯性的保护使得历史文化遗产节点互不联系,使用效率低下。查询城建资料可以发现:在《兰州市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1954-1978)》、《兰州市第二版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版(1978年~2000年)》、《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0)》中涉及到兰州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较少。

作为省会和特大城市的兰州没有专门的“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没有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打好基础。兰州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城市规划中基本处于无序的状态。这种散乱的分布格局为城市空间的高效率使用带来了很大困难,也为今后的开发和利用造成较大障碍。

(二)由于解放以来未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界定而被挤占,不加甄别地拆迁,使历史街区风貌荡然无存

二十世纪50年代期间,兰州市地面古遗址和古建筑曾经大面积被损毁,主要人为原因和城市用地两个方面,至少有30余处古建筑在这个阶段消失,曾经一次性拆下的古建筑部件建成了今天白塔山的三台阁。其中最严重的一次就是发生在1952年10月6日的“万里金汤”事件,该事件在当时轰动全国,兰州古城池代表性建筑“皋兰门”在人为的一场火灾中化为灰烬。“皋兰门”位于现今南关什字,是古兰州城内城正南门,因正对皋兰山而得名,是明清两代内城最大的城门,门口高挂的匾上写着“万里金汤”,寓意兰州城池固若金汤。据史料记载,在当时的城市规划中,本保留“皋兰门”并拟建兰州城观礼台,但却遗憾的从此永远消失在人们的记忆中。

(三)不注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有些文物建筑被高楼围合,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影响了环境风貌

兰州市文物遗存经历的另一场灾难就是时期,据不完全统计,五泉山卧佛寺、西北4大清真寺之一的西关清真寺、兴隆山整个道教建筑群、兰州古城墙上的所有建筑、金天观部分古建群其中包括著名的壁画“老子七十二画”等都被人为的毁掉,兰州古城墙也仅剩内城南城墙(今庆阳路)、西城墙一段和东城壕一段。

21世纪初期,随着城市道路的扩建,南城墙北侧的一大片传统民居被拆除,著名的明朝兵部尚书彭泽故居就在其中。近年来,庄严寺、文庙、五泉书院等珍贵的文化遗产被迁建保护,其中还包括世界闻名的工业遗产甘肃制造局。城市用地和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文物遗址和古建筑在无保护措施的拆除下逐渐消失在了人们的视野中。

(四)拆毁了一些尚未列入保护等级的遗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一些列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甚至也遭到损坏或迁移

兰州因为人口密度高而平地少,在人与古建筑争取空间的过程中,许多的文物遗迹逐渐的消失,仅剩的古建筑也都“生存”在天井中,被高楼大厦所包围(如兰州市静宁路附近的白衣庵、白衣寺塔等)。

三、兰州(建筑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

第四版城市规划期限拟定为2011-203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应该以此为契机,加紧城市地下空间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状况,并且将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纳入到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之中,这样才能避免城市建设与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矛盾的情况,使得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协调发展。

(二)将旅游产业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

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由于西北地区文物分布较为分散而经济相对落后,资金投入上应采取适当倾斜的政策,降低群众出资比例,特别是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应由政府全额投资进行抢救性保护。至于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更是要突出重点,形成自己的特色。

(三)公共政策支持

在21世纪初期,兰州市政府相继出台的一系列保护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文件和规划:《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通过专家评审;2008年7月,省政府正式批准兰州市为甘肃省历史文化名城。今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恢复性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届时将对区域内核心保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分类保护措施,使兰州这座有着独特黄河文化、厚重传统历史文化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昂扬的姿态向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挺进。

总之,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客观规律,符合(将要完成的)兰州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更要和与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相结合,这样的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才能更加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现代城市才能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第2版)――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3)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浦东新区;文物保护;发展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1、文化遗产的概念阐述

文化是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地域环境、一定的人类种群的一种生存状态、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的反映。文化是一条历史长河,从远古流到现在,从现在还要流向未来。文化发展尽管千变万化,但是作为特定的文化,总保留着祖先的基因。

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世代代的创造和积累,积淀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杰出贡献。人类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对过去文化、智慧的继承和总结之上,通过文化遗产,人们才能够认识自己从何处来,认识祖先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由此更加清晰地了解人类的追求,明确我们如何走向明天,走向未来。 1(1)

本文“文化遗产”主要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概念,等同于我国的“文物”概念。它包括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可移动文物指器物、典籍、手稿、艺术品、化石等。不可移动文物指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历史遗址,以及周围环境。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浦东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

研究文化遗产,就是研究人的生存状态,研究人的过去和未来。浦东新区地面文物的保护与统筹发展,对于弘扬浦东地区的文脉,培育浦东精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持浦东地区的文物特色,都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保护文化遗产是历史赋予当今社会的崇高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文保工作者的责任,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于人类的千秋功业。 2(2)

二、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近年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理念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进入了国际视野。不可否认,在管理理念、科研水平以及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发掘上,我们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不少差距。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将相关概念引入,并逐步掀起一股“遗产热”,使文化遗产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剧,城乡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也促使建筑学、考古学、规划学等学科的学者将研究方向调整到文化遗产,以便共同应对新的变化和挑战。在这种大背景下,高等院校的教育悄然发生变化。

首先,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暂性的建设和经济行为,而是一项高层次的长久性的文化活动。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必须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对文化遗产的维修要坚持可读性、可识别性和可逆性原则。

我们理解,之所以现在的文化遗产保护遭遇难题,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重商轻文的观念在作怪,这里不仅有利益驱动,人们过分看重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更有大量的急功近利的过度开发,从而使遗产原本浓厚的文化气息被忽略,从而不可挽回地造成文化传承链条的失真和断裂。

文化遗产有其经济价值,由文化遗产而引起的旅游产业,可谓是其生命力的佐证。文化遗产所在地利用文化旅游发展带动经济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导致近几年来申遗的功利性原因之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更多城市意识到文化遗产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热情高涨的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也抱有巨大的热情。虽然在《条例》中对名城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城市政府仍然提出申报,愿意承担保护的责任。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个别有利用名城搭台,只为经济唱戏的想法,但还是应该因势利导,宣传正确的保护理念,提出正确的保护方法,引导到积极正确的方向。现在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已经有111个,可以说大部分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已经囊括其中。

在新的名城申报中,他们以新的保护观念,深入研究城市文化遗存,认识它们的价值,从而扩大保护的要素,如工业遗产、近现代建筑遗产、乡土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它们丰富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容,提升了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为申报成功创造了条件。

利用名人故居建立的博物馆是全国博物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也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宣传机构,博物馆通过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展览,为观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将文化遗产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收藏进博物馆,并不是保护工作的终极目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子子孙孙永葆用”。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就要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经济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发挥起更大作用。

其次,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完善的体制制度保障。

诚如单霁翔所言,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问题。政府财力远远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目前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量相对较少,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3(3)当然,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人才、技术比资金更为重要。

目前上海地区主要集中在复旦大学文博系、复旦大学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从事博物馆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对此并没有足够的意识,因而其实践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文博专业人才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属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很难划归到文化或者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效保护,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格局,难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联席会议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观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有鉴于此,在各级政府层面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十分必要。在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沟通机制建设上,可以考虑的另外一个方案是:建立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4)#p#分页标题#e#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五个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即《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5(5)。

三、浦东新区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发展思路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着力于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在近代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过程:第一阶段是对重要的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二阶段则扩大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以及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历史区域乃至某个古城镇的保护;第三阶段就是由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6(6)。浦东新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基本与此相同。

早在上世纪50年代,浦东新区,包括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主要致力于单体文物、重要历史遗迹的保护与发掘。如1954年修建位于浦东新区高桥的太平天国烈士墓,1959年将老宝山城遗址作为上海市第一批乙级文物单位。1979年12月12日,北蔡镇金星村(原北蔡公社金星大队)十二生产队所属三宅头黄家宅南的一段川杨河河床中发现唐代古船。这一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思路基本就是如此。

直到1985年12月5日,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85)沪保办字第476号文通知:“故居现状不得有任何改变,并暂时划定故居周围三十公尺内为保护范围”。这一文件意味着对文保单位的保护进入了区域的范围,开始关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保护了。

浦东新区新场古镇和高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正是在具有群体古建筑的基础上开展。新场古镇拥有大量的明清时代的古建,整体风貌保存较完好,阮仪三教授曾经说过,新场古镇是上海迄今为止保存最为完好的古镇之一。而高桥历史文化名镇以高桥仰贤堂等一系列代表性建筑,构筑了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和利用思路,不仅实现了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名城名镇的历史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它指的是有保护价值但没有(或不宜)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遗产。这就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的补充,对“历史建筑”可以保存外观,改善内部,这为继续利用提供了方便条件。《保护条例》规定省、市一级可以公布“历史建筑”,浦东新区充分利用这个新的法定概念,深度挖掘,把那些有保护价值又必须继续使用的建筑遗产保护起来。

博物馆、纪念馆同样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又一阵地。浦东新区利用名人故居和纪念馆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这一做法具有普遍意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点故居纪念馆和上海市市级文保单位黄炎培故居纪念馆均位于浦东新区,纪念馆很好地保存了重要的文物,也成为了浦东新区文化软实力的城市名片。

陈桂春住宅,又称颍川小筑,是浦东新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浦东新区宣传部立项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修缮后被用作浦东新区吴昌硕纪念馆,将文化名人与具有历史韵味的建筑巧妙地融为一体,使这一纪念馆具有了浓浓的文化气息,观众在参观中无一不为之惊叹,为之感到心灵的震撼。这是一次较为成功的案例,充分地利用了文化遗产,致使其具有了鲜活的生命力。2008年底,浦东新区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这一工作历时五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初步统计,共完成611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调查工作,其中复查文物点305处,新发现文物点167处,消失文物点139处,涵盖5大类25小类。通过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摸清了浦东新区全区的文物家底,及时抢救保护并挂牌一批有价值的文物点。

在三普中,作为国家文物局将工业建筑及其附属物归为近现代重要历史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子类,予以明确。这表明了政府将工业遗产保护列入了议事日程。上海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把新发现的工业遗产作为三普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浦东新区也是如此。

经过深入细致科学的普查,上海市新发现了200多处工业文化遗产,并对这些点的历史时期、地域分布、产业类型、建筑特色等等做了详实的登录工作。最为人瞩目的是上海江南造船厂,在世博期间成功变身,体现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宏愿,在世博结束后,再度变身,改建为中国近代工业博物馆群,成为上海市的新亮点。上海的成功示范,为我国工业遗产与城市现代化的有机结合做出了榜样。

浦东新区在这一历史和文化背景下,致力于工业遗产的深度挖掘和普查,经过2006年的工业遗产专项普查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已整理出《浦东新区工业遗产初探》等成果,初步共计96处,包括江海北关、江海南关(安记栈)等一批具有价值的工业遗址,不仅在文物形态别具一格,具有浦东的地域特色,而且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笔者在参与普查的过程中,深为浦东新区拥有众多的工业遗产而感到自豪和骄傲。同时,对工业遗产的后续利用和保护,是浦东新区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在日新月异的浦东,保存历史,还原记忆,需要勇气、胆识和眼光,因其不可再生、不可复制,这一工作就显得任重而道远,刻不容缓。

四、结束语

一个不重视文化的民族将是没有前途的民族,一个不重视文化的民族同样是没有个性的民族。

浦东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文物破坏事件屡禁不止,文博单位防火任务还十分艰巨,馆藏文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等。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资源;文化传承价值

中图分类号:J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9-245-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提出的,二者主要区别体现在各自具有不同的文化遗产载体。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各种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的特点是具有静态性和固定性,具有不可传承性和不可再生性,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现状的维护和受损的修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活态的,它的保护和传承依赖于活态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了对精神价值和知识技能的保护。国务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以下几种:1.口头传统,包括语言等;2.民俗活动、节庆、礼仪;3.传统手工艺技能;4.传统表演艺术;5.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传统民间知识和实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自从1998年,全国人大就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在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起草小组,并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又将草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全国人大于2007年将此法案列入了立法计划,并成立了制定该法案的专门小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其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成立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它与《文物保护法》同为行政法,二者相互结合,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保护模式

第一,专题展示馆保护模式。是展示、研究、保护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兴化市非遗展示馆的功能已经在最初的研究、教育、收藏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展示和传播等功能。第二,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是通过教育的、科学的或一般的文化方式,对一个特定区域的整个文化环境或社会环境进行开发、管理和研究。第三,活态保护模式。该种模式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时间及空间组成的一个动态文化场,进行各种传承工作,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第四,旅游开发保护模式。旅游可以让人们感受不同地域的不同文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相融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传承价值

(一)地域文化的传承价值

在现代化大都市里,地方特色已经逐渐被钢筋混凝土建筑所取代,地域风情和文化生态正在遭到现代文明的破坏。地域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域文化最重要的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昆曲、越剧、庙会、剪纸等都是活跃在人类大地上极具特色的地域文化,是各个地方文化的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地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和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点燃艺术的灵感,激发当下文化的创作热情。现代都市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地域文化的传承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文化特征与各地的文化产业开发进行融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纽带作用,从而为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开辟新的道路。

(二)民族文化的传承价值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深化民族认同感,增进各民族情感。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文化形态也是多种多样,文化就像剂,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我国目前文化战略中就包括提升文化软实力这一项,要想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必须要发展各种文化,保护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现代文化的发展格局中承担起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功能。另外,西方价值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发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功能,丰富了中国民族文化的内涵,使中国民族文化的传承得以光大。

(三)历史文化的传承价值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认识历史意义、保存历史记忆具有重要意义。当今许多古老的艺术都成为历史的载体,保存了重要的历史信息。笔者在此举一个鲜活的例子,2008年6月14日,我市的“茅山号子”被正式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茅山号子”是茅山人民在生产劳动时,鼓动大家积极生产的优秀民歌,可谓源远流长,丰富多彩。这一习俗可追溯到尧舜时期,距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这一文化遗产将尧舜古史传说体系化、地方化,不仅将尧舜禅让、尧王嫁女、尧王访贤的美谈包含其中,而且也有舜德服人、舜耕历山、舜孝感天的传说,另外还包括一些有关沿途各村的地名、村名、人情来历及风景地物的解释性传说等。这一文化遗产能延续至今不仅非常难得,而且对后人认识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吕屏,王庆仁,彭家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文化传承研究综述[J].贵州民族研究,2009,(03).

[2]孙正国.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J].求索,2009,(10).

[3]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J].理论导刊,2008,(01).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13篇

徽州古村落目前仍有许多居民在其中生活,长期以来形成了自然的生活状态和生产系统,使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从本质上无法分割。这也是这类空间存在持续活力的根本原因。换句话说,以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联系作为线索进行保护、修缮、改建和扩建,有利于在古村落的保护与更新过程中维系空间活力,强化场所意义和可识别性,使文化遗产不仅能被理解和认同,更重要的是,由于空间活力的维系,当地居民的生活状态和居住质量也能够得到改善,从而使古村落的发展被纳入一个有机的延续过程,提升空间品质,而不是简单的文物式保护(所谓“空间活力”在有关城市空间设计的评论文本中被广泛地谈及,通常是指人的行为与空间之间互动关系的活跃程度,强调人处于空间中的感受和体验,既是空间性能的重要量度,也是场所价值的体现。因此,空间要素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与人的活动紧密相关。对应到古村落保护更新的实践,强调“空间活力”的意义在于,使空间中各要素有序运行并有机协调,形成有意义的场所和氛围,从而使社会不同的人群共享文化遗产空间)。从本质上看,以空间为切入点的意义在于,空间是一种多重性的观念系统,作为容纳人和人的活动的空间,交织着人、自然、社会之间多重复杂的关系。空间本身的构成机制暗示着社会文化层面的内在关系和社会心理特征。〔2〕在徽州传统村落中,社群活动和与之相适应的空间形态共同形成一个相互渗透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主体的文化活动与空间环境产生了关联:村落中的建筑和空间组织秩序在主体活动中被持续附着无形的文化价值。因此,从空间活力的角度看待徽州古村落的保护与更新,既不单从技术层面单独思考建筑保护与修缮原则;也不将非物质的文化从其根植的物质环境中剥离,单就文化本身做讨论。而是从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入手,在当代文化语境下摸索主体与空间的联系,寻求主体对传统文化的认同:一方面,从物质空间环境来看,其空间活力的获得需要文化因素使空间和空间中的发生的事件产生联系。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物质空间环境中的文化活动事件构成了意识中的线索,通过这条线索,古村落空间和空间中的事件被组织在一起,在人们的意识中形成了对空间整体的集体记忆和经验,历史的氛围得以代入现实的场景。〔3〕但在诸多保护实践中,往往孤立考虑文物建筑本身的物质层面,忽略了空间的组织结构在长期的文化活动中被赋予的意义。比如在旧城区改造中,屯溪柏树老街被规划为商贸休闲中心,成片徽派古民宅被拆毁,仅余程氏三宅和程大位纪念馆两个孤立的古迹,自成一体。又如在一些散处在徽州山区尚未列入“百村千幢”保护范围的徽州古村落里的民居建筑被拆除搬迁到集中保护点中。这无疑使维护原有古村落历史文化元素和传统风貌更加困难。更重要的不止是物质上传统风貌的消失,而是如何延续这些民居建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如何使这些脱离了原有文化环境的建筑融入新的背景,重构成有组织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因为宗祠和民居这种类型化的建筑群是在村落居民日常生活和民俗文化活动中被赋予意义,从而形成具有活力和可识别性的空间场域。只有在这个场域中,空间组织秩序和这个空间所承载的文化才得到认同和强化。而由于未以连续的方式去连接各个空间要素,徒具其形的孤立物质遗存脱离了原有的系统,无法唤起人们的集体记忆和文化认同感,也缺失了原有的场所意义和空间活力。另一方面,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依赖于物质空间环境作为存在基础,无法从其根植的物质环境中剥离。在徽州古村落中进行的民俗文化活动之所以保持了原生态性,没有被娱乐化为模拟的舞台表演,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这些文化活动是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中发展出的稳定模式,依赖于村落空间的特定的地点和自然物候特定的时间。如上古芦溪傩舞是徽州土著居民为了驱逐鬼疫,在腊月进行一种原始祭仪。到了明清时期芦溪傩更为盛行,并增添了祈求丰年和祷告平安的内容,在时间上也由腊月发展到立春、上元和端午。这种文化活动使参与活动的主体获得有关场所意义的认知。空间环境与参与其中的人相辅相成,互为必要。空间要素构成了场所中的重要节点,同时也是人们行为活动网络的聚集点。〔4〕比如徽州村落中的宗祠、街道、广场或公共设施等。主体对特定空间秩序的认知以心理和行为活动为参照标准,无法体现于孤立的空间环境或孤立的文化表演之中。主体对空间差异的经验和感受,构筑起主体与空间之间的开放性联系。由此可见,一个传统空间之所以能在当下仍具有活力,原因在于人对空间的使用将空间要素串联在一起,这些有意味的文化活动积淀在空间组合秩序和建筑形制中,并在不同层次上赋予其特定的象征意义,形成一个层级明确的空间关系系统。主体在这个真实的场所中展开文化活动,意味着将无形的文化作为线索亲身体验历史遗存的物质环境,并在参与中重构历史文脉和集体记忆。

回溯历史我们可以了解到,徽州古村落的变迁与演进机制是对自然地理条件、民风习俗、建筑文化的协调和综合的结果,直至今天仍保持着活力。徽州古村落及其徽派建筑表现出内在的调和渗透以及整体的统一境界。人、建筑空间和周围自然景观被作为整体处理,体现着天人合一的观念:比如徽州传统聚落在选址布局、环境营建、民居建造时非常讲究风水因素。村落通常都依据“枕山环水,负阴抱阳”的选址模式,选择在山间谷地依山傍水,因势而建。因此,徽州传统聚落所处的生态自然环境都十分理想,外有青山绿水,内有小桥人家。同时,由于这个空间所承载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民俗文化根植于农业社会,所以农耕与自然环境的联系确立了传统民俗文化与自然时令秩序、自然地理条件的耦合关系。徽州的岁时节日习俗与节气直接关联,主要集中在上元节、小年、除夕、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等。不同的节庆有各自的民俗活动,元宵节的节庆活动多为遍巡衢巷的戏曲舞蹈,清明节、中元节则多进行傩舞之类祭祀类活动。可见在徽州人试图去规整和解析人与自然环境潜在规律的过程中,自然被赋予人文内涵。于是,自然环境已经超越了仅仅对其自身的理解和认知,而不自觉地和社会相观照,成为了一个沉淀着多层次涵义的复合概念。与此同时,自然本性被尊崇,空间整体环境的营造和民俗文化的发展实则创造着自然和人、外在世界和内在精神的协调合一,进而形成一种情感空间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客观存在。宗法伦理观念是徽州古村落构成的内在凝聚力。徽州古村落远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期,如受良渚文化影响的歙县新州遗址等以及干栏式建筑雏形。古时的山越人性情剽悍、鲜知礼节、豪放尚武。至隋唐宋元时期,中原百姓的大量迁徙,聚族而居。凭借文化优势,中原大族很快成为当地望族,加之徽州相对封闭的自然地理条件,开始形成相应的宗族观念和宗族文化,于是在选址与建村模式上强调防御特征和宗族秩序。〔5〕后受新安理学影响,特别是“理”———封建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徽州宗族多聚族而居,严于上下之别。据《徽州府志》载,“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虽数世而不改,宵小不敢肆焉。”这保证了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同时也不断地在日常生活中强化着理学的地位,村落中严谨的空间组合秩序正是这种宗法伦理关系的物化表现。而宗族力量在古徽州节庆和祭祀活动中同样居于主导性地位,因为古徽州的民俗活动往往由宗族的力量进行组织。比如徽州人每届清明即还乡祭拜祖先。由族长率领子孙呈上祭品,逐一祭扫。入晚,全族成员在祠堂内动用公共祠产共进酒食,并清理一年的祠产收支。歙县瞻淇村元宵节嬉鱼灯的习俗可以追溯到宋朝汪氏先人。汪氏先人认为“汪”字为“水”字旁,有鱼则水肥,因此在元宵节扎大鱼灯祈愿宗族兴旺。鱼灯游行到宗祠门口,都要朝宗祠拜三次,意味着对祖先的崇敬和祭拜。这种宗族观念迁延至今,比如按照族规叶村叠罗汉只有叶村洪姓人才能参加。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已扩展到洪姓以外的村民,但即便如此仍不接受外村人的加入。明清时期古徽州文风日盛,优化了徽州发展的文化基因,而徽商的雄厚财力则为其兴盛奠定了经济基础。商贾官宦纷纷返乡修住宅、办书院、立牌坊、建园林、扩祠堂,力求恢弘精美。黟县西递、歙县唐模、雄村、呈坎等乡村聚落,均建有书院、社祠、牌坊、文阁、园林等,从而深刻地影响了徽州古村落空间环境的构成。而徽商商业行为不免对当地的民俗文化亦有影响。比如早年徽州商人多以茶叶经销为主要贸易。而清明时节正是采茶收茶的季节,因此绩溪商人往往提早一个月回乡举行清明祭扫,以便错开时日。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农业经济状况下,古徽州处于一种封闭、稳定、连续的状态。徽州古村落的形成与演化机制和当地无形的文化因素密不可分,并不断适应环境的变化,共同发展成一个独立与完整的体系。在特定时令,自然环境、物化的村落和人的活动被联系到一起,参与到整体文化场所的构建。在以理学为价值取向的徽州古村落中,对自然的肯定和崇宗敬祖的观念构成了村民意识的内核。这一精神内核清晰地外化在规划布局、建筑形制以及行为活动中,比如形成以宗祠等礼制建筑为核心的村落整体空间布局;或形成以宗祠为集聚中心的节庆仪式。反过来村民的意识又因为这个空间场域的持续作用被不断地强化。通过每日的起居行为,民居、田地、水系、街巷等空间要素被组织在一起,同时主体对空间脉络的经验性认知逐渐形成。在此基础上,主体潜移默化地对所生存环境的文化价值形成认同感。例如在每日生活用水的使用中,水系承载着大量的村民活动,同时被赋予实用和堪舆的双重内涵。例如黟县宏村在村中引入泉水挖掘“月沼”,形成九曲十弯的人工水系;唐模古村中檀干溪穿流而过,解决了生活用水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调节温度,并形成了清丽优美的自然景观要素。同时水系的地理位置和空间形态所蕴含的“保瑞避邪”的风水观点,随着日复一日的劳作渗透到村民朴素的天人合一理念中。又如古民居院落以天井为中心,厅堂和厢房向内围合,主次分明,而外立面则具有明显的内向性。以这样的空间秩序组织日常生活,能够清晰地获得空间所传递的信息:秩序感强烈的内部平面布局和空间尺度体现着徽州理学观念所强调的尊卑伦常,而高耸与围合的外墙轮廓则形成了一种对外的私密性,同时反映出家族的整体性和内向封闭的心理特征。在这种特定的建筑空间中展开的人的活动保存了社会生活实态,形成具有符号意味的整体记忆以及有机延续的场所。然而,徽州古村落空间不仅承载着历史的变迁,同时也是当地居民的现实生活场所。反观目前其文化遗产的留存现状,当这种传统空间注入当代生活模式时,生产生活方式如何与传统的空间构成相适应成为一个难解的困境。也就是说,代表着时代进程的现代生活方式,与徽州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始终处于难以调和的状态中:居民的生活渗入现代化方式或建立旅游新业态,虽然能够引导人们形成某种活动模式以激发空间的活力,但同时就更有丧失地域文化特征的危险,甚至破坏有机的社会生活形态;〔6〕反过来,对古村落的地域特色风貌一味强调,却又难以使传统空间焕发的活力,解决当地居民的现实生活需求。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之所以困扰难解的关键在于,在关于如何保护徽州文化遗产的实践中,规整与维护徽派建筑群的物态文化遗存始终处于主导性的地位,虽然古村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日益得到重视,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态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关联的研究却没有前两者深入。这种内在关联意味着自然物候、村落空间和人的活动三者相互作用。同时,由于原有村落空间的活力是建立在这种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依赖于人们对场所和文化认同,所以原本的互动关系一旦被割裂,即使徽州古村落的特色风貌得以再现,空间活力也难免逐渐被消解。事实上,许多有价值的徽州民俗活动和仪式是村落古迹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然而这些活动对于节气时令的依附性来自于农耕文化的渗透力和稳定性。当农耕的生产方式出现了现代化的转变后,许多过去被视为神圣崇高的仪式因为失去了存在基础而娱乐化和庸俗化。同样,随着传统宗族观念的弱化,在宗族活动中被赋予意义的古村落空间及建筑难免流于物质形式上的保护,难以维系无形的文化价值和意义。〔7〕此外,虽然对古村落进行旅游开发,能够为保护地域建筑和文化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撑,促进对历史遗产的保护意识,但是过度的旅游包装和商业化破坏了徽州古村落的地域文化语境,以及原本自然的发展演进过程,使传统建筑空间和文化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某些以传统建筑形式出现的新建筑,似乎传承着地域文化的内涵,但在似是而非的表象之下,强调的是以伪传统形式为卖点的经济收益。仿明清徽派民居群新建的一些建筑、街道,断章取义地模仿了一些符号化的细节,不仅误读了传统建筑与聚落所意指的社会内涵和美学涵义,更主观臆造了很多形式,和整体统一的传统聚落空间的格格不入,于是在建筑文化层面传达着一种模糊和错误的信息。另外,过度密集的游客严重超过了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浓厚的商业气息破坏了古村落空间的文化意境;原住居民出于各种原因不断外迁;原本宁静而有序的传统生活氛围逐渐被稀释;文化的延续和弘扬更无从谈起。事实上,即使立足于旅游包装的商业化观点,迎合浅显的审美趣味也并非一种良好的长期发展思路。因此,可以将古村落的物质遗存置于日常生活行为、节庆祭祀活动及传统手工艺制作等社会文化脉络中去理解和考量。由于受到上文所述的生活方式和旅游开发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外在活动表现还是内在观念意识都存在着当代转型,所以各种空间要素的组织方式和辐射力一直处于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中。而基于空间活力的观点作为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思路,有助于我们寻找自然、村落、人之间关联因素的动态变化。比如过度的旅游开发直接导致游客量超过空间的承载能力,随之而来的过度商业活动在原住居民原有生活场所上叠加,必然产生负向消极效应,空间环境的应用价值被严重破坏,加速空间环境走向衰败。这时空间活力可以作为限制性的警示,通过检视关联因素的动态变化将对物态空间和无形文化的开发和更新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在宗族观念日渐褪去的今天,这种世代传承的民间自发性活动仍具备完整清晰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叠罗汉活动最初是为了祭祀帮助乡人脱难的解元寺惠安法师,同时祈佑平安,驱邪纳福。产生伊始在每逢闰年的元宵节举行,后扩展至每年的元宵节。不过闰年为大年,活动内容多,持续时间长,旅外族人要尽可能回村参与;非闰年为小年,活动套路略减,旅外族人不一定回村。叠罗汉系列活动的过程,限于篇幅,简述如下:正月初六,罗汉头在鸣锣放炮后带领众罗汉去解元寺请老郎牌位。此后直至初十开始按照传统程式排练。正月十五,罗汉和元宵灯会队伍正式开始游行,游村结束后,村民的集中活动被引入村中心的古戏台。在进行完供奉牌位、焚香化纸、罗汉走台等仪式后,晚间叠罗汉表演正式开始。其中有四个罗汉的“一柱牌坊”到十九个罗汉的“六柱牌坊”表演,也表现出当地“棠樾牌坊群”等物质环境风貌反过来对民俗文化的直接影响力。由此可看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关联对于延续徽州古村落空间活力的意义:一是,徽州古村落的空间活力是由物质建筑空间及其所承载的人类文化活动双向建构的。类似叶村叠罗汉的民俗文化活动,比如跳钟馗、芦溪傩、嬉鱼灯等;或类似三雕工艺、徽墨歙砚制作技艺、茶叶制作技艺等传统手工技艺都较完整地保存了古朴的原生态特征。在民俗节庆文化活动中,参与的演员都是当地村民,有的甚至限定为本族村民,由村民自发组织,自愿捐助筹集经费,也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在节庆时间内全村人参与到相应的民俗节庆祭祀活动内,形成各个层面的人群共同参与和村落空间的共享。正是由于在特有的地域空间中,原生态的文化活动与物质空间环境不可分离,所以这些多种类型的文化活动使自然环境、村落建筑、民俗技艺在不同层次上得到综合,同时增强了主体的文化体验和传统空间的活力。二是,通过文化活动,空间组织秩序和与其相关联的历史观念之间建立了匹配关系。虽然随着历史的变迁,民俗活动内涵和人们的意识发生了一些变化,但由于文化活动本身具备相对稳定的历史文化因素,再通过类似节庆祭祀等活动的定期演练,历史场景和空间要素相吻合。比如在叶村叠罗汉活动中,行进路线把宗祠、广场、民居、戏台等空间要素进行了一次文化意义上的串联,使之在新的层次上获得特定的象征内涵。由于传统信仰观念对当地人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样的文化活动能够与当地人心定且共有的价值观吻合,唤起当地人的集体记忆;同时也使非本村村民的空间使用者通过亲身参与节日文化活动获得文化认同感。从而形成功能明确、内涵丰富的场所,使空间活力显著增强。三是,人与人之间情感沟通和信息交流是提升空间活力的重要因素,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关联增强了空间中交往节点的意义,增强了村落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富有人情味的邻里关系、产生停留愿望、领域感和场所的可识别性。庙宇、祠堂、戏台、井台等公共空间是人们日常休息、聚会、交流的场所。这些公共空间在日常生活中加深了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又通过民俗节庆活动这种文化遗产类型被赋予历史和文化意义。比如在叶村叠罗汉活动中,解元寺、古戏台作为节日活动的空间节点被注入了地域特有的信仰观念,于是这些空间被人的交往活动激活了凝聚力。另外,传统手工技艺制作活动传承了传统的原材料和制作工序,贯穿在古村落特定的场所中,形成重要的空间节点和极具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的文化遗存,使其依托的空间要素具有很强的辐射力和空间吸引力。四是,立足于类似节庆活动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中庙宇、宗祠等公共空间设施由于节庆活动定期的使用,有针对性地修缮和管理成为可能。而传统手工技艺制作活动也使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得到有目的的改善和维护。同时,对季节时令的依附性使得节庆文化活动在相应的物候环境中展开,人的体验、自然景观、建筑环境构成互动性的联系,有助于综合治理与修复古村落的自然生态环境,达到有机的、延续和传承,从而带动所在居民人居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虽然我国尚未形成整体保护的相关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但是应当在当前的徽州古村落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保护基础上,挖掘与整理古村落内的民俗活动、传统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的角度理解它们的延续基础和存在意义;并以其为线索增强古村落建筑空间的场所感知,以及各个空间要素的辐射力;从而使徽派建筑群的物态文化遗存和古村落的自然生态环境在文化活动氛围中被体验、分享和认同;最终在古村落环境保护与更新过程中获得最大的空间活力,提升空间品质。

作者:方睿 陈刚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审视和评价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维度可以是多元的。应当注意历史文化遗产的初始价值与衍生价值、核心价值与附属价值之间的关联与区别。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历史文化遗产陷入可能同时被简单处理与被过度消费的双重险境。因此,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必须确立人文价值优先的理念,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的和谐共处,最终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文化遗产在让人们了解自己是谁,来自何方以及生活的意义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以其特定的时空形态渗透于当代人的生活中,进而跨越当代对未来产生持久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鲜活”的文化资源,内含着现实社会中个人都难以比拟的精神生命。在现代社会中,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消费,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共同任务,而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是确立正确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观,因为“价值观和评价过程是整个遗产概念以及遗产保护实践的基础”。

一、初始价值与衍生价值: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衍生现象

一般而言,人们都不会提出历史文化遗产是否有价值的疑问,因为凡是被列入各级各类文化遗产名单的,都已经符合某种价值标准。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中对世界遗产的界定是:“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很显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是成为世界遗产的的核心标准。至于这种“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具体内涵,《公约》中并没有进一步阐明。笔者认为,所谓历史文化遗产的普遍性价值,实际上就是一种普世价值,即为全体人类所共同信守的基本价值追求,如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等。当然,每一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向,无不又带有鲜明的民族个性,甚至正是这种独一无二、不可模仿的民族文化特征,才使之成为一种历史文化遗产。

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创造物和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表征,历史文化遗产从被创造出来之日开始就被赋予某种特定的价值。这也符合人们对于文化本质的理解。梁启超先生认为:“文化者,人类心智所开启的有价值的共业也”。不仅如此,而且“遗产的文化价值本身是无形的、多面的,它包括审美历史、精神、社会和符号等因素。文化遗产的初始价值在于它能够满足和实现创造者的某种目的或需要,如建造长城旨在抵御外族进犯,开凿龙门石窟旨在阐释佛教义理,建造紫禁城则旨在彰显皇权规制。当然,严格意义上说,长城或紫禁城在它最初被建造、并按照建造者的需求发挥作用的时期,还不是“历史文化遗产”,“遗产”者,“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当某种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文化存在被称为“遗产”时,它已经被纳人历史的视野,具有了初始价值以外的“历史价值”——衍生价值,诸如唤醒历史记忆、启迪创造心智、激发生命激情、感悟信仰超越、体验审美愉悦等等。显然,历史文化遗产所能够体现出来的这些价值功能,并不一定是它的初始价值,而是随着历史发展和情境变迁,不同时代的人们与历史文化遗产之间构建的新的价值关系。例如今日人们登临长城,多以感怀历史、观览风光为主,重在感受长城形态气势之俊伟磅礴。当然,这种衍生价值依然离不开其初始价值的支撑,正是二者之间存在着的时空重叠现象,又进一步化生出历史文化遗产特有的精神魅力。

历史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具有价值衍生功能,根本原因在于文化遗产与人类之间存在的主客体相互建构关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已在”的客体,对人类的思想情感产生着持久的影响,塑造着人们的文化心理结构,另一方面,人类作为能动的认识和实践主体,总是不断调整和更新着自身与对象之间的价值关系,依据当下的主体需求,重新定位和阐释历史文化遗产对于自身的价值内涵。在这一双向建构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空间形态上的改变(或保持)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为关键的乃是时间因素,时间长度本身对于文化遗产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要素,是构成历史文化遗产衍生价值的重要变量,换言之,文化遗产的年代愈久远,其衍生的历史价值就会愈增加,反之亦然。更为实质的意义还在于,文化遗产的时间变量还在于它意味着人类主体的自我变迁,在这种变迁过程中,人类会将自己身处其中的时代精神投射到历史文化遗产上去,从而在历史文化遗产中发现前所未有的新的意义和价值。正如传统的儒家经典——六经——同样也是文化遗产,在传统宗法制社会中,人们视其为“修齐治平”的圭臬,而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受到西方价值体系影响的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则认为六经是禁锢人民精神的枷锁,而进入新的世纪以来,当下人们在言及六经时,就会更多地发现其作为中华文化元典的原创价值和历史影响。特别是在面临全球化时代可能导致民族认同危机、市场化趋向引发伦理失范等现实问题的时候,人们通过重新解读儒家经典,会发现六经中还具有维系民族命脉、彰显人文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价值。不久前的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其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为题材与主题(击缶、读经、汉字、书法、丝绸之路、京剧昆曲等)的创意赢得了巨大成功,也昭示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开放性与衍生性,仍然能给当今人类提供广阔的想象空间和强烈的精神愉悦。

二、核心价值与附属价值: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结构形态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实体存在具有惟一性和确定性,但作为一种价值符号则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因为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文化遗产进行多种阐释和解读。比如秦始皇陵兵马俑,不仅具有体现秦代科技水平、军事思想的认识价值,而且具有展示生命力量、体态造型的美学价值;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层面的人文价值,而且具有价值连城的经济价值。历史文化遗产这种从不同层面和视角所呈现出来的价值维度,共同构成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结构形态。而且这一结构形态愈复杂,价值维度愈多样,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就愈高。

但是,在这种多维度的价值结构中,每一种价值之间并非是互相并列或可以简单相加的,其中有一些是决定历史文化遗产基本性质与功能的要素,属于历史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核心性价值,而有些则是人们围绕历史文化遗产核心功能所逐渐附加于其上的价值意义。例如著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以其历史悠久、规模宏大、布局合理、运行科学,与环境和谐结合,在历史和科学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于2000年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4届大会上被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这一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是什么?毫无疑问,还是在于它能够防洪和灌溉,造福于成都平原。没有都江堰在水利灌溉方面的独特功能,整个都江堰文化遗产的价值就失去了依托。至于与之相连的“二王庙”、安澜桥与飞沙堰等等景观,其文化历史价值也都源于都江堰的核心价值的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样,孔府孔庙孔林的核心价值在于向历史和未来昭示着孔子思想和儒家文化的不朽。这是“三孔”文化遗产不同于故宫或其他古代纪念性建筑群的最重要的方面,其中历史文物的观赏性、教育性,作为文化遗产的附属价值,都是与其核心价值相联系的,而且也是它的初始价值。

不过,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与初始价值,既有关联又并不完全等同。有些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就是其初始价值,如上述都江堰水利工程即是一例;但许多时候,由于文化遗产价值的历时性变迁和主客体之间的双向建构,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更多地表现为主体的主动建构,即适应历史条件的变化和主体的当下需求,赋予或发现文化遗产具有某种新的价值特征,并逐渐把这种新的价值特征视作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如万里长城,其军事价值是它的初始价值,也曾经是它存在的核心价值,但是进入当代社会,其军事价值已经成为一种历史记忆,今天的人们更看重长城在激发民族自豪感、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以及艺术审美方面所具有的教育价值。这样,万里长城的当下核心价值乃是其综合性教育价值,而不是其原初的军事价值。当然,这种教育价值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存在的,而是作为初始价值的现代衍生价值,与历史上长城的初始价值是密不可分的。

三、共存与冲突:历史文化遗产的现代困境

如果从人类社会历史河流的不可切割性角度来思考,“当代”一词的含义本身就是值得反思的,因为历史文化传统始终与当代人共生共存于同一个时空中.共同构成了“当代”的文化系统与景观。但是,在实际生活之中,出于种种原因,人们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把“历史”与“现代”割裂开来,甚至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使得历史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之间始终存在着内在紧张,并时常陷入一种“存在或毁灭”的困境中。这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考察。

首先从精神文化层面看,在某些特定的社会思潮变革时期,由于新旧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文化遗产很可能被作为旧的历史传统的象征而受到质疑、否定和批判。例如,雷峰塔曾是杭州西湖的著名文物古迹,《西湖志》中这样赞美“雷峰夕照”:“孤塔岿然独存,砖皆赤色,藤萝牵引,苍翠可爱,日光西照,亭台金碧,与山光倒映,如金镜初开,火珠将附。虽赤城枉霞不是过也。”但是鲁迅先生从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主义价值观出发,曾把雷峰塔视作封建专制、扼杀自由的文化象征物,对塔的倒掉的态度是:“普天之下的人民,其欣喜为何如?”基于同样的价值取向,鲁迅先生对于长城、京剧、中医等中华民族文化遗产都表示了某种的否定和批判。毋庸讳言,思想文化界精神领袖的这种态度,影响波及蔓延到政治、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特别是在建国以后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后,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破四旧、立四新”成为“文革”期间的普遍现象,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一次史无前例的浩劫。我们当然理解鲁迅先生等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激烈态度的理由,也许这是近代中国历史特定时期文化变革与进步的必然选择。这里只是以此说明,历史文化遗产并不总是能够与当下社会的主导价值和谐共存,长相共处的。

其次从现实功利层面看,历史文化遗产与社会经济建设之间似乎也存在着某些冲突。在许多时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往往被消极地理解成“为过去付费”,特别是政府的决策者往往认为,不应当让历史文化遗产阻碍社会经济建设规划的实施,而在二者之间出现某种冲突时,就会牺牲历史文化遗产。典型的例子是,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改善北京市交通和加快城市建设,决定拆除北京旧城墙,尽管这一决定受到梁思成等专家的反对,但北京老城最终还是难逃被拆除的厄运。至今一些人士提到此事还是痛心疾首。特别是到了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今天,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所谓“市长”与“专家”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城市建设”与“遗产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例如在举世闻名的三峡大坝建设工程中,尽管对三峡库区大量的历史文物进行了抢救性发掘或保护,但对于具有不可复原性的某些历史文物来说,即使在发掘后进行了迁徙或重建,其遗产价值都已经受到了严重破坏。

但是,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们也开始发现历史文化遗产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或市场价值。目前,一门旨在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经济学价值的学科——文化遗产经济学一已经悄然兴起。这种理论强调,审视和评价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除了美学或精神的维度外,还具有经济维度,特别是在旅游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与其他产品相似的可消费性,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收益。于是,文化遗产就成了一种可以增值或升值的文化资产、或文化资本。基于这种市场化的消费拉动与利益诱致,维护、开发文化遗产成为当今许多地方政府愿意为之乐此不疲的大事,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名义下,他们积极组织规划、筹集资金,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维修保护,有的甚至不惜进行商业化包装,千方百计申报各级历史文化遗产,以吸引国内外的游客来此进行“文化消费”。于是,历史文化遗产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下子从“包袱”变成“财富”,从老古董变成摇钱树,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阳光产业”。这种基于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开发与保护,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存在与延续来说,其祸福利弊已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但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与现代社会消费文化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未因此消失,相反,可能潜藏着严重的因被过度消费导致文化遗产资源更加稀缺的危机。这就需要认真思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指导思想或基本理念问题。

四、人文本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基本理念

概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可以区分为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两大方面。正如文化遗产经济学者所说的,我们不否认文化遗产可以产生的经济收益,但是我们更关注文化遗产的人文属性。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凝结和体现着人的目的与意志,代表着人的类本质力量,广义地说,它是一种与“天文”相对的“人文”现象。特别是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历史文化遗产见证了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的艰辛历程,表达着人类追求真善美的足迹与成就,作为文化遗产.它们犹如一滴滴水珠.汇聚形成了人类人文主义的历史传统之河,更为重要的是,在近代社会里,它做为人类保持历史记忆与生命延续、体现文化多样性的主要方式,被视作“和基本人权相关联”,“对一个社会的长久健康是绝对必要的’”。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属性,而且这种人文价值属性正是历史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

基于此,在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实践中,就应当确立人文价值本位的基本理念,即无论是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维修、保护、抢救,还是进行旅游开发或市场消费,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尊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属性为根本出发点和主要评价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人文需求,包括历史、宗教、美学、伦理等方面的多维需求。具体而言,这种人文价值本位理念体现以下几点:

1.人文优先原则。对历史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追求与关照,是人文价值理念的优先体现。即首先用合乎人性的思想原则。保护开发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内涵,满足人对真、善、美的追求。特别是当追求历史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可能影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时,应毫不犹豫地舍弃其经济价值的实现而维护其人文价值。即使是为了开发历史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也要着眼于其人文价值的展示,使人生活环境向更加人道、更加和谐的状态发展。比如,对祭祖、庙会等民俗,是几千年来民族传袭下来的生活风习,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形成了强烈的认同感。在现代社会中,对这些习俗优先从人性的角度理解并满足人的需求,就是对人的生活原则的最高尊重。

2.人文生态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都与特定的人文环境休戚相关,是民众生存发展的一个点或一个载体,集历史与现实、物质与精神、艺术与审美等于一体,形成自主互动的人文生态系统,构成人赖以立足的生命家园。人文生态的保护开发原则,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开发过程中不能只看历史文化遗产的单一事项或代表事项,忽视与其相关的其他事项的保护与开发。比如,我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梭嘎生态博物馆,是以苗族中的独角苗的生活内容建起的保护独角苗历史文化遗产的生态博物馆。在这个博物馆里,可以看见他们的茅草顶居民住房,老年妇女坐在门口的织机前织布,背上还背着孩子;走崎岖的路,还可以看见苗族姑娘背水的情景等完整的苗族人的生活历史与场面。这是人文生态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体现。正如博物馆专家马克·摩尔所谈到的:“生态博物馆是一面镜子,当地的民众可以在这面镜子里看到自己的文化、认识自己的文化、接纳自己的文化,并为自己的文化骄傲和自豪。作为游客来说,游览以人文生态原则保护开发的历史文化遗产,也能真切地感受到真实完整丰富的人文意义和浓郁的人文风情,而非历史文化遗产的碎片。

3.人文秩序原则。“人群秩序、国家秩序、自然秩序,这些哲学上的重要课题在世界遗产中会频繁出现”。可以断言,历史文化遗产的形成渗透着被创造、传承到创新的人文秩序。比如,中国的皇宫,以南北为中轴线,座北朝南;宫外有城,城城包围;整个建筑分为前朝和后廷两部分,前朝与后殿的建筑规制上,表现了一种方正均衡空间秩序观、等级分明的政治秩序观及内外有别的伦理观。再如北京的天坛、地坛的建制与位置等反映了天圆地方、天人合一的宇宙秩序观。我们今天保护与开发历史文化遗产坚持的人文秩序原则,一方面让人们充分了解我们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既定人文秩序,把握既定人文秩序的在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满足人们不断地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追求的生存发展的秩序需要。历史文化遗产形成与保留不是盲目的、无序的,而是人有目的、有秩序地创造与传承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应遵循这一人文秩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对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满足人的不同层次的生存秩序发展需要,而不是机械地为保护而保护,为开发而开发。

文化遗产保护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保护 传承人

研究背景概述

依据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部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该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立法的根本宗旨与目的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保存,在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该法并未解决长久以来在学术界争论不休的一些问题,比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纵观全法,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的,是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这两款规定都很模糊,未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由于我国近些年发生了多起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纠纷,这些纠纷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备受关注如,美国特拉华州一家名为“角鲨头”的酿酒厂复制出在河南省舞阳县贾湖遗址发现的距今大约9000年前酿造出的一种酒类饮料,并以“贾湖城”为商标将产品投向市场,而贾湖遗址所在地北舞渡镇贾湖村对此无可奈何;再如,日本、韩国、泰国等国的一些制药企业大量无偿利用我国传统中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通过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获得了专利权与商标权,不仅向全球销售中成药,而且返销我国,拥有丰富传统中药方的中国却不能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成了这些国家制药企业最大的中药原料供应地。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工业社会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制度,生搬硬套拿来保护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存在巨大分歧。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巧妙通过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驾护航。本文将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所帮助。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包含邻接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文化传承和累积的结果,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定其具体权利归属,权利的保护期限也无法用著作权保护期限来规定,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的距离更远,如民间风俗、信仰、节庆、仪式等,所以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难度显而易见。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保护方式方法。就我国而言,已公布了两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共计1028项,这其中许多项目的著作权保护应从对传承人的保护入手,比如河北耿村民间故事、重庆九龙坡的走马镇民间故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雄史诗《玛纳斯》等等,这些古老的民间故事与传说无法与著作权法直接对接,但一代代传承人的成果用著作权法保护则顺理成章。耿村民间故事的传承人靳景祥出版有故事专著《花灯疑案》;走马镇民间故事的传承人魏显德共能讲述民间故事1045则,演唱民间歌谣433首,背述民间谚语676条、歇后语271条,重庆出版社专门为他出版了一本《魏显德民间故事集》;《玛纳斯》的传承人居素甫・玛玛依,被誉为“活着的荷马”,他相继演唱出版了全部8部18卷《玛纳斯》;河南汉族叙事长诗郭丁香传说的传承人潘景娥能演唱《郭丁香》十本唱词;河北梆子传承人之一裴艳玲有诸多代表剧目,如《哪吒闹海》、《劈山救母》等;越剧传承人之一茅威涛也有许多代表剧目,如《孔乙己》、《梁山伯与祝英台》等;对他们创作或整理的作品以及他们的表演用著作权法保护,不仅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且同时也保护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这些民间的传承人,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

我国已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计1488人,涉及的项目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曲艺、民间手工技艺、消费习俗、传统医药等,这其中民间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与著作权法联系紧密,对传承人可以直接进行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即使表面与著作权法联系并不紧密的其它项目,传承人未必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如少林功夫与太极拳的多位传承人,都有论文、光盘和专著出版,像释永信、陈小旺、陈正雷等都出版发行了许多作品;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传承人汪寅仙,有诸如《曲壶》、《九头冬梅茶具》、《桃杯》、《斑竹提梁壶》等传世紫砂陶工艺美术作品;潮州木雕技艺的传承人,像陈培臣、李得浓等也都有精美的木雕工艺美术作品,他们的这些成果完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论及此,可能会有一些质疑之声,即对没有明确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当如何适用著作权法,如西施传说、孟姜女传说、阿诗玛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未指明国家行使著作权,但整部法律对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传承与传播等各方面的职责与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所以,针对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各级政府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随意歪曲、篡改乃至丑化,防止损害国家、民族与人民的感情与利益;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国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争端时,政府应为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效保障。二是有权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性利用的个人或组织交纳一定费用,该费用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费用;如果是非商业性利用,如整理、编撰等,则应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有权要求整理编撰方标注出处与来源。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谈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商标法保护,笔者认为不仅很有必要,而且也很迫切。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无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那些看上去似乎与商标无缘的风俗习惯、节日庆典等,如果不利用商标权武装起来,谁也难以保证不久的将来不会出现“格萨尔”、“莲花落”、“那达慕”、“傩舞”、“锅庄舞”、“嘎尔”、“泥咕咕”等漫天飞的商标,等到那时再想起用商标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为时已晚。当然也许在现实情况下,可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设想在更多商业领域的使用,但古人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焉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逐步发展,这些超前注册的商标不会大显身手、大行其道,并且因商标可以续展注册的特性,也可以合理合法避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这一难题,同时商标法中的集体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难以归于个人的问题。

用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商标权主体的确定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来决定。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个人或家族的,其商标权的主体自然应该为个人或其家族,如天福号酱肘子制作技艺、聚元号弓箭制作技艺、龙泉宝剑锻制技艺等,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由特定族群或地区所享有,其传承人众多,无法确定具体的权利人个体,则其商标权主体应由特定地区族群享有,当地政府应该出面组织成立行业协会或保护协会或合作社等,来统一申报、统一管理、统一行使商标权,这方面已有不少先例。比如,2007年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获得了“普洱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多家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与普洱茶协会签订合同,取得了商标使用权;再如,2009年苏州镇湖刺绣协会获得了“镇湖苏绣”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另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历史传播过程中,已成为一个国家全体国民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本无法确定其权利主体,如春节、端午节、清明节等节庆与风俗习惯,对于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申请与保护,政府的职责义不容辞,政府应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他人随意注册为商标使用。

当然,商标注册是需资金投入的,尤其是想要大量注册防卫商标时,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扶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预算中应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支出。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因与著作权相同的原因,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多数情况下无法通过专利法来保护,但这并不是说专利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毫无作为可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技艺与传统医药与专利法联系比较紧密。一些传统工艺与传统医药在当代传承人的手中,经过不断摸索研究,许多工艺与技术都有突破创新,不少传承人都获得过科技进步奖项。如景泰蓝制作技艺的传承人钱美华,创造了剔染点蓝等4种施釉新方法,还把齐白石的水墨写意画搬到了景泰蓝作品中,曾获得轻工部科研成果奖和国家技术进步奖;德化瓷烧制技艺的传承人苏清河,他研发的“莹玉白”、“稀土陶瓷”也获得过科技进步奖项。这些例子还有许多,不胜枚举。在如此众多的传承人中,有些已经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像龙泉宝剑锻制技艺的传承人沈新培,就将自己的日月乾坤剑与乾坤刀二项申请了国家专利。各级政府应鼓励与扶持这些传承人对自己经过创新的产品或方法,申请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或改进发明。

有些传统技艺与传统医药确实不适宜通过专利法保护的,可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商业秘密条款加以保护。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为专利保护也有自身的限制性规定,如专利权的取得要以公开自己的技术成果为前提,而且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并且都是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同时最后专利申请要经过较长时间审批并要支付费用,获得专利权后每年还要交纳年费。如果传统技艺与传统医药的传承人,能够采取恰当措施保护其技术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攫取,那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也是不错的选择。

总之,为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保存、延续和发展,应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现行知识产权法,形成立体交叉保护态势,最大程度满足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团体、个人或国家获得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从而避免因其他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肆意进行商业化或其它方面的利用,损害到国家、民族与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姜华,宋晓梅.论民间美术的法律保护[J].法学杂志,2009(4)

2.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M].法律出版社,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