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护理法论文范文

护理法论文范文

护理法论文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1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01至2005年,本院先后调入或新聘护理人员近50名。但新进护理人员入院后,发现普遍存在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操作技术不规范、应激能力低、综合素质不高。因此,加强对新进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及护理管理尤为迫切。

1.2方法(1)加强护理人员资源管理:合理分工,优化结构,科学配备护理人员是护理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组织有效护理活动的主要保证[1]。护理部按照“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对各科护理人员从结构到数量进行科学配置,并安排素质好、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的护师进行带教。(2)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培训:护理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终身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新进护理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护理人员“三基”培训计划。规定新进护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参加规范化培训及继续护理学教育。鼓励她们通过不同的形式学习,争取拿到高一级的学历。并组织经验交流会,安排“老”护师介绍工作学习经验,以便提高新进护理人员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3)实行岗位培训与考核:分批安排新进护理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或短期培训,同时狠抓护理操作技能的培训。(4)规范护理记录:护理部根据护理工作实际,按照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制订了护理记录单书写规范及检查标准。对护理记录的书写格式、记录原则、内容要求做到详细的规定。要求新进护理人员的护理记录严格按规范进行书写。(5)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常规,是防范护理缺陷的关键。因此,护理部根据各科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结合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标准,健全护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查房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从而达到了制度明确,操作规范,违制必究,进而把护理缺陷杜绝在萌芽状态。(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感和慎独意识:护理部1年2次组织新进护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法制教育,同时安排每月一次科室、每季一次护理部安全隐患分析会,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而使新进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护理职责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医护人员道德规范,营造一种强烈的职业安全氛围[2]。(7)加强护理安全及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理安全意识:对新进护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2]和依法施护的观念,组织新进护理人员经常学习《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护士管理办法》、《护理工作流程再造》及《护理管理与临床护理技术规范》等护理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使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让新进护理人员懂得安全保证对病人来说是优先考虑的问题。提高对护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认识。让新进护理人员知法、守法、依法、护法,为病人提供安全的护理。(8)规范护理过程,提高护理质量:护理部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加强基础质控、环节质控和终末质控[3]。实行护士长夜查房、每月一次护理部行政查房制度和每季一次护理质量大检查制度。护理部组织质控小组成员及全体护士长进行全院护理质量分析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护理部每季度对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平时不定期下科室进行考核、提问,以加强新进护理人员的责任性,防患于未然。2效果

2.1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通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新进护理人员在职培训,加速了新进护理人员的成长。2005年以来,本院对近年来新进护理人员进行了专科理论和25项护理技术操作与急救技能考核,结果合格率达90%。大部分护士熟练掌握电除颤、上呼吸机、心电监护、呼吸皮囊操作等抢救操作。2005年6月份ICU病房开设以来,抢救危重病人成功率达95%以上。掌握了护理记录单的书写标准及质量要求,使护理记录单的缺陷明显减少,书写合格率达97%。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明显提高。

2.2提高了新进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自觉性。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每批调入、聘用的护理人员思想稳定、工作主动,学习积极性高涨,许多新进护理人员正在接受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为全院护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夯实了基础。

2.3促进了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几年来,本院通过对新进护理人员培训及管理,造就了一支基础扎实、技术过硬、操作熟练、服务态度优良的护理队伍,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率达97%以上,赢得了病人、医生、社会各界的赞扬。2003年妇产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4年急诊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骨科护理组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2005年护理部被评为浦江县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同年11月顺利通过“二级乙等”医院的评审。近两年来,全院业务总收入亦有所增长。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率双丰收。

【参考文献】

1林菊英.医院护理管理学.北京:光明日报社出版社,1990.38.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2篇

1.1对象选择宁夏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11级3个护理班118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在2013年第2学期的教学过程中对3个班同样的授课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课后采用青少年学习倦怠量表进行测量。共发放问卷118份,收回有效问卷116份,有效率为98.3%。

1.2方法

1.2.1教学方法在2013年第2学期的教学过程中对3个班同样的授课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授课方法主要有理论讲授、电教、案例分析、自学、分组推论5种,每次授课采用1种~5种方法组合。

1.2.2评价工具青少年学习倦怠量表由吴艳和戴晓阳教授于2007年编制。该量表以Maslach工作倦怠问卷为基础,可对青少年的学习倦怠情况进行评估。该量表是自评量表,包括身心耗竭、学业疏离和低成就感3个纬度,共16条目。采用5点评分方法,即“非常符合”计5分,“有点符合”计4分,“不太确定”计3分,“不太符合”计2分,“很不符合”计1分,分数越高,表明青少年的学习倦怠越高。此调查问卷的信度为0.732~0.858。

1.2.3施测课程结束后将上述量表一次发给被试者,以班级为单位集体施测,统一主试和指导语,当场发放和收回问卷。为避免被试由于顾虑影响答卷的客观性、真实性,答卷采用匿名方式。

1.2.4统计学方法调查完成,主试回收问卷,剔除无效答卷后对测试的资料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使用教学方法数量(1种~5种)与青少年学习倦怠总分相关性研究结果教学方法组合数量与青少年学习倦怠之间的相关系数为r=-0.789,P=0.001,显示二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3讨论

3.1《护理伦理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容易出现学习倦怠的原因学生出现学习倦怠的原因与学生对伦理学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伦理学就是给他们讲道理,没有现实意义,同时很多学生认为该门课与将来的执业关系不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重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使学生懂得《护理伦理学》课程的重要性,学习该门课的现实意义。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对该门课程的重要性、学习的意义结合现实案例,组织学生讨论,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对该门课的学习非常重要。

3.2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丰富程度与学生学习倦怠关系的分析研究结果明示,在每一次课的授课过程中,教学方法采用的丰富程度与学生的倦怠成反比,教学过程中采用教学方式越丰富,学生学习的兴趣越浓,学生越不易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倦怠。本研究与崔文香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出现该结果,与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采用丰富的教学方法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的气氛有关。要求在今后的教学环节过程中应该丰富教学方法,每次课的授课过程中应该至少有3种以上的教学方法进行组合,对缓解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倦怠有很大作用。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3篇

1.1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2013级护理专业的护理3班、护理4班学生176名为观察组(实施问题教学法),2013级护理2班、5班学生175名为对照组(实施常规教学法)。两组学生年龄为16~25岁,平均年龄为18岁,均为一年级新生,均未学习医学基础课程,两组学生年龄、医学课程基础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教材

选用教材: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护理概论》,全国卫生职业院校规划教材(第3版)。

1.3方法

1.3.1对照组

采用常规教学法,即学生课前预习上课内容,教师课堂使用课件讲述。

1.3.2观察组

每5~6人为一个小组,学生根据教师提前下发的预习要求进行预习,收集资料,教师课堂提出问题,随机选择一学生回答,学生互评,教师点拨,结合情景表演、案例分析教学,具体实施如下。

1.3.2.1提出问题

为保证在要求课时内完成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前2~3周要认真研究教材,同时查阅相关资料,根据学生基础及特点设计问题。在设计问题时,教师将问题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问题:这一层次问题在书本上可直接找到答案,如何谓伦理学、护理伦理学等概念性的问题,这种问题学生易在课本中找到答案,回答时正确率高,易得到老师肯定,提高学生自信心。第二层次问题:这一层次问题学生则需做简单的归纳总结,如举例说明各种类型的护理诊断、护理诊断的陈述有哪三个要素,举例说明护理诊断的三种陈述方式及其适用范围等。这种问题学生需对课本知识做归纳、总结,而不像第一层次的问题在书本找出即可,可锻炼学生归纳、总结能力。第三层次问题:学生需查阅相关资料,思考甚至小组讨论后才能回答,如根据肺炎球菌性肺炎患者资料写出护理诊断,需要层次理论在护理中怎样应用,描述护士帮助护理对象满足基本需要的方式等问题,通过这一层次问题,锻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借助资料的能力,通过小组成员的补充,多启发诱导,尽量让学生自己找到正确的答案。

1.3.2.2制作预习要求

如果学生未做好预习,问题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时间很难把握,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前适当进行引导,教师提前一周将预习要求发放给学生,预习要求包括:学习目标、上课要回答的问题、要表演的情景、选代表发言的案例分析、教师认为需拓展的知识等。

1.3.2.3收集资料

学生根据预习要求自己查阅教材、相关文献,收集相关资料,然后以小组为单位,互相交流资料,进行探讨。

1.3.2.4课堂学习

选择任一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行阐述,其他学生补充发言、讨论。

1.3.2.5归纳总结

学生讨论完毕,教师根据学生回答情况进行补充、归纳、总结,对学生有分歧和疑难的问题,系统讲解相关知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起启发、引导和协调的辅助作用。

1.4评价方法

期末考试时,实验组和对照组学生都采取闭卷考试,按统一标准进行考试,即统一命题,教考分离,满分100分,试卷内容涉及面广,难度适中。学期结束后发放自行设计的问卷调查表,调查表内容包括是否喜欢该教学法、是否提高了自主学习能力、是否有利于掌握理论知识、是否培养了沟通能力、是否领悟团体合作重要性、是否增加了学习负担、是否完成案例有困难、是否提高了课程学习兴趣8项内容,要求学生对8项调查内容是否选项如实进行选择。共发放调查问卷351份,收回有效问卷351份,有效回收率100%。1.5统计学方法对上述资料应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处理,计数资料比较应用χ2检验,等级资料比较采用秩和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讨论

2.1问题教学法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

问题式教学法要求学生提前做好预习,当然常规教学法也要求学生预习,但常规教学往往是“我讲你听,我做你看”,虽在课堂中偶尔也会提问部分学生,那也是很有限的,教师无法掌握学生预习情况,而问题教学法整个教学过程都以“先问题,后内容”,通过课堂上教师随机选择学生回答,每次课程抽查到的学生可达到40%,甚至更多,教师可清楚掌握学生预习情况,对学生有争议、易混淆的问题教师也很易了解,利于教师更有的放矢进行教学。

2.2问题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由于提问的面广,而教师又是随机选择学生回答,每一学生都有可能在课堂上回答问题,这就促使学生认真预习、查阅资料,主动与同组学生交流、分享信息,问卷调查中有94.8%的学生认为问题教学法可有效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2.3问题教学法增强了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

在问题教学法中运用案例分析、情景表演等教学方法,学生不但要发挥自己的主体性,还要发挥小组的社会性。学生作为一个学习团体,共同承担任务和责任,同时各自承担一定的认知工作,彼此在知识建构上紧密相连。避免了常规教学中教师讲完课不见学生,学生各自为战的状况,促使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经常性的沟通,使师生、生生关系更加融洽。

2.4问题教学法与常规教学法的主要区别

问题教学法是学生课前做好预习,教师在课堂上分层次提出问题,检验学生预习效果,改变常规教学教师“满堂灌”的现状,充分突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同时运用情景、案例分析教学,此方法不仅有既定问题,而且依照学生讨论没有涉及的、讨论不彻底的问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穿插讲解基本理论知识并强调重点、难点。改变教学方法后,观察组考试成绩优于对照组(P<0.05)。提示:在护理概论一体化教学中应用问题教学法可提高教学效果,有助于学生全面掌握知识及培养自我学习能力。

2.5教学思考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4篇

本文作者:孙莉工作单位:湖南航天医院

1.提问与讨论相结合的启发式培训对培训项目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讲解:并2周后按科室进行提问。提问结合本科现有病例进行,针对不同人员提出不同的问题。例如,对于工作经验不足的应届毕业生护士提问:休克引起呼吸加快、尿量减少甚至无尿的原因,心力衰竭患者出现血压降低的原因及纠正血压降低对患者的影响及相关病变。对于工作3~5年的护士:重症肺炎患者呼吸频率加快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呼吸衰竭可导致机体缺氧,缺氧可涉及哪些系统病变以及如何监护。当被提问者给出的答案错误或不完整时,在其他护士间展开讨论,以具体的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思维发散。2.设置障碍的刺激式培训:在全面掌握基础理论基础上,患者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还要求护士具备良好的灵活应变能力,因此,我们对某项护理操作设置问题或障碍来刺激护士的思维是很必要的。例如,设置一下情景:给患者使用微电脑泵时,我们按正规操作程序安装好微电脑泵,根据药物要求设置好输液速度,按启动键开始工作.然后提醒护士用手表数一下输液滴数,发现电脑泵的滴数与设置的滴数并不相符,此时告诉护士电脑泵功能正常,提示大家找寻原因,并想办法解决问题。护士会认真检查管路,如果5min后还查不出原因,则展开科室范围内护士的共同检查和讨论,与此同时,让大家回想导致微电脑泵工作不正常的各种原因。这样,不仅让该护士掌握了理论,还增加了其实践经验[3]。3.互换角色的体验式培训:(1)通过刺激式培训,护士已经能够将书本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的实践中。但是,为了让护士的操作更具人文关怀,能够做到为患者着想,我们将以角色互换为主的体验式培训引入进来。在特定护理操作中,让护士扮演患者,通过角色互换引导护士从患者的角度进行发散性思维,从而了解患者的真实感受,更好的为其服务;(2)比方让护士自己互相做最简单的操作中心管道吸氧,有一个护士用湿棉签给同伴清洁鼻腔时,手持面前垂直的伸进同伴鼻孔,吓得同伴躲闪开去,于是两人都明白了:棉签应该打横轻轻进入患者鼻腔,螺旋式擦拭,患者舒服且效果好;又比如,让大家互相做口腔护理,她们通过相互操作,体会到口腔护理时,夹棉球的止血钳以夹住棉球的一半,侧着放入患者的口腔,止血钳不能碰上患者的牙齿或牙龈,患者最感舒适;冬天时或遇到牙齿过敏的患者,应该使用温盐水给患者做口腔护理。

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t检验与Wilcoxon秩和检验,检验水准a=0.05。1.考核标准:参照《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与《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同时结合往年培训考核经验,护理操作培训小组根据护理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每个阶段的培训效果分别进行记录,考核分数以百分制计算。最后,对阶段考核得分进行比较分析[4]。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包括描述性分析和单因素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满意度调查:为了综合考察发散性思维培训对临床护理的实际效果,科室设计了针对患者的调查问卷,目的是了解患者对护士护理服务的满意度。调查问卷共涉及3个大类,12个小类的问题,要求以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做出回答。最后,对问卷进行统计并与2010年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做比较分析。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论文摘要: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一、消费者含义与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与上述消费的要领相对应,一般意义上消费者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即包括生活消费者也包括生产消费。而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二)、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二、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原则(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1、消费者保护法以消费者权益为特定保护对象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三、加入WTO与中国保护消费者关系的问题 (一)WTO的宗旨和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我们在加入WTO所进行的谈判过程中,承诺逐步地降低关税以及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旅游等市场。(三)加入WTO以后,我们政府在履行入世承诺过程中,要遵守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尽管不是专门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设置的,但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必要,也是有利的。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一、消费者含义与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与上述消费的要领相对应,一般意义上消费者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即包括生活消费者也包括生产消费。而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里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主体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都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消费者保护立法成之初,消费者权利的主体构成就补确定为个人生活消费者。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各国纷纷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只有个体消费者才能成为消费者权利主体。遗憾的是,我国国家标准局1985年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给消费者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示明确采用这一主张。我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从比较各国立法对消费以及消费者的定义来看,实际上,消费者这个概念它在商品交易领域,它是和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就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购买或者接 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不是用于交易,不是为了盈利为目的,都可以看作是一种消费,不管他购买这个商品是自己使用,是送人,是保存,是供自己欣赏还是用于其它的目的,或者供自己的家人使用,都可以看作是消费者。(二)、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一、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二、知情权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 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 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 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 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 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六、结社权 消费者组织起来依法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所谓消费知识,包括消费态度知识,使消费者科学指导自己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 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尊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制裁。 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饮食、服饰 、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风俗习惯有所不同,都应受到尊重,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的大事。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原则(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1、消费者保护法以消费者权益为特定保护对象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包括两种:一是人身利益,即消费者对其生命、健康、名誉、安全等不受经营者非法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权利,即消费者所享有的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傾斜。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其一,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括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其二,消费者保护法中即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些实体性规范,又包含如消费纠纷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其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有综合性。由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对各种商品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计量、商品标示、广告等的规范预防损害消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如国家的各种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二是通过法律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尽弥补损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可见,消费者保护具有预防和救助双重功能。(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以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给予了特别保护。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三、加入WTO与中国保护消费者关系的问题WTO规则是具体建立一个公平和有序竞争的体制。WTO规则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就是规范政府的行为。WTO协议里面并没有直接针对有关消费者保护做出具体的规定。WTO协议里面,没有对各成员国提出有关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准的这些要求。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加入WTO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有关系的。这是因为:(一)WTO的宗旨和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WTO致力于通过在国际货物贸易里面削减关税和其它障碍,促进缔约方的生产和发展,从而保证充分的就业,保证实质的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提高,从而提高生产生活水准。可以看出,达到这个目标和消费者的保护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二)我们在加入WTO所进行的谈判过程中,承诺逐步地降低关税以及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旅游等市场。开放市场实际上最终就是要使消费者受益。因为消费者必然要能够从市场开放,特别是有关服务业的开放过程中,最终受益的实际上是消费者。消费者会从市场进一步开放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消费者实际的选择权也会进一步扩大。(三)加入WTO以后,我们政府在履行入世承诺过程中,要遵守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尽管不是专门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设置的,但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必要,也是有利的。比如像Trips协议里面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些保护客观上都有利于防止消费者对商标的误认,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等。总体上说,加入WTO,对消费者的保护还是十分有利的。在加入WTO以后,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考虑,我们还需要采取这么几个措施。1、我们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意识。在这点上,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宣传,包括对消费者享有各项权益的普及。现在有人讲,不要把我们的消费者搞得斤斤计较,动不动就打官司,动不动就告状,对我们的社会没有什么好处。这个看法我是不赞成的,权利意识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实际上是对我们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都是非常必要的。2、我们需要进一步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总结我国消费者保护经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体上是非常好。但是,有些现在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我们可以形成消费者保护周密的机制,有些问题不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的,可以在民法里详细的规定。3、我们需要利用WTO的规则,加强政府的管制和监督。加入WTO最大的挑战,实际上是对政府的挑战,就是政府要不得任意地规定关税税率或者任意地控制进出口的配额和许可证,这是违背WTO的规则。政府制定的一些规则也必须要有透明度,有可预测性。但是,我们必须要强调,加入WTO并不是意味着政府在经济事务中无所作为,更不是撒手不管, 而只是对政府管理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我们在加入WTO以后,政府实际上要做的事情还是很多。就保护消费者利益来说,仅仅通过法律制度,消费者个人或者消费者组织还是不够的,还有许多方面也需要政府的介入。完全让消费者自己去起诉,要求赔偿有些方面还是不够的。比如说,对一些存在隐患产品的通告,对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那些检验、鉴定,对于诉讼中证据的提供,都是可以发召回,召回制度和政府的干预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你不召回,政府应该有权干预。另外,政府对于一些进出口的商品,特别是进口的商品进行及时的检验,如果发现有缺陷,应当及时地把关,特别是对一些像什么洋垃圾、洋食品的进口,政府应该严格把关,这些都不是消费者能够做的,要强化对这些方面的功能。加入WTO以后,我们政府可能要做的事是非常多,对政府在加强消费者保护方面,应该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身的判断和识别能力,给予消费者这种合理的消费行为,特别是要进一步地培养消费者的权益意识、权益观念,对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地提出请求,来积极地保护、捍卫自己的权利。注释 : 梁慧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38、239 郭龙.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32 漆多俊.经济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189 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23.24 李昌麒 许明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 廖忠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问题渴盼解决.正义网法制日报 主要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6篇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 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 )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 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善良风俗的载体,也能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自由 为恶的一面因现代通讯工具广泛的影响力而增强了限制的必要性。(3)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那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为重要、更为基本的利益——《公约》第19条列举了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可依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7篇

地理标志与前文所述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地是相互邻近的两个概念,但两者却有很多不同,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地是货源标志,而地理标志不只如此。地理标志的由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要追溯到本世纪30年代的法国。本世纪30年代,法国出现葡萄酒生产过剩危机,市场上假冒名葡萄酒泛滥。为此,葡萄种植业者、葡萄酒酿造业者和法国政府于1935年组建了“全国特产葡萄名酒及烈性名酒研究所”,着手以原产地对商品命名的研究工作。“原产地”命名主要围绕土地品质、葡萄品种和人三个方面展开,即本地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能够为市场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独特产品。法国自1935年实行地理标志制度以来,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有400多个,以原产地命名的酒类产量达23亿升;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种植面积占法国葡萄种植总面积的52%。近几十年来,法国以地理标志命名的产品的范围已从酒类扩展到奶酪及其它产品如橄榄、核桃等。原产地命名注册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较,具有知名度高、品质好、高附加值等特点,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出现了以原产地命名商品的做法。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以“原产地”命名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欧盟农产品的保护,公布了农产品品牌注册名单,凡注册的农产品品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才能使用。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中的“地理标志”,指用来标示原产于某地区并具备由本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为要素所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产品的一种商业标记。这里的“某地区”可能是一个国家,如中国陶瓷、法国白葡萄酒,也可能是特定国家中的一个地区,如天津鸭梨、峨山矿泉水,还可能是一地区内更小的地方名称,如龙井茶、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合而成,如新疆葡萄干,其中“新疆”是地理名称,“葡萄干”是商品通用名称。当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只取地理名称便可实现整个地理标志的表示功能,如“香槟酒”习惯被人们称作“香槟”。地理标志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地理名称,但它不是一般的地理名称。一方面,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其涵盖的地域范围大可以是国家,小可以是省、市、县、镇、村。地理标志就是这特定地域内某种产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共同使用的一种商业标记。另一方面,地理标志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地理名称。一般的地理名称(即商品产地落款或货源标志)经当地某种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的长期使用,其声誉不断提高,令消费公众对这种地理名称下的特种商品产生了稳定而又特殊的信任感,这时一般的地理名称就转化成了地理标志。其次,地理标志与其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色密切相关。一般的产地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理标志,关键是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色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这里的自然因素是指产地内的环境、气候、土质、水源、物种以及天然原料等;这里的人为因素主要指产地特有的产品加工工艺、生产技术、传统配方或秘诀等。上述人文地理条件对地理标志形成的作用是一个历史过程,它可能表现为产地内世代生产者对生产加工工艺、所选原料等生产要素的规律性认识,进而形成稳定的产品质量和特色,也可能表现为消费公众对产品质最和特色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产品信誉,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再次,地理标志既是一种质量证书,又代表了产地信誉,因此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这种社会影响就地域而言,可分为世界性地理标志、全国性地理标志和地区性地理标志;就影响的社会主体而言,指达到一定数量范围的消费群体。地理标志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地理标志是产地内生产、制造、加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财产,是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有利手段。

地理标志的属性和功能与商标基本相同。它们都属工业产权的范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都有商品来源区别功能。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一是地理标志用来区分不同的产地,商标则用来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同一产地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地理标志,但使用的商标却不同。二是地理标志一般只用于商品,而商标使用的范围即可是商品,亦可是服务项目。三是地理标志的质量信誉表示作用取决于产地的人文地理条件,而商标的信誉表示作用则取决于具体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一点需要说明,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当然,注册为“证明商标”并非地理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唯一手段。

二、地理标志权

通过上文对地理标志涵义的分析,不难得出地理标志权的概念。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的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生产者”指从事特定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关于地理标志权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地理标志权是一种专有权。如果地理标志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者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地理标志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地理标志权表现为地方性共有权。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权利,其“专有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原产地名称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产地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理由在于,地理标志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都会导致产品出处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并丧失地理标志的本质特性。

第二,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地理标志不能为某个人所垄断,即使被有关组织申请注册为商标,也要由注册人依法授权给合格主体共同使用;如果地理标志未被注册为商标,它就表现为一种共有权。这是因为,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基于产地的特有自然条件和产地内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它当然应当属干产地内劳动者集体所有。地理标志权的集体权利属性决定,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只要其产品符合相应的传统条件,具有特定的质量和特色,均可使用该地理标志。与之相适应,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一旦不能按规定的条件从事生产经营,就要丧失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所限定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其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特色是否与该地理标志的特定要求一致,或者是否使用与产地内生产经营者相同的原料和技术,都无权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三,地理标志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条件。地理标志权具体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作为使用权,它不受时效的限制,可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世代享有,即使某一地理标志在一定期间未被使用,也不能由公众随意使用;作为禁止权,地理标志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排除产地内外一切不合格主体对其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尤其地理标志的滥用或冒用,会淡化地理标志的识别性,降低其商誉含量,使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地理标志明确列入了工业产权的范畴。地理标志的特有功能使得它成为使用主体的一项宝贵的无形资产,成为特定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地理标志成为假冒的对象,地理标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在名牌战略中的意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名牌战略,启动名牌工程。一提到名牌,绝大多数人会想到商标,尤其是想到驰名商标,与之相适应,对名牌产品的保护,更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会想到运用商标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殊不知,名牌产品之名不只是商标的出众,其中还有商号、地理标志等所承载着的信誉。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地理标志保护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地理标志在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关系上。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以自己的需要和爱好选购自己的商品,这种挑选是对商品最公正的评价,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合理的报偿,其结果使商品生产优胜劣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体现在“认牌购物”上,穿名牌、吃名牌、用名牌成为一种社会时尚。而“认牌购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选择商标,其中还有地理标志。如西湖龙井茶、沧州金丝小枣、新疆哈密瓜、绍兴黄酒、赵州雪梨等,人们可能不知道或不太在乎其商标是什么,但对其地理标志格外垂青。可见,地理标志的依法使用是对消费者负责,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正是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的宗旨之一。另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商品生产经营者只有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提供的商品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创出信誉,使自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能从普通的货源标志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者的智慧使然,地理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标志又可以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上文提到过的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地理标志已成为当地开发农村地区潜力的有效手段,创出了一系列名牌产品,中国消费者所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馏器酿制出来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国家的关系。地理标志是名牌的组成部分,而名牌产品的多少标志着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显示国家经济实力。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因地理标志享誉世界,如中国丝绸、中国瓷器等,它们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我国的商品形象。总之,名牌中的地理标志与国家利益、生产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地理标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地理标志保护是名牌产品法律保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名牌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本章以下儿节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对名牌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实践有所借鉴或参考。在此,只对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几个观念问题作初步讨论。

笔者以为,做好名牌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观念上应当注意三个联系:

首先,把地理标志的意义同目前市场经济实践和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地理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法,原产地名品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又富有特色,才能创出信誉,使I‘1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能从普通的产地标忐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K的智慧使然,地理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标志又可以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上文提到过的法国葡萄酒产

品的地理标志已成为当地开发农村地区潜力的有效手段,创出了一系列名牌产品,中国消费K所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馏器酿制出来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国家的关系。地理标志是名牌的组成部分,而名牌产品的多少标志着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显示国家经济实力。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因地理标志享誉世界,如中国丝绸、中国瓷器等,它们在一定意义L代表了我国的商品形象。总之,名牌中的地理标志与国家利益、生产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地理标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地理标志保护是名牌产品法律保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名牌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本题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在此,只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几个观念问题作初步讨论。

笔者以为,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观念上应当注意三个联系:

首先,把地理标志的意义同目前市场经济实践和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来。地理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法,地理标志作为名牌产品的一种标志,在法律保护上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商品质量是地理标志信誉的物质基础,把保护地理标志权同自我监督商品质量结合起来,无论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改善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还是从放眼未来,地理标志对生产经营者的回报来看,都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8篇

1.1一般资料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八个病区的临床护士共68人,年龄在20~46岁,其中,近两年新进护士8人,本科学历18人,大专学历39人,中专学历11人,身心均健康,自愿积极配合医院及科室的工作管理。医院结合临床加强护理管理,护理部采取“协调式教育法”,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两年间通过这种教育和管理模式,本院的护理工作成效显著。

1.2结果

实施“协调式教育法”后:(1)2012年本院患者的满意度测评平均93.2%,2013年上升为98.6%。(2)2012年~2013年全院无一例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各项护理指标均达标,全年护理质量取得了平均得分>99.5分的好成绩。

2协调式教育的方法和过程

2.1岗前培训重思想素质教育,核心制度的学习,强化个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临床工作打好基础

岗前培训是新护士成长的良好开端,是培养新护士实际工作能力、促进职业道德形成的重要过程。对本院的新护士由护理部统一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重视护士的爱岗敬业教育,使他们了解医院的发展经历,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礼仪、心理素质、人文素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并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为今后做好临床护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使新护士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我们给予专题岗前培训讲座,具体课程安排共6天:第1天医院概况、医院护理管理现状(教授2学时);第2天护理法律法规、护理核心制度(教授2学时);第3天护患沟通技巧和护士礼仪培训、护理安全及医院感染培训(教授2学时);第4天护理文书的书写标准和要求、抗肿瘤药物知识、肿瘤健康宣教(教授3学时);第5天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护理应急预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教授3学时);第6天护士职业暴露、化疗防护常识(教授2学时),授课均采用放映幻灯片的方式进行专题讲解。

2.2改变传统观念,连续教育,树立职业形象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注重培养医护人员自身技术水平,而忽略了职业素质修养、人文素质和礼仪规范的教育,造成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接触的亲和力。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领域向心理、社会领域转变,医护人员的形象、言谈举止,对患者尤其是肿瘤患者的身心健康可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治疗和护理效果。因此,新护士进入工作科室,要尽快熟悉所在科室的环境、设施和布置,物品及药品的放置,逐渐认识并熟悉同事,成为科室中的一员,与他们和睦相处,团结友善,工作上互帮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延续岗前培训的学习内容,把所学知识应用到临床,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周到的职业礼仪,因人而异地做好患者身心护理,改善护患关系,减少医护患纠纷的发生。良好的护士形象,可以提升服务对象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拉近护患距离,便于在临床上有效地护理各种类型的肿瘤患者,促进临床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

2.3方便临床护理管理,掌握科室护理制度,给予协调教育,落实护理标准

为了方便管理,教育护士熟悉肿瘤科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日程序、周计划、月目标”制度的内容,护士各班次的职责等,给临床工作提供指引和目标,使护理工作有条不紊,便于护士长的管理。护士长根据相应的制度每天进行巡查,发现哪项工作有纰漏或失误,及时找当事人,给予弥补或更正;每天对各班次的工作进行核查,每周组织全科进行医嘱单、护理单、体温单、特护单、床头牌等的核对,发现问题给予客观真实的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护士长根据各项护理标准,总结工作中出现不足的原因,查找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对护士进行协调式教育,并强化训练,加强学习和记忆,每月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知识点,科内新开展的工作内容,组织全科护士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记录在科内个人技术档案内,作为年终个人评先树优的依据。

2.4夯实护理技能,加强医护患合作,因患者而异,采用科学的沟通技巧和护理,实行人性化服务等教育方式,规避风险

2.4.1沟通技巧的教育

肿瘤科患者的性格、心理特点有:①内向型:不善于表达,对医护人员工作不满意,会寻找机会表达意见,比如:患者满意度测评时,得分较低,使工作人员难预测,比较难沟通;②外向型:脾气暴躁易怒,不容易控制情绪,偶尔对医护人员不满,会反应强烈,影响护患关系,甚至造成纠纷。所以,护理肿瘤患者难度较大,需要护士使用良好的沟通技能,包括:语言沟通、肢体沟通、表情沟通、文字沟通等,加强人文关怀,如:使用患者接受的称谓;患者疼痛时给予抚摸分散注意力;播放患者喜爱的音乐或提供爱好的书籍,诱导其潜意识的转移,忘却疼痛。根据患者不同的性格特点,因人而异地实施护理。

2.4.2强化肿瘤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

肿瘤患者中有药物过敏史的、肥胖而外周静脉不明显的、接受过多次化疗或长期输液造成静脉穿刺困难的、伴有心脑血管及免疫等疾病的患者,容易发生静脉化疗风险。作为肿瘤科护士要提高静脉穿刺技术,苦练基本功,提高穿刺成功率,减少患者痛苦;在穿刺前仔细选择要注射的静脉,确保穿刺成功率,要考虑先从远端静脉开始,保护静脉的合理使用,便于长期静脉输液治疗,还要考虑输液顺畅,输液期间不会发生化疗药物局部渗漏;规避化疗风险,减轻患者痛苦;熟悉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药物外渗的处理,输液过程中仔细观察局部和全身反应;在化疗前使用巧妙的沟通和告知,不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告知方法,如:文化层次高,性格开明,知道病情的患者,可以告知化疗的目的、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主要事项;对于性格内向,恐惧癌症,不知道病情的患者,可对其隐瞒化疗药物的作用,简单告知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注意事项;化疗中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如发现医嘱有疑问,及时和医生联系,发现患者病情有什么变化,及时向医生反映病情,给予妥善处理,日常工作中加强医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团结与协作,将一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为患者的康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练习后,护理部对护士进行肿瘤专科技能考核,平均成绩由以前的86.2分上升至现在的91分以上。

2.5科学的管理流程,及时沟通教育

本院每年组织全院的中层领导到上级优秀的知名医院参观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方法、先进技术,开拓思想、拓宽思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髓,把学到的先进技术传授给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还每年派技术骨干到北京、上海、济南等专业对口医院进修,进修回来人员,不仅个人的专业技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还在本院举行的每周业务讲座时,介绍上级医院的先进技术,前端的治疗、护理理论知识,达到提高全院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在医务科、护理部的督导下,科护士长利用交接班时,观察各班次的工作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包括:病房的整洁性,各班次治疗、护理是否完善、危重患者的观察治疗及护理是否到位,医护的协调性工作是否严密;对于做得不到位者,晨会时给予指出,或采用问答的方式强化管理,使当事人明白错误,加强记忆,预防其他人员再犯同样的错误;利用晨间护理,加强病房管理,使房间内整齐化一,与患者交流,方便进一步观察病情,了解其对治疗护理的意见,及时地给予解决,并与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反馈信息,及时给予工作改进;护理部每周组织全院护士长,了解各病区出现的普遍问题,包括:护理管理、心理护理、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临床护理缺陷和护理隐患等,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护理部每月到各病区进行护理业务查房,改进工作思路,提高护理技能、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完善患者的护理;并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病区护士长,进一步加强工作改进,对于问题护士,进行批评教育;护理部根据各病区临床护理中出现的薄弱问题,肿瘤治疗护理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需要,每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业务讲座两次,每季度组织全院护士进行讲座知识考试,专业技术操作考核各一次,总结成绩,改正不足,督促学习。形成“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工作督导-协调教育-学习-改进工作方法”的科学管理流程。

3小结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收入的增加,投资成为近年来说的最多的话题。在众多投资方式上,大多人选择了股市,而大多人又成为了实实在在的股东。随着证券市场上黑幕的上演,股东利益次次被侵犯。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在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构成中,由于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总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已成为公司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原因。主要是1、公司行为及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2、信息批露不规范;3、股权结构不合理;4、信用机制缺失。既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得力的措施。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改善股权结构;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4、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5、遏制控股股东行为;6、加强自我保护意识;7、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和发展。以上观点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帮助很大,希望能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有关部门的决策制定也有所帮助。关 键 词:中小股东 股东利益 股权结构 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是当前颇受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一般都从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形式、中小股东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等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由于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讨论会对我国的立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有关部门的决策制定有所助益。一、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我国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的 10多年间,规模日趋扩大,发展十分迅猛,已经将世界上其他所有的新兴市场抛在了后面,成为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资本市场。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很不顺利,目前仍在不断下跌,已造成7000多万中小股东损失近万亿元。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些内在缺陷,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1、缺乏有效的监督。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许多缺陷,监管层次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及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完备的监督体系,对于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无法及时进行监管和制止;监管缺乏透明度,即中小股东事先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形成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2、信息披露不规范。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控股股东作为发行者是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切、最充分的了解,在一级市场的交易中拥有几乎完全的信息。但广大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是证券的购买方,拥有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而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信息存在以下弊端:第一,虚假不实信息居多,不少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股票高价发行、上市,或为了获得配股资格,进行虚假包装,虚假不实信息或误导性陈述;第二,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误导倾向,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与传播时,对成绩浓墨重彩,大肆渲染,而对风险轻描淡写,一笔带过;第三,信息披露范围过小,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不充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遗漏一些关键性的信息,广大中小投资者没有渠道掌握更多的、足够的重要信息;第四,信息披露滞后,很多公司存在大量的信息黑幕,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多的暗点,大量的信息不能及时公开,特别是为了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重要信息的情况相当普遍。因此,公开的信息在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均不足以使中小股东做出正确的判断,很容易导致中小股东这一信息弱势方交易决策失误,或者控股股东这一信息优势方做出不利于信息弱势方的不良选择。 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股票市场上80%的投资者为自然人投资者,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也就是说制约控股股东违规和侵害行为的专业投资机构不多,这就使控股股东有机可乘。 4、信用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面临诚信的危机。 利润操纵、业绩包装、虚假信息披露、控股股东任意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行径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最起码的诚信度。此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等因素,也是资本市场缺乏对控股股东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重要原因。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采取的措施1、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郭锋(2004)认为,法律是寻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根本。普遍认为,现有法律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多方面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应该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用法律条款明确表述,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可以依法进行。措施一是要尽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各项法律必须有详细的实施细则,以加强可操作性;二是要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陈志武(2002)认为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实行判例法。中小股东的利益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得到更多的体现,相关权利有:信息获知制度;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小股东表决权的联合,主要是指表决权拘束契约;股东派生诉讼;中小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和无效程序;建立中小股东赔偿基金。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有关重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与责任要有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中小股东在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内容的基础上再做投资,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也可使控股股东对从事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关联交易有所顾虑。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上,有不少值得完善之处。首先,应强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第二、进一步完善关联报告制度。“从1997年中期报告开始,上市公司首次实行强制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统计结果表明,678份中报里,能满足准则要求的,只有6份。关联交易的披露亟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进一步完善违反披露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课以信息披露之义务而无配套的法律责任的规制,无异于纸上谈兵,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对违法者的惩罚,法律如果不能对违法者予以惩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是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要途径。在我国,由于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大量的小股东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预防小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有着重要的意义。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加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使中小股东在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防范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公司参与的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决议应当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换言之,就是把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生效的前提条件。股东大会批准制度的功能在于:一是借此将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确保公司其他股东能知悉有关情况,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将批准制度与后文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相结合,使其他股东享有否决某些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权力。根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程度,我国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7.3.7条、7.3.8条、7.3.11条借鉴香港联交所的做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三类:第—类,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o.5%的,可以豁免。第二类,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使的o.5至5%之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交易完成后按7.3.10条的规定立即披露,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三类,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笔者认为,为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对何为“对公司及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则应当从交易的质和量两方面来确认,就交易的质而言,是指交易事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03条,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做出决议,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大都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就交易的量而言,是指交易金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规定,金额重大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 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在这一制度中,对预防交易人采取“化整为零、频繁交易”的方式方面没有规定,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此外,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额起点多少,标准是不是太高也值得研究。2、改善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适当分散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不能靠“位高权重”的投票来一意孤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股改的方式,减持国有股,并逐步上市流通,新股发行应加大流通股的比例。目前,国家已经开始改变这种局面。随着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两个法规的颁布,全面股改的配套措施,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全部“到岗”。市场人士分析,在有关股改的法规框架构建完成后,股改全面启动已经近在眼前。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给与了支持。(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股改正轰轰烈烈进行,相信一股独大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3、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所谓独立董事,一般是指不实际执行公司业务(非管理层的),与公司及其控制者并无利害关系,并具有相当的品质、经验与能力来监督及评估公司管理层运作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与公司的控制者以及股东间并无利害关系,并且不承担公司实际执行业务的任务。其职权与一般董事相同,他不但可通过客观行使董事职权的方式来监督公司的运作,并且可透过其积极的参与各种委员会运作来影响公司的决策与经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普遍认为要完善我国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一,独立董事要真正“独立起来”,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具体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是:1、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百分比(如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其二,独立董事的数量:增大独立董事的数量,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提高其发言的权重。其三,独立董事的产生:独立董事不应由大股东举荐或聘用,可采取多方股东同时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或者由国家的独立董事人才库中产生。其四,独立董事的职责:要赋予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力,对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要明确划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有一定的时间在所任职的公司履行其职务。其五,独立董事的激励:如期权、期股,独立董事的持股不能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如5%,要将声誉激励、酬金激励、控制权激励等激励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最后,要促进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信息沟通,使独立董事获取更多、更客观的信息。4、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和发展要建立全社会全方位的保护机制,调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媒体的积极性,注重发展基金这类机构投资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第一,董事的善管义务必须受信赖义务的制约。第二,投资银行必须对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为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和关联交易进行方案策划、设计的投资银行,不得为上述交易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为了调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中的积极性,可以按照事务所审计出来的虚假利润或其它违规金额的大小,给予会计师事务所相应的报酬激励(可以由政府督促相关责任人支付)。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5、中小股东利益的自我保护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非常关键。特别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 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能够被法治化的基础。这主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来实现。6、有效遏制控股股东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就我国目前来说,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主体主要是控股股东,因此,对如何有效遏制控股股东的行为,人们有很多的讨论。而在遏制控股股东行为方面,如何有效避免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则是一个很集中的话题。一是要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担保贷款以及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有效实施,从而切断大股东“掠夺”的途径;二是尽快落实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上的“五分开”;三是加大上市公司经营信息披露和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理力度;四是完善资产评估制度;五是通过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关联回避表决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引入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中小股东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请求权、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权等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六是完善关联方及其交易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七是完善税收法规,加大对关联交易征税,如征收关联交易税;八是成立关联交易监管小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小组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九是由中小股东而不是大股东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中实物、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在涉及一百多条共六方面的新公司修改草案中,有关保护股东权益的内容是目前争议最小,呼声最高部分。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股东诉讼权。草案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杨光琰认为,以前《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行为和义务,但没有规定后果。而此次《公司法》,除了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外,还赋予了股东诉讼权,是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公司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除了股东诉讼权外,据一直参与《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中国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介绍:“股东直接诉讼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等新增加的条款,都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权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来说更显重要。中国的上市公司很多是一股独大,上市公司法人、董事长甚至是总经理都是由大股东派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勾结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行为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从而损害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很难希望上市公司高管或法人向大股东追讨上市公司权益。7、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增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通过选举方式的改革,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人数,要让债权人的利益代表进入董事会,要明确董事会成员的民事责任。对于监事会,一是限制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二是明确监事会的职权,使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完善监事的民事责任,四是监事会成员应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 8、对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的制度 对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的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较好地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纵观我国的公司法制度,《公司法》第148条至153条的内容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其基本原则是董事、监理、经理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控制股东的义务,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当中,1994年国家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在其制订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率先对控制股东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该《章程必备条款》第47条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利益的决定:(1)免除董事、监理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2)批准董事、监理(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利益人)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3)批准董事、监理(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1997年12月证监会制定的《章程指引》第4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可见,《章程必备条款》和《章程指引》均已规定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但是,毫无疑问,我国的这种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立法仍值得商榷。首先,《章程 必备条款》比《章程指引》虽然规定得较为具体,但《章程必备条款》只适用于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这类公司在整个公司群体中占的比例极少,而《章程指引》又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其次,《章程指引》是为公司或公司的发起人提供一份供他们选择采用的范本,虽然证监会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章程指引》所规定的必备内容的,证监会将不受理该上市公司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但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团体的自治法,尽管规定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在我国国有股“一枝独秀”的上市公司中,公司的章程能否真正被遵守执行让人不得不怀疑。同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法律相比,公司章程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其在执行效力、责任追究上也大打折扣。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10篇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校2012级高职高专护理专业学生学生110人,共2个班级,分别作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学生58人,对照组学生52人。110例学生中男生9人,女生101人。观察组中男4人,女生54人;对照组中男生5人,女生47人。观察组学生的平均年龄为(20.9±2.1)岁;对照组学生的平均年龄为(20.6±2.4)岁。2组上述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观察组和对照组均采用相同的外科护理学教材(教材主编、出版社、出版日期等均相同),本文选择普外科护理内容为本次实验的教学示例。对照组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以课堂讲授内容为主,学生在课堂中被动学习,即为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观察组采用案例教学法:①根据高职高专护理专业外科护理的教学大纲,确定普通外科护理为本次教学的教学内容;②根据选定的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案例,设计问题,并把选定的案例内容在实验前1周发给学生。③学生根据老师给的案例,及提出的相关问题,利用图书馆、网络等查阅选定的教学内容所涉及的问题。④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让学生对案例做出分析。⑤小组学生代表就本组对选定案例进行讲解分析。⑥最后,老师对上述学生分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和总结。

1.3教学效果评价

①考核学生成绩情况。成绩考核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和实训操作成绩(均为百分制)。理论试题采用题库中抽题,选定老师集体评卷。实训成绩根据实训操作大纲制定考核标准,由实训中心老师监考并评分。②采用自行设计的教学效果调查问卷表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是否提高学习兴趣、是否促进自主学习、是否激发学生求知欲望、是否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是否有助于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是否有助于理解记忆、是否有助于理论联系实际、是否有助于知识融会贯通、是否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

1.4统计学方法

使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对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u检验,P<0.05显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2组学生考试成绩和实训操作成绩结果比较

观察组理论考试成绩和实训操作成绩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2组问卷调查结果比较

观察组能提高学习兴趣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观察组促进自主学习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观察组激发学生求知欲望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观察组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能力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观察组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观察组有助于理解记忆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观察组有助于理论联系实际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观察组有助于知识融会贯通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观察组提高教学效果方面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一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扮演的是设计者和鼓励者的角色。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鼓励学生参与其中进行讨论分析,最后教师对本次案例讨论进行综合、分析等。在案例教学法中,以案例为主线展开,选择案例、设计问题、查找资料、指导学生分组讨论、教师总结分析为主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能够带着问题去查找资料,学生的学习注意力会高度集中,带着问题去思考,能够全面地认识问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本文中,观察组实施了案例教学法(以普通外科护理为本次教学内容),观察组理论成绩和实训成绩均高于对照组;观察组能提高学习兴趣、促进自主学习、激发学生求知欲望、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有助于理解记忆、有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助于知识融会贯通及提高教学效果方面所占比例高于对照组。说明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对外科护理学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求知欲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理解记忆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也就是在教与学中,教会了学生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去学习,如何去掌握教学内容中的知识点和难点。再者,案例教学法更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践,在本文中,观察组实施案例教学法后,学生普遍认为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所占比例为93.1%),高于对照组(44.2%),进一步说明了案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4总结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11篇

「摘要版权管理电子信息是随着国际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而由权利人采取的保护版权和邻接权的措施,破坏该信息会导致直接侵犯版权行为的大量产生,禁止破坏版权管理电子信息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现代各国最新版权立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在综合考察世界知识产权有关国际条约和先进国家版权立法中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基础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如何正确界定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破坏版权管理电子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提出了作者的建议。 一、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界定 版权管理信息有两种基本分类方法。依管理权利的不同种类划分,可分为著作权管理信息和邻接权管理信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 条第2款规定,版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第19条第2款规定,邻接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邻接权主体(如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保护对象(如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等)或对邻接权保护对象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邻接权保护对象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信息均附于邻接权保护对象的复制品上或在这些保护对象向公众提供时出现。依版权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态划分,又可分为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和版权管理非电子信息两类。前者又称为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应用于网络环境;后者又称为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体现为文字编码,主要应用于非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管理。我国著作权立法规范的版权管理信息仅指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决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协调网络环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版权管理信息源于传统著作权制度下的著作权标识制度(Copyright notice)。其基本内容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以向公众表彰著作权主体权利存在及权利状态。其立法体例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大陆法系国家和主要的版权保护公约奉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制度,即著作权产生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不取决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续和完成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规则(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权公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并与作品的来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英美法系国家曾实行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但随着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加入伯尔尼公约,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逐渐被自愿标识制度所取代。我国著作权立法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精神,没有著作权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在新修订《著作权法》之前也无版权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规范,只是在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出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观上也具有标示权利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这些信息甚至还具有证明权利主体的证据价值,但这些信息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版权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区别:首先,标示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处非法出版物、制止倒卖书号、版号、制裁盗版活动,信息标示也是出版者的义务,而非出版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其次,这些信息绝大多数都是非电子形式出现的。 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关系十分密切,电子签名、电子手印等技术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权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它们被嵌在电子文挡里,随同文件一起来到用户。它们不仅能够标示版权权利人,按预定条件许可用户使用,而且能够查找侵权行为,监控用户的使用,能起到保护版权人或邻接权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作用。 二、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立法 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授权关系往往通过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依据大量的版权管理信息寻找著作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并代为处理授权许可和著作权转让事宜。所以,传统的版权 管理信息仅具有确认作品权利和公示权利状态的功能、并不具备授权功能。而网络改变了这一切。网络传播的特征之一就是变化速度快,网上资料会随着时间变迁而发生变动,甚至完全消失,人们利用网上资料多有不便,寻找权利人授权更为困难。因此,著作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与之相随,在实务中,国际上协助处理著作权人权益并具有授权功能的电子著作权版权管理系统在全球逐渐产生,如美国的著作权交换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英国的作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uthors licensing and Collecting Society,AlCS)、欧洲的非常广泛权利信息资讯(Very Extensive Right Data Information ,UERDI)和日本著作权信息服务机构(Japan Copyright Information Service, J-CIS)等。为了保证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能够正常运转,网上标示权利人、许可条件等的信息必须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别有用心的人改换了版权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权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仅会导致损害版权或邻接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直接大量产生,而且还会使上当受骗的用户对电子授权系统失去信心,从而损害网上版权交易的发展。因此,保护电子形式的版权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 美国1992年《家用录音法》和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化表演权法》规定了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但其范围仅限于数字化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美国是电子信息产业强国,从1993年开始克林顿总统任命并组建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国际信息基础设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知识产权白皮书或百皮书),阐述了信息时代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白皮书则建议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普遍地适用于各类保护客体。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国际互联网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版权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及其他问题都相当重视,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规纷纷出台,如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5年)、日本《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小委员会工作小组研究过程报告》(1995年)、欧洲共同体《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1995年)、德国《信息社会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互联网络管理法规》(1996年)等等。这些政策法规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没有涉及,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护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协调各国网络时代的版权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密切关注网络发展对传统版权法的影响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对策。世界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向1996年日内瓦外交会议提交的实质性建议受到美国白皮书的重要影响。经过认真的磋商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都专门规定了权利信息的保护条款。WCT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版权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WPPT 第19条第2款对有关邻接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也作了上述类似规定。WCT和WPPT为各国在网络环境下重建版权和邻接权管理规则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纷纷予以吸收和借鉴。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早援用WCT规范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权条例》第IV部科技措施与一般条文中—版权管理资料第274条规定了就干扰版权管理资料的不合理作为而具有的权利及补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作为新增加的《版权法》第1202节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免责事由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较详尽的规定。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 规定外,我国早期著作权立法没有版权管理信息保护的任何规定,但WCT和WPPT的通过及各国著作权法相应修正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法院系统的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条第4项对”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解释,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进一步明确了下列行为属于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为认定和制裁故意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与我国香港地区或美国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免责事由等具体规定,因而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网络版权,其中包括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规定的行政法规。 三、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的规定,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这里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在WCT和WPPT的相关规定及各国立法中,均未明确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否采取版权管理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问题。鉴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管理著作权或邻接权,并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被授权后,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签订合同以及独立参加诉讼、仲载活动,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应是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的合法主体。未经权利人及其授权主体许可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表明了侵权行为人违背权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观上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删改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将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纵这种后果的产生。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不同, WCT和WPPT均明确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美国DMCA法案也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消除或变造版权管理信息的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如 1201条(a)款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状态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诱、促使、方便、掩匿侵权行为:(1)提供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或(2)发行和为发行而输入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如果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网去除或者改动版权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诱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权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删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WCT和WPPT以及其他国家版权立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方面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较窄,只包括删除或者改变两种行为。而WCT第12条第1款第(ii)项、WPPT第19条第7款第(ii)项以及美国 DMCA法案均规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还应包括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复制品或邻接权保护对象及其复制品。这表明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如果未经许可故意删改的版权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合法行为,则不得以侵权论处。如美国 DMCA法案: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正执法、调查以及其他政府行为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处理属于合法行为。我国目前没有类似免责条款的规定,亟待通过立法完善。 在认定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侵权行为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从性质上讲仅是一种故意引诱、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但这种间接侵权行为可以独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权行为产生后才作侵权认定;二是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权利保护对象,其实质仍然是类似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那样维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一种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国著作权立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会产生一种独立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之外的“管理信息权”。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的非电子版权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 改变,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发觉并且被追究责任。而在电子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中则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变后不容易被人发现,甚至会出现真假难辩、真伪颠倒的情况。作品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变,将直接影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仅是表面现象,其实质是通过这种禁止维护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4]三是是否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措施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不能将其作为版权或邻接权受保护的前提,否则就构成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违反。 「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护理文化; 护理管理; 路径

[中图分类号] R197.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4-002-02

Exploration for methods and path of nursing culture construction in operating room

GengZhao

(the First Hospital Affiliated to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Hefei 230032, China)

[Abstract] With our hospitals'increasing scientific management, nursing culture,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hospital culture , play a important role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and create potential of nursing staff and to enhance hospital medical service level and quality, so it gain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nursing managers.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nursing cultural construction currently,basing on elaborating the related theory of nursing culture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ath and method of hospital nursing culture construction, namel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nstruction, the cultivating of core values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control, in order to provide a theoretic route reference for nursing departments.

[Keywords] nursing culture; nursing management; path

护理文化作为医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培育、提炼而成的,并为全体护理人员所接受、认同和信守的服务理念、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等具有特色的精神财富的总和。随着当前公立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整体护理理念的不断发展,护理管理和服务理念也正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转变。在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的今天,人们对高质量的优质护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这点尤其是在医院的护理工作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因为的护理工作是医疗服务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医疗效果和病人的预后, 甚至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危。基于此,在各大医院的医疗技术、设备、医疗项目逐步趋同的形势下,推进护理文化建设无疑是在激烈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途径和关键因素,其对整个医院文化的建设乃至医院生存的意义不言而喻。尽管在学术领域关于护理文化建设的文献报道并不少见,但是多是泛泛而谈,缺乏系统性,而且多数的文献都是集中报道某个医院的护理文化建设的做法与经验,而本文希冀在诸多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系统的提出的护理文化建设的方法与路径,以期为当今医院的护理文化建设的过程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1 护理文化建设理论概述

1.1 护理文化概念及内涵 关于护理文化的定义有多种说法,目前得到国内多数护理研究者认可的定义:护理文化是医院内围绕“ 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由严格的护理规章制度、严谨的护理技术操作流程、优质的服务态度和高效护理管理体制等要素组合成的一个完整体系, 其实质是在潜移默化中使全体护理人员落实贯彻服务理念, 赢得患者对护理服务高度认可的总体文化[1]。护理文化包括护理物态文化、护理制度文化、护士与患者的文化心态等3个不同层面的内容[2]。护理物态文化作为护理文化的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各种护理设施、护理操作、护理技术等; 护理制度文化作为护理文化的软件因素,指医院的护理制度中包含的文化因子;护士与患者的文化心态作为护理文化的关键因素,包括双方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思想素养等。

1.2 护理文化与医疗服务活动的关系 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所有过程中,护理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最直接也是最频繁的,因此属于物质范畴;而护理文化明显属于意识范畴。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性[3]。由此可见,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护理文化与医疗服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即先进的护理文化对提高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态度以及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有着强大的推动力作用,而且这种作用的结果是来自护理人员自觉的行为,这种作用的结果是持久的。从整个医院的发展而言,先进的护理文化也必将加快医院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医院及良好的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 护理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1 护理文化建设能够从制度、纪律方面规范和约束护理人员的服务行为

和医院文化的功能一样,护理文化同样也具有明确目标、规范约束、凝心聚力的功能。护理文化不仅可以激励护理人员的职业自豪感,使护理人员在思想上产生归属感和依恋感,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统一护理人员对工作的价值取向及价值观。开展护理文化建设有利于护士在工作中形成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氛围,自觉维护护士形象,出色完成任务。

2.2 护理文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整个医院的内在核心竞争力

如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使护理工作在医院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护理管理工作者越来越重视护理文化建设。在医院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今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强文化建设,对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护理文化旨在建立明确的护理理念,规范护理行为,逐步营造一种稳定的“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护理文化环境,促进护理质量的可持续性发展,从而不断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服务水平,是增加医院内在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2.3 护理文化建设是缓解当前紧张的护患关系的根本途径之一

护理具有涉及知识面广,输液、输血频率高, 意外情况发生也比较多等特点。这决定了工作对护士的业务水平要求较高,护理具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往往是护患矛盾的发源地。如何在患者接受治疗期间给患者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医疗服务环境,和患者取得有效的沟通就理所当然地成了护理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4]。因此,在当前加强护理文化建设将在根本上解决护患关系紧张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3 护理文化建设的方法与路径

3.1 护理文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1.1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护理文化的培育没有模式可抄,它需要针对医院的“高矮胖”来“量体裁衣”。因此,一方面要与医院提倡的价值观相一致,根据医院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文化模式,同时把握好价值体系与其文化要素之间的协调性,使其核心价值观体现医院的服务宗旨、管理战略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要强化护理人员对护理文化的认同感,并准确反映护理人员的心态,让护理文化被护理人员认可、接纳和遵循。

3.1.2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许多医院的护理文化不足的一点就是泛泛而谈,缺乏重点。要提炼医院文化,一定要明晰重点。医院都要以赢利为目的,同样护理文化也应包含功利性的目的,即哪些方面可以提高科室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科室经营效益,增强科室的竞争力,并将这些方面的思考与护理文化结合,成为提炼护理文化的重点,比如说“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文化理念,就是为了服务病人,关心患者,最终为科室乃至医院赢得效益。

3.1.3 坚持循环巩固原则

护理文化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经形成就万事大吉。根据管理学的控制理论,护理文化在建设过程中以及形成稳定的文化后还是需要根据院内外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着护理文化的内涵及内容,唯有如此,护理文化才能够保持与时俱进,保持永远先进而不落后于时代。

3.2 护理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培育

护理文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护理人员的精神状态、意志品格和内在凝聚力,而这一切主要来自于护理人员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因此要把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作为护理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借鉴企业文化理念建设做法,护理文化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应当分以下几个阶段来实施:见图1。

图1 核心价值观培育途径图

3.2.1 确立护理价值观

护理人员的核心价值观是整个护理文化建设的灵魂,因此选择正确的价值观是建设护理文化的首要战略问题。

选择护理核心价值观要满足三个前提:

3.2.1.1 要依据共性内容,保证护理文化的正确方向。对于医院护理人员来说, 护理文化是一种复合型意识形态,是一种微型上层建筑。因此,在护理文化建设中一刻也不能怀疑、忽视或淡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否则护理文化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3.2.1.2 要结合本科室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同的科室有不同的目标、环境、习惯和管理方式,因此必须准确把握本科室特点,选择适合自身发展进步的文化理念,否则就不会得到本科室人员的认同和理解。

3.2.1.3 要坚持系统思维,实现整体最优。把握住的核心价值观与医院文化各影响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使各要素科学地组合与匹配,实现系统整体优化。

3.2.2强化灌输核心价值理念

护理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确立后,就把基本认可的方案通过一定的强化灌输方法使其深入人心,具体做法包括:

3.2.2.1 广泛宣传。充分利用集中动员、医院网络、小广播、板报、宣传橱窗、表决心等宣传工具和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护理文化的内容和要求,使人人皆知。

3.2.2.2 典型感召。在护理文化建设过程中,护理管理者在率先垂范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典型,搞好宣传,扩大影响,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过的人。

3.2.2.3 培训教育。把护理文化理念纳入到经常性教育之中,不间断地搞好灌输,使广大护理人员系统接受和强化认同本科室所倡导的组织精神和相关理念。

3.2.3 反馈控制抓定格

3.2.3.1 分析差距。在经过护理人员的初步认同、实践后,要加强与护理人员的沟通,及时收集整理反馈回来的意见,上下搞几个回合,深入分析和比较实践结果和规划方案的差距。

3.2.3.2 归纳总结。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方法,去掉那些落后的、不为护理人员认可的内容与形式,保留那些进步的、卓有成效的、为护理人员所接受的内容与形式。

3.2.3.3 提炼定格。把经过科学论证和经过实践检验的本科室精神、核心价值观等予以条理化、完善化、格式化,再加以必要的理论加工和文字处理,用精炼的语言表述出来。例如,用微笑缓解痛苦;用爱心维护健康;用热情唤醒灵魂;用专业挽救生命。

3.3 护理文化建设的过程控制

护理文化建设是一个有序推进的过程,各项工作是否在按计划进行,已完成的工作与计划目标之间是否存在差距,这就需要通过过程控制才能知道。控制的目的就是确保建设过程不偏离既定的目标。护理文化建设的控制过程可分为四个步骤,即明确目标、衡量实际绩效、把目标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采取合理资源配置来纠偏。见图2。

3.3.1 明确目标 通过制定计划,进行宏观设计。首先确立总的建设目标,然后把总目标进行分解,分解成若干个子目标,接着再细化,规定完成时限节点和具体标准。

3.3.2 衡量实际绩效

在建设过程中,护理管理者要利用季度或者年度检查考评的时机,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听汇报、实地查看、座谈了解、问卷等方法,定性与定量分析建设进度。

图2护理文化建设过程控制流程图

3.3.3 绩效与目标比较

应该说任何工作偏差都是难免的,护理管理者应确定偏差可接受的范围,超过范围就应引起注意。要分析具体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方法问题,还是根本态度问题,把原因分析透。

3.3.4 投入资源

在分析偏差原因的基础上,采取纠偏行动。如属主观不重视,就要加强教育,明确要求,在再三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可采取必要的组织调整。如属客观方面原因,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经费不足时,可考虑多渠道筹集资金等等。

从图中可以看出,起初制定的目标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将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而丰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的构建过程也要随着目标的调整而进行完善、优化,通过不断的控制纠偏,使护理文化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顺利实现既定目标。

参考文献

[1] 梁细妹,张还添.浅谈的护理文化建设[J].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08, 3(4): 336-337.

[2] 杨青敏. 护理文化与护理管理[J].天津护理, 2002, 10 (5): 259-260.

[3]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29-310.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论述了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的问题。【关 键 词】商业秘密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复关”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日趋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的介绍。以期对实践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相比,其范围小了一些。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1款规定:“在确保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依照以下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该条第2款则规定:“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信息:a. 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通所知或容易获得;b. 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 是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信息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结合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技术信息。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得出的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技术知识等;2.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经营总结、信息知识,如投资计划、销售方式、经营战备、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3. 管理信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手段和经验,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经验、内部机械、人事任免等信息。 从我国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可以总结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或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 第三,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如:制定企业保密规划,企业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等。 以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三个要素,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践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主要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第一,以非法的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 以秘密盗窃的手段获取;2. 以利益引诱的手段获取,如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提供优厚条件,诱使其提供商业秘密;3. 以威胁、逼迫的手段使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向其提供商业秘密;4. 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常见的有:“业务洽谈”、“技术合作开发”、“参与技术鉴定会”等方法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以非法手段处置了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 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非法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而从中获利;3.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使用。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或商业秘密权 利人单位的职员违反了权利人守密约定或违反了公司、企业的保密章程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而向外界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行为人即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表现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明知”或者应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知情。而对善意第三人受让取得商业秘密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例举方式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例举之外的行为则不构成违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指权利人)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世贸组织的这一规定提高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更科学地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条件。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既应承担责任的保护体系。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散见于《合同法》以及一些科技行政法规之中,反不正当法第20条也作了原则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民事责任和通常的民事案件一样采用了“过错”原则,即表现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违约人虽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失的,但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仍应支付。如已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合同已约定了损失的赔偿额应依合同约定,如没约定的,可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双方签定合同时所预见的损失。 2. 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另外,对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承担与其它知识产权案件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权利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不要忘记保留这部分的证据。 3.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其它承担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应提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所持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转让、善意取得或是通过反向工程自行开发的,应排除于“其它不正当手段”之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加以发现和制止。商业秘密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权益之一,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商业秘密因泄露马上会产生扩散等情况,权利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使侵犯商业秘密权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为: 1. 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特点。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因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是一种信息,一旦泄露,其扩散可以是很快的,同时会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可使商业秘密权人方便地请求工商局采取及时措施,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加以制止。行政处罚的规定还加重了侵权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突破了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以损失为限的局限,使侵权人承担上缴国库的罚款责任,即不但要赔,而且可以罚,加强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第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修订的我国新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新刑法第219条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方式: 1. 以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扩散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约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这种侵犯商业秘密是指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为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而向他人泄露、向社会公开,或者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要求,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 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种行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违法行为人那里获取违法得来的商业秘密,使用或披露这些秘密。这种行为表面上没有直接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违法行为,新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了此种行为的违法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新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措施,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既罚金,又判刑的刑事处罚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我国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同时也使一些不法之徒虽利欲熏心而想侵犯商业秘密,却因明法严律望而生畏。 四、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更是由于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优势的重要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会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随着商业秘密逐渐被人们重视的同时,侵权纠纷也随着增多,而且呈上升趋势。从现实案件中一方面看出公民、法人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意识加强,但另一方面则看出,公民、法人又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通过办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跳槽”的职工带走后,只知道干着急,或找“跳槽”的职工私下交涉,却不知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有的甚至不知道法律到底能保护到什么程度,因此需要提醒公民、法人,遇到问题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有效保护。 2. 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公民、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开始不以为然,认为侵权行为成不了大气候,无形资产受损害又不像有形资产那样见效,直到市场被“占领”,自己的产品受到冲击,才恍然大悟,再提起诉讼为时已晚。及时控告或诉讼的好处在于:一是工商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秘密”进一步扩散。二是及时保全证据、调取证据,更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树立保密观念,加强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只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经济价值,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应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是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企业的内部对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守则,为员工恪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起导向作用。二是签定企业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员工,保守和不得向外汇露的商业秘密。三是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4. 权利人应注意对保护商业秘密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加之权利人不熟悉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往往给权利人的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权利人十分注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一是要全面,能够收集的一定要收集;二是要注意证据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14篇

2013年3月,选取我校2011级普通专科护理学专业2个班级的学生共126名作为研究对象。所有学生均为女生,年龄为18~20(19.11±1.06)岁。

2方法

2.1多元教学方法依据精神科护理所需的职业能力要求,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选取教学内容,制订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结合教学内容不断更新教学手段,采用包括传统教学法在内的多元教学方法,共20个学时,具体方法包括课堂讲授、案例教学、影片赏析和情境模拟,分别占6学时、8学时、2学时和4学时。

2.1.1课堂讲授这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也是教学活动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教学方法。在精神科护理基础知识教学环节,如绪论、精神疾病的病因和分类、精神科护理工作的内容与要求、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与护理,结合图文并茂的多媒体课件,以教师讲解为主,在教学活动中传授系统完整的知识,以便学生更准确、快速地获取系统而又连贯的知识和信息。

2.1.2案例教学在精神疾病症状学和常见精神障碍护理教学环节,如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引入案例教学法。结合教学大纲,教师收集精神科常见疾病的资料和信息,制订教学案例。在授课前,先展示相关教学案例,使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将学生带入特定的事件情境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1.3影片赏析对于精神障碍中最复杂且较常见的疾病———精神分裂症,为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该病,在开展案例教学的同时,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观赏影片“ABeautifulMind”。该片主人公JohnNash是一位杰出的数学天才,同时也是一位偏执性精神分裂症患者。通过观看主人公精神分裂症发作时的认知、情感和行为表现,以及经过家人、朋友的帮助,合理的治疗,最后取得非凡的成就,获得美丽心灵的称号,通过影片让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内心世界。

2.1.4情境模拟实践教学部分采用情境模拟教学法:①情境设计:由教师选定学生相对熟悉的1~2个典型病例(如抑郁、神经衰弱等),设计合理的情境和角色。②角色分工:全班学生按学号分成若干组,每组6~7名,根据情境需要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③情境分析:依据教师设计的情境,各组成员查阅相关资料,编成情境模拟剧本,并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模拟练习,推敲计划的合理性与逻辑性,确定最后方案。④仿真演练:各组同学依次表演,表演组同学依据角色和护理操作要求进行模拟演示时,其余各组同学观看并对情境剧中患者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表演结束后,教师进行讲评。

2.2评价方法于学期末采用林毅编制的自主学习能力测评量表评价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该量表共28个项目,由自我管理能力、信息能力和学习合作能力3个维度构成,采用Likert5分制计分,得分范围为28~140分,得分越高表明自主学习能力越强。问卷有效回收率为100%。

3结果

自我管理能力33.23±3.87

信息能力35.78±3.35

学习合作能力22.78±2.21

自主学习能力总分91.77±5.94

4讨论

传统教学法是“以授课、传授知识为基础”的医学教育模式,它是随着医学学科的发展而存在的,讲究医学的整体性与系统性,讲究认知的层次性,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理解与记忆,在精神科护理基础知识教学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长期采取这种“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式,缺乏师生互动过程,面对抽象的精神科疾病,学生易产生学习倦怠。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自主学习能力,本研究依据教学大纲,积极整合教学资源,尝试多种教学法,结果学生取得较好的自主学习能力得分。

5总结

护理法论文范文第15篇

护理学的分支之一就是精神科护理学,且其作为一门专科护理学,是建立在护理学的基础之上。精神科护理学的主要特点包括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广泛性、多科性等,其涉及到的学科领域包括社会性、哲学、伦理学、心理学、临床医学以及基础医学等。精神科护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精神病患者,和正常个体相比,精神病患者在感知、情绪、思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障碍与差异,使得精神科护理的相关知识复杂而又广泛,且其教学内容也存在抽象与不易理解等问题。因而,护生在理解有关理论、临床病症以及专业术语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再者,精神卫生机构相对较少,不易安排护生实习、见习,也使得护生对精神科护理学的学习缺乏兴趣与动力。为使这种状况得到优先的改变,需在教学形式与教学方法上作不断的创新,力求多样化。就目前来说,精神科护理学的常用教学方法包括案列法、角色扮演法以及情景教学法等,而本文将着重分析角色扮演法在精神科护理学教学中的应用价值与进展。

2应用角色扮演法的教学方法

角色扮演法指的是通过角色扮演这一手段,模拟临床实践环境,使护生的护理分析、观察、主动沟通能力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提高。想要对精神病患者作有效的观察与评估,就需要护理人员提出准确的护理诊断;想要使护患关系得到有效的促进与改善,就需要护理人员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

2.1教学前的准备工作:教师在进行教学前,需要依据教学内容创设相应的情景,分配护生需要扮演的角色,再由参演的护生进行拓展训练。角色扮演名单必须建立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而教师也需要注意提醒护生在表演的过程中做到认真、严肃和注意观察等。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准备摄像机录下整个教学过程,再通过回放录像进行一定的总结与讨论。

2.2教学的实施步骤

(1)创设情境:教师需要根据实际的上课内容创设情境,要确保教学目标贯穿始终,充分应用整体护理理念进行相关活动。参演的护生需要依据情景作一定的讨论工作,确定所演患者的临床表现、一般情况以及所演护理人员的应对措施。

(2)课堂演示:护生需要注意角色扮演的目的不是表演,是借助这一手段进行学习与深化。护生在进行演示的过程中,需要对患者的一般情况作详细的观察与记录,并在充分理解与关怀患者的前提下,通过语言或者非语言的形式使患者的异常精神症状得到充分展示。另外,采集病史这一工作的整个过程都需要护理人员具备较强的沟通技能,通过课堂演示可以使护生的沟通能力得到有效的训练。

(3)提出问题:在演示结束后,教师需要充分结合演示的病例与教学目标进行提问,例如患者的发病原因、患者的临床表现、需要采取的护理措施等。(4)分析讨论:护士可以以小组为单位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例如讨论患者的发病是否有诱因、判断患者精神状况异常的标准、采取何种方法进行治疗与护理等等。小组讨论的结果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上交给教师,或者由教师随机选择几组进行口头描述,然后由教师进行强化与总结。针对演示中的可取之处可以给予护生一定的表扬,并鼓励其他的护生加以借鉴;针对一些不足之处可以提出一定的改进建议,不可用激烈的言辞打击护生的自信心。

2.3教学的应用价值

(1)体现护生主体与教师主导的地位:就传统教学模式而言,护生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其缺点是大大压制了护生学习的创造性、自觉性、主动性等。角色扮演法则可以使护生根据扮演的角色学会带着问题进行思考与学习,实现从“被动”到“主动”的学习;教师则可以通过编写符合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病例与要求,使护生更容易进入角色,掌握与领悟角色要领;在进行演示的过程中,教师也需要充分体现其主导地位,及时发现与纠正一些问题,避免偏离教学目标。

(2)调动学习的积极性与强化知识点:精神疾病的病因大多不明,且患者的临床症状也具有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特点,使得护生因难以理解部分概念而产生厌学心理。角色扮演法则可以使枯槁、抽象的异常精神症状实现具体化与形象化,可使护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激发,有助于护生的理解与掌握。

(3)培养护生关怀与爱护病人的观念:就目前来说,社会上对精神病患者仍存在一定的歧视与偏见,部分护生也不愿去精神疾病的专科医院就业。角色扮演法可以起到换位思考的作用,使护生逐渐理解患者的痛苦与无奈,从而产生一定的共鸣与同情,使其关怀与爱护病人的观念得到一定的培养。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