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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

食品安全议论文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1篇

本文作者:赵士辉工作单位:天津科技大学食品安全管理与战略研究中心

食品行业道德的主要功能食品行业道德对于食品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正确处理相关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功能。食品行业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必须予以规范才能维护和保障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各自的正当利益。食品行业道德首先通过道德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应当怎样和不应当怎样,使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处理这种利益关系的思想和行为有章可循。这种规范与法律规范、食品行业的政策规范有某些交叉重合之处,但又有所不同。如前所述,道德与法律及作为法律补充和延伸形式的政策的性质是不同的,食品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广泛,要求的层次多样,它以自己独特的内容规范着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第二,他律功能。食品行业道德对于从业者来说首先是一种“外在”于他的规范性要求,即社会和行业对于其自身的道德要求。这种规范性要求对于他是具有“向善”内容的社会和行业的压力、约束力,制约着他的思想和行为,使其不可轻易逾越这种规范,而并非完全出自本身的自觉自愿,这就是他律功能。他律功能可以表现在若干方面:譬如以食品行业道德的内容形成的行业制度环境对从业者的环境约束;通过行业道德评价对从业者职业行为的精神约束;食品行业道德规范中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操作性规范对于从业者职业行为的制约等。近年来我国某些地区在餐饮业推行的“常分类、常整理、常清洁、常维护、常规范、常教育”的“六常法”管理操作性规范,就是围绕着对现场和环境的管理,通过现场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途径,把员工的职业行为首先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约束,形成他律要求,从而提高服务效率。第三,引导功能。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如何处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表达着自身内在的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食品行业道德对这种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这种引导功能就是通过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判断力与道德责任感,来引导人内在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的选择。食品行业道德规范中包括着评价性规范和操作性规范,其中评价性规范构成关于职业道德行为的认识性、评价性和引导性的基本功能,而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则进一步制约着良好职业行为的养成。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还通过进行社会评价、行业评价和个人评价,通过世袭相传、师徒相传等途径和特有方式,对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实施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职业活动既是人生活动的重要领域,也是人生活动时问最长的领域,食品行业道德的引导功能,可以大大提升从业者的道德境界。第四,自律功能。食品行业道德的自律功能体现在行业自律、企业自律与从业者个人自律三个方面。自律功能是在规范功能、他律功能、引导功能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的一种功能,可以促使其从业人员形成职业良心,这是一种履行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其目的是使从业人员发自内心地对食品行业道德遵从,是从业人员的行业道德水平发展的高级阶段。自律并非排斥他律,而是对于他律的升华和内化,已经形成了一种道德需要。自律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当心灵认为必须要有不受外部压力左右的观念的时候,道德自律便出现了。”¹自律也不是神秘的,它是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按照行业道德的要求坚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必然结果。孔子曾经总结自己一生在学习中经历的不同阶段和境界:“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在“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阶段和境界,发自内心的想法、愿望和要求也不会超越社会的法度,就是达到了高度的自律状态。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经过食品行业道德的长期教育和训练,在具有了比较深刻的职业道德认识、一定的情绪情感以及一定的道德意志,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觉悟的基础上,必然地会在职业生活中形成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评判和检查的状况,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高度自律状态。

(一)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区别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条中阐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¹。食品安全法因其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直接强制性的特征,而成为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的重要手段。但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行不仅需要食品安全的制度监管作为运行保障,更需要食品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作为有利的支撑。在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体系中不仅包含着食品安全法,还包含着食品行业道德及食品安全道德的建设和管理,食品行业道德包括食品安全道德是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在维护食品安全上的区别,表现在它们的作用范围不同、要求层次不同、社会运行方式不同、作用效果不同等几个方面。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关系,充分发挥法与道德各自的功能,才能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第一,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作用范围不同。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与食品链各个环节的法律体系,譬如美国政府自1906年制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和药品法》以来,先后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对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程序等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又譬如欧盟国家30年来就陆续地制定了20多部有关食品的法规。但是由于法律的作用范围相对狭窄,而无论法律规定设计的如何完善,也是永远不能将所有食品行业的职业生活内容、行业存在方式覆盖起来的。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有重合部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只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维护那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这正是法律这种制度性规范的局限性。食品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则广泛得多,这正是世界各国都重视食品道德对于调节食品安全作用的重要原因。第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层次不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只要求其职业行为规范在食品安全允许的范围之内,使其成为守法的企业和守法的从业人员,对其行为的要求具有整齐划一性,而不管其行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因此食品安全法表达的是最低限度的食品行业道德要求。食品行业道德则对于从业者内在的职业道德德性和外在的职业道德行为,均具有低、中、高不同层次的要求,还体现着某些超前的内容。这种多层次的要求分别表现为坚决禁止的、要求做到的以及大力提倡的不同的道德层次,不具有整齐划一性。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中既有出于履行职业责任的道德要求,也有出于履行职业义务的道德要求。一般说来,履行职业责任是与获得职业报酬相联系,体现着责、权、利的一致:而履行职业义务则不与获得职业报酬相联系,出于义务是一种奉献的行为,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境界。总之,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高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第三,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社会运行方式不同。食品安全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对食品企业与从业人员发挥作用的。这种强制力首先是针对人的外在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教育的。食品行业道德作为职业生活的行为准则,主要依靠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内心信念和良心、行业舆论与社会舆论等道德评价的方式以及职业习惯来发挥作用,调节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作为一种职业道德,食品行业道德虽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是它仍然属于是将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渗透和体现在行业制度中而形成的强制性,与食品安全法的社会强制性方式具有性质的区别。第四,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作用效果不同。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¹,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比食品行业道德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效果快速,因此食品安全的关键首先在于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行业道德对于维护食品安全问题的作用效果缓慢,但是道德教化的效果比食品安全法要深刻和持久,能教化人的心灵、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觉悟和形成职业道德良知,从而在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中能发挥深刻和长远的作用。

(二)食品行业道德对食品安全法的支撑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在适用范围、要求层次、作用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不仅使得食品安全法构成食品行业道德的保障,也使食品行业道德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撑,构成食品安全法的基础。第一,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种道德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法律的内容分为价值性内容和技术性内容。其价值性领域是法的内在的精神实质,并可以进行善或恶、应当或不应当的价值评价。法的技术性内容是法的价值性内容的体现,可以进行科学或不科学、适当与不适当的技术性评价。道德精神属于法的价值性内容的范畴,不管人们是否自觉及其自觉的程度怎样,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种道德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使得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成为某种特定道德观的化身。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观念产生,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定者也总是首先从自身的道德观念出发来思考法律。由此形成许多法律规则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如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五爱”,《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许多条款直接由某些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在外表上与道德大不相同,但法律体系下蕴涵着道德,比如民商法的大部分条款是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遵守诺言等道德规范的体现。又如刑法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是以反面的形式来表达、强化着道德的要求,以间接的形式对道德进行维护。就是法律中大量的技术性规范也具有相应的道德基础,特定的道德是技术性法律规范赖以制定的出发点。食品安全法也是如此。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要求食品行业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规定;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信息公开和免费查询、食品生产和经营的技术操作标准和产品明示的规定;关于食品检验中尊重科学、悟守职业道德、保证检验数据客观、公正的规定;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准确、及时、客观地进行信息规定,也都同样体现着社会道德的精神。当然法律中所体现和反映的是最基础层次的道德要求。第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需要一定道德素质的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固然依赖具有一定食品安全道德理念的人来进行设计,我们也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为食品安全设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但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运行过程,以及在运行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法律价值与权威能否得到有效树立,它的具体规范要求能否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现,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在社会环境条件的构成要素中道德的状况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要素。遵守和执行法律,把法律外在于人心的强制性要求转变为人自觉自愿的守法执法行为均需要以道德为基础。食品行业从业者实际的道德状况制约着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状况,他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其认真贯彻、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事件的发生,从反面说明了需要具有一定道德素质的人来遵守和执行法律。食品行业道德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也为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长久的动力。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2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学生处于身体成长和智力发育的关键时期,相对于成人而言,需要更多的营养。但是,一些学生食堂提供的食物,未能有效保障学生成长所需要的营养,甚至还屡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着学生的身体健康。如在2012年3月至4月的一个月时间内,云南省镇雄县的木卓、芒部、罗坎、坡头等乡镇发生多起小学生营养餐中毒事件,不少小学生在吃了营养餐后发生腹痛、腹泻、头昏、发烧、呕吐等症状。其中4月9日,该县塘房镇中心小学——顶拉小学发生300多名学生(该校一共600多名学生)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就在此后的第三天,云南景东县漫湾镇中小学又发生了一起营养餐毒倒近200学生的事件。笔者最近三年连续对国内个别高校食堂进行的跟踪调查显示,有不少学生认为学校食堂饮食不安全。主要原因是:可能使用劣质油(占45.7%)、可能使用问题肉(占38.4%),和可能使用劣质香料(占15.1%)。为了进一步了解学生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我们又设计了开放性问题“您认为你们学校的食堂有可能使用问题肉的依据是什么?”,其中最主要的两大依据分别是“凭感觉,食堂卖的肉太难吃”(占54.7%),“凭直觉,很少见到食堂有很新鲜肉类”(占41.3%)。为了解决学校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最近国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称《安全工作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称《安全工作通知》)和《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等,并在全国开展了以“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为主题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目前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学校食堂而言,不出事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改善食堂环境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学校食堂“安全、放心、营养、健康”。一些学生食堂使用问题食品,导致学生营养不良,或潜在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影响学生智力发育,这才是真正大的安全隐患。不仅如此,还会影响学生情绪,形成对学校的怨气和不满,影响学校稳定。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关键在于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学生参与制度。《安全工作意见》与《安全工作通知》等系列文件均规定了要建立健全与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且把“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学生参与制度是学校食堂安全治理的关键环节。该制度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立以学生为主要成员的学校食堂监管小组。具体工作主要分两部分:(1)质量检测,包括肉类、食用油的质量和蔬菜残余农药等方面的检测工作;(2)满意度评价,即进行学生对食堂伙食和服务满意度的调查,前者不定期抽检,后者每月调查一次,且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将学生满意度评价作为学校食堂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开通学生投诉渠道,且每月公布投诉情况和问题解决与整改情况。此外,还需建立严厉的惩罚制度,对食堂出现地沟油和问题肉等问题食品进行严厉惩罚,提高违法成本。最终形成一种包含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追究,学生参与监督和满意度评价,食品质量技术检测,以及学生投诉和问题食品惩罚在内的综合性制度设计,形成强大合力。惟其如此,才能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把地沟油和问题肉等问题食品严堵在学校食堂门外,从而彻底解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注水肉”治理问题

人们对注水肉危害的认识远远不足,以为注水肉只是往猪、牛等牲畜身上注了一些水而已。殊不知,一些不法分子除了给肉注水之外,为了扩张血管、多蓄水,保颜色,延长存放期,甚至还会加入阿托品、矾水、硫酸镁、明胶、洗衣粉、卤水、工业色素和防腐剂等。这些东西,对人产生的毒害不言而喻。不仅如此,大量灌水还会致使屠宰前的畜禽消化功能丧失,胃肠内食物残渣发生腐败,产生酚、氨、吲哚等有害物质,机体免疫功能急剧下降,肠内细菌迅速繁殖,并随血液循环扩散。水中含有的微生物进入血液循环,会在肌纤维中大量繁殖,产生细菌毒素。肉被注水后内环境及酶生化系统遭到破坏,会降低肉的品质。注水还造成细胞膨胀性破裂,蛋白质流失,严重破坏营养成分。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冯平所指出的:“注水害,并非只是简单的欺诈。”那么,如何才能根治注水肉问题呢?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三条,一是建立注水肉举报专线和专项受理制度。该专线类似于12315,专门受理消费者注水肉(包括病死病害畜禽)举报。二是建立有奖举报和严惩重处制度。一方面对投诉举报的消费者予以奖励,这样既可保护举报的消费者,又能提高举报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严惩重处制度,加大对注水肉不法商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建立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管理制度,强化对监管人员的监管和问责,加大对监管人员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样做之所以有效,就在于化繁为简,在最后一道关口——销售环节,严设关卡,通过严惩重处注水肉销售商的方式,堵死注水肉进入销售者口中的通道。同时通过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注水肉”人人喊打的氛围,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围堵、打击注水肉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群防群控工作格局,让注水肉不再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3篇

会议指出,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和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在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完善法规制度、严打违法犯罪、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推动食品安全法出台、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方面进展顺利,成效明显,形成了合力。

会议强调,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汪洋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以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拿出硬措施,筑牢高压线,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维护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局面。

会议对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进行了研究讨论。一是开展食品安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和清理,加快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二是抓紧编制食品安全领域“十三五”规划,围绕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兽药残留超标治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科技创新体系、技术支持体系和基础装备升级改造等方面,研究提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措施。三是大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适时召开“双创”推进会和现场会,进一步深入推进“餐桌污染”治理。四是切实抓好日常监管,加强隐患排查,加强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严防过期食品流向餐桌。五是加强舆情引导,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风险评估,及时正视听、解民惑、引方向。六是加强督查考评,综合运用督查、考核等措施,加大对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推进机关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规范化服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各处处长(主任、总队长)、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副处长(副主任、副总队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局长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并受省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副局长受局长委托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按分工协助局长和副局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局长、副局长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席各有关会议。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新闻发言人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担任。

第十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位职责从事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局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对涉及的重大事项经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程序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全局五年以上长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和需要报请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各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建议,必须以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规划为依据,提交讨论前应与有关处室或部门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涉及全省性、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利益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事前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督促办理。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和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全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四章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省局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必须合法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及相应的审核、备案和公开制度,增强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透明度,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进一步确定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办证流程,实行部门内审批和监督分离制度,实施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

第二十条根据职能职责要求,科学划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管理和服务不同环节的工作任务、标准、责任,量化到具体岗位。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服务制,为公众办事提供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工作部署

第二十二条根据长远工作规划,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工作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形成局年度工作意见或要点,及时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执行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各市(州)局和局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自觉接受省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虚心接受各级各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渠道畅通;对群众来信来访,坚持实行主要负责人亲自阅批和局领导接待制度,落实有关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责任,确保件件都落实。

第二十九条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和食品医药经济发展形势,讨论决定重要的工作措施;讨论决定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资金预算,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安排;讨论决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和下发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听取有关处室和下级部门、单位的专题汇报,研究具体措施;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每周一上午为局长办公会例会日。遇特殊情况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临时安排召开或决定不开。

第三十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处室、市(州)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受局长委托,副局长可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凡拟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处(室)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并于会议召开前将提交讨论的相关材料送办公室,提前分送参会人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召集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请假。

第三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召开以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各位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和相关单位。会议议决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可召开专题会议或专业性会议。凡以局名义召开专题会议或专业性会议需报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同意,由相关局领导牵头,局办公室总协调,具体职能处室承办,会后按会议的要求进行督办。

第八章公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公文处理严格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三十九条无论上级下发或下级上报以及其他单位传送我局的来文,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负责进行处理,按程序签收、登记、审核、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第四十条本局发出的文件或重要资料,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核稿、复核、审核、签发、编号、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归档。

第四十一条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局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属于全局性的、综合性的文件,重要的上行文、行政规章、人事任免及奖惩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属于政策界定范围内或分管局领导职权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若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工作的,应送有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二条局机关行文坚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办理。机关公文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积极实施公文的网上传递、交换、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种指示、决定、命令,保持政令畅通。

第四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争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为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四川的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四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积极发扬团结拼搏、争创一流的精神,认真扎实地搞好本职工作。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四十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决不能。

第四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决定,遵守局机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版权所有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5篇

从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案的讨论和修改都经历了很多的变化,直到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闭会,草案的整体内容才大致确定,在2008年10月继续征求意见后,《食品安全法》就将呼之欲出了。

另立《食品安全法》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食品方面的基本法就只有《食品卫生法》,在食品安全日渐成为公众的焦点时,《食品安全法》已经呼之欲出了。而在考虑《食品安全法》立法之初,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食品安全法》,还是另立《食品安全法》。

最终,另立《食品安全法》的观点占据了上风,其原因在于,《食品卫生法》已经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董耿曾经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比如说牛肉里面注水,水是不干净的,《食品卫生法》可以管得到。而如果水是干净的,《食品卫生法》就管不了。而且对假冒伪劣产品,《食品卫生法》也管不了。”

据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透露,《食品安全法》立法基于三个原则,首先就是要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是明确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既参加过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起草工作、又参与了草案起草工作的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方有宗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让政府监管部门替我们把食品安全的关,希望监管部门能时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能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而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置于被动地位。

方有宗表示,我们都忽视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这个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说,混淆了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上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据了解,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第一责任人,草案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以此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食品安全法》的另一基点,是建立专业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框架体系。草案的起草者们认为,风险评估过程应该由科学家独立完成,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科学评估的结果,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风险评估的作用,就是为制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没有前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政策的制定就是“拍脑袋”决策。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介绍说,所谓的风险评估,就是评估某种食品的食源性危害,了解其对消费者健康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它是一个纯科学家的行为。

新的草案已经明确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陈君石认为,我国应该有独立的、政府认定的、有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其身份应该是一个部级的,而不是部门级的。

《食品安全法》的第三个原则,就是要明确安全标准,这也是最复杂,最重要的立法目标。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限量标准;2.食品生产卫生规范;3.食品中各种致病物质及其他相关成分的检验方法标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张志强认为,“标准的制定,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在这一项上,各大部门的标准之争异常激烈。

《食品安全法》进程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这是草案第一次进入正式审议日程。

在草案的审议之初,焦点就落在了监管体制上,如何解决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避免多头管理成为了研究草案最重要的话题。

在草案内容方面,确立了五点核心,分别是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建立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在发出征集意见后,社会各界共提出了超过一万条建议,包括中国保健协会在内的各种组织和各种保健品企业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各大门户网站都推出了草案征求意见专题,力求让更多的人士来参与调查和给出建议。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建构;知识争议;媒体议程;公共新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4-0154-03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青年报》2012年11月的“万人民调”显示,未来十年公众最期待得到改善的三大领域:医疗、教育和食品安全[1]。2013年1月5日在京召开的2012年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点评媒体沟通会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公布了2012年12大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这些是根据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点击量、微博传播及网帖评论量等相关数据搜索出的结果。沟通会更令人关注的是来自各行业权威专家对12大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解读:2012年中国食品安全总体向好,真正属于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的为极少数[2]。专家的科学理性与媒体、公众的社会理性和生活经验之间存在差异。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特征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是相对于早期工业化阶段的一个现代化过程新阶段,是反思性的现代性。“我说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3]”风险界定依赖于辨别风险的知识和技术,它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认知的结合体”[4]“知识在社会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类似地增长着,随之而来的是控制媒体塑造知识(科学研究)和传播知识(大众媒体)的权力。在这种意义上,风险社会同时也是科学社会、媒体社会和信息社会。[3]”知识结构、社会背景不同,对风险的定义也不相同,“风险的界定可能是一个争论的过程” [5]。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快速发展,“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处于各类问题并存、矛盾交织和风险聚集的阶段”[6]食品安全体现了典型风险特征:现代科技知识带来的副作用,危害不确定性,以及高度依赖知识等。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监管部门、生产方、各类专家、媒体、普通公众等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背景下进行博弈。笔者试以“速生鸡”事件为例,探析媒体、专家的议程和知识争议。

二“速生鸡”事件的媒体议程焦点

(一)“速生鸡”事件回顾

2012年11月23日,中国经济网一则《肯德基麦当劳原料鸡45天速成 饲料能毒死苍蝇》报道曝光了山西粟海集团的45天速生鸡,饲料中参加药剂,而粟海集团是肯德基和麦当劳的供货商。随后,肯德基、麦当劳通过微博发表声明,各大媒体持续跟进,各类专家发表意见,监管部门采取行动。12月18日,央视新闻频道“揭秘‘速生鸡’”曝光山东多个养鸡场对白羽鸡喂养抗生素药物。“速生鸡”问题再一次发酵。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称肯德基在2010和2011年的自检中隐瞒结果。在持续了近一个月的升温中,媒体、各类专家、涉事企业、监管部门、公众等都参与到“速生鸡”事件的议程中。

(二)“速生鸡”事件的媒体议程焦点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媒介在一定阶段内对某个事件和社会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特别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中心议题。议程设置第一层次影响是媒介议程与公众议程间的数量关系。网络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笔者选取“百度指数”和“搜搜新闻”,以“速生鸡”为关键词,以11月24日至12月23日时间段,结果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见“速生鸡”事件媒体报道数据起伏大体一致,同时窥探出公众关注度和媒体关注度的相关性,尽管不能解释因果关系,但“速生鸡”事件已然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时间推进和事件发酵,媒体议程大致如下:

从上述统计中可看到:媒体议程趋向于“速生鸡”。媒体大致对应披露者、跟进者、安抚者和沉默者四种角色:1.媒体独家披露“速生鸡”,其报道中“45天速成”、“肯德基供应商”、“饲料用药”、“苍蝇被毒死”等话语也成为跟进报道的议程,中国经济网的这篇匿名报道在转载中多被称为“有媒体报道”,但作为第一披露者,即使新闻来源和报道者存在争议,也能引发舆论跟进;2.跟进者多以转载和评论的方式设定议程,议程容量迅速扩大,如记者再度调查、“速生”是否安全、专家意见、涉事企业回应、相关部门行动、检测结果、养殖业药物使用、股市所受影响等;3.“安抚者”指媒体重点突出相关部门处理事件的良好表现,这类新闻在后期较多出现,反映出监管部门议程的滞后;4.沉默者,截至12月23日,《人民日报》对此事还无相关报道。在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现状下,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仍是媒体,“45天速生鸡”是媒体的议程焦点。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对“速生鸡”事件进行再现和定义。

三、媒体、专家间的议程和定义争议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7篇

一、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与自然突发事件的不可抗拒性不同,食品安全事件多是人为,影响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多个主体。其中,政府和媒体扮演着各自不同的角色:政府是食品安全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媒体既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映者和监督者,也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者。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两者既有立场一致之处,也有冲突。在食品安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往往是先通过媒体的曝光,引起社会极大震动,形成舆论风潮;在处理过程中,各媒体一直将其视为热点,不断深入挖掘,全程跟踪报道,加之公众舆论推波助澜,使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政府的监管职能,一度遭到媒体和公众质疑。政府一方面要面对媒体和公众质询,另一方面又要利用媒体平息公众舆论。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媒体和政府是一种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

二、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媒体应对存在的不足

政府的媒体应对存在的不足可以从媒体认知、媒体应对速度,媒体应对的态度和方式以及应对机制等四个方面来评价。

首先,政府对媒体认知不足。媒体是沟通政府和民众的桥梁,政府通过媒体传递、解读政策,动员社会,反映其决心、态度;通过媒体了解民众的利益需要和心声,找寻决策依据等。随着媒体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一些政府官员也对媒体产生了既爱又恨的矛盾心理。一方面,舆论引导需要关注和利用媒体;另一方面,媒体可能会在负面事件面前和政府意见相左,揭露政府在危机事件中的不足,影响其在民众中的威信,甚至导致相关责任人丢掉“乌纱帽”或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此,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后,一些政府官员对媒体的心态是不稳定的,对媒体的功能缺乏辨证分析,更多的是看到了媒体在事件中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而没有看到其为化解危机可能带来的正面作用。

其次,媒体应对不及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于政府存在逃避或侥幸心理,导致应对媒体不及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中,异地媒体早好几个月就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但当地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沉默或阻挠媒体追踪调查,在上级政府和各级媒体的强力介入下,在公众舆论的强烈谴责下,最终事件真相大白。三鹿企业也因此而破产倒闭,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再次,政府应对媒体的态度和方式不正确。个别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确实存在一些损害政府或公众利益的行为,比如为了追求看点或卖点,故意夸大事实,妖魔化政府或相关责任人,煽动民众情绪,或不能公正看待事实,抓住某个负面的要点进行炒作。这些媒体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加剧了政府对媒体的负面认知倾向。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后,政府对媒体的态度和方式也不尽正确。政府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时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抱着旧思维不放,躲着不接受采访,被报道了就说媒体报道不实或是告媒体侵权,同时也抱怨宣传部门对媒体管理不力等。

最后,政府媒体应对机制没有常规化。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不是一时一地,此类问题的解决也很难一蹴而就。因此,政府只在非常时期重视媒体应对,而没有常规化,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应对体系或方法。2010年6月21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质监局某人士在羊城论坛讨论菜篮子工程时,竟称消费者必须花更多的钱来为食品安全付费,因为食品价格不是越低越好。遭到论坛中众人驳斥,认为食品安全显然应是所有人的保障,而非有钱人的专利。该官员之所以出雷人之语,根本原因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之策认识不清,而直接原因是他没有意识到在网络论坛发言,实际上就是在应对媒体和公众。这说明某些政府官员的媒体应对并没有常规化,没有在面对媒体时保持严肃和谨慎的态度,故而闹出了笑话。

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提升媒体应对能力的策略

面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政府除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来治本外,其媒体应对能力存在的不足,政府可从四个方面努力加以改善。

首先,厘清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加强合作。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媒体和民众发现的。如“皮鞋酸奶”就是2012年4月9日由央视节目主持人赵普和身份验证为“经济观察报调查新闻部记者”的网友“朱朱文强”同时的微博揭露的。许多民众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首先选择的是向媒体而不是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这说明在某些公众心目当中,媒体的公信力高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导致政府觉得失落,一方面认为媒体在抢管理部门的风头,另一方面认为媒体没有跟政府通气就自行报道,给自身工作带来被动,因此抱怨、拒绝媒体介入,甚至打压媒体。其实,政府应将心态放平稳,理性看待这种情况。首先,监测社会是媒体的主要职能,揭露食品安全事件,是媒体的本职工作;其次,媒体发现并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是在帮助政府铲除“毒瘤”,清除隐患,维护一方安定。政府不仅不应该抱怨和抵制媒体,还应该感谢媒体,与其合作。最后,被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只要政府不遗余力,认真解决问题,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就能获得媒体和社会认同,不仅不会降低自身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反而可能让自身的公信力得到极大提升。媒体不仅不会成为政府的“对手”或“捣乱者”,反而会成为有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助手。

其次,学习新闻规律,理解和配合媒体。在不违背党性原则的前提下,要尊重新闻媒体的相对独立性。新闻媒体除了是政府的喉舌,也是其监督者和民意代言人,是有着自身工作规律和行业利益的主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管理部门的第一感觉可能是,又出乱子了,而新闻从业者的第一感觉是,又有重大新闻了。政府看重的是社会稳定,新闻媒体偏向于事件的新闻价值,政府必须理解这种差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政府往往以为记者是顶着“无冕之王”的帽子,代表上级来执行处罚意志,或利用强大的话语权来打压自己;认为记者是看 热闹,抓热点,而不是来帮助解决问题的;甚至认为记者是来抓政府把柄的。实际上,曝光、监督食品安全问题,只不过是记者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监测社会,舆论监督,行使自己的采访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只有配合记者的采访,才能将事实真相和政府的态度、措施如实传达给公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平息社会舆论。

政府理应支持舆论监督,允许媒体批评政府工作的不足和失误。即使其了一些与政府部门意见相左的评论,对政府处理措施表示不认同时,或是当媒体措辞严厉地批评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善时,甚至当媒体出现批评报道与事实不尽相同时,政府要肯定他们的成绩,谅解他们的过失等。

政府应尽可能地配合记者的工作。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政府应采用各种形式及时向记者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和消息,为记者采访提供交通、通讯等便利,在某些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为记者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使记者的采访工作得以顺利完成。须知,记者是代表公众来了解和促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服务媒体,就是服务公众,就是在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再次,应对要及时、适时。及时指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被发现后,主管部门必须尽量在第一时间介入,显示处理问题的决心和魄力。不管食品安全问题是被政府自己、媒体还是消费者发现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及时对待。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政府能认真面对,及时介入,认真整改,开诚布公,很可能三鹿这个民族品牌不会消亡。适时指的是政府的媒体应对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遇到媒体炒作要冷处理,不要争一时之是非,而是要集中力量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让媒体和公众看到政府的努力。

最后,学习舆论引导技巧,形成长效机制。政府应该向媒体学习一些舆论引导的基本知识。政府可以向媒体学习引导舆论的基本方法,比如议程设置。食品安全问题本来就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政府也可以就此设置议题,吸引媒体关注,使媒体议题和政府议题保持一致,利用媒体实现舆论引导。从这种逻辑上看,政府应致力于把媒体议程变为政府议程的一部分。“政府新闻议程设置”应注意:在议程设置之初,重点向消费者交代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和危害范围,这是消费者第一关心的问题;在议程设置中期,向消费者说明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其进展,表明政府治理决心;在议程设置后期,向消费者传授食品鉴别知识,减少危害,将损失降到最低。“政府新闻议程设置”成功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地将政府议题、媒体感兴趣的议题、公众关心的议题统一起来。

政府的媒体应对能力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文中关于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政府媒介应对措施,希望能为各级政府培养公共安全事件的媒体应对能力,形成常规机制提供有益借鉴。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8篇

一、真抓实干,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发展之源,我们把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搞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突破点,主动出击,利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这一平台,采取多项措施,积极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抓手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今年上半年,我局以坚持“五个监管”、争创“三区”为努力方向,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力度,及时筹备召开了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和明确了各乡镇、街(中国教育文摘提供)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为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尤其是确保夜排档因滨港路拓宽改造而临时迁移期间的食品安全,我们多次召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方案,部署工作;同时还切实履行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先后制订出台了《20*年*区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市20*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得我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稳步推进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省、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上半年我局着力抓好“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和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建设工作。

1、“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序推进。自20*年9月我区被省食安委正式确定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试点单位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首先是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汇报,成立了由区政府领导亲自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积极争取区财政支持,于去年下半年落实了30万的专项创建经费,今年年初,10万元专项经费已拨付到位,下一阶段我们将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扎实做好创建基础工作。其次是积极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及时研究制定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了《*市*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多次组织召开创建专题会议,明确职责,落实任务。5月下旬《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正式出台后,我们立即依据重点、难点问题将之进行分解,并计划在下周召集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做好责任分解、任务落实工作。

2、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在去年朱家尖街道试点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初,区政府领导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我局切实履行好指导、监督职责,一是为进一步明确创建任务和目标,我局于4月10日印发了《*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并对各乡镇(街道)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在我局的指导督促下,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纷纷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工作方案,落实了创建经费和人员,目前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三是自5月26日起,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建设情况等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就各乡镇(街道)如何建立规范的台帐资料等基础工作进行了重点指导,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加大考核督查工作力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20*年是我们的争创之年,创卫工作、创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等,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进一步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考核督查力度。一是今年年初,我们抽调精干力量,依据《20*年*市*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组织对全区12个乡镇(街道)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一次全面严格的考核,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责成整改。二是自5月下旬起,我局再次组织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业务人员组成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组,对(中国教育文摘提供)全区各乡镇(街道)落实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指出和纠正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考核督查,切实提高了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的重点和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大力开展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局抓实举措、务求实效。一是统一认识、明确任务。3月6日上午,我局召集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教育等部门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和任务,对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二是行动迅速、成效显著。我局牵头组织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自3月10日起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中小学校周边饮食摊点专项整治行动。先后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重点抽查了芦花中学、展茅中心小学等15所中小学校。对于部分渔农村学校周边存在着的露天出售油炸小食品、炒面卫生状况差等现象,依法给予了处罚。

(五)着力推进食品卫生“五小行业”整治工作。针对我区“五小行业”食品卫生存在的问题,我局于3月14日制订印发了《*区食品卫生“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着手实施整治工作。3月份以来,协助配合区卫生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摸底工作,实地走访了2348家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掌握了平阳浦、鲁家峙、小干岛等外来人口重点集聚区域“五小行业”分布情况。最近我局将会同区卫生部门对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排队,按照基本达标、限期整改、无法达标等分类情况,牵头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重点、有目标的进行专项整治。

(六)切实做好沈家门夜排档因城市建设,临时迁移过渡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为全面提升夜排档的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强化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自去年起,我局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放心夜排档示范一条街”的创建工作,今年又进一步加大了创建工作力度。因区政府今年计划对滨港路进行拓宽改造,夜排档将暂时迁移至东港,针对夜排档过渡迁移期间如何保障食品安全,5月15日我们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题的研究和部署。目前,过渡期夜排档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正在加紧实施中。

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督查的通知》,为此,我局积极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全区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隐患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鉴于我们的排查工作重点明确,针对性强,措施到位,得到了先后莅临我区检查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市食安办领导的充分肯定。

(八)有效整规大型船舶企业周边无证饮食摊贩。针对大型船舶修造企业周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近两年来,我局十余次组织工商、卫生、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对大型船舶企业周边无证流动饮食摊点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无序经营的势头。同时,我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区政府领导的重视,于去年下半年建立了向大型船舶企业周边派驻食品安全监督员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20*年下半年,城管人员入驻小干岛后,当地的食品安全状况得到较大改观,但仍不尽如人意。今年4月份,我们陪同区政府袁海滨副区长专程赴鲁家峙、马峙、小干岛等岛实地勘察,并召开现场办公会,就岛上无证饮食摊贩问题落实解决措施。现场办公会议明确由沈家门街道、万邦永跃船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分别负责,在今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欧华、万邦永跃、扬帆等三家大型船舶修造企业周边无证饮食摊点安置经营店面房的建造工作;待安置店面房建成,即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组织开展全面的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大型船舶企业周边的无证饮食摊点,确保民工的饮食安全。

另外,经过前两年整治规范后的六横中远船务公司民工宿舍旁的简易餐饮集中区的提档升级工作,在我局的督促下也正在抓紧实施中。今年初,六横镇西浪咀村已规划出7亩土地,计划投入50多万,按照农贸市场设计标准来建设较规范的民工餐饮摊位,以营造有序、卫生的餐饮经营及消费环境。

(九)圆满完成人大、政协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工作。3月底,我局共收到了9件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内容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长效机制的完善等方方面面。为保质按时做好办理工作,我们接到议案(建议)、提案后,严格按照“分类落实、局长负责”的要求,及时对议案(中国教育文摘提供)和提案进行梳理汇总,落实责任科室及专人进行办理;同时,针对各类问题,局“一把手”带头下基层调研,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详细了解实情,征求他们对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截至6月5日,我局承办的所有议案(建议)、提案,均提前办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满意率达100%。

二、科学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安全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立局之本,我们把抓好药品安全工作作为搞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着力点,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专项检查为手段,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区药品市场秩序。

(一)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证照的有效性、合法性;着重检查药品的购进渠道、销售流向、储存条件、进货验收情况、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药品的合法性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店堂内药品广告宣传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柜台出售药品、暗中批发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药柜)是否超范围经营处方药以及上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等。全面收集和记录各零售药店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各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的诚信意识。目前已按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完成相关药店的检查。同时,我们还根据市局的gsp认证后企业的跟踪检查方案,开始对需跟踪检查的零售药店进行检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整体形象的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加大对药品经营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药品消费环境,今年来,我局切实加大对药品经营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年初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66人次,查处各类药械案件18起。并于3月6日在东港垃圾中转站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集中公开销毁。这次销毁的药品,主要是今年来在对全区涉药企业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行动中,查获的假劣药械和过期失效药品,种类涵盖了抗生素、解热镇痛药、中成药、感冒药类等250余种,总价值近2万元。通过集中销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了我区药品市场秩序,震慑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为人民群众用药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三)抓实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药械市场安全。一是深入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整治年活动。针对我区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计划通过一年的时间,抓实抓好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各医疗机构正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水平。上阶段,我们在省局、市局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条例,积极与卫生部门沟通协调,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药械安全整治年活动方案,明确了任务目标,并开始对各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养护、储存、调配、使用行为进行了全面检查。上半年,共出动检查人员136人次,检查医疗机构56家,2家涉嫌非法渠道购药的医疗机构正在查处中。二是开展兴奋剂专项检查工作。为确保我区无药源性兴奋剂事件发生,今年来,我局重点开展了反药品类兴奋剂行动,于4月30日专题召开了辖区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参加的兴奋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上我局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了《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责任承诺书》。同时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兴奋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确定了工作方案。截至6月底,我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兴奋剂行为。三是开展齿科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和统一部署,我局及时制定了《齿科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展开了检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对6家口腔诊所的检查,其中一家涉嫌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案已立案查处。四是开展物理治疗设备和隐形眼镜市场专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经营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资料;经营企业是否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记录是否齐全等。此项工作将于9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两网建设”,巩固示范区创建成果。一是继续完善药品供应网络。我局会同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赴虾峙镇等地发放了储备一定品种、一定数量的常用非处方药品的药箱。发放对象主要针对100人以下海岛、村、岙等,并选择1名人员,培训后作为该人群的保健员,负责药箱的管理、药品的发放、发放登记等,药品由区红十字会免费向群众提供。同时,在我区中医院设立了24小时咨询电话,保健员对群众所发生的疾病不能应对时,可向区中医院咨询,电话咨询仍不能解决的向所在地卫生院(卫生室)求援。目前全区已发放10只药箱,其它的将依次陆续发放。二是加强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我们以开展“*区20*年文化、卫生、科技、法律下乡进社区活动”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为契机,深入渔农村、深入社区,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通过现场展示食品药品打假治劣成果,发放资料,接受咨询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三是实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和家庭过期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产生的污染,3月底,我局出台了《*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对我区家庭过期药品实行统一回收管理。我局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药品回收点设置条件,本着“一心为民、服务便民、管理利民”的原则,在全区各乡镇(街道)中,确定了16家信誉良好、守法经营、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我区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为让老百姓(提供)能真正得实惠、得便利,各定点回收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向上缴过期药品的群众采取购药优惠等多种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除此之外,我们还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加强对各定点回收单位的督查工作,确保各定点单位将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及时存放在回收箱中,定期送于我局集中公开销毁。

(五)开展全区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上半年,我局对全区82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自20*年来的信用检查情况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并对外通报了评定结果。其中,*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医药商店、海力生医药有限公司存德堂东海连锁店等35家企业被评定为良好信用企业(a级),约占总数的42.7%;基本守信企业(b级)为35家,约占42.7%;轻微失信企业(c级)为10家,约占12.2%;严重失信企业(d级)为*区康正大药店和*区广慈药房2家,约占2.43%。通过此次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奖惩优劣工作,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诚实守信、文明守法的意识,为规范我区药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严格行政审批,加大案件稽查力度。按照《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要求,我们对新开办药店的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验收。今年来,共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变更、注销77家。其中受理申办企业27家,变更30家,注销20家。受理一类医疗器械注册1家。受理投诉案件8起,均已全部圆满处理。同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上半年共查处案件18起,涉案金额7.11万元,罚没款14.78万元,没收物品货值4.77万元,销毁没收药品医疗器械3.29万元。

三、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学习活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以及省委“创业创新”总战略、市委“两创一促”等重要决策,在市局党委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局于2月20日召开了“学习宣传党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教育活动动员会议,成立了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严谨的活动实施方案,为整个活动的开展起好步。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组织召开了专题学习讨论会,对“如何创新食品药品工作措施”、“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学习系统先进标兵、争做合格*人”、“我为*发展做什么”等问题开展了热烈的大讨论,并对我区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发展现状、目标、存在困难等进行了深刻全面的分析。讨论会上,党员干部带头谈认识、谈见解、谈措施。通过学习讨论,干部职工们深刻认识到市局党委、区委部署开展的大讨论活动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特别是党的*报告首次把民生问题单列出来,进行专门论述,并强调“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面对新的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大家感到担子更沉了、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城区监管与渔农村监管的关系,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我局自5月19日开始,牵头组织区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深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以“关注食品药品、关爱生命健康”为主题的创业创新送服务活动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宣传活动。活动以专家组到社区宣讲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为主要形式,以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为目的,结合展板宣传、资料发放、现场咨询、上门指导等形式,先后深入了浦西、小浦湾、福兴、安康、螺门等5个社区,历时一个星期,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发放了《消费者之友》、《食品卫生小知识》、《遏制艾滋、呵护健康》、《药品便民服务手册》等小册子、知识读本和宣传资料共计3000余份,累计巡回展览宣传展板100余板次。受到了周边群众的普遍好评,参与活动的群众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收获颇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宣传党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教育活动暨“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活动的开展,我们还及时向省、市局和区党建网、区廉政网、区主题办等上报了我局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向社会通报工作开展动态;通过宣传栏、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推进创业创新,确保两个安全”等方面的好的意见与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了梳理、归纳,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通过大讨论活动的有效开展,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更加高涨,精神状态更加饱满,投身创业创新的劲头更加充足,切实形成了“一心干事业,合力为群众”的良好局面,为民监管、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显增强。

四、加强教育,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素质

(一)加强党风党纪建设,树立队伍廉洁形象。本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人民放心”的监管队伍的目标,我局坚持以*为东风,认真学习落实会议精神,重视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积极营造清廉、向上、和谐的工作环境。年初,我局主要负责人与各科室负责人、执法人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机关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承诺书,并定期检查督促责任书和承诺书的落实情况;先后在全局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学习系统先进标兵活动暨争做合格*人、确保“两个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安全”为主题的党风党纪教育、“永葆清正廉洁人生”座谈会等活动。6月10日下午,我们又召开了“解放思想、创业创新”专题民主生活会,局党组成员、全体党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局领导带头进行了自我剖析;每个党员也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同志们之间本着相互促进、相互提醒的原则,开展相互评议,并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半年来,通过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党风党纪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我局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能力,培养了他们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务实清廉为民的公仆精神。

(二)注重教育,努力提高队伍依法行政水平。我局一向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上级培训与局里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致力提升队伍整体监管水平,培养综合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今年来,分局上下积极参加上级局组织的“数字药监”考察学习、保健食品安全业务知识、依法行政案件综合评议及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会议等学习培训;4月24日,我局还邀请全区40余家具代表性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局行风监督员和区纪委有关同志,组织召开了创建“群众满意科室(办事窗口)”述职述廉报告会,会议通报局机关作风建设、理论学习、履行职责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等情况。各监管相对人在依法行政、收费管理及受理许可、服务群众等方面对我们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无记名打分。通过不断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及召开创建“群众满意科室”述职述廉报告会,着实提升了全局干部理论基础和监管水平,较好地锤炼了干部综合素质,为我局树立起“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良好工作风气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积极开展“学习型、节约型、和谐型”机关建设活动。今年来,我局坚持以建设“三型”机关为重点工作,努力在树立学习争先意识上下功夫,在形成勤俭节约风气上下功夫,在构建和谐监管关系上下功夫。前一阶段,我们相继开展了以“读书”为主题的征文比赛、举办了局“三型”机关建设座谈会以及“我为和谐监管献计策”的讨论会议等,其中我局二名同志在参加区直机关党工委和区文明办联合举办的区机关读书征文活动中,分获一等奖和三等奖。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有效举措,全局上下学习、节约意识蔚然成风,有力地促进了我局“三型”机关建设工作顺利进展。

今年来,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亦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渔农村中小学校门前、大型船舶企业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状况还不容乐观。二是不能有效对药品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计算机联网动态监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有效(中国教育文摘提供)解决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有较大难度。三是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面大量广,法律法规宣传面不够普及,守法经营意识差等等。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正确对待,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开拓奋进,推动科学监管,促进和谐发展,坚持“高效监管,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为民监管、依法监管、全程监管、有效监管、和谐监管”的工作要求,致力打造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的“先行区、实验区、示范区”;坚持以管理为主导、以监督为重点、以继续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为载体,以贯彻*精神为主线,以“深化、规范、提高”为主题,立足科学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确保食品药品检查整治效果,促进*区社会经济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下半年,我局将继续认真学习党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局党委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紧紧把握“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方针,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监管、保障安全”的工作思路,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概括起来,主要是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做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巩固完善省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区建设成果、不断深化依法行政、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做好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及时制订责任分解落实方案,并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二是组织召开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创建专题会议,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创建工作任务。三是及时完成示范创建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二)切实做好各乡镇(街道)创建区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督查指导工作。尽快制订印发《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资料建档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乡镇(街道)的创建基础工作。

(三)切实做好大型船舶企业民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一是结合食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活动,深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和民工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外来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及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快大型企业食品配送中心建设工作,力争今年底建成、使之尽快发挥作用。

(四)加强对全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的食品安全综合业务培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

(五)组织开展各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继续花大力气组织开展针对大型船舶企业周边、中小学校门前无证流动摊点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上阶段专项整治成果。

(六)继续强化药械市场的日常监管。一是完成辖区内11家企业的gsp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要求限时整改。二是根据《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要求,重点做好二家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三是根据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完成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检查和考核。四是加强药械广告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理移送广告违法案件。

(七)进一步加大药械打假力度。要全力以赴抓好药械整治专项行动。一是继续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对每个医疗机构的检查,检查率达到100%。二是在7月份完成齿科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三是在9月底前物理治疗设备和隐形眼镜市场专项检查。

(八)及时完成药品安全评估报告。在去年顺利通过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区的基础上,抓紧完成对本辖区的药品安全的调研工作,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完成药品安全评估报告。

(九)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按照市局要求,在市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支持下,完成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站的建设工作,并顺利开展工作。

(十)继续开展创业创新送服务进社区活动。进一步加强渔农村宣教力度,深入、广泛、持续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真正把老百姓亟需的健康知识送进千家万户,切实提升渔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9篇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以前有句老话,叫做“无农不稳”,强调农业的本固邦宁之效。如果说,“无农不稳”立论了中国农业的基础意义,那么,“无农不安”则是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切肤之感。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些年,尽管我们一直在构筑食品安全预防与惩戒机制,但各色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仍可谓乱象丛生。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从“牛肉膏”到“一滴香”,从“地沟油”到“细菌门”……吃的喝的,荤的素的,固体的液体的,似乎隔三差五总会有各色“潜规则”来揭穿不堪的真相。这一幕幕审丑疲劳的闹剧,不仅拉低了食品行业的下限,更戕害了社会“道德血液”的底线。

理性而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肇因复杂――既有食品产业及食品科技发展快速带来的客观风险,也有社会转型期规范失效衍生的规则风险,甚至还有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增强而倒逼的层级风险。即便如此,从制度设计到常态执法,仍在非议中不断进步。譬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健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到2015年末,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这次的农村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无农不安。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无非还是把守好两重关口:一是源头生产关。“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干净的食物,离不开干净的阳光空气和水,离不开干净的种植养殖技术与环境。于此而言,应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对受污染严重的耕地、水等,要划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禁止区域,进行集中修复,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格管制乱用、滥用农业投入品。二是常态监管关。食品安全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早告诉我们,先有严苛的他律,后才有成熟的自律。因此,眼下亟待形成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下猛药、出重拳、绝不姑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惟其如此,才能大力培育有公信力的食品品牌,用品牌保证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心。

农村稳则天下稳,农业安则天下安。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业是基础,也是决定成色的关键。

[点评]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10篇

2008年9月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因有部分问题奶粉输台,引燃台湾社会关注热情:媒体大肆报道、台湾民众对大陆食品安全疑虑加深、政府急忙应对、绿营则借机操弄该事件成为政治斗争工具。

海协、海基两会会晤在即,食品安全业已纳入“陈江会”协商议题,两岸正以智慧与理性化解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的纠葛,继续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毒奶粉”事件折射岛内政治众生相

食品安全并非中国大陆独有的问题,事实上包括台湾在内的世界各地,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远处看,1979年发生在台中的多氯联苯事件中千余人因食用米糠油中毒。近处的有发生在两年前的岛内“毒大米”、“死猪肉”事件。因地下水含砷,致台北关渡平原地区种植的大米中砷含量超标成为“毒大米”。云林县老板陈鸿升私自屠宰、贩运病死猪肉使约2600余吨“死猪肉”流入台北、新竹、桃园等地,不少学校、机关便当店都曾购买过陈出售的“死猪肉”。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而“食以安为先”,特别是奶制品消费群体庞大,尤关儿童健康,“毒奶粉”事件在岛内持续发酵,遂演变为冲击两岸关系的风暴。透视“毒奶粉”事件台湾各方反应,我们清晰可辨岛内政治众生相。

马政府应对左支右绌。“毒奶粉”事件发生后,表示关切,要求行政院速查清奶粉在台销售情况。而后却因“卫生署”公布检测三聚氰胺标准前后不一,招致批评。马政府应对“毒奶粉”政策之反复遭到诟病,“卫生署”署长林芳郁也因此于9月25日辞职,成为刘“内阁”首位下台官员。中央日报社发表社论称这“对于执政团队更是雪上加霜”。为实地了解沟通食品安全状况,台组织专家团于9月27日由海基会副秘书长张树棣带队抵达北京,两会专家经会谈达成关于建立食品安全联系渠道与通报机制的共识。

绿营忙打“食品政治”牌。将“毒奶粉”事件定调为对刘兆玄内阁的信任危机,要求改组内阁,提案修改《食品卫生管理法》、《商品标示法》名定食品及原料生产地,并筹备举办一系列所谓反中国黑心商品活动。还有人士建议向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贸组织(WTO)“告洋状”。主席蔡英文抨击马政府对大陆态度软弱,处理危机缓慢,指出马政府如仍执意坚持陈云林来台,“将是另一次的民意误判,所造成的影响会比‘毒奶粉’事件还严重”。蔡还将“毒奶粉”事件与台湾“”相联系,批“如果连毒奶粉都处理不好,人民会担忧,这样的政府又要如何处理问题?”“立法院”党团书记张花冠声称:“提出外交休兵,不但造成中国政府公开将台湾贬为中国台湾地区,更导致国际媒体以中国国内新闻的方式处理‘毒奶粉’事件,阻绝台湾与国际卫生组织接轨,实在很悲哀。”文宣部主任郑文灿提出,、刘兆玄必须为问题奶粉事件公开道歉、负起连带责任。并宣称大陆未就“毒奶粉”事件道歉赔偿前,不欢迎陈云林赴台。如陈来台,不排除上街表达抗议。更有执政官员以“维护台湾人的安全”为由采取极端措施,命令商家将大陆生产食品完全下架。弊案缠身的困兽犹斗,也抓住“毒奶粉”大肆炒作,称陈云林赴台是马政府用“熊猫换”,并伺机发动民众游行抗议。

台湾社会舆论对问题奶粉事件反应不一。至少存在三种舆论论调。一是亲绿媒体的一边倒。亲绿电视台充斥着对马当局的攻击。民视政论节目“头家来开讲”猛批所谓“大陆‘毒奶粉’袭台”,马政府“不稽查,没骨气”。三立新闻台以“马内心重视中国人,不理台湾人”攻击马上台后“台湾不保,信心、资金、人才开始外逃”。亲绿报纸则连抛批评文章,《自由时报》发表评论揶揄“马先生一味向中国倾斜,不料中国竟然送来毒奶粉”,曾为前“御用文人”的邹景雯则在《自由时报》发文称“面对台风灾害和大陆毒奶粉肆虐,却在剪彩时诡异地一笑,这样的领导,这样的团队,真能撑满4年?这个问号在民众心中已经越来越大”。二是部分消费者与业者的盲从与惶恐。因部分含三聚氰胺奶粉已被加工成各种食品为台湾消费者食用,加之媒体狂轰乱炸式的报道与民间的口耳相传引发了岛内民众的盲从与恐慌,一些消费者减少对奶制品的消费量。部分商场以及从业者因怕招致舆论谴责,处于撇清关系的考虑,下架部分奶制品。三是岛内的理性回应。与亲绿媒体的炮轰与普通消费者与业者的盲从不同,岛内部分舆论理性回应“毒奶粉”事件。认为“毒奶粉”事件的处理不应与“台湾”牵强附会联系在一起。联合新闻网发表社论指出,“不能把毒奶粉这类事件的交涉,也压在‘定位’的五指山下,倘若还陷在政治文章的泥淖之中,绝对与两岸所努力经营的和解氛围背道而驰。”《中国时报》则认为大陆就“毒奶粉”流入台湾,对台及时、主动通报这一作为令人耳目一新,这不仅反映两岸关系的回温,也彰显新任国台办主任提出的“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对台新工作方针。海基会秘书长高孔廉则认为,透过海协会第一时间通告“毒奶粉”事件,可以感受大陆善意。

化危机为契机

不可否认,延烧台湾的“毒奶粉”事件,成为逐渐回暖的两岸关系中一段不和谐的插曲,幸而大陆与台湾联手紧密沟通,努力使“毒奶粉”对民众影响最小化。在这场化解食品安全的危机中,孕育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契机。

两岸高度重视,释出最大善意。“毒奶粉”事件揭露后,两岸均表现出对问题的重视。国台办发言人李维一在新闻会上针对“毒奶粉”事件给台湾消费者带来的损害表示“深感痛心”,认为“毒奶粉”事件不会影响两岸关系的大趋势,只要两岸本着对同胞负责的态度,认真妥善处理,一定会把事件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在“双十”讲话指出“人民的不安是政府的责任”,表达了化解危机的信心,他指出国际金融风暴与“毒奶粉”事件,让政府深深警惕连结国际与两岸可能带来的风险,但不要因噎废食,反而要化危机为转机,并承诺松绑与开放政策不会变,政府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与危机处理,将社会风险降到低处。

沟通化解危机。食品卫生问题本无涉过多政治议题,但在较为敏感的两岸关系背景下发生,便易为人操作利用,演变为纯粹政治议题,成为政治斗争工具。纵观“毒奶粉”事件的处理,两岸政府并没有陷入政治议题的泥沼,而是从两岸关系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利用海协、海基两会搭建的沟通平台,派出食品卫生领域的专家会谈,秉持“最少的政治性与最高的专业性”原则,力争早日化解食品安全危机,保障两岸民众的利益,切实关怀民生福祉。问题的处理与沟通离不

开两岸信任的逐步积累。海协会副会长郑立中也认为两岸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遵循建立互信、协调行动、加强合作、妥善处置四个步骤。两岸专家团的沟通是信任的积累,也是协调行动的开始。

达成食品安全联系渠道与通报机制共识意义深远。台湾认为建立两岸主管部门直接联系、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制,是刻不容缓的工作,同意优先成立两岸相关部门之间食品卫生安全紧急事件通报、联系及协调窗口,制定专人处理。大陆也认为应尽速在两会框架下建立两岸食品安全联系机制,包括在两会框架下进行食品安全的资讯沟通,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业务上,由两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直接沟通。归纳两岸说法,最重要一点便是两岸食品卫生管理部门今后可以进行直接的沟通联系,这不仅有助于两岸在食品卫生领域的合作,而且为“今后两岸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全面的联系与互动,开启了一扇窗”。有评论指出,海基会与海协会食品卫生专家团就输台“毒奶粉”事件进行的直接沟通,是“专家沟通的一小步,两岸关系的一大步”。

显然,绿营操弄“毒奶粉”事件醉翁之意不在酒。逢中必反向来是的策略之一,“毒奶粉”事件无疑是失去执政地位的攻击马政府的良机。把台湾经济的不景气归结于马政府的“亲中政策”,并且试图把与中共捆绑在一起,将马抹红,不断挫压马政府执政威信,摧毁民众对马政府的信心。妄图藉由“毒奶粉”事件激起台湾民众的与反蓝情绪,正是出于政党斗争需要,将“毒奶粉”事件不断上纲上线,频频向政府发难。寻找一切机会攻击执政党,希冀重获执政机会。而弊案缠身的,借“毒奶粉”事件进行“反中”议题的政治炒作,则是转移民众视线与媒体关注焦点的乌贼战术,试图干扰其贪腐弊案侦办进程。、试借“毒奶粉”事件为陈云林赴台制造麻烦,阻挠两会会谈,更试图以直接诉求WHO将“毒奶粉”问题国际化。两会建立食品安全联系通报机制共识,则把台湾与WHO的联系置于“共识”框架之中,成为更加可控的关系。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 博弈模型 政府监管 契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和谐和国家形象。近年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提升,食物结构日趋优化,食品数量得到有效保障。但食品安全事件却频繁发生,消费者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危害。在利益与道德的博弈中,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今全民关注的焦点。

一、食品安全的界定

学界及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含义的界定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目前食品安全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角度:从食品安全的数量角度看,食品安全就是人们能买得到、又支付得起其维持健康生存所需要的食品。从食品安全的质量角度看,食品安全就是人们所摄取的事物营养全面、卫生健康。从食品安全的可持续性角度看,食品安全就是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整条供给链中,都体现出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的理念。本文将从食品的质量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研究。

二、食品安全问题博弈的研究基础

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文献研究重点集中在治理结构上利益的权衡取舍结果。李军鹏等(2007)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讨论,提出政府对企业的惩罚系数、监督成本、企业生产不安全食品所获得的收益和声誉效应是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因素;曹婧等(2010)则从惩罚性赔偿金额和消费者的博弈,提出赔偿金越多,消费者诉讼积极性越高从而遏制厂商生产劣质产品,但其忽略一个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进行科学判断而消费了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费者只能是价格接受者,缺乏博弈的能力;左卫等(2011)构建了地方监管部门与中央监管部门的博弈,认为地方监管失效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并没有从食品供给角度分析食品企业为何会生产不安全食品。

三、基于博弈论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分析

政府监管和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前者的实施能影响后者在食品供应的行为与绩效,从而影响后者的厉行效果;而后者的积极执行也有利于前者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年来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塑化剂、地沟油、罂粟粉等恶性事件的出现和形成地下加工产业链的现象,表明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是企业和政府博弈的结果。政府监管为何失效、企业与政府的决策是理性还是非理性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基于博弈模型下的成因分析

博弈论的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

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博弈中,参与人是政府和食品企业。政府的纯战略选择是监管或不监管,食品企业的纯战略选择是合法经营和违法经营。假设政府管制成本为C,企业违法经营时所得收益为R,上缴的违规经营罚款为T。并假定只要政府进行监管,违法行为就会被发现,发现后不安全食品会被销毁。那么,当企业合法经营、政府不监管时,企业得0,政府得0;当企业合法经营,政府监管时,企业得0,政府得-C;当企业违法经营,政府不监管时,企业得R,政府0;当企业违法经营,政府监管时,企业得R-T,政府得T-C。(见表1)

表1 监管部门与食品企业博弈模型

假设C

1、对的分析

给定y,政府选择监管(x=1)和不监管(x=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1,y)=y(T-C)+(1-y)(-C)=yT-C

u(0,y)=y?鄢0+(1-y)*0=0

解u(1,y)=u(0,y),得:y=■。当企业违法经营概率小于■,政府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如果企业违法经营概率大于■,政府最优选择是监管。当生产者违法经营概率等于■,政府可根据经验和市场环境等来决定如何进行监管。

从以上结果可知,y与T成反比,y与C成正比。即当C一定时,罚款的金额T越小,企业违法经营的概率y越大。当T一定,监管成本C越大,企业违法经营的概率y越大。

我国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大,一方面对企业的罚款上限过低,另一方面自身监管成本较高。

2、对的分析

给定x,企业选择违法经营(y=1)和合法经营(y=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x,1)=x(-R-T)+(1-x)R=(-2R-T)x+R

u(x,0)=x?鄢0+(1-x)*0=0

解u(x,1)=u(x,0),得:x=■。 当政府监管概率小于■,企业最优选择是违法经营;当政府监管概率大于■,企业最优选择是合法经营。

从以上结果可知,违法收益R一定时,政府监管的概率x与T成反比,罚款T越高,监管概率x越小。由于罚款越高,对潜在违法企业的威慑力越大,其违法经营的可能性越小,则政府可减少监管的频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该条例,当罚款T是违法收益R一倍时, x=■=■=33.34%;当罚款T是违法收益R五倍时,x=■=■=14.29%,即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概率在14.29%≤x≤33.34%。可见,法律对政府监管要求不算高,但政府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监管的概率还远低于14.29%,进一步说明政府的监管力度的疲软。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是目前政府和食品企业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均衡结果的产生条件在于:政府对违法企业的罚款上限低、监管的次数小和目前单位监管的成本高导致违法企业的发现概率小、违法成本低,更愿意以低成本的竞争优势抢占食品市场,从而令更多的食品企业加入到违法生产不安全食品之列,增加了市场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

(二)政府管制与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的契合性分析

第一,政府管制可提高企业资源有效生产率。食品安全问题是企业食材加工无效率而引起资源浪费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政府对食品企业的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创造出对高品质食品的有效需求,促使企业在生产过程寻求有利于提高食品有效生产率、降低过程中的无效成本的方法。曲如晓(1997)认为政府管制能够促使企业技术创新,优化工艺和产品质量,从而提高资源生产率。

第二,政府监管可提升质优的食品企业的竞争力。食品企业竞争力已不仅仅表现为产品的价格竞争,更多的是表现为质量、包装、品牌和服务等非价格竞争力。尽管政府管制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初始成本,但从长期动态的观点来看,管制事实上提升了企业竞争力。傅京燕(2004)认为设计得当的管制不仅不会增加成本,而且还可以通过促进创新,提高资源的使用率来提高竞争力。

四、结论与建议

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政府监管对于解决近年来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责无旁贷。正如前文所述,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是政府和食品企业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双方的博弈存在着契合点,政府加强监管有利于食品企业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和竞争力,营造优质食品的生产营销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政府应从保障经济秩序和民众健康角度出发,加强自己的监管执行力和推动自愿性食品安全协议的发展。

(一)强化政府监管的执行力

第一,完善政府监管的法律体系。2009年6月1日,中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奠定了现代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的基础,并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框架。但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罚款上限,完善食品安全标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制度等,提高食品制作的信息对称性。

第二,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职能。首先,政府应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超越部门利益之上、独立的、高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尚未真正建立。其次,提高监管成员的整体素质。为了避免管制机构成员处于私利而与政府管制目标发生偏移,应对中国现行的干部人事任免制度进行改革,适当采取聘任制,吸纳高素质人才。

(二)推动自愿性食品安全政策的发展

第一,实施自愿性食品安全协议。自愿性食品安全协议是政府通过非强制性措施鼓励食品企业进行自我约束的监管方式之一。自愿性食品安全协议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参与企业通过食品安全认证加入了协议,均取得了较佳的环境表现和社会效益。政府要尽快完善与自愿协议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认证的一系列服务。

第二,完善社会的监督体系。政府应发挥在食品安全管制上的积极引导作用,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食品安全披露制度、舆论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媒体、民间环保组织等参与监管企业食品安全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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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EB/OL].http:///view/1496913.htm.

作者简介:王晨(1991—),女,汉族,广东惠州人,华东交通大学,会计学专业。研究方向:质量管理。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软法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05-0038-06 收稿日期:2011-01-13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通过合作,实现内地与香港之间食品贸易的便利化、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已成为两地的共同需要。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愈益凸显开展此种合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的稳定推进需要相应法律机制的保障。自《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实施以来,关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合作(包括粤港澳合作)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对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研究却很滞后,与法律实践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笔者拟以跨行政区域软法治理为基本思路,对两地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作些探讨。

一、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实践的现状

两地食品安全合作的直接法律依据是CEPA及其后续补充协议。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CEPA第17条规定,双方将在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等7个领域加强合作。~VCEPA附件6规定了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在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双方的合作机制是“利用双方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互访、磋商和各种形式的信息沟通,推进该领域合作的开展”,合作内容则包括信息通报、

“加强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双方更有效地执行各自有关法规”、

“推动各自有关机构加强对合格评定(包括测试、认证及检验)、认可及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合作”等。

但CEPA关于食品安全合作的制度性安排是以“政策”而非“规则”为导向,这些政策性规定需要配套法律规则的支撑与保障。于是在CEPA的基础上,内地和香港开展了多项食品安全合作法律实践,主要表现为行政协议和磋商沟通机制。行政协议是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就特定领域政府合作事务达成的一种协议。行政协议不是行政机关一方对另一方的强令,而是缔结主体为追求共同的合作目标对自身行政职权行使方式的一种变革。在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实践中,此类行政协议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间签署的相关食品安全合作协议。这些行政协议在CEPA就“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规定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的基础上,充实了部分合作内容,增加了信息交流和通报的具体内容,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发现的问题以及各自采取的控制措施,磋商统一两地的检测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增加了对种植和养殖源头管理、香港相关职能部门赴内地考察,打击非法进出口、国际重大检验检疫问题上的相互协调等内容;增加了及时妥善处理两地食品安全问题等内容,强调了在重大问题处理方面的密切协作,包括召开紧急高层联系会议解决突发重大检验检疫问题等。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的磋商交流机制则指两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官员、技术人员之间直接进行对话、协商、沟通的合作机制。现阶段,这一磋商交流机制主要包括:粤港深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食物安全控制例会、粤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食品安全职能部门之间的互访制度、农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探访制度、实验室检验部门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检验方法的比对和交流学习制度等。这些合作机制旨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内地与香港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沟通渠道。

此外,由于香港与内地同为WTO的独立成员,双方在食品安全合作中也要遵守WTO的相关协定。WTO体制下与食品安全合作有关的协定主要是《关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l99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和《技术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GATTl994下与食品安全合作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第1条、第3条和第20条。GATTl994第1条和第3条确立的非歧视原则是WTO体制的基石,也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非歧视原则贯穿WTO各协定始终,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自然也是其调整对象。为平衡贸易与非贸易利益,GATTl994第20条(b)项规定,在不构成对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成员有权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此条款是关于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保护的条款,但因为食品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间的直接关联,这一条款可以视作WTO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一般性表述。《SPS协定》的法律规则涵盖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植物健康三个领域,但食品安全无疑是核心问题。《SPS协定》围绕两个问题设定了相应规则:第一,关于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第二,关于SPS措施的实施。除此以外,《SPS协定》还设计了一些支持性规则,包括透明度原则、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和设立SPS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TBT协定》则主要规制除《SPS协定》定义的SPS措施以外,对食品贸易具有阻碍作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二、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 内地与香港的食品安全合作缺乏正式的、常设性组织机构现有的磋商沟通机制只是建立在定期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互访制度等之上的一种松散型的临时性机制,难以持续性地推动两地的食品安全合作。例如,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仅通过召开紧急高层联系会议的方式恐怕无法保证事件的及时解决。又如,协调食品安全标准应是两地食品安全合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必须建立在较长期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研究工作之上,仅靠两地实验室检验部门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检验方法的比对和交流学习难以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协调的目的。

(二) 行政协议的法律定位不明,法律性质有待澄清行政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自生效之日起,对缔约的双方行政机关即具有约束力。但行政协议又不能仅仅定位为行政合同,否则无法解释行政协议对第三方――公众的约束力,因为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大都涉及缔约方各自辖区内公众的权利和义务。于是,我国有学者主张“把行政协议作为法律规范性文件来对待,使行政协议不仅仅约束缔约

方(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而且也约束辖区内所涉及的公众”(叶必丰,2006)。因行政协议缔结主体的不同,行政协议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也各不相同,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间所缔结的行政协议等同于规章,与规章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间缔结的行政协议,只能等同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在实践中行政协议并非总是在行政级别对应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间签署,其缔约主体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内容也很广泛。而我国在法律上对行政协议并没有作出规定,它是否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还是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目前尚无定论,也难于一概而论。理论界对行政协议的研究还刚起步,行政协议的缔结程序,行政协议的履行,政府权力在行政协议中怎样行使,违反行政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因行政协议引起的争议该如何解决,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明晰,否则,会影响行政协议效用的发挥。

(三) 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亟待加强两地现有的相关行政协议大多重在表达一种合作意向或共识,对于双方应采取的具体措施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行政协议的实际履行效果难以得到保证。以《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合作协议》为例,该协议的主体仅包括两部分内容:合作内容和合作机制。在合作内容方面,仅原则性规定了泛珠三角9省区和港澳地区建立健全区域内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产销协作机制、开展区域内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建设“9+2”农业信息平台等7个合作方向。在合作机制方面,建立了区域内9省区农业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衔接落实制度和合作协调机制,但这一机制仍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定期会议制度。另外,两地食品安全合作行政协议的法律内容缺乏系统的框架设计,大多需根据实践需要和已有探索进行修改和补充,从而导致这些行政协议缺乏稳定性。

三、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框架设计

(一) 法律机制的组织机构有效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作为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的组成部分,两地食品安全合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应依托于内地与香港合作的整体性机构安排。目前,两地合作的组织性磋商沟通机制主要有:(1)根据CEPA第19条的规定,两地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联络办公室,并可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小组。(2)2004年6月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为内地9省区和港澳合作规定的组织性磋商交流机制: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日常办公室工作制度和部门衔接落实制度。(3)粤港间的组织性磋商交流机制,包括粤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粤港深珠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食物安全控制例会等。上述组织性磋商交流机制的建立是一种创新性的探索,有效地促进了内地与香港间的合作与发展。但随着合作的深化,这些机构安排的不足开始凸显,保障和推进两地合作需要一套常设性机构,具体负责与合作事务有关的决策、执行和争端解决。因此,我们应对现有的组织性磋商交流机制予以革新和完善。首先,联合指导委员会应成为常设机构,人员由内地和香港分别选派,专门从事推动两地合作的工作。联合指导委员会下设的联络办公室升格为秘书处,配备专职行政人员。在联合指导委员之上设高官会议。高官会议为非常设机构,由内地副部级以上官员和香港司局级官员组成。高官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高官会议是内地与香港合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内地与香港合作的政策和指导方针。在联合指导委员会之下,根据需要设立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工作组在内的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不同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合作事务。食品安全合作工作组的人员由双方从食品安全职能部门选派,负责推进两地食品安全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交流食品安全信息、调查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食品安全合作工作组下,应设立4个专家小组。这些专家小组分别负责就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性提供独立性的科学意见。关于两地合作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大多学者认为CEPA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亟待加强和完善。有学者主张,设立粤港澳紧密合作调解委员会和设立司法管辖协调会,以完善粤港澳合作的争端解决机制。

“粤港澳紧密合作调解委员会应当由三地的政府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合作区’贸易争议当事人提请的协商请求,运用斡旋、调解、调停等手段促成争议的解决。”(杜钢建,2009)考虑到内地和香港间的特殊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在争端解决方面,建立两地合作调解委员会的主张较为合理。

(二) 法律机制的表现形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的表现形式将主要是行政协议。我们认为,行政协议应属于软法的范畴。关于软法的界定,国内外学者最常援引的是法国学者弗朗西斯・斯奈德的定义:

“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Francis,1993)“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软法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具有强制制裁性,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实际效力”是指软法具有法的实际效力――软法可升华为硬法或在某一特定问题领域硬法缺失的情况下,软法对法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实际的指导作用和调节作用。近年来,在我国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法学者创新性地将软法引入国内公共治理领域,并对软法的“本土化”作了开拓性的研究。他们认为,软法是一种非典型意义的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方式制定或认可的,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行为规则(姜明安,2006)。软法具有不同于硬法的典型特征:其一,软法的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其二,软法的实施方式未必依赖国家强制力。其三,软法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其四,软法的法律位阶不甚清晰。其五,软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更高度的民主协商性。此外,在形式上,软法的规范形态多样。在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弹性条款等五种类型中,又有诸多表现形式,如纲要、章程、意见、建议、条例等(罗豪才等,2006)。在国际合作中,软法亦广泛存在。国际合作本身是一个由浅及深的发展过程。成功的国际合作需要具备三个主要的维度:实质性的内容、广泛的成员和法制化的规范。在完全具备这三个维度之前,国际合作存在三种对应的动态路径:框架公约路径(实质内容有待深化)、诸边路径(成员的数量有待扩展)和软法路径(法制化的程度有待加强)。其中软法路径是指“(国际合作)始于协议,该协议包含重大的具实质内容的义务和广泛的成员,但却尚未实现规范的高度法制化,需要强化其规范的法制化程度。”(Kenneth

w,and Duncan,2004)国家及其政府职能部门之所以主动或被动选择软法的合作形式主要缘于国际合作中包含的不确定性。例如,对合作方的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心存怀疑,对履行的政治、经济成本和收益尚存不确定性或者对合作解决问题的方案尚存疑问或缺乏足够信息等。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实现并不断推进内地和香港间的合作是一种创新性实践,无现成的法律模式可供借鉴。而且食品安全是一个技术性强、尚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全球性问题,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及其发展演化成为决定合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些“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导致相应法律机制的建立必须循序渐进,无法采用“一步到位”的法律形式。于是,缔结软法则成为一种有益的选择。软法可提供双方合作所需的灵活性,同时软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为合作双方提供继续互动和互学的长期机会,以逐步弥合分歧,巩固互信,为最终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合作形式铺平道路。

之所以将内地与香港行政机关之间在食品安全合作领域签订的行政协议在法律属性上归于软法,理由在于:一方面,这些行政协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首先,行政协议的签署方式简便、灵活,一般由双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管官员签署,无需经法定的缔约程序批准。其次,行政协议的责任条款大多缺失,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会导致强制性制裁。最后,行政协议本身也尽力避免给人以具法律约束力的印象,在措辞中多谨慎地使用“鼓励”、“尽力”等弹性措辞,在协议的名称上多使用“备忘录”、“安排”、“意见书”等名称。另一方面,这些行政协议可产生实际的效力,具有法律效果。行政协议的实施不依赖于强制性制裁,其实际效力的产生主要源自合作方的自愿遵守。自愿遵守的动机可能有多种,如对可获取利益的预期、对声誉的珍惜、对规范本身的认可、舆论压力等。在探讨加强内地与香港的合作(包括粤港澳合作)时,学者大都建议,通过在行政协议中规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某种合作的中止和某种优惠的取消,强化行政协议的效力(叶必丰,2004)。对于强化硬法的法律约束力而言,这一点固然重要,但行政协议的软法本性决定了它的实际功效有限。所以,我们更应从构建软法实施机制的视角来探讨强化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的途径。一些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者提出了有关国际法遵守的“管理理论”,认为最大化地实现行为体对一套国际规则的遵守不仅是一个强制执行问题,更是一个管理问题,需要保证所有的当事方了解他们的义务,保证他们拥有遵约的能力,并且保证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Chayes,1995)。借鉴此种“管理理论”,我们认为,软法的实施机制应是一种开放协调的机制――在设定共同目标和评价基准的前提下,不依赖于软法自身规定的罚则,而通过信息交流和监督评价程序促使软法的制定主体自我执行。因此,就强化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行政协议的效力而言,我们应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强双方合作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二是开展技术援助,重视双方的食品安全能力建设。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食品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6-0021-02

前言

所谓的食品检验报告,就是指那些由相关的食品检验机构在进行完食品的检验工作之后,对外公布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与专业权威性的食品质量安全证明,是我国食品检验部门为社会大众进行服务的载体。检验报告的质量对于一个产品的销售情况、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与一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都有着重要影响。加强检验报告的质量是食品检验部门的职责,也是其提高自己监督能力的重要实践。因此,本文以食品检验报告常见问题及改进建议作为研究对象是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的。

1 食品检验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1.1 食品检验报告中缺少基本信息

食品的检验报告要包括全面的食品基本信息,食品的名称、规格与型号、商标与批号、生产日期与保持期、质量级别与出产单位、产品的数量与状态、检验的日期与类型等等都是食品的基本信息。对于一位合格的食品检验报告来说,最少要包括以上这些食品信息,无论哪一项信息缺乏,都会使食品的质量受到质疑,影响产品的销售与报告的权威性与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的食品检验工作当中,并不是所有的检验报告都具有全面的产品信息,在进行检验报告的编制之时,经常会出现漏填与错填的现象。比如说只有产品的生产日期,却没有产品的保持期,产品的生产地址只有厂家没有省市等等。

1.2 食品检验的依据不科学

我国在食品检验方面具有明确的标准,食品检验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产品标准与行业卫生标准。就我国食品检验工作目前的依据来讲,主要有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四个层级的标准,国家标准在所有的标准中是最有权威性与强制性的。鉴于食品的种类很多,食品的检验标准也不计其数,这就要求食品检验部门加强对所有产品状况的深入了解,选择最适用于每一种食品的检验标准与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检验中,一些食品没有明确的检验标准,这就使得某些食品的检验报告缺少科学性。另外,一些食品检验报告在数据单位与专业技术要求上没有充实的内容,二者的一致性得不到保证,也使得食品检验报告的质量下降。

1.3 食品检验的结论不合理

所谓的检验结论,不仅是食品的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合格与不合格。在食品的检验报告中,要明确填写出食品检验的具体依据,从什么样的角度与内容进行判断得出食品合格的结论,从什么样的角度与内容来判断得出食品不合格的结论。食品的检验分为实物质量的检验与标签检验两个环节,但在实际的检验过程当中,工作人员经常出现不正确的操作,造成食品标签中内容不足,一些特殊产品的特殊要求没有得到体现。比如说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转基因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没有在标签中进行体现,就是食品检验工作的重大失误。

2 食品检验报告质量改进建议

2.1 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报告编制制度

食品检验报告编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对于食品检验报告质量的提高有直接作用。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检验的各个环节制定出合理的编制制度,从检验工作的样品选择到样品的储存、检测与记录、报告的编制等不同的环节进行明确的规定,规范工作人员的检测行为与检验编制行为。对于每一个检测环节行为规范与不同类型食品的检测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使食品检验报告的出具工作可以有规范可依,逐渐走向专业化,提高食品检验报告的质量。

2.2 加强对食品检验报告质量的重视

食品检验工作人员与检验报告的编制人员对于食品检验工作的重视是影响食品检验报告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食品检测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动员,使工作人员重视起自己食品检验的工作的意义,认识到其肩上关系食品安全与人民健康的责任,从思想上加强规范力度,提高食品检验工作人员与食品检验报告编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热情,端正工作态度,促进食品检验报告质量的提升。

2.3 加强食品检验报告编制管理

食品检验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检验报告编制工作的管理,通过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实现食品检验报告质量的提高。首先,食品检验部门要加强检验报告质量的考察力度,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了解食品检验报告质量状况明确提出要求。其次,要加强奖罚制度,将食品检验报告的质量与工作人员的薪酬与升职等挂钩,以此来提高食品检验报告编制人员的自律与自我控制能力,提高食品检验报告的质量。

3 结语

综上所述,食品检验工作关系着每一位社会大众,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食品检验报告的质量高低关系着一个企业与行业发展的好坏,因此,本文对食品检验报告中常见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希望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食品检验报告质量,促进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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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燕.论质检机构如何保证产品“零缺陷”[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9(06).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14篇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措施的基础环节,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应用于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工业发展与食品的国际贸易,近年来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丰富了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了法律监管的运行机制。我国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82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为了更好地实施《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有效提供关于食品安全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鉴于此,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之法治理念的确立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速的背景下,伴随着世界食品贸易的持续增长,食品安全危机的多发性、速度快、范围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此,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都致力于控制食品风险,保障食品安全,试图建立一种新的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体系。早在1991年,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就联合于罗马召开了“食品标准、食物化学品及食品贸易”会议,建议法典各分委员会及顾问组织在评价食品标准时,继续以适当的科学原则为基础,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决定。1994年第41届食品法典委员会执委会会议建议世界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就风险分析问题联合召开会议,会议最终形成了一份题为《风险分析在食品标准问题上的应用》报告,同时对风险评估的方法以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变异性进行了探讨。1997年1月,世界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专家咨询会议提交了《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报告,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1998年2月,该会议再次提交了题为《风险情况交流在食品标准和安全问题上的应用》报告。至此,有关食品风险分析原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已经形成。[1]此后,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明确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的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避免隐藏的贸易保护措施。于是,各国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都率先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框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riskanalysis)由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和风险交流(riskcom-munication)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风险评估是针对整个食品产为链的风险信息的预测与监控,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预警食品风险信息,为风险管理与信息交流提供必要的准备。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最高限量、制定食品标签标准、实施公众教育计划、通过使用其他物质或者改善农业或生产规范,以减少某些化学物质的使用等。风险管理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管理决定以及监控和审查。风险交流是指就风险的信息和控制方法在利益相关方中进行沟通,其主要目的是:(1)在风险分析过程中使所有的参与者提高对所研究特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2)在达成和执行风险管理决定时增加一致性和透明度;(3)为理解建议或执行中的风险管理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4)改善风险分析过程中的整体效果和效率;(5)制定和实施作为风险管理选项的有效信息和教育计划;(6)培养公众对于食品供应安全性的信任和信心;(7)加强所有参与者的工作关系和相互尊重;(8)在风险情况交流过程中,促进所有有关团体的适当参与;(9)就有关团体对于与食品及相关问题的风险知识、态度、估价、实践、理解进行信息交流。[2]

二、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基本架构

(一)欧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为了积极应对食品安全危机,2000年1月12日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随后,在1月28日颁布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正式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目前,欧盟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和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主要负责欧盟法律议案的提议、法律法规的执行、条约的保护及欧盟保护措施的管理。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和评估各成员国执行欧盟食品安全、兽药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的情况,以及对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九个专门的科学小组组成,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两个领域的工作,主要针对有关食品、饲料安全已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提供独立客观的科学建议与明确的交流意见,为欧盟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提供科学基础,以确保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和欧盟议会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3]欧盟食品安全局根据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或成员国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提出的特别请求或问题,承担食品链中所有风险评估任务,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领域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持。欧盟食品安全局为完成其使命,加强与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专业科学家密切合作,利用现有完全独立的科学资源,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并以开放和透明的方式授权于这类研究工作的开展。通过咨询论坛,共享风险评估数据,通报新的风险评估问题,建立与成员国之间的联络组,召集欧盟专家,协调风险交流,避免研究工作重复,从而更早地确定潜在风险,提出分析意见,共享科学信息,以保障最高水平的消费者安全。欧盟食品安全局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开展风险交流工作。在科学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独立的科学建议基础之上,确保所有利益方和公众能够获得及时、可靠、客观、正确的信息。通过不断提高公众对食品风险的认知,系统解释风险,与行为主体及国家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密切合作,并获得专家咨询论坛交流工作组提供科学建议的支持,确保风险交流信息适时地。同时,通过成立风险交流专家咨询组,为执行主任提供有关风险交流和工作争议的建议。利用网络、出版物、展览和会议等公共信息交流方式,收集公众的观点和意见,出版科学建议、宣传资料和研究成果,公开权益声明。通过利益相关方咨询平台和讨论会,直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为公开讨论食品政策提供机会。此外,还通过召集高层次的科学会议,针对风险评估及食品和饲料安全的科学基础进行深入研讨。

(二)德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德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在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总体框架下,于2002年11月出台了《消费者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重组法案》,依照该法案和欧盟第178/2002号指令,联邦消费者保护协会、食品与农业部下设了两个联邦级的新机构,即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其中,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负责风险管理和与联邦、其他国家及欧盟机构的协调。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下设7个部门,即行政管理部、风险交流部、科研服务部、生物安全部、食品安全部、物品与产品安全部和消费品安全部。每个部门下设工作组或实验中心,负责本领域内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通过各部门的明确分工与相互协作,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完成对食品中生物与化学原料的安全性、物品安全(化学品、杀虫剂、生物杀灭剂)、可选产品(耐用消费品、化妆品、烟草制品、纺织品、食品包装)及食品、饲料和动植物中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提出降低风险的应对备选方案,为联邦政府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机构提供建议。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一直与国家及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同时也是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联络点,通过各方的通力合作与信息传递实现风险交流。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下设5个部门,即食品和饲料与日用品部、植保产品部、兽药部、基因工程部、分析部。每个部门下设工作组,负责本领域内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兽药及植保产品的认证;兽药残留国家参比实验室;联邦层次的监测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相关的一般管理规定;提供食品和饲料监测领域的参考及其他服务;食品和饲料欧洲快速预警系统国家联络点;作为欧盟食品与兽医局联络点,并代表该局协调德国检查。[4]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通过三个步骤实现风险管理:第一个步骤是发现风险,主要由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信息输入、以联邦各州的食品监测或食品监测程序为基础的快速预警系统报告来实现;第二个步骤是由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或联邦其他机构评估风险对人和动物健康或环境的影响;最后由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为使风险评估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05年8月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了《健康评估文件格式指南》,统一规定了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并分发给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职员,原则上所有有关健康评估问题的文件都应该符合该格式。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完成的风险评估报告要提交给相关的联邦机构,为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提供依据。详细规范的风险评估报告能够确保风险管理人员准确理解风险评估程序,并按照特定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同时也保证了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风险交流作为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一项法定任务,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和产品中可能存在及已被评估的风险信息。当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通知公众时,除媒体外,消费者建议中心、产品比较团体、消费者保护、食品与农业信息服务部都会成为风险交流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风险信息交流的持续和互动,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定期组织专家听证、科学会议及消费者讨论会,并面向一般公众、科学家和其他相关团体公开其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通常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专家意见和评估结果,还积极寻求以简易的方式与普通公众对评估过程进行交流,向消费者提供可见和可用的科学研究成果。通过全面的风险交流,一方面尽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及时通知有关当局和消费者;另一方面参与交流的各相关方会对风险评估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讨论,通过工作的透明度,在风险评估涉及的各方之间建立起足够的信任。目前,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参与了欧盟的30多个项目,与相关利益方一起为消费者健康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近年来,日本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挽回民众的信任,采取措施改变以往只强调生产者利益的做法,转而重视消费者权益,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职能分开,设立单独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2003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日本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是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管辖,共由7位食品安全方面的资深委员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设有一个秘书处,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事务处、风险评估处、政策建议与公共关系处、信息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处、风险交流事务主管。共设16个专家委员会,主要包括计划编制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实施计划编制;风险交流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交流的监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负责紧急事件的应急措施。除此之外,还有13个专家委员会对各种危害实施风险评估,包括了诸如食品添加剂、农药、微生物、特别食品,他们被分为三个评估小组,分别负责化学物质、生物材料以及新兴食品。另外,还设有专家委员会,包括240位委员,对具体事件进行检测评议。厚生劳动省主要开展与食品卫生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食品添加剂及农残标准,通过食品生产批发零售监控保证食品安全,实施风险交流工作。农林水产省主要开展与农林、水产品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食品原材料安全管理,并采取措施改进农林、水产品生产、批发、零售过程的安全,实施风险交流工作。[5]风险评估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能,大体上以风险管理机构提交的评估请求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自身指定的评估请求来实施。根据对此类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委员向首相及具备风险管理职能的各省负责人提出政策建议,以便确保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食品安全委员会还通过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相关部门和消费者、食品经销商等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风险交流,确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方向。主要通过召开国际会议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和相关部门进行风险交流,来交换各方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站、热线和专人信息采集与公众进行风险交流,听取消费者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每周一次公开召开委员会议,并在其网站公布会议议程来保证实施风险评估的透明性。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热线,专门用来接收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意见。同时,食品安全委员会从各县选拔任命了470名食品安全监督员,监督员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来了解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人们关注的程度,及时汇报相关信息,并且协助各地方组织进行信息交流。通过制定有效的运作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并制定了科学的发展规划。

三、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成功经验

(一)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分工明确

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核心,是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为确保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发达国家大多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开,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把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各行政机构的信息进行收集、交换和整合,遵循科学、透明、公开、预防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机构和风险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也由于工作的公开透明,风险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作出的各项决策都基于科学的基础之上,这对于真正确保消费者安全意义深远。如以上谈到的德国和日本均专门成立了独立于风险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了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的科学性,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成为食品安全保护的关键屏障。

(二)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完备,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国外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大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框架,理清了具体手段和程序,便于所有执行者操作实施。如欧盟颁布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德国出台了《消费者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重组法案》,成立了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组建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依法专司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日本通过颁布《食品安全基本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赋予这些机构各项法律职责和义务,确保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强制性和有效性。为了促进风险分析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外大都制定了风险分析运作程序,从风险分析的启动到管理决策的制定整个过程都按照明确的流程进行,这大大提高了风险分析工作的效率。此外,发达国家还以国际食品风险分析准则为基础,制定了法规形式的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各项指导性准则中还确立了风险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三)有效的风险管理,充分的风险交流

大多数国家改变了按食品品种或按生产阶段来划分监管部门职能的分离式规制,取而代之的是实行统一式法律监管体制。如德国建立了统一的规制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分离式体制转变为统一式体制的运作成本较高,因此,也有许多国家没有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而是强调通过法律制度的重新设计来保证具有管辖权的各规制机构之间有效的整合与合作,比如日本。[6]国外政府在其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过程中,特别强调风险信息交流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日常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重要环节,通过使用透明的标准确保食品行业内所有成员之间的公平。法律允许政府在制定法规时考虑公众对该法规制定的时间及该法规的现实合理性的评价,[7]法规必须要有充分的基础,每条都要有事实依据,科学家利用公共媒体向公众解释法规的科学基础,政府所依赖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和得到。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程序便于公众进行评价,在适当情况下,风险分析的过程根据公众的评论进行修改。通过有效的信息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提高了风险分析的明确性、预见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借鉴意义

(一)重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管机制

我国各级政府应当提高风险分析在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重要性的认识,制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中长期规划。同时,还应开展食品安全危害因子风险分析的实时跟踪监测,制定主要农产品中重点危害因子的风险分析技术规范和准则,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病源微生物及水产品危害因子风险分析的技术规范和准则。通过监测收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分析数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结果,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适时公告高风险危害因子和对应的产品,提请公众关注和警觉,政府相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8]对一些低风险危害因子及对应产品也要及时公布,以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我国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2章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规政策,出台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具体规定风险分析的基本流程、操作规范以及风险预警的法定程序,增强风险分析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成立独立的风险分析机构,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开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与完善独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研究的机构。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1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此为依据,我国各级政府应该在借鉴国外风险评估机构独立运行的基础上,立足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法制框架,尽快建立食品风险评估研究所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完善其成员构成与组织规则,健全其具体的运行程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或食品安全风险研究机构,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履行食品安全的职责,其职能有两项:一是风险评估,即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风险交流,即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和产品中可能存在及已被评估的风险信息。[9]风险评估机构应作为科学咨询机构而非决策机关存在,对于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职能分离,以避免风险评估者和风险管理者双重角色的混同,减少利益冲突,有利于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完整性。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理顺工作运行机制,促使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法治化,以确保风险分析的有效性、公正性与可信性。

(三)加强风险管理,扩大决策的透明度

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分割式法律规制体制,多头管理致使各部门的职能交叉重复,既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又导致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我国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15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在现行法治框架的运行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具有主导协调的地位,其管理的层级与幅度,甚至能力和绩效都应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因此,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理顺食品安全规制体制,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关键步骤。再者,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严峻,跨区域的安全事故频发,我国政府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专门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统一负责风险管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10]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上要求风险分析的整个过程要透明和公开,并且将所有的内容文件化、规范化。我国要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背景、相关基础材料和数据的透明度,让相关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及时、清楚地了解出台或即将出台的各项风险管理措施,以便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食品安全议论文范文第15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张高丽11日主持召开食安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听取了食安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的汇报。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基本得到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但是,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隐患风险依然存在,和人民群众希望还有较大差距,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论文网]

张高丽指出,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有更高的要求和期待。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和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心系群众、保障食品安全。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明确责任,恪尽职守,切实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民生大事、发展工程和政治任务来抓,作为检验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一条重要标准。必须重拳出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重点领域,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惩重处违法犯罪活动。要抓好源头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坚决守住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要强化过程控制,建立覆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要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完善扶优汰劣的产业政策,加快提高食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采取治本之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