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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独立担保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对独立担保制度的风险进行分析,是我们研究并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需要,也是我们有效避免其在实践中产生负面效应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 独立担保 风险 一、独立担保的含义 独立担保真正在国际贸易中开始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其产生的经济背景是中东石油开发。随着中东石油的发现与大规模的开发,中东国家积累了大规模的财富,他们利用积累的财富向西方国家进口商品和对外承包工程。但是由于他们缺乏贸易经验,时常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欺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的政府和采购机构坚持要求承包商和出口商提供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无条件的、与基础合同无关的、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 从那时起国际贸易中开始大量采用独立担保作为担保的主要方式,其适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后来有人称之为独立担保运动。作为对传统从属性担保制度的“颠覆”,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独立担保在国际经贸实际业务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国际贸易双方感到在没有独立担保情况下就无法达成交易的程度。 二、独立担保风险来源 1.申请人风险 一般情况下,银行在保函项下主要保证申请人履行某一项合约项下的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索赔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银行在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取得向主债务人(申请人)的立即追索权,可以要求保函申请人对银行作出的赔付进行补偿。来自保函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1)申请人在银行向受益人作出支付后违约,不愿或在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不能及时向银行偿债,则银行就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使“银行因此处于一种信贷风险中”。(2)如果申请人破产、或无力偿债,而银行又不能从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就形成了一笔不良贷款。(3)申请人所申请担保项目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效益风险。 这就是银行在保函项下可能承受的来自保函申请人方面的风险,即申请人因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是申请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是如果银行不能有效防范,它们就会转嫁给银行,银行将面临并承担相应的类似于贷款的法律风险。 2.来自受益人的风险 来自受益人的风险主要是指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欺诈例外”。之所以称为“例外”,是指当受益人欺诈或者滥用权利时,担保人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 对于欺诈,尽管在概念和具体案例的适用方面没有得到统一,但所有国家的司法实践都承认欺诈例外是一项抗辩,通常都要联系基本交易加以确定,并受严格的证据要求的限制。各国法院在指出欺诈例外的基础时,都提及欺诈破坏一切或欺诈抗辩等传统格言或经常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的诚信或禁止权利滥用这样的一般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欺诈侵犯了独立原则。 3.反担保风险 反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等几种形式。反担保人除了有申请人类似的风险外,还因保函业务本身债权转移的环节较多,过程较长,有其特殊风险,例如要由反担保追及到担保时范围和期限的问题。虽然保函明文规定责任范围和有效期,然而由于文字外延有时难以界定得十分确切,同时索赔还有一个时间过程,例如单据的邮递过程等,都会造成担保行在保函约定的一定范围、期限外对受益人履行偿付义务。这些因素,应在开具保函落实反担保条件时,转嫁给申请人或反担保人。否则,担保银行就会自行承担风险。 在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时,如抵押或质押的手续不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转让及或重复抵押时都有可能造成银行按保函规定向受益人赔付后无法得到补偿,而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形式的主要风险是反担保人不具有代清偿能力,这些情况将使担保行在对外赔付以后,既不能在申请人处得到补偿,也不能在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所以,担保人银行在接受委托,落实反担保时,一定要审查反担保是否具有代清偿能力。除此之外,反担保的风险还一可能出现反担保人破产、无履约能力和不愿履约的情况。 4.担保银行自身风险 作为一家担保银行,随时存在由于内部管理不严、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和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而引起的一系列风险。譬如银行内部人员未经授权或超权限开立银行保函,不经审查相关情况和内容私自出具保函等。 另外,对外担保业务属于银行对外的或有负债,只有在申请人违约,由受益人提供有效证明及索偿文件时,银行才首先对外付 款,之后再向申请人追收款项。银行对外付款后,代付资金才转为对申请人的贷款。因而若处理得当,担保项下的银行风险并不大于现汇贷款业务的风险。但由于对外担保业务不可用的是银行信用,不需动用资金,而且是表外业务,可以不作账面反映,因而易于忽视隐蔽的风险,降低审查标准,放松对反担保和抵押的要求,不顾自身担保能力而盲目扩大对外担保业务量。这样,一旦风险发生,其危害性将更大,将极大威胁着银行自身的安全。 三、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风险防范 独立银行保函业务中,担保银行实际上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独立担保业务本身就有高利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而且,由于其承担的风险往往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延伸性犯,为银行在实务中的防范工作制造了很大的困难。银行往往承担独立保函风险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引起的:银行和申请人信息不对称、银行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保函业务发展的要求、银行的风险意识不足、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机制不够健全等等。分析了风险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银行防范独立保函风险的能力。 1.加强对担保申请人的审查。银行保函虽然只是信用担保,不占用资金,但一旦出现了索赔事件的发生,银行必须代位清偿,实际上也就是等于银行对担保申请人提供了一笔贷款。银行要向被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风险其实和贷款风险相当。国外防范风险成功的银行将基本经验总结为一句话:“不要和骗子打交道”。所以,为了防止违约风险的出现,我们必须将独立银行保函当作贷款一样来对待,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严格的审查,保证银行“不要和骗子打交道”,确保银行最终审批同意给予提供保函的对象符合担保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将风险杜绝于门外,把好独立银行保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第一关。 2.落实并采取反担保措施,积极争取主动权 银行开具保函后,增加了自身的或有债务,为防止申请人无力还债,因此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银行常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如提供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等,并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书,以分散出具担保合同的风险,积极争取担保银行掌握主动权,保证一旦银行对外赔付事件发生后,如果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就能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的支付。对于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也要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必须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是资信可靠,有足够担保能力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以免担保银行对外赔付后,如果不能从担保申请人处得全部补偿,又将面临反担保无效或者反担保人无经济实力而使反担保文件成为一纸空文的风险。 3.做好担保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提供担保后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出具保函往往是为了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所以,银行还应对该项目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对项目提供了保函后,也不能掉以轻心,还要时刻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了解和检查。这是实际工作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以为经过了可行性论证和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及保函手续费的支付,风险已经不存在。实际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都会产生经营风险,反担保物的价值也会有变化,因此还可能发生赔付的事件。只有在担保责任期限过后,才可以说风险己经不存在,否则,就永远不能松懈。 4.加强担保合同的拟定和管理工作 在保函的拟订中,因为保函自身的记载内容决定了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和风险,那就要求银行业务人员和银行法律专业人士严格操作程序,一起认真对待和审定合同条文中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细节,要做到字斟句酌,充分理解合同条文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的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各项内容都应予以明确地规定,不存侥幸心理,保证不因合同条文规定不清或留有疏漏而给将来的业务运作留下隐患。 5.加强对银行保函相关人员培训 一方面必须加强对银行业务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加强银行法律专业人士对保函具体业务的知识掌握和法律审查,尽可能减少银行业务人员的主观失误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孟国碧:独立担保项下担保人的抗辩权初探[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6.2 李国安:独立担保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5.2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独立担保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对独立担保制度的风险进行分析,是我们研究并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需要,也是我们有效避免其在实践中产生负面效应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 独立担保 风险 一、独立担保的含义 独立担保真正在国际贸易中开始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其产生的经济背景是中东石油开发。随着中东石油的发现与大规模的开发,中东国家积累了大规模的财富,他们利用积累的财富向西方国家进口商品和对外承包工程。但是由于他们缺乏贸易经验,时常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欺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的政府和采购机构坚持要求承包商和出口商提供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无条件的、与基础合同无关的、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 从那时起国际贸易中开始大量采用独立担保作为担保的主要方式,其适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后来有人称之为独立担保运动。作为对传统从属性担保制度的“颠覆”,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独立担保在国际经贸实际业务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国际贸易双方感到在没有独立担保情况下就无法达成交易的程度。 二、独立担保风险来源 1.申请人风险 一般情况下,银行在保函项下主要保证申请人履行某一项合约项下的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索赔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银行在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取得向主债务人(申请人)的立即追索权,可以要求保函申请人对银行作出的赔付进行补偿。来自保函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1)申请人在银行向受益人作出支付后违约,不愿或在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不能及时向银行偿债,则银行就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使“银行因此处于一种信贷风险中”。(2)如果申请人破产、或无力偿债,而银行又不能从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就形成了一笔不良贷款。(3)申请人所申请担保项目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效益风险。 这就是银行在保函项下可能承受的来自保函申请人方面的风险,即申请人因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是申请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是如果银行不能有效防范,它们就会转嫁给银行,银行将面临并承担相应的类似于贷款的法律风险。 2.来自受益人的风险 来自受益人的风险主要是指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欺诈例外”。之所以称为“例外”,是指当受益人欺诈或者滥用权利时,担保人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 对于欺诈,尽管在概念和具体案例的适用方面没有得到统一,但所有国家的司法实践都承认欺诈例外是一项抗辩,通常都要联系基本交易加以确定,并受严格的证据要求的限制。各国法院在指出欺诈例外的基础时,都提及欺诈破坏一切或欺诈抗辩等传统格言或经常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的诚信或禁止权利滥用这样的一般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欺诈侵犯了独立原则。 3.反担保风险 反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等几种形式。反担保人除了有申请人类似的风险外,还因保函业务本身债权转移的环节较多,过程较长,有其特殊风险,例如要由反担保追及到担保时范围和期限的问题。虽然保函明文规定责任范围和有效期,然而由于文字外延有时难以界定得十分确切,同时索赔还有一个时间过程,例如单据的邮递过程等,都会造成担保行在保函约定的一定范围、期限外对受益人履行偿付义务。这些因素,应在开具保函落实反担保条件时,转嫁给申请人或反担保人。否则,担保银行就会自行承担风险。 在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时,如抵押或质押的手续不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转让及或重复抵押时都有可能造成银行按保函规定向受益人赔付后无法得到补偿,而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形式的主要风险是反担保人不具有代清偿能力,这些情况将使担保行在对外赔付以后,既不能在申请人处得到补偿,也不能在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所以,担保人银行在接受委托,落实反担保时,一定要审查反担保是否具有代清偿能力。除此之外,反担保的风险还一可能出现反担保人破产、无履约能力和不愿履约的情况。 4.担保银行自身风险 作为一家担保银行,随时存在由于内部管理不严、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和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而引起的一系列风险。譬如银行内部人员未经授权或超权限开立银行保函,不经审查相关情况和内容私自出具保函等。 另外,对外担保业务属于银行对外的或有负债,只有在申请人违约,由受益人提供有效证明及索偿文件时,银行才首先对外付 款,之后再向申请人追收款项。银行对外付款后,代付资金才转为对申请人的贷款。因而若处理得当,担保项下的银行风险并不大于现汇贷款业务的风险。但由于对外担保业务不可用的是银行信用,不需动用资金,而且是表外业务,可以不作账面反映,因而易于忽视隐蔽的风险,降低审查标准,放松对反担保和抵押的要求,不顾自身担保能力而盲目扩大对外担保业务量。这样,一旦风险发生,其危害性将更大,将极大威胁着银行自身的安全。 三、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风险防范 独立银行保函业务中,担保银行实际上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独立担保业务本身就有高利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而且,由于其承担的风险往往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延伸性犯,为银行在实务中的防范工作制造了很大的困难。银行往往承担独立保函风险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引起的:银行和申请人信息不对称、银行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还不能满足保函业务发展的要求、银行的风险意识不足、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机制不够健全等等。分析了风险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银行防范独立保函风险的能力。 1.加强对担保申请人的审查。银行保函虽然只是信用担保,不占用资金,但一旦出现了索赔事件的发生,银行必须代位清偿,实际上也就是等于银行对担保申请人提供了一笔贷款。银行要向被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风险其实和贷款风险相当。国外防范风险成功的银行将基本经验总结为一句话:“不要和骗子打交道”。所以,为了防止违约风险的出现,我们必须将独立银行保函当作贷款一样来对待,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严格的审查,保证银行“不要和骗子打交道”,确保银行最终审批同意给予提供保函的对象符合担保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将风险杜绝于门外,把好独立银行保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第一关。 2.落实并采取反担保措施,积极争取主动权 银行开具保函后,增加了自身的或有债务,为防止申请人无力还债,因此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银行常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如提供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等,并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书,以分散出具担保合同的风险,积极争取担保银行掌握主动权,保证一旦银行对外赔付事件发生后,如果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就能补偿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作出的任何的支付。对于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也要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必须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是资信可靠,有足够担保能力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以免担保银行对外赔付后,如果不能从担保申请人处得全部补偿,又将面临反担保无效或者反担保人无经济实力而使反担保文件成为一纸空文的风险。 3.做好担保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提供担保后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出具保函往往是为了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所以,银行还应对该项目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对项目提供了保函后,也不能掉以轻心,还要时刻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了解和检查。这是实际工作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以为经过了可行性论证和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及保函手续费的支付,风险已经不存在。实际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都会产生经营风险,反担保物的价值也会有变化,因此还可能发生赔付的事件。只有在担保责任期限过后,才可以说风险己经不存在,否则,就永远不能松懈。 4.加强担保合同的拟定和管理工作 在保函的拟订中,因为保函自身的记载内容决定了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和风险,那就要求银行业务人员和银行法律专业人士严格操作程序,一起认真对待和审定合同条文中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细节,要做到字斟句酌,充分理解合同条文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的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各项内容都应予以明确地规定,不存侥幸心理,保证不因合同条文规定不清或留有疏漏而给将来的业务运作留下隐患。 5.加强对银行保函相关人员培训 一方面必须加强对银行业务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加强银行法律专业人士对保函具体业务的知识掌握和法律审查,尽可能减少银行业务人员的主观失误带来的风险。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或出口方在投保货物运输风险时,一般不能直接与保险人签订合同,而必须经过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对保险经纪人该如何定性?他到底是谁的人?,对此学界尚有争议。本文将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指出保险经纪人在性质上是保险人的人。 【论文关键词】 保险经纪人 国际贸易 法律性质 人 在国际贸易的保险环节中,保险经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贸易的70%以上的保险业务都是经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他解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确保了运输途中货物的安全。然而,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他是保险人的人还是投保人的人,目前学界仍存在争议。本文将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达到为国际贸易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之效。 一、传统的的一般理论 传统的理论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为代表。 1.大陆法系的理论 大陆法系的立法理论建立在德国学者拉邦德1886年发表的《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的区别》一文中提出的“区别论”的基础之上,它把委任和严格区别开来,其中委任指本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指人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的内外部关系是有联系的,其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的内部关系属于各国合同法或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外部关系则属于法调整的范围。 依人是以被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大陆法系将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如果人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为直接。如果人受被人的委托,为了被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则为间接。在直接的情况下,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被人承担。但在间接的情况下,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完全是为了被人的利益,人也应对此承担个人责任,而被人并不承担责任,除非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性质的认定上,大陆法系着重事物的外部趋向,特别重视人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 2.普通法系的理论 普通法系的理论以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为基础,该理论把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作为的理论基础。等同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的短语来表述。它的主要意思是指人的行为应视为本人亲自所为,对关系不作内外部关系之区分,作为本人的人的行为应在本人的授权范围之内。 按照对本人的披露程度,普通法把分为公开本人的和不公开本人的。而公开本人的又分为:表明本人姓名的显名和只表明代表本人却不指明本人姓名的隐名。显名中,人不仅向第三人公开本人的存在,而且公开本人的姓名。此时,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所引起的合同责任由被人承担。隐名是指人仅向第三人公开本人的存在,却不公开本人姓名的。英国法认为,隐名中的合同责任应由本人承担,只要人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本人就可直接取得合同权利与义务。美国《法重述》则认为,除非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人对其订立的合同承担责任,即使披露了本人身份之后也如此。但是,若人缔约时未获得本人授权,但本人事后行使了追认权,则由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不公开本人的是指享有实际权的人与第三人缔约时,既未表明本人的存在,也未披露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这种和大陆法系中的间接相似,但在责任归属上比大陆法系更为灵活。普通法认为,虽然人未公开本人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但他毕竟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在本人授权范围内行为,故本人自然应当加入到该合同关系中去即行使其介入权,而一旦行使了介入权,本人就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另外,如果第三人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或人主张权利。 由此看来,在性质的认定上,普通法系不关心第三人与谁订立合同,而更关注人是否为本人的利益而行为;不关心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更关注谁应当承担责任。 二、 国际贸易中的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制度是在英国发展成熟起来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是典型的使用保险经纪人进行保险营销的国家。有据可查的保险经纪人出现于1575年,由于当时海上贸易的风险很大,海上事故经常发生,在伦敦保险市场上,没有一个承保人敢于承担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他们每个人只能承担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这就需要由丰富保险专业知识和了解市场行情的人作为中介,将超出单独承保人能力的部分承保危险和保额在其他承保人之间予以分摊。这种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深谙航海风险,一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靠撮合保险作为职业和生活收入来源的人,就是早期的保险经纪人。目前在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上,由保险经纪人承揽的保险业务占70%以上,委托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已成为国际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首先应当将有关保险事项的信息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依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按照投保人的需要为投保人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其次,保险经纪人应审查保险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最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经纪人应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履行其义务的同时,有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一旦完成投保手续后,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已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保险经纪人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费;在被保险人向保险经纪人交付保费前,保险经纪人对保单享有留置权。另外,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违反委托协议而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国际贸易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或出口方在投保货物运输风险时,一般不能直接与保险人签订合同,而必须经过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经纪人到底是谁的人,对此学界尚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的人,其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契约形成过程出发代表保险人行为。有学者认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人,他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这一观点是目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笔者认为,把保险经纪人定性为保险人的人比较妥切。根据大陆法和普通法制度的一般理论,是人在权限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被人要向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保险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以投保人的名义向保险人投保,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也有义务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但是,他不仅不能向投保人收取任何报酬和佣金,而且负有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信息,确定适当的险别、数量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订立,审查保险合同内容,告知应当注意的事项等责任。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经纪人虽然有义务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但那只是为了促使合同订立,赔偿责任仍属于保险人,从行为性质和整个保险过程来看,保险经纪人更应该是保险人的人。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保险经纪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这也是保险经纪人越权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保险人选择其为人的前提。保险经纪人之所以能代表投保人替保险人投保,首先是基于保险人对他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他实际上是代表了保险人的利益,他向投保人所为的一切授权内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为了保险人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险合约,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最终承担责任的仍然是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只就其行为向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佣金,这正符合的特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其法律性质在学界始终存在着争议,然而,对保险经纪人的性质如何认定,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保险经纪人的性质是不言而喻的,他并不是双方人,而是保险人的人。 参考文献: 徐海燕:英美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施米托夫[英]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阳露昭吴洋:论保险个人人的法律地位[J].武汉金融,2007, (7) 冯大同: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 Ross.S.The Economic Theory of Agent[J].The Principal”s Problem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3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是高收益与高难度、高风险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拓展国际出口业务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作为企业的核心与骨干必须准确把握上述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风险具有的两个功能,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最后,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规避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润滑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是高收益与高难度、高风险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拓展国际出口业务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作为企业的核心与骨干必须准确把握上述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风险具有的两个功能,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最后,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规避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

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是高收益与高难度、高风险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拓展国际出口业务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作为企业的核心与骨干必须准确把握上述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风险具有的两个功能,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最后,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规避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当前,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贸易融资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如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缺乏多样性、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在不同性质的银行中分配不平衡、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过于集中、办理融资的手续烦琐,融资条件较为苛刻、缺少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易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发生法律纠纷。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原因;最后,给出了我国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教师职称

    一、国际贸易融资存在的问题

    1.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缺乏多样性

    当今的国际贸易规模、方式都向更高、更复杂的方向发展,虽然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融资方式日益繁多,也有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尝试新的贸易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品种少,且功能单一。

    2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在不同性质的银行中分配不平衡

    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其一为各商业银行,其二为政策性银行。相比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雄厚,但他们做的多为期限短、流动性强、金额小的贸易融资;而对于政策性银行,由于国家的大力支持,风险由国家来承担,就可以做那些中长期的贸易融资。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资金来源出现了结构性不平衡。

    3.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过于集中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贯得到大量、全面的资金支持,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都倾向于将融资对象定位于大中型企业。而目前我国非国有企业即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外贸私营企业却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的贸易融资,这与它们的迅速发展和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所占比例的不断提高的现状不相适应。

    4.办理融资的手续烦琐,融资条件较为苛刻

    在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过程中,企业申请的程序复杂、手续烦琐,相应的办理条件也有很多的限制,如办理手续期限太长、效率较低等,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企业产生畏难情绪,很多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需求就在这种环境中给打消了。

    5.缺少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措施教师职称

    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但它们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然而科学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范措施时并没有在企业中得到具体的应用。如对于信用风险,仍使用传统的、无针对性的5C法,没有考虑到国际贸易融资的新特点和有别于一般贷款的形势;就国家风险来讲,其评估和预测的方法也不是十分的科学。

    6.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易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发生法律纠纷

    国际贸易融资由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然而在我国,却存在着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不相协调甚至是相冲突的情况,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纠纷不断。

    二、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1.银行对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

    (1)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普遍认识较为肤浅,表现为两种倾向:①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借出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②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2) 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至于使大部分人认为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另外,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从而导致银行在这其间埋下很多的风险隐患。

    (3)在思想认识上也不到位。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是金融业中最早与国际惯例开始接轨的业务之一,也是最有可能走向国际化的领域的业务。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了较快的发展,但我们的观念、认识和做法与国外同行业尚有差距。

 2.银行从业人员及企业外贸业务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

    银行缺乏创造和应用创新产品的高素质人员。根据对金融创新的不同作用,银行从业人员可分为决策人员、一般业务人员和开发人员。决策人员的作用是对提出的一项创新建议进行立项与否的决定。这就要求决策人员要具有发展的眼光,可预见市场的未来趋势。一般业务人员的作用是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现有的产品和服务的缺陷,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这就要求一般业务人员要了解各项金融政策、知识全面、有对日常工作中迸发的灵感加工为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能力。开发人员的作用是对创新建议进行技术开发,形成方便可用的市场产品。这就要求开发人员既要有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又要有较多的金融知识,才能较好的将这二者结合,开发出方便可用的创新产品。而目前一些银行人员对银行的各种金融工具、融资手段的用途、利弊一知半解,更谈不上对风险的准确判断与把握了。银行人员水平不高使得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难度加大,使得银行“惜贷”现象增加,也造成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在综合运用方面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教师职称

    企业外贸人员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外贸企业缺乏熟悉国际金融及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人才,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素质跟不上形势需要,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很多企业对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的贸易融资工具不了解,也没有意识到通过国际贸易融资、采用更加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可以更好地促进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能力。

    3.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国际相比相对滞后

    我国从事国际贸易融资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金融和商业票据、货权、货物、担保、信托等时,要求法律对上述各种行为的责权要有具体的规定,但相关的立法对上述方面缺乏非常明确的规范。

    三、解决我国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1. 银行应提供优质服务,培育良好的国际贸易融资“软环境”    银行要进行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品种多样的企业贸易融资业务的特色服务,明确企业授信支持和审查标准,并且重点推出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物流产品质押为授信条件,将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企业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银行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担保难问题。

    制定优惠政策,明确工作目标,营造良好的吸引人才的软环境。为人才信息等要素的流动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要观念和体制先行融入,加快体制和机制接轨,培育融资的“软环境”。这种“软环境”是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都能很好地协作,三方都可以相互制衡,并且能在现有的条件下达到一种对融资相对宽松的环境,三方信任的加强都有利于贸易融资的顺利进行。

    2.银企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手段

    银企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银行和企业联动,共同努力。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把银行信贷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的系统做到实时与银行的系统进行有效的互通,达到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程度,在贸易融资的很多细节方面也可以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防范融资业务风险的对策,各方的信息则会通过系统传达给对方,做到时时更新,使合作顺利进行,使融资的方式和水平都得到很大的提高。企业要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规避风险的途径,我国大部分进出口企业由于无力进行客户资信的调查,更需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化解风险。要很好地研究国家出口信贷政策及相关机构的运作情况,对D/P, D/A, O/A业务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来化解风险。通过改变结算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可以在成本不变甚至降低的情况下,不仅可以获得类似与信用证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更能简化手续、降低管理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收益水平,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

    3.银企要集中贸易融资人才优势,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教师职称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国际物流实务人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人员、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人员来说,是值得关注、学习、探讨和研究的新问题。本文试图对《2010年通则》的最新发展做一些归纳和概括,以期对《2010年通则》的学习起一些辅助作用。

一、修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的原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简化磋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节省谈判时间和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交易效率。①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②国际商会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有个趋势,即每隔10年,国际商会就会推出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通则》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国际货物贸易电子信息化技术的普遍使用,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③船舷这一概念在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风险中的实际作用,连环贸易,伦敦保险协会2009年修改货物保险条款等因素。根据国际货物贸易实践的发展,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电子信息化的发展,为了使国际货物贸易更为安全、便利和规范,为了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④国际商会对《2000年通则》的内容和形式做了6次修订,做了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最终形成《2010年通则》。

二、《2010年通则》内容的主要变化⑤

与《2000年通则》比较,《201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如下:

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删去了《2000年通则》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新增了2个术语:DAT、DAP。

2.贸易术语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仅适用于水运的贸易术语。第一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其中,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类似于《2000年通则》里DEQ,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而DAP,即Delivered at Place,类似于《2000年通则》里的DAF、DES和DDU,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第二大类: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3.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2010年通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因为经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是来自卖方,一是来自船公司,而《2010年通则》明确标明货物买卖双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4.取消了“船舷”的概念。《2010年通则》删除了FOB、CFR、CIF下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一变化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划分标准,是与传统的吊装吊卸方式相适应的。现代运输方式的滚装滚卸船方式和集装箱运输已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广泛使用。在采用滚装滚卸船运输方式下,货物是经打开的船门直接运进和运出的。而在集装箱或多式联运情形下,货物实行的是门到门、仓到仓运输。因此,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划分标准在实际中已不起作用,应予取消。⑥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1990年通则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5.规定了连环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划分。《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连环贸易,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规定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连环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划分。在商品的销售中,尤其是大宗货物买卖中(矿产贸易中很常见),货物经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年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因此,《2010年通则》对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弥补了《2000年通则》中在此问题上的不足。

6.将《2010年通则》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部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2010年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部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另外,美国人更愿意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而不是将美国同意商法典里装运和交货条款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国际商会认识到这些贸易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年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7.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2010年通则》顺应国际贸易的电子货运趋势,规定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2010年通则》赋予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完全等同的功能,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广泛使用,电子文件可以取代纸质文件,顺应了国际货物贸易数据电子信息化趋势。这和电子商务方面的国际示范法、发达国家国内法的做法也保持一致。这也体现了科技发展对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的影响。

8.引入了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本的保险条款。由于英国在保险业的历史影响,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保险中运用最广泛的条款。《2010年通则》是自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

9.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这表现在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在《2010年通则》指导性解释下,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

10.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方式的变化。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承担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所有规则的表述也更加简洁明了。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版本规定的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的表述可以看出。

《2010年通则》规定的各种贸易术语下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对照表⑦

11.《2010年通则》注意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鹿特丹规则》衔接。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尽可能采取一致的表述。加强了实用时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不同年代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

到目前为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8个版本,即1936年版本,1953年版本,1967年版本,1976年版本,1980年版本,1990年版本,2000年版本,2010年版本。虽然《2010年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年通则》实施之后,并非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他年代版本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即新版本生效,旧版本并不失效,这与国内法的修订效果是不同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自愿采用《2010年通则》内容,也可采用其它年代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援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必须指明是那一年的版本,尤其是同一个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版本中的表达形式及内容有较大的修改变动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种任意性规范。一般来说,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常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⑨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同时,也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条款,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做出修改,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⑩

《2010年通则》已经正式生效。这值得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国际物流实务人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人员、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人员关注、学习、探讨和研究,以促进实务和教学的跟进和发展。

注释:

①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528.

②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编.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4.

③,2011年7月9日登录.

⑧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编.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6.

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143.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预见;规避方法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

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

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3)非保险技术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融资;商业银行 论文论文摘要:在简单介绍国际贸易融资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其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国际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最为常见的传统信贷品种之一,它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紧密相连。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贷款。一方面,它收益率高,利润丰厚,具有综合性效益,是现代银行有效运用资金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另一方面,它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增强了在谈判中的优势,使之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和更大规模上发展国际贸易;同时,它也是国家贸易政策的组成部分,是鼓励出口的积极手段之一,不仅可以调节进出口结构,而且对一国参与国际经济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尤其在这金融危机肆虐的时刻,国际贸易融资的合理发展运用,将对企业对银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普遍开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繁荣和进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而得到很大发展。据统计,2007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是1978年的85倍多,已经稳居世界第三位。据海关总署统计,2001至2006年间,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了179%,2007年增长23.8%,其中出口增长27.2%,进口增长20%,全年实现贸易规模1.76亿美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使得企业对银行融资需求增加,为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从整体上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仍然较慢,从国际贸易融资额仅占银行贷款余额3%的比例中就可看出端倪,对应地贸易融资的收入在银行的总收入中也是微乎其微,而国外的一些银行该项业务已占到收入的四至八成。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1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规模核定随意性强,标准不一 各家银行在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规模标准上有较大区别,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视同流动资金贷款处理,有的银行则根据融资品种的不同放大一定的倍数,融资政策的制订多是根据自身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理解,缺乏深入、科学的研究。在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和风险控制上,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有明显区别,如对打包贷款这一传统业务,外资银行在操作流程和手续上要简化得多,他们更①本文作者:赵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国际贸易学07级硕士研究生注重通过控制贸易全程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不是过分关注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而言,国内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流程设计相对不够科学,手续烦琐,可操作性不强。 2 企业申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担保难问题 一方面企业在找第三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企业为贸易公司,缺乏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机器设备虽能用于抵押,但抵押率低,而且费用高、手续烦琐、时效性差,不符合国际贸易融资方便快捷的特点;第三,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不熟悉,对各种金融工具不能合理运用。在银行产品不断更新、新的国际贸易融资名词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不能很好地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的业务产品,对各类融资产品无法灵活运用。 3 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行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目前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一直沿用的是分散的经营模式,外汇业务处理系统较为落后,国际结算与外汇信贷、外汇信贷与会计独自运行,缺乏网络资源的共享和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 4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式简单,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基本仍维持传统融资方式,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而较为复杂的业务如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则开展有限。随着银行业务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O,国内银行在科技和管理水平、金融服务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日益显现,据统计外资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已经占有中国市场份 额的40%左右。近年来,根据市场的需要,各家银行也在不断推出新的融资产品,但因对业务理解的差异,在业务操作上各有不同,缺乏对各种融资形式严格统一的标准,更缺少对各项业务相对比较规范、明细的统计资料。 5 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过于集中 受传统授信业务理念影响,国内银行融资业务对象集中于优质大中型企业。目前,各大银行对优质大企业客户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已经逐渐趋向饱和。而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60%左右由中小企业实现,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多户我国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以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对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建议: (1)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 国际贸易融资的客户评价标准应有别于对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评价标准。评价时更多地根据客户以前在海关、银行、外汇局、工商、税务等办理业务的记录,在此基础上,再参考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银行应着手开发建立国际贸易融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为客户建立详尽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交易对手,分析其实际履约能力,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不同的判别标准。不同种类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及该业务所能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要求都有区别,银行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也因此有很大不同,银行应根据不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制订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对客户的授信标准。 (2)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丰富业务内涵。 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可由企业联保或提供个人担保,或开展与社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有条件提供抵质押的企业,可采取动产等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第四,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和实质,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 (3)建立科学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 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是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如确定融资条件和标准,建立风险指标监督体系,使用外汇交易以保值或降低风险;完善分层授权设置、加强密码管理;严格审查真实贸易背景、认真按照操作规程和审批程序处理;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追踪业务状况;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集中商业银行内部有限的信贷业务专家,成立独立的信用审批中心,以评估客户的信用;集中目标结算和贸易融资人才资源,成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部门以专业处理贸易融资业务及其可能形成的业务风险,利用人才优势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各种业务风险。 (4)更新观念,积极创新国际贸易融资产品。 首先,应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业务,如L/C、托收、信用证等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对国际市场的分析,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如保理、福费廷等新业务在我国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应适当引导客户对贸易融资的产品需求,逐步推出国内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等有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其次,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要与贸易链有机结合,从贸易环节出发设计产品,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中的融资需求。再次,要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将传统方式与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增值”。亦可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包括定单融资,动产质押开证、进出口保理、全球互联网托收、网上开证等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品,解决客户在不同的贸易环节中的个性化需求,利用科技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增值服务。 (5)依托全方位多系列的产品,培育多元化的贸易融资客户。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群体也随之壮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不应再将贸易融资客户的营销范围限制在传统的外贸公司上,而应形成规模不一、性质多样、行业千差万别的进出口企业客户群。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国际贸易的发 展趋势和我国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打造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实现产品为支撑、业务为手段的客户营销方式,逐步壮大贸易融资客户群体。如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基础上,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出口票据保险项下融资,采取银行与中国信保签订保险单的形式,进一步扩大融资范围,不仅仅限于贸易项下的进出口业务。针对企业进口业务的需求,商业银行可以进口商的货权为质押,与大型的物流公司合作,采取灵活多样的仓单质押的方式,促进企业取得便利的融资,并可广泛用于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进口贸易中。总之,商业银行要始终走在市场前端,研究企业需求,不断推陈出新,形成完善的贸易融资产品,为更多的客户打通贸易融资的畅通渠道。 时下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而且逐渐侵入实体经济,大批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商业银行应及时意识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的这诸多问题并寻求改进,转危为机,和企业一起,抱紧团,过寒冬,为春天的蓬勃发展积蓄力量。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保险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国际比较

1.引言

作为最早开放的金融部门,近年来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运输和旅游两大传统服务贸易外最主要的新型服务贸易之一。近年来,保险服务贸易持续逆差趋势,总体竞争能力不强,已逐渐成为服务贸易中的“软肋”所在。在开放的环境下认清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对提高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帮助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运用竞争力指数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提升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出政策建议。

2.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2.1 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入世以来,我国的保险服务贸易总量增长迅速,2000-2008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1亿美元提高到13.8亿美元,年均增长37%,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0.4%增长到0.9%;中国保险服务贸易进口额从24.7亿美元提高到127.4亿美元,年均增长23%,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6.9%增长到8.1%;中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从2000年的23.6亿美元逐年增长至2008年的113.6亿美元,年均增长22%。①(见图1)

图1 2000-2008年中国保险服务进出口情况

2.2 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本文选用贸易竞争指数(TC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 指数)、产业内贸易指数(G-L指数)三个金融服务贸易经济绩效指标来对中国、美国、英国、瑞士和日本这五个经济体最近十年的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比较分析。

2.2.1 贸易竞争指数(TC指数)分析

贸易竞争指数,即一国某一产业或产品的净出口总额与进出口总额之比,它是一个剔除了各国通货膨胀等宏观总量方面波动的影响,也排除了因国家大小不同而出现的国际间数据的不可比较性。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之间,竞争优势指数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Nij= (Xij - Mij )/(Xij + Mij)。其中, Xij代表了i国保险服务的出口总额, Mij代表了i国保险服务的进口总额。通常TC指数取值范围为[ - 1, 1 ]。当TC > 0时, 表示i国保险服务贸易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 国际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表示保险服务贸易不具有竞争优势。

表1 各经济体保险服务贸易TC指数(2000-2009)

数据来源:根据OECD Statistic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数据库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从表1可以看出,TC指数最高的是瑞士,2000-2009年均保持在0.7以上,并有多个年份在0.9以上,说明瑞士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非常强。除此之外,英国的TC指数也较高,竞争力较强。美国、日本和中国的TC指数均为负值,说明三国保险服务贸易缺乏竞争力。在各国当中,中国的TC指数最小,并且一直徘徊在-0.8到-0.9之间,更加接近于-1,表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很弱,近十年来一直处于竞争劣势,且这一状态改变并不明显。

2.2.2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数)分析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由美籍匈牙利经济学家贝拉・巴拉萨(Bela Balassa)

提出, 它反映了一国某种产品或服务在世界出口贸易中的国际竞争地位。

该指数的计算公式为:RCAij=(Xij/Xit ) / (Xwj/Xwt)。其中,Xij表示i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Xit表示i国全部产品出口额;Xwj表示世界保险服务贸易出口总额;Xwt表示全世界产品出口额。若RCA > 2.5, 则表明该国该产业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若1.25< RCA < 2.5, 表明该国该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若0.8< RCA < 1.25, 表明该国该产业具有平均国际竞争力; 若RCA

表2 各经济体保险服务贸易RCA指数(2000-2009)

数据来源:根据OECD Statistic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数据库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从表2可以看出,除了日本和中国,其余三国的RCA指数值均大于0.8,说明瑞士、美国、英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强。其中,瑞士历年RCA都大于2.5,表现出强大的竞争力,英国次之,美国则处于1.25―0.8之间,竞争力比较强。尽管中国的RCA指数在近十年里逐年提升,但除2009年高于0.5以外,都处于0.5以下,表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非常弱,还达不0.8的标准。

2.2.3 产业内贸易指数(G-L)分析

产业内贸易指数(G-L指数),即格鲁贝尔・劳埃德指数,是用来测度一个产业的产业内贸易程度的指数。世界经济分工越细化,产业内的分工和贸易越能取代产业间的分工和贸易,更能代表国家产业更专业更具竞争力。

该指数的计算公式:β=1-|( Xj - Mj)|/(Xj + Mj)。其中:Xj为保险服务贸易出口额;Mj为保险服务贸易进口额。β越接近1,表示该国j产业的进出口量相当,产业j的产业内贸易特征明显;β越接近于0,表示产业内进出口差距很大,产业j具有很强的产业间特性。

表3 各经济体保险服务贸易G-L指数(2000-2009)

数据来源:根据OECD Statistic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数据库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从表4可以看出,美国的G-L指数相对平稳,且处于领先状态,保险服务产业内贸易较为明显;英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仅次于美国,日本历年的数据波动较大,瑞士保险业虽然发达,但是进出口额相对较小,因此,产业内贸易不明显。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很低,徘徊在0.1―0.3之间,大部分年份只有0.1和0.2,没有明显的显示出产业内贸易的态势,缺少规模经济效应。

3.结论和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保险市场占有率近10年来逐年提升,但与瑞士、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竞争力提升较为缓慢。。从TC指数和RCA指数来看,我国保险服务贸易数据在五国中都处于较低的区间,说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缺乏国际竞争力。最后,G-L指数分析也显示出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产业内贸易趋势不明显,整个行业缺少规模经济优势。综合所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保险服务进出口常年处于逆差状态,国际竞争力相当薄弱,亟待加强和提高。因此,为了提高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必须采取针对性政策。

3.1 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培养高素质保险人才

保险人才作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一资源,对于提升保险服务竞争力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保险服务人才建设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保险各层次人才的培养机制,进一步发展高等院校保险专业的建设,培养高层次的管理和专业人才;二是继续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的培训机制,加大对保险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三是要不断改善我国保险服务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实施有效的激励措施减少我国保险人才的流失,并吸引国际优秀保险人才加入我国保险服务业,进而提高我国保险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3.2 鼓励保险服务产品创新,提高我国保险业竞争力

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的加快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为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日新月异的风险管理新要求,创新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够增加保险服务的技术附加值,提高产品与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要加大对保险企业信息技术配套和研发的力度,支持产品服务的创新,推进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结构调整,保证保险服务和业务开展,以提高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3.3 加快金融市场化改革,培育多元化金融主体

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长期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在转型时期,要取得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性突破,必须彻底打破国有或准国有机构对金融业务的垄断格局。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引入有效的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体系运行的市场化程度。政府要继续推进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市场的开放,培养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加快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提高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车文立.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0(2).

[2]丁姗姗.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研究[J].当代经济, 2008(8).

[3]梁英辉.论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J].保险研究,2004(12).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欺诈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在国际贸易中,欺诈行为是难以全面杜绝的,它主要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保险、航运、结算等环节中,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借助不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另一方的当事人进行隐瞒、欺骗等行为,以此非法获得货物或者金钱,达到自身的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际贸易欺诈被看做是公认的刑事犯罪,已经和正在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的影响[1]。与其他任何一种欺诈行为一样,国际贸易欺诈的最直接的动因在于不法分子的贪婪本性。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无论是贸易规模还是商品的种类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欺诈活动也逐渐升温,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饱受伤害。为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类别,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风险的成因,最后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给出了风险的防范。希望通过本文的工作,为时下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可供借鉴的信息。

一、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类别

1.结算欺诈。通常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三种,汇付和托收两种方式,对出口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采用信用证。只是就会出现一种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欺诈,它是信用证欺诈最常见方式;还可以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实施欺诈;除此之外,当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过程中有意制定部分隐蔽性条款,让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能够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他的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因为这种信用证从本质上来讲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会导致出口商不能按期发货,这样对方就借口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造成违约,最终索取押金、佣金或者购货款等欺诈行为。

2.利用担保条款进行欺诈。因为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相互不清楚彼此的资金信用度,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通过制定担保条款以此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然而还有人往往会借助此担保条款来实施欺诈,比如倘若担保人不合格,就会导致担保成为无效担保,也可能是用不是自己全部的他人财产作抵押欺骗签订有关担保合同[2]。

3.单证欺诈。通过单证欺诈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使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它是指卖方通过出具保函确保赔偿船东将可能遇到的损失作为条件,通过恶意串通船东将装有货物损坏批注的不清洁提单置换为清洁提单的方式;第二种是卖方为了达到方便结汇勾结船东与承运人或者他的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海运欺诈,让买方不接受收货及实施索赔的权利致使损害,从而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的方式[3];第三种是通过伪造提单,是指货物实际没有装运,通过出口商伪造提单,然后向银行议付货款的欺诈的方式。

二、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成因

1.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难以监控。目前,在国际贸易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往往远隔重洋,在具体履行相关合同中,从备货到装船运输再到付款结算等方面,均是通过相互交换商业单证来开展的,双方当事人在主要依靠双方的意愿行事,不管哪一方想要完全控制对方的履行行为都是不可能的,这也会为一方欺诈另一方当事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现行国际贸易惯例存在漏洞。目前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说明:在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国际贸易当中,仅仅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仅仅将它作为标准进行审查与核实,并且按照它决定是不是付款,导致单据的真伪鉴定与货物的真伪检查问题丛生,也会导致部分不法外商产生伪造单据亦或用不好的充当好的行为,最终让这些欺诈行为的监控处于逍遥状态。

三、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1.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合同条款通常是贸易双方相互履行合约、进行结算以及处理争端的根本依据。所以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清晰规定贸易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4]。对于进行交易的货物名称与数目、规格与型号、质量与价格、运输与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与结算方式等必须提前进行认真的商量,而对于那些容易引发合同欺诈的条款必须要经过仔细的论证。

2.加强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所谓资信调查是指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把部分从政府相关部门查询所获得的企业登记资料与被调查公司的具体资料及其对被调查企业所进行的较为综合的资信分析与调查。它的内容具体包括被调查公司注册现状、财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者的情况、公司历史最大交易量、公司法庭诉讼记录以及相关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被调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情况。通过对公司资信调查与分析,交易者能够全面掌握交易对象的公司资料与经营状况,进而能够确定和它交易的方式,从而实现降低交易风险的目标。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外贸企业正在加快扩展他们的国外市场,在不断发展进出口业务的同时,所经历的国际贸易欺诈问题也越来越多。当前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大多数外贸企业中掌握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务并且具备较全面国际经贸经验的外销人员远远不够,所以这就可能成为国外不法商人进行欺诈的目标。本文通过介绍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各种不同类别,并且由此展开分析,进而得出在国际贸易欺诈风险的成因,最后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给出了风险的防范,这对我国的国际贸易有重大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胡耀民.国际贸易欺作及防范措施[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34-36.

[2]章静.国际贸易欺诈及防范措施[J].中国商贸,2010(05):195-196.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损失风险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价格变动风险 收汇风险

对任何一个进出口企业来说,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如何进行风险规避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从初步的研究来看,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和各类国际贸易风险之间也有一定的关系。因而,研究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如何通过选择适合的贸易术语,尽量的规避具体的风险,就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上世纪八十年代,新的贸易政策理论出现,而且这种贸易理论被认为是战略性的,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态势下的选择因为当时西方国家大多还处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寡头垄断市场,针对这种环境而提出的理论大多是带有着很大的被选择性的,所以这种理论不能够实现其高效性。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发展,就是一国政府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实现补贴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多种政策手段,为了能够扶持本国的工业,这种政策才被制定的,目的就是保护本国的工业发展,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即在不完全竞争环境下,实施这一贸易政策的国家不但无损于其经济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如何来规避贸易风险,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掌握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一、国际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之间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INCOTERMS 2000》的发展主要是为了能够定义一些贸易术语,比如风险等,这些贸易术语对于国际贸易价值很大。在双方的合同中,常常会有类似的术语发生,而这些合同常常出现的场合就是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如果不能很好去理解这个风险一词,就会产生很大的误解,导致交易失败或是国际贸易摩擦,这样的结果会影响到两国的贸易实践。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在其2000版中,规定了4组贸易术语,并且均在其解释中提到了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转移,在这里INCOTERMS所指的风险一般认为是货物损失风险。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四组贸易术语中,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递增划分,4组13个贸易术语的风险排序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DES、DEQ、DDU、DDP。其中EXW为工厂交货,基本上对于卖家来说不存在任何道德货物损失风险,而DDP则为“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几乎所有的货物损失风险都在卖方。从这几组的风险分布来看,可以很明显的看到E,F,C组术语对于卖家来说风险是最小的,如果卖家在市场谈判方面的能力较强,则应该有限选用上述的贸易术语,尽量的避免使用D组术语,尤其是DDP术语。

如果出口公司很难通过谈判采用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贸易术语,则只能够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的方式来转嫁货物损失的风险。比如,在目前适用范围非常广的CIF术语中,卖方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规避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风险,即所谓的国内运输险。对于装运的路程较远的,也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保险,以规避沿途可能遭受的因为各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而卖家在谈判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投保的险种,合理的确定自己的报价,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当然,如果卖方能够在谈判中争取到FCA,CPT或CIP术语,那么对于风险的规避就能处于更加主动的位置,货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发生转移。

二、国际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之间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所谓的国际贸易,必然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与一般的国内贸易相比,就会存在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政策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方的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的细微变动都会给另一国道德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以欧盟委员会2009年的关于玩具安全的指令为例,新的指令通过更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提升了玩具进口的门槛,并且要求出口企业出具其要求的相关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出口企业对相关的政策变动没有任何准备或者提供不了其要求的各项证书,唯一的结果就是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被拒,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进行相关的贸易术语选择时,尽量的要选用那些对于卖方来说进口清关责任小,或者没有进口清关责任的术语,而对于DDP这种对卖方要求极为严苛的术语,卖方一般要尽量的不采用,否则该风险奇大,卖方利益无法保证。

除此之外,出口企业还要注意自己采用的贸易术语中有哪些可能会因为贸易政策的变动而使自己的责任增加,这种责任的增加往往就意味着风险的变大。从实际来看,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若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IF,CNF,则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这样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国内的相关贸易政策非常熟悉。如果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能力还是要尽量的采用不需要企业办理任何清关手续的术语。但是任何术语的选择都不可能完全规避贸易政策的影响,出口企业还应该化被动为主动,积极的学习相关的政策,并与相关的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取政策变动的消息和变动的内容,从容应对。

我们可以从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的关于玩具安全新指令来判断一些影响,在这个安全新指令中,关于国际贸易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这些增加和变化的项目主要是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企业不能够很熟悉一些贸易保护的原则和政策的变化,就无法提供相关的证书保证,这样在实际的货物进出中就出现了阻碍,小则经济损失,大则还会影响到长期的生意往来,所以可见,国际贸易翻译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

三、国际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在出口企业与进口方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之后,一般都会存在一个较长时间的备货和收货的过程,这段时间很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使得出口企业的最终成交价格发生变动,从而影响到整个订单的利润。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上述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生产资料价格的变动、流通费用的变动以及汇率的变动等等,上述的所有要素对最终的订单成交价格都有实质性的影响。作为成交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术语对于成交价格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通过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也能够规避一些来自于上述要素价格的变动带来的成交价格的影响。

比如,在需要大宗运输的货物买卖中,国外的运费往往会出现较大的变动,这就对企业的运费估算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如果选择包含运费价格的贸易术语,企业很可能因为运费的大规模变动而造成自己的巨大损失,在该等情形下,企业可以选择采用FOB等不包含运费价格的贸易术语,将运费变动的风险转嫁给买方。近年来,中国的人民币一直面临着很大的升值压力,在汇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出口企业也可以选择类似EXW以及FCA的贸易术语,通过较早的交货,实现较早的收汇,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总而言之,如果对于影响最终成交价格的因素不能准确的估计或者计算的时候,出口企业都可以通过对自己的义务规定最少,也最简单的属于,将一切自己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买方,控制自己的风险。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账,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针对放账,投保信用险,投保只能是减少损失,保费高昂。如果出口企业坚持款清发货,客人有可能以后就不再找你做了或者设置种种条件,如货要客人的验货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发货,这种检验是非常苛刻和严格,一般都会挑出毛病,虽然这时货物在买方手里,却可能出现货做出来了而客人不要货或者要求降价等情况。这时候出口企业就极其被动。

收汇风险无论如何都是存在的,仅从规避收汇风险角度出发,出口企业应该尽可能采用诸如CIF,CFR这样能够有效控制货权的术语,避免采用诸如EXW,FOB这样货权转移较早或者不能有效控制货权的术语。总之,出口企业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平衡各种术语的利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术语,尽可能地规避贸易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明远.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风险的承担及转移.大连海事大学,2003

[2]杜庭旭.浅析进口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对外经贸实务,2008;06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国际物流成本 贸易术语 选择

在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中,比较优势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一国即使两种商品的生产成本都高于另一国,但只要按照“有利取重,不利择轻”的原则进行分工和交换,就可以增加社会财富、使贸易双方获得利益。该理论还认为比较优势来自于各国的要素禀赋差异,并假设没有运输成本。但是要实现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就必须实现商品物资实体的跨国移动,那么必然产生商品的物流成本。

一、国际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国际物流成本会导致一国减少或丧失比较优势。

根据李嘉图的理论,我们可以用相对成本来衡量比较优势,产品A的相对成本=单位产品A的要素投入量/单位产品B的要素投入量,若一国产品A的相对成本低于另一国,则该国在产品A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若相对成本等于或大于另一国,则不具有比较优势。现假设英国生产1单位的呢绒要120个成本,生产1单位酒要100个成本;葡萄牙生产1个单位呢绒要80个成本,生产1个单位酒要90个成本。那么英国产的酒的相对成本为0.833(100/120),而葡萄牙产的酒的相对成本为1.125(90/80),所以英国应生产酒而葡萄牙应生产呢绒,两国通过贸易都可获得利益。

如果假设1个单位的酒或呢绒的物流成本为5,那么英国出口的酒的相对成本变为0.875(105/120)而葡萄牙产的酒的相对成本变为1.05(90/85)。英国生产酒的相对成本增加而葡萄牙生产酒的相对成本减少,说明英国在生产酒上具有的比较优势在减少,通过贸易交换获得的利益也在减少。

由于不同的产品运输特性不同,物流成本也会不同,若假设呢绒的物流成本为10个、酒的物流成本为20个时,两产品完全失去互相的比较优势,两国间的贸易无法发生。

因此,国际物流成本的计入会使一国减少或完全丧失比较优势,从而影响该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只有当一国包含物流成本的某商品的相对成本小于别国时,才能通过国际商品交换获得贸易利益,而物流成本的增加会压缩出口国的贸易利润空间。

2.国际物流成本会减少贸易量和改变贸易流向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均衡理论,若将国际物流成本计入商品的价格时,市场上该商品的均衡数量会发生什么变化呢?对于进口国的进口商而言,商品的成本是增加的,供给曲线会左移,均衡数量会减少而价格上升;价格上升会导致进口国的消费需求减少,需求曲线向左移动,均衡数量进一步减少。因此,在考虑商品的国际物流成本时,进口国市场上的该商品的均衡数量减少,会导致进出口国间该商品的贸易量的减少。

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从国际市场上选择进口某一国的产品,主要是从价格上考虑,在商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价格越低则需求量越大,同时进口商可获得的利润空间越大。所以,进口商会选择进口价格较低的商品,国际贸易流向为价格低的国家流向进口国。如果将国际物流成本也计入商品价格,那么物流成本的多少会影响各国商品的价格,从而改变进口商的选择,而使贸易流向发生变化。那些国际物流成本低的国家就有可能获得贸易机会,而物流成本高的国家就会失去优势而失去贸易机会。

综上所述,国际物流成本对比较优势、国际贸易数量和流向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控制国际物流成本。国际物流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国际贸易,货物自生产完毕到投入销售的整个为国际贸易需要的物流过程所支付的成本总和。国际物流不同于国内物流,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贸易规章、法令以及相关部门,因此物流全过程包含多个环节,简单的讲有仓储、运输、检验、通关、装卸与搬运等,每个环节都相对各自独立为一个子系统,同时又互相衔接、互相影响共同构成国际物流体系。其中某个环节发生意外事故都会影响整个物流体系的运转,从而延长物流时间和增加物流成本。所以应尽量保持国际物流体系的完整性和顺畅运作。

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贸易术语来说明货物的组成价格及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地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同样我们也可使用贸易术语来说明物流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费用的划分问题。合理地使用贸易术语可以减少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降低成本。现以海运方式中经常使用的FOB和DEQ两种术语来比较说明。

二、FOB与DEQ的对比分析

1.货物运输手续方面

FOB术语下卖方只要将货物运到出口港码头,即负责企业仓库到装运港的陆上运输,而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如此划分使得实务中经常出现卖方准备好货物等待买方的船舶靠港装货的现象,增加了卖方的仓储时间。而DEQ术语下租船订舱、出口报关的手续都由卖方负责,这样卖方可以更好的完成货、船的衔接,减少货物的仓储、通关时间,从而减少物流成本。

2.货物运输风险方面

FOB是以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为风险的划分点,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港口作业时货物装船是个连贯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损失,往往很难界定风险是应该由买方承担还是卖方。并且买方身处进口国很难掌控出口国装运港的情况,自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而DEQ是以目的港码头为风险划分点,所以从出口国到进口国的卸货港都由卖方承担风险,不容易出现风险划分不清的情况,有利于明确索赔人的身份,卖方能更好地控制从货物上船到下船全段的运输风险。

3.货物运输费用方面

FOB术语将货物出口过程中的许多费用都割裂开来,例如出口国国内陆上运输费与海上运输费分开,出口国装运港前的保险费与海上段运输的保险费分开,使得卖方和买方不得不分别承担这些费用。如果能将这些费用合并由卖方承担,再全部统一计入商品的价格,则可以节省部分费用,例如卖方按照DEQ条款向保险公司投保,采用“仓至仓”条款,则可以将陆上运输与海上运输保险合并,争取更优惠的保费费率。

总之,从上述三个方面DEQ术语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都优于FOB,究其原因是因为DEQ术语使得海运方式下运输的全过程都在卖方的主导下进行,责任、费用、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便于卖方从全局出发实施和控制运输全过程,自然也能更好地采取降低物流成本的方法。而FOB术语将完整的运输过程割裂为两段,由两个不同的参与者来主导,使得物流体系不完整,容易造成前后衔接不连贯、风险费用划分不清,从而无法有效控制国际物流成本。

三、总结

从控制国际物流成本的角度考虑,应尽量保持国际物流体系的完整性和流畅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偏向选择以某一方为主导实施物流活动的术语。这样能够使物流环节衔接紧密、减少风险、缩短时间,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永生 张丽芳:国际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特区经济,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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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构主义理论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教学模式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往来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需要更多具有良好英语交际能力、懂得国际贸易知识并有熟练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课程讲解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积极地思考和对具体操作技能的培养,理论与实际脱节,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探索。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一个在一定的情境社会文化背景下,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作活动来实现意义建构的过程,并积极提倡建构包含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等四大要素的学习环境,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指导者、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教材所提供的知识不再是教师传授的内容,而是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对象;学习者要真正获得知识,主要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与其他人(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协商、交流、合作和学习者本人进行意义建构方式获得。学生要成为信息加工的主体、完成意义的主动建构,就必须主动去搜集并分析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善于思考和探索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并通过协作学习中的协商过程(即交流、讨论的过程)最终完成知识意义的建构,在这种方式下培养的人才将会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社会的需求和企业的需求,所以研究基于建构主义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建构主义理论对《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启示

(一)以学生为中心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教学模式就是始终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在教学活动中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明确“以学生为中心”就要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到获取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的过程中去。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对国际贸易学习的浓厚兴趣,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动机,以帮助学生积极主动地建构所学知识,形成获得商务英语实务知识的学习能力。

(二)创建理想的英语学习环境

在教学中要为学生获取知识创建英语学习的理想环境。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理想的学习环境是学生进行自由探索和自主学习的场所,要把所学的知识与一定的真实任务情境挂钩。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过程中,应运用国际商务中的实际案例进行教学,让学生把各种案例和书本知识结合起来,把培养能力与传授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学习与讨论各种案例的过程中,提高运用知识,驾驭、丰富和发展知识的能力,提高学习热情,学会研究和应用,获得国际贸易的知识和能力,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三)提倡合作学习和小组讨论

建构主义理论的一个核心价值是“合作学习”。按照建构主义理论,学生与周围环境的交互作用,对于学习内容的理解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过程中运用小组互助形式,可使学生共同活动,最大限度地促进自己及他人的学习。学生们在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下一起讨论和交流,成为学习群体的一员。教师布置明确的学习任务,小组中的每个学生都要参与完成任务。小组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助、相互沟通、相互合作,从而完成共同的目标。培养学生积极参与合作学习的兴趣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整个过程中,学生参与同学之间的思维活动,这样有助于学生建构起对事物更深层次的理解,因而通过合作学习达到学习的目的。

三、运用建构主义理论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进行的教改和探讨

(一)双语教学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英语是最重要的交流工具,是世界性的通用语,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沟通、磋商,进出口流程中的报盘、还盘、成交,以及单据的制作和填写,相关银行职能的履行,报关检验等都必须使用英语,英语正逐步在国际贸易中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重要角色。《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是把英语作为授课语言,以商务知识为核心的一种专门用途英语。它强调的是语言能力和商务知识的结合,既强调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又强调宽广的知识面和充足实用的专业知识。这一教学模式将英语作为一种技能进行强化,同时运用英语学习《国际贸易实务》,使学生成为既懂英语,又有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这种教育背景下培养的学生,毕业时既有出色的英语知识和技能,又具备国际贸易实务的工作能力。基于建构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商务英语教学方法,《商务英语实务》采用的是一种“英语+国际贸易实务”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学生不仅具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而且具备丰富的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知识面。我院采用的是全英文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y and Practice教材,用双语进行教学,这对教师和学生都是挑战。对教师的英语水平要求较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知识基础,而且要具有运用英语讲解贸易知识、解析外贸术语、引领学生讨论案例的能力。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英语已经比较熟悉,但对未接触过国际贸易,如“draft”(汇票),“average”(海损),“trimming charges”(平仓费),“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coverage”(险别),“premium”(保险费),“underwriter”(保险人),“establishment”(开证),“counter-offer”(还盘),“bid”(递盘),“surcharges”(附加费),等等,这些术语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特定的规定内涵,意思清楚明确,是实现国际贸易英语准确表达的有效手段,但如果学生不仔细听教师讲解就会一头雾水,这就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显然双语教学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利用案例教学法营造环境和气氛

案例教学是指以国际贸易案例为教材,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多种方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作出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在课堂上把培养能力与传授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需要把国际贸易案例科学地引入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去。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国际贸易实际情景的描述,学习一个或多个案例,就要学习案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案例: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就此案例向学生提出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这个问题,学生结合国际货物保险章节的内容: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而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逼真的环境和资料,将理论和实际结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特点得以体现。可见如果在各章内容学习时除了讲述理论外,还设计穿插上述这样的案例,就能充分体现实务教学的特色,达到更优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独立分析和集体研讨案例,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对师生都是大有裨益的。对教师而言,有利于深化理论教学、丰富教学手段,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对学生而言,有利于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创新思维的培养和促进与人沟通合作。案例教学法能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能力、沟通技巧、团队精神等。

(三)使用外贸实习软件

通过实验室开展仿真式模拟实验教学,可以增强学生的操作能力,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适应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为其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外贸软件的产品展示,仿真的外贸模拟环境,可使学生熟悉和掌握外贸公司如何成立、如何运作,掌握外贸公司贸易活动的完整过程和步骤,亲身参与其中,感受这种实践经验。

我院的国际贸易实验教学已经显现出了较好的实验效果。学生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热情空前高涨,学习积极性大大提高。由于《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教学与外贸实际工作岗位零距离对接,学生需要运用学习的知识,从而发现所学知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并发现了学生知识的不足,以激励学生更加刻苦学习。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仿真场景的仿真化实践训练,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职业竞争观念和良好的职业合作意识,为今后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下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模式使学生从传统教育束缚中解放出来,由被动变主动,由接受变获取。特别是自主和协作学习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积极性。

我根据建构主义理论,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方面进行了教改探索实践。教改班级的学生是我院2008级英语专业国际贸易方向的学生,绝大多数从未接触过国际贸易,一开始使用《国际贸易实务》全英语版教材时不适应,产生畏难情绪,但在我的引导和鼓励下很快进入角色。学生在课前预习课文,课堂上积极思考、勇于提问,通过学习学生们有了可喜的进步,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建构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涛生.基于复合创新型国际经贸应用人才的培养[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14-116.

[2]丰玉芳.建构主义学习设计六要素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6).

[3]吕西萍.美国国际贸易人才培养的创新理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高教论坛,2010,(2):12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