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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论文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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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论中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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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经济法、法理学、理论多元、中国学术

国际经济法是二战之后新兴的年轻的法律领域,也是一个存在着概念争议的领域,但是,这个领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并未形成繁荣的学术景观和多元的理论争鸣。这大概与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制度实践在当时不够活跃、不够成熟或不够发达有关,也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法学界的理论研究在当时不够自觉、不够开放和不够沉潜有关。国际经济法理论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终于因缘各种契机(尤其是WTO的建立及其法理和实践)而开始形成了理论上的探索和学术上的争鸣、走出总体理论上的幼稚和贫困并进而出现了多元的理论视角和各种视角之间的对话和交流。

一、全球变革——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语境变迁和话语转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球经济制度实践出现了重大的制度转型。英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拉美严重的债务危机、东亚“四小龙”经济的起飞、苏联解体和巨变,促成了自由市场体制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复兴,各国经济和国际经济越来越强调市场化和自由化,全球经济越来越结成了复杂的相互依赖的统一网络体系。这种全球大转型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表现为各国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正经历着自由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大变革,在国际层面,WTO、IMF和世界银行这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种经济领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变革也带动着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教育、卫生、人权等等其他领域的全球化,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紧张即生态系统的失衡,以及这种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复杂化导致发展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全球经济及其法律体制所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重大问题,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越来越走向复杂、多样,同时也孕育了变革的契机和因素。

语境变迁促动了国际经济法学术话语的转型。全球化既促成了传统的一般人文社会学科开始越来越自觉的把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纳入自己的理论视域,也促使国际经济法学术开始思考人类社会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理论和学术的理论资源。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学术终于开始逐渐走出传统的,初级的议题和论争,例如,国际经济法是否存在?国际经济法是否有效?国际经济法如何定义?等等。如今,国际经济法学术已经开始超越了这种初期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门类定位和定义之争,广泛深入

到国际经济法的更加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和更加专门性的具体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国际经济法学术也越来越具有法理自觉和理论意识,甚至越来越回归到一般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开始努力尝试走出传统上没有理论和不成体系的状况。这种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话语转型可以概括为“从概念之争到理论之争”。

二、法理思考——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视角多元和复杂进路

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的十几年来,国际经济法学术开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研究热潮和学术争鸣现象。英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夸尔希(Asif。Querish)在其1999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之中首先意识到并强调了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语境变迁及其多元进路。夸尔希指出,“可以从多种多样的角度来洞察国际经济秩序: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学的(例如分配正义),目标导向的(例如比较优势模型),国家中心论的,个人的(例如人权),机构的,南/北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女性主义的,文化的,或者历史的。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国际经济秩序不可能仅仅从一个单一视角来理解,同样清楚的是,它需要从每个单独视角来更好的理解。”[①]随后,夸尔希教授推动了2001年5月4日曼彻斯特大学国际经济法多元视角的研讨会,并主编了《国际经济法诸视角》的研讨会文集,旨在荟萃国际经济法诸多视角各自的优点和旨趣,这些视角包括法律分析的综合视角、治理全球化的机构视角、国际机构冲突与协调视角、民族国家及其国民身份的视角、争端解决的发展中国家视角、多边贸易谈判的发展中国家视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人权视角、女性主义视角、新葛兰西政治经济学视角、弗兰克国际法正义论视角、伊斯兰文明视角、可持续发展视角、经济分析视角、历史分析视角等等,被划分为9大类16种视角。[②]不过,正如夸尔希所指出的,这些视角并没有穷尽国际经济法的所有视角,它们只是提供了一种观察国际经济法的模糊的大纲,而且,即使这些视角本身也并没有深入展开而仅仅是考察的起点。[③]除了以上这些视角之外,国际经济法的法理视角还广泛包括民主视角、视角、科学视角、视角、非政府组织视角、规制竞争视角、机制冲突视角、公共健康视角、经济制裁视角、域外管辖视角、国际伦理视角以及其他各种不断涌现的理论视角,等等。

在各种视角之中,Thompson阐释了治理全球化的机构视角,认为所谓全球化和国家自治空间的消失是夸大其辞的,国际体系的治理机制不应该被塑造成一个单一的全球治理机构,也不应该像全球激进抗议者所主张的那样被激进的加以彻底摧毁,欧美日三边治理机制的作用也不必被过分夸大,民族国家、国家治理及其适当的国际协调仍然是最重要治理机制,同时,也可以考虑各种可能的区域一体化治理机制甚至可以考虑适当的各种私人市场治理机制和公民社会治理机制。Kwakwa指出,国际经济组织的不断扩展出现了职能、权限和管辖的冲突与重叠的现象和问题,认为需要保持既有国际组织的多样性,发挥不同国际组织各自的专业化和分工的比较优势,加强不同国际组织之间的有效协调,加强不同国际组织的程序和过程方面的有效治理,并且需要创建世界经济安全理事会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总体战略协调。Carty强调“国民”(TheNational)应该是国际经济法的元概念,他认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意识形态基础在于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的拜物教,政治与市场的简单二元划分及其隐含的政府消极不干预的意识形态在现实实践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机,在认识论上则存在着巨大的困境,“国民”概念提供了一种相对更好(尽管其力量很微弱)避免消费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无法在北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之内实施,只能在国家或区域机构的层面实施,然后,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民”概念而在国际经济法的全球联邦框架之中适当界定“国际”的概念地位,进而,达致必要的全球政治均衡。Sornarajah认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支配了当代国际经济法争端解决机制,为此,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各种可能的战略来质疑目前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诉诸国家豁免原则和国家行为学说,在涉及环境、腐败、文化保护和世界遗产保护等全球公益问题的情况下,要考虑地方共同体乃至国际共同体的政策和价值,最好由国际法院来解决这样的案件,贸易和投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只能用来解决比较单纯的贸易和投资争端。Page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参加多边贸易谈判,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之中可以结成新型的灵活利益联盟,多边贸易谈判的程序尤其是僵化的非正式程序缺乏合法性,应该作出调整,以便更多的更灵活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参与。Pomfret考察多边贸易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几次浪潮,分析了区域一体化对于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认为目前的第三次区域一体化浪潮本身对多边贸易体制没有大的负面冲击,却又一定的积极效果,而且,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仍然是处于领先地位的。Addo认为,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所在和存在理由,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尊严和福利,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应该遵守它们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非国家行为者的活动同样影响到人权,争端解决机制如果限制利害相关的国家提讼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必须把人权与国际经济法相互结合起来,必须认识到,所有国际法的基础都在于人,国际经济法必须兼容人权价值,必须具有人性化的面孔。

Childs与Beveridge则强调国际经济法具有性别属性,在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之中,妇女的地位、价值、利益和声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席的”,更是“被排除的”,必须反思国际经济法的机构、规则和过程中的这些问题。Wilkinson将葛兰西的理论和概念分析工具运用到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法领域,指出,国际经济法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跨国统治精英和全球资本主义借以行使霸权的媒介,为此,在当代全球化语境之中,应该在新的霸权秩序尚未形成之前,寻求各种替代的可能性。Rehman阐释了伊斯兰宗教法律传统对于当代法律文明和国际经济法的贡献,指出了当代伊斯兰国家面临的追求政治独立和经济繁荣的挑战以及走向伊斯兰国家区域一体化的前景。Subedi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视角,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与环境法、人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历史与实践,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整合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环境法,有助于实现更高的国际共同体目标。Cass把规范经济学的效率分析、实证经济学的效果分析、博弈论合公共选择理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法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各种经济分析工具有助于我们丰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解释乃至预测。Botchway从历史视角分析了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的演进和发展,认为历史分析有助于我们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把握。Cryer运用弗兰克的国际法正义论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合法性和正义话语问题,尤其强调了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以及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最小”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运用。[④]

三、管中窥豹——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视角选择与学术采撷

在国际经济法的多元法理视角之中,我们选取三种基本视角加以概括介绍和初步分析。

(一)杰克逊实用主义政策视角、宪法理论与制度分析

杰克逊教授的国际经济法研究视角和理论风格都颇为独特,可以说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宪法、政策和制度分析视角。

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研究特别强调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导向、政策考量和便利功能。首先,杰克逊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界定体现出了典型的实用主义风格。杰克逊一方面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范围非常广阔的领域,既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交易法”,又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规制法”,还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同时又强调避免把许多不同的主题堆在一起的“大杂烩”(smorgasbord)方式。杰克逊屏弃了传统的概念主义的法律分科模式,采用了实用主义的跨国法方法。其次,杰克逊对GATT/WTO研究在总体风格和具体内容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实用主义和政策导向。正如DavidKennedy指出的,杰克逊教授的研究风格超越了传统上简单的公法与私法、经济与法律、法律与政治、外交与贸易、国际与国内的区分,尽管仍然可以看出经济更胜于法律、法律更胜于政治、私法更胜于公法、国际更胜于国内,但比之于传统上国际公法学者而言,杰克逊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更加自如,能够信手拈来的把各种理论、材料和历史融合在一起。杰克逊没有抽象的探讨国际法的存在、性质和效力问题以及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理论的哲理问题,而是把国际法的存在和效力、自由贸易促进人类福利的好处以及国际法能够促进自由贸易直接作为一种事实、一种历史和一种背景。杰克逊强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导向”,强调自由贸易和人类福利的世界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但是,又并不急于倡导建立一种严格的、明确的、肯定的、刚性的国际公法秩序和机制,他对各种宏大的理论和计划一般都持有一种实用主义的经验主义的怀疑。杰克逊强调的是如何通过一种分散化的、多元性的互惠、交易、协调、界面、调适的机制和过程来说服各国决策者支持自由贸易及其法律规则。这是一种管理相互依赖的政策过程和治理技术。第三,关于GATT/WTO法,杰克逊不仅强调一般的规则导向和各种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更强调GATT/WTO乃至一般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体制(system)即宪法问题。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宪法视角既体现了一般的精神,即强调规则导向而非权力导向,强调通过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的“SIFT”过滤功能来筛选出各国的合法的国内政策目标,削减跨国自由的国内障碍特别是国内特殊利益集团和寻租活动对自由贸易的扭曲作用。但是,他却并不赞成过于理想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他认为GATT/WTO法的“自动执行”或“直接效力”并不可行,因为这会违背国内民主代议制,会限制政府的灵活选择乃至轻微违反国际协定的空间,各国一般不会支持这种直接适用的制度安排。第五,关于问题。杰克逊的理论也明显体现出了实用主义政策导向的风格。杰克逊也否弃传统绝对主义的神话和鬼迷心窍的观念,甚至也赞成废弃这个词汇,不过,他还是认为可以保留这个词汇而重新理解其含义,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就特定事务的治理权力究竟应该配置在国家还是国际、民间还是政府这样一个权力资源的配置及其决策问题,在这里,就成为一种事务性的和技术性的制度安排及政策过程。[⑤]

(二)彼德斯曼的自由主义理想视角、理论和人权分析

彼德斯曼是德国人,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他开创了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彼德斯曼结合国际经济法尤其是GATT/WTO法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指出,个人是知识和价值的最终源泉,只有通过个人在国内市场以及跨国市场上自由行使财产权利,才能够实现国际范围的有效的专业化和社会分工,最终促进各国国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和世界经济的长久繁荣,这就需要各国国内的民主法律规则。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层面,各国历来都深受形形重商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想和政策的影响,进而在对外(经济)事务领域公共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的国家全权主义问题,结果,往往都是维护国内特定产业部门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损害了国民总体财富和利益。

为此,需要借助于国际法律规则机制予以帮助解决国内层面自由贸易和体制的失灵和失效问题。WBG、IMF尤其是GATT/WTO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安排正是起到了限制和约束各国政府在经济事务尤其是对外经济事务领域的公共权力从而使之不被任意滥用的作用。彼德斯曼认为,WTO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展、法律规则的不断明确、监督机制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强化,表明国际经济法能够通过有效的机制来保障跨国私人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能够有效约束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权力滥用。但是,彼德斯曼也同时指出,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来约束各国公共权力滥用和保障跨国经济自由客观上存在许多局限,为此,需要把直接约束政府权力行为而间接保护私人权利利益的自由国际经济规则有效地转化为国内法上针对政府权力的私人权利,并通过国内法院诉讼机制直接予以保护。这样,就可以把个人的跨国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提升到一项基本人权的地位,可以通过国际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抵制国内法层面上固有的贸易保护主义和特殊利益集团问题,减少国家间谈判和交易层面上的公共权力滥用现象,克服国际谈判过程之中的权力、利益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生产商利益偏向的问题。

彼德斯曼指出,在全球化与复合相互依赖语境中,国际组织的数量扩展和职能扩张在民主的授权、权力和责任链条上拉得过长,确实引起了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危机问题。为此,

国际组织本身必须同样遵循和良治的一般原则。同时,这种危机也表现为经济领域与社会、文化、环境、健康等等其他领域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为此,需要加强各国国内立法的民主,或者可以设立一个多边议会监督机制参与国际贸易谈判过程,需要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国际经济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需要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决策和行为之中遵守或尊重国际人权义务,尤其是需要在国际争端解决过程之中比较灵活的解释国际经济条约,从而,真正实现财产权利、经济自由——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促进,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尤其是有效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争端解决过程及发展援助和能力建设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最终仍然要立足于国内的民主机制。

彼德斯曼运用古典的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秩序自由主义的构成原则与调节原则、民主与经济学乃至国际、政府规制与公共选择理论等等这些古典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的理论进路及其当展,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主义理论。论述了从国内民主秩序到国际自发经济秩序,从对外事务失灵到需要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从各国分散实施失灵到国际组织实施机制,从国际法律机制的困境到国内秩序的回归的国际经济自由秩序原理。[⑥]

(三)夸尔希的综合折衷视角、全球视野和复杂进路

夸尔希是著名的英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他特别具有国际经济法的学术自觉和理论意识,提出了追求、理解和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独特的多元综合折衷视角(aproactiveeclecticapproach),这种方法或者视角能激活现有的研究,使其深化或提高其水平。

夸尔希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可以指称某种追求的理念、观察的角度或者努力的方法,无论如何理解,“视角”必须具有规范品格和分析意义。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纷繁复杂、图景极其广阔且论述多种多样的法律领域,因此,需要采取一种全球的、开放的、复杂的、折衷的过程和进路来追求、理解和从事国际经济法,而不适合追求一种单一的、独特的、清晰的特定或唯一视角。这是因为,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说,各种视角与其说是帮助人们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的照明灯(illuminators),还不如说是经常成为教条主义的蒙眼罩(blinkers)。

夸尔希认为,利益驱动了不同的视角。为了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法理视角,必须思考国际经济关系之中存在的不同利益及其承载主体。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分别具有不同的身份、利益和要求,它们分别具有各种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利益,例如出口利益、生产利益、发展利益、环境保护、人权保障、公共健康,等等。为此,需要寻找各种方法、途径、进路来识别、认定和澄清各种利益。这可能包括从各国国内的善治和民主过程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过程来分析和思考。这样,不同的利益及其识别过程就提供了国际经济法的不同法理视角。法律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可以包括便利基本宪法框架的确立、促成立法的变化和提供行动守则以及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冲突。在国际经济法的不同领域,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国家、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经济法制度)本身存在的差异,由于国际经济法之中公正话语的差异,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分析本身存在各种不同视角,通过采取一种综合折衷的灵活视角,可以包容和审视各种法律视角,可以更好的理解国际经济秩序和从事国际经济事务。例如,有的强调国家管辖权,有的强调跨国私人经济人权,有的强调实证主义法学,有的强调自然法,有的将国际经济法仅仅理解为一套规则,有的则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一种过程。有的强调国际经济法就是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有的则强调国际经济法几乎无所不包,有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但有的则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是具有不同理论假定因而是不同并且可能相互冲突的两个领域。这些都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不同视角。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公正话语(fairnessdiscourse)也体现出法律视角的差异。这里的正义既包括实体维度即分配正义,也包括程序维度即正当程序,这意味着,国际经济领域的成本——收益分配及其影响的配置标准必须是公正的,而且,实施和执行这种配置标准的形式过程也必须是公正的。正义话语的法理分析要求具有一种共同体感,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国家、国际组织、区域组织、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都是我们这个共同追求经济发展的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参加者。正义话语也要求区分集中总和意义上国家间公正,也要考察分散个体意义上的国家内部以及代语境之中个人之间的公正。国际经济法公正话语的核心在于遵循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最大最小”原则(“maximin”principle),即只有当处于分配水平最底部的每个其他国家都得到适当的或者不只是适当的利益和好处之时,不平等才可以说是正当的。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夸尔希认为,国际法院具有一种独特的、根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和首要的宪法性的地位。这种地位既保障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又包容和便利了国际经济法的多元视角即不同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夸尔希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与其说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视角,不如说是体现了一种从事(engaging)国际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本质上是开放的、包容的和分析性的,因为,这种多元综合视角更多的集中于如何从事国际经济法而非集中于国际经济法的实体内容应该是什么,这保证了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话语不走向某种极端的主张。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首先有助于识别和澄清国际经济法各种可能的视角渊源,包括各种经济或非经济的利益以及表达这种利益的各种人格者;它提供了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各种可能方向和各种理解向度;它既考察了国际经济法的各种利益驱动,同时也分析了各种理论和哲学基础;它提供了一种能够最大程度上包容和汇合各种国内和国际经济“意识”(consciousness)的必要过程和思路;它也提供了从各种视角来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的思路。总之,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作为一种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方法论,在严格的方法论意义上,必须是明晰的和深入的,在实体内容层面,则必须是一种既能够反映人类状况,又能够以一种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来实施的包容性的进路。

四、中国学术——国际经济法学术的中国视角和中国问题

中国学界曾经长期争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范围和体系及其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乃至国际商法之间的边界关系问题,无论是教材、专著还是论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之争问题。[⑦]这既与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的自身定位存在模糊之处有关,与国外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题、内容和范围的争论有关,也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之中所需解决的各种不同但紧密相连的法律问题有关。此外,这还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自身的两个重要因素密不可分。这里首先涉及到中国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乃至国际商法学相互之间的学术论争和资源配置有关。[⑧]同时,中国之所以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存在长期论争且迄今尚未取得基本共识,也与中国法学尤其是法学基础理论(理论法学、法理学)受到苏联法学的深刻影响有关,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及其标准是从苏联学界学习过来的,法律部门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有价值的分析工具,但是,中国学界(以及苏联学界)对于法律部门的论争本身却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不符合基本的形式逻辑要求。这与其他西方学界形成了明显的对比,西方学界探讨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但却并不争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及其独占调整对象的问题。[⑨]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目前需要深化,进而超越国际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和概念之争,走向多元视角和理论之争。晚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也已经开始关注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秩序变迁及其对于国际经济法学术的影响,开始自觉关注国际经济法的多元视角和理论发展,[⑩]开始调动各种理论资源尤其是国际关系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11]进而拓展国际经济法问题视域,加强国际经济法学术交流[12]。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大发展和国际经济法学术多元视角的语境之中,中国学界应该加强译介和研究当代西方国际经济法学术热点和学术前沿,发现和思考国际经济法的中国问题,开启当代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成长和学术繁荣之路,进而,为中国也为世界作出既具中国问题意识又有全球视野的学术贡献。

可以预期,随着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法学的不断成熟,国际经济法的观察视角必然越来越多,而且,每一种观察视角也必将走向纵深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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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See,AsifH.Qureshi,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ondon:Sweet&Maxwell,1999,pp.3-4.

[②]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③]Ibid.p.vii.

[④]这些视角的综述均依据夸尔希编著的论文集。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⑤]关于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视角的分析,主要参见:JohnH.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ded.Cambridge:MITPress,1997;Jackson,JohnH.,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UnitedStatesAcceptanceandImplementationoftheUruguayRoundResults,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Issue1-2,Vol.36,1997;DavidKennedy,TheInternationalStyleinPostwarLawandPolicy:JohnJacksonand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m.U.J.Int’lL.&Pol’y,Issue2,Vol.10,1995.

[⑥]关于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视角的分析,主要参见:Ernst-UlrichPetersmann,ConstitutionalFunctionsandConstitution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UniversityPressFribourgSwitzerland,1991;Ernst-UlrichPetersmann,TheWTOConstitutionandHumanRight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momicLaw,Issue1,Vol.3,2000;Ernst-UlrichPetersmann,TheoriesofJustice,HumanRights,and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Issue2,Vol.37,2003;王彦志:《国际经济法的进路》,《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⑦]其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性质、范围及其与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之间关系的比较集中的讨论至少有3次,参见王铁崖、陈体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9-397页;王铁崖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39页;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7页。值得指出的是,晚近中国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及其定位已经开始了深入反思,并且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解释方式和解决方法,参见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徐崇利:《走出误区的“第三条道路”:“跨国经济法”范式》,《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⑧]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2005年7月6日)过程也体现出中国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位以及对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之间关系的学术认知视角的矛盾和学术治理体制的问题。

[⑨]这种强调或者争论法律部门的独特对象和独立地位的现象不独存在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也存在于中国其他所有部门法学界,不过,在中国国际法学界这种争论更加突出而且迄今未能有效解决,这种现象似乎也可以说是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苏联传统和中国特色。

[⑩]See,YangYi&LuZhian,BookReview,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Manchester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2004,pp.76-81.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回顾与展望

「正文

伴随着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已渐成为人类法律实践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国际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正蓬勃发展令人瞩目。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将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和机遇,并担负着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任,世界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必须回应实践的呼唤。

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将如何顺应实践的要求而发展?这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在世纪之交有必要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一个问题,也是诸多业内业外人士所关心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不可避免地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20世纪的总结和回顾相关联。

本文不揣挂一漏万之嫌,拟对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短暂的历史和丰硕的成果作一述评,并结合国外研究状况,对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进行展望,希望能对有关人士了解该学科已有的重要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把握其未来走势有所裨益。

一、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

从美国传教士丁韦良1864年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并在同文馆讲授国际法时起,国际公法传入中国已有130多年了。从1905年敦斌著《国际私法》出版开始,中国国际私法学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迄今只有20年。

1.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对外开放的产物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技术等工作迅猛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中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渐次颁布,引发了学者们的各项专题研究。例如,针对湖广铁路债券案及烟火案,有学者对国家豁免问题作了研究;(注:倪征yù@②:《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30页;陈体强:“国家豁免与国际法-评湖广铁路债券案”,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1-53页。)有的学者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等了深入研究,以适应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后大量外资进入中国的新形势的需要;(注:姚梅镇:《论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年);史久镛:“论投资争端与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67-89页;陈安“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由来看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90-119页。)与中国政府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展开相适应,有的学者对国际经济新秩序、自然资源永久等问题展开了研究。(注:周晓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70-92页。)这些研究均采用国外第一手资料,探讨比较深入,不但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和理论开拓价值,同时也为从整体的角度理解国际经济法并确立国际经济法学的新兴学科地位打下了基础。

2.外国学说的介评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产生的催化剂

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私法学均为舶来品,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也深受外国学说的影响。不少美国、欧洲和日本学者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被不同程度地介绍和评析。我国学者在介评外国学说时将它们分成二大类:狭义国际经济法说和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欧洲和日本的一些学者,如施瓦曾伯格、卡罗、金泽良雄被认为是狭义说的代表。杰赛普、卡茨、布鲁斯特、瓦茨、杰克逊、罗文费尔德等美国学者的著作则被诠释为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我国学者对外国学说的介评不多,散见于其他论文或著作中,既缺乏系统的译著,专论也很少。(注:介评外国有关学说的专论、译文主要有: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载《国外法学》,1981年第6期;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意义》,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5期;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0年第2期;姚梅镇:《美国国际经济法丛书评介》,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4期。)但外国学说却成为中国学者构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主要参照模型。

3.教学、研究和政府行为促成了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

上述研究给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教学上,有学者将调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体法统称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的课程;在研究上,有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应成为一个新的国际法学部门。为此,中国国际法学会曾经多次举办过有关的研讨会。到1982年时,学者之间尽管意见尚未完全统一,但是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个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列的独立的新兴法律学科的主张成了主流。同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现国家教育部)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二级学科。1984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出版,国际经济法学被列为十四个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其辞条撰写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主编,姚壮教授、刘丁教授担任副主编。1984年5、6月间,武汉大学等7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庐山举办国际经济法讲习班,参加讲习班的全国53个单位、90多名代表倡议筹建全国性的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经协商讨论通过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章程,成立理事会,推选姚梅镇教授为会长。这样,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迅速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中国法学大家庭里多了一名新的成员。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迅速发展

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通。接下来的十多年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蓬勃开展,迅速成为一门“显学”。

1.丰硕的学术成果

1984年以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商法》、《仲裁法》、《外贸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继颁行;中国还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并积极谋求“复关”和“入世”,这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国际经济法学者承担了数目众多的部级、省级部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为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为我国加入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提供了许多富有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和建议,产生了一大批教材、专著

和论文;据不完全统计,共有著作逾百部,论文数百篇。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已具备相当的学术积累。

2.卓有成效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由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需要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国际经济法学科建设高速发展,后来居上。近二十年来,我国各政法院校、大学的法学院和法律系在本科教学中均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必修主干课,一些大学的国际金融、世界经济专业也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一些院校还曾经开设国际经济法专业和国际经济法学系。经国家教委批准,一批院校相继设立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点,北京大学(1982年)、武汉大学(1984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984年)和厦门大学(1986年)亦先后获准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学位授予点,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还先后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后流动站。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国际法”,但三者仍作为“国际法”这个二级学科的三个不同研究方向。目前,我国已拥有一支初具规模,并仍在稳定增长的专职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队伍。他们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这些人才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年年供不应求。

3.富有活力的学术团体活动

1987年在国家教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有30多所大学和科研单位的4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决定正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会长。1989年、1992年研究会分别在大连、厦门举行会议,讨论了有关学术问题。1993年,研究会在珠海召开学术研讨会。会议组织了对已故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姚梅镇教授的纪念活动,高度评价姚教授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开拓性学术贡献。会议决定研究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选举陈安教授为会长。1994-2000年,学会分别在重庆、上海、昆明、杭州、深圳、海口和北京等地召开学术研讨会。1998年,主要依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员,同时面向海内外学人的全国性国际经济法专业学术著述汇辑《国际经济法论丛》问世,迄今已出3卷。全国性学术团体的成立和发展有利于组织和推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研究会和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和实务人员提供了一个交流信息、讨论问题和切磋学术的场所,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主要成果述评

我国学者在20世纪最后20多年间对国际经济法所作的研究涉及面极广,笔者仅就若干重要的热点学术问题作一简略评述。

(一)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教材或著作

20世纪,我国出版的主要教材有:刘丁教授著《国际经济法》(1983年)、姚梅镇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初版,高等学校文科教材)、陈安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1994年,全国自学考试教材)、余劲松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学》(1994年,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1994年,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董世忠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导论》(1997年)、高尔森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通论》(1998年)、、陈治东主编六卷本《国际经济法专论》(1999年)、郭寿康、赵秀文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2000年)、余劲松、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2000年,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面向21世纪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教材之一,普通高等教育部级重要教材)等。上述教材不仅包含对本领域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主要规范的阐释,亦不乏理论问题的探讨,构成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部分。余劲松教授主编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1999年)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对我国涉外经济法律领域的21个重大法律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反映了我国在这些研究领域中的前沿水平,对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余劲松教授所著《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日文版),1999年由日本成文堂翻译出版,在日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曾进行过两次大的讨论。两次讨论均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发起。在80年代初的讨论中,学者们分别持广义说和狭义说,在1996年的讨论中,出现了一些新观点。

广义说是目前国际经济法学者中的主流学说,该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等法规和法制的总称;(注: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74页。)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法学分科标准,将国际经济法纳入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法学分科。(注: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注: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国际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注: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24、46页。)这样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涵盖三个部分: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即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商事交易的法律(主要为统一实体法)和内国涉外经济法。

狭义国际经济法说。一部分国际公法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属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11-450页;史久镛:《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62页。)

大国际私法说。一部分国际私法学者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消除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冲突,它与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法,都应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注: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第8页。)

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这一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即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这一类法律并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一个与国际公法并列的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因为它与国际公法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一学说同时认为以统一实体法为主体的国际商法亦为另一国际法的新部门。国际法应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注: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是不能成立的,然而以跨国经济法律问题(包含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研究对象可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注:徐崇利:《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2期,第90-96页。)还有学者认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可以并行不悖,在讨论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时,可使用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在一般讨论有关涉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时,可使用广义国际经济法。(注:董世忠在1996年国际经济法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秦晓程:《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讨会》,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第411页。)

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讨论,并非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或只是教学上的需要,而是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的兴衰,关系到这一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两个相邻学科的关联,关系到整个国际法的教学、科研和国际学术交流,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未来的国际法律实践产生影响;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深层次探讨,还会涉及国际法的法哲学问题,对二战以来国际法发展的再认识,以及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际法的未来走势等具有思辩性、全局性和预测性的问题,可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跃上新高度;同时,这也可以为中国国际法学者对世界国际法学作出创新贡献提供契机,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也是一个探索中的问题,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目前,国外关于国际经济法通论性质的教材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本,它们是: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杰克逊和德威等合著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1995年修订本)、(注:J.JacksonandW.Daveyetal,Leg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1986,secondedition,1995,thirdedition.)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卡罗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法文版《国际经济法》(1998年修订本)(注:D.Carreauetal,DroitInternationalEconomique,1998.)、曾任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的霍亨维尔登所著英文版《国际经济法》(注:I.Seidl-Hoh-envelder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nd,1992))、日本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和小原喜雄三位教授主编的日文版《国际经济法》(1994年修订本)和新近由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克内西博士独著的英文版《国际经济法》。(注:A.Qureshi,InternationalEconimicLaw,1999.)上述后四部著作均以“国际经济法”命名,所论内容仅涉及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杰克逊教授的教材不仅在美国为权威教材,在欧洲、日本亦有广泛影响,其内容以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为主,同时对美国外贸法也作了较充分的讨论。上述著作中,丹宗昭信等人的著作将国际经济法视为与国际公法、国际交易法、经济法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注: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小原喜雄等:《国际经济法》(日文版),1987年,第9-38页。)克内西的《国际经济法》则将国际经济法视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注:A.Qureshi,InternationalEconimicLaw,1999.第8页。)卡罗的《国际经济法》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相比较所具有的若干重要特点。(注:D.Carreauetal,DroitInternationalEconomique,1998.第3-22页。)杰克逊在其著作的前言中叙明其撰写主旨在于“把该书所讲授的法律课程当作国际公法课程的逻辑上的后续课程”、“并尽量减少与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复”。可见,至少从实际操作上作者是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列的一个体系。1989年杰克逊在其另一部重要著作《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而卡罗等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定义就比较适当。(注:J.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1989,P21.)1998年,已从密执安大学转至乔治敦大学的杰克逊发起创立了《国际经济法杂志》,该杂志主编、副主编、编辑委员会、编辑顾问委员会和特别报告人荟萃了世界各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共37位。(注:JournalofInternationEconomicLaw,1(1998))这一期刊的问世无疑将促进这一学科在21世纪获得更为迅猛的发展,同时也昭示了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全球性和普遍性。杰克逊在该杂志的创刊号上发表“全球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和管制性(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前者主要研究私人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后者强调政治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它管理性法律)。(注: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1998),P8-9.)杰克逊的这一论断极具代表性。

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前述观点和学说之间存在着种种歧异或冲突并不是偶然现象,也绝非学术割据,而只是国际经济法乃至整个国际法学科尚未臻严密而又发展迅猛这一情势的必然反映。我国学者下一步所要作的,应该是注意借鉴和吸收外国学者的可取观点和理论,并与他们相互交流,共同解决这一学术难题。

2.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我国学者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的同时,对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亦作了探讨。广义国际经济法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注: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74页。)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亦应包括上述各分支部门法;各分支学科均又具有自身独立的体系,均可单设专业课程。(注: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第1页。)这种体系与美国纽约大学罗文费尔德教授的《国际经济法》不无关系。罗氏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六种,分别讨论国际私人贸易、国际私人投资、基于政治目的的贸易管制、国际货币体制、国际商事交易中的税收和国际贸易的政府管制中的法律问题。(注:A.F.Lowenfel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6Volumes,1976-1979.)但我国学者在此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表现在: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视为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学科,在每一分支学科中分别构建独立的学科体系。(注:参见本文关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分支的评述。)

3.国际经济法学其他基本理论问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学者均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我国学者立论的基础主要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在列举基本原则时一般认为包括经济、公平互利、国际合作和发展三项原则,(注: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页;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页。)也有学者还加列“有约必守”原则。(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页。)

关于国家经济原则,有学者认为其内容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方面指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其中包含有权对外资实行国有化。对外方面即指各国经济平等,具体包括:各国有权自主选择本国经济制度;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有权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签订国际经济条约和参加国际经济组织。(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页。)我国学者指出,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并未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加权表决制等制度使得发达国家拥有实际决策权;有的西方学者企图以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经济的最高性,发展中国家须加以警觉。我国学者强调一国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而导致对的限制是基于自愿,而且是有限度的,无论如何不得损害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页。)这些分析和论断对我国政府的对外经济交往具有参考价值。

关于公平互利原则,我国学者注意区分公平(equity)与平等(equality)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强调实质公平(materialequity)。

关于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有学者认为它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原则;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国际合作是各国实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的手段,也是各国的责任。(注: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页。)

综上,我国学者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讨论是有深度的,对理解和适用国际经济法具有积极意义。但上述讨论没有涉及非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的影响等问题,似可在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认为上述基本原则皆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法领域在逻辑上尚有不圆通之处。因为广义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国际商法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等作为基本原则,与上述三项原则并不相容,这三项原则主要属于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注: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75页。)

(2)国际经济新秩序

我国学者间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所确立的旧国际经济秩序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战后所作的努力,尤其是1974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已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基础。(注:周晓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70-92页;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26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2页。)

(3)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看法。持狭义国际经济法论的学者认为二战结束前后所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开始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时代,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11-413页。)持广义国际经济法说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中调整商人跨国交易的法律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即以“商人法”的形式出现,在17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获得了迅速发展,在二战以后随着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更日益加强;至于国际经济法中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至迟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之时就开始产生。(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9-55页。)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同国内经济法,有其产生的共同基础,都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注: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0页,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持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的学者认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和调整跨国商事交易的国际商法分为相互独立、并列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轨迹;国际经济法产生于布雷敦森林体系确立之时,国际商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以1966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虽然其渊源可上溯至欧洲的中世纪商人法。(注: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76页。)

(三)国际贸易法

1.综合性的教材或著作

1983年沈达明、冯大同教授编写出版的《国际贸易法》,乃是我国第一部国际贸易法教材。该书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对外贸易管制、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四个方面对有关的国际法、国内法、公法和私法规范作了阐述,对国际贸易法学的体系和内容作了拓荒性的有益探索。此后出版的国际贸易法教材有:沈达明、冯大同教授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新论》(1989年)、冯大同教授所著《国际贸易法》(1995年)、周汉民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法》(1995年)、张湘兰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法理论与实务》(1996年)、左海聪、陆泽峰博士主编的《国际贸易法学》(1997年)、王传丽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法》(1998年,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刘笋博士主编的《国际贸易法学》(2000年)等。

2.GATT/WTO法研究

自1986年中国政府正式申请恢复在GATT的合法席位以来,我国学者对GATT和WTO法律问题的研究一直长盛不衰。这方面的成果,除大量论文外,专著主要有:张克文博士所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最惠国待遇》(1992年)、教授主编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年)、汪尧田、周汉民教授主编的《世界贸易组织总论》(1995年)、曾令良教授所著《世界贸易组织法》(1996年)、赵维田教授所著《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1996年)和《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2000年)、尤先迅博士所著《世界贸易组织法》(1997年)、教授、贺小勇博士所著《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程宝库副教授所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研究》(2000年)、朱榄叶教授编著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所译:《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2000年)等。译著有赵维田教授所译《关贸总协定:国际经济贸易的政策与法律》(1993年)和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这两部译著,前一本是John.H.Jackson讨论GATT的一部力作,后一本更是了解WTO的政治学和经济学原理不可多得的精要读本。

(1)关于GATT和WTO的基本认识

有学者认为,GATT仅仅满足发达国家的需要与利益,其主要原则都是利用市场竞争规律来压制第三世界发展工业,以便把它们保持在仅仅是发达国家的原料供应基地与工业品销售市场的地位。(注:李泽锐:《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秩序刍议(下)》,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第122页。)多数学者认为,GATT确定的自由贸易宗旨和平等竞争原则基本上符合国际贸易发展和生产力进步的要求,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注:代表性论文可见王鼎咏:《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67-82页。)有学者指出,GATT的运行具有变通性、灵活性和软弱性。(注:于华、赵维田:《论关贸总协定的运行机制》,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第87-93页。)

对于乌拉圭回合的成功结束及由此达成的WTO协定,我国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WTO协定克服了GATT在组织机制上的缺陷,确立了系统具体的实体法规则,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将对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关系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注: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16页;、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7页。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6页。)有学者指出,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在工业品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方面作了某些让步,但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则承担了许多新义务。(注: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我国学者还探讨了中国复关、入世的后果及对策。总的观点是复关入世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机遇大于挑战。(注:、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453页;)

(2)实体法规则

关于GATT/WTO的反倾销规则,有学者认为,GATT第6条对各国反倾销法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抑制效果是有限的、不充分的。(注:彭、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有学者进一步指出,WTO反倾销协议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抑制仍是有限的,既有限制贸易主义的内容,也有放宽实体规则标准的内容。(注:赵维田:《论WTO的反倾销规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17-121页。)

关于GATS.主要著作有陈已昕所著《国际服务贸易法》(1997年)、刘敢生博士所著《WTO与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2000年)、陶凯元博士所著《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贸易法制的完善》(2000年)等。有学者讨论了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制订背景、范围和内容。(注:YiWang,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underthe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andItsApplicationinF-inancialServices,JournalofWorldTrade,Vol.30,No.1,1994,P92-107,)基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渐进性,我国学者认为中国可结合本国实际,通过谈判确定在不同产业部门的具体承诺,中国现有服务贸易立法不能适应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需要,亟待完善。(注::《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载《中国国际法论丛》(第1卷),第123-138页;石静遐:《中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结合GATS的若干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70-71页。)关于TRIPS协议,郑成思教授所著《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1994年)对其作了全面的阐释。

(3)WTO争端解决机制

有关著作有余敏友教授所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与实践》(1999年)。关于机制的性质,学者间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该机制是一种国际司法体制,中国入世后应积极运用以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纠正其他贸易伙伴对我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中国应将WTO上诉机构委员的推举工作置于与国际法院法官同等的地位。(注:左海聪:《国际贸易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9-408页;左海聪:《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载余劲松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172页;赵维田:《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69-72页。)一种观点否认该机制的司法性;(注: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还有学者认为该机制是一种新型的争端解决制度,其性质既非司法性又非政治性,而是这二者相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性。(注: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我国学者对该机制的强制管辖权、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执行程序均给予了积极肯定和较高评价。(注:参见赵维田,前引《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余敏友,前引书。)有学者还对如何利用该机制作了若干对策分析。(注:余敏友:《论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77-85页;左海聪,前引书,第408-422页。)

3.外国对外贸易法

美欧日作为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外贸法对中国与这些国家(或集团)的贸易关系有重大影响。现实中,美国、欧盟在实施其外贸法时屡屡与中国产生贸易摩擦和冲突。王传丽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法》(1998年)对美国和欧盟外贸法作了阐述,邵景春博士所著《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1999年)对欧盟外贸法亦作了较详尽的探讨。这方面的专著和译著有:刘星红博士所著《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1996年)、杨国华博士所著《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1998年)和《中美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美国外贸法》(1998年)、韩立余博士所著《美国外贸法》(1999年)和其所译《美国贸易法》和《美国关税法》(1996年)等。我国学者认为,欧美在实施其外贸法处理对华贸易时有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美国对中国贸易待遇的年度审查,对301条款程序的运用,欧美在反倾销法上的做法,等等,并探讨了中国的有关对策。

4.反倾销法研究

改革开放以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程序日渐增多,近年来,我国业已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欧盟及其他国家被提起反倾销程序最多的国家,这些反倾销程序构成我国商品拓展国际市场的严重障碍。针对这一情势,我国学者对外国反倾销法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有关著作主要有:张玉卿教授编著的《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1993年)、彭博士与徐文芳讲师合著的《倾销与反倾销法论》(1997年)等。我国学者认为,反倾销法已成为西方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有学者对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中采用替代国制度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注:彭、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9页。)

5.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

(1)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的归属

目前,我国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或国际贸易法教材均以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为主要研究对象,近年的国际私法教材亦将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即统一实体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学者提出,应将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独立出来进行研究,并作为国际法新的学科:国际商法。(注: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77-279页。)

(2)国际商事惯例的基本理论问题

有学者对国际惯例和有法必依原则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注:参见陈安:《论适用国际惯例与有法必依的统一》,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还有学者对国际商事惯例的定义、性质、地位、解释与适用等国际商事惯例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价值的理论探讨,并对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作了评价。(注:单文华:《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583-716页。)

(3)国际商事公约和惯例的专门研究

对于CISG、Incoterms、URC、UCP、《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公约、惯例和规则,我国学者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有关著作主要有:张玉卿、姜韧、姜凤纹编著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1988年)、冯大同教授主编的《国际货物买卖法》(1993年)和赵承壁教授所著《国际贸易统一法》(1998年)等。

关于电子商务、电子资金划拨和国际保理这几个新的国际商事法律领域,我国学者也结合UNCITRAL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以及国际保理公约和惯例进行了初步研究。

(四)国际投资法

1.综合性的教材和著作

1985年我国第一部国际投资法著作-姚梅镇教授所著《国际投资法》出版,该书从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和国际法制三个方面,就国际投资法的基本问题作了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建立起了我国国际投资法学的体系。以后的国际投资法教材主要有: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投资法》(1987年)、王贵国教授所著《国际投资法》(1990年)、余劲松教授主编的《国际投资法》(1994年初版,1997年修订,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曾华群教授所著《国际投资法概论》(1995年)、曾华群教授主编的《国际投资法学》(1999年)、余劲松教授主编的《国际投资法》(1999年,全国律师专业自学考试教材)等。

2.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跨国公司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占有主导地位,跨国公司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既有国际法问题,也有国内公司法、税法及垄断法中的相关问题。余劲松教授所著《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1989年),对此作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该书在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管辖冲突、待遇标准、母子公司关系、限制性商业惯例、转移定价、劳动雇佣、跨国破产等问题上阐明了一系列富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观点。例如,关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该书认为,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关于对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的待遇问题,该书认为,在经济领域是否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应依有关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我国现阶段不宜泛提国民待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可逐步放宽适用国民待遇的范围;关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该书主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的程度相联系,当子公司的自被剥夺时,则视其程度而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3.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

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在研究国际投资法时,均凸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外资待遇、国有化、特许协议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尖锐冲突和严重分歧,强调需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上,发展国际投资法的理论与实践。(注:代表性著作可见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修订本。)进入90年代,有学者指出,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所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来看,我国已在上述重大问题上向发达国家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妥协,这些妥协与我国的原则立场和主流理论之间形成了不容忽视的反差。(注:参见徐崇利:《国际投资法中的重大争议问题与我国的对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1期。)90年代末,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与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减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加强对外资的保护,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债务危机的发生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作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注:参见余劲松:《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徐崇利:《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67页。)

4.国际投资法若干重大理论纷争问题

(1)外资待遇问题

外国投资的待遇主要有四种,即国际标准、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以及国民待遇。对于“国际标准”,我国学者予以坚决的否定,认为实质上是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理论与做法,不符合现代国际法准则。(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35页。)对于给予外资最惠国待遇,我国学者没有表示异议。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这一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均包含的标准,我国学者对其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关于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认为对外资一般不宜泛提“国民待遇”,因为我国的经济体制与国外不同,事实上不可能让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我国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7-288页。)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随后,我国学者就外资国民待遇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我国对外签订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尚不属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就是要逐步减少对外资的各项限制,但不应把调整和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待遇也包括在内;需要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领域,实际上受限于我国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经济发展水平,只能循序渐进。(注:徐崇利:《试论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标准的问题》,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一卷),第176-201页。)有学者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的条件作了初步探讨。(注:单文华:《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第129-145页。)外经贸部条法司也集体撰文发表看法,认为国民待遇在投资领域指接受外国投资的东道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种国民待遇在当前并不适用于外资进入,即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投资设立后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不等于取消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注:外经贸部条法司:《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问题》,载《对外经贸研究》第25期。)上述讨论澄清了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认识,但就如何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学界尚未展开深入讨论。

(2)国有化和征收问题

在理论上,我国学者很早就论证了国有化行为是一国行使的结果,因而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而西方国家所主张的以事后补偿作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从法理上讲不能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完全是基于其行为本身主、客观的法定构成要件来决定的,事后补偿,原是一种救济手段,不是国有化本身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能据此来源定国有化的合法与否。(注:姚梅镇:《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年),第140页。)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我国学者认为全部补偿与不补偿均有悖于法理与国际实践,主张“部分补偿”。(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85-387页。)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一般来说,国有化目前不存在补偿的国际义务。补偿义务的存在,在国际上只取决于一国自由承担的予以补偿的条约义务,除此之外,只能根据各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来决定,适当补偿(应理解为部分补偿)的理论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之原则。(注:参见余劲松:《论国际投资法中国有化补偿的根据》,载《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但是在实践中,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一般都规定对外资的国有化征收应给予全部补偿,ISCID的多数案例也支持全部补偿的主张,我国学者尚未对这些重要的法律实践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此外,对“间接征收”问题,亦未充分讨论。

(3)特许协议

在20世纪80年代,已有学者缜密地论证了这样的命题:特许协议是国内法上的契约,国家不履行协议并不承担国际责任,除非伴随有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9页。)

近年来,随着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逐渐推行,BOT的法律问题亦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BOT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属行政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民事合同;我国学者分析了BOT方式在中国遇到的法律障碍及解决办法,并吁请我国政府制定BOT专门立法。(注:有关论文主要有: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慕亚平、赵康:《BOT的法律问题与我国的BOT立法》,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朱遂斌、林伟明:《我国BOT特许权协议法律性质分析》,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5.外资法及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外资法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主要著作有:初保泰、董薇园所著《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问题》(1988年)、刘丰名教授独著或主编的“中国外资法系列丛书”:《中国外资法》(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法概论》(1992年)、《外资企业法概论》(1993年)、《股份公司与合资企业法》(1998年);姚梅镇教授主编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1990年);曾华群教授所著:《中外合资企业法律的理论与实务》(1991年);徐崇利教授、林忠博士所著《中国外资法》(1998年)等。姚梅镇教授主编的《比较外资法》(1993年)是外资法比较研究领域的力作。陈安教授所著《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1985年)对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保险体制作了深入研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完善我国外资法问题作了较多探讨。主要的看法有: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应逐步实行对内对外两套经济法制的并轨;在两套法制并轨的条件下,可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替代目前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资法群;外资法典所规定的应是政府管理外资的特殊性问题,内容主要包括外资准入、外资的审批、外资的待遇、外资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对外资的管理及投资争议的解决。(注:参见余劲松,前引文《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趋势》。)

6.调整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体制

双边投资条约目前仍是保护国际投资最有力的国际法律形式,迄今中国已对外签订了9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我国学者在国际投资法教材或论著中对此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注:姚梅镇:《国际投资法》,第282-307页;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第270-298页;曾华群主编:《国际投资法学》,第353-488页。)

陈安教授主编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述评》(1989年)和周成新教授所著《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1989年)是研究解决投资争议中心(ICSID)体制和华盛顿公约的重要著作。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体制的研究成果,除了有关教材、专论外,(注:论文可参见刘丰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陈仲洵:《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美国在华投资》,均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陈安教授主编的《MIGA与中国:多边投资机构述评》(1995年)是这一领域的鸿篇。我国学者关于ICSID和MIGA的研究对中国政府加入有关公约并利用这些体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国国际投资法学者对WTO体制下的TRIMs协议、GATS、TRIPs协议亦作了若干研究。

7.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破产案件明显增多。沈达明教授编著的《比较破产法初论》(1995年)是部引人注目的专著。有学者对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后认为,在涉外破产中,需要对债权人实行特殊的保护与救济;在破产域外效力上,宜突破严格的地域性原则,采取有限制的普遍性原则;在和解问题上,应采取有条件地承认外国和解的做法,我国破产法应设专章就涉外破产问题作出规定,并应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注:余劲松、石静遐:《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第96-113页。)石静遐博士所著《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1999年)从法律与实务的角度,对跨国破产中的若干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五)国际金融法

1.教材和通论性著作

主要有:盛愉教授所著《国际货币法概论》(1985年);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1987年);董世忠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89年);刘丰名教授所著《国际金融法》(1996年);王贵国教授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1996年);李泽锐教授所著《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论》(1997年);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9年);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李仁真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法》(1999年);李国安博士主编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学》(1999年)等。关于国际金融法学的体系,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法应由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货币金融法三部分组成;也有学者提出,国际金融法学的体系由国际银行及借货法、国际证券法、国际保险法、国际货币法等构成;还有学者主张,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银行制度、国际借货及担保制度、国际证券融资制度、国际结算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制度构成了国际金融法的整体。(注:分别参见刘丰名著:《国际金融法》(1996年),第10页;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第4页;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第23-24页。此外,相关的论文有:李仁真:《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李仁真、何焰:《国际金融法界说》,载《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2.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及相关问题

有学者对用语含混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节(b)款作了详尽的解释,并结合相关案例指出:一国的外汇管制法在一定条件下可具有域外效力,外国法院不得轻易以公共政策为理由排除其适用。(注:张庆麟:《析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第112-125页。)

关于IMF贷款的“条件性”,有学者认为,基于条件性而产生的安排并非基金与借款国的国际协议,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基金条件性的平衡性,实质是IMF、贷款国、借款国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调与平衡,我国应该在条件性的这种平衡中寻找利用基金贷款的途径。(注:杨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性”法律问题分析》,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352-370页。)

关于IMF的改革,有学者在80年代初期即主张改革其不公平的份额和加权表决制,以防止转嫁货币危机,保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注:盛愉:《国际货币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43-248页。)亚洲金融危机后,有学者认为,IMF在汇兑安排、外汇管制、国际收支平衡和国际储蓄法律制度方面都需要改革以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和金融情势。(注:杨松:《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变革与中国货币金融法》,载余劲松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第647-676页。)关于亚洲金融危机,有学者认为,经济风险包括市场性风险和机制性风险,亚洲金融危机更多的是机制性风险,健全金融法制是加强我国经济建设及金融安全的关键。(注:参见赵秀文、韩立余:《1998年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第115页。)

杨松博士所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1999年)对IMF协定的法理和若干法律制度作了富有价值的探讨。

3.巴塞尔协议

刘丰名教授所著的《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1994年),对《巴塞尔协议》作了详尽的讨论,该书认为,《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从事跨国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要求;同时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这一国际金融领域下无法律秩序的历史。(注:刘丰名:《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8页。)对于1997年《巴塞尔核心原则》,我国学者也作了若干介评。关于巴塞尔协议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属“带约束性建议,(注:刘丰名:《国际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巴塞尔协议所阐发和确立的基本原则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而且具有即时生成的特点。(注:参见李仁真:《巴塞尔体制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载余劲松主编《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架构与性质》,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

4.金融创新

有学者认为,金融创新工具是由基础金融工具(汇率、利率、证券、信用)衍生而来,金融创新一方面使得银行因脱媒(disintermediat-ion)带来的困难得到缓解,促进了银行业的革新,启动了金融服务业与先驱性电子信息产业的大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泡沫经济、股市震荡和汇率波动;针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发达国家的对策包括:通过巴塞尔体制强化对国际银行的监管,通过修改银行法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以及商业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健经营,将实施货币政策的重点从控制信贷规模转向对汇率、利率的严格控制,加强IMF的职能等。(注:刘丰名:《金融创新与新世纪国际金融法》,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301-318页。)万猛博士所著《英美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998年)提出了凭信息监管证券市场的主张,陆泽峰博士所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1999年)深入和系统地探讨了金融创新影响和推动下金融法的变革。

5.国际金融惯例研究

有学者指出,近年来,一般国际借贷合同不仅在内容上已逐渐形成若干共同条款,各贷款行业也已形成一些习惯做法(银行实务惯例)。(注:刘丰名:《国际金融法》,第106页。)国际证券业务规则主要由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自律性规则调整,这些规则也有趋同化趋势,而欧洲债券的清算则按ACE惯例规则办理。我国学者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除有关教材、专论外,专著有郭玉军博士所著《国际贷款法》(1998年),徐冬根所著《国际信贷的法律保障》(1996年)等。

(六)其它领域的研究

1.国际税法。

有关著作或教材有刘隆亨教授主编的《国际税法》(1985年)、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税法》(1987年)、高尔森教授主编的《国际税法》(1988年第一版,1992年修订)、刘敛文教授所著《国际所得税法研究》(2000年)等。有学者较深入地探讨了国际税法的概念。(注:廖益新:“国际税法概念刍议”,载《厦门大学学报》1993年法学专号。)在税收优惠的作用问题上,主流观点认为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时仅起次要作用,而整体投资环境对外资流向起决定性作用。(注: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152页。)在中国涉外税法的完善方面,我国学者的有关研究对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制度上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2.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法。

有关著作有郭寿康教授主编的《国际技术转让》(1989年)、郑成思教授所著《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1995年)、朱榄叶所著《知识产权与国际保护》(1996年)、张乃根教授所著《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1999年)等。近年来,我国学者倾向于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纳入国际贸易法的范围进行研究。

3.海商法。

这是一个古老而完备的学科,在我国有些学者主张把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学者的著作有:吴焕宁教授主编的《海商法学》(1988年)、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海事法学》(1987年)、张湘兰教授主编的《海商法论》和编著的“U.S.Admiralty:CasesandComments”(1995年)以及独著的《海上保险法》(1999年)等。司玉琢教授等编著的《海商法详论》(1995年)和邓瑞平博士所著的《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1999年)等专著,均引人注目。

三、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客观而言,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授部和其他部委、省市资助的项目、教材、专著和论文的发表、咨询及研究报告提供、专职教学和研究人员队伍等几项指标来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与中国国际法学和国际私法学这两门传统学科相比已毫不逊色。而就教材的数目、专职研究人员队伍以及很早就取得独立法学学科地位并有自己专门的学术组织和论丛方面而言,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亦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学术优势。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若从“质”上比,则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仍有明显的差距。中国直到目前仍未加入WTO,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行列的寥寥无几,已有的国际经济公约和国际商事公约及惯例基本上是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缔结的,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制正经历急剧变革,这种不发达的国际经济和商事法律实践无疑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不成熟,更何况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要比西方短少近30年的学术积累。笔者认为,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存在以下主要不足:

(一)严密的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

如前所述,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范围、基本原则和沿革等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者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不仅与相邻学科有分歧,在国际经济法学者之间,亦有主流与非主流学说的并存。

(二)政策注释、热点追踪的倾向过甚,导致研究主题过于集中,存在若干学术盲区

不可否认,20年来的研究不仅产生了一批优秀教材,而且涌现了一批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其士学位论文占有较大比例)和专题论文。这使得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极有希望确立崇尚学术、严谨创新的学术风格。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国际经济法与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由于国际经济法领域热点问题迭出-从中外合资企业法颁布、恢复IMF和WB的合法席位到申请恢复在GATT的合法席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涉外税法的出台,再到WTO的成立,入世谈判,中美贸易纷争以及亚洲金融危机-使人目不暇接,也由于20年时间是如此之短以致无法充分沉淀学术,使得我国学者跟踪热点问题、注重诠释现行国策的倾向较为突出,从而导致了对本学科一些不属热点但并非不重要的课题,一些理论性较强、需要持续研究的课题以及一些耗时甚多而不可或缺的课题的忽略。比如,对ICSID案件和MIGA保例的研究,WTO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报告的系统研究均未予以重视;美国、欧盟和日本外贸法全译本也呼之不出,等等。

(三)在国际商法领域的研究,法律性尚未凸显

国际商法(核心内容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投资合同、国际借贷合同、国际证券发行及交易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惯例)欲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从现有国际法学科独立出来,还要与国际商业实务区别开来,需要运用法学的方法来研究国际商事主体在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研究在较多领域仍停留在国际商务研究的水平上,未能进一步深入分析各种法律关系,凸显其法律性。

(四)研究方法有欠缺,手段也比较落后

一是经济分析与政治分析方法运用不够。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及涉外经济法政策性强,又往往以经济原理为依据,这要求研究者必须注重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政治分析的结合,运用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和结论,否则,将无法洞悉法律规则的经济原因和政治背景,无法预见其未来发展趋势。我国学者目前对这一方法的运用还很欠缺,比如,在反倾销、服务市场的开放、国民待遇等问题上,经济、政治分析就很不够,这影响了研究的深入和成效。

二是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研究的方法运用不够。从判例中阐释、检验法律的适用,发现蕴含在个案之中的法律原则,可以达到对法律具体而微的认识,亦有利于构建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法学体系。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领域,英美法的理念远较大陆法的影响大,尽管GATT/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决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仅约束个案,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解释也仅适用于个案,但事实上对以后的裁决具有重要的实质性影响,这更加要求在这些领域注重实证研究。但我国学者目前对这一方法的运用还很不够。比如,我国学者对国际商事案例的研究就一直重视不够,在教材中极少反映当今涉外审判、涉外仲裁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在专题研究中也多以学术论著为研究资料,忽略案例的运用;案例研究只起到了辅助教学的作用。再者,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从事研究的还不十分普遍。

(五)前瞻性研究薄弱

当今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正处于变革时期,WTO已将竞争政策、投资规则、环境和劳工问题列入讨论范围,IMF面临变革。我国学者尚未对这些问题作深入的前瞻性研究,以后如不及时弥补,将无法为我国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发展中东方大国的作用提供必要的学术支持。

四、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展望

有经济学家预言,在21世纪中国经济学将成为世界经济学的主流,其理由是中国经济将成长为世界最大的经济。笔者认同这一看法,并相信,在21世纪,中国对外开放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将不断地扩大,中国将逐渐在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中华民族将拥有一批世界一流的跨国企业。与此相应,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亦将发展繁荣,获得与美国、欧洲、日本的国际经济法学同等的影响力。

在未来20年左右,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将是:为中国政府处理WTO、IMF、WB中的法律事务提供学术支持;研究美国、欧盟、日本及其他经贸伙伴的涉外经济法,为我国政府处理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服务;为中国外贸法、外资法、外汇管理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学术专论、咨询报告和立法建议;研究各种跨国商事活动中的私法性问题,为中国法院、仲裁机关审裁案件以及中国企业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提供学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完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学科体系。所有这一切都需要研究理念的改变与调整以及实证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广泛运用。

未来20年左右,可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有:

1.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评说西方主要学术流派的学说及观点,探讨“国际经济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构建逻辑严密的学科体系。

2.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影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宏观发展趋势,及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作用,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法律对策。

3.WTO法研究。系统研究WTO的争端实例,为我国政府在加入WTO后处理与其他成员间的争端提供借鉴;研究WTO对我国金融、电信服务业的影响及有关法律对策;研究WTO与投资规则、竞争政策、环境、劳工等问题,为我国参加新一轮多边谈判提供学术支持和具体对策及方案。

4.欧美日外贸法研究。同WTO体制一样,欧美日外贸法对中国外贸环境有着深刻的实质影响,研究欧美日外贸法的内容,探讨消除对我国不公平的法律规则和措施的可能性和操作方案,对处理与这些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处理WTO有关法律事宜和完善中国外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

5.中国外贸法的完善问题。探讨中国进出口管理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草拟工作,研究已有条例(如《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条例》)的进一步完善。

6.反倾销及反倾销法。结合经济和政治分析,剖析西方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主义本质,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者的深层原因,探讨中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法律对策以及我国运用反倾销的策略。

7.国际多边投资协议问题研究。探讨多边投资协议可能的谈判场所(WTO,WB,还是一个全新的场所?)多边投资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反映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多边投资协议与GATS的关系等等。

8.ICSID和MIGA研究。通过ICSID运作30多年来的实践和实例的研究,揭示其对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法律观的认同或协调程度,在国有化、特许协议等问题上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通过对MIGA保例的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MIGA对改善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环境的积极作用。

9.中国统一外资法的制定。旨在借鉴有关国家外资立法的成功经验,起草与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符合的统一外资法典,探讨制定外资法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提供一份具体的、附有条文注释说明的法律草案。

1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和中国外汇管理法的完善。探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案,同步研究中国外汇管理法的适时修订。

11.欧洲货币联盟法研究。研讨欧洲货币联盟法的基本内容及欧元启动后国际支付的法律问题。

12.国际银行监管问题。结合全球金融服务协议、GATS、巴塞尔协议及我国有关立法,研析国际银行准入和监管的法律准则和规则以及中国金融服务业的监管问题。

13.国际金融惯例研究。探讨国际借贷、国际证券、国际租赁中已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商事惯例,包括离岸金融市场、M&A、欧洲债券等问题的研究。

14.西部开发与涉外税收优惠。结合东部地区和国外的有关经验,探讨如何利用并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以促进外资流入西部。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但对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掌握却相对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学、研究所都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课程,但由于该课程内容的庞杂性和学科的交叉性以及极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国际性,使得我国在开展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往往差强人意。实际上,国际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开展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的行为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国家基于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结构、民众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传统等因素产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因经济上的一体性而不断进行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尽管经济全球化浪潮带来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向,即法律的“非国家化”,也就是通过缔结全球的多边贸易协定来统一国际经贸游戏规则,但各国法律文化差异性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律的国际化始终是有限的。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长时间,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演变和发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创造出了一整套能够有力支持市场经济、工业文明、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而这些内容是很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发展出来的。因此,我国的学生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时,往往因为缺乏文化背景而对相关规则不能透彻理解,并将之应用于国际经贸实践。

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法教学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语境也日益明显,其跨文化传播特质也愈发凸显和普遍化。因此,在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必须将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跨国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不同于国内法那样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对不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要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国际经济活动本身只有实现当事人共赢才能不断发展,因此,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选择也需要实现共赢。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将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弱法性”也决定了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法律只是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却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协商与适当妥协才是解决国际经贸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护本方当事人利益,就必须在熟练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跨文化交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之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金融等法律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当理解和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径选择

1.多元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国际经贸活动的游戏规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属于任意法,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国际经贸纠纷的发展走向。而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各地区的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上述差异与不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要增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形成全面、综合的认识,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首先强调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间的冲突,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去发现和体验、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异性对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2.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渗透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鲜明的国际性和任意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贯穿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跨文化交流的过程,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而言,就必须将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作为其教学的核心目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必须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围绕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过各种教学法的综合应用,提高学生对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通过案例、问答、角色扮演和辩论等方式,让学生在与实际相似的情景中逐渐体会、认知和运用跨文化交流能力,从而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市民社会/贸易自由化/私人利益/共同利益

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nternationalcivilsociety/tradeliberalism/privateinterests/commoninteres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国际经济法的缘起与效力问题,在国际经济法学界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对此进行介绍和论述的教科书和论文论著也很多。然而,如果我们对此再进一步深入地追问,以下几个问题可能还需要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人作出进一步的回答:第一,国际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起点与逻辑起点何在?第二,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法律核心问题究竟是什么?第三,为什么国际经济法在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呈现出越来越大的法律效力,其效力根据或泉源又是什么?追问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思考国际经济法的本质以及我们如何对待与研究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应当说是有所裨益的。

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在于近现代以来国际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而国际市民社会各利益主体间存在的平等与自由的国际贸易则构成了其现实的逻辑起点。

西方法学家在对待法律的产生及其本质的问题上,虽然并不反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的主张,但始终坚持认为法律乃是社会利益主体秉持利益均衡和相对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在彼此进行利益博弈过程中所达成的某种妥协与契约。为了将两者加以区分,西方学者将那些只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不反映普通民众或利益集团诉求的立法称为“恶法”,而将那些比较好地体现公平理念,体现各利益阶层和团体利益诉求和愿望的立法称为“善法”。

在法律的源起问题上,西方启蒙思想家们认为,由于个人乃是自私或具有私益性的动物,这使得人类社会在其产生之初乃是处于“相互对立争斗”的自然状态,法律难有产生之可能。而为了避免人类因相互残杀而同归于尽,人类社会开始形成相互团结与协作的关系。比如卢梭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自然界中生存,主要在于人类的结合与协作。而人类要能够达到这样的合作关系,就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具有共同利益的联合体,即“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1]22即形成社会契约的各个个人尽管只代表其私人利益,但为了彼此共同利益的实现,为防止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就必然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共同体的存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产生有着同样的内在机理。比如曾经周游世界,有着宏阔学术视野的孟德斯鸠就认为,由于全球“这么大的一个行星,必然有不同的人民”,因而也就必然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所谓“国际法”即是维持“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它的准则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2]5按照这样的法律缘起思维,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产生之前,处于中世纪黑暗的封建社会中的西方国家应当说并没有产生多少“善法”。而从经济交往的角度看,东西方古代社会尽管也有着“跨国性”的贸易往来,但由于这种“跨国”贸易交往乃是偶然的、小范围的交易,且大多为民间自发的货物贸易,因而国际经济法并无产生之国际经济环境土壤。从政治角度看,古代社会的国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能够得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尊重与保护的国家,而是以民族、家族等为统治阶层的人口与领土的集合体,它们彼此之间都是通过武力征服来相互争夺领土、人口和其他资源的,因而实际上处于完全对立与相互争斗的“自然状态”。这些“国家”要么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侵略与吞并他国的征服者,要么就是被其他民族入侵和臣服的被征服者。这样,在古代社会的所谓国家连其基本的平等、领土完整和安全都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那种以保障国与国之间经济平等与贸易自由的国际经济法当然就没有产生的可能。

由于战争在古代“自然状态”下成为国家间“最普遍的交往方式”,因而各国的版图和人口等都因不能得到有效的国际法律保护而始终处于不确定或不稳定状态。这样,17世纪的欧洲经过了30年(1618—1648年)的战争后,开始认识到战争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欧洲诸国经过多年谈判(1643—1648),签订并接受了《威斯特伐里亚公约》,各国开始相互承认对方的地位,国际市民社会初现端倪。但问题在于,尽管欧洲诸国开始通过订立国际契约的方式确立了彼此的疆域国土,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交往关系,但从全球来看,分布在各大洲的具有不同文明的国家,并没有消除彼此间或相互对立争斗,或相互隔绝互不交往的“自然状态”。应当说,是资产阶级及资本主义国家真正地结束了世界范围内的这种“自然状态”。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不断扩大的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3]25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全球“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3]254“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3]255

问题在于,尽管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开拓了世界市场,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将世界各国都纳入到了它的经济版图,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在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鲜明地打出了“自由”、“平等”的旗帜,但由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尤其是经济和文明相对落后的国家尚不能与之取得同等地位。而国力强盛、科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并不是依照平等合作的对外交往姿态,而是奉行以“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一切万里长城、征服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的对外贸易政策。[3]255特别重要的是,如果哪个国家或民族不想接受它的廉价商品和开放市场,则资本主义国家即以“坚船利炮”对其实行裸的、野蛮的武力征服,迫使这些国家对外开放通商口岸和贸易市场。所以,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尚处于不平等、不对等交往关系的情况下,那种以平等和贸易自由为立法价值理念的国际经济法同样是难以产生的。

由于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外实行经济剥削与武力征服并举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政策,因而国际社会尚不能形成以平等、贸易自由为特征的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市民社会。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的是,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外进行商品倾销与武力征服的过程中,客观上也推动了各国在全世界广泛开展经济贸易活动的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推动着国际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发展。因为它在客观上消灭了世界各国原先存在的那种“老死不相往来”的隔绝与封闭状态,使得世界上那些“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2]255—256

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市民社会应当说是在一战、二战以后逐步确立的。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世界上许多被资本主义国家侵略和征服的民族和殖民地国家纷纷取得了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二战后,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建立,为这些民族国家的领土完整、平等和对外独立等奠定了良好的国际政治基础。而20世纪50年代后,“第三世界”国家的逐步崛起,更使得原先落后的民族和国家逐步取得了与发达国家进行平等对话和经济平等交流的国际条件。在高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无论是先发现代化的发达国家,还是后发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中,都开始深刻地认识到了“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与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开展正常经济贸易交往的重要性,一个包容世界各个不同民族、文明和社会制度的国际市民社会开始逐步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国与国的关系不再是剥削与被剥削、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在平等与贸易自由基础上的相互依赖与合作的关系。在世界各国的政治平等和对外经贸自由的法律地位得到国际法确认和保护的现实条件下,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交往活动的世界各国实际上乃是相互独立的、彼此对立又相互依赖的私益主体,各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国家利益即私人利益。而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形成不可遏止的浪潮的情况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交往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与加深,各国经济联系的密切程度也日益紧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世界经济与贸易交往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国际市场主体的对外经贸行为,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顺应国际社会对经济交往规则的强烈诉求,规则与规范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也就应然而生了。

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市民社会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各国家和国际市场主体在实现彼此私益的同时,维系国际经济共同体的存在,并由此形成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一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乃是“利益和需要的体系”。[4]203即是说,由于市民社会的私益主体各自生产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因而彼此之间产生了交换的需要与利益。由于市民社会主体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占有和交换,因而对每个市场主体而言,“我是为我自己而不是为你生产,就象你是为你自己而不是为我生产一样”。[5]34市民社会主体通过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彼此联结成了极为复杂而有序的市场交换关系和利益体系,市场主体之间的这种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对立的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构成了私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互动实现机制。

对于市民社会中私益主体间这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马克思精辟地指出,市场主体互为手段与目的“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一)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三)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但是,这种相互关联本身,对交换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他们毫不关心的,只有就这种相互关联把他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而加以满足这一点来说,才和他有利害关系。”[6]196对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换而形成的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马克思深刻地阐述道:“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6]196—197可见,市民社会利益生成与实现的内在机理在于:市民社会主体只有在相互尊重对方所有权、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使自己成为对方利益实现的手段,才能在相互利用与合作中实现自身的私人利益。

国际市民社会与一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有着形式不同但内涵相同的利益对立与依存关系。国际市民社会得以形成并顺利运行的内在机理就在于,国际社会中的每个国家与利益主体“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6]196—197就是说,经过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与贸易往来,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各地区已普遍认识到,要能够推动本国本地区经济发展及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要求各国应以相互协作和合作为基本前提,而不是在经济交往中搞相互对抗。

国际市民社会主体基于国际社会分工所形成的贸易关系和经济交往关系,实际上乃是双方在相互地位的平等自由基础上通过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互为手段与目的的利益与需要的关系,这种相互依赖与共同发展的内在关系构成了国际市民社会得以存在与维系的共同利益。这种表面的虚幻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所以能在各个不同国际市场主体私益的相互对立与竞争中得以形成,在于各国已普遍认识到,一旦离开了国际社会的这种共同利益体系,每个国家或国际市民社会主体自身的私益也就无从实现。

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发展的过程中,由各个具有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所组成的国际市民社会,各个不同利益主体的私人利益与国际市民社会共同利益之间存在着辩证互动的态势。而国际社会各利益主体在通过国际贸易实现各自私益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对国际市场交换规则和国际贸易交易行为规范的强烈诉求,它要求国际社会应确立以平等、自由、公平自愿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国际市场交易规则。因为国际市场交易与经济贸易都是各国家与地区及相关国际经济组织以商品交易为纽带实现其私人利益的经济运行模式,国际市场主体之所以本能地产生交易自由的强烈吁求,在于只有形成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及法治秩序,各国才能真正享有为国际经济法律所保护的贸易自由,由此才能维护国际经济共同体的正常运行与安全。从国际市民社会中各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客观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大国小国、强国弱国等国家实力上的区分,但我们如果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这些不同的国际市场主体在所有权地位、社会分工以及作为生产不同商品的交换者的角度来看,它们乃是市场地位完全平等同的交易主体。正如各国国内市民社会中的市场主体尽管在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均有差别,但在市场交易中仍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一样。国际市民社会成员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为实现各自之私益,需要国际社会应形成以国际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贸易自由、尊重各自财产所有权和交易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经济立法,并且特别强调这种经济立法的普遍适用性与平等性。

国际市民社会形成后的现实意义在于,尽管世界各国有着迥乎相异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道德标准、等差别,但就经济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而言,却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双赢”合作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合作和贸易交往过程中,国际经济立法之所以要以平等自由等作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理念,正在于国际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与合作关系乃是以不同社会分工和不同商品的等价交换为其基础的,由此也构成了国际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客观物质基础或社会条件。就是说,与各国国内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征一样,国际市民社会中各个不同的市场主体,“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因此,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在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平等的前提,而且也是他们相互作为生产者出现的那种关系的前提。”[6]194

前已述及,二战以后,随着世界各国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兴起,包括亚非拉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开始逐步走上自强自立的道路,使得原本在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的那种“洲际”市民社会现象开始在全球扩展开来,从而赋予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以现实的内涵。“第三世界”各国在解决了本国政治上的独立后,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建设压力,如何发展本国经济,提高自身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已成各国当务之急。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社会政治斗争的逐步缓和以及新科技革命浪潮的强力推动下,国际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国际市民社会的迅速形成与发展。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说,“全球化是代替冷战格局出现的新的国际机制,具有自身的规则、结构和特征。全球化是自由市场、民族国家和信息、科技的前所未有的有机结合。”[7]

国际市民社会的形成乃是世界各国在经济领域合作范围的扩大与程度加深的结果,它表明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领域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包括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张。对此,WTO的经济学家们认为,“从经济学的概念上,有三种趋势成为全球化的动力:——技术的改变;——最深刻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开放政策、开放市场和取消对于经济活动的管理上的障碍;——新技术和自由市场的结合,使得很多国家的商业部门的活动国际化,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了其活动存在内在联系的、更加复杂的网络”。[8]这即意味着,伴随着世界交通、通讯等科技水平的迅速提升和日趋便捷,“地球村”时代各国利用比较优势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与贸易已成燎原之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相互投资与合作力度更是逐步加大,各国对外开放与平等协作的国际贸易关系开始形成,由此也推动着国际市民社会条件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全球的确立。

在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纽带的国际贸易中,每个国际市民社会主体都是彼此既相互分离与对立,又相互依赖与互为利益实现手段的“经济人”。国际市场体系作为它们通过商品等价交换而实现各自利益和需要的有机体,其主要内容就是平等自由地进行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交换,这种国际市场的主体平等性以及没有差别的“经济规定”性,要求参与国际社会分工和国际市场交换的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乃是彼此平等自由的利益关系。就是说,在国际市场上,国际市民社会中的各国无论大小强弱,它们“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6]192—193

与冷战时期国际社会的政治对立与军事对峙相比,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市民社会乃是在经济上相互交往与合作的平等交换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对于世界各国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正如前关贸总协定总干事萨瑟兰所说,“全球化的经济影响总体上是积极的。对先进的工业化国家来说,贸易和资本流量的增加提高了生产力和效率,刺激了经济增长并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中等收入和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化促进了出口牵动的工业化进程。”[9]可见,国际市民社会通过国际贸易方式形成了彼此现实利益的实现机制和运行机制,使各成员获得了私益扩张的原始驱动力,并在私益最大化实现的同时推动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在国际市民社会没有形成之前,各国基本上是按照“实力准则”,甚至完全用裸的武力侵略与征服方式来分配与掠夺世界资源的。国际市民社会形成以后,各国之间的关系日渐演变成平等的市场交换关系和自由的经济合作关系,尽管“实力准则”的影响依然不可小觑,但总体而言,随着联合国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经济上实行平等互利的贸易关系政策,已是国际市民社会所共同信守的基本理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起主要作用的乃是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规则。这种法则或规则乃是对国际市民社会主体在国际贸易中竞争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因为在国际市场交易平等和贸易自由的前提下,出于自身欲无止境的利得追求以及迫于按自然法则竞争的国际市场压力,不仅国际市民社会的利益主体必然以利己主义(以民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的“利己主义”)作为从事国际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出发点,而且那些以经济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跨国公司及其他私利主体,在现实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更可能会出现背离社会诚信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越轨”行为,造成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失范”,加大国际市场交易的成本与风险。这就要求国际市场经济同样必须是法治经济,只有形成相对完备而系统的国际市场经济法制,才能真正保障国际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只有将国际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及利益实现方式均由国际经济法律加以界定和规制,才能确保国际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与秩序状态。

所以,随着世界新科技革命浪潮和世界经济交往的扩大,尤其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政策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情况下,国际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国际社会基础。以维护国际市场交易秩序为主要目标的国际经济法律,为各国从事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可以预测其行为后果的法律指南,用明确的法律规则架构起了保护国际市场主体权利和利益实现的有效机制。

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市民社会经过长期经贸交往所逐步形成,以及通过长期谈判和共同参与方式所制定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WTO协定关于成员方一揽子接受的前提性要求及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表明了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已具有了现实的法律强制力及其司法上的适用性。

对于国际社会分工、国际贸易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列宁曾经精辟地说过:“在世界经济中,每一个生产者都意识到自己给生产技术带来了某种变化,每一个所有者都意识到他在用一些产品交换另一些产品,但是这些生产者和所有者都没有意识到,他们这样做是在改变着社会存在。”[10]331确实,如果说在工业革命或工业经济时代,随着机器、电力、铁路等技术的应用而使整个世界历史及人类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了的话,那么,伴随着信息技术及其他高科技技术的应用,新科技革命推动下的世界经济全球化,无疑使得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均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而世界各民族国家的纷纷独立,冷战时代的逐步结束等,则使整个世界开始出现以经济贸易交往为主要内容的全新的国际政治、外交及国际经济关系格局。

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得以普遍确立,使得世界各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运用国际社会分工而进行商品生产与交换。但问题在于,由于世界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利益和问题,由于经济实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决定着一个国家能否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而如何保护本国国内经济安全和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所以,在以100多个国家和各个不同贸易集团为主体的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领域,各国和各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常常会采取各种手段设置贸易壁垒,力图用各种关税的和非关税的贸易政策将其他国家的商品阻挡于国门之外,并通过各种手段抢占国际市场。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的逐步崛起和对外经济贸易取得长足发展,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贸易摩擦也与日俱增。就发生摩擦的领域来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国际贸易纠纷主要发生于货物贸易领域。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服务贸易的飞速发展,国际贸易纠纷开始越来越多地发生于包括国际金融、知识产权、投资等国际服务与投资贸易领域,国际贸易纠纷呈现出越来越纷繁复杂的态势。

可见,在以利己主义(利于本国本民族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国际市场交易中,平等贸易与自由交易原则已不仅仅是国际市场主体的一种道德观念或心理感受,而是一整套系统完备的各利益主体都必须遵守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就是说,国际市场经济法律所张扬的不仅是一种价值判断或社会观念,而是通过国际市场交换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逐步形成了各市场主体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和竞争法则。国际市场主体为了各自利益的顺利实现,内在必然地要求能够享有国际经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与交易自由权。从历史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尽管客观地说,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是被发达国家“裹挟”着被动地进入国际市民社会或国际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去的,但这种国际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也确实起到了推动国际经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国际社会自身变革的革命作用。

国际市场经济用它特有的市场行为准则和交易规则,确立了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平等与自由原则。国际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是以国际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交易为基础的,国际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必然推动着现代国际经济法制的成长与完善。正如马克思所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6]193这就是说,国际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国际市场发展的历史进步意义就在于,国际市场主体在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基础上形成了相互依赖与对立的平权关系与利益实现机制,使得国际市场法权关系和社会交往规则由此滥觞和确立。

我们说,由于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彼此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因而人类社会得以维持共存与正常生活的秩序。而在世界各国彼此间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社会责任原则能够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国际共同体。国际共同体的利益在于维持不仅能够使每个成员国得以生存,而且能够使之尽可能繁荣的条件。因此,该原则要求所有的民族政府进行合作,以增进这一利益,并且将民族自身的利益追求置于这种合作要求之下。”[11]164如果说饱受两次世界大战之苦的世界各国已逐步认识到运用国际法约束各国行为的重要性,认识到各国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对于维护国际社会正常交往与和平发展的必要性的话,那么,面对日益恶化的国际贸易环境,国际市民社会也已开始普遍认识到建立世界贸易秩序和规则的重要性,开始懂得只有形成各国所共同遵守与奉行的法律规则,才能使国际贸易做到有章可循,有序展开。否则,只能陷入混乱和无穷的纷争之中。从历史上看,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各国都还没有能够形成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一些简单的贸易惯例。这种不同国家在不同文化背景条件下所产生的国内法,由于彼此存在着法律冲突而使国际贸易的解决变得十分困难,由此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随着国际市民社会和全球化国际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一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等组织开始逐步产生,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形成了一批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尤为重要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前,国际社会开始着手考虑建立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国际贸易组织,并开始进行国际贸易领域的统一立法运动。在这个时代背景下,GATT横空出世了。GATT的成立,对于世界贸易和关税政策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可供各国进行平等对话与交流的协调和磋商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各国单纯以采取单边措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现象。GATT自其建立以来,不仅将各成员方的关税与贸易活动纳入到其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GATT本身也具有了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功能。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早年的统计,自1948年至1992年间,GATT处理的纠纷有250起之多。GATT自其成立以来的立法实践及其解决贸易争端的实际业绩赢得了包括贸易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广大缔约方的尊重和重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上有人将GATT争端解决机制称为当时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应当说并不为过。

1995年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发展进入到了全新的历史时期。WTO与GATT相比,其立法与司法的管辖范围不仅包括GATT项下的货物贸易与关税政策,而且已扩大到包括对外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特别重要的是,WTO专门设立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DSB,为了保证DSB的权威性和统一性,WTO规定DSB不仅适用于原GATT所管辖的商品货物贸易,而且WTO所管辖的一切贸易形式下的相关贸易争端均适用DSB机制。这使得WTO在解决成员方贸易争端时,能够既使WTO获得解决相关贸易争端的合法性,同时更使WTO能够避免在解决相关贸易争端时出现适用法律上的分歧与矛盾现象,从而为迅速和顺利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确立了良好的法律机制。

WTO及其解决成员方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机构DSB的设立,乃是国际市民社会通过自律性法律规则调整各成员方的贸易行为,以及通过自治性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彼此纠纷的典型实例。它表明国际市民社会在国际市场经济已初步实现一体化的现实形势下,世界各国以国际市场贸易为纽带已形成了以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共同体结构。而在这种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世界贸易格局中,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单纯地按照实力准则,或单纯地以本国法作为处理对外贸易关系的出发点,而必须以各成员方都必须接受和遵守的WTO法律规则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

依据WTO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以及根据WTO在此后所形成的各多边贸易协议和次多边贸易协议中有关贸易争端解决的条款,WTO实质建立了解决成员方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机制,其规范严格的机构设置和法律程序规定,为成员方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法律机制。WTO争端规则及其法律机制是在吸取GATT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各成员方的摸索和总结而形成的。虽然它在具体实践中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但它确实表明了国际市民社会运用自律性的准司法机制解决彼此间贸易争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WTO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了当今国际社会在解决贸易争端时,遵循既尊重当事方平等和贸易自由的国际市民社会法治原则,要求各国应首先以平等磋商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又特别强调DSB对进入WTO司法程序的成员方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基本态度和思路。其法律特征在于,尊重成员方的私权处分自治,提倡成员方通过磋商和相互妥协的办法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在不损害成员方和尊严的情况下,根据一方或双方成员的请求,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强制性”地纳入到WTO司法管辖范围,由DSB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有关争端。此外,它还吸收了原GATT“协商一致”的优点,通过尊重成员方“民意”的“民主”方式由WTO全体成员对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出的裁定进行表决通过,以此表明WTO尊重规则或“自治互律”的基本特点。

由此可见,世贸组织DSB机制所具有的显著的民事诉讼及其准司法机制一方面表明了国际市民社会坚持法治原则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国际贸易争端案件的私法属性。从司法管辖的角度看,DSB诉讼程序一旦被启动,则其即具有某种特定的法律“强制性”。因为这种诉讼程序往往“不以双方同意为基础,是不考虑被诉方的意见的,或者说被诉方除了接受DSB的管辖外别无选择”。[12]由于DSB诉讼程序所具有的法律“强制管辖权”,是基于充分尊重各成员在加入WTO时的选择并自觉自愿地作出对WTO法律制度“一揽子接受”承诺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因而它不仅不是对成员方的否定,相反,从法律性质上说,DSB所具有的“强制管辖权”事实上来源于各成员的适度让渡或授权,因为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履行”和“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自愿加入WTO并承诺接受其规则约束的所有成员都必须要做到自觉按照WTO规则行事。所以,所谓DSB的“强制”管辖权,“实质上是在各成员方加入WTO协议时已经同意了这种方式,接受了DSB的管辖。这是一种事前的同意,而且是‘一揽子同意’,即对于以后可能发生的所有争端都同意接受管辖,而不必每次同意,同时也不允许针对特定成员或特定事项提出保留。所以说,DSB管辖权是建立在成员方自愿同意基础上的,其强制性并不存在。”[12]

可见,作为国际市民社会正式形成并产生诸多功能的标志,WTO法具有管辖权的深刻的法理原因,在于“WTO法是各成员方共同自愿达成的,各成员方既然加入WTO,就意味着主动限制自己的或将自己的部分交给WTO行使”。[13]所以,WTO各成员“既然已经自愿限制自己的,就不能不顾WTO法而擅自行动。无论怎样以为借口,也不能为违反或片面地任意地拒绝其自愿承担的义务辩解。”[13]就是说,DSB这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强制”管辖机制之所以得以形成和运作,是WTO在吸取了其他国际组织运作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而逐步确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各成员方以国家为名对WTO规则和DSB管辖权的服从实行“封阻”,由于WTO规则及其相关机制的运作是“以WTO成员放弃原先实施封阻‘的’为前提的”,这就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各类与WTO法有关的争端,提供了一条畅通的准司法途径”。[14]

WTO法律规则及其司法运作机制充分体现了现代国际社会所具有的市民社会法律自律和司法自治的特质。WTO法是各成员长期相互协商和妥协所形成的共同接受并自律遵守的行为规则,DSB司法管辖机制也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成员方的基础。正如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公民必须适当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而将该权利委托给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去行使,从而获得政府公权力对自身的保护,并由此形成一定合理的法律秩序一样。在国际市民社会中,尤其是在各成员方通过协议方式加入WTO这样的国际经济组织后,必然要求各成员方必须让渡一定的国家,自觉接受WTO规则的约束,由WTO代表成员方全体行使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并维护国际社会利益共同体存在的基本功能。如果每个WTO成员方都以维护本国为借口,而置WTO规则和相关裁定于不顾,则WTO就失去了能够正常运作的可能,各国自行其是所导致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回到以实力对话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状态,国际贸易的法律秩序也就无从确立,各国也不可能利用国际法律规则和司法机制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WTO法律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构成了维系国际市民社会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并昭示着国际市民社会自治自律机制的逐步成熟与国际法治秩序的初步形成。

收稿日期:2006—09—07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课题(项目批准号04FXB013)。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修订第2版)[M].何兆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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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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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萨瑟兰.论经济全球化的利益、挑战和应对措施[J].对外贸易研究,1999,(2).

[10]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1]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2]夏毅.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探讨[J].当代法学,2002,(1).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1.教材选取的随意性与主观性

教学成败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对教材的选取,国际贸易课程的教材仅国内出版的就可谓是汗牛充栋,编著者众多,不仅良莠不齐,而且难易程度不一;如果教材选择适当可事半功倍,否则可能误导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情况而言,教师在选取教材时,并未较多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更不会考虑该门学科对学生的长远影响;往往选取的标准是主要偏重个人偏好,尤其是倾向于挑选容易讲解的教材,做到最大可能地节约个人精力和投入;并且一旦选定教材在若干年内都不进行更换和调整,而多数教材的更新速度是缓慢的,但是教学内容却一如既往地按照选定不变的教材年复一年地讲授,也很少进行课件的更新与补充。而在学生这一方面,为了考试顺利通过,多数人过分依赖制定教材,即使有推荐的其他版本教材和辅助学习资料,学生通常也并不重视,结果,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2.实习环节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大学生实习是一项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活动,是教学在课外的体现与延伸,实习应根据所学专业进行相应的安排,进而检验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然而遗憾的是,当前很多高校对待大学生实习并不重视,或者让学生自己去找企业实习,或者学校统一安排,但却流于形式。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而言,由于是农业院校,具有很多农业方面的优势资源,比如实验与研究基地、优秀的农业科研队伍以及农业区位资源等等。所以,多年来我校贸易专业学生的实习方式主要是深入到周边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户调研,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最后就具体农业领域相关的实际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可以说这种方式极好地锻炼了学生的实地调研能力,并使其亲身体验中国农村、农民与农业的发展现实,然而,弊端是与国际贸易专业理论偏离较多,无法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更甚者,由于我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实习传统,导致贸易专业学生逐渐忽视国际贸易等核心基础课程的学习,严重影响了国贸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与质量提升。

3.学生经济学基础普遍薄弱且主观能动性不强

国际贸易是以经济学为基础的,是经济学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但是,农业院校由于其农学研究氛围浓郁,而经济学等基础学科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国贸专业学生的经济学基础普遍较为薄弱,这就成为在国际贸易学习中的绊脚石。同时,受到院校教师科研领域与学校优势资源的影响,贸易专业学生也较多倾向于纯农学的研究,而对与国际贸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研究并不十分感兴趣;结果导致,很多贸易专业学生在最后的毕业论文设计中选择国际经济学研究方向的寥寥无几,反而普遍在管理学或农学范畴内选题;长此以往,通过学生之间的跨届交流就形成了一种传统,而这种传统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由于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任意选题,导致他们更加不注重国际贸易的学习,仅仅是为了应付期末考试或是为了获得奖学金而进行的一种功利式的学习,也正是因为如此,多数学生过分依赖指定教材和课件,而并不关心是否获取了真知,没有学习热情,明显缺乏主观能动性。

二、国际贸易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1.更新教学内容。

(1)吸收最新的学科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

国际贸易课程是一门既古老又年青的学科,国际贸易理论伴随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不断地出现新形式、新趋势。于是,在针对学生的理论学习中,要注重学科前沿并及时更新到教学内容中去,比如新新贸易理论、新经济地理等近几年刚刚兴起同时又引起较多学者关注的新理论;同时,条件具备情况下,还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前沿研究文献作为授课内容的一部分。

(2)突出“国际性”特色

同时更要注重结合中国国情。国际贸易专业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色,课程要突出该方面是毋庸置疑的,但更值得强调的是结合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实际进行课程内容设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高速发展,同时又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国际贸易理论在解释发达国家贸易实践方面无疑是较为成功的,但是否也能很好地解释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的情况呢?这些都应是授课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教学内容的更新与补充与教师的科研课题或研究兴趣相结合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实际是相分离的,但实际上教学科研是可以融合互为一体和相互促进的。任课教师如能将自己的研究课题或研究兴趣融入教学过程中,不仅可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能使其在该领域的研究越发成熟和深入;对于学生而言,一方面可了解到老师的研究兴趣,促使其更好地参与到教师的课题研究中来,从而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该学科;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对该学科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性。

2.改进教学方法。

(1)优化教学手段,促进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如案例教学、音像教学、计算机模拟软件教学、开放式研讨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尤其应注重开发案例教学、计算机模拟技术与课堂研讨等形式,不仅有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而且可促使其更好地掌握该学科的研究技术和手段,同时提升理论学习与研究能力。

(2)改进实习方法,加强实践环节训练

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方法改革的核心原则,同时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新的教学方法应注重将课堂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实现感性与理性认识的提升。有鉴于此,建议我校在实习环节应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安排与设计,而不是采取一个模式“、一刀切”。就国贸专业学生而言,应安排去对外贸易企业或工商企业,以及海关、外管局、检验检疫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观摩学习,建立几个稳定的实践型校外实习基地。

3.强化国际贸易教学的国际化理念。

(1)扩大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可通过国际间与校际间的学者互访,开设贸易领域专家讲座的方式,让学生接触国内外最前沿的学科知识与信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已与国外很多院校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已建构起一个比较好的国际交流平台,只是较多集中于农经领域,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多注重在经济学、国际贸易等学科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应多邀请国内知名院校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座,并采取计学分制的方式形成学生激励式参与。

(2)引进国外原版教材,尝试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是提高国贸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方法,也是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需要。首先,对于教材的选取做到难易程度适中,同时为学生推荐辅助教材和学习资料;其次,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对教师的技能培训;最后,应合理设计课程体系,增设专业英语课程以辅助双语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总结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内容提要】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江泽民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 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 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的一项基本原则。(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 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献】 江泽民.在俄罗斯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演讲〔N〕.人民日报,1994-09-04. 江泽民.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4-11-16. 王晓华.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J〕.外国法译评,1995,(1). 陈安.国际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J.I.Charney.Politics,Values and Functions: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21st Century,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s,1997.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Hinnekens,LookingforanAppropriateJurisdictionalFrameworkforSource-StateTaxationofInternationalElectronicCommerceintheTwenty-FirstCentury,IntertaxVolume26Issue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参考文献】

[1].在俄罗斯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演讲〔N〕.人民日报,1994-09-04.

[2].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4-11-16.

[3]王晓华.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J〕.外国法译评,1995,(1).

[4]陈安.国际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市场经济法律的逐步建立,从事市场交易的国营企业逐步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独立的法人,即与国家责任毫不相干的法律意义上的人。由此可见,在国际经济中,交易的主体是法人,是与国家毫无责任联系的独立承担责任的实体。这就形成了国际经济中的跨国性,这也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国际政治活动及其法律关系不同之所在。国际政治活动有国家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有独立的国家活动空间,如国家享有外交豁免权,国家及其代表能游离于其他国家的管辖权之外,即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就构成了独立的国际空间,这也是国际法所调整的主要范围。而国际经济交往则不然,国际经济交往并没有一个独立的国际空间存在,这就是由于其私人性而衍生出的跨国性。 对于这种关系,国际法肯定不会作完全的调整,它只能调整其中的一部分关系,这种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针对国家的规则,即对国家的经济行为作出规则,二是通过国家对私人行为作出规定,前者是公法规则,后者是私法规则,它是以国际公约的面目出现,即国家承诺在私法中适用这一私法规则。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这种规则现象运用原有的国际公法的理论和视角是不够的。这种理论从国际法的性质出发指出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规则形式的不足,指出了国际公法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不能用国际公法的理论来解释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律现象,而应该突破原有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截然区分,作一个综合的研究。 这种理论毫无疑问也有其合理之处。它指出了国际法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这也正是第一种理论的不足之处。 二、对两种观点的分析 以上二种对国际经济法及其性质的认识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合体。无论是国家的行为还是私人的行为,所遵循的规则都必须通过国家来赋予其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是构成当今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划分,正是由于国际社会的和经济的国际化的发展,才出现了国际经济法这一个集合体。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离开了这个框架,国际经济法便无从存在。 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大多数国家都以市场经济作为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或是作为改革的基本方向,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就更加明显了,这也正是第二种理论所要说明的。 国际经济的这一特 征是国际法所不能完全包括的,国际法只能通过规范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来规范私人行为,这种规范由于主权因素的存在,其范围不可能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相当一部分仍是由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中的涉外法来规范。我们不妨以wto规则为例子作一说明。 wto协定是迄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对国际经济进行规范的国际经济法,wto是世界上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大大拓宽了国际经济中国际的范围。可以说是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一次大发展,它所建立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对于形成一个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保障和推动作用。 wto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对各成员国国内经济立法的有效约束机制,使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上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国际经济市场。wto成为国际经济法律中的基本的法律。但即使如此,wto仍不能有效、全面地规范国际经济行为,这是因为: (一)它的适用范围仍是有限的。首先,许多经济问题没有纳入到wto体系之中,如竞争法、环境问题、区域经济集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劳工权利等等,这在wto的规则中是作为将来贸易谈判的议题。其次,即使是已经有国际法规则的领域,也仅仅局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谈判,明显的例子就是投资领域,虽然形成了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但是这十三条的规则限于原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再次,在许多领域,其规定往往是与国内法相联系的,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如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国际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建立在国内法的基础上的,这和国际经济的私人性和国际的性质相联系的,这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必然与国内法有衔接,否则,难以与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国家主权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相衔接。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有很大的衔接性。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部分对国家行为的限制,一是对国家行政权的限制,即政府行政权力在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中的透明化和逐步消退,另一方面,也是对一国立法权的限制,给本国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对一国法律的一个基本限制,而不是通过国际法提供一个具体的权利、义务模式,这和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模式是不同的。这是由国际经济活动的私人性所决定的。 (三)国际法具有指导国内法的作用,如wto所建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经济体制成为各个国家的一个先决条件。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和对外的经济依存度不断加强,国内国际市场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内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不断地与各国国内经济立法相融合。如在我国的立法中,与国际接轨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可以看作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经济法在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部分是不全面的,需要有国内立法的补充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法法律性之欠缺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的法律,具有本身的规范特点。对于国际经济法历来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从字义上来理解就是国际的经济法。另一种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国际经济作为一个单一的词来看待。如果以前者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的类型,而若以后者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是一种由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构成的混合体。 那么,这两种观点是否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情况?其实不然,二者也有共通的地方,即使是按后者广义的理解,国际法部分在整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框架性文件,它是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正是由于规范国际经济的国际法的不完整和种种不足,才需要有国内法的补充。 另外,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经济交往的私人性①。国际经济关系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之间②,对这种关系仅仅用国际法来进行调整是不够的,国际公法所能调整的国家或政府的行为,以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统一国际市场和尽量地减弱政府对市场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而对于私人交易所遵循的规则很难进行全面的规范。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虽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仅仅由国际法来进行规范显然是不够的、不全面的。 > 从国际经济法的形式来看,无论是它的国际法形态,还是诸法合体的形态,在规则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缺乏体系性,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松散的体例。体系性是成文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成文法合理性的一个基本内涵。成文法法典化的趋势就是体系性的内在要求。法律只有体系化才能形成一个理性的东西,才能使法律内部没有逻辑冲突,才能产生出符合逻辑的法律的结果。这也是成文法的合理性及其生命力之所在。体系性是法律解释正常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在一个体系下,才能克服法律由于语义的有限性、社会关系的变动和语言的相对静止等不足,使法律有其自身的生命力。体系化在民法和刑法典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德国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法、人法、继承、婚姻法的五编制。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法律本身无内在逻辑冲突,依据法律,会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而只有体系化的法律才能合乎这样一个要求。 在国际经济法中,体系性是欠缺的。构成国际经济法律中支柱的三项法律制度是gatt、imf和ibrd(世界银行),gatt是一种临时的安排,虽然这种临时安排长达47年,imf局限于货币稳定和国际金融稳定,而世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这些制度中,还存在着不能解决尖锐的国际经济新、旧秩序的矛盾和南北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中的国际法的形成是不利的,对现存的国际法的解释也会由此而产生种种歧义。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国际经济组织中的表决权中的加权表决制是一个寻求主权原则和市场商业规则(即依股本额来确定投票权)的统一制度,但它往往侧重于后者,对于这个问题,国际经济法未能有一个妥当的解决办法。 国际经济法的这一性质的缺乏是和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相关联的。一个法律在其发展和未成熟时,在体系性上总存在着不足。但是随着gatt转换成wto,这个问题正在逐步地得到解决。wtp从货物贸易逐步地向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张,具有经济联合国的作用和功能。它在国际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步得以确立。这对于克服国际经济法中的体系性欠缺的弱点具有明显的作用。 (二)国际经济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缺乏确定性。首先表现在法律形式上,国际经济中的大量文件还只是停留在决议、草案的层次上。如《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性主权的宣言》,和《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纲领》,以及《跨国公司的行动守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等等。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文件,而只是政治文件。虽然,它在国际法的形成和逐步成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或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一个有效的证据,但是,单从法律效力上看,它们的法律性是不足的,也就是在这些领域中的国际经济法是有争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这方面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许多方面是不完整的。其次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大量用语是不确定的,如国际经济法中对司法不能、司法不公的认定,对有关国有化补偿中的“适当补偿”的规定……它是一种为避免不补偿和全部补偿之争的一种折衷的办法。又如imf中对成员国提供援助的规定的国内收支的严重失衡中的“严重”。又如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条件中的本国侨民没有受到合理地保护的认定,又如wto中的对投资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最佳努力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都是不确定的。类似的例子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是很多的。这些例子都可以明确地看出国际经济法中所存在的这种不确定性特点,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国际经济法除了有限的国际统一法外,还有大量的规则来源于各国涉外法,而各国的涉外法在大量问题上是相互冲突的。这也使得在法律和法律选择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在国际经济法中,法律解释机关是不确定的。缺乏国际性的解释机构。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在国际法中,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而且需要有关成员国的事先同意。并且管辖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而在国际经济法中,这样一个机构也难以产生。在国际经济法律中,对法律的解释是各国的司法机关,而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经济事务上,毫无疑问会偏袒本国的当事人或与本国有密切关系的一方,至少会比较倾向认同他们的利益主张。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方也经常主张本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国际仲裁中,一些仲裁院由于本身的信用好而受到当事方的认同,但这种靠信用、声誉的制度是有限的、不全面的。 导致国际经济法缺乏确定性、明确性是由于政治因素和国家实力因素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际法中的问题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 或是由法律因素所决定的,而夹杂着政治和国家实力等因素。国际经济争议越是与大国的利益相关,或是触及到大国的利益就越是难以解决。如美国国内曾对wto有“三击不中而退出”的观点①。这在国际法中是个普遍问题。如美国就以要求联合国改革为条件而拖欠会费,从而使联合国的日常运作产生诸多问题。这些因素都使得国际经济法的确定性产生问题,再加上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这使得其法律适用产生许多问题,其公正性也常会被怀疑。 (三)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及其法律的不一致。法律的有效存在需要社会关系的一致性,在国际经济中,各国有实行市场经济的,也有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有强调市场的作用的,也有强调政府的作用的,不一而同,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对政府与市场的强调也不尽相同。〔3〕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中,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为什么许多国际经济条约难以产生,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许多条约的用语弹性很大,不明确,这都可以从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差异性中找到原因。最为极端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别,即使是在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中,情形也是各有差异。社会关系是形成法律规则的基础,一个法律规则即使存在了,也可能会由于有效的社会关系的丧失而不能适用。 四、wto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为了克服gatt的不足和应付国际经济的发展,经乌拉圭回合国际贸易谈判,wto得以形成。在下面几个方面,wto对gatt是有很大的发展的。 (一)极大地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还将纺织产品在适用gatt的例外上重新拉回到gatt的体制之中。乌拉圭回合在完善规则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是就保障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纺织品和服装等问题缔结了协定。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纺织品和服装占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值的45%.三十多年来,这个领域始终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之外,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出口长期遭到发达国家的歧视性限制,经过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努力,关税总协定终于决定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二)确立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还拥有争议解决机构,以解释wto国际文件和相关的争议,这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使条约的解释有中立的解释者,争议的解决有仲裁者,这有利于条约涵义的明确和执行的有效性。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如果不提及争议解决机制,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议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 (三)将gatt的规则普遍地适用于各个国际经济领域,如扩大适用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使wto在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具有基本法的作用,这有利国际经济条约体系,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 (四)对于原先没有形成法律规则或者不存在国际法规则的领域,在wto体系内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尽管有些规则比较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毕竟是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将这一领域纳入到wto的基本原则之下,对于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在贸易的公正性上有所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程度增加和集体谈判力量的增强,也使得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在一些领域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如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成功地阻止了发达国家就缔结投资协定而进行谈判的尝试,发达国家的要求是给予投资者普遍的国民待遇,结果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重申了货物的国民待遇,有关投资的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只能通过谈判解决。〔4〕(p92) 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中获得了一些差别的待遇,包括:在市场准入的减让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在实施协议方面享有过渡期或减让某些义务;享有某些执行程序上的灵活性。此外,还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当尽力给予照顾,提供技术援助,改善市场准入机会。〔4〕(p92) 五、我国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就wto而言,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权利不平衡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表现在:一是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讨价还价的权利。协定被定义为谈判机制,如关税谈判、重新谈判、有关关贸总协定条款实施的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都体现了讨价还价权力的大小,这种谈判机制与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固定的优惠规则和原则有所不同。弱小的国家发现 ,在第22条至23条磋商条款下难以与强大的国家抗衡。从这种意义上讲,谈判中贸易规则的实施的条件因国家而异,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3〕(p48)关税总协定一向引以为骄傲的传统是,使用真实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同时辅之以通过磋商和谈判,务实地允许例外,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作为时代的产物,有其必然性,但这种妥协过于政治化,与它原来的合约式的法律框架格格不入,因此,这部分的空洞和缺乏约束力也就无法避免。〔4〕(p40)二是语义上的不明确性,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问题,即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从本质上讲,对发展中国家关税来说,第四部分是关税总协定传统上背离义务的一种例外,而对发达国家来说,虽然被要求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但只是要求发达国家的各缔约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以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尽可能实施条款说是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一直到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这种模式都没有改变。这些问题都是亟待改善的,也需要包括wto规则在内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参与对这些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存在着一种对市场经济的迷信,当时,有大量的原计划经济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市场经济的模式,希望市场经济能解决一切以前所不能解决的问题①。其实,市场本身只是提供了一种资源的分配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它本身并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它只是提供了一种市场财产权利的体系和一种竞争的环境,这种条件能否转换成生产力还是要有转换的过程。这种转换是有代价的,而正是这个问题在改革中被人们所忽视。从国际经济的发展上看,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的比重是小了,而不是大了。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曾在提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同时,提出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国际法律的发展上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很大程度上讲,还是一句政治性用语,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有利于国际经济平等和公平的制度还是缺乏的,在这一方面,是落后于政治秩序的发展的。政治秩序已从殖民制度转变为以国家主权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而在经济秩序中,仍是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私法自治规则的发展远远超过了规定私法公正性的规则的发展②。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平等的秩序不能有效的建立。 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据着全世界人口和土地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也不断地增强,对国际经济事务的熟悉程度也不断地增加,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许多成功的发展的例子,如亚洲四小龙、巴西等国的发展。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在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对国内经济环境的治理应该是其发展的重点。而在国际经济环境上,争取一个有利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也是必要的。 随着各国实行市场经济,各国对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也认识清楚了,对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制度背景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认识也清楚了,这对发展中国家争取相应的权利,避免国家经济主权过度让与是有好处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是我国的基本立场,也是中国坚持自己的应有的经济主权表现,中国一方面积极实行市场经济,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不切实际的发展和开放只会损害本国的经济及其发展。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那么,中国目前的体力是个什么情况呢?由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波及,导致外需走弱,1批外向型企业撑不住,倒了,相应的工人也就失业,嚷嚷了1通,尽管这个事被有些人放大,用来制造恐慌情绪,发泄对现实的不满,但究其实这些个企业,自身是有很大的问题,压榨工人当血汗工厂不说,消耗大量能源、资源,造成严重污染,早就被骂得半死,现在由于危机来临,问题集中爆发,1些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又被骂个半死,总之政府永远不对,让这些企业存在是天大的错误,这些企业倒了又是天大的罪过,那些前边骂了后边骂的人们,就要好好地扪心自问1下,到底怎么样就满意了呢?

国内金融行业所受直接损失较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没有伤到根基,这1点说起来也怪,以前人家说中国金融体制落后,我们自己也认,但就是由于比较落后,没有跟国际全面接轨,去搞那些所谓的金融创新,反而在这场灾难中得以保全自己。宋鸿兵先生的《货币战争》,且不说具体情节是不是那么回事,也不论投资黄金是否恰当,从国际斗争战略的角度看,却是显而易见的正解。210年前的RB、10年前的东南亚,往事历历在目,不由你半点怀疑。如果在本次货币战争中,中国成为被剪羊毛的对象,那么大致的情节是:基础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中国赚回大把外汇,某国逼迫人民币升值,境外热钱侵入埋伏下来,推高楼市、股市,最后集中撤退,在推高楼主、股市的过程中赚1笔,在人民币汇率升值的过程中再赚1笔,集中撤退时迅速换走中国的外汇储备,中国的外汇储备大量消耗乃至用光,人民币汇率急转直下跌成灰,几10年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毁于1旦,制造业体系遭到毁灭性打击,完了。然而很有意思的是,这种情况没有发生,1些人急了,某人就说2009年就会发生这种事情,到时候人民币兑美元30∶1,等待中国的将是彻底的崩溃。问题是,某些国家的银行及对冲基金严重亏损,走上破产的绝路,都这个节骨眼上了,境外热钱都没有考虑撤退吗,反而眼睁睁地让其银行及对冲基金陷入绝境?这显然不符合基本常识,唯1能够解释得通的就是,境外热钱被套在中国的楼市和股市里,出不了局,楼市由于流动性差,1时缺乏接手盘;股市被中国自己搞了下来,放出大小非、大小限,疯狂地奔向全流通,钱被谁赚就不用说了。外汇方面则是实行管制,外汇集中在政府手里,达到近2万亿规模,人民币也不能自由兑换,这就保证了足以战胜任何敢于冒险的境外投机资本,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那些渴望中国被剪羊毛、外汇储备消耗殆尽、人民币汇率跌成灰的人们,在无奈和恐惧的同时,只能发出中国2009年崩溃的梦呓,如果到了2009没有实现,还会无限期地延后,中国崩溃论说了不是1年两年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1方面高速增长,1方面问题层出不穷。刚开始的时候,外汇极端缺乏,技术又不行,攒点小钱去买人家的设备,人家卖给你淘汰产品,拉回来用不了的很多,活生生地被人家骗;辛辛苦苦地生产点东西,卖给人家,人家死命地压价;好不容易外汇越赚越多,有钱买技术了,人家不卖给你,合资给了人家市场,人家还是不给你技术;自己的资源大量消耗,等到去买人家的资源,人家不停地大涨价,全世界让中国买单;这还不算,动不动扯些人权之类的事情,鼓动这里、那里搞独立,恨不得把中国分裂成若干小国,连中国在外的公民也直接杀害…….诸如此类,凡有点爱国心的,即使不爱国但还有点公平心的,难免觉得很上火,就通过各种途径呐喊,发出救国图强的声音。这种声音在中国的历史上,可以说连绵不断,数次面临亡国,但都因为有着仁人志士,流过血,流过汗,中国1直走到了今天,成为唯1幸存的文明古国。要看1个国家的未来,只有去看她的历史。中国的特质在于韧性,无论经历怎样的艰难和问题,都能在超强的耐力长跑中,成为全世界的领袖。明白了这1点,你就会知道,目前面临的困难,比起历史上曾有的亡国时刻,比起310年前、210年前、10年前的困难,都是1些小的困难,有些人放大目前的困难,说些不着边际、无限恐慌的言论,似乎没有任何前程,如某人就讲子孙后代没有活路了,这都是些什么话?

应对当前遇到的困难,主要是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中国有着许多国家所不具备的有利条件,这许多国家以及他们的粉丝们听了,心里拔凉拔凉的就对了。外需1时不行了,内需就会跟上来,这就是辩证法。关于内需争吵的声音不绝于耳,攻击扩大内需政策的大有人在,主要是说中国人民很穷,存点小钱不敢花,谈内需不是骗人吗,人民苦哇,这么1煽情,附合的就有很多,破口大骂。首先是说人均收入很低,全世界倒数,单从数据上看,确实如此,但还有个购买力的问题,换算成美元是不多,但你在国内花,物价再和国外1比,那是老便宜了,国人消费的大米10几元1斤,苹果50元1个,面条60元1碗?事实是,由于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工资水平非常低,好多年不动弹,改革开放后,收入与物价才慢慢地涨上来,大家跟先前1比,分别翻了好多倍,改革开放前挣的工资就算不吃不喝全存下来,到今天也是白搭,什么意思?就是说中国的特殊情况,导致现在与1些国家相比,出现1个低收入、低消费的局面,对应的生产、生活的实物,则是比较滋润的,没有必要图什么虚名,单纯讲收入而忽略购买力,很不足取。当然了,如果住房、上学、看病这些带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事情,政府多出些力,让大众自己少1些负担,那么大众会在其他的方面增加消费,内需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相应更加明显。中国具有强大的基础生产能力,以前很多给外国人消费掉了,现在不缺外汇,外汇增长“说起来也是负担”,今后少给外国人消费,让自己国民多加消费,却是某些国家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他们不希望中国人民过上好日子,某些国家的鼓吹手们攻击扩大内需政策,根子里就是这么回事。

以上所说内需或者说消费,主要指生活方面的消费。生产方面的消费则涉及投资,当然投资也涉及生产。其实,中国应对目前的困难,投资仍有非同寻常的意义。遇到就业不足的状况,可以人为地增加就业,1个流传的说法是,雇1批人挖坑,再雇1批人填土,这个过程中,雇员有事干、有工资,不至于落入失业无收入。投资自然不必这么搞,因为中国还有投资欠帐,就是基础建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正在搞的铁路,国家财政现在有能力搞1些大项目,会拉动系列产业加速运转,相应地带来就业岗位,将来取得的成果由全民共享,不象挖坑、填土那样没有实际用途。

不管怎么说,中国GDP总量日益上升,在世界的排名不断往上挤,人均GDP相对不高,但人民币购买力很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下1步实行公益事业改革,扩大内需增长,同时加速启动新1轮投资,GDP持续增长没有问题,只是比例未必年年两位数,两位数增长有些过热,稍有放缓并不可怕。国际上积极的方面也有,资源、能源价格下降,西方也肯卖些技术了,都对中国发展有利。至于国内稳定更不成问题,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不但不会挨饿,吃得太好,胖人越来越多,有些孩子过早肥胖,富贵病也多了,要是能趁着国际上闹危机的氛围,改1改吃得太好的毛病,并不是什么坏事,反而是好事,纵观中国的历史,只要不出现大饥慌,就能成就繁荣富强,推动新农村改革的意义,除了确保粮食安全,还有助于农民增收,这同样为某些势力所不乐见,攻击新农村改革的就是这么1类人,他们貌似为民请命,实则捣乱来着,不能让其得逞,也绝对不会得逞。

中国解决好自己的事情,就有了应对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资本。现行国际金融体制,就是1个美元霸权,他自己不努力干活,用霸权美元消费全世界的好东西,这还不算,其人民及政府不惜欠债消费,借钱打仗欺负弱小。所谓次贷危机、金融危机,本质上是欠债太多,想法子剪人家羊毛,以弥补欠债窟窿,结果在房市、股市以及期货市场失算,旧债还没还呢,又产生了新债务,救市的钱也想让别国埋单。美国这种行径损人不利己,首先是同阵营的欧洲极为不满,逼迫美国开会讨论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美国无奈只好答应下来,但困兽犹斗,通过货币互换拉笼几个小国。当此微妙时刻,中国作为新兴国家和第3世界的代表,义不容辞地发出自己的声音,那就是争取积极的话语权,参与到制定新规则当中来,否则的话,就让他们同阵营的吵吵去好了,反正我们是不急的,他们救市时间紧迫,看看谁能耗得起时间?退1万步讲,就算当前的国际金融体制在口头上维持不变,事实上已经在改变了,易货贸易已经抬头,区域性的非美元结算贸易正在酝酿,美元霸权事实上将被架空,改革只是时间问题,而时间在中国1边。

具体到11.15在华盛顿召开的G20会议,立场基本已经清楚,美欧的共同之处是坚持西方主导,分歧在于谁做霸主,目前欧洲想夺了美国的权,美国则称全世界“离不开”其霸权;日本维护其主子美国,竟然在亚欧峰会上为美国代言,麻生在发言时把中国也拉了进来,既没有得到是中国的授权,也没有得到中国的追认;俄罗斯明言美元霸权,主要是为了获得石油、天然气定价权;中国代表新兴经济体和第3世界,要求在国际金融领域得到应有的话语权,建立公正合理的多元化国际金融体系。主要的美中欧3方,维持美元霸权中欧不同意,推倒美元霸权美国不干;实行欧元霸权,美中不同意;实行多元化美欧不同意。估计谈不出什么实质协议,对于中国来说,应坚定自己的立场,紧抓代表广泛的道德制高点,别怕谈不来,不接美欧的烂招,做好自己的事情,还是那句话,时间在中国1边。

针对美国的危机,再发表1下自己的看法,论点是美国的危机还没有完。

我们知道,在美国这种资本主义体制内部,只要奉行“自由”规则,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就会周期性发作,大致10年1个轮回。上世纪2310年代那场经济大萧条发生之后,罗斯福实行新政,在市场无形之手调节经济的同时,加上了政府有形之手对于经济的调控。但自从美国凭借握有铸币权,偷偷多印美元消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出,并干脆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以来,就开始了明目张胆地玩不公平游戏,新自由主义也随着全球化进程蔓延,尽管美国依靠美元霸权赚尽便宜,但也重回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周期性反复发作的老路。除了其体制固有的顽疾,美国还是1个奉行借贷消费盛行的国度,美元是他印出来的,被其他国家赚去1些当作外汇储备,美国再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借回美国供政府支出和民众消费。欠债多到1定程度,就会面临破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人想方设法发动货币战争,把别国的美元储备掠夺了去,以弥补欠债的大窟窿,剔过日本的头,剪过东南亚的羊毛,这些都是史实。又1个10年过去了,美国操起玩过多次的把戏,吊诡的是这回居然失手,放眼全球,中国、日本的外汇储备最多,但中国有着牢固的防火墙,并且在10年前的香港保卫战中,积累了可贵的实战经验,得以再次挫败美国的阳谋;日本则长期实行低利率,投机玩家从日本借来资本,到利率相对高的地方赚取息差,或者做其他投资、投机,这样日本成为资本输出国,国际热钱自然也不再到日本打埋伏,使得日本这次也逃过了被美国剔头的劫难,并且现在国际经济形势变坏,投机玩家换回日元偿还从日本的资本借贷,使得日元出现抢手和升值,当然了,借着这个当口,是否会有玩家趁机进入日本打埋伏,准备以后剪日本的羊毛,就不得而知了。回到美国方面,由于这次没有成功掠夺到人家的外汇储备,去填补美国政府及其民欠下的巨额债务,于是金融危机在美国本土来了个总爆发,至于次贷危机,只是1个导火索罢了,不是本质的问题。

美国金融危机的本质,是欠债过多无以为继。那么,其民众除了房产次贷之外,其他借贷的问题也会爆发出来,比如信用卡问题会浮出水面,实际上,其信用卡公司的坏帐已经开始显现,搜1下相关新闻,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所以说,美国的危机还没有完。美国正在进行总统选举,新总统的首要任务,必须考虑政府和民众的债务怎么还,据说奥巴马有重新振兴美国制造业的计划,是不是打算实实在在地干活,扭转贸易逆差的颓势,以赚钱偿还债务了呢?还是会耍赖开动印钞机偿还债务?抑或是通过战争掠夺别国的财富?这些在将来的日子里,无疑是很吸引世人眼球的看点。

美国的麻烦在于两个层面的战败

美国人民及其政府都不怕借债,这当然是需要有底气,毕竟,1旦破产可不好玩。他们的底气,是相信自己的战争能力,不管欠多少债,总会通过战争,掠夺到别国的财富,靠着战力的威吓,也能拐骗些银两。说到战争,就分为两个层面了,1个层面是金融战争,没有硝烟,不会直接打死人,却能搞来财富,这次主要针对中国的金融战争,从2005年逼迫人民币升值的时候开始,到现在的战局摆在那里,没办法,中国只能要求更高的话语权了,作为胜利的1方,自然要摘个果子吃。另1个层面,自然就是打仗的战争了,远的不说,9.11恐事件以后,美国打了阿富汗,又打了伊拉克,打阿富汗跟反恐有关,虽然阿富汗没什么财富可抢,也是要打1下,为美国人民出口气;至于打伊拉克,就跟反恐不大沾边,先是诬陷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结果是“情报有误”,只好改口说是为了伊拉克的民主,当全世界都是傻瓜,不就是为了抢油?伊拉克人以及其他1些阿拉伯人,早在战前就讨论过,大意是美国要打伊拉克,伊拉克招架不住,但美国打仗要花钱,包括战利品从哪里来,这些人1下子就想到了,是从伊拉克的石油里出,采取什么办法呢,就是袭击石油公司、石油管道、美国大兵,这样1来,就算美国占了伊拉克,采油的事不好办,结果正是发生了这种局面,美国占了伊拉克,绞死了萨达姆,但伊拉克国内乱套,爆炸声不断,成天里死人,弄得美国花了大钱打伊拉克,却不能通过充分开采伊拉克的石油,再卖个好价,以弥补战争烧掉的大把美元,从经济的角度看,美国仍然遭遇到惨败,至于以后能不能在伊拉克赚到钱,首先是不确定,再就是远水不解近渴。

有了伊拉克的教训,打伊朗的战争决心,迟迟下不了,伊核问题1时无解。趁着北京要开奥运会,格鲁吉亚就在美国的授意下,发动对南奥塞梯的进攻,结果是1向忍气吞声的俄罗斯,这1回利剑出鞘,3下5除2,把格鲁吉亚打趴下了,大大出乎美国的意料,事后弄几艘船开过去,在黑海耗了1阵子,撤了。俄罗斯玩得兴起,开着战略轰炸机到委内瑞拉兜了1圈,美国除了护航也没怎么的。世人看得清清楚楚,现在的美国不行了,偏偏还有人出来鼓噪,说什么花7000亿救市,不如拿这个钱跟中国打1仗,把中国的财富抢了去,对此,中国要防止狗急了跳墙,与俄罗斯联手,做好军事斗争的准备,事实上,也这么做了。俄罗斯其实也是为形势所迫,签了1直顶着的对华输油管道,不得不绑上了中国的战车,再怎么强人,形势比人强。

目前美国在伊拉克的石油利益得不偿失

众所周知,美国打伊拉克是为了石油,战略上扼住其他国家的能源咽喉,并且用伊拉克的石油,填补打仗的开销,再多赚的话,那就是战利品了,算盘打得不错。那么,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到目前,显然美国没有得逞,成为国内爆发危机的重要根源之1。

据美国国会服务机构2008.07.26公布的1份报告称,从2003年开始打伊拉克战争,美国政府花费了6480亿美元,而当年的越南战争耗资6860亿美元。到了今年的9月份,美联社又援引两名专家最新出版的1本书的内容说,至9月30日,即2008财政年度结束时,美国为伊拉克和阿富汗两场战争的拨款达到8450亿美元,现今“烧钱”速度3倍于伊拉克战争早期阶段。主要战事结束后,联合国给予美国领导的多国部队在伊执行任务的授权,是到2008年的年底到期,然而美军仍想赖在伊拉克,就让伊拉克政府搞1份驻伊美军地位协议,以使美军继续驻扎合法化,原计划今年7月份正式签署,结果1拖再拖,待到草案1出来,引发伊拉克国内民众不满,组织了大规模游行,要求美军立即撤离,伊拉克政府就修改部分条款,到目前还在交涉当中。总之,美军1日不撤离伊拉克,就要以3倍于伊拉克战争早期阶段的速度,继续“烧钱”。诺贝尔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和哈佛大学的教授比尔姆斯,也曾经帮美国政府算了笔账,认为最终美国为伊拉克战付出的代价,可能超过2万亿美元。

根据“全球政策论坛”的调查,伊拉克储藏有大约2000亿桶的高品质原油,储量居世界第2,而且开采成本很低。伊拉克巴士拉大学经济学教授纳比利·马苏米在2007年的说法是,伊拉克已探明80块油田,当时正在开采的有20块,储量为1400亿桶。总之,伊拉克石油资源丰富。在上世纪70年代,伊拉克实行石油工业国有化,美英的4家大石油公司被排除在外。伊拉克石油产量最高峰,是在1979年,当时达到了日产370万桶的规模。到2003年美军入侵伊拉克前,这个数字下降到了260万桶。直到2007年石油法通过的时候,伊拉克的石油产量比战前还要低1些。

2003年美军占领伊拉克以后,美国当然想开采伊拉克的石油,只是,除了反美武装的袭击捣乱,当时沙特也站出来,说你美国无权开采伊拉克的石油,必须等到伊拉克新政府成立,再作处理。直到2005年的5月,萨达姆后的首届正式政府,才得以艰难诞生,当年通过的伊拉克宪法草案中,有允许外国公司在石油工业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条款,为美国在伊拉克采油提供了宪法依据。又到了2007年的7月,伊拉克才终于通过了多次修改的石油法草案,根据该法案,英国石油公司、壳牌以及埃克森美孚等英美石油巨头,可获得30年的伊拉克石油开采合同,其在合同的初期,可以获得75%的利润,直到开采成本完全被收回,此后仍可以继续获得20%的利润。伊拉克石油法案通过时,美国环保组织就宣称,按照这个石油产量分成协议,即便

以每桶原油40美元的低价计算,伊拉克在未来30年间,将损失740亿到1940亿美元,如果石油价格持续上涨,那么伊拉克的损失就会更为惊人,至少会达到数千亿美元。而为了平息国内的压力,伊拉克石油部长就出来讲话说,至少80%已发现的伊拉克油田,由国有的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开发运营,正在生产石油的油田未来仍将全部由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控制,那些已经探明但未开始生产石油的油田,由联邦油气委员会安排开发。根据这个说法,外资公司开采的油田,将是那些已经探明但未开始生产的油田,比例低于探明油田的20%,外资石油公司自己投资采油,初期利润伊拉克得25%、外资石油公司得75%,外资石油公司用这75%的利润收回成本后,再采油的利润伊拉克得80%,外资石油公司得20%,直到30年合同到期为止。至于尚未探明的部分,应该还有不少,但就没有明说以后怎么办。

综合判断,美国在伊拉克采油,目前处于投资及回收成本的阶段,还不至于快到净获利。如果这个判断成立,就是说,到目前为止,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巨额“烧钱”,却没有得到多少回报,纯粹是个赔钱的买卖,美国欠下那么多国债,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个事实。记得在网上见过这样1种说法,要是美国不做既当又立牌坊的事情,别在伊拉克搞民主,而是直接裸地采油,也许早就赚到了,只是,伊拉克反美武装早有对策,不断搞袭击捣乱,能不能顺利开采呢?事情恐怕不会那么简单。

美国“反恐战争”可能存在变数

美国新总统选举已经尘埃落定,黑小子奥巴马获胜。这次选举经济议题偏重,但要解决经济的问题,绕不开“反恐战争”,因为所谓的这种战争,目前看越反越恐不说,根本上太“烧钱”,在经济利益上面,又得不到及时回报,已经使美国债台高筑,加之针对中国的金融战争失败,最终引爆美国本土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在选举拉票的过程中,的奥巴马,就抓住共和党布什政府在伊拉克战争中失算的小辫子,连带攻击说,如果麦凯恩当上总统,会在伊拉克越陷越深。麦凯恩阵营马上反击,说奥巴马这是向投降,奥巴马不能背这个黑锅,辩解说是仍要继续反恐,但共和党反恐的目标不对,重点不在伊拉克,而是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听这个意思,似乎会逐步从伊拉克撤军,而把战争重心转向阿富汗与巴基斯坦方面。

根据美国国会服务机构在今年7月的那份报告,除去对伊拉克战争的支出,在阿富汗及其他地区反恐的花费,到当时也有2120亿美元。花了这么多钱,从阿富汗不会有经济利益回报,阿富汗赚钱的项目主要是生意,却又主要由控制。与在伊拉克打仗不同,阿富汗多高原山地,和拉登的,凭借这个条件与美军周旋,没有被完全灭绝,反而死灰复燃,约占全球80%产出的生意,则是其资金来源的支柱。美军在阿富汗的驻军约2.6万,加上英、法等国共约3.5万,这些兵力不够用,大多只占领1些城市,而将广阔的山区让于,这种局面与当年前苏联侵略阿富汗时,何其相似乃尔。奥巴马或许是想,从伊拉克撤出兵力,到阿富汗去,1举解决问题,不过,1来经济上只赔不赚,无益于缓解国内危机;2来阿富汗形势日趋复杂,做的生意,与阿富汗政府当局中的许多人,都有着割不断的联系,美国不给阿富汗政府出钱,于是阿富汗政府里的许多人,就暗地里与勾结,通过参与生意搞些补贴,然则,在美军不能彻底铲除的情况下,前些日子,传出1伙法国兵被包围,仓皇逃跑时丢了2枚导弹,以美军为首的北约军如此不济,也难怪阿富汗政府想与和谈了。况且,中国欲拓展“丝绸之路”,上合组织欲整合中亚,美军占据阿富汗是块拌脚石,中俄早已不爽,今年7月,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金在联合国安理会会议上发言,呼吁借助上合组织和集安组织参与阿富汗反恐,称为了在阿富汗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及其资金来源的交易,必须积极地利用独联体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力量。在奥运会结束后召开的上合组织峰会上,阿富汗总统作为主席国客人出席会议,表示“阿富汗人民希望摆脱恐怖主义威胁,享有和平生活,感谢所有向阿富汗提供支持和援助的国家,希望同上合组织和国际社会1道,打击恐怖主义和生产,加强经贸等领域务实合作”。在10月底召开的上合组织成员国第7次总理会议上,阿富汗第1副总统马苏德出席会议,希望与上合组织合作重建丝绸之路,呼吁上合组织成员国加大对阿投资力度,并称发展同上合组织成员国的贸易关系是本国政策的优先方向。这些都说明,阿富汗与包括中俄在内的上合组织,联系日益紧密,美国阿富汗将面对来自上合组织的战略压力,当然美国也可以选择与上合组织合作,总之玩家不再只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

至于巴基斯坦,情况也是相当的复杂。巴基斯坦与阿富汗接壤地区,是1些不受巴基斯坦中央政府控制,却同情与的穆斯林部落,美国要求巴基斯坦合作“反恐”,曾威胁若不同意,将把巴基斯坦炸回石器时代,巴基斯坦前总统穆沙拉夫迫于美国压力,只得答应下来,但受到来自国内的压力,行动中不是那么积极,美国当然不高兴了,干脆逼迫穆沙拉夫下台,先是想把贝·布托扶上去,结果她在2007年12月的1次政治集会上遭到暗杀,其夫“10%回扣先生”扎尔达里接任人民党的领袖。今年8月18日,很想出席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但无法成行的穆沙拉夫辞去总统职务,随后巴基斯坦举行新总统选举,9月6日扎尔达里当选。

之前的9月3日,美国为首的驻阿联军直升机降落在巴基斯坦南瓦济里斯坦部落地区,联军士兵在这次行动中,打死包括3名妇女和4名儿童在内的20多人,是为阿富汗战争爆发以来,美军首次在巴基斯坦境内发动地面袭击。结果就是,这1事件彻底惹恼了巴基斯坦,民众爆发大规模游行示威,迫使扎尔达里政府向美国做出罕有的强硬姿态,称巴基斯坦是国家,只有自己的安全人员,才有权在巴基斯坦领土上进行反恐行动;事件发生3周后,巴基斯坦国防顾问突然造访白宫,当面向美国官员表达愤怒之情,对于巴基斯坦的这种强烈反应,1位美国官员称“确实让美国始料未及”。而在事件发生3天后,巴基斯坦军队宣布,由于“安全”原因,美国从巴基斯坦的卡拉奇港口上岸,北上白沙瓦,去阿富汗首都喀布尔的后勤补给线,在开布尔山口被禁止通行,这条线路承担美军在阿富汗总补给量约70%的任务,给美军以沉重打击。此后巴基斯坦军队奉命,若是美军再次越境袭击巴基斯坦,将会开火还击,9月26日美军欲第2次越境袭击时,巴基斯坦军队予以阻击,双方枪口抬高1寸,以警告方式交战5分钟,子弹从双方士兵的头上飞过。

扎尔达里是个极度亲美的人物,没想到在美国眼里,被轻视到这种程度,居然完全无视其国家,从而引发巴基斯坦国内民众的强烈反弹。更为不妙的是,受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巴基斯坦财政陷入困境,国家面临破产边缘,美国自顾不睱,扎尔达里终于访华求助(迟了些),按说巴基斯坦与中国感情深厚,友谊源远流长,中国又有巨额外汇储备,当年1下子免除非洲百亿美元债务,巴基斯坦所需还不到百亿呢,不过,既然你极度亲美,只好象征性地帮1下了,虽然签署了12份合作协议,但是给美元就只有5个亿,无奈之下,巴基斯坦又向IMF求助去了,巴基斯坦在经济上的依靠,其实还有1个沙特,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沙特对扎尔达里也不怎么感冒。下1步,如果美国全面打到巴基斯坦去“反恐”,经济方面的困境暂且不说,弄不好巴基斯坦会陷入内乱,扎尔达里的总统位子,能不能保得住还是个问题。在地缘政治方面,则会引起中国的关切,以及俄罗斯、印度和伊朗的关切,玩家更不是只有美国1家,这潭子水不可谓不深,本来不怎么擅长国际事务的,以及能力尚待观察的奥巴马,在把仗全面打到巴基斯坦之前,不妨先好好地掂量1番。

美国军事战略收缩或冒险,将面临两难抉择

2001年9月11日,美国本土遭到恐怖袭击,1时震动全球。美国这个所谓的唯1的超级大国,显然是被打疼了,后来的事情都知道了,小布什政府高举“反恐”大旗,发动针对阿富汗政权及拉登的战争,又在2003年绕过联合国,悍然发动侵略伊拉克的战争。打到现在,从重创中逐渐恢复,拉登也没有逮着,伊拉克乱象丛生,战争仍然看不到尽头。

2004年10月29日,卡塔尔半岛电视台播放了1段拉登对美国民众发表讲话的录像带,首次承认是他下令发动了“9·11”袭击,这段讲话长约7分钟,其中谈到袭击美国的原由,是由于对美国偏袒以色列的中东政策感到非常失望。1982年,以色列入侵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时,以军对贝鲁特的高层建筑和民居,进行了大规模的破坏摧毁,眼看着1幢幢高楼大厦倒在以军的炮火下,亲眼目睹了这1惨状的拉登极其痛恨以色列,更痛恨袒护以色列的美国,拉登说到:“当我看着黎巴嫩的高楼大厦毁于1旦,我的脑海里立即闪过1个念头:这些暴君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我们也应该炸毁美国的高楼大厦,这样的话他们才能尝到无辜妇女孩子被屠杀的痛苦。”当拉登讲这些话的时候,美军早已侵占了阿富汗和伊拉克,以至于有人怀疑,美国只是借9.11出击战略要地,推行全球军事霸权,其实这也不是没有道理的,美国“先发制人”攻打伊拉克,还想打伊朗,期间策动1些独联体国家搞“”,实行北约东扩到达俄罗斯家门口,对中国的围堵也1直没有消停。

美国对阿富汗、伊拉克的主要战事,都是比较快速地解决,如果真象美国战前宣传的那样美好,实行了民主的伊拉克和阿富汗,能够享有和平、富足与尊严,那么,就算美国再干掉伊朗伊斯兰政权,说不准也能成为现实,但真正的现实是残酷的,美军攻陷后的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惨状,无情地粉碎了这种可能性。美军陷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已经没有能力再去攻打伊朗,甚至连格鲁吉亚也护不住了。导致这种战局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以为可以象改造2战后的德国和日本那样,也可以改造伊斯兰世界,岂料当地各种势力错综复杂,利益冲突不好平衡,反美势力不好对付。更由于美国驻军的胡作非为,乱搞诸如虐囚事件、残杀平民、奸淫掳掠的恶行,激起当地民众的反抗,形成各路反美武装起事,在伊拉克跟美军打城市游击战,在阿富汗和美军打山地游击战。这样几年下来,美国空耗了大量财力、物力、人力,丢弃了捍卫民主、维护人权等道德光环,1个昔日的超级大国,无奈地在世人的眼中沦落。

小布什政府没有余力拿下伊朗,这已成定局。近日,奥巴马则表态“不能接受伊朗拥有核武器”,对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要是伊朗不造核武器的话,奥巴马政府也不考虑打伊朗。伊朗的问题同样涉及以色列,就在昨天,以色列国防部长巴拉克与到访的美国国务卿赖斯举行会谈时,还说以色列不会排除任何选项,以应对伊朗的“核威胁”,言外之意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轰炸之类,但在早些时候,美国明确反对以色列单方面行动,去轰炸伊朗的核设施,理由是伊朗的核设施在地下很深,加固层很厚,以色列炸不透,只有美国有这个能力,连续5次用钻地弹打在同1个点上,才能炸到伊朗的核设施。而伊朗面对无数次军事打击威胁,倒是表现比较硬气,光脚不怕穿鞋的。

美国本土爆发危机以后,呈愈演愈烈之势,美国出了个7000亿救市计划,这个钱从哪里来却没有全部落实,后续情况尚不明了。在遭受危机重创之下,理智地讲,美国是有必要实行军事战略收缩,暂时抛开或减轻打仗的包袱,学中国样聚精会神搞建设,1心1意谋发展。如果美国将从中东、中亚战略收缩,代价会是钉子以色列比较难受(美国的犹太人大亨们跟着难受),在伊拉克石油利益的保障能力下降,留下的权力真空由有关方面填补,等等,显然是美国极不情愿意接受的。

而在本次美国总统选举过程中,奥巴马为了表示不向投降,有把战火重点烧向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意思。但实际上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形势,比美军在伊拉克那边还要艰难,奥巴马政府要是真那么干,无疑会冒极大的冒险,不仅无助于解决迫在眉睫的经济危机,反而可能掉进更大的险境当中。比如说,1旦把某些方面逼急了,暗地里给供应些先进武器,就象美国当年支持阿富汗对付前苏联1样,想想美国最终会有什么样的收场?

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以及后来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失利,根子里是美国自己造成的。最近,奥巴马打着“变革”的旗号,赢得了这次大选。维持伊拉克、阿富汗战争现状,虽然也是1个未来选项,不过这就体现不出什么变革,而要在对外军事战争方面变革,要么实行战略收缩,要么开始新的冒险,如上所述,将成为奥巴马政府的两难选择。也许他们认为,先搞国内的危机处理,打仗的事容后再议,只是,美国危机的根源,正是主张财政赤字的“里根主义”的破产所致,而其主义之所以破产,则是美国连年对外军事战争失利,造成庞大的对内对外债务负担,使得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面临破产的边缘,以及大批民众面临财务破产,而这种状况,又没有通过军事战争本身,或者通过金融货币战争得以化解。因此,其军事战略调整问题,将是躲不过、绕不开的核心议题。据传当年前苏联侵略阿富汗失败后,作为当时的超级大国之1,也是面临国家财政破产,居然跑到新加坡去,请求哪怕借到1800万美元也好,谁能想到超级大国也会沦落到这般田地?

短期内,中国的战争风险不在台海在西线

美国有人鼓噪说,7000亿救市不如跟中国打1仗,这1论调未必会成为美国国策,但也给我们提了个醒。9月中下旬,美国本土全面爆发金融危机之后,小布什同胡总通电话,胡总点到,过了没几天,美国政府抛出个对售案。美国新总统奥巴马同胡总通电话时,胡总又主动点到。其实中美对话,只要谈到敏感分歧地方,总是1个,多少年来1直如此,最近几次也可以看作是“惯例”,但由于正值危机发作期间,国际势力大洗牌之际,中美再谈台湾话题,就别有1份深意在里边。美国抛出对售案,根据其惯性思维方式,大抵是想以此作为筹码,对冲要求中国出钱为美国埋单救市,相应的,中国提出也可以看作某种要价。最近的相关新闻里说,美国将把60%的战略核潜艇移到太平洋,目标直指中国,应对。表面上看,台海正在成为热点,似乎中美角力,足以爆发战争冲突,其实未必如此,美国学孙子兵法,或许用的是声东击西的招数。陈云林访台已经结束,大3通也实现了,两岸交流与捆绑越来越紧密,和平共处占据主流,短期看并不存在战争风险。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20世纪末,新技术革命和全球化运动改变了全球经济格局,东亚经济迅速崛起,而欧、美等强国则相对衰落。然而,针对这一现实,西方主流国际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并没有改变,只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做出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政策框架调整,这就意味着现实世界新的突破因素仍在旧的理论框架内循环。对于不断崛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旧的理论范式和倾斜的政策使其很难在全球分工中获取“真实利益”。重构国际经济学体系,使其能够解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和金融的快速发展,并使之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服务就成为当务之急。不同于旧有的国际经济理论体系,新的体系绝不只对强国或强势集团有利,它旨在构筑“多赢”的经济格局。所以,新旧体系的思维论战从来不基于某种意识形态,也不突出某种国家民族主义,它旨在从多赢的视角来解释和指导国际经济现象,从而在现实中构筑有利于全人类的贸易、金融和国际协调机制,进而提高全人类的福利。加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对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科学地认识当代经贸关系的现状与本质,理性审视当代经贸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从而有效处理各种关系、积极促进世界经济和政治的健康发展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同时,用马克思基本理论指导中国对外经贸实践,也为中国制定和实施对外开放战略提供了更科学的理论依据,为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指明了方向。

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的内涵

(一)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指导和基础地位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所以,社会主义本质应作为构建系统、科学并具有话语权的有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出发点,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这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必须以马克思理论为基础和起点,以国际经济新格局为前提,把中国社会主义对外经贸作为实践基础,兼具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最终实现中国特色国际经济学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张宇(2012)概括比较了各种理论学派,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优势。可以概括为:坚持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全心全意为全世界无产者和劳苦大众服务,把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相互作用作为主线的分析框架,在整个理论体系中贯穿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始终坚持历史和逻辑统一、现象和本质统一、具体和抽象统一、整体与个体统一的分析方法,旨在实现共产主义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理想。可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为我们透彻剖析当今国际经济的本质和未来走向,科学认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和争取国际学术话语权提供了可能。

(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的内涵要充分体现历史观

“经济人”的理性假设将现实的要素,如历史、文化、制度等全部隐含,这一直是西方主流国际经济学的分析假设前提,这种方法势必弱化了上述因素对经济的影响,使得用现有的经济学体系分析国际经济问题时避开了历史分析的方法。然而事实上,在研究世界经济的主体对象时,无论是哪个流派都会把两国的经济差异作为基础,包括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资源禀赋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分析如果忽略了历史、文化和制度的影响,无疑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济学理论也将失去其历史的内核。因此,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要以马克思历史唯物观为指导,要正视不同国家和区域主体走过的历史道路,正视中国的具体国情,深刻反映各国历史对国际经济分析方法和理论体系的影响。

(三)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理论应该具有鲜明的民族观

西方国家和中国客观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和理论上的分歧,要消除这些差异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从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以中国的实际为基础,警惕西方国际经济学打着经济理性人、公平贸易、市场经济的旗号,在中国推行其自认为普适的价值体系,并把他们制定的市场游戏规则强加于我国。西方国家的这些理念不过是为了诉求自身的利益,西方世界的价值体系和利益不等同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价值体系和利益。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崛起,呼唤新型的适应全球化的民族经济利益观,它是一种既全面开放又独立自主,既兼顾世界经济利益又有利于中华民族经济利益,既符合中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规律,它是建立在平等共赢、公正合理原则基础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利益民族观。

(四)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理论应该具有包容性

具有中国特色的贯穿着人文关怀的国际经济学理论体系要求中国学者保持自信和平和的心态,站在人类进步和历史发展的视角,坚持理性的科学研究精神和开拓创新勇气,以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观为取向,从国际经济的事实出发,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借鉴包括现代西方国际经济学在内的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新的体系不仅要证明中国道路的合理性,还要顺应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同时应在国际学术界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说服力。在这一前提下,应努力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规律,对当前世界经济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做出合理的、符合现实的、令人信服的解释;第二,要努力完成马克思当年《资本论》尚未完成的六册写作计划中的世界经济学部分;第三,要在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的指导下构建以中国对外经贸活动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中国经济学。

三、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的特点

(一)理论体系应注重宏观和微观的平衡

以前对马克思主义国际经济理论的继承和推动,大都是由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担当和进行的。与纯粹的学者和理论家不同,这些人大多是出于社会现实和历史责任来研究国际经济问题的,其研究对象大多是关于世界和国家的全局性问题或现实热点问题,导致宏观和微观内容严重不平衡,微观内容少之又少。这就要求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的内容构建应注重微观和宏观的平衡,既要阐述全局性问题,又要对具体的贸易、金融、要素流动、区域合作等领域的内容做科学微观的分析。

(二)研究方法要比西方主流国际经济学更加科学

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历史观,始终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具体与抽象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归纳与演绎的统一。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因此,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应更加科学地研究国际经济的发展规律。西方主流国际经济学把资本主义市场范式作为既定的前提,割裂了历史与逻辑的内在统一,采用静止的、孤立的和违背历史的方法进行研究。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国际经济学教材中,开篇对分工和贸易问题的研究都只是从贸易利得和劳动生产率的角度着手,只专注于贸易和分工的自然属性,而忽视了历史的存在,没有指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的历史,也没有指出由于早期对世界其他不发达国家的剥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的绝对优势要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学体系首先强调的是贸易和分工现象的历史性,揭示贸易和分工的历史规律,更加严密地论证了国际分工和贸易的范畴,为落后国家争取公平待遇提供了宝贵意见,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内在联系。

(三)应加强从制度角度解释国际经济现象

单纯从技术因素范畴解释贸易或金融政策的效应已显得不够充分,还应当从制度的角度做进一步探讨。比如,西方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单纯依靠货币政策就能很容易地推进结构调整。于是,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下,2008年上半年,我国同时提高利率、汇率和最低工资水平,而政策的实施只不过是加速了中国沿海制造企业的破产潮,并没有使中国免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鉴于这种情形,中国政府果断地调整了2008年下半年的政策,着重用财政政策刺激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更新,从而比西方国家更好地抵御了金融海啸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可见,如果没有公共部门的社会支撑,私有部门的技术或市场优势就不可持续。况且,危机爆发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并没有坚持自己一贯主张的自由贸易政策,反而采取了更严厉的政府采购等贸易保护措施。

(四)要研究中国的经验,探索中国经济发展的逻辑

中国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成就令人瞩目,研究其成功路径和经验对发展中国家乃至世界各国的对外经贸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其研究价值显而易见,因此具有中国话语权的国际经济学体系,必定应该把中国外贸快速增长的典型化事实作为经验研究对象。国外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都开始关注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中国经济学家更应捷足先登,根据在国内感受到的最深刻的东西,利用更全面的数据资料,提出有中国特色的原理和理论。

(五)新体系应注重发展中国家或经济体真实利益的获得

依据发达国家的利益得失而改变语调,是主流经济学的一贯做法。高柏(2008)认为,全球化的运行规律近乎钟摆运动,于是,为之服务的主流国际经济学范式也总在主张构建社会公平和主张自由市场机制之间摇摆。当全球经济高涨时,发达国家便四处宣扬自由市场机制的好处,要求世界各国的大门为其优势商品和投资敞开;当全球经济衰退时,为了保护其国内利益集团,这些国家也会非常迅速地实施贸易保护和投资政策。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通过顺应全球化潮流,积极参与全球分工体系,承接了国际产业转移,国内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得以升级。但是,随着产业的持续向外转移,发达国家制造业的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制造业部门的失业率持续上升,自由贸易和投资给发达国家带来的似乎更多的是国民的反对和政治压力。因此在理论和政策上,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主义将取代自由主义。然而,这种钟摆运动必然造成发展中国家不能持续地从全球化中获取真实利益。传统的国际经济学教材主要侧重于个体研究和纯粹的经济技术研究,把资本主义制度看作是静止不变的,从而撇去了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直接联系。此外,西方学者以均衡和平等思想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资源配置等自然属性问题,也掩盖了发展中国家受到剥削的本质。面对这种状况,新的国际贸易体制要着重于高效和开放,要更加注重公平。这种贸易体制要摆脱过去被少数强国控制的局面,其治理全球的目的是使参与全球分工的国家和地区都获得比较均衡的利益,而不是使利益只流向某几个国家。当前处于工业化中期的中国和印度等国家,在获得全球化红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地付出环境、人口、政策等代价,为世界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发达国家有责任给予一定的包容和补偿,而这需要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下实现。

(六)在新的体系中应该建立新的国际贸易评价体系

当前全球化加速进程中的分工与贸易现状,使全球贸易的评估体系严重滞后。众多学者指出,国际贸易的性质和形态已被产品分工所造成的紧密的生产链条所改变,投资对象国和母国之间的不平衡投资状况势必引起贸易的严重失衡,而这种不平衡并没有直接反映到经常项目核算中,原产地规则等评价方法成为上述错漏的根源。因此,为了避免很多国家在失真的评估结果上做出被误导的政治经济决策,并因此带来全球经济运行风险,修正和调整旧的国际贸易评价体系势在必行。

(七)互利共赢原则是国际经贸关系健康发展的根基

无论是古典还是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其核心思想都是,通过国际贸易可以使贸易双方都获利,无论其分工基础是基于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要素禀赋的区别,还是规模经济的不同,这就模糊了贸易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显然在现有的国际分工格局中,贸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很不平衡。目前普遍的现象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利益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这是因为,我们所处的世界为现代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所支配,是一个不平等的世界。它的基本特征是,中心地区从周边榨取利益用于自身的发展,正是这种不平等的支配和剥削关系,造成了世界各国之间以及中国各区域和地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同任何事物的发展进程一样,在两国经贸发展过程中,利益和谐与利益冲突并存,合作与斗争并存,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利益冲突和摩擦面前,要采取友好协商的态度,从互利共赢的战略高度,摒弃零和博弈的重商主义思想。一国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兼顾本国利益和对象国的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到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防止制裁、报复等两败俱伤的局面发生,以实现构建和谐世界的目标。所以,各国应牢固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寻找更多的利益契合点,深化经济合作,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2、国际金融一体化对国家安全威胁着安全。 首先,国际金融市场上巨额游资的存在对于民族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提出了挑战。表现在 ①巨额资本快速的流入流出对于主权国家经济的巨大影响。 ②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战略上的失误及经济结构上的缺陷,成为易受国际游资冲击的对象。 其次,金融创新促进了世界金融一体化,也对民族国家的经济安全提出挑战。 ①金融创新加剧了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由于国际金融传导机制的存在,使得民族国家面临着日益增大的国际金融风险。 ②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不仅为国际游资对主权国家进行冲击提供了手段,而且使得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直接掠夺一国的财富成为可能。 再次,国际金融体系内的权力分配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 随着世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权力分配更加有利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操纵着国际金融体系中游戏规则的制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内对发达国家的依赖不断加深。在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着巨大的结构性缺陷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将始终面临着金融风险对于经济安全的挑战。 3、 国际经济体系中的金融霸权 二战结束以来,金融霸权已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冷战时期,两弹一星,亦即核子工程、宇航工程曾是世界强国争霸的战略领域。在冷战之后,特别是在实际之交的今天,信息业与金融业则成为全球战略的基础。今天,世界上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无不力图抢占现代金融的制高点。前美国政治学会会长、哈佛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亨廷顿在《文明冲突与重建世界秩序》一书中列举了西方文明控制世界的14个战略要点,其中第一条“控制国际银行系统”、第二条“控制全部硬通货”、第五条“掌握国际资本市场” 都与国际金融领域有着密切的关系。冷战后,由金融霸权所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呈现两种趋势,一是发达国家内部对金融权力的争夺日趋激烈,另一方面,西方金融霸权又联合起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控制。 70年代末,以格拉斯为首的一批美国左派经济学家首先提出了“金融霸权”的概念,所谓金融霸权是指以大银行家和大机构投资者为核心的金融寡头及其政治代表,通过控制经济活动施以重大影响并以此牟取暴利或实现其他政治、经济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12]金融霸权理论认为,金融霸权的权力主要在于①控制货币资本或其他信用工具;②利用金融衍生物;③金融行业趋于垄断。金融霸权控制企业的两种工具是控制资本流动并设置金融市场各种参数。金融霸权对国际关系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国际资本流动,二是进行国际金融投资,三是操纵各种国际经济组织。 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霸权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日趋凸现。从对国内经济结构影响来看,金融霸权通过控制资本流动,不仅可以改变左右一国的产业结构对各个部门的经济发展起着决定作用,还会促成泡沫经济的形成,降低政策的效力并影响政府的行为。从对国际经济影响看,金融霸权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直接后果是加剧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金融霸权会以通过各种形式从发展中国家抽走极为稀缺的资金,同时又会扭曲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模式,使其经济与社会失衡加剧,最终导致南北国家经济差距不断扩大。 (二) 克鲁格曼的“萧条经济学回归” 保罗·克鲁格曼在最新出版的《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一书中指出,我们不应以短期的救火态度来看待1997年以来的危机,而应认识到一个国家经济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两难选择的三个方面,即“三难选择”是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内在特性。 所谓“三难选择”,即克鲁格曼早些时候所说的“永恒的三角形”。它指的是下述三个目标中,只能达到两个,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①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②汇率的稳定性;③资本的完全流动性。 例如,在1944年至1973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 性”得到实现,但“资本流动”受到严格限制。而1973年以后,“货币政策独立性”和“资本自由流动”得以实现,但“汇率稳定”不复存在。“永恒的三角形”的妙处,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一目了然地划分国际经济体系各形态的方法。 克鲁格曼认为欧洲货币联盟和历史上的金本位制,均选择“汇率稳定”和“资本自由流动”,牺牲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而中国大陆则是选择“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性”,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即只开放“经常帐户”,不开放“资本帐户”。 克鲁格曼认为,“三中择二”是国际经济体系内在的“三难选择”的体现,可追述到国际经济学中著名的蒙代尔──弗莱明定理。因此,不顾其它两个目标,单追求一个目标(如发达国家近年来向发展中国家所推销的“资本完全自由流动”),在理论上是占不住脚的。 那么,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在1973年以后选择了“资本自由流动”和本国“货币政策独立性”这两个目标呢?克鲁格曼认为,这是因为它们对“汇率不稳定”的承受力较大,而这又是由于国际资本市场对发达国家的信心较大,使发达国家贬值幅度可以恰到好处,不至于过度。 相反,国际资本市场对发展中国家信心不足,结果造成发展中国家贬值往往在资本外逃压力下过度。因此,克鲁格曼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三中择二”,应是选择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而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他高度赞赏中国中央银行近来连续降低利率的政策,认为中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其他亚洲危机国家所不具备的,其原因正在于中国没有开放“资本帐户”,没有实行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他说,中国的选择,对于防止世界重演1930年代的大萧条,意义重大。[13] (三) 货币一体化理论 货币一体化就是各成员国联合起来,结成固定的汇率,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西方学者对不同层次的货币一体化进行了划分:(1)汇率同盟。(2)假汇率同盟。(3)货币一体化。(4)货币联盟。货币一体化理论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越不能靠经常的汇率变动来改变相互之间的贸易条件和本国的国际收支地位,这两国(或多国)走向货币一体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具体说来又主要是与以下一些因素有关:(1)相同或相似的通货膨胀率;(2)要素流动的程度;(3)一国的经济规模与开放程度;(4)商品多样化的程度;(5)工资、价格的(变动浮度);(6)商品市场一体化的程度;(7)财政一体化程度;(8)政治因素。 货币一体化的主要收益来自于汇率稳定。汇率经常经常性变动会影响正常贸易和投资的开展,使用单一货币能减少外汇风险,而外汇风险会象交易成本一样减少一国的进出口,同时单一货币能减少外汇风险,而外汇风险会象交易成本一样减少一国的进出口。当前货币一体化理论的最新进展就是运用理性预期的形成,时间不一致性,信誉问题以及汇率决定等宏观经济学的新概念、新理论及分析方法对货币一体化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在货币中立问题方面:弗里德曼和卢卡认为因为有理性预期的存在,长期来看,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并不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交替关系,应该存在着与通货膨胀率毫不相关的自然失业率。在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方面,在对“货币中立建议”西方学者进一步运用时间不一致性观点来考察货币一体化的成本。 (四) 国际汇率问题 与商品市场一样,外汇市场交易也有一定的行情和价格变动,所谓汇率即外汇买卖的价格,它等于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交换的比率,国际汇率问题在国际经济学理论中一直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从历史上看,关于汇率的理论有汇率决定的贸易论或弹性论,汇率决定的购买力平价论、汇率决定的货币主义理论、汇率决定的资产组合平衡理论等。最近十几年来,对汇率的模型与动态分析、汇率与购买力平价关系、资本帐户研究分析等较为吸引经济学界的关注。 1、 汇率的模型分析 汇率决定理论是西方外汇汇率理论的核心,70年代以来,由于浮动汇率制取代了固定汇率制,汇率的变动幅度以及影响汇率变动的各种因素方面,出现了固定汇率制下从未出现的异常现象,为了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学者构建了许多模型以分析 (1)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弗兰克尔模型 1975年弗兰克尔和罗德里格斯提出了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该模型实际收入y,价格水平P,名义利率I(相应的外国需求等变量则标星号)。即有下列等式成立: mt=Pt+kyt-θit (1) mt=Pt*+k*yt*-θ*it* (2) 其中,K,K*,θ,θ*均为参数。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一个最重要的假设就是购买力平价。 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是以购买力平价说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前提假设,并且假定现实世界是一个能进行无阻力、无成本和瞬时调节的世界,这就保证了无论在长期或是短期,购买力评价都是成立的。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将人们的注意力重心转向了资本市场,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联系起来研究。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在方法上的就是发展了一种关于汇率决定的存量分析框架。 (2)粘性价格的货币模型--多恩布什模型 1976年,多恩布什提出了多恩布什模型。而多恩布什则假定:资产市场价格(如利率、汇率等)是瞬时调节的,而短期内商品市场价格是粘性的,即短期内购买力平价假定并不成立。但多恩布什模型保留了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长期均衡的基本决定因素。多恩布什认为,短期内产品市场仅仅是缓慢地调整,金融市场的调整似平要快得多,事实上瞬间完成的。金融市场为了弥补商品市场价格刚性,会对扰动作出过度的调整;而在长期内,则会慢慢趋向于回到其长期均衡水平。 (3)罗伯特·卢卡斯以及斯托克曼的一般均衡的汇率决定模型 进入80年代,罗伯特·卢卡斯以及斯托克曼于1982年提出了一般均衡的汇率决定模型,从某种意义上说,一般均衡模型是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延伸和推广。它把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由两个商品进行贸易推广到充分多个商品在两国间进行贸易。 (4)布兰森的资产组合模型 布兰森认为个人会将其财富配置于各种可供选择的资产,这其中最常见的是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以及本国证券和外国证券。各国货币的比价决定于各种外币资产的增减,各种外币资产的增件源于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这种调整会引起国际资本的流动,从而影响外汇供求和汇率的变化,资产组合模型将货币只当作人们可能选择持有的一系列资产的一种,强调了不同的资产组合对汇率的决定以及影响作用。[14] 2、保罗·克鲁格曼的汇率动态研究 保罗·克鲁格曼认为贸易流量对汇率变化反应迟缓,为进入一国市场,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承担一定的沉没成本,他们的未来收益采取一种货币形式,而成本则采取另一种货币形式,当汇率的未来变化不确定时,他们未来赢利也不确定。在短期内汇率对贸易流量没有什麽影响,因为不确定性诱使贸易商继续等待,但此后为回应基本冲击,汇率必须发生大幅变动才能使市场出清,这样,最初的波动就会对汇率变动产生放大的影响,在《目标区域与汇率动态》一文中,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当汇率接近区域上限时,由于预期未来汇率会下跌,投资者就会减少货币持有量,从而导致汇率迅速下降,在目标区域的下限,情况正好相反。[15] 3、南方国家的汇率风险 目前发展中国家汇率所面临的风险极为巨大。这是因为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对于发达国家的利率变化极为敏感,而后者完全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之外。加州大学著名国际经济学家艾其格林等人的一项最新研究成果揭示,从1975年到1992年,10 0 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及的触发,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利率(简称“北方利率”)变化密切相关。“北方利率”每增长 1%,“南方”银行危及的可能性就增长 3%。 这是因为国际资本(尤其是证卷资本)流入主要是在“北方利率”降落之时,一旦“北方利率”上升,国际资本就有可能掉头回转。不完全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货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市场失灵”程度不同,后者更受“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影响。因此,“北方利率”的上升,不仅提高资本回转的可能,而且增加了对“南方”银行的“逆选择”:高利率只吸引过度乐观的“南方”借款者,从而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 4、购买力评价对国际汇率的影响 目前对一个经济发展衡量指标有计算国民生产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传统计算方法以及购买力平价(PPP)方法,传统计算方法是根据本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把按本国货币统计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折算成美元来计算国民经济的规模。传统计算方法的缺点是在计算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时,把国民生产总值以美元汇率计算,而没有把该国货币和购买力因素计算在内,购买力平价方法与传统的汇率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购买力平价的方法,利用购买力平价作为转换因素,将本国货币在国内市场上的购买力按国际市场价格折算成美元,来估算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例如把中国每年生产的东西都按国际市场的价格计算,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就比较国内价格计算大了许多。 Dominick Salvatore在《国际经济学》提出汇率决定的购买力平价理论是建立在没有交易费用、没有关税及其他限制条件,贸易自由的基础上,并认为汇率的变化与两国的物价水平的变化率之间存在比率关系。这虽然在在短期中汇率常常与购买力平价预测存在较大差别,但是购买力平价理论在长期或纯粹货币扰动引起的情况下,能够给出相当不错的均衡汇率的近似估计。[16] 彼得·林德特也认为:“从长期看,在价格水平同国际汇率之间存在一种可以预期的联系,一种由商品和服务能够在一国或另一国购买这种事实所造成的联系,这便导致把国家通货价格同汇率联系起来的购买力平价假设”[17]彼得·林德特提出汇率与购买力平价相联系的公式为:P=R×Pf 在这里汇率R表示以美元计算的外国通货(比如说英镑)的价格,而价格水平P与Pf则分别表示本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以本国货币计算的价格水平。 如果把购买力平价方程式同本国的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货币数量论方程式结合起来,便产生了基于货币供应与国民总产值的一种汇率预测。可以用公式: r=P/Pf=(M/Mf)×(Kf/K)×(Yf/Y) 表示。 注释: 1,Dominick 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4 2,刘向民:《保罗·克鲁格曼及其经济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2月,页74 3,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页323-324 4,弗雷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页16 5,Dominick 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211 6,Tim Lang and Colin Hines : “The New Protectionism”, Eathscan, PublicationsLtd., London, 1994, Page 3 7,Tim Lang and Colin Hines: “The New Protectionism”, Eathscan,Publicati onsLtd., London, 1994, Page 126 8,Dominick 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260-261 9,易定红:“新贸易理论政策述评”,《经济学动态》,1999年3月。页63-64 10,易定红:“新贸易理论政策述评”,《经济学动态》,1999年3月。页65 11,刘向民:《保罗·克鲁格曼及其经济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2月,页75 12,柳永明:“论金融霸权”,《经济学家》,1999年5月,页68 13,参见 保罗·克鲁格曼:《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页145-151,页199-200, Paul Krugman: “The Return of Depression Economics”,Foreign Affairs, May/ June 1999 14,陈东:“西方汇率决定理论的新发展”,《经济学动态》,1996年8月,页46-49 15,Krugeman:“Target Zones and Exchange Rate Dynamics”, Quarterly Journolof Economic ,August 1991 16,Dominick 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380-381 17,彼得·林德特:《国际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页454-463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自1973年石油危机爆发以来,学术界就持续关注着石油价格波动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早期的学术成果主要有Rashche和Tatom(1981),Hamilton(1983)以及Darby(1982)等,其中以Hamilton(1983)最具代表性。Hamilton使用1949—1972年石油价格和美国GNP的年度数据,检验了两者之间Granger因果关系,结果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强的联系。自此以后,许多学者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就这一问题开展了实证研究,多数研究发现油价冲击和经济总量之间存在着反向联系。例如,Hamilton(2003,2004,2005)儿对美国,Brubige和Harrision(1984)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和德国,Bruno和Sachs(1982)对荷兰,其中对美国的研究最多。近年来,学者们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拓展。研究内容上有些探讨油价净上升的测度问题、能源价格的内生化(Hamilton,2005)等;方法上从传统的经济计量学转换到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而实证研究能源价格冲击经济的标准方法是,模型化研究进口原油价格外生上升对本国经济的影响(Kilian,2008)。这种由国际原油价格上升影响本国经济的机制是,国际原油进口价格上升改变了贸易条件,进而影响国内生产决策,进一步影响国内整体经济。按此观点,将石油看成是国内生产过程中的投入要素。这一方法广泛应用于宏观经济学实证研究,并且也是最能解决问题的(Backus和Curcini,2000)。本文采用的中国动态CGE模型也是按此观点来处理生产模块。我国自2003年首次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以来,原油进口和石油对外依存度持续上升。而近年来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这对我国这样一个石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0%的大国而言,其对经济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因而该主题引起学术界的研究兴趣。潘盛初等(2009)应用中国宏观经济多部门动态模型研究了油价波动趋势对我国宏观经济和产业部门的影响;Tang,Wu和Zhang(2010)从局部均衡的视角应用时间序列分析技术研究了油价冲击对中国经济的长短期影响,研究发现油价上涨对产出和投资有着显著的方向影响,对通货膨胀率与利率的正向影响也是显著的。而且实际产出与投资受影响的持续时间明显比价格所受影响要长。段继红(2010)¨运用结构向量自回归(SVAR)模型,研究了国际油价波动对我国宏观经济所产生的动态冲击效应。实证研究发现国际油价上涨确实对产出有逆向影响,但冲击后的产出在回归到零值后会越过零值继续上升;国际油价上涨对CPI有正向影响,但影响不显著,且CPI并不会在当期就对油价冲击做出响应,而是有一个相当的滞后期。何启志(2012)¨用非结构化模型的VAR和BVAR方法研究了影响中国通货膨胀的国际因素,研究发现国际石油价格对中国通货膨胀水平有重要影响作用。朱启贵等(2011)¨研究了近2O年以来国际油价变化向中国通货膨胀传递的特征,研究发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能源环境政策、对外开放程度等因素影响着国际油价向国内经济的传导过程。王勇和郑海东(2014)研究了石油价格波动对微观企业投资支出的影响、中国成品油定价市场化改革的调节作用等问题。研究发现国际油价波动对国内微观企业投资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种影响部分是通过影响企业新增银行信贷资源的中介渠道而产生的。随着我国成品油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油价波动对国内企业投资的负向作用更加显著。Fan等(2007)¨应用CGE模型研究了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结果显示,国际油价上升对我国GDP、投资、消费、进出口等普遍具有负面影响。与前人主要使用静态CGE模型相比,本研究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开发动态CGE模型研究国际油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情景设计更多也更接近现实;第二,研究使用的投入产出数据是2010年中国投入产出表,是最新的。

二、动态CGE模型

本文以PEP.1.t(单国动态标准CGE)模型为原型,构建中国动态CGE模型。模型结构大致分为生产、消费、外贸、政府以及动态等模块。

(一)生产

生产模块是嵌套结构。顶层有3种投入:增加值、能源、中间投入;3种投入用不变替代弹性(CES)函数嵌套起来。在第二层中,增加值由劳动和资本通过CES函数复合得到。能源分为电力能源和化石能源,化石能源再分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石油加工三类一次能源。在中间投入方面,各种商品通过列昂惕夫函数复合起来。在总产出方面,生产者可以生产多种商品,它们之间也是用CES函数复合而成。为减少篇幅,本文仅列出顶层CES函数:xsrjt=Bj\^VAZ,+CU+1一一卢)EⅣE]一百p(1)其中,.表示_『行业t时期的总产出;Bf表示行业的规模系数;VA、c‘,、ENERf.1分别表示_『行业t时期投入的增加值、复合的中间投入品、能源。而参数卢、卢和(1一卢一卢)分别表示行业相应投入占总产出的份额。

(二)消费

模型只考虑一类居民,其收入有3个来源:一是劳动收入,二是资本收入中分配给居民的部分,三是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居民全部收入先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的部分是可支配收人。然后将可支配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存起来作为储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消费。居民按照收入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原则选择消费品组合。其效用函数斯通杰瑞(Stone—Geary)函数是从线性支出系统演化而来,形式如下:PCf,lCf.1=Pc+yL耶(cr/L一∑PC¨cMIN)(2)"其中,尸c“表示i商品t时期的价格;C表示居民在t时期消费商品的数量;c表示居民在t时期对i商品的最低生存需求量;y表示商品在居民整个消费束中的边际份额;CTH表示居民在t时期的消费总额。

(三)政府

政府收入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其中包括生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关税等。政府的开支用于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剩余部分是政府存款。(四)国内商品市场国内生产的产品有两个销售渠道,即国内销售和出口。企业根据国内外相对价格水平决定在两个市场的销售比例,犹如一个生产可能性边界,用不变转换弹性(CET)表示。国内商品市场上的商品由两部分组成:国内生产部分和进口部分,两者通过CES函数复合而成。(五)动态模块本文采用递归动态链接t时期和t+1期的资本存量,当期资本存量加上新的投资减去折旧部分就是下一期的资本存量。该关系由式(3)表示。每一期的投资总额等于每个行业的投资量与新资本价格的乘积之和。新资本的价格与各种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由式(5)表示,这里隐含的假设是一旦投资发生,就会毫无磨损地变成固定资本,而且这里假设新投资的价格与行业无关,所以新的资本价格只有时期下标t。行业投资需求借鉴Jung—Thorbecke(2001)①的形式,投资需求是资本存量的一个比例,而这个比例又取决于该行业的租金率与资金的使用成本有关,也有学者将此解释为托宾g②。其中资金的用户成本等于新资本价格乘以折旧率与市场利率之和。KDf’l+=KDj,。(1一)+,Ⅳ,(3),=PK∑INDj,(4)PK:去兀【]训‘(5)‘‘‘Tu‘INDj,:r肋(6).f=PK(6+衄,)(7)其中,KD『.1、KDi.分别表示行业t时期和t+1时期的资本存量(下标-『和t的含义下同,不再赘述);6,表示折旧率;INDj.表示投资量;P表示新资本的价格;IT表示全社会的投资总额;A表示新资本价格的规模系数,该参数需要外生设定;PC“是商品的含税购买者价格;表示商品i在所有投资中所占的份额;IRi表示市场利率;咖表示投资需求的规模参数;表示资本的用户成本;IN表示资本需求的弹性系数。

三、数据库及参数设定

(一)基础数据

本研究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2010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基础上,综合多种数据来源,编制了中国社会核算矩阵初始表,再采用交叉熵法平衡。为了着重考察国际油价变化对我国经济总量和产业大类的影响,本文将中国2010年投入产出表中的65个部门合并为34个部门,其中第一产业为农林牧渔业,并对服务业进行大类合并。合并后的简表见表1。

(二)主要参数和外生变量设置

本文的参数设定主要参考近些年国内外的有关文献。其中顶层生产函数中的弹性系数参照武亚军和宣晓伟(2002)③,其余弹性系数(如电力能源与化石能源之间、各类化石能源之间、国内生产国内销售与进口之间、国内生产国内销售与出口之间等)参照GTAP—E(RobertMcDougal|等,2007)④;折旧率参考YanXu(2009)⑤。我们使用新古典假设,即人口/劳动力增长率外生变化。直至2050年的中国人口数据预测值来源于联合国社会与经济部人口处的《世界人口展望,2011》。能源效率:基准情景下设定2014—2020年,年均增长2.5%;2021—2030年,年均增长1.5%;2031—2050年,年均增长0.5%。尽管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能源消费大国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并且“中国因素”在国际石油市场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考虑到中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仍没有定价权的现实情况,设定国际油价外生决定。

四、情景设定与模型结果分析

(一)情景设定

考虑到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在情景选择上着重考察基准情景、关税减免情景、技术进步情景以及减税和技术进步混合情景。1.基准情景。基准情景主要反映一种对未来中国能源经济环境发展的预测和判断,是作为评价国际油价冲击中国经济的基准情景。考虑到当前已有很多对中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分析,大部分是根据不同时间段对经济发展速度和产业结构变化进行预估。从时间迁移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形态及产业结构等特征是由过去的社会形态与政策共同作用形成的。同时,当前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政策措施相互作用也共同决定了未来的发展模式和趋势。因此,在基准情景分析中,考虑没有国际油价冲击下中国经济的“自然形态”。2.油价冲击情景。考虑在“接受”国际油价冲击,但没采取相应的抵消政策措施情景下我国经济的表现。该情景分析在国际油价不同上涨幅度的压力下,GDP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表现。3.定向技术进步情景。在基准情景基础上,每年能效多提高1%。模拟定向技术进步对抵消国际油价冲击的影响。4.油价冲击下的进口关税减免情景。本文考虑的情景政策为全部减免原油进口关税,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代表。当然,类似地也可以分析其他税收政策来补贴国际油价上涨的影响。5.综合情景。考虑在情景3和情景4共同作用下,宏观经济在抗击国际油价冲击的效果。

(二)情景分析及政策效果评价

情景分析的主旨,是通过对不同情景的模拟,对国际油价影响我国经济各主要指标的力度和方向进行进一步思考和更详尽的分析,并且希望能对机制设计和政策选择提供理论支持。我们首先分析上述单一情景,从一个侧面反映各情景的效果;再分析油价冲击下的关税减免和技术进步的综合情景。为便于表示,我们设定以下各种情景代码表(表2)。1.国际油价上升对实际GDP的影响。国际原油价格上升引起中国实际GDP减少。表3显示在不采取政策措施的各种涨价情景(S1~s4)下,直至2050年各主要年份的经济增速都是下滑的,但下降速度在减缓。而在技术进步的各种情景(E1~E4)下,技术进步的正效应不仅完全抵消了国际油价上升的负面效应,而且使经济提速显著。需要指出的是,油气进口关税减免的收效甚微(N1~N4)。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原油进口关税只有1.5%的缘故。至此,很容易解释技术进步和关税减免的综合集成政策效果(EN1一EN4)。为了更直观表示国际油价冲击下我国GDP增速变化,本文模拟了国际油价年均上涨5%时,各情景下GDP增速变动情况,结果显示,能效提高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从各年的GDP增速时间序列来看,国际油价上涨幅度越大,对GDP负面影响也越大;并且同一幅度的国际油价上涨,对我国实际GDP影响动态减弱。2.国际油价上升对投资的影响。在各种情景下,国际油价上升对各年份中国投资的影响与GDP类似。在无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投资受到的油价冲击很大。技术进步再次成为了抵消油价冲击投资的有效工具,并且时间越长,其作用越大。这可能是由于技术进步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对技术进步的政策分析要着眼于它的长期效应。3.国际油价上升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各种情景下,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居民收入影响的变化趋势与GDP、投资的影响类似,这里不再赘述。4.国际油价上升对CPI的影响。表4给出各种国际油价上升情景下对中国CPI的影响。国际油价冲击并且在无政策干预的情景(S1~S4)下,CPI相对于基准情景的变化符号甚至是不确定的。而从理论上来看,国际油价冲击下CPI的变化取决于两个方向相反的作用力:①国际油价上涨推动下的生产成本上升,推动CPI上涨;②由于需求不足。CPI如何变化取决于以上两种方向相反的作用力的合力。而从本文设置的情景来看,技术进步可长期抵消国际油价对CPI的冲击。5.国际油价上升对进口的影响。在各种情景下,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进口数量的影响,表现出与上述各指标不同的特征,即无论在哪种情景下,进VI都是下降的。其原因在于价格效应,即以原油为代表的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升,国内进口需求下降,虽然关税减免和技术进步起到了一定的减缓进口下降的作用,但是进口量总体下降。6.国际油价上升对出口的影响。与进口表现类似,无论在哪种情景下,出口都是下降的。其原因也是价格效应,即以原油上涨推动的生产和生活成本上升,国外需求不足,在这一点上与国内类似。一7.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经济的影响。在各种情景下,国际油价上升对中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影响与人们的直觉一致,国际油价上升促进这一产业的发展。8.国际油价上升对制造业的影响。制造业厂商是国际油价上涨的直接受害者——直接提高了厂商的生产成本。因此,可以预计,无论在哪种涨价情景下,如果没有政策的有效干预,制造业的产出将会下降。而在技术进步的情景(E1~E4)下,技术进步在长期抵消了国际油价上涨的负9.国际油价上升对服务业的影响。与制造业类似,服务业也是国际油价上涨的直接受害者,并且也直接受益于技术进步。10.国际油价上升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类似,中国农业生产也是国际油价上涨的直接受害者,并且也直接受益于技术进步。

五、结论与建议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 文化意识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忽视文化因素会导致交流、合作的困难,甚至失败。本文分析了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缺乏文化意识的原因,探讨了文化因素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一些方法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 国际经济活动 文化因素 跨文化交际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各行各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国际化”、“与国际接轨”等字眼触目皆是。不可否认,在科技与通讯高度发达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愈来愈强,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加大。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文化特征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这一事实盲目无知导致的代价是沉重的。与旅游者在国外因不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而产生的问题相比,在经济活动中无视文化因素可能造成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因此,要顺利地进行国际经济合作,加大合作力度,提高合作效益,了解他方的文化特性,改善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二、国际经济活动中文化意识的缺乏与产生的原因 由于对文化给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重要影响认识不足,在频繁的国际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着文化意识淡漠或缺乏这一现象。许多国际经济合作的参与者和管理者有个误区,他们片面地以为经济合作只是相互谈判、签订协议,然后大家一块共事。在他们看来,只要把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放在一起,他们就会自然而然地相互学习,雇员就会变得多元化,各自文化中的东西就会越来越少。其实不然,多项研究表明,跨文化团队里,在有压力的情况下,队员会更趋于本国化,如中国雇员会变得更加中国化,美国雇员会变得更加美国化。许多管理者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他们雇员的行为均受到他们各自社会文化的背景、经验和习惯的制约,以至于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己方文化的行为导向模式系统地带入跨文化交际中去,由此产生的价值观、行为目的和行为解释方面的“文化交叠”现象或“不和谐”现象会使双方的合作面临失败的危险。有调查表明,在不少的合资企业中,中外人员相互间的理解和沟通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对他方文化缺乏足够的了解与审视。对己方和他方企业文化的不同理解不但会加大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相互合作的难度,而且还会因此减少合资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国际经济合作的跨文化交际中,由于参与交际的双方通常至少有一方必须使用外语作为交际媒体,所以在很多人的眼里,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无非是一门专业外语的使用,只要找到懂专业外语的人,谈判、合作便能顺利进行。这一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专业语言常常被错误地等同于专业词汇,并且在我国大专院校里,大部分经济外语课程也正是按照这一思路来安排教学的。这一思路存在着严重缺陷,因为国际间的经济活动,特别是跨越文化界线开展的经济活动只是在一个十分有限的范围内是借助于专业术语进行的。国际间的经济活动首先意味着,来自不同文化的人员为了某一商务目的相汇于一个对其中一方来说是陌生的、具有文化特性的交际环境。交际的双方并不纯粹是某个不带文化色彩的企业经济计划的实施者,他们是一个特定文化和社会的代表,是某种特定企业文化的代表,就是作为个人,同样也带着相关文化的烙印。所以,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务谈判不是说有一名或几名精通外语的人就行了。因为对一名讲外语的人来说,他的外语掌握得越好,另一方对他按有关异域文化的行为规范来调节和控制自己言行的期望也就越高。而事实上,外语水平的高低并不一定能够同时说明交际者对有关异域文化交际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如果交际双方仅以己方文化眼光来看问题,很可能对相同的交际情境和交际行为做出不同的解释和判断,因而导致交际的困难或失败。 出现这些误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同外国人交往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些习以为常的活动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觉,看不到跨文化交际情境隐含的风险。 第二,我们的日常活动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正在日趋国际化,这使很多人产生了一种以为各种文化均大同小异的错觉,从而看不到实际存在的文化差异。 第三,人才开发中的诸如动机、独创性、跨文化交际能力等“软性因素”长期以来一直让位于开发尽可能完美的、因而“自有说明力的”商品所作的种种努力。 第四,在解释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冲突时,人们往往将这类冲突归因于个人的性格或交际伙伴的民族特征,而忽略了文化差异。 因此,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企业应充分意识到目前在跨文化交际能力方面的不足,了解造成这些不足的原因,并尝试接受针对国外经济商务活动的咨询,以期通过掌握那些对谈判或合作产生影响的文化因素来应付可能出现的文化休克方面的紧急情况。 三、文化因素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在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商业谈判中,不成功的跨文化交际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容易削弱国际合作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调查表明,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加强,“文化间的隔阂”也在不断扩大。合作双方相互间的依赖性越大,就越可能使合作的双方感到对方在心态和导向方面的那种似乎无法逾越的、令人迷茫的异样性。只有了解并理解了对方的有关行为模式是在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才能使双方的合作得以顺利开展与进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国际上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无数失败的教训。2001年,当华立集团进军美国,收购飞利浦在美国CDMA研发中心的时候,华立集团第一次直接面临了美国文化的冲击。在华立集团收购的研发中心里,由一位美国员工Dennis负责CDMA核心技术的研发,华立集团董事长汪力成为了表示对其工作的重视,按中国人的习惯,每隔两天就给他发一封电子邮件询问工作进展。然而,没过十天,该员工便提交了辞职报告。汪力成大惑不解,该员工说:“你每隔两天就发邮件给我,这说明你对我不信任。”经过再三解释,汪力成与Dennis最终消除了误会。90年代初,摩托罗拉韩国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后来来自美国的Donald Jerome先生出任摩托罗拉韩国公司新总裁和总经理,他确信该公司通过改变其管理文化会有新生命。他和人力资源经理开始把焦点集中于重塑该公司的企业文化和领导行为,并制定了长期实施计划,这意味着摩托罗拉公司结合韩国文化。这种独特的企业文化深入人心,很快摩托罗拉韩国公司又成为世界上一个模范生产厂商,他们的这个项目也成为在任何地方跨文化管理的一个蓝本。国外管理学家大量的研究表明,在以失败而告终的跨国经营中,有70%是由于文化差异引起的。海尔实施本土化战略,不仅到国外去办厂,更注重运用国外当地人才,尽可能让经营与管理融入到国外本土文化之中。“本土化”有利于跨国公司降低海外派遣人员和跨国经营的高昂费用、与当地社会文化融和、减少当地社会对外来资本的抵触情绪。 文化差异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我们能提高文化意识,改善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工作能力,就能对异域文化中的不同观念和管理风格多一些理解与尊重,与来自不同文化的员工进行良好沟通,消除误会,并根据不同的文化特征确立相应的制度与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例如,在权力巨大的墨西哥企业中,员工对上司的尊重表现为保持一定的社会距离,上司也不愿意授权给下属。美国行政人员通常认为墨西哥人屈从权威是一种缺乏主见和不幸服从的表现,而墨西哥人把美国行政人员的坚持公平竞争和委派的愿望看成是没有能力接受与职位相联系的权力。这种不同的观念与管理风格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只有了解对方的文化,才能理解这些不同于自己文化的观念与管理风格。 不同的群体对类似的事件有着不同的文化反映。例如,很多美国人认为如果公司雇员提高工作效率,提前完成工作,就应该被允许提前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乐趣。因此,尽快完成工作是一件受到人们褒奖的事。而在日本则不同,日本人普遍认为公司雇员应在整个工作时间内都坚守工作岗位,即便完成了计划中的工作,也不应该提早离开工作岗位。 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为了达到相同的目标,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法国员工是典型的“社会人”,十分注重生活的享受,若采取加薪、发奖等物质上的激励方法,恐怕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而中国人相当程度上是“经济人”,对物质的追求重于闲情逸致与浪漫生活的享受。又如,即便是奖励,对以个人取向为主的美国人和以集体取向为主的中国人或日本人也应该采取不同的奖励方法,分别以奖励个人或集体为主或二者相结合以便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个人奋斗精神和团队精神,为公司创造最大效益与财富。 文化差异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了解文化差异,在国际交往中完全照搬本土做法,势必遇到无法跨越的文化障碍,延缓或彻底导致国际合作的失败。充分了解文化差异并有效地利用各种不同文化优势,必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无穷的活力与新鲜血液,帮助企业日新月异,蓬勃发展。 四、结论 经济交往与合作会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异域文化范畴的渗入,要扩大经济合作,提高 双方合作的经济效益,就应该促成本土文化与渗入的异域文化之间的协调。有人做过实验,当公司的职业队伍刚刚组建的时候,多元文化所表现出来的效率不及单一文化,但是随着业务性质的复杂化,业务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多元文化的优势就愈加明显。所以,我们应抓住发展的机遇,在各行各业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努力开展跨文化交际培训,帮助有关人员对理解异域文化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系统的准备。在培训中,可以借助于举办异域文化班、小型跨文化交际冲突情境分析、文化适应模式、文化简介、角色模拟演练等各种不同的媒介与手段,增强相关人员对异域文化行为准则敏感性的感知练习,全方位提高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国际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关注国际经济运行中的五大变数

 

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处在大洗牌、大兼并、大调整和大转型之中。世界经济运行之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值得我们关注、研究和思考。特别是最近全球有五大动向构成了全球经济运行的五大变数,引起国内外媒体和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一、美国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向全球输出通货膨胀

量化宽松政策是指在利率已经降到零或接近于零的情况下,中央银行通过购买证券的方式向市场大规模投放货币,运用非常规的手段来遏制通货紧缩导致的市场恐慌,刺激经济增长。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始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美国政府为了救金融、救经济,近3年来一直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这种政策,一是超发美钞,二是实行低利率,由此向全球转嫁危机,向发展中国家输出通货膨胀。

2008年,美国政府加印了8400亿美钞直接注入银行,通过救银行来救经济;2010年11月初,美联储推出第二轮量化宽松政策,继续向市场大量注入货币,又超发6000亿美元的现钞。无疑,这将进一步推动美元贬值和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上扬,并会干扰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由于美国一直在偷偷加印美钞投放市场国际贸易论文,加剧了美元在全球市场上的流动性过剩,美元贬值导致全球大宗商品一直在涨价。首先是石油涨价,价格超过100美元/每桶;黄金价格也在暴涨,突破1900美元/盎司;全球粮食价格也在上涨。这些都与美国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无关系。

当前,许多国家经济复苏尚未稳定,国际流动性过剩及输入性通胀使其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现在全球出现两种发展态势,一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出现通货紧缩进而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另一类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出现了通货膨胀的局面,特别是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等这类新兴经济体更是深受其害。所以应该说,美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是全球性通货膨胀的罪魁祸首。全球都在呼吁和敦促美国尽快淡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

二、欧盟国家爆发大规模的主权债务危机

主权债务危机是以主权债务危机的形式出现――起源于国家信用,即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出现问题。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欧盟许多国家出现政府高赤字的主权债务危机,首先从爱尔兰开始,然后是希腊,最后波及到西班牙、葡萄牙。欧盟国家一方面实行社会高福利,另一方面财政高赤字,政府负债为民众提供高福利。金融危机之后,这个矛盾得以暴露和突显,使全球经济在后危机时代企稳回升的过程中出现众多的变数和动荡免费论文。

欧洲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有其历史、体制和自身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国家的经济失去了“生产性”。 美国著名的经济史学家查尔斯P.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在其名著《世界经济霸权1500-1990》中曾意味深长的说,一个国家的经济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生产性”,历史上的经济霸权大多经历了从“生产性”到“非生产性”的转变,这就使得霸权国家有了生命周期性质,从而无法逃脱由盛到衰的宿命。在希腊发生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居民消费,导致经济下滑,货币高估使得出口始终较差,而没有灵活的货币政策,政府不得不依靠投资和消费拉动经济,赤字不断累积。赤字与出口下滑的恶性循环最终使得希腊的主权信用风险逐步积累,并在本次经济危机中完全暴露出来。就欧盟而言,他们面临着科技很难水平短期内提升和币值要保持稳定的双重挑战。

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回升的势头并不稳固,也有出现二次探底的可能。到目前为止,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还没有结束,我们要深刻认识,保持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来规避欧洲债务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冲击,严防W型二次探底的危机。

三、中东动乱引发全球性石油短缺和涨价

近半年来,北非、南欧等中东国家出现了连续不断的动乱事件。先是埃及,然后到突尼斯、利比亚和叙利亚等国家都出现了动乱局面。深层次来分析这些动乱产生的原因国际贸易论文,从外因上看,美国和北约实行空中管制和飞机轰炸的政策,加剧了国内的动乱局面。从内因上看,一是这些国家的执政者长期实行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要把权力世袭传承给儿子接班,引起国内民众的反感。二是这些国家都是产油国,国家很富,但是两极分化很严重,贫富不均,年轻人就业很困难,贫困阶层人数很多。利比亚的反政府军规模就达到8万人,大多是就业难的年轻人和贫富分化中的穷人。国内阶级矛盾激化,从而引发了社会动乱。此外,还有伊斯兰宗教背景等文化因素,导致这些国家出现了中东动乱的局面。其后果是这些中东产油国的原油产量下降,特别是美国的轰炸,使石油管道和石油设施得到了大面积破坏,导致产油量急剧下降,使全球石油的供求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造成石油短缺、油价大幅度上涨。现在每桶石油价格已经突破115美元,创造了历史新高。

由于全球油价上涨,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新的变数,也给我国经济也造成很大的冲击。我国55%的石油需求依靠进口,而且还是第一石油消耗大国,国际油价上涨给国内带来了油价上涨的新压力。最近国内成品油价已上调了一次,汽、柴油每吨价格上涨300多元。如果中东战乱局势得不到平息和彻底解决,国际油价还会继续飘升。发改委还可能给中石油、中石化第二次、第三次上调油价的机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用油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油价上涨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也加重了民众的生活负担,成品油涨价对当前国内通货膨胀的局面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国内油价上涨与国际上中东动乱导致的石油短缺有直接的关系,也给国内扼制物价、解决通货膨胀问题带来了新的变数和压力。

四、日本大地震和核辐射灾难拖累了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3月11日,日本爆发9级大地震,地震海啸造成的损失很大,日本损失估计会达到4万亿美元以上,日本经济会减速低迷3-5年。巨大的灾害使刚刚有所恢复的日本经济蒙上阴影。自2010年秋天以来,日本经济整体都处于低迷状态。而大地震迫使很多企业停止生产,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导致企业效益下降,影响职工收入,降低消费意愿。本来2010年第四季度日本经济成长率就是-1.3%国际贸易论文,今年第一季度刚刚扭转为增长2.0%,主要依靠汽车、材料和半导体产品的出口拉动。有经济分析人士预期,这次地震可能会使日本全国GDP降低1%。

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日本因大地震造成的经济影响也震荡着全球市场。鉴于日本在全球产业链中的重要地位,地震造成的临时性出口中断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企业造成影响。另外,日本的债务负担已经是工业化国家中最为沉重的,其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已接近200%。因此,日本债市完全可能影响全球市场,造成连锁反应。对此,中国金融应该进入警戒状态。

影响更为深远的是地震引发的核辐射灾难。日本是核电大国,全国共有55座核电站。核电发电占全国的30%以上免费论文。这次福岛4号核电站发生了爆炸和管道泄露,6万多吨被污染的海水直接排放到太平洋当中,估计损失要延续20-30年。由于核辐射的影响,很多国家拒绝进口日本产的蔬菜、水果、肉类和海产品等,这方面的损失会更大。日本的核辐射还引发了全球核能结构的反思。由于核能是可再生的清洁性新能源,全球都在谋划核电站建设,曾经一度出现全球核能热。这次核辐射的灾难,使大家重新反思核电站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已经全部叫停了正在筹建中的核电站,已经运转的核电站也加强了监管。所以,地震和核辐射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了拖累和影响,也给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带来了新的反思。

五、“金砖五国”第三次峰会提出包容性增长

“金砖国家”携手的起点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从2009年的“危难携手”到2010年巴西利亚峰会探讨“合作共赢”,再到今年(2011年)“展望未来、共享繁荣”。一路走来的“金砖峰会”,从主题的变化上,就体现出了它们在经济危机之后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能力。如今,随着南非的加入,“金块的分量”也加重了。

4月14日,“金砖五国”(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南非)国家领导人在三亚举行第三次峰会,胡锦涛总书记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这是南非加入金砖国家以来的首次峰会,也是金砖国家领导人自2009年9月俄罗斯会晤以来的第三次会晤,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了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的共同关注。这次峰会在中国召开,增加了南非,由原来的四国扩大至五国,今后的队伍还将不断扩大,这是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不断发展壮大的标志。由于“金砖”国家队伍的不断扩大,影响不断加深,提高了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运行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这个影响力是深远而巨大的。

第三次峰会提出了共同实现“包容性增长”的新理念和新思路,新兴国家加大联谊、加大合作国际贸易论文,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包容性增长就是资源共享,利益互补,任何一方的经济增长不以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代价。“包容性增长”是中国和平崛起的象征和形象,也是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恪守的价值观。通过“包容性增长”,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包容、人与人之间的包容、人与自然之间的包容。经济增长不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不以破坏环境、超耗资源为代价,真正地转变发展方式,深层次调整结构,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我们新的执政理念扩展到全球,实现全球经济的包容性增长,让这个新理念得到全世界的认可,这是世界经济运行中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新动向和新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