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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论文范文

行政决策论文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1篇

迄今为止,每每谈到科学逻辑的应用问题,人们往往只是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如果综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科学的发展应该早于自然科学。自从人类社会形成起,人们就开始了对社会的研究,社会科学就应运而生了;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则诞生于近代工业革命的前后。此后,社会科学便与自然科学产生了分道扬镳,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的科学逻辑则成了自然科学的专利,进而与社会科学“绝缘”。

但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社会科学要健康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被认为是自然科学专利的科学逻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依然是可以生根发芽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二、行政决策中应用科学逻辑的必要性

决策就是决策主体根据自己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多个可能中的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自己偏好的行动方案的过程。它是研究决策的一般规律并借以指导人们实施合理决策的一门科学。所以决策应该是一门社会科学。又因为决策并非如其他实验科学一样具有“可观性”,因此,决策又是人们的一项高级的思维活动。人们的这项思维活动既要考虑到以前的经验事实,又要注重当前的社会环境,还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一个基本的预见。尤其政府行为的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行政决策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思维方式的过程,必须是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这样,科学逻辑便可以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逻辑思维方式,是指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它具体包含知识、经验、问题情景和对事物结果的推测等因素的参与。而行政决策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经验到现实,再到未来的分析与综合过程,可见,行政决策的过程必然也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三、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相结合

程序化决策是指反复出现的,具有一定结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决策。因为科学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人类思维活动是应该遵循一定规律的。这种理性的形式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准确运行,从而得出合理的决策。

比如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一些或者有大部分都是操作中可以反复的(如:政府年度总结报告、政府官员换届选举、一般职位的聘任等)这些行政行为的决策就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作出精确合理的安排。这样才能够避免行政决策中产生不必要的偏差,进而符合逻辑的理性要求。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所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变动不居的信息社会,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仅仅用程序化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必须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不可能根据原有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决策了。比如在98年长江大洪灾中,在每一次紧急情况下,我们党和政府的决策层就充分表现出其决策的智慧,设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循规蹈矩的按照一般的程序化决策进行,那么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结构性不好,非重复出现的,而且通常是必要重要的决策。因此决策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时,也就是在以前决策中从没遇到过的问题时,打破程序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行政决策才更具有弹性,更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比如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这样的决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造性的重大决策,因此,这也不可能通过十分程序化的过程来决定,而只能够“摸石头过河”。否则,一切都那么循规蹈矩就只会“贻误战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决策的程序化的打破非但没有违反科学逻辑的理性,相反地,这样才是逻辑理性的重要体现。因为科学的思维既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律办事,也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创造性,不做规律的奴隶。

四、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放弃最优化而争取满意性原则

人们都知道,在大多数重要的行政决策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不确定性的决策。这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造成的:首先,行政决策要求有充分的信息,而对许多问题尤其是突发性问题或新出现的问题时,决策对象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有些信息是错误的;其次,行政决策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的过程,这样决策者之间就有一定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也不可能是绝对协调的。因此,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最优化的决策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在决策的实践中,行政决策一定是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的,如果我们等到了接近于最优化决策之后才作出决策,那么我们永远也不可能作出一项决策。

我们党和政府在历史上有过太多这样的失误。比如在50、60年代提出的“超英赶美”政策、“跑步进入社会主义”、“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种行政决策都是在盲目地追求所谓的最优化。在这种行政决策中尤其是关乎国家大政方针上,一味追求“最优化”是不合乎实际的。因此,我们的行政决策只能坚持相对满意的决策原则。

五、行政决策中非逻辑——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

尽管,严格按照科学的思维方式进行行政决策可以减少失误,达到精确,但是,决策毕竟是人的行动,人并不是按照机器那样规律地运行、规律地产生的。因此,行政决策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是不可忽视的。“我们认为在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道路上,对于人际互动和情景定义的困难,文化背景和价值选择等诸多因素所造成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偏好的整合必须要加强。同时实际生活中的决策活动又对行政决策的偏好整合手段以来增多。特别是当前我国国家公共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领导群体决策出现种种失误,都与偏好没有提高到交好的整合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从行为决策论和心理决策论角度,通过对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偏好整合研究,去回避行政决策中的风险显得十分重要。”

按马克斯·韦伯的行为类型,人们的现实行动可以分为四中类型:价值合理的行为,目标合理的行为,传统的行为,情感的行为。前两种是理性的行为,后两种是情感的行为。就决策的行为来说,一般都是理性的行为,然而理性的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由于其活动本身的非人格因素和利益关系,导致人们的非理性化倾向,使得感情行动也出现在决策过程中。

合理性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合理欲望指导下创造出的各种行政决策支持系统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行政决策中,情感的人和理性的人交织在一起,既给决策埋下了风险,又为我们研究决策科学,进行风险防御留下了空间。因此,行政决策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的“非逻辑因素”的积极作用,发挥人作为一种“会思维的动物”的优势,使得行政决策更加优化可行。同时又应该防止人在决策过程中过度夸大主观情感因素,虽然主观的直觉与情感因素是能够触发创新的源泉,但是,客观的环境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行政决策中的直觉、情感因素虽然是触发决策者创新灵感的一个源泉,而由于个人利益的诱惑,这又会成为行政决策不公正的祸首。所以,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就应该在一定科学的机制指导下进行。因此,从更高的层次看来,这种非逻辑因素的应用又必须是在一个更大的逻辑范围内进行

六、行政决策中决策者错觉的产生与避免

行政决策中的错觉是指一种认识的偏差,又可称之为认识的偏误。偏误不同与错误,它是人们不自觉产生的,如同人们看东西时会产生错觉一样。但是,这种错觉的存在却很可能给行政决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行政决策中认识的偏误造成决策者产生错觉的原因有多种,按照行政决策的过程来划分可以分为:信息获取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加工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输出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反馈阶段的认知偏差。下面我们以一些具体的历史事件来说明。

在50年代末,我国广大农村兴起了“浮夸风”的热潮,当时曾经出现过“亩产13万斤”的超历史记录,“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一些荒唐的口号随处可见。分析这种历史现象我们可以发觉,这首先是行政决策者在信息加工上出现了认知偏误,因为国外资本主义的亩产量都很高,而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所以生产力一定比资本主义高。于是,就在行政决策中指定了一些不合实际的行政目标。在信息输出中又出现了“如意算盘”的错觉,感到事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出现,并且认为未来的一切都已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就强烈要求人们按质按量完成。而另一方面,广大人民在“革命热情”的鼓舞下,“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于是,就在信息的反馈中造成了行政决策者的错觉,认为这样的行政目标真正实现了,吸收了这一信息,进而又在下一步的行政决策中提出更高的指标。这样的恶性循环就导致了当年许许多多荒谬和悲惨的事件发生。

回顾这一历史,我们应该得到深刻而沉痛的教训。行政决策的“错觉”一定要尽量克服,尽管由于客观的原因,我们不可能绝对避免“错觉”的产生,但是只要决策者稍加注意,像“浮夸风”、“”(错觉:阶级矛盾已经上升为重要矛盾)这样的行政决策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

具体地,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1、信息获取的渠道要开阔。这要求实行决策民主化,广开言路,利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的偏误。

2、信息加工要透明化、科学化。这主要是克服以前的“黑箱操作”,决策要在广大人民的视野之下进行,尤其是关乎人民利益的决策,要让人民知道这个决策是怎样出来的,到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引进现代的科学技术,如计算机的使用、GDSS决策系统的引进,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精确性,减少技术上的失误。

3、在信息的输出阶段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首先应该对决策实施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同时遵循客观性的原则,不煽动群众的情绪,也不蒙骗群众。或者可以先实验,对不当的地方进行完善,再逐步推广。

4、对反馈的信息应该客观对待。有些决策者喜欢听到好的评价,对不好的信息就听而不闻,这样的危害是极大的。另一方面,应该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让群众有自由表达的机会,从而使到行政决策者能够获得真实的反馈信息,进一步采取行政补救措施。

总体上说,行政决策要走上科学化之路,关键就在于决策者自身素质的提高。首先,决策者要培养科学的精神和健全的逻辑思维能力。其次,决策者要具备合乎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结构,根除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构建市场经济的思维结构。最后,决策者必须要培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热爱国家,热爱人民。

[参考文献]

1、毛连胜孙涛《逻辑今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杨爱华《公共决策》团结出版社2000年版

3、《科学技术哲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0年上半年

4、郁慕镛《科学逻辑与科学方法论》南京大学哲学系资料2000年

[内容提要]

科学逻辑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然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受到人们的重视,以致在历史及现实中产生了种种悲剧。本文就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2篇

迄今为止,每每谈到科学逻辑的应用问题,人们往往只是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如果综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科学的发展应该早于自然科学。自从人类社会形成起,人们就开始了对社会的研究,社会科学就应运而生了;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则诞生于近代工业革命的前后。此后,社会科学便与自然科学产生了分道扬镳,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的科学逻辑则成了自然科学的专利,进而与社会科学“绝缘”。

但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社会科学要健康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被认为是自然科学专利的科学逻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依然是可以生根发芽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二、行政决策中应用科学逻辑的必要性

决策就是决策主体根据自己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多个可能中的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自己偏好的行动方案的过程。它是研究决策的一般规律并借以指导人们实施合理决策的一门科学。所以决策应该是一门社会科学。又因为决策并非如其他实验科学一样具有“可观性”,因此,决策又是人们的一项高级的思维活动。人们的这项思维活动既要考虑到以前的经验事实,又要注重当前的社会环境,还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一个基本的预见。尤其政府行为的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行政决策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思维方式的过程,必须是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这样,科学逻辑便可以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逻辑思维方式,是指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它具体包含知识、经验、问题情景和对事物结果的推测等因素的参与。而行政决策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经验到现实,再到未来的分析与综合过程,可见,行政决策的过程必然也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三、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相结合

程序化决策是指反复出现的,具有一定结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决策。因为科学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人类思维活动是应该遵循一定规律的。这种理性的形式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准确运行,从而得出合理的决策。

比如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一些或者有大部分都是操作中可以反复的(如:政府年度总结报告、政府官员换届选举、一般职位的聘任等)这些行政行为的决策就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作出精确合理的安排。这样才能够避免行政决策中产生不必要的偏差,进而符合逻辑的理性要求。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所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变动不居的信息社会,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仅仅用程序化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必须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不可能根据原有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决策了。比如在98年长江大洪灾中,在每一次紧急情况下,我们党和政府的决策层就充分表现出其决策的智慧,设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循规蹈矩的按照一般的程序化决策进行,那么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结构性不好,非重复出现的,而且通常是必要重要的决策。因此决策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时,也就是在以前决策中从没遇到过的问题时,打破程序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行政决策才更具有弹性,更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比如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这样的决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造性的重大决策,因此,这也不可能通过十分程序化的过程来决定,而只能够“摸石头过河”。否则,一切都那么循规蹈矩就只会“贻误战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决策的程序化的打破非但没有违反科学逻辑的理性,相反地,这样才是逻辑理性的重要体现。因为科学的思维既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律办事,也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创造性,不做规律的奴隶。

四、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放弃最优化而争取满意性原则

人们都知道,在大多数重要的行政决策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不确定性的决策。这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造成的:首先,行政决策要求有充分的信息,而对许多问题尤其是突发性问题或新出现的问题时,决策对象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有些信息是错误的;其次,行政决策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的过程,这样决策者之间就有一定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也不可能是绝对协调的。因此,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最优化的决策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在决策的实践中,行政决策一定是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的,如果我们等到了接近于最优化决策之后才作出决策,那么我们永远也不可能作出一项决策。

我们党和政府在历史上有过太多这样的失误。比如在50、60年代提出的“超英赶美”政策、“跑步进入社会主义”、“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种行政决策都是在盲目地追求所谓的最优化。在这种行政决策中尤其是关乎国家大政方针上,一味追求“最优化”是不合乎实际的。因此,我们的行政决策只能坚持相对满意的决策原则。

五、行政决策中非逻辑——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

尽管,严格按照科学的思维方式进行行政决策可以减少失误,达到精确,但是,决策毕竟是人的行动,人并不是按照机器那样规律地运行、规律地产生的。因此,行政决策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是不可忽视的。“我们认为在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道路上,对于人际互动和情景定义的困难,文化背景和价值选择等诸多因素所造成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偏好的整合必须要加强。同时实际生活中的决策活动又对行政决策的偏好整合手段以来增多。特别是当前我国国家公共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领导群体决策出现种种失误,都与偏好没有提高到交好的整合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从行为决策论和心理决策论角度,通过对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偏好整合研究,去回避行政决策中的风险显得十分重要。”

按马克斯·韦伯的行为类型,人们的现实行动可以分为四中类型:价值合理的行为,目标合理的行为,传统的行为,情感的行为。前两种是理性的行为,后两种是情感的行为。就决策的行为来说,一般都是理性的行为,然而理性的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由于其活动本身的非人格因素和利益关系,导致人们的非理性化倾向,使得感情行动也出现在决策过程中。

合理性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合理欲望指导下创造出的各种行政决策支持系统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行政决策中,情感的人和理性的人交织在一起,既给决策埋下了风险,又为我们研究决策科学,进行风险防御留下了空间。因此,行政决策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的“非逻辑因素”的积极作用,发挥人作为一种“会思维的动物”的优势,使得行政决策更加优化可行。同时又应该防止人在决策过程中过度夸大主观情感因素,虽然主观的直觉与情感因素是能够触发创新的源泉,但是,客观的环境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行政决策中的直觉、情感因素虽然是触发决策者创新灵感的一个源泉,而由于个人利益的诱惑,这又会成为行政决策不公正的祸首。所以,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就应该在一定科学的机制指导下进行。因此,从更高的层次看来,这种非逻辑因素的应用又必须是在一个更大的逻辑范围内进行

六、行政决策中决策者错觉的产生与避免

行政决策中的错觉是指一种认识的偏差,又可称之为认识的偏误。偏误不同与错误,它是人们不自觉产生的,如同人们看东西时会产生错觉一样。但是,这种错觉的存在却很可能给行政决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行政决策中认识的偏误造成决策者产生错觉的原因有多种,按照行政决策的过程来划分可以分为:信息获取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加工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输出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反馈阶段的认知偏差。下面我们以一些具体的历史事件来说明。

在50年代末,我国广大农村兴起了“浮夸风”的热潮,当时曾经出现过“亩产13万斤”的超历史记录,“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一些荒唐的口号随处可见。分析这种历史现象我们可以发觉,这首先是行政决策者在信息加工上出现了认知偏误,因为国外资本主义的亩产量都很高,而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所以生产力一定比资本主义高。于是,就在行政决策中指定了一些不合实际的行政目标。在信息输出中又出现了“如意算盘”的错觉,感到事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出现,并且认为未来的一切都已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就强烈要求人们按质按量完成。而另一方面,广大人民在“革命热情”的鼓舞下,“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于是,就在信息的反馈中造成了行政决策者的错觉,认为这样的行政目标真正实现了,吸收了这一信息,进而又在下一步的行政决策中提出更高的指标。这样的恶性循环就导致了当年许许多多荒谬和悲惨的事件发生。回顾这一历史,我们应该得到深刻而沉痛的教训。行政决策的“错觉”一定要尽量克服,尽管由于客观的原因,我们不可能绝对避免“错觉”的产生,但是只要决策者稍加注意,像“浮夸风”、“”(错觉:阶级矛盾已经上升为重要矛盾)这样的行政决策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

具体地,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1、信息获取的渠道要开阔。这要求实行决策民主化,广开言路,利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的偏误。

2、信息加工要透明化、科学化。这主要是克服以前的“黑箱操作”,决策要在广大人民的视野之下进行,尤其是关乎人民利益的决策,要让人民知道这个决策是怎样出来的,到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引进现代的科学技术,如计算机的使用、GDSS决策系统的引进,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精确性,减少技术上的失误。

3、在信息的输出阶段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首先应该对决策实施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同时遵循客观性的原则,不煽动群众的情绪,也不蒙骗群众。或者可以先实验,对不当的地方进行完善,再逐步推广。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3篇

——论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 [ 内容提要] 科学 逻辑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然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受到人们的重视,以致在 历史 及现实中产生了种种悲剧。本文就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 应用 问题 进行了一些探讨。 【论文关键词】 行政决策 科学逻辑 程序化 [正文] 一、问题的引入 迄今为止,每每谈到科学逻辑的应用问题,人们往往只是局限于 自然 科学领域。如果综观人类历史,人类 社会 科学的 发展 应该早于自然科学。自从人类社会形成起,人们就开始了对社会的 研究 ,社会科学就应运而生了;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则诞生于近代 工业 革命的前后。此后,社会科学便与自然科学产生了分道扬镳,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作为一种 方法 论的科学逻辑则成了自然科学的专利,进而与社会科学“绝缘”。 但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社会科学要健康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被认为是自然科学专利的科学逻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依然是可以生根发芽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二、行政决策中应用科学逻辑的必要性 决策就是决策主体根据自己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多个可能中的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自己偏好的行动方案的过程。它是研究决策的一般 规律 并借以指导人们实施合理决策的一门科学。所以决策应该是一门社会科学。又因为决策并非如其他实验科学一样具有“可观性”,因此,决策又是人们的一项高级的思维活动。人们的这项思维活动既要考虑到以前的经验事实,又要注重当前的社会环境,还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 影响 有一个基本的预见。尤其政府行为的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行政决策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思维方式的过程,必须是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这样,科学逻辑便可以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逻辑思维方式,是指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它具体包含知识、经验、问题情景和对事物结果的推测等因素的参与。而行政决策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经验到现实,再到未来的 分析 与综合过程,可见,行政决策的过程必然也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三、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相结合 程序化决策是指反复出现的,具有一定结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决策。因为科学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人类思维活动是应该遵循一定规律的。这种理性的形式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准确运行,从而得出合理的决策。 比如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一些或者有大部分都是操作中可以反复的(如:政府年度 总结 报告、政府官员换届选举、一般职位的聘任等)这些行政行为的决策就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作出精确合理的安排。这样才能够避免行政决策中产生不必要的偏差,进而符合逻辑的理性要求。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所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变动不居的信息社会,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仅仅用程序化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必须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不可能根据原有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决策了。比如在98年长江大洪灾中,在每一次紧急情况下,我们党和政府的决策层就充分表现出其决策的智慧,设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循规蹈矩的按照一般的程序化决策进行,那么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结构性不好,非重复出现的,而且通常是必要重要的决策。因此决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民参与机制行政民主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

传统行政法理论是以国家与社会、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二元对抗为前提发展起来的,其关注的重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消极控制,即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侵犯,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两极对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社会,由于利益的多元化,行政行为不仅对行政相对人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会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三极甚至多极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现代行政法的研究从立法对行政的控制以及司法对行政的控制的关注,开始转向对行政过程本身的关注,试图通过对行政过程的调控,形成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合作关系,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不论是在英美“法治”(ruleoflaw)传统之下还是在德国“法治国”(Rechtsstaat)传统之下,公民参与作为实现行政民主化、正当化的意义不断凸显,公民参与从对行政处分过程的参与扩展到对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评价、行政救济等行政过程的参与。本文以我国转型期出现的典型事件——电动自行车事件为例,通过分析该事件中公民参与缺失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时,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回应不同的利益需求,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1],确保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

一、在禁与不禁之间——电动自行车事件的简单回顾与反思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的前前后后,全国各地在电动自行车的禁与不禁的公共政策问题上,各行其是。2002年8月1日北京市率先以通告的形式限制电动自行车上牌[2];2003年6月福州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并粗暴执法,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并最终诉诸法院[3];2005年5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成为首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立法例。电动自行车在这些地方以“污染”、“不安全”、“妨碍交通”等理由频遭封杀,而在另一些地方,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市允许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后上路;哈尔滨、南宁则允许生产销售而不许上路;广州、长沙则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4]

这是一个现代化建设高速发展的时代,这是一个公共资源越来越紧张的时代,这是一个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利益相互冲突与纠结的时代。在电动自行车禁与不禁之间,暴露出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存在的几个重大问题:其一,行政决策过程没有充分的公民参与,缺少民主性与正当性,主要表现为:复杂利益关系中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广大居民作为道路资源共同使用者的利益及其选择出行方式的自由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专业知识作为行政决策的技术支持缺少充分的论证,等等。其二,司法权软弱无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常有限,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有限,公民利益受到损害后缺乏获得法律救济的制度保证,从而也抑制了公民事后参与的积极性。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因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千千万万,我们没有看到因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报道。其三,在我国现有的规则审查机制之下,对规范性文件具有审查权的机关不作为,导致了对制定规则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全国仍有不少地方无视该法的规定,自行其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行政决定、命令、通知等形式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再次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摆到我们面前。限于篇幅,本文选取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角度来反思我国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以及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如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二、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必要性

以人民为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的传统行政法律制度,是以立法机关的事前授权为前提、以司法机关的事后合法性审查为核心架构起来了行政法律制度,其重心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即运用具有控制功能的规则和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选民负责的行政官员对私人利益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合法化”。[1]但这样一个制度模式仅适用于消极行政,即将行政行为限定在立法机关设定的合法性框架之内,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事。在立法机关的授权日益广泛、行政职权不断扩张、公民对行政权的依赖与期盼与日俱增的情况下,“为了使行政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各国皆呈现出逐步扩大行政的裁量范围,赋予行政以不直接基于法律的具体规定而积极能动地作出政策判断之权能的倾向”[2],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功能被不断弱化。这当然并不是说传统的行政法的制约功能变得不重要了,而是说在此基础之上,必须寻求新的更有效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以适应不断扩张的行政领域,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公民参与作为实现行政民主的程序性机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得以广泛采用。公民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诉求利益等方式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为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正当化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民主制的重心由议会民主转向行政民主,由民主下的行政转向行政中的民主。

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法治的进程势不可挡,合法化、正当化的诉求日益强烈,行政机关自身也在为其行为的合法化、正当化而努力,以寻求民意的支持,从而更好地推进各项行政管理活动。以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代表的依法行政理念的宣示即表明了政府在使其行为合法化、正当化方面所作的努力。(我国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传统行政法意义上的对行政权力的消极制约功能有待完善,现有制度的运作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形式正义(合法化的诉求)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法意义上的对行政权力的积极引导功能尚未建立健全,保证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实质正义的机制也没有形成,实质正义(正当化的诉求)也难以实现。)在民主制度下,民主为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供了制度手段,民主立法为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证,民主行政又为行政权力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保证。电动自行车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公民参与机制的缺失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的制度性保障。

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在电动自行车的禁与不禁之间,不仅涉及到行政决定直接指向的电动自行车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包括潜在的购买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而且涉及到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业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竞业者的利益;不仅关系到交通发展战略,而且关系到广大居民选择出行方式的自由;不仅涉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主体的利益,而且其影响扩展到其他行政区域;不仅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的专业技术问题,同样也涉及到一般民众对该政策的认知及态度,因此行政机关在面对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作出禁与不禁的行政决策时,除了要尊重法律的优先性之外,还必须通过民主行政程序,充分考虑民意及相关因素,重新审视其拟定的行政目的及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手段,以作出最终决策,而不能简单地以“污染”、“不安全”、“妨碍交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由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多元主体参与行政决策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考虑相关利益,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形成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将纠纷解决机制前置,促成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妥协与让步,化解冲突与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诸多弊端,如:可能导致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之间的对抗与冲突,使得行政机关难以决择;利益主体的参与也不可能避免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偏向某种利益,如组织化的利益;民主参与机制也必然会造成行政成本的扩大与效率低下,等等。为了避免这些问题,行政机关可能会尽可能采用非正式的决策程序或者采用私法方式达成行政管理目的,造成利益代表机制的虚置。如在法律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时,行政机关可能会选择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提交意见等形式而避免采用正式的听证程序。即使在法律规定采用正式听证制度的领域,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行政机关仍有很大的裁量空间选择决策方式。[5]尽管利益代表模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否定利益代表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在行政决策中的意义。在民主制度下,行政民主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公民参与行政过程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

一项行政公共决策的出台,需要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而信息的充分性有赖于公民的广泛参与及信息输入,因此,有必要探讨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笔者根据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不同,将公民参与分为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和基于专家知识的公民参与。

(一)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

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是指参与者基于其主观利益可能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而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其功能意义在于防御行政权的滥用,以防对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广大的消费者、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竞业者等主体的利益即属于主观利益,电动自行车的禁与不禁与他们的财产性利益息息相关。基于主观利益进行的公民参与,因参与主体不同,可进一步分为未经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参与和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参与。二者由于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信息等资源占有方面差异悬殊以及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不同,从而在参与动机与能力以及对行政机关决策的影响方面明显的不同。

大量分散的、未经组织化的利益主体由于高额的组织成本和搭便车效应,缺乏足够的动机参与决策程序。即使参与行政过程,也会因为在人、财、物以及信息等资源方面的限制而显得“人微言轻”,因此,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个体的利益往往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相对而言,组织化的利益由于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益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而且在人力、物力及信息等资源占有方面都有更强的优势,有更强的动机和能力参与行政决策过程,表达其利益诉求,进而影响行政决策,规制捕获理论也由此产生。

(二)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

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是指参与者以公民身份,作为政治生活共同体的成员而对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该种参与与参与者的主观利益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基于公民责任,基于对公共生活的关切而进行的参与。因为行政决策对一些主体而言,其产生的影响是直接而巨大的,这些主体有足够的利益动机去参与行政决策过程;而对其他主体只产生间接而细微的影响,从利益的角度看,没有足够的动机去参与行政决策。但在一个公民社会中,公民责任对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公共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如圆明园防渗工程由于公民参与而被扭转,孙志刚案由于公民参与而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以及在此次电动自行车事件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合法性,等等,这些事件都彰显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责任的重要性。

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除了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之外,非政府组织在行政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也开始不断凸显,并促进了行政民主化进程。在国外,NGO组织在行政民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演进,NGO在我国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也开始显现,并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如在贡嘎山下的木格措水坝建设、与都江堰相邻的杨柳湖水库建设、怒江水坝建设、北京市动物园拆迁等事件中,由于NGO的积极参与而对公共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基于专业知识的参与

基于专业知识的参与主要指的是专家参与。因为现代行政事务日益专业化、技术化,行政机关的决策必须经过对专业问题的科学论证才能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与技术性,因此有赖于专家为其提供决策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如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对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如污染问题、安全技术标准问题、公共资源的使用问题、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问题,等等,都需要专家的广泛参与和论证。(专家参与与其说是一种权利,倒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恰当,因为如果没有专家参与的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技术性无法得到保证。)但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不仅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而且会涉及更广泛的价值选择和判断问题,即使是同一领域的专家,也可能在专业方面不能达成共识,或者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选择,因此专家知识也并不能构成行政决策的惟一依据。

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左右行政主体的最后决策。决策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决策的最终出台,取决于信息的充足性、事务的专业性、利益的权重性以及相关的政策判断及价值取舍等多重要素,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最终判断。通过公民参与,可以使得在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获致结果的可接受性,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体系

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是现代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参与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权利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权。

(一)参与权

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权是人民原则的体现。在传统行政法中,公民参与是通过选举民意代表机关的代表来实现的。公民通过定期选举的形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由代议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约束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从而实现公民对行政机关的间接控制。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行政疆域不断拓展,立法机关通过大量的授权性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裁量空间,民主的重心随之由通过立法实现的民主转向通过行政实现的民主,因此必须赋予公民广泛的参与权,包括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权、行政政策实施过程的参与权以及行政政策评价的参与权,其权利形态可以表现为投票权、参与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表明意见权,等等。

(二)知情权

“对于行政过程的参与机制来说,关键在于实现行政机关和公众对目标、过程和成果的共有,而其基础就是信息共享。”[3]信息共享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公民的知情权;其二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本前提条件。公民只有在了解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积极表达意见,献言立策,参与行政过程,否则不能有效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与公民的知情权相对应的则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公共决策时,除法定保密事项之外,有义务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布行政决策的基本目标、手段、事实根据、政策的形成过程、成本效益分析、替代方案等信息。为此有必要建立经常性的、规范化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公民及时获得真实、有效的政府信息。[6]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形成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的互动机制,使公民能够更有效地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使行政机关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决策信息。

(三)救济权

参与权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资格,知情权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前提,而救济权则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保证。参与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对该项权利的保障,应当在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基础上保证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之所以要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其理由在于,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结果,当事人先利用行政救济手段可以为行政机关自我改正错误提供机会,促使其反思行政决策过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4]

在此基础之上,必须确保司法的最终救济。为此,必须通过扩大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范围,以此来促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时,为相关主体提供参与决策过程的机会,并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司法审查的最后手段来保证受到损害的利益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这样的利益不必一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7],“任何一类利益主体,只要制定法(隐含地或明确地)要求行政官员在制定行政政策时必须予以考虑,就享有资格。”“大范围存在的、未经组织的分散利益主体——诸如消费者或环境保护主义者,都可以获得司法审查,即便这些个别主体在行政政策中的实质利益相对而言是非常微弱的。”[5]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司法权力的界限问题。司法权的界入并不是要代替行政机关作出政策选择,而是通过司法审查,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适当地考虑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如何决策是行政机关政策判断的结果,司法机关无权界入。民主作为手段的意义及其限度也正在于此。

五、结语——我国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保障

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并不缺少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性规定。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该规定为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提供了宪法依据。除此之外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如《价格法》(1998.5.1)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立法法》(2000.7.1)规定了公民有权参与行政立法过程,《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3.22)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行政许可法》(2004.7.1)规定了公民参与行政评价制度,等等。但是在这些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政策性规定之下,缺少一系列具体而微的精细的制度设计,包括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参与者的申请与审批制度、利益代表的遴选制度、专家制度、对话、协商制度,公布结果并说明理由制度等,以致我国现实中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8]

在救济制度方面,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以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保障为目的的,参与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的保障有其困难性,尽管如此,却并非不存在法律救济的制度空间。对参与权的救济在我国也应遵循“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首先通过正式的行政复议程序或非正式的行政申诉程序,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进行审视,由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自律性救济,并改进和完善其行政决策程序。在经由行政程序而救济不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以行政程序违法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通过主观诉讼的形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对行政决策过程进行审查,如果违背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的,则应确定行政程序违法。在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超越形式法治意义上的制定法准据主义,通过法解释学,从体系及行政法目的出发,综合衡量各种要素,对公民是否享有参与权作出实质法治主义的判断。这并不违背我国基本的制度,相反,通过此类司法实践,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法治主义进程。(在现代社会,法院是“法治国家中不可替代的一种限制国家权力的形式”,其意义不限于“简单的权力划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参与形成和执行国家决定的——各方力量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与均衡”[6],共同促进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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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2004年《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2002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形式,决定“对目前本市范围内已有的电动自行车(本通告之前所购买的)实行核发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中行驶。”(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又《北京市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

[3]参见中国能源网:“电动自行车冲突要求变革公共决策机制”,/news/jichu/200505/200505310401.html;中国网:“电动自行车:一个政府不喜欢的产业”,/chinese/news/925807.htm.

[4]参见中国网:“一路尴尬,电动自行车驶向何处”,/chinese/2005/Aug/940579.htm

[5]如我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而国家计委的《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明确列举了国家计委举行价格听证的目录。由法律的概括性规定到行政机关的明确列举,行政机关在执行《价格法》规定的听证制度时,对价格目录之外的公益产品的定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之下,成功地避开了正式听证程序。

[6]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如福建、广州、上海、深圳等地都出台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也于2002年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工作。由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

[7]《行政诉讼法》第2条。

[8]相关分析可参见王万华:“中国行政决策听证的现状及问题”,《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8日第九版。

[9]“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并不是要否认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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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沈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

[2]杨建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辩析——《宪法修正案》与行政法政策学的方法论[A].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44-460.

[3]同上。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51-652.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行政管理中,人们对经验决策颇有微词。但经验决策具有简便灵活、迅速及时、要求条件低、成本低廉四个特点,在行政管理中被广泛应用。因为经验决策具有启发性、创造性、可模仿性三大长处,符合行政决策科学、创新等原则。当然经验决策也有弱卢、,其成败难以预浏,依据较为模糊,在过分情绪化的社会、时代中不适用。行政管理中应尽力克服其弱点,发扬其长处,使之与科学决策有机配合。

关键词:行政管理经验决策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决策问题占有重要位置。故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要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益,就必须讲究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正因为如此,行政管理学对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决策研究甚丰,成果累累。强调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决策.这是对的。但人们言必称科学决策,好似它才是唯一正确的方法,这就太片面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与科学决策相伴而行的另一种决策,就是经验决策。有的人将经验决策斥之为小农经济的产物。许多行政管理的论述对它提及但都颇有微词。据笔者的社会调查,在我国当代行政管理中,经验决策不仅大量存在,而且也较为有效。既然其广泛存在且行之有效,我们就应对其作用和特点进行重新认识。本文拟对此作点探讨。

经验决策是指领导人在决策时依据个人或集团的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等个人素质作出的决策。笔者认为,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存在是因其自身有其独有的特点。

从特点来看,经验决策依靠的是领导者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作出决策简便、灵活。领导人要作出大大小小的各种决策。如果这些决策都需要科学决策,都要以科学预测和科学计算为依据,都要按照特定程序用科学方法来进行,那么,领导人定要不堪重负,要为决策所累了。领导人进行行政管理,并不是只耽于决策之中,还有指挥、协调、监督、人事调配等等。如其精力为科学决策所耗尽,其另外的职能又谁来承担并完成呢?因之,领导人必须把大大小小的各种决策加以区分,哪些该应用复杂费时的科学决策,哪些该应用简便灵活的经验决策.然后再区别对待之。因为这个道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不得不大量使用经验决策的方法。否则,他就会成专司决策且不堪其苦的专职决策人员,而不是身负全局之领导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个特点是迅速、及时。因为领导人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只需要把自己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加以运用就行了。

自己将昔日的经验回忆一遍,找出与此决策类似的事例来,然后借鉴前事处置之得失,就可作出决定来。其间所花费的时间就相对很少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定然包含着诸多类型,其轻重缓急也肯定不一样。有些决策是必须当机立断,需要你眉头一皱,计上心来的。如突发性事件,上级的紧急指令的贯彻等等。如果遇到这类事件,决策者不抓紧时间,不运用自己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来作出迅速而及时的决策,只会贻误时机,使问题越发扩大,难以收拾,也会给行政工作带来重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领导人必须充分利用经验决策以应付紧急的、突发性事件。若这种情况下仍格守要科学决策,还去召集人讨论,再去设计方案,交由计算机运算,最后得出决断方案。那就是腐儒之为,误民误事之行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特点是决策条件要求低,可在任何条件下作出。经验决策不象科学决策,需要进行科学运算的各种硬件设施和能设计和操作软件的人才,只需领导人把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加以运用,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就行了。它不需要各种各样的设备,也不需要运用这些设备的人才。这样,作出经验决策,所受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少得多。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不可能完全都是在办公室里作出的,更不可能把这些硬件和软件都带上以便随时作出科学决策。可以说,除了许多重大决策,不确定决策和风险决策外,多数都是领导人利用经验决策来作出的。因之,在不具备科学决策的硬、软件条件的地方和情况下,经验决策仍然大有市场。

经验决策的又一特点是决策成本低廉.行政管理也要严格遵循效益原则,力求用最少的耗费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力争在效益不变的情况下成本最低就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了.行政决策也是这样,要讲究决策成本和决策收益。决策成本的增大必须以效益的增大为前提。科学决策就是要保证决策正确和效益最高,如果离开这个前提,科学决策就既无必要更无优越性。从前边所述来看,科学决策无论是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上都大大高于经验决策。这一特点就使科学决策在一定的范围、层次和内容上才有适用性和优越性。如果某一行政决策本来范围很窄,层次较低,内容也简单,无论如何科学决策,其收益都不可能太高,而且其成本还可能等于或超过收益。这时,如果用经验决策,出错的可能性又很小,其收益也不会比科学决策后少多少。而科学决策则成本很高,经验决策则成本较低。此时,经验决策就是决策者高明的选择了。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热潮”中,有一种很危险的误区。就是借科学管理之名,把管理繁琐化。有时,这种繁琐近乎于扰民害利。为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不是为效益而讲科学管理。繁琐的结果,使管理成本大大增大。这不仅违反了现代管理的基本原则,也背离了科学管理追求的真正目标。在决策中过分强调科学决策而否定、轻视经验决策也是这一“热潮”的组成部分。这是当前行政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倾向。笔者在某单位考察时发现,该单位领导人为了博取科学管理之名声,无论决定什么事情都要集体讨论研究,都要让一些专家、权威来参谋一下,然后才作出决定。为了下属人员的考核,竟制定了几十条规定,下属人员一年要填好几张表。我考察后不禁暗暗为之伤心:他已经走进了管理和决策白乞庆区。

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除了它本身的特点外,还因为它有自己独到的优势。

首先,经验决策具有启发性。行政决策者运用经验决策方式作出决策时,总是把自己以往的某些经验、知识,根据决策的目标、内容进行反复的思考,重新进行多种组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认识,作出新的推断。如果没有以往经验的启发,他很难做出这种新的决定。而且事物总是有因果联系、历史联系的。此一问题虽然是新形势、新环境下的问题,但它与往昔这类问题之间的相似,就启发人们从那个问题的因果、历史联系去寻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和契机。往往这种启发非常重要,可以说会引发行政领导人的灵感,使一些问题很容易解决。某县在八十年代中期钢铁紧俏之际,想办一个铁厂。县领导们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调查,都拿不定办还是不办。这时,有一位老同志找到县长,说不能办。他也说不出理由。他只举了例子。该县在六十年代末就办了一个铁厂,这位老同志就是该厂负责人,虽然费尽了心力,但七十年代后期就垮了。这引起了县上的注意,就对该厂为什么垮了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最后决定不办。我想如果没有那经验的启发,县领导们还不知会举棋不定多久呢。

当然,领导人在进行经验的重新组合时,肯定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但涌现于决策者脑海中的那些具有启发性的经验实例,确实起到了启迪和诱发作用,领导人受到这些启发而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难怪美国哈佛大学无论是经济管理还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管理案例分析课程,学校还规定学生必须熟记近干个管理案例呢。如果一个人毫无经验,遇到问题时,头脑里就会一片空白。而经验丰富的领导者则可能在无数掠过脑海的实例中去捕捉思维的契机,在一定经验的基础上,由此事物联想到彼事物,通过其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一系列的联想和推论,从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在行政管理中,采用富有启发性的经验决策往往能使一些棘手的问题迎刃而解,使人陡感“柳暗花明又一村”。

其次,经验决策的另一优势是富有创造性。人们运用经验做决策,决不是将此事与彼事作简单的类比,对过去的经验作机械的模仿,而是对以往的经验进行重新组合。不仅如此,人们运用经验作决策时,还在时间上把过去的经验推广到另一个领域,即是对经验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推广,因此,他们是在利用已被扩展了的知识作决策,决策具有了创造性的长处。例如美国萨姆特市于1912年正式采用市议会—市经理制的城市行政管理模式,此后,美国许多城市都采用这种体制,但每个城市又不是机械的模仿,从而使市议会—市经理制形成各具特色的形式。这是经验在空间领域的扩展,在这种扩展中包含着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人们不以别地的经验作为决策的参照和依据,就不可能使这种既适应集中管理又适应分散民主的城市行政模式呈现多样化之色彩。

同样,人们以过去的经验为参照系,又会作出创造性的、完全不同于过去经验的决策。例如,十四大和八届人大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就与过去的完全不同,具有崭新的创造性的内容。这就是不只在精兵简政、如何让政府配置资源与市场配置资源“结合”上去进行机构改革,而是在划清政府和市场各自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的基础上,界定政府的职能,以确定机构如何改革。这才为中国的机构改革找到了走向成功的思路。

正因为经验决策本身包含有创造性的长处,才使以创新为原则的行政决策不可能离开经验决策,还必须倚重经验决策,让它发挥其长处。其实,就是在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若干种方案后,拥有决策权的行政首长仍然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智慧来作出决断。

经验决策的又一优势是具有可模仿性,因为这种可模仿性使决策问题变得简单、容易。行政工作是有周期性的,过去出现过的事情往往又会重演。历史常常是惊人的相似。如果前一周期出现过或处理过的问题又出现了,需要行政领导人作出决断时,他往往会援用前例之处理方法很简单、容易地作出决策。例如某地常遇涝灾,年年抗涝、防涝,因为是例行性的工作,·决策时只需按前面的方法办理就行了,充其量是在规模和程度上不同而已。决策的这种可模仿性使领导者决策工作量减少,有更多的时间去进行其它工作。若排除经验决策,行政领导者恐怕无时不在忙于科学决策中了。我们知道,不仅行政工作,很多其它工作人们都是按习惯、按惯例来作出决定的。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判例有时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行政管理中,经验性决策应用较广且具有一定的功效。但这并不是说经验决策就是完美的了,它也有其弱点。而这些弱点又是行政管理中必须加以注意,并予以克服的。

首先,经验决策过于把行政管理工作的成败寄托在行政首长的个人素质和个人经验上,使人们难以准确估计其成败。任何个人,其素质、其经验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带有相当的片面性,因而判断失误就很难避免。就某一位领导人而言,其在某个时期,某种场合,其素质和经验是有功效的,而在另一个时期、另一种场合其素质和经验可能会是无功效、甚至是负效应的。如我们用全民动员进行战争的经验来从事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就会出现一哄而上、外延性发展的问题。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6篇

经验决策是指领导人在决策时依据个人或集团的智慧、知识、能力和经验等个人素质作出的决策。笔者认为,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存在是因其自身有其独有的特点。

从特点来看,经验决策依靠的是领导者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作出决策简便、灵活。领导人要作出大大小小的各种决策。如果这些决策都需要科学决策,都要以科学预测和科学计算为依据,都要按照特定程序用科学方法来进行,那么,领导人定要不堪重负,要为决策所累了。领导人进行行政管理,并不是只耽于决策之中,还有指挥、协调、监督、人事调配等等。如其精力为科学决策所耗尽,其另外的职能又谁来承担并完成呢?因之,领导人必须把大大小小的各种决策加以区分,哪些该应用复杂费时的科学决策,哪些该应用简便灵活的经验决策.然后再区别对待之。因为这个道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不得不大量使用经验决策的方法。否则,他就会成专司决策且不堪其苦的专职决策人员,而不是身负全局之领导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个特点是迅速、及时。因为领导人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只需要把自己的知识、智慧、能力和经验加以运用就行了。

自己将昔日的经验回忆一遍,找出与此决策类似的事例来,然后借鉴前事处置之得失,就可作出决定来。其间所花费的时间就相对很少了。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定然包含着诸多类型,其轻重缓急也肯定不一样。有些决策是必须当机立断,需要你眉头一皱,计上心来的。如突发性事件,上级的紧急指令的贯彻等等。如果遇到这类事件,决策者不抓紧时间,不运用自己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来作出迅速而及时的决策,只会贻误时机,使问题越发扩大,难以收拾,也会给行政工作带来重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领导人必须充分利用经验决策以应付紧急的、突发性事件。若这种情况下仍格守要科学决策,还去召集人讨论,再去设计方案,交由计算机运算,最后得出决断方案。那就是腐儒之为,误民误事之行了。

经验决策的另一特点是决策条件要求低,可在任何条件下作出。经验决策不象科学决策,需要进行科学运算的各种硬件设施和能设计和操作软件的人才,只需领导人把自己的知识、智慧、经验加以运用,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就行了。它不需要各种各样的设备,也不需要运用这些设备的人才。这样,作出经验决策,所受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少得多。领导人在行政管理中的决策,不可能完全都是在办公室里作出的,更不可能把这些硬件和软件都带上以便随时作出科学决策。可以说,除了许多重大决策,不确定决策和风险决策外,多数都是领导人利用经验决策来作出的。因之,在不具备科学决策的硬、软件条件的地方和情况下,经验决策仍然大有市场。

经验决策的又一特点是决策成本低廉.行政管理也要严格遵循效益原则,力求用最少的耗费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力争在效益不变的情况下成本最低就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了.行政决策也是这样,要讲究决策成本和决策收益。决策成本的增大必须以效益的增大为前提。科学决策就是要保证决策正确和效益最高,如果离开这个前提,科学决策就既无必要更无优越性。从前边所述来看,科学决策无论是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上都大大高于经验决策。这一特点就使科学决策在一定的范围、层次和内容上才有适用性和优越性。如果某一行政决策本来范围很窄,层次较低,内容也简单,无论如何科学决策,其收益都不可能太高,而且其成本还可能等于或超过收益。这时,如果用经验决策,出错的可能性又很小,其收益也不会比科学决策后少多少。而科学决策则成本很高,经验决策则成本较低。此时,经验决策就是决策者高明的选择了。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热潮”中,有一种很危险的误区。就是借科学管理之名,把管理繁琐化。有时,这种繁琐近乎于扰民害利。为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不是为效益而讲科学管理。繁琐的结果,使管理成本大大增大。这不仅违反了现代管理的基本原则,也背离了科学管理追求的真正目标。在决策中过分强调科学决策而否定、轻视经验决策也是这一“热潮”的组成部分。这是当前行政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倾向。笔者在某单位考察时发现,该单位领导人为了博取科学管理之名声,无论决定什么事情都要集体讨论研究,都要让一些专家、权威来参谋一下,然后才作出决定。为了下属人员的考核,竟制定了几十条规定,下属人员一年要填好几张表。我考察后不禁暗暗为之伤心:他已经走进了管理和决策白乞庆区。

经验决策在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除了它本身的特点外,还因为它有自己独到的优势。

首先,经验决策具有启发性。行政决策者运用经验决策方式作出决策时,总是把自己以往的某些经验、知识,根据决策的目标、内容进行反复的思考,重新进行多种组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认识,作出新的推断。如果没有以往经验的启发,他很难做出这种新的决定。而且事物总是有因果联系、历史联系的。此一问题虽然是新形势、新环境下的问题,但它与往昔这类问题之间的相似,就启发人们从那个问题的因果、历史联系去寻找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和契机。往往这种启发非常重要,可以说会引发行政领导人的灵感,使一些问题很容易解决。某县在八十年代中期钢铁紧俏之际,想办一个铁厂。县领导们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调查,都拿不定办还是不办。这时,有一位老同志找到县长,说不能办。他也说不出理由。他只举了例子。该县在六十年代末就办了一个铁厂,这位老同志就是该厂负责人,虽然费尽了心力,但七十年代后期就垮了。这引起了县上的注意,就对该厂为什么垮了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最后决定不办。我想如果没有那经验的启发,县领导们还不知会举棋不定多久呢。

当然,领导人在进行经验的重新组合时,肯定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但涌现于决策者脑海中的那些具有启发性的经验实例,确实起到了启迪和诱发作用,领导人受到这些启发而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难怪美国哈佛大学无论是经济管理还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管理案例分析课程,学校还规定学生必须熟记近干个管理案例呢。如果一个人毫无经验,遇到问题时,头脑里就会一片空白。而经验丰富的领导者则可能在无数掠过脑海的实例中去捕捉思维的契机,在一定经验的基础上,由此事物联想到彼事物,通过其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一系列的联想和推论,从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在行政管理中,采用富有启发性的经验决策往往能使一些棘手的问题迎刃而解,使人陡感“柳暗花明又一村”。

其次,经验决策的另一优势是富有创造性。人们运用经验做决策,决不是将此事与彼事作简单的类比,对过去的经验作机械的模仿,而是对以往的经验进行重新组合。不仅如此,人们运用经验作决策时,还在时间上把过去的经验推广到另一个领域,即是对经验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推广,因此,他们是在利用已被扩展了的知识作决策,决策具有了创造性的长处。例如美国萨姆特市于1912年正式采用市议会—市经理制的城市行政管理模式,此后,美国许多城市都采用这种体制,但每个城市又不是机械的模仿,从而使市议会—市经理制形成各具特色的形式。这是经验在空间领域的扩展,在这种扩展中包含着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人们不以别地的经验作为决策的参照和依据,就不可能使这种既适应集中管理又适应分散民主的城市行政模式呈现多样化之色彩。

同样,人们以过去的经验为参照系,又会作出创造性的、完全不同于过去经验的决策。例如,十四大和八届人大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就与过去的完全不同,具有崭新的创造性的内容。这就是不只在精兵简政、如何让政府配置资源与市场配置资源“结合”上去进行机构改革,而是在划清政府和市场各自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的基础上,界定政府的职能,以确定机构如何改革。这才为中国的机构改革找到了走向成功的思路。

正因为经验决策本身包含有创造性的长处,才使以创新为原则的行政决策不可能离开经验决策,还必须倚重经验决策,让它发挥其长处。其实,就是在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若干种方案后,拥有决策权的行政首长仍然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智慧来作出决断。

经验决策的又一优势是具有可模仿性,因为这种可模仿性使决策问题变得简单、容易。行政工作是有周期性的,过去出现过的事情往往又会重演。历史常常是惊人的相似。如果前一周期出现过或处理过的问题又出现了,需要行政领导人作出决断时,他往往会援用前例之处理方法很简单、容易地作出决策。例如某地常遇涝灾,年年抗涝、防涝,因为是例行性的工作,·决策时只需按前面的方法办理就行了,充其量是在规模和程度上不同而已。决策的这种可模仿性使领导者决策工作量减少,有更多的时间去进行其它工作。若排除经验决策,行政领导者恐怕无时不在忙于科学决策中了。我们知道,不仅行政工作,很多其它工作人们都是按习惯、按惯例来作出决定的。在美国法院的判决中,判例有时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行政管理中,经验性决策应用较广且具有一定的功效。但这并不是说经验决策就是完美的了,它也有其弱点。而这些弱点又是行政管理中必须加以注意,并予以克服的。

首先,经验决策过于把行政管理工作的成败寄托在行政首长的个人素质和个人经验上,使人们难以准确估计其成败。任何个人,其素质、其经验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带有相当的片面性,因而判断失误就很难避免。就某一位领导人而言,其在某个时期,某种场合,其素质和经验是有功效的,而在另一个时期、另一种场合其素质和经验可能会是无功效、甚至是负效应的。如我们用全民动员进行战争的经验来从事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就会出现一哄而上、外延性发展的问题。

其次,经验决策要有效,既要求行政领导人理智、客观和冷静,又要求时代、社会都处在正常而有序的发展过程中。过分情绪化、过分浪漫的领导人在采用经验决策作决定时,容易背离理性,成为主观主义者,犯下错误。在情绪冲动的社会背景下,不少领导人都免不了时代的影响和冲击,成为情绪化的俘虏,利用经验决策时,容易作出错误的决策。如我国时代的决策就是在这类时代和社会背景下采用经验决策作出的,给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造成的恶果是人所共知的。因之,在过分情绪化的社会、时代中,必须用科学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

再次,经验决策的依据和作出决策的内容一般都较模糊,如果非常清楚,那一定是涉及面很小,内容很单一的决策。如果决策的范围广、层次高,内容又很浩繁,其中许多方面要经过严格的科学计算和科学预测的,不能采用经验决策的模式。象工程建设、巨大投资、军事指挥、经济计划、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决策,都要求准确、严密和可靠,丝毫的疏忽和差错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之,必须借助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才能使决策的准确性、精密度得到保证。经验决策则无法在量化的要求上达到决策本身的要求。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法治政府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12-0032-04

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国家法律、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作出的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要、重大选择和决定。[1]重大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就宏观的、基础的和全局的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目的在于,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减少违法决策、随意决策和滥用决策权的现象,避免对国家经济社会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

一、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研究背景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能是制定决策并实施决策。“合法是决策的第一要件”,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关于合法决策,国家顶层设计是基于“法治政府”展开的。

(一)政府政策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依法决策,国务院最近十几年来先后出台4个专门文件,在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对策方面,思路日渐清晰,最终将合法性审查确立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最早提出依法决策;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法治政府”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细化合法性审查的要求;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依法决策的基础上,提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第一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五大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从国务院以上四个规范性文件可见,在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对策方面,思路日渐清晰,最终将合法性审查确立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为国家立法打下了基础,为实现法治政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党的政策

党的十以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的重视高度,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上升到党的层面。2012年,党的十提出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强调以法治引领发展、保障发展,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所有问题,最终都回归到法治的方式上,采取法治的途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提出新时期法治政府的标准,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实现法治政府的六大具体措施之一。在依法决策的措施方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重大决策权力不规范、错误违法决策无人负责、决策程序不健全等问题,重申五大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二是提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审查的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国务院的四个重要文件和党的重要决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关于重大决策的程序性规定,正在由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国家立法

国务院着手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专门立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行政法规,正在征求意见阶段。之前,相关法律也对决策合法化进行了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强制法》第57条也对“合法性审查”有规定。

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查的现状

《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这是目前辽宁省内位阶最高的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调研和登录城市门户网站,自2006至今,辽宁省内14个地级市中,9个城市出台了以“重大行政决策”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如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沈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2006年6月《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等;有5个城市在《政府工作规则》《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等规范性文件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加以规定,如2008年12月《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1月《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的县级市也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北镇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等。

这表明,辽宁省各级政府已经认识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并且初步建立起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进而形成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公开制度及信息反馈制度等。这些程序和制度,有效地保障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正当性和科学性,也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问题。个别政府部门对于合法性审查认识不够,某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高,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个别地方的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需要看领导脸色行事,实效不足,即使得出“违法”结论,出于地方实际情况考虑,也可能不予采纳,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程序就直接上会讨论。

对合法性审视程度不足。在地方政府的权力生态圈中,政府法制仅仅是一个办事机构,普遍缺乏独立意识,有人认为,合法性审查不过是走过场、走形式,不考虑工作的专业性、严谨性。

2.如何界定“重大”?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本质上是如何界定重大行政决策问题,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什么是“重大”?如何界定“重大”,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来的问题。无论是国务院的四个文件,还是党的决议,使用“重大行政决策”,但都没有对“重大”加以界定;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对此表述不一,有的采取单独列举式,有的采取概括式加列举式,也没有对“重大”有统一的界定。理论上对“重大”界定的不明确,必然造成主观上的随意性和实践中的操作困难,迫切需要理论上予以回应。

3.规范性文件问题。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专门立法,在辽宁省内,也缺乏省一级的专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有的城市,没有重大行政Q策的程序性规定和相关制度;有的城市即使出台了相关规定,但过多地照抄照搬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没有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导致地方规定或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保障机制问题。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其审查由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法制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尤其是区县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力量相对薄弱,有的部门法制机构不独立、不健全、人员少,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律职业能力低,难能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三、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程序之一,只有提高认识,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各级政府应当更新行政管理理念,重视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规范作用;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升依法决策的能力。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到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合法性审查之后,再进行政府会议或部门会议中的集体讨论。[2]

(二)界定“重大”

行政决策分为重大决策和一般决策。“重大”相对“一般”而言,不同层级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同,政府自身与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也不同。[3]“合法性审查”只针对“重大行政决策”,既保障行政决策的准确性,也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成本。基于此,我们建议“重大”的界定不宜过于宽泛,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合法性审查将逐步由重大决策发展到一般决策,这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将“重大”列举为“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事务”。重大行政决策,是县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具体标准:一是事域范围宽阔,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覆盖面广,影响面大;二是对象范围广泛,关系到辖区内所有或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时间范围长久,行政决策的实施产生长期或永久的影响,具有不可逆性;四是成本投入巨大,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

辽宁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取列举式:(1)编制或调整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2)财政行为,包括编制政府财政预算、大额度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举债等;(3)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在经济、社会和行政等领域,实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建设、城镇化建设等;(5)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可能影响环境的自然资源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省市标志性公共文化设施选址等;(6)制定或调整涉及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公用事业和公益价格;(7)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措施,包括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物价、住房、公共交通、旧区改造、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等;(8)制定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9)其他。

(三)通过立法,明确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一是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是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即政府法制部门或职能部门的法制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时,邀请决策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以保障合法性审查的质量。二是审查内容:包括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和决策依据是否合法三方面。三是审查时限:依据平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比例原则,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四是审查结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三种情形:如果决策合法,可以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如果决策有部分修改意见,建议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如果决策不合法,建议将决策方案退回承办单位,修改后再次提请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不得搁置。决策机关开会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法制机构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处理作出说明。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评估体系,跟踪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效果,将合法、民主、科学、公开和决策追踪作为观测点;将重大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二是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强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保障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当中。四是发挥大城市的引领作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以及在全国范围内较有影响力的城市,应当在行政决策法制化的进程中发挥带头和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海坤,李兵.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6,(3).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多源流;危机决策;理论模型

近年来,社会趋于多元化、复杂化,国内外公共危机频繁发生,危机管理受到重视。本文将目光集中在危机管理的核心――危机决策,依靠公共政策分析的多源流理论,试图从多源流角度寻找影响危机决策的溪流,寻求其内在联系、建立变量关系,架构危机决策的信息流模型,并以此前提分析危机决策的内在机制。

一、多源流理论

多源流理论是由美国著名政策科学家和政治学家、密歇根大学政治系教授约翰・金登在其代表作《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一书中提出的。多源流分析的前提――现代工业社会的大多数政策并不是单由政府组织和计划的,而是由公共政策的子系统来完成,这个子系统是由公共组织、私人组织甚至个人组织的多元集合。公共问题登上政策议程是问题、政策以及政治三大源流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多源流危机决策模型的理论假设

(一)适用性分析

1、符合社会现实环境

首先,多源流理论中,政策议程的建立都是在民主政府的前提下完成的。这是多源流理论的前提。当前的多数国家处于民主的环境中,危机决策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同样遵守和贯彻民主原则。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不排除这种情况的存在――民主的程序被略过,决策被迅速制定,以遏制逐渐恶化的态势。

其次,在本文的危机决策模型中,决策主体受到不同利益团体的影响,如大众媒介、公民、危机受害者、政府和其他组织等。在一个现代社会里,利益多元化是一种必然现象,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积极因素。本模型的这种利益多元化、权力分散化的格局更符合现代网络状社会的发展特点。

2、符合多源流理论特征

多源流理论模型具有目标模糊(problematic preferences)、流动性参与(fluid participation)等特征。目标模糊意味着目标可以根据即时的情况加以调整。流动性参与是指参与决策人员具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危机具有时间紧迫、复杂多变等特征,因此危机决策也受时间要素和情境要素的影响,决策主体需要根据危机形势的变化对政策方案进行调整,而决策主体也会受到各方利益的影响,参与决策的人员有可能变更。

(二)理论假设

本文危机决策的过程看作是民主社会中一个政策制定的过程。本文将以危机决策的制定为中心,构建一种由三股源流所影响的框架模型,探讨各个源流的影响因子,分析内在的运作机理,总结对危机决策的作用与意义。

然而,危机是千变万化的,不存在涵盖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危机的普适模型。危机的紧迫性决定了影响决策的各个要素在“政治系统的黑箱”中停留的时间很短暂,对政策的影响力也各不相同,有时决策的制定会忽视甚至牺牲危机中某些利益相关方。同时也可能会出现上文提到的危机决策被期望迅速制定的情况。因此本文仅做过程分析,而不讨论决策质量的优劣。

三、多源流视域中危机决策框架分析

危机是偶发的,大多数情况下社会以常态的形式存在,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文化信仰等都会对社会中的人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论何种危机形式,不论危机决策者如何制定政策,这些社会背景总会对政策的制定产生内在的影响与作用。

(一)问题流

危机决策的问题流是指需要政府进行决策并采取行动来解决的事件。问题流的来源主要是危机,危机的发生可能是突发性事件,例如自然灾难、国际冲突、技术灾难等;也可能是政府关注的某些指标的重大变化使问题被凸显出来,例如当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基尼系数超过0.4时就表明此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达到一种警戒状态。

(二)政策流

政策流是指危机决策讨论、产生、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大多是在“政策共同体”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政策共同体”由某一特定领域中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会包含高层领导者、危机预测人员、信息采集人员、政策分析人员、数据评估人员等。领导者创造一种小组成员平等发言的环境,确保所有相关的信息和见解都能提交考虑,并且在作出决定之前,有效的辩论和表达得以实现。[1]然而危机的特征给这一程序的可行性设置了障碍,在危机的严重阶段,陡然的速度使得集体很难采取这样高度程序化、深思熟虑而又耗时的集体评议模式。[2]但是在政策产生的过程中,共同体仍然要考虑决策的技术可行性、价值一致性、公众接受度等要素,这直接影响到危机决策的后执行阶段。

(三)政治流

政治流是指对危机决策产生影响的政治过程,主要由民族情绪、公共舆论、利益团体、官僚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构成。政策流主要分布在危机决策的政府内部参与者中,而政治流主要发生在危机决策的政府外部参与者中。危机发生后,国民情绪、公共舆论、利益团体等可以让某些民众期待的应对措施登上决策议程,甚至可以居于议程的显著位置。而官僚政治的存在主要关系到危机决策的协调,有些组织在危机中明显的不愿意同其他组织协作,政治流中的各种力量在寻求平衡的过程中通过政治的艺术――妥协和讨价来完成。[3]

(四)干涉变量

干涉变量指的影响危机决策的方法手段。干涉变量来源于行为学家杜布林冲突的系统分析模型,他认为冲突包括三个要素:即输入p干涉变量和输出。输入部分是指冲突的根源;输出部分是指冲突的结果;干涉变量是指处理冲突的手段。在本模型中,干涉变量包括政策窗口,决策促进者等。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股溪流最后在政策窗口汇聚,当政策窗口打开时问题就会被提上政策议程。而政策之窗的开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问题源流与政治源流的重大事件。它类似于拉雷・N・格斯顿的触发机制,触发机制就是公共政策的催化剂,这种催化剂的作用取决于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范围、强度和触发时间。[4]危机本身和危机发生后所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的后果都能促使窗口打开――危机决策被制定出来。

政策促进者就是危机决策的领导者和倡导者。政策促进者不是全能的决策者,而是作为一个能够提供有效的政策制定和协作进程的设计者、促进者和保护者。他(们)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有应对压力的能力和果断的精神。

(五)机理分析

①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制度结构、社会文化信仰等关乎社会中人的思维意识。这些社会背景影响了人们对事件严重程度,是否构成危机以及危机的类型的认知――问题流;决策是否能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执行以及决策与公众文化信仰的价值一致性和接受度――政策流;危机发生后民族情绪、公共舆论会向哪个方向发展――政治流。社会背景对三股源流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图中用虚线表示。

②一旦危机经问题流确定下来,就会进入到政策讨论和产生阶段。

③危机决策的制定需要考虑政治流中的民族情绪、公共舆论、利益团体、官僚政治、意识形态等要素。

④紧急情况下,危机决策可能会跳过政策流与政治流直接进入政策窗口,由政策促进者做出决策。

⑤危机决策经三股源流汇集进入干涉变量。

⑥干涉变量促进了危机决策的建立。

⑦三股源流可能不经过干涉变量,不需要其促进直接能够建立危机决策。

⑧危机政策建立后,可能会出现危机并未终结的情况和新危机产生的情况,此时将重新进入问题流,进行政策的建立过程。

图3-1:多源流危机决策模型图

本模型是闭合回路,从问题流出发,存在多种路径到达政策建立。第一,问题流经由②进入政策流,再经由③进入政治流,三股源流集聚经过⑤汇合入干涉变量,经由⑥到达政策建立。第二,问题流经由②进入政策流,再经由③进入政治流,三股源流不经过干涉变量,不需要其促进直接由⑦建立危机决策。第三,从问题流经④进入干涉变量,跳过政策流与政治流直接进入政策窗口,由政策促进者做出决策。

四、结论

本文将危机决策看作一种政策制定的过程,试图建立一种模型分析危机决策的影响要素和内在机制。此模型的建立参照了约翰・金登教授的多源流理论,将影响政策建立的三股源流与危机决策结合起来,从政策制定角度分析了在危机中,不同的要素与决策的关系,并用图表将模型中危机决策的路径描绘出来。

本模型不仅可以解释西方国家的危及决策过程,而且对我国的危机决策制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在对待危机的态度上,政府可以转变传统的观点和做法,不应该将危机压制、遮蔽,而应当将危机视作一种契机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政策的缺失。其次,在危机政策制定过程中,多元的政策参与既有利于群策群力从而保证政策的合理性,同时也有利于政策各方利益的均衡与妥协,保证政策为各方所接受从而提升政策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George, A.L.and Stern,E.K.(2002) “Harnessing conflict in foreign policy making:From devil’s to multiple advocacy,”Presidential Studies Quarterly 32:484-508.

[2]阿金・伯恩.危机管理政治学――压力之下的公共管理能力[M].赵凤萍,胡杨,樊红敏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67.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分析我国行政决策的现状入手,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行政决策科学化的一些构想。

一、我国行政决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级决策层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决策观念有了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动决策观念的转变,中央政府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积极鼓励软科学研究,结合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立起新的决策理论,形成支持科学决策的知识体系。二是普遍进行干部培训,以普及决策科学为重点,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强化决策者的科学决策意识和技能。三是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宏观决策中注重程序化的多方案论证, 把决策科学化付诸实践。当今的许多重大决策,如三峡工程建设、农村改革与发展、沿海开放、价格体系改革等都是在集中专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最终决策的。

2.决策制度逐步完善。决策制度的完善既包括建立健全属于决策体制内部的具体制度,也包括从制度层面上改善决策的大环境,如废除干部领导终身制,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权力下放等。许多重大的基建、技改项目一般都要先经过有关专家组或专门机构审查、评估,再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制定了议事规则,对同级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有明确的审议程序和时限,以前极少有过的“否决”现象,现在则时常可以见到。大量的行政事务,过去长期由党委包揽,现在则由政府决策,还政于政,随着各级决策层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决策制度日趋完善。

3.决策辅助机构开始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就普遍恢复或建立了政策研究机构和信息处理中心,为决策层提供信息收集、咨询建议以及方案论证等,以此来辅助决策。另外,由于网络和计算机的普及化,信息的流通越来越通畅,社会上的各种信息、调查、咨询机构也纷纷出现,加入了辅助决策的行列。

4.决策手段走向现代化。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一批新兴理论为决策行为提供了新的方法论,推动决策科学向高层次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为科学决策开拓了更广泛的信息渠道。问卷调查、模型分析等方法也在决策过程中普遍采用。

二、我国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纵观决策科学化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我们已经实现了由经验决策为主向科学决策为主的转变。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偏低。决策科学化首先要求民主化,但不少决策者仍然以自己的倾向为决策依据,专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员只能按照领导的意图做“命题文章”,给领导的意见披上“科学”的外衣,由以前的一个人说了算变成一个人替大家说了算。

2.辅助决策机构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有些机构名为研究所、信息中心,实际功能却蜕化成起草文件和报告的秘书班子。另外,由于行政体制造成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些研究机构,制约着他们作用的发挥。

3.战术研究多,战略规划少。一些官员总想为自己增加政绩。在决策时视野狭窄,缺乏宏观考虑,忽视长远目标和总体规划。造成这种状况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现行干部体制存在弊端,使一些干部为追逐利益而发生许多短期行为。

4.决策机构内部结构不尽合理。表现之一是决策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政府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影响效率的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责含混,责任难以追究。表现之二是决策多,执行少。形成了一种新的结构失衡,影响决策的整体质量。

三、改革我国行政决策制度的建议

1.明确决策主体的自身定位。从决策主体的形式特征看,公共行政决策主要是政府的决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的决策主体已经包括政府决策层、各类智囊机构和专家系统以及各种社会组织。政府决策层作为决策主体的主导部分,拥有对决策方案的最终裁定权,但它在整个决策系统中的地位已由唯一变成部分。在科学决策中要提高对专家系统的重视程度,发挥专家学者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政府决策层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决策需求,二是参与方案论证,三是做出最后决断。由于不能事必躬亲,所以,全面掌握宏观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方案进行严密的评估论证,是政府决策层最应该下功夫的环节,这个环节也恰恰是科学决策过程的核心。

2.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努力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明确决策指导思想,把握决策方向。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本质追求,是最直接和最能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政府执政行为。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决策议题。公共行政要协调和解决的公共事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此,在选择决策议题时,要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位置,综合考虑所制定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的相关联系,认真分析这些政策、方案实施的制约因素及其积极和消极影响,还要科学评估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对各社会群体利益的影响及其能否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更好地体现公共行政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完善决策方案。通过深入科学的调查研究取得准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提出有针对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严格规范决策过程,不断完善公共行政决策的制度程序。一是尽快实现决策程序法制化。从促进决策者的观念转变,实现决策层的重新定位,到规范决策过程,完善决策的方式方法,再到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决策的监督,都应当建立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坚持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原则,首先要在决策方案提出和选择过程中充分调查和反映民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需要经过公众听证,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行重大决策公民表决。三是要有完善的程序制度。关于公共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很多,其别需要强调“多方案选择”的程序制度,管理学经常讲:管理就是决策,决策就是选择。而选择的基本条件就是多方案的提供,因此,在决策的程序上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多种方案才能够讨论和决策,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决策法治化 决策程序 决策监督 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从提出、论证到最终决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运行。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目标,其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急需破解。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及价值体现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决策领域的体现,是指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依法运行、受法监督,将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法治这条主线贯穿起来,从授予决策权(授权)、规范引导决策权的行使(规权),到决策行为的监督评估(监权),再到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罚权)都有法随行、与法相伴。所以,决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决策,不仅仅是决策前、决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决策后的跟踪反馈评价与责任追究及决策前中后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不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个好决策,更涉及如何执行好决策及决策失误时如何依法追究责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涉及的内容要比依法决策多的多,所以说由“依法决策”到“决策的法治化”是一个进步和升华,而非仅是表述的变化。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为一种决策要求与目标,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语境中,还是在政府决策的小语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而这也正是其意义所在。

(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法治化、执行的法治化与监督的法治化三个方面,而决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务行为均是从做决定开始的,这种决定表现为政府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如果决定本身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那么基于决定而产生的政府执行行为必然也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尽管有时执行行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对于政府来说,决策的责任远重于执行的责任,决策之祸也远甚于执行之祸,所以,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规范政府决策决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公共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①为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对科学因素的排斥,应必须把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这需要法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过于通过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决策的各项实践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决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国的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缺失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并由此衍生出来诸多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消极现象。当前,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违反权限范围,越权决策。任何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决策,否则将导致决策行为的无效。实践中多表现为行政主体越权进行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情况。其次是缺乏分权制衡,集权决策。在我国多数地方,从制度层面上,因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均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在事实上则存在着非程序化的决策模式,权力决定决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决策权往往集中于主要领导人手中,决策的正确与否,过多地依赖于主要领导人个人决策能力高低,极易产生决策失误。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内容的法治化要求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保证决策的公共性,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决策实践中,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显性内容违法,也存在决策内容地方化、部门化、集团化等非公共决策的隐性内容违法,而后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则是决策行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外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确地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还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诱导,导致决策寻租甚至公权剥夺公众的现象。”无论是显性内容违法,还是隐性内容违法,最终都将导致行政决策公共性的丧失,都属于决策内容的非法治化表现。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实践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这种缺失表现在行政决策多个程序中,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也表现为程序多个方面,如相关制度缺失、已有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弱、制度的不统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价值无法体现,进而导致决策法治化的真正实现与公众认可。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决策程序,如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化重要尝试的决策听证程序,在代表选择、信息提供、程序设计及意见反馈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名存实亡。又如作为“专家问政”重要尝试的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因为客观上缺乏独立性,主观上缺少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导致“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形式主义倾向非常严重。

(四)行政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影响力则是可以前溯至决策时,是一种威慑式、警醒式的决策程序保障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因为担责主体、归责标准及追责时限等关键内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不易操作,直接影响了其上述效果的发挥,所以,行政决策责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

领导干部是行政决策的做出者、实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领导干部培养依法决策的强烈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魄力进行重大决策时,先要进行一个法律的评价,在不违反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培养领导干部“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

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应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的问题,所以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应加快决策权限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决策主体间的决策权限;其次,应加快决策程序立法,优先制定重要决策环节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应优先选择单行立法。再次,应加快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其核心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两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离不开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决策机制是行政决策沿着法治化轨道顺利运行的载体,同时也构成了行政决策从提出到决定的制度框架。

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约束力进行制度化,与此相适应,就应健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为审查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设置较高的行政级别、赋于较多、较高的审查权限等。对于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则应在专家的遴选、专家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专家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应适当扩大听证事项范围、合理确定听证会的举办主体(如可尝试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当举办主体)、改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相关群体推选、有关组织推荐和从候选代表库中随机产生等、建立听证意见说明反馈机制等。对于风险评估程序,应尽快对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亦因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所确定的讨论事项、讨论形式、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跟踪反馈的决策程序,当前的完善重点应集中三个方面,即建立独立的跟踪反馈评估机构、提高跟踪反馈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大众化评估的有效方式。

总之,对于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应树立慢决策,快执行、难决策,易执行、苦决策,乐执行的行政决策理念,这也是现代公共决策规律。

(四)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监督

行政决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任何权力都应当在监督之下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造成专制与腐败,这一点对于行政决策尤其如此。首先,强化权力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应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过程中应由人大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后应向人大党委会备案。其次,将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决策的可诉问题。

(五)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民主政府同专制政府的分水岭。④所以,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至关重要。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11篇

文章编号:1009-3729(2017)03-0030-06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

摘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从广义上讲,是指行政部门做出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过程;从狭义上讲,是指审查机制的合法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是决策科学化的保证与决策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保障人民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面临着相关法律法规位阶较低、合法性审查主体不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效果不强、监督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应在制定高位阶法律法规的同时,科学设置合法性审查主体,强化公众参与力度,完善专家论证制度,健全监督机制,以促进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进一步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崇尚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全局性、整体性和目的性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是依法行政,只有国家各级行政人员做到懂法、依法和守法,在日常工作中依法管理,杜绝权力滥用,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才能避免决策失误。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多个旨在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文件,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即重视行政决策的合法化,同时将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要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首次将合法性论证用于重大行政决策中。2008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详细规定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具体程序,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与之配套的政策和规定。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为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需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进一步明确地将合法性审查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重要程序,使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措施越发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共十指出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各类重大行政决策势必会成为一种常态。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必要性、面临的问题、优化策略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含义与内容

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其合法性的内涵是什么?其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这些是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

1.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含义

行政部门为实现其特定行政目标,依照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针对其管辖权限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关活动方案的行为过程称为行政决策。[1-2]作为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过程中最原始、最基础的工作,行政决策决定着政府的活动目标和活动方向。重大行政决策的“重大”一词在于突出决策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但目前我国对“重大”还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往往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根据决策内容与影响而界定。通常来说,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等职责而作出的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行政决策,如重大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安排,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总体规划,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监管等,这些决策大多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3-4]

2010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合法是决策的第一要件”。楸Vぶ卮笮姓决策能够得到公民的认可并有效实施,必须通过合法化的过程赋予其合法性地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从决策变为更加权威性的公共政策[5]。从广义上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是行政部门做出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过程,它包括三个维度,即决策形式的合法化、参与的合法化和理性的合法化,此“三化”相互依存、密切关联、辩证统一。[3]从狭义上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是指审查机制的合法化,即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具体指为保证决策程序依法进行、决策权限有法可依、决策结果和效果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一种行政审查程序制度。

2.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是行政决策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其内容涉及决策制定与合法性审查等多个方面。

(1)决策权限合法化。决策权限合法化是指行政决策主体是否有权力作出该项重大行政决策,针对的是法律授权问题。行政决策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可以直接制定并实施决策活动且能够承担决策后果的个人或者机构。[6]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决策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可无权行事或越权行事,否则其决策是无效的。

(2)决策程序合法化。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遵守相应的方式、时间和顺序等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我国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缺少与行政决策相关的独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必须按照现有的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文件执行,否则其合法性将被质疑。

(3)决策内容合法化。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决策的内容要在行政决策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决策内容的形式规定要依法进行。

(4)审查主体合法化。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通常包括四种,即本机关外部法制机构、本机关内部法制机构、社会独立法制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同的审查主体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审查效果,因此选择恰当、有效的审查主体至关重要。[7]对比这四种审查主体不难看出,除社会独立法制机构外,其余的审查主体都与行政决策主体有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关联,或是上下级关系,或是同事关系,所以应尽可能选择与行政决策主体无直接联系和利益来往的社会独立法制机构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以规避嫌疑。

(5)审查内容合法化。目前国内对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于哪些决策内容应当审查、哪些决策内容无须审查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不是越多越好,虽然审查内容越多,获得的信息越详细,决策执行后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越少,但是过多的审查内容无疑会加重审查主体的工作任务,而工作量过大会导致审查不细致、难以抓住重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也不是越少越好,因为审查内容过少,审查主体有可能漏掉和忽略很多重要的问题,最终可能导致决策审查不通过或者决策执行问题重重。因此,审查主体应掌握决策重点,从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等几个关键方面进行审查,以提高审查效率,保证审查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6)审查方式合法化。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专家咨询、听证制度与公众参与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法且合适的审查方式至关重要。对于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决策,必须通过专家咨询会、听证会等有针对性的讨论会来审查;对于争议较小、内容简单的决策,通过书面或电子文件审查即可。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价值意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保证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重大行政决策作为一种全局性的决策,关涉公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决策一旦失败,公民和社会团体难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应有的救济。因此,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程序、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具体来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科学化的保证

重大行政决策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与影响范围较小的一般行政决策不同,它是针对全局的决策,在目标上考虑得更大,涉及的范围更广,影响也更为深远。重大行政决策一旦出现失误,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乃至灾难性的后果,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受阻和人民利益受损。所以,重大行政决策的M定与审查必须保证其科学性,严格避免随意决策、法外决策和非理性决策,确保决策权不会被滥用或者误用,以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8]

2.决策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

重大行政决策只有通过合法化的过程才能够获得合法地位,未通过合法化认证的决策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可,一旦实施必然会遭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最终导致决策失败。[5]

3.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决策合法是行政合法的必要条件。行政主体要遵循“权力法定”原则,不越权行事,其行政手段不应根据个人意愿随意实施,而应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行事,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界限。[5]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过程中,无论是决策的制定还是决策的审查,都应严格依法进行,这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4.保障人民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能够反映人民的意愿,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和认同;而错误的决策,将背离人民的意愿,损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要求依法制定决策和依法审查决策,将决策的重点放在推进发展和改善民生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从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现状

迄今为止,尽管国务院已经出台了多个用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文件,提出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各地市也建立了相应的重大行政方案合法性审查机制,但是依法决策和依法审查的目标并未完全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位阶较低

行政决策主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8]自200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始,江西、青海、湖南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均先后出台了针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规章制度[9],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程序,从立法的角度制定了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使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审查和实施有法可依。但由于地方行政法规的位阶相对较低、权威性不高且约束力不强,这些法规往往被束之高阁,未能有效实施。而最高立法机关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高位阶法律法规却一直没有出台,立法进程严重滞后。

2.合法性审查主体不明确

由于中央并未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也未限制审查主体的选择,各地区通常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机构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探索适合自己的审查模式。目前,最常见的审查主体是本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因为这种选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最简便和最有利的。但是这种审查主体的审查效果不太理想。合法性审查主体与行政决策主体同属一个机关,往往是上下级的关系,审查主体就算是发现了决策问题也难以违背领导的意愿,审查作用难以体现。而另外两个审查主体――本机关外部法制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于审查主体与决策主体同为政府工作人员,多为在工作和生活中经常打交道的同事,在中国浓厚的人情社会氛围下,审查通常是走一下过场,作用不大。此外,各地政府法制机构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人员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审查人员良莠不齐,合法性审查的专业水平难以保证。

3.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效果不强

公众参与攸关其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不仅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而且能够提升决策的质量,是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我国某些地区在一些领域已经进行了公众参与的探索,如杭州的开放式决策。但是目前所进行的公众参与的探索,存在着决策效率较低、参与效果较差,甚至“作秀”参与和不文明参与的情况,参与程序还有待完善。另外,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借助“外脑”的力量,科学、全方位地为决策咨询、论证,即专家论证[10],参考论证的结果对决策作恰当的修改,能够有效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11]和科学性。但目前我国的专家论证大多流于形式,多数专家只是被动地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常受到委托机关的干扰和暗示,对决策结果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使决策能够顺利进行,只挑选与自己意见一致的专家参与论证,严重违背了设立专家论证的初衷。

4.监督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化面临着自我监督为主、上级监督为辅、外部监督缺乏的现状。自我监督即相关机构和个人自觉管束自己依法行政的行为,这种监督的效果十分有限。上级监督通常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对国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上级监督目前面临着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缺乏与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人大的监督职能难以正常发挥;另一方面,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通常是被动的,只有当决策文件在审查中出现问题并向人大反映后,监督程序才启动。[9]外部监督是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对社会利益格局具有较强的调整功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外部监督具有主体多元、监督力度强等重要特点。但是,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外部监督的制度建设滞后,外部监督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四、完善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对策

1.制定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法律是一个国家长久治安的有力保障。我国作为法制国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相关规定只在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中出现,且常常被忽略,没有独立的、高位阶的相关法律出台,缺乏强制性,无助于决策的执行。因此,为推进依法行政,真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最高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的高阶位法律法规,并据此建立一套刚性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审查程序,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审查主体、审查内容等做出明确规定。[4]

2.科学设置合法的审查主体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科学设置合法的审查主体至关重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可以胜任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职责,且具有多种优势:一方面,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审查主体,与决策主体是并列的关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能够排除人为的干扰、保持中立的立场;另一方面,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由相关专家和律师组成,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不仅能够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而且可以兼顾决策的民主性。[12]当然,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审查机构,也必须依法行使审查权力,避免因个人或部门利益而导致“走后门”情况的发生。

3.加强公众参与力度,完善专家论证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从近两年的具体情况来看,尽管各地区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顺利执行,也强调加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制度,但是整体上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应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到决策的审查中,同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虚心听取专家对决策的建议和指导。

4.健全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化的过程是一个需要不断进行监督的过程,无论是决策的制定、审查还是实施,都离不开监督。健全的监督机制是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重要手段。首先,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力的范围和方式;其次,应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我监督能力,避免滥权现象的发生;最后,应加强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始终能够有助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莘.法治政府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7.

[2] 肖北庚.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范围与立法技术[J].河北法学,2013(6):10.

[3] 朱晓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三个维度[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46.

[4] 杜欣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4(2):51.

[5] 郭渐强,彭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化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6.

[6] 杨寅.行政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1.

[7] 刘淑君,喻海龙,刘玉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8):21.

[8] 杜欣霖.合法性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J].党政干部参考,2014(15):32.

[9] 王仰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J].理论月刊,2012(1):99.

[10]李慧.论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50.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12篇

一、我国政策报道的主要类型

从报道内容上来看可以概括为:

(一)政策文本报道

政策文本报道是针对相关政策文本做的报道。在了解完政策文本类型之后,就需要掌握和运用政策文本报道的程序与方法。政策文本报道大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首先,根据所提供的素材或案例寻找和选择适合的、权威的政策文本,做到政策文本报道的针对性;其次,通读政策文本,形成文本思想的大致轮廓框架,并对其中重要之处或针对性强的地方加以标注;再次,对标注的重要之处进行细化研究和分析,明确“是什么”和“为什么”,这是政策文本报道的“重中之重”;最后,总结并归纳经解读出来的一些重点和结论,并对政策的影响作初步的评价。

(二)政策决策报道

政策决策过程应按研究论证决策的程序进行,政策决策报道主要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和影响舆论来实现。

按照现代决策理论以及政策科学的观点,现代化的决策系统是一个由信息、参谋、决断和监督等子系统组成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有机系统。同时政策决策执行难,政府必须多反思。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橘子洲凭啥要收百元门票》(2009年4月17日《三湘都市报》杨艳、怀玉)就是一个很好的列子。《三湘都市报》连续推出的《“长沙客厅”门票定价引全城质疑》《别逼我“用脚投票”》《长沙市长张剑飞宣布――橘子洲景区完全免费开放》等14篇报道,通过通讯、消息、评论、图片等全方位呈现,数万市民及广大网民参与本报讨论,并成为新华网等众多门户网站的焦点专题。长沙市政府召开多次常务会议,最终根据民意取消票价,使橘子洲成为免费的公共资源。

橘子洲作为笔下的风景胜地,在湖南乃至全国民众的心中是一片神圣的乐土。对它的管理与使用,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公共问题。2009年4月16日,一则线口消息称“橘子洲门票为100元”。意识到民意与政府行为之间即将引发争论,总编辑张云梦立即召开策划会,第一时间派记者进行采访报道。

质疑该定价的首篇报道《橘子洲凭啥要收百元门票》和配发的评论《别逼我用脚投票》刊出后,引发热烈反响,但本报坚持了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后续报道中没有一味质疑,而是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4天后,长沙市市长宣布橘子洲免票。免票后,游客一天竟高达7万人,洲上景观不堪重负。本报主动担负起保护橘子洲的责任,发起“志愿者招募令”,大批热心人加入爱洲护洲的志愿者行列。由此开始,大家逐渐自觉爱护橘子洲,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作为媒体干预社会生活、监督政务行为、引导居民参与公共管理的典型力作,该报道为湖南新闻界所称道。在半个月的时间里,记者客观公正地报道了这起“百元门票”事件。报道步步推进,最终促使政府倾听民意,宣布“橘子洲全面免票”。这组连续报道秉持了媒体的独立思考,还原了媒体的公共价值和舆论监督功能。

它就像在政府和市民之间搭起的一座桥,有效地传达了民意,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此次报道过程,是媒体引导市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成功范例。之后,长沙市的大部分施政过程,市民均踊跃参与,献计献策。此报道刊发后不久,长沙市政府从善如流,决定免票对外开放长沙城区市属公园。

(三)政策执行报道

政策执行报道是政策执行过程的起始环节和一项重要的媒体活动。要使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必须首先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政策执行报道就是统一人们思想认识的一个有效手段。执行者只有在对政策的意图和政策实施的具体措施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积极主动地执行政策。政策对象只有知晓了政策,才能理解政策;只有理解了政策,才能自觉地接受和服从政策。因此,媒体要努力运用各种手段,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政策的意义、目标,宣传实施政策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监督政策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为正确有效地执行政策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政策执行报道主要反映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如2011年9月14日《湖南日报》刊登的《乱收开户费房价“一价清”难执行(图)》。就对房价“一价清”的政策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中介环节,是将政策目标转化为政策现实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事关政策的成败。因此,政策执行报道是整个政策过程的又一个重要手段。

媒体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实际上承担着政策的者、解读者和评价者的角色,政策报道就是要通过对政策的准确解读,帮助公众对政策内容有正确的理解,引导社会舆论和社会行为。从报道形式上来看可以分为:

(一)性报道

因为政策本身包含着党和政府的意志和政治倾向,所以性报道可以理解为将政府意图直接展现在公众面前,服务于公众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判。性报道不仅要在理解政策内容的基础上把握好政策导向,而且要通过环节使很好地媒体理解、接受并支持这一导向,在性报道中既要体现政策内容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又要实现媒体传播的新闻化和通俗化。如果只在媒体上原封不动地刊发政策原文,不仅会造成公众在认识和接受上的困难,也不太符合新闻传播规律,并将直接影响政策的传播效果;而且政策本身在内容表达上的原则性、意见性和倾向性,必须通过解读才能成为公众所理解,否则就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

(二)解读性报道

政策在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往往预示着执政的路径、社会发展的走势和方向, 乃至对寻常百姓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构成直接而深远的影响。所以, 社会各界人士都不能不对政策给予关注。而政策是由条文组成的, 为了将政策主要内容通俗地展示在群众面前, 需要进行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的方式有许多种, 其中使用频率最高、效果最好的, 当属用新闻的视角解读, 即政策解读报道。政策解读报道是新闻媒体向民众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基本途径, 是新闻媒体为了充分发挥媒体的耳目喉舌功能, 及时回答的社会热点问题, 用新闻的视角和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政策、法律、法规条文所作的深度解读。在新闻体裁上, 新闻解读报道应属于解释性深度报道。

(三)评述性报道

一项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必然产生社会评价,这种评价既是社会舆论的组成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政策内容本身的传播。从性质上划分,政策述评可以概括为三种,即对政策积极的、肯定的评价,对政策中性的建设性的评价和对政策消极的否定的评价。由于政策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阶级性产物,本身就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需要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加以更新和完善。

二、我国政策报道的使命

(一)传递政策信息

政策是政府行政智慧、决策水平和服务宗旨的集中体现,政策里面蕴含丰富的信息,政策报道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政府拥有的政策信息通过媒体报道到达受众,形成相互间的传播协同,将政策内容以及政府制定政策的主观意图和预期目标充分表达,满足人民群众愿望的导向和诉求,引起社会共鸣,引导公众舆论,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现代社会里面,我们已经置身于在媒介信息的之中,信息是构建舆论的基础,它决定着公众对事实了解的程度和对外部事物的感知,是意见态度形成的根基,是公众作出判断的依据。公众在意见态度的形成过程中,实际上早就已经受到媒介信息环境的约束,信息的这种钳制式地引导若隐若现、潜移默化,作用更持久,作用力更大。

政府制定一项政策的时候,通常要经过大众媒介对外予以及时,让政策信息迅速传递给政策目标群体,政府通常将政策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记者,通过他们对政策信息的重点提炼,分析解读,形成报道重点和分析观点,引导公众舆论的关注,从而将政策信息告知于公众。但是,媒体对政策信息的告知并非局限于这些,还包括公布政府的政策动议、背景、初拟条款等,让公众进行决策前的讨论。现代社会里政策的制定不再是“突袭式”的决策,即为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突然公布政策结果,而是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政策讨论,广集民议,尊重民意。这一点在今年个税改革当中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上得以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政策决策者在制定政策前通过媒介行为公布政策动议,并把各方面相关政策信息一并告知公众,让公众充分享有对政策信息知情权,进而决定自己对政策的认识和态度。

(二)宣传政策精神

政策报道应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让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准确了解、领会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积极贯彻落实政策精神。在我们国家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对政府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可以从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方针中发掘出很好的新闻素材,而各级政府部门又可以寻求媒体对政策进行宣传,以其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于大众。媒体成为政府部门对政策精神进行宣传、向目标公众传达政策内容和主张的工具。但如果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一些政治观点主导着整个社会舆论,政策的利益总是偏向于政策决策主导者,会导致在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博弈中总是占据优势,更有甚者会影响我国良好社会秩序的发展。如今,媒体作为政策过程参与主体,应当单纯地作为其他主体表达意见的载体,客观、公正地报道社会实际情况和政策实施后社会民众的真实反应,强化收集和反映公共舆论的功能,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通过发挥传声筒、扩音器的作用来影响政策行销。

在政策报道当中,政府部门可以借助于大众媒介宣传政策精神,使公众对政策精神有正确的了解。如对政策内容进行阐述和释疑、同时宣传政策的重要性和它给公众带来的好处、用新闻事实告诫违反政策将会得到的惩罚等。对政策进行宣传的过程就是劝服公众的过程,但对公众劝服的效果就取决于政策报道宣传的策略和技巧。虽然策略和技巧并不存在政治色彩,但不相同的观念和思维定势会严重地影响到宣传的方式,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宣传的效果。媒体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各级政府部门做好政策信息服务的准备工作,为能够制定出更好健全完善的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客观理性地宣传政策并自觉对其政策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真实地反映出政策执行效果等,同时这也是媒体作为社会团体组织而存在的使命和价值。

(三)监督政策执行

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各级政府部门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很好,可是如何能够让制定出来的政策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同样是重中之重。每一项制定的政策并不见得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在实践中,由于决策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有可能制订出错误的决策。防止错误的决策就需要进行监督。还有,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环境条件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以致原本科学的决策丧失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些也需要通过监督对决策进行及时的调整。再者,任何政策的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都有可能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违反原来的决策方针。因此,对政策策执行者的监督是保证科学合理的政策得以执行的必要条件 。

监控政策就是检查政策执行情况,避免政策执行中变形走样,维护政策地权威性,同时,收集政策中的反馈信息,为政策修正提供新的信息依据 。政策执行中其效果如何,直接取决于政策是否科学、政策是否为目标人群所广泛接受、政策是否具有继续维持的必要性等。这些信息的获取,有赖于政策的监控和反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幸福。2010年总书记在国家食品质量检验中心考察时强调:一定要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湖南省开展了全省学校食堂专项整治活动,三湘都市报以《我省整改关闭5家高校食堂》《湖南学校食堂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等报道跟进,对整治督查行动、现场的食堂卫生状况、以及学生反映等进行了报道,同时也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进行报道,充分的展示了我省坚决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决心,对违法违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在政策报道上,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群众利益得不到保护的事件等,媒体更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对揭露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让事件朝着合理的方向发展,并得到最终解决。

参考文献:

[1]李良荣.新闻学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57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 决策法治化 决策程序 决策监督 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从提出、论证到最终决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运行。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目标,其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急需破解。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及价值体现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决策领域的体现,是指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依法运行、受法监督,将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法治这条主线贯穿起来,从授予决策权(授权)、规范引导决策权的行使(规权),到决策行为的监督评估(监权),再到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罚权)都有法随行、与法相伴。所以,决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决策,不仅仅是决策前、决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决策后的跟踪反馈评价与责任追究及决策前中后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不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个好决策,更涉及如何执行好决策及决策失误时如何依法追究责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涉及的内容要比依法决策多的多,所以说由“依法决策”到“决策的法治化”是一个进步和升华,而非仅是表述的变化。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为一种决策要求与目标,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语境中,还是在政府决策的小语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而这也正是其意义所在。

(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法治化、执行的法治化与监督的法治化三个方面,而决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务行为均是从做决定开始的,这种决定表现为政府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如果决定本身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那么基于决定而产生的政府执行行为必然也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尽管有时执行行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对于政府来说,决策的责任远重于执行的责任,决策之祸也远甚于执行之祸,所以,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规范政府决策决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公共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①为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对科学因素的排斥,应必须把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这需要法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过于通过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决策的各项实践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决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国的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缺失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并由此衍生出来诸多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消极现象。当前,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违反权限范围,越权决策。任何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决策,否则将导致决策行为的无效。实践中多表现为行政主体越权进行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情况。其次是缺乏分权制衡,集权决策。在我国多数地方,从制度层面上,因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均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在事实上则存在着非程序化的决策模式,权力决定决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决策权往往集中于主要领导人手中,决策的正确与否,过多地依赖于主要领导人个人决策能力高低,极易产生决策失误。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内容的法治化要求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保证决策的公共性,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决策实践中,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显性内容违法,也存在决策内容地方化、部门化、集团化等非公共决策的隐性内容违法,而后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则是决策行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外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确地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还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诱导,导致决策寻租甚至公权剥夺公众的现象。”无论是显性内容违法,还是隐性内容违法,最终都将导致行政决策公共性的丧失,都属于决策内容的非法治化表现。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实践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这种缺失表现在行政决策多个程序中,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也表现为程序多个方面,如相关制度缺失、已有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弱、制度的不统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价值无法体现,进而导致决策法治化的真正实现与公众认可。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决策程序,如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化重要尝试的决策听证程序,在代表选择、信息提供、程序设计及意见反馈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名存实亡。又如作为“专家问政”重要尝试的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因为客观上缺乏独立性,主观上缺少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导致“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形式主义倾向非常严重。

(四)行政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 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影响力则是可以前溯至决策时,是一种威慑式、警醒式的决策程序保障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因为担责主体、归责标准及追责时限等关键内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不易操作,直接影响了其上述效果的发挥,所以,行政决策责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

领导干部是行政决策的做出者、实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领导干部培养依法决策的强烈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魄力进行重大决策时,先要进行一个法律的评价,在不违反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培养领导干部“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

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应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的问题,所以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应加快决策权限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决策主体间的决策权限;其次,应加快决策程序立法,优先制定重要决策环节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应优先选择单行立法。再次,应加快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其核心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两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离不开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决策机制是行政决策沿着法治化轨道顺利运行的载体,同时也构成了行政决策从提出到决定的制度框架。

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约束力进行制度化,与此相适应,就应健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为审查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设置较高的行政级别、赋于较多、较高的审查权限等。对于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则应在专家的遴选、专家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专家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应适当扩大听证事项范围、合理确定听证会的举办主体(如可尝试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当举办主体)、改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相关群体推选、有关组织推荐和从候选代表库中随机产生等、建立听证意见说明反馈机制等。对于风险评估程序,应尽快对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亦因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所确定的讨论事项、讨论形式、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跟踪反馈的决策程序,当前的完善重点应集中三个方面,即建立独立的跟踪反馈评估机构、提高跟踪反馈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大众化评估的有效方式。

总之,对于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应树立慢决策,快执行、难决策,易执行、苦决策,乐执行的行政决策理念,这也是现代公共决策规律。

(四)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监督

行政决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任何权力都应当在监督之下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造成****与****,这一点对于行政决策尤其如此。首先,强化权力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应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过程中应由人大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后应向人大党委会备案。其次,将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决策的可诉问题。

(五)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民主政府同****政府的分水岭。④所以,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至关重要。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关键词 决策法治化 决策程序 决策监督 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从提出、论证到最终决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运行。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目标,其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急需破解。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及价值体现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决策领域的体现,是指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依法运行、受法监督,将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法治这条主线贯穿起来,从授予决策权(授权)、规范引导决策权的行使(规权),到决策行为的监督评估(监权),再到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罚权)都有法随行、与法相伴。所以,决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决策,不仅仅是决策前、决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决策后的跟踪反馈评价与责任追究及决策前中后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不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个好决策,更涉及如何执行好决策及决策失误时如何依法追究责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涉及的内容要比依法决策多的多,所以说由“依法决策”到“决策的法治化”是一个进步和升华,而非仅是表述的变化。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为一种决策要求与目标,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语境中,还是在政府决策的小语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而这也正是其意义所在。

(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法治化、执行的法治化与监督的法治化三个方面,而决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务行为均是从做决定开始的,这种决定表现为政府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如果决定本身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那么基于决定而产生的政府执行行为必然也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尽管有时执行行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对于政府来说,决策的责任远重于执行的责任,决策之祸也远甚于执行之祸,所以,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规范政府决策决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公共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①为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对科学因素的排斥,应必须把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这需要法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过于通过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决策的各项实践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决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国的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缺失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并由此衍生出来诸多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消极现象。当前,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违反权限范围,越权决策。任何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决策,否则将导致决策行为的无效。实践中多表现为行政主体越权进行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情况。其次是缺乏分权制衡,集权决策。在我国多数地方,从制度层面上,因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均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在事实上则存在着非程序化的决策模式,权力决定决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决策权往往集中于主要领导人手中,决策的正确与否,过多地依赖于主要领导人个人决策能力高低,极易产生决策失误。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内容的法治化要求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保证决策的公共性,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决策实践中,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显性内容违法,也存在决策内容地方化、部门化、集团化等非公共决策的隐性内容违法,而后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则是决策行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外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确地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还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诱导,导致决策寻租甚至公权剥夺公众的现象。”无论是显性内容违法,还是隐性内容违法,最终都将导致行政决策公共性的丧失,都属于决策内容的非法治化表现。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实践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这种缺失表现在行政决策多个程序中,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也表现为程序多个方面,如相关制度缺失、已有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弱、制度的不统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价值无法体现,进而导致决策法治化的真正实现与公众认可。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决策程序,如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化重要尝试的决策听证程序,在代表选择、信息提供、程序设计及意见反馈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名存实亡。又如作为“专家问政”重要尝试的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因为客观上缺乏独立性,主观上缺少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导致“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形式主义倾向非常严重。

(四)行政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影响力则是可以前溯至决策时,是一种威慑式、警醒式的决策程序保障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因为担责主体、归责标准及追责时限等关键内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不易操作,直接影响了其上述效果的发挥,所以,行政决策责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

领导干部是行政决策的做出者、实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领导干部培养依法决策的强烈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魄力进行重大决策时,先要进行一个法律的评价,在不违反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培养领导干部“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

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应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的问题,所以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应加快决策权限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决策主体间的决策权限;其次,应加快决策程序立法,优先制定重要决策环节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应优先选择单行立法。再次,应加快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其核心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两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离不开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决策机制是行政决策沿着法治化轨道顺利运行的载体,同时也构成了行政决策从提出到决定的制度框架。

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约束力进行制度化,与此相适应,就应健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为审查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设置较高的行政级别、赋于较多、较高的审查权限等。对于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则应在专家的遴选、专家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专家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应适当扩大听证事项范围、合理确定听证会的举办主体(如可尝试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当举办主体)、改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相关群体推选、有关组织推荐和从候选代表库中随机产生等、建立听证意见说明反馈机制等。对于风险评估程序,应尽快对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亦因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所确定的讨论事项、讨论形式、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跟踪反馈的决策程序,当前的完善重点应集中三个方面,即建立独立的跟踪反馈评估机构、提高跟踪反馈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大众化评估的有效方式。

总之,对于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应树立慢决策,快执行、难决策,易执行、苦决策,乐执行的行政决策理念,这也是现代公共决策规律。

(四)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监督

行政决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任何权力都应当在监督之下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造成专制与腐败,这一点对于行政决策尤其如此。首先,强化权力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应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过程中应由人大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后应向人大党委会备案。其次,将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决策的可诉问题。

(五)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民主政府同专制政府的分水岭。④所以,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至关重要。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 决策法治化 决策程序 决策监督 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从提出、论证到最终决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运行。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目标,其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急需破解。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及价值体现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决策领域的体现,是指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依法运行、受法监督,将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法治这条主线贯穿起来,从授予决策权(授权)、规范引导决策权的行使(规权),到决策行为的监督评估(监权),再到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罚权)都有法随行、与法相伴。所以,决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决策,不仅仅是决策前、决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决策后的跟踪反馈评价与责任追究及决策前中后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不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个好决策,更涉及如何执行好决策及决策失误时如何依法追究责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涉及的内容要比依法决策多的多,所以说由“依法决策”到“决策的法治化”是一个进步和升华,而非仅是表述的变化。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为一种决策要求与目标,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语境中,还是在政府决策的小语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而这也正是其意义所在。

(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法治化、执行的法治化与监督的法治化三个方面,而决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务行为均是从做决定开始的,这种决定表现为政府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如果决定本身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那么基于决定而产生的政府执行行为必然也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尽管有时执行行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对于政府来说,决策的责任远重于执行的责任,决策之祸也远甚于执行之祸,所以,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规范政府决策决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公共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①为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对科学因素的排斥,应必须把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这需要法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过于通过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决策的各项实践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决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国的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缺失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并由此衍生出来诸多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消极现象。当前,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违反权限范围,越权决策。任何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决策,否则将导致决策行为的无效。实践中多表现为行政主体越权进行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情况。其次是缺乏分权制衡,集权决策。在我国多数地方,从制度层面上,因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均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在事实上则存在着非程序化的决策模式,权力决定决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决策权往往集中于主要领导人手中,决策的正确与否,过多地依赖于主要领导人个人决策能力高低,极易产生决策失误。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内容的法治化要求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保证决策的公共性,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决策实践中,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显性内容违法,也存在决策内容地方化、部门化、集团化等非公共决策的隐性内容违法,而后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则是决策行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外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确地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还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诱导,导致决策寻租甚至公权剥夺公众的现象。”无论是显性内容违法,还是隐性内容违法,最终都将导致行政决策公共性的丧失,都属于决策内容的非法治化表现。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实践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这种缺失表现在行政决策多个程序中,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也表现为程序多个方面,如相关制度缺失、已有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弱、制度的不统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价值无法体现,进而导致决策法治化的真正实现与公众认可。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决策程序,如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化重要尝试的决策听证程序,在代表选择、信息提供、程序设计及意见反馈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名存实亡。又如作为“专家问政”重要尝试的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因为客观上缺乏独立性,主观上缺少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导致“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形式主义倾向非常严重。

(四)行政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影响力则是可以前溯至决策时,是一种威慑式、警醒式的决策程序保障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因为担责主体、归责标准及追责时限等关键内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不易操作,直接影响了其上述效果的发挥,所以,行政决策责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

领导干部是行政决策的做出者、实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领导干部培养依法决策的强烈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魄力进行重大决策时,先要进行一个法律的评价,在不违反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培养领导干部“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

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应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的问题,所以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应加快决策权限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决策主体间的决策权限;其次,应加快决策程序立法,优先制定重要决策环节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应优先选择单行立法。再次,应加快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其核心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两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离不开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决策机制是行政决策沿着法治化轨道顺利运行的载体,同时也构成了行政决策从提出到决定的制度框架。

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约束力进行制度化,与此相适应,就应健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为审查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设置较高的行政级别、赋于较多、较高的审查权限等。对于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则应在专家的遴选、专家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专家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应适当扩大听证事项范围、合理确定听证会的举办主体(如可尝试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当举办主体)、改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相关群体推选、有关组织推荐和从候选代表库中随机产生等、建立听证意见说明反馈机制等。对于风险评估程序,应尽快对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亦因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所确定的讨论事项、讨论形式、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跟踪反馈的决策程序,当前的完善重点应集中三个方面,即建立独立的跟踪反馈评估机构、提高跟踪反馈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大众化评估的有效方式。

总之,对于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应树立慢决策,快执行、难决策,易执行、苦决策,乐执行的行政决策理念,这也是现代公共决策规律。

(四)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监督

行政决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任何权力都应当在监督之下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造成专制与腐败,这一点对于行政决策尤其如此。首先,强化权力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应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过程中应由人大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后应向人大党委会备案。其次,将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决策的可诉问题。

(五)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民主政府同专制政府的分水岭。④所以,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