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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16 02:48:01

科技创新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用于支持本区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利用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业发展。

第三条贴息资金从当年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如遇预算执行完毕,则根据企业申报时间,依次纳入下一年度操作。

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四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选择市内的部分银行作为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协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企业在其他银行办理贷款的,经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审议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增设为协作银行。

第二章贴息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贴息资金适用对象为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含技改项目)。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经营业绩、没有逾期未还银行贷款的记录,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二)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以及省“6·18”专项资金资助企业;

(三)符合《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政[]106号)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

(四)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产业扶持导向:

1.光电、光伏等高新技术产业;

2.电子信息、物联网、工业设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生物与新医药、农产品深加工、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

3.区政府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定的其他科技产业。

(二)科研产品或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可迅速进入批量生产和产业化阶段。

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以下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一)纳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以及获得省“6·18”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8号)(简称“”)、《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委办[]2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委办发[]21号)要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市《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委办发[]22号)(简称“双百计划”)要求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领衔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面向本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生产配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四)纳入本区组织的银企校对接活动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为确保贴息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申请贴息资金补助的企业除应满足上述实质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二)有项目尚未按规定要求验收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科技创新贷款贴息实行按年度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额度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当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时以实际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贴息标准利率”),根据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项目技术质量水平、资金落实情况、创新能力、市场潜力等状况综合评定。

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自贷款之日起两年。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企业申请贴息采取事先申报、事中监控及事后兑现的方式。

(一)事先申报。企业事先向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近期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计划等),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报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确认后,通知协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评审,银行评审通过后,予以放款。

(二)事中监控。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后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主动接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对每笔提款和资金流向的监管,研发项目应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

(三)事后兑现。企业偿付了相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凭《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银行出具的企业资金使用评价及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确定贴息额度,上报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给予兑现。

第四章评审规则

第十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贴息资金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3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技术评审与财务评审,并邀请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评审形式为实地考核、会议验收、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对项目贷款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会议验收是指评审委员会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听取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合同书规定指标完成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去向的介绍,通过查阅申报材料、质询等程序,对项目的技术内容与财务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价。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实地考核、会议验收情况,参照《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项目验收评分表》的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采取百分制,其中:技术评审(科技创新指标)占60%,财务评审(资金使用情况)占40%。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单人独立评分后,取平均分值,即为验收项目的最终综合评分。

评审委员会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情况的,将终止评审、不予贴息,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贴息资金的申报。

第十五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贴息标准利率、项目综合评分,按下列原则确定贴息额度,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一)项目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100%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二)项目综合得分80-89分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85%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三)项目综合得分70-79分的,以贴息标准利率的70%为标准,根据贷款数额、期限,计算得出贴息额度。

(四)项目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不予以贴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坚持公正受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贴息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保证该项贷款全部用于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生产,并随时接受放贷银行、政府及政府委托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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