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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业园区项目激励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11 09:48:51

促进农业园区项目激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目标,以省、市、区三级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坚持规划引领、龙头带动、突出重点、扶大扶强。重点围绕蔬菜园艺、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三新”项目,着力构建城现代农业发展新高地。

二、奖补范围及标准

1、蔬菜园艺业:对新建、扩建砖混以上结构墙体和入室房的日光温室基地,同时自动卷帘设备配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灌排等设施齐全,规模300亩以上的;建设规模500亩以上(设施果品、花卉300亩以上)的拱型钢架大棚;建设棚室面积10亩以上的高档联栋钢架大棚。以上按其直接用于生产性棚室投入的30%予以奖补。

2、鼓励农民发展蔬菜园艺产业:对于一家一户或多户合作在现代农业园区内发展蔬菜园艺生产的,取消单户面积方面的门槛,但必须形成1000亩以上的连片规模,新增露天无设施的按100元/亩进行奖补,新增竹棚等简易设施的按200元/亩进行奖补。

3、畜禽养殖业:当年新增圈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存栏3000头以上(年出栏10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或存栏20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场的砖混结构猪舍;当年新增圈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存栏30000羽以上(年出栏150000羽以上)的养禽场的砖混结构禽舍;当年新增圈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饲养规模1000头以上的牛场(不含奶牛,奶牛补助仍按区政发〔〕56号文件执行),以上按其直接用于生产性厂房投入的20%予以奖补。所有畜禽养殖场,均需实行粪污清洁能源化处理,否则不予奖励。

4、食用菌种植业:鼓励发展工厂化生产食用菌项目,对投资规模亿元以上龙头项目,根据投资强度和技术含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不超过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15%。

5、农业龙头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蔬菜或畜禽类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其投资直接用于生产的车间、厂房(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的15%予以奖励;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视其投资强度和技术含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20%。

上述奖补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其投资额由区项目验收组会同投资方共同评估认定,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对规模较大、投入较高的项目可部分前置补助,即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序时进度预拨补助资金的30%—50%,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效应。

6、鼓励科研院所落户我区:“国”字号、“省”字号、“农”字号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研究基地以及投入建设属于“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三新”现代农业项目,参照省有关文件,邀请市级专家论证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其生产、研发性固定资产认定奖补,奖补资金不超过生产、研发性固定资产投资的15%。认定为省级研发中心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部级研发中心的奖励100万元。

7、鼓励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品牌创建:对被新批准为部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名牌产品(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的,有一个分别奖补3万元、1万元、0.3万元(不重复奖补)。

8、鼓励争取市以上项目资金:各类主体在享受区奖补资金兑现的同时,还争取到市以上现代农业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的,原则上“就高不就低”,只享受较高标准类的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

三、申报及验收程序

1、申报程序:新落户项目由各乡镇(街道)会同省级城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按照园区规划确定项目选址,对项目整体规划、整体效果严格前置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表,报区高效办备案。由乡镇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进度、质量,保证按规划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区高效办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扩建项目也要经过规划审批,其规模必须达到上述奖补标准要求,否则不享受奖补政策。

2、验收程序: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委农工办,区农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负责全区现代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投资者填报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所在乡镇(街道)对照标准进行现场初验,达到标准后由乡镇(街道)分管农业领导签字、加盖乡镇公章后,统一上报区高效办,项目验收组将按照申报顺序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半年进行一次。

四、资金兑现及监管

1、资金兑现: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组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奖补方案,经区领导签字同意后兑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拨给投资方或经营者。参加全市现代农业竞赛项目优先奖补。

2、资金监管:为杜绝套取、冒领奖补资金现象,对政府投入的现代农业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前3年归所在乡镇(街道)所有(不参与分红),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项目正常经营连续3年后,该部分资产归投资主体所有。

对已建成但尚未正常投入生产的项目,扣除30%奖补资金,待其项目投入正常生产并经复核验收后再补足扣除部分,以保证奖补资金真正发挥引导、撬动作用。

五、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所制定的各种激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区高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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