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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源转让监管规定范文

时间:2022-06-27 08:39:22

集体资源转让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集体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建立健全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民主监督机制,防止集体森林资产流失和群众利益受到侵害,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民主监督的组织

第二条各村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体森林资源转让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应由村民代表大会代表,村两委干部代表,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民小组长、包村的乡镇干部和林业站工作人员等组成。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监督指导组,由分管领导、纪检会、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领导参加。区里成立监督领导组,成员由区人大农经委、政协经科办、纪委、林业局、公安分局、信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条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依据《村民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代表大会依法对集体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做出决定。

2、指导村委会对转让的集体森林资源按规定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报批并进行评估和公示。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对多数群众有异议的评估结果提出调整意见。

3、督促评标小组按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竞标。

4、督促中标者与转让方签订规范的转让合同。

5、学习宣传《条例》,提高群众的政策和法律水平。

二、监督的范围

第四条纳入监督的范围:

三、转让范围

第五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转让:

(一)用材林。

(二)竹林。

(三)薪炭林。

(四)经济林。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使用权。

第六条下列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

(三)属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的。

(四)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

(五)其他禁止采伐的。

四、转让招标程序

第七条集体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村两委扩大会议(党员和小组长)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户代表)讨论通过。

村民小组统一经营的林木林地(含自留山统一经营的林木林地)必须经过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集体森林资源转让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招标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1)20亩以下的由村森林转让监督小组评估。

(2)21亩至50亩(不含50亩),由乡镇监督指导组评估。

(3)50亩以上的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4、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5、20亩以下(不含20亩)的由村监督小组和乡镇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20亩以上的由乡镇组织投标监督小组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6、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7、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8、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五、监督的办法

第九条集体林木林地转让监督办法:

1、监督小组参与集体森林资源转让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2、转让森林资源在20亩以下的由村级内部监督小组实施监督,乡镇(街道)监督指导组派员监督指导,转让结果在五日内必须向乡镇(街道)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监督指导小组报备。21亩以上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由乡镇(街道)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监督指导小组按转让程序组织实施,村监督小组配合。

3、乡镇(街道)监督指导组和林业站应派员参加评标小组,评标小组要负责审查竞标者资格,确定投标的主持人。

4、监督小组发现集体林木、林地转让中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向村两委反映,并督促纠正。发现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协助上级查处。

5、受让方付清转让费后,经监督小组签署意见,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林权证。

6、申请采伐时,属林权已转让的必须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议复印件;投标结果记录复印件,公示情况反馈单,合同复印件。

六、责任追究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森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未按本《规定》程序转让的收购,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安排采伐指标,不办理林权变更,不审批采伐,已批准的采伐证收回。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按《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建议对责任任人开除出评估机构。

转让方或受让方弄虚作假,操纵投标,骗取批准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并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转让价款总额1%至3%的罚款。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林业站工作人员,转让方或受让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未经监督小组监督,转让方擅自转让集体森林资源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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