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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无量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制约因素;对策

村集体经济既是村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的物质保障。发挥新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就是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只有发达的集体经济才能更好地扶持家庭经营及个体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发达的集体经济才能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发展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政治问题。

为了研究集体经济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笔者选择云南省南涧县无量山镇的13个村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如下:

1 基本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也发展越来越重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即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空壳村”问题日渐突出。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难,党群、干群关系协调难,公益事业建设难,村级债务化解难,农民增收难等一系列矛盾相互交织,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从一定意义上讲,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必须把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放到战略高度来认识,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无量山镇位于南涧县东南部,地处无量山和哀牢山中部,镇人民政府驻地距县城50km,是大理州通往普洱市和西双版纳州的南大门。全镇国土面积251.95km2,辖13个村民委员会、222个自然村、290个村民小组、8986个农户,总人口3.6万人,居住着汉、彝、苗等11个民族。2012年,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26600万元,比上年的21800万元增长了22%;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5120元,同比增长50.2%。

2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近几年来,在新农村建设中,广大农村干部普遍认识到,要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最大问题就是多数村集体经济薄弱甚至“空壳”,存在“无钱办事”的问题。作为一个村,一方面没有集体经济不行,另一方面想发展、要发展集体经济虽有愿望,但总感到无处下手。当前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距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差距较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很少。长此下去,村干部的积极性将难以调动,进而影响到村级组织作用的发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些制约因素具体表现在“六个缺”上:

(1)缺信心。农村干部群众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普遍存在信心不足,尤其是过去不少村发展集体经济时没有实现有效发展,不仅加重了乡村债务,影响了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而且挫伤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动摇了人们的发展信心。

(2)缺资金。调查中发现,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面临着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问题;而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村,以村集体的名义进行贷款融资非常困难,当前发展面临的资金困难问题较为突出。

(3)缺人才。村干部普遍文化水较平低,改革意识、市场意识、发展意识不够强。

(4)缺机制。当前村委会发展集体经济面临诸多机制方面的问题,如:管理机制不灵活,程序多,决策慢,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村委会承担风险大,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等。在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这种状况阻碍了集体经济做大做强,在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村则制约了集体经济发展。

(5)缺氛围。一方面,近年来村集体经济通过改制把集体企业改了、卖了,但集体资产没有实现保值增值,村民没有得到更多的实惠。另一方面,舆论环境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加大了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想集体的少了,想自己的多了;关心集体的少了,关心自己的多了;干集体的少了,干自己的多了,发展村集体经济缺乏号召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6)缺体制。现在的村级班子3年一选,有的村干部反映,这种情况导致了部分村干部的短期行为,对村里集体经济发展很难有一个长远规划。领导班子不稳定,集体经济很难有长远发展。

3 无量山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照抄,必须因地制宜,立足村情选择适宜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路径。从无量山农村实际情况看,目前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概括起来主要有:

(1)土地经营权流转型。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土地,积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种植以三七为主的中药材,使农村集体经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到2012年底,全镇共种植中药材约573hm2。

(2)社会化有偿服务型。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种植、养殖协会等中介组织,向公司和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有偿服务,为集体经济培植新的增长点。全镇共发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6个,增加农村经济收入1250万元。

(3)盘活存量资产型。对处于停产状态的村办企业,采取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盘活集体经营性资产。

(4)骨干企业带动型。对村办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大力发展以华庆公司为主的乡镇企业。走集团化发展的路子,加快推进村办企业的二次创业,实现了靠企业强村。目前为止,全镇共有10个乡镇企业。

可以说,村居条件各不相同,增收招数不尽一致,但都应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目前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应该多思考、多研究,结合实际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4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对策与思考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事关农村工作的全局,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是加强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现阶段,我们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努力实现有人办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巩固农村经济基础。

4.1 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实践证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离不开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离不开好的带头人。因此要引导党员群众把愿意为干部办事、符合党员条件的农村致富能人选到基层党组织中来,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同时,加大对村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村干部带领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本领,把村级领导班子建成带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坚强集体。

4.1.1 配强班子,选好带头人

发展经济要以人为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有强有力的村领导班子来作支撑,因此要选好配强“领头雁”,切实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通过多种途径,选优配强党支部一班人。一是要“选”,通过公开选拔,把社会上能力强、作风正、有本领的党员选拔上来。二是要“请”,把外出务工经商中有能力、素质好、愿意为家乡群众服务的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请回村担任村干部。三是“派”,对无合适人选的村,可从镇机关或镇属部门中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里任职。

4.1.2 加强村干部培训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提高干部的经营管理水平。

4.2 营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多途径的加大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思想认识。认真总结实践中群众创造的丰富经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意义,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明确发展的途径,继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大力表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营造有利于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3 落实和完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近几年,中央加大统筹城乡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很高的政策。学透用足这些政策,可以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这些政策包括鼓励发展名优规模养殖;鼓励发展休闲旅游业;鼓励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鼓励发展村级合作经济组织;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鼓励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4.4 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分析每一个村的发展条件,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突出特色和优势,选准发展路子,“干能干的事,挣能挣的钱”,建立起村级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每个村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实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集体经济的膨胀式发展,使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村实现集体收入的较大增长,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

要摸清村情和群众意愿,找准发展路子,制定好村级经济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同时,镇党委、政府要抓好指导,整合资源,落实好帮扶工作,增强村级组织的造血功能。

4.4.1 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共同体,建立“公司+农户”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体制。

4.4.2 大力发展效益农业

要大力发展区域特色农业,扩大种、养殖基地规模,重点发展有市场前景的农副产品,一个村打造一个品种、一个品牌,形成资源优势,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4.4.3 推行农业资源资本化经营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股份合作、专业承包、招标经营等形式搞活集体土地经营,也可以通过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兴建工业园区,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开展物业租赁,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4.4.4 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对区位优势明显的村要抓住小城镇建设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地理优势,利用土地资源适量进行固定资产投入,发展饮食、宾馆等旅游辅助产业,拓展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新途径。同时要针对目前回归自然休闲观光旅游盛行的情况,挖掘潜力,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4.5 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村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在保障村干部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绩和集体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拉开收入标准差距,并随着经济发展和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提高收入水平。同时也要规范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发挥保障机制的作用。

4.6 加强管理

一要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方法,盘活现有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二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清理。三要进一步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继续深化和完善村级财务委托制,切实履行村务公开制度。

参考文献

[1]陆学艺.中国农村现代化基本问题[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2]徐勇等.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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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 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7]农业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5]5号.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2篇

(一)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的研究现状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是中国经济社会的基础性改革之一。当前中国广袤的土地上,新一轮的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实践已经蓬勃展开,形式多样、不拘一格,让人眼前一亮的制度创新不断涌现,而与此同时,也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屡屡出现以改革之名行攫取公益之实的事件。以适宜的改革理论、方法与观点来评价和指导实践已经是现实亟需。而另一方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理论观点却分歧重重,截然相悖者并不鲜见,并未形成关于改革目标、方向与路径的基本共识。在这样纷繁复杂的情况下,作为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的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未发挥其基本法的规范作用,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价值取向、基本路径和制度框架。这一情况的出现与国内学界将该条款视为陈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或国家政策的政治宣示性条款,而未将之视为一种规范性条款,从而深入剖析其规范含义的窠囿有很大关系。国内学界关于该条款的论述寥寥,主要包括:第一,该条款是一个论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条款,主要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形式,而该条款所确定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特征之一出现的。①第二,该条款是对国家政策的一种表述。有观点认为,此类条款对国家政策的表述,与宪法作为国家基本法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相冲突,不应当成为中国宪法的条文。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此类条款是对经济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宪法的不稳定性,但农村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原则规定而存在。③第一种解释处于通过社会现实力量对比关系来理解宪法现象的“宪法的社会理论”脉络中,④更倾向于从体现社会主义原则这一政治要求的角度来解说该条款的正当性。比如“一方面,集体统一经营有利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另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宪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理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推动农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⑤虽然这种解说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历史说明或目的说明的性质,但是以“政治正确”为前提的解说不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条款本身法律性质及其在法秩序中作用的探讨,而且阻隔了从活生生的现实语境来观察该条款现实影响的可能,从而放弃了追问:政治的逻辑是否如所期望的那样成为真实的生活?第二种解释基于世界上成熟的立宪国家对于经济生活基本秩序的建构大多采取经济权利的扩张或者限制而实现的,以及宪法的安定性是根本特征之一,⑥而现行宪法对经济制度的具体化规定在相当程度上带来了宪法的不安定等理由,将包括宪法第八条在内的条款看作宪法中的一类“不恰当性条款”。持有此类观点的学者自然也就对细致研究该条款的法律意义兴趣寥寥。事实上,从尊重实在法的原则出发,只要不是极端的恶法,就应当采取法律信条论的观点,“在现有情况下”来思考,⑦更何况一旦认真对待宪法,略微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已经开始揭示类似条款在中国法律秩序中的独特作用。⑧总体上,两种观点都没有从中国实在法语境下追问该条款的法性质,也就无法揭示该条款与宪法其他规范和其他法律之间、中国法秩序的主导价值和原则之间以及中国快速转型的经济社会现实之间的深刻联系。(二)研究不足的社会后果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规范意义的核心问题是:作为一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否已经或者可以被设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对此问题回答如果为肯定,则强国家-弱集体的权力权利格局就被生成———国家就被赋予了实施推进该制度所必须的手段的权力,可以“合法”地介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而集体经济组织则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社团权,只能视为承担实施特定社会主义经营制度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反之,则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仍然可以适用国家与社团的一般法理———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行使结社自由权的产物,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完整的社团权,国家唯有在社团自治出现明显缺陷或者力所不及的情况下方得介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对该条款尚未深入研究,模棱两可、莫衷一是的情况比比皆是,与该宪法条款相关的社会秩序也因此出现了某种混乱、动荡和矛盾,这一情况表现于现行法律体系、国家政策、农业经营实践和学术讨论之中。第一,立法上的立场不明。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应当作为制定相关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相关普通法律不仅不得和该条款的规定及其精神相违背,而且应当以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来积极实现该条款的立法意图和目的。但是该条款作为法律规范的意义尚未得到充分挖掘,现行的相关普通法律也就难免出现立场不明、忽左忽右的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该条款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得以建立和运作的关键主体之一,而至今中国的相关普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未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机制等基本内容。2017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为特别法人来对待,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重大发展,但该法仍未就其作为特别法人的基本性质、主要目的、实体构造等要素做出具体规定,需学理和立法填充的空间仍然巨大。①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似乎强调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和自由权又受到国家通过立法手段的严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中并未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性的调整或收回承包地的权利,而仅仅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也并未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性的收取地租的权利。这些立法事实上弱化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代表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制了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经营方式的自由。第二,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和矛盾仍然未得以消除。国家政策是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社会治理工具,而此种社会治理工具应在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确立的宪法框架内,根据该条款的法律目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来使用。然而,由于对该条款深刻的法律内涵认识不清,相关国家政策仍然呈现出“管而不当”的缺陷。如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既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又允许“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但是到了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对待土地调整的态度上就发生了明显变化,强调第二轮的30年承包期内不再按照人口增减调整土地,“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即所谓的“大稳定,小调整”。这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所引发的争议并未随着1999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进入宪法而平息,也未随着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则上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而结束。随着工业化的加速,以及人口的持续变动,要求根据人口调整土地的呼声不断高涨。②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具体土地承包关系能否调整、如何调整的态度,其核心问题是国家发展经济的权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权之间是否存在相对确定的界限与范围,以及自由、平等、效率三者是否在关于中国农业经营方式的现行法中存在相对稳定的位阶。而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恰恰为确定这两个核心问题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此外,国家政策中对农村“规模经营”的一再强调也涉及了同样的核心问题。第三,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式的改革在部分领域和地区呈现出一种反差:行政主导性过强,而以农民自由权为基础的内生性不足。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式的改革,主要表现出两大方向:一是以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主体集中为表现形式的规模化经营。比如到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中家庭农场已达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①二是以社区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广东佛山南海区的社区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试点,如今已经为多个省市所借鉴。如北京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社区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到2013年底已经完成了全部3555个村的改革工作。②前者在改革目标上表现出了国家对农业效率的追求明显高于对农民自由与平等的重视,在改革手段上不仅屡屡出现行政权力干预农民自发选择的情况,而且政府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支持政策实际上使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改革后果上也存在客观上使农民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的问题。后者在改革进程上表现出明显的行政推动性,而非农民自发选择,而作为其改革结果的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至今仍然在实践中未能脱离农村基层行政管理权、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从而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私法主体。在上述改革中,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所包含的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及其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律定位,以及对农民及其集体自由权的尊重等规范意义,都有意无意地被忽视了。第四,学术讨论突破了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所确立的基本法治框架。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虽然具有宪法规范一般的原则性、宽泛性的特征,但是该条款也有着刚性的、明确的规范意义层面,这就是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中国的宪法中,在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这一基础上实行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不仅具有追求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政治意义,还有消除剥削、确保资源分配公平、以自愿互助合作脱离小农经济自身矛盾的价值追求。然而,在关于农业经营方式改革的讨论中,突破这一限制的观点———以永佃化或私有化为手段进一步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不仅得到了很多人的呼应,而且影响到了对中央政策的理解。如“应该和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一样,允许农民集体将农地彻底平分给集体内的农民成员,实行有管理的农地私有制”。③再如“赋予农民一个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要素功能”,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永佃化。④此类观点将强化农民权利视为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手段,进而从“有利于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这一吸引人的理由出发对强化农民权利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另一方面,此类观点也会影响到对中央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相关政策的解读,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表述就解释为“这一改变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永佃化”。⑤将家庭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解释为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显带着未经反思的解释者“先见”。虽然宪法确立的基本规范并非不能讨论,但是如果对基本规范的立法目的、历史脉络、价值追求等尚未做出充分全面的考察并有足够理论积淀和现实需求的情况下,就匆忙选择一种明显与其背道而驰的制度建构方向,即使不说是草率的,也不能不说是不严谨的。综上,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的基本法规范意义尚没有得到充分展现,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从理论到实践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任意性与盲目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全面地剖析该条款的法律意义,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基本法律框架,不仅是找寻中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合法性基础的源头,而且是落实中国宪法对农村经济社会活动“规范性适用诉求”①的基本前提。根据前述的问题,对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法律意义的剖析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底是国家义务,还是组织义务。二是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中国家权力与农民自由之间的关系。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所确立的自由、平等与效率的关系为何。

二、国家义务抑或组织义务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决定哪些渊源在解释宪法时具有重要意义者都将告诉我们宪法到底是什么。”②就法律文本的解释而言,自萨维尼以来形成的语法、逻辑、历史和体系的四种解释类型属于法律诠释学相当固定的组成部分。③要释明该条款的意义,也当从此四种解释要素着手。从字义可能范围④出发,可以对该条款分析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不如通常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带有“应当”、“可以”等明显的规范词,而是采用了陈述语句。该语句以动词“实行”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行”行为的主体,则该条文直接表达的意义可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将该条款更清楚地表达为:如果某一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该组织应当采用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该主体负有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义务。从这一规范看,如果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其他的经营方式,则属违法。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表示“双层经营体制”实行的范围或者针对的对象,即“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的表述,则该条款并不直接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而有可能只是表明国家对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采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积极态度。在此种情况下,文义解释已经明显不足。若自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而宪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负有坚持与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义务,由此,国家也就负有坚持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义务,这一义务直接体现于宪法第八条第三款“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从中国的政治传统来看,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从国家负有坚持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义务就可以导出:国家负有支持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义务。在这样的宪法价值导向下,结合此种情况下的文义,可以将该条款表述为“国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表述所表达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负有支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义务。”这一规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只有在国家怠于履行此种义务的情况下,才违背了该法律规范。综上,中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可能表达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第一,如果某一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该组织应当采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国家负有支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施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义务。该条款所陈述的规范内容到底为何?综合各种考量,可以认为后一个法律规则更为恰当地反映了该条款的意旨,原因在于:首先,虽然稳定农村经营体制是1999年对宪法第八条进行修改意图的直接表述,但在客观上是以扩大农民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为目的的。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并未表现出一种客观要求,即就经营方式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定义务或者限制。在改革开放之初,为解决农民生活普遍贫困,农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以包产到户为代表的生产责任制在各地不断涌现,国家政策经历了一个从容忍到支持的变迁过程。由于“包产到户”带来的农民经营自由的扩大,以及以土地承包权与获取剩余产品的收益权为主要形式的财产权利的扩张,确立了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推动了农产品数量迅速增加,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当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即是说与农村生产承包制相联系的经营自由权与财产权利是否合法的问题。1982年宪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仅仅规定“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直到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才真正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合法性。该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到1993年左右,各地区土地承包合同纷纷到期,国家又出台政策将承包合同延长到30年。国家政策倾向于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长期实行。由此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才明确:“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就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一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它有利于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有助于消除农民怕变的心理”。①当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实践之后,该制度所带来的生产机会成本过高和规模效益低的问题凸显出来,由此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1999年宪法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当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就此修改解释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在宪法中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出规定,有利于这一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看来,1999年修改此条的主要意图:一是在于继续保持农民在家庭土地承包制中获得的各种权利;二是在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业生产统一服务的功能,并没有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来看待。其次,为集体经济组织设定履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义务与法理不符。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建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必须至少应满足几个法律上的要件:一是须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该成员须向集体经济组织为请求承包土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意思表示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形成合意;三是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就承包经营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建立起具体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方才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义务从其内在本质而言须是依义务人行为或不行为即能实现,不得超出义务人能力。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确立不仅有赖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更有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两者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因此为集体经济组织设定此种有赖他人行为的义务与法理不符。而将支持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此种经营体制的义务人确定为国家,因国家能以立法、政策等手段实现该义务,则较为妥当。因此,中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应当表达了此种规范语句:国家应支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国家权力与农民权利

虽然前述通过解释宪法条款所得出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直接设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必然不在部门法上承担此种义务。因为如果将该法律规范视为一种授权条款,即国家为实现“支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义务,得使用合理之手段,那么国家就有可能通过立法在部门法层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定此种负担———此种立法将可以视为国家履行此种义务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立法中就存在此种倾向,如前述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与收回承包土地权利的严格限制,这实际上是以法定形式限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所享有的农民集体所有权,以实现国家所认为的维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稳定的目的。事实上,此种解释是不符合立法原意及其目的的。国家实现此义务之手段,应限于创造实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良好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由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二是为这种经营体制的建立提供制度、物质等必要条件。该条款既规定了国家的消极义务,即不得干涉农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又规定了国家的积极义务,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帮助。理由如下:首先,尊重农民经济自由权是社会主义中国农业发展的基本原则,而农民经济自由权就包括对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自由。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以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路线的基本思想和根本原则为思想渊源,以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为实践脉络。脱离这一背景,将无法揭示“尊重农民经济自由权”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而这种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现成的,必须对之前的旧制度进行改造,方能建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就对包括农业经营制度在内的各种经济、社会制度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遵循了马恩关于尊重农民经济活动自由的思想。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①恩格斯也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②马恩实际上是主张,通过国家创造各种条件,积极推动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化,以实现改造小农经济为社会主义农业的目标。除了明显采取错误路线的农业合作化冒进到改革开放之前的阶段,中国对于农村的基本政策都遵循了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化原则。如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在一切已彻底实现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1953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都强调在自愿与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农民的生产合作。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央农村政策也都十分强调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如1980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就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原则,认为应当尊重农民自己的意见。1986年4月的《民法通则》肯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而1987年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则首次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方式的自主选择权。此后的立法和国家政策都反复强调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自主安排经济生产的自由。从实践来看,凡是尊重农民的经济活动自由比较好的时期,家庭经营与互助合作的某种结合就往往成为农民自发的选择,农业生产一般就会平稳增长,农民生活往往表现出逐步改善的倾向,比如说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一九四九年后到初级社建立时期的中国农村等,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村更是因为尊重农民的经济活动自由激发出了无限活力。①无论在规范的意义上,还是实践的意义上,尊重农民的经济活动自由都构成了农民组织化的基本前提。而从理论上透视这种条件关系的内在理路,则可以说,只有在一个独立的、不受强制的环境下,农民自发建立或者力图建立的经济活动的相互依赖、互惠互利关系才是真正的组织化,而表述某种农民之间组织关系的协议、契约,乃至法律规则,都只能基于这种现实的社会关系或者客观需要之上。在尊重农民经济活动自由的条件下,农民的组织化将呈现出从生存理性转向发展理性的自然变迁,而具体的组织形式也自然体现出较强的适应性和多样性。无论哪一种组织形式,无不体现农民之间互相依赖、互惠互利的深刻联系。以立法的形式或者明文契约的形式确认并引导这种实际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有效的法律秩序。当前,中国农民实际上既存在生存的问题,也存在致富的问题,他们的组织化理性就更体现出一种依时依地而变的特点。不尊重农民经济活动自由,实际上是将农民从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剥离开,以抽象划一的制度设计替代农民的自发选择,不仅难以在情况千差万别的农村地区实现有效的农民组织化,而且有可能打破农民原有的、自发的组织化进程。这也正是恩格斯强调“违背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在法国都是不可能的”②的原因。第二,国家支持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经营制度,但以农民自发的合作需求为限。这就是说,无论农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选择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或者统一经营为主,或者两者某种结合形式,均应当得到国家的支持。在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能离开国家的支持,这源于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化的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超过个人劳动者个人所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而社会化大生产水平越高,这种超越的客观需要就越强烈。③小农经济自身无法摆脱趋于贫困的必然规律,④从而无法适应这种客观的需要。小农经济解脱自身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最终转变为自由人联合体采用公共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合作社经济的一部分。但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⑤在这一时期内,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民自愿实现这种过渡,即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⑥恩格斯指出:国家对农民合作是支持和帮助,包括金钱和实物的支持,以及各种类型的便利,这种帮助将使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更为容易,因而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付出的牺牲。⑦就马恩的本意而言,国家支持主要是针对农民之间的合作提供支持。1949年后,农民的合作就是农村的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农业经营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就越明显。在中国语境下,国家支持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经营制度为目的,也就是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目的。但是马克思一再强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列宁也一再强调“采用急躁轻率的行政手段和立法手段,只会延缓这种过渡,给这种过渡造成困难。只有帮助农民大大改进以至根本改造全部农业技术,才能加速这种过渡”。②国家对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建立及发展的扶持,不仅取决于当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取决于农民在主观上的合作意愿。当农民自发选择的农业合作化遇到了农民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困难,农民发展的权利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时,国家才能以谨慎的态度介入农民的合作化进程,为其提供制度、物质、财政等各方面的支持。在这个意义上,农民的自发联合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才是国家介入农民集体经济发展的正当性所在。综上,国家负有支持实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的义务绝不意味着国家代替农民去选择此种经营方式,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的实现只能是在尊重农民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自发选择的结果。国家介入农民合作化的过程只能是基于农民无法通过自身的联合获得发展所必需资源的现实需要。由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只能看作是农民自由选择基础上行使结社权的结果,具有独立的法律定位和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而非由国家设定承担特定社会主义改造功能的社会组织。

四、自由、平等与效率的位序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扩大了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自由,促使了农民获得了平等的成员地位以及平等的家庭土地承包权,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是从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所确立的权利结构分析,自由、平等与效率并非处于同样的地位,而是有着相对确定的位序:平等是该条款的初始条件,自由是该条款的基本内涵,而效率并未包含于该条款的规范意义之中。这一认识与前面的论述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到对当前国家农业政策所涉及的基本问题的回答:稳定和强化农民对承包地的权利的政策取向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土地规模化经营政策导向是否符合该条款的基本价值导向。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中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是以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地位为起点,以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经济自由权为必要条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建立,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与权利平等的前提下,由农民自身行使经济自由权与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主决策权的结果。如果农民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表达土地承包的意愿,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可这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具有的请求权,根本无法实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即“包干到户”的经营方式根本无法建立。③由此,从构成作为“家庭农业”完全形式的“包干到户”的基本条件而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应当包含着这样一些必不可少的平等权以及经济自由权利:首先,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具有平等的社团地位,享有平等的社团权利,这其中就包括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提起土地承包的请求权———从性质上看,这是社会团体成员的个人权利。其次,集体经济组织有根据该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的请求对是否承包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土地承包进行决策的义务,而这种决策权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平等享有的集体权利,又是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自的一种。再次,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适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的承包方案,从而在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建立起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人获得了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这其中就包括承包人对农业生产的产品、规模、方式、劳动力配置等的自主决策权,以及承包人对所生产产品的相对完整的自主支配权。而某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事实上也是来自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自主决策权、进而形成的关于统一经营的团体决议,而这种团体决议的形成也是以组织成员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为前提的。社团强调社会生活的合作、平等、互惠和分享。①农民借以让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换得经济上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是结成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目的,而集体经济组织某种形式的统一经营以增大农民的收益或者抵御风险就必然为这一目的所涵盖。而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为统一经营、为何种统一经营以及如何统一经营,应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土地用途管制与规划管理)的前提下,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主决定,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权利应当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决议———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全部耕地或部分耕地为统一经营或家庭承包经营均是其自限内的事情。这种授权既可以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成员有拘束力的内部规范”;②也可以来自通过特定社团机关和程序形成的社团决议,如社员大会的决议。一旦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统一经营的授权,则这种授权的效力不仅作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而且作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不仅有平等地享有请求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团体决议统一经营的权利,而且有平等地享受这种统一经营所带来利益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各成员也均有配合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义务,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授权也可能表现为一种社团对内的权力,即要求社团成员服从为统一经营而需要的指挥与安排。当然,这种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社团权力也是受到严格约束的。比如,成员的负担应当均等,成员利益受损时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成员承担义务应当以必要为限;集体经济组织对统一经营权力的行使应当尽到谨慎责任等。因此,宪法上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与权利平等为初始条件,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经济自由权为基本权利架构,即“平等为基础,自由为内涵”。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并非一个强制性的法律条款,而是一个关于农业经济领域的平等权与自由权条款,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享有了自主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的自由,这也正是改革开放后,在全国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的村(组)超过了90%的大背景下,③有部分地区实行土地集体经营为主,④却并不被视为违法的原因。从上述关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权利分析中,可以看出效率并不是该条款所确立权利架构的直接考虑因素,并不包含于该条款的法律意义当中。这一立法设计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单一的经营方式难以适应中国千差万别的农村地区,而以平等为基础、以经济自由为内核的权利架构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地位与自决权利,从而有可能在国家法的框架下以构建自治规范为手段选择一种适合自身的、有效率的经营体制。这一点自改革之初就被强调。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指出:“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拟订简明的章程。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订;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政策、法令,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就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留下较大的自治空间的意义在于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根据本集体的财产状况、自然禀赋、人力资源、土地区位乃至风俗习惯等经济社会条件恰当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组织方式,甚至是产权形式。当农民联合的客观需要被体现于自治规范(如家庭土地承包方案或者集体统一经营的方案)时,即一种适应当地情况的经济组织形式被自发选择时,往往可能是符合实际的,效率较好的,正如列宁所说:“只有那些农民自己自由发起的、其好处经他们在实践中检验过的联合才是有价值的”。⑤其次,此种设计符合追求“义务的道德”的立法标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多重目的,不仅要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要体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实现生产效益的提升和农民的收益增长。如果说前者是一种“义务的道德”的要求———即“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的话,那么后者就更多地反映了“愿望的道德”的要求,因为最佳或者更佳的效率更可能体现了“人在发挥其最佳可能性”的要求。①法律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极限,而只能将较为严重和明显的投机及非理性表现排除出他的生活,因此法律所寻求的标准应是“义务的道德”。国家法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也应限于那些集体经济组织理性化运作的必要条件。比如设立程序、财产所有制、治理结构、少数成员的权利保护,等等。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规范则更大程度上是为了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均衡配置②或者说生产效率的提高,这种效用方面的考虑更多的是“愿望的道德”所要求。因此,当国家法致力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确立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框架时,自治规范就往往是在国家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追求最适合本集体经济社会条件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由此,在这样的意义上,当国家以效率为理由介入时,实际上是打破了此种国家法与自治规范在作用领域与追求目标上的界分,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五、总结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战略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目标,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土地辽阔,农村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当下,我国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迅速,但城乡经济的差异较大,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的长期战略任务。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公平,是我国实现民族振兴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

一、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概述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与特点乡村振兴提出至今已有近四个年头,自2017年习主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政策起,我国农村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是在当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目前城乡差异明显,与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仍持有一定差距的基础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特点是要推动农村发展,是全面性、系统性的战略任务。其不仅要发展农村的经济,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也试图从生态文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展农村。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与特征农村集体经济也称做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种独有的经济体制,主要特点是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所有,劳动成果和收入也归集体共有。农村集体经济在当前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工业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样目前农村集体经济也面临许多挑战和阻碍。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一)促成共同富裕的实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是实现共产主义和社会公平是国家追逐的最终目标。所以,农村集体经济在所有制经济中必须处于重要地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既能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发展,也能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同时促进了城乡公平,防止社会贫富差距的悬殊。

(二)促进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主要的经济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未来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是变成农村经济私有制,这显然是与社会主义国家道路相违背的。目前仍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是因为当时以及当下社会发展条件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去流传下来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已不适应现代农业化机械化生产,以国外发达国家为例,都是采用农业机械化和智能化,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目前在农业现代化技术上,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这主要就是因为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无法使用高端智能化农业机械。所以,要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的发展,使中国农村早日全面实现机械化,必须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改革。

(三)优化农村基层政权改革我国农村政治制度,最重要的特色是实行农村基层民主自制,村委会作为农村群众自治组织,虽然不是政府机关,却是最关乎人们切身利益与农村发展的组织机构。由于我国农民教育水平低下,对民主的概念也不是特别清晰,所以目前基层政权与基层自治还存在许多问题,有些基层干部自身政治素养不够,没有很好地保障群众权益。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推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改革,推进集体经济发展,更需要集体去行使权利,表达意愿,促进农村民主政权进程。

三、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农村人才和劳动力流失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化进程迅猛,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的收入、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就业机会都比农村要高得多,农民纷纷进入城市,这个现象在推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同时,也造成农村经济的进一步萧条,劳动力大量流失。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才也不愿意进入农村,尤其是部分偏远地区的乡村。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和劳动力,这一问题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步伐将会停滞不前。

(二)集体经济发展的认知低下由于中国农村自古以来是以家庭为主的小农经济,即便建国已经70周年,但农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上农民大多文化素养低下,他们难以理解集体经济的意义,甚至也无法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未来发展的目标。在农民看来,吃喝不愁、劳有所获的生活就是他们所向往的。所以,农村整体而言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认知低下,一时半会难以领会集体经济的伟大意义。

(三)基层政治组织亟待改革由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我国人民的先锋。农民思想观念落后,更需要有先锋和精英带队。但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而言,许多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年纪大多偏大,同时大多文化学历偏低,在快速发展的新时代,由于科学的迅速进步,这些年纪大、学历低的基层干部很难再真正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带头人,也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新中国经济发展道路。另外,基层政权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人民群众真正参与民主的实质性偏低,人民群众难以真正参与到民主大事的决策上来,一是由于民众民主观念低下,对于农民而言,甚至许多农民都不知道民主意味着什么。二是民众对基层政权的监管不足,难以真正实行监管的权利。导致部分基层干部存在贪污腐败或者行事不力等问题。

(四)社会对集体经济有一定误解和偏见我国在建国初期,曾实行过一段时期的集体经济,由于当时改革的步伐过于超前和激进,因此造成了一些挫折。但是,当下发展集体经济与当时的集体经济截然不同,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我国整体经济水平落后,生产力无法支撑过于激进的制度。但华西村等农村改革案例,让人看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希望。现在社会整体对集体经济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存在问题的策略

(一)引进农业人才,提升人才素养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最重要的是要让农村经济建设拥有人才。因此,国家要制定一系列政策,让人才愿意去农村工作和服务。首先,可以提升农村的工资待遇,以及公共设施、交通等硬件物质条件,提升农村对人才的吸引力度,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其次,可以以大学生为主,制定和普及政策,如农村定向师范生、大学生村官等政策,给农村学生在高考上给予一定的福利,让其毕业后可以在乡村服务一定的年限。再次,对农村原有的劳动力要予以技术培训,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还可以在农村建立图书馆等文化场所,提升农民的文化素养,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最后,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财政、政策支持,让许多企业愿意去农村投资、办厂等。

(二)加强农村整体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认识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一个重要的策略就是要对集体经济的发展有正确认识。首先,要政府带头,可以定期下放一些专家、学者,去农村基层跟村民面对面讲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意义以及未来的构想,让群众了解集体经济,并信任集体经济政策。其次,可以让部分集体经济发展成功案例的农村地区,向全国各地镇村讲解集体经济发展的经验,也可以让各地农村派出村民去这些地区考察、学习,真正实现先富带后富。最后,要因地制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经验,更要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不能因为发展集体经济而盲目进行改革。

(三)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优化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优化和改革。一是要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建设,及时吸收年轻有为、高素养、高学历、懂经济发展的党员干部,同时这部分年轻干部要真正为人民服务,真正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做贡献。二是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制度,确保基层干部能真正为人民服务,真正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三是要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落实,而不是占着政策的福利,却没有真正落实政策。四是要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对部分地区暂时不适合大规模发展集体经济的农村地区,可以先缓慢实行,不能急于求成,而违背经济发展规律。

(四)为农村集体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与舆论环境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非常有必要。目前,随着智能手机与新媒体、网络的迅速发展,农村群众接受信息的来源与渠道越来越广泛,由于农民大多文化素养低,所以更容易受到网络上一些不恰当言论的影响。我国曾经遭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挫折,让一些人对农村集体经济失去信心,也有一些国外反华势力,趁机借助网络推波助澜,试图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国家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不当言论的管控,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人们的教育和指导,让群众真正信任集体经济,看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希望。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集体经济;共同富裕

关于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邓小平同志认为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坚持长期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当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应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主体同市场经济的充分衔接和融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一五”规划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集体经济的全称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农业以致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在改革中脱颖而出,是劳动者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坚持合作制,真正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明晰,劳动者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实现资本与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市场化,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能够有效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和发展后劲。

一、集体经济的作用

集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在今后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集体经济也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的强与弱,关系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效,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福利的提高,也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拓展了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实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有机统一,其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农户提供服务等职能,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就会就丧失了有效的载体。在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扩大农业公共积累,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使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农业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优化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

发展集体经济可以改善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在农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方,农民分散经营的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生产经营信息不灵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推动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发展、农村振兴、农民富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就是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之路。中国农村能够真正带领农民集体致富的,还是要靠集体经济组织,典型如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农村就建设得好。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新农村建设的探索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都是一种强大的支撑,并且在农村转型与发展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新形势下,要把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作为繁荣农村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努力探索更有效支持方式、寻求更有效发展途径。从当前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应当努力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性质

家庭联产承包制,不是单干,不是个体经济,而是把家庭承包经营引入集体经济,从而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一种双层经营的体制形式。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目前农业经济再生产在某些地区处于停顿状态,集体服务和支持流于形式,农业生产和收益受到影响,这是引发农村地区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必须重视集体经济的建设,努力完善各种制度,切实保护和使用好各种集体资源,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提高其活力,才能树立和巩固其参与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进一步赢得农民的认可和信任,完成其重大的历史使命。

(二)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构建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依法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村级财务运行和村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和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机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各级政府及其政策要积极引导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集体经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在银行贷款、技术支持、产业项目、人员培训等方面鼓励和扶持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使集体经济有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

(三)发展集体经济要重视制度建设

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现有集体资产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在财力和物力上增强集体经济自我积累的功能。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制度和合理的管理约束机制。统一经营不只限于村庄,还应逐步扩展到各种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另外,为了维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还应从法律上对集体经济给予保护。

(四)改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集体经济发展快的地方,集体经济的力量就雄厚,农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就较高,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面貌的体现。而在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方,儿童失学辍学问题严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甚至有的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和之风盛行。

(五)壮大集体经济力量,需要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改善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状况

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在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可以改变目前单个农民的弱势地位,增强作为经济整体的“集体农民”的地位。

总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方针之一。相关部门要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来发展集体经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都有积极影响。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关于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邓小平同志认为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坚持长期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当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应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主体同市场经济的充分衔接和融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一五”规划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集体经济的全称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农业以致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在改革中脱颖而出,是劳动者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坚持合作制,真正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明晰,劳动者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实现资本与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市场化,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能够有效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和发展后劲。

一、集体经济的作用

集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在今后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集体经济也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的强与弱,关系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效,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福利的提高,也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拓展了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实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有机统一,其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农户提供服务等职能,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就会就丧失了有效的载体。在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扩大农业公共积累,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使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农业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优化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

发展集体经济可以改善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在农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方,农民分散经营的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生产经营信息不灵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推动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发展、农村振兴、农民富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就是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之路。中国农村能够真正带领农民集体致富的,还是要靠集体经济组织,典型如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农村就建设得好。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新农村建设的探索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都是一种强大的支撑,并且在农村转型与发展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新形势下,要把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作为繁荣农村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努力探索更有效支持方式、寻求更有效发展途径。从当前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应当努力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性质

家庭联产承包制,不是单干,不是个体经济,而是把家庭承包经营引入集体经济,从而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一种双层经营的体制形式。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目前农业经济再生产在某些地区处于停顿状态,集体服务和支持流于形式,农业生产和收益受到影响,这是引发农村地区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必须重视集体经济的建设,努力完善各种制度,切实保护和使用好各种集体资源,加强集体经济实力,提高其活力,才能树立和巩固其参与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进一步赢得农民的认可和信任,完成其重大的历史使命。

(二)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构建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依法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村级财务运行和村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和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机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各级政府及其政策要积极引导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集体经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在银行贷款、技术支持、产业项目、人员培训等方面鼓励和扶持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使集体经济有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

(三)发展集体经济要重视制度建设

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现有集体资产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在财力和物力上增强集体经济自我积累的功能。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制度和合理的管理约束机制。统一经营不只限于村庄,还应逐步扩展到各种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另外,为了维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还应从法律上对集体经济给予保护。

(四)改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集体经济发展快的地方,集体经济的力量就雄厚,农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就较高,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面貌的体现。而在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方,儿童失学辍学问题严重,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甚至有的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和之风盛行。

(五)壮大集体经济力量,需要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改善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状况

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在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可以改变目前单个农民的弱势地位,增强作为经济整体的“集体农民”的地位。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6篇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强化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快速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在精准扶贫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推进贫困地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快贫困人口脱贫步伐,已经成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是贫困地区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

(一)是贫困地区摆脱贫困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贫困仍然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直面的难题。2016年底,我国仍然有14个连片特困区,592个部级贫困县,贫困人口超过7000万。近年来,通过党中央的各项政策支持,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村委的支持带动,很多贫困地区的村庄开始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打破界限,组建股份制集体经济实体,解决农产品的供销问题,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然而,这种实体经济组织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缺乏财政资金的支持,缺乏固定的销售渠道,导致运转十分困难,集体经济经营还是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要尽快实现精准脱贫的目标,贫困地区必须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之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早日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是贫困地区践行“三农”政策的关键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全?h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同时指出“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党和国家的政策为贫困地区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指明了方向,贫困地区一定要将这些政策宣传好、落实好、发挥好,提高政策的实效性,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贫困地区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

我国作为一个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大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集体经营自我积累与调节能力比较脆弱,严重影响了农村现代化、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基于农业现代化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内在要求,贫困地区战略转型的重点在于改变目前散、小、弱的现状,推进产业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提升农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一种有效的选择,更是贫困地区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在党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以及保证村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础上,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有序流转,做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调动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质量与水平,将农村集体经济打造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重要经济基础。

二、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困境

(一)农民集体经济观念淡化

在贫困地区,大部分干部、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淡薄,集体主义意识淡化,认为搞集体经济赚了是自己的,亏了是大家的,只顾眼前利益和自身利益,狭隘的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要发展个体经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根本没有必要;还有一部分人受到传统人民公社的集体生产方式影响,对这种集体经济形式缺乏信心。这一系列的问题,极大的挫伤了农民对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从思想上阻碍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观念薄弱非常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管理队伍素质不高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地方偏僻,经济落后,农民思想落后,大部分年轻人都选择离开土地外出务工,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也不愿意来到这些贫困落后的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缺乏必要的人才支撑,难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由于管理队伍水平不高,对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缺乏长远目光,对于可以用来集体经营使用的荒山、荒滩、荒地等没有直接进行投资而是直接发包租赁,无法取得高收益,将征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集体资产全部分给村民,使得村庄集体积累资金使用殆尽,导致村集体“空壳化”现象严重。

(三)管理监督机制混乱

目前我国广大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管理混乱,农村基层经营管理机构问题繁多广大贫困地区由于没有专业的财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财务制度不严格、管理不规范、资金支出缺乏监督、财务漏洞繁多,导致各项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并且吞、转移、挪用集体资产现象时有发生。虽然目前贫困地区的农村也在大力推行基层组织建设,但是大概只有三分之一的村庄拥有较为完整的基层组织结构,大部分的农村管理监督机制都是不规范的,这严重的影响了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土地资源利用低效

农村最基本的资源是土地,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和城镇化的进程,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急剧减少。由于我国农村土地都是根据农村人口数量进行划分的,并且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权直接对这些土地进行支配和配置,特别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村建设公共设施时,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通过法律批准才能生效,极大的限制了开办乡镇企业和建设政府基础设施。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土地绝大多部分都是承包到户、分散经营,土地资源利用低效、浪费严重,不能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作用。

(五)对政策依赖性强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村干部群众一直存在“等、靠、要”的惰性思想,很多贫困村庄依靠上级财政补助和国家的“救济粮”来生存,缺乏对经济发展的认识和相关的科学技术,艰苦奋斗、主动进取的劳作精神不断淡化,甚至不少村庄为了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而故意谎报本村实际收支情况。这些贫困村庄群众的主要家庭收入来源基本都是劳动力外出打工,其次是对现有的土地耕种的农业收入,而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微乎其微。这些都表明了现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干部群众缺乏探索创新的理念,缺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自力更生的决心。

三、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集体主义思想教育

集体主义思想作为集体经济的灵魂和精神核心是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得到提升的保障。因此要想发展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首先要改变农民残留的传统思想,改变他们小农经济的观念;其次要不断加强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宣传,大力培育农民集体主义精神,让集体主义精神根植于农民的心里,把集体主义作为指导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思想武器,让广大农民群众学习和认识到集体主义的重要性;最后通过集体主义精神来影响农民的行为,让农民群众的团结一致,实现农民价值观、理念等方面的高度统一,达到在实践之中互相帮助、互相交流和沟通,从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主力军,能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带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首先,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积极宣传集体经济的本质内涵,让农民意识到发展集体经济的优势,强化引导意识,促使优秀的人才积极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靠拢。其次,大力选拔,培养人才。从农民中选拨出一批懂技术、有先进创新理念、懂管理、有大局观、能宏观调控把握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合理安排组织内部事务等能力的精英代表,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丰富其专业知识、提升其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最后,强化素质教育。通过经济交流、组织培训、技术研讨、策划有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素质再教育,提高农民的思想和意识,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管理是保证组织机构内部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才能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良性发展。首先,完善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把控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批手续,健全财务委托制度。其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要经村代表大会通过,实行投票表决制,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第三,规范村级财务公开,提高村务透明度,保证公开村务的真实性,杜绝假公开或半公开的现象,防止集体资产收到侵蚀、农民利益收到损害,让村民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发展集体经济。最后,加快完善资产清查手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清理集体资产的操作流程,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增加集体经济积累,壮大集体经济。

(四)盘活集体资产和土地资源

土地作为贫困地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应该作为一种有形的市场资源加入到市场的竞争中来。因此,贫困地区要想发展集体经济,就必须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照法律规定明晰土地产权,颁发土地使用证,将农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适当集中起来,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重新分配土地资源;同时打破村与村之间的界限,对土地、劳动力、资产等生产要素和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以,进一步做到资源共享。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农村经济的集体统一经营,可以利用承包、租赁、投资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和土地?Y源,增加农村资源的附加值,促进提高集体经济的整体实力。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7篇

随着企业改制而导致的集体产权解体和私有化,乡镇企业无需再对村庄集体承担义务。这意味着农村社会主义集体传统发生了转型,即村庄集体所有制大为削弱,集体土地制成为维系村庄集体所有制的主要支撑和村庄共同体的主要纽带。同时,这也意味着村庄集体再分配的原则受到强有力的挑战,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失去了集体企业的经济支持。然而,国家构建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村庄的独立自主地位,村庄成为了具有自身利益和自力的自治单位。村民自治要求村民依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民群众在获得相对自力(权利)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管理、教育、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集体经济和村级公共财政支持。否则,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将因无钱办事而陷入瘫痪,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会因缺乏公共财政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实现村民自治的理想功能。由此,农村经济的“去集体化”改革,客观上与村民自治的运作和发展产生了新的矛盾①。正是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经济能人成为了村民群众期待的对象。因为经济能人懂得经营管理,有远见,具有开拓精神,而且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村民选举他们为村庄领袖,希望能借此达到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的目的。经济能人也深知村民群众的期待,很多经济能人主政后把创业发展确定为村庄治理的工作重心,特别是以集体资产增值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毫无疑问,投资增值是一切企业和资本的本性。经济能人创办和经营企业,“基本生产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增加个人财富”②。不可否认,村庄与企业有所不同,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其治理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综合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要求村级公共权力组织领导村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富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下,村庄追求经济发展,村民追求财富增长,发展和壮大村庄经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中心任务。正因为这样,主政村庄的经济能人往往会把其经营中的成功经历和管理经验移植到村庄治理中,把村庄视为类同于企业的法人实体进行经营管理,并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定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事实上,村庄确实也是一个经济法人单位,只不过在国家制度安排中,它是以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出现的。当下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一般实行一体化运作,这势必要承担起组织和领导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在实践中,在经济能人主导下,相当部分村庄的治理已经突破了维护村庄生产、生活秩序和保一方平安的维持型治理的框架,把村庄的创业发展视为村庄治理的第一要务。相应地,集体资产的增值被确定为村级组织和村庄领袖的主要创业目标和工作任务。

利益导控:村庄治理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中国农村治理的合法性主要地是韦伯所说的传统合法性。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后,传统的农村治理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统治和乡绅治理逐渐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中国农村社会陷入了权威真空状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农村的权威真空状态,建立了党对农村社会的强有力领导,通过国家对农村的有效政治整合,逐渐形成了以党的威信、干部魅力、行政统制等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权威。“”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几近停滞,从而使党领导农村社会、国家治理农村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试图通过经济建设的成就,重建党对农村领导以及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为此,鼓励和倡导能人治村,实现农村治理的精英替代。正是在这一特殊时代背景下,新兴农村经济能人得以迅速崛起,主导或主政村庄治理。经济能人当政后,较为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农村发展趋势,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突出了利益的功能,从村庄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出发,选择村庄管理方式。以公共利益诉求为村庄管理的旨归。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过,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三农”问题,困扰着这一时期的农村治理。由于各地农村面临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三农”问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村庄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村民生活改善、村庄和谐发展已成为现阶段最为急迫的“三农”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述几个方面取得的成就。换言之,现阶段村庄治理的合法性主要以治理绩效为基础,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能不能得到村民的认同,最终要看在发展村庄经济、增加村民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在当代,村庄治理作为一种公共治理的具体形式,势必要以利益诉求为旨归。那么现阶段的村庄治理以何种利益为诉求,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从学理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应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是几个人的福利。就村庄治理来说,村庄集体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就是最高的公共利益,较之于阶层和派系、家庭和个人的利益,显得更重要些。经济能人主导的村庄治理之所以以村庄公共利益诉求为旨归,主要取决于以下一些情况:第一,现阶段村庄治理的性质。在制度下,村庄治理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村级组织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末梢。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统制下,村级组织及其干部必然以上级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听从上级的命令和指挥。因此村庄治理自然以国家利益为旨归。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逐渐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庄治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群众自治,由国家统制转变为社会自治,由此凸现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村庄本位和村民主体,突出了村庄和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庄治理性质的改变,势必导致治理价值定位的改变,致使村庄领袖从村庄和村民的主人地位考虑村务决策和管理,在尽可能地兼顾多重利益的同时,把村庄的集体利益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村庄治理的基本诉求。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抹杀利益在经济活动和社会行动中的功能;倡导大公无私,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因此,农村经济活动和村庄治理行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诉求,以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为目标。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依靠农村经济组织,农村经济是国计民生的重中之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使我们必须要注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对现代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发挥农村集体审计工作的作用和职能,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模式,找出农村经济发展中可能影响发展和产生阻碍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对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保证农村稳定和持续发展,加快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中审计工作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力量,不仅直接保障农村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更从长远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和整个社会的稳定[1]。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加强;2.有利于农村集体经营效益的提高;3.有利于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4.有利于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的贯彻。

二、农村集体经济中审计工作的模式

我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审计工作并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制度规章可以用来遵循,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性质、模式和主要任务等主旨问题,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个地方在工作中的实践形式也不一样。概括地说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模式:派驻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模式可以分两种: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与农村中各个职能部门的内部审计。最为典型的模式也可分两种:委托CPA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审计站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现行的基本审计模式也可分两种:由乡镇政府自身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来对集体经济审计和乡镇的经管站或者是其内设的审计部门对集体经济审计。

我们主要依据现行的基本审计模式来对实际的问题进行分析。由乡镇政府自身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来对集体经济审计的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由于受到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客观因素其实并不多见,它在本质上是乡镇政府内部审计,其审计机构由乡镇政府内设而定,由乡镇政府领导,平行于乡镇政府的其它职能部门,主要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审计,一般配备较为稳定的专职审计人员,与经管站没有隶属关系。乡镇的经管站或者是其内设的审计部门对集体经济审计的审计模式,是我国现代农村中所采用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审计模式,是依据农业部1992年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和一些地区为本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而进行设置的。这种模式在本质上是经管部门的部审计,由乡镇政府和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共同领导。具体的审计工作由乡镇经管站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实施,不仅要承担乡镇经管站的日常工作,还要安排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通常由经管站人员兼职,一般不设专职。

三、农村集体经济中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审计工作的高层法律依据不健全。审计工作需要有法可依,法律法规越健全,审计工作的作用发挥的力量就越大,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就越强。目前我国除了农业部1992年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是依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而制定的,但是此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中审计工作的内容,法理意义上就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进行规范,而《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不仅应该废止,其法律效力也可能不被司法机所认定,这就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法律层次的风险隐患。

2.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较差且审计方法落后、审计内容单一。乡镇政府的审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体,但他们都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审计人员既是农村集体经济中经营的主体,又是政府工作中审计的主体,自己审计自己的经营,独立性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我国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还在起步阶段,审计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亟待提高,审计的方法主要就是调查和查账,而对于风险评估、统计抽样、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运用的不多。审计的内容主要是财经法纪的审计与财务收支的审计,以鉴证与评价为核心的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开展的不多。

3.审计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方面还很欠缺。审计工作需有专业性与政策性的保证,否则就会产生审计风险而影响审计工作的效果。我国的国家层面建立了统一审计准则,在农村审计工作中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和制度。

四、农村集体经济中审计工作的对策

1.配套法律制度,明晰法律层次。加快建设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审计条例以及方法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建设专业的审计工作队伍。一是系统地对现有审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现有审计人员职业能力建设;二是加大审计人才的引进力度,面向社会公平选拔和招聘具有实践经验与较高文化素养的审计人才;三是建立责任制与奖惩考核体系,建立素质能力优秀、知识结构合理、审计专业能力极强的专业审计队伍。

3.完善审计工作机制体系。要想长期有效的做好审计工作,必须完善审计工作机制体系,优化审计工作环境,提升审计效果,建成长期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体系。这就要建立审计目标、审计资源支持、审计需求、审计监督、审计威慑等长效机制并形成体系,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审计工作的良性有序的实施。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9篇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现实意义

1、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去分析。一方面是现在有些地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得快、发展得好,原因是这些地方过去的集体经济基础好。在多年的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培养了一批能人,这些能人抓住集体企业改制和农村经济转轨的机遇,大胆地发展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这些地方虽然集体企业被改制成了私营个体企业,但是,因为多年来集体经济积累的实力比较雄厚,在农村经济转轨之后,有钱办事,以集体经济为依托,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对外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很强,扶植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办法比较多,出现了集体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是有些地方集体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都不行,根本的原因还是集体没有财力,始终没有能力改变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对内没有凝聚力,对外没有吸引力。因此,发展先进生产力,决不可忽视集体经济的基础作用。

2、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建设新农村的基本保障。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无论是在一个地区还是具体到一个村,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有先有后,富裕的标志水平有高有低,尤其在一个村内农户之间,因为存在知识、技能等差别,富裕与不富裕的差异就会更加明显。我们要在承认差别的情况下,采取有效办法促进共同富裕。现在,个别农民通过劳动可以积聚上百万上千万元财产,兴办许多企业,盖若干豪华楼房,但让他们把部分财产拿出来给全村农民享用,发展公益和福利事业,实现共同富裕,是难以做到的,也不能这么要求。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好,村级组织统一支配的财力雄厚,就会完全有能力为全村人办大事、办好事,就可以让家家户户过上好日子,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农村基层组织的根本保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这个大道理,在村一级的体现最直接,也最明显。村集体有钱,经济实力雄厚,什么事情都好办,党支部有凝聚力、有号召力,村干部说话就有人听。村集体没有钱,经济实力薄弱,什么事情都难办,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群众中就缺少威信。因此,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关键要做到两条:一条是有人办事,一条是有钱办事。“有钱办事”对于一个村来说,就是要有一定的财力。村级组织不是一级政府,办事需要的钱不在政府财政预算之内,因而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那么办事的钱从哪里来?实践证明只有发展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好,有钱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村兴民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就会得到村民的拥护和爱戴,党的形象和威信也会不断得到提高。

二、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村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愿搞。“这一届干满,下一届还不知道能不能选上”的心理包袱在大多数村干部心中普遍存在,再加上当前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困难,很多村干部存在畏难情绪,不愿放开手脚工作,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无力搞。各村村干部平均职数为5-7名,大部分时间都放在上级层层安排的事务性工作上,对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三是没法搞。部分村干部眼界不够开阔,对于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没有思路,没有点子,没有办法,不知何从入手。

2、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导致村集体公益事业无力兴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村级组织承担起大量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调研发现,一些村级组织没有经费来源,根本无钱进行村集体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改善、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村级集体资源的开发等建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较为突出,村民怨声载道,村两委干部威信难以树立;同时,由于集体经济薄弱,公共资金缺乏,村两委也难以有效地组织带领村民发展经济,以致村级基层组织凝聚力下降,群众集体观念越来越淡化。

3、村干部考评奖惩机制需要完善。在村干部的考评中,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还没有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给大部分村干部造成“发不发展集体经济都无所谓”、“集体经济发展的好不好与我没关系”的误导。此外,村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偏低,大部分村干部的养老保险没有解决,使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村干部在生活上没盼头,政治上没奔头,造成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强。

4、村干部素质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思路不清,办法不多。对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还理解的不够透彻,对市场经济知识、现代农业知识还学习的不够深入,对本村的优势还把握的不够全面,无法根据本村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发展集体经济对策;二是视野不开阔。 “等、靠、要、熬”思想严重,没有真正立足本村实际从内部挖潜,带动群众闯市场的意识不强,在把农业产品转化为商品以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方面,用心不够,用力不多;三是私心较重。少数村干部考虑自身利益的多,考虑集体利益的少,四是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规划。个别村干部目光短浅,为了自身政绩,为了享一时之乐,将集体资产一包几年,形成了“前人花钱、后人还帐”的恶性循环。

三、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措施

1、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是村干部思想解放程度不够、眼界不够宽阔、观念陈旧造成的。因此,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首先要解决村干部思想认识偏差的问题,要努力使村干部牢固树立四种思想观念:一是树立村富民富、村民共富的思想观念;二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思想观念;三是走出去、引进来的市场经济观念;四是集体主义观念。要加大对村干部的宣传力度,通过会议、电视等各种渠道,提高村干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

2、要加强村级班子建设。一是要认真选优、配强党支部一班人,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在选配上一定要坚持标准,把那些事业心强、懂经营、会管理、具有发展集体经济强烈意识、不怕吃苦、秉公办事的人选进班子,注意从大学生、能人、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将那些年轻、能力强、素质高、有活力的人充实到村“两委”队伍中。村党支部书记要把三分之二的精力放在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上,多想点子,多想办法,多出思路,确保有足够的精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二是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村干部的培养教育,通过学习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增强他们发展集体经济的恒心和本领。重点解决村干部在农村经济发展上的“畏难”“依赖”“恐慌”等片面思想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创新意识,掀起农村新一轮发展热潮。

3、要分析优势,选准突破口。由于各个村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部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引导各村对现有资产和环境进行认真分析,找到自身可以利用和挖掘的自然资源、交通条件等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优势,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同时,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帮扶措施,市直部门与村级组织结对帮扶,村委会要积极主动联系,积极争取他们在人、财、物、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弥补村级发展集体经济无项目、无资金、无技术、无销路等不足,还要主动出击,与大企业、大公司协调联系合作,借助外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4、要加强村级资金管理,着力完善资产保障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管、用的制度和办法,探索有效管理、有效监督的运行管理模式,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是规范管理。重点要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委托、现金管理、开支审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收益分配和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二是民主决策。在选择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确定经营方

式上,必须让群众广泛讨论,集思广益,科学论证,防止少数干部盲目决策,给集体经济发展造成损失。要发扬民主,科学决策,充分搞好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选准项目,选好项目,借船出海,借鸡生蛋,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不要盲目决策,好大喜功,只见利不见害,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这一任好过,不顾下一任遭罪。特别是不能因为决策失误而造成新的村级债务,让村集体和全体村民背负上新的沉重负担。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新农村;重新认识;作用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34-02

农村集体经济,曾经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经济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但是一度也成为“过街老鼠”,成为人们贬损的对象!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豁然发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重视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一、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

要正确认识集体经济,就必须首先把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陷入被动的原因弄清楚。改革开放前,农村实行的基本上都是集体经济,其基本形式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的经济组织形式。但是到了改革开放前,农村经济几乎陷入了崩溃的边缘。于是,小岗村18户农民的壮举掀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紧随着,农村集体经济被绝大多数地方抛弃。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农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农村经济也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这就导致了很多人把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的遭遇归罪于集体经济。这种错误的认识倾向现在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某些某些地方的某些官员的心里。

事实上,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之所以陷入被动,无法激发大家的积极性,根源并不在集体经济本身。导致改革开放前集体经济陷入困境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计划经济下,农民和农村集体失去了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再加上指导思想上的错误,集体经济和“一大二公”、“平均主义”直接相连,使得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下的农民失去了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放弃了“一大二公”和“平均主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生产经营的主动权还给了农民,集体经济也随之被舍弃。这并不是农村改革的初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集体经济失去了生产经营的主动权,而我们却在放弃计划经济的同时,把集体经济也随之抛弃,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遗憾。

在现实的调查中显示,现在很多地区,比如,北京、上海、苏南等一些地区,这些在新农村建设中走在前列、先富起来的乡村镇,集体经济都有很强大的力量,在这些乡镇,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各种生活设施建设、文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干群关系、社会风气等等,都呈现崭新的面貌。农民收入普遍较高,生活质量显著改善,共同富裕已经上路。相比之下,中国农村改革的发祥地安徽小岗村,却略显落后。那里还基本保持着传统的农业模式,虽然温饱早已解决,可是现代农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要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发展,需要走的路还很长,小岗村离富裕还有很大的距离。正如在调查中,一位先富起来的村书记说的那样:“一家一户经营,可以解决温饱,但是解决不了富裕问题!”

二、农村集体经济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必要性

集体经济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关于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邓小平同志认为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坚持长期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拓展了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实现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有机统一,其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集体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想实现集体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很重要。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农户提供服务等职能,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就会就丧失了有效的载体。在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扩大农业公共积累,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使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农业效率,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优化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

发展集体经济可以改善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在农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的地方,农民分散经营的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生产经营信息不灵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推动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农民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当然农户个人的努力是必不可少的,更需要靠集体经济的带动和支持。因为有些事情的是一家一户干不了、也办不到,中国农村能够真正带领农民集体致富的,还是要靠集体经济组织,典型如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农村就建设得好。目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新农村建设的探索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都是一种强大的支撑,并且在农村转型与发展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事实上,我们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等邓小平也一直没有放弃强调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1979年10月,邓小平在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突出强调:“现在北京、天津、上海搞集体所有制,解决就业问题,还不是经济的办法?这是用经济政策来解决政治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想得宽一点,政策上应该灵活一点。”

重视集体经济建设,也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巩固和发展农村体制改革成果的不能回避的任务。因为只有加强集体经济的建设,才能保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有效运行,才能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使它更好地发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功能。

三、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应注意的事项

在新形势下,要把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作为繁荣农村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努力探索更有效支持方式、寻求更有效发展途径。从当前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应当努力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结合实际,探索有效发展途径,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构建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首先,集体经济不能一刀切,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经济,在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和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机制,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其次,各级政府及其政策要积极引导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集体经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在银行贷款、技术支持、产业项目、人员培训等方面鼓励和扶持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使集体经济有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另外,要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步伐,加强农村人才培养,提高村级经济发展科技支撑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农业信息化服务所有这些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持久推动力。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新农村建设

0.前言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业经济,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让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1.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

1.1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严格执行限额标准。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1.2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工作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调研,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议,总结推广各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和经验交流,巩固规范化建设成果。搞好集体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研究建立农村审计违纪问题移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农村财会人员、农村审计人员和民主理财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有机结合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和公开竞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依托,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平台。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操作、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分类指导的原则,试点先行、典型带动,力争使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政策、制度、程序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进一步规范“三资”管理基础工作。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要求,以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票据使用管理为突破口,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适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使用管理意见。从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审计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方面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开展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考核工作。

2.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

2.1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

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总量平衡、品种多样、安全可靠和营养丰富的农产品生产格局。要加快发展农区和牧区畜牧业,保护和利用好渔业资源,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广良种良法,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的节约型农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全面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权、确地到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机制。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推进以乡镇机构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整体改革,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把我国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2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资金的筹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等一系列的工作。该些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点工作,也是农民最为关注的热点。这就要求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按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民民主管理程度,促进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也有利于限制个别村干部在集体资产处置上的专权行为,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村社主要干部的经营管理意识,结合新农村建设增加生产性投入,减少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逐步提高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

3.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为新农村建设工作涉及向农民筹资筹劳、使用集体资金、集体资产的有效监管等问题。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就包括了所有问题。从向农民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审批开始直到项目资金的监管拨付、集体资产的形成和监管等都从政策上、法规上予以规定。具体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是关注民生的体现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区域。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没有全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让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在农村得以实现,能够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解决农民的问题,让农民的民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是党中央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

3.2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主体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方针,立足于城乡全体居民,让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参加发展进程、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农村与城市统筹发展、城市化与工业化联动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必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3.3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鲜明特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实践。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充分得制度保障,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快了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步伐,有效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4.小结

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在系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围绕完善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适应形势要求,深入基层,开展重点问题研究,开拓思路,转变方式,为各级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为工作创新选好突破口。以促进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良好开展。 [科]

【参考文献】

[1]钱慧.沼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现代农业科技,2012(10):22-23.

[2]赵永厚.浅谈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科技创业月刊,2008(07):77-79.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12篇

经济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信息自动化的诞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四个现代化”目标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国防、科技现代化水平的取得辉煌成就,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创造了物质条件,也为我国村镇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和人才基础。首先,信息自动化有效促进了村镇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大量产业工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新型村镇集体经济发展储备了大量人才。他们见多识广,从技术、资金、管理各个方面为现代化农业的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也为农业深加工、远途储运创造了条件。农村集体规模经营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中大户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经营管理;二是承包经营户在村镇行政倡议下,农民自主联合,实现规模经营;三是村集体组织项目和经营,逐步取消个人承包,实行集体统一集中规模化经营管理。其次,科技和工业现代化发展有效促进了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为实现农业经济规模化、专业化、集体化创造了基本物质条件和技术保障。最后,现代信息自动化的发展不仅为农业集体经济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还为现代农业和城镇化奠定了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不仅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还为他们积累了一定资金;国家在发展的同时积极反哺农业,为乡村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带动集体经济发展。

二、农村改革和发展培养和造就了一批现代农民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随着城市病的发展,大量劳动力人才再次回乡创业,也加快了农村城镇化发展速度。同时,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也造就了一批立足农村、发展农村,具有开阔视野和市场经济头脑,拥有新技术和新理念的现代农民。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了原有的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经济意识,在市场经济中锻炼和提升了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随着农村教育和农民培训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也有了很大提高,当前已有近70%的农民具备中等教育文化程度。现代农民的形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储备了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三、更好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点建议

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济长期被边沿化,法律法规也给集体经济的发展制造了巨大阻力,虽然发展集体经济的条件已经普遍成熟,要发展集体经济仍然需要克服众多困难,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一)加强农村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农村管理体系现行农村管理机制基本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现行村级管理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不民主、政务不公开、监督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混乱、管理人才匮乏。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村集体自身管理问题,同时也涉及政府层面的管理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假以时日,逐步完善、逐步解决,可以先从自身做起,按照管理四要素,即标准、决策、执行、监督的要求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第一,重大决策公开民主决策,充分考虑大家意见,兼顾共同利益;第二,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建设力度,尊重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第三,不仅要尊重公民的选举权,更要尊重村民的监督权,不仅是行政方面,更要表现在经济方面;第四,集体组织的核心还是集体经济建设和发展,所以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严格财务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是集体组织和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有效预防基层干部犯错误,滑向经济犯罪深渊的重要保证;第五,利用集体资源优势和政策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村经济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势,扩大对外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引进,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克服法律制度约束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众多,但经济组织注册成员限制不一样。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股份制企业实际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建立的法人企业。为了有效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登记注册,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代表代为履行村民集体企业股东责任。

(三)克服社会对集体经济的普遍偏见长期以来,从领导到学者普遍存在着一股否定集体经济甚至是整个公有制经济的歪风邪气,以“产权不清”的名义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压制、削弱、束缚我国公有经济的发展壮大。还有部分领导、专家学者、媒体歪曲事实,打击一直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刘庄、华西村等优秀典型,认为这些案例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不可复制性,无视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意愿,无视公有制集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有的学者否定中国农业合作化过程的合理性,直接为村镇集体土地私有化鸣锣开道,高唱赞歌。很多人认为,公有经济低效、落后,还是腐败分子的“温床”。他们不明白集体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尤其是建国初期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剪刀差政策为国家做出的巨大奉献,无视它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四)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打破对农村集体经济认识偏差,客观地分析和看待农村集体经济,党和政府必须认识到集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在实际操作上克服集体经济管理上的弊病,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给集体经济发展以宽松的政策环境,在集体经济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大国家方针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加强党的方针政策落实监督,预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形式主义和作风,预防基层组织的道德风险。

(五)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作风和能力过硬的带头人和强有力的基层组织。目前,农村普遍存在党员年龄偏高、文化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落后,组织队伍不稳定,组织缺乏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的问题。尤其是在大量人才流失的背景下,农村组织建设尤其是村级党组织建设成为限制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因此,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组织人才培养和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成为农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点。

(六)加强集体主义观念培养教育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集体主义思想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农业大国,深受小农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民普遍保留着传统农业发展的思想和习惯,尤其是受到分田到户承包责任制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刚刚形成的集体主义精神被再次削弱。

(七)加强农村人才培养和政策引导在信息自动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将面临人才问题。目前,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既要面临现代经济管理的人才缺失,又面临科技人才缺乏。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决策不科学、创业观念淡化、挥霍集体积累、无视集体财产流失、忽视市场经济规律、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竞争力弱等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必须加强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八)完善集体经济管理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经曲折,未来的路也不会是平坦的。中央党校张敢明教授提出的《公平竞赛办法》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理论,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公平竞赛办法》简而言之就是一套管理标准,一项审核程序,两个基本概念,三大职能分设,五项基本原则,简称“11235”办法。公平竞赛办法的突出贡献和价值在于解决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的管理问题,解决了公有经济与市场的接轨问题,解决了公有经济计划管理的呆板教条,解决了公有经济人才的选拔问题,值得学习和借鉴。

四、尊重农民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17-1

1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1村级班子建设滞后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基层组织只重视经济建设,忽视了团队的建设,没有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不仅对现有班子成员建设不重视,更缺乏对后备力量的储备,目前基层班子普遍存在年龄高、文化程度低的情况,严重制约了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基层班子培养、选拔、任用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很多地区存在拉票选村干部的情况,例如:通过在村中家族庞大、帮派结伙等方式进行拉票从而当选村长,而不是通过能力的考核,致使很多会经营懂管理的优秀人才被埋没。三是基层班子的团队精神不足。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两个原因:班子成员的待遇较低;班子成员的关系不协调,喜欢单打独斗,就很难形成合力,也就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2村级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多

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欠发达地区要发展村级经济不仅先天不足,而且后天也较难弥补。一是自然条件差。大部分村地处山区,交通不便。不少山区村,虽然发展林果、高山蔬菜等农产品的立地条件较好,但受交通等因素制约,增产不增收;二是人才、资金、信息匮乏。多数村有头脑、有技术、有门路的年轻人不愿在村里创业,使村级经济发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在资金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对村级集体贷款控制过严,很难贷到必需的资金,上级的一些帮扶资金又难以集中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问题。一些村对外接触少,走不出去,请不进来,信息渠道不畅,难以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

1.3村级集体以土地为主的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没有真正体现

农村目前实行双层经营责任制,村级统一经营项目少,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综合效益不高。尤其是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低价征用,垄断经营,高价销售,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成为空谈。

1.4政策导向偏差、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村级是农村最基层的组织,一方面要承担各项社会职能,如计划生育、五保户抚养、征兵优抚、水库维护、山林抚育、电力通信、道路、医疗、村庄整治等生活保障功能和公益事业都需要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近几年政府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宣传导向偏差和资金扶持不足,加上村级事权过多,造成支出项目多,资金缺口大。

2建议与对策

2.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村级集体经济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和意义

实践证明,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起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作用。因此,应充分认识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和物质基础,是增强服务功能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之一。

2.2拓宽思路,积极探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新途径

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出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奖补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专项资金。优惠政策要体现村级集体以土地为主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鼓励村集体将合法的存量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合作,依法兴办二、三产业,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要加强支农资金整合,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行政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一村一策;充分发挥各地的山林资源、农业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优势,发展特色经济;采取集体投资、农民入股和吸引工商资本投资等方式,科学开发优势产业,着力培育高效生态农业块状经济,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农家乐旅游,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要综合利用区位经济和产业人口集聚优势,鼓励兴建标准厂房、民工公寓、商贸、酒店、商铺等物业经济,通过物业出租等方法,获取稳定收入。结合县域产业发展,为现代服务业提供仓储场地等服务,开辟集体经济新的增收渠道。要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技组织等合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提前、产中、产后服务,实现集体经济向多层次、多领域的延伸和扩张。要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有条件的村要实施资本经营,努力从单一资本增值转向多种资本增值,提高集体资金利用率。

2.3强化管理,不断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

一是扎实抓好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有计划地把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人作为后备干部来培养;二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全面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完善村会计委托制,推行农村会计核算电算化,加快村账乡(镇)会计委托机构建设;三是加强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和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四是推进新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加大改革力度,重点推进土地征用较多且农民已基本农转非村及集体资产较多、集体经济实力较强村的社区股份制改革。

2.4加强领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14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便是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谓全民所有制主要是强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全体成员的,而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特点则是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于其中部分成员,而不是全部成员。我国从市场经济实施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有制体制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集体所有制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好与坏,对于我国公有制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有两种不一样的认知。第一,从传统认知入手,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的活动范围是农村地区,也是针对农民而服务的,农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第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农民以个人意愿的方式进行合作与帮助,这样的组织所产生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共同拥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随着广大学者的重视,已有了部分论述,很多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阐述。不同的阐述之间也有共同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种经济组织,充分代表了农民行使对他们所掌握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

因此,根据我国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产都是集体财产,并同时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其收益不属于任何一个人,而属于集体成员。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能够帮助农民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要重视民主公开管理,不仅包括基本的经济管理,还应该涉及到更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内容,从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实现高效运作,保障农民的收益,促进农村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上主要是借鉴企业经济管理的理念,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与地位,导致广大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甚至不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机制,对经济组织管理运营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板”。从农村村干部、村小组等反映内容来看,他们对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证还没有形成完全独立化看待,通常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村委会的附属内容之一,这些客观情况的存在表明了广大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不够高,而这些因素的存在也必然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顺利开展。之所以出现上述这些情况,笔者认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所导致的,导致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性质的界定、具体作用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解”。

(二)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其信息公开程度则非常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信息公开不够高的问题。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是经济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必须要得到我们的重视。首先,很多?r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过程中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笔者根据调查所了解到,很多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将组织信息公开当做经济管理的内容之一。而且大部分情况,信息公开并不是主动的,而是非常被动的公开状态,在有所需求或者要求才会被公开;其次,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明显不够。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经济管理则需要对农民负责,农民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经营情况、财务信息以及经济决策等都享有对应的知情权。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管理中,信息公开主要涉及到经济管理中的很多财务信息,导致很多信息公开之后也是存在模糊不清等问题。最终,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与经营状况的了解仅仅只存在于表面。而这些因素也是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顺利开展的因素之一,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激励保障不充足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运营中缺乏独立性,之所以会划分到村委会进行管理,主要还是因为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发展不足的原因,另外也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保障不充足的问题。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达到理想上的规模,在经济管理中如果让其实现独立化运作,势必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人事问题。而人事问题必然会给经济能力本身就比较薄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一定的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财产,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也基本没有关于调动大家积极性的经济管理措施。由于激励保障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认法律地位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首先必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目前《农业法》、《民法通则》当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明确,但是并没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规范化等方面有对应的条文规定。很多农村地区需要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应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有关的条文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又发现没有具体的推广意义,始终无法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该如何明确,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法律上无法给予地位上的明确,一切经济管理也是徒然,也就无法最大限度的行使相关的权利,也不利于农民保护自己的基本经济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立法解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法人与法人制度的合法化。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仅仅只是第一步。为了提高经济管理的能力,还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意义上具有法律规范、权力与义务等。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扶持等方面的政策,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以这样的方式促进经济管理能够更好的运行,让农村经济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二,不同的农村地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办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更加规范化,将相关制度落实到一线,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很大的困难,需要通过经济管理来提升内部能力,同时还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经济管理以这样稳定的方式来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的利益。例如,在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应该尝试实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投资的政策。这样才能够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压力,从而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能?蛟诟?好的环境中进行。

(三)提高民主管理意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在日常的运作中,往往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环节上还存在着形式化、走过场的问题。例如,经济管理财务公开仅仅只是以简单的表格形式来呈现,当中缺乏具体的数据进行说明,关于某一笔款项的使用也没有对应的解释等。经济管理财务公开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经济管理失去本质上的作用。从这些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其实还是处于相当淡薄的阶段。在农村地区如果要真正推动农民参与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当中来,必须要有对应的手段才能真正将其调动。例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召开的相关会议,需要给予参会农民一定的误工费、会议费等,而这些已经在农村地区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因此,农村集体集中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意识非常淡薄,而且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地步,这些就需要不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意识、参与意识。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加强对经济管理的监督作用,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与权利,而不是需要外力来督促采取实施。

集体经济强村的定义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集体经济;社会主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钱从哪里来、事情怎么办,这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课题。虽然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重大决策,但在国家财力尚不十分强大、工业尚不十分发达、城市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农村自身的经济实力若再不增强,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农民和农村理所当然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将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集体经济实力的强弱是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这已被华西村、等新农村建设的典型所证实。

一、重新认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根本要求

“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重视“三农”问题是我党一贯的战略思想。我党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耕者有其权”,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实现了“耕者有其利”,从2004年起的几个中央一号文件,则是要解决“耕者能致富”的问题。随着农村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人均耕地太少,家庭分散经营规模小而效益差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而集体经营层次所具有的生产服务、组织协调和资产积累等功能,可以弥补农户经营规模小的局限性,可以在较大范围内统筹人、财、物,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当地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发挥规模效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乡镇企业改制以后,农村集体多年积累的资本,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转移,集体经济实力尤其是集体经济的再生能力大大削弱,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正确理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在巩固和发展家庭经营的同时,高度重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否则农村集体所有制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基础。

(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解决农村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管子云:“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全面达小康、实现现代化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济的乡、村和组这3个层次中,村级是最关键的。村级组织是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组织宣传,大量行政工作的切实落实,各项生产措施的具体实施,农村社会事业的有效兴办,精神文明民主法治的推进……都离不开集体经济实力这个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许多地方农村工作推进不力,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村级经济实力不强。在村级组织维护正常运转经费都不足的情况下,还要拿出多少钱来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只能是一句空话。目前除苏南等少数地方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普遍较弱,随着事业发展要求的提高,成本在不断加大,债务在不断增加,沉重的债务使得许多乡、村运转面临着威胁,政策不允许、事实也不可能由老百姓来直接承担这些债务。这些债务的最终化解,还必须要靠发展集体经济。否则基层组织的运转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更不用说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了。

(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

新农村建设,投入是关键。无论是哪种模式的新农村,都必须要解决投入成本和管理成本。据测算,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一个村的投入成本就要达到数百至数千万元,建成后管理成本也要数十至近百万元。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需要集全民之力、全社会之财,实行“多条腿走路”。其中,农村集体经济是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实施主体,又是投入主体。一个集体经济实力不强的地区,即使依靠外力和民众的力量达到了新农村建设的硬件要求,可其管理成本不到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难以为继。在新农村建设的初始阶段,政府适当增加投入,加以引导是必要的,但也会滋长基层等、靠、要的思想。而真正意义上的面广量大的新农村建设,还是要依靠农民自身的能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政府不可能包揽,也无力包揽。我们要客观认识新农村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真正将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上新农村建设的主战场。

二、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路子

(一)逐步调整农村各种利益关系,致力于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多予、少取、放活”,“多予”是手段,“少取”是实质,“放活”是关键。许多经验告诉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放”出来的,“放”得越开、搞得越活、发展越快。我们的一切政策和措施在兼顾各方利益关系的同时,尤其要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

1、加大纳税激励的力度。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按章纳税,无可争议。但在目前,村域经济的发展,还是以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让利”来启动的,村域经济发展了,税收是国家的,利润是老板的,村级得不到实惠。因此,有必要在村域经济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中切出一块对村级集体经济予以补偿,这也是涵养税源之策。

2、加大控减农村负担的力度。税费改革斩断了直接伸向农民口袋的“黑手”,但却使村集体经济成了“唐僧肉”,村级负担越来越重。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自觉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不做“三乱”的始作俑者,实行涉及农民和村集体经济负担扎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千方百计把农民和村级集体的负担减下去,让村级经济发展起来。

3、加大村级集体积累的力度。要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确保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结构调整、集体土地流转、非农用地征(使)用中的收益权,杜绝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或变相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争利现象的发生。同时,切实加强对村级支出的控制,确保村级积累逐年增加。

4、加大信贷扶持的力度。现在贷款“锦上添花”的多,“雪中送炭”的少,为了帮助经济欠发达的村尽快改变面貌,应按信贷扶贫的要求,为这些村解燃眉之急,尤其是信用联社和农行等金融机构更应做好这项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亦可采取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和组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办法帮助村解决暂时困难。

(二)整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源,努力寻求符合实际的发展路子

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最重要的是提高认识、坚定信念、严密维系。要从公有资本的角度认识到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就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部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乡镇企业作为农民的一大创造异军突起,在短短的十多年内就占了中国工业的半壁江山,就是最好的证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一定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的产权理论作指导,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前进中的挫折。发展农民集体经济必须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家的才能等资源。从土地资源方面看,要在坚持土地承包法的前提下不断深化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努力留出集体经济的发展空间。要根据“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则和“集体经济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办法,松动现在过紧的土地征用制度,努力留出集体经济的发展空间,给村、组农民集体经济的发展预留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

2、积极推行集体土地租赁制。民营小区或工业园区在用地规划批准后,能不征的尽量不征,可租赁使用的尽量采用租赁方法,这样可使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年年都能有共同得益。

3、积极探索新的征地补偿制度。建议在征地补偿中,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民采取货币、保险、按股分红的组合安置方式,其安置标准应是集体建设用地形成的市场价扣除城市政府在基础设施上投资的本息。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村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取得土地开发收益。

从资本资源方面看,村组原有的集体资本要管好、用活、增值,不能再让其流失,而且还要发展新的农民集体经济,不断提高经营性资产的比重和集体资本的运营能力和水平,增强村组农民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产权的本质是剩余索取权和产权保护,集体资本的归属是清晰的,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产权制度而决不是改所有制。因此,对过去企业改制中未转让的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不是改变所有权的性质,而是使用权的流转,需要防止的是闲置,盘活就是让使用权流转起来。鼓励农民手中闲散资金变成资本从而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要切实管好用好征地补偿资金,发展条件较好的村组可建立“富民股份合作社”,以村组集体资金为主体,吸纳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实行股份制运作,重点进行低风险的标准厂房和农民工公寓等的开发建设,既为招商引资搭建平台、配套服务,又能克服“城中村”村容不整的状况,最根本的是能获取较高的租赁收入,确保农民在城市化以后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

(三)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

建设新农村,农村工作重点、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及干部队伍与日益发展的形势、与农民致富的愿望和建设新农村的要求明显不适应。因此,要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

1、加强农村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在领导群众发展经济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要切实改变选人用人观念,将有市场经济头脑,能带领干部群众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能带头致富为村支书的选举标准。

2、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成为群众致富的带头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非常重要。要使农村基层干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起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坚定信心,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要学习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方法,掌握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增强带领群众致富、带头创业致富的本领。要提高政策水平,正确向群众宣传政策,模范执行政策,克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认真贯彻“两个务必”的思想,讲求工作方法,克服思想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办事不公道等问题,善于做群众工作。

3、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村干部待遇。村干部工作在最基层,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待遇低,建立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村干部考核激励机制,使其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非常必要。试行村干部报酬年薪制,将村干部的报酬划分为基础年薪和浮动年薪两部分,基础年薪根据村干部职务统一标准,浮动年薪以村级集体纯收入和村域范围企业年度纳税实绩来计算,同时与“三个文明”建设考核挂钩。建立村干部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建立灵活有效、催人奋进的村干部任用机制,为政治上成熟、工作上积极、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敞开大门。同时,对从事农村工作时间较长,成绩较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待遇。

参考文献:

1、吉朋晓,贺雪峰.农地:残权PK新政[J].经济管理文摘,2005(20).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