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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论文范文

集体经济论文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为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积极探索。在这个问题上,曾经有两种讨论:一是建议将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非法人团体”;二是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与“法人”更接近。集体经济组织与非法人团体的法理区分非常明显。在我国,民事法律的“非法人团体”主要指“个人合伙”。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合伙存在本质性差异。首先,个人合伙是由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集体经济组织是两类本质不同的组织。个人合伙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即私有产权的联合。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产权为基础,以集体所有土地或集体资产为核心的组织。其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债务并不负有连带责任。再次,合伙人可以退伙,也可以合伙终止,相应地资产分割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但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资产。《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等。从实践来看,大多数地方倾向于将其定位为“法人”。以广东省为例,1991年颁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规定: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总社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即通过登记就可以取得法律主体资格。1999年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这种获取法律主体资格的方式被废止。2006年广东省颁布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建设性地将过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发证改为提供组织证明书,并规定以此可以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办理开设账户等手续。这个规定虽然为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了市场交易中的部分障碍,但绕开了“法人资格”问题,关于法人权利和义务更是没有涉及。此后,广东省又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并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资格的探索是有意义的,但是根据“下位法从属于上位法”法则,地方法规规章直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是不合适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而第十二条指出,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以及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实行行政许可。

二、“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及其转型目标选择

(一)“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征“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本质性变化。首先,物业、资金等非土地资本成为核心资产,物业租赁成为经济收入主要或唯一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村改居”之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政府给予征地补贴或者让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社会保障成为组织主导功能。“村改居”后,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失去土地保障的“村(民)转居(民)”人员在社会保障与一般城市户籍人员存在差距,而且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就业困难。在三种因素的叠加影响下,作为股东的“村转居”人员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每年提供稳定的分红及各种社会福利。在这种硬性要求下,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的收入主要用于分红、福利支出、公共服务支出等,缺乏用于扩大再投资的资本积累。总之,“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出适应性调整,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找准自己的定位。

(二)转型目标选择———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很明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只是隶属于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个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难列入社会团体法人范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是以集体土地所有为核心的组织。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类于社会团体法人。另外,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心资本、分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企业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只要依赖集体土地就可以设立,这一点足以让二者区分开来。结合“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其向“企业法人”转型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理由如下:第一,产权逐步清晰。产权清晰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村改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革。其主要特征是进行确权改革,通过“资产量化、股权固化”的方式进行。首先,进行产权界定,理顺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集体资产产权范围,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和村民产权。其次,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量化,折算成股份,并按劳龄等标准将股份落实到个人或家庭。第二,具备法人财产基础。一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对集体所有土地依存度高。除土地所有权外,几乎没有其他资产可以用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成为偿债资产,也不能用以承担民事责任。“村改居”的对象通常是经济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资金等非土地资本在其资产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具备市场经济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第三,治理结构企业化。“村改居”之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政企不分”是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村改居”之后,村委会撤销,居委会成立。居委会不能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反而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协助解决社区治理和建设等相关问题。为解决监督和管理问题,“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治理模式逐步完善治理结构。例如,广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包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等机构。

三、集体经济组织向“企业法人”转型的困难

从各地实践来看,“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向“企业法人”转型进展缓慢。例如,某市在2002年颁布文件,明确提出“在‘城中村’村委会撤销的同时,改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不分的状态,转制成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这种自上而下式改革并未能很快推展开来。2008年,该市出台新文件,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和条件自主确定是否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转制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表决。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到目前为止,该市“村转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成功转型的并不多。转型面临众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股权结构封闭“资产量化、固化股权”的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就已经决定了产权结构发展基调。固化股权最初的主要内容是“生不增,死不减”,不仅固化了股权数量,而且固化了股权的权属。即便是股东的子女等亲属,一旦错过股权分配时机,就无法获得股权,除非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近年来,有些城市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动,但流动范围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村改居”以后,为防止股权流动导致集体利益的侵蚀或解体,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将股东区分为“村居股东”(即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和“社会股东”(即通过继承或转让等形式取得股权的非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与前者相比,后者只享有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对于外在投资者而言,这种规定是牢不可破的防火墙”。股权结构的封闭性与现代企业的开放性是相冲突的。资本的自由流动性、管理权从属于资本权是现代企业开放性的重要内容。对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而言,这两点本质性要求正是他们所排斥的。

(二)社区建设公共投入和公共福利支出不明晰“村改居”后,按照既定的改革方案,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应该由公共财政承担。实际上,“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承担社区公共投入,包括治安、卫生、文化、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甚至出现“集体经济办社区”的现象。此外,“村居”人员社会保障水平与原城镇居民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要消除这一差距,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来补足。但“村居”人员并不认可这一方案,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放各种形式的福利补贴来替代。社区建设、福利保障和分红挤占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积累,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异化成福利机构。

(三)公司化转型存在法律障碍集体经济组织转型为公司,既可以解决法人地位的问题,又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又可细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很明显,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向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但是,《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般而言,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数量远超过这个数字。

四、推进集体经济组织转型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主导的“村居”社区多元化公共投入体系剥离社会职能是集体经济组织重返专业经济组织的前置条件。大量的社区公共投入、股东分红及福利等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资本积累。“政府主导”替代“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社区投入体系是现代城市治理的要求。政府要根据财力界定公共服务的种类与范围,同时明确哪些服务是可以由社会公益组织提供的,哪些服务是由企业提供需要居民购买的。第一,政府需要承担社区道路、路灯、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关于社区治安,公共安全由政府来承担,社区关于小楼保安等个性化安全需要由市场解决。第三,社区公共政务等公共服务提供,谨防过度投入,导致资源的低效率运作。第四,社区居民家政服务可以由公益组织和企业提供。

(二)实现“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之间社会保障实质性差异,既不符合“村改居”的初衷,违背公共财政均等化原则,又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集体土地性质变化、身份改变等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织成员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损失,“村改居”本质上是农村利益对城市利益的让步。因此,“村居”人员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缴费不足部分应该由公共财政来补足。

(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机制“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出现分化。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由于集体物业多、区域位置好等原因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同时也存在集体资产薄弱又无集体土地赖以维持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难以持续。对于后一类的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构建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可以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散办法。政府制定退出条件、申请主体、退出程序等相关办法,提供指引。是否解散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由其成员来决定,资产清理与评估等工作则可以委托第三方,政府参与监管。

(四)搭建区域性集体经济股权交易平台无论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试图保持股权结构封闭性,股权的流动都是不可避免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股东将呈递减趋势,而社会股东会越来越多,这与“村居”人员融入城市的深度有关。如果缺乏交易媒介,即便股东有交易股份的意愿,交易活动也会受到抑制。建立股权交易平台,有利于提高交易便利性,有利于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体现股权的市场估值。首先,政策引导股权交易,制定股权交易形式、程序等制度规范交易,实施减免交易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交易。其次,在完善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基础上,适当引进集体产权交易,进行示范交易。再次,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允许区域内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等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通过股权交易最终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放性,逐步确立资本在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地位。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经济形成的基础

集体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组织概念。集体经济是指集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组织形式和获得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集体经济的生命力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正如恩格斯所言,“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②列宁在批评发展集体经济的错误观点时指出,“必须永远不再把事情建立在热情和勇敢精神的基础之上,因为人们不能够成年累月地处于神魂颠倒的热情状态之中,迫使他们工作的只能是经济上的必要。”③可见,利益是形成集体的有效连接,共同利益是集体经济形成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产权关系是集体共同利益的来源。早期政治学的经典文献,大都认为财产共有是形成家庭、氏族或城邦共同体的基础。如柏拉图认为,理想的城邦应该实行财产共有,共同分配,共同生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通过对古代社会发展规律的考察揭示了原始公社或氏族部落与土地共同所有之间的相关性。④明确提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并把它作为土地个人私有和国家所有之间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在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大陆特别是法国农民状况的考察以后提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⑤在“农业公社”中,土地是“共同体的基础”,⑥“土地公有制,一看就很清楚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⑦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了农民合作制的思想,将发展合作社作为实现土地私有向集体所有过渡的具体措施,即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⑧可见,实现土地的联合占有,是最终实现土地集体所有,实现集体经济的方式。此后,列宁、斯大林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集体所有制的思想并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国家实践。列宁认为,对土地公共的、集体的、共耕制的、劳动组合制的耕作方法具有优越性,能够吸引农民参加集体经济。⑨列宁虽没有使用集体所有制这一概念,但他关于“集体制”、“共耕制”、“合作制”的表述,即集体所有制的含义。斯大林进一步发展了集体制的思想,并将集体农庄和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统一起来,提出了“集体农庄所有制”,并将集体农庄所有制视为小农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的过渡形式。⑩可见,集体经济作为集体内成员组成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利益共同体,其形成的前提条件即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产权关系。

(二)集体土地产权结构的变化与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指产权内部的相互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改变。本文将集体土地产权结构的变迁是定为产权内容的完善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的权能流转。前者赋予农民权利体系,后者决定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1.产权内容完善赋予农民丰富的权利体系

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实现成员共同发展的经济形式。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下,所有权主体虽然归属于集体,但集体经济并不排斥个体成员的发展。相反,它以集体内成员能够获得比分散状态下的个体更有利的发展空间为前提条件。这一条件的实现有赖于集体产权的内容不断丰富,并赋予个体成员完整和稳定的权利体系。在经济学产权理论的话语框架下,一个基本的命题即“产权是一束权利”。产权不完全等同于所有权,它是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组合,或者说是在财产归属基础上引申出来的一套权利体系,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束权利。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产权具有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的特点,即特定产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解并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这意味着,一方面,产权的一束权利具有可分性,并由此决定了利益的可分割性;另一方面,分解以后各项独立的权能具有可组合性。权能的重组、耦合形成新的权利体系。产权的分解和组合都是产权配置的基本手段。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界定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在此基础上,产权结构的完善表现为衍生出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一束多元的权利体系。当产权的分解程度较低时,与土地最终归属有关的一束权利高度集中于所有权之中,此时的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拥有与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处置有关的一切权利,集体经济的实现具有高度共同性的特点,共同占有土地,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几乎不拥有或拥有较少的权利空间。在集体经济内部,农民不具备支撑个体发展的产权基础。当产权的分解程度较高时,与土地有关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可分属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可获得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容,即拥有并完善个体的权利体系。相比较不可分解高度集中的土地产权制度而言,产权分解所带来的产权结构的变化不仅赋予农民独立的权利体系,而且为农民拓展自我发展的空间提供了产权基础。首先,权利主体身份增强个体行动效率。一方面激励权利主体为排他性的获得收益而增加努力程度,另一方面,也强化其权利行使的成本约束,二者均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权利主体的行动效率。其次,有效的权利行使能力提升集体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管理效率。一方面,农民通过行使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增加对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一致性的激励;另一方面,当个人的利益期望和集体统一经营产生的利益所得存在较大的偏离时,通过权利的出售或转让,即“用脚投票”的机制对利益偏离进行约束和纠正。

2.权能流转创新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产权具有可交易性的特点。产权分解出来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可进行自由转让。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产权可交易性的特点使得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合作性的联合生产成为可能。这种合作性的联合生产的实现取决于“团队生产率”。在团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队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投入归属”的价值。瑏瑡产权可交易的特性为权利主体自主进入和退出某种组合形式提供了有效的实现途径。中国农民善分也善合,一切取决于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的利益,是利益驱动下的选择。瑏瑢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获得比单个经济主体行使权利的利益之和更大的收益,即获得由“组织化”生产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集体经济组织赖以形成的经济基础。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分散的、相对弱小的权利主体即意味着有限的利益获取能力。集体行动能够增强单个主体的利益实现能力,只要合作性的生产能够带来超过个体单独生产所得的利益增量,分散的权利个体就具有了合作的动力,即合作成为一种低成本的、基于合作收益而做的理性选择。瑏瑣可流转的权利为这种理性的合作选择提供了实现条件。集体产权的完善和发展,不仅表现在农民可拥有独立的权利体系,而且表现在权能流转的可实现性。当产权高度分解以后,与土地占有和经营有关的一束权利通过在农民个体之间的不同配置和组合,使得农民可以理性选择并创新最大化实现个体收益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农民获得的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可选择自我耕作的家庭经营形式获取家庭经营收益;也可通过处置权实现自由转让,通过市场机制拓展其利益获取途径。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如可以通过将土地承包权的出租,实现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并获取高于个体分散耕作的规模收益。也可通过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集体自营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享受经营权流转而来的股份收益。通过权利流转和组合,在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增强农民的利益获取能力,创新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二、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产权结构变迁

从产权结构的变化来看,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发展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单一产权结构阶段、改革开放以后的二元产权结构阶段和现在的产权结构多元化阶段。以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波段: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时期,、家庭经营基础上统分结合的集体经济时期和家庭承包权为基础的合作经营时期。瑏瑤

(一)“单一产权”结构与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

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的集体化运动是一场彻底的产权变革和重构过程。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互助组的出现,经过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集体经济的实现最后被固化为的形式。在这一进程中,完成于20世纪初期的赋予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也被逐步集中到这一政社合一的集体组织手中,确立了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首先,农民权利缺位制约其个体发展能力。1958年中共中央在建立农村的决议中写明,带有全民所有制成分,并且这种成分将在发展中不断增长,逐渐代替集体所有制。瑏瑥作为一种类似全民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土地产权归集体全体成员所有。但是,在全体成员内部,产权不具备量化可分性。因此,农民作为权利主体的身份是不可界定的。农民权利主体的身份缺失,意味着农民个体发展的空间缺失。虽然在“饥饿逻辑”和“过好日子”的驱动下,农民并未对国家政权的组织力量表示太大的反抗,但是,因为缺乏利益最大化的产权激励功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源于国家政权的动员力量,集体经济的发展缺乏对个体劳动可持续的效率激励。其次,高度集中的单一产权结构最终导致集体经济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由于农民的个体产权缺位,的出现更大程度上是国家权力向农村渗透的结果,而非农民的自发选择。因此,生产队的合法性源于国家授权,而非基于产权共同体的农民认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于缺乏个体产权的基础,在集体经济的治理结构中,也难以发挥有效的治理和监督能力。生产队和农民之间是一种单向的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而非双向的监督和约束关系。虽然“农业六十条”规定,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重大事情,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生产队的队长、会计等其他管理人员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但这种文本意义上的民主范式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表达,农民更多被排斥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活动之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一方面,大量的干部和管理人员脱离直接的生产劳动,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负担。另一方面,干部和管理人员对生产费用的浪费、不合理的开支及贪污挪用等现象得不到约束。更重要的是,生产队作为土地产权的单一主体,对生产经营管理权利的行使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而非真正体现社员意志或遵循农业生产规律的方式,最终损害了集体经济的实现能力。

(二)“二元产权”结构与家庭经营基础上统分结合的集体经济

时期农民“从分到合”的集体化进程践行着“土地归公”的逻辑,但因产权结构单一,集体经济最终变得不可持续。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践行的是“地权属民”的行为逻辑。瑏瑦这一时期的集体土地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一方面,它保留了土地最终所有权的集体归属,另一方面,集体土地产权结构不断完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实现二元分离。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与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一定数目的土地经营权,并在每年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上交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后,享有余下的土地产出收益。即通常所言的“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瑏瑧这一制度安排下集体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产权结构的细分和变革,土地承包权和所有权发生了二元分离。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集体,但农民通过合约的方式获得了土地承包权,且其权利在国家政策和有关文件中得到制度性表达。农民和集体之间,形成了一个由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构成的产权共同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明晰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主体身份,极大增强了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释放出家庭经营的个体效率。但是,这一时期农民的权利体系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以及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不可分性。从产权功能而言,权利的不稳定性和权利主体的长期投资激励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在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初期,承包期一般较短。1984年,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到15年以上。但在人地矛盾的压力下,频繁调整土地的情况并不鲜见。1993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以后,虽然国家政策层面做出了再延长30年的规定,但是,大量的研究表明,土地产权的不稳定性削弱了农民对土地长期投入的积极性,并进而降低了土地产出的效率。瑏瑨相对于承包权的不稳定性而言,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不可分性对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产生了更大的产权制约。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虽然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但只允许“交给集体统一安排”或“自找对象协商转包”,“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这一规定导致了农民作为分散经营的个体,在面临强大的市场风险时,失去了通过权利组合规避风险保障利益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承包经营权不可流转,农民土地收益的实现途径完全依赖于农民个体的直接劳动投入。当个体劳动投入能力不足时,农民并不具备将土地流转给能力更为强大的经营主体的途径;另一方面,由于承包权和经营权不可分割,让渡土地经营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土地的承包权。承包权的丧失则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土地作为“生存保障”的最后防线。这一制度约束极大降低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即使在农民无力经营土地的情况下,农民做出的是保有承包权而放弃经营权的土地撂荒的选择。这一产权约束既无力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充分实现,又使得集体产权无法获得有效的实现形式。总体来看,这一时期集体产权共同体内部,虽然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得到一定体现,但由于产权分解程度较低,农民权利不具备再组合的制度基础,集体经济的实现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作为产权共同体的集体经济处于事实上的瓦解状态。

(三)“多元产权”结构与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合作经营的集体经济

近年来,以土地确权和流转为核心的新一轮土地产权改革,实现了产权结构不断丰富和完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再次分离,并在对农民承包土地的确权量化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承包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的流转。农民个体和村庄集体之间,通过产权的分解和组合,构成了一个由集体所有权、农民可流转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组合而成的有效的产权共同体。在这一产权共同体内,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解赋予农民完善的权利体系,同时,权利的流转为农民创新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有效途径。集体产权结构的多元分解使得农民的权利体系进一步完善。首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法律保障,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和集体、其他个体之间存在清晰的权利边界。其次,承包权和经营权从土地产权中分离,实现“一权变两权”,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体系更加完整。最后,通过土地确权,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制度上的固化和量化,前者有利于形成农民对产权收益的稳定预期,即形成持久的收益-成本激励;后者为权利的流转提供了市场化交易的依据。产权的流转为农民自由组合其权利体系,创新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提供了实现途径。近年来,我国农村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土地合作经营模式,尤其以山东东平等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代表,农民通过自由组合其权利体系,创新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2013年,山东东平县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通过引导农民将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以股份的方式加入合作社,将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通过股份化流转的形式放开放活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并依据土地股份份额分享土地规模化、股份化经营的增值收益。在东平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下,村集体通过集体土地、基础设施入股,为合作社提供组织服务,获取村集体土地收益;农民通过土地承包权股份化转让,不仅每年可获得稳定的千元左右的租金收益,而且还能根据集体经营状况获取每股约200-300元左右的股份分红。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出现,是农民作为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对自身拥有的财产权利进行自由安排,以拓展利益获取途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自主选择,这一选择创新了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一方面,农民通过承包经营权入股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另一方面,集体土地通过股份化实现了集中和规模经营,集体经济通过土地股份合作这一经营制度得到实现和表达。

三、结论及进一步的讨论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一)集体主义旨在构建“真实的集体”。所谓集体,是为了实现共同利益的人们按照一定的关系自愿结成的共同体,它由个人组成,但又不仅仅是个人的简单相加。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集体主义原则承认个人利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并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旨在构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真实的集体”。马克思认为,对于人类来讲,“他们的需求即他们的本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对利益的诉求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真实的集体”就是建立在对个人合理地位、合理利益承认的基础上,突破了原始社会或者阶级社会中集体与个体的对立,将集体与个人联系成一个紧密的同生体。唯有在这样的集体中,个人的成长、潜力的发挥和利益的实现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个人才能获得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能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别人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

(二)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集体主义原则强调个人与集体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有机体。“个人和集体相互依存,是共生的。只有在对方的意义上才能理解其各自的本身,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从双方的利益关系来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具有双向性。集体利益是其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反过来说,集体利益的实现有赖于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里本就不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在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而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人必须是能够为人类的进步而真诚地奉献出自己力量的人。因此我们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双向性,而这种双向性也奠定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集体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代表,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源泉和保障,集体利益实现程度可以具体表现为其组织成员个人利益实现的程度及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的改善程度,也就是说,集体利益的存在意义在于个人利益的实现。集体利益是个人本质的、长远的利益,具有全局性,而个人利益就是集体的局部利益。社会主义制度所坚持的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将人们的经济活动限定在平等、互助、合作的框架中,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和践行奠定了制度条件。

(三)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必要时要牺牲个人利益。罗国杰教授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集体主义的内核“,失去了这一原则,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应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又具有相对性。与个人利益相比,集体利益代表着国家、社会的发展要求,更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整体性。若一个集体瘫痪了,那么作为子细胞的个人利益和权利也得不到保障。马克思说“:当一个国家离开了国家的观念时,世界的历史就要解决其是否还值得继续保存的问题。”坚持把集体利益摆在首位,同时充分肯定个人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并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起来,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主义原则的核心内容。集体主义在宏观上体现其成员的共同愿望和利益,是普遍的、抽象的,但并不意味着成员个人所有利益的实现。在一定情况下,局部的、短期的个人利益为集体作出牺牲是合理的。我国目前还处于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为了确保多数人的利益是需要有一部分人作出牺牲的。这就是集体主义的牺牲精神,这是对集体主义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保证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不偏离其主导价值方向的重要保障。

二、集体主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

(一)集体利益的实现需要集体主义原则的宏观调控。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管理时需要以集体主义作为基本原则。一方面,作为集体利益的主体———国家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参与个人的社会生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等方面都需要以集体主义作为价值取向合理调配社会资源。并且,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更改性,但是由于历史的变迁和每个事件都有其特殊性,僵化的按章执行并不适合于每个特殊的境遇。这时,就需要以集体主义为最高原则,适当地更改策略、方式,必要时甚至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修订既定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与政府机构已不再像过去那样对人们的衣食住行统包统管,而是退居幕后,把企业、个人推向市场,使企业与个人在市场经济这个自由空间中发挥其自主性,仅仅对其进行宏观指导。那么,在具体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在不涉及法律法规的情境下,集体主义原则作为去权力化的思想道德意识比权力机构拥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化解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不良倾向。

(二)个人利益的实现需要集体主义原则的正确引导。根据西方经济学所提出的“经济人”理论,在如今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个人都会本能地利用各种渠道与手段使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以集体主义原则作为价值评价标准对个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首先,集体主义原则是衡量个人利益是否合理的尺度。合理的个人利益必须是能够经得起集体主义原则的考量的,是以不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能够为社会的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利益。其次,集体主义原则需要对个人的经济手段进行规范和指导。市场经济体制给予个人经济活动一定的自由,使其能自主地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去挖掘实现利益的不同路径和手段,但是这种自由需要集体主义原则对其进行限制,对个人的经济活动,特别是所选择的手段进行规范和指导,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最后,要正确处理集体主义奉献精神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难免会产生冲突,这就需要集体主义原则对个人利益的欲求进行合理的抑制,就需要集体主义奉献精神来协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和谐共赢需要集体主义原则的有机协调。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特别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每个国家、社会稳步发展的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是以带有一定利己色彩的功利思想作为推动力的,在按照价值规律和利益原则进行资源配置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不可否认,等价交换、契约、效益等是经济原则,少了这些原则,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转。但是,也要承认,道德原则和经济原则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发展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集体主义,是因为集体主义有助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证明,仅仅依靠市场经济规律的自发调解是脆弱的,我们必须坚持以集体主义原则处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集体主义的目的及作用就在于秉持互利互惠的原则,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同一时间及空间维度和谐相处、互利共赢。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集体主义的现实路径

(一)将以人为本作为价值指向。以人为本是集体主义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价值指向。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中,个人是作为集体的附庸而存在的,集体的地位至高无上而不容侵犯。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恩格斯集体观的一种扭曲实践。应该认识到,集体是个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手段,集体利益也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源泉和保障。若是本末倒置了,长久以往集体中的权利和义务必然会走向失调,出现某一部分人只是在奉献、而另一部分人只是在享乐的不良局面。如此这一集体得以稳固而长久存在的基础就没有了,所谓的集体主义也就名存实亡了。但是,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自由经济,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作为经济主体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和最大化,加之西方各种思潮的冲击,一些社会成员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已不再心甘情愿地成为集体的附庸了。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将个人作为目的去肯定个体的存在、肯定个体利益的合理性,这是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原则相对接的理论基础,也是两者得以实现的价值基点。

(二)在利益取舍中需进行价值考量。“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这一原则也不能绝对化。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有了多重的含义,不再是某一国家、某一阶级的代名词,而一些有着共同经济生活和物质资料的利益集合体也被称作集体。如何甄别这类集体的“真实性”却成为了难题,在此情况下集体主义原则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甚至可能会被一些“虚幻的集体”利用来满足其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次,从个体角度来讲,为每个集体成员中的个人谋利都是这个集体要实现的目的,集体的存在就是实现每个人利益的手段。当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若只是一味地强调少数人利益应该为多数人利益让步甚至作出牺牲“,这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而且也与集体主义原则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内涵相悖”。因此,当集体与个人双方利益产生不可调解的矛盾时我们需要进行价值考量,一方面考量谁应该作出牺牲,另一方面考量应该作出什么程度的牺牲。一般来说,当集体利益所处的价值层面高于个人利益的时候,即个人利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集体利益的安全及其他成员的利益安全时,个人利益是应当作出让步的。但是,当个人利益处于更高的价值层面时,我们就有必要考虑是否还应该让个人作出牺牲,而这个牺牲有多大,抑或是应该让作为个人利益的保护者———集体作出牺牲。这种价值考量是十分复杂而精确的,但是,考量的尺度是什么?由谁来考量?如何考量?这些都是现实中常遇到的但是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学者在以后的实践中寻找答案。

(三)在具体实践中应将集体主义内化为人们的信念。集体主义处于伦理道德层面,是一种意识形态,它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在进行道德选择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提供行为导向、价值支持和社会制度的辩护。它对人们的影响应该是由内而发的,“应当是经由思想或现实的教育引导,使集体主义从认知、情感层面的接纳与认同而内化为人们的信念,并由内在的信念或信仰自觉指导其行为而不是直接来自于外部的强制”。集体主义一般通过对人们精神层面的影响,使人们从认知、情感上接纳集体主义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信仰,自觉地遵循这种信仰或信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意识形态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其效果虽然不能立竿见影,但胜在更稳固、更持久。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初期,人心涣散犹如一盘散沙。这时候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将人们聚集起来一同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在此情境之下,集体主义也成了一种政治手段,使所有的人拧成一股绳。但这种扭曲的实践很显然不适用于现在的时代。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已经拥有一定主体意识的人们在面对这种强权政策时往往会迫于压力屈从之,但也会失去对集体主义的认同感和共鸣;另一方面,集体主义原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理想性,它具有可行性但又高于现存的道德水平,如果不考虑现实状况盲目地强制推行也是不现实的,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一)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云和县农村审计室与县农业局农经站合署办公,没有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无人员编制、无工作经费,审计人员全部为县农业局的农经干部和乡镇农经员兼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计人员职责不明确。实行“村级财务双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业务委托乡镇(街道),相当一部分乡镇农经员兼任会计或出纳,同时农经员又兼任审计员,从而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三)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村级财务审计错综复杂,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而且还应熟悉相关制度和法规,目前县乡两级都缺少业务精通及技术过硬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范围狭窄,审计事项单一,仅停留在对会计凭证真实性的检查上。审计技术手段落后,目前仍然以事后手工查账为主,依靠账务核对、盘点等方法来实施,其监督力度受到很大限制。

(四)审计程序不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县乡两级农经人员,都是兼职的。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使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往往达不到要求,审计欠深、欠细,审计调查、延伸审计等手段用得不够。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问,如工程项目建设、招待请客送礼费用等无法进行详尽审计。因此,对在会计资料中未能反映的账外行为,审计监督就显得乏力和无策,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

(五)审计执行不到位。农村审计机构由于执法主体较弱,在执行决定中阻力较大,困难重重。农村审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很难对被审村的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加上近年来省市下达给县级审计任务十分繁重,难免会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县级农业部门必须单独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应整合力量,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审计机构不得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合署设立,与纪律、监察等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加大对农村审计人员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严谨、客观公正的农村审计队伍。同时,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审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创新内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改进传统审计办法,充分运用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不断拓展网络功能,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农村审计监督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农村内部审计的效率。要从单一的静态审计向动静结合审计转变,从事后审计向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农村经济内部审计的全程监控。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租、税费、经济权力

一、引言

本人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解析》一文中指出了该法案所蕴含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或多或少地被村委会剥夺了这项权力——未到承包期强行收回土地等等。阻碍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1)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2)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

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租、税、费之间的关系

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如果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加进政府,政府以征税人的身份出现,政府征收一个为T的数量税(征收从价税与从量税的道理完全相同),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税负T完全由村委会承担,农民的收入不受影响,土地的配置效率也不变,此时,村委会获得的实际地租为R-T。

如果政府征收的税收T等于地租,则村委会得到的地租率就为零,即R-T=0。若政府征收的税收T大于R,则村委会每出租一亩土地将赔钱T-R块钱,这样村委会将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政府也将不会拥有税收,因为无人耕种土地。因此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不会高于地租率R,一般地说应该小于地租率。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F,政府对农民征收一定的农业税。按中央文件,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农民的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费用是非常低的,若加进政府所征收的农业税,仍然低于市场上的租金率,即R-T-F>0。由于村委会除了征收土地承包费外不再征收地租,因此,农民的土地净收益扣除了村委会的承包费F和政府的税收后,净收益大于零,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地租,或者说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但是,土地的这部分地租并没有完全地归属于农民,村委会除了向农民代国家征收的农业税和为村集体征收的承包费之外,还向农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名义繁多,基本上包括税、费和义务工三部分,扣除农业税外,还需征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费部分指乡政府征收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包括:民兵巡联费、计划生育费、五保户、现役军人费、教育附加费、城乡道路费等五统;村集体征收的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提;义务工包括: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和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累积工,另外还需加进各种集资款及不定期的杂费收取等等(部分项目在税费改革中已经被消除了),这些已演变成目前我国农村越演越烈的农民负担沉重问题。这些费用,有些是按人口征收的,可看作人头税,有些是按土地征收的,可看作是土地税。若令按土地征收的费用为H,则一亩土地的收费总额为:政府税T+承包费F+其他各项按土地征收的费用H。如果土地租金R扣除这些税费项目后还有盈余,即R-T-F-H>0,农民还拥有部分土地净收益,因此,农民还会继续耕种农田,但是,如果R-T-F-H<0,说明农民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为负,即每耕种一亩农田将赔钱,农民就会弃荒土地。就前者而言,因为农民拥有部分土地的净收益或部分土地剩余,这就为村委会滥收费提供了空间,村委会各项收费项目就有可能增加。若令H上升,直到R-T-F-H=0为止,农民处于放弃农地的边际上,这一点就是村委会增加各项收费的边界点,只要收费项目低于这一点,村委会增加收费项目就不会使农民放弃土地,只要高于这一点,农民就会放弃土地。

如果进一步假设,农业税T和承包费F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变化的收费项目就是H,只要存在R-T-F-H>0,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0为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

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流行的观点

目前,流行着形形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问题的方案,比较著名的有:土地私有化、税费改革、制定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取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等等。本文的这部分,将详细论证各观点的利弊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1.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主张土地私有化者有之,反对土地私有化者亦有之。本人对土地私有化持赞成态度,但本人主张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可以分开的,只是将土地的私有产权界定给农民,而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宗旨也正是如此。本人所以坚持土地的私有产权,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村政府会产生更大的收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人拥护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土地的产权私有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两大难题,其理由如下:

第一,任何制度或合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产权,否则制度或合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将会发生。实际上,在我国农村虽然土地的私有产权没有清楚地界定给农民,但是,农民和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法案中的各项权利的确实是相当清楚的。就土地承包年限而言,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法案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法案,都确切地规定了承包年限,中央文件也规定了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是30年并且不变。但是,中国许多村庄不仅没有忠实地履行土地承包合约也没有忠实地执行中央文件。就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这缘于两个原因:其一,村委会不能忠实地传达中央文件,故意或非故意地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因为农民文化低、农村信息缺乏)。其二,农民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或者保护他的权利成本太高而放弃保护。如农村村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而打官司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不安全问题。

第二,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论证的: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但村委会拥有对土地征收税费的权力,那么土地所产生的所有剩余——地租,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归村委会所有。或者说村委会通过它的征收税费权力,成功地将地租全部归其所有。

因此,土地产权私有化尽管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和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

2.税费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或降低各项税费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热衷的问题,并且认为这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唯一出路。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法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中央接连下发了关于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从实践上看,有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有普及的趋势,有些地区为了防止滥收费,采取了一事一议和各项收费登记在册,农民人手一册,而未登记在册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等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明显,手续也相当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另外,本质上也并没有更本解决农民的负担沉重的问题。或许这些措施能够降低农民税费总额,但是却比必然意味着农民不再承担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不过直到目前,并没有明显的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而且,有些税费虽然被改革掉了,村委会还会变换花样收取其他的费用,因此,农民的总税费可能并未减少。

3.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4.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

有些学者将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代价昂贵的。并且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依赖于整体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在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缓慢的情况下,一个村的民主自治组织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

5.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

这项措施与前几项措施比较,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人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对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四、政策建议: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

根据本文的分析,本人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农民承包土地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会只是签约方——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合约期限、合约数量和合约人等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村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土地承包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实际上也要剥夺乡政府变相向农民征收各项费用的权力。

3.村委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尤其是乡政府,均不得以建立农村公共设施为借口而强行向农民征收任何费用。村委会和乡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只有向农民征收法律上农民必须支付的农业税的权力,村委会只是代国家征收农业税,除此项权力外,它不具有任何受政府允许和法律允许的收费权力,因此就更不具有因农民不交国家税收而被村委会制裁的权力,只有国家指定的机构(指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才拥有制裁的权力。

4.还村委会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农民自治组织。村长只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者和召集人,至于这个组织的公共事务,由这个组织的所有人投票解决或协商解决,任何公共事务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公共组织决定共同分摊公共设施费用,而其中有些村民没有执行,则不得对这些农民强制执行收费,更不能动用政权的力量迫使其缴费,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说,实行这样的方案,村委会的工作几乎将陷于瘫痪。而有许多农村必需的工作将无法进行: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生育、道路水利建设等等。其实不然,就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有些工作做了反倒不如不做,据一些权威统计资料看(国家统计局),自1978年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我国农村的公共教育、公共设施、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增长相当缓慢,一些农村的公共教育,如小学校,除了一些赞助商投资或希望工程项目外,村里或乡里基本上没有投入,虽然在三提五统的乡村收费中有教育费一项,但是这项费用是否完全被用于教育,在大多数农村是说不清楚的,然而可观察的事实却是破旧低矮的小学校,长期拖欠的民办教师费用,因陋就简的教学设施等等。从公共福利和养老保险来说,除了给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一些最基本的保证生命安全的补贴以外,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退休问题、医疗保健问题及其其他的公共福利问题。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是农民获得的公共福利却不见有效增长,有些地区整体的福利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反观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大吃二喝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挥霍公共积累、私分卖地款项、设置私刑、随意处罚所谓违规的农民,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如此,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农村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基本上是7人班子,他们都是拿年薪的,据我在甘肃省偏远农村的调查,年收入最低的班子成员是2000元以上,而在这个村一个普通农民劳作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足1000元。

大量的事实说明,村委会的工作是相当不称职的,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承担起解决公共事务和实现村民自治的职能,随着对农民收取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将提高的公共积累完全用于公共设施上,因此依赖于村委会来解决公共设施和村民自治是不现实的,或者说农村改革20年来村委会的作为已经击碎了我们的梦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不仅不会妨碍农村的经济改革进程,也不会妨碍农村的各项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对此本人的意见是:

1.农村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退休制度和公共水利等设施的建立可以通过三方解决:政府解决一部分,因为农民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投资农村的公共设施和福利。第二部分由一些赞助商和社会慈善机构解决,如希望工程兴办的教育等等,第三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

2.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尽可能地推向市场,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比如对一些使用水利设施的人收费、适当收取一些学生的学费。

3.取消各种人为的城乡差别和劳动力转移障碍,降低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4.对于农民负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必须采取农民公决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民代表决定,村长或村委会只有召集集会权,而不具有决定权,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1.Y·巴泽尔,1996:《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企业制度与市场组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戈登·塔洛克,1999:《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周其仁,199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夏季

卷,总第8期。

4.王询,1994:《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5.乔治·斯蒂格勒,1989:《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6.O·哈特,约翰·穆勒,1996:《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7.许合进,1999:《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思考》,《中国农村经济》第7期。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一)村集体经济收入少

天津市结对帮扶的500个困难村中,集体零收入的村73个,年收入不足10万元的364个,而笔者所调研的困难村就属于集体零收入的73个村之一,该村集体收入前几年为村里十亩集体土地承包费,每年1000元。去年承包到期,少地村民要求将十亩集体用地分给新出生人口,目前集体收入为零。

(二)村集体各项公共支出大与村集体经济收入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村集体各项公共管理开支大。笔者所调研的困难村去年村里变压器丢失,一个就达2万多元。2014年由于电压不稳定,水泵烧坏一个,维修费用多达7000多元。自来水供水设施烧坏一次,维修费用8000元,自来水电费每年补贴3000多元,水泵的电损每年5000多元。这些费用都需要村委会集体承担,而村集体由于没有钱,只能用转移支付费用承担,还不够的话就从村干部工资里扣,由于连年村财政入不敷出,村干部已经连续三年未领工资。

(三)集体资源流失严重

困难村里并不是没有资源,比如笔者所调研困难村里有荒坑6个,只有村西头三个坑被原来承包土地的农户承包养鱼,现在已经到期,由于土地的问题没有解决,三个坑招标承包也没有实行下去。另外三个大坑则处于荒废状态,坑边都有村民自行抢种的数木,但没有收交任何费用。而且村内还有一些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大多都被临近村民违法抢占,造成村集体资源的严重流失。

(四)集体经济薄弱影响深远集体经济的薄弱造成村里各项工作缺少经济支撑,严重影响了村干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村两委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严重影响了村里的现代化进程。2014年镇党委鉴于村内道路现状,想把生态村建设指标给该村,但由于村里没有钱,不能筹集到启动资金,导致改善村容村貌的一次机会擦肩而过。

二、困难村集体党建工作的现状

随着党中央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制度出台及各级党组织的努力,当前农村党建工作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然而仍然有部分困难村党组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软弱涣散现象,严重阻碍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一)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致富能力不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大多通过进城打工、上学等方式离开农村,现在农村留下大部分是“386061”部队,给发展党员带来很大困难。笔者所调研的困难村党支部十几年仅仅发展新党员两名,这就导致了村内党员素质差,年龄普遍偏大。21名党员中,55岁以上党员85%,50岁以下党员仅有3名。大专文化程度的党员仅为10%,掌握实用技术的也不到10%。这就导致了村内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致富能力不强,党员干部自己都不能脱贫致富,发展村集体经济也就无从谈起。

(二)党员干部维护集体资产意识不强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党员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对集体经济的认识发生改变,认为现在国家鼓励个人致富,要打破原来的大锅饭,就应该彻底的把村集体的资源都分给村民,从而使集体经济消失。甚至偶尔出现了村民抢占集体资源的情况,党员干部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管不问,或者因为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强占集体利益,出于某种私心考虑也不管不问。这样就导致了村里集体资源越来越少,集体收入也越来越少。如笔者所调研的困难村,部分村民在集体坑塘边强种树木,不但不给村集体承包费,而且现在村集体想开发利用坑塘,还得向村民发放树木补偿费。

(三)村内集体资产相关制度不完善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村级重大事务六步决策法,村集体财务开支签字规定等一系列的具体的制度规定逐步在农村实施,但是关于村集体财产的范围确定、村集体财产如何保护不受侵占等方面则没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即使有些地方出台了保护集体财产的制度规定,但由于村两委没有执法权,对于村民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也很难有效制止。

(四)村民集体意识逐渐淡化消失

随着改革开发的发展,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想在农村盛行。现在村民的集体意识普遍淡化,“有田有粮不找你,不偷不抢不怕你,外出赚钱不理你,出了问题就找你,不给解决就骂你,解决不好就告你”。村委会在老百姓的眼里成了可有可无的存在,村集体的意识更是淡薄,村里想修建公共设施找村民集资那是比登天还难。如笔者所在的困难村,一下雨道路泥泞不堪,村民无法出门,村民都认为当前村里的道路应该修,也都赞成修路,可一涉及修路资金缺口需要村民集资,好多村民都不愿意出资。正是村民的集体意识的逐渐淡薄消失,导致了村集体的各项公共资产被个人大肆侵占,村集体经济发展举步维艰。

三、改进困难村党建工作、促进困难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

困难村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村里各项公共事业、村容村貌的发展变化。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困难村党建工作,促进困难村集体经济发展。

(一)加强培训,提高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致富能力

1.提高领导班子的素质,加强班子建设配强、配优、配好领导班子,提高领导素质,是发展集体经济的关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必须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我们可以通过“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选拔农村种养大户、私营业主、商业精英等各个层面中的“经济能人”进村两委班子,建设一支会致富、能致富的村级“两委”班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2.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组织政策水平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学校培训、典型引导、参观学习等方式,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长才干,提升党组织的政策把握能力,充分利用政策资源,结合农村需要,争取上级各部门在美丽乡村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提升村党组织的决策引导能力,引导农民群众立足村情、户情,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培育特色农业、效益农业,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之路,形成“一村一品”格局。提升村党组织的招商融资能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深加工业,兴建村办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农民增收。

3.发挥农村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党员要强化党性意识,带头学习市场经济、实用技术、法律政策等业务知识,为农民群众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指导服务,带领农民群众寻找创业致富门路,带头致富,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党员科技致富示范户、党员责任区、党员结对帮扶等活动,选树一批先进党员典型,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创业致富。

4.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要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纳入村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发展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典型宣传。同时要加强农村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切实将村民监督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党员干部集体财产保护意识

首先,要加强党员干部责任意识,让党员干部认识到保护集体财产、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其次,党员干部确实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切实保证自己及家人不侵占集体资产。最后,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于村内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涉及党员干部亲戚朋友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去做工作,决不能偏袒包庇。

(三)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保护制度村党组织应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带领村两委会制定好以下集体资产保护制度。

1.成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该管理委员会作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资产的保护以避免流失,并要合理开发利用,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要定期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2.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账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要负责健全村集体资产台账,要将所有的属于集体的资产登记造册,如村委会的设备财产、属于集体所有的坑塘、荒地、宅基地等。

3.建立村集体资产开发管理制度村两委应当充分讨论确定村集体资产开发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集体资产开发方法、开发形式、利益分配方式等。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一)资源环境分析湖南省位于南岭山脉中段与长江中游之间的内陆腹地,地质构造复杂,地表组成岩种类多样,湖南境内水系发达。拥有全国第二大的淡水湖(洞庭湖),起着调节长江水量的重要作用。还有湘江、澧水、资江和沅江4个水系汇集流入洞庭湖并且还连接长江,全省拥有的水量是南方9个省份最多的。在全省土地中,各种常态地貌齐全,一般山丘、冈坪多呈垂向层状和水平镶嵌的组合状况,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农业地貌环境。湖南省几乎全部位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光照充足,降水充沛,热量丰富,且光、热、水配合相当良好,农业气候资源利用效率高;同时,由于经纬水平分异和山丘区垂直分异的直接影响,湖南的植物区域成分复杂,土壤类型多样,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质资源极为丰富。种子植物约5000种左右,全省木本植物达1900多种,约占全国总数的25%,茶叶仅一个南岳衡山就有20多个地方品种。还有湘西那一片的茶叶种植更是品种良多了。这些都为湖南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源基础和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

(二)交通环境分析湖南地处南岭山脉中段与长江中游之间的内陆腹地,介于华南经济圈和华中经济圈的之间,地理区位优势相当明显。湖南的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非常的发达,更是基本建成高速公路网中的三纵六横,市州均实现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4小时访问圈。在水运上也已经形成了以湘水、资水、沅水和醴水为主体的洞庭湖现代水系交通运输,并可通江到达海;京广、枝柳、湘赣、湘黔、湘桂、洛湛还有贵福、渝怀等主要铁路干线,并且上昆、京珠、衡昆等高速公路以及许多的国道、省道公路线相互连接,这对于开拓湖南特色农产品市场是非常有利的。

(三)技术环境分析湖南省的科研和教育资源是比较丰富的,省内的农业科研及农业教育体系也已经比较完善了,这为湖南区域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支持。目前,湖南全省共拥有中科院亚热带区域农业研究所、湖南农科院等263个农业科研机构,其中,仅仅省级的农、牧、渔类的独立科研机构就有18个,拥有约2000名科研技术人员,聚集着袁隆平、官春云、刘荡、王克林等众多知名农业科技专家,几千名教学科研人员创造并积累了一大批居全国乃至世界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培育出了一大批各级各类农业专业人才。

(四)政策环境分析首先,将特色农业列为全省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发展实施项目,并直接由省府规划了优质水稻基地县、优质玉米县和优质蔬菜基地县等的科技示范基地,还在江永、泸溪、湘潭、祁东等地开发香柚、优质枣、优质柑、湘莲、黄花等特色农产品。其次,已制定了全省的无公害特色农产品开发的“十二五”规划,并明确要重点加强发展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水稻、畜禽等产品的生产开发,建设了100多个重点无公害标准化农产品示范基地,并在全省进行大量生产无公害类型的农产品,这可见湖南省政府对特色农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二、湖南省农业特色化的对策

(一)依靠品牌企业带动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品实现价值的载体是品牌的建立,而提升产品质量和推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都是产品品牌建设的有效手段。面对农业发展新阶段的各种变化,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而进行的农业产业转移中可以依靠质量好、品牌好的地区转移。相对于农业产业化,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就更加针对市场的需求和更加专业化的地域生产,这些在农业科技和产品品质的提升,并进一步去提高市场化程度等方面更具优势,更加容易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这也是特色农业产业转移所需要的。通过产业转移形成一定特色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链保障了特色农产品投入产出和资本转化,更加有利于特色农业的发展。湖南省已经有金健米业、油中王、童胖子酱板鸭、益阳松花皮蛋、东江鱼集团、益阳普华纺织有限公司等著名品牌企业。可以依靠这些企业,在它们的带动下形成集科研、种植、销售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这特色农业产业链。

(二)借助政府的引导进行特色农业区域集聚化布局政府、农民和企业是农业产业发展的三大主体,它们在农业发展中分别有着不同的作用。进行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对政府而言,首先是要提供促进特色农业发展的政策与适合的市场制度环境,对比给予特色农产品的加工税收政策优惠,并开通相关的绿色运输通道等。其次要深化特色农业的融资渠道,改变比较单一的投资模式,可以去吸引和借助银行资金和社会各种风险投资资金去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一条以政府为引导,特色农业的发展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最后要重点扶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特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村农产品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政府的这些政策是特色农业进行区域集聚化产业转移的根本保证。

(三)知识化和技术化是特色农业发展的关键特色农业技术化不但包括生产管理的技术化还包括了市场的信息化,不管是在传统的特色农业如水产农业、绿洲农业、旱地农业,还是新兴的都市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等等,整个过程的系统化技术化的生产管理是使得其活跃的关键。一方面,在一个地区的发展特色农业的过程中,要努力去提升质量产品的品质,以技术去提高产品的附加值,附加值是未来农业发展的动力,高的附加值是特色农业可以和其他新兴行业媲美的资本。另一方面,在管理上面也需要技术化的知识化,比如,在质量的检测和一些预防,还有一些市场信息的收集都是需要的。这是信息的时代,知识化是信息化是发展的根本。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1.1没有建立完善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大多是集中在重要的村干部管理者的手中,然而由于大部分村干部的总体文化水平较低,思想观念仍存在着一些落后的思想,未能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得农民未能有效监督管理者的工作,使得农村集体的资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很难发挥管理真正的作用。

1.2集体资产流失现象频发目前农村集体的资产管理出现资产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按照目前存在的情况分析,主要是由于资产的管理者私自改变集体资产的产权性质,这种情况多见于个人和村合资创办的股份制有限公司/企业,平频发个人管理者过多蚕食集体的利润或者股份的现象。此外,在集体产权发生转让或者租赁等情况时会出现个人或组织通过暗箱操作将成本压低,变卖集体资产或者低价折股等现象,甚至会出现管理者为己中饱私囊、和侵占集体的资产等违规违法行为,导致机体资产大量流失。

2.分析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的对策

2.1全面清核集体资产,明确资产存量农村的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共同的一项资源,必须对其进行规范科学管理,全面核查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具体存量。首先应对多样化结构和经营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核,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农村的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给予明确界定,明确其资产的具体性质,是属于国有资产或是属于集体资产。其次建立相应且完善的资产账簿,对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正确的存量关系给予明文规定,并通过城堡、租赁或者拍卖等方式正确处理长期闲置的集体资产,以实现集体资产的活跃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并对集体资产加强管理,提升资产的发展水平。

2.2转变思想,创新管理管理农村的集体资产应加强思想转变,创新管理,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以提高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质量,防止集体资产受到恶意侵占。加强管理思想的转变是有助于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具有现实作用和价值,并在实践管理的工作中规范自身的行为。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管理权限等,确保将制度管理落实到具体的日常管理活动中,为农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创建牢固的制度保障。

2.3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技能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技能在提供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管理者的管理技能和应变能力能有效处理资产过程中出现的腐败、侵占集体共有资产、贪污等问题,因此可通过培训的方式,开设资产管理的相关课程提供管理人员学习,让管理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学习到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创新的管理理念。此外在管理岗位的培训上,可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岗位分配和管理,要求每一位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以激活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在良性的竞争中提升资产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资产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2.4建立牢固的监督体系牢固的监督体系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的重要后盾保障,完善的监督体系是保障资产管理健康发展的主要条件,能有效避免资产管理者发生侵占集体共有资产、等情况。建立牢固的监督体系应走群众路线,凝聚群众的力量,农村的集体资产要求实行公开的财务制度,并通过群众接受的方式给予公示,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共有资产的流动情况,构筑牢固的群众监督后盾,实现依靠群众的力量对资产管理充分监督的最终目的。此外应在监督体系中建立责任奖惩制度,对出现侵占集体共有资产和挪用公款等现象出现时,给予相应的责任惩罚,确保农村的集体资产管理的健康持续发展。

3.结束语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林东镇是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政府所在地,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农工商建运服多业并举的经济区。全镇现辖33个行政村,133个自然村,17189户,总人口67092人,总面积132.2万亩,耕地面积31.6万亩,其中水浇地91085亩;共有林地46万亩,草场面积42万亩。主要农作物有玉米、蔬菜、高梁、杂粮豆等,目前已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8家,主要涉及花卉、蔬菜、养殖、围栏编织等行业。

(一)资产负债情况

2013年末,林东镇的农村经济统计年度报表显示,全镇村级集体经济总资产为2356万元,同比增长7.4%,这是因为新农村建设项目增多,同时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原因,全镇村级集体经济总负债826万元。

(二)收入支出情况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28713万元,其中农民家庭经营收入28245万元;总费用13762万元,其中生产费用9854万元。在33个村集体经济中,当年有收益的村28个,无收益的村5个。在调查中发现村集体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补贴补偿(包括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征用耕地补偿以及其他补贴等)及其他收入等。2013年,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6974元,同比增长10.6%近年来,全镇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为主体,以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拓宽发展渠道;以村务公开为重点,积极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但仍有一部分村经济基础薄弱,总体水平低下,与全镇的经济发展极不适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甚至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条件薄弱,设施发展滞后

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相差悬殊。从目前的调查情况看,处于优越地理位置和有丰富资源的村,村集体经济发展就比较快,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全旗加快了建设新城区的步伐,距离林东镇政府以西的大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不但带动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集体和农户的收入,如东白音高洛村和井子沟村等。同时旗里根据刀老毛道村的有利地形,建立了工业物流园区和专业化养殖小区,有效地推动了当时经济的发展。反之,对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区,发展村集体经济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即使想发展可能也不具备条件。

(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不能够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示范性作用

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有小规模、松散型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很难适应大市场的需求。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一些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不起来、农民单家独户办不起来的困难。但我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参与各方都缺乏经验,尚处于探索阶段,部分合作社运行还不够规范,带动作用不强,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三)信息管理型人才的缺失也是影响村集体经济的一个因素

现在农村一般有知识、有技术的人才都涌入发达地区,而随着城镇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网络平台的兴起,各村基本都缺少这样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名、特、优”产品不能真正走向市场,起不到良好的带动作用。

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几点思考

(一)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首先应加强村两委班子的建设

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的好坏,关键在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一是要把好选人用人关,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的方式,将本村懂经营,会管理的人选进班子;二是镇党委要建立考核考评机制,通过评议考核,客观、综合的评价两委班子人员,并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积极拓展思路,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我旗的特色产业,肉驴、笤帚苗、马鹿、肉牛、肉羊、杂粮杂豆、马铃薯等产业,选择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好,竞争能力强,服务措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的合作社,并做为重点择优推荐为国家、自治区级示范合作社,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同时涉农项目建设也要向专业合作社倾斜。积极拓宽思路,充分发挥我旗的资源优势,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引导同一产业的合作社实行横向联合,创建专业联合社,发展跨地区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真正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同时,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的技术培训和素质培训,加大劳务输出力度。还要以开展远程教育致富工程试点工作为契机,大力推进村级集体产业基地建设。特别是要结合现在的土地流转机制,培养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户积极流转土地,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规范资金管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的有效途径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到位农村改革制度后,由于合并等的原因,工作人员减少数量较多,使得专门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减少,导致了监管力量的严重匮乏。

(二)各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不力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等监督十分乏力,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不到位,不能切实为农民群众着想。

(三)思想认识不足,人员素质欠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农村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有些工作人员不熟悉财务相关流程和制度,严重阻碍了监管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三资”监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职能和责任划分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应有的职能。其中,村委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上级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组织者,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财政指导和监督职能,而审计部门则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像是违规违纪等行为都要确定部门职责予以监督,这样职责明确有利于统筹协调之余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模式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决定了基础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差别。对那些经济较为发达,基础设施较好,制度规范和民主机制完善的农村区域可实行“自管模式“,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上级主管部门可实行必要的监管、服务和指导职能,以确保三资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条件较差,不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区域可实行“代管模式”,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代管农村集体“三资”,但是代管职能必须是在履行民主程序后,村民自愿进行的,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细则,防止挪用以确保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界定农村集体“三资”范围,充分了解现有状况资金上,应该由各个相关部门合理组成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的,广范围的清理核实工作。将有关补助补偿、集体租赁和经营收入等资金管理项目纳入核算范围,严禁挪用、私存等弊端的产生,真正做到及时结清,台账清晰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性。资产上,应该将集体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及集体无形资产等纳入管理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产在使用、处置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权责明确。资源上,应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水域等所有资源纳入监管范围,将资源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源名称、经营方式以及合同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农村集体资源流转等各类情况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其他债权债务管理上,应该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原有和现有的复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核实相关的债权债务情况,将由于各种原因未纳入核算的依法纳入核算,对已经完结的或者账实不符的债权债务以及坏账,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通过以上清理核实逐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状况,摸清家底,有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展开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的制度规范1、应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机制投票选择代表组成村级理财小组,村里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必须经过村级理财小组的集体审核后才有效,然后入账。较为重要的或者重大的事项由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对集体“三资”范围内的财务状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及时地公开透明。设立监督意见箱,及时掌握农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经过讨论通过根据有益的建议及时调整工作,建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相关交易行为,应该经过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并且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招标投标等。集体经济相关交易行为成交后,应该立即签订正规统一的书面合同,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将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代表应该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将所得收入纳入集体,并且定期公开账目。3、是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机制提高对农村的管理人才培养意识,引进青年大学生等到村任职充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加强与管理相关的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知识输送,培养和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高管理水平的队伍。要积极研究开发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电子化、信息化,以达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1、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1.1少数村为了年终考核需要,虚增集体收入。各镇(街道)每年都要对行政村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构,为此,有的村为了取得好成绩,就采取虚增收入做法,一边增加收入,一边全部挂“应收款”帐户,不仅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也虚构了村干部“政绩”。

1.2弄虚作假,隐瞒招待费用开支。目前农村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中招待费用已占相当大的比例,最高的村每年开支招待费用在数十万元,但仍有许多村在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招待费用开支,有的村用征地补偿款收入直接冲招待费支出:有的村虚开修路用沙石料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帐外招待外:有的村通过虚构被征地农民冒领征地补偿金用于帐外招待等。

2、财务管理较薄弱,违规违纪事项屡有发生,影响了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2.1入帐原始凭证不规范,漏洞较大。调查发现村级集体财务中使用“白头收据”现象较为普遍,特别在村镇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小工程建设方面使用大量“白头收据”,而且连起码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协议等原始资料都没有,在财务上形成巨大漏洞。纪委查处的某村村干部私分集体资金案,就是通过虚构筑路工程款和虚构筑路用沙石料来套取了100多万元的现金进行私分的。

2.2个别村存在虚报违纪案件。调查发现个别村虚报宅基地整理、土地补偿费、赔青费等补偿金,并虚构名单冒名领取,放在帐外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招待费开支,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3部分村还存在违规收费情况。调查发现有的村还在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有的村至今还在向农民收取建房押金等,损害了农民利益。

3、内部管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效益性”

3.1民主理财流于形式,集体资产收益流失时有发生。目前农村虽然在大力开展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活动,但在具体财务问题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制度。调查发现有的村干部将村集体沿街店面房出租给自己家属未收房租,村里为此每年损失租金收入:还有的村书记是当地老板兼任的,经常向村里借款却未付利息,造成集体资产收益流失。

3.2内部管理监控薄弱,协议手续不规范,埋下经济纠纷隐患。调查发现许多村在小工程项目方面,没有签订合同,有的即使签了合同也是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很难处理,最后赔钱的还是村里。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村干部素质不齐,部分村干部财务管理观念老套、方法落后、认识有偏差,财经法纪观念淡薄。少数村干部不能自律,认为“接受村民监督”是小题大作,存在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就“不会有事”的片面认识。

2、监督不力,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人员对村级集体财务收支监管没有尽到责任。虽然普遍实行了村帐镇(街道)双的办、法,由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支付、核算和监督,但从审计调查结果看,镇(街道)财务管理人员大多是聘用人员,原则性和责任性不够强,仅仅充当着“”的角色,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缺乏必要监督和有效制约,这种“统”而“不管”的状况,使监管成了一句空话。

3、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内部审计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法和必要的处理处罚手段。目前农村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由农经部门负责,镇(街道)具体实施。但由于审计人员和村财务人员基本上是同一批人,大部分镇(街道)没有配备独立的专业的审计人员,因此这种审计缺乏独立性,且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也一般,因此大多审计也只是走过场,即使部分单位审计出了问题,往往都是纠正了事,有的还出现“下不为例”的处理结果,导致村级集体财务审计流于形式。

三、改进和完善农村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对策

2009年,海沧区东孚镇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措施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1、是全面实行村财、组财会计委托制度,并纳入全市农村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村财务管理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2、是完善招投标委托制度,各村工程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均委托镇招投标办进行招投标。

3、是严格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村级不得开支公务接待费。

4、是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制度,正视村镇在操作、核算、监督、管理上出现的不足,完善内部监控,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三资”管理制度。如完善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规范民主决策制度:制定费用开支和资金收支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村组财务收支、征地补偿款发放、农村工程建设支出等环节与流程。

5、是全面开展村集体账户清理工作,除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在银行设立专户外,其它资金管理实行一村一基本账户。

6、是采取措施清理化解农村债权债务。

7、加强教育,提高村干部素质。一是要加强对现有在职村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教育: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让他们真正懂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切实做到照章行事,提高整个村干部队伍素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并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制定《东孚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

8、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村级集体财务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容不得出现一点差错,各级政府要把抓好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经常听取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部署村级集体财务审计工作。要关心支持审计人员的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到责任人员的,要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结束语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1.1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仅进一步盘活了村集体资产、资源,也确保了村级财务的及时公开。同时,通过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了民主监督,为保证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了保障,也使基层干部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及为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基层干部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

1.2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管,确保村集体“三资”管理在“阳光下”操作,畅通了监督渠道,有效杜绝了基层干部在资产处置、资源发包上的随意性及不廉洁行为,达到了让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的效果,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3实现了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保值增值。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使地方政府进一步掌握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分布、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通过清产核资、加强资金代管、资产资源竞价发包等措施,有效防止了村集体资产闲置、流失、被侵占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了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2“三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2.1资金不足。

由于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因经费短缺,存在电脑老化、缺少扫描议和照相机等硬件设备问题,也存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问题,需要加强培训。希望市里能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2.2管理人员素养有待提高。

由于农户家庭承包信息量大以及软件、网络连接、由于乡镇农经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原因,影响了数据录入进度,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2.3管理运行机制需要完善。

有的乡镇在“三资”管理具体环节上不够严密,业务不够规范,工作运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有的村开支不经集体研究,大额支出不讨论,支出凭证手续不完整;有的村报帐员对农户往来、应收应付帐款不过明细帐,造成农户查帐较难。

3加强“三资”管理对策和建议

3.1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力度。

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定期深入到乡村,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落靠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和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村级“三资”委托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督导制度。一方面要定期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及时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和指导;另一方面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及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狠抓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3.2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乡村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勤政廉政意识,从源头上夯实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要切实加强“三资”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做到随时监控,全程监督,适时分析,定期总结,确保规范运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监督经常化。

3.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乡镇政府要有针对性地配强配齐工作人员,加强软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

争取专项经费支持,加大培训力度,为实施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3.4继续加大业务指导力度。

组织专家咨询团、业务指导组深入到乡村进行手把手、面对面的交流,帮助解决“三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确保“三资”委托工作扎实规范运行。继续推行电算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三资”管理工作安全运行。

3.5继续强化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力度。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内容摘要:目前,国内外都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我国对流通问题的研究,虽然由定性分析为主发展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存的局面,但其方法论基础仍然混乱,方法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并存。本文认为,应当把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条件。

关于流通理论,国内有各种称谓,计有“流通经济学”、“商业经济学”、“贸易经济学”等。为讨论方便起见,本文采用“流通理论”这一称谓来概括所有关于流通、商业、贸易等问题的理论与学说。

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演进

(一)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大体上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流通理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生产、轻流通”,“重工农业、轻商业”的局面开始转变,学界和政府都认识到了流通问题、商业问题的重要性。就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而言,主要以马克思《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的经济思想为指导,重新采取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要素理论来研究流通问题。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以孙冶方的《社会主义经济论——流通篇》为发轫之作,随后涌现出一批在流通理论上多所创见的专家学者,他们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总体上说来是“破”大于“立”。之所以说“破”,是因为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当时盛行的是“无流通论”;而改革开放伊始,首先进行的就是对“无流通论”的批判和破除,重新确立“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判断。从研究方法上来看,这一阶段的流通理论主要以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为指导,并未引入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

第二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学界重大转变表现为西方主流经济学说的大规模引进。大规模引进表现为大量西方经济学著作的译介、高校经济学教育中西方经济学的比重越来越大、学术研究当中运用西方经济学方法日益增多。具体到这一时期我国流通理论,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方面是研究对象日益专门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研究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研究方法技术化,即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研究工具被用来研究流通问题。

(二)我国流通理论的研究现状

从目前来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并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因为,任一学科如果足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明显特征,必须有一个或若干个核心原理,在研究对象或(和)研究方法上必须有其自身的特色。以主流经济学为例,其核心原理就是最优化,可以说,整个微观经济学就是建立在最优化基础上的。个体消费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从而加总得出需求曲线;个体生产者最大化自己的利润,从而加总得出供给曲线,而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市场。至于宏观经济学,也仍然是建立在微观主体最优化行为基础之上的。宏观经济学当中,消费、投资等活动仍然可以归结到微观主体的最优化行为,唯一一个外生变量是货币供给。而货币供给成为外生变量的时间也不长,只有在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并且货币不可兑换之后才成为真正的外生变量。既便如此,理论上政府也可以通过最优化的计算来确定最优货币供给量,说到底,还是归结到最优化这一基本原理。

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特点是“杂”和“乱”。所谓“杂”,是指研究对象“杂”。从批发、零售、物流,到餐饮、会展、电子商务、拍卖、租赁等,很难合并归类。所谓“乱”,是指研究方法“乱”。对于流通问题的研究,过去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近年来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逐渐增多。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被引入到流通问题研究当中。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固然是好事,但方法论基础不明确,仅仅引入新的分析工具,难免给人以“为技术而技术”的感觉。

流通问题研究与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

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原理——最优化原理,其更为深层的基础是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个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就是个人主义的,通过对微观个体进行“经济人”假设,从“经济人”的最优化行为出发,演绎出一系列的理论。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政治体制上的主义、经济体制上的自由市场机制是相互匹配的,内部关系是融洽的。

与个人主义方法论相对应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某一集体是有共同目标的,是有终极目的的。这一集体可以小至家庭,也可以大至国家。特别是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整个国家是有共同目标或终极目的的。应当说,集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是有重合之处的,二者都认为,微观主体(个人、家庭、企业、社团)是有共同目标的;但如果把主体扩展到整个国家,则二者分歧立显: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或政府没有终极目标,而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是有终极目标的。

二者分歧的深层根源在于对个人价值的看法不同,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并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国家、社会、政府只不过是帮助个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它们本身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和目的。相反,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社会是有共同目标和终极价值的,个人仅仅是实现集体目标和集体价值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一直是集体主义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意识形态上逐渐确立起集体主义价值观;相应地,在学术研究上也采取了集体主义方法论,这一点在经济学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经济制度是“统制经济”(笔者认为,“统制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好地描述了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因为我们并没有像前苏联那样对经济进行精细的“计划”),相应地,我国奉行的经济学本质上是取自苏联的“统制经济学”,而“统制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恰恰是集体主义的。“全国一盘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等集体主义价值观不仅高扬在意识形态领域,而且也深入渗透到学术研究领域,这一点在经济学研究当中表显得尤为突出。直到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思维模式仍然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流通问题研究当中,直到目前仍有相当的惯性。

西方主流经济学当中并不存在“流通经济学”这一分支学科,因为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所以在西方国家,研究流通问题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的任务,营销、物流、零售等管理类学科都很成熟,但针对“宏观”流通问题的理论几乎没有。在学科分类方面,营销、物流、零售都属于管理学,而不属于经济学。当然,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也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集体主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个人主义的,相应地,研究市场经济中的流通问题,也应当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样既与现实经济制度相适应,也与主流经济学方法论相适应。

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的必要性

我国学者对流通问题的研究,大多数都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政策建议”三段论的模式,但以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来看,这种研究模式是有问题的。问题恰恰出在一般认为最有价值的“政策建议”部分。按照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流通问题几乎都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面临的问题。流通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方面,与一般的生产企业并无二致,如果在流通中出现了问题,比如成本过高、效率较低等问题,企业自身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自然会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本不需要政府出台政策进行干预。举例而言,在物流领域有一个评价运输效率的指标——空驶率,我国的空驶率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这当然说明我国在运输资源的使用方面效率低下。但是,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又能做什么呢?根据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无论空驶率高还是低,都是物流企业自身造成的,最有动力降低空驶率的不是政府,而是物流企业。因此,这一问题本不该由政府来负责,也无需政府出台什么政策来促使空驶率降低。所以,我国空驶率较高的原因,就应该从其他方面来分析,如物流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物流企业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等。严格来讲,在直接影响到物流企业的各种因素当中,只有税收与物流园区用地两方面与政府有关,其他方面,均属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所以,即便空驶率很高,政府也管不了,而且也不该管。这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

但我国的现实是,政府往往先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干预之后使经济活动产生了许多问题,接下来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干预,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此无限循环下去。

流通理论研究中的“政策建议”,往往就是建议政府对先前干预产生的问题进行再干预,这是一种“越描越黑”的做法。究其根源,便是学术研究中长期存在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前已述及,方法论集体主义就意味着微观个体的经济活动本身不是目的,而仅是承载某一或某些集体目标的手段,照这种思路,任何政策都取得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以北京为例,如果某个人打算从事出租车行业,那么他必须“挂靠”某一出租车公司,否则就是“黑车”。各出租车公司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既得利益,联合起来游说政府,成功地建立起市场准入制度。而政府反过来以“保护乘客利益”为由,统一制定收费标准,于是便造成了目前空驶率高的状况。破除这种局面的釜底抽薪之举,是取消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稍微学过经济学原理的人都知道,这样一来必然有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出租车行业,竞争的结果是产生一个均衡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肯定要低于目前的统一价格,从而,空驶率必然大幅降低。

以上例子仅是我国流通领域中的物流、运输问题,类似的问题在其他流通领域还有不少。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很多学者潜意识里都在使用集体主义方法论,而不是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也是众多“政策建议”难以发挥作用的根源。

结论

宏观流通问题进行研究,如果要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那么就应秉承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应当指出,解释和预测是主流经济学的主要功能,而不是动辄就要提出什么“政策建议”。我国学者应该尽量做到“述而不作”、“述而少作”。毕竟,提出政策建议这一行为,本质上采取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

近年来,随着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大规模引入,在我国流通问题研究方面也出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与集体主义方法论并存的局面。而方法论基础的混乱,是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要构建一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也就是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上来,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参考文献: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内容摘要:目前,国内外都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我国对流通问题的研究,虽然由定性分析为主发展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存的局面,但其方法论基础仍然混乱,方法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并存。本文认为,应当把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条件。

关于流通理论,国内有各种称谓,计有“流通经济学”、“商业经济学”、“贸易经济学”等。为讨论方便起见,本文采用“流通理论”这一称谓来概括所有关于流通、商业、贸易等问题的理论与学说。

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演进

(一)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大体上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流通理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生产、轻流通”,“重工农业、轻商业”的局面开始转变,学界和政府都认识到了流通问题、商业问题的重要性。就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而言,主要以马克思《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的经济思想为指导,重新采取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要素理论来研究流通问题。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以孙冶方的《社会主义经济论——流通篇》为发轫之作,随后涌现出一批在流通理论上多所创见的专家学者,他们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总体上说来是“破”大于“立”。之所以说“破”,是因为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当时盛行的是“无流通论”;而改革开放伊始,首先进行的就是对“无流通论”的批判和破除,重新确立“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判断。从研究方法上来看,这一阶段的流通理论主要以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为指导,并未引入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

第二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学界重大转变表现为西方主流经济学说的大规模引进。大规模引进表现为大量西方经济学著作的译介、高校经济学教育中西方经济学的比重越来越大、学术研究当中运用西方经济学方法日益增多。具体到这一时期我国流通理论,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方面是研究对象日益专门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研究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研究方法技术化,即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研究工具被用来研究流通问题。

(二)我国流通理论的研究现状

从目前来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并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因为,任一学科如果足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明显特征,必须有一个或若干个核心原理,在研究对象或(和)研究方法上必须有其自身的特色。以主流经济学为例,其核心原理就是最优化,可以说,整个微观经济学就是建立在最优化基础上的。个体消费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从而加总得出需求曲线;个体生产者最大化自己的利润,从而加总得出供给曲线,而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市场。至于宏观经济学,也仍然是建立在微观主体最优化行为基础之上的。宏观经济学当中,消费、投资等活动仍然可以归结到微观主体的最优化行为,唯一一个外生变量是货币供给。而货币供给成为外生变量的时间也不长,只有在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并且货币不可兑换之后才成为真正的外生变量。既便如此,理论上政府也可以通过最优化的计算来确定最优货币供给量,说到底,还是归结到最优化这一基本原理。

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特点是“杂”和“乱”。所谓“杂”,是指研究对象“杂”。从批发、零售、物流,到餐饮、会展、电子商务、拍卖、租赁等,很难合并归类。所谓“乱”,是指研究方法“乱”。对于流通问题的研究,过去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近年来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逐渐增多。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被引入到流通问题研究当中。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固然是好事,但方法论基础不明确,仅仅引入新的分析工具,难免给人以“为技术而技术”的感觉。

流通问题研究与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

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原理——最优化原理,其更为深层的基础是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个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就是个人主义的,通过对微观个体进行“经济人”假设,从“经济人”的最优化行为出发,演绎出一系列的理论。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政治体制上的主义、经济体制上的自由市场机制是相互匹配的,内部关系是融洽的。

与个人主义方法论相对应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某一集体是有共同目标的,是有终极目的的。这一集体可以小至家庭,也可以大至国家。特别是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整个国家是有共同目标或终极目的的。应当说,集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是有重合之处的,二者都认为,微观主体(个人、家庭、企业、社团)是有共同目标的;但如果把主体扩展到整个国家,则二者分歧立显: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或政府没有终极目标,而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是有终极目标的。

二者分歧的深层根源在于对个人价值的看法不同,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并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国家、社会、政府只不过是帮助个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它们本身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和目的。相反,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社会是有共同目标和终极价值的,个人仅仅是实现集体目标和集体价值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一直是集体主义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意识形态上逐渐确立起集体主义价值观;相应地,在学术研究上也采取了集体主义方法论,这一点在经济学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经济制度是“统制经济”(笔者认为,“统制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好地描述了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因为我们并没有像前苏联那样对经济进行精细的“计划”),相应地,我国奉行的经济学本质上是取自苏联的“统制经济学”,而“统制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恰恰是集体主义的。“全国一盘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等集体主义价值观不仅高扬在意识形态领域,而且也深入渗透到学术研究领域,这一点在经济学研究当中表显得尤为突出。直到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思维模式仍然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流通问题研究当中,直到目前仍有相当的惯性。

西方主流经济学当中并不存在“流通经济学”这一分支学科,因为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所以在西方国家,研究流通问题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的任务,营销、物流、零售等管理类学科都很成熟,但针对“宏观”流通问题的理论几乎没有。在学科分类方面,营销、物流、零售都属于管理学,而不属于经济学。当然,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也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集体主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个人主义的,相应地,研究市场经济中的流通问题,也应当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样既与现实经济制度相适应,也与主流经济学方法论相适应。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的必要性

我国学者对流通问题的研究,大多数都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政策建议”三段论的模式,但以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来看,这种研究模式是有问题的。问题恰恰出在一般认为最有价值的“政策建议”部分。按照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流通问题几乎都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面临的问题。流通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方面,与一般的生产企业并无二致,如果在流通中出现了问题,比如成本过高、效率较低等问题,企业自身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自然会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本不需要政府出台政策进行干预。举例而言,在物流领域有一个评价运输效率的指标——空驶率,我国的空驶率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这当然说明我国在运输资源的使用方面效率低下。但是,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又能做什么呢?根据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无论空驶率高还是低,都是物流企业自身造成的,最有动力降低空驶率的不是政府,而是物流企业。因此,这一问题本不该由政府来负责,也无需政府出台什么政策来促使空驶率降低。所以,我国空驶率较高的原因,就应该从其他方面来分析,如物流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物流企业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等。严格来讲,在直接影响到物流企业的各种因素当中,只有税收与物流园区用地两方面与政府有关,其他方面,均属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所以,即便空驶率很高,政府也管不了,而且也不该管。这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

但我国的现实是,政府往往先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干预之后使经济活动产生了许多问题,接下来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干预,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此无限循环下去。

流通理论研究中的“政策建议”,往往就是建议政府对先前干预产生的问题进行再干预,这是一种“越描越黑”的做法。究其根源,便是学术研究中长期存在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前已述及,方法论集体主义就意味着微观个体的经济活动本身不是目的,而仅是承载某一或某些集体目标的手段,照这种思路,任何政策都取得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以北京为例,如果某个人打算从事出租车行业,那么他必须“挂靠”某一出租车公司,否则就是“黑车”。各出租车公司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既得利益,联合起来游说政府,成功地建立起市场准入制度。而政府反过来以“保护乘客利益”为由,统一制定收费标准,于是便造成了目前空驶率高的状况。破除这种局面的釜底抽薪之举,是取消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稍微学过经济学原理的人都知道,这样一来必然有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出租车行业,竞争的结果是产生一个均衡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肯定要低于目前的统一价格,从而,空驶率必然大幅降低。

以上例子仅是我国流通领域中的物流、运输问题,类似的问题在其他流通领域还有不少。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很多学者潜意识里都在使用集体主义方法论,而不是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也是众多“政策建议”难以发挥作用的根源。

结论

宏观流通问题进行研究,如果要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那么就应秉承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应当指出,解释和预测是主流经济学的主要功能,而不是动辄就要提出什么“政策建议”。我国学者应该尽量做到“述而不作”、“述而少作”。毕竟,提出政策建议这一行为,本质上采取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

近年来,随着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大规模引入,在我国流通问题研究方面也出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与集体主义方法论并存的局面。而方法论基础的混乱,是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要构建一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也就是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上来,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参考文献:

集体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内容摘要:目前,国内外都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我国对流通问题的研究,虽然由定性分析为主发展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存的局面,但其方法论基础仍然混乱,方法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并存。本文认为,应当把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条件。 

 

 

关于流通理论,国内有各种称谓,计有“流通经济学”、“商业经济学”、“贸易经济学”等。为讨论方便起见,本文采用“流通理论”这一称谓来概括所有关于流通、商业、贸易等问题的理论与学说。 

 

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演进 

 

(一)我国流通理论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大体上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流通理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生产、轻流通”,“重工农业、轻商业”的局面开始转变,学界和政府都认识到了流通问题、商业问题的重要性。就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而言,主要以马克思《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的经济思想为指导,重新采取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要素理论来研究流通问题。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以孙冶方的《社会主义经济论——流通篇》为发轫之作,随后涌现出一批在流通理论上多所创见的专家学者,他们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这一时期的流通理论,总体上说来是“破”大于“立”。之所以说“破”,是因为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当时盛行的是“无流通论”;而改革开放伊始,首先进行的就是对“无流通论”的批判和破除,重新确立“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判断。从研究方法上来看,这一阶段的流通理论主要以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为指导,并未引入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 

第二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学界重大转变表现为西方主流经济学说的大规模引进。大规模引进表现为大量西方经济学著作的译介、高校经济学教育中西方经济学的比重越来越大、学术研究当中运用西方经济学方法日益增多。具体到这一时期我国流通理论,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方面是研究对象日益专门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研究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研究方法技术化,即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研究工具被用来研究流通问题。 

(二)我国流通理论的研究现状 

从目前来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并不存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因为,任一学科如果足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明显特征,必须有一个或若干个核心原理,在研究对象或(和)研究方法上必须有其自身的特色。以主流经济学为例,其核心原理就是最优化,可以说,整个微观经济学就是建立在最优化基础上的。个体消费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从而加总得出需求曲线;个体生产者最大化自己的利润,从而加总得出供给曲线,而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市场。至于宏观经济学,也仍然是建立在微观主体最优化行为基础之上的。宏观经济学当中,消费、投资等活动仍然可以归结到微观主体的最优化行为,唯一一个外生变量是货币供给。而货币供给成为外生变量的时间也不长,只有在政府垄断货币发行并且货币不可兑换之后才成为真正的外生变量。既便如此,理论上政府也可以通过最优化的计算来确定最优货币供给量,说到底,还是归结到最优化这一基本原理。 

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特点是“杂”和“乱”。所谓“杂”,是指研究对象“杂”。从批发、零售、物流,到餐饮、会展、电子商务、拍卖、租赁等,很难合并归类。所谓“乱”,是指研究方法“乱”。对于流通问题的研究,过去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近年来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逐渐增多。计量经济学、博弈论等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被引入到流通问题研究当中。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和研究技术固然是好事,但方法论基础不明确,仅仅引入新的分析工具,难免给人以“为技术而技术”的感觉。 

 

流通问题研究与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集体主义 

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原理——最优化原理,其更为深层的基础是个人主义方法论。整个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就是个人主义的,通过对微观个体进行“经济人”假设,从“经济人”的最优化行为出发,演绎出一系列的理论。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政治体制上的宪政主义、经济体制上的自由市场机制是相互匹配的,内部关系是融洽的。 

与个人主义方法论相对应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某一集体是有共同目标的,是有终极目的的。这一集体可以小至家庭,也可以大至国家。特别是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整个国家是有共同目标或终极目的的。应当说,集体主义方法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是有重合之处的,二者都认为,微观主体(个人、家庭、企业、社团)是有共同目标的;但如果把主体扩展到整个国家,则二者分歧立显: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或政府没有终极目标,而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是有终极目标的。 

二者分歧的深层根源在于对个人价值的看法不同,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并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国家、社会、政府只不过是帮助个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它们本身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和目的。相反,集体主义方法论认为,国家、社会是有共同目标和终极价值的,个人仅仅是实现集体目标和集体价值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一直是集体主义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意识形态上逐渐确立起集体主义价值观;相应地,在学术研究上也采取了集体主义方法论,这一点在经济学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经济制度是“统制经济”(笔者认为,“统制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好地描述了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因为我们并没有像前苏联那样对经济进行精细的“计划”),相应地,我国奉行的经济学本质上是取自苏联的“统制经济学”,而“统制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恰恰是集体主义的。“全国一盘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等集体主义价值观不仅高扬在意识形态领域,而且也深入渗透到学术研究领域,这一点在经济学研究当中表显得尤为突出。直到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思维模式仍然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流通问题研究当中,直到目前仍有相当的惯性。 

西方主流经济学当中并不存在“流通经济学”这一分支学科,因为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所以在西方国家,研究流通问题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的任务,营销、物流、零售等管理类学科都很成熟,但针对“宏观”流通问题的理论几乎没有。在学科分类方面,营销、物流、零售都属于管理学,而不属于经济学。当然,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也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集体主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个人主义的,相应地,研究市场经济中的流通问题,也应当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这样既与现实经济制度相适应,也与主流经济学方法论相适应。

 

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的必要性 

 

我国学者对流通问题的研究,大多数都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政策建议”三段论的模式,但以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来看,这种研究模式是有问题的。问题恰恰出在一般认为最有价值的“政策建议”部分。按照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流通问题几乎都是微观主体即流通企业面临的问题。流通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方面,与一般的生产企业并无二致,如果在流通中出现了问题,比如成本过高、效率较低等问题,企业自身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自然会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本不需要政府出台政策进行干预。举例而言,在物流领域有一个评价运输效率的指标——空驶率,我国的空驶率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要高得多,这当然说明我国在运输资源的使用方面效率低下。但是,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又能做什么呢?根据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无论空驶率高还是低,都是物流企业自身造成的,最有动力降低空驶率的不是政府,而是物流企业。因此,这一问题本不该由政府来负责,也无需政府出台什么政策来促使空驶率降低。所以,我国空驶率较高的原因,就应该从其他方面来分析,如物流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物流企业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等。严格来讲,在直接影响到物流企业的各种因素当中,只有税收与物流园区用地两方面与政府有关,其他方面,均属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所以,即便空驶率很高,政府也管不了,而且也不该管。这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 

但我国的现实是,政府往往先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干预之后使经济活动产生了许多问题,接下来对这些问题再次进行干预,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此无限循环下去。 

流通理论研究中的“政策建议”,往往就是建议政府对先前干预产生的问题进行再干预,这是一种“越描越黑”的做法。究其根源,便是学术研究中长期存在的方法论集体主义。前已述及,方法论集体主义就意味着微观个体的经济活动本身不是目的,而仅是承载某一或某些集体目标的手段,照这种思路,任何政策都取得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以北京为例,如果某个人打算从事出租车行业,那么他必须“挂靠”某一出租车公司,否则就是“黑车”。各出租车公司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既得利益,联合起来游说政府,成功地建立起市场准入制度。而政府反过来以“保护乘客利益”为由,统一制定收费标准,于是便造成了目前空驶率高的状况。破除这种局面的釜底抽薪之举,是取消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稍微学过经济学原理的人都知道,这样一来必然有更多的人愿意从事出租车行业,竞争的结果是产生一个均衡的市场价格,这一价格肯定要低于目前的统一价格,从而,空驶率必然大幅降低。 

以上例子仅是我国流通领域中的物流、运输问题,类似的问题在其他流通领域还有不少。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很多学者潜意识里都在使用集体主义方法论,而不是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这也是众多“政策建议”难以发挥作用的根源。 

 

结论 

 

宏观流通问题进行研究,如果要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那么就应秉承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应当指出,解释和预测是主流经济学的主要功能,而不是动辄就要提出什么“政策建议”。我国学者应该尽量做到“述而不作”、“述而少作”。毕竟,提出政策建议这一行为,本质上采取的是集体主义方法论。 

近年来,随着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大规模引入,在我国流通问题研究方面也出现了个人主义方法论与集体主义方法论并存的局面。而方法论基础的混乱,是当前我国流通问题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要构建一门系统的、成型的“流通经济学”,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流通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也就是统一到主流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上来,这是构建“流通经济学”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