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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第1条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印章使用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村级印章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街道办事处所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进行的合同订立、印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3条凡属涉及与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及其它生产资料有关的,在从事对外承包、租赁、出借、投资、抵押、担保等一切经营、经济活动的,均应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程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严禁“口头合同协议”。

第4条合同的订立,实行前期审核、后期备案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提交办事处司法所审查把关,并加盖合同审核备案专用章,方可正式签订,重大事项需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后的副本原件同时报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存档。

各类合同书在履行终结后,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没有统一规定的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印章使用与管理

第5条村级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印行为均需有印章保管人、加印批准人和持件人签名备查。否则,按私用印行为处理。

第6条不损害集体利益,只涉及群众个体利益的一般性事项,使用村印章由村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批准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签名备查。

一般事项包括:死亡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转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参军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常规性统计、财务报表等。

第7条对于涉及集体利益与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使用村印章,需经两委会共同研究,由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方可办理用章手续,批准人、用印人、持件人需签名备查。

村级重要经济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合同的签订(包括:工程建设、出租土地、出租房屋、购置、变卖集体资产合同、协议书等);(2)集体借款、贷款及其担保;(3)集体专项资金、大额资金的使用;(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占土地事宜;(5)计划生育指标审批;(6)低保户、困难户上报;(7)土地确权方案的制定及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8)其他村内重大事项。

第8条村级印章要有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用印人)不得为同一人,村级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村级印章严禁随意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备查手续。严禁空白纸盖公章发生。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订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实行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建立承包合同管理档案;

(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协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其成员无力承包的,也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要求承包时,本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期限、指标和承包方式,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当指导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建设、维修、保护生产设施,以及做好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五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负有提高地力、维护设施设备、资产增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管理等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取土、建窑、筑坟等。

承包方不得出卖承包的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不得乱砍滥伐树木,不得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堤坝、井渠以及各项农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承包指标:

1.投入指标;

2.产量、质量和收入指标;

3.应当向集体提交的承包款和农副产品;

4.应当完成的国家订购、征购任务。

(三)发包方应当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项目。

(四)收益的分配办法。

(五)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七)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八)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盖章,即为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确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民主决议发包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六)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承包合同确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双方负责赔偿,并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承包的资源、资产、生产设施等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调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 承包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不成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经鉴证的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把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送原鉴证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双方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第二十八条 由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使承包合同不得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而违反承包合同,经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承包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包方的责任

(一)对承包项目擅自转让、转包和改变资源、资产使用用途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转包渔利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二)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造成资源、资产破坏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二条 承包合同纠纷可以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等季节性强的承包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1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劳动生产资料基本归当地农村居民社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生产劳动、共同经营,享有农村劳动经济果实的农村经济社会组织管理形式[1]。切实加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是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缓解农村城市二元化的经济矛盾、落实国家振兴乡村经济发展重大战略、保证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业经济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逐渐暴露。

2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缺少专业人才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工作已经逐渐呈现出了专业化的特点,需要广泛应用到各类型的社会经济财务软件、信息管理技术设备等,要求所有农村集体财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信息管理技术专业素养[2]。一些农村集体财会人员年龄较大,虽然具有丰富的农村财务工作管理实践经验,但还是无法熟练掌握各种财务软件操作方法,影响了业务管理效率。

2.2财会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财会软件管理制度可能存在缺陷,手工记账方式较多,自动记账方式还未普及,由于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技能不熟练,不会操作会计软件,使得在正常使用操作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会计数据丢失等情况,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顺利进行[3]。

2.3信息透明化程度低

目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账目没有真正实现透明化,缺乏具体操作细节,难以真正深入了解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具体财务管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4]。针对此,相关财政主管部门还应深入研究,分析目前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相关账目及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有效建立财务账目信息公示及公开制度,确保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2.4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难以有效利用

农村所有集体土地可以分包给家庭和个人,但是一部分土地资源开发难度较大,要想提高经济收益需要集体合作,但由于分包的原因,导致荒滩、湖面等资源难以进行综合利用开发[5]。此外,由于城市规模快速扩张,一部分土地被直接纳入征收,而由于公共资源的补偿,在最终分配和管理层面上会发生各种情况,会直接导致农村经济风险管理问题的发生。2.5激励机制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激励机制不完善,普通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地区村民的参与主动程度不高;部分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往往缺乏更具有效性的集体激励,对农村社会基本资源的利用综合管理开发、资本的管理综合利用与农村财政资金的经济管理综合运行等工作缺乏较强社会主体责任感与管理主动性,限制了集体经济管理发展的潜力[6]。

3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对策

3.1优化管理人才队伍,实现专业管理

不断加强乡村农民经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农村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不仅要熟练掌握基本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专业知识,而且应熟练掌握现代农村集体社会经济运行发展规律,具备基本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和现代农业信息化理论素养,有效应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社会管理工作问题,建立稳定的经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保证集体经济稳步运行。

3.2转变发展观念,提高管理意识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建设正在加速发展,加大了农村基础配套设施的前期投资修建和政策扶持力度等,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好基层领导的模范带头作用,基层管理者首先必须要具有经济发展的核心意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提出解决策略。

3.3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现透明化管理

在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逐步探索农村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探索拓宽农村信息公开服务项目。注重提升农民的信息参与使用意识,引导农民接受相关信息,进而增强参与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能力。

3.4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

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集体经济社会组织行政财务管理相关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效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效率,维护集体合法利益。

3.5引入企业管理机制,完善激励机制

随着中国现代农业集体经济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引入新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中国推进现代农村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新方向。在当前企业市场竞争大环境下,基层管理人员应在充分利用新的集体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引入多元化的的企业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激活现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完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体系。同时,要不断完善集体基层管理人员财务激励管理体制改革措施,调动集体及基层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村集体经济建设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提高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效率、强化生产市场监管建立机制等更是重中之重。因此,一定要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农村管理,促进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姜秀慧.农村经济管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7(1):152.

[2]李艳聪.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0(8):26.

[3]王玉新.农村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学,2014,5(9):180.

[4]马国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2019(2):41-42.

[5]刘秀丽.浅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9(4):133-134.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一、上海区属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的新路

上海区属集体经济包括新中国建立后在各个时期形成的区属工业、商业、供销、交通、建设等各行业的集体合作经济,本文主要研究区属集体经济,即主要是市区和原来郊县的工业集体合作经济的历史沿革和转型发展的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他行业集体合作经济改革发展的沿革。

(一)上海区属集体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沿革

一是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手工业合作化时期的县联社及其企业。当时各郊县在农业和手工业的合作化运动中服务于农业的发展,组织了一大批手工业合作社,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县联合经济组织,即县联社与县工业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改革开放以后,全市成立郊县工业局,以后又改为区县工业局并挂上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牌子,成为全市各郊县联社和集体合作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现在金山、奉贤、嘉定等区联社都是其成员单位。区联社成员单位包括联社投资企业、原有村镇集体合作企业及其改制的新经济组织等。

二是1958年“”年代,为解放家庭妇女劳动力,各区建立的各类里弄生产加工组(场)和生活服务社。“”后期,里弄生产组和街道工厂大量安置返城知青,发展形成街道集体工业或区属集体企业。当时,各区成立区工业局,按照产业组建行业性行政公司,管理街道里弄集体合作企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20世纪90年代,各区工业局大都改制为企业性集团公司,撤销区下属的公司,成立区工业集体资产的运作机构。现在浦东新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等绝大多数城区都有不同形式区属集体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包括区、街道的集体合作企业、改制企业及新经济组织。

三是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区托管企业。上海市属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在“抓大放小”的过程中,一大批市属国有、集体和股份合作制小企业被下放到各区,以后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系统的服装、灯具、玩具、工艺美术等专业联社及其成员单位随着公司改制划归各区主管,成为区属集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二)上海区属集体经济改革开放、转型发展的新路径

随着上海产业结构三、二、一的调整,区属工业集体经济顺应市、区城市功能转型,产业结构、经营方式、资产质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从原有街道里弄集体工业转变为都市产业园、商贸物流业、社区服务业、科技型和合作金融企业等,培养和做大、做强了一批能驾驭市场经济的优势企业。

一是抓都市产业园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园区,壮大集体经济。例如,静工集团从2004年起步,近10年来,走过了从都市工业园区到文化创意园区的发展阶段,目前有以文化创意、时尚设计为业态,其标杆为常德路800秀文化创意园区与现代产业大厦;以“静工”品牌打造的由昌平路两侧15家园区组成的“静安都市创意产业集聚带”被命名为“上海名牌”(区域)。园区经营形式多样化,形成了四种经营方式:独立收购旧厂房、全面改造、独立经营;与社会资本合作收购,以我为主经营运作;租赁厂房,合作经营(大房东参与小股);管理输出,合作经营,成立专业公司等。静工集团盘活零星房屋1万多平方米,大力发展园区现代服务业,迅速提升了集体经济的体量和资产质量,已经形成了以现代服务业为特征的新兴产业,培养了一支与其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做大做强了区属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目前,公司总资产已达10亿元,管理经营园区12万平方米,其中自有房产占60%,2012年经营性收入1.3亿元。10年来,静工集团在转型发展中不仅摆脱了银行、政府部门欠款2.3亿的重负,完成160个企业改制,承担了托管小企业的任务,还为7000多名协保职工和10000多名退休职工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是突出物业经营,积极培育新兴商贸业,努力搞好社区服务,搞活集体经济。例如,新徐汇集团由徐汇区工业局改制设立,其抓好产业结构调整,突出物业经营管理主业,努力在盘活存量资产、拓展增量资产上下功夫,先后投资3000多万元,与交大科技园公司和闸北区科委合作开发了新慧谷科技园,收购了陕西南路原针织二十五厂厂房等。积极培育扶植新兴商贸服务业态,如云洲商厦古玩城从百货业调整为收藏品和古玩专业市场,在本市具有重要的知名度,还设立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典当行、菜场、幼儿园、养老院等,为社区服务做出贡献。新徐汇集团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中,实现了发展商贸和社区服务业的目标,从改制前全系统亏损到去年盈利4000万元,企业净资产从2000年的3亿多元到目前的10多亿元,拥有徐汇区10多万平方米的物业。他们承担了14000多个退休职工养老保障补充,通过在职职工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形成了新的激励机制,建立了全体员工共享利益制度,成为区属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和体制创新的一个亮点。

三是坚持高科技发展战略,把握发展良机,实现自我再生,做强集体工业。例如,长宁区万宏集团有限公司面对沉重的历史包袱和发展的重重阻力、困难,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品牌和资本运作“三大战略”,产生了像华阳检测、达吉斯服饰、高罗、长宁橡胶等优质品牌。高罗公司的带扣、长宁橡胶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还独占鳌头,运用在矿山、隧道、拦河坝等建设上。这10年来,他们申请专利340多项,获得授权专利260多项,申报国家和上海市科技项目获批80多项,获批扶持资金超过3100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等近20项荣誉。在资本运作中,通过整体股本调整或转让等形式,既保证了原有资本的增值,又为调整业态开发新领域争取到了足够的资本。万宏集团既积极发展小型科技型企业,重视开发技术专利,又重视创办创意园区,进行助学帮扶,开办敬老院,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不断增长,还较好地解决了集团内每个在职员工要负担4.58个退休人员费用等历史遗留的难题,资产重组的企业投资回报率大于10%,10年实现产销总值50亿元,创造税收2亿元。

四是坚持传承创新,积极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传项目,积极发展有上海传统优势的手工行业。城镇集体经济在工艺美术行业一直有“半壁江山”之称。“放小”在金山区的上海民族乐器一厂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集体企业,他们把集体企业文化和产品文化两个优势结合起来,挖掘业内长期集结的资源,抢救失传手艺和史料,挖掘民乐宝库,开发时尚产品,打造“敦煌”品牌,利用社会力量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国内最大的民族乐器生产基地,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展示,弘扬了中华文化,实现了企业的新飞跃。中央电视台报道了该企业的经验,时任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视察了企业。上海女子实验函授进修学院对全国各地1.5万多名下岗女子、失地农民、外来媳妇进行技术培训,组织起上海18个手工编织合作社,“手拉手,一起干”,既增加了收入,又帮助了妇女自主自立。大力发展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社区家庭手工业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实现上海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一条重要的途径。

五是紧密围绕为大工业配套、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优化集体经济服务功能。例如,城镇联社系统的嘉定区联社的嘉加集团所属企业,与上海电力系统的企业合作设立的天灵开关有限公司,主动为我国电力事业发展配套,从原来一个校办集体企业发展成为国内同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开发生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该联社的协力弹簧厂与科研单位合作,建立产品技术创新体系,融合企业内外各种资源,已开发出为神州载人飞船和其他国防军工的配套产品,为我国航天事业做出了贡献。

二、上海区属集体经济转型发展需要跨越的障碍

上海区属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形势下,通过优化创新,不断努力,转型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各区及其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平衡。由于集体经济被“边缘化”,在价值理念、现行法规、管理体制、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存在着进一步发展必须跨越的障碍。

(一)城镇集体经济在上海政府部门没有“上朝奏本”的发言人

改革开放前期,各级政府部门设置主管集体经济的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家机构改革中,各地政府部门撤销集体事业办公室。国家撤销轻工部后,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划归国务院国资委主管。目前,城镇集体经济宏观管理职能由国家工信委中小企业司非国有处承担,实际上是没有专人在管。上海原来的集体产权界定办公室被撤销后,城镇集体经济管理一度由国资委区县处承担,以后又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资产划归各区国资委管理。近年来,市政府没有按照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明确全市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因此在市政府层面没有城镇集体经济的“发言人”。同样,在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由市农委管理,国家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集体资产界定,集体土地确权,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红红火火。然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颁布20多年,已经滞后于企业改革的实践,集体企业期盼得到政府的指导和扶持的呼声和广大劳动群众维护集体资产的话语难入政府顶层决策者之耳。有的国家领导人曾叹息,集体经济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区属集体经济在如此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策法律环境中转型发展,重重困难,十分艰辛。

(二)区属集体资产在市场运作中“被出资”,难有合规的出资人

上海区属集体经济经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其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管街道里弄集体经济的区工业局没有挂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牌子。区工业局撤销后一般是设立多元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区属集体资产的出资人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由区国资委或集资委作为集体资产出资人,与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共同设立集体资本控股的公司制企业集团,如长宁区设立万宏集团公司;二是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与区属国有投资公司共同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制企业,如静安区的静工集团;三是建立地区工业联合会,经政府批准作为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与国有投资企业或持股职工共同设立公司制企业集团,如徐汇区设立的新徐汇集团。这些企业的职责是:负责区属集体资产投资运作,转型发展,实现保值增值;负责对破产、关闭企业的维稳和下岗协保职工的管理;对所辖改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监管和服务;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中小企业。

区属集体资产运作中遇到了现行法规的制约。区属集体经济的联合经济组织缺位,区国资委和集资委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行集体资产出资人权力,与《物权法》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规定不符。政府部门既是监管者,又是出资人,越权管理不当,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目前,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一般不再批准以集体产权一元主体设立投资企业;上海政府已明确不再新设立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能成为城镇社区合作社设立的法律依据。这种集体资产“被出资”,集体合作企业和联合经济组织“难出生”的法律障碍,已经严重影响区属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

(三)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成员范围界定难,“二国营”容易重现

区属集体经济由20世纪50年代解放妇女劳动生产力建立的里弄生产组和生活服务站经过50多年发展演变逐步形成。在转型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法规滞后,集体资产确权政策缺失,政策性资产积累和土地使用权收益升值等资产归属争议突出,现行政策对改革前期政策与现今企业转型发展中出现体制机制矛盾难以规制。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大,构成复杂,其成员范围界定难。有些部门认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后与企业资产已经没有联系了,不能享有集体资产的权益,损害了老职工的利益。三是由于历史原因,街道里弄的退休职工收入低于同类人员的水平,期望得到养老保障的补充,在职员工持股和期股激励缺少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将区属集体经济比照“二国有”管理,容易使集体经济失去应有的活力,制约企业持续发展,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推进上海区属集体经济深化改革、

转型发展的建议

区属集体经济的改革走得辛劳,走得光荣,为国家挑了重担,在上海的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党的十的精神,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共同富裕,让广大劳动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学习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和集体资产确权的经验,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扶办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全市性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区属集体经济转型发展。

(一)坚决贯彻党的十精神,提高对发展集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思想阻力不解决,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会很困难。对当前出现的集体经济“边缘化”等状况,只有加强宣传,在理论上讲清,在制度上保证,才能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就是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否定或边缘化集体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无法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和从事集体经济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职工都要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树立发展集体经济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

(二)建立和完善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制定推进全市性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前一阶段,中编办已经发文明确,国家工信部承担对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管理的职能,并由国家财政部负责集体资产的监管。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与国家工信部组织课题组,共同研究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经验和问题,拟订全国性的指导意见。一些省市按照中编办文件精神,明确了政府部门中对集体经济宏观指导和监管部门。上海应理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可以由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经信委以及财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建立全市推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委员会,明确由市经信委作为城镇集体经济指导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上海工业、城镇、供销、生产服务等联社的助手作用,积极推进区属多种形式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健全各级政府对集体经济保护和监管的体制,借鉴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经验,学习其他省市已经提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出上海市推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区属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创新区属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多种发展模式,增强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政府部门鼓励区属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区属集体合作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如徐汇区政府在改革中支持区工业局设立全区性集体企业的工业联合会,作为区属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力,并由区属集体企业推荐资产代表组成理事会,制定章程,民主决定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可以采用郊区镇级社区合作社的做法,适当拓宽社区合作社登记的范围,组建各类集体合作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为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运行提供法律支持;政府部门可以推广浦东新区集资委的试点,建立全覆盖的街道和镇的集体资产监管委员会,指导集体资产投资企业的规范运作,保障和规制区属集体资产的运作;政府部门可以支持“集体投资企业+园区+入住商户”的区属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创造新型经营主体,拓宽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社区服务业和特色手工艺,增强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城乡一体化中,为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四)研究制定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和集体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

上海区属集体经济面临社会矛盾、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环境,历史上企业归并和职工构成复杂。建立和完善有集体经济特点共享利益的体制机制,是区属集体经济组织和持续发展和广大职工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在实践中,一是要尊重历史,借鉴农村确权的政策,以劳动关系和资产关系作为标志,按照法规合理界定集体资产所有者的成员范围。长期来集体企业实行“高积累,低分配”的原则,企业职工尤其是退休职工为集体资产积累做出很大贡献,虽然,他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但是他们与企业依然存在资产关系。按照上世纪九十年代上海产权界定的有关政策,退休集体职工属于企业成员范围,深化改革中要妥善解决老一代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工资收入和退休养老金偏低的问题,让他们共享区属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针对集体企业改革前期政策与现今企业转型发展中出现体制机制矛盾,组织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政策,依法合理地处理政策性资产增值和土地使用权收益升值等资产归属的争议,为转型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农村集体经济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该以何种方式发展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经历了资产承包制和租赁经营后,慢慢扩大农村集体经济范围,兴起一批村办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等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状态,有利于增加我国农民的稳定收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功能,促使农民群众向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文中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入手,介绍一系列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策略。

一、分析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因素

(一)人才严重短缺

农村地区所处的位置影响其无法吸引大量优秀专业人才。同时,农村部分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快速搞好农村经济。加之县级农技人员严重不足,各县农委约有6名专职农业技术人员,无法针对每个村庄展开实地性指导。

(二)缺乏有效的政府支持

集体经济发展不单单缺少合理的总体规划,有关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基础数据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为政府制定合理政策带来一定难度,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缺乏有效指导等问题。目前,农民迫切希望政府执行土地使用、启动资金等各项优惠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各个地区对农业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损坏,缺少相应的资金进行修复,村集体收入除去办公经费、计划生育开支等费用所剩无几。

(三)集体经济制度存在缺陷

集体经济不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其内在原因,因现行制度主要针对村委员对集体资产实施经营管理,部分并未建成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缺乏适当的监督,时常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同时,集体经济收益无法很好地改善农村公共设施或发放村民服了,甚至成为引发腐败的根源,这导致农民不支持集体经济。

二、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的对策

审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的影响因素及问题,提出以下相关的改善策略。

(一)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

集体经济财产权隶属于农民集体,因此,需要选定合理的人进行治理。目前,我国政府实行派遣人进行管理,上述人、委托人对其无法实时有效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合作经济管理模式由农民自行组织,实施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模式,该组织内重大事物多数由社员民主表决决定,真正意义上代表社会的利益和意愿。

(二)创新人才管理模式

随着素质教育在农村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为保障农村村干部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必须主动扩大高素质村干部候选人有效供给。采用引入市场的观念,不断扩大选人、用人渠道,为农村各个阶层选择优秀的人才。同时,地方政府要制定合理的培养计划,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创设良好环境。对部分城郊地区、流动人口频繁流动的区域,可以适当放宽村干部身份限制,准许某些准村民参与村干部选举。通过各个途径打破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封闭型农村社区,不断拓宽村干部来源渠道,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大量优秀的人才。

(三)开展合作经济的主要途径

农民合作经济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农业组织形式,大于90%发达国家的农民均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国外执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专业性和综合性合作经济两种模式,专业性合作经济形式实施按劳、按股进行分配和管理,根据市场机制实行。综合性合作经济模式由农民自行建立逐渐形成由中央至地方的半垄断组织体系内。我国更适应执行美国这种专业性经济模式,但考虑本国实际国情,可以考虑一企业领头农户入股的方式组建合作社,执行按股、按劳动分配制度,严格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原有的管理角色变为引导和扶持角度。政府部门通过积极引导帮助农民创建各类合作社,但必须保证农民自主管理权力,不可依据自身意愿干预合作社管理和经营活动。那些由政府牵头建立的合作社,政府部门可进行有效的监督,预防其完全被企业控制。同时,必须打破行政区域束缚,合作社成员不可单单局限在本乡、县区及外省的合作社,便于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和管理效果。从农民角度来说,我国多数劳动力素质较低,因此,必须开展各项培训活动,让农民学习先进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服务辖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完善村级经济事项运转、约束村干部权力运行、规范村级民主决策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权利为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平安”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施黄蓝战略、实现率先崛起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管理范围

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范围是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等项目及其它有必要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交易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农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村级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项目,主要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3、池塘、苇场、房屋(包括厂房)、水库、林木、果园等承包租赁项目。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街道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办事处主抓,纪工委组织协调,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司法所根据授权具体实施,各相关站所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同时,抽调相关站所人员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整体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经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对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阶段性部署,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对安排部署的具体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三是监督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或部门严格按照法制化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实施法制化管理;四是负责查摆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和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工作;五是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规避监管的责任追究办法;六是负责协调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一是对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核,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作出批准立项与否的依据和结论;二是对需要招标的农村经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招标方案,一并审定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三是对街道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负责制定农村经济事项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内容,参与监督各村签订合同;五是对需要农业、村镇建设等站所或部门审批把关的农村经济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另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进行财务审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据村集体的申请以及财政和农经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招标公告;二是按照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办法,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标;三是受理和农村经济事项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对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对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指导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五是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招标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技术审核。

四、工作程序

对规定范围内的村级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两委商议申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复、村民代表票决通过、司法所指导实施、监督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

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由村“两委”商议提出,填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把关

1、财政和农经部门对各村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提出是否实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见,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后,向村级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拟确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须经司法所审核,并报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反馈书,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监督各村抓好落实。

2、对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各村根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确定的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一律实行村务票决制,票决通过后,向村民进行公示。

3、对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采购、拍卖等),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各村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道路修建、房屋建设、村内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农水项目的审核,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协调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进行技术审核;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所有项目进行财务审核。项目审核要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制定招标办法,确定开标条件及招标、评标方式,并转司法所指导组织招标。招标一律实行无标的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司法所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4)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司法所依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领导同意后,招标公告。

2、街道司法所组织开标。

3、招标完成后,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个人名单,报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及街道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或人员,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调查处理。

4、在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号、统一录入、统一立卷、统一归档,做到“一村一档、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监督检查

司法所要对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纪工委要强化监督,对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监管的村和有关村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司法所要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超前预测,积极防范。合同公证事项,由办事处统一确定应公证的合同类型及其范围。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村级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强行公证、强制收费。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收取印刷、邮寄的成本,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五、工作要求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7篇

农村社区经济合同作为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状况的协议文本,是社区的重要档案资料之一,在明确村集体与承包者权利义务、保障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规模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行为,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工作,是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主要问题

青岛市城阳区下辖6个街道办事处、190多个农村社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崛起,区内大部分农用土地已被征用。顺应经济格局的转变,农村经济合同也由过去以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为主,其他经济合同为辅转变为现在的以土地厂房租赁、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经济合同为主,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基本不再存在的格局。当前,该区社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合同的制定和管理不规范。少数社区干部的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不够,特别是对《合同法》知之甚少,往往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制订合同条款,致使合同条款的签订不规范。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有效的公开和监督,致使人情合同、暗箱操作等情况时有发生,签订经济合同未真正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部分社区合同管理权力分散,未执行统一管理,合同制定后,相关人员没有及时将合同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有的散存在个人手中,造成合同保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存在低价租赁、超期限租赁等问题。部分社区经济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合同款项不全、内容不具体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社区甚至存在口头协议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截至目前,全区190多个社区,共签订各种经济合同7164份,标的额38,73亿元,其中,较为规范的经济合同占70%,不够规范的经济合同占30%。还存在一些社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期限约定为30年,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的法律规定。

社区经济合同多口管理,监管工作存在盲点。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社区经济合同归口多个部门管理。例如,社区经济合同的法律公证归口司法部门管理,租赁合同归口工商部门管理,基建合同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归口农业部门管理等等。因此,单纯依靠农业部门来抓好社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签约容易,履约难”。少数社区干部“新官不理旧账”,对以往形成的合同应收款存在畏难发愁和怕得罪人的思想,清收措施不力,效果不大。同时,部分合同对方恶意逃废债务,全区社区土地租赁费和厂房租赁费拖欠金额占应履约金额的10%左右,导致部分合同资金沉淀流失,削弱了社区经济的规模实力。

管理现状

根据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城阳区立足实际,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在继续加强社区财务开支监管的同时,着力抓好社区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对社区合同档案的监督管理。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村级财务和资产规范化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社区集体组织出租、出让、发包和拍卖集体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全区社区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流亭等街道办事处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关于村级财务和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集体资产的增值保值,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依托代管,强化监督。结合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实施,区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各个社区普遍建立了《社区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对社区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履约和解除等情况,实行了专人、专账、专柜以及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了社区大额资金的收入来源,从源头上建立了防范机制。同时,各街道都成立了村级财务代管服务中心,在加强对各社区财务双代管的同时,积极加大对社区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和规范,要求各社区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报到街道财务代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各街道对社区经济合同进行了不定期清查,督导有关社区对不规范经济合同进行了依法补签和完善:着重抓好对土地、厂房等租赁合同的管理,督导社区依法做好租赁费的及时清交,有效遏制了社区集体资产的流失。

依法指导,民主监督。为避免社区居委会干部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由于决策的失误,给集体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城阳区明确要求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启动民主决策程序,必须落实重大事务决策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在社区“两委会”提出意见后,要及时召开民主议事会进行研讨,然后由党员大会讨论,对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要求反复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本社区的能人、企业家的意见。通过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有效减少了盲目签订合同带来的损失。同时,对运作过程中行成的档案资料,及时进行归档整理,纳入保管范围。

建议与对策

进一步完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指导意见,对城阳区《关于加强村级财务和资产规范化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村级财务和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城阳区社区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进一步修订,指导性意见应从原则上,就经济合同的签订、所遵循的原则、订立的具体要求以及合同的纠纷处理、合同的管理、责任的追究以及档案保管规范细则等进行明确的说明,使农村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由区里相关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司法、工商、审计、农业、档案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依法做好对社区经济合同的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各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在继续做好农村财务“双代管”的基础上,依法做好社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民主决策、台账登记、集中备案、定期清查、档案监督管理指导等各项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合同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合同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涉及的知识越来越全面,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街道、社区干部的政策法规以及档案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依法管理集体资产的能力,提高社区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社区集体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 集体资产 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活集体资产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㈠管理主体不明确。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资产起源于农业合作化时的农民股金,由农民长期劳动积累而成。其产权归广大村民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对其实行管理,是最合法的管理主体。但实践中多以村委会代行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有的依靠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去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处于行政干预之下。

㈡财务管理水平低。一是集体资产总量少,除城镇邻郊村外,大多数村没有集体经营收入,收入主要靠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一些项目投入和国家补贴等;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不稳定,经常变化,法纪意识淡薄,待遇偏低;三是财务管理意识不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合二为一,基本只行使了行政管理的职能,经济职能弱化;四是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低,初中文化程度占了绝大部分。

㈢产权不明晰。原始投资凭据不足,上级机关和部门依靠行政手段,无偿划拨村集体资产造成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清,账实不符。

㈣现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与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水平不适应。财政部2004年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本人从长期从事农村财务管理经验来看,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往来”科目的缺陷。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该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单位与农户之间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应收应付款项不能根据该科目的余额确定,容易混淆。

2、牲畜、林木资产的核算过于繁琐。本人认为产役畜及经济林木不象其它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样,它们受自然、疫病的影响很大,很可能突然损失,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不合理。

3、生产(劳务)成本科目的缺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它工业企业不同,财务人员基础知识少,新会计制度培训不到位,难以正确运用该科目进行生产、劳务成本核算,设置该科目可能反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处于混乱之中。

4、未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相关科目设置。如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农业税已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取消,应及时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二、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㈠明确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地位,切实履行其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合法主体。管好用活集体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是集体资产管理的最终目标。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关系。乡镇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展集体经营项目,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三是要提高对集体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的职责。对农村会计人员要加强培训,积极推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会计制度。

㈡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严厉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腐败现象,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建立起一套运转正常的村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机制。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在所有权界定中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划清集体资产、国有资产和其它资产的界限,清产核资,并在此基础上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发放产权证书。二是要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和评估制度。凡是涉及到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事项,均要履行民主讨论,开展评估和向上一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报告。三是要建立集体资产年检和报告制度。了解集体资产增减变化,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切实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四是要建立审计制度。乡镇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审计制度,认真抓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热点问题专项审计等工作。五是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凡是涉及到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民主管理、决策、监督,为发展集体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六是建立集体资产管理考核制度。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经营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签订承包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㈢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集体资产管理营运模式。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因地制宜,村民自愿,量力而行,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行。首先,要摸清家底,做好清产核资;其次要明确所有者;再次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参照公司化模式确定经营者并明确其责任和权利;最后要建立一套与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股份制改革。

㈣修改《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使之与现阶段农村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财政部、农业部应认真研究,笔者建议:

1、 取消“内部往来”科目,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核算“内部往来”科目的核算内容。

2、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中牲畜资产、林木资产及生产劳务成本的简便核算方法。笔者认为,在现实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简化会计核算。

3、 及时调整取消“农业税附加返还”等科目。

总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事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不断强化管理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使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邵清鸿、孙运春.村级账务中几个会计科目之异同〔J〕.农村财务会计,2007(10):37

2.章继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名更要有实〔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10(10):26-27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5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8-0095-03

基金项目:福建省大学生创新项目“村集体会计工作的调查研究”的成果,项目组成员杜燕玲、俞世晋、郑丹丹、庄丽平、杨蕊旭,指导教师刘军。

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内容

1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涵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长期劳动积累或入股所创造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享有的资产。它应由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所有权。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2)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3)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有效管理是壮大农村经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并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曾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问题,2009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村集体经济行为,以期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因此,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不仅有利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产、资源底数不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混乱,资产登记不全,缺少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导致其实际拥有的资产、资源数目不清晰。

(2)对资产、资源管理不到位。一是资产、资源的购置、建造或变卖未经必要的程序,村民不知情;二是集体资产的承包、出租行为不规范。三是大部分村没有制订应收应付款管理制度,以至于应收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账。

(3)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大部分村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强,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等。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其储存与使用都不符合规定,大部分用于行政管理费、公益事业费等开支,且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不到位。

(4)缺乏有效监督。民主理财制度是对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要求,对于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要财务事项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民主表决,但目前部分村干部对其不重视,仍然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导致集体资产使用的监督无法实施,造成决策失误,使集体资产遭受损失。此外,村级财务公开是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但很多村级财务公开不规范:第一,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细致、不具体,重大支出不做专项公布,搞选择性公开,实质性内容则不公开或公开不细;第二,公开形式不规范。有的公开在室外的墙壁上,用粉笔书写易造成模糊不清;有的公布贴在村内的偏僻地方;第三,公开时间不规范。一般村级财务至少一季度公布一次,且有固定的时间。

2造成农村“三资”管理缺陷的主要原因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缺乏对村集体概念的正确认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导致村级经济以家庭为主,村民因此不再重视对集体资产管理。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和各级对村级经济组织的建设认识模糊,绝大多数村还没有真正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并行使其应有职能,这势必抑制村级经济活动的开展,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这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

(2)村集体对于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农村管理部门忽视了集体资产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片面认为只要不霸占、不贪污就可以保证集体资产管理水平,这是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缺陷的首要原因。

(3)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预决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开支审批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资产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内在原因。

不论是管理者个人素质的原因,还是基于制度体系的限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影响了农村经济甚至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因而,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已势在必行。

俞世晋 郑丹丹 庄丽平 杨蕊旭:我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刍议

俞世晋 郑丹丹 庄丽平 杨蕊旭:我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刍议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

1清查“三资”,界定“三资”产权

明晰的农村集体“三资”产权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础,因此,应从“三资”清查入手,界定“三资”产权。具体可由县级财政局和农业局组织,依托镇农经站,与村民委员会配合调查村集体的资金资源资产,对集体的资金、债券债务、资源性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及专业合同进行清查登记,通过清查登记的情况,依法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应与“三资”清查工作同步进行。

2转变管理理念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转变思想,保证参与集体资产管理的每一名管理人员都认识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工商企业,又不同于社会团体,更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其独特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以便其在实时管理的过程中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

3优化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是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有效管理的关键,对其选择和聘用应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大学生村官资源,对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层干部包括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培训,从管理理念、服务意识、管理能力、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乡镇农经财政部门的协调,联合其他村为管理团队建立长久的培训机制,尤其是要培养一批精通农村会计处理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人员可以游刃有余地应对新时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4规范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建立一套系统且健全的制度体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管理内容、管理方法及管理权限等进行规定,通过制度的形式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具体包括:(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开支审批管理、预决算管理以及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制度等;(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经营制度等;(3)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包括资源登记簿、公开协商和招投标管理、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5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效率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应对闲置的资产进行盘活,对那些经营不善或者是闲置多年的集体资产进行必要的承包、租赁、拍卖或者是入股,以便将这部分资产盘活,保证集体资产科学管理、合理运用的同时,争取实现集体资产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6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通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把村集体资产量化给每位成员,实行“按份共有”,当集体资源产生经济效益时,则按股分红。坚持村民自治分配的原则,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民自治是村民应享有的权利之一,主要确定收益分配问题,村民要根据承担义务、所做贡献、居住时限等情况,确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份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合情诉求得到关注。

7建立村级集体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镇农经部门应对乡村债务重新进行清理核实,将已形成的债务(不管是账内的还是账外的)进行全面统计,掌握最全面、及时、准确的债务数据。通过清理,分析出债务风险程度,结合债权回收统一制订乡村债务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和财政部门牵头,通过乡镇基础干部对各村进一步落实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第一,建立债务审核机制,规定债务形成程序,控制新增债务风险,对债务的形成进行审核,根据其资金的收支详细记录,形成债务的问责制度,同时对债务总规模进行刚性限制以控制债务风险程度;第二,建立偿债风险基金,对于政策和体制因素造成的上级乡村债务的形成,财政部门应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建立乡村债务化解基金,专门用于债务逾期时间长、社会公益事业等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债务,如由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造形成的债务。第三,地方政府建立能合理反映负债的风险指标体系,运用债务依存度、负债率、偿债率等比率指标,定期对村集体的债务结构和风险程度进行测评,并向村集体提出改进建议。

8完善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作用,以保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1)搞好村务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真实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从实际出发,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村内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财务公开应做到及时、真实,每季或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对于每次公开的数据都应留存备案。在公开后,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的问题、要求,要及时给予答复。(2)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要进行全面审计,各村可协商联合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由镇政府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不但要做好专项审计,还要做好账前审计,可结合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针对现金量大的会计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应包括: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和预决算、生产经营和土地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以及群众要求其他事项的审计。

总之,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必须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转变管理理念,优化管理团队的建设,完善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运营,这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丽桂农村“三资”管理[J]财会管理通讯,2008(12)

[2]吕燕新时期下促进农村“三资”管理模式分析[J]中国经贸,2011(8)

[3]秦立娟,宋振宏科学管理农村“三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吉林农业,2010(6)

[4]汪志芳浙江农村“三资”管理的调查与思考[J]政策瞭望,2011(6)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10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四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条  发包方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监督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二)提出机动地、“四荒”发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费。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三)保护承包方合法经营活动;

(四)组织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收益权;

(三)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要求提供产品及费用。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发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保护土地及设施;

(四)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承包费。

第三章  农用地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不减少承包地。

第十四条  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将承包地转让的,发包方应当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按机动地标准收取费用。原转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协商串换承包地的,应当签订协议,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按照基本等质等量的原则,可以与承包方协商串换承包地。

第十六条  机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机动地主要用于国家征地、农田基本建设、新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办企业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补给。

机动地的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机动地发包收入在支付相应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全部计入机动地所有者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剩余部分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退包耕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30年承包合同即行解除。退包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所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占用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机动地、开荒地或者复垦地补给;无地补给的,参照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双方必须订立用地合同。继续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地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本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耕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或者其他方式经营。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经营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里的规划制定耕地保养阶段性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保养耕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章  “四荒”开发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期限、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

“四荒”可以集体统一开发经营,也可以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形式经营。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四荒”开发经营者订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四荒”开发经营者进行较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三十四条  取得“四荒”使用权未进行开发或者已经开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投入标准的,不得转让。

取得“四荒”使用权两年未进行开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发包、出租、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四荒”开发治理或计入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合同。

第五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入股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应当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和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之间发生前款以外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一)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发包集体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承包经营者土地的;

(四)强制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使用权的;

(五)强行承包经营者串换承包地的。

第四十三条  侵占、挪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倍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后,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缓收的除外),发包方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发包方可以按其所欠的承包费数额,确定收回承包地(留足口粮田)的数量和年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前款规定收回的承包地招标发包,发包收入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外,剩余部分抵顶所欠承包费。还清后,收回的承包地退还给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费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私自转让、转包、入股、抵押、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承包地。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

北京市丰台区由于受到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北京市的其他城区。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丰台区城乡二元经济和城乡二元政府管理体制长期并存,其中,丰台区农居混杂及“城中村”问题突出,城乡分割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丰台区仍实行城乡割裂的二元管理体制,即根据户籍划分管理地域范围和职责,街不管农,乡不管居,与行政区划本身的逻辑恰恰相反。由于丰台区的问题极具代表性,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在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对丰台区的分析和研究就能为许多存在类似问题的城市和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合理流转和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

在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明晰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丰台区绝大多数乡、镇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每个农民或集体经济成员都成为合法的股东,拥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做到了与每个农民息息相关。

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在农转居过程中,这些资产应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处置。针对丰台区的自身情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次、分步骤地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较稳妥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农转居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这一工作在丰台区的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完成。然后,要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的流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要考虑给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继续运转的资金支持。在采用这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保证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失地的损失,而且能帮助他们获得重新谋生的手段,以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第二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体企业,自主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丰台区的一些乡镇目前也有采用(例如卢沟桥乡和南苑乡)。这种农民自主开发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现象,目前在开发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造成这一领域存在法律和政策盲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就处于政策管理的真空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行政区划的调整完成后会从农民转变成居民,其所拥有的土地要相应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农转居后其土地的性质可以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但国家仍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税费的基础上可转变原土地的使用功能(即从过去的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商业用地),允许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实体企业自主开发利用。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在开发利用其土地的过程中会面临包括资金在内的一系列困难。同时,由于农民组织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技术,其经营往往也缺乏效率,直接导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较差、管理不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时,同样要遵循城市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合法的、有序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对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还是应主要走国家征地、出让这一正常开发的道路,但也可以考虑向那些经过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从而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村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农民房屋的处置是与土地的流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一并进行处置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开发利用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实施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这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衔接

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从农村的农民转变为城市的居民,这就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由于过去农村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这批农民也没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势必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在这里结合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流转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涉及到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来处置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农转居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转居人员实现转工后,与城市居民一样,由国家、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后续的部分。对于自谋职业者,可保留其已经由征地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对于后续部分,如果能自行交纳本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无力支付其后续部分,其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集体使用土地所涉及到的农转居人员,可比照国家征地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由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转工人员、自谋职业者和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另外,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对农民土地的处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采 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即土地先被征用和开发的先行转居转工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在转居后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同时也减轻政府在转居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压力。但在分期分批开发利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又要做好中长期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杂乱开发。

三、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上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撤销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合理安排其管辖面积,以地区办事处作为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过渡形式,集中处理在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乡建制下的遗留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实行“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由地区办事处来处理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对辖区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其次,城乡结合部在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而行政区划的调整又主要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有些街道和地区会同时存在大量的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因此需要赋予这些街道和地区办事处同时管理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的权力,并分别设立相关的科室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同时存在未转居农民和城市居民,这样一些街道和地区就需要同时具有管理居民和农民的权力并设立分立的科室对他们进行管理。当农民实现了从农民到居民身份的转变之后,对其的行政管理就应从相应管理农民的科室转移到专门管理居民的科室;当原农村的自然村撤销后就要改建为相应的社区以对其所属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经验与启示

北京市丰台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并存,导致了丰台区从土地管理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流转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首先需要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完成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完成对农民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对城乡二元结构进行治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12篇

1、挖掘自身优势,采取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为增强集体经济拓宽发展渠道。

由于各村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群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原则,引导各村立足资源、区位等优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立服务组织,开发信息经济。税费改革后,村级功能逐渐转移到了服务上来。要逐步建立村级信息网络,积极收集信息,开展有偿服务,寻找与本地种养植特色相适应的公司或加工企业,形成利益联合体,村里提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即可以为农户节省费用,增加收入,也可为客户节省时间,还可增加集体收入。

2、加强经济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增强集体经济强化监督机制。

要继续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节约各项经费支出,减轻集体经济负担,实现集体经济的资产积累。一是内部管理制度要再落实。如财务收支的预决算制度、支出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一事一议制度等其他各项制度,必须要落到实处,坚决避免走过场、走形式,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提高资金利用的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资金、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流失和浪费。二是非生产性开支要再压缩。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控制报刊费、电话费、招待费等费用的支出总量。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不折不扣的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应该合并的村要解决明和暗不和的问题,不然将出现一个村的办公经费两个村分支的现象,严重影响集体资金在生产、生活中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

3、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为增强集体经济提供组织保障。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以人为本,必须着眼于农村党支部班子的加强和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要认真选优配强党支部一班人,注意从文化程度高、经营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高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在选配上一定要坚持标准,把那些事业心强、懂经营、会管理和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不怕吃苦、廉洁自律的人选进班子。结合素质升级,加强教育培训,是提高村级干部队伍素质的基本途径。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方式对村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4、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管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责任务。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到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定期作出部署,制定扶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监管体系,要把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列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5、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变化,紧紧抓住农民增收和财政增长的有效结合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业财源建设的重点由生产环节转向加工、流通环节,突出抓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养壮大。

6、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

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的“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的政策要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新增有效耕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和经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的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辖市、区土地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7、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按照民主理财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今明两年,各地要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专项清理,认真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对已发现的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13篇

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面临的矛盾和困难逐渐凸显。归根结底,这是由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造成的。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及集体企业进行重新审视,找到矛盾和困难产生的根源,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进行调整和改革,以促进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科学内涵

(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内涵

关于集体所有制经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了作出如下界定: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结合在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根据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界定,集体所有制经济包含以下五层内涵:一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建立必须以劳动者自愿互利为原则,且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占有;二是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共同劳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三是实行民主管理,经营管理者由民主选举产生,经营策略及手段受民主监督;四是社会化程度低,规模比较小;五是属于独立的经济组织,在经济上不隶属于政府或其他任何机构。

从表面上看,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以及管理体制并没有体现这一性质,也没有严格按照以上五层内涵去组织和管理。有人戏称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二国有”。这种说法并非毫无根据。从理论上讲,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与集体所有制经济概念界定相矛盾;从实践来看,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存在的体制弊端与国有企业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并不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相反它对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优势

与国有经济相比,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四大突出优势:一是集体经济不承担政府公共职能的任务。集体经济不隶属于国家以及其他任何机构,以追求企业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无须承担政府公共职能的任务。二是集体经济产权多元化。集体经济属于股份经济,人们带资带劳入股,按劳分配、按股分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使劳动者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三是适应我国劳动力多、就业需求量大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导致农村劳动力多、就业需求大,走集体经济道路可以把农村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民就业。

三、经济管理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面临着三大瓶颈问题:一是所有权模糊。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企业职工个人股占企业总股本比例极低,企业职工对企业改革与发展关心程度不高。而集体企业领导将集体所有制企业视为国家的或地方的,对企业经营管理漠不关心。总而言之,集体企业已经彻底丧失了独立人格,表面上“集体所有,人人所有”,实际上“人人没有”。二经营权丧失。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国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集体企业只有在国家的庇护下才能生存和发展。从实质上讲,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政府经营、统负盈亏。经济体制改革后,名义上集体企业是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但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对政府的依赖。三管理权错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适应民主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由全体劳动者选举产生。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基本上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换个角度讲,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代表的不是企业职工,而是政府。

“股份合作制”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良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但并没有触及集体企业的体制。因此,要进一步推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建立集体经济管理新架构和加强产权控制”。甚至可以说,加强经济管理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优化经济管理的措施

(一)转变对集体所有制的认识

集体所有制经济虽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并不矛盾。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态,与国有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全民共同所有”和“劳动者工作所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弱势群体通过资源合作成立企业,谋求发展,企业内部所有劳动者权益共享、风险共担。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集体经济已经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对促进劳动者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乃至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政府对集体经济一直持支持和鼓励态度,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经济结构的大调整,集体经济也踏上了改革的道路。集?w所有制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过程中,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顽强的生命力和旺盛的活力逐步凸显。根据目前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形势,集体经济很有可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中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摒弃对集体所有制经济“二国有”的错误认识,深刻认识集体所有制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以及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的政治意义。

(二)改革思路

第一,注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和循序渐进。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多样。概括来讲,可按照地域划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发展形式不同。因此,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不能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

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该通过放弃国家和国有企业资金方面的支持,使之彻底摆脱与政府的资产关系和行政关系,真正提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独立性,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洪流中。

农村集体所有制划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和乡村中的非农业集体企业。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可分类进行改革。农村集体所有制产权关系比较明确,可利用这些权限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新的农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的整合。对于乡村中的非农业集体企业,可借鉴城镇企业改革方式,将集体资产量化给村民个人,并吸引外部资金进行非股份制经营,推动乡村经济向城镇化转化。

第二,兼顾公平与效率。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增强资本的活力和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但是,这一目的的实现不能以失去公平为代价。因此,在集体企业的股权制改革过程中,对股权的设置,一定要做到合理化、透明化。首先,对国家债权应遵循一次性清偿的原则。但是这项要求不能过于强硬,否则会损害部分企业及职工利益,影响公平。具体可视情况而定。对于债务过高、不可能一次偿还的企业,可借鉴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方法,实行分步偿付本息。对于生产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的企业,可与企业协商,在企业设立国有股,变债券为股权。对于亏空严重或资不抵债,又不能草率宣布破产的集体企业,可采用产融结合的路子,把银行贷款部分由债转资,给企业提供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集体企业发展现状如何,采用哪种清偿办法,只要企业有望改革和发展,就有必要大力增加企业职工个人持股份额,使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集体”企业。同时,严格按照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原则,规范红利分配,多劳多得、多股多分,充分体现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

另外,为了保证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公平性,有必要建立完备的交易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内部人利用手中权力进行黑幕交易、暗箱操作,影响市场的公平、平等、自由。

第三,注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后,股权结构进一步合理化。但是,集体企业的治理结构还停留在比较落后的水平,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同虚设,而原有的治理结构仍在起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民间资本的话语权。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民间资本进入集体企业的积极性,而且与集体企业改革的初衷不符合。以农商银行为例,各地的农商银行虽然依据《公司法》建立了书面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细化了要求和基本精神,但是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这一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农商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仍然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一些重大的人事安排可以越过董事会直接处理。这种“改资不改制”的做法违背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衷,应该彻底摒弃。

归根结底,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一个好的班子,而好的班子又需要各项能力兼具的领头羊。因此,必须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允许并鼓励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拔和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于有关企业经营发展的各项决策,鼓励职工提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四,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以及监督机制。集体企业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采用了一些新的经营形式或用工形式。比如,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用工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新的经营形式或用工形式为集体企业原有的领导及员工设置了一种基本保障,导致他们失去了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这种“制度保障”把整个企业推入了安于现状、裹足不前的发展困境中。集体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激励、约束以及监督机制,导致集体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制度困境。更有甚者,把集体企业变成家族势力合体或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因此,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内涵及形式难以界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以及监督机制,保证集体企业的发展不违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衷。

五、结语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14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发包主体上做出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尽一致的规定,制度设计缺陷使发包主体纠纷大量发生。《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该条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三种情况:

1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划分为乡、村、村民小组这是从“行政”角度分类,从经济角度则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所有是十分清楚和明确的。经营、管理者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自然就明确了: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发包;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发包;属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前,村下设第一、二等经济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后改称第一、二等村民小组。《土地管理法》所称的第三种发包主体就是由村内的第一、二等经济社或村民小组发包,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但第三种发包方式需有一个前提:即原来属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明确划分到村以下的第一、二经济社或村民小组所有。

《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所有权的角度而不是从发包方式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和规定,也就是上述规定对“家庭承包”和除此之外的“其它方式的承包”是都适用的。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却是从承包方式的角度对发包主体做了划分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管理法》的上述内容规定在了第二章“家庭承包”中,而在第三章“其它方式的承包”中,却没有发包主体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没有“家庭承包”中关于发包主体的规定适用“其它方式的承包”,这显然在立法结构和技术上出现了缺失。在从内容上看,就发包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做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尽一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10条加以对照,就会发现有以下不同:

1没有规定乡镇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主体。

2在保留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第一、二种发包主体的同时,又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照此规定,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只是“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如果真的如此,问题也便由此而来:

1《土地管理法》及该法、该条也明确规定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有何必要再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去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虽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但并没有规定特别法有权违背一般法。从上位法、下位法及一般法、特别法的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法》不能违背或突破《土地管理法》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在没有必要性的时候。

3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发包不属于它的土地时,没有改土地权属的可能,该项规定显无必要。

4该项规定不但无必要,显然也在人为地制造了矛盾和纠纷。本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本该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该项规定却允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由此产生了矛盾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双方都要发包怎么办﹖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发包又该如何处理﹖《农业土地承包法》却没有了下文,由此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而陈海英诉海南省万宁市收回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则具有典型性。

1997年陈海英与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委会签订了位于该村送子洋的3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于2000年由万宁市政府核发了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海南南洋芦荟美国有限公司为了大面积种植芦荟,向万宁市政府提出了受让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1000多亩土地的申请。万宁市政府为茄新村委会下属第一、二、三、四、六、九、十、十一、十二等九经济社核发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九经济社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让给了南洋芦荟公司,万宁市政府依法为芦荟公司了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芦荟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现九经济社依法出让的土地上还设定了陈海英等人的承包经营权没有解除,芦荟公司因就补偿问题未与陈海英达成一致,万宁市政府便以茄新村委会无权发包争议土地给陈海英为由,收回了陈海英的承包经营权证书。陈海英不服,向法院提起了 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判决陈胜诉,维持了陈的承包经营权。这样,在一块土地上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是陈海英的承包经营权,一是芦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陈海英在打赢了承包经营官司之后,又不得不再次提起了请求万宁市政府撤销芦荟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以保证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

本案的纠纷实际就是源于本属茄新村委会下属的九经济社土地茄新村委会能否发包。依据《土地管理法》茄新村委会是无权发包的,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茄新村委会就有权发包。两审法院正是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驳回了万宁市政府及第三人芦荟公司关于茄新村委会无权发包的抗辩主张,进而判决陈海英胜诉的。

二、《农业承包法》将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发包基本原则规定在“分则”之中顾此失彼,同时司法解释否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基本原则,有权发包人无权纠正违法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案,依法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这两条规定基本是一致的,无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必须经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这是发包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如果说有不同的话,前条针对的是家庭承包的整个方案,而不是针对家庭承包的每一户个案,而后条规定的是针对每一户“其它方式的承包”的个案。这是由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需指出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只针对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这一种情况,要发生了其它情况怎么办﹖是否执行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发包的基本原则﹖例如,既不是家庭承包,也不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中的由几个不同家庭中的壮劳力组成的合伙组织或联合体。举例中的情况当然也是需要遵守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基本发包原则的,而《农业承包法》对此类情况又的确没有规定。由此来看,《农业承包法》将三分之二多数的基本发包原则分散在各章节又不能穷尽所有可能,是一大败笔。《农村土地承包法》出现的这一问题恰恰说明,类似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基本发包原则应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之中,这是总揽全局放之任何一种承包方式而皆适用的基本原则,试图将此基本原则放入“分则”并穷尽不同承包方式是费力不讨好的,也不符合相应的立法技术和技巧。

《农业承包法》第44条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称为“其它方式的承包”。这种以土地性质划分承包种类的做法也不尽科学。如果家庭承包荒山、荒地,或非家庭却承包耕地,是否《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无法调整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是,家庭也可以承包荒山、荒地,采用其它方式承包的也有耕地,也不仅限于荒山、荒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现有规定导致这些承包方式无法可依。这是不科学的承包方式分类或不合理的立法技术造成的必然结果。解决的办法也不难,摒弃这种不科学的分类方法,对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做出统一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二款及第15条第二款,对土地承包也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同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一基本原则不但适用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也适用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调整。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时的多数同意原则,对合同的变更、解除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同的多数原则,明显存在不足。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第2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下转第33页(上接第26页)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把违背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发包原则规定直接导致发包合同无效,但基本体现了这一意思。第2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多数村民的意志”及第25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基本上反映的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原则。因在这一原则问题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虽该司法解释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出台,现在看来也完全符合该法的规定。

但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却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很明显,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为无效的司法解释。因为判案的是法官不是立法者,实践中反而都执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搁置一旁。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解释依据来看,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做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与前述司法解释就解释的对象而言是基本相同的,但后一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前一司法解释,前一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前述司法解释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有权发包的人无权纠正违法的发包。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是良好的,但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未必,还是以前述陈海英诉万宁市政府收回承包经营证纠纷一案为例。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村集体资产;资产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有效地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营,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更大作用,努力提高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水平,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现就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村级投入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工作目的,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全面推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规范投入行为,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经济和谐发展,力争在2012年底全镇8个村都达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资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争创一批区市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示范村。

二、具体要求

1、货币资金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的项目,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下出借。社会捐款、企业赞助、上争资金等作为村级收入及时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村组集体货币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除留存1500元备用金外,余款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解交镇经管站统管,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财务管理流程,对手续不完备和超年初经济收支预算方案的开支,不准付款。

2、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专人负责保管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登记簿,分类建好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台账,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公开拍卖或转让,做到能卖不租,能租不闲。每年盘点固定资产不少于一次,盘盈盘亏都要查明原因,因人为遗失、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并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年初经济收支预算方案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须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审核备案。

3、对外投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以参股等形式参与对外投资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都必须认真履行投资手续。村“两委会”对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期限、投资效益在认真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交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对外投资审批备案表,会同投资协议书一并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4、资源性资产管理。认真核查村级资源性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对资源性资产要搞好承包,充分挖掘资源性资产的增值潜力,承包合同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利明确。所有承包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和先缴款后承包的办法进行。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由镇经管站办理鉴证或司法部门公证,合同签订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包、转让的,由双方协商,经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否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5、其他资产管理。牲畜(禽)资产、林业资产及其他资产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核算。

6、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规范运行、严禁负债”的原则,项目立项、项目规模、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必须由村“两委会”提出草案,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镇分工到村的党政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镇经管站备案;单个项目投资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村“两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员、村务工作督导员全程参与监督,镇纪委、监察室、经管站、财政所等职能部门派员督导,镇经管站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协议、施工合同签订工作的把关、指导、鉴证工作。单个项目投资3万元以上的由镇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建设项目完工后,村“两委会”会同镇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村民代表一起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填写项目工程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工程款项。不管什么项目,都要规定不低于12个月的10-30%质量保证金。

7、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程建设、中心工作及开展其它村务工作用工管理。各村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用工登记簿(卡),当日认真登记用工情况,当月结算用工结果,每季在审核、理财、审批的基础上,对用工费用兑现入账并张榜公布。

三、组织领导

规范管理好村集体资产是维护农村稳定,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做好当前农村工作重要抓手。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镇一把手带队,镇纪检、监察、农经、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干部要到村进行指导、协调,及时掌握资产管理的情况、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村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镇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制度,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站负责抓好农村集体资产检查考核工作,对规范管理业绩好的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因管理不力使集体资产产生损失的负责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各村要积极探索集体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确保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席瑾,高守俊.行政村合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问题和建议[J].农业经济,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