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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补充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20 04:34:01

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补充意见

一、高标准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营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按照“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要求,真正实现“进一家门办事,全程办好,按承诺日办结”的目标,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好行政服务中心。

1、坚持应进尽进原则,完善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事功能。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服务项目必须无条件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服务。

2、坚持充分授权原则,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事能力。各部门要整合行政审批职能,确保审批事项在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实行窗口首席代表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一审一核”。

3、规范运行程序,提高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水平。公开行政审批程序及服务事项,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联审联办制。

4、加强票据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票证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票据监管。各单位收费全额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在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票,统一缴纳,统一分配。

二、加强对企业和投资建设项目的重点保护与服务

1、严格执行发[]17号文件《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的规定。凡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2、实行“首次告知不罚款”制。职能部门要遵循“规范警告在先,查处罚款在后”的原则,在检查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再进行行政处罚。

3、实行收费、处罚备案制。职能部门对企业收费和处罚要按下限执行,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市行政服务中心每年将根据备案情况与企业进行核对,无备案的,视为“三乱”行为。

4、实行联络员制度。每个企业指定一名联络员,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馈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经济环境方面的问题及协助处理各种矛盾与纠纷。

三、建立全程制度,为企业和投资客商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

凡在我市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办理手续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全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与申办人召开联席会议,一次性明确申办所需材料,并安排专人为申办人办理所有手续,领取各类证照。各类规费一次性收取,再由行政服务中心分解到各部门。

四、严禁公路“三乱”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京珠高速公路与我市的连接线上设卡收费、罚款。对为市企业服务的外来车辆,交警部门只纠章不罚款。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群众监督与评议。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结果将作为年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和民主测评满意不满意单位的重要依据。

2、建立投资业主、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议和投资业主、企业负责人与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征求企业对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双向沟通。

3、实行定期通报制。对职能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的情况、群众测评意见、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的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定期向四大家领导通报。

4、畅通举报渠道。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六、责任追究

1、实行经济环境问廉问责制。对出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市纪委、监察局下发问廉问责书,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并给予相应处理。

2、实行一次投诉停职制。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被企业、投资业主投诉、举报或被优化环境特邀监督员反映“吃拿卡要”和乱收费的,对当事人一律先停职后查处,停职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3、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将取消本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1)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企业外迁的;

(2)出现双轨制运行和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理相关证照和相关手续的;

(3)被投诉或举报2次以上经调查属实的;

(4)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经调查属实的;

(5)有关信访或投诉材料被上级领导签字经调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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