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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综合治税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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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综合治税管理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社会综合治税的重大意义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地方税源控管力度明显加强,税收征管质效显著提高,经济税收秩序明显好转,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于年5月1日起施行的《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是全省广泛深入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扎实开展和提升纳税服务等丰富实践的结晶,其核心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在政府领导下,借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获取有效涉税信息,堵塞税收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方税收应收尽收。因此,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加强地方税收协助,有效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既是依法治税的制度要求,又是共建和谐税收、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有效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二、明确职责,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掌握和控管税源信息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基础工作和核心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政府专网、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1、发改部门每年年初提供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情况;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信息。

2、法院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提请破产情况、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顶债务等信息。

3、公安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经营性停车场、房屋租赁、炸药使用单位和数量、外籍(境外)人员情况;公安交警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车辆登记、变更、车辆年检等信息。

4、残疾人工作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证发放及残疾人就业等信息。

5、司法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新办、变更、撤销情况及办理公证的各类经济合同等信息。

6、民政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办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各种福利彩票涉税情况;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后20日内提供相关信息;福利企业年检终了后20日内提供年检底册。

7、科技部门每年初提供本年度科技项目规划情况;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等信息。

8、财政部门每年初提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契税征收情况、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分单位、分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府奖励等信息。

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批准的国有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信息。

10、劳动保障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以及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劳服企业年检终了后20日内提供年检情况、已交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信息,3个月内提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11、水利部门每年初提供本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采沙许可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12、教育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等信息。

13、卫生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信息。

14、旅游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旅行社成立、变更、注销,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的资格评定等信息。

15、商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信息、技术引进合同、外商投资项目情况,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信息。

16、统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商贸企业生产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17、招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及认定情况。

18、银监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非贸易、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及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资本项目外汇情况、进口设备对外支付等信息。

19、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的企业(个人)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房产开发交易信息、预售许可证发放的情况,以及涉及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开发成本情况,房屋中介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20、文化体育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体育比赛、商业性表演赛(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体育彩票销售、演员收入及网吧上网时段流量、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等情况。企业年检结束后20日内提供年检信息。

21、国税、地税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消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免抵退增值税入库信息和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等信息。

2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股权变更等信息;《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情况信息。

23、审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等信息。

24、建设部门每年年初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情况;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工程招标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房屋租赁、外来建筑企业备案、市政建设项目进展及拨付款等信息。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

25、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出(转)让方地址、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土地登记、土地出租、建设用地审批、查处违法转让(受让)土地以及基准地价,采矿许可证、资源开采、土地收回、土地交易等信息。

26、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初提供本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水运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等情况;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和船舶营运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公路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交通运输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机动车年检终了后20日内提供年检车辆底册。

27、环保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环保工程施工、实际资金投资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28、质监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年审终了后20日内提供年审底册。

2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药品零售机构的认定等信息。

30、物价部门每年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许可、收项目、标准等信息。

31、公路部门每年初提供本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公路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32、政务大厅要指导、协调各进厅部门、单位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33、供电、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的需要,提供用电量、用水量、用煤量、用气量等与税收有关的数据信息。

34、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地税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能够在上一级集中采集的信息,也可由上一级税务部门统一采集,由税务机关清分至各基层。

(二)强化职能部门源泉控管与协作。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各乡镇、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代征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凡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开具已将该项所得纳入管理证明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通过信息传递渠道即时告知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信息传递渠道即时告知税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对新成立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及时告知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质监部门在办理机构代码后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发改、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招商引资时,应及时督促投资方到税务机关了解、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对于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签订施工合同。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涉及的税款做好把关工作。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出具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明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在年审时查验是否完税,对未完税的,不予年审。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商业性文艺演出等活动的管理,对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时查验是否完税,对未完税的,不予年审。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经营性收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许可证》。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情况、收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科技、民政、劳动保障、经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应征税款;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应征税款;从事开采矿产资源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应征税款;从事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代征应征税款;从事水利改造、水库加固、河砂开采等项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水利主管部门代征应征税款;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应征税款。涉及房屋租赁、新建商品房家庭装饰装修、旧房家庭装修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房产中介机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应征税款;集贸市场、综合商场内的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应征税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也可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应征税款。

8、加强医药购销行业税收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批发、零售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涉税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9、加强砂、石膏、铁矿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税收秩序的治理、整顿。水利、国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税务机关解缴代征的税款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委托代征手续。

(三)发挥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作用

1、加强普通发票综合治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或未依法取得发票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2、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公安机关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提供协助;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3、加强审计监督和司法保障。审计部门要积极发挥审计职能,重点对被审计单位的投资建设、重点工程、应税收、应税收入等项目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要依法处理,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兑现奖惩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主要负责各综合治税单位信息收集、整理和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综合治税任务;对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向各综合治税单位通报涉税信息提供和委托代征税款情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科学调度,确保各项涉税信息反馈到位、执行到位,使潜在的税源变成现实的税收。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法制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体系,营造综合治税的良好氛围;定期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加强预测调度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和措施,推动税收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协税科室,确定一名协税员具体负责与综合治税办公室的联系,认真完成有关信息的提报和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履行协税护税职责。

(三)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对各乡镇、各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对象和考核标准,强化督办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奖惩。对工作积极扎实、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进行通报批评,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的行政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