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管理意见范文

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9 04:44:24

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为主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坚持转移、培训、创业三策并举,统筹城乡创业就业,完善扶持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健全促进农民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加大创业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进一步构建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从年起,力争每年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万人以上,扶持农民创业2千人以上;建立健全镇、村农民创业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

二、鼓励扶持农民自主创业

(三)鼓励引导农民创业。各地、各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创业的政策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农民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引导农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创业致富。鼓励引导农民自主创业、返乡创业、联合创业。拓宽创业领域,建设创业载体,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着力抓好返乡农民工、农村能人大户、村组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四大群体创业扶持工作,努力提高农民的创业成功率。

(四)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各类园区要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农民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农民初次进入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业项目平稳运行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项建设规费和行政性、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政发〔〕8号)文件明确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加大农民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把返乡创业农民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小企业、非公有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进入工业园区的创业农民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对创业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设出资额限制。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发〔〕32号)精神,积极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农村困难家庭和零转移家庭人员创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政策。

(六)提供创业信贷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农民特别是返乡创业农民,从事高效农业、规模农业或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依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其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创办企业且吸纳本市城乡劳动力达到50人以上的,可依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积极做好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扶持农民创业。

三、大力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七)积极拓宽农民就业渠道。根据现有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特点,通过异地输出就业、就地转移就业、现代农业内部就业、亦农亦工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途径,引导农民多渠道、多门路就业。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就业工作。对企业吸纳农村困难家庭和零转移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应给予相应年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为实际招收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与村建立劳务协作关系,互为基地,实现满足企业用工和促进农民就业有机结合。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社会及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本市农民在市内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镇、村创建工作,对达到创建标准的镇、村给予奖励。

(八)落实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认真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四项制度。加强政策宣传普及,加大对市、县相关部门和镇村平台工作人员的四项制度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能力。依托乡镇、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对创业就业农民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建立管理台账,抓好跟踪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继续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登记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清零”的工作目标。

四、强化农民创业就业服务

(九)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办理效率。

(十)提供创业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为创业农民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开办、风险评估、企业孵化、信贷支持、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帮助农民顺利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建立企业用工需求调查、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提高就业岗位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服务企业用工和帮助农民就业结合起来,组织开展“牵手行动”、就业援助周、春风行动等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一)强化农民创业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农民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发挥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作用,送教下乡,方便农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通过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把农民变成新农民;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变成农民工;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把农民变成创业者。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推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制度,以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作为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等级标准及时给予补助,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紧缺的工种,提高补助标准。对创业农民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加强农民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不断提高服务农民创业就业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镇、村公共服务平台要在全面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政办发〔〕98号)文件规定,多渠道筹集村级平台建设资金,确保尽早实现全市工作人员配备专职化率百分之百,经费到位率百分之百的目标。高度重视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提升基层工作平台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形成市、县(市、区)、镇、村四级实时联网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网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市、县(市、区)、镇设立“农民创业指导中心”;村设立“农民创业指导站”,承担农民创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积极做好农民创业就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对本地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把农民创业就业与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十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委、教育、扶贫、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自身优势,齐心协力做好农民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在宣传培训、指导服务、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五)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促进农民创业就业目标任务,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农民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创业指导、农民创业培训、农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农民创业基地扶持、农民初始创业补贴、农民创业成功奖励等,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农民创业就业。

(十六)严格督查考核。继续实施农民创业就业工作责任制,将落实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组织专项督查,按季通报情况,年度综合考评,确保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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