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职工医保统筹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职工医保统筹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06 10:43:25

职工医保统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在全州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以下简称“州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抵御疾病的风险能力和健康水平,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需求,实现州级统筹“五个统一”,即: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基本原则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统一本统筹地区(州、市、县、行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基金征缴和调剂使用、待遇支付标准及服务标准。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筹集,统一管理和使用。统筹范围包括、市,、、县,、、行委。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1号)和大额医疗补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执行。

(一)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1、基本医疗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800元缴费。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参照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支出费用核定和缴纳。(依据政〔〕1号)

2、大额补助标准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由个人按每人每年90元缴纳。(依据政办〔〕115号)

3、公务员补助标准(含事业单位)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和5%分别缴纳。(依据政〔〕144号、州政府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和政劳社〔〕161号)

(二)基金筹集方式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基金、大额补助基金、公务员补助基金三部分组成,各市、县、行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然年度统一征缴后,上解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2、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市、县、行委经办机构上解至州城镇职工医保专户。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基金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州为单位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上缴职工医保基金,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实行报账制。

2、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设立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支出专账,按项列支,专项使用,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

3、基金使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向上级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核无误后,再提交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下级经办机构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4、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制定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以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且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药品及诊疗项目符合基本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超出城镇职工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以及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1、门诊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基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医疗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个人账户基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账户结余随之转移。无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年龄段,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按0.5%,36岁至45岁按1.5%,46岁以上按2.5%,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400元划入。

2、住院医药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控制。

起付线: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700元、第二次450元、第三次以上350元;州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600元、第二次340元、第三次以上300元;县级(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500元、第二次280元、第三次以上220元。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时,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补助比例:住院医药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负担9%,退休人员个人负担7%;6万元至9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负担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6%;9万元至10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负担7%,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

封顶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累计为10万元。

3、大额医药费用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至20万元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0%,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0%。

4、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含事业单位)

公务员医疗补助4%:按照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4%比例,全部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公务员医疗补助5%:按照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5%的比例缴纳,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支付:(1)公务员每人每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里支付;(2)特殊病种门诊费的医疗补助在《州关于特殊病种门诊费在统筹基金报销试行办法》(政劳人〔〕94号)规定的基础上,符合特殊病种目录中(一)、(二)、(三)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再补助费10%,最高支付限额加至8000元;符合特殊病种目录中(四)、(五)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再补助费10%,最高支付限额加至2500元;(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含起付线、完全自费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在本年度内出现缺口不足支付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三)补助方式

在本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制。参保人员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本及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后,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只收取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编制汇总报表向各市、县、行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统一支付,各市、县、行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定期结算。

在本统筹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结算。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规定自行付款结算后,持有关凭据资料(收据、出院证、医药费用明细清单、转院手续等)到所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支付。

六、医疗服务管理

按照资源共享、分级利用、加强管理、强化考核的要求,实行全州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统一管理,执行统一支付标准,统一考核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市、县、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便捷、优质、低廉的原则,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审批确定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门诊就诊为参保职工所在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诊首诊为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病情,确需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及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说明理由、病种,经办机构批准并出具转诊证明。康复期的病人应及时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严格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控制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单病种费用控制、抗生素药物常规监测和超常规预警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业务协作关系。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职工医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用高值耗材目录,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公示、承诺和告知制度,限定单次门诊费用,控制医药费用,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七、信息网络管理

建立统一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全州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统一应用软件,实现全州政策统一和待遇统一,做到监督、管理、服务相一致,逐步实现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

八、机构管理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市、县、行委、乡(镇)级经办机构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

九、工作要求

州级统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州委、州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管理到位、操作规范、基金安全、群众满意。

十、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年元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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