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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利益与政府信用建设范文

政府利益与政府信用建设

摘要:政府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可能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政府信用,也可能背离、侵犯公共利益,破坏政府信用。当政府利益内在性倾向缺乏有效约束和规范时,就会为权力腐败提供恶性膨胀的空间,导致对政府经济信用、政治信用以及社会信用的破坏,制约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因此,需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监督机制以及政府官员的绩效评估体制,有效抑制政府利益内在性倾向,使政府保持良好信用。

关键词:政府利益;政府信用;内在性

政府利益内在性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非全社会或非国家整体利益的现象。当代西方政治经济学主流派别之一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利益内在性的存在意味着政府组织或政府官员的利益可能支配公共政策的制定,并且决定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的行为。这一观点使人们对政府的认识从理论回到了现实。但是,其偏执的分析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使政府出现信任危机。所以,需要充分认识政府信用产生和运作的客观规律,通过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以及各种监督机制,有效抑制政府利益内在性倾向,这对于转型时期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信用及其在现实中的运作

政府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1]。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信用是社会各主体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期待,希望政府践行其宗旨,对公众的期待作出合理的反应。

政府是否实现其宗旨,直接关系到政府信用的高低。那么,政府宗旨是什么呢?政府一切行为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对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家与西方古典政治学家都有明确的阐述。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家从政府社会性的角度分析指出,社会性(即公共性)是政府的一个本质属性。因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昭示:先有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后有国家和政府。而且国家和政府最初是借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发展为特殊机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否则就难以为继,无法维护政治统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2]由此可见,政府只有代表了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的目的来运用公共权力,才有助于维护自身的统治。西方政治思想家卢梭也认为:“政府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3]既然“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一个国家政府能否很好地实现公众福利(或公共利益),就成为公众衡量政府是否实现其宗旨的最重要指标。

虽然政府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或公众福利,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政府一旦获得主权者(即公众)的授权,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就可以独立地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直至政府解体。这样,政府就获得了某种程度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社会和个人的组织,对于社会整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政府的相对独立性,促使政府并不总是以公共利益或公众福利为唯一宗旨,它也会考虑自身的利益,政府成为具有自身利益的组织。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对此为我们作出了解释:政府不仅是“社会人”,也是“经济人”,他们都是利己的,其行为的首要和最高的目标都是追求个人利益,能实现个人目标的行为才是理性的,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通过分析收益和成本来选择行为。所以,从他们的视角看,政府被称之为“理性的经济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府,是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的政府。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政府来讲,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且日益增多的外部性再加上政府“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动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也有可能会违背契约承诺(为公众谋利),追求自身利益,甚至牺牲公共利益以达成自身利益的诉求。诚如谢庆奎所言:“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这么说,完全自私、自利的人或群体,完全不顾自身得失的人或集体,在现实生活中都存在,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者。但在通常情况下,为了自身的权力、声誉、荣辱、奖惩、升降、福利、待遇等,而去做事或工作,这里都含有自利的动机和结果,不承认这一点同样不是唯物主义。”[4]由此可见,政府利益客观存在,在现实中也出现了种种表现形式:部门利益膨胀,地方保护主义,政绩工程以及政府官员严重的贪污腐败等等。在对政府利益的追求过程中严重地损害了政府形象,对政府信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势必要尽量消除政府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尽可能地避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践踏,最大限度地履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法定职责。

二、政府利益缺乏制约对政府

信用的影响良好的政府信用得以产生和有效运作的根本在于政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在理想层面,政府应当是超利益存在的。而在现实中,政府利益却是客观存在的,它至少包括三个层次:组织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承认政府的合法利益比让政府追求超越一切的法外利益更符合实际。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承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鼓励他们为争取合法利益而竞争。但是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一个根本前提。政府作为一个利益主体,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应与社会公共利益联系得更为密切。当政府的权力运用和利益追求是增进了社会的公共福利,或者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方向一致时,就是政府作用的正效应,它就会保证和增进政府信用;否则的话,就会破坏政府信用。政府利益缺乏有效抑制时,必将对政府信用产生重大影响。

1对政府经济信用的影响

政府具有公共管理者和普通“经济人”的双重角色,虽然市场经济严格限制政府以普通“经济人”角色出现在市场中,但政府仍然会以公共管理者身份从事普通“经济人”的行为。这就存在着一个政府越位的问题,因为政府行为会对其他的利益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正如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的那样:“在传统完全竞争模型中,每个‘经济人’是如此小的参与者以致他自己只能采取其他参与者所采取的行动;而当政府作为普通‘经济人’出现在模型中时,它的行动将影响所有的参与者。”[5]所以,政府的经济活动要自觉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这对社会其他经济主体具有示范效应。如果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注重自身信用,自觉遵循市场规则,那么,其他经济主体会认为政府的信用可靠;反之,如果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不注重自身信用,随意改变市场规则或不遵守规则,在市场游戏中谋取优惠的游戏待遇,从而破坏市场经济体制准则,则会恶化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2对政府政治信用的影响

政府信用是政治合法性的根基。政府宗旨是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责任,增进社会福利。因此,政府是否能够正确地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责任,既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也关系到政府自身的权威,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状况。如果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违背了政府的“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的宗旨,产生公共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等现象,政府信用就会严重降低,从而失去民众的信任,导致社会产生针对政府的强大异己力量,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完全消解,影响政府的建立和存续。邓小平指出:“一切企事业单位,一切

经济活动和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严格禁止坑害勒索群众。”[6]可见,政府信用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重要作用,政府信用不足与缺乏势必会影响社会稳定。3对政府社会信用的影响

对政府社会信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社会福利的增进和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对社会福利增进所起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廉政而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增进社会福利。一个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必须最大限度地制止政府权力的寻租活动,防治腐败,这就有助于减少或消除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社会的福利总量。诚如乔林碧所言:“寻租行为的结果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资源的浪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为了获得政府的特殊保护,寻租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进行游说,或者用礼品或金钱去疏通层层关系。这种对寻租者极有效率的活动,对社会来说没有任何效率。其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为了对付寻租者的游说与贿赂,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作为‘经济人’的受贿者也需要学习和寻找方法,让寻租人支付的贿赂达到使受贿者满意的水平,这可不是天生就会的。即使政府的廉政工作做得好,能够保证每个工作人员都不受贿,但是寻租者出于自身利益,仍然有游说与行贿的企图,为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仍需耗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反游说与反行贿。再次,如果寻租行为得以实现,相关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将由于政府的干预而付出代价,这种代价之和比寻租者所得到的利润额还要高,因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7]另一方面,政府对和谐社会建立所产生的积极意义。社会是否和谐,最主要的是取决于两个因素:客观因素(即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主观因素(即人们对收入差距的观点和承受力)。只有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因此,政府对社会利益分化和收入差距的态度与调适措施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所以,“十六大”报告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8]。

三、创新政府管理体制,

增强政府信用

政府权力的运作是由具体的“经济人”(政府组织及官员)执行的,自利、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支配着“经济人”的行为。当政府“经济人”的利益内在性倾向缺乏有效抑制时,权力者本能的利益扩张必定会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限制的地方才休止。”[9]转型时期,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各级政府组织中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以及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追求及竞争日益明显。这些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使政府信用降低。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转型时期,我们应该创新政府管理体制,增强政府信用。

1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即政府管理方式应由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主要管理手段。只有法律的权威性才能逐步消弭政府行政的随意干预,弥补“人治”造成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缺陷。法律对社会公众和政府行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而且政府应该带头执行法律,诚如卢梭所言,“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说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10]。政府作为社会的公共管理者应该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只有严格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政府才能在民众中真正树立起信誉,获得公众的信任。

2创新政府信用的监督约束机制

政府权力的终极源泉是人民的授予,必须对人民这个政治权力的终极源负责,而且政府要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并提升政府信用,必须接受监督。首先,建立法制的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和完善政府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制定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配套的法制体系。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涉及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制建设,更应该包括政府信用的法制建设。其次,建立政府信用的大众监督机制。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政治参与,建立舆论表达与反馈的常设机构。如我国设立信访机构以及各种制度化的接待日等,这些都为公众提供了对许多社会问题表达自己思想和主张的场所。另一方面,加强政府机构与政府官员的解说责任,即加强政府机构与政府官员对上级以及向社会公众解释已做、正在做和将要做的事情的正当性,强化官员的责任和义务,改变监督方和政府机构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以便监督方充分掌握有关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督[11]。因为,政府信用是在和政府的互动中、通过政府官员的行为表现经由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产生的,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可以缓解政府和公众因信息的不对称、行为的不了解而容易产生的信任危机。

3创新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办法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官员的荣誉、地位和收入的获得都与其政绩密切关联,政绩考核成为政府官员晋升的最主要参考指标,是政府官员行为的风向标。因此,要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使之恪守政府信用,就要创新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办法。随着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的逐步确立,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应该不断革新,评估政府,不是看它投入多少资源、做了多少工作,而是要考核它所做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企业和公众的需求。“满意原则”应该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最终制度。政府绩效考核应包含以下内容:经济性评估是要求政府树立成本意识,节约开支,少花钱多办事;效率测定的是政府的投入产出比;效益评估关注的是组织工作的质和社会最终结果,效益最终要体现在人民满意和社会经济发展上。由此可见,创新的绩效评估不仅仅考虑GDP问题,更应体现全面发展观,这是维护和增强政府信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和平论政府信用建设[J]政治学研究,2003(1):73

[2]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3

[3]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

[4]谢庆奎政府学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7

[5]吴易风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29

[6]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M]∥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5

[7]乔林碧,王耀才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156

[8]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2-11-09(1)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

[11]季燕霞政府权威与社会公共利益[J]学术探索,200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