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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思索范文

时间:2022-04-30 10:41:58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思索

一、行政法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究竟是建立在何种依据之上?这是一个不仅存在争议,而且还不十分明确的问题。理论界则是众说纷纭,各成一家。

1、早期理论界反对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是基于“公法与私法的性质有差异”这一基本观点。至于公私法的分类理论的合理性暂且不论,但是可以肯定的说,公法的发展要远远落后于私法。在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即该原则是否是源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持否定说者认为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任何理论渊源,各有其使用范围,分属于公私法中的法律原则。而肯定说者认为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有理论渊源的。至于是何种渊源课分为两种:一种是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合理类推,即“私法类推说”;另一种是信赖保护原则存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中,只是由比其他法律发展早的多的民法先适用而已,并非民法所独有,即“一般法律原理说”。笔者认为,首先,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行政法上的权利服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行政权利也必须按法律办事,相对人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才有服从义务。在接受法律约束与调整这个层面来说,二者不存在任何差异。其次,现代公法的基础也发生变化,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再仅限于命令与服从关系,还应包括提供服务与生活关照。在公共服务领域,体现二者之间的协调合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适应提供了空间。再次,就算单纯的权利服从也是需要利益衡量的。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一种博弈,在现代公权力服务义务观念盛行下,是否在博弈中一定要公权力优先就值得讨论了。最后,并非行政法律规范都表现为强制性规定,进入社会福利国家之后,政府肩负的职能增多,立法机关很难面面俱到,就产生了大量的授权立法,于是行政法规中就增加了任意性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活动中综合衡量各种因素。为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余地。因此,以规范的强制抑或任意为判断诚信原则是否适用于公法的标准已不再具有解释作用。

2、社会契约是否可以引入公法。社会契约论本身有很多种解释,其内容不尽相同,就导致了社会契约论的多样性。霍布斯认为建立国家的契约只是人民相互间的契约,而不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契约。统治者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如果统治者对这种被委托的权利不按照人民的意思即法律,人民可以有权收回,宪法和行政法就人民的委托书。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宪政上的委托关系,政府负有履行管理职能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人民在政府的承诺下把管理公共事业委托给政府,政府就依据授权履行职责、管理公共事业。基于委托而产生的诚实信用就要求调整行政法关系时须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公平合理。根据契约保护和法律权责一致性,政府违约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行政法领域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契约性,这种契约性就是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逻辑起点。行政行为的变更就势必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就必须把二者都考虑在内并且放在同等重要的基础之上。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协调社会各个方面的矛盾,确保社会利益处于一个理想的状态。但是行政权的扩大又造成个人利益的不稳定,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就不可避免的处于一种对立状态。因此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观点必须改变,不能对个人利益置之不理。此时,就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依据社会契约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就要引入信赖保护原则以达到公平之目的。行政行为的契约性因素的信赖基础的存在和具有信赖表现等特征,又符合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条件,从而给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引入提供了依据。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政治基础

1、信赖保护原则是建设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从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来看,无论是采用哪种学说,最终的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必须着眼于人民,这正是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价值和精义所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这些制度都必须以诚实信用为道德基础,否则将无法正常运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诚实信用,这些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都是由现代社会建立法治国家的宪政理念中演变过来的。法治国家的宪政原理主要是由人民权利的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三部分组成,而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持续性以及打造诚信政府,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二者的实质是一致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宪政基础也就是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是法治国家的宪政原理在行政法领域的落实,信赖保护原则也由此而具体化为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一大准则。作为拥有强大行政权利的政府而言,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在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都对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建设宪政国家,就必须要求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2、信赖保护原则是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的体现。人民主权说的创始人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赋予国家权力,这个权利属于人民且受全体人民所支配,这种权利的具体体现就是法律的形成,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也就意味着遵守了自己的意志。在行政权方面,人民把行政权赋予政府并要求其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府行使行政权是由主权者(人民)委托的,就应该为人民所服务。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个人本位”,“国家本位”再到“社会本位”,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干预也愈加深入,势必造成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侵害,这就要求个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必须凌驾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之上,只要政府造成个人正当合法权益的损害就必须给予个人以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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