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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扶贫困境及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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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扶贫困境及对策

摘要:贫困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及地区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如何消除贫困是全世界奋斗的终极目标。河北省将深入开展扶贫工作作为消除贫困的重要举措,如何寻求有效的法治方法解决相对贫困的问题,是河北省推动扶贫工作顺利进行所面临的难题。本文探究了河北省法治化扶贫的意义,在分析河北省法治化扶贫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河北省法治化扶贫的对策

关键词:法治化扶贫;法律体系;行政监管

一、河北省法治化扶贫之意义

(一)法治化扶贫是尊重人权的有力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人权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以生存权及发展权为主。扶贫工作以保障贫困地区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前提,要确保人权的有效落实,对于推进法治化扶贫的进程至关重要。通过扶贫工作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的发展问题,当温饱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时,就应顺应发展转变扶贫工作的理念,加强对贫困地区人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质量的保障,运用法律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人民的政策倾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人民面临的各种阻碍。

(二)法治化扶贫是依法扶贫的必然要求

扶贫工作的开展必须要以法律为准则,解决贫困地区的各项问题必须依法进行,所以组建法治化扶贫体系是扶贫工作的必然要求。河北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法律方式,一方面明确规定扶贫对象的范围、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另一方面规定扶贫主体的权力界限,监督其认真履行职责。

(三)法治化扶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追求

扶贫工作以法治化扶贫为价值追求,这一价值追求是以中国共产党扶贫理念为基础的一次升华,即“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扶真贫”要求扶贫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精准识别贫困对象,将不符合要求的家庭排除在精准扶贫的界限外,坚决做到公平、公正,禁止“贫富不分”的混乱扶贫假象;“真扶贫”要做到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安排落到实处,确保扶贫资金一分一厘都用到关键处,扶贫项目实施能长远解决贫困户旳问题,改变以往追求短期扶贫效果的粗放模式,达到贫困户持续脱贫,最终实现贫困人口真正脱贫。所以,河北省的扶贫工作必须以法治为指导,在法治的带领下全面开展,同时,扶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明确权力和权利的划分,避免权利遭受权力的侵害。

二、河北省法治化扶贫之困境

自扶贫工作开展以来,河北省不断坚持提高对扶贫工作的投资扶持力度,扶贫工作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扶贫工作是一个较为艰巨的任务,涉及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是一项关系贫困地区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工程,在扶贫工作中还存在些许事项有待解决。

(一)扶贫工作欠缺统一的法律制度规定

依法治国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开展扶贫工作更要坚持有法可依。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扶贫工作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没有制定一部具体的扶贫法律,目前只有一些政策性质的文件以及各种关于贫困地区脱贫发展的实施条例。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就业创业精准扶贫工程实施意见》以及《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文件,但这些意见及条例的位阶较低,没有上升成为法律法规,对于贫困地区概念之界定、贫困人员权利义务之规定都没有统一规定,关于扶贫发展以及对于贫困地区人员的保障仅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能找到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较为模糊,对于实践中扶贫工作具体应用在法律上仍旧存在空白,致使河北省在扶贫进程中遇到各种障碍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文加以适用,出现条例适用混乱且较为随意的现象,欠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政府行政部门干预较多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河北省对于改善贫困地区发展主要采用的是单方面加强政府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力度的方法,这使得政府在脱离贫困这场战役中承担了最主要的责任,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养成了固定的思维模式。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到如今,政府依旧起到了绝对主导作用。在某些领导干部以政绩为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贫困开发的任意性和主观性渐渐显露出来,使得较多的行政干预存于扶贫工作中,没有将贫困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将自身政绩、个人利益放在贫困群众之前,严重损害了贫困群众的利益,制约了扶贫工作的进行。同时,较为随意地干涉贫困帮扶的开发工作,不仅会影响扶贫的进展,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贫困工作监督机制不健全

扶贫立法上的空白同时也影响到了贫困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监管不及时、问责不到位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关于贫困帮扶金的监督管理。在贫困帮扶金的使用中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例如一些扶贫干部未经批准随意占用贫困资金,造成了贫困资金的大量流失,制约了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在个别贫困地区,一些政府机关人员对于贫困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十分随意,缺乏责任心,一些打着扶贫开发的空壳公司也借机成立,专门骗取、套用、私自截留等以非法占有贫困专项资金为目的贪污腐败案件屡有发生。此外,贫困开发项目的监管不到位,使得一些并不适合本地区发展的项目以及贫困开发方案通过了验收,却得不到应产生的效果,对于贫困地区来说并没有实际意义。贫困帮扶金是脱贫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以及不可缺少的物质保障,鉴于贫困帮扶金的种类繁多,项目繁杂,不仅涉及贫困地区自身的发展,更涉及当地农业、工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监管不及时极易造成资金使用率低下,并且使用方式较为零散等问题。

(四)贫困地区群众法治观念薄弱

河北省贫困地区较多,同时又以山区为主,经济发展速度十分缓慢,较其他地区相比发展水平也较为落后,对于生活中产生的纠纷通常采取私下协商解决,很少有人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治观念极为淡薄。除此之外,贫困地区的法律服务工作也停滞不前,许多法律服务机构形同虚设,缺少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帮助的群众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当有纠纷时群众往往都不愿意依法维权,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降低了法治的权威,使得贫困群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极为薄弱,长此以往形成了找人调停方式解决争议的习惯,更有甚者采取暴力方式,不仅没有维护自身权利还产生了更严重的后果。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阻碍了贫困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影响了扶贫问题的解决。

三、完善河北省法治化扶贫之对策

(一)建立法治化扶贫法律体系

加快扶贫专项立法,建立法治化扶贫法律体系是河北省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也是保障扶贫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方式。一方面由人大为主导,以贫困群众权利及义务为核心,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立法原则,以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通过采纳其他省份扶贫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扶贫工作的专项法律,多听取贫困地区群众内心的真实意愿,及时制定符合目前扶贫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权益。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政策及意见及时通过合法方式上升为法律,制定细化河北省关于扶贫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治化扶贫法律体系更要因地制宜,以贫困地区实际发展为主导,不能脱离实际。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允许有超越权限的行为。相关扶贫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这不仅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执法过程中应坚持的执法精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在拒绝过度行政干预的过程中应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的各项要求,杜绝行政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为贫困群众服务;转变老旧的政绩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行为过分干预扶贫工作的进行。如上文所述,建立法治化扶贫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各个行政部门间的权责划分,同时应加强对河北省各个扶贫工作部门的重视程度,通过法律方式赋予扶贫工作部门相应的规划制定权与决策权,最大效益地利用其自身优势,提高扶贫资源的利用率。规范扶贫工作部门的执法行为,各个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是依法做好贫困地区扶贫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健全贫困工作监督机制

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健全贫困工作监督机制首先要坚持政务公开,让贫困群众参与到扶贫政策的制定与开发中来,对于与贫困群众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应主动积极公开,提高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保障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加强法律监督,打击腐败的同时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监督权力的运行。河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定期对本级政府依法进行监督,同时积极发挥中国共产党与各派的监督作用,在扶贫工作开展的各个阶段充分听取派的意见。最后,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媒体、网络、报纸等各种方式和手段公布扶贫工作及进展,了解贫困群众真实的想法与需求,保障贫困群众积极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将贫困资金的具体用途向社会公开,加强问责机制的建立,对于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零容忍,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健全扶贫工作监督机制的建立。

(四)增强贫困群众法治观念

转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增强贫困群众法治观念。在贫困地区积极进行法治宣传,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各种方式与手段进行法治宣讲,形成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增强贫困群众的维权意识,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善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禁止用暴力的手段实施报复,使贫困群众从内心真正做到尊重法律、爱护法律、遵守法律;加大对贫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培养,同时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的运行与维护,保障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对于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与此同时,重视对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教育,特别是要把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放在首位。增强贫困群众法治观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持之以恒,决不能因短期未见到成果而半途而废,要树立增强法治观念的信心,支持贫困群众积极转变思想,提高脱贫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魏晓明,朴飞.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困境及对策[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9,38(04):15-17+10.

[2]龚艳.精准扶贫法律政策施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理论与现代化,2018(05):91-97.

作者:王欣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