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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

法治文化的概念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中医是中国特有的医学形式,本文以莱考夫的概念隐喻理论为基础,从认知角度分析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和其文化特征,关注文化因素对于人的思维模式和语言表述形式的影响。分析表明,中医概念隐喻具有典型的汉语言文化特征,概念隐喻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受到社会文化和人们认知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文化特征。

一、 概念隐喻

以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认为隐喻是一种普通修辞格为代表,传统的隐喻理论是从修辞的角度来关注隐喻现象的。而二十世纪中期理查兹提出的相互作用论,开始关注隐喻的认知特征。莱考夫和约翰逊在 1980出版的《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概念隐喻,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对隐喻现象做出了全新的阐述:隐喻无处不在,它不仅出现在语言中,也出在人类的思维和行动中,人们用以思考与行动的普遍概念体系在本质上是隐喻的。他们认为隐喻不仅是语言形式,更重要的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认知方式,是人们思维、行动和表达思想的一种系统性方式。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隐喻是一种认知现象 ,是人类将某一领域的经验用来说明或理解另一领域经验的认知活动。隐喻结构一般有两个域 :一个是结构相对清晰的源域,另一个则是结构相对模糊的目标域。从结构上看,隐喻的形成是两个域之间的结构映射的产物,即用具体的源领域向抽象的目标领域的映射。人们直觉地,本能地运用生活中具体的简单的事物来理解认知陌生的,未知的抽象的事物和概念。隐喻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人类对自身和周围事物的认知经验之上。而隐喻的认知过程是建立在相似联想的心理机制上,必然会跨越不同范畴的鸿沟。隐喻是建立在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似关系之上的,而对这种相似关系的确认是一种创造的过程,新的认知将在隐喻的过程中产生。

莱考夫把概念隐喻分为三类:方位隐喻,结构隐喻和本体隐喻。方位隐喻是参照空间方位而建立的一系列隐喻概念。空问方位来自人们与大自然的相互作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概念,如,上下、前后、内外、开关、深浅、中心和。结构隐喻是指以一种概念的结构来构建另一种概念,使两种概念叠加,用谈论一种概念的各方面词语来讨论另一个概念 ,这两个概念的认知域不同,但是它们各 自的构成成分之间存在着有规律的对应关系。本体隐喻是人类将物体的经验作为我们表达抽象概念表达的基础。人们把抽象模糊的思想看作有形的实体,从而能对其进行量化辨别其特征。本体隐喻中最常见的是容器隐喻,将常见的无形的抽象的事件、活动、状态看作具体的有形的容器。

二、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

作为中国特有的传统医学 ,中医一直备受关注,但是以前的研究多侧重于医学方面,很少有从认知角度对中医概念进行探究。中医中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隐喻的认知方式。《素问 -示从容论》日:“夫圣人之治病,循法守度,援物比类。”其中的“援物比类”是从两个或两类对象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属性,推出一个对象可能具有另一或另一类对象所具有的属性,属于一种从个别到个别或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形式有“我”而及“彼”。中医在认识疾病现象,探索人体生理病理规律,建立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都运用这一方法。这种比类的方式更多的是停留在表面的相似性的类比,只是一种中医的诊断方法。我们运用概念隐喻理论,从认知学的角度,对中医概念隐喻背后隐藏的人类思维和文化活动进行关注。

在中医中,概念隐喻是普遍的,是无处不在。它不是作为一种语言的修饰方式而存在,而是充分体现了中医对于人体,病因,病症,和治疗的认知。在解释中医基础理论阴阳学说时,运用了人类社会结构和自然现象的概念,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日:“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水为阴,火为阳,天为阳,地为阴,日为阳,月为阴”;在解释人的生理结构时,则通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来认知人体结构,如<灵枢 ·邪客>说:“天远地方,人头圆足方以应之。天有 日月,人有两目”;而<素问 ·灵兰秘典论篇>说:“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傅之官,治节出焉。肝者,将军之官,谋虑出焉……”以官位职能来认知人体以及脏腑的生理功能和相互关系;在辨析病因变化时,运用自然界风、寒 、暑、湿、燥、火的特征作来说明病因病理;在确定治则时,将生活中的具体物体运用其中。如<温病条辨·治病法论>说“治上焦如羽,非轻不举;治中焦如衡,非平不安;治下焦如权,非重不沉”;而具体的疾病治法如:“增水行舟”法、“釜底抽薪”法、“提壶揭盖”法、“导龙人海”法、“引火归原”法等都是运用了隐喻的认知方法。

中医学概念隐喻根据不同的源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方位隐喻、实体隐喻和结构隐喻。方位隐喻是人们认知世界最基本的概念,在中医中存在着“上热下寒”、“表寒里热”等概念。本体隐喻是中医概念隐喻中最常见的一种隐喻类型。<灵枢 ·五变>中提到:“黄帝日:一时遇风,同时得病,其病各异,愿闻其故。少俞日:善乎能问!请论以比匠人。匠人磨斧斤砺刀削,斫材木。木之阴阳,尚有坚脆,坚者不入,脆者皮弛,至其交节 ,而缺斤斧焉。夫一木之中,坚脆不同,坚者则刚,脆者易伤,况其材木之不同,皮之厚薄,汁之多少,而各异耶。……各有所伤,况于人乎。”此正是以树木之差异的概念来说明人体体质之不同,并通过工人伐木者这一相对具体的、有形可睹的事件来隐喻阐述同一条件下不同的人可以罹患不同疾病的相对抽象现象。中医学中的“五行学说”是最为典型的结构隐喻:将“金木水火土”等五种物质的认知,象征化或形象化,并其相生、相克、相乘和相悔的关系结构化,并将这一结构运用到人体五脏六腑的结构认知中,从而产生了肝木、心火、脾土、肺金和肾水等结构概念,并用五行之间的结构关系解释五脏六腑间的传导关系。

由此可见,概念隐喻在中医中是普遍存在的,是构成中医思维和认知的基本表述形式。

三、中医概念隐喻的文化特征

通过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 ,可以看到其具有典型的汉文化特征。这是因为隐喻是一种感知、体验、想象、理解事物的认知过程。其表层形式为语言,而深层则为包括一定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在内的认知心理现象。隐喻既具有语言的共性,又具有其差异性。而深层次的文化差异是导致概念隐喻表述方式差异的根 本原因。正 如Kovecses所言:不同的社会文化经验和认知加工过程带来隐喻的多样性 。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社会文化经验的不同以及认知过程的不同,而在不同的语言中,即便相同或相近的概念隐喻通常在其表述方面存在不同。

在人类早期,人们对于世界的认知,最直接的就是通过对身边自然环境的认知,因此中医中存在着大量与自然现象和地理概念有关的概念隐喻。例如:为了探索人体物质代谢的规律,就拿天地问水、气、云、雨的升降转化来认知人体精与气血互相转化;用“风、暑、寒、热、湿、燥”等 自然想象来解释病因都是中医概念隐喻所特有的。而中医隐喻在表述人体结构时,则使用了地理概念,特别是中国特有的地理概念。如:“六经为川,肠胃为海”。中医在论述人体经络和穴位时,则使用了渭水、汝水、济水和漳水等中国当时真实存在的河流名称及商丘昆仑等地名,这些与自然相关的中医概念隐喻正体现了中国古人“天人合一”、“人与天地相参”的思想。

在中医概念隐喻中另一个较突出的文化特征是中医和哲学的水融。“医者理也,理者意也……得理与意,医也。”因此中国哲学范畴中的“阴阳”、“五行学说”和“气”等概念都被用来理解和解释中医学中的概念,并且构成了中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举例来说:阴阳失衡,人类则会生病。这种概念隐喻将人体内部认知为一个平衡的状态,一旦阳盛或阴盛,这种平衡状态被打破 ,人类就会生病,结果就要尽可能的恢复或保持人体内的阴阳的平衡 ,正所谓“阴则阳之,阳则阴之”。前文也提到了中医将“五行学说”同人的身体、生理机能和情感联系起来,用来解释说明人类情感、人体脏腑组织与自然界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变化的。另一个中医特有的概念隐喻是“气”。中国古典哲学概念中的“气”是表示物质存在的基本范畴,是生命的本源。但是在中医学中“气”被赋予了更多的认知概念。人体被认为存在着一个内部的气压环境。“气”在人体内流动,将营养物质带给各个器官,并起到保护器官和人体的作用。气的运行舒畅,保持平衡,则各个器官功能正常;如果气的运行发生停滞或阻碍,人体内部的气压环境受到影响,人类器官就要受到影响或生病。

中医概念隐喻还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中医理论基本形成于战国时期,这是中国历史上群雄割据,战争不断的时期。因此中医概念隐喻出现了战争隐喻。不同于英语中的疾病战争隐喻,中医隐喻概念具有典型的中国文化特色。中医概念隐喻常将人体比喻为“城池”、“城郭”,疾病的袭扰常被描绘成“外来人侵”、“邪气困扰”,而保护人体的免疫系统则被认为是环绕人体的卫气和营气,起到保护人体免受外敌入侵和供给给养的作用,存在着如:“真邪相攻,两气相搏”、“真邪相攻,乱而相引,故中寿而尽也”、“以逐邪气,而来血气”、“邪不能独伤人”、“下管虚则邪气胜之”、“得守者生,失守者死”等隐喻。人的身体是战场,人类生病的原因是正邪相争的结果,正气盛则邪气弱,正气占上风,人身体健康。反之正气弱小,邪气强盛入侵攻人人体内,卫营失守,人则会生病。

政治隐喻也是中医概念隐喻所特有的。中医常常将治国与治病相提并论,自古便有“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说法强调:“夫治民与自治,治彼与治此 ,治小与治大,治国与治家,未有逆而能治之也,夫惟顺而已矣。……春夏先治其标后治其本;秋冬先治其本,后治其标。”(《灵枢 ·师传》)如果“逆从倒行”,必招致“失神亡国”之危险。上文提到的关于人体五脏的关系的论述,运用中国古代的国家管理体制,反映出五脏的系统性和有序性。以“君主之官”说明心为五脏六腑之主;用“相傅之官”来说明肺有主治节的功能;以“仓廪之官”说明脾有云化水谷,输送精微的功能。在论及中药配伍的时候,中医运用“君臣佐使”这一中国封建君主制度体系来论述在方剂中各种中药的使用和数量以及对治病结果的影响,例如:“主病之谓君,佐君之谓臣,应臣之谓使”(<素问·至真大要论>)。 中国传统上便有“上穷天纪,下极地理,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思维方式。人们总是习惯于用身边的、具体的、熟悉的经验来认知陌生的、抽象的事物和现象。因此中医概念隐喻表述形式受到了人们对于自然现象和地理概念的认识以及中国文化、哲学、和政治的影响,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征。

四、结 语

通过对中医概念隐喻表达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医概念隐喻在中医中普遍存在,它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中医重要的认知方法和手段。体现了中医对人体,疾病和治疗的独特认知,并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征,反映了其特有的社会体验和文化认知。由此说明概念隐喻既有语言的共性:对于同目标域的事物,来源于不同文化背景的隐喻可以用相同或相似的源域的事物来理解并解释,这是因为人们体验的感知是共性。但是概念隐喻又具有明显的文化特征,容易受到不同文化同差异的影响,表现出社会文化经验的不同和认知过程的不同。

【参考文献】

[1]Lakeoff.G&Johnson,M.Metaphors We Live By[M]. Chicago University Pie88,1980

[2]束定芳.隐喻学研究[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3]Kovecses,Zoltan.Metaphor in Culture Universality and Vail.ation[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4]任秀玲.中医理论范畴[M1.中医古籍出版社,2001.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中医是中国特有的医学形式,本文以莱考夫的概念隐喻理论为基础,从认知角度分析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和其文化特征,关注文化因素对于人的思维模式和语言表述形式的影响。分析表明,中医概念隐喻具有典型的汉语言文化特征,概念隐喻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受到社会文化和人们认知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文化特征。

一、 概念隐喻

以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认为隐喻是一种普通修辞格为代表,传统的隐喻理论是从修辞的角度来关注隐喻现象的。而二十世纪中期理查兹提出的相互作用论,开始关注隐喻的认知特征。莱考夫和约翰逊在 1980出版的《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概念隐喻,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对隐喻现象做出了全新的阐述:隐喻无处不在,它不仅出现在语言中,也出在人类的思维和行动中,人们用以思考与行动的普遍概念体系在本质上是隐喻的。他们认为隐喻不仅是语言形式,更重要的是人类的一种普遍认知方式,是人们思维、行动和表达思想的一种系统性方式。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隐喻是一种认知现象 ,是人类将某一领域的经验用来说明或理解另一领域经验的认知活动。隐喻结构一般有两个域 :一个是结构相对清晰的源域,另一个则是结构相对模糊的目标域。从结构上看,隐喻的形成是两个域之间的结构映射的产物,即用具体的源领域向抽象的目标领域的映射。人们直觉地,本能地运用生活中具体的简单的事物来理解认知陌生的,未知的抽象的事物和概念。隐喻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人类对自身和周围事物的认知经验之上。而隐喻的认知过程是建立在相似联想的心理机制上,必然会跨越不同范畴的鸿沟。隐喻是建立在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似关系之上的,而对这种相似关系的确认是一种创造的过程,新的认知将在隐喻的过程中产生。

莱考夫把概念隐喻分为三类:方位隐喻,结构隐喻和本体隐喻。方位隐喻是参照空间方位而建立的一系列隐喻概念。空问方位来自人们与大自然的相互作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概念,如,上下、前后、内外、开关、深浅、中心和。结构隐喻是指以一种概念的结构来构建另一种概念,使两种概念叠加,用谈论一种概念的各方面词语来讨论另一个概念 ,这两个概念的认知域不同,但是它们各 自的构成成分之间存在着有规律的对应关系。本体隐喻是人类将物体的经验作为我们表达抽象概念表达的基础。人们把抽象模糊的思想看作有形的实体,从而能对其进行量化辨别其特征。本体隐喻中最常见的是容器隐喻,将常见的无形的抽象的事件、活动、状态看作具体的有形的容器。

二、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

作为中国特有的传统医学 ,中医一直备受关注,但是以前的研究多侧重于医学方面,很少有从认知角度对中医概念进行探究。中医中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隐喻的认知方式。《素问 -示从容论》日:“夫圣人之治病,循法守度,援物比类。”其中的“援物比类”是从两个或两类对象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属性,推出一个对象可能具有另一或另一类对象所具有的属性,属于一种从个别到个别或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形式有“我”而及“彼”。中医在认识疾病现象,探索人体生理病理规律,建立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都运用这一方法。这种比类的方式更多的是停留在表面的相似性的类比,只是一种中医的诊断方法。我们运用概念隐喻理论,从认知学的角度,对中医概念隐喻背后隐藏的人类思维和文化活动进行关注。

在中医中,概念隐喻是普遍的,是无处不在。它不是作为一种语言的修饰方式而存在,而是充分体现了中医对于人体,病因,病症,和治疗的认知。在解释中医基础理论阴阳学说时,运用了人类社会结构和自然现象的概念,如日:“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水为阴,火为阳,天为阳,地为阴,日为阳,月为阴”;在解释人的生理结构时,则通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现象来认知人体结构,如说:“天远地方,人头圆足方以应之。天有 日月,人有两目”;而说:“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肺者,相傅之官,治节出焉。肝者,将军之官,谋虑出焉……”以官位职能来认知人体以及脏腑的生理功能和相互关系;在辨析病因变化时,运用自然界风、寒 、暑、湿、燥、火的特征作来说明病因病理;在确定治则时,将生活中的具体物体运用其中。如说“治上焦如羽,非轻不举;治中焦如衡,非平不安;治下焦如权,非重不沉”;而具体的疾病治法如:“增水行舟”法、“釜底抽薪”法、“提壶揭盖”法、“导龙人海”法、“引火归原”法等都是运用了隐喻的认知方法。

中医学概念隐喻根据不同的源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方位隐喻、实体隐喻和结构隐喻。方位隐喻是人们认知世界最基本的概念,在中医中存在着“上热下寒”、“表寒里热”等概念。本体隐喻是中医概念隐喻中最常见的一种隐喻类型。中提到:“黄帝日:一时遇风,同时得病,其病各异,愿闻其故。少俞日:善乎能问!请论以比匠人。匠人磨斧斤砺刀削,斫材木。木之阴阳,尚有坚脆,坚者不入,脆者皮弛,至其交节 ,而缺斤斧焉。夫一木之中,坚脆不同,坚者则刚,脆者易伤,况其材木之不同,皮之厚薄,汁之多少,而各异耶。……各有所伤,况于人乎。”此正是以树木之差异的概念来说明人体体质之不同,并通过工人伐木者这一相对具体的、有形可睹的事件来隐喻阐述同一条件下不同的人可以罹患不同疾病的相对抽象现象。中医学中的“五行学说”是最为典型的结构隐喻:将“金木水火土”等五种物质的认知,象征化或形象化,并其相生、相克、相乘和相悔的关系结构化,并将这一结构运用到人体五脏六腑的结构认知中,从而产生了肝木、心火、脾土、肺金和肾水等结构概念,并用五行之间的结构关系解释五脏六腑间的传导关系。

由此可见,概念隐喻在中医中是普遍存在的,是构成中医思维和认知的基本表述形式。

三、中医概念隐喻的文化特征

通过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 ,可以看到其具有典型的汉文化特征。这是因为隐喻是一种感知、体验、想象、理解事物的认知过程。其表层形式为语言,而深层则为包括一定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在内的认知心理现象。隐喻既具有语言的共性,又具有其差异性。而深层次的文化差异是导致概念隐喻表述方式差异的根 本原因。正 如Kovecses所言:不同的社会文化经验和认知加工过程带来隐喻的多样性 。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社会文化经验的不同以及认知过程的不同,而在不同的语言中,即便相同或相近的概念隐喻通常在其表述方面存在不同。

在人类早期,人们对于世界的认知,最直接的就是通过对身边自然环境的认知,因此中医中存在着大量与自然现象和地理概念有关的概念隐喻。例如:为了探索人体物质代谢的规律,就拿天地问水、气、云、雨的升降转化来认知人体精与气血互相转化;用“风、暑、寒、热、湿、燥”等 自然想象来解释病因都是中医概念隐喻所特有的。而中医隐喻在表述人体结构时,则使用了地理概念,特别是中国特有的地理概念。如:“六经为川,肠胃为海”。中医在论述人体经络和穴位时,则使用了渭水、汝水、济水和漳水等中国当时真实存在的河流名称及商丘昆仑等地名,这些与自然相关的中医概念隐喻正体现了中国古人“天人合一”、“人与天地相参”的思想。

在中医概念隐喻中另一个较突出的文化特征是中医和哲学的水乳交融。“医者理也,理者意也……得理与意,医也。”因此中国哲学范畴中的“阴阳”、“五行学说”和“气”等概念都被用来理解和解释中医学中的概念,并且构成了中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举例来说:阴阳失衡,人类则会生病。这种概念隐喻将人体内部认知为一个平衡的状态,一旦阳盛或阴盛,这种平衡状态被打破 ,人类就会生病,结果就要尽可能的恢复或保持人体内的阴阳的平衡 ,正所谓“阴则阳之,阳则阴之”。前文也提到了中医将“五行学说”同人的身体、生理机能和情感联系起来,用来解释说明人类情感、人体脏腑组织与自然界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变化的。另一个中医特有的概念隐喻是“气”。中国古典哲学概念中的“气”是表示物质存在的基本范畴,是生命的本源。但是在中医学中“气”被赋予了更多的认知概念。人体被认为存在着一个内部的气压环境。“气”在人体内流动,将营养物质带给各个器官,并起到保护器官和人体的作用。气的运行舒畅,保持平衡,则各个器官功能正常;如果气的运行发生停滞或阻碍,人体内部的气压环境受到影响,人类器官就要受到影响或生病。

中医概念隐喻还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中医理论基本形成于战国时期,这是中国历史上群雄割据,战争不断的时期。因此中医概念隐喻出现了战争隐喻。不同于英语中的疾病战争隐喻,中医隐喻概念具有典型的中国文化特色。中医概念隐喻常将人体比喻为“城池”、“城郭”,疾病的袭扰常被描绘成“外来人侵”、“邪气困扰”,而保护人体的免疫系统则被认为是环绕人体的卫气和营气,起到保护人体免受外敌入侵和供给给养的作用,存在着如:“真邪相攻,两气相搏”、“真邪相攻,乱而相引,故中寿而尽也”、“以逐邪气,而来血气”、“邪不能独伤人”、“下管虚则邪气胜之”、“得守者生,失守者死”等隐喻。人的身体是战场,人类生病的原因是正邪相争的结果,正气盛则邪气弱,正气占上风,人身体健康。反之正气弱小,邪气强盛入侵攻人人体内,卫营失守,人则会生病。

政治隐喻也是中医概念隐喻所特有的。中医常常将治国与治病相提并论,自古便有“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说法强调:“夫治民与自治,治彼与治此 ,治小与治大,治国与治家,未有逆而能治之也,夫惟顺而已矣。……春夏先治其标后治其本;秋冬先治其本,后治其标。”(《灵枢 ·师传》)如果“逆从倒行”,必招致“失神亡国”之危险。上文提到的关于人体五脏的关系的论述,运用中国古代的国家管理体制,反映出五脏的系统性和有序性。以“君主之官”说明心为五脏六腑之主;用“相傅之官”来说明肺有主治节的功能;以“仓廪之官”说明脾有云化水谷,输送精微的功能。在论及中药配伍的时候,中医运用“君臣佐使”这一中国封建君主制度体系来论述在方剂中各种中药的使用和数量以及对治病结果的影响,例如:“主病之谓君,佐君之谓臣,应臣之谓使”()。 中国传统上便有“上穷天纪,下极地理,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思维方式。人们总是习惯于用身边的、具体的、熟悉的经验来认知陌生的、抽象的事物和现象。因此中医概念隐喻表述形式受到了人们对于自然现象和地理概念的认识以及中国文化、哲学、和政治的影响,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征。

四、结 语

通过对中医概念隐喻表达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医概念隐喻在中医中普遍存在,它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中医重要的认知方法和手段。体现了中医对人体,疾病和治疗的独特认知,并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征,反映了其特有的社会体验和文化认知。由此说明概念隐喻既有语言的共性:对于同目标域的事物,来源于不同文化背景的隐喻可以用相同或相似的源域的事物来理解并解释,这是因为人们体验的感知是共性。但是概念隐喻又具有明显的文化特征,容易受到不同文化同差异的影响,表现出社会文化经验的不同和认知过程的不同。

参考文献

[1]Lakeoff.G&Johnson,M.Metaphors We Live By[M]. Chicago University Pie88,1980

[2]束定芳.隐喻学研究[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3]Kovecses,Zoltan.Metaphor in Culture Universality and Vail.ation[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4]任秀玲.中医理论范畴[M1.中医古籍出版社,2001.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3篇

 

分析宪法概念是建立宪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或者可以说,世界宪法史是从对宪法概念的认识与争论中开始的。德国学者克纳德认为,对实定宪法的理解是以宪法概念的理解为前提的,只有以宪法概念的理解为基础,我们才能分析各种宪法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故对宪法概念的研究是我们宪法学研究中首先面临的课题。

 

一、 现有传统意义宪法概念的阐述

 

对于宪法概念的定义,虽然人们在很大层面上达成了某些共识,但至今并未形成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明确定义。对于现今中外学者给宪法下的定义,熊文钊教授在《宪法是什么》一文中,概括了实质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古代意义的宪法、政治或阶级意义的宪法、社会学意义的宪法、契约意义的宪法等16种不同角度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从这些宪法概念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倾向于首先下定义、定概念的方法,并且概念力求规范。我国的宪法概念试图以定义涵盖宪法基本内容、本质和作用等基本方面,正是依据这样的思维定式进行定义的。这种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导致中国宪法概念内涵较大,外延较小。西方学者在研究宪法时,则不太倾向于下定义、定概念的方法,他们多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等方面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因而西方宪法概念内涵较小,外延较大。

 

由于存在着这些差异,所以对宪法概念的定义,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从一个能够包容这些差异的角度来进行下定义。

 

二、宪法是人规范政治共同体秩序的规则

 

近年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使宪法概念的表述更符合宪法文化与宪法实践的要求。通说认为宪法概念通常具有如下构成要素:(1)宪法概念是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宪法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2)宪法概念是阶段性与公共性价值的统一,在保持社会意识形态性质的同时追求社会公共性价值,逐步转化为人类共同的话语系统;(3)宪法概念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既要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宪法概念存在的多样性特点,同时也要分析宪法内涵的共性,避免宪法概念与各国宪法实际脱节的现象;(4)宪法概念是价值与事实的统一,需要在价值与事实关系中推动宪法概念的发展。

 

为了克服传统意义宪法定义具有的历史的、文化的、逻辑上的局限性,同时符合近年来通说认同的宪法概念通常具有的构成要素,德国宪法学家施米特提出:凡是国家都必须有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必须有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某些原则,必须有在某个危险情况下、在遇到利益和权力冲突时作出权威裁决的决断机关。我们可以将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这种整体状态称为宪法。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也写道:从最广义来说,宪法是一批规则,用以管理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的事务。国家的议会、教会团体、各种社会团体或工商业同业工会都可以根据称为宪法的一个正式文件的条款进行活动。

 

目前,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先行者是刘茂林教授,他在《宪法究竟是什么》一文中,直接回应了“宪法究竟是什么”的宪法定义,并表述如下: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它表明:(1)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宪法的目的和终极追求;(2)宪法并不必然地同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只不过是宪法组织的一种政治共同体;(3)人是社会的动物,政治共同体使人成为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因此具有根本性;(4)宪法作为规则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法的规范体系,该体系可以用刘教授关于宪法结构的观点去解释;(5)宪法同时是一种社会秩序,即宪法秩序,只有作为规则的宪法与作为社会秩序的宪法的统一,才有符合宪法概念的宪法的存在。

 

在参见国内外这些学者提出的宪法概念的基础上,可以概括出三个基本要素:其一,宪法是和政治共同体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宪法概念上所指的国家,国家只是政治共同体的一种;其二,宪法的功能是对政治共同体的活动进行规范,使得人们在政治共同体范围内的活动,形成一定的秩序;其三,宪法是一种规则,无论它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它是规范秩序的规则。综上所述,笔者把宪法定义为:宪法是人规范政治共同体秩序的规则。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文化  行政文化  政治文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当代行政学的重建和发展,行政文化作为一个外来的研究术语也被一同引入到行政研究的工作中。现在,行政文化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不过作为一种学术研究领域,它还处在一个探索发展阶段,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甚至行政文化的概念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无疑对行政文化研究的深入带来极大的困惑。本文针对目前行政文化概念的不一致认识,试图对行政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提出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著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性行为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 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四、结论

基于以上对行政文化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这样定义行政文化:所谓行政文化是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体系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信仰、价值观等观念,以及行政人员中行政实践中所遵循的行政原则、行政传统和行政习惯等。作为行政管理深层次的软件因素,行政文化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的进步状,是行政管理之魂。

参考文献

1.胡格韦尔特.发展社会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38

2.张金鉴.行政学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2.292

3.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4.郭济主.行政哲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5.吕元礼.行政文化概念浅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6;(2)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文化 行政文化 政治文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当代行政学的重建和发展,行政文化作为一个外来的研究术语也被一同引入到行政研究的工作中。现在,行政文化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当代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领域。不过作为一种学术研究领域,它还处在一个探索发展阶段,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甚至行政文化的概念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这无疑对行政文化研究的深入带来极大的困惑。本文针对目前行政文化概念的不一致认识,试图对行政文化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提出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

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 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6篇

(一)文化―行政,当代行政学研究的新视野。早期行政理论和现代行政理论都是建立在传统实证主义方法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方法指导下,行政学理论尽管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其局限。70年代以后,这些思想受到了批判,胡格韦尔特在分析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后尖锐地指出:行政生态理论“象所有功能主义有关现代化的理论一样是有缺陷的。这是因为功能主义者忽视了把发达的世界和欠发达的世界之间历史的和当代的结构关系考虑在内”。这一缺陷“造成了特殊的不良后果[1]”。在这里,胡格韦尔特所批评的缺陷也就是缺乏具体对应的、实在的具体环境。行政不仅与环境相关,而且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环境,对任何行政的分析必须建立在其所赖以存在的特定环境基础之上。

而要研究特定的、具体的环境下的行政问题,就必然地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正是文化高度体现了一个社会、民族所特有的那种特殊意义,也正是特殊性的影响才使得行政研究的具体化要求显得格外强烈。当代西方管理学者也都强调:“管理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种文化,即有它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的一种文化。”至此,文化与行政的问题就成为当代行政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行政文化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被提出的。从此,文化作为一个新的角度,为行政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也提供了一个更为科学恰当的分析行政的方法。

(二)政治文化概念的诞生,是行政文化引起世人关注的逻辑原因。我们知道,行政学是从政治学分出来的一门学科,自从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以来,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才彻底独立出来。但是,在研究行政学的同时不能完全撇开政治学,它始终都是受政治的影响的。概括地说,就相对而言,行政与政治关系紧密;就被包含而言,行政与政治不可分割。因而,在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行政文化也相应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文化概念的各种认识

行政文化不论是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种研究行政学的方法论,在我国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究竟行政文化是什么这一概念性的问题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行政文化概念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是从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的,台湾着名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应共同信守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人群关系及价值观念[2]”。这种观点揭示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官吏和公务人员所表现的环境主体的行政文化,不过对于行政文化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指出来。

(二)第二种观点从精神层面界定,“行政文化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就广义而言,行政文化是指行政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制度和组织机构。从狭义来说,行政文化仅指行政意识形态,即在行政实践活动基础上所形成的,直接反映行政活动与行政关系的各种心理现象、道德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3]”。这种观点突出了行政文化的观念形态,却没有明确指出行政文化的主体。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文化是文化在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样式,是一定行政组织中行政员工集体创造并公认的文化,是行政物质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的有机结合的整体[4]”这是从文化与行政的关系揭示了行政文化的内涵,但这里的文化是包含了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方面的大文化的概念。不符合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在行政这一特殊领域内的表现这一说法。

(四)第四种观点从心理层面定义的,“行政文化是人们在行政实践中产生的并反映行政实践的观念意识,是客观行政进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内由学习和社会传递获得的关于行政的态度、道德、思想、价值观等观念[5]。”行政文化是“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民众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公共行政系统的普遍性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等心理活动的总和,是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稳定反映与沉淀[6]。”从心理层面定义行政文化比较准确地突出了它的本质,也与政治文化的概念相一致,都是狭义方面的定义。但这两个概念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社会大众,显然扩大了其狭义的范围。

三、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合理的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弄清它与文化、政治文化的关系,搞清楚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定位,从而才能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

(一)行政文化概念的理论前提。

1、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必须找准“行政”与“文化”的契合点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而依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活动。而文化作为一种深藏于心的精神积淀,是人的一切目的的心理动力,是推动行政过程有序进行的精神动力。可以说,将文化引入行政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要清楚的是,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将文化引入行政的领域是为了行政学领域开拓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要知道,行政文化首先是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领域或者是研究公共行政的一个视角。对行政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揭示社会文化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影响作用的。所以绝对不能文化全能论的倾向,行政文化也不是万能的工具。

关于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主要是人们界定的角度不同。对于文化这样一个内容丰富、复杂的概念来讲,只能用哲学抽象的方法给文化确定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包括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文化观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为了便于对行政文化下定义,不使概念过于宽泛,我们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对进行分析。因此,分析行政文化的概念我们也主张狭义的角度。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必须理顺其与政治文化概念的关系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主导行政,行政反作用于政治,与行政活动有关的行政文化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政治文化是一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政治文化主导行政文化,政治文化的改变必将带动行政文化的改变,行政文化是政治文化中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政治文化引导着行政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说,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政治文化概念相吻合。

二战后,随着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兴起,政治文化研究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随着大批民族国家的建立,西方国家极力向新兴民族国家输出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但西方模式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有的甚至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眼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文化因素,研究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指出一定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文化基础之上,必须不断培育相应的社会文化氛围,并提出了“政治文化”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启了比较政治学新的研究领域。其中,以阿尔蒙德为代表的比较政治学体系最具权威性,他给政治文化下的定义也得到学术界的承认。“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7]。”我们认为,政治文化从狭义角度即从观念形态来界定可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中所形成和发展的,对政治活动、政治关系、政治形式及自身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那么作为和政治文化如出一辙的行政文化也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从观念形态、心理倾向等精神意识的角度去把握行政文化概念。

(二)行政文化内容的合理界定。

1、行政文化主体的确定。对于行政文化的主体,我比较认同台湾学者张金鉴的看法,把行政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有的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行政文化是政府官员和人民大众相互认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以行政文化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人员,也包括行政系统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文化的概念,是在行政人员之间的相互活动之间即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而这一系统外的人民大众是被影响者,他们虽然也参与了行政活动,但最终是通过行政人员来界入行政过程的,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属于行政文化的主体。

2、合理界定行政文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文化是从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从文化深层次来探讨行政管理高效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规律性,从文化底蕴角度来研究如何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一种思想道德文化体系,一种精神文化的复合体,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文化的角度把握行政文化的本质。行政文化是文化的下位概念,是社会文化中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式,它与社会行政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特殊文化,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所形成的文化。行政文化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包括行政人员对行政系统的态度、感情、信仰、价值等。所以把握行政文化,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既要把握行政中的文化,又要看到行政文化中的行政,从文化的角度看行政,把握行政中的文化,这才是行政文化的本质。

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文化的特征。行政文化同文化一样,是人的后天实践的产物,是通过学习、传递而被社会成员接受掌握。具体来说,行政文化有三个特征:①时代性。行政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②继承性。任何行政文化都或多或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相互渗透。新的行政文化总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③模式性。行政文化是客观行政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和积淀,表现出模式性的特征。具体反映在因为历史背景、地理环境、民族性格、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各国行政系统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文化意识和特色,即不同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行政文化模式。

一个概念在正确反映对对象本质的同时,也要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即概念的外延。行政文化的外延包括行政价值,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以及行政习俗。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核心的价值观。行政价值观是价值观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化,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及其目标、结果的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实质是行政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内化。行政价值观是人的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一定社会行政管理的整体化、意志化、个体化的群体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行政活动的走向。

行政态度、行政道德、行政思想是行政文化外延的骨架。行政态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评价和行为倾向,突出表现为行政情感,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如好恶、爱憎等。行政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并以一定的善恶标准调整行政关系、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行政思想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高级的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精神活动。它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本质的、自觉的反映,并通过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习俗是行政文化的行为样式和载体,是行政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和风俗。

四、结论新晨

基于以上对行政文化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这样定义行政文化:所谓行政文化是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体系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信仰、价值观等观念,以及行政人员中行政实践中所遵循的行政原则、行政传统和行政习惯等。作为行政管理深层次的软件因素,行政文化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的进步状,是行政管理之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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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金鉴.行政学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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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佩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9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7篇

弗雷格曾指出:“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始终不要在孤立的语词中,而只能在命题的语境中去询问语词的意义;始终不要忽视概念与对象之间的区别。”③这里提到的“三个始终”对理解一个术语或名词的科学性和政治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个语词究竟是科学概念还是政治术语,不能仅仅根据语词的字面语义作出判断,还要将其放在特定的语境或命题中进行考察。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的知识图景。科学概念是科学理论建构的基本单元。科学理论是对“现实世界”的认知经过系统化语言处理的命题组合。命题组合中的命题彼此具有逻辑上的联系。科学命题由科学概念组合而成。一个科学概念涉及“三个世界”:真实世界、语词世界和测量世界;具有三个基本要素:符号、理论定义和操作定义。所有的科学概念都需要有基本的表达符号,或者是特殊的符号,或者是专门的名词,或者是日常使用的词语。科学概念的生成与传播遵从严密的科学方法,即在心理与逻辑、主观与客观作出区分的原则下,将认识过程联结起来,使“人造的”概念符号和“世界的”对象建立起对应关系。作为科学理论的基本单位,科学概念是不是有效取决于它在科学共同体的语境中是不是能够被接受和使用,其意义内容是不是可以毫无模糊地传达给其他人。理论定义的功能就是要解释概念本身的含义。根据科学的方法,概念必须是或可以客观观察的,或在理论框架下使用的逻辑一致性。纯形式的科学(如数学)服从逻辑一致性的规则,而经验性科学还要遵循可观察性、可检验性的原则。对经验科学而言,“概念是对一定数量的特殊个案的观察经过抽象化而获得的语词”。“被观察到”是概念的关键。“观察”意味着要将一个抽象的概念和它所表征的现实联系起来。操作性定义的功能就是将理论定义的概念转译为可以测量的由相应变量组合的陈述。尽管操作定义也是通过语言表达的,但从根本上来看,操作定义是对测量的描述和数学运算。操作定义为理论定义增加了三个元素:测量单位、测量水平和组合陈述。在理论构造过程中,构念(construct)是一个重要的中介性概念。构念的功用和“概念”相同,只不过更为抽象。构念是由一定数量的可观察、抽象水平不同的概念按一定的逻辑原则结合而成的。抽象水平最底层的概念为“原始概念”,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是不需要任何其他概念界定的。概念符号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促进沟通和传播。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阐述一个概念符号所负载的意义,就会造成误解。概念越抽象,问题就越严重。抽象程度又和人们对概念理解的交集或意义重叠度(meaningoverlap)有联系。概念越抽象,意义的理解交集或重叠度就越小。当然,学科不同,科学的对象不同,科学的认识水平不同,也会影响到意义重叠度。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由于对象和主体之间存在“反射性”,人文社会科学所涉及的意义重叠度的问题要复杂得多。在人文社科领域,“思维与现实的关系是反射性的,即我们想什么,就会影响到我们将会想到什么。”“一方面,有思想的参与者试图理解他们所参与的环境;另一方面,他们参与他们试图理解的环境。参与者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双向的相互影响,而不是一条单行道。这两种功能逆向而动,并可能会相互冲突。”④科学概念的构造与使用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还和共同体的理解和传播有关,因而带有社会性。随着使用范围或“圈子”的不断扩大,科学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其社会性也在增强。起初单在科学界使用的专门术语,当它在更广泛的人群中得到传播和使用,其社会效果就超出了由科研人员组成的“无形学院”。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提出的“范式”概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什么是政治修辞

在人类传播和沟通过程中,没有不含修辞的话语表达。任何语言都有自己独特的修辞手法。从修辞术成为一门需要砥砺的艺术源头来看,它具有政治性。政治家的演讲词、法庭辩论词、法律文本、政策文件等符号及其意义是政治修辞术研究的重要对象。约翰•加佛尼(JohnGaffney)对欧洲一体化与政治修辞术的研究,弗斯密斯(JosephFewsmith)对我国的“科学发展观”的研究,李异平、陈芳对十报告的修辞分析,就是政治修辞研究的例子。埃尔斯(PaulvonEls)和萨巴梯尼(ElisaSabattini)在研究早期中国政治修辞术的时候,从西方的修辞术讲起。英文的修辞(Rhetoric)一词源于古希腊,其意为“在法庭和其他正式的政治情境中讲话的公民艺术,尤其是指在锡拉库扎(Syracuse)和雅典的民主集会场合下的讲话艺术。”一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在锡拉扎库的城邦中修辞术得以“发明”。公元前476年,吉龙(Gelon)和海尔荣(Hieron)这两个专制统治者被驱逐后,所有的公民都接受讲话艺术的教育,以便民主讨论在这两个暴君统治时期被搜刮的财产。雅典民主制继承了锡拉扎库的修辞教育传统。在雅典,公民是刑事法庭的组成部分。为了说服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利用刑事法庭对嫌疑人控诉或辩护的人必须要当众陈述自己的观点。为此,他们必须从语言组织安排、语言风格、表达方式等方面精心遣词造句,打磨演说辞。这就要求掌握大量的专门词汇和得体优雅的语言艺术。在锡拉库扎和雅典,人们开始尝试概括描述具有说服力的演讲辞的特征,并且教导人们如何安排和表达讲话内容。从此,修辞术逐步成为正规教育的组成部分。它超越了原初的法庭辩论的功能,拓展到其他领域的活动。⑤亚里斯多德(Aristotle)、西塞罗(Cicero)和昆体良(Qintilians)被认为是古代修辞学的代表。亚里斯多德是演说修辞术的理论家。根据演说者、演说对象和演说目的,按照过去、未来和现在的时间指向,将演说术分作三类:指向过去、明辨公正与不公正的法庭修辞;指向未来、直陈提案利弊的议事修辞;对当下演说作出高尚或丑恶评价的展示性修辞。⑥西塞罗是修辞术的伟大实践家。他强调在演说术中诉求形式多样化的重要性,认为演说者不光在与论辩相关的特定案例上要知识渊博,还要洞悉人类生活和文化的各个方面。昆体良是修辞术的伟大导师,他使修辞教育正式化。西方修辞学历经变迁。修辞形式不断丰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修辞学成为政治学、语言学、哲学等多学科研究的领域。虽然内涵日渐扩大,但为民主体制所需要的“说服性”演说功能没有消失。这也是有人将修辞界定为“行动者(agents,演讲人、著作者等)试图劝说(或说服、诱导、折服)听众时使用的话语特色”的原因。⑦最近一些学者指出,流行的“劝说性”或“说服性”修辞遗漏掉了修辞的另外一种特性,即“强制性”。杰克逊(PatrickT.Jackson)和克里布斯(RonaldR.Krebs)指出,“政治科学家通常将修辞看做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附带现象。近年来建构主义者将修辞看做政治分析的核心。尤其是在说服机制的意义上,修辞在政治分析中的重要性受到注意。”在认同修辞重要性的同时,他们认为将修辞单纯作为说服性的语言手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是成问题的。与说服性修辞相对应,还存在着“强制性修辞”。强制是“非两愿共识状态下的服从,是对指向目标的行动选择路径中的高度限制。”⑧修辞强制(rhetoriccoercion)是一种政治策略,它“通过活动喉舌来扭动肢体”。政治行动者不仅要面对他们企图施加影响的听众,还要影响和他们构成竞争关系的政治对手。政治竞争对手们无疑要利用物质资源设定和推动议程,但同时,他们也要“框定”其政治活动,提出起着核心组织作用的概念,以此为不断开展的事件及其相互关系提供意义,解释动用物质资源的目的和合法性。从而,修辞竞争成为政治角逐的重要内容。以“框架竞争(framecontest)”和“意义竞争(implicationcontest)”为基本维度,以接受或拒绝作为两种基本反应结果,由此构成诉求者和反对者之间的修辞较量。虽然杰克逊等人对强制性修辞的分析主要针对的是政治竞争中的语言策略,但是,作为对“说服性修辞”的补充,“强制性修辞”的提出有助于更为全面地理解和分析政治修辞术。通览政治修辞术的起源和发展,可以看出,政治修辞术涉及拥有不同权力的话语主体和话语对象,不同议事目的和内容的话语语境、指向不同时间方向(过去、现在、未来)的话语指向,对人施加影响的话语强度(劝说、强制)等多个面相。概而言之,政治修辞术是个人或集团在利益、权利和权力的合法性诉求、政策指令和指导的议定、社会思想一致性的整合,以及集体行动的动员等行动中的语言策略。

三、协同创新:政治修辞及科学概念

在我国当下的语境中,“协同创新”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政策工具意义的概念构造,它无疑具有政治修辞术的功用。一般的政策语词生成理路是,思想界(包含学界)或借鉴国际新的话语符号,或自创新兴语汇,通过“院外游说”、“内部钻孔”、“智库影响”等方式,转化为领导意识并通过重要讲话传达出来,最后由政策文本“物化”(reification)而成为国家指导或指令,经政策动员,介入社会行动。如:“世界一流大学”、“教育创新”经同志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和北京师范大学百年校庆的讲话中使用而得到广泛传播,前者推动了“985工程”的出台。“协同创新”经同志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典礼上(2011年)讲话中使用而导致“2011计划”的政策设计。“2011计划”的政策文本直陈政策出台的背景,即“落实总书记在清华大学校庆典礼的讲话精神”。由此可见,高等教育系统的话语系统发生了变化,其实践注意力受到新的政策信号吸引,自上而下的“社会行动”得到触发。与此同时,学界也介入了政策解读和理论分析。韦森在分析言语行为和制度形成的关系时曾做过这样的比喻,“一些人在一些场合和情景中说出了某些话,这些话立即就‘对象化’成‘制度事实’,这好像是件很奇怪的事,奇怪到竟如《圣经•创世纪》中所言的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一样神奇!为什么一些人在一些场合中说什么,就会有什么,就会产生什么?”⑨对这样的问题,英国语言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提出了“言语行为”的概念。他先在“记述话语(constativeutterance)”和“施事话语(performativeutterance)”之间作了区分。继而将言语行为分为“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11言取效行为”。“言出什么也就做了什么”以及能够导致制度生成的作为“行动”的“语词”多和话语的“以言施事力”有关。这种导致“以言行事”的发话行为带着发话者的特定意向性。“施事话语不是或不仅仅是说某些事情,而是做某些事情。”以言施事行为具有“确保领会”、“产生影响”和“引致回应”三种作用。施事行为要达到“以言取效”的结果,需要发话人要有适当的身份、地位和权力。同时,要具有施事力,其言语还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惯例力量。只有同时达到以言表意、以言施事和以言取效的行为,人的言语在语言游戏中产生一定的后果,才能影响他人。奥斯汀在对三类言语行为作出区分并且论述三者之间的关系后,还对以言施事行为的适当性提出六个必要条件,包括“(1)必须存在一个有约定俗成效力且被接受的惯例程序。(2)这一程序包括在一定情境中由一定的人说出一定的话,并且在一个给定的场合,特定的人和情景必须适合所诉求的特定程序的要求。(3)这个程序必须为所有参加者正确地执行。(4)并且完全地执行。(5)这个程序通常是为具有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人的使用所设计的,或为任何参加者所发生的某些相因而生的行为而设计的。那么,参加并且要求用这个程序的人,必须事实上具有这些思想和感情。(6)并且进一步,随后他们自己必须实际以此而行。”⑩这六个必要条件对理解作为政治修辞的协同创新是有益的。政治修辞是一个中性概念。但是,在中外学术语境中,确实存在“只不过是修辞而已(onlyrhetoric)”的表达,表现出对政治修辞抱以消极的态度。杰克逊和克里布施在《政治修辞术的力量》一文中曾批评这样的观点,即将政治修辞与物资力量对立起来,认为政治修辞是缺乏力量的。与此观点相反,杰克逊等人将修辞置于政治中心的位置。“只不过是修辞而已”在国内的语境下,针对的是政治生活中空头说教、缺乏实质意义的语言游戏和形式主义现象。修辞术对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和社会建构非常重要。政治修辞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可回避的言语行动。好的政治修辞术是体现好的目的、适当的方法和有效结果的言语行动策略。而糟糕的政治修辞术则要么讲话主体和话语内容相隔离,施事主体和话语对象缺乏奥斯汀所说的施事所需要的思想和感情,要么修辞丧失言语行动的意义和方向感,或缺乏技术路线而使“行事缺场”,失去言语行为和“随后以此而行”的连续性和一贯性。“协同创新”由政治修辞到政策工具,表现了很强的“以言行事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局部性地达到了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的效果。“2011计划”的出台,作为政策工具的“协同创新中心”的纷纷成立,就是以言行事产生效果的明证。但是,要实现最终的目的,即“取得实质性成果、实现创新能力提升、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从言语主体到以言行事,再到最后达到言语效果的“意图实现”,受制于言语主体和行动主体的空间距离、权力距离以及思想和情感距离。作为政治修辞和政策工具,“协同创新”具有愿景描绘的功能。米提能指出,“尽管愿景性概念对打开眼界和提出问题而言是重要的方法,但是,它们构不成理解社会的基础,对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而言也并不充分。政策制定者在面向未来决策的时候,当然无法等到获得完备的确定性知识以及和界定良好的概念。因为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这种绝对状态永远等不到。虽然如此,清醒地认识到将这样的概念作为政策工具的性质、功能和认识论局限是非常重要的。”从修辞学的功能上讲,政治修辞术具有说服性和强制性两方面的作用。说服性是传统的也是核心的功能。在民主与法治社会,说服性修辞是论辩成功的基本条件。但说服性修辞在社会行动的推动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8篇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发端于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在萧公权、萨孟武等的《中国政治思想史》著作中也都包含了政治哲学层面的研究,只是涉足不多且不深。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政治学被错误取消期间,中国政治哲学的研究就失去了独立的学科地位及意义,而附属于历史哲学层面的社会形态理论,主要运用阶级分析方法,选定思想家思想中体现阶级性及历史走向的部分议题为政治思想议题,其中就包含着政治哲学议题,譬如人性论及政治理想国等。随着政治学的恢复及初步发展,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渐次展开,但又总摆脱不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的阴影,从而使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总是同各种各样涉及中国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的讨论混杂在一起,其研究方法则主要有文化哲学、历史哲学、哲学及历史学的方法。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现有研究成果体现两个基本研究思路:第一种研究思路较为看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普遍性特征,着力于发掘现代政治的传统政治哲学基础,论证现代政治的中国版本所必需的某些来自传统政治观念的支撑,竭尽全力论证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具有内在地转向现代政治哲学的可能性或已经有了某些现代政治哲学观念的雏形。第二种研究思路则较为看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特殊性特征,从思想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着力于分析其历史性的具体内涵及曾经产生过的社会影响,特别注意分析政治观念、范畴等在传统思想中的原始含义,即从原始的概念、范畴等的解释中整理出思想家阐明的原始思想事实,倾向于历史地具体地对待传统政治哲学的特殊性内容,其研究结果认为中国传统政治观念就其历史内容而言并无趋向现代民主的趋势,在其已有的历史中也没有与现代民主和谐共存的经历,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也仍然较多地发生着阻滞民主发展的消极作用。

一、路径与特色: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范式

迄今为止,国内学者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有三种基本范式:其一是中国传统哲学的研究者从一般哲学的研究进入政治哲学的研究,比较注重概念和范畴等的解释和演绎,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框架,对中国传统哲学中政治意义明显的概念、范畴与命题等进行了初步梳理,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周桂钿教授。周桂钿教授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一书力图从范畴和命题的解释方面着手,研究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几对主要范畴或命题,其贡献及局限一如前述。通过研究,周桂钿教授提出了三点最基本的看法,即儒学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主干,政治哲学是儒家的中心,民本论是中国政治哲学的中心。周教授没有对政治哲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与方法等进行描述式的处理,而只是将传统哲学中政治性内容进行了罗列或排比,既没有回到思想现场进行思想事实发掘,也没有着力于概念、范畴、命题、判断及推理等的系统分析,结论虽缺乏政治哲学研究所要求的近乎苛刻的严谨与缜密,但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二是结合中国社会近代化或现代化问题,主要从民族文化自尊和历史发展普遍法则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某些范畴进行了历史哲学的解释,其主要的代表是李存山。李存山等主要是通过民本与民主关系的讨论,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局部进行了重点探索,意在寻求中国政治民主的内在依据或源头活水,着力在中国古代寻求民主思想或民主思想的萌芽等。张岱年的《黄梨洲与中国古代民主思想》一文指出,“中国自殷商以来没有民主制度,但在学术史、思想史上也还是有民主思想的。……中国在先秦时代就已有了民主思想的萌芽。”四李存山认为黄宗羲思想是“民本走向民主的开端”,李存山的结论至少有两个基本的片面性。一、他的研究模式属于“六经注我”,既不太关注黄宗羲等人的原始思想问题,也没有触及到黄宗羲政治思想的纲领性概念,而过多地关注与同时期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比较,过多关注梁启超等人承认的黄宗羲思想对他们接受民主思想的所谓影响。二、他对现代民主的发生与传播机制缺少必要的了解,不仅置民主观念的悠久历史于不顾,而且还把民主看作任何民族都可以在某个阶段自然形成,从而确定中国的民主也可以在某个阶段通过思想家的努力,在没有任何民主思想资源及制度资源的情况下出现,断定民本可以自然而然地冲决君主制的束缚而走向民主。其三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研究者从政治思想的研究中逐渐衍生出政治哲学研究,注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等的社会学或历史学解释,其主要代表是刘泽华。刘泽华继承了萧公权的研究传统,在政治观上率先突破僵化的阶级政治模式,能够“采政治学之观点,用历史之方法”,就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主要概念及范畴等进行了社会分析,并描述了主要概念之间的必然联系,揭示了重要政治判断的普遍社会影响力,其中对纲领性概念的关注使之更接近政治哲学探讨问题的方式。

国外学者研究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主要有三种范式:其一是日本学者沟口雄三为代表的历史哲学式的研究,注重挖掘晚明以来中国传统思想的近代意义,力图将中国思想或社会的近代化看作是传统社会主要成分的内在延续,其研究风格和旨趣与李存山等比较接近,旨在寻求东亚现代化的内在依据。他认为李贽是中国思想史上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重要过渡性人物,将近代思想在中国的展开描述为一定肯定人欲的过程,并整理出了一个从李贽到孙中山的近代思想的发展线索,再结合他视域中的明清之际以来反专制思想中的地方自治,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的近代是可以在其文明的进程中内生。其二是以牟宗三、杜维明等为代表的现代新儒家的中国政治哲学研究,他们以儒家传统政治哲学的现代转化为题材,探讨了中国传统儒家政治哲学的现代意义,尝试将儒家传统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进行嫁接,提出了“返本开新”、“新外王”等理论,对于探索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如何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具有重要借鉴价值。杜维明极力推崇现代民主而反对传统专制政治,认为儒家思想中确实存在着为君主专制服务的成分,主张继承儒家的同时还需继承批判儒家的五四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找出儒家思想中与现代民主相适应的普遍部分。杜维明认为宗教伦理层面的儒家学说具有超越历史的普遍性,不仅可以成为中国现代民主的伦理基础,确保民主政治的中国属性,而且对其他文明如西方文明解决伦理危机也有重要意义。海外新儒家面对的是民主政治已经成功植入之后的民主政治与东方伦理的关系问题,并着力于寻找中国儒家伦理中能与民主政治相融通的部分,并且从有利于民主政治的方面发掘、解释和论证了儒家伦理的普遍意义。处理两者是否相融通的问

题远比处理发生学意义上的两者关系问题简单,而且也可以主要用逻辑分析的抽象分析方法,从儒家伦理中抽象出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成分也未尝不可,毕竟中国不可能完全西化,特别是在宗教层面,而儒家伦理中的宗教层面如确实在逻辑上与民主政治相融通,那么在观念上把两者逻辑地联系起来也不是绝对无益于社会,起码在民主政治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可以让它更加民族化。其三是美国和西欧的海外汉学家,以现代化为主要问题,探讨了中国传统政治及政治哲学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不良或不利影响,其主要代表是列文森。列文森注意到了传统政治文化的形成受到了儒家、道家及法家等的影响,但他否认了儒家等传统政治观念能够顺利生出现代政治观念。

尽管上述范式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都极为相信自己研究的必要性及正确性,但各自得出的结论竟至于截然不同。这一方面是由于其研究方法及价值取向的迥异,特别是在中国民主如何发生及处理民本与民主的关系上,方法与价值取向对于结论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在没有民主实践并没有民主思想资源的情况下,中国的民主思想如何独立开始其形成的过程,是个颇为关键的问题,窃以为从思想到思想的文本研究及抽象推理难以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特别是当我们全过程地追踪了“民主”概念在近代中国的含义演变后,大概才能在民本与民主的关系上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另一方面,研究者关注点不同,双方在定性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为君主专制主义上并无太大分歧,在对传统政治文化的批判及反对态度上也颇为接近,但一方关心的是民主在中国如何发生的历史发生学问题,以便进一步确认民主在中国发展的观念条件,立足于反对现实的封建主义,而另一方则在反对封建主义的基础上关注民主如何中国化的问题,关注民主扎根于中国本土所需要的本土观念基础等,并注意发掘传统政治文化中能够与民主融通的普遍内容,积极寻求中国思想的世界贡献。从国内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现状来看,关注民本与民主的关系,力图说明民主怎样产生的发生学的问题在研究中占有压倒性绝对优势,而海外的研究则或比较关注传统政治观念在现代的适应问题,如新儒家,或比较关注中国政治观念如何在应对西方的挑战中克服传统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现代政治观念的问题。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成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中心议题,而此中心议题的解决则必须以从政治哲学上清理传统民本思想中的核心性纲领性概念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逻辑关系为前提,即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纲领性概念进行逻辑清理,把握中国传统政治思维的整体性的共同框架,已经成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关键。

二、观念史方法:从政治思想史到政治观念史

观念史研究方法在国外的政治思想研究中已经得到有效应用,以赛亚·伯林的政治思想研究采用观念史研究方法已经成了观念史研究本文由收集整理的方法典范,其以观念史方法研究政治思想的结论已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带动了更广大范围的观念史研究。早在1969年,昆廷·斯金纳就发表《观念史中的意涵与理解》一文,就观念史方法在政治思想研究中的应用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重要见解。他说:“观念史家的任务应是研究和诠释经典文本。撰写这种历史的价值在于:那些有关道德、政治、宗教及其他类型思想的经典文本以‘普遍观念’的形式包含着一种‘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智慧’。这样,我们可望直接从研读那些有着持久相关性的‘无时间性的成分’中获益。这就进一步向我们表明:接近那些文本的最佳途径是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每位作者就某一‘基本概念’以及道德、政治、宗教、社会生活中的‘永恒问题’都说了些什么。也就是说,在阅读经典文本时,我们必须准备好将其视为‘似乎是出自一位当代人之手’。最为根本的是这样一种研究路径:仅仅专注于他们的论证,并考察他们在那些永恒的问题上告诉了我们什么。”他提醒研究者说:“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用以表达我们观念的术语的意涵有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这就使得那种有关著作家就某一观念的言论的描述可能会对理解文本的意涵产生误导。”观念史方法的应用基础就在于:一个文本或思想只有通过考察和分析它的历史语境才能得到理解,在这个语境中,作者所说的问题永远具有特定的历史针对性和意义。昆廷·斯金纳的《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的分析方法是典型的观念史方法。他尽量不去“专门研究主要的理论家,而是集中探讨产生他们作品的比较一般的社会和知识源泉”,“首先论述我认为是他们最初写作时所处的和所服务的社会的有关特性”。因为“政治生活本身为政治理论家提出了一些主要问题,使得某些观点看来成为问题,并使得相应的一些问题成为主要的辩论课题”。他还强调要“考虑一下构想出这些主要文本的知识环境,即在此之前的著作和所继承的关于政治社会的假设,以及比较短暂的、同时代的对于社会和政治思想的贡献的来龙去脉”,因为“在任何特定时期可供使用的规范词汇的性质和限度也有助于决定选择出具体问题加以讨论的方式”。昆廷·斯金纳的《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颇为关注近代政治观念(如国家等)的发生、演变与形成,典范性地运用了观念史方法。“我从13世纪后期写起,一直写到16世纪末,……正是在这个时期逐渐具备了关于国家的可公认为近代的概念的主要因素”,“在这个时期,从‘维持他的国家’——其实这无非意味着支撑他个人的地位——的统治者的概念决定性地转变到了这样一种概念:单独存在着一种法定或法制的秩序,亦即国家的秩序,维持这种秩序乃是统治者的职责所在”,“国家的权力,而不是统治者的权力,开始被设想为政府的基础,从而使国家在独特的近代术语中得以概念化——国家被看作是它的疆域之内的法律和合法力量的唯一源泉,而且是它的公民效忠的唯一恰当目标”。

观念史研究方法在中国政治思想研究中实际上已经有了某种开始,只是还没有产生自觉的方法意识。与注重从宏观叙事与通过比较定性研究的政治思想研究范式相比,刘泽华先生的中国政治思想研究比较接近观念史的研究方法。他“的立论来自归纳法,所有的材料都是从‘母本’中梳理出来的,而且在解释和运用时也都以‘母本’的完整性为前提。……绝不抓住一两句话,离开‘母本’体系,推导和演绎出现代性的政治观念或理论。”从这样的“母本”出发,研究者就会比较关心思想家向他自己提出的问题,就会比较关注思想家对自己急于想回答的问题给出的具体答案,而不太关心思想家对我们想要追问的问题的答案,从而就会在政治思想史的资料整理中发现思想家们热点讨论的问题,并进而发现思想家们在提问及回答方面表现出来的相同或不同点。刘泽华先生在中国政治思想的研究中把历代思想家阐述的统治理论作为自己分析研究的主要对象,以还原思想事实为前提,梳理不同时代、不同流派杰出思想者的权力理论,清理主要的问题与答案,分析了纲领性概念的文本涵义。《君主名号穹庐性的政治文化意义》、《臣民卑贱论》、《君尊臣卑: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大框架——析韩愈、柳宗元的表奏》、《帝王尊号的政治文化意义》、《天人合一与王权主义》、《王、道相对二分与合二为一》、《王、圣相对二分与合二为一》等文章,都是刘泽华先生运用回到思想现场的观念史方法,分析

传统中国纲领性政治观念的代表性文章。虽然刘泽华先生没有明确提出观念史研究方法,但其研究的范式以观念为分析单位,注重结合观念环境向观念提出的原始问题,尽量展现观念的原始涵义,却很符合观念史研究方法的基本精神。我在《民本的极限——黄宗羲政治思想新论》中,曾结合黄宗羲思想研究的现状,分析了宏观叙事范式的方法论缺陷,提倡回归思想现场,进行观念的研究。“政治思想研究也要采取回到现场的独特视角,从政治思想提出或涉及的具体政治问题人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可能客观公正地描摹和评价政治思想的内容。”

与传统思想史研究从研究者的生存环境、知识背景及疑问出发不同,观念史研究方法突出了研究对象的生存环境、知识背景及疑问等,从而在范式上表现出三个最主要的特点:其一,观念史研究突出思想事实的原始涵义,采取回归现场的研究方法,还原思想家的社会环境、话题及所提疑问,系统地叙说思想家的思想,还原思想家的思想逻辑,尽力摆脱研究者学科逻辑对研究对象的扰乱甚或重组。其二,观念史研究的关注单元是较为普遍的纲领性概念,其在历史上不仅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时段,而且还是思想家普遍接受的关于人、社会及世界的基本预设,这些预设的名词可能没有发生变化,但名词的内涵却随时代与学派而存在重大不同,历史地解释观念的涵义变迁是理解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路径,因此观念史研究能够避免思想史研究从概念到概念的局限性。其三,观念史研究注重将观念与社会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但又不是简单地反映论,而是从社会客观向思想提出的问题及向思想提供的条件等来客观地分析观念的内容,强调社会条件对观念的根本制约,观念不会主动解决社会不想或没有追问的问题,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会脱离原有知识话语的决定性影响。

三、观念的逻辑: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整体视角

观念史研究方法的运用,使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关注单位变成了具有普遍影响的政治观念。观念史“所分析和揭示的……是往往不明言的、根深蒂固的和构成性的观念、概念和范畴的动机和隐蔽源头的来源和性质……我们利用这些观念、概念和范畴来安排世界,解释我们的大多数经验,尤其是人类道德、美学及政治活动领域的经验,由此扩大我们的自我认识和我们对自己的创造性范围的自由的认识。”作为追求实现自己的历史创造主体,每个时代都是在一定观念的指导下进行活动的,因而每一个时代都有为数不少的普遍性的观念为人们提供社会活动的终极目的与普遍化形式的依据。一个时代的预设性的政治观念总是针对着特定的根本政治问题展开的,它一般是追求对某一个根本政治问题的绝对答案,即给某个根本政治问题提供一个永恒有效的绝对解,以便提供合规律合目的的社会秩序及个人心态的普遍依据。这种预设性的政治概念一般都同时是某历史阶段思想文化的纲领性概念。“任何一种成形态的思想文化都有一套纲领性的概念来表达和支撑,……那些正面的纲领性概念集中表达了真、善、美。”思想文化中的纲领性概念本质上只是万事万物合规律合目的的秩序排列的前提性预设,它既不能在经验中证实,也不能在经验中证伪,而只能甚至必需在经验中被优先接受,即纲领性概念是世界万物本体秩序的根本预设,而本体秩序的合规律合目的特征又要求预设的纲领性概念必须是一个关于世界的全称肯定判断。纲领性概念有两个基本政治功能,其一是纲领性概念的普遍性预设为政治世界提供必然的本体秩序,确认本体秩序的普遍形式;其二纲领性概念客观上总是站在有利于政治权威的位置,为政治权威及其对社会的控制提供必然理由,成为政治控制赖以实现的重要理论资源。

何兆武先生认为:“人文史……的全历程自始至终都是贯穿着人的目的的。……目的是历史中的人的因素,……物本身是不会创造历史的。……一切人文价值……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从科学里面推导出来的结论。它们是信念、是理想,而不是客观规定的事实和规律。……它们不属于科学实证的范围,是科学所不能证实或证伪的,却又是人生和人的历史所非有不可的东西。我们之需要它们,丝毫不亚于我们之需要科学。”政治作为人类创造历史以实现自身目的的有效手段,其发展的轨迹及趋势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各个时代普遍流行的关于人类目的的制约,即人类怎样思考并定位自身的目的,政治就会努力实现某个目的,某个时代人们在目的方面的基本预设从根本上决定了政治的性质、形式、趋势及任务等。观念史研究方法在政治思想中的应用,即是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关于社会目的的基本预设上,重点考察某个文化背景下某个时代的普遍性目的预设,它们通常是一些以必然性概念、命题与判断等形式出现的观念共识。。观念史研究方法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应用,其实就是分析传统时代的观念共识中蕴含的确定普遍性内涵,并勾勒其内部构成部分的客观逻辑联系,整理在思想家们中流行的关于人的目的的预设。

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必然性价值判断作为社会存在的目的预设,虽然大多是没有前提的绝对价值判断,适用于较长的历史时段,但其逻辑涵义及彼此的逻辑关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上却具有高度稳定性,而揭示必然性价值判断的逻辑涵义也就成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工作。观念史研究方法较为关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以必然性价值判断形式出现的必然观念,肯定观念在社会本体秩序的生成及维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认为稳定的政治秩序建立在合目的合规律的本体社会秩序基础上,而本体社会秩序则根源于一套逻辑上自恰的必然性价值判断。这种逻辑上自恰的必然性价值判断还是一切政治判断及政治理想国追求的前提及最后归宿。“社会作为有机整体的维系者主要是观念,正是许多必然性的观念提供了社会持续存在的逻辑基础。……必然性观念不仅使人们普遍相信他们所处的社会的天然正当性,而且还会从必然性观念中延伸出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并通过观念的约束而产生普遍的行为标准。”“现实中的和谐社会都存在一套必然性的观念,这些观念由于彻底解决了人所以为人的许多根本性问题而成了某种不言而喻的绝对真理或先验命题。”目的预设通常表现为必然性的价值命题,而价值命题的涵义变化就是价值思维的转型。作为目的预设的必然性价值观念的变化,乃是政治思想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志,可以作为衡量政治思想的时代属性的基本标准。“政治思想的本质、主题、主旨和发展趋向等均取决于其中的政治哲学,它由一系列具有必然性的范畴和命题构成,为政治社会设定了人们必须追求的必然政治目的和具有本体意义的普遍政治关系模式,是政治思想的骨架和灵魂……。”必然性命题作为社会存在的观念基础。它们对个体人、社会及政治的影响都不可回避地“具有必然性”,“它们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衡量社会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另一方面又给于一切人以美好的希望,最重要的是这些观念不仅给了人们在历史老人面前的充分信心,而且也由此而获得了坚持和追求正义的必然理由,而正义也通过这些必然性观念具体地呈现给各个个体。”“任何一个成熟的社会都有一套这样的必然观念来系统地表达价值性判断,阐述社会的基本道义,将社会基本道义命题化,从而形成某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9篇

德、英、美等国的学者包括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同样缺乏深入研究。由于他们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论述没有全面把握,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误解。本文仅对此作些剖析。

一、德国学者的上层建筑定义之缺陷

1998年,德国学者柯尔希纳、米夏利斯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是这样界说的:“上层建筑(nberbau):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这个词条指出上层建筑是“比喻性”名称,但从中可以看出词条编写者没有悉心研究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予的各种不同意义,以及这些不同意义之间曾发生过转变,因而导致他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大杂烩式的说明且具有随意性。词条把马克思并没有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列举其中,又根本忽略马克思曾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信用与虚拟资本这类内容,因而它貌似全面但实际存在缺陷。

其实,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时灵活多变、赋予它复杂多样的含义。这些含义主要有三种: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还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喻指思想、意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著作中则赋予“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柯尔希纳、米夏利斯的上层建筑定义中不仅未提及信用与虚拟资本方面的内容,也根本没有说明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只是将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等概念并列在一起,称它们是“比喻性的集合名称”。这显然失之笼统而缺乏精确。

只要具体分析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所喻指的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含义,就可以知道其缺陷何在。

例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文献中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思想、观念,他主要是借助这一概念去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揭示社会意识是超出社会存在之上的“上层建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市民社会这种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作用时,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即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意义上首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所指的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他们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他们在该书中还有“整个思想上层建筑”的提法。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赋予了更加复杂的含义。他在分析立宪共和国或议会制共和国的存在时期、共和党人与保皇党人之间的斗争时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此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在思想家从理论上构造上层建筑的角度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论及农民时,说在农民的“经济差异的基础上,作为上层建筑,形成了大量互不相同的社会政治观点”。

马克思更多的是在社会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或政治行为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这里引述一些典型的论述作为例证。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这里的“全部上层建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则是在“国家的政治形式”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的。在《关于俄国废除农奴制的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又有“国家全部上层建筑”的用法。他写道:“的确,要解放被压迫阶级而不损害靠压迫它过活的阶级,而不同时摧毁建立在这种阴暗社会基础上的国家全部上层建筑,是不可能的。”在《中国记事》一文中,马克思也是用政治上层建筑概念喻指国家政权。针对中国发生的太平天国革命,马克思这样评论道:“在东方各国,我们经常看到社会基础不动而夺取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人物和种族不断更迭的情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在论述剩余劳动的性质时,也几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说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即国家从事非直接生产活动的部门。他写道:工人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产品是除劳动阶级外的一切阶级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存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二稿中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也赋予了政治结构的意义,并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这一上层建筑”的提法。在正式公开发表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在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国家政权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基地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马克思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也是用于揭示社会的政治结构,尽管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tiberbau译为“上部结构”,但该概念用于揭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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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政治结构的意义并不因此而改变。马克思是在谈及铁路发展的作用时写道:“铁路网在居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促使甚至迫使那些资本主义还局限在社会的少数点面上的国家在最短期间建立起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上部结构”。

马克思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政治行为,是在《科布顿、布莱特和吉布森的失败》中议论英国时政,其意义具体指的是“内阁的擅权”。其行文是:“摧毁它的上层建筑,即内阁的擅权”。此外,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使用了“法律的上层建筑”提法,其意思就是指继承权:“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

上层建筑概念用来喻指信用与虚拟资本、汇票等主要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和文章中。例如,马克思在《贸易和财政状况》一文中,在信贷与虚拟资本如银行券、债券类的意义上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他主要是引述伦敦的政府机关刊物《经济学家》的文字:“在这种资本的狭小基础上利用信贷建立起来的巨大上层建筑,不能不使人担忧。”马克思在摘录经济学家配第的《赋税论》时,其笔录中的上层建筑概念之意义与货币流通量有关。马克思摘引的配第的原话是:“我断定,这一点是平衡和衡量各个价值的基础;但是在它的上层建筑和实际应用中,我承认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和错综复杂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的第3篇中,马克思在研究“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业利润和一般利润率”时,也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一般说来,商人和银行家自己的资本只是据以建立起巨大的上层建筑物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5章“信用和虚拟资本”中,引用上层建筑概念具体指汇票。他引述的是威·里瑟姆在《关于通货问题的通信》中的话:“汇票这个巨大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由银行券和金的总额形成的基础之上的……”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7章“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中,马克思则是在信用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一文中,论及蒲鲁东主张建立无息信贷的银行并误解商品对货币的关系时,也是在信贷制度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说:“蒲鲁东发明‘无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息信贷’和以这种信贷为基础的‘人民银行’(banque du peuple),是他在经济学上的最后的‘业绩’。……他的观点的理论基础产生于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要素即商品对货币的关系的误解,而实际的上层建筑不过是更老得多和制定得更好得多的方案的翻版而已。”

由上可见,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主要包含三种喻义: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对其所赋予的含义发生过转移变迁,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的变化,显然,说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是不周全的,它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只是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

二、德、英、美等国学者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种种误解

柯尔希纳等人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的界说不周全表明德国学者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缺乏系统全面的阅读,因而对上层建筑概念的理论造成误解。

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存在误解甚至连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也不能免。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中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就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展开过讨论。但是该学派的学者并未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也未能用系统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只是片面地抓住马克思的某些论述做文章,他们在用社会实践的新发展来观照马克思的学说时走人了否定这一学说的境地。例如,尤尔根·哈贝马斯即用西方工业社会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现象来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8年)一书中,哈贝马斯这样指出:“自19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第一,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了;国家的这种干预活动必须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这两种趋势破坏了制度框架和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的原有格局;而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曾经以这种格局显示过自身的优点。于是,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正像我所认为的那样,马尔库塞的基本论点——技术和科学今天也具有统治的合法——为分析改变了的格局提供了钥匙。”“马克思在理论上揭露的公平交换的基本意识形态(diebasisideologie)实际上瓦解了。——社会的制度框架重新政治化了,它今天不再直接同生产关系,即同那种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交往的私法制度相一致,以及同保障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般措施相适应。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之中。”哈贝马斯在这里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他由此而出发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对上层建筑概念误解的情况在英国学者那里也同样存在。英国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并认为还存在“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英国学界自20世纪30-80年代,就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这类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也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乔治·莱尔因(jorge larrain)在1983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一书中,用专门章节讨论了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并具体侧重“讨论意识形态与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莱尔因认为,“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的三维表现必须在意识的生产中得到检测。虽然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似乎限定在法律的政治的层面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其他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上层建筑概念则包括政治和意识两者。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三维表现想要表达的理念是社会意识形式不是自主的,它们不是来自于自身,其基础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然而“不难看到,三 转贴于论文联盟

维性比喻的一些喻含意义有可能导致混乱,也确实引起与它想要说明的意义正好相抵捂。”在1986年出版的《重构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莱尔因对一些否定马克思“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的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他声称:对于“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他已在自己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中作过论述,现在有必要探讨一下“批评家们的观点”。莱尔因写道:“也许,对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的最常见的批评是,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这种批评的目的是要说明,如果不能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兰茨认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普兰茨,1971年,第42页)。海伯罗尔也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海伯罗尔,1981年,第48页)。--莱夫坚持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总的说来,‘基础——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莱夫:《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第172、174页);在费尔恩和阿克顿那里,可以看到同样的观点(费尔恩:《马克思的历史概念》,1939年,第101页;阿克顿:《时代的幻想》,1955年,第164—165、167页)”。从莱尔因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提到的这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上都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只不过否定的角度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是因为把上层建筑理解为社会意识,把经济基础理解为社会存在而得出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则认为上层建筑与经济结构本身无法分离。不过,莱尔因接着指出英国学者科亨从两个方面反击了这些指责:“第一,他说明对基础和上层建筑作出区分是可能的,因为无需借助法律概念就可对经济结构作出规定;第二,把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区分开来也是可能的,因为在社会存在的定义中,不包括思想要素的运用”。但莱尔因认为科亨“把意识从上层建筑中排除出去,确实消除了基础——上层建筑结构中的某些问题,但它并没有解决怎样认识意识的决定作用这一问题”。科亨的努力不是完全没有成功,“但收效甚微”。莱尔因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他也没有系统研究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因而陷入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中难以自拔。

美国有些学者对上层建筑理论亦存在误解,一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美国学者更是否定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例如,约翰·麦克莫策(john mcmurtry)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意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麦克莫策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一政治的上层建筑以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麦克莫策这里其实已经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由于他持反对马克思的立场,最后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说明,反而从他手中溜走了。

美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弗·杰姆逊也是因为误解上层建筑理论而认为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经典式的区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不能令人满意。他在《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一书中这样指出:“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对异化的认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分析和文化分析最有独创性的贡献之一。这一理论属于十九世纪所特有的对意识的复杂性的研究成果,这一理论也许首先可以看成是弗洛伊德尔后所称的思想界的‘哥白尼式革命’的一个阶段。”但是,在社会自身发生改变的今天,“马克思经典式的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这种区分似乎可以将基础和上层建筑绝然分开”。

这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概念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没有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网络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然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中一个重要子系统的地位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或溶解于另一个子系统经济基础中。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等说法,其原因是未在政治结构意义上理解上层建筑,未仔细辨别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苏联理论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于是产生了莱尔因所说的那种理解困难。同样,杰姆逊也是因为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完全等同为上层建筑理论,才会产生“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的看法。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他看到了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入生产力的实施之中,却从此出发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内在相关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区别的一面,可惜却得出了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归结起来看,国外学者所谓难以划清上层建 转贴于论文联盟

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界限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作为国家政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情况突出,导致他们否定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2)由于对“观念的上层建筑”关注较多,又受苏联理论界尤其是斯大林有关上层建筑“定义”的影响,把社会意识看作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便产生了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难题。其实,这个所谓的难题只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系统方法即可解决。然而,这些学者在没有弄清问题本身的前提下去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并且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只能混淆问题而不可能解决重构的问题。

三、西方学者误解上层建筑概念的其他因素分析

百余年来,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中包含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或国家政权意义被学界引述、研究和争论,因为它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息息相关,涉及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两大领域。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学界争论的问题,也是苏联和中国学界尤其是中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议不休的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可从语言学寻找原因。考茨基在1927年出版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一书中指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明“造成了一些奇奇怪怪的误解和解释”。“这种情况,一部分也许是由于马克思在这里使用比喻而引起的。比喻即使用得十分恰当,也永远是不完全的,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考茨基指出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的看法十分正确。

确实如考茨基所说,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已造成历史性误解。这也许是语言文字的本性使然。马克思在表述上层建筑时使用了灵活多变的话语,但他使用的是传统人工语言之一的字符语言(又称书面文字语言)。这种语言虽然能够突破时空定位限制进行表意传情,但它毕竟不是数学语言(如爱因斯坦质能方程式:e=mc2)或数码语言(数字和代码语言,如计算机语言)那样内涵精确、极度抽象并呈中性化、能够完全突破时一空定位的约束。传统字符语言虽然每一独立的意符及引申外延一经约定俗成其所指意义就明确无误,有一些能够长期保持不变,但也有许多有关人类社会的意符却会随时而变。这就会造成读者对作者的误解,尤其当读者面对那些超时空的书面文字语言时,这种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故此,当今天的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一个多世纪前马克思的著作时,由于存在巨大的时空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误读误解就在所难免。字符语言文字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仅带有情感色彩,而且还有比喻、隐喻、讽刺、影射、反语等非字面含义。如果读者与作者不处于共同的文化背景中,或只按字面意义去进行理解,就不能准确把握作者在文字中的表意传情,准会发生误解。

当然,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学者没有全面、系统阅读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没有把握上层建筑的全部喻义。上层建筑概念包括信用和虚拟资本、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政治权力等含义,在争论中西方学者基本没有关注或涉及。从语言学角度说,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解释:信用与虚拟资本这些属于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金融学领域的内容最需要的是概念明晰、观点清楚,比喻性的说法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记载这些内容的文字虽然同样含藏于马克思著作中,以文本形式存在,但并没有进入理论界的视野,理论界和哲学界将它们似乎忘却了。至少,从当年马克思的追随者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到苏联、中国及东欧诸国的理论界和哲学界,再到现代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学界,几乎没有人提及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中所包含的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内容。

上层建筑概念的多种含义表明,对马克思的每一次上层建筑概念具体使用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任意将其含义混淆或任意换用,也不能将其全部含义字典式地罗列起来,如不能因马克思用上层建筑喻指过信贷就把“信贷上层建筑”也列入上层建筑总概念。并且,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随着他思想的发展,他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更加确定地赋予了“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这表明,以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为界,马克思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和根本性的转移。也正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深刻思想和巨大影响,理论界、哲学界更加关心它涉及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历史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他还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里,马克思的意思十分明朗: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同时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显然,上层建筑的含义在这里发生了根本性转移和变化。马克思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已经不是用来指称社会意识,而是用来指称与经济结构相对称的政治结构。并且,上层建筑含义由意识的规定向政治结构的规定转移、变化后,在马克思那里不断得到强化。1872年,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中更加明确地在“法律的政治的”结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在《资本论》(第1辑)第1卷第1章的第31个脚注中引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这段话。但马克思在引用中作修改时不仅把直接引证变成间接引语,并且把“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一语作了删改:“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普遍支配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删改把上层建筑的规定变得简单、明白,“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一语删除后,社会意识形式不再被表述为一种独立的上层建筑形式与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并立或外在地结成一体的东西了。这同时为后人理解他的上层建筑概念意义重心的转移提供了重要文本依据。

不像国外学者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 转贴于论文联盟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宪法 宪法生长 宪法哲学 宪政 论文论文摘要:通过对宪法诞生的讨论,对宪法哲学建构的解读,以及对宪法成长中功能和目的演变的描述,探析了宪法生长的环境和过程,并对中国宪法未来的宪政之路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一、宪法的诞生:国家经验的总结 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群体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在其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种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断地超越国家秩序的界限,地区性的联盟和世界范围的联合国也都在努力寻求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或宪法。在此意义上,宪法无非是人们对以往历史阶段的生活经验,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经验所进行的批判性总结,以期新的政权少犯些错误,统治得更长久。因此,可以说宪法正是随国家的诞生和更迭而理所当然地诞生和更迭的。 对于由陌生人组成的人类公共社会来说,宪法无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原因首先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宪法蕴含了任何人都应当信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最后在于宪法提供了国家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范式。毕竟对一个国家来说,依凭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自觉孕育出的宪法才是能在这个国家真正发挥作用,并且能让这个国家以此为荣的有着无尽生命力的宪法。宪法中的任何舶来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历史土壤和现实基础不同(甚至存在着天壤之别),往往会因移植前的营养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宪政的过程中变得暗淡无光或是面目全非。 基于此,公法学者所关注的宪法应当是视野上更为宽广的宪法,而不应只关注现代意义上(18世纪以后)的宪法。也就是说,对宪法有关概念的理解始终要立足于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一旦我们认识到,宪法的本质其实是在总结前朝治国经验的基础上,用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工具,那么在任何时候就不能再武断地说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其实定义得并不准确,而封建二字本身也并不代表落后)没有宪法,只不过它们的宪法还没能发展到如今我们所拥有的宪法的层次。 由此,笔者认为宪法不应是狭义的,更不会把民主政治和限制政府权力作为自己的本质。换句话说,民主政治和限制政府权力只是手段,服务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它们充其量只能作为宪法内容的一个方而(且并不永远是必要的),而不可能是宪法本身。其次,分权本身是与法治相伴的。当我们连人治和法治各自的优劣和作用还不能真正弄懂时,根本不可能对分权的意义做出准确评判。因此,分权并不必然导致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更不代表对民主权利的保障。 应当指出的是,与中国宪法学者关注宪法的实质意义不同,西方学者更多地关注宪法的形式意义,因为在他们看来,给宪法下一个实质性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宪法的内涵太广了)。在我看来,宪法这个词仅仅是对一种政治现象或统治事实的法律表示。为此,对宪法的理解应当从理念、制度、文本三个层次依次展开。 二、宪法的培育:需要一种有助于宪法生长的哲学 按照哲学界的分析,回归现实生活世界是20世纪哲学的一个重大转向。胡塞尔在其后期著作中所提出的带有神秘色彩的“生活世界”的概念开启了转向现实生活世界的哲学之门,许多哲学家随后群起呼应,追随这种思想倾向和理论旨趣,从不同角度提出和阐释了与之类似的概念和思想。 然而,遗憾的是,法学并不享有这种豁免权。对现实生活世界根基的遗忘成了中国法学自身最致命的缺陷,宪法学的研究也自然深受其害。这一缺陷日甚一日地将宪法学置于一种飘忽不定、高高在上的境地中国的宪法学要想摆脱这种窘境,获得健康的生长,在我看来,就必须努力克服三个障碍,即概念化的思维模式、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政治化的实践方式。 (一)概念化的思维模式 尽管中国法学界对欧洲的概念法学一直抱有~种警惕和批判的态度。但目前来看,概念法学所含纳的概念化的思维模式仍然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中一种占支配地位的思维模式。概念化的思维模式所隐含的一个假定前提是,法学家可以通过逻辑的、语言的、历史的分析建立起一个相对自足的法 律概念体系,并借助这个概念体系来观察、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其根本特点是从概念出发,观察、分析和思考现实问题,以概念为中心来批判、规制和约束现实生活。尽管对任何一门学科来说,概念的提炼和概念体系的梳理都是学科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但是一旦把既有概念作为绝对真理和最高评判标准,单靠既有概念来观察、解释和批判现实生活世界,却很少反过来从现实生活世界出发来检视、批判和扬弃既有概念,那么该学科就只能在自己所建立的概念世界中兜圈予,而不能走向现实生活世界。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对该学科失去兴趣中困宪法学研究就不自觉地犯了这种错误。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大量概念不是自创的本土概念,而是移植的西方宪法学概念。这些概念源于西方人的生活和法律实践,反映着西方人的法律经验和价值观念,即便中西方的法律生活有相通之处,可毕竟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些概念到中国之后的实用性。这种简单的“拿来主义”所造成的结果通常是,越研究越觉得标榜民主、平等、法治、分权、权利本位的西方法律是良善的象征,而以专制、特权、人治、集权、义务本位为标签的中国法律完全是罪恶的代表。创造了几千年灿烂文明史而屡次让西方人折服的中国人,居然一直被罪恶的法律所控制,这样的结论恐怕没有多少人会接受。倘若真是如此,笔者宁愿接受这种法律的控制,因为至少比起现在,笔者在西方人面前会更有尊严。 (二)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 中国宪法学研究范式所蕴含的强烈的理想主义旨趣和追求也是妨碍中国宪法学走向现实生活世界的精神羁绊。这种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与概念化的思维模式结合在一起,表现为学者们致力于,甚至是迷恋于建构或营造各种宪法的至善价值和理想图景,并且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就是实现这些价值和图景,而全然不顾民众是否需要、是否认可、是否欢迎。 从文革法制废墟中走出来的宪法学者们面对法治新时代的到来,往往会情不自禁地按照自己的臆想去建构宪政模式,用引自西方的法治社会、人权保障、权力制约这些词语去煽动人们的热情,却很少真正关注中国普通民众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被允许得到什么,而什么又是民众最关心的。在这里笔者只能说,今日民主最关心的不是抽象的法治社会而是实在的收入不是空洞的人权保障而是现实的就业、入学和就医,不是泛泛而谈的权力制约而是眼前的贪官何时锒铛入狱。 (三)政治化的实践方式 宪法的理论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为跟着党和政府的政治走,理论联系实际的学术研究转变为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阐释、论证、歌颂和弘扬。很多学者甚至习惯性地认为凡是政治上重要的在学术上也一定重要,并不停地贡献出自己的“应景之作”并以此为荣。笔者这样说,当然不是反对大家关注和研究党和政府所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更不是主张学术研究的去政治化和去意识形态化。恰恰相反,党和政府的政治实践乃是国人社会生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者理应关注这些政治实践并认真对待。 综上,为了获得一种有助于宪法生长的宪法哲学,在构建时必须消除不利于宪法成长的障碍,弄清培育什么样的宪法以及如何培育。目前,应当培育的是关注现实生活世界,研究现实问题能够给民众直接带来实惠的宪法,也只有这样的宪法才能茁壮成长,而不再只足一个外强中干的摆设。因而,目前所需要建构的宪法哲学也自然是一种归现实牛活世界的宪法哲学。 三、宪法的成长:功能与目的的演变 通常意义上,宪法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三个阶段。在西方最早谈论宪法且影响较大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卫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根据法律的作用和性质,将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法律,另一类为宪法,即规定围家机灭的组织权限的法律。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旨在限制国王权力,保障教会、领主的特权和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但必须指出的是,“限制王权”的最大受益者是贵族而不是全体公民。宪法一词的内涵发生巨变,则是在l7、18世纪欧洲立宪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是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不断发展中,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如今,宪法进入到现代宪法阶段。宪法发生了质的飞跃,其内在价值不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张,逐渐将宪法的功能发挥到极至。此时的宪法不仅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构成了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秩序。“限制政府权力”也已不再是 现代宪法的首要精神,而蜕变为实现人权的一种必要手段。现代宪法的内容虽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说到底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和统一。 同样重要的是,宪法不仅仅是把国家权力控制起来,而且要保证国家机构的合理权力分配,使得中央和地方都能按照自身的特长和需要管理国家事务,且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相互合作、彼此制衡。尽管如此,合理权力配置的最终目的也是使公民的权力和自由能够获得更加充分和有效的保障。 四、中国宪法的未来:宪政之路的完善 总结历史是为了将来更好的发展。因此,研究宪法诞生和成长的过程,目的也是寻求对未来宪法发展有启示的知识,使宪法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在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宪政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由于各国历史条件的不同,实现宪政之路也就不同。不同国家需根据自己的情况弥补缺陷,日益完善自己的宪政之路。 就中国的情况看,中国宪政的完善,必须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宪政源于西方,是西方价值观和西方文化下的东西,中国文化里面没有宪政,因此要处理好宪政与中国文化的衔接问题。第二,要处理好宪法与社会现象之问的关系。宪法的发展必须深刻理解一个社会的发展,深刻体悟社会发展对宪法所提出的要求和所提供的发展空间。第三,要处理好宪法学和外国宪法学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价值体系。第四,要从规范的角度理顺宪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力求将宪政主义贯彻下去,使得宪法实证化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经典宪法概念;新宪法概念;宪法本质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纵观古今中外宪法的发展,宪法的概念历来是学者谈论和关注的重点。目前,学界对宪法概念这一问题的探讨多属研究中的老问题新思路,笔者尝试突破旧有宪法概念经典定义的局限,以求得可以解释当下各种宪法困境的新的宪法概念。

一、经典(传统)宪法概念及其局限性

(一)经典(传统)宪法概念

1、从宪法的特殊地位上来定义。如日本《新法律学辞典》认为宪法“指规定国家统治体制基础的法的整体”,中国许多学者主张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以宪法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来理解宪法的。

2、从政治民主上来给宪法下定义。如“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2]等,都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宪法的。

3、从宪法的阶级本质上来界定。列宁曾经说过,“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3]我国学者据此将宪法引伸和解释成“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典型的定义如“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宪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4、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就大多说学者来讲,其对宪法的定义往往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实际上仅从某一个方面来给宪法下定义是很少见的,最典型的就是从阶级本质、地位、政治民主三个方面,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二)经典(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

1、抽象程度的缺失。传统宪法概念无法在必要的抽象程度上概括出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国别的宪法所共同包含的最基本的内容或所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这种局限性表现在找不到一条贯穿宪法学各个范畴的使它们形成内在联系并排列有序的基本线索。我国宪法学没能找到它最根本的研究对象,没有真正认识宪法本身的落后状况在学理上的集中反映,源于没能给宪法下一个科学的定义。

2、本质揭示的失当。概念应该揭示本质,本质未能厘清,则宪法概念也无从界定。传统宪法概念将宪法定义为“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这种观点长期以来把对宪法的本质理解定格于一种思维定式中来考察,而阶级属性则是指该事物与一定的阶级利益之间的关系,它是各种社会政治事物的共同属性,而不是宪法独特的本质属性。

3、宪法概念的不周延性。宪法概念的不周延,可以从经典宪法概念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特点而略见一斑,并非所有宪法都具备最高法律效力,比如不成文宪法。所以当我们的“宪法”不仅仅是指“宪法典”时,其他形式的宪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宪法)将会被排除在其所谓的“宪法”之外,以此来定义宪法就会与现实相矛盾。

4、时代性与文化性的局限。经典宪法将宪法定义为近现代特有的法现象,这不符合历史的真实。在近代以前,人类社会不存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却早有古典宪法的存在,国家消亡后宪法的命运在经典的宪法定义及其理论中也没有直接论及。随着现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圈的范围,成为了世界性的文化现象。经典的宪法定义不认同甚至拒斥宪法的这种新的文化内涵,使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文化的局限性。

二、新宪法概念

(一)宪法的终极目标――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不断地摆脱自然、社会和自身的束缚,逐步走向平等和自由,这是一个形成、丰富和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这一历程是任何国家、社会和个人都不能逾越的,而人的生存和发展则是这一过程的主线。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从哲学意义上说,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宪法的这一终极目标,是站在历史的角度去审视和揭示宪法的现象,它是一个更深层次的认知,突破了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等政治话语,让我们意识到,“宪法是法律,但更是一种生活理念。在法律生长中,宪法是一根脐带,一根连着‘母体’(文明)和‘婴儿’(法律)的脐带,它源源不断地汲取着文明的成果,滋养着法律的完善。”既然生存和发展是人的本质追求,宪法作为保障这种追求的最基本的法律,理应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其终极目标。

(二)宪法的本质――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

国家并非这种政治共同体的唯一组织形式,当然也不是宪法存在的必然空间,宪法与国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国家之前,还存在大量的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在国家消灭后,人类社会为了生存发展的需求,仍然会以“超国家”组织形式来制定、颁布和实施宪法,比如欧盟宪法的发展趋势。我们把宪法定义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考虑到了宪法的发展趋势,克服了近代宪法概念在认识上的局限性,突破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模式。这里所指称的“规则”,并非一般的制度,具体涉及私人生活规则、“政治国家”的生活规则和“第三域”的生活规则,这比仅仅以“调整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为对象”等来界定宪法概念更具涵盖性。

(三)宪法作为根本性的法规范体系的体现――宪法结构

宪法作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规范体系,主要体现在宪法结构上。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其实质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宪法结构由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两部分组成。

宪法的内部结构是指宪法由宪法规范、宪法的原则和宪法的指导思想三个不同层次的要素构成的规范体系。这三个构成要素存在于所有宪法之中。宪法规范(又称宪法规则)是宪法结构的实质要素之一,也是宪法的核心和基础内容。宪法原则是宪法结构另一实质要素,它以宪法规范为前提,是指宪法在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和倾向。宪法精神,以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为内容,体现和反映一定的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的精神。宪法的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具体表现为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判例等构成的结构体系。

(四)宪法的实现形式――宪法秩序

宪法是通过对共同体内部以及共同体间的关系的调整,以形成宪法秩序,以此来使宪法得以实现。宪法秩序是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际的社会秩序,它是建构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属性和价值目标之一。

宪法秩序是应然宪法秩序和实然宪法秩序的统一体,是宪法规范指导、约束人们行为之后所形成的有序的社会关系状态,是成文宪法、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的协调与和谐。宪法秩序作为一种宪法化的社会秩序,其实质是成文宪法、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相互协调的运动过程,是三者有机耦合的结果。在这一运动过程中,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保障,它是有大量的宪法规范存在其中并以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以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为存在方式;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是“活”的宪法,它回应了现实生活对宪法的追求,以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党的政策等为存在方式;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是人类以某种标准来表达宪法的认知和宪法需求,以及对宪法进行的定性,以宪法知识、宪法要求、宪法评价等为存在方式。这一运动过程是一个成文宪法反映现实宪法和现实宪法适应成文宪法的不断循环上升的过程。

综上,宪法是伴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伴随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断深化,宪法概念呈现出由传统的内涵大、外延小到现代的内涵小、外延大,由政治属性、法律属性到生活属性的发展趋势。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赋予了宪法概念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宪法的产生虽然起初不是基于民主与正义,但是宪法的概念又无时无刻不在谈论着这些价值,以宪法判例、宪法惯例、政策等形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协调着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宪法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宪法有其自身的本土性和民族性,宪法发展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必然孕育出自己的文化生活规则。这些要求我们在界定宪法概念时,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宪法,同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界定宪法概念时必须反映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传统文化、社会历史及现实。

参考文献:

[1]刘茂林.宪法究竟是什么[J].中国法学,2002,(6):15-20.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宪法诞生的讨论,对宪法哲学建构的解读,以及对宪法成长中功能和目的演变的描述,探析了宪法生长的环境和过程,并对中国宪法未来的宪政之路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一、宪法的诞生:国家经验的总结

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群体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在其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种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断地超越国家秩序的界限,地区性的联盟和世界范围的联合国也都在努力寻求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或宪法。在此意义上,宪法无非是人们对以往历史阶段的生活经验,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经验所进行的批判性总结,以期新的政权少犯些错误,统治得更长久。因此,可以说宪法正是随国家的诞生和更迭而理所当然地诞生和更迭的。

对于由陌生人组成的人类公共社会来说,宪法无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原因首先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宪法蕴含了任何人都应当信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最后在于宪法提供了国家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范式。毕竟对一个国家来说,依凭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自觉孕育出的宪法才是能在这个国家真正发挥作用,并且能让这个国家以此为荣的有着无尽生命力的宪法。宪法中的任何舶来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历史土壤和现实基础不同(甚至存在着天壤之别),往往会因移植前的营养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宪政的过程中变得暗淡无光或是面目全非。

基于此,公法学者所关注的宪法应当是视野上更为宽广的宪法,而不应只关注现代意义上(18世纪以后)的宪法。也就是说,对宪法有关概念的理解始终要立足于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一旦我们认识到,宪法的本质其实是在总结前朝治国经验的基础上,用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工具,那么在任何时候就不能再武断地说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其实定义得并不准确,而封建二字本身也并不代表落后)没有宪法,只不过它们的宪法还没能发展到如今我们所拥有的宪法的层次。

由此,笔者认为宪法不应是狭义的,更不会把民主政治和限制政府权力作为自己的本质。换句话说,民主政治和限制政府权力只是手段,服务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它们充其量只能作为宪法内容的一个方而(且并不永远是必要的),而不可能是宪法本身。其次,分权本身是与法治相伴的。当我们连人治和法治各自的优劣和作用还不能真正弄懂时,根本不可能对分权的意义做出准确评判。因此,分权并不必然导致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更不代表对民主权利的保障。

应当指出的是,与中国宪法学者关注宪法的实质意义不同,西方学者更多地关注宪法的形式意义,因为在他们看来,给宪法下一个实质性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宪法的内涵太广了)。在我看来,宪法这个词仅仅是对一种政治现象或统治事实的法律表示。为此,对宪法的理解应当从理念、制度、文本三个层次依次展开。

二、宪法的培育:需要一种有助于宪法生长的哲学

按照哲学界的分析,回归现实生活世界是20世纪哲学的一个重大转向。胡塞尔在其后期著作中所提出的带有神秘色彩的“生活世界”的概念开启了转向现实生活世界的哲学之门,许多哲学家随后群起呼应,追随这种思想倾向和理论旨趣,从不同角度提出和阐释了与之类似的概念和思想。

然而,遗憾的是,法学并不享有这种豁免权。对现实生活世界根基的遗忘成了中国法学自身最致命的缺陷,宪法学的研究也自然深受其害。这一缺陷日甚一日地将宪法学置于一种飘忽不定、高高在上的境地中国的宪法学要想摆脱这种窘境,获得健康的生长,在我看来,就必须努力克服三个障碍,即概念化的思维模式、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政治化的实践方式。

(一)概念化的思维模式

尽管中国法学界对欧洲的概念法学一直抱有~种警惕和批判的态度。但目前来看,概念法学所含纳的概念化的思维模式仍然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中一种占支配地位的思维模式。概念化的思维模式所隐含的一个假定前提是,法学家可以通过逻辑的、语言的、历史的分析建立起一个相对自足的法律概念体系,并借助这个概念体系来观察、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其根本特点是从概念出发,观察、分析和思考现实问题,以概念为中心来批判、规制和约束现实生活。尽管对任何一门学科来说,概念的提炼和概念体系的梳理都是学科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但是一旦把既有概念作为绝对真理和最高评判标准,单靠既有概念来观察、解释和批判现实生活世界,却很少反过来从现实生活世界出发来检视、批判和扬弃既有概念,那么该学科就只能在自己所建立的概念世界中兜圈予,而不能走向现实生活世界。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对该学科失去兴趣中困宪法学研究就不自觉地犯了这种错误。

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大量概念不是自创的本土概念,而是移植的西方宪法学概念。这些概念源于西方人的生活和法律实践,反映着西方人的法律经验和价值观念,即便中西方的法律生活有相通之处,可毕竟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些概念到中国之后的实用性。这种简单的“拿来主义”所造成的结果通常是,越研究越觉得标榜民主、平等、法治、分权、权利本位的西方法律是良善的象征,而以专制、特权、人治、集权、义务本位为标签的中国法律完全是罪恶的代表。创造了几千年灿烂文明史而屡次让西方人折服的中国人,居然一直被罪恶的法律所控制,这样的结论恐怕没有多少人会接受。倘若真是如此,笔者宁愿接受这种法律的控制,因为至少比起现在,笔者在西方人面前会更有尊严。

(二)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

中国宪法学研究范式所蕴含的强烈的理想主义旨趣和追求也是妨碍中国宪法学走向现实生活世界的精神羁绊。这种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与概念化的思维模式结合在一起,表现为学者们致力于,甚至是迷恋于建构或营造各种宪法的至善价值和理想图景,并且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就是实现这些价值和图景,而全然不顾民众是否需要、是否认可、是否欢迎。

从文革法制废墟中走出来的宪法学者们面对法治新时代的到来,往往会情不自禁地按照自己的臆想去建构宪政模式,用引自西方的法治社会、人权保障、权力制约这些词语去煽动人们的热情,却很少真正关注中国普通民众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被允许得到什么,而什么又是民众最关心的。在这里笔者只能说,今日民主最关心的不是抽象的法治社会而是实在的收入不是空洞的人权保障而是现实的就业、入学和就医,不是泛泛而谈的权力制约而是眼前的贪官何时锒铛入狱。

(三)政治化的实践方式

宪法的理论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为跟着党和政府的政治走,理论联系实际的学术研究转变为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阐释、论证、歌颂和弘扬。很多学者甚至习惯性地认为凡是政治上重要的在学术上也一定重要,并不停地贡献出自己的“应景之作”并以此为荣。笔者这样说,当然不是反对大家关注和研究党和政府所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更不是主张学术研究的去政治化和去意识形态化。恰恰相反,党和政府的政治实践乃是国人社会生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者理应关注这些政治实践并认真对待。

综上,为了获得一种有助于宪法生长的宪法哲学,在构建时必须消除不利于宪法成长的障碍,弄清培育什么样的宪法以及如何培育。目前,应当培育的是关注现实生活世界,研究现实问题能够给民众直接带来实惠的宪法,也只有这样的宪法才能茁壮成长,而不再只足一个外强中干的摆设。因而,目前所需要建构的宪法哲学也自然是一种归现实牛活世界的宪法哲学。

三、宪法的成长:功能与目的的演变

通常意义上,宪法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三个阶段。在西方最早谈论宪法且影响较大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卫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根据法律的作用和性质,将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通法律,另一类为宪法,即规定围家机灭的组织权限的法律。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旨在限制国王权力,保障教会、领主的特权和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但必须指出的是,“限制王权”的最大受益者是贵族而不是全体公民。宪法一词的内涵发生巨变,则是在l7、18世纪欧洲立宪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是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不断发展中,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如今,宪法进入到现代宪法阶段。宪法发生了质的飞跃,其内在价值不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张,逐渐将宪法的功能发挥到极至。此时的宪法不仅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构成了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与价值秩序。“限制政府权力”也已不再是现代宪法的首要精神,而蜕变为实现人权的一种必要手段。现代宪法的内容虽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说到底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和统一。

同样重要的是,宪法不仅仅是把国家权力控制起来,而且要保证国家机构的合理权力分配,使得中央和地方都能按照自身的特长和需要管理国家事务,且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相互合作、彼此制衡。尽管如此,合理权力配置的最终目的也是使公民的权力和自由能够获得更加充分和有效的保障。

四、中国宪法的未来:宪政之路的完善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3篇

谈论宪法的生长环境

一、宪法的诞生:国家经验的总结

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群体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在其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种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断地超越国家秩序的界限,地区性的联盟和世界范围的联合国也都在努力寻求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或宪法。在此意义上,宪法无非是人们对以往历史阶段的生活经验,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经验所进行的批判性总结,以期新的政权少犯些错误,统治得更长久。因此,可以说宪法正是随国家的诞生和更迭而理所当然地诞生和更迭的。

对于由陌生人组成的人类公共社会来说,宪法无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原因首先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宪法蕴含了任何人都应当信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最后在于宪法提供了国家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范式。毕竟对一个国家来说,依凭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自觉孕育出的宪法才是能在这个国家真正发挥作用,并且能让这个国家以此为荣的有着无尽生命力的宪法。宪法中的任何舶来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历史土壤和现实基础不同(甚至存在着天壤之别),往往会因移植前的营养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宪政的过程中变得暗淡无光或是面目全非。

基于此,公法学者所关注的宪法应当是视野上更为宽广的宪法,而不应只关注现代意义上(18世纪以后)的宪法。也就是说,对宪法有关概念的理解始终要立足于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一旦我们认识到,宪法的本质其实是在总结前朝治国经验的基础上,用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工具,那么在任何时候就不能再武断地说封建社会(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其实定义得并不准确,而封建二字本身也并不代表落后)没有宪法,只不过它们的宪法还没能发展到如今我们所拥有的宪法的层次。

由此,笔者认为宪法不应是狭义的,更不会把民主政治和限制政府权力作为自己的本质。换句话说,民主政治和限制政府权力只是手段,服务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它们充其量只能作为宪法内容的一个方而(且并不永远是必要的),而不可能是宪法本身。其次,分权本身是与法治相伴的。当我们连人治和法治各自的优劣和作用还不能真正弄懂时,根本不可能对分权的意义做出准确评判。因此,分权并不必然导致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更不代表对民主权利的保障。

应当指出的是,与中国宪法学者关注宪法的实质意义不同,西方学者更多地关注宪法的形式意义,因为在他们看来,给宪法下一个实质性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宪法的内涵太广了)。在我看来,宪法这个词仅仅是对一种政治现象或统治事实的法律表示。为此,对宪法的理解应当从理念、制度、文本三个层次依次展开。

二、宪法的培育:需要一种有助于宪法生长的哲学

按照哲学界的分析,回归现实生活世界是20世纪哲学的一个重大转向。胡塞尔在其后期著作中所提出的带有神秘色彩的“生活世界”的概念开启了转向现实生活世界的哲学之门,许多哲学家随后群起呼应,追随这种思想倾向和理论旨趣,从不同角度提出和阐释了与之类似的概念和思想。

然而,遗憾的是,法学并不享有这种豁免权。对现实生活世界根基的遗忘成了中国法学自身最致命的缺陷,宪法学的研究也自然深受其害。这一缺陷日甚一日地将宪法学置于一种飘忽不定、高高在上的境地中国的宪法学要想摆脱这种窘境,获得健康的生长,在我看来,就必须努力克服三个障碍,即概念化的思维模式、理想主义化的研究范式、政治化的实践方式。

(一)概念化的思维模式

尽管中国法学界对欧洲的概念法学一直抱有~种警惕和批判的态度。但目前来看,概念法学所含纳的概念化的思维模式仍然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中一种占支配地位的思维模式。概念化的思维模式所隐含的一个假定前提是,法学家可以通过逻辑的、语言的、历史的分析建立起一个相对自足的法律概念体系,并借助这个概念体系来观察、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其根本特点是从概念出发,观察、分析和思考现实问题,以概念为中心来批判、规制和约束现实生活。尽管对任何一门学科来说,概念的提炼和概念体系的梳理都是学科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但是一旦把既有概念作为绝对真理和最高评判标准,单靠既有概念来观察、解释和批判现实生活世界,却很少反过来从现实生活世界出发来检视、批判和扬弃既有概念,那么该学科就只能在自己所建立的概念世界中兜圈予,而不能走向现实生活世界。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对该学科失去兴趣中困宪法学研究就不自觉地犯了这种错误。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4篇

“三类型”是指宪法学专著与教材、法学概论教材和宪法学论文对“宪法”词义的界定呈现出差异性。首先,宪法学专著、教材中对“宪法”词义的界定较为多样化:既有强调“管理”色彩的“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提法;也有凸显“权利”色彩的将宪法界定为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的国家根本法的说法;既有从综合意义上将宪法界定为根本法、最高法、母法的主张;也有力图划定论域,区分词源学意义、法律形式意义和法学意义的宪法,以求提供共同讨论平台的学说。其次,法学概论教材对“宪法”词义的界定则较为单一,突出“管理”色彩、强调国家本位,宪法被界定为“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而宪法学论文对“宪法”词义的界定显得更为不统一,几乎找不出主流性的宪法概念,且概念的更新速度较快。三十年来,宪法概念的学说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具有一定的共性。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宪法概念突出“管理”色彩和国家本位,“宪法”一般被界定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国家的根本大法。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宪法概念中“管理”色彩锐减,甚至出现了主张抛弃“宪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说法的观点。进入新世纪,“宪法”词义的界定仍然保持了从突出管理色彩的“总章程”以及突出国家本位的“国家根本大法”向强调权利的“根本法”、“最高法”转向这种趋势,并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宪法概念学说史的阶段性反映出“宪法”词义的界定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民主转型的关联性,也印证了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之基本形式的说法。

二横向分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是指宪法概念学说史中“国家”要素始终作为核心因素存在。以宪法概念中是否出现“统治阶级”、“阶级力量对比”等用语为标准,可以将主流观点分为两类:一类是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宪法概念,一类是意识形态色彩淡薄的宪法概念。宪法概念学说史正是一个意识形态色彩不断消减的演进史,从凸显阶级斗争、对敌的工具性宪法概念转向强调权利的立宪主义宪法概念,但伴随这一转向的是始终未曾隐身的“国家”要素。体现该要素的主张认为宪法应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该主张构成宪法概念学说史的主流。“基本点”之一是指宪法概念学说史着眼于实质定义,且力图给出一个全面的宪法概念。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规定的内容等反映宪法实质内容的表述构成了宪法概念的内核,即使是像“最高效力”这个形式上的表述也是由宪法规定的内容所决定:因为宪法规定了这些内容,故宪法的效力最高。此外,实质宪法的概念力图将更多的内涵填充到“宪法”中去。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以及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等实质性因素都成了一个严谨而全面的宪法概念的基本标志。“基本点”之二是指宪法概念学说史与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万能钥匙”密切相关。“法的本质是什么”是中国法理学的“万能钥匙”,是目前中国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石。在“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一命题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法的阶级性理论始终占据着核心地位。法的阶级性理论也渗透到了宪法学领域,“国体就被解释为由哪一个阶级来占有统治地位的问题,而采用何种政体则是由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1〕

三反思:应重视形式宪法的概念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高中政治 概念教学 探讨

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建立在一系列概念的基础之上的,加强概念教学,使我们的学生真正的理解政治概念,对于高中生学好政治课程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前思想政治教材中引入了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有些比较抽象,为了使整体学生更加准确完整的掌握政治教材中的基本概念,有以下方法供老师参考。

1 情景法

1.1 根据教学内容,设置相关情景

高中课本的政治概念有些是需要以学生生活的实际作为铺垫的,这样可以把政治理念具体化、实用化、生活化,体现新课程的标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感受到更加真实的学习场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具象思维。比如在教学“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这一课的内容时,在学生对教材的内容掌握之后,就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我们生活中的消费观,有很多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不切实际的消费,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消费,甚至是小范围的学生自己的消费,都可以拿来用作情景引入,可以让学生观察我们校道上的节能灯、食品店的纸袋、可回收的垃圾箱等等,都是一些鲜活的情景素材,都可以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他们对于政治概念的理解,使问题变得具象化。

1.2 以情景为载体,设置相关问题

新课程下的政治教学应该是互动式的教学,学生是课堂的主人,是教学的主体,因此要注重教学中的扩散思维,使高中政治概念深入其心。例如在学习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一幅幅生活中学生常常遇见的画面:上公交车你推我挤,不按秩序排队;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网上不良信息在论坛疯传等等,可以引导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讨论,在平时的生活中是否遇见过类似的情况,当时有什么感受,有想过怎么阻止此类情况等等,这样可以让学生对所学的政治概念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时可以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理念深入学生的心中,既便于学生对于书本概念的巩固,又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

2 比较法

著名教学家乌申斯基说过:“比较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础,我们正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世界上的一切的。”高中政治概念知识琐碎、记忆量大,概念与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运用比较的方法正确深入的理解教材概念,防止概念混淆。比如对于“抗震救灾的认识”一般会出现在非选择题中,我们就要进行反复的比较、推敲,提高综合解题能力,抗震救灾的政治常识一般从“党和国家”两个角度回答问题,涉及到国家的有: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国家经济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等等;而从党的方面讲则有:领导地位、性质,执政理念、宗旨以及改进党的建设等来分析问题,通过党和国家两方面的比较,使得问题的回答更加严密。最后教师可以给予必要的概括性的结论,使学生可以清楚、准确、牢固的掌握政治概念,加深对概念的全面理解。

3 分层递进法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分层思想的引入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去理解:一个是教师对待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不同的概念教学的方式,另一个是在概念教学本身的基础上对所教的概念分层剖析,步步深入,一步一个脚印的让学生理解概念,由小极大,最后吸收。

3.1 在教学方式上体现分层思想

教师可以在充分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智力水平的基础上专研教学大纲,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制定教学目标,例如在教学生产与消费关系的过程中,对于掌握能力较差的学生可以让他们初步的掌握经济学的相关概念:生产决定消费对象,生产决定消费质量和水平;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等等。而对于知识面广,能力强的学生则可以引导他们运用所学的知识联系实际进行自主性的探究,让他们结合现在国际国内的热点问题、新闻事件探讨大力发展生产力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这样一来,学生在以后的实际练习中碰到类似的案例题以及拓展性的题型就不会手足无措,而学习能力相对较差的学生也可以大致的完成一些基本题型,提高学习成绩。

3.2 在教材概念上体现分层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