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1篇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原则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可以说,法律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只有当这种思维方式真正被法律职业者所普遍认同,被治国者和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使特殊性优于普遍性:第一,不优先考虑特殊性,就会使具体法律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寻常的“恶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发生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第二,特殊性同时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的类似问题得到类似的处理。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对于通过法律思维推导出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个特殊之处:

第一,面对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对被诉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即为其适例。

第二,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在某些争讼中,尽管某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们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然而,其证据若带有合法性瑕疵,则完全可能被争讼的裁判者所否定,并做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

第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以虚拟的事实做为裁判的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这个虚拟的事实。例如,在拟制送达(公示送达)的场合,当事人实际上并未“收到”,并不构成一个足以推翻法律视为“已经收到”的理由。

因此,在适用法律解决涉法性争端的场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必须得到尊重,则需以它能够被合法证据所证明为前提条件。

(四)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则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种普遍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来追求实质合理性,依据于这样的认识: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人治理论轻视形式合理性的价值,实质上是轻视普遍规则和制度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实现社会正义的希望寄在个人品质之上,试图借助于不受“游戏规则”约束的圣人智者来保证每一个案都能得到实质合理的处理。历史经验证明,这种理想往往沦为幻想,即使获得短暂的成功,也严重依赖于偶然性因素。

两相比较而言,人治理论主要借助官员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理论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官员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在法治国家中,当针对一个个案,通过法律思维来寻求一个法律结论时,对形式合理性的满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尽管少数个案处理会产生不尽人意的实质不合理。

(五)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的。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从而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在此意义上说,对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恰恰是识别一个人、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这一个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换言之,它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仅仅来自于纯道德的或其它方面的考虑。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相信,结论不是来自于某一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是本案事实认”游戏规则“内在的逻辑中所引出的结果。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寻求据以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是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本质特征的。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2篇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原则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可以说,法律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只有当这种思维方式真正被>!

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使特殊性优于普遍性:第一,不优先考虑特殊性,就会使具体法律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寻常的“恶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发生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第二,特殊性同时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的类似问题得到类似的处理。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对于通过法律思维推导出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个特殊之处:

第一,面对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对被诉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即为其适例。

第二,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在某些争讼中,尽管某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们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然而,其证据若带有合法性瑕疵,则完全可能被争讼的裁判者所否定,并做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

第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以虚拟的事实做为裁判的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这个虚拟的事实。例如,在拟制送达(公示送达)的场合,当事人实际上并未“收到”,并不构成一个足以法律视为“已经收到”的理由。

因此,在适用法律解决涉法性争端的场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必须得到尊重,则需以它能够被合法证据所证明为前提条件。

(四)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则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种普遍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来追求实质合理性,依据于这样的认识: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人治理论轻视形式合理性的价值,实质上是轻视普遍规则和制度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实现社会正义的希望寄在个人品质之上,试图借助于不受“游戏规则”约束的圣人智者来保证每一个案都能得到实质合理的处理。历史经验证明,这种理想往往沦为幻想,即使获得短暂的成功,也严重依赖于偶然性因素。

两相比较而言,人治理论主要借助官员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理论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官员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在法治国家中,当针对一个个案,通过法律思维来寻求一个法律结论时,对形式合理性的满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尽管少数个案处理会产生不尽人意的实质不合理。

(五)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的。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从而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在此意义上说,对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恰恰是识别一个人、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这一个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换言之,它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仅仅来自于纯道德的或其它方面的考虑。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相信,结论不是来自于某一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是本案事实认”游戏规则“内在的逻辑中所引出的结果。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寻求据以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是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本质特征的。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家;法律人;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5-01

一、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定论,我们经常形象得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是不妥当的。这句经典的总结出自美国,即判例法系国家,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而我国的大学教授更加注重对法学概念与原理的教授,而很少较学生如何做好律师或者法官怎样思考,甚至说,教授自己也未必知道法官和律师是怎么思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的说法,那么我国培养出的法科学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思维,而这些法科学生将是未来法治的主体。为了让这句话在我国国情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将其进行解释和限定。至于如何解释和限定,有必要对“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

什么是法学家?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法学家首先是搞法学理论研究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比如有名望的大学教授、法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无论是哪种具体职业的人,都是不经常接触实务的人。接下来看看什么是法律人,法律人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人应当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实务以及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狭义的法律人可以界定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此,我国的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而法律思维有必要分成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学家和法律人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是因为基于不同的逻辑,而逻辑用来约束人们的思维。法学家更多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其更多的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是怎么样或者应该是怎么样的,因而其法律思维更多是纯理性的,可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人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涉及经验的积累,因此其法律思维在理论性的基础上还有经验性的特点,可描述为“根据法律的思考”。对于这一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也认为“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另外,法律实务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实务家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司法环境,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进行司法政策方面的调整,而法学家通常是不会顾及于此的,也无法顾及。”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可以界定为“以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思考为思考方式,以实现法治为目的的能动性意识活动。”

二、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异同点比较

无论法学家的思维还是法律人的思维,其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学家和法律人是两大类法律职业,这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其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得实现法治来进行。

对于两者的不同点其实在前文对于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把它更加条理化、清晰化:首先,从外在特征上说,法学家的思维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细化的;其次,从内在原因上看,法学家的思维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即研究法律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法律人的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再次,从行为目的上看,法学家思维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

三、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对中国法治影响

法学家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是推理性的,而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是演绎性的,二者从不同方面共同构成了法律思维,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我国的而法治建设历时短,但速度却极为可观,在执政党决策搞法治建设以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立法历程,我们在三十年搞了很大一部分。这是很大程度是法学家思维产生的作用。从法治与现实的关系看,法治是一种评价性命题,主要表现为思维决策时的姿态,而不完全是一种描述性命题。法治是比喻性的说法,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律能约束的只是人的思维,通过人的思维才转变为对人行为的规范。法律思维在法治的进程中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从法学家的角度讲,法学家通过其“关于法律的思维”,运用逻辑推理逐步确立了我们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的根本性问题,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持;而法律人通过其“根据法律的思维”,对我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进行不断检验,发现法律适用的漏洞,并未司法解释和新法的出台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

参考文献:

[1]周建勋.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1(6).

[2]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

[3]张卫平.法学家是什么[N].检查日报,2008-1-4.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4篇

当今世界,政治清明是人们梦寐以求的崇高理想之一。要把这一理想变成现实,最基本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入治思维主导向法治思维主导的现代化转换。在这里,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以崇尚法律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人治思维是指人们以信奉人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蕴含着从法律至上角度审视一切社会治理问题的倾向,它与人治思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至上与权力至尊的冲突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强调完备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不在于是否主张把法律作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手段。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思维倡导法律至上,人治思维迷恋权力至尊。法律至上与权力至尊的冲突是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最根本的冲突,正是由于这一冲突,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必定是不兼容的,难以实现相互融合。人治思维并非不重视法律,但是人治思维中的法律只是当权者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人治思维情境中的权大于法,权力支配一切,法治思维情境中的法大于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确立法律权威的过程中,法治思维特别重视政府的作用,强调政府尊重法律从而引领社会大众尊重法律。而在人治思维中,政府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自己需要时就大讲法律;当讲法律对自己不利时,就把法律毫不犹豫地抛在一边。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无论贫富贵贱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即使是位高权重的执政精英也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因人而异,人人平等之类的话语只是毫无意义的说辞而已。在面对弱者时,法律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当有权有势者在场时,法律则沦为任由强权者随意摆布的玩具。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的至上权威总是与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联系在一起,所以法治思维特别重视司法独立,把司法独立视为法治的关键要素,强调司法机构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干涉。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促使政府机构的运作依据法律并服从法律,从而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在人治思维中,司法机构只是政府权力的依附物,是实现执政者意图的工具。

二、保障权利与漠视权利的冲突

保障权利是法治思维的灵魂。法治思维特别重视法律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基本功能,强调普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的至上权威得以确认并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律最大限度地抑制暴力、强权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粗涉。公民的法定权利限制了政府权力的作用空间,划定了政府机构行使权力时不可逾越的边界。一旦政府权力超出法定的作用空间而侵入公民的私人领域,公民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积极回应,司法机构就会追究有关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法律责任,迫使政府机构和官员停止权力滥用并对受侵害的公民作出必要的补偿,从而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思维的视野中。能够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法律是正义的良法,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恶法。正义的良法不但保护多数人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与法治思维相反,人治思维高度关注公民的义务,把许许多多的义务随意强加给公民,而对其权利毫不在意。在人治思维的框架下,法律充当的是管民、治民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屏障。当正当权利受到当权者的肆意侵犯时,公民无法指望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社会环境中利用法律途径维权不仅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而且更重要的是,维权的结果常常因为得罪当权者反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更严重的侵犯。无奈之下,公民只能寄希望于通过告御状、上访等方式得到明君、清官的垂青。但是,对大多数有冤情的公民来说,他们遇到明君、清官的概率是极其低的,他们的权利诉求得到有效回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法治思维中,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是极其重要的,这种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建立在社会成员期待法律能够保障自己权利的基础之上。法治思维主张通过至高无上的法律确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为社会成员追求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以此来增强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与服从。在人治思维中,由于法律只是压制民众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民众权利的手段,所以民众对法律不可能产生认同感,他们不会自觉地守法、护法,而只是迫不得已出于避害的考虑才顺从法律。

三、规范权力与放纵权力的冲突

在法治思维中,人性是有缺陷的,而且这种缺陷不可能通过社会发展和个人的自我修养予以消除;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任何掌握权力的人最终都会滥用权力。法治思维不相信通过道德教化可以让当权者善用权力,而是高度重视通过严密有效的法律制度给当权者套上紧箍咒,以保证当权者即使存在滥用权力的不良企图也难以为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性是善的,只要让道德高尚的人拥有权力,或者只要加强对当权者的道德教育,权力就不会被滥用。人治思维极力倡导修身养性,似乎只要找到了能够严格自律的好官、清官,权力自然就会被合理运用,根本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对当权者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法治思维强调,法律的首要功能是制约政府权力。为了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实现权力的分立,在制度层面上消除过分集中的权力,并按照法律程序严格限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及方式,规范权力的正当使用。相反,人治思维主张高度集权,权力高度集中与人治思维如影随形。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背景下,权力不可能得到有效制约,它必定是放纵的、恣意妄为的。而放纵的权力必然导致严重的腐败,政治清明最多只能成为昙花一现。当然,有时候人治思维对腐败现象也深恶痛绝,甚至会倡导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但是,由于人治思维主导的反腐败不可能致力于消除过分集中的权力,不可能在制约权力的有效制度问题上痛下工夫,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病源始终存在着,因此,这种反腐败往往造成腐败分子前赴后继,腐败越反越猖獗。

四、注重程序与拒斥程序的冲突

是否重视程序是区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重要标准。法治思维特别注重程序,强调要对制度运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制度的每一个原则和每一条内容都能够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法治思维中,法治内在地蕴涵着一系列合理有效的程序,没有程序保障的法治无非是海市蜃楼。只有在程序公正科学的基础之上,法治建设才会富有成效。公正科学的程序是法治的基本构架,程序的完善程度是法治完善程度的基本标志。法治的演进过程,实质上就是法治程序不断优化升级的过程。因此,为了确立和完善法治,法治思维特别强调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的优先地位。通过确立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提升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消除制度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对未来的确定预期。如果一项制度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那它就必定是存在严重漏洞的不健全制度。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但会造成制度运行的成本大大增加,而且会导致制度运行的结果出现无法预见的不确定性,这显然与法治旨在消除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的基本理念相背离。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强调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即使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失误,也必须通过限定的程序去加以纠正。人治思维中的执政阶层和公众则普遍轻视程序,许多程序设计不严密、不规范,人们常常因为权宜之计而随意抛弃既定程序,造成权力运行恣意专横,处理问题反复无常。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社会中,虽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普遍缺乏公正科学的,程序作为支撑。许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呈现出极其明显的随意性、不确定性。程序是制度顺利运行的基本保障,如果缺乏具体规则、基本步骤、明确时限等方面的程序安排,就必然造成制度形同虚设,在实际运行中变形走样。由于人治思维认识不到程序的重要价值,所以人洽思维主导建立的诸多制度必定存在显而易见的大量缺陷和漏洞,这就为制度的执行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腐败机会,使他们能够从个人和小团体的特殊利益出发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严重侵犯公众利益、践踏公平正义。

五、公开透明与暗箱操作的冲突

法治思维倡导办事公开透明,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治思维则迷恋暗箱操作,事情无论大小都喜欢搞得神神秘秘,让人摸不着头脑。

在社会生活中,最终掌控权力、行使权力的总是少数人。而少数人的权力从根本上说是来源于社会大众,当权者只是代表社会大众行使权力。因此,法治思维十分重视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强调当权者有责任和义务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行使权力。一般来说,权力运作的方式越公开越透明,官员在行使权力时滥用的可能性就会越小,滥用时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权力的暗箱操作越普遍,社会大众分辨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权力运作是否越轨的难度就会越高,即使知道越轨了,公众也缺乏足够的证据和能力通过正当途径去有效阻止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

人治思维对公开透明不以为然,权力运作过程更多排斥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人们习惯于暗箱操作,似乎暗箱操作是约定俗成、理所应当的权力运作模式。在权力运作不公开不透明的人治环境中,少数当权者垄断着重要的信息源,把信息当做支配公众甚至是愚弄公众的一种手段。那些社会大众迫切希望了解的信息,那些对公众的生活、工作及其前途命运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公众往往难以及时了解。有时,公众所了解的有关重要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严重误导其行为的。一些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过程往往不为公众所知,公众着想了解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权力运作过程更是难上加难。人治思维对权力运作公开透明的极端漠视和抵触,导致公众对实际的政治生活知之甚少,公众这一权力的真正主体往往被一些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信息迷雾笼罩着,权力的运作过程与他们无关。在这样的状况下,公众的权力主体地位只能是徒有虚名,政治冷漠和政治不满情绪自然很容易在他们中间弥漫。同时,缺乏知情权的公众很难了解政府和官员的真实情况,即使官员滥用权力十分严重,公众通常也会被蒙在鼓里,难以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这样,离开公众的有效制约,权力的嚣张和滥用自然难以遏制。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治 法治思维 人治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1-0328-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提出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在此时代背景下,弘扬法治精神,倡树法治理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也逐步进入“新常态”。党员领导干部要如何运用法治思维,积极适应法治“新常态”呢?

一、“法治”、“法治思维”阐释

在厘清“法治思维”这一概念时,首先要解答“法治”是什么?虽然,“目前,关于法治的学术话语、政治话语、宣传话语多半是在名词层面取得一致,而远非在概念层面的共识,许多关于法治的争论实际上是概念的理解和定义的不同造成的。”[1]根据当前学术界普遍的共识可以将法治概括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即法的统治,法治下,法律地位最高。从衡量法治的基本标准上来看,法治的本质是法律统治;法治的核心是制约公权;法治的要求是民主立法、政府守法、公正执法、权威宪法。

法国伟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一切重大的法律,并不是铭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条文有多么复杂严密,也不在于人们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是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正是基于这种对法治的基本认同中,形成了带有显著法治特色的思维方式。而思维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法治思维从根本上来说属于人们的思维活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认为:“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2]

由此,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的法治观应该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结合基础上的综合法治观,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所以,法治思维是一种基于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做出决策的思维方式。因此法治思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国家有法,家有家规”。法治思维的规则性就在于以法律为标准对人们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当领导干部在处理所遇问题时首先要运用法律的规范、原则、精神并恪守职业道德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否则就会在行政执法中出现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这样将会极大的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理性思维。作为一种逻辑理性思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谨慎对待情感等外在因素,不为道德、情理、社会舆论等左右自己的判断;排斥任意性、避免人情化、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规定付诸于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方式,从而提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力制约思维。“有权不可任性”,法治的本身是对权力的约束。在法治思维中,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制约关系。法治,重在治吏。限制和监督权力,保障和维护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又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权力问题上,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领导干部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厘清权责限度,在用权的每个环节、都自觉接受制约和监督,杜绝为所欲为和胆大妄为,增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自觉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培养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所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首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法治中国,归根到底是法治领导干部。上行下效,否则上梁不正下梁歪。

其次,是因为有些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还没有牢固树立,“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仍在起作用。例如:在一些地方,“领导的权威”是不可侵犯的。某地,64岁农妇不满镇政府征地补偿,拒绝丈量土地。农妇的儿子说,镇委副书记说母亲是“母老虎”,母亲回骂了一句,当场被带走拘留。

再次,有些领导干部不重视对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基础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工作中不知法、不懂法,主观臆断,违法行政;有的领导干部草率行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个别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十之后,已有多名厅级以上干部先后被查处。所以综合这些现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解决工作的问题十分重要。那么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有哪些呢?

三、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首先,培养法治思维必须牢固确立法治信仰、要敬法懂法、不断丰富法律知识。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唯有知之深,才能行之切,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会用法。学习法律法规,是党员干部开展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所以,法治思维作为一种规则性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法律原则的掌握上下功夫,提升法治思维的高度和广度。加强与本行业内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夯实法治思维的密度和硬度,才能促进知识向能力素质转化,才能更好地把法律知识转化为牢固的法治观念、科学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实际能力。

其次,培养法治思维要反对人治,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

亚里士多德所说:“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人治手段,因没有稳定性,会因领导人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亡政息是必然结果。人治会导致权力恶性膨胀,异化为社会公害,制造的麻烦要远大于成效,所以绝不可靠。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决定,动机和目标再好的人治,也会是遗祸社会的败笔。党的十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所以,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掌握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边界在哪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应承担什么责任,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意识。提高把合法性作为优先选项,研判解决问题的方式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确保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越是问题复杂,越是情况紧急,越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处理。

再次,培养法治思维要善学善用法治方法。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关键靠法治实践,法治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以法治的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只有强化法治实践,才能检验、巩固法治思维。当遇到问题时,领导干部要掌握以下的思维步骤:谨慎判断――发生了什么事情;合理判断――这种事情是公域还是私域;合法判断――法律对这种事情有无明确规定;规则判断――对这件事上,法律是如何进行权力义务规范的;价值判断――发生的事实、行为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能否对的上。只有这样才能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违背法律的规范。做到程序合法、合理、公正司法。

最后,培养法治思维,要主动接受法治监督。领导干部是一个“高风险职业”,可以说职务越高,责任越大,风险越大。主动接受法治监督既是对法制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领导干部要纠正那种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置身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唯有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打开窗户,将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才能不留阴影、不剩犄角旮旯。使自身真正做到“一肩挑明月,两袖拂清风”!

总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华民族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是加强修养与提升能力的过程;对一个民族而言,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与历史性任务!“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只有我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真正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虑必及法、行必循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家命运与个人前途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攻坚克难,持之以恒,才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杨:《法治的概念策略》[J].《法学研究》2012 年第6 期.

[2]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C].载《十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221 页.

[3]梁迎修:《理解法治的中国之道》[J].《法学研究》2012 年第6 期。

[4]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 年3 月,第21 卷第2 期,第77页.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 法治思维 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7.02.016

党的十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历届党代会中首次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现在,依法治国已然成为了我党的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相应的,法治思维则成为了公民新的行为准则。大学生作为新时期社会公民,即将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具备完善的法治思维,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那么,怎样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的培养途径提出几点建议。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界定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对于法治思维的内涵,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诠释,于浩则根据法治思维背后的形式法治观及其是指因素将法治思维的内涵概括为:法治思维是以法律规则为中心的思维,是合法性判断优先的思维,是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中心的思维,是坚持程序正当的思维。学者陈金钊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了法治思维的含义,人物不同历史时期下,法治思维的含义有所不同,他则将法治思维总结为:法律思维强调法律职业的具体法律方法,侧重的是法律方法论对职业思维的影响。袁曙宏认为:“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各学者对法治思维的含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释。当今,法治思维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是每个公民都必备的素质,我们可以将法治思维的内涵说得更浅显易懂一些,便于不同文化公民的理解。即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二)法治思维的四个层次

法治思维在不同问题和领域的运用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例如抢劫是违法行为。这种层次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这一层次的思维是以通过法律解决个案为主要特征。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性衡量,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思维更多地体现在这一层次上。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思维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从而能够通过建构或改革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最高层次的法治思维,也是高层级的领导干部所应当具备的。因此,考察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应当按照对象和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标准。

二、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法治思维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表现,大学生做为新型人才,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善于用法治思维对身边的社会行为进行正确的判断,从而推动和谐社会新秩序的建立,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内容,同时,促进学生自身全面发展。

(一)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是每个社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倡导公平、正义、民主要真正做到民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学生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尤为重要,大学生作为高知识群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也是刻不容缓的。要培养有文化,有纪律,有理想,有道德的四有新人,如果缺少法治思维则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也就成了纸上谈兵,法治社会也无从建立。所以,只有大学生具备法律意识,坚定法律信仰,懂得用法治理念来判断社会行为,将法治思维运用于社会生活中,才能适应当今的时代潮流,发挥大学生群体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助推法治社会的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内涵的必然要求

当前,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主要还是通过课堂学习,而各高校开设的有关法律的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且书中的法律部分包含的是最基础的部分,知识不够全面。此课程由于只在大学一年级开设,课时少,同学们学到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当今社会纷繁复杂,形势多变,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要求大学生不断了解时下时政热点,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然而,当下高校开设的课程完全不能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学生。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专门型课程的缺失,校园法治氛围缺乏等一系列问题要求高校思政理论课重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推动其法治思维的养成。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目的是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使其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新型人才。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完善大学生人格,不仅完善了大学生的知识架构,更丰富了思政理论课的学科内涵。

(三)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指人的“完整发展”,即人的各种最基本或最基础的素质必须得到完整的发展,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把人的基本素质分解为诸多要素,即培养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完整发展。大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人,其自身价值观还未完全成熟,容易忽视身边的违法行为。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法律知识不健全,法律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信仰。从许多类似于复旦投毒案等一系列校园悲剧也可看出,我国大学生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且漠视法律。综上,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未形成。法律修养不足,导致很多大学生的缺乏权利义务意识,不能作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正当利益,造成自身发展受阻。所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是实现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途径

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中的人。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受到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等因素的影响,将社会,学校和家庭力量相结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推动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

(一)加强社会法治教育

社会法治教育则主要靠政府发力。政府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映,其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为大学生制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也属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范围。首先,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应该完善立法程序,保证执法程序的合理性,公正执法和司法,始终秉承着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原则,并保证办事公开,公正,公开,维护法律的权威,消除那些不良司法和野蛮执法现象。为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政府应该进行普法教育,带头学法,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例如,联合社区的大学生对居民进行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在具体实践当中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再如,政府可开通微博微信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大学生多用微信和微博关注时事,所以这样在无形中使大学生接受到了普法教育。再次,政府应大力支持大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例如,联合学校建立法律实践基地,不定时允许学生参观监狱,听取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听一些罪犯的忏悔报告。帮助大学生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从而培养其法律信仰,形成法治思维。

(二)加强高校法制教育

学校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内容和校园文化环境是影响大学生法治思维形成的最直接的因素。首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自身情况和学生的自身发展规律制定相应的校纪校规。学校应该严格按照校纪校规办事,秉承公开透明原则让每个学生体会到自身所处的是一个有纪律,公平,阳光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其次,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必须要有一桶水。学校应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培养法律专门型人才,学校定期对教职工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教职工的法律修养。现在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集中在《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课上,且法律知识部分只占极少部分,课时极少,不能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要,由此,为助力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需要学校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且可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动开展法律知识讲解或者专题讲座开展,在使同学们了解时政热点的同时,将法治理念铭记于心。再次,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法治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运用的思维方式。学校应当注重实践对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可结合“国家宪法日”开展校园普法活动,形式可以是法律知识竞答,法庭实战模拟等,以此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能力。还可开展校外法律实践活动,联合政府和社会力量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例如,带学生旁听法庭审判,开展学生对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活动等。使,同学们在实践中将知识外化为行为,逐渐培养自己的法治思维。最后,在当今这个自媒体迅速发展的时代,自媒体是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学校可通过自媒体推送当下法律热点和法律知识,为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提供基础法律知识。学校只有同时向学生提供良好的软件和硬件配套设备,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利用新媒体作为辅助手段才能更好的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法治思维。

(三)加强家庭法制教育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第一课堂,首先,父母应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决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注重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能用法治的眼光看待社会事务,严于律己,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孩子树立正面榜样,为其处理社会事务提供积极示范。其次,父母应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传递给他们正确的法治理念,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感。例如,父母可以通过现身说法,加深孩子对婚姻法的理解,教导给孩子关于婚恋中应扮演的角色,承担的义务,家庭责任,及自我保护等方面的知识。较高的法律修养的父母,和谐氛围的家庭环境于无形中奠定了学生的法律基础,有利于其法治思维的养成。

四、结语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是党的事业建设的可靠接班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对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工作是刻不容缓的,也是一项艰巨而漫长的任务。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前提下,将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使各种教育资源形成合力推动大学生法治思维养成。由此,为我国全面实现小康乃至于实现“中国梦”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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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石一龙.新媒体时代下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J].教育广角.2015(5).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7篇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

党的十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是新时期深入开展法治教育的新要求,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不仅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而且有助于推动大学生人格健全发展,使他们更融洽地融入法治社会。

一、法治思维相关概念界定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用法律的精神、规定与原则,对相关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判断和解决的意识过程,是用法治的理念、法律知识与法律规定去实施法律的具体过程。而当法治思维成为个人的思维习惯时,这种思维方式也将会伴随其终生,并影响终身。

(二)大学生法治思维

大学生法治思维是指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培养他们去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对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正确的去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决策的思想认识过程。具体表现为能去灵活运用法律原t、逻辑以及法律规范作出符合法治理念相适应的行为。

二、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是我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重要目标。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无论对大学生还是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一)大学生作为年轻且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是培养全民法治思维方式的重要突破口。他们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经过教育引导能更加理性地看待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法治思维方式的关系。理性认识法治思维方式,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前提。把大学生作为为突破口,通过大学生的示范和影响,有助于带动其他群体树立法治意识。建设法治国家有赖于每个人法治意识的提升,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二)要想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就必须具备法律思维,以法律作为处理社会事务的基本依据。因此,人格健全的大学生不仅必须具备健康的心智,还必须具备法治思维方式,能自如地以法律为依据处理自己与他人、社会的关系。法治思维方式与人我平等、敢于担当、创新一道,共同构成了现代人的健全人格样式。只有具备了健全人格,大学生才能摆脱束缚,以独立自主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并且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遵守规则,提高社会实践的成效。

(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思维,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法治教育和法治思维培育已经被党中央和国家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要适应社会法治化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就要求大学生必须具备法律素养,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法治思维已成为当代大学生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当代大学生是否具备法治思维已成为衡量其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高校要实现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目标,必须加强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

三、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路径

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观事察物、论人说理,以法律作为衡量和评判的准绳,从而逐步养成法治思维习惯的过程。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培养法治认同感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始终把握国际国内动态,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穿于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克服宣传教育中的模式化,密切联系联系社会发展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和大学生切身利益问题,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使其内容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本着贴近社会生活,贴近学生的兴趣,贴近学生的专业学习,贴近学生所关注热点等原则推进课程改革,减少教育内容的重复性。使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兴趣,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校园法治环境来说,高校的管理水平和法治状况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大学生对法治的信念,进而影响到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律素质的形成。因此,高校管理者必须要秉承依法治校,努力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营造校园的法治氛围。要以人为本,依法建立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畅通大学生处分申诉制度等救济途径,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等各项管理规定,内容上改变过去重义务、轻权利的做法,程序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站、电视台、校报、黑板报、宣传栏、校园网等媒体,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治人物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小环境。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9篇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律文化 法律价值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提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式。人们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有多种选择:政治思维,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而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检索当前对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大多数都把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相结合进行研究,把法律思维方式作为“法学职业主体”——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分析和解释案例时的思维范式。如郑成良教授提出典型的法律思维是法官思维,并概括出七大基本原则。陈瑞华教授对法律人的思维进行了总结:提出法律思维是完整的一套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形式等。周晓春提出“无罪推定、既定法高于一切、独立判断”等思维的原则。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立法的膨胀和法律专业化发展,法律思维似乎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共有的意义话语。 

本人认为,法律思维方式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理解特指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方式,可以称之为“职业法律思维”,而广义上的理解应该指一切社会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主体、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在从事与法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思维样式,既包括“职业法律思维”,也包括“非职业法律思维”。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着大量的守法活动,并因法律事件介入到执法、司法甚至立法领域,不可避免的要做涉及到法律问题的私人决策,自然成为法律思维的主体,可以称之为公众法律思维。如果说职业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对还原客观事实的判断过程,对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则法律思维是对如何做人、如何做事的行动指针,是凸显法治自身张力的积极尝试。 

我国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过渡的时期,公众法律思维在历经政府的普法宣传、媒体的启蒙和学校的教育的影响下,处于一个快速觉醒和培育的阶段,在每一个受到关注的案件背后被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方式所推动着。公众法律思维应该包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两部分。前者强调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例如关于法律价值、法律的地位、法律功能的思考,思维的内容是“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而后者强调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强调法律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一个思维过程包括几个步骤:确定待解决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法律性质;搜集有关各种信息(法律、证据等);对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选择;按最优方案行动。思维的内容是“证据思维、程序思维、权利思维、义务思维”等。例如运用“权利思维”进行发散,可以得到几个思考方向:主体权利的内容有哪些、主体权利的界限在哪里、主体权利的维护者是谁、主体权利实现的条件和保障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 

现阶段公众的法律思维呈现如下特征:

一、受法律工具主义影响导致的法律价值理性认识不足

在法律价值的认识上,传统人治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法律意味着强制、干涉、威慑和惩戒,对于公众而言不是生活需要的而是社会强加的。人们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而产生避而远之、厌恶疏离的心理状态。 

现行的教材仍将法律的本质表达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法理学界认为“阶级意志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及法的本质的一种曲解。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在此并不是对法律下什么定义,而是批判了资产阶级法的偏私性。“任何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缺少这些基本价值的秩序不是法律秩序”。有学者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了“法律总是来自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在调整相互利益关系,约束自己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的观点。郑云波认为“法律充分尊重个人对当前和未来生活的规划与选择,充分保障其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主安排”。叶传星把人的法律需要划分为多方面: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自我保存的需要,社会交往与合作的需要,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公权力的需要和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等,这都指明了法律与人的依赖关系。但这些理论未能公众所接受,诸如“法律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法律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等工具主义色彩的论调仍然司空见惯。 

法律不仅仅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倘若如此,便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法律条文背后隐藏着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律思维方式应该是有价值取向的理性思维。因此,避免工具主义思维定势,宣扬法律价值观是转变公众法律思维方式的逻辑起点。

二、法律文化空白导致的法律思维要素、运思方法等方面的欠缺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法治;方式;思维

一、法治与法治思维内涵

法治,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规范和规则,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习惯和办法,更不是个人包括领导者的意志和看法。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工作和事业发展时,根据法律规则认识和解决问题。其中,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或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必须切实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遇到问题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工作方式。

二、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践中,一些干部虽然认识到法治思维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深远意义,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官本位特权思想严重,法治思维意识淡薄。由于我国缺乏民主法治的历史传统,封建集权主义和人治的残余仍然存在,因而,有的领导干部存在着官本位的特权观念,行使权力处理问题时,不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是摆威风,耍特权,出现以法治民,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种种现象。

2.缺乏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法治思维能力。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特别是信息时代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和社会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对法治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有的领导干部依然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的传统领导模式,在市场经济管理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责定位不清,与民争利,引发民怨。有的领导干部由于缺乏法治思维能力,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本领恐慌,能力危机,进行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时,前后受阻,左右为难,被动应对。

三、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的路径选择

从社会实践看,仅仅依靠领导干部自身努力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从而全面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是不现实的。还必须存在一个有利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制度运行机制和法治环境。因此,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培养法治思维理念。一是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使其认识到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怎样运用法治思维,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二是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三是要把握多种思维方式的合理运用。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使决策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五是要提升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首先在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的长效机制。在学习形式上,要通过法制讲座形式,通过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学习内容上,既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

2.努力克服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是以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主观随意性;而法治则具有客观上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反对人治思维,就是要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实事也一再证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只能越维越不稳,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3.考核依法履职水平。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治德育的宣传教育活动。一个国家即使有了比较健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坚持抓好立法、司法、执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方式,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结语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法治思维;依法治国;行政决策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众的参政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当今社会急剧转型出现的种种社会矛盾亟待解决,如何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好地建立法治政府,培养和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关于法治思维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做出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1]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包括在思维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2]但是,无论对“法治思维”怎样进行定义,其最核心的内容,肯定都离不开法,法治思维是法律性思维,而不是非法律性思维。当然,非法律性思维的模式也有很多,如公共政策领域的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的特点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其核心是价值的最大化,道德思维的特点在于善与恶的评价,而法治思维与它们不同,它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这个规则就是法律,在一国之内,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里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定。所有的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管理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并将法律作为评判社会行为是非曲直的基本标准。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自己的主观标准对一些事物、事件作出一定的评价。这种思维方式可能是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或者是具有很强主观个人偏好特征的标准,这样难免引发公众的认识分歧,因为不同人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而法律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共识的社会规范,本身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功能。[3]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权力的行使者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在行使公权力时,在决策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时,都应遵循这一规则,法律有没有授权,权力的来源依据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行为的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超越职权,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是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治的本质就是人权,法治以尊重和维护权利为基点。法治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权利社会,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法治的职责与使命。宪法就是“写着人们权利的一张纸”。西方有一句谚语:“天赋人权,在民。”任何公民的权利都是天赋的,不需要证明的,它天然地具有正当性,国家公权力要想剥夺私权利,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也就是法律的明文授权,否则就是权力滥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一段著名的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如果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则极易导致对私权的侵害。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认为,中国现今私权的保障,仍是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对私权的侵犯,或者叫对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于公权力的滥用。人权保障仍然是政治制度改革的核心。对政府权力的掌控者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他们在社会事物管理的过程中,大多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在制定决策时就应具备相应的法治思维,制约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避免随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法治思维强调程序优先。程序是人们作出行为时所必须遵循步骤、方式、时限的总称,法律程序有助于实现对不当行为的抑制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而现代法治精神要求程序优先于实体,因为人们对于实体结果的评判往往掺杂着个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对于同一个实体决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只有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让利益相关人充分的参与到每个程序中来,保障他们的每一份权益,如知情权、申述权、听证权等,其所作的实体决定才能更让人接受。因此,程序也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4]法治思维要求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的领导干部,在作出一项决策时既要考虑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也要考虑决策的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尤其是重大的决策,应该有专家评估、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听证会等一系列程序,避免因为程序的瑕疵导致决策的危害,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从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到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历程,与过去相比,公民的法治意识,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都有所提高,但从整个法治建设的层面看,状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很大一方面是政府公权力的掌控者,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漠,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习惯于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发号施令,甚至把个人权力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导致腐败丛生,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权威。而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对社会都起着示范带头的作用,如果他们都不遵守法律、不践行法治的话,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会起到相当的破坏作用。相反,如果领导干部都能以身作则学法、守法、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就能给全社会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引领社会各界人士形成依法行事的共识与合力,使自己与全社会的法治状况形成良性互动。历史经验表明,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自然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而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的动力。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进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轨道,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5]

(二)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需要。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应该也必然是法治经济,实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法治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规范地运行,这取决于法治的特性,因为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出台是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充分博弈的结果,是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社会矛盾的最优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同时,法治可以制约领导干部的特权,在人治社会中,领导干部拥有巨大的权力,处于社会资源分配调度的中心,往往会干预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而法治可以限制领导干部的这种权力,牵制其决策和行为,让公权力逐渐与利益脱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有助于推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从而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路径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首先应该加强法治培训,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无法培养法治思维的。我国从“一五”至“六五”普法,已走过近三十年的普法历程,普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国家机构等方面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除了学习以上基本部门法外,还应着重掌握法律的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另外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需要,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学法并不主动,有时就是为了完成组织的任务或上级机关的检查,缺乏积极性,所以要完善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通过多层次、常态化的法治教育培训让领导干部了解掌握法律。在培训的方式上可以多样性,除加大新闻媒体法律宣传教育外,要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国民教育院校等教育资源,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培训方法也要不断创新,可以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等新颖的培训方式,使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些都将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二)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律信仰。

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会具有法治思维,不会自觉主动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一些官员一边学法,一边犯法;一边讲依法办事,一边是损害人民利益,近些年被查处的贪腐官员有不少都是法律专业出身,精通法律的,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他们没有在内心信仰法律,法律对他们而言只是工具而不是依据。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很著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权威的高度信任合理性推崇,以及对法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一种崇高境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的信仰,即便是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人们都不信法,还是认为有权就有一切,那法律再多也没有用。很长一段时期以来,领导干部的思维习惯到工作方式一直都是以政策为指针的,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政策,而不是想到宪法和法律,这和中国的封建文化有关,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而建立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政府官员应具备法治思维[N].人民日报,2012 - 03 - 21,017 版.

[2]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 [J].法律科学,2003,(2)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6.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党校;法学教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党的十报告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当代社会,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理想的治理方式,其体现在:一是要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二是要靠领导者和全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特别是后者,它是法治的目标和归宿。党的十以来,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尤为显著。为此,党的十报告进一步强调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人,而各级领导干部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的思维决定人的行为,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领导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直接决定着他们能不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水平的高低同样决定着他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力度和速度。

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的基本要件

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其养成和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必须按照思维模式的形成规律,从影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各方面因素入手,多管齐下,建立长效机制。

1.掌握法律知识

打铁还需自身硬。掌握必要法律知识是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党的十报告指出,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领导干部应掌握的法律知识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要求学习掌握作为普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诸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还必须熟练地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规。因此,领导干部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思维的培养,学会运用法治方式调控和管理经济事务,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治学习

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法治思维更是基于法律意识而产生的。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正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学法而懂法、守法、用法,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基本法理原则,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才能形成法治思维,才能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做到自觉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政策的法制化和透明度。这是时代赋予领导干部的责任,更是人民群众的需求。

3.注重法治实践

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的目的是为了实际运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通过实践可以使法治思维得到检验,得到巩固。因此领导干部要在工作实践中积极主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做到心中有法,遇事用法,把法治思维作为观察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基准性思维,增强责任意识,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

二、党校加强法治思维教育的必要性

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应首先从教育入手,使其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意义及必要性,从而运用于实际工作当中。在教育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校教育应该是第一位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校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阵地,是开展党性锻炼和能力培养的熔炉。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党校办学的本质特征和重要特色。较之其他类型的培训,党校学习无论是培训目的还是培训内容,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在教育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校教育应该是第一位的。

此外,党校教育的核心是政治培训、党性培训、素质和能力培训。在能力培训中就应该包括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训。现阶段,全国的党校系统都开设有法学课程,党校学员来自不同的专业,法律专业的学员很少,如何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党校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新时期,党中央对法治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党校教育也应该进一步的提升法治教育,尤其是法治思维能力的教育。应该加强各级党校法律方面的集中授课或者法律的专题班次。这种法律方面的专题班次对于学员的法治思维的形成,必然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开设多种形式、不同内容的法律专题班次,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有重要的作用。

三、党校法治思维培养的具体举措

1.在教学目标制订上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党的十提出的新要求。 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党校法学教育更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

党校法学教育通过专题课设置,要达到三个教学目标。第一,让领导干部掌握什么是法治思维。第二,让领导干部理解为什么要提高法治思维。第三,让领导干部知道怎么提高自身的法治思维。只有这样,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植根于领导干部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2.在教学内容设置上

党校法学教育的内容设置上,应该着力培养领导干部五种法治思维。

一是宪法法律至上思维。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程》在总纲中也明确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把宪法法律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行使任何公权力都不得超越宪法与法律。

二是合法性思维。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不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争议,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么做才合法?始终绷紧“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这根弦。具体来说,应当从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五个方面随时审视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领导干部在行为过程中发现违反,应当及时主动改正。

三是程序性思维。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依法按程序办事繁琐、成本高、时间长,远不如行政命令直接、快捷、低成本。但法治实践告诉我们:世界上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接近公正的实体。英美国家有句著名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所以法治思维应当包含程序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强调凡事都要先想到程序,领导干部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违反程序同样构成违法。

四是契约性思维。现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时刻离不开合同,合同就是契约,因而法治思维还应当包含契约性思维。西方法治国家中的人们,将契约关系置于人情关系之上,将契约视为当事人间的法律。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写到“契约是缩小的法律,法律是放大的契约”。领导干部在现代行政管理中采用自愿性的行政合同来实现行政目标,其效果远远胜于通过强制性命令的方式。除此之外,领导干部对行政相对人、当事人间达成的合法合同必须认可和尊重。

五是责任性思维。责任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随意放弃、不得不当行使其职权,否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性思维,让领导干部时刻意识到,权力行使都会带来责任和后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3.在教学方式运用上

党校的法治思维教学必须结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教什么”的问题。坚持理论创新,是党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主要任务。在学习原有马克思理论基础上,对于一系列重要讲话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应当与本地改革发展的最新实践结合起来,推进教学内容单元化、教学单元特色化、特色单元系列化,用身边生动的实践做教材,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讲透,坚定党员干部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是“怎么教”的问题。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问题导向,建立教学计划从需求调研中生成、教学专题从实践调研中生成的机制;教师要在精讲、精学、精读上下功夫,在讲“管用”、讲“发展”、讲“创新”上下功夫。在选择教学方式时,要根据专题课内容的需要,遵循党校法学教学的规律,任何教学方式都有它的优势,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讲法学理论用讲授式分条理讲清楚即可。为了把理论讲得鲜活也可以把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观察、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穿插其中,讲授式加案例式配合绝妙。对于可辨性的法学问题不妨采用互动式,促进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三是“怎么办”的问题。教研能力如何提高,怎么提高?到基层去实践,在实践中调研,是我们培养专业队伍的主要抓手。每个党校教师都应当根据自己的学科方向,选择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研究重点,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每人撰写调研报告。只有深入到科学发展的实践中去,党校教师的能力才能得到锻炼,素质才能提高,学风才能养成。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13篇

企业实际的经营管理中,经济思维、文化思维、法治思维都是必不可少的经营管理思维。从企业管理经验角度来看,企业如果过于注重经济思维而忽视了法治思维,对于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均有一定负面影响。作为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目标的社会组织,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如果缺失法治思维则容易造成经营管理失范。总体来看,在企业管理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有利于企业内部规章和制度的优化完善,有助于管理效能的提升。本次研究围绕企业管理中法治思维运用展开,研究针对性较强。

二、法治思维涵义

法治思维从本质来讲,就是思维的一种具体模式或形式,其指在法律制度体系范围内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履行态度及法律角度下,人们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具体而言,对法治思维加以分析应从其涵义入手。本次研究将从四方面展开具体分析和探讨:

第一,法治思维是具体思维体系中的一种。个体在遇到问题或处理事情时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一种标准,通过法律去衡量、思量行为或相应事物的合理、合法性。

第二,法治思维是从法律、法规等层面出发,通过科学判断和规范思考,利用法律手段作出判断或推理,进而有效解决社会化问题的具体实现方法。

第三,法治思维存在于既有法律框架范围之内,针对相应的法律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处理的思想保障。

第四,法治思维基于法律基本理念和原则、逻辑规律而存在,其对人的思维产生直接影响,使人形成相应的固化思维模式。

三、法治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法治思维在企业管理中具有积极的实际作用与价值。通过落实“法治思维”,企业管理规范性得到提升,管理效能得到强化,管理的成本得到相应地控制。

(一)管理规范性提升

法治思维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依法办事。法律是普遍存在的社会性规范,企业或职工个体都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基于相应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的直接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涉及生产、销售、人事管理等内容,管理的行为或过程都应该基于必要的规则和要求展开。要确保企业的规范有序运行,必须建立内部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运用法治思维,科学构建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强化,能提升管理规范性。

法治观念的落实能够不断提升管理阶层和员工个体的法治意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企业需重视法治思维观念在企业管理中的实际价值与作用。法治思维的传导使得企业能够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而提升行为的规范性,运用规范的市场行为和经营策略提升品牌价值,获取理想的经营成果。

(二)管理效能强化

法治思维能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效能。全面落实法治思维,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更加科学合理,使员工能够对企业有更强的归属感,同时企业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标准,不断巩固管理既有成果,继而提升管理整体水平。

总的来看,企业管理效能的高低取决于企业自身管理体系的科学程度和完善程度。企业具有良好的法治思维,有助于其进一步建立内部管理体系,通过绩效考核等具体方式合理合规地激发员工潜能,深度挖掘企业经营管理效能,进而取得理想的管理成果。

(三)管理成本控制

企业需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控制成本,通过科学的成本控制,提升企业竞争力。法治思维对于企业管理成本控制有着直接帮助,能避免因人力资源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层面问题的成本支出,提升成本控制效能和水平,确保企业在理想的成本控制状态下稳定发展。

企业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强化内部管理,在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中,其标准性和严谨性更强,能够从事后风险控制和事中风险管理的滞后管理模式转为事前控制的前置性管理模式,继而确保管理成本持续下降。企业面临的管理和经营风险得到有序控制,相应的管理成本也将持续降低。

四、法治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在企业管理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是企业全面有序发展的必要之举和当务之急。法治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一)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

一个有着良好法治思维的企业备受市场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总体上,法治思维的树立对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可以使企业的合同谈判、销售洽谈、人事管理等事项更加规范,进而将企业的良好对外形象展示给合作对象或第三方,为企业赢得市场赞誉,树立正面的企业形象。

一家企业必须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立足于市场,以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赢得合作对象的尊重。法治思维是企业立足之本,是企业不断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管理思维,基于依法依规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措施才能成为企业品牌形象的加分项,使企业具有更强吸引力,不断取得发展,企业品牌越做越强、品牌号召力越来越大。

(二)有助于企业和员工个体权益的保护

法治思维使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更加规范,也使企业员工个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加注重于自我权益的保护。通过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持续优化和调整,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更加理想。因员工个体维权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比比皆是,企业坚持法治思维有助于员工个体权益的保障,避免因劳动纠纷造成负面影响,给企业和员工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代化企业通过更为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和方式,能够建立更加和谐融洽的内部劳资关系,提升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利于企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通过运用法治思维,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将越发完善,进而确保企业达到预期发展目标。法治思维的全过程运用,使企业自有制度体系的构建更加科学和高效,企业利用法治措施和办法规范化解决实际问题,在问题化解和解决的过程中,企业整体规范性持续增强。经历了外部和内部的规范和调整后,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行为都更加合法化,避免了违法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使企业从法治管理与经营中直接受益。

五、结语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党对法治的理解程度是法治思维转变的关键,在对思想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法治方式是规范行为的准则,在执行时对执行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就必须要处理好三项工作:要想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完善宪法体系、全面深化改革在法律的指导下完成、全面深化改革成果要用健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巩固。

一、浅析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概念及现状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指导下,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进行运用,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形成思维活动的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国家治理以及社会管理中将法律手段作为首先要考虑的方式。思维体现个人的思想,而方法体现着个人行为,思想决定个人行为,有什么样的思维就会拥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强调用法治的观念来支配个人行为。所以说不能养成法治思维就不能在实践工作中运用法治方式。

当前在一份调查问卷中,对百姓认为现代党员是否有法治思维时,55%的人们认为现代党员缺乏法治思维,在对党员“你认为大多数官员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采用了法治思维”的调查问卷中只有66%的党员认为有。通过调查问卷发展,百姓对党员拥有法治思维存在较多的质疑,而官员也确实存在“法治思维”淡薄的情况,因此提高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

二、浅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上述提到,要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就必须要处理好三项工作:要想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完善宪法体系、全面深化改革在法律的指导下完成、全面深化改革成果要用健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巩固。所以说这三项工作必须要完成。

1、深化改革必须完善宪法体系

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社会规范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是宪法。宪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任何组织任何党政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基本活动,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允许任何人逾越。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这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2、全面深化改革要在法律指导下完成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必须要健全法律制度,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减少政府的干扰是保证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因为政府干预较少,所以说为实现市场自主决策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就必须要求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市场秩序,公正司法、降低生产成本、有效解决市场纠纷、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等。全面深化改革要维持宪法法律权威,要求在完成改革过程中避免用道德、传统习俗以及调整手段或者社会规范来代替法律,法律的贯彻要在保证人民群众的基础上完成,不能用独裁的方式去贯彻法律。全面深化改革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性,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将法律作为维权的基本手段、崇尚宪法、遵守法律、任何人不能逾越法律,所以说要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健全法治中国,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要在法律指导下完成深化改革。

3、用健全法律体制巩固全面深化改革成果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不能是个人肆意横行”该观点是马克思的主要思想,从这个观点可以看出法律应该植根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和经济基础之上,法律的制定,是在总结现代建设丰富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说从深化改革的成果和成功经验来看,要想完善法律体系,一般就是将深化改革的成果和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增加法律的规范性。

结束语: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而行和法治思维方式处理这几方面,在党的十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要在法律制度规范下进行。不能在社会主义深化改革过程中,将牺牲法治理念、违背宪法基本原则作为代价。所以说要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健全法治中国,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J]. 中国司法,2013,01:14-15.

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范文第15篇

另外,由于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包含着政治的、经济的等多种考量因素,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也就相应地有政治的、经济的等多种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与政治思维和经济思维不同,法治思维是法治社会中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应当首先需要运用的思维模式,它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⑩是运用其它思维模式解决问题的前提。要求领导干部具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就是强调政府处理社会冲突应以实现法治状态下的社会长治久安为目的,具备法治意识,秉承法治理念,恪守法律赋予的职责,遵循法律规则和程序,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利。

一、法治思维对于维稳的意义

(一)运用法治思维是依法维稳的必然要求

法治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如学者所言,“世界各国的历史以及中国的经验已一再证明,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手段和方法可能有多种,但治理好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的方法却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这是因为,法治所依赖的各项合理制度会使权力受到真实的制约与监督,换来国家的平稳发展,不折腾的执政结果;法治所内涵的民主、文明、平等、自由、人权等理念,能够让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合理利益以及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受到严格的保护”。维稳工作涵盖日常社会纠纷化解和处置等诸多环节。对于日常社会纠纷化解而言,法治的任务虽然不是消灭、也无法消灭社会纠纷,但却能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特别是降低社会纠纷演变为威胁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对于处置而言,根据应急法治的原理,在社会处于非常状态下,为确保迅速消除紧急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政府被赋予其在正常状态下不享有的权力———紧急权。由于紧急权的权限较一般权力要大,在行使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紧急权滥用很可能演变为公众权利肆意受到侵害的社会危机。因此,政府行使紧急权依然不能放弃遵循法治原则。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各项限制条款和可克减条款的锡拉库扎原则》所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中,仍应实行法治”。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的三大执政原则,其中之一就是依法执政。党的十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目标。因此,维稳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由于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取决于一个人运用什么样的思维模式。要保证政府的维稳工作依法进行,必然要确保政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首先会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

(二)运用法治思维是提高领导干部维稳能力的必备条件

突发事件的特点决定了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导力量。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些国家的政府对公务员的应急能力提出了要求。例如,美国国土安全部2011年制定了《国家准备目标》(NationalPreparednessGoal),规定了公务员在突发事件应对的各个环节应具备的核心能力(CoreCapabilities)。在我国,国家人事部200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提出了公务员应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稳能力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近几年的维稳工作实践来看,领导干部的思维向度不同,引导思维的方向及路径就会不同,采取的维稳措施和结果以及由此体现的维稳能力当然也就不一样。例如,面对社会矛盾,一些领导干部往往表现出一种“不惜一切代价将事摆平”的思维向度。继而在作决策前,倾向于运用诸如“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或“采取高压迅速平息”的非法治方式,随之采取的是与法治倡导的平等原则相违背的“花钱买平安”或与比例原则相抵触的“调用警力镇压”的处置措施,其结果要么是“助长民众当中存在的‘不闹不解决’的预期,严重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非但不能真正促进社会公平,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溃败”;要么是使民众的怨气受到压制,党群、政群、干群、警民关系进一步激化,虽表面上获得了冲突的暂时“平息”,实际上却使社会蕴藏着更大的危机。由此可见,思维模式已经成为制约领导干部维稳能力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不愿或不会运用法治思维,势必就会用非法治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结果很有可能会使维稳工作偏离法治的轨道而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而法治思维是一个人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依据法律精神、原则和规则全面了解、总结和分析现实问题,并尽快根据法律规定从多种方案中确定合法有效的方案去操作或处理,达到解决问题目的的过程,本身就是人的一种解决问题能力的体现。所以,要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中所要求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科学分析”、“准确判断,果断行动”和“有序应对”能力,首先就是要提高领导干部主观法治思维能力。

(三)运用法治思维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前提

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压制正当利益表达”的错误思维向度是导致他们不能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反而使维稳成为制造不稳定因素的思想根源。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政府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其中,实质合法不仅要求政府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表现为:政府应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表达自由,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并且越是要强调社会稳定,越要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而且在遇到需要化解矛盾而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遵循“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和理念,为民众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维护民众的正当利益。如果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他们就必然会主动、自觉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具有互动作用”輳訛輥。领导干部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自然会促进一个地区依法维稳工作的实践,有利于维稳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反过来,一个地区的依法维稳实践又会给予这个地区的领导干部更主动、自觉朝法律指明的方向思维以及按照法治的要求思维的动力。一个地区的维稳工作一旦实现了“法治思维向度———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秩序———法治思维向度———法治思维”的良性互动,即可认为维稳工作步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正轨,自然有助于该地区的长治久安。

二、维稳中的法治思维向度

如前所述,思维向度是人们思维过程中追求的指向及目标,影响着思维活动的方向及其总体状态,包括思维路径、方法,及各思维要素在整体中地位作用的发挥等,是制约思维方式全局的东西。因此,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维稳问题的前提是能够根据维稳工作的特点,坚持相应的法治思维向度。

(一)保障利益表达渠道畅通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科塞(LewisCoser)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认为,社会冲突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也就是说,社会冲突可以释放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保证社会获得长期的稳定。当然,既要发挥社会冲突的良,又要避免其演变为导致社会秩序崩溃的根源,关键还是要保证公众的利益诉求有合法表达的渠道,社会矛盾能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得到化解。为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维稳工作一方面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要求,一方面规定基层政府应“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輴訛輥。在日常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中,领导干部应依法对预防工作进行布局和安排,确定维稳工作从“源头”抓起的工作目标,加强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将是否有利于疏通民意表达和解决矛盾作为分析问题和采取措施的衡量标准。

(二)保障信息公开

信息在维稳工作中的作用和影响至关重要。在一些损害公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后,公众往往迫切希望知道事件的原因和真相以及政府的应对情况。领导干部持一种什么样的思维向度直接制约着他们的思维目标、路径及解决问题方法,进而影响思维方式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回应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就必然会采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非法治方式对待公众的知情权。这种情况下,一旦公众视听被谣言所扰乱,的发生就在所难免。例如,湖北“石首事件”就是一起因为地方政府置信息公开的法律原则于不顾,坚持“捂盖子”的思维向度,从而在人治思维的指示下在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的很长时间内未能回应公众的质疑,最终演变成对社会影响巨大的。这说明:有些突发事件之所以最终演变成危机,使政府陷于被动,不是问题本身有多麻烦或易成为不稳定因素,而在于一些领导干部一开始考虑问题的思维向度就不正确。因此,在维稳工作中,领导干部作分析、判断和决策应坚持信息公开和信息真实的思维向度,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三)保护公众权益

法治的核心功能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在处置时,从实际出发,不要盲目扩大危险事态、任意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应是领导干部需要具有的思维向度。为此,领导干部在作出应急处置措施之前,一方面要考虑该措施是否是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輵訛輥采取的;另一方面,在事态紧急而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确保处置措施对公民权利造成最小的损害。也就是说,首先要遵循必要性原则,确保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助于迅速恢复秩序;其次要遵循适当性原则,即在符合适当性原则的前提下,从所有能够达到目的的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法;最后要遵循均衡性原则,即在保证应急处置措施是恢复秩序所必需的前提下,确保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想要达到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显失均衡。

(四)侵权要赔偿,失职要追究

每一起的发生,都是一次各种利益矛盾的集体爆发。在事件平息后,客观公正地分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于彻底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重蹈覆辙至关重要。从实践来看,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坚持“官本位”、“刁民作乱”的思维向度,故而在人治思维指示下,在平息后,习惯于使用“不明真相的群众”、“极少数不法之徒唆使”等简单化语言来应付上级机关和公众的质疑,因而不能客观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不仅使事件所暴露出的核心矛盾不能得到根本解决,而且极易发酵旧矛盾,滋生新矛盾,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为冲突的再次爆发埋下隐患。因此,对事件善后工作的安排要符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輷訛輥的法治要求。对于权益受侵害的公民,应及时给予赔偿或补偿;对于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缺失或不完善,要及时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对于失职、渎职或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加以问责。

三、形成法治思维的主要因素

恩格斯关于“近代哲学上最重大的根本问题,乃是思维对存在的关系问题”的论断对于探究法治思维的形成具有启示意义。唯物主义主张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上,应坚持物质第一性,思维第二性的原则,即思维是由物质、自然界、社会存在所派生,是对自然界、社会现象的本质属性的反映。马克思也指出,“人的思维达到客观的真理,这个问题并不是理论的问题,而是实践的问题”輯訛輦。由此可见,社会的法治环境与个人对法治的学习和实践是法治思维形成的两个重要因素。

(一)法治环境建设

“人类思维最本质的第一个基础正是自然由于人类而起的变更”,因此,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基础性工作。换句话说,法治思维的形成,绝非仅仅是个人自身的法治修养问题,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与实践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于1996年正式提出时起,法治建设先后经历了党的十五大报告(1997年)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党的十六大报告(2002年)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2007年)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0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到2012年党的十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这一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法治应当成为各级政府必须恪守的宪法原则和执政的基本方式。然而,不得不承认,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面临的问题仍然很多,其中,一些领导干部规则意识的缺乏是一个最严重的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虽十分复杂,但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法治建设的现阶段,法律仍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是一个重要原因。这在很大程度上滋生和助长了一些领导干部违法办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作风,也影响和动摇了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决心和信心。在法律没有树立起应有权威的社会中,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必然更习惯于运用行政思维、经济思维、政治思维解决问题,就必然会不顾及或忽略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合法性。而一旦遇到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等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时,便会不自觉地在非法治思维的指示下用非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作出激化社会矛盾,侵害公民权利,破坏社会稳定,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事情。因此,应当从法治思维、法治环境和法律权威三者的辩证关系入手,顺应法治思维形成的规律,将树立法律权威作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正当性来源,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首先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輲輦訛维护宪法权威,就必须要确保宪法能够有效地实施,这是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只有宪法的权威得到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这一点,一些国家的法治建设实践已经给予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輳訛輦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现有的宪法解释和监督机制,使现有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处理涉及宪法权威的问题上真正发挥作用;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实施制度,使宪法的权威得到根本的维护。只有这样,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根本改善才能获得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法律才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并在潜移默化中熏陶影响领导干部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增强他们运用法治思维的信心,才能使他们坚定地并习惯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消弭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法治的学习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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