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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范文

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1篇

增强采购环节透明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2、组织机构及职能

2.1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裁担任,财务总监为召集人,成员由总裁助理、采购比价员、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单位采购负责人、招标单位其他相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如外聘专家)等组成。

2.2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直接参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各产业的大额招标采购工作,对各产业组织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3小额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各产业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但应报备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股份公司采购比价员可直接参与招标也可进行事后监督。

3、招标范围

3.1股份公司及各产业进行的基础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3.2股份公司及各产业的设备或技术改造采购。

3.3股份公司及各产业的大宗物资采购,凡适合进行招标的,都应当招标采购。

3.4大宗物资采购以外的其它符合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也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3.5符合招标条件全年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能分次招标的应分次招标,以做到经常调整采购价格,降低采购费用。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大宗物资或小额物资采购,可采用简易程序招标。

4、招标方式

4.1公开招标:是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4.2邀请招标:是公司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

5、工作程序

5.1招标要求及流程

5.1.1采购单位申请或股份公司认为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实施前十天向招标工作小组提交招标计划。招标计划中应注明拟采购的物资名称、数量、预计单价、预计总金额、供应时间、技术要求、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并提供六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必要的材料。

5.1.2招标工作小组接到招标计划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招标工作会议,讨论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凡招标的单位提交材料不全的应限期补齐,同时研究工作程序、招标方式、招标要求等。

5.1.3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信息。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

金潮股份

企业标准招投标管理细则标准号:Q/JC—CW—05—2004

制/修订日期:2004.6.15

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1.4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当向六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任何人都有邀请符合投标条件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的权利。

5.1.5设有招标标底的,招标小组成员对标底必须保密。

5.2投标要求及流程

5.2.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5.2.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要求时间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反应。

5.2.3投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5.2.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招标规则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所有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时或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金额的5%收取;待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不加利息),中标的投标人待签定正式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履约期满中标人提供质量保证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加利息);质量保证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一年,金额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收取,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数退还(不加利息)。

5.2.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2.6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3、评标和中标

5.3.1招标工作小组收到第一论投标后,组织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初选投标厂家,并对初选

金潮股份

企业标准招投标管理细则标准号:Q/JC—CW—05—2004

制/修订日期:2004.6.15

版本号:A

投标厂家在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3.2经评标小组评审,如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5.3.3重大投标项目应对初选投标厂家进行实地考查,深入了解投标厂家的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合同执行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5.3.3投标小组结合实地考察结果或第一轮投标后投标人修改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二次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参与竞标或投标的几家合格供应商。

5.3.4确定参与最终竞标或投标厂家时,应尽量选择同一档次的投标厂家,避免投标厂家在技术实力、合同执行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方面的差异,以做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3.5招标小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招标小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3.6最后一轮由最终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对招标价格进行议价或竞价(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最终确定合格的中标厂家。

5.3.7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6、罚则

6.1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对干涉招投标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6.2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或其他参与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追究法律责任。

6.3参与招标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对责任人给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6.4招标人员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投标小组有权宣布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对责任人予以开除。

7、附则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2篇

一、全市综合招投标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作法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全省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事前周密组织、事中规范操作、事后加强监管,进一步严格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活动,我市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已经初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经济秩序正在形成。近三年来,累计实施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500余个,涉及交易金额10.26亿元,节约资金9000万元。

(一)完善管理体系,着力搭建交易平台。一是健全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市于年7月成立了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发改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14个单位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市招投标工作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年,组建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二是优化招投标环境。目前,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已建有300平方米的办公和交易场所,配备了计算机网络控制、查询和自动化办公系统,设置了电子大屏幕信息系统、触摸电脑信息查询系统和视频音频实时监控系统,基本实现了招投标信息化。三是加强制度管理。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也制定了《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招标公告制度》、《招标文件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部门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工作活力。按照全省建立“五统一”(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招投标综合平台、统一行政监管规章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要求,各职能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确保了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严格按照统一信息、统一报名登记、统一交易场所、统一运行规则的要求,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程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挥评审职能,坚持评审工作有理有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和单位把建设工程项目按各自行业要求纳入省、宜昌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各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检察院、监察局发挥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中的保障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进行现场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求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强化招投标工作前期监督。全市建立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商预选供应库和评标专家库。成立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投资工程的设计方案、概预算、工程增加量等内容进行审核。二是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督。坚持严把“七个关口”,不断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防止招投标中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即把好信息关、招标文件制作关、投标人保密关、评委抽取关、资格审查关、评标关和评标结果公示关。三是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综合招投标中心加强了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前必须经招投标中心审查备案;招标单位加强了对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中标单位按中标合同履约;政府加强了对增加工程量的监管,明确作出了“对增加额度超过总投资额10%且大于15万元的,必须重新招标”的规定,防止设计与预算不符等现象发生。

(四)规范运作程序,营造良好交易环境。为进一步净化招投标交易环境,有效防止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市政府实行“五项制度”,打击围标串标行为,为构建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奠定了基础。即实行人员职能分离制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招标文件会审制度、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项目经理)现场参加开标评标制度。特别是在保证金缴纳方式上,实行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账户,保证了有资质单位参与投标。在评标定标时,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推行最高限价、无标的竞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经评审由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对预防腐败产生、净化市场环境、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综合招投标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调查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招投标期限过长。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反映,一个项目从申请招标到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确立的时间过程太长,程序过于复杂,容易延误工程建设时间。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立后,由于评审项目多,数额大,人员少,无法及时完成评审。目前评审中心工程造价评审人员仅3人,按照《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个项目评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本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评审。加之报送项目单位因缺乏专业技术知识,报送资料及预算电子文档不全等,致使项目评审时限过长。

(二)招投标限额标准偏低。省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而我市规定“单项或者批量采购一次性达到15万元以上的货物或者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于确定的限额标准较低,有些数额较小的招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设计、预算,导致招投标成本过高,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增大了招投标中心的工作量。

(三)招投标中失信、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有的投标人暗地结成利益同盟,串通投标,如果其中某一投标人中标后,与其他同盟者利益共享,形成围标串标陪标。二是不具备招标项目资质要求或者根本没有相应资质的投标单位,挂靠有资质单位甚至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参与投标,还有的投标人借多个资质投标。挂靠和假借高资质单位投标现象带来的是“高资质”投标“低资质”施工的后果。三是投标单位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从中坐收管理费,使接受转包、分包的施工单位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影响工程质量,逃避了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四)恶意低价中标后患多。目前我市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进行评标定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合理最低价”难以确定,有的投标人为了中标不计成本,恶意低价中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对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导致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标的额下浮率过大,最高达到20%以上,常常出现整体废标、流标的情况。工程造价的大幅下浮,严重压缩中标单位的合理利润空间后,很难保证工程按质完工。这种不计成本的恶意低价中标会导致行业间形成恶性竞争、工程偷工减料、拖延工期、变更工程量、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五)综合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强。目前,监督部门多注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监管,而对成为招投标市场通病的围标串标行为没有强有力的整治手段,执法查纠力度较为薄弱。对评标结束以后,评标结果是否合理、工程开工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何等问题关注不够。一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上顾及部门自身利益,尤其是在标后监管工作上,往往忽视对中标人的跟踪管理,造成招投标与项目实施的相互脱节,施工变更、工期延误、超概算等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六)招投标中心建设有待提升。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市综合招投标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省政府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的要求还有差距。市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多,任务重,人手少,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只能应付日常事务。评标专家力量薄弱,参加培训少,知识更新慢,未形成完备的培训、考核、评价和管理制度。招投标的硬件设施也需提档升级。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为主线,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招投标方式、招投标限额标准、招投标程序、行政处罚规定等内容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走上规范、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投标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表彰及处罚情况数据库。研究制定招投标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和招标机构失信、违法行为惩戒、记录、公告制度,严格限制不良行为者参与市场竞争,采用适当政策和措施鼓励诚实守信者、特别是外地企业到我市参与市场竞争。

(三)探索完善评标方法。要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在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中,推行和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或合理低价办法,把制止盲目压价,坚决否定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探索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合理科学确定成本价。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恶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要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招投标限额标准。

(四)多管齐下强化监管。要发挥各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寻求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纪检监察、检察院要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证评标依法依规进行,真实地体现公平公正。要发动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高度重视群众投诉和举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对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按规定招投标,明招暗定,串通投标,贿赂评委、营私舞弊,出卖资质、挂靠投标,签订虚假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全力打击,公开曝光,维护综合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3篇

为了切实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动迁旧房拆除招投标行为,根据政发7号《镇限额工程承发包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对我镇动迁旧房拆除招投标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招投标范围

镇范围内以镇、村两级集体资金支付,由相关部门实施的动迁、回购(包括由镇各经济平台、企业实施的动迁、回购)所需拆除的各类建筑物(包括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房、私人住宅等),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拆房单位。

二、招投标方式

根据镇拆迁现状,为更好地为拆迁服务并保证拆房过程的和谐平稳,拟采用邀请招标形式报名并通过竞价确定中标单位。

三、报名单位的确定

1、邀请招标的单位原则上由镇动迁办、拆迁实施主体单位、镇招标办集体商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为投标人,并由镇招标办通知报名。

2、邀请招标的拆房单位必须为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符合资质要求和信誉度好的企业,原则上择优选择3-5家。

四、开标

投标单位报名资质审核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资料费200元,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进行报价投标和现场开标。

五、保证金

投标单位报名前须至指定银行交纳押金,原则上村(居)民住宅房的拆除押金为贰拾万元(200000元),工业厂房回购房的押金另行确定。报名同时应提供押金交纳收据,未交纳押金视为报名不合格。中标单位确定后该款自动转为工程保证金,于拆房项目结束后凭动迁办验收证明退还,未中标单位押金于10天内退还。

六、有关招投标要求

1、严禁单位恶意串标,同一项目不得由同一拆房公司的下属若干部门同时投标(投标时参加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须到场)。

2、不得转标。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转让给他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的中标权,对该项目另行实施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且该单位或项目经理在二年内不得参与全镇范围内类似项目竞标。

七、有关管理与监督要求

1、合同签订由镇动迁办公室负责,同时须签订旧房拆除安全承诺书,并由专人跟踪管理,中标单位的拆房款应于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付清。

2、工程抽查:由镇招标办牵头,邀请镇人大、纪委、动迁办、招标评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不定期对拆房工程进行抽查。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4篇

一、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法律条文不健全作为整个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衡量标准,招投标资格预审直接关系着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某些因素的影响,招投标资格审查总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从本质上看,大多数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联系。比如,部分商家为了取得好的评审结果,不惜一切代价托关系、走后门去了解资格评审细则,且审查评委也无法做到置身事外,这就导致评审过程中“关系户”、“软指标”现象的存在;再加上部分人的感情偏向,整个招投标活动不规范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在山东某高速公路工程招标中,在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时就出现了不经报告随意更改财务报表、提交的设备以及人员信息真实性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在资格审查这么短的时间内和封闭的环境下对这些内容进行核实,将这些造假和挂靠的单位杜绝在投标人范围之外,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监管部门都感到很困难,同时现实中因为资质挂靠等原因导致的人员真实性问题也确实很难杜绝。

2.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无法保证项目招投标公平公正从公路工程管理部门自身的性质可以看出,其本身隶属于政府部门,因而在开展招投标工作时受传统投资体制的影响,其管理方式多为“投资、管理、经营、使用”四者结合模式。但政府部门受自身性质的影响,已经将四者中的管理与经营两大部分紧紧的握在自己手上,直触管理中的“大忌”。在招投标管理中,多数行业发展到最后都会变成“自己管自己”的模式,且这些航业在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时无法一心专用,甚至出现身兼数职的现象。但在这些行业中,他们往往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长此以往,监督机制形成摆设。另外,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其实际所需费用远远超出工程预算,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工程质量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后,各个部门与相关媒体都会在问责后对相关人员进行曝光。如在河北省某公路工程招标中,有些人员玩文字游戏,为了规避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文,某些建设单位采取了工程拆分、肢解等方式来牟利,不仅增加了公路建设成本,而且给国家利益也带来了巨大损失。

3.公路项目评标办法单一目前我国对于公路项目评标的法律仅有标底法、综合评标法及最低价法等3种,如果招标方法不一样,那么在公路评标办法方面及表现形式方面也会不同。与此同时,根据不同的项目必须要选用不同的招标方式、方法。由此可见,如果评价方法就只有一种的话,那么将满足不了全部项目的需求。在当今时期,与公路工程相关的招投标项目主要有路基方面、桥梁方面和房建工程,如果公路工程招标采用单一评定办法进行,那么有的投标单位就会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法律中存在的某些小漏洞,以达到投机取巧的目的。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优化措施

1.加强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当前,我们国家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必须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使整个公路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工程能够顺利、规范的落到实处。比如,制定一套招投标实施细则,可以对在正在实施的法律制度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制定一套详尽、详细的公路工程招标管理方法,以及市场管理方面的方法,其目的是制约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动作和行为。另外,必须要对业主的权利及义务、招标机构方面的权利义务划分明确,改变当前公路市场中招投标不标准、不规范的做法。对拖欠工程款及不规范的合同要进行严肃处理。在招投标法及条例的基础之上制定关于公路招投标违规方面的认定标准,对于工程中的串通标和违规标进行认定,把过去不规格的口供证据式改为间接证据。只有加大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现象的发生。

2.实行灵活的评标方式不同项目的招标评价方法是不一样的,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必须尽可能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标底法有很强的适应性,对于所有的工程招投标项目都适应,但对于问题的解决不能千篇一律,还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打击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公路招投标而言,广大民众对于投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但在公民中议论最多、范围最广的是监督机制,所以必须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大力宣传,以招投标领域人士为重点教育宣传对象,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投标行为深入民心。不仅对相关专业人士进行招投标法律知识的普及,也要对圈外人士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教育,为工程项目招投标能够规范、有序的实施保驾护航。对招投标领域的人员而言,要重点进行教育宣传,尤其是对其中的一些典型违反招投标政策的案例进行宣传教育,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主体单位也要大力提高法律意识,对于那些触碰法律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另外,相关部门及单位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整治落实,对整个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的行为、人员,严厉打击,决不轻纵,让潜在的非法活动分子以此为戒、不敢犯罪,通过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治和教育,造成声势以达到预警作用。提高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犯罪的调查水平和公诉力度,这不仅需要司法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各相应机关部门随时保持警惕状态,对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只有做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力度,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机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投标范围

凡本镇范围内所有由政府投资,村及事业单位出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所有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3000元以上(含3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所有权属政府或集体的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房产租赁或资产出售及物资采购,一律到镇招投标办申报登记,按规范程序进行招投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装修项目一律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市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投标。

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装饰装修以及资产租赁、出售、物资采购,经镇招投标办审核备案后,由村、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组织,镇招投标办见证,并于招投标结束后三天内在本单位做好中标公示。

二、招投标的程序及办法

1、招标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村项目先需报经管办审核),经镇长批准后,连同项目审批材料造价预算、价格评估、资金来源、付款方式、项目要求等资料一并报镇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2、招标公告,健全招标文件。

3、投标人根据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镇招投标办报名。

4、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组成评标议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办法,组织招标大会,公示中标结果。

5、发出中标通知,三日内签订合同。

6、镇纪委、监察室、财政所、经管办对合同签约、履约、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进行跟踪监督。

三、相关要求

1、合同签订。根据招标和中标文件等签订合同,实行“一证一约”即:采取招投标办公室见证,同时签订廉政条约。

2、工程变更。招标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的,变更部分原则上另行招标。村工程变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报农经中心经管办审核,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镇工程变更由业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必要时,可请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和决算。

3、严格资金拨付制度。资金拨付按合同约定或工程形象进度,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招投标办备案,工程结算,实行审计结算。

4、关于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牵头,纪监、财政等派人参加。

四、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应申报而不申报,应招标而不招标,肢解工程逃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必要时可移交司法机关。知情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①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个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投标人串标,或投标人向招标单位相关人员行贿中标的。③招标单位违反规定,私下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商讨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投标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三年内在本镇参与竞标的资格。

3、所有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议标,确需议标的,必须具报告,经镇招投标办初审,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项目的报审资料与公开招标相同。如发现自行议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全镇招投工作负总责。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潘春舒,副组长邢雪波、何进,成员:夏进江、胡益华、吴敏绅、黄士明、崔恒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纪委办),何进任办公室主任。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6篇

一、市区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包含工业、水利、交通、港口、铁道、电力、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政府组建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进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应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同时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

各县及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应当构建本辖区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工程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的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推进,以尽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已经建立的要将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纳入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二、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通过对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预审,遏制以往招投标因分散资格审查而可能产生的量身定制、暗箱操作等现象,解决建设领域过度开放问题,确保只有真正具有竞争实力和履约能力的优质企业才能有机会承接国有投资工程。国有投资工程发包人必须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未列入名录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确定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制定。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急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县政府认定。

采用抽签定标的应急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由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四、采用BOT、BT等方式进行融资建设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其概算投资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业主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情况特殊需采用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的,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采用完全BT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只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不对投标人作出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需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对于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除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外,还对投标人作出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直接由中标人承担;对于采用BT施工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除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外,还对投标人作出施工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施工可直接由中标人承担;对于采用BT工程总承包和BT施工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监理单位一般情况下应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机构。招标人应通过对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以及拟投入的项目技术力量和拟采用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招标机构。

六、实行投标报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及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招标人(招标机构)应派专人负责报名工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地点统一按规定要求受理投标人报名,同时开具报名回执。招标人(招标机构)应严格按招标公告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活动,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无故拒绝;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受理。

招标人(招标机构)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得无故放弃投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投标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机构)陈述原因,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无合理原因或理由放弃投标的,按扰乱招投标秩序论处,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机构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

七、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收取和集中支付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由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除设备、材料招标项目外,禁止投标人采取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帐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帐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包括代建单位、招标机构)不得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派出一名熟悉招标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则由招标机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审。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异地抽取高水平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非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的资格审查或评标代表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是指与招标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但不包括退休人员。

九、实施优质优价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科技创新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部级、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2%--3%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3%—4%的奖励。获得部级、省级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1%--2%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本市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市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具体办法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其评标办法可根据项目不同特点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既要考虑降低建设成本,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杜绝为某些特定投标人提供“量身定做”评标办法现象的发生。

项目招标时一般不再设置标底,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或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一、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划分两个阶段履行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十二、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十三、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中,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资格条件。招标人如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质条件的,应当报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施工(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特殊工程除外)。类似工程业绩的规模性量化指标应按投资、面积等设置,不得高于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同时,不应低于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50%;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性量化指标如高度、跨度等,应按承揽招标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指标要求设置。招标人不得提出超过招标工程规模和难度的指标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没有资质要求的货物采购招标,招标人可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做出要求,注册资金要求不应高于本次招标工程估算金额的30%。其他有资质要求的施工和监理等招标,招标人一律不得设置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要求。

十四、为规范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计价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恶意压价,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在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最低投标控制价制度。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般不得低于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同期的同类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对于低于同类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非国有投资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的审定和,对于尚未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或情况特殊的工程,招标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报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七)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二)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四)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十八、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优胜劣汰和信用奖惩机制,尽快在招投标中应用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必须遵从统一、科学和合理的原则,保证实施和运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标后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引导和鼓励企业守法守约经营;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实现招投标市场和标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保证通过招标竞争形成的合同价格、工期等各项承诺的实现,纠正不履行中标结果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十、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监察,对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所涉及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书报监察机关备案,其中重大项目(指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应报送市级监察机关备案,其它项目应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审查。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7篇

(一)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不同步。企业对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出现多头管理现象。招投标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只关注于自己的工作,两者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招投标管理人员只负责前期的审查和招投标工作,而合同管理人员只负责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无交集,影响下一步工作开展。例如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期间可能会对内容进行更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指导,更改的内容不规范,就会导致后期实施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谈判前期未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谈判过程中没有充分的掌握和分析当前市场行情和技术标准等情况,易出现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于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交接手续,使得有些单位对于合同内容不了解,或者对合同不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履行或监督单位履行合同。部分承办单位具有依赖心理,缺少主动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识。由于欠缺有效的合同督查,未能及时发现违约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目前,大部分招投标文件的撰写工作由招投标机构承担,招投标机构熟悉招投标流程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工作量。但招投标机构对于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了解甚微,致使编写的招投标文件内容过于简单,深度及广度都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同的后续操作。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擅于编写招投标文件,但未必具有相应法律和合同管理知识,因此编写出来的招投标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善等缺点,也给合同的后续操作带来了隐患。

(四)招投标机制不完善。现行的招投标工作已形成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例如在主体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招投标监控方面已经较为完善,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竞争,例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评标过程的不公正不科学等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和想象都将后期的合同履行带来危害,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利益。

二、加强招投标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同步。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参与招投标过程,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招标文件,便于第一时间掌握招投标情况,在招投标人员进行内容调整的时候,及时给予可行性意见,避免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条款出现,保障企业权益,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履行过程更顺畅。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解释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便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促使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谈判前期招投标部门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避免在谈判过程中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已签订的合同,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合同承办单位要按月或按季度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报告。设立职能部门,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内容、标准及工作重点、细化考核标准,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定期对合同履行内容进行汇总,形成系统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规范招投标文件内容。提高对招投标文件的重视程度,由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水平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及投标的效果,要全面提高招投标机构编写招投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的企业可以根据招投标方式的不同,制定示范文本,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重要的投标文件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由单位领导带头,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招投标机构加强撰写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提高综合技能,保障招投标企业的利益。

(四)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整合现有的相关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形成完善体系,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细则,增加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其科学化和具体化,避免出现歧义。严格资格审查,防范恶意招投标现象,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监督招投标的整个操作过程和后续履行实施过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招投标企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8篇

1.1建设单位问题。为了规避招投标环节,部分建设单位会对项目工程进行发包处理,甚至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形式,并适当控制招标信息的。而且,在招投标环节中,会出现已经默认好中标单位的不良行为,使得整个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出现有失公平的不良现象。1.2投标单位问题。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部分参与建筑招投标环节的单位存在挂靠现象,甚至部分投标单位为了中标,会采取违背原则的行为方式,如串标、恶意降低价格等违规行为,这些问题现象和不良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质量。1.3招标问题。目前,对招标机构的资质要求取消,导致业内涌入了部分缺少专业能力的招标机构,这些机构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标的,甚至会采取违背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方式,这就会使行业发展呈现出严重的混乱现象,不利于建筑招投标环节的顺利开展,进而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整体质量。

2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注重构建诚信体系。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中存在着严重的诚信问题,如招标人事先内定了中标企业、投标人冒用假资质、假业绩和假合同、评标人评标不公平公正等,因此,为了显著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诚信行为,需要相应监管部门介入,并积极与招投标单位建立规范的信息化监管平台,不仅能够在平台中相关的招投标信息,还能利用信息平台来监管招投标过程,对提高招投标环节的整体信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逐步将整个招投标环节合理化、统一化、规范化,做到真正的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2.2注重完善有形市场。为了形成健康的建筑行业市场,要注重将项目交易中心与行政机构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并且要明确建筑行业市场的主要职责,通过加大监督力度和管理力度来逐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这种形式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在避免出现各种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基础上,逐渐构建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竞争交易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图1)的建立能够有效打破地区垄断和行业保护的严重束缚,从而有效实现建筑行业市场竞争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择优性。2.3注重严惩违规行为。为了有效规避建筑行业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的违规项目处理程序(图2),监管部门要注重利用法律手段来严惩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投标单位的违法行为,并且建立建设单位信用档案、招标机构以及投标单位信用档案,定期公示企业的不良行为。同时,监管部门要严格查处建筑行业市场的相关企业违规行为,针对商业贿赂、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和做法、鄙视潜在投标人等行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格处理,如取消投标资格,依法扣押、吊销资质证书等。2.4注重优化评标过程。在建筑行业市场的招投标环节中,要注重提高评标人、监管人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积极采取有效的评标控制措施,转变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预算定额评标方式,积极采用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招标评标措施,并且要注重将整个评标过程在信息化平台中进行公示,在实现全过程监督的同时,逐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整个过程,而且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组建评标小组,不仅要有招标单位的代表,还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2.5注重改善监管方式。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企业不仅可以在信息平台进行信誉情况登记,还可以实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的违规活动与项目的评标环节的有效连接,这就可以使存在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单位无法有效进入招投标环节。因此,注重转变建筑行业市场的监管理念,利用信息化平台将招投标环节中的局部监督管理,逐步转变为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能够有效规范建筑行业招投标环节,从而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提供基础保障。

3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建筑行业市场中也产生了诸多不良竞争行为,尤其是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环节,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不良竞争行为,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质量。因此,建筑工程招投标操作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规范,逐步完善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更好地落实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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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巧兰.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J].福建建材,2015(12):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