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 10:58:18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1篇
(一)建立和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主要监管指标逐步到位。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投资占比等主要指标可在5年内逐步达到监管要求。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变化,适时、适当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四)建立风险提示、诫勉谈话、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等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长效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结果与准入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二、推动行业建设,优化外部环境
(七)各级政府可以参股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注入支持,扩大担保能力和规模。
(八)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取可根据市场情况自由议价确定。(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同样的政策。
(十一)各级房地产、土地、工商、公安部门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等业务时,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待遇,并对属于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适当减免,具体减免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
(十二)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的考核奖励政策,可适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
(十三)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取得被担保人或关联主体书面授权后,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被担保人或关联主体的信用报告。
(十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定期信息沟通和业务恳谈机制,逐步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建立以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的再担保体系,鼓励省内各担保机构积极加入再担保体系,合作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五)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进一步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
(十六)进一步完善现有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的,以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5‰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4‰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补助资金应用于担保机构充实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助资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2篇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逐步演化为包含政策性担保功能的商业性担保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运作比较成功的担保模式大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纯商业性的担保模式成功较少。原因主要在于,像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这些建立在纯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融资担保机制,本质上是政府以担保方式通过动用公共资源干预、弥补市场化融资体系的失灵或不足。但我国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私营企业以及混合经济虽然为社会提供了绝大多数的就业、税收,但从经济总量来看,特别是在一些关系国际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中,仍然不是主导。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事业的扶持和资助,其目标主要是获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溢出效应,而非获取资本收益,也不是为了解决提供某种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这些溢出效应包括因中小企业发展而带来的就业岗位增加、缴纳税收增加、经济总量增加等等。融资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的乘数效应。一定额度的融资将匹配相关比例的投资,最终增加若干倍数的产出规模。这些新增经济总量,既是对社会的贡献,更是对地方政府的直接贡献。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需要做大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量。面对制约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核心构成和主要代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地方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相对不完善的条件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组建担保公司的做法,来弥补这种担保服务的市场缺位问题。这就是本世纪前几年,在政府的推动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
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国不但在经济总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与制度方面,也快速成熟。体现在融资担保领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出现了难以持续的问题。一是政府受财力支出限制,无法持续投入融资担保事业;二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属于市场化行为,一旦失败需要按市场原则承担损失,这对于政府而言是超出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额外负担,难以承担;三是融资担保产生的溢出效应,相对政府直接投资资助而言,是一种潜在难以度量的、非排他性独享的间接效益,不可能吸引政府的更多积极性。面对这些根本性问题,2005年以后,政府由直接组建投资担保机构,转变为采取“政府引导、民企控股、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给予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担保发展,包括营业税的减免、担保余额的奖励、代偿损失的补偿,以及再担保的风险分担等等。实际上,随着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增资扩股,以及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组整合,许多政府性资金开始相对收缩,大多已经倾向于退居非控股地位。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仍然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向西不断发展,但是,在这种新的发展思路下,政府逐渐转变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持方式和手段,由直接投资转向政策引导。这些在政策引导下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融资担保服务的同时,通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事实上履行了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过去独立运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已经能够由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并替代。
2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双层监管体制下重组整合成为区域寡头性的类金融机构
在我国,民营资本大量投资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在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资源相对其他要素始终处于短缺状态,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小、经营风险高以及信用信息缺乏而导致的融资问题更为突出。以提供信用增级有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担保机构自然受到亲睐。在其他中小企业广泛生存的县域经济范围,由于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大量调整压缩了县域经济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造成对县域以下经济实体金融服务的绝对短缺,同样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在政府创新支持担保业的思路后,大量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为提高金融市场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一方面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促进面向农村地区广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迅速发展。应该说,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激烈。2011年以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宣布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和比例不断提高。随着金融服务不断深化,服务层次日益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旦大量的银行业机构将服务重心下移,融资担保机构过去拥有的对微小经济实体的信息优势将不再明显,以台州商业银行、包头商业银行等一批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为例,其快速发展对该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会产生一个强大的市场挤出效应。
未来,面对由于金融服务深化带来的强大竞争压力,专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走向两种分化。一是适应政策条件允许,通过适当方式转型改革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类机构,以富有竞争性的专业能力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二是适应当前以中央层面的联席会议和地方层面的日常监管共同构成的双层监管体制的要求,在以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核心的规范、整顿活动中,部分有实力、有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重组整合过程中不断强大,占据一定的区域市场,成为在双层监管体制下规范运行的类金融机构,以提供有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应的融资担保服务作为生存手段。
3互助担保机构更为规范与普及,但难以超越自组织的内在关联关系而扩大规模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身实力弱小、抵押不足、经营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信用短缺。在这个意义上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问题是破解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研究表明,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互助性担保正是基于这一制度优势产生的融资担保模式,它在获取会员信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各成员企业具有地缘、业缘的人际关系网,促使企业间、企业与担保公司、企业与金融机构间更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同一集群内的会员企业主思维模式更易接近、有利于达成一致看法。而且,由于地域“根植性”大大降低了企业违约成本,能有效控制风险,形成群体信誉机制,有较强的能力为会员提供互助性担保以及反担保控制。
在意大利、孟加拉等国家,互助性担保已经比较发达,在解决微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低收入人群创业发展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在我国,以由政府机构、银行、专业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以及浙江萧山“封闭式、会员制、非营利”封闭式担保公司等为代表互助性担保机构,也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发展成效,是许多具有地缘、人缘、业缘的微小经济体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机制。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常态;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径
在经济新常态下,不仅给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挑战,而且其生存难题也基于外部环境恶化的背景下而变得更加严峻。就实践表明,担保行业如果想要使自身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改变以往完全依赖市场的情况,并充分借助政府的作用来实现。以国际经验为借鉴和参考可以看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主要是依靠政府支持背景下的担保机构来获得的,政府、联合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都是出资方,仅仅依靠民间资本来进行融资担保的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
1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以南部某省Q市为例,公开资料显示:截止到2017年12月底,通过年审的融资担保机构逐渐呈现了下降的趋势,将其与高峰时期相比,其中主动退出或被淘汰的担保机构约占67%。同时,全市在此年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12.08亿元,持续下降趋势明显;以行业代偿情况为立足点来讲,2017年全市担保行业新增代偿已超过1亿元,担保代偿率高达9.24%以上,是历年代偿率最高的。因此,从整体上来讲,我国担保行业总形势不容乐观。想要使担保机构获得可持续发展带动担保行业的稳定发展,加大对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劲的探索尤为重要。
2新常态下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径
2.1对担保模式进行创新,提升担保品种的丰富性
以业务模式为立足点来讲,需要以由传统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构成的担保架构为基础,加大对第四方或更多方的引入力度,例如地方政府或核心企业等,从而使基于担保业务中的合作方和业务品种都能得到有效的拓宽,进而实现分散业务风险的目的。从业务品种角度来讲,资金池是较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主要是以处于担保业务中几方为出资主体以此建构的资金池担保模式,并向其他多类型担保业务提供保证;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还要对以往依赖于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方式进行转变,使存在于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金融产品类担保如集合债、中期票据等向优质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品种所转换。同时,还要以传统不动产抵押作担保为基础,对股权、应收账款的质押以及反担保措施予以合理化拓展。
2.2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力度
对我国政策性文件要予以深入研究可以得知,政策性融资已成为现阶段融资担保业发展的主要方向。所以,强化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顶层设计显得尤为必要。具体来讲,首先,积极落实部级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行,从而为各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提供重要辅助与支持;其次,省级要对专项资金的安排给予重视,并以新设、参股以及控股等手段为载体,实现对良好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有效扶持,使融资担保机构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同时,对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兼并与重构等行为要给予鼓励,这样既可以使其具有的风险管理等多方面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又能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
2.3对以往银担合作模式进行改革,推动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
目前,由于受到融资担保机构弱势和实际担保任务实施情况等多方面影响,所以应以国家层面为载体完成相关文件的出台工作,并对各自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银行要改变以往以融资担保机构为转移风险的载体与工具,而是要加快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力度。银行初期可以与各级再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合作,推动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从而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贡献重要力量。对国外成熟担保模式和我国银担合作试点予以审视可以发现,以银担保二八比例为依据实现对风险的有效分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并以担保业务品种、担保保证金等多方面切入实现对合作模式的有效创新。此外,还要注重省级担保优势的充分发挥,这也是为省级再担保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深入沟通与合作提供重要助力的关键因素。
2.4提升风险补偿机制的完善性
经济新常态下,许多企业日常经营出现了恶化、债务违约事件增多等情况,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这种情况更加严重,这也是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担保机构代偿率快速提升的重要因素。因此,想要实现融资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等目的,就要立足于风险补偿机制,提升其完善性。同时,政府也应遵循自上而下的规律,建立起针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以代偿率的差异性为依据,确定政府具体的补偿资金。此外,对于融资担保机构保费收入免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也应及时进行优化与完善,从而使融资担保公司税率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与降低,这样既可以使担保公司税收压力得到缓解,又实现了为企业减负等目的。
2.5加大对风险的管控力度,推动其风险处置能力的提升
融资担保机构要立足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现阶段被担保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大风险管理力度,并对业务审核予以快速提升,从而使其具有的风险处置能力能够得到快速且有效的提升,并加快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同时,在担保业务的保后检查也是不容忽视的工作内容,要以被担保企业情况为依据和参考提升追保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或者向被担保企业提出提前归还贷款的要求,从而使风险得到合理控制。此外,再担保机构的运用也是分散其担保业务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所以还要着重关注与省级担保机构的对接和深入合作。
3结束语
总之,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到来,也给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路径的探索,从而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余菲.新常态下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7(22):18-19.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4篇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严格规范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提高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融资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二、壮大担保体系
(一)到2015年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注册资本总量达到350亿元,形成17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业务,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国富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依托,为农村流通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成为全省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三)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注册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市要达到3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四)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六)科学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各设区市、县(市、区)要认真调查研究当地的融资性担保市场主体容量、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布局规划。适当控制数量,提高单体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三、规范业务运营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能力。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对外拆借资金,不准对非法借贷提供担保。
在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吸收存款、参与非法集资和发放高利贷的前提下,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允许为年利率不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企业商业信用提供担保服务。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妥善处理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省担保业协会要加强建设,切实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充分发挥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比例不低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对中小企业担保责任总额的0.2%,力争达到0.5%。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90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组织审核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3年营业税。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作为往来账款,待符合坏账条件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实行浮动担保费率。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二)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依法公开信息资源。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以及对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主管财产登记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及其他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要提交营业执照和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到登记部门对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三)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互利合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信用评价制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标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协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
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研究建立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支持互利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地政府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五、强化队伍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强化高管人员培训。
六、健全监管机制
(一)充分发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协调议事功能。完善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要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管理。
(二)建立严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责任制。省、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层层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各级的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明确重点监管和指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责任到人。
(三)建立科学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框架和流程,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和分析水平,加大对担保机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动态监测分析力度,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持续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数据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统计信息网上直报,完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和实现实时监测。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机制,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依法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加强资本运用监管,对资本金使用实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新会计准则;会计核算
面对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新型融资担保应运而生,它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是解决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为保障融资担保行业的顺利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2014年国务院召开的融资担保行业电视电话会议为起点,国务院相继于2015年下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7年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8年决定成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机构管理和业务经营方面予以大力扶持和有效规范。但是,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由于历史沿革原因,在会计核算实务操作层面存在较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融资担保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起步,并在近年来得到大力发展,其会计核算制度也历经多次变革。在新准则颁布之前,融资担保公司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遵循国家统一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新准则颁布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按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及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该通知的施行,将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比照保险公司会计业务处理,反映了两者相似的金融特性和风险特点,比如都具有保障功能、履行债务上具有不确定性、责任免除结果相似等。就现有业务规范而言,保险业务会计准则在实务操作中能够对融资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起到参照规范的作用。同时,融资担保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使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理论和实务操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于遵循担保业务规律、防范控制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二、融资担保会计核算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其他金融企业,虽然与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具有相似性,但是担保业务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风险方式、风险责任以及赔付条件等方面还是与保险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如果简单照搬保险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不能完全满足担保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而担保业自身制度的规范条文大多来自于行业主管部门,会计核算制度层面因而出现较多漏洞,虽然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地方性经济间的差异,反而加剧了会计制度的不统一。另外,担保公司如简单套用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容易造成数据信息失真,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能准确反映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也不利于政府监管、银行合作和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
(二)会计核算方法不规范从实务操作上看,由于新旧会计核算制度存在差异,而且制度层面未作有效统一,导致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在会计核算中仍然采用原会计核算制度的科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或者在理解执行新规定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会计核算实务操作中出现许多模糊认识和不同做法。比如准备金的计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计提,而融资担保行业主要通过新准则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及财税部门文件的约束,显得有些交叉混乱,同时也未明确准备金具体差额计提方法和使用管理办法,只是要求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在执行中缺乏规范性。
(三)会计核算内容不全面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大力推动下,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快速发展,不断出现新的业务经营模式,如面向科创企业的投贷保联动模式,打破了传统业务边界,将股权投资、债券融资和融资担保等相关业务有机结合,此类业务显然无法照搬保险企业相关会计核算内容。由于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普惠金融业务风险较高,融资担保公司仅依靠自身实现商业可持续的难度较大,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建立融资担保基金、财政代偿核销、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予以扶持,但目前没有相应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四)会计电算化水平落后目前,融资担保公司发展不均衡,相当部分公司规模较小,或者从小公司兼并重组、增资后发展壮大,对会计电算化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自主研发使用财会软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未形成完整的会计电算化体系和系统。同时,市场上购买的融资担保行业财务管理软件开发不充分、不成熟,往往一套软件应用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用户,共享性较差,导致大部分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手工和半电算化核算现象较为普遍,给会计核算人员带来巨大业务量,也不适应融资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
(五)会计人员队伍专业素质有待提升融资担保公司近几年快速发展的同时,会计人员素质与业务发展不匹配现象凸显。特别是目前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办法尚未出台,有关规范化核算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和通知,更需要会计人员依据新会计准则依法合规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实践中,部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显然未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导致融资担保公司不同程度存在会计核算方法陈旧、核算科目不全、核算口径不一、财务报表格式不一、会计披露信息失真等问题。
三、完善融资担保会计核算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融资担保会计核算制度随着国内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重视和大力推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强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完善监管,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业务的发展更迫切需要担保业会计核算更专业化,因此整合目前颁布的各类通知和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并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担保会计核算制度势在必然。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监管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促进会计监管,加强担保行业公信力。
(二)加强会计核算规范性在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出台前,建议应着重对以下事项予以规范。一是规范收入的分类及列示,如资金运营收入是现阶段融资担保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来源,对于以低费率为标志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企业,甚至超过担保费收入,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本质上属于担保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应参照新准则作为营业收入子项列示。二是规范资金运营科目核算,对存出保证金、资金拆借、委托贷款、银行理财、其他投资等项目规范科目核算和项目列示。三是规范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是即期担保费收入匹配远期未到期责任风险,主要功能是平衡收入和支出配比,前提是担保公司享受税前列支,实行差额计提,不直接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责任余额一定比例计提,并设置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上限,超出的实行差额提取,并出台差额提取和冲减代偿核算处理具体规定。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作对冲因不确定性而发生的非预期风险损失,应明确计提的比例和使用管理规定。四是规范财务报表格式。建议采用新准则通用格式,在符合新准则前提下,结合我国融资担保实际情况,着重考虑会计科目列示和信息披露,便于集团内部合并报表的编制,也有利于行业内外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
(三)增加会计核算内容在发展过程中担保行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业务,如政府出资、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再担保等作为投融资形式;各级财政风险补偿、代偿核销、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等;担保公司资金运营模式及收入;反担保措施形成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等,都需要会计核算办法与时俱进,设置相应会计核算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则。还有如新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担保责任余额按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对应权重加权之和计量,势必要求担保公司对担保余额进行风险分类管理,反映在会计核算上将会给准备金的计提基数造成影响,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会计电算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担保企业会计业务处理应加快实现自动化,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会计核算信息化,实现会计信息自动处理和实时共享。有条件的担保企业可以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开发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具备开放的数据接口功能,建立与业务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信息和数据的共享,通过会计电算化实现财会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处理。
(五)提高会计人员队伍素质面对担保行业快速发展,亟需加强对担保企业会计人员培训,建议通过各级担保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会计业务知识培训班,快速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也可以组织相互交流学习等方式,探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疑难会计核算问题并及时统一规范。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等方式拓宽用人渠道,招揽专业人员。总之,随着国家对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视,融资担保行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新型融资担保具有政策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加快建立科学合理、适应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财会核算制度并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对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万素霞.浅析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2(9):22-23.
[2]陕西非公有制经济会计研究会课题组.新准则下融资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实务问题探讨[J].西部财会,2016(1):31-33.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6篇
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是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有效形式,财政部门借助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机构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是财政部门实现其工作目标、聚集财力的重要工作,也是履行财政职能的任务之一。财政代表政府为企业作后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宽松的环境,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激活企业活力,创造更多社会产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374家,其中国有及控股企业1170家,占26.74%;省级企业532家,地市级3822家,占87.32%。这些担保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总体来说,财政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政府出资形成规范运作的信用担保行为,进而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机制,解决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困难问题,加快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二是政府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促进其他中小企业商业化担保机构和互动式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市场化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三是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负担,提高了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四是通过财政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国家发改委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公司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管理,加强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2.1担保业务服务范围的确定偏于传统,束缚了融资担保机构工作创新积极性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政策性担保的覆盖范围小,担保对象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困难较多,融资需求形式多样。财政代表政府成立担保机构,其主要目的是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根据相关产业政策来确定担保机构的服务范围。财政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担保政策的制定上,应多考虑企业需求,加强担保机构独立法人的制度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2.2财政资金总量偏小,信用扩张有限,缺乏后继资金和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国内多数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太小导致担保机构风险能力较弱。财政资金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多为一次性投入,后续资金和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担保公司的业务风险补偿投入不足,一旦发生代偿,会遭受巨大损失,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十分有限。
2.3财政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杠杆的撬力不足财政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还不能以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整个融资担保体系的大发展。因一些地方经验不足、内部区域性差异、担保机构发育迟缓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在一些有能力建立融资担保体系的地方,制约了财政扶持的杠杆效应。另外,在互助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上还不足,对再担保投入建设与发展滞后,这样就影响了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杠杆作用的发挥。
2.4财政对融资担保过程中基础环境建设支持不充分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担保的基础之一就是加强服务与环境的建设。但是从目前中小企业信息平台建设情况来看,平台建设不完善,很难掌握其信用状况、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信息,这就需要担保机构能够使用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资源来掌握企业情况。
3加大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措施与建议
3.1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市场化运作和产业政策为导向,逐步加快提升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引导机制,不断充实担保风险基金。
3.2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长效机制在机制的建立中,把这部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并对这部分资金在支持方向上做出合理调整,特别是在目前国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调整稳中有进、转型升级稳中提质的情况下,要逐步调整财政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的行为。对新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减少财政资金投入,对现有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补偿基金制,以弥补风险补偿资金不足,增强信用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
3.3加强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新《预算法》要求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资金,是政策性资金的市场运作,所以对其监管和公开更为必要。在公共财政体制中,担保资金的流出,属于财政支出的项目,只有严格监管,才能确保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担保资金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预期支出目标。
3.4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息平台做好中小企业项目库建设,达到信息同步、资源共享。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会计信用良好,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好,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有关要求,项目科技含量高,效益明显,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中小企业纳入项目库,建立畅通的信息通道。
3.5由财政出资建立担保机构监事会对担保业务进行控制,监事会成员单位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他出资者组成,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机制,实行内部监督。在外部监管上,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共同参与组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监管领导小组,实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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