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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纪律教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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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纪律教育

法治纪律教育范文第1篇

一、突出司法职能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1、着力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全面实施“三市三区”战略目标,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针对经济下行和中小企业发展压力,继续深化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活动,为企业防控和化解风险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为全市项目建设、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2、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巩固深化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成果,探索建立经费保障、工作考核、工作激励长效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主动为党委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参谋。

3、突出法律服务保障民生作用。加大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把更多涉及民生以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比重。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跟踪检查、限时办结、投诉处理、质量通报、档案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推进法律援助窗口规范化建设,加强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和社区(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加强驻宜军营和羁押场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全面落实公证“延时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速服务、延伸服务”便民服务措施,主动为企业提供上门办证、周末预约办证和快速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行业特点和优势。

二、发挥专业优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规范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全面推行“6+1”监管教育模式,加强信息化装备建设。积极探索类别化管理、个性化教育、社会化帮扶、科学化矫治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设,探索统一调查评估、统一入(解)矫宣告、统一严管阶段、统一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和管理,联合检察机关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矫正个案水平。扎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做到重点刑满释放人员100%“必接必送”。

5、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工作制度、经费补贴等内容,确保达到“五落实、六统一”要求。全面落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提高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分析研判制度。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作用。深入推进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努力打造调解文化品牌。

6、全力维护政治安全。要牢固树立总体安全观,强化风险意识。认真落实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件办理报告指导制度,强化突发情况分析研判和沟通协调。大力推广律师参与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支持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和申诉工作。

7、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加强司法所管理能力建设,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档案资料,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群众能力。

三、加强法治建设,培育全民法治信仰

8、高标准启动“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七五”普法调研,制定出台“七五”普法规划,召开全市“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七五”普法工作动员会议,编印“七五”普法教材。探索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和评估机制,深化“法律知识月月讲”活动,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

9、创新普法教育工作方式。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推动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健全法律职业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深化将法治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推动将法治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法治文化校园行”活动为抓手,深入实施“法律进校园”,评选一批“法治文化示范校园”。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推动企业管理人员自觉学法、经营用法、办事依法。

10、创新法治文化载体。巩固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行业文化、乡村(街区)文化、企业文化的融合发展。继续推进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小区、法治文化墙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继续培育法润、普法轻骑队和女子普法小分队等法治文化典型,开展法治文化品牌评选、法治文化精品创作征集活动,形成法治文化品牌效应。

11、扎实推进法治创建活动。继续深化法治县(市)、法治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符合实际、特色鲜明的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完善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工作。组织开展“依法治企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规范普法工作机构建设,厘清工作职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

四、抓好法律服务,推动公平公正司法

12、稳步推进公证机构改革。按照上级要求,以“去行政化、防市场化、走事业化”为总体思路,坚持公证行业“公权力、公信力、公益性”性质,稳步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强化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健全内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公证质量和公信力。

13、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每年定期召开全市律师工作会议。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协助落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良记录、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规通报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诉调查新机制,对违法违纪执业行为“零容忍”。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加强律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设,教育引导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14、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以“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为主线,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全面规范司法鉴定标识、标牌悬挂工作,推动鉴定机构统一规范建设办公场所、服务窗口。完善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诚信管理制度、执业考核制度。加强鉴定队伍的管理和人才引进,稳步提升执业水平。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

五、推广电子法务,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15、继续深化“法务网格工程”。进一步完善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法务网格“四级”平台建设,构建具有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实法务工作队伍,优化工作流程,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法律服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丰富“四进网格”内容。健全完善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法律服务。要依托农村网格建立电子法务,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

16、全面推进电子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与智慧城市建设融合,抓好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应用,加快推进视频会议系统、智能办公系统等项目建设。全面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实现网上办公。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7、强化政治纪律教育。大力推进忠诚教育、纪律教育,强化全体干部严守纪律规矩的自律意识。扎实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主题教育活动。巩固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整改落实成果,持之以恒反对“四风”问题,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18、加强理论武装。抓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通过全员培训、专题研讨、主题论坛等措施,增强学习实效性。加强干部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道德品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增强政治定力。

法治纪律教育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整肃律师行业行风,促进律师行业自律,引导和促进广大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二、目标任务

将此次专项教育整治活动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我县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切实解决律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努力把我县律师队伍建设成一支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队伍。

三、教育整治重点

(一)政治思想教育方面。着力解决少数律师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问题;着力解决少数律师事务所对党建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制度机制不健全问题;着力解决部分律师事务所对政治思想教育认识不到位,缺乏责任感、使命感等问题。

(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着力解决少数律师诚信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问题;着力解决少数律师履职尽责不到位、执业理念有偏差问题。

(三)律师执业纪律方面。着力解决少数律师执业纪律意识淡薄、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问题;着力解决少数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存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问题;着力解决少数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等问题。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着力解决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着力解决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懈、创新管理意识不强等问题。

四、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分学习动员、自查自纠、检查整改、巩固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2月20日—2月28日)

县司法局根据县域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及相关法规、中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行业规范,传达学习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近年来有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内部管理等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3月20日)

各律师事务所围绕教育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纠:是否存在管理“散、乱、差”的问题;是否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问题;是否存在私设办公场所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虚假宣传、贬低同行等方式违规争揽业务的问题;是否存在为非律师人员出具律师事务所函问题;是否存在投诉案件多发、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主管机关查处的问题等。

各执业律师围绕教育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纠:是否存在违规兼职、隐瞒受到刑事处罚等不符合继续律师执业条件的问题;是否存在背离服务宗旨和诚信原则,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不尽职尽责等诚信缺失的问题;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不出具正式发票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会见、以非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的问题;是否存在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是否存在参与虚假诉讼、干扰司法行为的问题等。

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认真对照重点查摆内容进行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列出问题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边查边改。每名律师要签署《律师承诺书》,制定《律师查摆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并交至律师事务所备查;各律师事务所要填报《市律师行业违规行为自查统计表》,制定《律师事务所查摆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签署《律师事务所承诺书》,并将上述材料于3月20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三)检查整改阶段(3月21日—4月10日)

县司法局将结合执业监督检查,以案卷倒查、台账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重点对近年来有过违法违规行为及投诉较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经督导和抽查发现不符合活动要求、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的,责令其重新开展并通报批评。对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区分进行处理,提升专项整治活动实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各律师事务所要召开全体律师会议,对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梳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本所现有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建立健全律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执业监督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是当前我县律师行业的重点工作,开展好这项活动对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工作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强化组织领导。县司法局成立县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司法局和县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协调推进、指导督查、总结汇报等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严格对照活动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查摆整改,确保活动实效。

法治纪律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法治建设;依法治校

党的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1]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高地,不仅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而且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校的法治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涉及推进法治研究,普及学生法治知识,培养学生法治素养和道德情操;另一方面涉及高校的内部法治建设管理,通过法治手段来提高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化水平。围绕高校的法治建设,近几年高校按照党中央改革的要求,陆续各自的大学《章程》作为办学治校的法理依据,在落实《章程》中推进高校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实际效果。但是,在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的落实好《章程》,如何更好地推进高校的法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基于此,笔者认为当前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高校内部法治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化水平。

一、坚持党委领导,建立完善依法治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高校要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积极研究好落实好学校章程。将章程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办学性质、发展目标、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与决策程序等重大问题。同时要建立完善重大议事规则,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出台涉及全校性的重大议事规则,加快制度体系建设,保证学校管理运行有法可依。

二是重视法治建设。各级领导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和行政要坚持“三重一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制度,将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贯穿议事决策全过程。校领导班子成员及时研究解决依法治校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校党委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在依法治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成立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强化民主监督、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学习教育,深入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法治学习教育制度。一方面强化党委中心组学习,把法治建设作为理论学习的重点和必学内容。另一方面强化干部教师的学习,强化节点教育。重视法治宣传日,组织各种学习宣传活动,组织广大学生开展学法守法签名活动,开展校纪校规教育,增强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意识。其次,组织开展普法宣教工作。坚持每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组织领导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警示教育。积极构建普法宣传教育网络。同时要注重阵地建设,利用校园网站、微博、广播台、宣传橱窗等,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激发广大师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再次,强化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发挥课程教学主渠道作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通过理论讲授、案例分析等手段开展教学,提升教学效果。积极开辟法治教育第二课堂。优化校园法治环境,面向广大师生开展保密法规的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中开展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更加贴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

三、强化法治意识,坚持把依法治校理念落到实处

一是完善法治工作机构。根据依法治校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办公室,作为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保持与法律顾问的沟通和联络,为各单位(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审定规范性文件、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各类合同、协议,组织法律教育培训,协调解决学校及其单位(部门)与师生员工之间矛盾和法律纠纷等。

二是实施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规范业务工作、签订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发挥顾问的作用,将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制度出台、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提请法律顾问咨询和审核,进行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提出解决方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法治管理大格局。将法治建设纳入到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去,纳入到年度目标任务中,实行全校统筹布局,各单位(部门)实施的法治建设大格局,做到依法治校工作有目标、有步骤,稳步推进。

四、坚持“三个结合”,不断提高法治校园建设水平

第一,坚持依法治校与从严治党相结合。贯彻落实中央从严治党、严管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相关办法,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同时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节假日的廉政提醒,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有效监督,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依法、依纪办事。加大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的力度,确保纪律和法规的威慑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2],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二,坚持依法治校与民主管理相结合。一方面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校治理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校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立各类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全面推行校务公开。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校务公开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学校重大决策和涉及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公开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办事程序、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重视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好教代会作用,坚持重大事项由教代会依法审定的程序,保障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坚持依法治校与维护稳定相结合。依法畅通信息渠道,完善日常接访制度,及时受理、解决教职工和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疏导矛盾。夯实安全稳定防控基础,建立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机制,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依法依规整治校园不规范经营行为,加大物防、技防、人防管理,加大对学生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校园治安整顿,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总之,高校的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要通过抓好高校的法治建设,不断提升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助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8.

法治纪律教育范文第4篇

一、迅速行动,层层学习传达

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传达县脱贫攻坚纪律作风保障年任务分工方案,认真组织学习了相关文件。

二、结合实际,狠抓当前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围绕重点任务,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脱贫攻坚纪律作风保障年各项工作。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签订《20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股室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将责任写在纸上,刻在心头,为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教育常态化,强化思想建设。组织干部职工集中传达蒲波、侯晓春、彭宇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案例,要求干部职工结合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汲取教训,查摆自身问题;同时,全局干部职工结合我局徐兆衎案开展学习讨论,进一步强化了思想建设,筑牢了思想廉政防线,推动以案促改常态化。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排查力度。按照脱贫攻坚“百日大会战行动”走访排查、驻村帮扶落实情况走访排查工作要求,我局干部职工分成5个工作小组,以“老干部”带“新干部”的形式,开展全面自查及交叉检查工作,确保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是结合重要任务,开展法治宣传。结合疫情防控、护林防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体经济发展等重要任务,立足我县实际情况,以“大走访”“大排查”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法治纪律教育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治国家;依法治校;法治意识;大学生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党的报告中,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先进代表,其法治素质的优劣将直接决定未来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关系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加强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大学生法治意识状况,本课题组对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270份,收回268份,回收率为99.25%。通过对问卷的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大学生思想道德主流是健康向上的,符合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标准,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一定的遵纪守法意识,但是,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法律知识缺乏,部分常用法律常识理解出现偏差,他们认为“法律”好像与自己相距很远,不是很清楚违法与违纪之间的界限,即使发生了违法行为,也不认为自己违了法。具体表现如下:

(一)法律常识相对缺乏在调查问卷中,55.59%的学生认为法律与日常的学习生活有非常密切的关系,38.8%的学生认为法律与日常的学习生活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8.95%的学生认为没有什么关联。同时,仅有6.71%的学生认为自己很了解法律知识,70.52%的认为自己只是一般了解,认为很少了解的占22.38%,认为自己不了解的占4.1%。但是,在具体法律常识的测验中,学生却表现不佳:对于“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年龄是14岁”等,这样的法律常识回答正确率均不到30%。这说明当代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视法律,也努力学习掌握一些法律常识,但是,整体上来讲,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还是比较欠缺,有的自认为已经懂法了,表现出来的却是一知半解,或者是凭生活经验和感性认识去理解法律。当然,有的学生直接回答自己很少了解法律,甚至有的回答根本不了解法律,可以说是新时代大学生中的法盲,这个问题非常值得学校警醒,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刻不容缓且任重道远。

(二)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在回答如何面对日常法律问题时,很多学生的选择进一步说明了其法律意识的淡漠,如:“遭遇到电信诈骗时,你会怎么办?”,67.16%的选择会打110报警,还有6.34%的选择自认倒霉。遭遇不法侵害,多数学生选择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求助,但是,有18.65%的学生选择找自己的亲朋以暴治暴,有8.2%的学生表示很委屈且无能为力。如果做出了非理性的决定,45.14%的学生选择会考虑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35.44%的学生选择视情况而定,还有23.13%的学生表示不会考虑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大学生在遇到困难时,第一时间没有想到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甚至在做出非理性行为时,也很少考虑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进一步说明了其法律知识的欠缺,也造就了其法律意识的淡漠,在日常行为的表现就是:敬畏意识没有树立,考虑问题相对简单,言行举止时常冲动,处理事物容易偏激,违纪行为偶有发生。

(三)法律教育相对滞后学生普遍认为,学校教育是其获取法律知识的最佳渠道,但是,他们也认为学校在开展法治教育方面还显得相对滞后,仅有40.67%的学生选择其法律知识是从课堂中获取的,有33.11%的学生选择是与他人交流中获取的,学生虽然对道听途说的法律知识并不认可,但是,这种以讹传讹的传播方式却是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另外,选择从家庭和新闻媒体方面获得法律知识的分别占17.16%和24.62%。部分学生反映,在中小学教学中,虽然印发了法律知识的教材,但是,却很少有法律课程的教学,有的学生甚至没有在中小学学习过法律常识,进入大学后,虽然接触了一些法律知识,但是,这样的教育也是碎片化、零星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

课题组在问卷调查中,深深地感受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社会危害性的深远影响。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在校园里时常发生一些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学生违法行为:四川师范大学滕某在自习室将其室友芦某杀害、广东省揭阳市女大学生蔡某被电信诈骗自杀身亡案、女学生“裸贷事件”等等,这些都让我们痛心疾首、倍感惋惜。分析其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多元化的影响随社会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东西方价值和伦理观念碰撞、冲突,思想的多元化进一步凸现,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不良的诱惑不断进入学生视野,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不断渗入校园,良莠不分的网络信息迷惑了学生的价值观,致使学生对价值观念更加多元化,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更加迷失,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更加模糊,对国家法律的敬畏更加淡漠,遵纪守法意识更加淡化。

(二)学校教育缺失的原因从问卷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学生在中小学学习期间,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了解,进入大学以后,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也是碎片化的,致使学生对于法律认识停留在朦胧之中,处于半知半会、半梦半醒状态。另外,伴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影响,学校教育面临着严重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有些学校工作应对不充分,教育措施不到位,宣传引导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学生自身认识不到位目前的大学生,虽然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是成年人了,但由于其“三观”正处于形成期,从高中大门迈进高校大门,对违纪行为有所了解,但对违纪与违法之间的界限却知道不多。他们很少接触了解社会,对社会的认识还很肤浅,对法律知识的接触还比较有限,对法律的严肃性还认识不够,即使少数学生有强烈的维权意识,但是,至于维护哪些权益、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却知之甚少。

三、加强学生法治意识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学校法治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校不仅要全面落实依法治校方略,更应该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青年学生,为推进依法治国做出积极贡献。这就要求高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图文并茂的多媒体教学、庄严肃穆的模拟法庭教学等形式,把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变为生动鲜活的案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贴近生活丰富教学内容,从发生在学生身边的违法案例入手,分析说明法律就在学生身边,帮助他们认清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增强法律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同时,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日常学生教育管理中,努力做到依法治校、依规管理,让学生切实感受到法纪的威严,体会“一切行动听指挥”的真正内涵,从而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另外,法律教育应当从小抓起,在中小学教学中,应该加强对学生法律常识的宣传与普及,严肃校纪校规,从引导学生遵守纪律入手,培养学生法纪观念,树立对法纪的敬畏之心,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二)寓教于乐,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寓教于乐的教育形式总是受到学生的欢迎,也更具有教育的实效性。因此,学校要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实效,结合实践教学的要求,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活动,如:组建学生普法社团,利用学生兴趣爱好,开展普法教育,为需要的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在服务他人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还可以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情景剧比赛、举办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不断增强法律认同和法律情感。另外,也可以邀请国家公检法人员走进校园,举办法治讲堂、讲座、研讨、座谈等,还可以组织学生走出校园,到监狱进行参观,到法院旁听庭审,到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实地实习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的严肃与公正,在参与法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了解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三)追根求源,认真抓实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学家认为,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和心理发展不成熟。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陷与心理发展不成熟、不稳定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目前,由于众多原因的集成,精神卫生问题年轻化已经成为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心理疾病愈加突出,主要表现在自闭、抑郁、焦虑、偏执、强迫、精神分裂等方面,因此,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培育大学生健全的人格。学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中,既要进行面向全体学生的普适性教育,又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对有心理疾病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建立心理档案,健全心理健康危机预警机制,早发现、早识别、早干预、早治疗,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四)三位一体,营造法治教育合力氛围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其法治意识的提高有赖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家庭是学生生长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学生成长历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父母的法律意识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孩子的行为习惯和守法意识,因此,父母要以身作则地给孩子树立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学校作为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场所,应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安全纪律和法律教育,从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入手,增强学生纪律意识,培养学生法治习惯,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同时,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学校要带头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时时处处做到依法办事、依规管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具有科学而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国家也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积极构建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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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继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其养成机制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4):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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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翟宇.浅谈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与培养策略[J].教育探索,2014(4):92-95.

法治纪律教育范文第6篇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也开始了其中国化的历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制观指导局部执政区域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也随着中国革命实践的不断深入而获得发展和丰富,并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成果,由此开启了实践维度的马克思主义法制观的中国化路径。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实践主导是党在推进法制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形成的,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立场观点方法与中国特殊国情下的具体法律实践相结合,强调法律发展的实践基础,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制观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和发展的道路。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制观的中国化,主要是在抗日战争的革命实践中确立、推进并发展的。

(一)延安时期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提供了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根本保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观初创和奠基阶段,为适应革命斗争和政权建设的需要,当时各根据地制定了许多革命法规,在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法制建设经验缺乏,法制理论和建设基本上都借鉴甚至直接移植了苏俄法律,严重脱离了本国革命实践,带有明显的苏俄法律思想的痕迹,体现其比较稚嫩的一面,直接导致这一时期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左”的错误,给革命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这与没有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密不可分。延安时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思想的成熟时期,延安所在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职能的机关主要是陕甘宁边区参议院、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其法律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就是以思想的确立为开端的。延安时期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都建立在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左倾”机会主义错误理论和实践教训的吸取基础上。对十年内战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初步总结,针对当时国内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盘根交错的政治局面,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无产阶级革命法制的基本原则和肃反政策,树立了相信人民群众,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保障一切抗日民众合法权益等明确的指导思想,从而初步确立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制观。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贯彻的指示,认为边区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要以“马列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党的领导为立法核心力量;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为立法基本内容;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为立法基本路线”[3]。根据这些革命立法原则,边区参议院、政府和高等法院,先后起草、拟定并颁布了数千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命令、指令。在思想指导下制定的这些革命法律法规,集中体现了工农大众的根本意志,维护了抗日民主政权中各个阶级的基本利益,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制原则,巩固了人民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关系,建立了革命的新秩序,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更为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提供了指导原则。

(二)延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法制建设初具规模,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核心内容。1937年全面抗战后,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二次合作,建立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党领导人民先后建立起了19个抗日革命根据地和各级抗日民主政权。政权建设是抗日民主根据地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这一时期根据地的法制实践都是在思想的指导下围绕着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区域的政权建设进行的。陕甘宁边区作为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实验区,对各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1939年初,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以政治法律思想为指导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及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选举条例、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等政权组织条例,先后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民法草案》、《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基本法律。根据陕甘宁边区的经验和“三三制”原则,华北、华中各根据地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政权建设,相继召开参议会,制定和颁布了各自的施政纲领以及各种单行法规或条例,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初具规模。这一时期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实践,基本上克服了新民主主义法制观初创时期即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左”的错误做法,并结合抗日根据地实际和政权建设需要,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实现了新的创造和飞跃,形成了自身特色,为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凸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本质要求。边区司法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对任何人有法外特权;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便民诉讼司法制度。林伯渠1941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保护各个革命阶级的利益,纠正资本主义国家各阶级在法律面前虚伪的平等而代之以真正的实质的平等”[4]。对于少数地主豪绅的反攻倒算、破坏边区法律,触犯刑律的行为应该怎么样处罚,是当时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按照过去边区的法律加重处罚,还是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此,林伯渠在1939年9月13日下达命令,主张按照平等原则审理。边区司法实践中通过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权保障的民主法制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在延安时期作为法律基本理念得以贯彻。黄克功少年时加入红军,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和长征,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1937年10月,他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开枪把刘打死。在董必武的领导下,边区高等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决定判处黄死刑。但因黄向写了申诉信,加上此案影响重大,在主持下,党中央和军委经过慎重讨论,最后批准了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亲自给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写了复信。“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5]黄克功案件的审判,在根据地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光辉范例。的这封复信也就成为了我国革命法制史上、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过程中具有重大转折性质、重要理论意义与历史影响的法律文献。

(四)延安时期法制建设服务服从于抗战中心工作大局,强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重要使命。这个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实践是从属于抗战时期革命政权建设并紧密结合党的干部教育、革命纪律教育进行的。列宁说过,“我们不需要狂热。我们需要的是无产阶级铁军的匀整的步伐。”[6]这种革命的纪律性虽然在当时是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密不可分,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法制建设状况和领导人的法律思想的。这时的法制宣传教育、革命纪律建设与教育是作为当时运动的一部分开展的,其鲜明的特点就是利用反面教员如结合、黄克功、刘力功等反面典型进行纪律教育。其中,黄克功作为经过边区高等法院审判并判处死刑的反面典型,因当时的党内认识的差异性、黄本人的特殊性以及的直接参与更具有典型性,成为我们认识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重要参照。在黄克功案处理过程中,着重强调了审判的教育意义。这在他致雷经天的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5]。可见对这件案子的处理,并非就事论事,而是在强化制裁黄克功的教育意义和重大影响,并以此进一步强调法制建设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使命和重大价值。

二、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文化扬弃

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文化扬弃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过程中,直面中国传统文化,将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与中国传统文化因素相结合,既吸收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律思想资源,又抛弃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使马克思主义法制观具有坚实的民族之根。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文化扬弃的对象,包括“唯成分论”体现的身份特权、“唯功绩论”体现的功绩特权、小资产阶级绝对平等和狭隘报复思想,这些传统文化因素与从苏俄传承过来的一些“左倾”观念相结合,在法制实践中典型体现为忽视人权的保障。为此,延安时期摒弃了历史遗留的传统观念,反对执政党成员的特权思想,批判特权行为,强调人权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马克思主义法制原则。这成为法律思想的闪光点,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实现文化扬弃的生动实践。

(一)反对特权,摒弃“唯成份论”和“唯功绩论”的思想和行为,变革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的身份特权与功绩特权观念。在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专政时期,法律对于阶级成分不同的犯罪者规定了同罪异罚,并在实体和程序上照顾对革命有贡献的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4月8日)规定,“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得依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方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量减轻其处罚”;对于革命有贡献的人也予以照顾,“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4]。这就是说,工农分子与地主资产阶级分子犯有同等罪行,而其量刑是不平等的;革命有功之臣,犯了罪还要减轻处罚,予以照顾和优待。在抗日救亡的历史新时期,为了团结地主、资产阶级抗日,调动广大群众和干部抗日积极性,在的指导下,边区政府纠正了错误,比较妥善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必须以犯罪行为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为依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一方面,改变“唯成分论”的错误做法,实现国内各抗日阶层法律平等。林伯渠1939年2月在《在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结指出,“远在苏维埃时代,民国二十六年三月以后,边区就已根据取消苏维埃、停止没收土地的宣言,在经济上停止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同年五月十二日以后,根据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又在政治上恢复了地主、富农、资本家、僧侣等公民权。”[4]在这些政策的感召下,许多在苏维埃时期脱离了边区的地主、富农、有产者,纷纷返回家乡,恢复了公民权,分得了土地与房屋。地主富农不再因为出身成分之高而受到加重处罚,工人农民不再因为出身成分之低而受到减免的优待。另一方面,通过黄克功案件审理等具体法制实践,纠正苏区对“唯功绩论”的错误规定,变革人们的错误观念。黄克功案发后,党内有的同志认为黄克功对革命有贡献,应该按照苏区法律减刑或免刑;黄克功本人也自恃有功,写信给和边区政府,幻想党和边区政府会因其功绩从轻或减免处罚。当然历史事实同他们的预料相反。延安时期的司法实践教育部破除了传统文化中的特权观念。

(二)服从法律,强调执政党成员同样是法律适用的对象,要求党组织和党员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榜样。在我国法律文化中,自古就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封建司法传统中也有“官当”的规定。根据地法律适用的重点对象就是边区局部执政的党员干部,党组织和党员应成为服从法律的模范。在黄克功案件中,判处一个资格老、功劳大、职位高的执政党干部以极刑是相当难的,但认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5]。大公无私的无产阶级,不仅要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及其特权,而且也不允许自己阶级的任何成员谋求特权,这也体现了当时共产党严格自律的作风。共产党员是人民的公仆,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思想上政治上要比群众有更高的觉悟,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法令,要以身作则,在各方面做群众的表率,成为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任何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的特殊身份而目无法纪,破坏纪律,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靠官、靠职位、靠资格吃饭,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就是做法律许可做的事,而不做法律不许可做的事。特别强调的是,共产党员与革命干部,只能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绝无超出法律之外或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否则就必然给那些蔑视革命法制,居功自傲,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胡作非为的人,大开方便之门,使人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革命法制原则受到践踏。

(三)大公无私,加强边区执政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建设,确立了共产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的司法原则。提出,对于违反了法令的党员,除受到法律制裁外,应该执行比一般平民更严格的纪律。他对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多次提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7]。黄克功案件的审理及其结果就深刻地反映了这一点,致信边区高等法院,主要目的是为了说明共产党员在法律上不能成为一个特权阶层。因此董必武请求中央通过一个决议,警告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党员犯法,加重治罪,他说:“这不是表示我们党的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绝不包庇罪人,党绝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党员毫无例外,而且要加重治罪,这更表明党所要求于党员的比起非党员的要严格得多。”[8]1941年5月1日,由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亲自修改和重写、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就采纳了董必武的主张,在第8条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从而使这一司法原则正式确立下来。当然,按照马克思对于法律的观点,任何统治阶级,为了长久的统治,必然要对其内部严重违法犯罪的成员实施制裁,不然就不能保证整个阶级的利益。等共产党人在当时就认识到法律的这一基本原理。

(四)保障人权,凸显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制观的精神实质。针对传统法律文化中轻视甚至践踏普通民众基本人权的观念,以及传统政治文化中小资产阶级绝对平等与狭隘报复的思想,人权问题在抗日根据地得到了普遍地重视。1940年12月,明确提出,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地内组织破坏选举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5]。1941年5月,在其改写绝大部分内容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准备的文件)中鲜明地就人权保障提出具体要求:“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5]。根据和党中央的指示,根据地除了在施政纲领中写有人权保障的条款外,还专门颁发了具体的保障人权的法令,如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这些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与国民党执政区域人民大众实际无权形成鲜明对比,这对于提高干部和群众的人权观念,保障人民的人权、财权,加强各抗日阶层的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在思想观念层面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制观的精神实质。

三、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时代价值

党在延安时期抗日民主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实践以及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宝贵经验,成为对马克思主义法制观的伟大贡献,初步解决了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路径选择问题。实践主导与文化扬弃的路径选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新阶段仍然具有其积极意义与时代价值。当前,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主导已基本实现,但传统文化的思想障碍仍然是一种深层次的力量存在。正如恩格斯所言,“传统是一种巨大的阻力。是历史的惯性力,但是它是消极的,所以一定要摧毁”[9]。这就需要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主导下,进一步实现文化扬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继续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彰显公平正义,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制观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一)公平正义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只有全党全社会共同信仰、树立并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切实实现和维护[10]。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这就要在法治实践中实现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现时代尤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决不允许搞特权。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都不得使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和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是特权的天敌,是克服特权的唯一手段。因此,我国宪法明确地把这些因素置于平等对待原则之下。即使某些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在法律面前必须回到与其他人同一“起跑线”上来,与其他人享受相同的对待。

(二)理念创新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民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之一,理念创新基础上的文化扬弃成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制观中国化的现实路径。法制是社会的产物,法制的发展与进步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发展,与一定的社会道德水准相适应的;同时,先进的法制观念和法治理念,也要通过法制教育的形式向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灌输”。社会在进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必然向前发展,法制教育也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地位,更新教育形式,强化教育目标,优化教育途径,注重教育方法。当前,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特别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1]。

(三)观念变革是确立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重要保障。尽管我国既缺少西方社会雄厚的法治文化基础,也没有宗教信仰所支撑的法律信仰的历史渊源,但正如亨廷顿所总结的,“对一个传统社会的稳定来说,构成主要威胁的,并非来自外国军队的侵略,而是来自外国观念的侵入”,所以,“君主被迫推行现代化并试图变革社会,因为他担心自己不这样做,别人就会取而代之”[12]。从各国法治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离开了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13]。意识具有外生性、反射性与接受性等特点,社会主义法治意识通过教育、观念变革等方式实现培养与完善成为可能。因此,通过法制教育,大力进行法律观念的变革,弘扬现代法律精神,使尊奉法治的观念成为不可逆转的现代潮流,将有助于扫清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上的思想障碍,帮助人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

法治纪律教育范文第7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法治进学校”工作深入发展

我校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中,始终坚持“四个落实”,做到“三个到位”。

坚持“四个落实”。一是机构落实:学校成立校长为组长,书记及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和法治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班主任为成员的“法治进学校”领导小组,形成了一个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管理体系。二是人员落实:配齐配强三支工作人员队伍,即以校长、法制副校长为组长的领导队伍;以法治教育兼职教师、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辅导人员队伍;以德育处、团队和班主任以及相关学科教师组成的施教人员队伍,各工作队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健全。三是责任落实:学校将法治教育纳入目标责任制实施范围,和学校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总结,形成既有齐抓共管,又有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四是制度落实:学校制定《师德师风承诺书》并与全体老师签订,强化全体教师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教师依法执教能力。

做到“三个到位”。

首先是认识到位:将法治教育与教师政治学习有机结合,并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范围。通过组织专题学习、聘请领导和专家作辅导讲座、组织课题研讨、布置自学任务、开展经验交流等形式,以《五五普法教师读本》和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学习内容,提高教师依法治校的认识和依法执教的水平。

其次是工作到位:严格实施计划管理,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阶段工作计划,保证法治教育工作的有序运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真正落实;定期总结表彰,强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三是资料管理到位:我们将建立学校法治教育专项资料,收集包括上级文件、校内各项工作材料在内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和计算机教学软件资料,实施规范化管理,对问题学生专门建立个人档案,实行追踪管理,努力做到分类科学、记载详实、装订规范。建立教师法治教育档案,加强对教师学法用法的指导管理。

二、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依法治校活动

我校结合自身特点,分别从领导、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多个层面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一)加强对学校领导、教职工的法治教育。学校领导带头学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参加普法学习不少于规定学时。重点学习和掌握《宪法》和《教育法》重要法律法规,提高学校行政执法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和校务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利用政治学习,组织广大教职员工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基本知识,强化法制观念,熟悉与教育工作相关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自觉性。

(二)着重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我校充分认识法治教育对学生的重要作用,并扎实有效地展开法治教育,从而有效地限制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1·是行为规范教育。本年度我校法制教育以新修订的《守则》和《规范》为切入口,以“学规范、争五好”为养成教育主题,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广播站、学校橱窗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学校课间纪律、放学排队纪律等各项规定的宣传。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

2.·是法律常识教育。利用校园广播和学校橱窗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定期邀请校外辅导员来校作法制、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讲座,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是通过黑板报评比、国旗下的讲话和主题班队会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同学们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意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在校内形成了弘扬法治精神的强大舆论氛围。

法治纪律教育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关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要求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以优化育人环境为目标,积极促进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者和全体教师、学生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全面提高教师、学生法律素质,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总体要求

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普法工作和依法治校工作为基础,建立社会、学校、家庭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学法守法用法工作的长效机制,以法育人、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自觉抵制违法现象,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使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知识、有纪律、懂法律、守法律的新型人才。

三、工作目标

将学校教学、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得到健全和完善,整体推进学校法制化管理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学校各项工作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到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四、实施步骤

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分为动员部署、启动实施、申报检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5月1日至7月30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法治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对“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重要性认识。

第二阶段:启动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至12月30日)。按照“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标准,细化分解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

第三阶段:申报验收三个阶段(2014年1月1月至3月30日)。由学校申报“法治示范学校”,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再由区依普办、教育局组织督查组对学校“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标准要求的授予“法治示范学校”称号。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校园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全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普法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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