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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管理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保险契约管理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保险契约管理

人才流失的保险公司论文

一、心理契约违背模型

心理契约违背是一个主观性的体验。当员工觉得实际情况与自己的期望有差距时,而组织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调整,那么员工心理就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感觉,认为组织没有履行诺言,这时心理契约就会遭到违背。其形成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Morrison与Robinson(1997)的心理契约违背形成过程模型来解释,如图1。从这个模型中可以看出:1、心理契约的违背有时候不是因为契约的另一方没有履行责任,而是由于双方的理解不同而造成彼此的误会。当然,契约另一方的失信,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有可能造成心理契约违背。2、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显著性和警惕性在心理契约违背发生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某项权利义务对员工来说意义不大,他并不在乎,那么即使组织失信于此,员工也会忽视。相反,如果对员工来说有很大重要性的话,很快就会体验到心理契约违背。同样,如果员工不够警觉,即便感知到差异,也可能不会产生心理契约违背。3、当组织违背心理契约后,员工会感到契约与结果的不一致,并通过比较感知到心理契约破裂。当员工察觉心理契约破裂后,心理契约违背是否出现还取决于员工对心理契约破裂所做出的解释。而心理契约违背是一个高度主观和不完善的信息收集和解释过程,受到个体信念和知觉的影响,因而比较、解释过程可能时常出错。

二、心理契约违背与人才流失的关系

心理契约违背后员工会产生四种行为:离职、异议、忠诚、玩忽职守,而其中离职是最为激烈的反应。而且,很多研究都证实心理契约是作为组织承诺和工作满意度的内在根源而存在的(e.gRobinson;RobinsonMorrison;Robinson&Rousseau;TurnleyFeldman,1999)。也就是说,组织对员工的心理契约的履行或是违背是造成员工对组织承诺和工作满意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当心理契约违背发生时,员工会降低对组织的满意度,忠诚度也随之下降,失望与不信任的情绪滋长蔓延,最终离开组织。因而心理契约违背是造成保险公司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三、基于心理契约违背的保险人才流失分析

保险行业由于考核工作压力大、社会认同度低,缺乏基本保障和职业生涯规划等行业特征,导致了居高不下的人才流失率。究其原因,员工的心理契约违背是促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力量,进而突破了简单的劳动合同所能约束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一)保险公司各类员工心理契约的内容根据心理契约个性化的特征,保险公司内部不同类型的员工具有不同的心理契约。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存在基层员工、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这三大类型。1、基层员工。一般来说,基层员工从事低技能工作,如前台的接录单、业务受理人员及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内勤,在劳动力市场上这类劳动力较多,因此,这部分员工能找到其他类型的工作的机会也很有限,所以,基层员工更偏向于有一份稳定的工作。那么,基层员工的心理契约内容包括工资、福利,工作条件和工作稳定性。2、管理人员。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是任何组织都需要的人才,因而,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非常抢手。所以,管理人才看中组织给予他们的回报,同时也在意组织是否器重他们,是否授予他们一定的管理权限。因此,管理人员的心理契约内容主要是薪酬水平的外部公平性、权利、工作的满足感和成就感。3、销售人员。保险公司拥有一支数量庞大的销售队伍--保险人,本文所指的人指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本文专指个人人)。保险人与公司内部员工不同,除了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同外,还体现在薪酬结构上。一般来说,保险人无固定的底薪,每月的收入依当月的个人业绩而定,具有不固定性,他们所受的压力是巨大的,对于他们来说很大的一个挑战就是要应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问题。付出多少就应该相应地得到多少,因此销售人员对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是关注的。同时,他们也需要上级、同事的肯定和认同,以及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可以说销售人员的心理契约内容既包括经济因素,即贡献和收益的匹配,也包括了非经济因素。从上我们不难看出基层员工的心理契约的内容构成以交易型成分为主,因为他们更看中经济收入,他们为公司工作是为了满足需要激励理论中所提到的那种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而保险公司也很容易从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其他人力资源来代替他们,所以他们在公司中往往不受重视,他们的流失对于公司的影响并不大。而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的心理契约的内容构成以关系型成分为主。他们虽然要求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是对个人开发和成长他们更为关注。他们不仅要满足生存需要,还要满足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而且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壮大有重要的影响,他们的流失,对于公司来说才是致命的打击。因此,要解决企业的人才流失问题,则着重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心理契约出发,维护他们的心理契约,使他们远离心理契约违背,长期为企业服务,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快速发展。因而保险公司管理及销售人员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对象。

(二)保险公司管理及销售人员流失问题的心理契约违背分析1、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离职首先集中在进入公司后不久。由于刚换了新的工作环境,原来的工作方式可能行不通,得不到别人的认同,而且新的人际关系也会对其工作产生一定的阻碍,这样,管理工作的绩效成果不能够很快显现出来,因而产生挫败感。而管理人员的心理契约很看中成就感,得到别人的肯定,所以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他们会觉得无法继续在公司中。另一离职的时期主要是在公司中工作较长一段时间后。此时,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已经得到大家的适应与认同,工作成果也显露出来,但是业绩稳定不会有过大的突破,对于热忠于挑战性工作的管理人来说,工作已经失去热情。这时候,公司也无法满足他们心理契约的内容,他们觉得即使付出那么多,也得不到相应的回报,最终选择离开。2、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的离职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他们任何时候都有可能选择离开公司。除了签订的是合同外,保险公司多采用的是低保障、高激励的人才激励方式,人几乎享受不到任何保障,承受着非员工的待遇,同时头顶上还时刻有严厉的考核,当业绩突出时,收入高,而业绩低迷时收入低甚至没有,让其承受着与其他工作不可比拟的精神压力,此外,公司过多的强调增员而忽视对老员的培训和个人发展,导致许多人普遍看不到希望和前途。如此种种都突出反映了人和保险公司的种种心理契约不协调,最终让人难以产生归属感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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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控制

一、问题之提出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并无参与其中表达自己意志的机会,从而为保险人排斥任意性规范、拟订不利于投保人条款的行为提供了合法的机会。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事先拟订减免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之条款的情况,也即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如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原则上归于无效,已无疑义。

但排斥或变更任意性规范,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尚无明确规定。考察国外保险立法,对保险人这一行为都设有一特别条款予以控制。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一节之15a条规定:“违反……条致不利于要保人的约定,保险人不可以主张。”《意大利民法典》第1932条规定:“第……条的规定,如果不是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则不得违反。”《澳门商法典》“保险合同编”第96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编之规定不得变更,但有利于被保险人者除外。”上述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之规定,学理上称之为“保险法上特别控制条款”,其意旨在于“对保险合同中违反保险法上之任意性规范的约款予以内容控制”。①那么,该特别控制条款的性质是什么?其合理存在的法源及法理基础是什么?功能又是什么?

各国和地区之立法规定是否完全妥当?我国保险立法应当持何种态度?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笔者拟对这些问题逐一予以探究,以期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有所裨益。

二、保险法上特别控制条款之规范性质:禁止性的效力规范私法上的规范依其适用而言,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依其内容又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即法律要求行为人负担某种作为义务,而禁止性规范乃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义务。进而言之,依据禁止性规范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禁止性规范区分为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违反前者,法律行为仍为有效;违反后者,法律行为无效。两者的区分标准,学者认为应综合法规的意旨,权衡相冲突的利益,即非以该违法行为为无效,不能达其立法之目的者,为效力规范;而仅在防止该行为之事实上之行为者,为取缔规范。②其最大的区别在于,取缔规范往往从行政管理的目的出发,而效力规范往往从保护合同一方利益出发,以实现双方利益之平衡。

考察前述各国和地区保险立法上的特别控制条款,即可发现,其均规定保险人不得违反相关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定,以对保险人课以一定不作为的义务,从而限制保险人的契约行为。因此,保险法上所谓“特别控制条款”,在性质上属于禁止性规范无疑。该特别条款的存在,本为保护身处弱势的投保人免受不公平合同条款的侵害,而享受公平合同条款的待遇,若不使违反该规范的合同条款无效,不足以保护投保人。因而此一特别条款应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一旦违反,归于无效。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保险合同条款违反此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是该条款无效还是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保险人违反此一禁止性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作出不利于投保人之约定时,其行为之法律效果如何?

是否无效?是该约定无效还是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各国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各国和地区的保险立法所采“不得”二字,本身并不能表明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因为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笔者以为,依民法的规定,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原则上应归于无效。这一无效往往是该行为完全无效,即合同本身的效力受到影响。但“如果某个协议所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一方免遭剥削、不公平或风险的侵犯,则整个合同无效将会和这一保护目的背道而驰,因为应受到保护的合同一方的所有好处也会随着整个合同宣布无效而消失殆尽”。③因而,“如果禁止性的规定只在于对某方当事人的保护,则规定法律行为完全无效就有可能事与愿违”。④因为受保护的一方通常是期待合同能够履行的。保险立法上的这一特别控制条款规定,保险人拟订的条款如违背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时,不得不利于投保人,其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使其得到保险的保障。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履行对投保人而言意义重大。将保险合同中违反此一特别条款的约款归于无效,而保持保险合同的效力,符合此一特别条款为保护投保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的立法目的。概言之,各国和地区保险立法上的这一特别条款,属于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保险人不得违反;一旦保险合同中出现有相较于立法规定而不利于投保人的合同条款时,该条款无效,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三、保险法上特别控制条款之正当性分析:结合法源及法理基础之综合考察依私法之原理而言,自由决定合同内容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必然要求,这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由予以干涉应当具有正当性的理由。保险法属特别私法,保险合同当然亦应遵循上述原则。问题是,保险法上之特别控制条款的存在,使得保险人违背保险法上任意性规范的行为受到规制,该条款既然是对保险人的契约行为予以规制,是否有干涉契约自由之嫌呢?因此,保险法上所谓特别控制条款存在的正当性理由何在,殊值探讨。鉴于该特别条款在我国保险立法上的缺失,笔者在此参酌德国的相关立法及学说,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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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抵押合同

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元,有价证券元;其它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万元。在这个额度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和信贷政策,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经贷款方同意,抵押清单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属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抵押清单所列的由贷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约签订之时,移交贷款方保管。

第三条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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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联盟及其影响

摘要:

战略联盟的作用主要是使联盟企业通过提供相互获得的技术、技能或产品的交易而加强参与企业的竞争优势。按照合作的领域和深度、特色化、差异化服务对战略联盟进行分类,并结合案例对恒昌公司与清华大学、SmartGlobal集团、高柏公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利宝保险的战略合作进行分析。结论是:企业战略联盟有利于实现管理协同效应、有利于实现经营协同效应、有利于业务的拓展和有利于共享客户和信息资源。

关键词:

恒昌公司;契约式战略联盟;股权式战略联盟;交易联盟;职能联盟;动态联盟

企业的战略联盟对促进其发展有重大的意义。以下将对企业战略联盟进行定义与分类,并结合恒昌公司的运作实例进一步阐明笔者的观点。恒昌公司由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公司组成。自2011年成立至现在,已经在北京、沈阳、西安、大连、郑州、天津、烟台、青岛、哈尔滨、成都、南京、厦门等200多个城市开设了300多家分公司,员工48000多人。恒昌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集提供财富管理、借款咨询服务与对接、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类企业。近年来,恒昌公司在总裁秦洪涛的正确领导下,利用战略联盟大大促进了企业发展。

一、“战略联盟”概述

要搞清楚什么是战略联盟,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联盟。联盟是指企业之间超越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又还没有达到合并程度的长期合作。联盟的方式包括技术许可生产、供应协定、营销协定和合资企业等。结盟的伙伴通过一起协调或合用价值链来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战略联盟的作用主要是使联盟企业通过提供相互获得的技术、技能或产品的交易而加强参与企业的竞争优势。结成战略联盟的伙伴之间共享资源、知识和能力,以强化每一位伙伴的竞争位置并实现目标。“战略联盟(StrategicAlliance)”这一概念是由J.Hopland和R.Nagel在1990年最早提出的,是用来描述产业经济活动中多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包括研究协议、少数股权参与以及合资企业等多种形式。①这一理念的提出随即在理论界和商业界得到了普遍赞同。随着组织关系的发展,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更为自由的合作方式和伙伴关系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二、战略联盟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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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党建工作的完善

一、劳务派遣员工心理契约的维度

劳务派遣员工的心理契约不同于传统“雇员-雇主”二元关系下的情况,它包含了“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员工-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鉴于研究重点的限制,本文探讨的基础是用人单位即医疗卫生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的心理契约关系。国内学者黄乾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心理契约有如下三个维度:(1)规范型维度。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的范围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履行的最基本职责,包括员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时结算工资、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等。(2)人际型维度。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双方建立良好的工作人际环境。(3)发展型维度。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为促进员工自身更好的职业发展所包含的权力与义务,包括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工作培训和转正晋升机会、员工为更好完成任务而主动加班、不断学习等。

二、劳务派遣员工党建工作实践

我所党委从劳务派遣员工心理契约的视角,“一找二拓三巩固”,主动将劳务派遣员工纳入到党建工作,扩大党组织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基层组织建设成效。

1.找准党建工作的着眼点

任何平等的双向关系的达成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互利共赢。在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心理契约中,其规范型维度、人际型维度、发展型维度无不突出体现和印证着这一点。这为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在劳务派遣员工中开展党建工作、更好地服务中心大局找到了有力的着眼点。就我所党委的实际工作而言,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可以在推动落实“同工同酬”、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促进个体全面发展方面大有作为。

2.拓展党建工作的方式

(1)逐步推动落实“同工同酬”。医疗卫生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注重贯彻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让双方得以充分沟通,让劳务派遣员工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为建立心理契约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工作考核方面,注重建立事前计划、事中指导、事后考核、结果反馈的绩效考核循环系统,让劳务派遣员工和编内职工一同接受“德能勤绩廉”这一标准的检验,让其业绩、成果、价值、效率和效益得到充分的展示,促进其成长进步。在社会保障方面,注重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购买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他们的子女办理儿童统筹医疗保险等,让他们共享单位和社会发展成果,与编内职工享受均等的生活待遇和权益,实现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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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农村合作医疗建设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2003年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始试点,经过4年的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到2006年6月底,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旗)扩大到1399个,覆盖农业人口4.95亿人,3.96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健康状况,是当前我国解决农民基本医疗问题的现实选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以前的合作医疗制度相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第二,具有不断完善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第三,政府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以及医疗基金使用公示制度,建立了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以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第四,确立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上的原则。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

保险业可以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从2003年国务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开始,中国保险业就参与其中。到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人保财险等6家保险公司在江苏、广东、河南、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参合农民2136万人,参合率91%。当年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0.99亿元,为736万人次提供医疗补偿9.65亿元。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是为政府分忧、为“三农”服务的行业责任,是统筹城乡发展、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险业自身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内在需要。

三年多来,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主要方式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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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审计动因

1引言

审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出现的。审计因何而产生,缘何而发展,是审计理论中人们关心的首要问题,即审计动因问题。动因是引起事物发生的根本性条件,正是这一条件的存在才导致了事物的产生,而这一条件能够持续存在才能保证事物的继续生存。一旦条件不再存在,事物也就随之消亡,如果条件发生变化,事物也随之发生变化。审计动因就是指引发审计的推动力或者驱动审计发展的因素。对审计动因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清审计的本质,揭示审计的发展规律,结合现实状况对未来审计的发展趋势进行合理的预测。针对审计产生的动因,审计学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的解释,目前较为流行的审计动因的主要理论包括委托-理论、信息论、保险论、冲突论等。

2现有的审计动因理论及其评述

2.1委托-理论

委托-关系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据其他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合理效用的的追求者,但他们各自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委托人为了使人朝着自身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而为了降低成本又能维持这种关系就需要监督,审计就是一种监督方式。因此,委托-理论主要观点是:审计的产生是社会力量选择的结果,是委托人和人的共同需求。审计的本质在于推动委托人和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一,理论较好地解释了许多公司尽管法规并未要求却自愿接受审计这一问题,然而,若审计是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共同需求,则审计报告在审计前后就不该有太大差别。但对美国1975-1988年度接受审计的1562家公司的调查表明,独立审计人员经常发现公司高报资产和收益。这不禁令人提出质疑,管理人员真的都自愿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来审查自己的报告吗?第二,理论是基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来解释审计起源的,在现实当中,市场或多或少都受到政府管制,审计并非根据市场的需求而是法律的规定提供鉴证服务的,因此理论的解释与现实并不完全一致。

2.2信息论

信息论认为,之所以存在审计,是由于企业管理当局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潜在的信息不对称。审计财务信息可以潜在地降低信息不对称,并使市场更具效率。审计的本质在于增进财务信息的价值,提高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正确程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成本和可能性。信息论也不足以说明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和本质。实际上,审计并不会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会计信息的不对称由企业管理层对会计信息本身的披露来解决,审计不会增加新的会计信息,只是增进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审计也会增加新的经济信息,但这种信息并不是会计信息,这种信息的价值在于以审计报告意见这种简约的形式提供了会计信息是否可信的凭证信号,引导着社会的资源配置。因此,从降低会计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并不能说明审计产生的真正原因。

2.3保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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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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