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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10 08:26:10

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的通知

一、关于道路挖掘管理

(一)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持建设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主干道、重点路段的挖掘须经市政府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施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新建道路所有弱电管线必须入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挖掘手续。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及法定节日为挖掘城市道路严格控制期,除因特殊紧急情况必须挖掘的,一般不予批准。

(三)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但须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四)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公示牌(说明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工时间)和用反光漆制作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现场采取围栏等防护措施,白天插红旗,夜间挂红灯。挖掘城市道路必须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在规定施工时限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并及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和城管部门检查验收。

(五)城市主次干道过路管线,原则采取顶管施工;确实无法顶管的,按路宽分半幅先后施工。开挖前做好回填及道路修复准备工作,并做好施工现场围护;要安排在交通量较小的夜间进行工程施工,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六)因小区开发建设或其他建设需破路接雨水或污水分支管的,需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水许可证(涉及河道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需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按照批准的位置及技术要求与道路排水管相接;需接入城市雨、污水主干管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应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衔接管道的铺设费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业队伍统一施工。

(七)禁止向道路下水道、检查井、进水井内排放泥水和倾倒废渣、泥土或其它杂物。

(八)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关于道路占用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占用。

(二)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占用,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占用现场须设置施工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用围栏或隔墙分隔,并保持道路及周边环境整洁。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占用期满后须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要按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三)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占用城市道路,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免收道路占用费,但必须交纳道路修复费。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除勒令占用单位或个人补办手续外,还应予以行政处罚。

三、关于道路修复管理

(一)为确保修复质量,城市道路挖掘后的路面修复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市政养护维修队或有资质的市政施工单位统一修复,申请挖掘单位不得自行修复。市政养护、维修单位在接到修复通知单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二)道路修复要保证维修质量,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结构标准。破路沟槽修复后要保证路面接茬平顺、外观整齐、碾压密实,不得出现沉陷、松散。修复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和城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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