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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xxx年xx月xx日12时45分左右,在xx路966公里+800米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车xxxxx与中型货车xxxxxx相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xx市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并上报xx市政府及相关部门。11月14日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x安委办[2010]122号)和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x安委办督[2010]11号),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抓紧事故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xx市xx区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xxx任组长,xx区安监局局长xxx为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市交通局、区总工会、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省事故协调组的协调指导下,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成立日期2001-07-13,营业期限自2001-07-13至2031-07-10。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8类、9类)(剧毒化学品除外);仓储(危险品除外);装卸;汽车租赁;货物吊装;商务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xx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x交运管许可营字xxxx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证件有效期至xx年x月xx日。

该公司共有大型货运汽车xxx辆,其中普通货物运输车xx辆(公司自有xx辆),危险货物运输车xxx辆(全部为挂靠车辆),集装箱运输车xxx辆(全部为挂靠车辆)。

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该公司挂靠车辆,每年收取挂靠服务费2400元。

(2)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xx。成立日期20xx-08-01,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标线 标志 道路维修 服务 电子监控设备 内外墙涂料 热熔涂料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xx年xx月xx日,xx市公路管理段将滨海路标线补划工程委托给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并签订合同协议书。

(二)事故车辆、人员的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xxxx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xxx,出厂日期:xxxx年7月5日,初次登记日期:xxx年7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xxxx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xxxx年7月10日,核定载质量15895kg,事故发生时未载货,该车系xxx于xxx年7月25日购买。

该车道路运输证(x交运管营字xxxxx号),审验有效期至xxxx年7月4日。

该车交强险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xxxxxxxxx)保额12.2万,商业险在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保额100万。

经查询本地业务库,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共有历史违法记录10条(已处理),其中电子监控违法记录4条,现场查处违法记录6条。

(2))xxxxx号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营转非,机动车所有人:xx,出厂日期:xxxx年2月15日,初次登记日期:xxxx年2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xxxx年2月28日,强制报废期止:xxxx年2月24日,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施划标线设备、热熔涂料。

该车交强险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xx市分公司承保,(保单号:xxxxxxxxxxx)。

经查询本地业务库,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近三年共有电子监控历史违法记录2条(已处理)。

2.车辆所有人情况

(1)xxxx,男,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该车系xxxx于xxxx年x月xx日购买。

(2)xx,男,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所有人,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

3.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x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 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由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xxxx年4月22日,有效期至xxx4年4月22日。

2xxx年4月2日初次取得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有效期至2xxx年4月2日。

经查,驾驶人台生业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有已处理违法记录14条,未处理违法记录1条。

(2)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汉族,xx年0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持有B2E型机动车驾驶证,由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

经查,驾驶人xxxx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有已处理历史违法记录5条。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xx线(xxxx段)966公里+800米处,该路段沥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20米(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小型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

事故路段道路线形顺畅,路面平整,交通标志、标线齐全,路面整洁,公路两侧有路树,无商户,无遮挡视线障碍物。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大型货车较多。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四)事故的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后头西南尾东北停放在事故现场,左侧前、后轮距滨海路西侧道路边石分别为-4.1米、-1.6米;左后轮距xx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右后轮11.6米;路面有重型货车刹车制动印痕,右侧制动印痕长42.7米,起点距右侧道路边石3.9米,左侧制动印痕长18.7米,起点距右侧道路边石3.7米;车辆前部左侧损坏严重,附有热熔涂料。

(2)xx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肇事后头南尾北停放在事故现场,右侧前、后轮距滨海路西侧道路边石分别为8.3米、8.6米;车载袋装热熔涂料撞后部分散落在道路上(共计101袋),车载热熔设备撞后掉落在第二机动车道内,该设备右侧边缘距路西侧边石2.3米。

(3)现场第二机动车道内有一划痕,距路右侧边石3.9米。

(4)定位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距路西侧路灯杆18.5米。

(5)事故发生后,xxxx市急救中心到达现场,经确认xx、xx、xxx、xxx当场死亡,xxx送xx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2.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xxxx司法鉴定中心辽正(交通)鉴字第[2018]1650号鉴定意见:

(1)x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的碰撞痕迹与辽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后部右侧的车损痕迹,为两车接触部位。

(2)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完整,各制动机件连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该车转向机漏油、转向横拉杆弯曲、左前轮偏斜,修复之前,无法进行动态检测;由该车在事故现场遗留的制动印迹表明,该车制动有效。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完整,各机件链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该车左前轮卡滞,修复之前,无法进行动态检测,静态检测,除左前轮卡滞不能检测外,其余车轮制动有效。

(3)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外扩尺寸长、宽与登记信息相符,车辆识别代码与登记相符;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车辆外扩尺寸长、宽与登记信息相符,车辆识别代码与登记相符。

(4)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88km/h, 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事故时为停止状态,车速为0km/h。

3.事故当事人检验鉴定情况

(1)xx司鉴中心【2018】(血醇)鉴字第1391号鉴定意见:x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0.03mg/100ml。

(2)(x)公(x)鉴(法医)字[2018]199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3)(x)公(x)鉴(法医)字[2018]201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和心脏损伤而死亡。          

(4)(x)公(x)鉴(法医)字[2018]202号鉴定意见:死者xxx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5)(x)公(x)鉴(法医)字[2018]202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高位颈髓损伤和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x)公(DNA)鉴字[2018]0184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脑组织(左车门)”、“脑组织(车前挡板)”中检出的DNA,与“xxx肋软骨”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17509×10 24。2、“xxx肋软骨”、“xx血样”是“xxx血样”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4.68693×108。

(五)事故涉及施工作业情况

   xxx年10月20日,xxx公路管理段与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签订合同协议书,将xx线(xxxxx段2.2公里)标线补划工程承包给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合同标价68166.6元。xx年11月13日九点左右,xxx开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乘载xx、xx、xxx、xxx到滨海路段进行标线补划工作。现场人员分工:xx,现场负责人;xx,现场负责打旗(在划线人员左后方摇红旗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安全);xxx,现场负责划线(人工推小轮车划线);xxx,负责烧料(在车上加热熔化热熔涂料)。上午在道路东侧补划标线,完成了东侧的标线补划后,中午11点多来到道路西侧补划标线,在12点多,xxx在西侧右侧车道停车,准备给xxxx加料时,发生了事故。

(六)xxx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行驶路线情况

xxxx年11月13日,xxx驾驶辽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滨海路xxx至xxxxxxx高速口旁边的山上往返运输山皮土。行驶路线经过滨海路段,路段沥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20米(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小型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2018年11月13日,12点30分左右,xxx驾驶x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滨海路由北至南行驶,在由右向左并道超车后又向右并道的过程中,与停在路上的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和人员相撞。

(七)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和事故认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结论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xxx超速驾驶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疏忽大意,瞭望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重大死亡事故。是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在组织人员施划道路标线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一个次要原因。

2. 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组织工作人员在道路上施划标线作业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xx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xxxx年11月13日12时30分许,驾驶人xxx驾驶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滨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66公里+800米处时,与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划标线的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车辆(xxxxx号)和人员发生碰撞,致施工人员xx、xx、xx、xxx死亡,xx重伤,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消防支队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勘查和救援工作.xx市120急救中心、事故清障救援公司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清理和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工作。经过二个多小时的救援、勘查、疏导等工作,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全面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xxx超速驾驶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当行驶至966公里+800米处时,瞭望不够与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划道路标线作业的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的车辆和人员发生碰撞,造成追撞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在组织人员施划道路标线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造成被超速驾驶x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追撞。

2.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4.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对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能及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5.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x交警大队警力不足,一辆巡逻车在该路段巡逻,事发当天巡逻警员还参加了大队的集中整治行动,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停靠在行车道并进行处置。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xxx,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x年11月1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xx月27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有关责任人

2.xxx,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x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xx,x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负责人,没有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xx市交通局对其进行约谈,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5.xxx,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负责人,没有落实好道路巡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约谈,做好道路监管工作。

(三)责任单位

6.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xxx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对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能及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议由xxx市交通局对xx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班子进行约谈,做好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8.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警力不足,一辆巡逻车在该路段巡逻,事发当天巡逻警员还参加大队的集中整治行动,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停靠在行车道并进行处置。建议xxx市交警支队约谈xxxxxxx交警大队班子成员,做好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监管工作,特别是挂靠车辆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加强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xxxx市交通局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政策、法规,加大对道路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信誉考核和车辆换证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换证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承包对象的资格审查好,强化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三)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巡逻力度。加强路面监控工作,增设监控点,努力做到整体路面监控全覆盖。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6年4月16日,在滁州市南谯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南谯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市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6日19时35分,汪青江驾驶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沿洪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与沿皇庆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进入路口由徐宗驾驶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人徐庆发、汪必会2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徐宗、乘坐人徐荣雨、王焕歌、王璐、王梦醒5人受伤,其中徐宗、徐荣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8时左右死亡,小型普通客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滁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接报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德林立即带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随后南谯区区委常委、副区长钱红会带领事故属地乌衣镇相关负责同志也赶到现场,协助善后处理等工作。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关家涛、事故处副处长刘旭接报后等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谯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其中洪武路已建成通车,尚未移交交警部门管理,为东西走向;皇庆湖路为在建道路,南北走向,两条道路垂直平交,均为沥青路面,双向8车道,洪武路道路中心设有绿化隔离带,该路段限速80km/h;皇庆湖路中心划有隔离黄线,该路段尚未安装限速标识。两条道路路面平坦,雨天路面潮湿。道路白天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该交叉口无信号灯控制通行。 事故现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原设有信号灯控制通行,2016年3月28日因发生交通事故信号灯杆被货车撞坏,皇庆湖路建设单位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立即联系施工单位,准备修复。4月2日开始浇筑混凝土基础,养护期为20-28天,事故发生时,尚未养护到期,因此信号灯控制尚未恢复。4月22日,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信号灯控制已恢复。

(二)事故车辆情况

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号丽湾商务公寓A-1119-C、1119-B-03。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3月25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29日,车辆状态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12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徐宗,身份证号码:341103199012261414,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车辆状态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1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汪青江,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紫薇西村77幢104室,身份证号:341102198612016235,驾驶证号:341102198612016235,2010年3月26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

(2)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199012261414,驾驶证号:341103199012261414,2014年1月3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

2、死亡人员情况

(1)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见上,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徐荣雨,女,汉族,2014年10月5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201410051228,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徐庆发,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2301196307021413,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当场死亡。

(4)汪必会,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王小屋组17号,身份证号:342301196406091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当场死亡。

3、受伤人员情况

(1)王焕歌,男,汉族,201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王小屋组17号,身份证号:341103201404301219,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

(2)王璐,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陈桥居委会七村65号,身份证号:3411021990061666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南京市军区总院治疗;

(3)王梦醒,女,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199108184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

(四)其他情况

1、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与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1069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头朝北尾朝南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左侧中部发生碰撞,碰撞位置在事故现场交叉路口中心东偏北路面上;碰撞时,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车速为66-71km/h、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车速为61-66 km/h。

2、据《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356号、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354号):在送检当事人汪江青、刘磊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重量15405KG。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

4、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8人,事发时实载7人。 5、事故路段属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乌衣中队管辖。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汪青江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和徐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时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在建道路未隔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全;

2、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小客车驾驶员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盲目通行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徐宗,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汪青江,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3、蒋明,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市政处主任,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现场管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在建道路没有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50万元罚款。

5、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对在建道路没有严格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南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十字交叉口损坏的信号灯,没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道路建设、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道路、交通设施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5月11日

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6年6月21日14时57分,在G104国道明光市管店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货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查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1日14时57分,王鲲鹏驾驶苏C668ZF小型轿车,沿G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016KM+100M处,在前方无任何车辆的情况下,突然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姚耕田驾驶的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苏C668ZF小型轿车车内乘坐人王xx、王x、郭x3人当场死亡,王鲲鹏及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李xx、货车乘车人许xx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小型轿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明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明光市交通管理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接报后,滁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军,市政府副市长陆峰,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德林、市安监局副局长刘泽斌,交警支队支队长张文清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与此同时,明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王政等也相继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管制分流和善后处置工作。省交警总队总队长范厚本接报后带领有关人员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G104国道1016KM+100M白石坂大桥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往南为滁州市方向,往北为明光市方向;道路为沥青路面,双向机非混合型车道,道路中心为单黄实线,全宽1440cm,其中非机动车道宽230cm;道路双向下缓坡,路面平坦,视线良好,事发前刚下过雨,路面潮湿;该路段限速80km/h。G104国道明光段今年才完成“白改黑”工程,且部分重点路段增设了交通安全设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苏C668ZF小型轿车,为私家车,登记车主:马x,登记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4队339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5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2016年6月3日,该车抵押给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驾驶员险5万元,车损险**00元,均有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2、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六安市七里站(交管站),检验合格至2016年9月30日。车辆投保: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险每座5万元,车损险30万元,均有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皖NN241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车主: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六安市七里站(交管站),检验合格至2016年9月30日。车辆投保: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有不计免赔。经网上查询,该车有1起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录,已处理。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王鲲鹏,苏C668ZF小型轿车驾驶员,男,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2号,身份证号:320323xxxx11,驾驶证号:320323xxxx11,档案编号:3203xxxx,2015年6月29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为0分。经查阅公安交管信息,无违法记录。

(2)姚耕田,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青年路12号,身份证号:372926xxxx16,驾驶证号:372926xxxx16,档案编号:3729xxxx,1994年10月10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3分。经查阅公安交管信息,姚耕田近3年有3起违法记录(2014年7月22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2015年11月2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016年1月22日,不按规定停车),均已处理。

2、死亡人员情况

(1)王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丰县x镇x庄x号,身份证号:320321xxxx24,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中间位置,已当场死亡。

(2)王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x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320305xxxx10,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副驾驶位置,已当场死亡。

(3)郭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x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420112xxxx39,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右一位置,已当场死亡。

3、受伤人员情况

(1)王鲲鹏,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2号,身份证号:320323xxxx11,事发时驾驶苏C668ZF小型轿车,事故中受重伤,目前在明光市中医院治疗。

(2)李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x区x乡x村x号,身份证号:320311xxxx20,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左一位置,事故中受重伤,目前在明光市中医院治疗。

(3)许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金寨县x镇x村x组,身份证号:342426xxxx17,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事故中受轻伤,目前在明光市人民医院治疗。

(四)其他情况

1、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 [2016]痕迹鉴字第674号、675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速为62-64km/h、苏C668ZF小型轿车车速为75-78 km/h;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制动性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2、据《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527号、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528号):在送检当事人王鲲鹏、姚耕田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在明光市中医院,对当事人王鲲鹏、姚耕田的尿样进行检测,经使用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阴性。

3、苏C668ZF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5人,事发时实载5人;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核定载重量31000KG,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

4、事故路段属于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八岭中队管辖。张八岭中队编制为正式民警4人,协管员6人,警车2辆,中队长为徐辉。按照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值班备勤要求:白班全员在岗,夜班专人值班,白班为早8:00-17:30,夜班为17:30-次日8:00;张八岭中队实行48小时值班制,三个组轮流交班,48小时在岗在位。事发当天,大队办公室主任陈兴宏为大队值班员,事故处理中队王丙涛、潘春柱为值班员;张八岭中队中队长徐辉为值班领导,曹正波为值班员,其他在岗人员有章振山、刘开明、佟广民等5人。上午7时30分,徐辉带领刘开明、杨康等3人沿G104国道1034公里处巡逻至明光,再从明光巡逻返回,并在中队门口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下午14时30分许,徐辉带领章振山、刘开明、杨康等4人沿G104国道1034公里处向明光方向巡逻,巡逻至三界附近时,接到大队长张正飞的电话称“在管店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堵塞,立即前往疏导”,于是巡逻人员迅速赶到管店事故现场。此时,管店派出所、明光市消防队、公路部门和120救护人员已在现场开展施救,徐辉等立即开展交通疏导和事故现场保护。约18时许,事故路段恢复畅通。18时至次日早上8时,曹正波带领佟广民、杨康等三人驾驶皖M1498警车沿G104国道巡逻,徐辉、章振山、刘开明在中队值班备勤。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鲲鹏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使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姚耕田驾驶机动车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王鲲鹏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姚耕田驾驶机动车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王鲲鹏,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未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明光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姚耕田,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总局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3、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2万元罚款。

4、徐辉,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八岭中队管辖。张八岭中队中队长,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明光市公安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明光市“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重点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能够执行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对国、省道及重点县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完善G104国道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时消除道路、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附件1: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成员(签名)名单(略)

附件2: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略)

附件3:检验证明(略)

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自贡市安监局类别:通知公告时间:2017-05-12阅读:462次

2015年2月27日,我市大安区太大路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雷洪金、市长刘永湘作出重要批示。副市长唐杰、副秘书长樊勇毅率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大安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大安区太大路“2015•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大安区政府、大安区安监局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樊勇毅任组长。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川CND168,“大众牌”小型轿车(非营运),注册日期:2014年0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止,核定载5人,2014年7月9日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凭证号分别为:ACHD09ZCTP14B0000340和AVHD09ZZH914B00033G,车辆所有人:陈先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何家场3之196号。

川C45800,“科威达牌”大型普通客车(公路客运),初登记日期:2006年0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8月止,强制报废期止:2021年08月01日,核定载客26人,2014年08月01日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凭证号分别为:12633313900039139846和12633313900039139831,车辆所有人: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翔龙运业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三居新街。

(二)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太大路22Km+100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牛佛方向,西往何市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道路有效路面8.04M,道路双向设有2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漆划黄色分道实线,两侧漆划白色道路边缘白实线,道路临坎侧(道路北面)安装有波形防护栏,此路段牛佛往何市方向设置有连续弯道标志,何市往牛佛方向设置有向右急弯标志。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先财,男,43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何家场3之196号,身份证号:510322197112210018,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准驾车型:C1,初领证日期:2014年8月19日,驾驶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郑道金,男,43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解放街13号附1号,身份证号:510322197103232856,准驾车型A1A2,初领证日期:1995年12月29日,驾驶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

舒娟,女,25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宁远村六组39号,身份证号:510322**04252528,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陈本来,男,39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杨家冲17栋5门附14号,身份证号:510304197509104755,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陈跃春,男,38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吉成井5栋3门附6号,身份证号:510321197606270030,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川CND168小型轿车搭乘人付波、刘莉和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邓立彬、田乾明、罗显平、罗阳鸿、李宇霞、张献丹、赵晓容、付招先,在本次事故中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27日,陈先财驾驶车牌号为川CND168的小型轿车(搭乘舒娟、陈本来、陈跃春、付波、刘莉)从大安经何市沿太大路往牛佛方向行驶,08时17分,行驶至太大路22Km+100m弯道处时驶入左侧车道,车身右侧后门处与对向从牛佛往自贡方向行驶由郑道金驾驶的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川CND168小型轿车搭乘人舒娟、陈本来、陈跃春三人当场死亡,川CND168小型轿车驾驶员陈先财、乘客付波、刘莉和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邓立彬、田乾明、罗显平、罗阳鸿、李宇霞、张献丹、赵晓容、付招先11人不同程度受伤。

三、事故形成原因及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询问、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陈先财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实际载6人,核定载5人)的川CND168小型轿车超速(实际车速50-55km/h,限速30 km/h)行驶、且未靠右侧通行,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陈先财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在此事故中:陈先财承担全部责任;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郑道金及两车乘客无过错行为,无责任。

四、事故性质及其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大安区太大路“2015•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五、整改防范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XX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 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22.8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郭双海,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530324197103092319,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257号;持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0300411141,初次领证日期XX年5月3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年4月1日换领XX年有效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状态正常,系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查询,驾驶人郭双海于XX年12月24日,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XX年8月21日,驾驶未按 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汽车;XX年8月25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均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袁晓书,车架号为ls4bab3d3bg266382,发动机号为b5ha091897,初次登记日期:XX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XX年3月13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肇事时实载15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XX5303t000008961;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tXX5303t000009696,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人,共14万)、机动车损失险(2.5万)、第三者责任险(10万),有效期均至XX年03月07日。经查询,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记录;有6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3条为张金强驾驶,XX年7月8日该车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不服从交警指挥被处罚;另外3条为袁晓书驾驶,分别是XX年11月23日,在师弥线64公里+600米处超速20%以上未达50%;XX年3月24日因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XX年6月22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处罚。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系村民自筹自建村中盘山道路,技术等级为等外公路,道路坡陡弯急,道路起点位于挖玉冲村小学门口,终点至挖玉冲村小桥处与县道法(罗平县阿岗镇法朗村)荫(师宗县荫凉箐)线k23+250米处相连,全长980米 。肇事地点道路为潮湿水泥路面,中心现场车道由北向南呈“s”形走向。现场起点为“s”左转弯道(车辆行驶方向),弯道半径r=8.45米,坡度i=-8%,现场止点在“s”右转弯直线道路上(车辆行驶方向)。车辆驶离路面处以北进弯道路宽为3.5米,弯道路面最宽为9.6米,出弯道路宽为5.4米。事故地点距罗平县阿岗镇23千米,距罗平县城75千米,距师宗县城 40千米。道路西侧为高出路面的建筑挡墙,东侧为低于路面的山体,南侧为低于路面的山崖。现场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无交通标志、标牌。肇事后云dv5586号车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该车原始状态为头西尾东左侧翻),该段道路路面宽3.5米,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为坡地,南侧为空地。

XX年5月,阿岗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要求6月底上报检查排查情况。6月24日,阿岗镇交警中队将6份“罗平县阿岗镇危险路段排查表”(其中包括事故路段---阿岗镇挖玉冲路段隐患表)上报镇政府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杨伟平。杨伟平于7月初将14份道路隐患排查表(含建设服务中心排查发现隐患8份)上报分管副镇长杨林。杨林请示镇长杨画,杨画答复:因近期工作太多,过几天召开班子会或专题会研究。

7月15日14时30分,杨画主持召开镇长办公会议,杨林逐一汇报14个道路交通隐患点,并提出治理方案。镇长杨画在会议上就戈维村委会挖玉冲路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安排:此条路已建设使用多年,弯大、坡陡、路窄。若需要改道,请杨伟平与县交通局联系下来帮助测设。若不需要改道,通过协调当地煤矿出资等渠道争取6至7万元对该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由于其他工作原因,至事故发生时,杨伟平仍未向上级交通部门汇报协调此事。

(四)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驶离路面时,在道路南侧边缘形成一宽1.6米的压印痕,压印痕东侧起点距勘查基准点(现场车辆南侧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电线杆)26.3米。车辆驶出路面后与现场南侧山体距压印痕5.2米的第一棵树木刮擦(擦痕面积为1.3×0.11平方米,距地高1.3米)。之后又与距第一棵树木6.0米的第二棵直径0.07米的一树木相撞并折断该树木(该树折断点距地面水平高3.8米),后车辆坠落于下一台路面上并翻覆,车辆右侧与道路南侧电杆(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相撞后车辆左侧着地,肇事后车辆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经测量,车辆驶离路面点距第一落地点22.8米,车辆坠落高差为11.4米。

2.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通过对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车主袁晓书进行调查,其陈述:8月11日早上,其驾驶云dv5586号车在挖玉冲村小学门口(距车辆驶离路面位置464米)等人,刘石英、陈旭鹏、周汝兰、杨瑞仙、张卓瑶、郭双海、郭海发、郭和珍、刘会平、张杰、王开先、秦陆秀12人陆续上车后,袁晓书驾驶车辆行驶至其家门口停车(行驶距离为318米),陈曌华、陈锦华先后上车,袁晓书回家与丈夫张金付从家中搬来一袋约40公斤的苕子种并装入车辆后尾部,张金付坐于苕子袋上。之后,袁晓书回到家中,由郭双海驾驶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前往阿岗镇,8时许,郭双海驾驶车辆仅行驶146米,在雨后湿滑路面下陡坡左转急弯过程中车辆驶离路面,坠落于距路面22.8米的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

3.检验、鉴定情况。

(1)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郭双海尸体血样中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中菊酯类农药和鼠药类毒物及乙醇。

(2)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云dv5586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刮水器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驶离路面时的车速约为42km/h,发生事故路段坡度为-8%,弯道半径为8.45m。

(3)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双海符合云dv5586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时驾驶人位置上人员。

(4)经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检验:陈锦华、刘石英损伤构成重伤,陈旭鹏损伤构成轻伤。

(5)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秦陆秀损伤构成重伤。

(五)经济损失情况

经初步测算,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5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主观原因。郭双海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云dv5586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达114%),在下陡坡转左急弯潮湿路面路段超速行驶(急弯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超速40%),致使车辆驶离路面坠落在该道路的下一台路面上,是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

2.客观原因。事故路段为村民自筹资金村中道路,事故现场道路坡陡(坡度为-8%)、弯急(弯道半径为8.45米),且路面凸凹不平,雨后路面湿滑。

(二)间接原因

1.罗平县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和监督检查不到位;阿岗镇派出所在村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和疏漏。对农村车辆运行监管不到位,对超员、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控力度不够。

2.罗平县、阿岗镇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力,落实道路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农村地区小(微)型普通客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不够深入和细致。资金投入不足,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特别是县乡公路及村道缺乏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部分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突出。阿岗镇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对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3.罗平县、阿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没有切实做到深入乡村责任到户、管理到人。在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缺乏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农村地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法制观念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事故为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郭双海,肇事车驾驶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杨伟平,中共党员,阿岗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交通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阿岗镇道路交通整治责任人。在接到挖玉冲村道路隐患情况后未及时组织协调隐患整治,也未及时上报县交通局整治立项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黄稳林,罗平县公安局阿岗交警中队中队长,主持中队全面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路面监管不到位,对肇事车辆超载、超速严重违法行为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金艳生,中共党员,阿岗镇政府副镇长、镇派出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分管镇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车辆运行监管不到位、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林,中共党员,阿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落实交通安全有关制度不到位,对事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够及时、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杨画,中共党员,罗平县钟山乡党委书记(XX年2月至XX年7月任阿岗镇镇长)。在任阿岗镇镇长期间,落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聂应斌,中共党员,罗平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对落实上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问责人员

1.方梓仲,罗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农村公路建设和隐患整治,分片联系阿岗镇交通建设、管养工作。对村中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检查不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问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彭安辉,中共党员,罗平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分管县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督促有关部门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够,督促公安交警部门落实路面管控有关制度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责成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曲靖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罗平县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应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特别是要对营运车辆通行条件重新组织评估,确保安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赶集天、婚丧嫁娶、学生收放假日、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出村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安排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要全面摸清底数,落实车辆及驾驶员“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监管措施,村委会、村民小组、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要落实具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专项排查平交路口隐患。324国道师宗至罗平段,平交路口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进行专项排查,结合实际,在主要的涉村(寨)、人员交叉通行等路口,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加强本地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重点加强农村群众不乘座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行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XX年12月13日02时13分,粤赣高速公路30公里+300米路段(河源市和平县上陵张仙塘大桥)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6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264.3万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公司”)、广东开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丰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漯河市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揭阳、河源市有关部门治超不力,路面执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等。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各市州政府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市州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一)专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的情况;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情况;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新的一年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4、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专报的评价

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各市州政府的专报做出评价,报省人民政府。评价的主要事项:

1、是否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第三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名称、路段、行驶方向)、经过、形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2、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通意外等。

4、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的取得、违法行为记录等。

5、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包括登记、检验记录等。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7、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8、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

9、整改措施

(三)检查报告的审查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市州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

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市州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的主要事项: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分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是否查清,交通肇事行为人、车辆所有人和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是否查明,并予以追究。

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意见是否恰当。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轻伤10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后,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作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及有关专家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六)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铁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铁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农业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决定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企业和省、中央在绍企业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结案,并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

│代号│        代  表  事  项          │

│--│----------------│

│1  │发生月、日、时、分              │

│--│----------------│

│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

│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

│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

│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

│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

│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10│线中开通时间                    │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下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报告:(一)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二)一次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以上的;(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损害后果达到以上三项情形之一、但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安全事故,仍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三)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以快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遵循“谁主管,谁主报”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及下列责任分工,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一)地铁施工、运营事故,房屋建筑和装修、装饰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园林局、国土房管局管辖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活动安全事故,由市建委负责报告。(二)属市市政园林局管理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与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报告。(三)公房修缮工程、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报告。(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报告。(五)港口作业安全事故,由*港务局负责报告。(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局负责报告。(七)公路工程及邮政、电信、移动通信行业安全事故,由市交委负责报告。(八)城区和农村的水务建设工程(含水利、供水、排水、污水工程及河涌整治工程)及城市供水和农田水利安全事故,由市水务局负责报告。(九)林业安全事故,由市林业局负责报告。(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报告。(十一)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负责报告。(十二)供电、输变电行业安全事故、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和船舶质量安全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报告。(十三)其他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报告。(十四)火灾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负责报告。(十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报告。(十六)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海事局负责报告,同时抄报市交委。(十七)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由*铁路(集团)公司*办事处负责报告。(十八)民航飞行安全事故,由中南民航管理局负责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快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经济类型、车牌号码等);(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已造成伤亡或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下列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外:(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行业事故;(二)因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次生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

第十条下列事故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外:(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行业事故;(二)因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次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

第十一条除第九条(二)(三)项、第十条(二)(三)项规定以外的重大级别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分别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造成重伤2人或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仅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一般事故,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应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时,市安全监管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区、县级市邀请时,应派员指导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上级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总工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安全监管局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派员参加。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并应当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设2至3名。事故调查组组长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副秘书长(副主任)担任调查组组长;(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政府指定其他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三)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保持相对固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至少应当委派2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增加适量的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应当将拟参加事故调查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事故调查组成员如需变更,由其所在单位报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后,函告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由其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单位其他事故调查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事故的公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事故调查的主要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调查,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代表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负责监督检查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及处理情况,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如事故调查组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负责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专家组负责事故发生技术管理原因方面的调查取证,对事故单位涉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负责依照行业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将处理落实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备案;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三)公安机关负责事故接报后协助调查;及时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书面通知事故调查组。(四)监察机关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管理责任进行调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监察对象的行政责任;负责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工作。(五)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负责依法查办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并及时将查办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和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按下列程序开展:(一)公安机关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以防逃匿。(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取证,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会、监察机关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公安机关应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向调查组提供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复印件,为调查组及时询问相关责任人员提供方便。(三)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于事故发生5个工作日内正式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和分工。(四)调查组成员在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分工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成员一般应在2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取证材料整体移交牵头单位。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如不能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五)调查过程中需要专业技术分析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依法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技术鉴定部门提供技术鉴定意见的,应当委托技术鉴定部门进行事故原因技术鉴定。被委托的单位或专家应具有与事故性质相应的资质或专家证书,且不得与事故单位有利害关系。(六)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等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采纳主管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七)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根据调查组成员提供的材料,于材料收齐后15日内拟出事故调查报告。(八)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由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由市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代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由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牵头部门代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本单位代章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牵头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送达落实责任追究的主体单位和事故单位,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在60日内办结的,经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20日。有关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应当在案件办结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作出批复的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由牵头部门及时发出督办通知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调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牵头部门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调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牵头部门应在接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查,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公布。对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本单位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执行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其他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日”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次生事故”,是指由于原发生事故引发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其他事故。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责任倒查”,是指交通和火灾事故中不但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需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理和马凯副总理、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核清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抓紧部署开展各类易燃易爆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派出了国务院安委会工作组赴现场进行督促指导。

事故发生经过

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公布的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4年2月28日17时50分,晋济高速公路全线因降雪相继封闭。在3月1日7时10分,解除交通管制措施。3月1日11时起,事故路段车流量逐渐增加;12时45分,泽州收费站出省方向车辆增多,开始出现通行缓慢的情况;13时,持续出现运煤车辆在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排队等候通行的情况;事发时岩后隧道右侧车道排队等候,左侧车道行驶缓慢。

3月1日14时43分许,由汤天才驾驶、冯国强押运的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事发时位于前方,以下简称“前车”),装载29.66 t甲醇运往洛阳,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100 m处时,发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等候,遂从右侧车道变道至左侧车道进入岩后隧道,行驶了40余米后,停在皖BTZ110号轻型厢式货车后。

14时45分许,由李建云驾驶、牛冲押运的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事发时位于后方,以下简称“后车”),装载29.14 t甲醇运往河南省博爱县,在沿晋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岩后隧道右洞入口以北约100 m处时,看到右侧车道上有运煤车辆排队缓慢通行,但左侧车道内至隧道口前没有车辆,遂从右侧车道变至左侧车道。驶入岩后隧道后,突然发现前方大约5?6 m处停有前车。李建云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与前车追尾。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前脸损坏。

在两车追尾碰撞后,前车押运员冯国强从右侧车门下车,由车前部绕到车身左侧尾部观察,发现甲醇泄漏。为关闭主卸料管根部球阀,冯国强要求汤天才向前移动车辆。该车向前移动1.18 m后停住,汤天才下车走到车身左侧罐体中部时,冯国强发现地面泄漏的甲醇起火燃烧。

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即后车罐体没有泄漏燃烧)和附近的4辆运煤车、货车及面包车,由于事发时受气象和地势影响,隧道内气流由北向南,且隧道南高北低,高差达17.3 m,形成“烟囱效应”(户内空气沿着有垂直坡度的空间向上升或下降,造成空气加强对流的现象),甲醇和车辆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隧道内南出口蔓延。经专家计算,第一起火点着火后,8 min后烟气即可充满整个隧道;起火后10 min,距离第一起火点184 m的5辆运煤车起火燃烧,形成第二起火点;随后距离第二起火点40 m的其他车辆也开始燃烧。

发现着火后,后车驾驶员李建云、押运员牛冲从隧道北口跑出,前车驾驶员汤天才、押运员冯国强跑向隧道南口,并警示前方的皖BTZ110、皖BTZ016驾乘人员后方起火。当时隧道内共有87人,部分人员在发现烟、火后驾车或弃车逃生,48人成功逃出(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17时5分许,距离南出口约100 m的1辆装载二甲醚的鲁RH0900/鲁RC877挂铰接列车罐体受热超压爆炸解体。

这起事故导致滞留隧道内的42辆车辆全部烧毁,隧道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的原因

这起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一时之间,驾驶人员处置不当、运输企业管理混乱等可能的事故原因被热议。

事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山西省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交通、公安、隧道、车辆、消防、爆炸、化工、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最终,经调查组认定,两车追尾的直接原因是后车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前车,距前车仅五六米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且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是,前车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追尾造成电气短路后,引燃泄漏的甲醇。

此外,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原因包括: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管理和拥堵信息处置不力;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山西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出具检验报告;危化品罐式半挂车实际运输介质均与设计充装介质、公告批准、合格证记载的运输介质不相符等其他问题。

吸取教训 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对事故查处、善后处理、吸取教训和加强危化品运输及隧道安全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于2014年3月8日印发了《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通报事故并提出了针对性防范措施。3月13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会议再次强调,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尤其是各类易燃易爆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各类隧道交通和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

在《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也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被重点提出。要求各地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调查报告》强调,要始终坚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红线”。大力推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调查报告》还强调,要切实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研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警示标志标识的设置,完善相关标准,提高防护等级,督促相关汽车生产厂商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喷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标识;质监部门要督促检验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严格的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结果逐台出具检验证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严格管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有关部门搞好直接监管,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调查报告》还强调,要全面排查整治在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督促各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执行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逐台核查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

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安全管理及公路隧道、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针对本地区路网布局、产业特点和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抓紧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公路隧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下大力气整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监控系统、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资源,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危险货物事故接处警平台,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建立责任明晰、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此外,还应加强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和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后下部防护提出专门要求,提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和性能;针对不同种类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主卸料口的合理位置提出通用要求,明确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主卸料口及三道安全阀的位置和设置,优化车辆罐体阀门等装置的连接方式,明确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提升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被动安全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一、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调查处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中,经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按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于人员伤亡数量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进行责任调查处理。事故处理意见报市安监局备案。对影响恶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4个工作组,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1.技术原因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意见,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2.管理原因调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3.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当地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人员抢救、现场维护、家属安抚、社会稳定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事故调查组。

4.综合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现场救援体系,有效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全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发生在本县内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全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吴刚壮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公安局政委栾卫国、副局长朱江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及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即现场保卫组,现场勘查组,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紧急救护组,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现场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和案发地派出所民警组成,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保卫、警戒和安全防范工作;

2、现场勘查组:由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检验鉴定、逃逸案件查缉、事故原因分析、交通事故认定和提出对肇事人、单位及相关人员、单位的处理意见,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3、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由县公安交警和巡警组成,负责现场区域的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伤员的救助以及现场救助物资和人员的交通运输保障;

4、紧急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督促“120”急救中心的高效运行;负责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5、现场处置组:由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组成,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涉及交通专业运输单位责任调查;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殡葬单位及时运送交通事故尸体;县消防大队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组织伤员搜救等工作。

四、应急救援反应和处置程序

(一)报告和启动预案

属于本预案范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下达现场应急处置指令,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二)赶赴现场

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接到启动预案的指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到岗开展工作。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通知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紧急处理,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现场保卫

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民警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带,规范放置现场勘查警示、警告及导向标志,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

(四)组织施救

县公安局、卫生局、消防大队及案发地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要用最快的速度解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要采取紧急措施,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五)现场勘查

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勘查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逃逸事故,应在接报勘查事故现场的同时,及时布置查缉和发出协查通报。同时,清理、登记现场遗留物品,并妥善保管。

(六)善后处理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财政局、民政局和案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善后工作处理小组,负责协调有关伤员的抢救治疗费用,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善后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负责人要坚守岗位,服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不得。

(三)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交通事故的,救援组织不及时、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以至因为现场警戒不力引发二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请示汇报,绝不能擅自决策,更不能越权行事。广电、县报、网站等新闻单位要求现场采访和事后报道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附则

(一)事故赔偿由相关保险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为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相州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囊括交通、卫生、环保、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组织,协调和做好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4个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牵头,具体成立指挥协调、现场秩序、现场救护、现场勘查工作小组。指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警力和协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现场秩序小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进行现场保护,疏导道路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现场救护小组负责对事故伤者进行抢救,清理死者尸体并运离现场;现场勘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2、抢险救援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交通、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救援,及时控制和消除险情。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善后工作组。由镇政府牵头,交警队、民政、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处置

(一)事故报告

1、市公安局110或122接警后,在通知交警事故处理人员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妥善处置的同时,要立即报告指挥部。

2、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驾驶员及单位或车主姓名;(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性质及发生原因;(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现场保护、处置

1、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做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及伤员、财产的抢救工作。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记,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现场危险物品的危害程度,采取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2、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带,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放置反光装置或反光锥桶、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引导或者指挥车辆、行人绕行。在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的气象情况下,应当增加锥桶,警告标志的设置密度,延长距离。交警部门应当指挥涉及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乘客等人员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带等候。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连续发生事故和损失扩大。

3、现场勘查结束后,交警部门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清理现场时,要登记、保存当事人遗留物品和有价值的物品。将死者遗体运送到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停放。能开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开走;无法开动的,调集抢险车辆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开的,需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或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待将事故车辆及其他障碍清除后,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四、事故应急救援

(一)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并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本地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项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对肇事者及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

(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他部门应当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四)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重大涉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1、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各单位主要领导,视工作需要,邀请重点工矿企业、旅游企业单位负责人出席。

3、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街道办负责召集。

工作通报制度

(一)各村、社区、有关单位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的工作思路、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思路以书面材料报送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街道每半年向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通报一次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及单位主要工作部署有关情况。

监督检查制度

(一)崇安街道以与有关部门联合的方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街道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部署情况等。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工作组要写出督查报告,并以督查通报形式向督查对象反馈。被督查人(或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督查的事项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崇安街道汇报。

四、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单位在接到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3人及以上,受伤5人以上)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办。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财产损失、现场处置以及初步原因分析等。

(二)火灾、道路交通等较大事故,有关单位应按照《崇安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件进行处理。在调查处理结束形成结案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崇安街道。

(三)街道接到事故举报或件,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呈街道主要领导阅批后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接到文件后,应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领导及时报告市安监局。

(四)有关单位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报送崇安街道备案。若重大事故隐患的消除需提请市政府协调的,由街道办事处以呈阅件的形式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

综合分析制度

(一)综合分析工作在有关单位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二)综合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并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监管、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建议等。

(三)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街道办针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根据需要上报市安监局。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信息报告制度

(一)事故上报时间要求。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崇安街道办、安办。

(二)崇安街道设立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电话号码。

(三)各村、社区应定期每月月底统计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并向街道办报告。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度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死亡不足3人,但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主要领导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二)凡发生死亡事故,主要领导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三)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地方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事故救援。

(四)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必须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一次,形成预案后经本部门领导签署后,报街道安办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村、社区、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人和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辖区重大火灾、交通、建筑、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煤矿和其他矿山、设备、设施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一、*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监督和检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领导组的各项决策、命令;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为加强对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县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事故车辆主管部门及公安、卫生、民政、交通、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组:

(一)抢险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武装、民政、卫生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随时与县领导组办公室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二)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各医疗、医药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伤员抢救工作。版权所有

(三)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交警、消防等部门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周围交通,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排除险情,恢复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参加救护和理赔等工作。现场勘查可根据需要商请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监察局派员参加。

(四)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任组长,保险公司、事故车辆单位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失的群众,接待和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要在1小时内核实清楚情况并向县公安局报告,县公安局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接到县委、县政府的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首先到达事故现场的部门,要在尽量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全力抢救伤员和财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违法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四)县事故调查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摘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途径,深入了解驾驶人、车主、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干部职工、学校老师学生对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分析: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表示赞同和支持公路测速,为人民群众竖起了一道保护屏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被调查对象的投票,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在公路测速执法,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在公路上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建议在对超速20%以上按相应的处罚规定予以罚款或者记分处理的同时,对超速20%以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一起采集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且告知违法当事人应当接受警告处罚;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人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和因超速行驶造成的严重危害不了解,暴露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报道不经常、宣传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贪污了公众的知情权;建议加大对公路测速执法的宣传力度,以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尽最大努力减少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正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不断改善和提高,呈现出人流、物流、车流急剧增加的态势,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新的压力。截止20__年底,于都县机动车保有量为12万余辆、机动车驾驶员为17万余人,加上辖区内有高速公路48公里、国道90.7公里、省道132.9公里、县乡道路2349.1余公里,公路里程总长度为2620.7公里。以致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压力大、担子重。通过对近几年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与研判,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而其中车辆超速行驶已经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杀手。对此,为了掌握广大交通参与人对交警部门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最近我们开展了公路测速执法调研活动,设置了《公路测速执法问卷调查》共15题,先后深入县采茶剧团、海峡(赣州)轻纺分公司、永兴达客运公司、罗坳三门初中、罗坳中心小学开展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公路测速执法问卷调查》(共发100份、收回93份)等形式,真实掌握了广大交通参与人对交警部门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意见和建议,并且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和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理性分析,给人以启迪,似乎有一种豁然开朗之感觉。

一、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表示赞同和支持公路测速,并且要求加大对超速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问卷调查中“你对交警上路测速()A、赞成 B、反对 C、无所谓”的答案中,赞成的85票、反对的5票、无所谓的3票,分别占总票数的91.3%、5.3%和3.4%;另外在争取被调查人对公路测速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及建议时,他们道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制化与人性化相结合,严厉打击飙车族”、“赞成测速执法。但对车灯光源管理方面,建议加强力度管理好”、“很不错,就应规范道路行驶(秩序),确保人民安全”。在问卷调查中虽然有5人对公路测速执法投了反对票,但不排除由于曾经超速行驶受到处罚,而对交警部门不满之原因。另外,在这次调研活动过程中,先后在罗坳镇岩背村、罗坳中心小学召开了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我们就“交警上路测速周围村民、学校师生有何反映”,请大家畅所欲言,罗坳中心小学管校长谈到:交警上路测速,对国道两旁学校来说确实意义重大,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大大降低了学生过往公路的危险系数;建议加大测速力度。一村民在座谈会上说:这几年有交警在公路上测速,我们过马路干农活更不用担惊受怕了,老表被车撞的也少了,希望交警不要放松测速。从以上调研结果表明,开展公路测速执法还是符合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的愿望和要求的。

二、开展公路测速执法,对遏止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的通行权和生命财产安全,竖起了一道保护屏障。在问卷调查中“交警上路测速对于预防交通事故()A、有明显成效 B、有成效 C、效果不大 D、不清楚”的答案统计为:有成效的67票、效果不大的13票、不清楚的13票,分别占总票数的72%、14%和14%;在“车辆在公路上超速行驶,你认为是否在一定时间段剥夺了行人的通行权()”的答案中,有85人投了“是”,占总票数的91.3%;另外,我们在罗坳镇三门初中召开座谈会的过程中,陪同一起调研的该镇党委刘书记谈到:323国道贯穿我镇辖区近30公路,国道沿线有10所中、小学校,由于近几年交警部门坚持上路测速执法,有 效降低了过往车辆的行驶速度,使得辖区内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乡、村干部和村民对交警上路测速执法拍手称赞!同时,根据于都县近三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20__年发生122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49起,占40.1%;20__年发生85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31起,占36.4%;20__年发生98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35起,占35.7%。从以上三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中,因超速行驶造成的比例都超过了35%,足以证明超速违法行为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20__年12月27日下午2:40分,一辆别克凯越车从赣州往瑞金方向途经323国道于都县黄磷公馆路段时,由于别克凯越车速度过快,与一辆瑞金至于都方向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别克凯越车上2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别克凯越车报废的重大事故;现场惨不忍睹,两条活生生的人命刹那间死于车轮底下。

三、被调查对象对一些驾驶人、车主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逃避超速行驶受处罚的行为,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表示应当从重处罚。在“一些驾驶人、车主为了逃避超速行驶受处罚,故意遮挡车辆号牌,你认为()A、违法行为 B、可以理解 C、应当从重处罚 D、相对其他车辆不公平” 的答案中,违法行为的70票,可以理解的5票,应当从重处罚的11票,相对其他车辆不公平的6票;分别占总票数的76%、5.4%、11.9%和6.7%;这一投票结果充分说明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不赞成故意遮挡车辆号牌。另外,从公路测速执法民警反映的情况,每天收集的超速违法车辆信息大约有30%属于遮挡号牌车辆,由于无法确定超速车辆,导致其逃避相应的处罚,而且这种现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严厉打击故意遮挡车辆号牌行为,是遏制超速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在公路测速执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得到了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的认可。在“车主、驾驶员以没有看到测速警告牌为由,明知自己超速行驶而投诉交警‘隐蔽测速’,你认为() A、属于诬告 B、属于以讹传讹 C、不清楚”的答案中,属于诬告的72票、属于以讹传讹的5票、不清楚的15票;分别占投票总数的78.3%、5.4%、和16.3%。从以上调查数据可以说明,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执法,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在公路上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其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不妨从语法上分析,“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这句话的定语为“固定式”,并没有包含“移动式”;很显然,《程序规定》仅仅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只有两项法定要求:即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和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其三,从开展公路测速执法效果来看,在已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路段测速与没有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路段测速,所采集的超速违法信息数据明显不一样,大致比例为一比三。因此,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不应该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既是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又有其科学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