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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础论文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1篇

这三座大山使今无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举步维艰。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第二个十年,这一时期的根本任务不在于扩容,而在于调养生息,进行结构调整。具体说,就是要推倒压在中国股市上的三座大山。

本文是从资本市场基础理论研究出发,在建立股市新文化、树立正确投资观问题上,作一探讨。

二、股市基础理论探讨,刻不容缓

中国股市不平凡的十年是在巨大的理论争议和现实波动中发展起来的。从早期“股份制是私有化”的政治观点之争,到今天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否像“老鼠会和”的文化歧见,这种风风雨雨始终与中国资本市场的高速扩容相伴随。如果说,前者是主张和反对建立资本市场的两种力量之争,这已在“摸着石头过河”和不辩解、不争论的指导思想下,回避了意识形态方面很多矛盾和干扰,我们已建成了初具规模的资本市场。那么后者则主要是在主张培育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如何使中国的资本市场得以健康发展而产生的不同观点,尽管其都主张规范发展资本市场,但路径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事实上,我国资本市场理论的研究始终落后于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不仅对资本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没有论证清楚并广为宣传,而且对资本市场的许多概念和技术层面的资本运作分析技术也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培训和普及环境。令人遗憾的是,我们采用了回避争议和矛盾的做法,这些资本市场的重大理论问题始终。没有突破,人们普遍还在资本市场就是,要么跟庄搞投机,要么随机撞大运的投资理念中徘徊。

概括起来,中国股市有三个没底:

1.上市公司造假没底

上市公司造假既有资本经济作为股权虚拟经济监管难度大的原因,也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一股独大所致。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质量的真、假、优、劣是决定中国资本市场是投资场所还是的关键。正确投资观应是建立在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理性判断并作出相应用脚投票选择基础上,来促使上市公司以自身价值提高给投资人带来良好投资回报的投资机制。它是投资人对投资对象在“蛋糕做大”基础上来实现投资人投资收益的体现,而绝不仅仅是在二级市场上机构和中小投资人之间利益分配的“零和游戏”。但中国的上市公司到底还有多少个银广厦、吉林通海、蓝田股份,人们心里没底。

2.政策没底

我国资本市场政策市特征明显,这是新兴转轨市场的必然现象。因此,政策决定股市,是把政策作为一个长期的调控手段来炫耀,使中国的股市处于一涨就怕、一怕就打、一打就跌、一跌也怕、一怕又托、一托又涨的恶性循环。最终是政府调控股市,形成典型的政策市。而人们却看不见那只“看得见的手”,人们不知道它什么时候想干什么。

3.股市理论的探讨没底

中国股市到底是、老鼠会,人们置身其中是在撞大运、尔虞我诈的场所,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个市场的基本功能,这个市场培育的投资人在市场经济中究竟发挥着何种作用,都亟待理论的证明。而资本市场监管的各种政策的出台,也是建立在正确的股市理论的基础上。但目前我们的股市理论体系极不清晰和完善。

解决三个没底的核心是探讨并完善股市的基本理论。基础理论问题对上可以影响政策,影响决策者那只“手”;对下则可动摇资本市场投资人的信念和信心。因此,在这三个没底当中,对我国股市基本理论的探讨最为重要。

研究我国的股市基本理论,当务之急是要解决两大问题。第一是在社会主义资本经济条件下,股市的基本功能探讨,使人们对资本市场首先有一个认识上的突破。第二是股市新文化和股权新文化的建立。解决这两个问题,不仅能教育股民建立正确投资观,更重要的是让决策者和监管部门都能正确认识资本市场的本质和基本功能。在转轨特征明显的中国股市的监管上,有效地发挥那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三、股市基本功能探讨

我国股市的每一次波动,都跟股市的基本理论不清、扰乱人们的思想密切相关。十年来,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资本市场理论的研究却严重落后于实践。股市大讨论虽然目前暂时处于平息状态,但是只要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理论问题,一旦市场发生波动,否定我国股市的声音,像论、老鼠会论就仍会冒出来。这些理论在特殊时期,都和资本市场发展和政策的制定密切相关,监管政策直接受资本市场理论的影响。继续采取回避态度,不论证清楚这些问题,势必对我国资本市场今后的发展产生不良的结果。

股市的基础理论研究应从股市的基本功能探讨入手,我认为有以下四个功能:

1.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体现在两个环节上:其一,一级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就中国的实情说,股市资源的配置过程主要是在一级市场通过IPO方式完成的。股市筹集的资金进入到企业,上市公司之所以能筹资,能被市场认知,在于它能提供被投资者认知的产品和劳务,在于它能生产社会需要的紧俏、盈利的产品。其二,二级市场再融资的配置功能,主要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增发和配股来实现的。上市公司的持续融资功能就是社会资源再配置功能的体现,当然,二级市场的再配置同样是向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倾斜。上市公司的资本优化是社会资源配置优化的前提。

所以,股市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与上市公司的质量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如果上市公司质量低劣,信息披露虚假,就会丧失这一功能,导致股市堕落为。

2.晴雨表功能

资本市场不仅是一个资本和物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场所,而且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信息的集散地,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与这些信息的质量正相关。因此,不仅股民而且一般民众,不仅企业家而且政治家,不仅国内各界而且国际各方,只要和所在国的利益相关,都会关注这个市场。而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同样会最先从这一市场反映出来。因此,资本市场更是一个信息场。在市场经济崇尚资本至上的旗帜下,资本的选择是最敏感的。在市场经济推崇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准则下,这一信息的反映在理论上说也是最公平、最准确的。因此,资本市场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功能从表象上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交易、判断重要的参照系,而从实质上看则反映的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稳定和发展。它是中国了解世界和世界了解中国的最重要窗口。

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如政策导市,机构操作,在某些特定的时期,大盘和个股会走出和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形势不相吻合的走势,但从长期看,在正常的形势下,股市是具有晴雨表功能的,股市价格与其价值在长期走势上应该是一致的。它与的靠赌运和赌技好坏决定输赢是完全不同的。

3.价值发现功能

首先,价值发现功能是指在资本市场上一只股票的现实和潜在的价值,而从社会的角度说,它所表现的是一家上市公司为社会和股东现实和未来的贡献度。这一功能和企业真实的信息反馈和评价密切相关。人们通过股市所反映出的综合信息进行判断和投资,指导着价格方向,进而引导资源的分配。

其次,这种价值发现使人们能够看到某一行业、某一企业的内在价值,使人们对未来做出理性判断。这种发现一定要符合一定客观规律,所以它能推出一个概念,并且引导市场,人们承认这个概念,用超过人们现实中比用简单的成本价值要高的潜力判断去看待它,人们在股市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以及这种发现和投资人的利益相关性,决定了这个发现的过程是理性的,它标志着一个社会的理性经济走向。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趋利避害的无形之手引导整个市场经济的规律向前发展,因此要普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一致的思想,市场经济承认以单一个体为本源的自然发展,倡导个体和总体利益的一致性,其奥妙在于私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只要具备社会要求的理性和道德,遵守法律,恪守诚信,社会的总体利益就会得到同步放大。

4.股市的增值功能

股市的增值功能主要体现在股票的增值功能上。股票有三种价格,即票面价格,账面价格和交易价格,在论证股票的增值功能时,票面价格无意义,交易价格不能自身证明,唯有论证账面价格最能说明问题。股票的账面价格又被人们称为股票的含金量,一个公司的总体含金量是通过其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反映的,而净资产是由股本、公积金、未分利润组成的。股份公司的分配制度决定了其年度利润分配,必须要先完成盈余公积金的提取,而这一基金的提取又决定了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含量的提高,这决定了股票有内在增值功能。如果我们把公积金的提取当作股票增值功能的内生变量,那么上市公司通过增发和配股所导致的每股净资产的增值功能,则是外生变量。这两个变量从财务分析上能直观看到股票的本金是可以增长的事实,股票的账面价格可以从一元涨到五元,正是源于这一机理。而股票账面价格增长导致的本金的增长是其他金融资产如储蓄、债券所不具备的。而账面价格的增长则是直接导致股票交易价格上升的合理因素之一。

论证股票的增值功能是我们解开资本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表现形式是否应该成为我国下一步改革开放主战场的关键所在。唯有论证这一功能,资本市场才能实现上市公司赢、投资人赢、市场赢的三赢局面。反之,人们就会把资本市场与的“零和游戏”联系在一起,只是像一样财富在参与各方之间的简单重新分配,是股民之间左兜和右兜的财富搬家,而这一过程由于造假和不规范,又充满了尔虞我诈。

资本市场具备增值功能是和最重要的区别。只有论证这一功能的存在,投资人才会摒弃撞大运,学会判断和分析作理性的投资人。当然,创造三赢局面的基础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在真实的基础上,企业的效益上升,直接带来股价的上升,才能带来资本市场的真实繁荣和投资人的获利,而上市公司也才能实现再融资和持续发展。

四、股市新文化的建立

(一)股市旧文化批判

在中国的传统上历来对股市就存有偏见,这种偏见加上我国90年代股市发展初期大量借鉴海外资本市场,特别是由于翻译文字的原因,主要是来自台湾的股市用语,而台湾的股市用语大都是从术语衍生来的。由于我们没有能够进行批判吸收和投资者教育的主渠道引导,及时纠正那些不健康的、有明显误导的股市语言,使其在二级市场股评家的口中大行其道,如庄家、筹码、发牌、跟庄、出局、庄家洗筹、与庄共舞等近20种语言,这些语言极不准确,如庄家一词,庄家(Banker)在里是指开局设赌者(通常只有才具备这一资格),与闲家(Player)对赌,而把这一术语引入股市中,只有在深沪交易所作为实体也下场参与股票买卖与投资人对博时才成立。而把它用在即使是在主观和客观上会操纵股价的机构投资人和大户身上也是极不准确的。在西方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并无庄家一词,那些违规的机构和大户往往被称作违规操纵股价者,还有一类则是合规的维护一只股票流动性和股价稳定性的机构——做市商(MarketMaker)。而我们由于没弄明白庄家的含义,把机构和大户都当作庄,似乎是股股有庄,跟庄成风,无庄不成市。但事实上,只要中国的交易所不下场对博,我国资本市场和西方国家一样,根本就就有庄家,有的只是那些违规操纵股份的机构。

显然,股市旧文化是导致中国资本市场不能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人不能建立正确投资观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彻底摒弃从台湾引进的股市旧文化理论,首先从净化股市语言入手。废止庄家之类的用语,而用机构违规者和价格操纵者取而代之,使资本市场和区分开,一扫投资人“跟庄”的风气。在中国证券市场开展股市新文化运动,把投资者教育扎扎实实的搞起来。

(二)股市文化与股权文化的关系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正在探讨股权文化,股权文化的核心是通过诚信文化培育有良好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来保护价小投资人的利益,形成良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股权文化是股市文化的重要内容。开展股市新文化运动不仅要和投资者教育联系起来,也要和股权文化基本理论的探讨联系起来。当前由于上市公司造假现象严重,我们迫切需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开展诚信运动,开展股权文化的目的是树立上市公司经营者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说股权文化是从公司的角度考虑文化和诚信问题,那么股市文化则是从资本市场的角度考虑文化和诚信问题;如果说股权文化是强调经理人的道德水平的提高,那么股市文化则涉及到监管部门、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投资人等方方面面文化和道德素养的提高。

中国资本市场的当务之急是解决股市的新文化,解决了股市的新文化问题,股权文化的探讨就会迎刃而解。

(三)股市新文化的内涵

在中国资本市场开展股市新文化运动,形成中国的股市新文化。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思想建设——正确的投资现

开展投资人教育,建立股民的神圣使命感和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承认人们在追逐自身盈利动机的驱使下,作出市场短线品种的选择,而这一过程也正是增加社会共同财富,推进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过程。这是一个投资人从传统的劳动参与到个人物化劳动——所形成的资本参与的进程,充分调动投资人对国家建设事业的参与意识,使参与者的盈利动机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机统一,这是对传统上以牺牲奉献来促进国家利益发展的重要补充。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人应该引以为荣,并值得人们赞誉。应该从正面去倡导这种投资者的道德与使命,而那种认为投资股市发不义之财的偏见必须被摒弃。

2.文化建设——科学侑专业知识的投资理念

在正确投资观的指引下,必须普及股市运作的科学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素质,形成科学的投资理念,具体包括:(1)作理智的投资人,正确认识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2)学会对上市公司质量判断的基本知识,科学选股,不盲目跟风,实现资本市场价值与价格一致,作理性投资人;(3)熟悉资本市场的法规政策,对各种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能够防范,增强自我保护;放弃“跟庄”心态,开展股市的新文化运动。社会要提高不诚信的成本,只有提高投资人本身的素质及理念。

通过投资人正确投资规和科学投资理念的建立,使之放弃撞大运和赌及跟庄共舞的心态,要从根本上学习财务知识,客观分析股票,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真正走上成熟、健康之路的根本保证,也是当前证券监管部门开展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2篇

企业是一个社会经济系统,企业的行为绝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文化对企业经营活动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美国著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指出:“忽视文化因素影响更加突出,这不仅表现在”百年老店“本身就构成了一道历史文化风景线,而且表现为”百年企业“的形成必然是以独特的企业文化为基础的。

虽然有关企业文化的基本定义有很多,但所谓企业文化,无非主要描述一个企业全体员工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为什么在企业这种经济组织中,有关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为什么在企业这种经济组织中,有关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之类的文化因素被人们赋予“化腐蚀为神奇”的巨大作用呢?抛开一些研究者将无法从经济角度解释清楚的问题都归为文化原因以及故弄玄虚的因素以外,客观地说,由于企业文化旨在培育员工的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因而企业文化在企业竞争与发展过程中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功能,具有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的约束功能,具有指明共同努力方向的目标导向功能,以及促进全体员工为了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众志成城、团结奋斗的凝聚力功能。

然而,实际上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绝不是直接的。很多管理者和员工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并不能直接感受到企业文化的力量。有没有意识建设企业文化、同样在商场上纵横驰骋取得重大成功的企业并不鲜见,现实中我国很多企业是在取得很大成功后才开始有意识地培育自己的企业文化的。这并不能说明企业文化对企业成长是可有可无的,只能说明企业文化对企业的绩效不是短期直接有效的,而是长期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企业文化的力量是长期逐渐显现的,有意识地培育企业文化和没有意识地建设企业文化的区别只有在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才能显示出来。这就是说,对于那些追求迅速发家致富的企业家而言,辛辛苦苦培育企业文化对于其“暴富”的目标意义不大,而对于心存高远、志在打造百年企业的企业家而言,有意识地培育企业文化则至关重要。

企业价值观中最主要的、最核心的是企业的利润观。培育“百年企业”的企业文化,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利润观,奠定精神文化基础。

创办和经营企业最终目标是什么?企业能否始终对企业利润目标是什么?企业能否始终对企业利润目标具有科学、合理、合法的追求方式?利润最大化目标在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是否始终处于首要地位?当企业的利润目标与社会目标发生冲突时,企业如何处理这种冲突?企业对这一系列问题回答的差异,反映了企业基本利润观的不同。而这种利润观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能否成为成功的百年企业。

那么,优秀的百年公司应该具有怎样的利润观呢?美国著名的智囊公司——兰德公司花费了20年的时间跟踪世界500家大公司,发现百年长生不衰的企业具有的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树立了超越利润的社会目标,不以利润为唯一追求目标。具体包括三条原则,一是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二是共同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三是客户价值和社会价值高于企业的生产价值和利润价值。这表明,那些能够持续成长的公司,尽管它们的经营战略和实践活动总是不断地适应着变化的外部世界,却始终保持着稳定不变的超越利润最大化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目标。因而,树立超越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观是百年企业的精神文化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打造百年企业,必须将“以人为本”、“以顾客为中心”、“努力服务社会”、“平等对待员工”、“平衡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倡团队精神”等这些看似非常“虚”的口号落到实处,实实在在地将其作为企业的行为准则。

在企业文化的三个层次中,制度文化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制度作为一种文化,与一般意义的文化不同,制度是有形的,往往以责任制、规章、条例、标准、纪律、指标等形式表现出来,制度文化是在有形的制度中渗透的文化,通过有形的制度载体表现出的无形文化。由于企业员工普遍认同一种精神文化一般需要经过较长时间,而把精神文化“装进”制度,则会加速这种认同过程。当科学的企业制度逐渐成为一种优秀的制度文化时,企业就获得了长期的生命力,百年企业需要培育的是优秀的制度文化,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建立科学的制度上。

由于无论是企业制度建设还是企业制度文化培育,往往都是由企业家和少数精英主导推进的,因而很难避免在企业制度文化中留下企业家越是英明和伟大,该企业的制度文化就会受企业家个人影响程度越大,于是掉进魅力型领轴的陷阱——个人的生命周期被复制成了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的可能性就更大。对于“百年企业”而言,其制度文化能够超越企业家个人的自然寿命,从而保证了企业持续经营与发展。通用公司总裁韦尔奇无疑是当今伟大的商业领轴,但通用公司更是卓越的百年企业,韦尔奇的角色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才是一个真正的百年企业所应该具有的超越企业家个人文化的优秀的制度文化。这种优秀的制度文化着眼于建立使公司拥有更多卓越领导者的制度和机制,而不是仅仅依靠一个企业领袖。

企业家个人寿命是有限的,而企业经营是要持续的,企业只有通过培育超越企业家个人自然寿命的限制的制度文化,才有可能成为持久经营的百年企业。1999年,长虹集团董事长倪峰离任,但其后任者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控制这个品牌价值高达260亿的庞大企业集团,一段时间后倪润峰又重新执掌帅印。这说明象长虹这样中国企业的佼佼者也无法超越企业家生命周期。近些年,许多鼎鼎大名的中国企业都随着曾风光一时的企业精英或领袖的沉陷而销声匿迹了。我们必须承认,绝大多数中国企业还缺少超越企业家个人生命周期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超越企业家个人文化的制度文化。通过培育优秀的制度文化而打造“百年企业”,中国企业还任重而道远。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础课;知识本位;社会本位

伴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竞争的日趋白热化,更多的目光聚焦到高素质人才的竞争上,高校当然担负着培养出具有竞争实力的一流大学人才。高校的基础文化课在知识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的视野下,更加注重广泛的知识面,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注重人文素养与科技素养并重,自始自终贯穿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一.高校基础文化课知识本位适应培育知识经济的要求

我们所处的当今世界,各项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与此相适应的是一种以知识为基础的全新经济形态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发展潮流,知识经济已经成为当前时展的必然趋势。知识经济在一般意义上指的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作为核心,有效建立在知识的创造、处理、传播与应用等为系统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与依赖于土地的传统农业经济与依赖于各种资源和资本的工业经济形态不同,知识经济形态时代,相应的知识创新水平与速度通常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环节,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军事领域以及政治领域的竞争,实质上集中表现为知识创新综合能力的竞争。知识创新显然离不开教育的基础作用,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直接支撑作用。

高等教育要在知识经济时代扮演支柱角色,取决于大学生创新能力,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基础取决于知识的渊博与精专。与知识经济时代相适应,集中精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必然促使高校的地位与功能发生了许多变化,高校已经成为知识传授与科学研究的首要基地,已经成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力量[1]。高校基础文化课在整个大学的教育系统中,对高校积累与传播知识、培养创新人才、发展实用科学技术、占领知识经济高地的进程中,具备基础和本体的功能与作用。高校基础文化课已经逐渐从高校课程教育的边缘走进高校以至整个社会的中心,并开始在大学生毕业全面地介入社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等各方面过程中,越来越体现出知识本位的巨大功效。高校基础文化课的知识本位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相应地,高校基础文化课在大学生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挑战过程中具备知识本位的地位。

二.高校基础文化课社会本位适应培育创新主体的要求

世界各国在21世纪普遍呼唤创新精神,并由此要求具有培育创新精神的高校教育机制与知识全面的人才。高校是进行知识创新、传播与应用的主要运用基地,同时也是培养社会直接需要的创新精神与创新人才主体的运用摇篮。社会对高等教育要求的创新主体必然要具备创新意识与思维,创新情感与创新能力等。一般意义上的创新实质是一个实践和意义过程,通常在社会中并在一定意识的具体指导下的社会活动过程,社会个体从事的创新活动,当然具备个体性与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性。一般而言,创新主体具备的创新意识首先表现为一种怀疑的自觉意识,直接面对社会传统的做法与权威的说法与做法勇于质疑与否定。另外,创新主体具备的创新意识还表现为不安于现状的突出的精益求精意识,总是在看待尚能解决问题的理论与方法的同时,通常致力于寻求一种更佳与更合理的办法与理论去加以对比、观照与抉择,力求从中选择获得效果更加适宜的理论与方法。再次,创新主体具有的创新意识还表现为一种好奇心和执行力,创新主体面对任何未知的问题与相应的领域,总是保持一种强烈的尝试与征服的冲动。社会各方面迫切需求的创新主体直接依赖于高等教育的创新,高等教育创新以及对创新主体的培育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依赖于高校基础文化课的传授与传播。

高校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象牙塔,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创新驱动力量[2]。社会所需要的各种创新主体,来源于高等教育的整体创新,在客观上来源于高校基础文化课作为创新根基的合理配置与讲授。高校基础文化课可以培育大学生的适应社会需求的各种创新情感,最大可能地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创造热情,最大可能地刺激出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与创新业绩。高校基础文化课可培育社会创新主体具有强烈的创新情感,能够理性地看待在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失败与挫折,灾祸与障碍等,并在这种过程中受到启发,从而进行创新和发明。高校基础文化课可以培育社会创新主体具有必备的创新能力,促使社会创新主体具有敏锐的理性观察能力,统摄的理性思维能力,求索答案的理性能力,进行开拓前进并理性转移经验的能力,理性预见未来的判断能力。大学生具备的创新能力是社会需要的创新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是大学生创新素质的集中体现与展现,属于高校基础文化课着重培养的智力范畴。社会对大学生要求的创新能力是一种能够产生新颖而有价值产物的能力,创新能力强的大学生善于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问题,善于寻找解决问题和困难的不同途径与方法,进而形成新思想、新观念与新理论,理性构建出新技术、新工艺与新方法,客观上不断做出新成绩,不断取得新成果,最大化地为社会建立新业绩。高校创新要达到社会的客观预期目标,必然要科学理性地确立高校基础文化课的社会本位,努力培养社会迫切需要的创新主体所必备的创新能力。

三.高校基础文化课程知识本位和社会本位统一于“以人为本”的教育观

以人为本在字面意义上理解,一般指的是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根本与本体,所有的一切为了人,所有的一切依靠人,坚持综合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与精神属性的有机辩证统一。“人”既包括具有人类意义上的人,又包括具有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还包括具有独立人格与个性的个体人。“本”,既具有主体意义,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我们必须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又具有本质和根据的意义,社会发展的一切从人出发并且以人为出发点;还具有目的的意义,社会的整体发展必须关注人生活的世界和人本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具体命运。马克思在比较和分析人文主义和人本主义时,创造性地指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并进一步认为,现实的人不仅是认识的主体,同时也是劳动的主体,主张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哲学主张从一定的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从现实存在的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从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特征的全部社会关系总和出发去说明现实的并且在现实中从事特定社会实践的人群与个体人,人本身就是本体也是本位[3]。

目前,“以人为本”是一种通行科学的教育哲学观,高校基础文化课程知识本位和社会本位统一于“以人为本”的教育观。教育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培养人的社会文化活动,教育观是人们对教育这种社会文化活动表现出来的现象的进行比较系统与理性的认识,教育观的核心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教育实践与社会、人、文化之间的基本互动关系,在理论层面集中体现出来就是教育目的与教育价值观。高校从事的高等教育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要求,力求把培养社会所急需的,把具有全面综合和创新素质的大学生放在所有的教育活动的中心。高校基础文化课程知识本位和社会本位统一于“以人为本”的教育观,立足于社会和人都是需要教育与培养的客观存在,高校教育不仅是社会发展创新的需要,同时也是大学生自身本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其社会本位与个体本位是统一的;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得以不断地延续与发展,必然要依靠通过培养社会所要求的个体人来得以实现,知识本位与社会本位也是统一的。上述二者统一于“以人为本”的教育观中。

总之,高校基础文化课程知识本位和社会本位要求促使大学生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教育观,坚定实践人是目的不是工具的认识论与价值观,把大学生培养成为综合具备主体精神和创造力的人,力求最大化适应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俞宪忠.人的现代化与教育创新.东岳论丛,2000,(5).112.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民文化 宪法爱国主义 

    “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后,从长远来看,其政治意义远远超出迄今为止人们所讨论的范围。它不仅仅是“科学发展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或者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不仅仅是执政党执政模式的变化。从更深人一步说,和谐社会及相关各种目标的实现,会导向政府和人民之间社会契约关系的重建,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和巩固都有赖于一个社会的公民概念以及体现公民特征的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加强,有赖于一个公民文化所体现的共识。可以说没有公民文化,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便无从谈起,蕴涵在契约文化中的民主、自由等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就会被暴力、零和搏弈等前现代文明的价值观所取代,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也会失去其制度保障。因此,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基于公民文化的契约型国家治理制度。缺乏公民意识,也是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因此,重塑公民文化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最紧迫的任务。

一、公民文化的身份认同观

1.公民的涵义

公民一词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公民指的是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隶和外国人在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都是受到歧视的对象。公民是一种身份,一种作为国家认可的构成成员的身份的符号。17世纪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论使公民一词走向普遍化。

    《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公民定义为:“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的。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奴役,没有特权,也没有歧视。

    与“公民”相对应的是“国民”,与“公民”相对立的是的“子民”。“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的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内涵此人与该国其他公民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民”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了,为什么要加一个“子”字呢?《礼记》中说:“子,谓所获民臣”。按照这个说法,“子民”就是不管内心愿意与否都必须臣服的老百姓,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所以,在封建社会,“子民”也可以用“臣民”来代替,“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子民”的真实写照。在当前中国社会的习惯性词语中,老百姓远比公民有位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民文化的缺失。

    2.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

    公民身份摈弃了个人身上一切人为的差别,只要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具备了公民身份就会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和承担基本相同的责任义务,因此,一个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实现取决于政治的公共性,取决于身份平等的文化传统。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受到文化传统支撑的身份不平等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认同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公民文化,这种以认同为基础的公民文化是一种摒弃了等级特权的的政治文化,它要求彻底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建立一种无论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公共权力持有的高度警惕。同时,它还是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在公民文化中,公民们视追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经济自由为天经地义,它鼓励个性和自我,认为个人的意志、利益、爱好和享受,从最终价值上看高于家族、集体、民族和国家。

    在当代,公民文化渐渐取代传统的血统认同和传统认同成为了当代许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基础而成为世界认同文化的主流,认为公民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化解种族仇杀、阶级矛盾、意识形态冲突这些人类社会在上个世纪遗留下来的最终难题的惟一解决办法。在所有的公民文化解决方案中,德国政治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念显得十分突出。

    二、公民文化观的现代特征—宪法爱国主义

    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必定不会是追求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原则来平衡利益的社会,一个以“和而不同”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必定要用以理性协商和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的冲突,所以和谐社会必须要寻求社会认同。传统的认同价值,如血统认同、种族认同、传统认同等由于其包含的排斥性因素而显得不宽容,这种不宽容如果发挥到极至,暴力原则的解决方案就会接踵而至,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在当代都是层出不穷的。对此,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宪法可以作为公民文化的象征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巨大作用,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以宪法追求其认同价值。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尽管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在1989年之前就已经提出,但两德统一、欧洲联盟以及移民与全球化浪潮仍然是哈贝马斯倡导宪法爱国主义的三大主要背景。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动漫文化 传播 文化心理基础

在动漫形象符号的作用下。动漫文化成为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它在传播方面具有跨越国籍、种族和雅俗文化的广泛性。以及贴近心理真实的深入性。

一、动漫文化是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

动漫文化是视觉消费时代以创意为核心、以动漫形象为基础、以传媒为动力支撑的大众文化。它是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它不仅充分展示出视觉文化的图像优势,还以轻松、夸张的文本内容对其感性、具象、娱乐要索进行了强化。与一般的视觉文化不同,动漫文化所依赖的图像符号不是现实景观的直接投影.而是对现实景观的创造性、艺术性改造。它根据内容情节及动漫角色性格塑造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想象,对立足于现实景观的网像符号进行简化、夸张、变形或重组。这样。一方面动漫形象符号在线条、色彩、质感等方面追求“形似”,与现实景观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便于识别;另一方面,动漫形象符号在把握动漫文本精神内核的基础上力求“神似”,强调主观想象力的释放。依赖其独具特色的动漫形象符号.动漫文化在传播方面具有突出的广泛性和深入性

二、动漫文化能有效降低“文化折扣”,实现跨文化传播

动漫文化所依赖的是经过特殊艺术处理的“图像语言”.与有声语言和文字语言相比,其最大优势在于:能够以最简单的表达方式迅速达到超越阐籍、超越种族的传播效果。

如今文化边界日益模糊并不断被改写,不过由于历史的长期作用.跨文化交流中的“文化折扣”(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导致受众接受程度降低)现象仍然在相当大程度上存在。而动漫文化因其本身具有的无国籍性能在跨文化传播中尽可能地将“文化折扣”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大量动漫文化创造者有意识地将民族文化、传统文化、海外文化在创意这根“魔棍”的指挥.巧妙重组。赋予其动漫文本混杂化的文化面貌。这样,动漫文化的传播方与接收方面对着“熟悉而又陌生”的文化符号系统,都会在好奇与理解中欣然接受,动漫文化在跨文化传播中的障碍进一步降低。

三、动漫文化雅俗共赏。便于在全社会广泛传播

在英国学者费瑟斯通看来.视觉文化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文化的削平功能”就动漫文化来讲,由于其载体是鲜明、生动的动漫形象符号,雅文化和俗文化逐渐模糊了各自的界限.共同熔铸在充满可视性、形象性的动漫文本中。借助动漫这种通俗而生动的表达方式.不论是文学名著、历史典故,还是神话传说、少儿童话都能深入浅出地加以表现.其“浅显”、“全龄”特征十分突出。当动漫形象符号的民族化特色凸显之时,动漫文化雅俗共赏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动漫文化就是内容丰富、形式活泼、老少皆宜的“无准备文化”。这在日本已经体现得相当充分。各种动漫产品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而带有动漫形象的服装、玩具,有动漫角色表演的游艺活动正日益普遍地进入一般民众的生活。由此可见,动漫文化能较好地融合各种雅俗文化要素.便于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群体中进行传播。

四、充满创意的动漫形象更贴近受众的心理真实。促使动漫文化的传播深入人心

首先,成功的动漫形象本身具有强大的心理召唤能力,能有力推动动漫文化传播。动漫角色的形象塑造是动漫文本创造的核心。也是动漫文化具有发散力的关键。独特鲜明、富有个性的动漫角色形象能迅速赢得受众的喜爱.从而紧紧抓住受众心理,有力地推动动漫文化传播,使其深入人心。因而一说到动漫文化,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米老鼠、史努比等经典的动漫角色形象.动漫爱好者的相关文化活动(如动漫绘画展、cosplay等)也往往嗣绕这些动漫角色形象展开。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动漫文化 传播 文化心理基础

在动漫形象符号的作用下。动漫文化成为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它在传播方面具有跨越国籍、种族和雅俗文化的广泛性。以及贴近心理真实的深入性。

一、动漫文化是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

动漫文化是视觉消费时代以创意为核心、以动漫形象为基础、以传媒为动力支撑的大众文化。它是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它不仅充分展示出视觉文化的图像优势,还以轻松、夸张的文本内容对其感性、具象、娱乐要索进行了强化。与一般的视觉文化不同,动漫文化所依赖的图像符号不是现实景观的直接投影.而是对现实景观的创造性、艺术性改造。它根据内容情节及动漫角色性格塑造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想象,对立足于现实景观的网像符号进行简化、夸张、变形或重组。这样。一方面动漫形象符号在线条、色彩、质感等方面追求“形似”,与现实景观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便于识别;另一方面,动漫形象符号在把握动漫文本精神内核的基础上力求“神似”,强调主观想象力的释放。依赖其独具特色的动漫形象符号.动漫文化在传播方面具有突出的广泛性和深入性

二、动漫文化能有效降低“文化折扣”,实现跨文化传播

动漫文化所依赖的是经过特殊艺术处理的“图像语言”.与有声语言和文字语言相比,其最大优势在于:能够以最简单的表达方式迅速达到超越阐籍、超越种族的传播效果。

如今文化边界日益模糊并不断被改写,不过由于历史的长期作用.跨文化交流中的“文化折扣”(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导致受众接受程度降低)现象仍然在相当大程度上存在。而动漫文化因其本身具有的无国籍性能在跨文化传播中尽可能地将“文化折扣”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大量动漫文化创造者有意识地将民族文化、传统文化、海外文化在创意这根“魔棍”的指挥.巧妙重组。赋予其动漫文本混杂化的文化面貌。这样,动漫文化的传播方与接收方面对着“熟悉而又陌生”的文化符号系统,都会在好奇与理解中欣然接受,动漫文化在跨文化传播中的障碍进一步降低。

三、动漫文化雅俗共赏。便于在全社会广泛传播

在英国学者费瑟斯通看来.视觉文化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文化的削平功能”就动漫文化来讲,由于其载体是鲜明、生动的动漫形象符号,雅文化和俗文化逐渐模糊了各自的界限.共同熔铸在充满可视性、形象性的动漫文本中。借助动漫这种通俗而生动的表达方式.不论是文学名著、历史典故,还是神话传说、少儿童话都能深入浅出地加以表现.其“浅显”、“全龄”特征十分突出。当动漫形象符号的民族化特色凸显之时,动漫文化雅俗共赏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动漫文化就是内容丰富、形式活泼、老少皆宜的“无准备文化”。这在日本已经体现得相当充分。各种动漫产品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而带有动漫形象的服装、玩具,有动漫角色表演的游艺活动正日益普遍地进入一般民众的生活。由此可见,动漫文化能较好地融合各种雅俗文化要素.便于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群体中进行传播。

四、充满创意的动漫形象更贴近受众的心理真实。促使动漫文化的传播深入人心

首先,成功的动漫形象本身具有强大的心理召唤能力,能有力推动动漫文化传播。动漫角色的形象塑造是动漫文本创造的核心。也是动漫文化具有发散力的关键。独特鲜明、富有个性的动漫角色形象能迅速赢得受众的喜爱.从而紧紧抓住受众心理,有力地推动动漫文化传播,使其深入人心。因而一说到动漫文化,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米老鼠、史努比等经典的动漫角色形象.动漫爱好者的相关文化活动(如动漫绘画展、cosplay等)也往往嗣绕这些动漫角色形象展开。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动漫文化传播文化心理基础

在动漫形象符号的作用下。动漫文化成为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它在传播方面具有跨越国籍、种族和雅俗文化的广泛性。以及贴近心理真实的深入性。

一、动漫文化是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

动漫文化是视觉消费时代以创意为核心、以动漫形象为基础、以传媒为动力支撑的大众文化。它是一种特殊的视觉文化,它不仅充分展示出视觉文化的图像优势,还以轻松、夸张的文本内容对其感性、具象、娱乐要索进行了强化。与一般的视觉文化不同,动漫文化所依赖的图像符号不是现实景观的直接投影.而是对现实景观的创造性、艺术性改造。它根据内容情节及动漫角色性格塑造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想象,对立足于现实景观的网像符号进行简化、夸张、变形或重组。这样。一方面动漫形象符号在线条、色彩、质感等方面追求“形似”,与现实景观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便于识别;另一方面,动漫形象符号在把握动漫文本精神内核的基础上力求“神似”,强调主观想象力的释放。依赖其独具特色的动漫形象符号.动漫文化在传播方面具有突出的广泛性和深入性

二、动漫文化能有效降低“文化折扣”,实现跨文化传播

动漫文化所依赖的是经过特殊艺术处理的“图像语言”.与有声语言和文字语言相比,其最大优势在于:能够以最简单的表达方式迅速达到超越阐籍、超越种族的传播效果。

如今文化边界日益模糊并不断被改写,不过由于历史的长期作用.跨文化交流中的“文化折扣”(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导致受众接受程度降低)现象仍然在相当大程度上存在。而动漫文化因其本身具有的无国籍性能在跨文化传播中尽可能地将“文化折扣”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大量动漫文化创造者有意识地将民族文化、传统文化、海外文化在创意这根“魔棍”的指挥.巧妙重组。赋予其动漫文本混杂化的文化面貌。这样,动漫文化的传播方与接收方面对着“熟悉而又陌生”的文化符号系统,都会在好奇与理解中欣然接受,动漫文化在跨文化传播中的障碍进一步降低。

三、动漫文化雅俗共赏。便于在全社会广泛传播

在英国学者费瑟斯通看来.视觉文化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文化的削平功能”就动漫文化来讲,由于其载体是鲜明、生动的动漫形象符号,雅文化和俗文化逐渐模糊了各自的界限.共同熔铸在充满可视性、形象性的动漫文本中。借助动漫这种通俗而生动的表达方式.不论是文学名著、历史典故,还是神话传说、少儿童话都能深入浅出地加以表现.其“浅显”、“全龄”特征十分突出。当动漫形象符号的民族化特色凸显之时,动漫文化雅俗共赏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动漫文化就是内容丰富、形式活泼、老少皆宜的“无准备文化”。这在日本已经体现得相当充分。各种动漫产品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而带有动漫形象的服装、玩具,有动漫角色表演的游艺活动正日益普遍地进入一般民众的生活。由此可见,动漫文化能较好地融合各种雅俗文化要素.便于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群体中进行传播。

四、充满创意的动漫形象更贴近受众的心理真实。促使动漫文化的传播深入人心

首先,成功的动漫形象本身具有强大的心理召唤能力,能有力推动动漫文化传播。动漫角色的形象塑造是动漫文本创造的核心。也是动漫文化具有发散力的关键。独特鲜明、富有个性的动漫角色形象能迅速赢得受众的喜爱.从而紧紧抓住受众心理,有力地推动动漫文化传播,使其深入人心。因而一说到动漫文化,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米老鼠、史努比等经典的动漫角色形象.动漫爱好者的相关文化活动(如动漫绘画展、cosplay等)也往往嗣绕这些动漫角色形象展开。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是互动关系。司法权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权利文化的内核决定了司法权威的价值取向,并给司法权威成长提供了观念性动力,因之,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权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理念和纠纷处理制度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离开了特定的文化给养,司法的权威性理念难以形成,离开了特定的文化的支持,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也难以确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互动这种西方社会结构对西方诉讼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并构成了西方司法权威文化的深厚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市民社会独特的权利观念和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理念。另一方面,代议制民主制的确立和发展形成了权力制约的政治体制,从而政府乃产生于人民的授权,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权利的价值理念得以制度化。因此政治权力应当分立和受到制约的民主文化也就随之产生。这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构成违宪审查制度的文化基石,使得违宪审查的司法权威获得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认同。

一、权利意识确立了司法调整的权威性地位

毋容置疑,权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而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学术界对法律文化的界定有诸多差异,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们看来,法律文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复合体。而所谓权利文化是法治社会的表征、是权利意识和观念的总合;同时,权利本位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确认,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主流并构成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其丰富的内涵表现为:权利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它内涵不同的价值取向,以确证、弘扬权利来表现其理性的诉求;权利文化以个人主义为其深厚的伦理基础,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个人权利高于国家,它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由,因而又是一种与义务本位的文化相分野的一种文化价值取向。当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时,它强调权利的优先性,主张以权利制约权力,并提供权利救济制度的保障。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强调人的平等性、主体性和自律性。契约不仅在私法领域成为人们缔结各种社会关系的合法形式,而且在公法领域也成为平衡配置权利与权力的合法性原则。因此,权利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固化为对抗制的政体模式,因而在司法程序机制的构造上奉行当事人主义原则;权利文化在经济制度上物化为以自由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体系,弘扬契约自由的精神。

权利文化是理性的产物,以对自然、社会的科学认识为基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类的认识活动包括对自然的认识、对人本身的认识以及对社会人际关系的制度化安排的认识。人类所有的物质和精神成就都是与这些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密不可分的,权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制度产品自然也不例外。历史越往前推,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就越大。在人类的初生时代,我们的祖先屈从于自然权威的摆布,对风雷雨电等自然现象没有科学的认识。由此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分离,人成了自然之神的奴隶。另一方面,古人也难以认识人的生理现象和精神现象的真谛,比如对梦的恐惧以及把对死者的梦见解释成逝去的祖先在另一个神秘世界的复活,由此造成了人与自身的分离,人成了祖先之神的附属物,将逝去的祖先人格化、神化,成为古代人类认识的特点和原始宗教的本质。为了对付严酷的自然,人们自发结成群体,在与自然的抗争中显示了巨大权威的强者取得了群体的保护人的地位,加之原始宗教情结的作祟,这些强者成了自然之神和祖先之神在尘世的化身,依附于强者的客观需要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促成了古代依附性人际关系的安排。这些强者起先是家长、族长、酋长,后来则表现为摆脱了血缘联系而以地域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的首领——国王、君主、皇帝等等。这样,一个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比较稳定的古代社会结构产生了。政治上表现为专制的集权控制,经济上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经济。因而作为人类认识局限性的自发产物而后又被自觉地以法律维护着的社会结构,又进一步加深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于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神灵、依附于社会地位更高的人的观念植根于古人的认识之中,并受到古代社会制度力量的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在人类进化的漫长岁月,难以萌发权利意识,更不消说以权利为中心来对人际关系作制度安排。换言之,古代的法律追求不可能是“权利本位”的,而只能是“义务本位”,于是伦理规范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手段,司法的主要作用是对严重违伦理的行为处以刑法,在这样的目的指向下,司法不可能通过对权利的保护、通过对权力滥用的制止来显示其权威。显然,正是这种非理性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的相对至上性,阻却了司法权威的形成。

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对人的认识是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特个体和具有特定文化属性的社会存在物,因此人的本质属性不是对他人的依附性,而是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独立性要求不依赖于他人,必须由平等作为前提。主动性要求行动自由,而无论平等和自由都必须通过权利加以表现,也必须通过权利才能实现。主体性要求就变成了对权利的需求。因此,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本质以及通过对人际关系的合理安排来实现人的本质,无疑权利诉求正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形式。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上定位人,就必然要求重新安排人与人的关系,即变原来不平等的人身隶属关系为平等自由的关系,要求以权利为中心来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意识。西方权利文化的发生和演化是与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法治意识密切关联的,并通过自然法的历史演进表现出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成了论证法律和权力合法性的理论资源。伴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变迁,社会契约的理论形态经历了若干历史阶段。

权利观念在古希腊的正义学说中就已经有了萌芽,在古罗马私法体系中也有了初步体现。位于在半岛之上的古希腊,是一个从事海运的商业社会。商业经济的生产方式及其文化运动,推动了古希腊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城邦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契约意识成为古希腊公民参与城邦政治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希腊神话中正义之神和专司法律与正义的女神是古希腊城邦国家时代的最初的权利意识的象征。后人于1863年至186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公元前5世纪的歌地那法典,载有关于人、家庭、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条文70条。权利由习惯而来的观念到歌地那法典的形成标志着希腊城邦早在公元前5世纪就已经有权利文化的萌芽。古希腊的权利文化是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的有机整合。希腊很早就认识到

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文化权利的相互依存性。他们都通过积极参加城邦管理、决策和法制建设活动来保障自己的私法权利。与这种古代法治社会相适应,古希腊生发了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的智者学派的约定论。他们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的人类学命题,突出了人的理性地位。在智者看来,法律的权威与人们之间的约定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人们为了防止相互残杀,避免趋于灭亡的一种维系力量,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城邦政治则体现了公正与谨教,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最好的方式。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正义与理念的产物,是个人行为正义性和城邦国家正义秩序的保障。亚里士多德则从“人是城邦动物”的论题出发,强调城邦和法律的绝对至上性权威。希腊化时期,注重个人主义的伊壁鸠鲁继承和发展了智者学派的传统,把约定论思想发展成为那个时代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们之间的协议,人们缔结契约的目的是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观,超越了城邦国家的范围,具有世界主义的倾向,宣称自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超越人定法的普遍效力。

古希腊法律及其权利观念对罗马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罗德岛的海商法、雅典的债权法和诉讼法都曾被罗马法所借鉴,希腊有关法的概念以及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学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权利文化在罗马私法中获得更为典型的表达,罗马人形成了法律人格平等、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等观念构成了西方近现代私法的精神支柱。雅典宪法以及某些民主制度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私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致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的故乡。由于希腊各城邦囿于长期的对抗战争,使得希腊发达的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没有向当时的世界进行有效的传播,因而,第一次法律全球化运动的使命落在亚历山大的肩上。“希腊化时代”,城邦法律文化演化为希腊化法律文明,适用于希腊人及其定居在埃及、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从载有契约、申请书、诉讼案件的记录等的羊皮纸和碑文的解读中发现,这些国家在私法方面适用当地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国家政制及其组织等公法方面适用征服者所带来的殖民地法。可以看出希腊城邦时代的权利文化在希腊化世界里施加极其深刻的影响。

罗马法深刻影响了日尔曼人的权利观念。在日尔曼人那里,习惯权利高于一切制定法是其粗陋的权利文化形态。这同时也是英国人的权利意识的历史观念基础。伴随着西方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兴起,权利观念在十四五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中有了更完整的阐述。但观念要变成现实,需要制度性结构的确认和维护,然而现存的社会结构是客观化了的旧观念,所以首先要打破旧社会的结构,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推动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权利变成现实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主要制度性追求,又由于法律是现代社会制度性安排的主要手段,因此,对权利的制度性追求变成了法律的追求,对法律权利的维护和享有成了司法的价值取向,基于理性基础上的司法权威才得以确立。

总之,从理性的角度审视人与人之间的应有关系,社会关系应该是一种权利关系的凝结。社会关系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建立在血缘、身份基础上的特权观念与司法权威是大相径庭的。传统社会的家族本位、个人在家族中处于依附地位的社会结构基础也就必然要制约和阻碍公民形成独立的人格精神和现代社会的个体自由、平等的品格,否定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传统社会结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逐渐式微,但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上的文化观念和诉讼观念也会作为一种深厚的历史沉淀长期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成为阻碍社会主体健康诉讼意识形成和发展的绊脚石,从而也限制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诚然,必须看到传统社会也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习惯,其中有一些反映简单商品经济法权关系的商事习惯甚至具有较大的现代性,但由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条件的限制,传统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应有的调整方式受到专制集权和农业自然经济的压抑不可能获得生长的机会和空间。

二、权利意识的制度化推动了司法程序理性化

基于多元经济结构和多元社会利益之上的权利文化内涵的自由、平等观念必然要求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和终局性。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社会结构在文化上的产品是“多元主义”。文化多元主义使法律也成为一般社会生活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个人自由的一部分,伦理评价也日趋多元化,古代社会那种作为权威规范的宗教和伦理已不复存在,一般社会生活的规则治理也只得让位于法律。诚如庞德所言:“所有其它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家庭、教会和各种团体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在现代社会中组织道德的作用,它们都是在法律规定限度内活动并服从法院的审查。”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其基本的法律文化精神以特权和依附关系为特征,义务是该社会调整体系的立足点。其工具性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社会调整中首先考虑他人的利益,典型地体现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依靠人身依附关系来调解纠纷乃是必然的选择;二是依靠内心的道德强制力、神秘的道德压力来左右人们的行为,这正好与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的个人消极容耐的道德要求以及中国古代以儒教为代表的传统道德伦理的工具特质相耦合。这种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价值指向显然对社会主体心目中司法权威的确立具有巨大的阻却作用。此外,传统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专制性质和权力运作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司法观念和诉讼观念,权力至上、官本位的文化精神也制约了司法权威的形成。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司法权威的价值蕴涵与权利本位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司法的中立性、程序平等性是权利文化的价值需求。基于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权利本位的社会文化是司法权威成长的精神养分和文化基石,而权力本位的法律文化产生不了司法的权威性,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权力本位的社会文化氛围中,权力居于司法之上,形成拜权教,司法体现的是行政权威。义务本位以及权力本位文化是身份等级社会关系的反映,而权利本位文化是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写照。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文化基础。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要求建立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要求通过司法审查的权威形式来保护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而司法审查作为阐明或界定权力范围以及限制权力的尝试,在20世纪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作为一种比过去更富有惊奇力的工具出现了。正如弗雷德曼所言:“法院不再那么墨守成规,十分热衷于实现公民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至少,法院在整体上是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发展。”因此,美国法院的权威在20世纪的急剧提升,与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保障公民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并且也与司法在美国历史中的地位密切关联。“过去40年左右是司法革命的年代。当然,无风不起浪。革命的

根源由来于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中的地位,或者说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美国政治中所处的德高望重的地位。但仅仅使用历史的或传统的术语是难以解释这场革命的。对此,只要翻开美国宪法就可以找出答案。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宪法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对美国宪法的戏剧性革新,从形式上讲,主要是来自对一条法条的‘诠释’。该条就是1868年植入宪法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上述变化都涉及对该项修正案中两句短语的解释,即关于正当程序原则和平等保障原则的解释。”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司法审查通过程序权威和解释权威对司法的权威性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司法权威的两个推进器。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程序权威和解释权威较好地契合了权利文化的诉求。

法律要得到执行必须得到社会心理势力的足够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要与原有的文化观念相契合。违宪审查制度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普遍的实施,与权利文化的支撑密切相关。违宪审查的文化基础是一种表现型个人主义的权利意识。所谓表现型个人主义就是强调自我发展,个人的独特性以及实现个人欲求和目标的必要性,要求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考虑每个人的个性,充分考虑社会群体的共性是建立在每个人的丰富的人性基础上的。“人生的重要意义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观念。每个人的生活方式都是如指纹一样特殊,如脸部表情一般独特。群体在很多方面只是增加者权利的载体。”这种个人主义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就是权利意识日益高涨。表现个人主义与利用法院作为宣布扩张或恢复权利的机构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关系。这种个人主义文化的显著之处,表现为司法审查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到了迅速推广。法院权限的突然扩张超过了单纯的构造改革,并助长了“权利意识”在一个又一个国家的发展,其中包括一些缺乏司法审查传统的国家,例如日本和德国。德国设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尽管这个法院是新创建的,但现在已变得极其积极和强大,或许在影响力上仅次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使大不列颠这一个公认的保守派,近来也因为同欧共体的结盟而悄悄地发展了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每一个发达国家都参与了现代世界的技术革命,在这些国家中传统权威被日益削弱,个人主义却不断成长和壮大。在大多数这类国家中个人主义在司法层面上的表现就是运用诉讼程序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立宪主义的爆炸式增长,即新权利的急剧增加(创造)和旧权利的不断扩张,不断向人们阐示着自由的实质及其程度。毫无疑问,这属于个人主义的又一大产物。人们总想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把握自己的生活权利,并且是多多益善;想得到自我表达的自由、基本性的经济保障、尊严以及尊重;还想要自己的选择权和被选择权倍受保障,以及使自己的生活方式具有正当性。为此,人们就将法院视为实现这些权利的保护神”。于是通过司法追求权利是无数美国人的神圣愿望。美国人十分热衷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论是基本权利,还是对人身伤害提讼的权利。权利意识在美国或许以夸张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它又似乎不是哪一个国家独特的要素。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不仅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现代产业化的福利国家,而且也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权利意识是发挥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竞争性的前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们的自我权利意识。因之,可以说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是司法权威增强的不竭能源。

三、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在相互促进中发展

司法权威的形成与权利文化发展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给司法权威提供了精神动力,是司法权威的文化基石。另一方面司法权威的功能又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形成。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企业文化;楚文化;楚商;商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94-02

1楚文化及其发端

11文化现象的实质是一种传承久远的人类共识

“文化”一词在《辞海》中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的解释。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则解释为“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和科学等,同时,也泛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在一般情况下,文化通常泛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教育学、军事学和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各种的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总之,文化就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

但是,文化这一社会现象不能概而论之,必须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第一,文化的物质层次,是人们直接受物质状态影响的生活和生活方式,如在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和信息时代等,人们生活的具体情形是截然不同的;第二,文化的制度层次,是人们所生活的国家制度、企业制度和组织结构的状况,如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国家体制的不同;第三,文化的风俗文化层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常见现象和行为习惯具体表现的总和;第四,文化的价值观层次,这是文化概念的核心层次,比如西方崇尚民主、自由和个人英雄主义,而中国却推崇中庸之道和“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

因此,文化的概念无论是广义和狭义皆强调了其内涵是对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归纳和综合,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不断传承的一种共识。这其中,楚文化作为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齐文化、晋文化等地域文化一样,体现了原楚国地区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原楚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12楚文化是我国优秀的民族地域文化

历史上,“楚”既是一个民族概念,又是一个国家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地区概念。从现代来看,“楚”当然只是一个我国古代遗留下来的一个地域的概念而已。追本穷源,“楚”是指灌木,多指一人多高的矮树,在我国古代南方十分容易见到,“楚”与“荆”互通,所以,又有“荆楚”的说法。《禹贡》分天下为九州,其中,荆州特指长江中游广大地区。所谓楚文化就是我国以湖北地区为主的区域文化,湖北省是楚文化起源和发展的中心区域,其时间上迄远古,下至当今。

根据汉代历史学家司马迁的考证,“楚之祖封于周,号为子男,五十里”。楚人系华夏族的一支,夏商之际,中原地区生存竞争激烈,祝融部的芈姓一支被迫迁徙,开始是在今汉水支流的丹水两岸,后推进到今湖北荆山脚下的汉水中游地区,并逐步与当地土著居民相融合。后因鬻熊助周灭商有功,周成王封鬻熊之后熊绎于楚蛮之地,因此,芈姓祝融部就有“楚”的正式国号和族名。

在民族迁徙过程中,从夏到战国中期,中原人民移居荆楚,最有影响的有三次:一是夏商鼎革之后,芈姓祝融部迁入荆楚;二是商代前期,商人南下荆楚;三是周天子大封诸侯,在汉水流域分封巴、濮、楚和邓等国,进一步推动了中原人们从北向南的迁徙。楚人从北往南迁徙并和当地居民相结合,既不断传播了先进的华夏文化,又采撷众长,广泛汲取各地土著居民文化的积极因素,从而形成了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楚文化。

楚文化源远流长,它与起源于黄河流域的中原文化一样同为华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多元的开放性文化,它既融合了江汉地区土著蛮族(如百濮)的蛮夷文化,又广泛吸取了中原地区的礼乐文化。周礼的基本精神是追求人文关怀,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使得楚文化具有尚情感,崇自然,呈现出深厚的人文精神。其中,老子学说中的“道法自然”便是楚文化的精髓之一。目前,在市场竞争激烈和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条件下,内涵丰富尊崇自然的楚文化及其楚商精神是广大企业管理者创新现代商业文化和创新现代企业管理的不尽源泉。

2楚商及其特征

21楚商的形成与名称由来

商业是由专门的商人所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是社会化大生产不可或缺的行业。商业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或奴隶社会初期,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楚地的自然条件优越,物产丰富,具备了促使楚国商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早在春秋时期楚国的商业就开始繁荣起来。

据《禹贡》记载:“荆及衡阳惟荆州。……厥贡羽、毛、齿、革、惟金三品。、、栝、柏,砺、砥、、丹惟菌、,三国底贡厥名。包匦菁茅,厥篚玄玑组,九江纳锡大龟。浮于江、沱、潜、汉,逾于洛,至于南河。”由此可见,至少在商周以后,楚地丰富的物产便源源不断地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进入我国中原地区。春秋以后,楚国与中原各国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战国时期,楚国疆域几乎囊括半个中国,在各国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楚国商业的兴旺发达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楚国成为当时的强国之一。

商业是地域之间互通有无的重要手段和组织形式,至迟在明代,由于地区文化的不同,不同地域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形成了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商业组织,俗称商帮。晋商等著名商帮,基本分布在沿边、沿海的省份和地区。沿边地区,如山西,地处边关,是传统的农业区域和游牧区域的分界线,历史上,由于多种原因,山西商人得以在商业流通中充分施展其卓越的经商才能,逐步形成了晋商和晋商文化。在江浙、福建和广东等广大地区,商人们充分利用了海上贸易的便利,极大地推动了地域商业的发展。

因此,楚商的发展则应立足于身处内陆省份“九省通衢”的地理位置优势,南通北联、东西交通。此外,十大商帮由于发展历史悠久,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楚商作为一个后起的地域商业团体,其在自我认知、群体意识和社会形象等方面与其他商帮相比都显得略为逊色。因此,在其他商帮的盛名压力下寻求突破、谋划长远发展,将楚商文化植入企业文化是一项战略措施。

楚地商业虽然形成较早且发展成熟,但楚地商人一直以来却没有一个被社会大众广泛认同的统一称谓,这既不利于楚地商人群体意识的形成及其社会形象的传播,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今楚地商业的发展。因此,在2010年12月5日湖北武汉市武昌洪山礼堂举行的首届楚商论坛上就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2011年7月22日至8月3日,湖北省工商联面向社会开展了湖北商人征名定名活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和投票,共评选出了楚商、鄂商、汉商、荆商、九商、鹤商、湖商、衢商、洪商和郢商10个待定名再交给社会大众评选,最后投票结果显示,赞成湖北商人简称为“楚商”的票数最高。从此,原来楚国区域的商人便有了正式的名称――楚商。统一的“楚商”称谓有利于形成湖北商人和商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对扩大湖北商业和商人品牌的影响并推动湖北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楚商的特征

商业文化是商品流通行业在其所在区域共同文化(即民族文化)影响下的亚文化,因此,商业文化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地域文化的影响。追本溯源,楚商文化的源头当然是楚文化,楚文化是楚商文化的精神源头。“筚路蓝缕、追新逐奇与仁义和谐”等楚文化的精髓融入到楚商文化中,在楚商群体的经商活动中充分地体现出来,便是这里所定义的楚商特征。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精明与能干并存。俗语说:“天上九头鸟,地下湖北佬”,这句话虽然在大多语境中表达的是外省人对“楚人”的嘲讽,但也从另一个角度认可了楚商的精明能干。楚商文化从形成至今,一直体现着楚人筚路蓝缕、艰苦创业的卓越精神,具有洞悉市场需求的精明眼界,更具有敢为天下先的不舍追求。

(2)顽强与务实相结合。楚商不仅具有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还具有顽强务实的拼搏精神,从古至今未有改变。例如,在我国经济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进程中,由于市场的不断开放,外来商家纷纷进入湖北市场。面对强大的各种“外来资本”所带来的激烈市场竞争,楚商从未退缩,而是顽强拼搏并取得了巨大成绩。如“中百”面对沃尔玛、家乐福这些国际巨头,也一样毫不示弱并保持了相当的市场份额,获得了经营上的极大成功。

(3)具仁义与知感恩合一。传统楚文化极具人文关怀即以人为本的内涵,在楚商文化熏陶下的企业经营理念中往往包含着仁义和感恩的精神。在楚商企业中,企业文化体现着人文关怀与秩序并重,强调企业经营与自然的和谐。因此,在楚商企业中一般较少发生员工与企业强烈对抗的事件,这正是楚商文化在楚商企业中所起的良好作用。

3基于楚文化重塑卓越的现代楚商精神

楚文化是传承久远的地方民族文化,有着浓厚的浪漫主义情调和神话色彩;楚文化崇尚自由,富有激情,善于想象,能歌善舞,但又信鬼好神,重神厚巫,存在一定的原始文化气息。概而言之,楚文化共有六大重要方面,即青铜冶铸、丝织刺绣、木竹漆器、美术乐舞、老庄哲学和庄骚文学。

(1)艰苦勤奋的创业观。在历史上,楚人发奋图强,其国力不断增强,从一个方圆不及百里的小国发展成为一个泱泱大国。正是由于楚人不断地艰苦奋斗、勤奋创业,才取得了楚国的巨大发展。因此,艰苦创业的精神就成为楚商精神的精髓之一。

(2)开拓进取的创新理念

自古以来,关于楚人富有创新精神的记载便遍布典籍,如著名的吴起变法便是楚国历史上一次成功的革新运动,是变法推动着楚国不断地走向强盛。此外,楚人的哲学思想和文学创作中都包含着丰富的创新精神,特别是近代的洋务运动和反帝反封建的武昌起义,更是造就了楚文化的光辉一页。

(3)开放融合的文化氛围。楚文化是一种多元的开放文化,在这种文化氛围熏陶下的楚商们非常善于学习,吸纳他人长处,弥补己之不足。如青铜冶炼,本是楚人学习中原与吴越的技术发展起来的;而丝织、刺绣和木工技艺则引进于鲁国。这些都突出地表现了楚商们兼收并蓄、海纳百川,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谋求发展的可贵精神。

(4)诚信和谐的道德追求。楚商诚信重诺的精神可从汉代司马迁《史记》中的“庄王伐陈”这一故事中得以体现。此外,像成语“一诺千金”的典故也与楚国人季布有关。可见楚商们的重承诺、讲诚信是古有定论的,且这一品质现已成为楚商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5)注重实用的经营法则。楚商在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中都十分注重实用,如在荆州博物馆展出了一部连发弩,这在当时是很先进的兵器。湖北省博物馆展出的一张木质行军床,制造中不用一颗铁钉,打开是张床,折叠是个背包,十分便于行军携带。由此可见,当时的楚商们就特别注重研究各类实用的工具,这充分体现出了注重实用的楚文化精神。

优秀的楚文化为楚商文化的创建提供了丰富的精神内涵。但是,楚商文化作为一种商业文化形式,由于受多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制约,与其他的地域文化一样,在吸收致用时也需要扬弃。首先,楚商的自我认知和群体意识较弱,致使楚人经商虽然由来已久,但单打独斗居多,难以形成大的规模。而且,楚商作为地域性商帮的概念提出的时间不太长,需要较长时间的宣传方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其次,楚商的社会形象欠佳,人们一般用“天上九头鸟,地下湖北佬”来形容楚商,这些都是需要楚商们大力纠正的方面。最后,楚商文化中虽然包含了创新精神,但是楚商们在经营中却往往缺乏战略眼光。近几年来湖北企业出现的很多创新品牌,大多如流星般地稍纵即逝,究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长远的战略思想。

总之,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以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我们湖北地域的企业,以深厚的楚文化为基础,充分发扬优秀的楚商精神,扬弃其不适应时代的内容,就一定能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以文化为根基取得企业经营的成功,大力促进湖北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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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文化基础课;教学;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7-0180-02

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我国的教育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之共同发展的还有我国对各种教育的新理念。近几年来,国家陆续展开了对高等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同时,也提出了在现今的国际和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如何开展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这个话题,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中文化基础课教学的改革尤为迫切。而在现如今科技迅猛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导致劳动岗位变化加速的时代,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需要在短短的几年中熟练掌握和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只有在掌握好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才能达到提高自己适应社会能力的目的。众所周知,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是所有知识中最稳定、持久的部分,更是学生学会一切专业技能的基础。只有夯实好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才能有助于其他知识的学习。

一、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中文化基础课教学所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中文化基础课教学所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源质量偏低,其文化基础课教学面临许多困境。伴随着我国近年来各种高等教育和高中教育招生规模逐年扩大,人们的教育选择不断增多。而职业教育的生源几乎全部来自升学无望的初、高中毕业生。他们身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文化基础知识水平总体偏低,其中相当一部分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理化和政治等科目的考试总分加起来都不足100分。而选择了中等职业学校的这些学生,他们都普遍抱着到职业学校就是为了“混张文凭”,以后毕业出去好找工作的想法。进入这类职业学校后,对文化基础课的态度由原来听不懂发展到听不进,直到发展到最后的很反感,无法达到社会所希望的好好学习文化基础课,提高自身素质的目标了。因为之前在初中或高中时文化基础课的基础比较薄弱,绝大多数学生对各门文化基础课的学习提不起精神,随之产生的结果就是负责教授文化基础课的教师也成了学生们的众矢之的。在这一点上,相对于对他们未来就业有用的专业课而言,文化基础课的教学遇到了史无前例的困难。

2.全社会对文化基础课的认识的偏离使文化基础课教学遭受冷遇。中等职业教育中强调专业课的教育,大家普遍认为专业技能才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终目标和核心内容,更是职业技能教育的优势所在,因此产生了专业技能课程与文化基础课程的比例失衡。大家更多地是忽视了学校教育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教育和培养,而更多地是要求增加专业基础课、专业实践课和企业实践的内容。在如今的技能教育体系中,各校除了仍会关注一些专升本、成人高考课程和省统考的课程之外,对于其他的文化基础课采取的态度是可有可无,课时可多可少,甚至教学计划中拟定的一些文化课程可上,可不上,一切都看专业课程安排的需要,文化基础课成了陪衬。在各校的教学联席会中,他们强调最多的是专业课的地位,提出了文化基础课为专业课服务这样的口号。包括上级部门制定的技工教学的要求中,也提出了文化基础课占总学时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党文化课与专业课课程安排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保证专业课的课时和各种安排,忽略了文化基础课的必要的课时和课程安排。最终导致中等职业类学校的学生忽视文化基础方面的教育。这势必导致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才其综合素质不高,心理素质较差,最终进入社会后的适应能力低。而学生综合素质偏低反过来也压制了专业技能的提高。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层次差异使文化基础课的定位不清,方向不明。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主要来源于初中毕业及高中毕业两大块。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在实施文化基础课教学时主要是初中补习为主,还是参照高中的基础进行补习?还是就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去安排所有课程,这个问题是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面临的共性的难题。虽然,在中等职业教育的体系中,学生不存在升学压力的问题,且学历提升的需求不高,或者很少,在某种程度上,更造成了学生不想学文化基础课的现象。同时,由于职业类学校的学生由于文化综合素质较低,老师在把握教学难易度时比较困难。他们困惑的是如严格按指定的教学大纲去安排教学,那么结果是教学将很难进行下去。但是如果不按照指定的教学大纲去开展教学,教学质量如何得到保证?如何在兼顾学生的基本素质的基础上按职业学校的特点定位好文化基础课的教学是当今职业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4.教学评价中重专业轻文化基础课的思想使得文化基础课教学缺乏分量。普遍的观点是只要专业课的成绩好,就肯定能找到好工作,至于综合素质这个问题无人关心。中等职业教育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针对性较强的改革,在专业的建设和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以及教材等多方面都已趋于成熟,而评价专业课学习成效的手段也很直接,就是看学生能否通过各级等级工的考试,包括理论上的应知和实践上的应会。这一切都是专业课地位的重要体现。相对于专业课成熟的评价体系和师生们的重视程度,文化基础课在这两方面就显得极为欠缺。首先,就评价机制来看,现在中等职业学校内,文化基础课无论是在评价体系上,还是在师生们的重视程度上都赶不上专业课。如现行的文化基础课其主要采用的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价方法是学生测评和督导听课为主,这两种方法其实都流于形式,并没有实质性的效果监测。

二、解决中等职业学校中文化基础课教学问题的策略

针对以上总结出的中等职业学校中文化基础课教学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现提出以下几个策略:

1.辩证看待专业课和文化基础课之间的关系。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关系,他们其实不是对立的,而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获得离不开文化基础课的铺垫作用,文化基础课是专业技能的条件。文化基础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文化素质,实现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中等职业教育目标。具体实施时,中等职业类学校可以参照普通大学的弹性学制,将课程进行分类,分成包括必修、选修在内的多种方式来开展文化基础课的教学。可根据学生的特长,比如采用换学分的方法,即学生不擅长数学,他擅长的是语文或写作,那么该生就可以选修写作课,所获得的学分弥补数学的学分。

2.准确定位好文化基础课。解决目前文化基础课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是要能准确定位文化基础课。我们要根据生源状况,对文化基础课的内容及教材、教法进行改革和完善。提高广大师生对文化基础课教学重要性的认可度。要理清,文化基础课不仅是要培养学生的综合文化素养,还要致力于帮助学生在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后的适应能力和个人的综合素养。文化基础课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对中职学生相关科目的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上,它对于提高一个学生的综合素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学生综合素质的构成离不开文化基础课知识的积淀。如现在的语文,或者说国学,在全国被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和认识,高考的改革中也明确了语文的重要地位,不论从考核的方式,还是考核结果的运用等等,这都体验了语文的重要性。换个说法,文化基础课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彰显。

3.加大文化基础课教学的针对性。在比如政治课、语文课、德育课这些中职的课程中,可以改变其授课的方式和方法,将他们进行融合,并改变以往传统的授课模式,参照专业课改的内容,采用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将枯燥的理论课改为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课。比如在将中国传统文化时,老师需要让学生们明白“孝道”的重要性,并希望学生们能深刻体会这一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性,可以采用实际生活中的一些事例,让学生们去探讨这个事例中体现出什么样的主题,而如果你是事件中的主人翁,你会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通过这样模拟情境式的教学,让学生身临其境,设身处地,去认真思考孝道这个问题。在进行一番讨论之后,老师再将学生们的观点进行总结和概况,最后引导到老师希望讲授的知识点上。通过这样的教学模式,相信一定比老师整堂课的宣讲要有效果得多。而这样的政治课、德育课或者语文课,一定是学生喜闻乐见的,这样的课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也一定是有效的。

4.加强文化基础课学科教学评价。在文化基础课的评价上,不再局限于分数,而更多得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比如一门课的最终成绩由平时表现和卷面成绩构成。这样,学生则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表现,本身,这样的转变就是一个素质提升的过程。

总之,基础课教学能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能力的培养,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整个上学阶段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专业课的基础。我们认清了基础课教学现在面临的困境,要打破中等职业教育文化基础课教学目前所面临的尴尬局面,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要抛弃陈旧的思想,加快教学改革的步伐,真正发挥文化基础课在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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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义道.文化素质教育与通识教育关系的再认识[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9.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11篇

(一)“三生教育”既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种价值目标

教育理念是教育制度和教育水平的反映,教育制度和教育水平则是教育理念的产物。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制度,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老师,有什么样的老师也就有什么样的学生。教育的终极价值是使人成其为人,使人获得幸福。世界上人口再多,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这不仅因为每个人得到的遗传基因不同,不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更重要的是人有自主性。每个人生下来以后都会有不同的选择,走不同的道路,逐渐形成自己的思想、自己的性格、自己的能力,成为世界中有特点、不可重复的“唯一”。人生的路有千万条,学生的背景特性各不一样。在一个多元文化、强调个性发展的社会,我们只有树立差异性而不是同质性的教育理念,个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教育也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三生教育”强调以学生需求为本,包容差异,尊重学生的多样性思维和实践探索,从而达到帮助他们完善生命、学会生存、快乐而积极生活的目的。因而,大胆吸收和借鉴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一切同类教育的成功经验,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理念,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可操作性。

(二)教师既是教育者,也是受教育者

有人说:世界上最难做的事,就是能把别人的钱拿进来;把自己的思想送出去。丁远峙强调:“知识是没有谁能教会谁的,要真正掌握知识,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财富,只能靠自己。教师的作用、书的作用只是将你领到一桌丰盛的宴席旁,告诉你这个菜如何好吃,如何有营养。但吃不吃最终还在于你自己”。[1]中国传统社会对教师的要求则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所强调的是教师要学识渊博,能传授知识并指点学生做人成才。教师被看成是知识的载体,是字典,是电脑,是无所不能的“圣人”。一般情况下,教师不会说错话,也不会写错别字,更不会有错误的认知行为。因此,如果老师在课堂上碰到一些实在回答不了的问题,只能用或者不得不用八面玲珑的外交辞令来巧妙搪塞。这样一来,便产生了许许多多不该有的负面效果。人类个体生命不同、生存条件有差异、生活方式多种多样,教育教学活动没有标准答案或唯一答案。“三生教育”课的老师既是教育者,同时也是受教育者。因为每一个人都有生命成长的问题,教学相长在这里体现得最为突出。生命教育是最为个性化的教学,在生命存在的层面,每一个人都是不同的。教学对象有多少,我们就有多少教育教学的方法与内容,这是其他课程不会有的现象。

(三)学校教育不等于就业教育

生命不是无价的,而是有价的。生命价值的大小在于每一个人的生命活动对自身、对社会的满足程度。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存在,使有限的生命发挥应有的价值。对于任何人来讲,自己的生命价值都是无限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生命价值具有终极性。人的生命必须受到普遍的无条件的保护和极端的尊重。由于社会竞争加剧和就业困难,导致学校教育越来越偏重于知识的传授,凡与“升学”和“就业”无关的东西,学校可以不教,学生也可以不学,学生在学校里接受着机械的训练。这种把人当做像商品一样生产的工业化教育模式使受教育者越来越缺乏人文关怀、价值关怀和意义关怀,导致不少大学生的文化素质、道德品质、人格等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中小学教育甚至大学教育已经成为“有计划,按比例”的应试教育,它不仅限制了学生也限制了老师的全部创造性和独立思考的可能性,以致形成“当代中国只有教育而没有教育家”。从养成教育的角度看,没用不等于没有价值。那些没用的东西,这正是我们内心所需要的。我们去博物馆参观的时候不会觉得压抑,是因为那些合理的空间造就了建筑的美感,它让人心理得到不一样的感受,就像教堂的尖顶,让祈祷的人得到心灵的抚慰。今天的大学,学生过早地失去青春,过早地成人化,有的甚至在高中时就已经没有了青春,他们满脑子想着就业问题。而人们如果开始就奔向一个非常功利的目标,甚至没有自己的生活,那么整个人生路上就没有青春,没有童年。这正如易中天所说:现在上大学的人确实多了,但不等于读书的人多。上学是谋生,读书是谋心。

(四)学生不是考生,知识难以改变命运

人的全面发展是当代教育实践共同的价值追求。而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的差异和个性化发展为前提的。“三生教育”的目标在于使人们学会如何积极地应对人生过程及生死的挑战,学会尊重生命并理解生命的意义,进而培育人们对待自己、他人乃至一切生命体的责任感,以让人们从小知晓生命的可贵,懂得如何去创造人生的价值,从而获得身心健康,事业成功,生活幸福。长期以来,知识教育成了许多学校教育的核心任务,甚至是全部任务。许多教育工作者,甚至把教育混同于“训练”,认为创造性是可以教出来的,创造性思维是可以训练出来的。这是非常错误的看法。考试只是知识接受程度的检验方式,知识只是改变命运的基础,只有素质才能够改变我们的命运。[2]教育是为了使人生活得更好,使人的生命更有尊严、更有价值。教育的好坏,首先取决于对生命的正确理解。就轰动一时的马加爵事件,李开复这样阐释:马加爵不应该是一个邪恶的人,而是一个迷失方向、缺乏自信、性格封闭的孩子。他和很多大学生一样,迫切希望知道如何才能获得成功、自信和快乐。[3]在现代教育价值理念的回归和重塑中,计划经济体制残留下的教育遗产,已经到了需要清算和重新改造的时候。

(五)人才不能计划出来,“没有标准”就是标准

由于阅历不同,理解程度不同,学习的效果大不一样。同样是读一本社会科学的书,不同的经验背景,不同的知识准备,得到知识的差别也大不相同。[4]社会日益多元化,学生所面临的选择也应该日益多元化。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是忽视因材施教,使那些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的学生难以发挥自己的特长。正如郎咸平指出:只要你是在内地的大学念完本科,就充分证明你是一个没有创造力的人。内地的教育制度培养解题高手,如无聊的奥林匹克数学竞赛。它是浪费生命和扼杀创造力的源泉。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培养的是中国一群最优秀的解题高手,而不是真正的天才。[5]在英美等国家,有些课程的考试老师是不监考的。他们认为,学生考试如果答案相同或相似,可视为作弊;更没有要求学生考试作答要符合标准答案的规定。人的生命个体不同,考试答案怎么会相同或相似呢?而我们却这样认定,如果答案不符合标准或要点,就不能算是正确。对于学校的管理我们也常常以学生为“假想敌”,各种规章制度往往以限制学生个性发展为内容,不允许学生做这做那,想方设法把学生打造成千人一面的共同体。人的生命是独特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具有不可替代性。生命之间是无法比较的,不能说这个生命重要,那个生命不重要。孔子之所以成为教育家,就在于因材施教。如果套用现行标准,孔子从事教育,可谓没有教学大纲,没有统一考试,也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终其一生,也没有学术专著或长达多少万字的学术论文。而马克思的《资本论》,也不是什么获得立项资助的课题。我们不应该把手段当目的,把本应属于社会和市场的评价体系及功能不切实际地揽在自己身上。中国教育正在逐渐本末倒置,丢弃了“传道”的首要功能,而越来越把为就业而“授业”放到了第一位。至于文化传承、心智教化、创新能力这个教育的本义,统统变成了辅课,变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

二、“三生教育”制度建设的文化基础

(一)人是所有事物发展的中心,也是制度建设的中心

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始终是他们出生以前和降生以后的周围环境的产物。人是所有价值的中心。在教育实践中,以人为本就是要着眼于充分调动各类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让他们在学到知识的同时掌握学习知识的方法。在我国,人们相信人在智力上是平等的。每个人只要后天努力,都能做科学家、思想家或政治家。事实上,每个人的智商和潜能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智商,因而有不同的潜能。因此,不因人施教,而片面强调“只要勤奋就能成才”的教育理念,是对学生的一种误导。而这一切,又与学校教育的行政评估以及其行政运作有关。一个学校社会地位的高低,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职称的评定乃至奖金的发放,都离不开“升学率”这杆标尺。而社会上片面、甚至错误地要求所谓的高学历,又迫使学校盲目追求高升学率,教师为应付考试在课堂上拼命辅导,学生为应付考试夜以继日地死记硬背。这种教育教学方法,颠倒了教学的真正目的,并且使人才选拔的成本逐步上升。“标准化”毁灭了市场经济对学生需求的差异性和特质性,扼杀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创新源泉。钱学森坦言: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个很大的问题。[6]美国教育体制很重视对生命个体的尊重。美国没有全国材,它的教材是五花八门的,也没有一个无所不管的教育部。每个美国大学都各有特色,各有专长领域,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是万紫千红。而我国千百万中学生每年都读一样的课文,做一样的数学题,做着一样的物理化学实验,写作文也要求一样的格式,高考时做一样的试题。这是一种很值得深思的问题。无论你的理想是大是小,实现所有理想的基础,在于我们内心的真正感受。一个人内心的感受永远比他外在的业绩更加重要。[7]实施“三生教育”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做到以人为中心,突出人的发展,把教育和人的自由、尊严、幸福、终极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三生教育”真正成为发展人的教育。

(二)法治是制度建设的灵魂

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于法律的尊重,而法律其实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伦理的底线。法律只有内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再仅仅作为外在的强制力量,而成为一种普遍的文化自觉,法律才能得以坚守。郎咸平强调: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本身不是盖几栋高楼大厦,也不是你看到的硬件设施。你的软件有没有体现出来?你的管理怎样?管理的灵魂是什么?无疑是法制化建设。让每一个老百姓知法守法,这才是未来社会发展成功的关键。[5]任何社会的经济秩序都是靠法律约束出来的,而不是靠甜言蜜语的道德说教劝导出来的。人的道德,常常会受到诱惑,要是有致命的诱惑向某个人的命门发起攻击,往往容易使人丧失最起码的道德。郎平在担任美国排球队主教练时,美国排球协会主席告诉她:“不能像训练中国队一样长时间地训练美国队员,因为美国的劳工法不允许进行长时间的训练”。在美国打排球,是家长出钱自己培养运动员,所以她们没有约束,愿打就打,不愿打就不打。对她们来说,生命中最重要的不一定是排球,有时家庭责任意识比国家荣誉更重要。所以,每次比赛前,都有队员因各种原因而离队。在德国,法律对孩子做家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孩子必须帮助父母做家务,并规定了不同年龄段孩子需要完成的家务量。这样的规定看来近乎残酷,但孩子成人之后方感到这种磨炼增长了才干,锻炼了意志,一辈子受用无穷。因此,鉴借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要通过立法规范学校和学生的行为,以明确学生应尽的义务,并保护学生应有的合法权益。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2年颁布的《家庭权利和隐私法》,就规定了对学生的成绩和各种在校学习、生活记录的保密,严格限制对学生成绩档案的随意查看,不经家长和授课教师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获得这些记录的内容。[8]

(三)市场是制度建设的方向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人才开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要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开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实现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使人才成为一种资源、一种商品、一种资本,并根据自己的才能推销自己,而不是让人才等着组织去发现、被使用。优秀人才成长的历史表明,人才不是计划出来的,而是不断通过市场选择、优胜劣汰产生的。计划经济不是市场经济。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培养人才,必然导致我们可以组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大学,拥有世界上研究生人数最多的高等教育体系,但因实施大规模的机器化“生产”,终将造就不出原西南联大那样众多的顶尖级人才。与计划经济不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对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主要表现在人、财、物的有效利用上,尤其是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人才能否脱颖而出,固然与人才自身的勤奋或天赋有关,但人才成长是否存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发展环境,却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的教育、使用和评判体系。

(四)文化是制度建设的根本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公民文化是一种混合现代化与传统因素、目前正处于政治渗透过程中的政治文化,它正在或即将取代种族、传统、血统等价值观成为人类社会的认同价值,这种认同价值由于其“非排斤性”产生了具备和谐社会特点的理性、协商、妥协的平衡利益冲突方式。因此,公民文化与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是一脉相承的。

“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后,从长远来看,其政治意义远远超出迄今为止人们所讨论的范围。它不仅仅是“科学发展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或者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不仅仅是执政党执政模式的变化。从更深人一步说,和谐社会及相关各种目标的实现,会导向政府和人民之间社会契约关系的重建,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和巩固都有赖于一个社会的公民概念以及体现公民特征的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加强,有赖于一个公民文化所体现的共识。可以说没有公民文化,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便无从谈起,蕴涵在契约文化中的民主、自由等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就会被暴力、零和搏弈等前现代文明的价值观所取代,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也会失去其制度保障。因此,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基于公民文化的契约型国家治理制度。缺乏公民意识,也是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因此,重塑公民文化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最紧迫的任务。

一、公民文化的身份认同观

1.公民的涵义

公民一词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公民指的是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隶和外国人在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都是受到歧视的对象。公民是一种身份,一种作为国家认可的构成成员的身份的符号。17世纪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论使公民一词走向普遍化。

《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公民定义为:“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的。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奴役,没有特权,也没有歧视。

与“公民”相对应的是“国民”,与“公民”相对立的是的“子民”。“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的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内涵此人与该国其他公民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民”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了,为什么要加一个“子”字呢?《礼记》中说:“子,谓所获民臣”。按照这个说法,“子民”就是不管内心愿意与否都必须臣服的老百姓,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所以,在封建社会,“子民”也可以用“臣民”来代替,“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子民”的真实写照。在当前中国社会的习惯性词语中,老百姓远比公民有位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民文化的缺失。

2.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

公民身份摈弃了个人身上一切人为的差别,只要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具备了公民身份就会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和承担基本相同的责任义务,因此,一个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实现取决于政治的公共性,取决于身份平等的文化传统。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受到文化传统支撑的身份不平等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认同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公民文化,这种以认同为基础的公民文化是一种摒弃了等级特权的的政治文化,它要求彻底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建立一种无论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公共权力持有的高度警惕。同时,它还是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在公民文化中,公民们视追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经济自由为天经地义,它鼓励个性和自我,认为个人的意志、利益、爱好和享受,从最终价值上看高于家族、集体、民族和国家。

在当代,公民文化渐渐取代传统的血统认同和传统认同成为了当代许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基础而成为世界认同文化的主流,认为公民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化解种族仇杀、阶级矛盾、意识形态冲突这些人类社会在上个世纪遗留下来的最终难题的惟一解决办法。在所有的公民文化解决方案中,德国政治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念显得十分突出。

二、公民文化观的现代特征—宪法爱国主义

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必定不会是追求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原则来平衡利益的社会,一个以“和而不同”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必定要用以理性协商和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的冲突,所以和谐社会必须要寻求社会认同。传统的认同价值,如血统认同、种族认同、传统认同等由于其包含的排斥性因素而显得不宽容,这种不宽容如果发挥到极至,暴力原则的解决方案就会接踵而至,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在当代都是层出不穷的。对此,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宪法可以作为公民文化的象征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巨大作用,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以宪法追求其认同价值。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尽管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在1989年之前就已经提出,但两德统一、欧洲联盟以及移民与全球化浪潮仍然是哈贝马斯倡导宪法爱国主义的三大主要背景。

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呢?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哈贝马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他说:“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因此,宪法是多元社会中表达形式的共识的最重要手段。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和确保公民权利的任务决定了民族国家层次上的整合力量只能是法,哈贝马斯把这个层次上的共同体称作“法的共同体”。对哈贝马斯来说,重要的不但是要看到,在同一个法的共同体即立宪民主国家中,不同的伦理生活共同体可以在同一个其核心为普遍主义原则的现代法律制度下和平共处。

哈贝马斯认为,一种“形式普遍性”在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中普遍存在。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和阶级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人理性的协商程序。

哈贝马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则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于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

因此,哈贝马斯在社会认同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虽然是基于欧洲一体化的背景而提出,但它对一切以追求和谐为目标的社会均具有普遍性,尤其对于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文化的政治文明逻辑

一个以追求和谐为宗旨的社会无不以追求文明的政治为己任,因为文明的政治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因此,一个和谐社会同时也必定是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但是,建设文明的政治也需要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这就是公民文化。公民文化能够为建设现代政治文明提供合法性解释和合理性证明,能够加强政治角色对政治系统的认同感。可以说,公民文化的政治渗透是实现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惟一通道。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政治领域的牛顿定律。以文明政治为特征的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权力泛滥、专横的社会,因此,寻求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宗旨。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制度框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制衡手段则是公民文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公民意识。

朱学勤指出:“公民文化和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按照朱学勤的理解,一个体现公民文化的社会至少要具备下列特征:

首先,绝大多数公民普遍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具有尊重和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的社会风尚。

其次,破除权力崇拜和迷恋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始终保持对公权力足够的警惕。

再次,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抛弃“清官贤臣情结”,并且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

最后是责任意识。

一般说来,具备了这些特征的公民社会能够自动地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且这种制约因为有了文化传统而可以代代传承。

对以上所说笔者完全赞同,但笔者认为一个体现公民文化的社会还必须包括一个重要特征—纳税人意识。税是一个有特殊政治意涵的概念:税是建立在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就没有税的概念。否则,怎么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他者呢?所以,税与财产权密切相关,而财产权是一个人成为公民的重要特征,因此,一个公民社会也一定是一个纳税人社会。那么一个纳税人社会的税收原则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只有税收法定原则(或称税收双向原则)才是惟一符合体现政治文明的和谐社会的税收原则。“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一个社会的税收由政府与民间社会协商而定,征税权由政府和民间社会共同享有,而不由政府单方享有,西方国家的议会就是双方议税的场所,政府每通过一个税种、税率都要在代表人民的机构—议会中进行激烈的争论。”很明显,如果一个社会的税收原则是法定原则,就是一个充分尊重财产权的社会、就是一个体现公民文化的和谐社会,因为税收法定原则从根本上杜绝了公权力泛用权力的经济基础,最终会使公权力不但从政治上而且从经济上降格为“公仆”。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一个社会制约公权力并维持和谐的终极力量,也是一个社会公民文化的重要体现。正因为如此,体现和谐社会文化观的税赋观察就应提上议事日程。“税赋观察,就是观察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有偿服务关系,以确保这样的交易公平、公正。税赋观察的使命在于实现纳税人在税赋方面的两个根本诉求:一是当政者正当征税;二是即使是正当征税,也要把税负降至最低限度,藏富于民。没有正当的理由,不经过正当的程序,无权向纳税人征税。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民文化 宪法爱国主义 

    “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后,从长远来看,其政治意义远远超出迄今为止人们所讨论的范围。它不仅仅是“科学发展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或者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不仅仅是执政党执政模式的变化。从更深人一步说,和谐社会及相关各种目标的实现,会导向政府和人民之间社会契约关系的重建,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和巩固都有赖于一个社会的公民概念以及体现公民特征的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加强,有赖于一个公民文化所体现的共识。可以说没有公民文化,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便无从谈起,蕴涵在契约文化中的民主、自由等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就会被暴力、零和搏弈等前现代文明的价值观所取代,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也会失去其制度保障。因此,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基于公民文化的契约型国家治理制度。缺乏公民意识,也是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因此,重塑公民文化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最紧迫的任务。

一、公民文化的身份认同观

1.公民的涵义

公民一词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公民指的是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隶和外国人在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都是受到歧视的对象。公民是一种身份,一种作为国家认可的构成成员的身份的符号。17世纪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论使公民一词走向普遍化。

    《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公民定义为:“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的。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奴役,没有特权,也没有歧视。

    与“公民”相对应的是“国民”,与“公民”相对立的是的“子民”。“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的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内涵此人与该国其他公民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民”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了,为什么要加一个“子”字呢?《礼记》中说:“子,谓所获民臣”。按照这个说法,“子民”就是不管内心愿意与否都必须臣服的老百姓,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所以,在封建社会,“子民”也可以用“臣民”来代替,“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子民”的真实写照。在当前中国社会的习惯性词语中,老百姓远比公民有位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民文化的缺失。

    2.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

    公民身份摈弃了个人身上一切人为的差别,只要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具备了公民身份就会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和承担基本相同的责任义务,因此,一个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实现取决于政治的公共性,取决于身份平等的文化传统。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受到文化传统支撑的身份不平等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认同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公民文化,这种以认同为基础的公民文化是一种摒弃了等级特权的的政治文化,它要求彻底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建立一种无论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公共权力持有的高度警惕。同时,它还是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在公民文化中,公民们视追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经济自由为天经地义,它鼓励个性和自我,认为个人的意志、利益、爱好和享受,从最终价值上看高于家族、集体、民族和国家。

    在当代,公民文化渐渐取代传统的血统认同和传统认同成为了当代许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基础而成为世界认同文化的主流,认为公民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化解种族仇杀、阶级矛盾、意识形态冲突这些人类社会在上个世纪遗留下来的最终难题的惟一解决办法。在所有的公民文化解决方案中,德国政治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念显得十分突出。

    二、公民文化观的现代特征—宪法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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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必定不会是追求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原则来平衡利益的社会,一个以“和而不同”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必定要用以理性协商和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的冲突,所以和谐社会必须要寻求社会认同。传统的认同价值,如血统认同、种族认同、传统认同等由于其包含的排斥性因素而显得不宽容,这种不宽容如果发挥到极至,暴力原则的解决方案就会接踵而至,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在当代都是层出不穷的。对此,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宪法可以作为公民文化的象征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巨大作用,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以宪法追求其认同价值。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尽管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在年之前就已经提出,但两德统一、欧洲联盟以及移民与全球化浪潮仍然是哈贝马斯倡导宪法爱国主义的三大主要背景。

    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呢?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哈贝马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他说:“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因此,宪法是多元社会中表达形式的共识的最重要手段。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和确保公民权利的任务决定了民族国家层次上的整合力量只能是法,哈贝马斯把这个层次上的共同体称作“法的共同体”。对哈贝马斯来说,重要的不但是要看到,在同一个法的共同体即立宪民主国家中,不同的伦理生活共同体可以在同一个其核心为普遍主义原则的现代法律制度下和平共处。

    哈贝马斯认为,一种“形式普遍性”在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中普遍存在。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和阶级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人理性的协商程序。

    哈贝马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则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于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

    因此,哈贝马斯在社会认同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虽然是基于欧洲一体化的背景而提出,但它对一切以追求和谐为目标的社会均具有普遍性,尤其对于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文化的政治文明逻辑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14篇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化的民族,本文主要以儒家“和而不同”与道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为理论基础,来分析中国文化精神的理论基础与启示。

关键词:中国文化精神;理论基础;启示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化的民族,博大精深、五彩纷呈是中国文化是中国文化的特点。这其中,就以儒家“和而不同”与道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为理论基础。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探讨中国文化精神,加强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文化精神的理论基础

中国文化精神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古代哲学是“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的智慧。“这种文化心理结构,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和诗性智慧的源头,并突出表现在:以天人异质同构为基础并由此确立二者间和谐化诗意类联,这种“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的思想深刻浸润了古代思想境界。中国人由此而强调人生境界与审美境界的合一使得中国诗性智慧特别注意以对应性、相融性、和谐性来理解和处理一切事务和关系,充分表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感性与理性的相互交融的和谐之美。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儒家主张通过仁爱之心的推广,把人的精神提升到超越寻常的人与我、物与我之分别的“天人合一”之境。在当今世界,我们可以把他的理论推而广之,那就是不仅爱自己的家人,还要爱全人类,爱宇宙万物。《庄子・齐物论》强调平等,肯定物我之间的融合。“逍遥游”是庄子思想的最高境界,也是庄子学说的最高理想。对于人生哲学的问题,庄子采取一种逍遥自然的生活态度。而逍遥之游只有在天地齐物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儒家在社会的范围内漫游,而道家则超越了社会。庄子将完美的人、精神的人描写成获得绝对快乐的人,因为他超越了自己与世界的区别、“我”与“非我”的区别。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来讲,就是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办事。“‘道’的精神,大道哲学和大道本体论的精神,就是中国文化哲学的根本精神,就是中华民族的根本精神”。

二、中国文化精神的启示

第一,儒家文化作为绵延数千年的主导文化,不仅对中华民族的统一和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儒家文化概括起来主要有仁、义、礼、智、信几个方面。其中忠孝和仁爱是儒家文化的核心部分。“百善孝为先”,孝悌是做人的最根本品德。孝悌之德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受到普遍的奉行,由此形成一种浓烈的家族亲情,这对家庭关系,进而对维持社会群体间的协调统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是民族团结的基石。“中华民族之所以形成坚韧的伦理实体并经久不衰,与这种孝悌之情的弘扬及其形成的稳定的家庭关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国人这种强化群体利益的精神和“义以为上”的原则,使中国人有一种“无与伦比的凝聚力”。这对维持社会群体间的协调统一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孔子倡导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要忠实于自己的家人,忠实于自己的朋友,忠实于自己的国家,特别是要孝敬自己的父母。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国家和家庭尽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是起码的为人之道。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家庭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群体的利益。这种重血亲人伦、重道德修养的儒家学说,“把社会外在规范化为内在道德伦理意识的自觉要求。”

第二,儒家文化对于塑造中国人的性格和民族精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中华民族诚信知报、仁爱孝悌、精忠爱国、谦和好礼等传统美德,是中国古代道德文化的精华,是中华民族“无与伦比的凝聚力”的源泉。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注重礼仪是中国人立身处世的重要美德。儒家以“和谐”为核心建构的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将会以其独特的价值观启导人们反思现代社会的精神危机和动荡不安的世界局势。中国文化精神作为一种“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精神,可以帮助人们自如地入世和出世。人要真获得幸福,就应该活出自我来,活出一个真实、独立、完整,成功与失败、所得与所失、理想与现实的圆融,以超然的心态对待万事万物,一切顺其自然,就会感到轻松愉快。而这种健康的心态会让人们更好地去做他们做的事。

第三,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我们不应该失去自我。西方文化中的弱点,比如“西方的残暴性、骚动不安、倾向于压迫弱者、专注于物质目的”,是我们应该坚决摒弃的,而我们民族文化的精髓――对和平友爱的崇尚、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民族意识是我们应该彰显和弘扬的。“仁”是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象征。仁爱思想塑造了中国人特有的博大的同情心和宽容精神。

三、总结

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精神家园却日益丧失,以致找不到“一个安顿自己的精神家园”。不少知识分子再次把目光转向东方,期待在中国优秀的文化精神中找到克服欧洲精神危机的方法。在当年的巴黎和会上,诺贝尔奖得主就声称,“21世纪的人类要从孔夫子那里去寻找真正的幸福。”中国璀璨的传统文化和玄妙微通的哲学,有助于解决当代人“精神的困惑”,洞悟人生的真谛和意义,寻觅来自内心深处的平和和幸福。这对建立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必将发挥无与伦比的力量。中国文化精神作为一种崇高的文化思想,必将成为一盏醒世明灯,照彻茫茫夜空。它强大的辐射力,必将影响整个世界文明的进程。所以,我们应积极将中国文化精神的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司马云杰. 文化饽论――关于文化价值饽谬及其超越的理论研究 [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 .

文化基础论文范文第15篇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