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三农保险论文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随着这些年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体制的不断变更和发展,以前的救灾救济方式已经难以发挥对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作用。商业保险的引入,能够让农村新的风险保障体系得到健全,同时还能够有效的维护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从而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二)商业保险在农村中的发展能够帮助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很多问题。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数据表明,农村中人口老龄化的情况要严重的高于城镇的情况,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减轻人口老龄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负担,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农民因为意外伤害和疾病等因素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减少了农村居民因病返贫的现象产生,让农村社会更加稳定,还有一些自然灾害而引起的问题,如子女教育问题等等。商业保险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少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样能解决很多问题。

(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功能的发挥,支持了农村的一些基础建设,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让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的增收增加和拓宽了渠道。同时在农村中,商业保险的发展还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养老基金亏空等问题。

二、商业保险在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问题

(一)农村居民保险知识贫乏,导致商业保险发展缓慢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他们有着对保险的需求,但是因为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居民虽然听说过保险,但是真正对保险的了解可谓少之又少,并没有把保险当做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此他们的投保率及底。

(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本质是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

商业保险工作是一个企业,而企业是属于盈利性的组织,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是利益最大化的创造和追求。而农业商业保险中,因为自然灾害和一些设施的简陋等等造成了商业保险的高赔付,这就和商业保险的目标相悖。再加上农村保险跨越的地域面积大。单笔保费低、业务分散等等,导致了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成本的增加。

(三)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村所需要的保险产品一般是那种缴费低、覆盖广、缴费灵活以及保障高的保险产品。而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中,对于这类保险产品还比较缺乏。再加上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较低,对于保险金的支付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虽然国家近五年来对农村的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通过保险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经营风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农民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就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规模不大,风险集中,商业保险不能在其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三、增强商业保险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一)加强商业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增强

商业保险能够有效的服务“三农问题”,促进新农村的建设。能够得到农村中,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商业保险要利用好乡、镇政府部门,积极的做好农村保险知识的宣传工作,加深农村居民对于保险的认识,比如可以在乡镇的街道上、各村的村委办公点以及各个村落的重要路口等进行农村保险宣传专栏的设置,宣传当前的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规以及承保和理赔中的重要事项等等。还可以通过乡镇的相关干部进行集中的保险知识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加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教育机构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农村的中小学,让他们从小就能够得到保险知识的普及。

(二)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是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要把效益放在首位,但同时要服从、服务于国家,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在为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得到生存,求得发展。二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从目前来看,农村保险的见效慢、成本高以及费用大。但从长远的利益来讲,农村保险业务才刚刚开放,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三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农村急需的医疗、养老以及意外保险保障等,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三)把商业保险资金投入到新农村的建设中,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商业的保险的货币增值是靠保险资金的投资来实现的。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多样的经营形式的出现,农村可以进行投资的各种资源异常丰富。比如农村的畜牧业的发展,农产品的开发、沿海养鱼业的发展各种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等等,都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投资方向和资金运用的天地。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保险公司把资金投入到一些前景好的企业中,这样就能够实现农村经济和企业经济的双丰收为“三农问题”服务。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一)随着这些年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体制的不断变更和发展,以前的救灾救济方式已经难以发挥对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作用。商业保险的引入,能够让农村新的风险保障体系得到健全,同时还能够有效的维护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从而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二)商业保险在农村中的发展能够帮助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很多问题。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数据表明,农村中人口老龄化的情况要严重的高于城镇的情况,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减轻人口老龄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负担,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农民因为意外伤害和疾病等因素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减少了农村居民因病返贫的现象产生,让农村社会更加稳定,还有一些自然灾害而引起的问题,如子女教育问题等等。商业保险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少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样能解决很多问题。

(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功能的发挥,支持了农村的一些基础建设,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让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的增收增加和拓宽了渠道。同时在农村中,商业保险的发展还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养老基金亏空等问题。

二、商业保险在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问题

(一)农村居民保险知识贫乏,导致商业保险发展缓慢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他们有着对保险的需求,但是因为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居民虽然听说过保险,但是真正对保险的了解可谓少之又少,并没有把保险当做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此他们的投保率及底。

(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本质是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

商业保险工作是一个企业,而企业是属于盈利性的组织,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是利益最大化的创造和追求。而农业商业保险中,因为自然灾害和一些设施的简陋等等造成了商业保险的高赔付,这就和商业保险的目标相悖。再加上农村保险跨越的地域面积大。单笔保费低、业务分散等等,导致了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成本的增加。

(三)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村所需要的保险产品一般是那种缴费低、覆盖广、缴费灵活以及保障高的保险产品。而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中,对于这类保险产品还比较缺乏。再加上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较低,对于保险金的支付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虽然国家近五年来对农村的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通过保险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经营风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农民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就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规模不大,风险集中,商业保险不能在其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三、增强商业保险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一)加强商业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增强

商业保险能够有效的服务“三农问题”,促进新农村的建设。能够得到农村中,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商业保险要利用好乡、镇政府部门,积极的做好农村保险知识的宣传工作,加深农村居民对于保险的认识,比如可以在乡镇的街道上、各村的村委办公点以及各个村落的重要路口等进行农村保险宣传专栏的设置,宣传当前的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规以及承保和理赔中的重要事项等等。还可以通过乡镇的相关干部进行集中的保险知识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加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教育机构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农村的中小学,让他们从小就能够得到保险知识的普及。

(二)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是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要把效益放在首位,但同时要服从、服务于国家,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在为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得到生存,求得发展。二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从目前来看,农村保险的见效慢、成本高以及费用大。但从长远的利益来讲,农村保险业务才刚刚开放,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三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农村急需的医疗、养老以及意外保险保障等,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三)把商业保险资金投入到新农村的建设中,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商业的保险的货币增值是靠保险资金的投资来实现的。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多样的经营形式的出现,农村可以进行投资的各种资源异常丰富。比如农村的畜牧业的发展,农产品的开发、沿海养鱼业的发展各种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等等,都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投资方向和资金运用的天地。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保险公司把资金投入到一些前景好的企业中,这样就能够实现农村经济和企业经济的双丰收为“三农问题”服务。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题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文献综述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研究述评

国外对农业保险从农业经济方面的理论研究自上世纪30代就已经开始。Wright和Hewitt(1994)发现,历史上尝试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农业一切险和多重险的保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1970年以后,运用经济理论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私人多重险和一切险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时,理论界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首先,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其覆盖面和灾害深度较为严重,因此,保险很难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其次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讨论较多的主要是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KnightandCoble1997)。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问题上,国外有很多的实证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成果,也存在很多争论。Calvin与Quiggin(1999)发现,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原因中,风险规避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一些模拟研究结果显示MPCI收益会随着农场位置、作物和区域有显著的差异。其中一些研究表明,MPCI主要是对于所有没有保险的农场或者对于那些风险厌恶的农场主。另外有些研究表明由于MPCI所提供的收益比较小而放弃农业保险。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那些对于保险能够带来的期望收益比较高的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说明MPCI存在着逆向选择。其他在计量经济学方面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大,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增加、农场在各种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其从MPCI中得到的益处越少,而越倾向于不购买MPCI。随着保险费率的增高,那些农场自然风险或者收入风险变化显著的单位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1989年美国农业部作了一项全国调查,对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分析了他们之所以不参加保险的原因,并进行排序(WrightandHewitt,1994),调查发现,前五位原因分别是保障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农场是分散化经营的、拥有其他农作物保险,前五位原因占到总量百分比的84.9%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见,国外对于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问题主要是从逆向选择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也有Serra和Goodwin等(2003)在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美国农民,随着其初始财富到达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风险规避减弱,因而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降低。

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农民在生产规模和结构,以及财富存量等方面与中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对于美国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研究结果并不完全适合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中国经济学家在解释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较低问题上也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述评

我国对农村保险的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开始了农业保险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之后,以郭晓航(1982,1983,1984a,1984b等)、庹国柱(2002等)、李军(1996等)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又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龙文霞、姜俊臣等2003等)、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丁少群、庹国柱1994、刘宽1999等)、庹国柱、王国军(2002)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角度分析,指出大多数农业保险产品尤其是多风险或一切险,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陈潞(2004)从公共经济学角度指出,农业保险是混合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另外,李军(1996)、陈潞(2004)在分析农业保险特殊属性的基础上,从供给和需求的正外部性两方面阐述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外部性三方面的制度供给提出自己的看法;吴晓慧、张巍、刘虹(2006)从“三农”保险市场全局出发,分析了“三农”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危机,以及由此要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皮立波、李军2003、杨世法、王荫祥、刘国祯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

归纳起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不旺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1)保险费率过高,农民难以承受;由于农业风险的复杂性以及高成灾率,农业保险费率一般都比较高(比如山西、陕西);(2)险种设置不能满足农户要求,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相当多投资型保险在农村保险市场上缺少购买力,而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又十分短缺(景纬,2006);(3)认为农户的侥幸心理严重,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4)农业保险消费过程中的正外部性作用,以至相对于社会最优化的需求不足;(5)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中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下降,在保障水平不高(低于70%)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农民没有动力进行保险。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类似。同时,庹国柱(2002)和刘京生(2000)也分析了农民还可以通过其他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例如,中国农民土地规模的分散化以及种植的多样化等因素,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同时,农民还可以采取多样化种植及民间借贷等方式分散风险,从而他们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将会降低!。

然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福利增进问题和农业保险失灵现状进行规范的实证分析的研究目前还较为少见,尤其是从农村保险产品的高、中、低端三个层次对农险的类型进行研究更为少见。本文将在对历史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做系统的理论分析,并提出治理我国农险市场的“双轨式”发展模式。

3.研究方法和预期目标

前期主要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以及有关机构的相关资料。利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利用保险学、金融学、制度经济学、法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经济学方法论、计量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并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力争做到多而全、专而广。并结合我国农村保险机构的具体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的整体方向,使理论最终服务于实践。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从制度、社会、公司、个人四大层面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恰当地运用于研究之中。

预期可以得出,我国农村保险需求的症结在于农村保险的需求不足、供给更不足,导致了最终的萎缩。从农村保险需求与供给规律找到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激励方法与手段,为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农村保险,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保险制度则是管控农村风险的有力、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的“绿箱”政策。构建现代农村保险制度必须基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行为主体进行考察,三者缺一不可。而农村保险必须努力构建其激励机制,保险公司、政府供给、农户需求。与农险约束机制共同构成供需双方共有的动力机制,切实为我国农村保险的发展和构建提供智力支持。

本课题追求理论创新,体现研究成果的“实、深、新”三个特点。在农村保险研究领域构建一个新的平台,并为农村保险的实际运行建策建言,寻求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解决之道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

二、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中国有十三亿多人口,其中近九亿在农村,只有让农村保险发展起来,中国保险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工业反哺农村、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并把探索和发展农村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保险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保险业要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保险业要为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民开展服务,为生产生活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更好地发挥农村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三农”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保险经营风险防范的特殊性,农村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众多困难特别是农村保险的发展更是日趋低糜,使其成为保险业发展中的“钉子工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面貌虽然有所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由于自然灾害的困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另外,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农村人口的养老、失业、教育等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也突现出来,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农村保险,建立起稳固的后备保障基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险扶持农村、安定农民和稳定农村的长效机制。

纵上综述,国内外农村保险理论研究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大多偏重于基本的理论分析,尚未有学者专门对农村保险的福利增进和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更谈不上深入。而农村保险的发展的根源因素正是基于此的框架设计异常欠缺,最终导致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农村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此为基础,对农村保险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农村保险供求规律及其特征,分析制约农村保险供给的因素分析,并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治理模式进行系统分析。

三、初步拟定的论文提纲

农村保险与农村保险市场治理刍议

一、农村保险与农业保险

二、发展农业保险对农村生活福利化的影响

(一)农业保险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

(二)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三)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村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农业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农村保险产品供需不平衡是导致农村保险市场失灵的直接原因

1.农村保险市场对中、低端保险产品的需求十分强烈

2.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十分短缺

(二)农村保险“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农村保险的市场失灵

(三)农村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

四、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治理模式选择

(一)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上中、低端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坚持市场原则,调整我国对农民救济政策,提高农村保险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一)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

1.制度变迁理论

(1)制度变迁的需求

如同在微观经济学中的消费行为一样,之所以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主要是因为它能为其消费者提供某种效用,即存在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能够使其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润。制度变迁实际上就是一种更高效益的制度安排对原有的低效益制度安排的替代过程。个人对制度变迁的需求,是以性质计的,考虑需要哪方面的制度,以及在哪个方面需要哪一种制度。也就是说,个人对制度的需求,取决于他感到哪个方面的外部性、不确定性或者问题最大,哪个方面最需要建立某种制度,而不是哪个制度最好。社会对制度的需求,则是在综合个人制度需求的基础上的一个公共选择过程。

(2)制度变迁的供给

如同在微观经济学中的供给行为一样,制度变迁的供给,是一种新制度的供给主体在制度变迁收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的情况下,设计和推动制度变迁的活动,是制度变迁供给主体的供给愿望和能力的统一。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是服从经济假设的经济人,其进行制度变迁供给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供给主体才会去推动供给变迁。因而,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制度变迁供给常被置于“成本-收益”框架中予以分析。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是依行为主体而异的,比其他经济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要复杂得多。

2.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对新古典模型的一个重要突破,其理论研究源于对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假设:由于真实世界中个体的局限性,决策者并非是无所不知的,人的决策行为很大程度上只能是有限理性的。交易费用产生于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行为,在只存在一个人的世界中是不存在交易费用的,但只要有社会就会有交易费用。

(二)新制度经济学在小额人身保险上的应用

1.制度变迁的需求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社会基本上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历了差不多长达20年的“超稳定结构”。随后,市场经济的不断渗入逐渐改变了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使得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模式逐渐弱化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以及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促进整个农村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农村家庭传统的代际结构、大家族观念逐渐淡化,农村家庭结构日趋“核心化”,使得传统的大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应对风险的能力变得十分有限。家庭作为农村居民抵御风险的一项最重要传统屏障,在农村逐步现代化的背景下,逐渐丧失了其社会文化基础,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传统养老制度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2)面临的风险趋于多元化、市场化

相较于传统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农村社会中充斥着更严峻、更多元的风险。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需求并不产生于哪种制度更好,而是产生于哪种制度、哪方面制度更被需要,产生于他感到哪个方面的外部性、不确定性或者问题最大,正是这种需要导致制度变迁潜在利益的存在。小额人身保险集中关注农村人口亟待解决的疾病、意外伤害、死亡等特定风险,正是这一制度安排机制为农村人口提供的避免不确定性的功能产生了制度创新的需求。

(3)规避人身风险的现实需求日益强烈

近20年来,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部分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理需求已经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越来越多农村居民的需求开始由改革初期生理的需求转化为安全的需求。安全需求开始成为当下引导农村居民行为的主要动力,农村居民开始关注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方面的投资。

2.制度变迁的供给

制度变迁的供给主要取决于制度变迁的供给成本与供给收益,其中,制度变迁的成本主要包括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减少变迁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及机会成本等五个方面。就小额人身保险创新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制度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农村传统社会观念的转变都使得实施这项制度创新的成本变得更低,从而使得制度变迁的实施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思想观念的变迁

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渗透、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逐渐由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走向相对开放的现代化社会。传统封建文化观念一定程度上的改变无疑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创新减少了一部分清除旧制度的费用,使得小额保险这一新制度安排的相关成本变得更低。另一方面,农村教育状况大为改善,促使市场化经济下农民的思想观念更加开明,对保险这一现代金融手段的认识更加科学,有利于增加农村地区对保险产品的认可,减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交易费用。

(2)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为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自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信用社体制就一直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广泛涉及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机构,基本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3)“三农”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

自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四个指导性文件,对“三农”工作进行部署。政府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创造了有利的制度环境。

3.制度变迁的收益—成本分析

(1)收益分析

依照世界银行的贫困线标准,我国的农村贫困人口依然占全国贫困人口的90%,城市居民中的贫困人口仅占全国总贫困人口的1%~3%。对开发市场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这一庞大潜在保险需求都有可能转化为对小额人身保险的现实需求。保险公司通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向社会展示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力,也能够拓宽市场领域,改善业务结构,挖掘蕴含在金字塔底层巨大的潜能和商机。对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贫困农民而言,我国现行试点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专门以低收入人群为目标对象的一项重要金融扶贫手段,具有低保费、低保额、条款通俗易懂、流程手续简单等特点。对政府而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安排是我国政府在“三农”风险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尝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合理设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经济安全,改善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更可以启发农村地区现代化的保险意识,加速农村地区文化思想观念的更新,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2)成本分析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创新的成本费用在以下三个方面尤为突出。①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受旧的经济体制、传统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社会文化因素的长期影响,建立在“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养儿防老,攒钱防病”的旧观念在农村地区依旧根深蒂固。再者,对保险的不了解、不认可、偏见等观念因素构成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的一大挑战。②制度变迁实施的费用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区幅员广阔,区域文化和消费结构的差异突出,保险公司在开发农村市场时需要尽可能地细分目标市场,综合考虑农民的收入分布与保险需求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其特定需要的保险产品,积极进行产品、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创新,这都意味着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需要大量的前期成本投入。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网点等基础设施都相对落后,并且农村地区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水平都比较低,因此,要想有效地开拓广大农村地区的市场,需要投入极大的财力、物力。③农村制度环境变迁的滞后性在一个既定的制度结构中,移植次级制度的有效性必须有相应正式制度予以支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需要正式制度对其经济关系予以立法保护并提供有效的政策扶持。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生是中央政府及保监会相关政策推动的结果,带有浓厚的政策色彩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缺乏与之适应的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的成本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小额保险在农村发展交易费用。总的来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社会现代化在社会风险管理方面的体现,与风险管理制度变迁市场化的要求相符合。一方面,小额人身保险是根据保险原理科学分散风险的现代化金融手段,符合市场化风险管理趋势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考虑了农民收入状况与保险需求的特殊性,不仅适合诱致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变迁需求,满足农村人口的保障制度需要,还可以刺激农村地区的商业保险需求,启发农村市场的保险意识,推进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代化变迁。

二、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创新的根本动因。

第二,农村社会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保险制度创新实施的成本,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第三,政府的政策、法律等制度支持是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2.建议

第一,促进小额人身保险制度与其他农民风险管理制度安排的耦合,尽可能地合理安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结构,以最大程度满足我国农民迫切的生活保障需要。

第二,政府应当在农村保障制度环境构建以及优惠政策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给予扶持:一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鼓励创新和有效竞争的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正式制度环境,为引导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提供激励;二是对贫困地区农民购买小额人身保险实行保费补贴,并运用规范化的财税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供给主体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更好地解决小额人身保险的可获得性问题;三是发展利于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监管制度,总结借鉴国内外发展经验,探索小额保险分类监管。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保险 基层 服务体系

近年来,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度不断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其中的医保基本实现农村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普及,然而农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却未得到相应的发展。事实上,仅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全部需求。因而亟需发展多元化的保险业务,从而构建并完善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同时,伴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渐激烈,城市保险业务趋于饱和,很多公司开始探索市场“蓝海”,广大的农村地区则转变为保险业未来发展的主战场。因此,无论从目前发展需求抑或是未来发展趋势而言,对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进行研究都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现状

河北崖村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镇驻地东南。全村现有耕地1700亩,粮田500亩,果园1100亩,山岚2980亩。近年来,全村致力于生态文明村庄建设,对村庄进行深度整治,积极整合优秀的自然资源和人文传统,探索实践创建与保护并重的特色发展之路。并利用沁园春采摘节为民增收,大力发展电商带民致富。2014年,该村先后被评为省级宜居村庄、省级“乡村文明家园”示范村、山东省旅游特色村、山东省精品采摘园等。

自2004年来,中央政府连续在多年的“一号”文件中指出保险要服务“三农”,并将一系列补贴性政策在国内多个省区进行试点。这一政策环境也极大推进了政策性农村保险业务在河北崖村的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类型的农村保险业务在河北崖村则发展缓慢。商业性农村保险在河北崖村中投保率极低,无论在寿险或财险的投保率,均不及烟台市内城区居民的三分之一。

二、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存在问题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的平衡机制缺失

现今的河北崖村保险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公司经营、农户参与”的联合运作模式未能在政府、保险企业和农民利益间中形成平衡的机制。主要体现在各级地方财政对农村保险的投入比重大,尤其是政策性农房、农业、医疗及养老保险等领域,且对保险公司所发展的涉农保险业务鼓励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民保险意识的缺失,从而对保险的主动参与度较低。

(二)农村保险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对于包含河北崖村在内的广大农村地区,风险因素均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其保险业务涉及面极广。一旦遭遇巨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责任界定、损失鉴定、理赔时效等方面都可能出现分歧。这些分歧如处理不妥当,又极易造成复杂且尖锐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特色化的农村保险产品供给缺失

在河北崖村的保险产品方面,对于农民需求和特征的把握不够准确,造成缺乏对多元特色化的农村保险服务的有效供给。例如目前河北崖村的主流的寿险产品,大多呈现缴费水平高、周期长、保障比例偏低的特征,难以适应农民的真实需求、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四)农村保险服务网点部署和建设滞后

目前保险公司在河北崖村网点的铺设和建设方面仍显滞后,与农民形成了一定的“空间距离”,而沟通的缺失又进一步拉开了保险企业与农民间的“社会距离”,造成相互间的不信任感。承保与理赔过程中极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几率大,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优化的对策

针对上述对河北崖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构建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拓展延伸,针对我国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优化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做好农村基层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要向广大农民普及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具体而言,可先行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带头学习保险知识,动员他们投保期限短、保费低的保险险种,并以自己亲身经历向其他农民进行保险宣传教育;与此同时,还可通过保险服务车、保险移动宣传画栏、农村保险知识宣讲团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走进乡镇和农村,深入开展农村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

(二)建立多层次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在组织层面,要丰富农村保险组织形式,建立适应区域发展的、包含商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等多层次的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可优先从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着手,以其灵活性、互、透明化赢得广大农民的接受和认可,从而吸引更多农民投保,扩大农民保险覆盖面;而在产品层面,致力于提供适应农民实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三)改革和完善农村保险运行机制

一方面,对于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要积极完善共保制度,尝试组建专业性地方农险公司,丰富保险品种和服务项目供给,提高保险覆盖面,降低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努力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制定巨灾风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对巨灾风险赔付的比例范围,最大限度整合理赔资源,提高大灾理赔能力。

(四)加大农村保险体系建设的帮扶力度

一方面,出台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对农村地区人、财、物资源的投入和倾斜,例如可对保险机构在农村铺设服务网点进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或对积极投保的农民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优化,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业务发展机制,在农村业务发展中坚持长期经营、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改造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肖峰.湖北省农业保险供需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2013

[2]陈敏. 打造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常德模式”开创农村保险服务模式新纪元[J].中国保险, 2011(10)

[3]丁蕾.吉林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4]樊乐.浅析我国农村保险的现状和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 2012,07

[5]高柱,高岷. 推进宁波农村现代保险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 2009(02)

[6]朱正.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探索[J].中国金融, 2012(08).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费率厘定;单产分布

Abstract:This paper selected the data of Hangzhou and develop a theory model to determine the insurance rate. Our results show that the reasonable rate should be 7.35% in the guaranteed level of 80% and 7.84% in the level of 90%. But the present rate is 5% around,which is lowers than the reasonable rate bases on rice yield produce distribution. This indicates that our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rate determination to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agriculture insurance,rate determination,yield distribution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5-0076-05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是各级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多年试点探索,我国部分省市采取了“共保体”模式,即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来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任务。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灾害损失严重,“共保体”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共保体”成员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尽管是与农业保险所固有的经营难点如难以评估灾后经济损失、道德风险等因素有关,但保险费率的厘定不科学不合理所产生的保险补贴不足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因此,合理厘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对于政府制定适当的政策、实现“共保体”经营的可持续发展、调动“共保体”成员公司支持“三农”保险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为了提高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定杭州地区为样本,来厘定水稻保险费率。在模型的选取上,本文选取了正态分布、Gamma分布、Weibull分布三种参数模型来作为拟合作物的单产的备选参数模型,采用作物单产分布模型来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以此作为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的参考。

一、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十分重视对农作物的风险分区以及风险评估和作物单产分布的研究。如Ahsan,Ali和Kurian(1982),Nelson和Loehman(1987)以及Chambers(1989)的研究表明,由于信息不完全,市场在提供农业保险时容易出现失败。为了避免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尽可能精确划分风险单位、细分费率档次。对于作物单产分布的研究,从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时间里,国外学者仅在美国农业经济杂志上就提出了六种单产分布的参数模型形式(Bailey Norwoodt等,2004)。目前,拟和作物单产分布的方法主要有参数和非参数两种,早期的研究集中在参数方法上,认为单产服从正态分布(如Botts和Boles,1958)、Gamma分布(Gallagher,1987)、Weibull分布(Sherrick et al,1997)、the Burr分布(Chen和Miranda,2004)、对数正态分布(Goodwin,Roberts和Coble,2000)和双曲线反正旋分布(Ramirez,1997)。

近年来,由于非参数方法具有分布形式自由、对函数形式和分布假设要求宽松、受样本观测错误影响小、模型结果准确等优点而受到学者的关注和重视。一般而言,非参数估计方法适用于大样本情况(Barry K.Goodwin和Olivier Mahul,2004)。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行性及相关精算领域的定量研究。庹国柱、丁少群是国内较早开展农作物风险分区和费率分区问题研究的学者,他们提出了农业保险在险种设计和费率厘定方法上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观点,并于1994年以陕西省泾阳县棉花保险为例,采用指标图重叠法划分风险区域,利用正态函数法计算各风险区域的费率,在国内首次设计出计算农作物保险费率的应用公式。

近年来,随着国内对农业保险研究力度的加大,涌现出了一些较好的研究成果:如邢鹂(2004)第一次较深入系统地对农业风险分区和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等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张峭、王克(2007)对指数保险展开研究,认为指数保险则可以克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交易成本高昂等问题,且数据获取比较容易,更适合我国国情。

上述主要基于我国的整体情况来进行的研究,对农业保险费率的精算提供了较好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省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削弱了对各个省市的指导作用。本文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微观层面上进行了个性化的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利用正态分布、GAMMA分布、WEIBULL分布三种参数模型的结合,克服了参数模型可能产生的偏态,起到了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意义。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厘定模型设定

保险费率主要包括纯保险费率与附加保险费率两项。纯保险费率指的是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其赔付支出相等时的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是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日常经营得以运转的一些费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的普遍标准,附加保险费率一般在2%左右。

保险费率的厘订是以对农作物生产风险分析为前提和基础的,合理的保险费率带来的效用应和其承受的风险等价。农作物生产风险是农作物实际单产偏离预期单产的程度,可以通过作物单产随机波动的大小得以体现。所以,对农作物风险可以通过农作物单产的预期值与实际值发生偏离的期望值大小和概率分布函数来计量。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的去趋势化修正

1. 数据来源。本文主要采用的是杭州地区(包括各区县)1996-2008年水稻单位面积的产量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其中,1996-1998年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库里的杭州统计年鉴数据,1999-2008年的数据则来自于杭州统计信息网站上所提供的杭州统计年鉴2001-2009年的数据(见图1)。

2. 数据的修正。本文所用的是农作物单产的时间序列数据。由于存在农业技术进步、基础设施改善、劳动者素质提高等因素的作用,农作物单产序列可能会存在着随着时间增长的趋势。而我们要研究的是农业生产面对的自然灾害风险,因此要将数据的时间趋势剔除掉以考察序列的随机性。因此在数据分析之前,本文要对单产数据进行趋势化处理。趋势化处理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判断是否存在时间趋势。首先要确定是否客观存在时间趋势,如果是平稳的序列,就不需要作趋势化处理。通过对图1水稻单产分布图的观察,发现作物单产序列分布都存在明显向上的抛物线趋势。再通过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来判断该序列是否是平稳序列。本文采用ADF检验对水稻的单产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表明水稻的单产序列分别在1%、5%、10%的水平上均接受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因此可以判断原始数据存在时间趋势。

(2)估计趋势。估计农作物单产趋势的方法有很多种,本文采取的是回归方程模拟法,该方法是通过建立关于时间 的回归方程,来分解时间对单产的影响。由于单产的时间趋势是未知的,因此需要先辨别时间的趋势方程。由于多项式的拟合效果较好,因此在该部分采用时间 的多项式方程来估计单产的时间趋势。建立单产的趋势方程如下:

(4)检验趋势调整后的单产情况。经过上文的去趋势过程,接下来检验趋势是否被剔除。首先绘制剔除趋势后的单产序列与原始单产序列分布图,如图2所示。通过观察可以很明显观察到调整后的单产序列趋势平稳,且趋势调整前后单产序列的波动情况大体一致。

接着通过对去趋势后的单产数据进行ADF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结果显示水稻单产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因此通过直接观察和统计上的检验后,可以认为原始数据的时间趋势已经被剔除。

(二)单产分布模型的确定

本文选择了正态分布、Gamma分布、Weibull分布三种参数模型来作为拟合作物的单产备选参数模型。这三种参数模型分别是:

上述给出了三个单产分布的拟合模型,究竟选用哪个模型,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对此,比较常用的是Anderson-Darling(AD)检验。AD值越小,表明拟合程度越高。表3给出了三种分布的AD检验结果。可以看出,采用Weibull分布对水稻单产分布进行拟合的优度最好。

(三)实证结果

确定了作物单产的最优分布模型后,将分别采用在前面分析的模型和三种单产分布模型来厘定费率,以期发现采用不同的费率厘定方法或采用不同的单产模型对费率厘定产生的影响。本文运用Matlab 7.0数理软件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工作,估算出水稻相应的保险费率如表4所示:

若将附加保险费率定位2%,则相应的水稻的保险费率如下表所示:

根据我们前文的分析,可知Weibull分布对杭州地区的水稻单产的风险分布拟合度最高。因此,杭州地区的水稻作物的保险费率在80%的保障水平下应该定在7.35%,在90%的保障水平下应该定在7.84%。而当前杭州地区的水稻作物的保险费率主要是由政府来订立。在“共保体”试点的最初,该费率定在3%左右,这使得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政府意识到了问题所在,于次年将该费率调为5%左右。但是,这与本文通过分析水稻的单产分布而确定的保险费率水平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为了使得“共保体”能够持续地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任务,政府在保险费率的厘定方面应该予以适当相关的修正。

四、模型的推广及相关建议

(一)本模型的不足之处

厘定农作物保险费率最好的方法是根据保险公司历年赔付率的数据来进行分析,但是该部分的数据属于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可获得;或者用非参数核密度估计法,该方法的精度也较高,但是对数据的要求较高,因此采用这两种方法不具现实可操性。此外,由于只获得了杭州地区1996-2008年的水稻单位面积产量数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文所估计模型的精度。

(二)模型的推广及相关建议

在模型的进一步改进方面,可以考虑采用非参数核密度估计的方法。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大样本,因此应尽可能多地挖掘历史数据来进行非参数估计。

在模型的推广方面,可以在“共保体”保险费的收费方式上加以运用。“共保体”保险费的收取方式可按每亩保险金额×基础保险费率×保险面积×承保区域系数计算。(1)可以考虑在本文模型的基础上以杭州地区的保险费率作为基础保险费率,根据各个地区的区域风险水平与杭州地区的差异来确定区域系数。对于区域系数的确定,可以通过建立多指标体系,进行风险区划,建立风险区域系数。(2)结合气象数据与环境数据,以杭州地区的数据为基准,建立多指标的农业保险费率模型,在原有产量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不同作物、不同生育期的单灾种灾害风险以及综合灾害风险,并且结合地理特征、抗灾条件等建立不同地区的特定作物农业保险费率的区域风险指数的修订模型,通过运用风险指数来修订农业保险费率,使得农业保险费率更能够反映真实的农业生产和作物损失风险。

基于模型得出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出,杭州地区的水稻作物纯保险费率为5%左右,考虑附加费率因素,政府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应为7%左右的水平是较为科学合理的。此外,政府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还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1. 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补贴体系。首先,改进保费补贴结构。政府应针对不同保险对象和保险标的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其次,提供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在对业务费用进行补贴时,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成本予以差别对待,以尽可能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平作用。再次,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风险基金。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需要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另外,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特别是巨灾风险基金的方式来规避农业生产所遭受的巨灾风险。

2. 政府介入方式的选择。由于纯费率和保险费率之间的差距产生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业务中广泛存在的管理费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以,政府介入的方式,除了保费补贴之外,可以通过强迫和自愿相结合的办法来开展农业保险,减少农业保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政府可以利用村镇一级的政府机构帮助宣传、推广甚至是办理农业保险,以减少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费用;政府可以利用气象部门、病虫害防治部门的紧密合作来减少农业受灾面积,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比率。

3. 鼓励农业保险创新。既然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的原因在于纯费率之外的其他费用所占的比例过大、甚至超过纯费率本身,那么鼓励农业保险金融和技术创新,就将会大大改善现行的农业保险现状。

对于“共保体”的参与主体保险公司而言,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1. 因地制宜设计农业保险险种,满足农业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适当进行新险种的开发、进行指数保险的研究探索。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领域的创新产品,是根据地区产量或某些目标天气事件如气温和降雨量进行赔付的农业保险产品,从保险费率的拟定来看,由于指数保险采用的数据客观、公正,因而增加了保险的公平性、可信度。

2. 积极推进银保合作,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一是开展业务合作。利用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银保双方可在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保险产品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二是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银行对投保了农业保险的农户优先提供贷款,对农村特色种植、规模养殖发放大额贷款,可实行先保险后贷款的政策等。三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展开深度合作,积极参与前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使得银保产品更具针对性。

3. 广泛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对保险的认同度。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做好正面引导,让农业保险知识走进千家万户,让广大农户知晓参加保险的程序、理赔方式等,提高农民自觉投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刘琪. Eviews 数据统计与分析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邢鹂.中国种植业生产风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3]庹国柱,丁少群.论农作物保险区划及其理论根据[J].当代经济科学,1994,(3).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公共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普惠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缺位

      从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都是立法先行。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没有得到较好的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者相关的农业保险法规和条例。农业保险的立法思想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条文中。1993年《农业法》第31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始终处于缺位状态。目前,农业保险发展主要依靠各地的政府文件,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缺乏法律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面临挑战。

    (二)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难以为继

    农业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承受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回报率低,这些都表明了农业的“弱质”属性。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产业,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巨大,并且这些风险具有区域性、伴生性和系统性,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着较高风险。另外,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区域有限,农户比较分散,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大数定律来确定农业保险费率。而且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户、数亿元的损失,保险公司数年利润可能不及一次亏损,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挫。

    (三)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或是需求无法满足

     首先,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经常面临亏损,这使得保险公司对其设计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农民的收入有限,高费率使得大部分农民无法承担。其次,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开发设计的险种有限、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偏低,使广大农户很难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险种。发表护理论文

    (四)缺乏政府有效的引导和扶持

    在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七个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有重要论述,但是具体落实情况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平。

    另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补贴方面只对投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并没有对经营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税收方面只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险业务。

    对这项涉及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一直没有成立或者指定权威机构来协调和推动,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保险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由于经营农业保险供给成本高,风险大,服务对象收入水平普遍偏低,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

    (一)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

    保险公司的逐利性使得其更注重在城市建立分支机构,努力扩大在城市中的份额,致使农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严重缺失,甚至有些贫困偏远地区,农业保险并没有开始,严重影响我国普惠型金融体系的构建进程。针对这种现象,需要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作用,将一部分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通过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实施税收优惠,扩大险种补贴的范围,带动其经营农险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开发新的险种,帮助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有效转移风险,从而有利地带动民间投资,发挥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乘数效应,以此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人口、大企业、大客户,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保险公司“嫌贫爱富”造成的“马太效应”导致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金融保险服务的匮乏, 扩大了区域发展的差异和社会财富占有的两级分化,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有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很难弥补由于险种开发、费率厘定、核查定损、事故赔款等造成的支出,经常入不敷出而致使在农险业务上亏损,损害了市场经济内在的经济公平。对此,可通过财政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拉动农民增收。对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例如,降低农险项目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以提高其利润水平,改善“企业办社会”的状况, 促进社会公平,实现财政收入分配职能。

(三)财政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

    为了农村地区经济的稳定,保证普惠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财政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发挥“自动稳定”的作用,消除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某些障碍,通过加大财政资金的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和高速的最优结合。

    三、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选择发表护理论文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三差益”,即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其三者之和较高时才能弥补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与此相矛盾的是,对于农业保险来说,保险公司供给成本高,服务对象为抗风险能力较弱、收入水平偏低的农民,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引导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改善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明确政府定位和具体的政府扶持办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等;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财政政策和措施,适应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20%,其余20%由农户自己承担,这对于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与此相对应,公共财政并没有给予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任何补贴,这对于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经营技术上存在困难的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积极开展农险业务。因此有必要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

    另外,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功能,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 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营业税减免,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参照国外做法,可以对政策性农险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农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以此来支持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发展,加快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步伐。

    (四)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政策协调农业保险作为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农业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体系的早日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也会带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运用多种财政政策手段促进、巩固农业保险,最大限度地增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另外,政府也可以采取手段对农业保险进行金融支持,如规定发放小额贷款时优先考虑已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

    (五)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

    巨灾风险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建立政府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储备、社会各界捐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巨灾保障,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推进我国农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发挥财政对农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作用2004年以来,公共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数亿元的补贴,为使这些资金落到实处,使用更加有效率,真正起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财政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约束下自觉地为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财政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消极被动地接受监管只会增加监管成本,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其健康运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发表护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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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桑海燕.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完善[J].济南金融, 2004(5).

    [3]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8·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三农;“三农”保险;新农村建设

论文摘要: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三农”工作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应该包括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本文从“三农”保险的现状出发,说明了发展“三农”保险的必要性和“三农”保险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最后提出了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模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基本途径,是缩小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的根本出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将会更好地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我国“三农”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实现快速发展

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3.33亿元,同比增长529.22%,累计赔款支出29.75亿元,同比增长403.42%。一是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稳步推进;二是积极推动生猪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大力推动了农民人身保险发展

一是发展了农村简易人身保险;二是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三是发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四是发展了外出务工农民保险。五是组织推动了农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三)积极探索其它涉农保险试点

一是发展了小额信贷保险;二是利用小额保险方式解决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是为农民的基本生活设施提供了保险。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的必要性

(一)新农村建设需要发展农村保险来服务“三农”

1、农业发展需要保险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作用。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积极性,消除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后顾之忧。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保险业积极参与

由于历史、体制的原因,目前农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业务,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医疗等保险保障,可以为建设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和谐生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3、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农村改革深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三农”保险的发展将会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1、中国国情决定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的保险市场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而农村人口在中国的惊人比重决定了中国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和空间的保险市场。目前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欠发达、农村发展的滞后和农民生活的贫困,所以要想让农村保险从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力,就需要尽快解决“三农”问题。因此,解决“三农”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将农村潜在的保险市场变为现实的前提和基础。

2、保险业的发展决定农村是最大最有发展潜力和空间的市场

目前,中国已开业的保险公司有100多家(含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虽然保险主体增加很快,但保险业务却呈现不均衡态势,车险等传统保险业务占到85%以上,而且保险业务主要分布在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几乎还没有开发。所以说农村保险的发展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三农”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制度

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看,“三农”保险如果完全交由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业务难以发展,起不到应有的功能作用;如果都由国家承担,风险太大,国力难以承受,也不可能。因此,需要国家、公司和农民的共同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农”保险模式。

(一)加强政府作用

1、政府应通过经济政策,加大对“三农”保险的支持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利率、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制定国家“三农”保险计划,提出相应配套措施。从而能更好地调整农业发展方向,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推广农业新技术,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调动农民和保险业的积极性,引导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2、加强监管,促进“三农”保险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加强对“三农”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采取多种手段惩治违规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3、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尽快制定有关“三农”保险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三农”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基本目标、经济原则、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政府支持方式、巨灾保险的补偿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人的职责和义务等,使经营者和监管者有法可依。

4、加强宣传的力度

“三农”保险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农民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保险意识不强,接受保险业务的过程缓慢,这需要各级政府发挥组织领导的资源优势,宣传保险知识,发动农户参保,协调解决问题。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在“三农”保险中的作用

1、推动产品创新

(1)创造适应农村需求的保险产品是“三农”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基层分支机构以及保险专兼业机构贴近市场、了解需求的优势,让基层机构参与产品开发过程,因地制宜设计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交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产品。

(2)建立保险产品创新的激励和保护机制。目前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导致保险公司的竞争手段局限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造成保险市场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建立保险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农村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保险业整体的创新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加强对“三农”的服务

(1)将保险机构网点延伸到业务有需要、管理跟得上的基层,增加从业人员,壮大保险营销队伍。

(2)切实转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经营理念,树立一切为“三农”服务,一切依靠“三农”的思想,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

(3)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让每个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个人的诚信行为与公司经营、与行业发展息息相关。

(4)以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为中心,着力提高理赔的速度和透明度。

另外,还有要遵从农民自愿的原则,这在“三农”保险的发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在“三农”保险中除国家规定强制保险之外,其余的业务都应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任何商业保险的购买都应尊重农民的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农户和农企购买“三农”保险。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国家稳定繁荣的前提。政府要从政策引导好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这样才能推进农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业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2]孙秀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J].保险研究,2005,(4).

[3]宏涛,张梅.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济学分析[J].农村经济,2004,(10).

[4]殷灿江.对开拓农村寿险市场的思考[J].保险研究,2005,(1).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9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即将开始启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研究内容集中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等方面,其特点在于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联系农村社会保障的进程,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 - 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 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 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 %。特别是2007 - 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 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 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 69和5. 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 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区农村占7. 56%,到2030年,6. 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 39%,民族地区将占18. 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 6: 6. 6: 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 %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决策水平与施政能力,江治强等提出,优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公共决策,首先应树立公正决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科学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共享的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指导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其次应重新审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形势,包括分析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形式的影响,客观估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农业的市场风险对政府社会保障的制度需求,对农村宗族及社区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顺政府制度性保障与农村非制度性保障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职责、职能。再次应注重公共决策与农民认同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政府现代运行机制以及培育农村社会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反映诉求的作用,把农民的呼声和认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决策当中。孙文基指出,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时,在处理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这一问题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体,而不是主要由农民承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以政府为主体与我国各地现阶段的财政是否相符、是否会构成很大的财政压力的问题上,他认为,只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9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即将开始启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研究内容集中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等方面,其特点在于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联系农村社会保障的进程,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 - 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 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 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 %。特别是2007 - 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 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 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 69和5. 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 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区农村占7. 56%,到2030年,6. 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 39%,民族地区将占18. 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 6: 6. 6: 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 %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决策水平与施政能力,江治强等提出,优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公共决策,首先应树立公正决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科学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共享的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指导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其次应重新审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形势,包括分析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形式的影响,客观估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农业的市场风险对政府社会保障的制度需求,对农村宗族及社区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顺政府制度性保障与农村非制度性保障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职责、职能。再次应注重公共决策与农民认同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政府现代运行机制以及培育农村社会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反映诉求的作用,把农民的呼声和认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决策当中。孙文基指出,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时,在处理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这一问题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体,而不是主要由农民承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以政府为主体与我国各地现阶段的财政是否相符、是否会构成很大的财政压力的问题上,他认为,只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9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即将开始启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研究内容集中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等方面,其特点在于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联系农村社会保障的进程,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 - 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 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 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 %。特别是2007 - 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 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 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 69和5. 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 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区农村占7. 56%,到2030年,6. 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 39%,民族地区将占18. 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 6: 6. 6: 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 %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决策水平与施政能力,江治强等提出,优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公共决策,首先应树立公正决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科学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共享的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指导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其次应重新审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形势,包括分析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形式的影响,客观估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农业的市场风险对政府社会保障的制度需求,对农村宗族及社区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顺政府制度性保障与农村非制度性保障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职责、职能。再次应注重公共决策与农民认同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政府现代运行机制以及培育农村社会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反映诉求的作用,把农民的呼声和认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决策当中。孙文基指出,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时,在处理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这一问题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体,而不是主要由农民承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以政府为主体与我国各地现阶段的财政是否相符、是否会构成很大的财政压力的问题上,他认为,只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引言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经常受到干旱、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户因灾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应对农业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承担着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的责任。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应对农业灾害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户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收入从2001年的3亿元增长至2016年417.71亿元,增长幅度相当可观,其增长背后的深层原因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因而农业保险兼具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特性。农业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推动其发展的因素是复杂的。一方面,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户收入的增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及购买能力都在逐渐增大;另一方面, 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系列文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由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随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呈现快速增长。

那么,过去10多年间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究竟是取决于市场推动还是政策激励?或者说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共同作用中,究竟是市场推动作用大还是政策激励作用大?对此学者们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研究。在政策因素方面,有学者通过调查所获的微观数据发现政府保费补贴能够显著带动农业保费增长。另一些学者通过宏观时序数据发现政府保费补贴与农业保费增长呈显著正相关。在市场因素方面,有研究发现家庭收入、农作物风险等反映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存在正向关系;另一些研究发现农业产值、农户家庭收入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显著正相关。国外学者发现风险规避并非是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

上述文献分别利用微观调研数据和宏观时序数据对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研究,并得出一系列有意义的结论,但仍缺乏来自面板数据更为稳健的结论。因此,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引入部分新指标,构建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究竟是由市场推动还是由政策激励。

二、理论假设与研究设计

(一)理论假设

农业保险产品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二重特性,这也决定了其发展要受到来自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共同影响:一方面,保险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农业保险的发展必然与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等市场因素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市场这只“无形之手”难以在农业保险领域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1. 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表明,没有政府的扶持以及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就难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主要由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在文件的指导下,财政部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为中央财政预算科目,并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起快速增长。据此,本文提出假设H1: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 市场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市场是由各种基本构成要素组成的有机结合体,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决定了市场的形成,推动着市场的发展。市场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可交换的商品、需求方和供给方。农业保险具有的私人物品属性使其发展必然受到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等市场因素的影响。

(1)需求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这些因素主导了保险的需求量与购买力。从农户角度来说,其农业经营规模越大,遭受灾害风险时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也越大,因此经营规模越大的农户也相对越愿意购买农业保险,这一点在宏观上体现为一国或一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规模越大越有利于农业保险收入的增长。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农业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发展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从农民收入因素方面考虑,在农业保险意愿需求充足的情况下,农户家庭收入是将农业保险的意愿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的重要因素。家庭收入的多少反映了农户购买保险时支付能力的大小,收入增长会表现为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和能力的增加,据此提出假设H3:农户家庭收入增长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损失分摊的重要财务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农业保险的这一基本功能决定了风险保障是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要求。一般地,具有较高作物产量风险的农户,更有可能加入作物保险。在具体作物方面,根据对棉花受灾经济损失所做的分析发现,从事棉花种植的风险和损失程度越大,农户为棉花种植购买保险的支付意愿也越高。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4: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大小正相关。

(2)供给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农业保险供给是保险产业针对农业生产风险提供的保险产品。农业保险供给因素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可以通过农业保险品种、农业保险公司数量、农业保险的广告与销售渠道等指标来反映。一般地,提供农?I保险产品的公司数量越多、其营业网点相应越多,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越便利;保险市场上农业保险产品越多,越能适应不同农户应对各种农业风险的需求,也就能促成更多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的广告与销售渠道越多,越便于农户了解农业保险产品的功能,增加农户对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由于农业保险品种、保险公司的广告与销售渠道等指标难以观测,故本文主要检验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提出如下假设H5:农业保险供给增加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研究设计

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为了全面有效地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影响因素的情况,本文将在省级农业保险面板数据的框架下展开分析。考虑到2001年以后省级农业保险的相关数据较为齐全,故将研究期间选定为2001―2013年,但由于上海、青海和西藏三个地区的农业保险收入缺少多个年份的数据,因此本文将样本地区选定为除上海、青海和西藏以外的28个省份,其中东部地区10个省份、中部地区8个省份、西部地区10个省份。样本地区的农业保险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2―2014),其他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4)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2―2014)。

2. 变量定义。

(1)农业保险发展变量。以往文献多采用保费收入反映保险业的总体发展情况。一方面,农业保险发展规模扩大,直接体现为保费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加,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壮大。故本文采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作为反映农业保险发展的指标,并利用农村CPI指数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平减。

(2)政策因素变量。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因素主要指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由于农业保险领域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其发展受政府相关政策尤其是保险补贴政策的影响较大。本文以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试点情况为主,结合各省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及相关政策的实施与否作为虚拟变量;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地区与年份,取值为1;未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地区与年份,则取值为0。

(3)市场因素变量。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主要受到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的共同影响。在农业保险需求因素方面,主要有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和农业风险控制的需求,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农业增加值和农业受灾面积分别农业生产发展因素和农业风险因素,并利用平减指数将农业增加值转化为真实农业增加值。当农户对农业保险具有潜在需求时,仍然需要具备购买力才能将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需求,故以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作为反映购买力的指标,并利用农村CPI指数对农村家庭人均收入进行平减。在农业保险供给因素方面,鉴于反映保险供给情况的其他数据难以获取,本文以提供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来反映其供给情况。

(4)控制变量。除了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一个地区农业经济的重要性、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故本文以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反映一个地区农业经济在该地区的重要性,以农村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反映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农村家庭经营收入占比反映收入构成,并将这三个变量设定为模型的控制变量。关于各变量的名称、符号及相关说明见表1。

3. 模型构建与设定。针对28个省份2001―2013年的样本数据,本文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影响因素的省际面板计量模型,进行平衡面板数据分析,模型构建如下:

[APIit=α+i=15βixit+i=68βicontrolit+ut+ηi+ε]

其中,[α]、[βi]为待估计参数;[xit]、[controlit]分别为自变量和控制变量;[ut]、[ηi]分别度量时间效应和横截面效应;[ε]为误差项。在构建模型前,对各变量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以便考察变量的平稳性是否适合构建面板回归模型。如果面板单位根检验结论表明变量数据适合采用面板模型,仍需进一步对模型设定形式进行统计检验。本文先用F检验来判别是采用OLS还是固定效应模型,以及用LM检验来判别是采用OLS还是随机效应模型;若经F检验和LM检验判别均选择OLS,则检验结束;若经F检验和LM检验判别均为非OLS模型,那么进一步运用Hausmam检验,判断是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如果检验值显著则设定为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则设定为随机效应模型。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面板单位根检验

本文对各变量分别采用Hadir Z-stat,Levin、Lin和Chut以及Im、Pesaran和Shin W-stat三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最终结论的取舍以两种以上方法的检验结果一致为准,即当两种以上(包括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为拒绝单位根时,认为对某个变量展开面板回归模型分析是可行的。依据这一判断准则,表2中的检验结果表明对各变量进行面板模型分析是可以接受的。

(二)模型设定检验结果

根据上述模型形式设定的检验方法,应用STATA12.0软件分别对2001―2013年整体(28省)、东部(10省)、中部(8省)和西部(10省)4组面板模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4组面板数据的F检验均排除了混合回归模型;LM检验的结果表明整体数据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东部、中部、西部3组面板数据宜采用混合回归模型;Hausman检验表明,4组面板数据均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综合上述三项检验结果,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4组面板数据最终都采用固定效应模型。

(三)面板数据回归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设定的结果,利用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面板数据分别估计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4组固定效应模型的参数,表4列示了各参数的估计结果及其显著性检验结果。模型1到模型4均以API为因变量,以AIP、lnAAV、AAI、lnDA、QIC为自变量,分别考察了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

在政策因素方面,AIP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政策变量,模型1到模型3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模型4的回归系数大于零、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无论在整体层面还是区域层面,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均显著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假设H1得到证实。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和“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以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政策能够有力地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该政策的激励作用可以从2007―2013年?政补贴和保费收入的全国汇总数据(见表5)得到进一步的证实。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政策的出台和落实,2007―2013年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呈快速增长的态势,补贴资金从2007年的21.5亿元递增至2013年的126.88亿元,年均增长34.4%,财政补贴金额与保费收入的比例基本都在40%以上;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0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306.6亿元。可见,财政补贴政策极大地激励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在市场因素方面,lnAAV、AAI和lnDA代表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因素,QIC代表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因素,这四个变量的参数估计结果见表4,具体分析如下:

1. 整体模型(模型1)中lnAAV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发展具有正向促进效应,与假设H2相符。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直接表现是农业生产规模的增长。现行的财政补贴发放机制决定了农业生产规模是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原因在于,?F行补贴发放主要依据诸如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反映农业生产规模的指标。

从区域层面来看,东、中、西部在该指标的表现上存在着分化。东部模型(模型2)中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东部农业经济增长能显著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中部模型(模型3)和西部模型(模型4)的回归系数虽为正,但均不显著。原因在于:一个地区农户风险意识的强弱和农业保险体系完善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受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影响,中、西部地区的农户风险意识相对较弱;2007年以来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公司数量低于东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说明了这两个区域农业保险体系还相对薄弱。这两个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增长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促进效应。

2. 各模型中的AAI和lnDA回归系数均大于零,分别与假设H3和H4预期的方向一致,但在统计上均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是由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激发,当前财政补贴发放主要依据反映农业生产规模类的指标,而非农户家庭收入类和农业灾害风险类的指标;这就导致农户家庭收入和农业灾害风险并非农业保险发展的主导因素,从而使得AAI和lnDA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促进效应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3. 整体模型(模型1)中QIC的回归系数为正,与假设H5的预期方向一致,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农户在决定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决策中,首要考虑其自身是否有购买保险的内在需求以及支付承受能力,其次才涉及由供给因素决定的农业保险的可得性、便利性等条件,这也决定了供给因素并非农业保险发展的首要因素。在区域层面上,东、中、西部模型的QIC指标对农业保险收入增长的促进效应存在差异。三大区域QIC的回归系数均为正,均与假设H5预期的方向一致;东部地区该指标的回归系数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中、西部该指标的回归系数均大于东部地区,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正如前面分析所述,相比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体系的基础较为薄弱;且进入农业保险全面发展时期,在薄弱基础上新增加的农业保险供给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促进效应往往较为显著。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从政策因素来看,一方面,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作用在1%的水平上显著,并且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均显著表现出了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连续多年达到了40%以上,最高甚至达到了76%,为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上述两方面表明财政补贴是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决定因素。

从市场因素来看,农业经济发展能够显著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但这一推动作用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有所分化。东部地区推动作用显著,而中、西部地区尽管有正的促进作用,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农户家庭收入、农业生产风险这两个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统计上不显著;农业保险供给增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中、西部地区得到了显著体现,但在全国层面和东部地区则未表现出显著的促进作用。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政府主导;政策扶持

Abstract:More and more frequent catastrophic risk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agricultural areas and even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so the establishment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is urgent. The government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the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based on the quasi-public goods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and the decision theory of agricultural protection. Government should supply financial subsidies,tax concessions,supporting measures and policies,establish diverting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risk and the related measures such a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solve the problems completely caused by agriculture catastrophic risk.

Key Words:agricultural datastrophe insurance,leading role of government,government’s support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77-03

2008年初,我国南方发生大面积的冰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保险赔付率却只有5.8%;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造成845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赔付比例更低,为2.9%,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6%的赔付比例。越发频繁的农业巨灾给我们敲了一次警钟,不禁让大家对巨灾风险多了一分畏惧,对农业巨灾风险又多了一分关注和思考。由于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存在严重的供求“双冷”局面,因此不可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实现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效率均衡,只能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才能较完善地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减轻农民负担。

一、农业巨灾风险保险的的概念和性质

(一)农业巨灾保险的相关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农业巨灾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研究角度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发对农业巨灾进行定义,如T.L.Murlidharan(2003)认为,巨灾是一个涉及生命和财产的大损失的小概率事件,对当地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生产过程产生制约作用,以至于落后地区和国家被迫大量借贷和减少储蓄来恢复灾后经济生产;二是从整个保险行业角度,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把导致财政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以1998年价格为基准)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自然灾害定义为巨灾风险;三是从单个保险公司的角度,如冯玉梅(2003)提出巨灾是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较而言的,是导致保险公司赔款超过其一般偿付能力的风险。

农业巨灾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集中讨论狭义的农业巨灾保险,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农业巨灾保险是指保险人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巨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制度。农业巨灾保险是特殊的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生产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第一,加强农业保护,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可以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第三,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外,农业巨灾保险还可以缓解灾后政府救灾资金的压力。

(二)农业巨灾保险的准公共品性质

对于农业保险的性质理解,学者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批学者从各种角度出发,认为农业保险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品,另外有少部分学者则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是私人物品。

国外很早就对农业保险性质进行研究:Hazell(1981)的观点是,农业保险能够带来产量的增加,虽然对农产品供给者和需求者来说都是有益的,但是由于农产品需求曲线缺乏弹性,购买保险导致农场主收入减少,却不会减少消费者的消费剩余,农业保险的利益被消费者占有,因此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国内学者如庹国柱、冯文丽、刘京生分别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准公共物品属性和属于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少部分学者认为农业保险是私人物品。Siamwalla和Valdes经过比较农业保险、农业科研活动与农作物种子生产,最后得出结论,只有农业科研活动属于公共物品,需要政策扶持,工业保险和农业种子生产属于私人物品,不同于农业科研活动。

但实践证明,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外部性,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大于私人效益,社会成本小于私人成本,显著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农业巨灾保险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双重正外部性,再加上农业的弱质性就决定了必须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因此,在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经营过程中,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

二、政府在巨灾保险中起主导作用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农业保险基金理论

农业生产具有弱质产业,对自然环境有强烈的依赖性,其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马克思提出,在提供相等劳动量的情况下,农业劳动产品会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出现较多或较少的产量或使用价值,“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总产品,那么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扣除:第一,……,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由此可以得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认为自然灾害具有不可避免性,应从农业总产品中进行扣除,也就是要从社会总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用于农业保险费用或农业保险基金。

(二)农业保险公共产品属性决定政府主导地位

按照经济学理论,农业巨灾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外部经济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公共产品的特点,主要由政府统一提供。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可以在灾害发生时保证自己稳定的收入,并以此促进整个社会农业生产稳定增长,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同时,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因此,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农业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不公平的,也导致农业巨灾保险“双冷”的局面。这时,政府介入对农业巨灾保险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是必要的。

(三)市场失灵理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可以使整个经济达到一般均衡状态,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及其假设条件对于农业巨灾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并不是有效率的,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标,市场机制出现失灵。斯蒂格利茨等在“后华盛顿共识”中提到,发展中国家及转型时期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行为。

(四)福利经济学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

福利经济学观点认为,不论是作为社会风险还是个人风险,任何一种资源配置只要能使社会中的各个主体的总福利最大化,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最有效率的。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社会总福利大于不保险的社会总福利,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的消费者。因为农业巨灾保险利益具有外部性,农民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购买保险,但不保险就会损坏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政府有必要提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减少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福利损失,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政府鼓励农业巨灾保险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农业保险法》

国外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只有具备完善的巨灾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颁布《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支持相关保险业务活动,但是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的法律,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农业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法律应明确规定巨灾保险的性质、巨灾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约束行为主体的关系、组织安排制度等,从而分散巨灾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过立法确定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中的主导地位,维护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威性,保证农业巨灾风险得到根本的解决。但为了防止政府职能出现“缺位”、“越位”、“错位”,法律应明确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依法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在政府的支持下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

(二)加强对农业巨灾保险的财政支持

我国收入水平差距越拉越大,农村家庭收入主要用于日常消费支出,根本没有额外的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大、保费难以厘定等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实行的主要是“政府灾害救助”,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只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由于我国财政能力有限和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偏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很乏力。

农业巨灾保险采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因此,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支持力度,从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补贴。首先,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中央政府和当地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每个地区发生的保费补贴比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但不得低于一定比例,从而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其次,对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业务费用补贴。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及农作物推广和教育费用等进行分摊,以保证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最后,对涉农保险机构开展税收优惠。我国目前只是免除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营业税,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减免农险经营机构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补贴措施要循序渐进,补贴力度量力而行,补贴幅度要和农民负担能力相匹配,保证补贴效用最大化。

(三)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

结合巨灾风险和农业的特点,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方式来弥补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和重建经济;商业保险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直接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农业的弱质性也要求政府参与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分散机制。

首先,构建与完善农业巨灾再保险制度。政府组建的保险公司、政府支持的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恰当的再保险方式(比例再保险或非比例再保险),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并对分入分出业务及承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建立农业巨灾专项基金组织。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以政府为主导,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额、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金额、巨灾救灾款以及从农户提交的年度保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金额。巨灾发生后,可从巨灾风险基金中按比例抽取,用于补偿保险公司和农户,既可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又可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再次,开展农业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我国应学习国外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通过巨灾保险期货、期权、债券、巨灾互换等证券化手段分散巨灾风险,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操作。最后,农业巨灾保险隶属于农村金融体系,应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一是对贷款农户实行强制投保,对非贷款农户实行自愿性投保;二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如水稻、小麦、牛等)实行强制保险,对其他产品则采取自愿保险;三是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采取强制保险,对小规模生产的农户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

(四)促进内部和外部监控有效结合

农业保险公司要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即内控机制,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的经营风险,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完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体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灾害的观察系统和动态监测、处理、分析体系,提高监测水平。二是对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管理。仅有内部控制并不能保证农业巨灾保险的顺利落实,因此,需要对农业保险进行外部监管。首先,成立专门负责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可设中央和省两级,分别隶属于中国保监会和省保监会,负责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规划和监管,对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率、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及补贴等进行审批。其次,规范管理农业巨灾保险资金,实行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分账管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更注重的是安全性,因此,农保资金和商业资金应单独核算、管理,农业保险基金的余额不参与保险公司商业利润的分配。农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机制应相互协调,可采取外部定期与不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的方式,严格审查内部权限的控制和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王俊凤,郭翔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的地位和职能[J].学术交流,2009,(6).

[2]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14篇

本文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分析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长期持续高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逐步增强,财政收入规模迅速扩大,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不可否认的是,取得成果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走上正轨,而在大多数农村则十分薄弱,老年人口的生活难以得到基本保障。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迫切需要建立国家负责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本文对山东省临沂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2、案例引入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的东南部,是山东省面积最大和人口最多的地级市。临沂市是山东省的农业大市,农业人口众多,农村老年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较大,具有比较典型的代表性,并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全国的基本情况。

(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

丁元竹、安体富等分析后发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存问题有:一是不同领域较为普遍的存在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象;二是政府之间职责不清,权力分配不明。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

(a)关于我国传统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研究

王艳品、付素霞(2005)将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对养老保险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保障力度不够、养老保险体系管理缺失。

(b)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些建议

学者刘昌平(2009)从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路径上提出:第一是要实现城乡两种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二是通过城乡两种保险制度的合并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

2、国外研究现状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

Nagel认为,美国等国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每个儿童享受教育的机会均等;二是失业人员能得到资助,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公民均有机会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四是每位老人在退休后仍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2)社会养老保险方面:

国外众多学者对西方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状况调查研究后,提出一些建议:提高参保缴费率;适当降低养老金偿付额,提高养老金缴费额;对基金进行科学化的运营;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从总体上阐述选题的缘由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做文献综述,并提出自己研究的思路、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的界定。第三部分分析新型农村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多个角度为完善临沂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在查阅了大量的论文、专著、报纸文章和官方资料之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整理分析,提取其中对写作有帮助的部分,作为论文写作的参考。

(2)规范分析法

规范分析主要是通过对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观点进行规范性分析,从而确定研究的内涵、外延、特点和本质,为研究的开展提供规范基础。

3、创新之处

(1)视角的创新: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公共管理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2)切入点的创新:以山东省临沂市为切入点,通过具体案例探讨现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不均等化,从而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二、概念界定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般地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以维持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为目标,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保障结合社会供给和个人账户,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适应,由政府组织实行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临沂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均等

临沂市农村中参加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并不少,但是绝大多数农民并不是出于自愿原则,还有不少人则是抱着一种跟风心理。

(二)社会养老保险财政支出不均等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遵循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中央财政只“补出口”,不补入口;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进行补贴,分级财政分担机制进一步加剧了欠发达地区政府的财政压力。

(三)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不均等

临沂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平台建设滞后,一方面组建人员不够、资金投入较少、相关设施落后。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够,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步伐太慢。

四、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养老保险意识

利用各种媒体如电视台、网络等传播工具,广泛宣传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运用简明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各项政策的宣传,使群众真正了解它。

(二)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形成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财政支出结构

要求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在养老保险均等化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合理确定中央地方的负担比例。

(三)完善管理平台建设及制度衔接,健全法制

要尽快落实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组建和人员的配备,建立和完善新农保的管理信息平台。同时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地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朱政旭.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J].科学与管理,2011

[2]杨婧.苏州市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苏州大学,2010

三农保险论文范文第15篇

1.相关理论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

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根据上述理论分析

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D=(R1/δ1)/(R2/δ2)=(R1/R2)×(δ2/δ1)①式①中,D为流转意愿度指标,D值越大,土地流转的意愿就越大;该指标由相对收益比值R1/R2和相对风险比值δ2/δ1共同决定;R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和土地的流转净收益;δ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R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δ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根据上述公式,笔者对全国各省、市、区耕地流转意愿进行分析,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户非农生产经营活动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农户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的波动标准差作为衡量风险的指标。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

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

(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土地流转因素

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

农业保险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2.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