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现代服务业 影响探讨

一、前言

在当下经济环境的影响下,我国传统税收制度逐渐显现出许多问题,随着“营改增”计划的实行,服务行业已经渐渐纳入计划范围。与传统税收制度相比,收费方式相对合理,收费制度越来越公平,同时避免了重复收税的问题。

二、探讨“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的必要性

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是稳定性不足,在金融界十分动荡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选择降低税收来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传统的收税方式存在严重的重复收税问题,企业每经过一道流程都要适当的上税,这种收税方式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服务行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是外界评价我国整体性竞争力的指标,受服务行业特色的影响,在同等税收标准下,服务行业承受的税负相对较大,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要想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科技内含量,实现绿色服务的发展目标,就应该以我国服务行业为首,开展“营改增”计划,并对“营改增”计划方案实施的具体效应进行分析,总结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营改增”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及价值分析

(一)具体内容

“营改增”计划针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缺陷,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市场进行了细化管理,以服务业为主要的应用对象,在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和研究,进而为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影响,扩大了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规模。“营改增”计划以我国服务行业具体经营形式为依据,在现有增值税率上进行了调整,非纳税人在购买服务时,可以享受进项折扣优惠政策,减少纳税资金数额,与此同时“营改增”计划依旧沿用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根据纳税人的年平均收入,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制度,避免重复纳税现象发生的同时,保证纳税人的个体收入。

(二)策略价值

“营改增”计划方案的有效应用,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起到了一定的调整作用,运用结构化的应用方式,提出了服务行业发展的重点,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维持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平衡,为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推动了服务产业融合发展步伐。与此同时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明确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分工内容,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营改增”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效应分析

(一)宏观影响效应分析

服务行业实质上是反映社会发展现状的镜子,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为人们服务,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在“营改增”计划方案实施之前,服务行业与其它经济发展产业的纳税方式不同,不能享受税收服务的优惠政策,所以说即便是在税率较低的情况下,服务行业也要承担相对较高的税负压力。“营改增”计划方案的应用,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以推进服务业发展为重点,根据我国服务业的发展现状,调整了“营改增”计划相关内容,让服务行业与其它的经济发展产业享受同等的待遇,继而为扩大服务行业的发展规模奠定了基础。在这样的政策优惠下,大部分服务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结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通过对“营改增”计划内容的分析,确定了企业发展的标准方向,随着政策制度的变化,加快了企业经济转型的脚步。

(二)微观影响效应分析

“营改增”给我国现代服务业带来的宏观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承担税负的变化,与宏观影响切入点不同,微观影响主要表现在服务行业的财务指标变化,以及企业管理模式的调整,影响的项目内容主要包括行业收入,行业消费水平和服务企业的利润提升度,具体内容如下:

1.行业收入。行业收入的实质是服务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赚取的费用,主要的活动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行业费用标准的制定主要以税收制度内容为依据,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例,受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影响,在正常情况下,我国交通运输企业都不会更新车辆设备,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行业不能享受进项折扣优惠政策。但是在“营改增”计划方案实施之后,交通运输企业利用增值税进项折扣的方式,在特定的时期进行车辆批量换新活动,与此同时扩大企业运营功能点,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从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经营模式现状看,税负的增额不断减少,交通运输企业全新的经营发展模式在实践中也逐渐趋向于完善,无论是运营能力还是环保能力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2.行业消费水平。“营改增”计划方案的实施,减少了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为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服务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会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提出一定的项目优惠计划,继而吸引广大消费者的注意力,从整体上提高服务行业的消费水平。以小型的服务企业为例,小型的服务企业大多都受到外部资金的支持,资金的流动性比较大,“营改增”计划方案的实行,对小型服务企业的影响不大,所以小型企业没有税负变化的担忧,在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小型企业可以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效率,丰富服务的形式内容,与此同时有效利用“营改增”计划内容,实现提高行业消费水平的目标。

五、结论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能够发现,“营改增”计划的实施,有效的改善了重复收税的问题,同时放宽了企业经营发展的相关政策,有增有减的税收形式,简化了收税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政策内容调整企业经营发展结构,进而实现降低企业税负负担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杨敏.营改增对中国上市公司财务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2]石丽媛.“营改增”对国有文化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2014,04:38.

[3]胡芸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我国交通运输业影响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2014.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产使用权转让 房产税 税收筹划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 房屋租赁市场也较活跃,国家对房产税的征管和稽查力度逐渐加大,房产税已成为企业税收的一项重要支出。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根据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 正确解读相关税务政策,拟从对自有房屋不同转让方式的角度,对房产税进行税收筹划,以对企业处理类似的业务,提供很好的使用参考价值。

二、房产税的主要特点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税对象是房屋,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建在农村的房屋不管是否用于经营,都不征税。另外根据房屋经营使用方式不同,房产税的征税方法有所不同,对于自用的房产,按房产的计税余值,税率1.2%,对于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税率12%。这些特点为房产税提供了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房产使用权转让筹划方式

房屋使用权转让筹划的主要方式有四种,一是直接租赁,即为直接签署租赁合同。二是转租,即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下属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按市场价格出租房产。三是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此方式采用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四是变租赁经营为仓储经营,这是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保管服务。因按照税法规定,仓储保管收入只需缴纳营业税,这使得租赁收入变成了仓储保管的服务收入。

四、案例研究

根据上述四种筹划,现通过案例来研究,究竟哪种方式的筹划力度更大。案例如下:

A公司为B房地产集团母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拥有一处商业房产,购置账面原值500万元,房产建筑面积200平米,该项房产为A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摊销法,残值率5%,年限35年摊销,年折旧额13.57万。拟将此房产转让使用权,采用何种方式的税负较低。

上述案例中该房产转让使用权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上海市房产从价计征的减除比例为20%,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费附加分别是营业税的7%、3%、2%、1%,应交纳印花税是租金收入的0.1%,企业所得税为25%。

(一)筹划方案一:直接出租

1、涉税分析

房屋出租时,房产税从租计征税金,出租方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2、综合税负计算

应缴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印花税=租金收入*【5%* (1+7%+3%+2%+1%) +0.1%】=租金收入* 5.75%,

应缴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成本(即年折旧额)-各项税金)*25%=(租金收入-年折旧额-租金收入*17.75%)*25%=(租金收入*82.25%-年折旧额)*25%

故房屋直接出租综合税负=租金收入*(17.75% + 20.56%)-年折旧额 x25% =租金收入*38.31%-年折旧额 x25%

3、案例测算

如果年租金为50万。

租赁税金合计=租金收入*38.31%-年折旧额*25%

=50*38.31%-13.57*25%=15.77万

4、小结

此方案完全按照相关税法的要求缴纳了各项税费,无任何税务风险和筹划风险。

(二)筹划方案二:转租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转租人不是产权所有人,不缴纳房产税。

2、涉税分析

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就和烟酒生产企业通过成立销售公司筹划消费税的案例相似,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M出租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下属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H出租房产。该方案出租方按照低价格M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下属公司(即转租方)按价格H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

由此看出,该方案多出一道营业税及附加M*5.75%,节省一道房产税(H-M)*12%,且只有当H>1.48M时,该筹划方案才可行。见下图。

图中H1=1.48M,节税空间为0,随着H越大,则其节税效果越明显。

3、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将房产以每年20万元的租金价格出租给子公司B,B公司将房产对外再次出租,收取租金50万元。

利用方案一的综合税负计算公式,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4.27万元。B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河道费、印花税(2分合同)=50万元×5.65%+70*0.1%=2.9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20-2.95)*25%=6.78万,B公司综合税负9.68万。

税收筹划后A公司与B公司税负合计13.95万元。

4、小结

此种方案,由于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出租行为是关联交易,肯定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房屋出租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制约,若税务机关要进行调整租金价格,即M的值就会发生变化,这种方案就不一定会成功,这就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但若出租人考虑将拟出租房屋翻新、装修改造后重新出租,则出租人可先将未改造的房屋先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再转租,利用此方试避税是较为合理合法的,筹划风险很低,值得尝试。

(三)筹划方案三: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

1、涉税分析

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出租方仅需按租金缴纳房产税、印花税,按租金及物业费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可见因收取物业费,公司可规避房产税和印花税,且物业费所占比重越大,房产税及印花税交的越少。

2、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租金收取25万,物业费收取25万。

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如下:房产税:25*12%=3万,营业税金及附加:50*5.65%=2.83万,印花税25*0.1%=0.025万,所得税:(50-13.57-5.86)*25%=7.64万。

故筹划后A公司税负合计13.50万

3、小结

该方案需有一定前提条件,即出租方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理的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房产税是合理的,但此方案也存在风险,税收风险在于税务机关可能规定最低租金计税标准。经营风险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是一般必需取得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价格也需要审批,出租方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抬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可能会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

(四)筹划方案四:变租赁经营为仓储经营、

1、 涉税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租赁业适用从租计税,仓储业适用从价计税。故该方案税收变化在于因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节税效应。

2、综合税负计算

仓储服务应交税金:

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印花税=仓储收入*【5%* (1+7%+3%+2%+1%) +0.1%】=仓储收入* 5.75%

应缴房产税=房产原值*(1-20%)* 1.2%=房产原值* 0.84%

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各项税金)*25%

=仓储收入*23.56%-房产原值* 0.21%-年折旧额*25%

故仓储服务综合税负=仓储收入*29.31%+房产原值* 0.63%-年折旧额*25%

根据方案一中已算出的房屋出租综合税负,当仓储与租赁缴税相等时,得到平衡点即,租金 /房产原值=7%。所以当收入大于房屋原值的7%,采用仓储服务形式,反之则选择直接租赁形式。

3、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将房产以每年50万元的仓储费对外出租,即租金 /房产原值=10%,计算出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14.42万元,较直接租赁的税负低。

4、小结

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但这种筹划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若不是这个目的,该筹划方案将不可行。另外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出租人是不存在税收风险的,但却带来了经营风险,因为在仓储合同下出租人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选择此方案,承租人应考虑易保管且价值较低拟储存货物,如果仓储的货物价值量高,发生盗损的可能性较大,则该筹划方案风险大,并不可行。

五、结束语

通过对房屋四种不同的转让方式的测算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管采取第二、第三、第四方案中的哪种方案,都比直接租赁即第一种方案的综合税负要低。但后三种方案都有它的局限性或税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并选择最优方案。同时我们应该时刻关注房产税政策变化,因地制宜的进行筹划,从而避免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晨卉.房产税纳税筹划思路与策略[J].税收征纳,2013,(3),36.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47-149.

[3]张源.我国房产税纳税筹划探析[J].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1,,(5),44-45.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郝如玉.中国税务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税务筹划;风险;税务内控

税务筹划是企业降低有效税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本来就是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由于其在降低企业税负方面的特殊作用而引发学术界和企业界浓厚的研究兴趣,随着对税务筹划研究的不断深入,税务筹划风险逐渐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一、税务筹划风险的界定

到目前为止,学者对税务筹划风险的界定侧重于结果的不确定性,认为“税收筹划风险是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界定只是简单套用了风险就是不确定性这一基本概念,未能明确揭示税务筹划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而且忽略了那种虽然结果确定,但仍然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筹划行为。

笔者认为,税务筹划风险是税务风险的一种,要界定税务筹划风险有必要搞清什么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一个企业所作出的税务相关决定、实施的税务活动等引致企业各种有形、无形损失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就应该是指企业的税务筹划这一特定行为给企业带来各种有形、无形损失的可能性。

二、税务筹划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税务筹划风险超出企业可接受范围就会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被判定为避税甚至逃税,那么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承担税收滞纳金、罚款这些有形的损失。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影响企业形象。若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一方面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税务形象,直接影响企业的股价;另一方面会影响企业以后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

税务筹划风险可能使企业卷入法律诉讼。税务筹划有可能加大企业的法律义务,增加企业卷入诉讼、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要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首先要弄清其产生原因,做到有的放矢。企业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理解缺陷,这又包括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全面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规定的含义和由于政策规定的模糊性企业与税务机关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例如,某企业集团内部一子公司为另一子公司提供某种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该企业集团希望在不违法税法的前提下降低服务收费,从而减少应纳营业税,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企业集团经过筹划,决定对咨询服务按照成本加成法进行定价。对加成比例采用某商业数据库中类似服务较低的加成比例,据此计算咨询服务费,从而降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结果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认为其加成比例偏低,因为税务机关采取的是当地同类企业的类似服务加成比例,该企业由于事先未与税务机关沟通,导致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对于加成比例,税务机关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由于事先不了解税务机关的认可标准,未进行充分沟通,因而筹划失败。

第二,政策变动带来风险。税务筹划方案必须在一定的政策前提下才能成立,原本成功的筹划方案在政策变动后就可能失去效果,甚至带来反效果。例如,从2001年5月起,白酒消费税由从价定率改为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法。为了降低价格提升而对销售市场的影响,很多企业纷纷采取设立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这一税务筹划方案。由于酒类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企业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方式,将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合理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这样企业按照卖给自己销售公司的价格作为消费税的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大大降低了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对计税价格偏低的酒核定消费税最低价格,从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规定的执行使企业很难再通过多道销售公司来实现消费税税额的降低,而且多道销售公司的设立本身也有设立成本和经营成本。在新的政策法规下,该税务筹划方案不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反而加大了经营成本。

第三,税务筹划方案本身缺乏灵活适应性,当经营活动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时就无法再适用。企业要获取某项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往往制约着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一旦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企业就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和税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条件,导致筹划结果与企业主观预期存在偏差。

在税务筹划技术中,有一种是利用临界点来进行筹划的,以临界点为分界线会有相反的选择。例如,因企业增值率的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会出现差异,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适用17%税率的货物,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重。对于适用13%税率的货物,当增值率高于23.08%时,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当增值率低于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重。如果企业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初始增值率为20%,则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低,但如果出现原材料成本上涨等经济因素变动,企业的增值率很容易会下降;低于17.65%,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就会高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时如果不能考虑到这一点,筹划方案的灵活适用性会降低很多,风险相应就增加。再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项很大的税收负担,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增值率稍微超过税负临界点(如50%、100%、200%的增值率,特别是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率是否超过20%)时,企业通常会适当加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实现税负的降低。在进行这类筹划时就必须注意提前考虑各种成本、费用的影响因素,避免出现在实际增值率低于税负临界点时,还在加大开发成本和费用。

第四,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缺陷。这包括税务筹划人员在专业素养、风险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税务筹划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认识不足或失误以及筹划的度没有把握好从而造成筹划方案自身的缺陷。例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据此,企业税务人员提出筹划方案,建议企业招聘残疾人员,即使为了企业形象等原因要求残疾人员实际不参加工作,只是领取一定量工资,从而获得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该方案就违反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来意图,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而不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可以认定企业行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五,由于企业内控不够严密,管理水平的缺陷导致税务筹划的执行过程出问题,不能正确实现筹划方案意图。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经济合同,载有两个适用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税务筹划人员提出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合同中分别注明每个经济事项的金额,这样就可以分别按照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结果企业的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省事,只注明了总金额而未分别注明各个事项的金额,企业必须就总金额按照两个项目中适用较高的那个税率来计算印花税税额,使企业承担了较高的税负。这就是由于执行过程出问题,导致筹划目的未达到。

四、控制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建议

税务筹划风险由多种原因引发,要降低风险也需多方面考虑。有效控制税务筹划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人员和资源方面全面进行。

第一,要强化税务内控。税务筹划风险属于企业税务风险的一部分,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就是要求企业有比较完备的税务内控制度。税务内控长期以来都被企业忽略,或者以财务内控替代税务内控,在政府、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日益重视税务风险的氛围下,税务内控也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企业应该强化税务内控,形成书面的企业税务管理规章,明确税务职责分工和授权,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流程,实行合理的报告监督制度。提升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水平,对于任何一个采用的方案,都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做出流程图,明确每个环境由谁负责、责任人是谁。保持对税务筹划方案执行过程的监督,发现执行变形、走样的情况及时处理、矫正。用概率、期望、离散度等常用的风险测量指标强化对税务筹划风险的量化,随时识别出那些风险超过企业接受范围的备选筹划方案,消除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的高风险。

第二,随时关注税收政策法规变化。企业可以考虑建立税务法律法规更新定期报告制度。既可以向专业中介订购此项服务,也可以由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负责密切留意税收法律法规变化,每个星期在税务相关人员内进行通报,特别是确保税务筹划人员随时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对于特别重大或者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税收法律法规变化尽量做到及时通报。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建立税务筹划方案的跟踪监管制度,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动态化管理。每当税收法律法规或经营环境变化时,都对企业现行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审阅,看是否改变了筹划方案的有效前提,如果改变就应及时修改方案或者放弃计划,尽量减少或消除筹划方案给企业带来风险的可能。

第三,确定税务筹划方案时,一定考虑非税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国际、国内形势和企业经营策略的影响,制定出在一定变化区间内可以灵活应对的筹划方案。

第四,在决策时采用风险决策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所谓风险税务筹划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把风险降到最小程度去获取超过一般筹划所节俭税额的谋划。进行风险税务筹划要求在筹划方案选择时就考虑各种风险及风险概率,从而达到企业控制税务筹划风险的目的。具体说来,在对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可以采用期望收益法、期望效用法和概率最大化等风险决策常用的方法,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的精确程度和自身的管理决策水平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就笔者看来,期望效用法最精准但最难运用于实践,概率最大化方法决策最简单但忽视了小概率情形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期望收益法既能体现各种概率情形对决策的影响又在操作上有可行性,应是企业进行风险决策的有效方法。

第五,提升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包括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招聘时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对在岗税务筹划人员定期培训,确保其知识及时更新和深化,减少由于税务筹划人员对政策理解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难度较大的税务筹划进行指导、把关,甚至将一些高难度的筹划直接外包给专业机构,来降低由于筹划方案自身缺陷导致的风险。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注意加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积极维权。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若想获得税局的认同、减少风险,就必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尤其是事前沟通。在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就要考虑税务机关的立场、办事特点,提前咨询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接受企业的看法等。在碰到个别和严重的某些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企业也应树立维权意识,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5篇

制订工作计划不光是为了很好地完成工作,其实经常制订工作计划可以更快地提高个人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1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1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1

20__年,我局将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整合完善、创新提高”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和实践好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发挥,狠抓案件查处和税收专项检查“两个重点”,着力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和工作的创新能力,突出税务检查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税务检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一查三促税收稽查效能工作。

一、夯实基础,着力专案管理和行业分类检查,凸显稽查效能整体提高。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一是进一步优化和简并税务检查工作流程,实现税务检查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标准化;二是强化税务检查制度建设,完善和优化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工作;三是完善税务检查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税务检查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二)强化大要案的专案管理。一是强化对大要案查处工作力度,建立专案查处的工作体系;二是实行“重案组”运行机制,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的“三集中”方式进行查处,体现时效性、联动性,凸显办案专业化;三是强化对大要案查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管理,不断提高检查人员办案的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落实大要案快报和专报制。

(三)实行税务检查分类管理。一是进一步细化分类管理,做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二是做好行业实施联合检查、延伸检查和纵深检查,提高工作协同性和绩效性;三是有效利用税务检查资源,在税务案件检查的组织方式上采取税务稽查督办制、联查制。

(四)建立税务检查动态案源库。一是强化税务检查计划管理,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对基础信息的分析比对,确定税务检查的行业重点;二是做好案源信息广泛采集,加强与征管部门信息交换和沟通,实施案件的精准打击。

(五)进一步强化税务案件会审机制。一是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强化对日常检查案件审理工作指导,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二是严格把握报送县局重大案件审理质量关,优化税务案件审理方式,通过初审、会审促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效率的提升。

(六)强化税务案件的执行力度。一是建立执行工作事前审查制,对执行环节法律税收文书严格把关,保证对执行的有效法律支撑;二是实行执行环节提前介入,强化实施环节与执行环节的相互衔接,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与防止欠税行为合力并重;三是进一步拓宽联系渠道,对执行案件分类管理,分别监控,提高执行效率。

二、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与征管、税政、法规、监察等部门的协调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加强行业和区域专项治理重点;

二是强化与征管的工作协调,完善《征管建议》制式传递方式,充分发挥税务检查“一查三促”功效;

三是加强典型案件和行业专项治理检查的分析,建立税务案件检查通报制,畅通信息传递及反馈渠道。

三、强化与县国税稽查局的工作沟通与互动机制。

一是建立国地税稽查局定期联系制度,对共管户的检查案件进行共同分析、制定对策;

二是推进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工作机制的常态运行;

三是做好已查案件的信息交换,为共同开展涉税治理提供保障。

四、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同与合作。

一是强化与县公安部门在涉税违法案件查处上的合作,推进“税务110”联动机制的全面运行;

二是与县公安部门建立大要案联合检查和提前介入涉税案件检查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

三是加强与县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完善重大涉税案件报备制度,同时做好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是与县法院进一步完善提请强制执行工作机制,充分运用非诉案件强制执行手段。

五、强化税务检查的服务工作。

一是在实施环节实行税务检查查前告知、查中辅导、查后分析“三段式”税务检查新模式;

二是全面推进被查企业回访的工作机制,广泛采纳纳税人合法意见和建议,有效改进工作方法。

六、组织开展税务检查区域专项治理和日常检查。

一是科学选取专项治理的区域,通过相关指标的分析比对,确定主攻重点;

二是统筹调度检查资源,采取阶段式、集中性分区域进行税务检查;

三是实行税务检查多环节联动,不断释放稽查工作功效。

20__年,我局将对以下几个行业进行专项治理。

一是对一些个体大酒店进行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清理;

二是对几家大型超市进行税收专项治理,检查对象主要有___超市、___商场、___家电商场等;

三是对几家建筑公司和建设部门等建筑行业进行一次税收大清理;

四是对全县重点税源户的检查面要求达到30%以上;

五是完成好其他临时性检查工作。

七、认真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一是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推进工作力度,加强对偷逃税成因的分析和检查成果的应用;

二是组织好行业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区局、市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好我局20__年专项检查工作计划;

三是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时分析征管工作现状,提出高质量征管工作建议。

八、强化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的分解、考核、追究;

二是深化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三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四是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加强“两权”监督;

五是继续推进机关作风、行风建设,强化常态管理。

2021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2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又是新的一年。__x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全市国税系统要按照省局“科技强税年”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提高税收收入增长质量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提高收入质量,努力实现应收尽收

__x年的收入目标为__亿元,同比增长__%。市政府下达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目标67亿元,同比增长__%。为完成今年的收入目标任务,全市国税系统要坚持以应收尽收作为衡量组织收入工作质量的根本标准,落实组织收入原则,认真做好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工作。对重点税源企业严格监控标准,及时将税收规模大,应税销售收入高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加强重点税源数据运用分析和监控分析,及时税负及风险预警。“营改增”的收入规划准备工作。

(二)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备案审查机制,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防范税收执法的制度性风险。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落实好资源管理的政策,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加强薄弱环节管理风险的税收监控。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未雨绸缪提前做好政策的分析测算和相关培训。

(三)构建纳税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以信息化为依托,完善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的纳税服务综合体系。着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化工作流程,合理整合各类表证单书。进一步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相关工作,总结经验,循序渐进,拓宽服务资源。进一步加大办税服务厅建设,不断充实和完善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内容和相关制度。高热线的接通率、回复及时率和准确率,进一步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和影响力;健全完善纳税人诉求响应运行机制,完善征纳互动平台个性化纳税服务模块的建设。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和不断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服务绩效考评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促进纳税服务质量的提升。继续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开展__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继续抓好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业监管,规范税务,发挥中介机构服务纳税人的积极作用。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以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为主要任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机制。落实征管质量监控评价管理系统应用,建立常态化的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机制。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完善税收风险信息采集、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风险任务应对推送和考核评价,形成信息化支撑下的税收风险管理闭环工作机制。强化对货物和劳务税管理薄弱环节的专项分析,健全完善税收风险管理预警系统。

2021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3

一、总体要求

以全区地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地税稽查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人民税务为人民"的治税宗旨,围绕税收收入中心任务,服务服从全局,以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为根本,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以查出税收违法案件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为重点,更新稽查理念,完善机制体,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工作方法,加强队伍建设,严明廉政纪律,提升稽查现代化水平,以查促管,以保证质量,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做出新贡献。

工作目标

稽查查补收入不低于图木舒克地方税务局一般预算收入总额的1.5%,实现查补收入150万元以上;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全年查办案件不低于21起;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区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表)准确率100%。

三、工作内容

(一)稽查综合业务管理

1、制定税务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报送;全年工作计划有落实。年度终了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质量好。

2、总结本地区稽查工作经验,按要求报送经验交流材料。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6篇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这个概念说明了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务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务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务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这里所说的税务筹划并不仅指表面意义上的节税行为,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应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税务筹划是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1)税务筹划应当以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税务筹划要全面了解各项税收法律规定,特别要熟悉并研究各种税收法令制度,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构造一个安全的环境。税务筹划是否合法,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检查,纳税人应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使其完整、正确,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机关所认可,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务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安排和谋划。税务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划,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就不存在税务筹划的问题了。否则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避税甚至逃税。税务筹划应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3)税务筹划应在经营活动整体的权衡下加以考虑。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所有的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4)税务筹划应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任何一项税务筹划都有其两面性,即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支付额外的费用,以及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只有当后者小于前者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

(5)税务筹划应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情况在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灵活应对,不断调整或制定税务筹划方案,确保企业长久地获得税务筹划带来的收益。

二、正确认识企业税务会计

(1)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务筹划的作用。企业税务会计是对企业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并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企业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实际上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法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从不同角度找出筹划点,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合理合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立出来的,同财务会计一样属于会计学范畴。税务会计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收法规不符的会计事项,或进行税务筹划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按税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并做出账务处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如下:1)目标不同。税务会计按照税法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财务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企业的经济业务,为相关利益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便于做出相关决策。2)服务对象不同。税务会计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者、投资者以及债权人。3)核算依据不同。税务会计核算主要依据国家税法,财务会计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4)核算原则不同。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变动,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3)设立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企业有自觉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要想实现这种权利,应做到熟知税收法规,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还必须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既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法规,还要站在纳税人角度掌握税收法规,合理合法地进行各种税务事项的筹划,并进行有关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做出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符合企业经济利益的正确决策。

三、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依据税收规定进行税务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务会计师根据国家税收规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全面地记录和核算企业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内容,以价值形式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纳税活动,并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方向。

(2)有助于企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会计师熟知税法和财经制度,了解企业的涉税资金运动,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从而提高纳税意识,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

(3)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任何违反税法的规定,少纳或不纳税款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作为一名合格的税务会计师应在企业依法足额纳税的同时,运用自己掌握的相关知识,充分考虑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风险分析 博弈 风险规避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之风险分析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使得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实际获得的收益与期望收益产生的差异,从而形成的不确定性。现代服务业正处于“营改增”的转型过程中,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各种难以预测现象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进行不断加剧,使得纳税筹划风险增强。结合目前现代服务业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其不确定事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增值税税收政策掌握不透

“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后,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征收条例和增值税条例在课税对象、纳税时间、发票使用及管理机构等方面均有重大差异,那么原来习惯按营业税征收条例进行纳税处理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是否适应了增值税的税收条例规定?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及“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目前的增值税条例也会不断地修订,这更增加了现代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难度,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或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这种风险会加剧。

2、增值税纳税操作不熟练

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是在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边缘上操作。现代服务业企业处于“营改增”过渡性阶段,对这类企业的某些涉税交易事项,税法规定不是很明确,再加上税务筹划人员自身能力水平的制约,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人难以适从。如增值税税收优惠,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政策,减轻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中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同时为了避免因减免税而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均规定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为此,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睁大双眼,仔细研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政策的运用不当,丧失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同时也不要因纳税操作不当,造成因小失大,顾此失彼的现象。

3、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将对企业经营产生的波动

现代服务业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畴,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如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其税率明显提高,由于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产生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应纳税额。但对人力成本比重较高的企业,如文化创意企业、物流企业、咨询公司等,其进项税额相对较少,出现了税负增加的局面。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由于这次“营改增”的实施而大幅度降低。为此,很多企业采取“一分为二”的方式,将企业分立成两个小规模纳税人,来规避税负的增加,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如果希望通过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降低税负,在筹划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结合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实现某种筹划目的,使企业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另外,随着国家产业经济的发展、政策法规的变更、经营规模的变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因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些将影响着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进而企业将面临生产经营上的风险。

4、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我国法律条文,对相关涉法事项起的是指导性作用,税法同样如此。对增值税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为的行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企业间会存在认定偏差。如税务部门站在维护国家税收的角度,对税法的理解更多地偏向如何加强税款征收方面;而企业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对有关税收条款的解读会倾向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或有利于纳税处理方面,两者立场不同,征纳双方对某些事项的认定必将产生差异,增加现代服务业企业纳税筹划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最终能否顺利实施,筹划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当然,不能否认由于个别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或某些因素的问题,出现因税务执法偏差而加大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甚至被误认为是偷税漏税而受到严厉的处罚,不但达不到节税的目的,还将对企业造成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5、纳税筹划成本和预期收益一时难以确定

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要考虑其成本与效益间的关系,纳税筹划也同样如此。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之前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能满足目前的需要,为适应这种改变,企业均重新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时间等,以制定新的筹划方案。当然新的方案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收益、或收益微薄不足以弥补为此付出的成本、甚至由于欠成熟考虑,导致筹划失败,引起更多的成本、损失的发生,这些均需重新认定,但要经过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确定下来,这也是增加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因素之一。

二、纳税筹划中的风险博弈

如上所述,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具有风险性。有些筹划活动的风险在遵循目前的税收政策前提下是可以掌控的,如利用税收优惠,但随着国家税收政策、企业经营活动的改变会产生变动;有些筹划活动对纳税企业而言,是难以掌控的,需要税务部门进行鉴定认可的,如转让定价活动。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一项即要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又要兼顾征纳双方利益的一种博弈活动。那么以博弈理论为基础,通过建立博弈模型的方式帮助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借鉴的策略。

1、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的模型

基本假设:

(1)模型当中的双方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即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税务部门追求的目标是税收最大化。

(2)企业所处的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即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

(3)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成本是可以预计的,包含了C1―直接成本(为进行纳税筹划发生的显性成本,如培训费等);C2―机会成本(因纳税筹划而放弃的潜在利益,如分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丧失一般纳税人的权益);C3―风险成本(纳税筹划失误未实现预期的收益或选用方式不当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含C31―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成本和C32―可能被税务机关定为偷税产生的罚款等)由于假设外部环境不变,所以C31=0。

(4)R―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节税数额;C0―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检查成本。

双方的策略:企业可供选择的策略是筹划和不筹划;税务部门选择的策略是检查和不检查。

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说明:图中括号表示为(企业收益,税务部门收益)。

分析:从企业角度而言,当不进行纳税筹划时,税务部门检查与不检查,产生的收益均为零;当进行税收筹划,而税务机关不进行检查时,企业的收益为R-C1-C2;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若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的收益为0-C1-

C2-C32;若认定为合法的纳税筹划,则企业的收益为R-C1-

C2。

影响:税务部门是以税收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企业对纳税进行筹划或不筹划,对税务部门的收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图2所示。

由于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收益的确定及税务部门自身收益的大小均与是否进行纳税检查有关,设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则不进行检查的概率为1-P。通过图2,可得:当(-C0)×P+0=(C32-C0)×P+(-R)×(1-P)时,税务机关得到最优解。此时可计算出P=R/(R+C32)。

结论:若现代服务业企业有充分的把握确定自己的纳税筹划经税务部门检查不会被认定为偷税的话,则进行纳税筹划以获取筹划收益为Y=R-C1-C2;若企业认为自己的筹划活动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税行为时,只有当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小于或等于R/(R+C32)时,进行税收筹划才可能避免风险;若概率大于R/(R+C32)时,最好的选择是按规定办税。

2、企业与外部环境博弈的模型

在上述中,假定了企业的外部环境是稳定的,但实际当中,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制度及企业的经营活动等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变化,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势必应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为此博弈双方则为:外部环境和企业;策略选择为: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变化;企业:筹划和不筹划。博弈模型如图3所示。

说明: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C31不等于0;但不考虑税务部门的检查因素,所以C32=0。

分析:环境因素的变动对企业而言是不确定的,但可以预计其发生变动的概率,假设为P,环境不变的概率则为1-P。企业如想通过纳税筹划获得预期收益,其收益值为Y1=(-C1-C2-C31)×P+(R-C1-C2)×(1-P);企业不进行筹划的收益为Y2=0。当Y1≥Y2,即(-C1-C2-C31)×P+(R-C1-C2)×(1-P)≥0时,得:P≤(R-C1-C2)/(R+C31)。

结论:当企业认为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小于或等于(R-C1-C2)/(R+C31)时,企业才会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此时的收益R-C1-C2。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之风险规避

通过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其分析,纳税筹划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从企业的发展策略、经营环境、风险评估等角度,结合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降低筹划风险,谋求筹划收益。

1、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业务、人员素质等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会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但如果企业已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那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中无需考虑纳税人身份选择的事项,因为根据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制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现行增值税条例针对“营改增”企业,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想采用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那么必须看清楚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和范畴,如果没有而强行为之,无疑加大筹划的政策风险,导致C32(被税务机关定为偷税产生的罚款成本)增加。

当然纳税筹划过程更应考虑人的因素,人员的素质和处理紧急事务的应变能力会直接影响到纳税筹划的效果。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会有更多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出台,现代服务业企业要与时俱进,加强对财务、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的培训,学习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了解增值税抵扣链条延展情况,从而挖掘筹划空间,拓展筹划手段;企业也可以从外部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丰富和优化筹划队伍的结构,结合企业经营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力争将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2、外部因素

包括信息沟通、涉税事项的关注、风险评估及监控等方面。

(1)信息沟通。从前面分析中得知,纳税筹划始终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主要表现为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税务机关在博弈过程中占有一定的主导性和权威性,在制定筹划方案过程中,涉及到可能因征纳税双方之间的认定差异,应及时、尽早与税务机关沟通,得到他们的认可,并且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越亲近,得到的信息量就更多,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越具有操作性。当然企业间内部信息的传递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企业应将制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及时传递给各有关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将执行后的意见和建议再反馈给制定者们,做到信息间向下、平行和向上传递顺畅,是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保障。

(2)涉税事项的关注。纳税筹划本身就是对涉税事项的一种预先安排,当相关事项变化时,纳税筹划方案也可能随之变化。如“营改增”前勘察设计单位是按5%缴纳营业税(价内税),“营改增”后则按6%缴纳增值税(假设为一般纳税人)且为价外税,如何与对方签订合同才能保证企业税负不增加是勘察设计单位纳税筹划方案首要考虑的问题。

(3)风险评估及监控。风险始终存在于纳税筹划整个过程中,并对纳税筹划的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应合理地评估筹划风险。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当价格、增值率、税率及成本等方面发生变动时,均有可能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变动的可能性或变动幅度,并进行敏感性分析,在实施筹划方案时,要随时注意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的条件进行对比,并观测其变化,判断其是否会影响到方案的可行性或最优性,是否有替代方案可供选择。将这些纳入企业实时监控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把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增强方案的执行力度。

总之,“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对现代业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提出了新的挑战,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化,加强与税务部门和沟通与联系,综合分析企业内部、外部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的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嘉明: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1).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8篇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

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地下建筑;全过程筹划

为了适应大环境,目前众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采用多元化发展模式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在这种多元化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如何选择最佳途径或方法来降低其综合税负率,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竞争力,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真实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纳税筹划。

一、关于地下建筑的经营模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1.1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地下建筑是建造在岩层或土层中的建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如下:(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 - 6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 - 8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1.2案例导入。地处东阳市的某建筑企业,2012年底新建一地下建筑,建造成本2000万元。2013年准备将此地下建筑投入使用。但眼前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作为本企业的办公场所;方案二,作为仓库,代客户保管各类建筑材料;方案三,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眼前这三种方案都有客户等待跟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经预算,三种方案都有100万元的收入,产生相应的经营成本为40万元。当地税务部门对地下建筑应纳房产税作出了以下规定:如果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如果是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另外房产扣除比例为30%。

1.3纳税筹划:对比分析,选择最优

方案一,作为本企业的办公场所,每年的建造合同收入为100万元,相应的经营成本为4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000*3%=30000元(按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0*(7%+3%)=3000元;应纳房产税=20000000*50%*(1-30%)*1.2%=84000元;税费小计=117000元 2013年税前会计利润=483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83000*25%=120750元 企业净利润=362250元;税费负担合计=237750元。

方案二,作为仓库,代客户保管各类建筑材料。每年可以收取保管费100万元,相应的经营成本为4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按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0*(7%+3%)=5000元;应纳房产税=20000000*70%*(1-30%)*1.2%=117600元;税费小计=172600元 2013年税前会计利润=4274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27400*25%=106850元 企业净利润=427400-106850=320550元;税费负担合计=279450元。

方案三,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每年可以收取租金100万元,相应的经营成本为4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按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0*(7%+3%)=5000元;应纳房产税=1000000*12%=120000元;税费小计=175000元 2013年税前会计利润=425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25000*25%=106250元 企业净利润=318750元;税费负担合计=281250元。

从上面三个方案的对比分析来看,节税效果最明显的是方案一;从净利润的角度来看,方案一也是最佳的。因此,综合考虑,该公司应该选择方案一。

二、关于分包经营模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2.1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2案例导入。地处东阳市的某建设单位A有一项综合楼建造工程,为找到一家施工企业,A单位聘请B施工单位要求其帮忙寻找施工企业。(因为B单位已有许多项目在做)在B的牵线下,施工单位C中标与建设单位A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单位A为了感谢B的帮忙,支付给B 100万元的服务费用。

2.3纳税筹划:对比分析,选择最优。运用营业税的相关知识进行以下处理:1.施工B单位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0万元×5%=5万元;2.施工C单位应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为:5000万元×3%=150万元;

进一步的思考,筹划方案如下:如果施工单位B与建设单位A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把那100万元的服务费算进去)。然后,施工单位B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这样一来:施工C单位应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为:5000万元×3%=150万元;施工B单位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5100万元-5000万元)×3%=3万元;通过筹划,施工C单位可少缴2万元的营业税款。

三、关于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3.1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3.2纳税筹划对策。从税额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从价计征比从租计征要节税,所以我们在房产税税收筹划中应该尽量向从价计征靠拢,我们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来改变合同的类型,比如将出租的合同变更为仓储保管合同,这样就可以将租赁收入变为仓储保管服务费收入。在营业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我们的房产税的计征方式就变了,达到节税。

四、小结

要精通我们的税收法律政策和当地的相关政策,特别是相关政策中的优惠条款,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析自身是否有筹划的空间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同的业务,不同的税率一定要分类清楚,否则就会核定征收或者税率从高适用,故要做到能分则分,账务处理清晰,档案资料齐全;③要全过程筹划,而且要考虑综合税负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筹划的概念 筹划的原则 筹划的基本方法

        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现代企业也开始逐步实施及完善税务筹划工作。目前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纳税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致关重要。因此,现从纳税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出发,谈谈如何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企业税务筹划。

        1 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节税”的利益。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的研究与实践均起步较早,近30年来,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均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许多企业、公司都聘请专门的税务筹划高级人才或委托中介机构为其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在我国,税务筹划已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并已成为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所应取得的合法收益。

        2 税务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这种节税行为,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税务筹划在现化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2.1 依法性原则。依法性原则是税务筹划的首要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依法缴税,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漏税,企业财务管理者应加以反对和制止。第二,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为经济和会计主体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如果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2.2 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就几乎是没有了。

        2.3 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原则。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综合税收负担额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即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性目标。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2.4 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性原则。企业税务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的各个环节,企业的税务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的过程。如果企业财务决策的过程缺少了税务筹划的服务,那么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必然会受到重大影响,甚至企业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3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11篇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其本质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税收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当前随着税收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金渠道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巨大差异,其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现阶段导致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

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4、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税收筹划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其中显性成本是指开展该项税收筹划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成本费用它已在税收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隐含成本就是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利益。例如企业由于采用获得税收利益的方案而致使资金占用量增加,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实质上是投资机会的丧失,这就是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常常会忽视这样的机会成本,从而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税收筹划是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的,在这一点上认识不清,也很可能会作出错误决定,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大量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为了推迟盈利年度以便调整“两免三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生产经营、造成连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对企业有害无一利,必然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得整体税收筹划失败。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

如上所述,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而言,防范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利润的上升过多地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中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2、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中小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和报刊等多种媒体,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信息系统,如在网上免费订阅《国家税收总局公报》、《税法速递》、《地方税收通讯》等税收公共服务信息,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3、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只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避免无效筹划,这是税收筹划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中小企业要防止对“协调与沟通”的曲解,即认为“协调”就是与税务机关的个人搞关系,并不惜对其进行贿赂,让少数不称职的税务干部在处理税收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达到不补税或少缴税,不处罚或轻处罚的目的。当前,随着税务机关稽查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国家反腐败和对经济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这种做法不仅不会帮助企业少缴税,反而会加大企业的涉税风险。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原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191-02

一、纳税人的筹划

(一)纳税人筹划的基本原理

纳税人筹划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界定纳税人身份,或运用合法手段转换纳税人身份,使自身承担的税收负担尽量减少或降至最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纳税人筹划的方法简单,易于操作,可以直接降低税收负担。纳税人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内涵和外延,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范围。

(二)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是按照企业利润总额的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业企业的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案例一:李先生承租经营一家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李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万元,其余经营成果全部归李先生个人所有。2010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万元,李先生应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纳税筹划呢?方案一:如果李先生仍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税法规定李先生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按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如果李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经过筹划,方案二要比方案要节税很多。

2.纳税人身份的转变。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转变身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变,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身份的转变等等,都可以实现筹划节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假设某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为1.5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15.5万元(100×17%-1.5);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需缴纳增值税3万元,节约税款12.5万元。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被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2)增值税纳税人转变成营业税纳税人。假如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电子设备的销售及售后培训服务,那么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其售后培训服务应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把培训服务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技术培训子公司,则该子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其培训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的税率为5%。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计税依据筹划的基本原理

计税依据是计税的基础,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大部分税种都是采用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来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能够控制计税依据,也就控制了应纳税额,即对应纳税额的控制是通过对计税依据的控制来实现的,这就是计税依据的筹划原理。

(二)计税依据筹划的一般方法

1.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就是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中,包含各种代收款项(包括水电初装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为减轻税负,该公司可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可以成立独立的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需缴纳营业税了。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推迟税基实现的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推迟税基实现时间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推迟确认收入,二是尽早确认费用。

税法对不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委托方先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的要求,将商品出售后给委托方开具销货清单。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照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销售,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因此,对于此类销售业务,可以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进行纳税筹划。

(2)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就是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例如: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大型电器,电器销售价格中含20%的维修保养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这20%的维修保养费应缴纳增值税。经过筹划,如果该公司针对电器的维修保养专门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服务公司,这样每次销售电器时,将20%的维修保养费由该维修服务公司收取,则这部分维修保养费就可以由服务公司按照服务业5%的营业税税率来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需再按照17%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从而实现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三、税率的筹划

(一)税率筹划的基本原理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筹划方法。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的税率也会因税基或其他相关条件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纳税人可以利用课税对象界定上的含糊性或者通过改变税基分布调整适用税率的方法进行税率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税率筹划的一般方法

同一税种往往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比如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营业税也存在多个税目,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服务业、无形资产转让等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税率筹划,使自己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节约税金。

案例:某建设单位甲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找一家施工单位承建,于是通过工程承包公司乙,与施工企业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并向乙支付了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按照税法规定,乙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须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则乙应缴纳营业税款为300×5%=15万元

如果经过纳税筹划,乙公司直接成本建筑工程业务,并与甲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00万元,然后再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承包的建筑工程业务转包给丙,则乙公司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6300-6000)×3%=9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实际节约税款金额为15-9=6万元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原理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支持某个行业发展,活针对某一特殊时期,出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性税收规定或条款。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的税收导向,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节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关键是寻找合适的优惠政策并把它运用在纳税实践中,在一些情况下还表现在创造条件去享受优惠政策,获得税收负担的降低。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应考虑以下操作技巧:第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第二,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长的税收优惠期。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某企业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为主的工程施工单位,则该公司可以从传统的商品房建筑装修项目逐渐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转变,如承接主要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的工程施工,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五、税负转嫁的筹划

(一)税负转嫁筹划的原理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应缴税金全部或部分地转给他人负担从而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的筹划通常需要借助价格来实现,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

(二)税负转嫁筹划的方法

1.税负前转。税负前转指纳税人在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其应负担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形式。税负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方法来实现。由于税负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顺转。

2.税负后转。税负后转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价格,将应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供给者负担的形式。由于税负后转是逆着商品流转顺序从零售到批发、再从批发到生产制造环节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逆转。例如,一个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市场上该类商品价格下降的压力,已纳税款难以加在商品价格之中转移给零售商,于是该批发商就要求生产厂家退货或要求生产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已纳税款,这时就会发生税负逆转。税负逆转一般适用于生产要素或商品积压时的买方市场。

3.税负混转。税负混转又叫税负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税负混转通常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所采用的方法。例如纺织厂将自身的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后续环节的印染厂,另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原料供应企业―纱厂,还有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税负混转不上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税负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以上简要介绍了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但无论哪一种方法,在应用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只有当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取得的收益时,该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另外,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但却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应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以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较强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应聘请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企业管理专家、员工福利专家、律师等)共同谋划,以提高纳税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降低筹划风险,防止纳税筹划行为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参考文献:

1.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纳税筹划.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

3.企业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2011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13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矗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盛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矗“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英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r>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14篇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

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税务服务计划方案范文第15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

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

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