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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1篇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摘要]数字革命催生下的电子商务是一种不同于任何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兴的商务交流方式,这种交流方式给税收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建立健全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制度和对策是应对这些挑战的有力武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以及国内外发展状况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种对策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法 税务 税收 信息化

税收是政府经济能力的主要来源。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的迅速开展,如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迫在眉睫。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和快捷性等特征,使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面临挑战。在Internet上,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审计痕迹。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1997年7月1日,美国对外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国内跨地区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该构架被誉为美国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独立宣言”,引起各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97年7月8日,由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资助民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Internet商业竞争,扩大了Internet的商业应用,不再增加额外税收。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Internet上,通过网络把世界各地的信息串联起来,跨越时间、空间,迅速将全球所有的客户和企业联接到一个统一市场,是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实质上是一种业务转型,是相对于工商企业而言。事实上,由于政府当中也有一些相关部门因为其职能需要(如对某些企业或商品进行调配、管理、监督企业行为等),必须作为贸易的一个环节加入到电子商务当中来,政府部门在这个加入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应的业务转型问题。另外,由于Internet是完全开放的,要实行电子商务,发展中国家就得向富国完全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护其弱小的国有经济。一旦同意实行电子商务,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那么,相当于使其经济命脉被富国的财团所控制,国外大公司可以挟其技术、资金优势,全面占领国内市场,政府将失去对其国内经济的控制权,其国内经济将面临着随时崩溃的危险。因此,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方式持观望态度。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能力。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部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着手考虑如何面临这场挑战。

国际上讨论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零关税

199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Internet商务会议上,美国极力主张,132个WTO成员国贸易部长达成了“在一年内对通过Internet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即所谓“零”关税协议。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认为,经济繁荣依赖国际网络的“全面发展”,“不能让公平税务拖垮和干扰数十年来最有前途的这种新经济的机会”。一些分析家认为,延期征税是迈向电子商务成熟阶段的积极一步,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能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免除网络贸易关税能导致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进口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的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关税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也是有利的。现阶段,发达国家(如美国)正是实行此税收政策,比如Amazon网站,其正版图书折扣可打至3折,不得不说跟其国内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比特税

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提出“比特税”的方案,后经荷兰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并向欧盟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点是不能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别地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必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一方案遭到美国和欧洲的反对,使得比特税的提案就此搁浅。如能很好地区分不同的比特流,这将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征税方案。

中性税收

为了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防止偷税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也未坐视手中大笔税款的流失。电子商务应与传统贸易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不应再对电子商务制定新的或带歧视性的税种。各国政府要通力合作,对电子商务实行合理、适当、集中的税收政策。这是目前世界各国能普遍接受的所谓“中性税收”观点。但它对无形商品的税收征管很难监控,但也需征税。我国现目前主要实行此税收政策,与传统贸易一样由卖方纳税,当然其正版图书售价打不到3折了。

亟待解决的问题

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的许多事宜及费用的支付都可由网络完成,甚至有些交易的产品可直接在网上传输,使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如同电子商务影响全球企业经营方式一样,网络贸易、无形商品的大量增加,税源结构的变化,监控难度的增加,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处理上难以区分,传统税收和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地、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Internet用户所在国按什么标准对Internet用户征税,“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于跨国公司的征税等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发展和Internet推广,甚至一国财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保守预测,2003年,电子商务将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这种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给税收提出了新课题,商务、劳务的有形转为无形,“公司只要移动一台电脑再联入互联网就可改变营业地点”,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

税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

面对国际信息化大潮,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了“三金工程”、金税工程,1997年8月首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1998年4月上海国际电子商务论坛,1998年6月第二届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市场研讨会,1999年“政府上网年”,同年3月举行了第三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等一系列活动,掀起我国电子商务的热潮。1998年11月18日,主席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主席还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支持、热情扶植,并对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指出:“在现代化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应该说,对于一个实行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税务管理信息化、开展电子政务工程,已不是一种“原则”,而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已确定信息产业部作为我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且已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明确写进了信息产业部的职责。

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如果作为为国聚财,实施宏观调控的税务部门仍抱残守缺,不及时推进信息化,就无法与国际接轨,无法实现税务管理的现代化,甚至无法开展税收征管。这其中最典型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传输。例如,工商管理部门需对下属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就必须介入到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被管理对象已经集成到电子商务中去了,业务过程变成完全无纸化,管理部门无法像从前一样通过纸面单据来监督企业活动,必须加入到企业的现有贸易活动中,才能完成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管理者加入电子商务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企业信息,更严密地监督企业活动,并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执法,从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政府威信。税务管理信息化的优势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实现部分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通过税务网络系统,在家里或办公室,纳税人就能办理一般涉税事务,如申报、缴税等,也可查询税收信息和了解税收政策,从而有效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促使税收工作高效、规范、互动和廉洁,降低税收运作成本与监督成本,加速社会信息化进程,使纳税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优化。

要做到科学管理、税务管理信息化,将税务管理由手工向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迈进,需“四个转变”:即从静态的事后处理转变为实时动态的、参与征管过程的处理;从内部的、独立的职能管理转变为开放的、“三流合一”(信息流、人流、资金流)的集成管理;从传统的收入目标转变为征管效率和质量目标;从单机、封闭式的数据处理方式转变为联网的、集成化的数据处理方式。

我们说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开放,因为一切商务活动均建立在一个开放的公共网络之上,开放的网络必然带来贸易环境的开放,因此,国家在贸易政策上要想全面加入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中,必然坚持并继续发展我国现行的开放政策。而其中一些关于保护民族工业等问题与之又有一定的矛盾,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掌握国家财政大权的税务部门需根据国际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大量引进和培养计算机专业人才。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开展电子政务与税务信息化,为税收事业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和技术手段,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的构建也需要税收发挥积极的杠杆作用。信息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增加新的税源。而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产业,特别是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或阻滞作用。可以说税务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互相促进。税务管理必然要紧跟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税务部门要从多方位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服务。税务信息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资料: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法 税务 税收 信息化

税收是政府经济能力的主要来源。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的迅速开展,如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迫在眉睫。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和快捷性等特征,使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面临挑战。在Internet上,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审计痕迹。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1997年7月1日,美国对外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国内跨地区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该构架被誉为美国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独立宣言”,引起各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97年7月8日,由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资助民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Internet商业竞争,扩大了Internet的商业应用,不再增加额外税收。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Internet上,通过网络把世界各地的信息串联起来,跨越时间、空间,迅速将全球所有的客户和企业联接到一个统一市场,是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实质上是一种业务转型,是相对于工商企业而言。事实上,由于政府当中也有一些相关部门因为其职能需要(如对某些企业或商品进行调配、管理、监督企业行为等),必须作为贸易的一个环节加入到电子商务当中来,政府部门在这个加入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应的业务转型问题。另外,由于Internet是完全开放的,要实行电子商务,发展中国家就得向富国完全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护其弱小的国有经济。一旦同意实行电子商务,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那么,相当于使其经济命脉被富国的财团所控制,国外大公司可以挟其技术、资金优势,全面占领国内市场,政府将失去对其国内经济的控制权,其国内经济将面临着随时崩溃的危险。因此,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方式持观望态度。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引进技术、扩大企业规模和提高企业偿还能力。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部处于政府垄断经营或政府高度管制之下,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将很难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在着手考虑如何面临这场挑战。

国际上讨论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零关税

199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Internet商务会议上,美国极力主张,132个WTO成员国贸易部长达成了“在一年内对通过Internet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即所谓“零”关税协议。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认为,经济繁荣依赖国际网络的“全面发展”,“不能让公平税务拖垮和干扰数十年来最有前途的这种新经济的机会”。一些分析家认为,延期征税是迈向电子商务成熟阶段的积极一步,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能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免除网络贸易关税能导致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进口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的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关税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也是有利的。现阶段,发达国家(如美国)正是实行此税收政策,比如Amazon网站,其正版图书折扣可打至3折,不得不说跟其国内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比特税

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提出“比特税”的方案,后经荷兰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并向欧盟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点是不能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别地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必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一方案遭到美国和欧洲的反对,使得比特税的提案就此搁浅。如能很好地区分不同的比特流,这将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征税方案。

中性税收

为了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防止偷税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也未坐视手中大笔税款的流失。电子商务应与传统贸易享受同等税收待遇,不应再对电子商务制定新的或带歧视性的税种。各国政府要通力合作,对电子商务实行合理、适当、集中的税收政策。这是目前世界各国能普遍接受的所谓“中性税收”观点。但它对无形商品的税收征管很难监控,但也需征税。我国现目前主要实行此税收政策,与传统贸易一样由卖方纳税,当然其正版图书售价打不到3折了。

亟待解决的问题

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的许多事宜及费用的支付都可由网络完成,甚至有些交易的产品可直接在网上传输,使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如同电子商务影响全球企业经营方式一样,网络贸易、无形商品的大量增加,税源结构的变化,监控难度的增加,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处理上难以区分,传统税收和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交易地点难以确定,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地、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交易文件,Internet用户所在国按什么标准对Internet用户征税,“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于跨国公司的征税等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发展和Internet推广,甚至一国财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保守预测,2003年,电子商务将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25%,这种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给税收提出了新课题,商务、劳务的有形转为无形,“公司只要移动一台电脑再联入互联网就可改变营业地点”,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

税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

面对国际信息化大潮,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了“三金工程”、金税工程,1997年8月首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1998年4月上海国际电子商务论坛,1998年6月第二届中国电子商务应用与市场研讨会,1999年“政府上网年”,同年3月举行了第三届中国电子商务研讨会等一系列活动,掀起我国电子商务的热潮。1998年11月18日,江泽民主席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江主席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支持、热情扶植,并对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指出:“在现代化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应该说,对于一个实行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税务管理信息化、开展电子政务工程,已不是一种“原则”,而是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已确定信息产业部作为我国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且已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明确写进了信息产业部的职责。

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如果作为为国聚财,实施宏观调控的税务部门仍抱残守缺,不及时推进信息化,就无法与国际接轨,无法实现税务管理的现代化,甚至无法开展税收征管。这其中最典型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传输。例如,工商管理部门需对下属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就必须介入到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被管理对象已经集成到电子商务中去了,业务过程变成完全无纸化,管理部门无法像从前一样通过纸面单据来监督企业活动,必须加入到企业的现有贸易活动中,才能完成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管理者加入电子商务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企业信息,更严密地监督企业活动,并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执法,从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政府威信。税务管理信息化的优势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实现部分的管理与服务职能,通过税务网络系统,在家里或办公室,纳税人就能办理一般涉税事务,如申报、缴税等,也可查询税收信息和了解税收政策,从而有效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促使税收工作高效、规范、互动和廉洁,降低税收运作成本与监督成本,加速社会信息化进程,使纳税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优化。

要做到科学管理、税务管理信息化,将税务管理由手工向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迈进,需“四个转变”:即从静态的事后处理转变为实时动态的、参与征管过程的处理;从内部的、独立的职能管理转变为开放的、“三流合一”(信息流、人流、资金流)的集成管理;从传统的收入目标转变为征管效率和质量目标;从单机、封闭式的数据处理方式转变为联网的、集成化的数据处理方式。

我们说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开放,因为一切商务活动均建立在一个开放的公共网络之上,开放的网络必然带来贸易环境的开放,因此,国家在贸易政策上要想全面加入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中,必然坚持并继续发展我国现行的开放政策。而其中一些关于保护民族工业等问题与之又有一定的矛盾,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掌握国家财政大权的税务部门需根据国际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大量引进和培养计算机专业人才。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开展电子政务与税务信息化,为税收事业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和技术手段,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的构建也需要税收发挥积极的杠杆作用。信息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增加新的税源。而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产业,特别是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或阻滞作用。可以说税务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互相促进。税务管理必然要紧跟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税务部门要从多方位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服务。税务信息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资料: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模式;商务活动本质;税收征管关系

一、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根据交易主体划分,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业务模式。B2B模式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主要指在企业、公司、商业机构相互之间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订货、定购、付款、结算等交易行为。B2C模式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主要指消费者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它基本等同于电子零售商业,消费者可以利用各种电子交易平台,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C2C模式是指消费者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买卖沟通,达成交易。

(一)B2B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根据易观国际B2B市场年度综合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线上B2B电子商务市场总收入规模达85.0亿。艾瑞咨询中国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11-2012年)中提到,2011年中国使用第三方B2B电子商务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为2260万家占中小企业的比例为51.5%,而中小企业B2B在线交易额达到1.13万元,占中小企业B2B总交易额的6.6%。可见,在B2B电子商务中中小企业所占的比例不大,大型企业才是B2B电子商务应用的重点。B2B模式电子商务主要有如下特点:其一,企业对B2B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比起B2B总体规模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其中主要以大型企业为主,而且B2B电子商务的应用层次仍停留在比较低级水平,多数企业只将网络作为推广营销的手段和工具――线上信息线下交易。也就是说,B2B电子商务模式目前主要以互联网商务平台产品和服务信息为主要模式,电子商务网站只促成交易双方联系,而报价、签订合同、下订单、生产、发货、结算货款等行为都与网络平台无关,交易方式和传统商务没有太大的区别。其二,参与买卖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具有依法经营的实体,对这些企业而言电子商务仅仅是营销手段之一,而并非全部,企业并未完全虚拟化,交易双方主体明确,交易活动较为规范,成本核算要求严格,交易一般需要提供发票,这对企业隐瞒交易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其三,企业受财务制度约束,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可透过其账务系统对其应纳税义务进行认定,比如稽核企业的货币资金帐户、有关商品账户、成本收入账户以及企业的发票购领记录等。此外,企业对企业的业务一般涉及大宗交易,引起的资金变化和物资进出量大较大,较容易通过监控企业资金流和物流的变化动向来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可见,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差异较小,基本可以依照现行税制,确定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纳税地及应税行为等税收征管要素。

(二)B2C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在B2C模式下,企业和消费者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也许是出于消费习惯,或者是出于对价格优惠的追求,消费者往往很少在交易中索要发票。此外,消费者的购买能力相对于企业来说实在是太有限了,所以单笔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一般较小,因此交易方式更为灵活多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87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34.8%,网络交易资金流监管也有一定的难度。故B2C模式的隐蔽性较大,不排除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C2C模式来掩盖B2C的实质,采用诸如交易不入账,资金通过帐外帐户收付等手段,来达到隐瞒交易,逃避税收的目的。

(三)C2C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电子商务中介交易平台能够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所以这是C2C交易普遍采用的方式。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经营者需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才可以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个体工商户也不例外,而个人在网上开店则通常没有进行任何工商、税务登记,自觉申报纳税更无从谈起。个人网店甚至没有固定的机构和经营地址,也没有完整的帐务系统,所以要查账征收比较难实现。虽然在电子商务中介平台上开办网店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资料,但由于这些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网站在核查时权限受限,所以通常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不能真正验证用户的身份和帐户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电子商务中介平台中的经营者在现实中的身份。同时,交易双方交易时可以使用虚拟的信息,虚拟信息与真实信息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因而难以将交易和某个特定的真实的主体联系在一起。除此以外,C2C交易一般也不开具发票,并且交易具有频繁、分散,交易额小,交易形式灵活多变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不利于税收监管。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般比较规范,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不大,适用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稽查征管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但如果消费者或者个人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话,税收征管情况就变得复杂了,主要原因在于:1.交易主体的身份不容易确认;2.应税行为与交易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容易确认;3.无固定经营场所,无法认定纳税地,无法划分税收管辖范围;4.无交易凭据,无完整的帐务系统,征管稽查失去基础。从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来看,从C2C的征管难度最大,其次是B2C,难度最小的是B2B,所以,如何对电子商务中的C进行有效的管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在传统税收征管中,企业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是重要的依据,商务活动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是影响交易信息流和资金流形成的重要因素,掌握电子商务条件下所使用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可以为探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提供有益的思路。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线上交易又称在线交易,是指在互联网上达成的交易,甚至交易的标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交付。在线交易,需要借助网络交易系统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系统确认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同时,交易被记录在系统中,但一般不形成纸质的交易凭证,交易信息被储存在交易系统中。线下交易则是脱离网络环境所达成的交易,也叫离线交易。离线交易情况下,网络仅仅充当营销推广的一种方式,宣传和推广商品及劳务,扩大影响力,而不充当交易工具,成交依然需要面对面签订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这与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并没有本质区别。从这个角度看来,电子商务的新挑战在于网络本身具备交易功能,而网络交易规则极为宽松,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易,尤其是允许匿名交易,使得交易者的身份不易确认,而无法确认纳税主体。网络交易一旦达成便记录在案(服务器),从征管的角度来看这反倒是个可以加以利用的有利条件,但网络交易记录的查询涉及加密和授权的问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获得交易的相关信息的。此外,交易信息的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使得通过网络交易标的的性质不易辨认,因而导致课税对象无法确定。若能够解决加密技术、授权问题和还原数字型交易信息,那么也就可以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管了。根据前面所引用的数据,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采用“线上宣传,线下交易”的方式,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交易的规模会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的情况也将越来越严重。

在交易款项结算方面,电子商务可以采用在线或离线的方式来支付交易款。在线支付是通过互联网发出支付指令来完成付款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转账支付(中国人民银行,2005[32])或通过网络银行直接支付款项。可见,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网络银行支付平台都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资金流的经过必然会留下记录,而且记录并不受交易双方左右,这样资金流在理论上是可控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网上支付用户最主要使用的网上支付类型是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分别覆盖了79.2%和75.7%的支付用户。快捷支付和卡通支付也成为新的支付趋势,网民使用比例也达到了40.4%,个人用户的资金流追查起来比企业用户的难度更大,而且就目前网上交易匿名的情况来看,根据网络上的资金流和网上收付帐户并不一定就能追溯到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离线支付指脱离网络,采用诸如现金、货到付款、汇款、银行转账等传统方式来结算货款,这些传统的结算方式各有特点,受监管的程度也不一样,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转的款项比较利于监控,现金交易的监管难度则相对较大,但不管采用哪种传统结算方式都要面临结算账户和帐外现金流的管理问题。

三、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标的的特点可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种类型:有形电子商务和无形电子商务。所谓有形电子商务指有形货物的电子交易,交易可能在线上达成,也可能在线下达成,但有形的货物必须通过传统的物流渠道来交付。从货物流转的渠道来看,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物流方面没有本质区别,除大型企业可能会配备自己的物流部门以外,一般企业大多采用第三方物流,而对物流的监管一般要结合存货的仓储变动情况,但由于电子商务企业虚拟化的特点,仓储的情况一般不容易掌握。所谓无形电子商务是指无形商品(如数字化产品等)和服务(如在线提供咨询等)的电子交易。对这种类型的交易而言,交易对象被数字化后在互联网中进行传递和交换,交易的场所也变成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在虚拟的空间交易虚拟的数字信息,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产品的提供由原来的有形形式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邓子基,2001[35]),无疑对现行税制以实物流为主来定义和控制征税对象的(程海鹰,2000[36])的原则提出了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S].2005.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5篇

电子商务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根据《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其中典型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全年缴纳税金总额约109亿元,而京东缴纳税金总额超过46亿元。根据估算,如果美国2012年不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税,那么全美各州将放弃共计230亿美元的税收;从2013年开始,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已经超过十万亿,如果按营业税率(5%)或增值税率(3%)征税,将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创造上千亿的税收。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电子商务规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相应的税收征管也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Jones等(2002)指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以及传统税收方式的不适应性,其征税问题引发了各方争议,各国希望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保证正常的财政收入。而后针对具体的电子商务征税管理,Borkowski(2003)实证研究了转移定价与电子商务征税的关键环节;James等(2004)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税征管方法;Murphy(2012)认为电子单证系统可以自动传递发票,在移动设备上就能处理发票信息,为电子商务税收发票信息带来较高的透明度。阎坤等(2001)指出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使得税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协调与合作,而中国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参与国际交流。李智敏等(2009)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冲击,从而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杨怡(2011)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及怎样开展征税的研究结果,总结了主张免税、开征新税种和纳入现有税收制度等主要观点。王凤飞(2012)认为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原则、税收要素等带来了挑战,可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李建英(2014)等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构建了以“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并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保障体系。谢波峰(2014)从适用性、消费课税转型、利于经济和商业发展、税收优惠等角度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建议。刘铮(2014)认为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深化税收政策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平台。现有研究使各界认识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应该补充和完善传统税收政策。但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还涉及技术手段以及消费者观念等,需要利用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开展税收征管,深入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参与主体和具体流程,创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重庆、南京、杭州、深圳、青岛等五个城市成为开展电子发票的首批试点城市,展开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探索和研究。本文总结了重庆市试点项目组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了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进而以电子发票为征管工具构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架构,设计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二、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开放性和流动性给世界各国(地区)税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也越发严重。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都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利益的考量,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持有各自的观点和立场,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征税实践,形成了如下经验。

1.确立电子商务征税税制

一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税收中性原则,充分肯定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商品销售和劳务收入等征税范围,包括软件、音像制品、游戏等在线数字产品(除美国外)。例如,美国大多数州及许多城市的政府向电子商务消费者征收地方销售税;印度于1999年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5)。二是世界各国将电子商务税收纳入现行课税范围,并未开征诸如“现金流量税”“比特税”等新税。欧盟于1998年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成员国居民网购商品或劳务的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又于2003年规定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欧盟主要是拓展了增值税制,平衡了欧盟居民企业与非欧盟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2.建立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欧盟、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在应用电子发票,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各国(地区)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2004年1月1日,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正式生效实施,建立起了适用于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发票开具平台,极大促进了发票从纸质向电子化过渡。新加坡的电子发票工程在2006年启动试点,2008年开始向经营者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系统,并于当年11月实现全面覆盖。中国台湾地区采取“自愿试点、分步推进、政府配合社会”发展电子发票,以社会力量为主建设的加值服务中心;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纳税人利用加值服务中心可以获得发票汇集、分析利用等加值服务。

3.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

传统纸质发票征税的关键环节是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主要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业务流程,由于部分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又出现了代扣代缴和委托等方式。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境外大多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在交易支付环节进行税款的征收。例如,美国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由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子商务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但当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位于不同州的时候,要求电子商务税收由消费者所在州征收,电子商务企业有代收代缴该税的义务。欧盟成员国开发了一款集电子商务和自动扣税于一体的软件,自动分离购物款和税款,将购物款划到公司账户,税款划到税务部门。

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能够促进消费、增加就业、鼓励小众创业和大众创新、降低流通成本、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而,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出台一些保护和扶持政策。例如,美国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多次延缓对在线数字产品进行征税;欧盟对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日本给予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优惠政策。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设计

1.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发票征管架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2011年7月的《中国电子发票蓝皮书》认为电子发票是指交易主体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税务机关赋码,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其他电子方式开具、传输和接收并反映收付款的电子凭证。项目组认为,电子发票是发票的新型电子载体,由税务机关进行电子赋码和电子签名,并统一发放使用,通过网络加密存储、开具和传输,能真实反映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活动,可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以及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电子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全程无纸化、可追溯性、不可抵赖性等特征,天生吻合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项目组采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主要以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为中心(具体架构如图1所示),前端连接电子商务平台,延伸至电子商务企业(B店和C店)以及消费者;后端连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计系统、金税三期系统以及金库系统,并与认证中心相连。

2.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类型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类型,纳税主体主要分为B2B经营者、B2G经营者、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本文主要对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纳税主体予以说明。一方面,B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企业或公司,一般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类交易的过程可追溯,纳税证据便于收集,交易量大,单笔交易额较低,但是由于C方客户群数量巨大,所以累计交易额不容忽视。另一方面,C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拟注册的个人,少部分已经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大部分是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虽然其交易的规模较小,交易金额较低,但是交易频繁,累计交易额仍不容忽视。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流程

利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业务流程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环节。在征管架构图中,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要求纳税人进行虚拟注册或临时登记,能够为受票人提供发票查验、核销、入账等功能,为消费者、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提供联网查询发票信息的功能,满足受票人验证发票信息真实性需求,支持多样化的查询渠道接入,减少虚假发票、大头小尾票等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能提供财务软件将电子发票转换为电子凭证的通用接口,方便消费者获取发票后简单、快捷、安全的进行入账报销。总之,该架构可以从全数字化角度加快发票的流通,消灭纸质发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PKI技术签名和加密,从而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和税收征管各方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能够无障碍地交换和应用。

4.电子商务税收的委托方式

项目组认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的资金结算子平台,利用银行或第三支付机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进行委托,更能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客观现实。具体方式为税务机关与银行签订委托书,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税收的委托人,监控与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等三方的交易资金信息,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把握整个税收的关键和核心环节。该委托方式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整合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可以摆脱交易分散化困境,简化税收征税流程,有效分配各级财政收入,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和高成本问题。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以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成效。如“猪八戒网”的交易采用传统发票和电子发票并存的办法,每月开具3000~5000张发票,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开具电子发票3381张,其中自开电子发票1886张,代开电子发票1495张;同时,珠海魅族手机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开展电子商务,共开具电子发票98107张,开票总额约1.48亿元。结合试点情况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尽快形成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空白。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这些税收征管办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课税对象、税种、纳税流程、征管机构、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系列问题。二是补充和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发票的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网上开店的实际交易环节,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征税不相适应的地方,在电子签名、会计账簿、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三是修订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可以将电子商务纳入此次增值税的扩围之内,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以解决直接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模糊的难题。

2.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无纸化,需要构建综合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以电子发票打通征税流程。一是建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证中心。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建议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纳税主体认证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案和加密技术确定唯一身份识别码,编制纳税号,为每个纳税主体实行数字身份认证。二是推广实施电子发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依托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在进行网上支付时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建立一个“生产商—零售商—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共同支持和使用的电子发票规则和技术平台。

3.出台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以培育电子商务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和发挥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的重要民生作用为导向,制定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首先,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委托的手续费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委托/代开佣金比例,以便提高委托人的积极性。其次,税收立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消费者抽奖制度以及扩展电子发票的中奖范围和受众数量、加大奖励力度,甚至设立大奖、巨奖来激励电子商务消费者主动索票。最后,结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行业、区域的不同划分,对主动缴纳税金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制定合理的优惠额度和信用评级。

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工作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流失 税收征管 税收政策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二)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交流。为减除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加强与银行、海关、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企业的信息交流可以有效地强化治理。

(三)利用信息化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建立基于网络中介的 “信息报告制度”,借助征管机构 “纵向”和 “横向”的内部信息共享降低征管、稽查成本; 其次,通过专业协会组织、多个专业期刊和内部报告、学术交流活动介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经验,通过强化 “经验共享”降低 “分散征管”的初始成本; 最后,通过建立一个基于网络中介信息的电子商务税收遵从模式,通过个人诚信档案建设,加强税务机关对特定类型纳税人的稽查率和处罚率,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

参考文献:

[1]聂林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4(6).

[2]James G.S.Yang.The Principle of Nexus in E-Com-merce[J].Tax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businessresearch.2012,8(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7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8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二)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交流。为减除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加强与银行、海关、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企业的信息交流可以有效地强化治理。 

(三)利用信息化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建立基于网络中介的 “信息报告制度”,借助征管机构 “纵向”和 “横向”的内部信息共享降低征管、稽查成本; 其次,通过专业协会组织、多个专业期刊和内部报告、学术交流活动介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经验,通过强化 “经验共享”降低 “分散征管”的初始成本; 最后,通过建立一个基于网络中介信息的电子商务税收遵从模式,通过个人诚信档案建设,加强税务机关对特定类型纳税人的稽查率和处罚率,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 

参考文献: 

[1]聂林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4(6). 

[2]James G.S.Yang.The Principle of Nexus in E-Com-merce[J].Tax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businessresearch.2012,8(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9篇

按照《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内容可知,电子商务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生命力,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一直都是良好增长态势。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电子商务在2015年交易数额超过20亿元,和2014年相比较,电子商务增长率超过30%,增长态势十分稳定。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和常规商务之间存在一定差别,进而对原有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正是由于税收征管体系存在漏洞,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情况十分严重。点阶段,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发展建设过程中首先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和常规企业相比较,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并未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公众舆论内,并不存在电商征税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建设的媒介,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上面所产生的收入,都必须按照我国税收征管体系进行有关税款加纳。即便是这样,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税收疑难情况。

二、电子商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遵循税收政策及税收职责指标标准,同时也是税收征管工作落实的主要思想。从现代经济学理论层面来说,笔者暂时将税收原则划分为两种类别,分别为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电子商务由于处于虚拟状态下开展,具有较强流动性,这就造成消费者在网上效益过程中基本上采取匿名方式。与此同时,生产者位置非常容易隐蔽,税务当局无法对电子商务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会出现大面积税收真空内容,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传统计征体系和计征手段的不适应

其一,原有税收征收方式无法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全面跟踪,了解电子商务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产品信息进行远程监控,并且采取传统登记方式在税务部门进行记录,后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税收征收难度较高,非常容易出现漏税或者是漏征情况。

其二,税款在征收过程中,需要有关凭证及账册进行核对。为了能够对纳税人收入及费用进行申报了解,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财务部门需要保留有关会计记录,进而方便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纳税人传统会计记录上,主要采取书面记录方式。但是,电子信息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在互联网大体背景之下,产品交付、订购等流程都可以借助网络开展,无纸化水平显著提升,交易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及销售凭证,全部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储存。电子凭证内容修改十分容易,同时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交易内容及性质分辨难度显著提升。

2.利用网上银行与国际避税地逃税

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有效推动电子支付系统成熟,数字现金及网上银行在推出,跨国交易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大幅度降低,和我国所能够承受的成本水平基本相似,大部分商业银行逐渐开通了网上银行,并且网上银行设立在国际避税地。正常情况下,国际避税地主要表示地区为了能够吸引更多外来资本,引进最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外来企业并不需要缴纳部分税款,或者是缴纳税率减低,进而造成投资者并不需要承担有关税负。网上银行已经成为税收征收者获取税收主要途径。

3.利用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逃税

纳税人在交易信息隐藏过程中,可以采取授权或者是加密方式。加密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虽然有效提高了信息安全性能,但是同样也为税务工作人员了解交易信息造成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需要在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采集纳税人交易信息内容,工作难度较高。在这种背景之下,原有征管及检查方法就陷入困境之中。

互联网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电子商务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可以突破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原有贸易行业所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体系之下,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国内贸易发展和跨国贸易也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很多跨国贸易在落实过程中,甚至并不需要接受海关部门的专门检查,贸易开展灵活程度较高。主要原因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征,突破了传统贸易地域上的划分,同时也为躲避关税提供了一定机会。

三、参考国际电商税收政策,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上各个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如下:

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非法竞争。

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⑺敖鸺迫胂?费者应缴税款总额。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

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在澳大利亚网上购物之后,买家会收到电商发来的收据,收据中注明政府扣税的情况。

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

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新制度下,企业所在地无论在哪儿,只要购买商品者身处国内,将一律征税。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面所取得的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完善。我国电子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准则:

1.保证国家税收主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必须对我国税收主权进行维护。

2.税收公平公正。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必须采取和常规商务贸易相同的政策,严禁由于电子商务贸易具有虚拟特征,为电子商务制定特殊征税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让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压力和自身经济收入相平衡,降低纳税对纳税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在借助互联网优势情况下,加速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现代化发展,最大程度提升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效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并且对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成本进行考虑,保证税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

4.税收中性原则。原有贸易和电子商务之间在本质上面并不存在任何显著差别,所以在征税过程中,应该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做到一视同仁。电子商务在征税过程中,并不需要制定全新税种完成征税任务,只需要对原有贸易税种内容进行修改,保证其与电子商务相适应,进而保证电子商务征税对市场发展及资源分配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财政收入原则。税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需要保证收入稳定并且合理,让税收和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相一致。电子商务在发展建设过程中,自动增加税收收入,并且以此作为基础条件,采取从轻征税方式。

6.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跨越国境,难征难管,因此,国际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另外,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冲击原有的国际税收原则,如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界定、所得性质的划分以及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引发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各国间因税收争议而引发的矛盾与摩擦日益明显与复杂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设想

1.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其一,完善登记制度。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是互联网快速发展之下的产物,所以有关网络交易部门需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门手续登记途径,税务机关为电子商务颁布数字身份证明之后,电子商务在运营过程中,全部交易流程都依托数字式身份证明开展。只有做到这样,税务部门才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信息进行了解,掌握税务征收有关资料,从网络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进行掌控。电子商务企业要是同时进行实体店铺运营,可以按照一个纳税数字式身份合并缴纳税款。

其二,提高电子网上申报工作质量。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为税务部门提供劳务、服务等方面的电子申报,同时为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保证电子申报内容真实性,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对相关账目内容进行审核。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对接,?κ?据传输格式、传输频率及传输控制多方面内容进行调整,构建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传输机制。在涉及到税收电子申报数据上面,需要对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合理的时机,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控制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器的方式,获取税务连接及银行连接,进而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进行全面动态监控。

其三,推动银税工程落实,增加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税务机关需要与银行深入合作,为企业提供网上税关业务。电子商务企业全部资金周转,都需要经过网上税关业务审核,在这种情况之下,税务部门就可以通过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监控的方式,了解企业交易信息。税务部门需要定期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开展深入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在税务工作内的作用,严禁出现税收流失情况。

其四,提高税务工作团队素质。税务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增加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并且了解税收工作内容,能够完成税务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征税工作,提高自身技术人员数量。与此同时,税务机构应该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商务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税务团队素质,为电子商务征税工作提供高水准税务团队,保证征税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中新型纳税依据的法律地位

(1)确保统一的电子发票的使用。第一,承认电子发票等票据的法律地位。第二,统一电子发票的格式,明确电子发票的签发与认证。第三,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保电子发票在交易环节中的应用。

(2)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数字签名,一方面是网络交易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交易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来证明电子纳税依据等材料的合法性,从而作为纳税的依据。

(3)对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作出统一的要求。譬如要求保留交易中一些关键环节的电子信息,如网页截图等,留下审计追踪线索。要求对发生的网上交易在网下正常记账,对电子发票、凭证、账簿和报表等定期打印保存。

五、总结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 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征管

一、引言

电子商务指的是以商品交易为中心,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的商业活动。它是传统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虚拟化、信息化和电子化。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包含C2C、B2B和B2C三种模式。字母C代表的是消费者Customer,字母B代表的是企业Business。C2C模式指的是个人和个人之间形成的电子商务关系,B2B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之间形成的电子商务关系,B2C则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形成的电子商务关系。近年来,电子商务逐渐发展成为基于B2B,但C2C的比例也不断增加的模式,这表明电子商务已经进入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时期。2003—2007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阿里巴巴成立淘宝,推出支付宝,解决了在线支付工具的问题。网上购物越来越受到网民的关注,其规模迅速扩大。同时国家也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等政策措施,为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08年以来,即使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电子商务也保持了高速增长,迎来了创新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初步形成了独特的网络贸易模式,以其高效便利的特点吸引了大批企业和网民参与,并促进与之相关的物流和快递服务的飞速发展。淘宝、京东等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形成,为电子商务注入了巨大活力。短短十年间,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了质的飞跃。2019年5月公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显示我国2018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1.63万亿元,同比增长8.5%。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量,已经让电商企业成为我国税收款项比例的重要一分子。据统计,2016年天猫双十一交易额为1207亿元,2017年天猫双十一交易额已高达1682亿元,而2018年天猫双十一成交额突破2000亿大关,达2135亿元。这些数据都充分展示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巨大潜力以及发展前景,而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也就成了一个热点问题。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制相比,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符合税收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它具有电子商务的特点。同时,因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隔空性和虚拟性,电子商务的税收主体也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隔空运作,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等也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增长,这一模式已经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电子商务税收自然也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一)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当前在我国电子商务中,对交易主体为B2B以及B2C的企业已经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但是相比起B2B模式,B2C和C2C模式并不容易监管,尤其是C2C模式。由于C2C模式个性化、虚拟化、电子化和跨区域的特点,其交易金额小、交易频繁琐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C2C电子商务运营商可能会更趋向隐藏财务信息,从而在市场竞争中通过逃税避税来获得更多的“利润”。虽然2019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C2C做出了相关规定。如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因而对于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也将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然而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纳税人已经变得边缘化、多元化、不确定化。比如,参与交易的法人或个人并非一定为货物的实际所有人,网店的负责人也不一定是纳税主体。第三方平台例如淘宝、京东的出现,使电子商务参与者越来越多元,纳税主体识别模糊,这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纳税人主体识别有很大不同。此外,由于IP地址的动态分配,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不同的计算机登录到相同的业务地址,也可以使用相同的计算机登录到不同的业务地址。这使税务机关很难了解电子商务的纳税行为,也很难正确判断谁应该履行纳税义务。与此同时,在当前的网络经济环境下因为纳税义务人的难以确定,有相当多的电子商务交易以C2C的形式从事着B2C业务,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逃避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达到少缴纳税额即偷税漏税的目的。这种不公平竞争模式必然会影响网络的运营环境,也会对线下实体店的运营产生巨大影响。

(二)纳税地点难以确认考虑到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界性和无纸化性,电子商务运营商作为A地人,可以在B地上网销售商品,在C地进行交易,使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消费地点不确定。而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究竟应该在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地、消费地还是电子商务网站注册地依法纳税。传统交易的纳税地点大多是根据属地原则确定的。受电子商务全球化、虚拟化和隔空化的影响,商品交易地点、服务供给地点和消费地点的确定变得极其困难。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隔空虚拟化和交易形式的复杂多样化,使税收区域管辖成为盲点。而当前纳税地的确定是依靠注册地还是提供地抑或是消费地?不同性质的交易和业务如何以一致的原则确定纳税地?这一切还尚未达成共识。

(三)稽查手段难以开展1.交易特征方面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无纸化。买卖双方的交易文件和购销合同均采用电子数据存储。交易资金、项目、名称等要素易于修改,不留痕迹。如果采用传统的税务管理或基于凭证的稽查方法进行跟踪,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应纳税交易信息,导致征收中含有虚假成分,影响税收征管绩效,同时也给税务审计带来麻烦。2.征管逻辑方面传统的税收征管逻辑不能很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以“滴滴”“货拉拉”等网上汽车预约平台为例,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网上汽车预约平台对每一个有应税行为的车主或用户逐一登记。在纳税人缺少税务登记主动性时,税务机关难以强制纳税人登记。这是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传统手段方面传统的以票控税方法已不再有效。以票控税一直是税务机关最有力的税务监控手段之一,它利用抵扣通过对上下游企业的闭环管理,迫使上游企业开具发票,再通过发票管理掌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或者通过停止提供发票来限制非法纳税人。但是,这种传统的管理和控制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首先,部分纳税人缺乏发票意识或不愿开具发票,这使税收征管存在漏洞,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如快递等物流公司,如果用户不开具电子发票,可能导致其实际税收收入与营业额存在一定差异。单凭发票控制税收已不再可行。其次,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存在电子发票签发地与实际营业地的分离。例如,“滴滴”网上汽车预约平台的电子发票的开具地都是天津市,这与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其所在地申报纳税不符。电子商务平台的总部所在地在税收分配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其他地区税收征管资源消耗相同,但税收收入的分配较少,税收分配呈现倒挂现象。

三、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

(一)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税务机关可以广泛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的先进经验,利用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管理纳税人的税收信用,构建和完善大数据税收和信贷管理税收的“双系统”,用数据监控和防范涉税风险,实现跨越式发展。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了面向不同用户的E税收平台,不仅使纳税义务人可以随时登录平台查看相关服务,及时得到反馈,还可以提供网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同时这个平台还可以提供相关税法材料、备忘录、具体规章制度等以供纳税义务人查看,对于特殊纳税群体提供线上的税收简便计算器,帮助纳税义务人快速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

(二)进一步优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思路“电子纳税”实现了网上远程纳税申报,简化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流程,提高了纳税效率,降低了纳税征管成本。我国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一套与电子商务相契合的纳税服务体系,简化流程,这有利于提升纳税义务人的纳税积极性。同时电子商务在进行任何交易活动时都有“电子痕迹”。可以在线追踪和跟踪一系列流程,例如浏览商店、网上接收订单、付款时间和金额、收货时间和购物评价等等。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网络大数据原理和相关技术手段,充分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活动,实现涉税相关数据的采集和税源管理。这样,既要扩大信息的监测范围,拓展数据的采集渠道,提高信息的采集强度,又要对涉税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公共交易网站和自营交易网站的信息都应纳入税务机关采集的大数据范畴,利用海量数据、智能集中等数据功能,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丰富的数据来源。与此同时有效筛选和利用海量数据信息也十分重要。通过对纳税申报系统处理后的数据与纳税信息的分析匹配,可以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控和验证,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风险。这样电子商务税源的扣缴就以信息管理为基础,使税收征管跳出了传统的以票控税的逻辑。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监控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和税务核算,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全覆盖。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实时征税,对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电子商务经济是未来发展的潮流,数字化政府也是未来行政征管的趋势。利用电子商务税收实现政府向数字化的转变,不仅是政府职能的提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是“互联网+”、经济新常态下政府角色转变的趋势。税务机关应继续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义务人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服务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解决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等方面的涉税问题,还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公平,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健康稳健发展,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四、政策建议

(一)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与传统的商务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和运行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电商进行交易时不需要通过中介机构,直接在线完成转账结算。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电子货币较多。以前的检查、审查和核实银行账户以获取信息和数据的方法效果有限,现有常设单位不适合电子商务。征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常设机构需要跳出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既定思维,重新界定常设单位的范围和形式。例如,网站服务器可以成为常设机构的一种。服务器一般是固定的,可以自动和接受订单,计算数据和检查核对,提供数字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是平台销售商最直接的监管单位,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一定的税收监管责任———应监控平台卖家的交易记录,并与税务系统进行联合检查,防止电商企业伪造交易数据。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与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也加速了制造业与服务业转型升级,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电子商务市场也对传统税制产生了一定冲击,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建立一种与传统税收征管相衔接又与国际接轨的新型征管模式已迫在眉睫。

一、国际上主要经济体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美国。

美国的政策倾向于对电子商务免税。1995年12月美国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确定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其内容主要包括:(1)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征或税收歧视。(3)关于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此外,该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等。2000年3月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强调:即使征税也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能开征新税。

(二)欧盟。

欧盟的政策倾向于对电子商务征税。1997年7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因特网业竞争和扩大因特网的商业应用。该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在2000年内出台旨在消除电子商务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2001年12月,欧盟各国财长会议决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根据欧盟有关决议,从2003年7月1日起,欧盟将对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15个成员国出售计算机软件、游戏软件等商品和提供网上下载音乐等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作为国家与国家间第一次大范围征缴电子商务税收的行动,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OECD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OECD于1997年在芬兰讨论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并增加了五项条款:一是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税收规范;二是在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三是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避免双重征税;四是定义常设机构时,只有计算机设备的硬件构成常设机构;五是税收范本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这些条款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认可。2014年,OECD在税收措施报告并提出,一方面要确保归属于经济活动承担地的税收,另一方面要确保国家对在线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行为有效征税。

(四)印度。

印度政府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并于1998年全面修改并制定了相关法律。由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日渐突出,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了一项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但款项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均被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在税种的选择上基本采取拓展现行税制的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并未开征新税,符合国际税收的中性原则。在税收管辖权上,印度不同意发达国家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希望通过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二、各国税收政策和征管差异分析

(一)基于自身政治经济利益考量。

美国在经济、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等方面一直处于绝对领先地位,互联网干线的主要供应商集中在美国;全球互联网用户近60%在美国;95.4%的互联网主机业务分布在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加拿大占64%。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就是互联网巨头大发展、大扩张、赚取高额利润的过程。美国竭力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电子商务税收框架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成长为目标体现了美国的全球经济战略,可进一步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始终占据这一领域的绝对优势;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将使美国企业轻松越过关税壁垒,通过网络更多、更容易地进入别国市场。欧盟主张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并把互联网经营活动看作新的税源,是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欧盟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稍逊于美国,其政策倾向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个成员国的财政收入。欧盟认为如果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放弃对互联网经营征税权将导致其财政上税源流失和税款损失,实际上就是将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拱手让给美国。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问题的不确定,主要是因为多数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不够迅速。一些已开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顾及开征电子商务税会阻碍电子商务的推广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忧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电子商务的发展将造成本国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征税与不征税、如何征税的难题中,持较为谨慎态度在所难免。

(二)基于财政和税收利益考量。

发达国家多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发展中国家多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所得税不易产生税负转嫁,其课征对象是人而不是物。这使得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各国税收产生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免征电子商务流转税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微。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趋兴起和传统产业的加速融合,电子商务交易量逐步扩大,如果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政策,将会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进而影响财政收入总量。由此,电子商务对以所得税为主的发达国家影响小,而对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影响较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对电子商务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也有分歧。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经济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担心无论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电子商务将使产品和网络服务可畅通无阻地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跨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发展中国家也不同意发达国家的居民管辖权的观点,因为发达国家的公民拥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获取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发达国家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非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会使作为网络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进而减少其财政收入。

(三)基于科技发展水平的考量。

在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数字化信息产品如书籍、音乐、视频、电影和软件等交易是最难以掌握和控制的。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上述产品均以实物形式进行交易,征税对象明确、税款容易征收;但在网络交易模式下,这些产品以数字文件的形式通过虚拟网络等传输,商家和消费者可以随意下载、复制、打印或者保存,这不利于税收征管和税款征收。发达国家在数字产品出口方面占据绝对的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更多的是开展进口业务而非从事出口业务,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墨西哥等,对数字化产品一般都征收较高的关税。

三、以问题导向设计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原则

(一)电子商务征对税收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一是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冲击。电子商务表现出的革命性对现行税收制度的激烈挑战,形成了新的税收漏洞,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税种选择等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制定相关政策的一个难题;二是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互联网的出现,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的产生,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对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税,而在商品交易无形化的同时,纳税人也正向无形化方向发展。现在税务机构征税的依据在于能实实在在确定纳税对象,随着互联网上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纳税对象的确认将越来越难,并且互联网的运用使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三是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冲击:原有的所得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

(二)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其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二是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就世界范围而言,已初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2014年欧洲法院在裁决芬兰国税局提交的电子书销售与有形图书一样适用增值税低税率时提出:根据财税中性的原则,处于竞争关系的相似货物或者服务不应由于《欧盟增值税指令》而受到增值税纳税的差别对待。因此,我国也应采用和遵循这一原则;三是税收效率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理解并执行,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逃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才能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四是财政收入原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即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五是维护国家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而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

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具有必然性。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2015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上交易有纳税义务,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与支持互联网经济发展并不矛盾。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以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鉴于目前我国对电子发票尚不认可,这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不相适应,应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并对《征管法》和税收实体法涉及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对电子商务认证支付有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完善,明确电子认证中心(CA)应有义务服务于国家税收。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进行补充和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为网络交易税款征收提供法律准备。

(二)重新定义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原则是以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征税依据的,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必须对电子商务化的“常设机构”加以重新定义。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对服务器是有形的、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从而完全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通过服务器达成了实质性的交易,那么该服务器应被看成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但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活动的除外。

(三)建立完善专门的网络商贸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动态税务管理,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分类掌握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等不同主体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人有关资料,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主动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网络交易应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的前提是上网企业必须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税务部门要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电子税收系统、设计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网络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以适应网络交易的征税要求。

(四)使用数字化发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在推广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基础上,应考虑使用数字化发票,逐步建立起税收监督支付体系。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发票,并将开具的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按统一规则编制税号,以便于税收征管。把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税务网要同金融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和其关联的银行结算帐号建立关联,即时监控纳税人的资金动态,掌握交易资金流向。

(五)加强国际协作。

国际互连网贸易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需紧密合作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国居主导地位的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拟订工作,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应尽快对国际税收协定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其在网络交易条件下的可适用性,达到协调一致的目标。同时加强税务情报交换工作,尤其是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还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以税收协定的形式规定海外银行的有关义务。

参考文献:

[1]李建中,刘显敏.大数据时代的一个重要方面:数据可用性[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3,(6).

[2]王伟群.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观点?原则及对策[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大数据;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云计算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的核心引擎,更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将大数据资源应用于税源控制、税款征收,并以此来实现税收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1国内外现状

1.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税源范围广、金额大,能为国家财政做出很大贡献。可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纳税行为及税收监管等规定不明确,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主体在法律上未明确界定、税源无法准确控制、征管能力执行不足等。

1.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研究较早,经历了漫长的讨论和修正,存在很大争议,最终从免税走向征税;欧盟一直以来将电子商务税看作新的税源,倾向于制定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成为全球首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组织。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坚持中性、高效、确定与简便、公平与灵活性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国际形势来看,其他国家或组织在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做法上还是有区别的。在我国,电子商务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对税收收入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促进市场公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增加国家经济收入,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减税或者暂时免税政策。

2大数据分析的特点与优势

2.1大数据分析的概念

大数据分析是指摒弃传统的抽样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方法。由于大数据具有体量巨大、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特点,所以它打破了传统思维的分析方法。通过在即时更新的海量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结果具有实时性。在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也应与当前形势紧密联系,及时转变传统思维,才能提出新的创举。

2.2大数据分析在税收征管中的优势

大数据思维的建立是区别于传统税收的关键,可弥补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通过为征纳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既能将大数据思维进行推广至其他领域,又能弥补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空白,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3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3.1税源控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大数据的突出作用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大数据也为实现税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进而引发了一场税源管理的革命。

税源控制的实质就是纳税主体的确定,现行电子商务中商家的注册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不少商家未实行实名注册,交易记录不真实甚至隐瞒交易行为,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立法,严格执行商家实名制注册,使得电商经营活动规范化。同时,税务机关应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识别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记录,对电商发放实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发放电子式身份证明作为数字身份证,实施纳税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管理。这样可以使得网上税收信息公开化,打破信息不对称等局面,通过这一措施来控制税源,以达到确定所有纳税主体的目的。

3.2税款征收

在税款的征收环节,现行实体征税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征收征管。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别成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垂直领导,检查和督导各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完善税收登记、税收管理、税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税收征管部门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作,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税项目,在依法确定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后,在消费者支付环节中,网络交易平台的系统自动按照相关税目和税率扣除应缴税款,并自动进入相关财政账户;当涉及到退货而产生退税问题时,可以先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将相关退货发票做好标记,按月清算。同时,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进项税额。这样能有效防止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隐蔽、计税困难等造成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3.3税收监管与稽查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台上,这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共享机制。地税与国税税务信息共享,跨区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税务部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物联网等第三方信息平台来披露并挖掘隐藏信息。在税收监管方面,首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善税收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税务机关可以从多方(电商所开电子发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集的信息来进行比对、甄别,并检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的容量不断增加,现在已经可以实现部分数据的永久保存,从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问题。由于大数据信息量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稽查时可以通过关键字检索,比如税号查询、代码查询等方式进行有效数据的提取,避免了到实体店中去翻阅纸质资料的繁琐,从而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4结语

在当今时代,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商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碾压式的打击,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业变革中,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有利于加强完善电商的管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促进电商与实体商家的公平发展,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使社会在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找好平衡点。

参考文献

[1]石珍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5,(02).

[2]陈非凡.中国C2C网络贸易税收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08).

[3]许爽.浅析网络购物的税收流失与应对策略[J].商场现代化,2016,(08).

[4]何宏.关于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1).

[5]温淑萍.大数据时代下江西地税稽查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5,(08).

[6]孙懿.大数据时代对税务工作的挑战与对策[J].学术交流,2015,(06).

[7]李渊.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源管理的思考[J].经济论坛,2016,(03).

[8]左丽敏.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1).

[9]梁春丽.全球商业革命:网络销售+大数据[J].金融科技时代,2013,(09).

[10]陈静.大数据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J].商,2015,(43).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 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 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