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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1篇

1.1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积累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

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外资银行的管理方式灵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场化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这与中资银行长期以来受行政干预较多、机制较为僵化相比,显然更加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作为从事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拥有成熟高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并能确保在高风险和信息化的经营环境中,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实现其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经营目标。

1.2外资银行在体制及经营机制方面的优势

相对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不仅具有高度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全能型银行的体制也占尽了优势。外资银行具有经营多元化优势,历经多年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长期运作,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远远走在了中资银行前列,金融品种齐全、科技含量大,自助化程度高,可为储户及企业提供广泛的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要求,大大优于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经营策略明确,管理机制灵活,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商业动机强。同时跨国银行的全球化经营方式,也为其优势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3外资银行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重视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外资银行较之中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产品优势,在信用卡、网上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外资银行具有强大的实力。这种优势可以获得高盈利业务的相当份额,对中资银行造成很大威胁。外资银行在科学分析客户和市场细分基础上,推出具有吸引力的多样化产品,抢占市场先机。以汇丰集团的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为例,两家银行提供的有特色的服务品种就达上百种,包括外币存储户头、信用卡、置业计划、社区发展计划、贷款、证券投资与交易、债券业务、外汇交易与外汇资金安排、旅行支票、保险等服务产品。

外资银行优势之一是其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灵活性优势。外资银行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的速度和敏感度高,可以根据利率和汇率等市场信息灵活调整经营策略。而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受经营体制制约,客观上缺乏自,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经营决策时间长,造成经营管理僵化,对客户需求反映迟钝。

在品牌建设方面,一些外资银行已经积累了数百年的信誉,这自然对客户有相当的吸引力。外资银行所拥有的良好品牌优势,是其尚未开展业务就获得中国民众很高期望值的重要原因。早在19世纪末,外资银行就已在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不少知名外资银行注重产品的标准化和一致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产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吸引力。

1.4外资银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盈利水平

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多来自发达国家,一般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大银行强强联合,掀起银行并购浪潮,出现了一批“航空母舰”式的银行集团。通常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低于中资银行,资本收益率却远高于中资银行。

近年来,全球排名前20名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资产总额平均增长超过9%,利润平均增长超过20%,其股票的每股收益增长15%。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述指标明显不如外资银行。混业经营是当代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潮流,它不仅能有效地增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同时可大大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在中国开业经营的外资银行中,大部分具有混业经营的经验和专门技术。而中资银行因为种种原因混业经营受到制约,加之创新能力及服务水平技不如人,盈利水平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

1.5外资银行在服务手段及服务方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外资银行不仅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共享的客户档案库,对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而且拥有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能实现国内外联合资金的自由划拨,可凭借快捷的资讯渠道为客户提供全球24小时金融市场服务。这种技术优势及服务手段的优势对中资银行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外资银行普遍应用先进的电子和网络技术,大量采用电脑设备和自助终端,如ATM机、存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无人银行等,自助式服务占了银行服务很大的比例,使客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都得到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为银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费用,延伸了银行的服务职能。

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服务质量吸引客户。第一,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使客户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享受到银行同样的优质服务。例如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的许多分行都是敞开式办公,客户到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办理业务,都能享受到“一站式”的银行服务。第二,外资银行通过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鉴别客户价值,确定重点服务的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如花旗银行对中高收入阶层提供支票帐户、周转卡、优先服务花旗金卡等;汇丰银行开立“卓越理财”账户的客户,均可在贵宾室享受银行的特殊服务。

2中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2.1中资银行拥有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

长期以来,中资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密集网点体系。开展零售业务要求机构网点的支持,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无法和本地银行相比,因此,在大部分地区,零售业务仍将掌握在本地银行手中。中资银行客户资源广泛,大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庞大客户群体和银企合作关系,外资银行不太可能在短期内赶上。人民币的同城清算、跨系统清算网络也已基本完善,汇路畅通,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和完善的业务体系,外资银行难以企及。

2.2中资银行拥有国家信誉优势

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优势是有国家信誉作后盾,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在老百姓心中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较强。此外,中资银行相对熟悉中国国情,了解中国各个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心理,这也是外资银行的欠缺之处,外资银行对本土经济、人文环境等缺乏足够了解,在业务发展的初期,必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2.3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同享国民待遇,可以改变中资银行在某些方面的劣势竞争地位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相对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2006年底中外资银行税负水平统一,中外资银行税负歧视问题不复存在。此外,外资银行在一些业务收费、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中资银行管制相对较严。在不久的将来,中外资银行的市场环境将趋于公平,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3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具体竞争分析

3.1在高端客户方面的激烈竞争

长期来看,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不可能与中国银行相比,但外资银行可能针对高收入人士,通过个人理财服务、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家居银行业务等,扩大其对私业务的辐射面,以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取代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吸引外币和人民币储蓄存款。

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推动型向个人消费驱动型的转变,消费融资者和消费者信贷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富有的个人提供服务将成为外资银行的重要目标市场。零售市场中的某些领域,诸如信用卡、汽车信贷或抵押贷款也已成为外资银行与其中资伙伴合作的目标。

在批发业务方面,外资银行的目标企业客户主要是资金量较大,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跨国企业、三资企业、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目前,160多家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中的绝大多数,其客户对象仍然主要是三资企业,而且主要是外资银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对华投资和跨国公司,大致比例为50%~60%。中国加入WTO之后,它们的竞争对象将逐步向国内优质客户扩展。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外资银行不是谋求为所有客户提供普遍服务,而是进行市场细分,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将资产投向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质的高端客户。通过掌握20%的高端客户来获取80%的行业利润。

从服务理念来看,中外资银行并无差别,都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但在服务质量的管理、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将服务质量的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上,外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拥有一套严格而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使得外资银行能为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户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2在中间业务、创新业务等高端业务方面的竞争

目前,中国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控股公司,但对中资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尚未解除。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资银行作为其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的中间业务品种丰富,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

目前外资银行在已开展的一些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等方面显露出强劲的竞争力,国际结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已达到40%左右。外资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尤其是国际卡业务方面将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强有力挑战。在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除继续稳定原有客户之外,将特别重视为中国国内客户提供服务。实际上,目前外资银行已经在大力开拓其具有优势的投资财务咨询与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而中资银行则显得行动迟缓。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增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产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如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等。

大多数在华外资银行都属于混业经营的模式,各外资银行在开展企业流动性资金管理、财务服务及咨询等方面拥有集团优势。外资银行集团可以通过旗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提供一揽子产品服务来吸引客户。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所具有的集团综合经营优势,使其相对于中资银行不但在已有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上具有优势,还在金融创新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这些行业经验,外资银行如果能够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不但能吸引客户,还将大幅度降低成本,这对拓展其发展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国欣.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12)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改革;转型;法律监管;外资银行入股

一、中资银行的改革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进程,一方面,商业银行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大型国有银行不断上市,另一方面,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进程也在不断深化。1979年中国政府允许外资金融机构①设立代表处为标志,日本输出银行被首家获准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拉开了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截至2005年8月外资银行资产已达815亿美元。随着2006年12月中国兑现加入WTO承诺全面开放银行业,中国金融开放的步伐急剧加快。一方面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加紧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纷纷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进入中国银行业,参股、控股中资银行已成为外资占领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

外资银行参股的国内银行选择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二类是城市商业银行;第三类是国有商业银行。继1996年10月光大银行首次引入外资参股后,②我国银行业外资并购活动断断续续持续了十年。2003年以后,随着我国外资并购相关法规的大量出台和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的对象也从最初的中小银行逐步扩展到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和主要城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国有独资银行,外资并购中资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字,截至2006年年中,共有18家中资银行引进超过20家境外战略投资者,融资额近200亿美元。

从理论上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成立外商独资银行。但实际上,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主要形式是前两者。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另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3家银行在中国23个城市开设了238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总额845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左右,其中在华分支行资产总额795亿美元,占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94%。③然而,从2005年开始,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设立分支行的方式逐渐让位于入股中资银行方式。①在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被入股银行由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逐步扩展到国有商业银行,入股比例不断提高,入股步伐不断加快。外资入股中资银行逐渐成为外资进入中国银行业的首选路径。

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有利于提高银行自身的资本充足率,降低成本,分散风险、改善银行治理结构、增强业务创新和资产运作能力、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无可否认,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必须加强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法律监管。

二、东道国对外国银行入资本国银行监管和规制的国际经验

(一)资格的审查②

该项审查是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相结合的,如美国《国际银行法》对于申请进入美国(设立分行、行,获取所有权或控制商业信贷公司)的申请人,要求其在美国以外是直接从事银行业务的。另外,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普遍将申请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的资信状况作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在资本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记录以及在国际银行界的信誉和地位等方面都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才能够被批准进入,其目的在于将那些声誉卓越、经营管理完善、综合水平高的外资银行引入本国,从而既能够发挥外资银行对本国经济、金融的促进作用,又可以使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得到有效维护,如新加坡只批准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排名必须位于世界前200名的外国银行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至于申请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和总资产,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般对跨国银行设立了有别于国内银行的最低资本金或总资产的标准,如英国1987年《银行法》规定,外国银行在英国经营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为500万英镑以上的实缴资本,并应当有足以维持业务的净资产、准备金或资金来源。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澳元。香港地区1986年新《银行法》规定,在港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国银行的总资产额(不计对冲科目)不得少于140亿美元。美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外资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但《国际银行法》授权货币监理署有权确定具体数额。最后,东道国监管当局对拟设立外资银行的管理层亦有要求,如欧盟各国要求其境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至少要有两名具有丰富知识和实际经验、有管理决策能力且信誉良好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即应当符合“四眼原则”(theFourEyesCriterion)。③德国《银行法》规定,外国银行在德国开设分行不仅要符合国内银行业有关开业资本和负责人资格要求,而且任命的二名负责人中,至少要有一名曾在德国境内的银行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其他负责人要在国外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在德国有从事银行业务一年以上的经验。

(二)持股比例的限制

在美国,外国资本想要收购本国银行、进入美国金融市场必须接受联邦和州监管当局的双重审查,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超过5%的股份必须得到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澳大利亚《银行法》规定,个人或团体持股数量超过银行有选举权股份的10%时,必须经过财政部长的同意,超过15%的,必须经过总督的同意。菲律宾《普通银行法》对于外资银行的直接收购当地金融企业的情形,要求无论如何所有外资实体在一个当地金融企业的持有股份应该保持少数。菲律宾2000年修订的《普通银行法》还对收购股份的比例及时间段有明确要求:在本法生效后七年内,并根据基于《外国银行解放法》的有关准则,货币理事会可以授权任何外国银行在本法生效前可以收购一家银行60%的表决权股份,如果必要可以收购100%的表决权股份。在行使前述权利时,货币理事会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被收购银行的70%资产或者资源的控制权一直掌握在至少多数的菲律宾股东手中。

(三)范围的限制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范围限制包括两个方面: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在各国金融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种限制手段。根据美国财政部对国会的报告,1979年在所调查的100多个国家中,有20%的国家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地域进行限制。有的国家和地区将外资银行限制在首都和一些大城市,如泰国曾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在曼谷开设分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在指定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关于业务范围的限制,由于外资银行的资本流动性强给东道国带来的潜在风险性相对较高,如果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没有任何限制,可能会增加东道国金融业的潜在风险,为此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美国、日本的法律禁止商业性外资银行从事股票包销业务,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外资银行的本币业务和居民业务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趋势下,随着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各国银行业竞争能力的增强及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放宽了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范围限制,如英国、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的法律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范围没有任何限制。

(四)反垄断、反限制竞争标准

反垄断法是各国规制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据,为避免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造成垄断,许多国家都规定,在战略性工业、公用事业、通讯业、金融等领域限制外国资本进入,如巴西、墨西哥、东盟等国家规定,外国资本在上述领域的各类企业中,拥有股份不得超过49%。阿根廷、墨西哥还规定外资公司接管当地企业必须经政府管理部门的事先批准,以保护其国内银行业不受外资的影响。发达国家更是一向重视反垄断问题,尤其在金融领域。各国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银行业市场竞争的需要,都对跨国银行的并购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银行业的兼并收购必须在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控制下。美国除《反垄断法》及1933年《证券法》对银行兼并加以限制外,1960年的《银行兼并法》都是关于银行兼并的成文法,指出监管当局应该拒绝批准任何引起垄断、推进集中、促成密谋垄断或企图垄断某一地区银行业务的合并申请。美国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第三节明确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审查外国银行或持股公司取得国内银行股份或资产申请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对美国竞争和资源集中的影响;被并购银行所服务社区的便利与需求;信息披露及外国银行的母国监管制度;申请公司或银行的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反洗钱。英国《竞争法》规定,银行的兼并必须向竞争委员会报告,以便确定其是否违反《竞争法》的规定。英国法律对银行收购中的控股权进行了限制,要求大股东所持有银行的股份不能超过收购后股份总数的30%,如果已经达到30%,不能再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收购股份。而且任何股东在某一银行中的控股超过15%的,应当事先获得英格兰银行的同意。

三、中国对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与规制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是以新设投资监管为主的,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政府完全禁止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①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为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制度框架。从法律性质上看,通过参股形式进入东道国金融市场是外资准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是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就金融监管法而言,市场准入监管是各国预防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对入股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将不合格、有可能威胁东道国存款人利益以及金融体系稳健运营的投资者拒之门外。这也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共21条,就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所应遵循的原则、入股比例、入股形式、入股条件及其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仅境外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一项,就列出了资产规模、信用评级、盈利持续性、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注册地监管、所在国经济状况等八项具体要求。而且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还可以随时调整上述资格条件。在外资入股比例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5%,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者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通过外国资本改善中资银行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的实际效果。但由于有关外资银行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管理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作出的规定并不完备,并且对中资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价格、混业经营等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远未解决。

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外资银行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使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了挑战。在有些金融领域留下监管真空,而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如果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须分别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批,这也不利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现行的监管体系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率。早在2001年汇丰集团对中资金融机构的入股就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挑战。②而我国至今仍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加以监管。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可能导致的控制及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问题,将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凸显出来。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资银行投资入股问题都有着系统、详细的规范,而且这些规范又与外资银行的准入监管制度以及反垄断、反限制竞争等法律法规相结合起来,构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仅仅出台了一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考虑到境外投资者的资产及管理内容,却未注意到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等其他问题。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可能导致的控制及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

2003年底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③2006年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发起设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收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等,从而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应是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之上构建新的一体化混业监管体制。设立一个职权高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金融混业监管职能部门,从法律上确立新的金融监管手段,提高金融监管质量。由行政性监管手段转换为功能性监管手段,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的协调,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11月,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总额达到43.105万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52%。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处于寡头垄断状态,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其改制的成功与否,以及中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公司自治问题、公平的市场法律环境问题以及反垄断问题,仍然是进一步改革的重大障碍。中国的银行业似乎仍然摆脱不了“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政府应当将监管的模式从“命令—控制”转移到“成本—效益”分析②上来,加强市场的法治环境建设,做到“放开竞争,严加监管”,以竞争促繁荣,以监管保稳定。

四、结语

中国政府将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引入到金融改革的动力中来,试图从内部治理改革推动银行改制,以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中资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这不仅要培育一个充满竞争力的金融市场,而且要将原先的国有商业银行培育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同时对金融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和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令人担忧的并不是外资进入的多少与外资控股的比例,而是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控制能力。为此,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主管机关来监控金融安全和执行反垄断法规,而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上,必须着重于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和打破旧有的行政经济垄断,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予以足够的警惕,以确保国家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法律问题,不是一个部委规章所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一个行业所能解决的问题。④

参考文献:

[1]尚明.新中国金融50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李曙光.转型法律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刘勇.银行股权转让“贱卖论”与“”述评[J].济南金融,2006,(6).

[4]时建中.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论纲.中国经济法网,/show.asp.c_id=111&c_upid=110&c_grade=110&a_id=7916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3篇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5]郑泽华.加强和完善在华外资银行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3).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进入效率国内银行面板数据

我国已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进入了一个全面开放的新时代。自此,外资银行将与国内银行在各个领域和地区展开全面而且激烈的竞争,国内银行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构建以效率为核心的竞争力。研究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探讨应对策略,对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关的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效率影响问题的研究,可概括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改进,其通过竞争效应和技术外溢效应对银行效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Gray等开始对外资银行进入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其结论是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东道国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RossLevine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外资银行进入是与新技术更优的资源配置和更高的银行体系效率相结合的,并通过竞争或模仿而迅速传播。银行竞争的加剧可以提高国内市场金融服务的质量,这有利于本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获得资本,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效率。在RossLevine研究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系列的研究,表明外资银行的进入,通过对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将有助于提高东道国银行体系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对于银行体系效率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对于银行体系效率的影响取决于外资银行的数量、传导与示范能力以及东道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初始条件及本国的监管状况等等。这种不确定性的核心思想是,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本土银行效率的改进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外资银行进入的效率改进会因本国经济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运作情况、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Stiglitz,J指出,外资银行进入给国内银行、国内企业和政府带来了潜在成本,使得东道国政府控制本国经济能力的下降和东道国金融风险增大。国内的叶欣分析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与净利息边际和市场集中度都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外资银行进入实际竞争压力程度有限,尚未打破中国银行业低效率的均衡状态。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国内银行按股权结构的不同分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两组对象,着重考察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对国内不同类型的银行的影响。

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我国具有代表性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95—2006年的数据,文中所有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一)变量的假设

因变量。本文用利差(I1)、资本利润率(I2)、非贷款收益率(I3)、利润增长率(I4)反映银行的盈利性;不良贷款率(I5)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安全性;贷存款比率(I6)反映银行的流动性;经营费用率(I7)反映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

外资银行的进入变量。对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度量现有文献常用两种方式衡量:第一种是用外资银行数目份额,即外资银行数量与本国银行总数的比例;第二种是用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即外资银行资产对本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一般认为当国内银行对外国银行进入的反应迅速时,采用前一种度量方法得到的结果显著性较强;而当外国银行获得一定市场份额后才开始对国内银行的定价、利润等产生影响,宜采用第二种度量方法。鉴于我国的实际更接近后一种情况,用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Z)作为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度量变量。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控制变量。宏观层面控制变量用通货膨胀率(Y1)、GDP增长率(Y2)、市场集中度(Y3)来反映,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总资产(X1)、经营费用率(X2)、呆账准备金率(X3)。

(二)模型的描述

在对多元回归模型具体形式的设定上,现有的文献不尽相同。由于本文选用的各银行数据横截面数据可能存在序列自相关现象或统计关系不够显著,因此采取了对原始变量取自然对数再进行差分处理,最后再进行回归处理。考虑到各家银行之间横截面数据的差异,我们采取变截距模型。其次,考虑到通常会遇到样本个别数据不可得的情况,基于缺省变量可能引起截面截距和时间序列截距的变化,可以采用在模型中加虚拟变量的方法估计回归系数,我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Djit是对应每一个横截面样本的虚拟变量,α0n是这些虚拟变量的参数。其中Iit表示时间t银行的效率变量;Zt表示时间t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变量;Xit表示时间t本土银行i的控制变量;Yt表示时间t的国家层面的控制变量;β,γi,δ分别是相应变量的回归系数;εit是随机误差项。

(三)回归结果与分析

将国内银行样本划分为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从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出,无论从整体拟合优度还是单个外资进入变量的t检验值来看,股份制银行样本大都优于国有银行样本。该结果说明: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首先受到冲击的是股份制银行。这主要是由于银行业对内开放不足,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尚未打破,使得股份制银行受外资银行进入的冲击更大。

回归结果显示,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业利差(I1)、不良贷款比率(I5)有所上升,同时资本利润率(I2)、非贷款收益率(I3)、利润增长率(I4)、营业费用率(I7)有所下降,表明外资银行进入的“市场竞争效应”、“技术示范效应”、“金融稳定效应”在我国均有体现。

在整个观测期,资本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与外资银行的资产市场份额均呈现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同时资本利润率还受到呆账准备金率、通货膨胀率以及银行业自身的集中度的影响,体现了外资银行进入的市场竞争效应。但利差与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则呈正的相关性,这一现象与一般理论相悖,这主要与我国的金融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特点有关:自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随着我国金融入世步伐的加快,金融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增强国内银行业尤其是国有银行的竞争实力。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国内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安全性降低,从上述表1、2、3中可以看出用以衡量资产质量和银行安全性的呆账准备金率(I5)和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变量Z呈现显著的正相关,表明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国内银行的呆账准备金率显著提高。

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内银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首先,外资银行的进入对国内银行业盈利性产生了较大影响。但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将产生技术外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内银行的效率。针对以上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树立以盈利性为核心的现代营销观念。首先国内银行要认清存贷业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但中间业务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业务,创造利润空间较大的仍是附加值较大的中间业务。国内银行应主动向外资银行学习先进的业务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采取分步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的效率不仅受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影响比较大,而且宏观经济因素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表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同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外资银行,才能尽快将银行建立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

必须加大对内开放。2006年我国已经取消各种非审慎的限制性措施,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资银行的进入对股份制银行的影响要大于国有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国有银行的垄断,使得股份制银行陷入了经营的困境,所以银行业既要“对外开放、又要对内开放”,才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提高国内银行业的主动学习意识和能力。由实证分析结果得知:外资银行的进入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国内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未具备主动学习的动力和能力,国内金融体制导致银行业的长期垄断性,这种结果造成本国的金融企业没有按照企业的规则运行,因而不可能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所以必须加快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使其成为具有真正学习能力的企业。

参考文献:

1.郭妍,张立光.外资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5(2)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管理;风险防范;差异;对策和建议

一、中外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主要差异

外资银行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准入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和计量、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架构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市场营销部门或信贷政策委员会)、风险评估部门、风险审查和管理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内部稽核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专业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即由若干(一般为3到5名)信贷审批官共同背对背独立审批,全票通过或者达到有效票数后贷款审批通过。而行长主要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其审批流程强调独立、客观、公正。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垂直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和评估贷款风险,旧体制下信贷部“包办”信贷业务流程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变,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分工合作和相互制约不充分。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评估计量和防范,将管理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1.通过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详细的风险资产准入标准来筛选客户。如每年会根据信贷政策委员会确定的地区最高额度指标,确立市场目标及风险接受标准,只有符合目标市场条件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风险管理部门通过行业研究,列出可接纳客户的条件及细节,包括对公司规模、管理者经验、股东资本、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限制,信贷人员以此为依据寻找符合条件的客户进入贷款程序。2.通过现代计量方法和借助各种软件工具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与分析,对客户的第一性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管理的各环节。3.建立大客户专管制度。大客户的贷款由总部统一专管,总部每年对其总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分公司申请贷款时在总的授信额度内统筹考虑,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集团企业授信风险的集中控制。4.通过对信贷资产组合进行评估,尽可能地选择多种相关度较小或者负相关的资产进行搭配,以便分散风险。5.通过不定期的风险测试,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如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测试和敏感性分析,通过假设某些宏观(政治/经济)事件发生,测量信贷资产可能遭受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一些敏感性和波动性较大的贷款其五级分类评级将会下调,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下调。6.设立独立机构评估风险与绩效。如渣打银行设有独立的风险稽核小组对各分行信贷组合和信贷管理程序进行一年一度或两年一度的审核。审核小组通过计算信贷组合的加权平均损失概率,确定信贷组合的风险级数,5级以上为合格。如果不合格,审核部门将及时给予改善建议,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改进,并在6个月后复查,12~18个月后再次复查,直到确保风险隐患消除。

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很大一部分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度量和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较少进行行业研究、地区市场分析和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突然的表现就是近几年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基础建设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带来较大的冲击。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银行虽然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审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三)信贷人员管理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垂直管理,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并且十分重视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序列,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市场部门和行政方面的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外资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实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如在某些外资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年一定,借助业绩评价系统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表现”打分,上级信贷主管据此决定提高或降低该信贷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等级。审批权限的动态调整一方面给信贷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其提高贷款审批和风险管理质量,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层在短期内能够查明风险、采取对策。二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采用激励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持股制度,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人力资本增值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由于外部影响而无法尽职的可能。三是通过设计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分工和分配实现人员间的权责制衡,有效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管理以控制信贷风险,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健全,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加大违规成本的方式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许多要求和规定相当严格,如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较为固定的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如在现有的风险评估部门、贷款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通过建立健全的信贷组织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二)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分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是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信贷风险。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宇光,刘向暖.论资本与社会信用[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2]符习安.现代商业银行全方位信贷风险管理研究.求索[J],2005,(5).

[3]宋蔚蔚.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衡量[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9).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6篇

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效率影响问题的研究,可概括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改进,其通过竞争效应和技术外溢效应对银行效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Gray等开始对外资银行进入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其结论是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东道国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RossLevine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外资银行进入是与新技术更优的资源配置和更高的银行体系效率相结合的,并通过竞争或模仿而迅速传播。银行竞争的加剧可以提高国内市场金融服务的质量,这有利于本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获得资本,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效率。在RossLevine研究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系列的研究,表明外资银行的进入,通过对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将有助于提高东道国银行体系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对于银行体系效率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对于银行体系效率的影响取决于外资银行的数量、传导与示范能力以及东道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初始条件及本国的监管状况等等。这种不确定性的核心思想是,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本土银行效率的改进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外资银行进入的效率改进会因本国经济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运作情况、金融业发展状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是Stiglitz,J指出,外资银行进入给国内银行、国内企业和政府带来了潜在成本,使得东道国政府控制本国经济能力的下降和东道国金融风险增大。国内的叶欣分析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与净利息边际和市场集中度都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外资银行进入实际竞争压力程度有限,尚未打破中国银行业低效率的均衡状态。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国内银行按股权结构的不同分为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两组对象,着重考察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对国内不同类型的银行的影响。

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我国具有代表性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95—2006年的数据,文中所有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一)变量的假设

因变量。本文用利差(I1)、资本利润率(I2)、非贷款收益率(I3)、利润增长率(I4)反映银行的盈利性;不良贷款率(I5)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安全性;贷存款比率(I6)反映银行的流动性;经营费用率(I7)反映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

外资银行的进入变量。对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度量现有文献常用两种方式衡量:第一种是用外资银行数目份额,即外资银行数量与本国银行总数的比例;第二种是用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即外资银行资产对本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一般认为当国内银行对外国银行进入的反应迅速时,采用前一种度量方法得到的结果显著性较强;而当外国银行获得一定市场份额后才开始对国内银行的定价、利润等产生影响,宜采用第二种度量方法。鉴于我国的实际更接近后一种情况,用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Z)作为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度量变量。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控制变量。宏观层面控制变量用通货膨胀率(Y1)、GDP增长率(Y2)、市场集中度(Y3)来反映,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总资产(X1)、经营费用率(X2)、呆账准备金率(X3)。

(二)模型的描述

在对多元回归模型具体形式的设定上,现有的文献不尽相同。由于本文选用的各银行数据横截面数据可能存在序列自相关现象或统计关系不够显著,因此采取了对原始变量取自然对数再进行差分处理,最后再进行回归处理。考虑到各家银行之间横截面数据的差异,我们采取变截距模型。其次,考虑到通常会遇到样本个别数据不可得的情况,基于缺省变量可能引起截面截距和时间序列截距的变化,可以采用在模型中加虚拟变量的方法估计回归系数,我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Djit是对应每一个横截面样本的虚拟变量,α0n是这些虚拟变量的参数。其中Iit表示时间t银行的效率变量;Zt表示时间t外资银行的进入程度变量;Xit表示时间t本土银行i的控制变量;Yt表示时间t的国家层面的控制变量;β,γi,δ分别是相应变量的回归系数;εit是随机误差项。

(三)回归结果与分析

将国内银行样本划分为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从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出,无论从整体拟合优度还是单个外资进入变量的t检验值来看,股份制银行样本大都优于国有银行样本。该结果说明: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首先受到冲击的是股份制银行。这主要是由于银行业对内开放不足,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尚未打破,使得股份制银行受外资银行进入的冲击更大。

回归结果显示,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我国银行业利差(I1)、不良贷款比率(I5)有所上升,同时资本利润率(I2)、非贷款收益率(I3)、利润增长率(I4)、营业费用率(I7)有所下降,表明外资银行进入的“市场竞争效应”、“技术示范效应”、“金融稳定效应”在我国均有体现。

在整个观测期,资本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与外资银行的资产市场份额均呈现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同时资本利润率还受到呆账准备金率、通货膨胀率以及银行业自身的集中度的影响,体现了外资银行进入的市场竞争效应。但利差与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则呈正的相关性,这一现象与一般理论相悖,这主要与我国的金融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特点有关:自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随着我国金融入世步伐的加快,金融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增强国内银行业尤其是国有银行的竞争实力。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国内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安全性降低,从上述表1、2、3中可以看出用以衡量资产质量和银行安全性的呆账准备金率(I5)和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变量Z呈现显著的正相关,表明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国内银行的呆账准备金率显著提高。

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内银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首先,外资银行的进入对国内银行业盈利性产生了较大影响。但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将产生技术外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内银行的效率。针对以上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树立以盈利性为核心的现代营销观念。首先国内银行要认清存贷业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但中间业务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业务,创造利润空间较大的仍是附加值较大的中间业务。国内银行应主动向外资银行学习先进的业务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采取分步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的效率不仅受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影响比较大,而且宏观经济因素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表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同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外资银行,才能尽快将银行建立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

必须加大对内开放。2006年我国已经取消各种非审慎的限制性措施,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资银行的进入对股份制银行的影响要大于国有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国有银行的垄断,使得股份制银行陷入了经营的困境,所以银行业既要“对外开放、又要对内开放”,才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提高国内银行业的主动学习意识和能力。由实证分析结果得知:外资银行的进入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国内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未具备主动学习的动力和能力,国内金融体制导致银行业的长期垄断性,这种结果造成本国的金融企业没有按照企业的规则运行,因而不可能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所以必须加快国有银行的产权改革,使其成为具有真正学习能力的企业。

参考文献:

1.郭妍,张立光.外资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5(2)

2.李晓峰,王维.外资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经科学2006(8)

3.叶欣.外资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6(2)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7篇

一、外债管理

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即从国外及境内外资银行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都在登记范围之内。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资银行的负债属于直接外债登记范围,且须实行逐笔登记,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并开立贷款专用帐户与还本付息帐户。

但随着《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在今年6月26日起的实施,终结了此项制度,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之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从今年6月26日起,境内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办理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国内外汇贷款及方式管理。因此,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又向前迈了一步,其业务开展更加得心应手,这样避免了过去在某些地方的外汇管理部门实行的不透明政策,借款人往往在办理外债登记时跑上无数趟,以至耗时几个月,甚至最后没有了下文。

尽管,外资银行有了更充分依法发放贷款的权利,但是也相应有了较多的义务与要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监管内容更加原则。《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因此,外资银行发放贷款时就应更加严格地依法办理,改变过去的一些观念。比如:“有关部门早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但是,在执行中,外汇管理部门给出的口头答复却是,只对其中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之差额以内,短期外债不适用此条。在当时的实践中,就是以外管部门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准,该证就是一个权威的外债管理许可证。现在,有关部门再次重申了该条规定,很显然,不可能再以外管部门的口头答复来作为其执行的依据了。毕竟,当时还有外管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有效依据。将来,外资银行在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时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规。

二、贷款协议中应注意的条款

外资银行的贷款协议除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外,还要具备因其外资银行遵循国际惯例而形成的特殊条款。我认为,在设计外资银行贷款协议时应注意如下几条:

第一,为保障外资银行利益,恰当的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一般而言,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享有选择提款的权利,而贷款人却负有协议签订后随时提供协议下承诺贷出款项的义务。因此,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平衡,对贷款人给予必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之后,才有提取贷款的权利。先决条件大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贷款协议中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如:董事会决议、提供贷款卡、公司成立文件等;第二部分是借款人提取除第一次提款之外的其余贷款金额时所应满足的条件,如:陈述和保证内容依然正确,没有发生违约事件等。另外在贷款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先决条件的实施一定要取得贷款人的审查、认可。

第二,陈述与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对与借贷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和商务等状况所作出的说明,并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或对自己承担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该类条款大致分为两部分,其一为有关借款人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说明与保证,其二是借款人为保证切实履行贷款协议而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所作之说明与保证。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通过陈述与保证条款向贷款人证实其真实法律地位、签约能力、合同有效性、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的基础。显然,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将构成典型的违约事件,因为,借款人对有关贷款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对陈述的真实性所承担的保证,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生效和履行的基础。如果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隐瞒事实、不真实、虚假,势必增加贷款人回收本金、获取利息的风险。因此,一般应认为借款人违反陈述与保证构成重要之违约事项。但是,由于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往往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借款人违反。因此,贷款协议应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陈述与保证时或该违反导致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下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借款人才构成违约事件。这样的规定是显然有益的,既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又能保障贷款人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违约事件条款是贷款协议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一般违约事件条款规定在借款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对贷款人业已发放的款项宣布立即到期,因而,无论对于借款人还是贷款人而言,违约事件的具体条款对于双方权益都非常重要。但是贷款人一般在谈判中占有相对优越的谈判地位,其条款通常要求尽可能详尽,篇幅较大,规定也非常细致。这无疑对保障贷款人权益有积极意义。

三、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之作用

由于外资银行进驻中国对中国法律了解较少,多依赖于国际惯例和境外经验。外资银行在贷款操作中的通常做法:贷款协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资料,由律师楼的专业律师审核、起草贷款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障银行贷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发挥以下作用:

第一,草拟、审查、修改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董事会决议和相关的其他协议及法律文书。在贷款协议中,就主体来说,外资银行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因此主要是对借款人、担保人主体的审查;就内容来说,应明确、具体,并注意条款的完备性,权利义务的完善以及违约救济的可行性,以保障贷款协议之顺利履行。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8篇

随着外债统计口径的调整及加入WT0后银行业全面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现行我国外债管理方式的改进势在必行。本文拟通过对“二线”和“一线”两个外债管理方案及其实现条件、管理效果的分析,就近中期外债管理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一、“二线”管理方案

(一)总体原则

根据现行的“二线”管理原则,即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作为外债管理,而其跨境资金调度不受外汇管理规定的任何限制。但应在监管内容和方式上有所突破,简化外债登记和偿还操作程序,管理重点由现行以直接管理企业为主逐步过渡到间接管理银行为主。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管理标准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在外汇贷款管理上的差别待遇,但由于两者组织机构、经营模式等“先天”差异,管理政策不可能机械一致,操作上应有所区别。

(二)政策要点

1.管理内容。取消中资机构向外资银行借人外汇资金的行政审批和指标限制,由外汇局将贷款指标直接下达给外资银行,作为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外汇贷款的上限,由银行自行调整,滚动使用,以提高指标的使用效率。同时量化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的期限结构的管理规定,将短期贷款存量比例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即短期贷款余额适宜控制在外汇贷款总余额的30%以内。

2.日常监测。一是针对贸易融资、外汇贷款等不同类型的债务实施区别监管。贸易融资属国际结算的一个环节,因其活动频繁、使用迅速,风险相对较小,可对其采取宽松的管理政策,不必加以限制。采用“债权人备案登记制度”,即由银行按月报送每一笔贸易融资的变动和余额情况。外汇贷款管理重点在于审核贷款资金交易、汇兑的真实性、合规性。可尝试将登记及部分审核权限下放给银行,并将由债务人登记制转变为债权人登记制,逐笔登记转变为定期登记。具体环节简化为:A、签约登记:境内机构向外资银行借用外汇贷款,外资银行须于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月月末5日内到外汇局统一办理债务登记手续,外汇局以借款单位名称为分类标准核发外债登记证。明确债务登记的审核原则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批要素,如外资企业的缴资情况和中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等。B、开立贷款专户:外资银行可自行为债务人开立贷款专户,将有关信息通过MIS系统向外汇局反馈。C、提款登记:采用外资银行事后报备的方式进行监督,即银行逐月向外汇局出示外债入账凭证。D、结汇:考虑到外资银行尚未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其外汇贷款暂可结汇,但须事先经外汇局核准。E、还本付息:若企业支付利息及以自有外汇还款,可授权银行自行核准办理售付汇手续。若企业须购汇还款,银行仍须凭外汇局核准件方可办理相关的售付汇手续。二是将异地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的登记管理权与统计监测权划一,均归属于外资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即改变原债务人属地管理原则,债务登记管理在债权人所在地办理,事后报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贷款偿还将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和操作上便利的问题,偿还核准手续仍在债务人外汇局办理。三是加强外债监管手段。建议利用人行信贷资产监测网络的现有资源,并适当增加外债业务的需求功能(如债务编号、专户账号),以实现外汇局在外债统计、管理信息从采集到传输、加工、分析处理各个环节的系统化、高效化和实时化。同时,在“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中单独列出“外资银行外汇贷款”栏目,及时反馈该部分债务变动信息。外汇局通过比例指标、登记备案、信息反馈等—系列外债统计监测管理手段,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一线”管理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与“二线”方案相比,“一线”方案将外资银行外债监管的立足点由资金使用环节转向资金流出入环节,在管理口径上采用与现行统计政策趋同的标准,在管理对象上将外资银行视同居民,在管理思路上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资银行施行统一的外债管理政策。

(二)政策要点

1.外债流入环节。一是控制外债规模在目前仍有必要施用行政手段进行外债规模控制(尤其是对中资银行举债有指标限制)的情况下,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进行限制也是一种必要。这种限制不仅体现在总体规模上,也体现在期限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在手段上,也不应仅停留在强制的行政指标,还可以使用利率、汇率、“托宾税”等指导性措施,以提高管理的灵活性。二是关于借入主体。随着外资银行业务拓展的加深,其驻华分支机构也会不断增加。为集中管理资源,尤其是方便指标的核定及发放,有必要参照国内银行监管的“主报告行”制度,指定各家外资银行设立境内资金中心作为对外借款的主体,而其它分行使用外债资金则计作国内联行的资金拆放进行管理。事实上,许多外资银行已经在国内采取了这种模式,施行起来并无太大难度。

2.资金使用环节“一线”方案将监管重点放在资金跨境流动,而淡化使用环节的限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将外资银行在境内放贷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将放贷、提款、还本付息等手续下放银行自行办理,事后备案。二是取消对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短期外债的指标限制,这既是“一线”方案的根本要求,也是在服务对象上放弃对外资银行歧视政策,贯彻国民待遇的体现。三是在结汇政策上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待遇。在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前提下,建议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应落实“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的原则,除出口押汇外的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从而杜绝套利等投机行为及其对货币政策执行的负面影响。但随着国内市场本外币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严格限制外债资金结汇的政策也可能逐渐放宽,而其中所要把握的仍是实行中外资银行的平等待遇。

3.本息偿还环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即外资银行应于外债资金归还当月的最后五个千作日内向外汇局办理事后备案手续。外汇局通过外资银行逐月报送的有关外债资金偿还情况进行借还数据核对,并以偿还总额作为确定外债规模的参考依据。

三、方案选择及其实施条件

“二线”方案基本维持了现有的管理政策,但在具体程序上进行了简化和完善,而“一线”则在此基础上转变管理重点,在思路上作出较大调整。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的角度看,“二线”政策应作为近期方案,而“一线”政策则是中期方案。在近期方案向中期方案的过渡中,政策取向应是“淡化二线、强化一线”。而完成这一过渡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放宽外资银行展业限制。外债政策的目标是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但也不能不考虑外资银行经营的利益与需要。因此,“一线”方案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及其运用的限制必须与金融业市场准入开放程序相适应。比如,外资银行传统上较多地依赖境外的资金来源,若存在着服务对象的限制,在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境内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对外债规模的限制将极大地制约其日常经营和资产规模又如,若外资银行尚未获得经营本币业务的资格,禁止外债结汇的政策无疑将使其外汇贷款业务难以为继。考虑到我国对金融业开放的承诺期,“一线”方案至少在3年后才有实施的可能。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转让价格;银行控制权

近年来,国内银行纷纷大举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上到四大国有银行中的中行、建行等国有大银行,下至数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目前为止,已有2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17家中资商业银行持有股权,投资总额140亿美元,占被投资银行股权的比例约为15%。随着2006年我国开放银行业市场最后时限的逼近,将有更多的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迅速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中资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已如滔滔江水势不可挡,因为无论对于国内中资商业银行还是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这种合资和合作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是,中资银行引进境外投资者也不能盲目乐观,有许多问题需要值得注意。如果不认真处理这些问题,则可能会影响引资的效果,并最终影响我国金融安全。

一、中资银行引进外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选择问题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引入外资以其操作便捷、易行的优势成为其迅速改变现状最为可行的策略,通过引进外资可以充实银行的资本金并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借鉴境外银行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引进新的金融产品和技能、提高竞争力等。但是不能盲目选择境外投资者,而是要审慎,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要经过严格筛选,而不能盲目引进。

所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应该是声誉良好、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注重长远利益的知名金融机构,而不是那些只追求短期股票市场价值与投资收益的投机者。同时,作为战略投资者,应该具有中资银行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和资源,如管理、技术、业务、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和资源。不同资产规模、资产质量、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甚至地域范围的银行,在选择国际战略投资者时要从本行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标准。如中小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主要是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人,以中小额信贷和个人零售业务为主,在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时要选择战略目标、经营范围相似的投资者。所谓理想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是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换句话说,“引资”要务实,而不能务虚。

(二)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

在外资入股的过程中,价格是最敏感也是最关键的谈判要点。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因而缺乏比较完善的定价机制。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对此,国内银行要尽可能的争取最有利的价格,而不能单纯被动的接受低价,防止出现中资银行被“贱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外资入股的谈判中,外资金融机构往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指标压低收购价格。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在国内占有很高的比例,加入这样的银行可以充分借助国有经济的力量,外资进入以后,直接可以在我国金融领域站到很高的层次。同时由于内地金融市场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和利润空间,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品牌、机构网络和客户等丰富的资源,将自己的业务品种通过中资银行已有的强势网络扩散出去,并在时间上避开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进入国内银行市场。

譬如,很多境外金融机构都看中了国内的信用卡、消费贷款等前景巨大的业务。作为入股条件,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花旗和浦发、恒生和兴业、汇丰和交通等均提出进行信用卡业务合作。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价值不能简单地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也不能简单的按普通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定价的方法来估算。净资产可以作为双方定价的基础,但还应考虑品牌、市场、客户以及国家支持等因素。如2004年交行获得86%的净资产溢价,2005年建行股权转让获得17%的净资产溢价。另外,在谈判中,国内银行还可通过各种灵活的方式以争取最有利的价格,比如通过与多家境外金融机构同时谈判的方式。

(三)法律适用和会计标准的选择问题

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后的法律管辖权问题,也是入股的争执焦点之一。对此问题,国内商业银行不能妥协让步采用外商所在国家的法律,而应尽量争取适用我国的法律或第三方国家的法律,利用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律条例充分维护国内银行的利益。如在花旗入股浦发的过程中,花旗坚持要适用美国的法律,中方要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决定适用注册地中国法律,一旦有纠纷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又如在济南市商业银行与澳洲联邦银行合作中,双方也通过协商最终选择第三方法律——香港法作为法律适用。同时,还要选择双方认可的会计标准。从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标准有较大差异,按照两种标准审计的结果往往会大相径庭。因此,双方必须在会计标准的选择上达成一致。

(四)银行控制权的归属问题

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目的绝非仅仅是获得部分股权、分得部分利润,其主要动机是为了占领中国市场。作为其全球战略的一部分,这些境外金融机构希望通过入股中资银行,最终能对这些商业银行进行控股。银监会200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将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银行入股的比例从15%提高到20%,总体入股比例从20%提高到25%。如果出现中资银行的股权比较分散,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可能会使外资实现对中资银行的控制权。事实上,我国已经存在个别境外金融机构实现对国内中小银行控股的例子,如美国新桥资本“控盘”深发展,通过股权转让,新桥已实际持有深发展17.89%的股权,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所以,对银行控制权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引进境外投资者要警惕控制权旁落,防止金融霸权,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五)引资后的消化、吸收及互相融合问题

中资银行竞争力低下正是由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及产品创新的落后造成的。这些问题导致中资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风险集中度和经营成本过高,而产品创新和业务盈利能力较低,最终使其市场竞争力下降。所以对中方而言,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能光为了补充自身资本金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要消化、吸收战略投资者带来的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产品开发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以改善国内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业务和产品创新能力,与国际资本接轨,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体制。中资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实现经营管理理念及文化上的真正融合,真正成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从而真正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二、对中资银行引进外资的建议

(一)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引

在巨大利益推动的引资浪潮中,要警惕外资潜在的金融霸权,以防止其威胁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坚持“以我为中心”,监管当局应强调第一大股东在股份制企业里的特殊地位,如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以确保国内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掌握在中国人手里,保持我国商业银行的自主性。面对越来越热的银行业引资浪潮,国家应对引进国际战略投资有一个全盘的统筹规划,积极引导,既要积极争取国际战略投资,又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强化、细化对外资参股的金融监管,出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法规,关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二)中资银行引进外资要稳健进行

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中资银行要保持健康的心态,既不能患得患失,也不能急于求成,对于引资要戒急戒躁、稳健进行。首先是要选择理想的境外投资者,即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其次在引资谈判中要争取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即最能体现本行潜在价值的适宜价格;还要选择恰当的法律适用和会计准则,争取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律条例和会计准则;引资后要切实把握银行控制权,防止金融霸权;并加强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切实做到“洋为中用”,切实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以更好的与外资银行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共舞”。

【参考文献】

[1]吴念鲁.重新考量银行业改革[N].经济观察报,2005-10-03.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外资战略投资者;国有商业银行贱卖论;股权定价

二十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业不断加快开放的进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外资战略投资者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中资银行有庞大的客户群和机构网点。前者是技术密集型的,随着市场深化和竞争加剧,其优势是递增的;后者是劳动密集型的,其优势是递减的。为了适应新的金融形势,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银监会成立后适时调整思路,于2003年12月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致力于促进中外资银行合作的“双赢”。

到目前为止,18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了16家中资银行,投资总额近126亿美元。具体情况是:对国有银行,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建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行36.75亿美元;对股份制银行,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投资额为29亿美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济南、杭州和南充等地的商业银行,投资额为5.6亿美元。从投资方看,既有国际金融组织也有商业银行,既有大型机构也有中小型机构;从被投资方看,既有国有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既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机构也有内地和西部地区的机构。外资机构和中资银行均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在这些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案例中,投资于建行和中行的资金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位置,因此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

一、“国有银行贱卖论”

建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功上市,其示范作用不可低估。建行股份卖给外国投资者的价格仅为账面价格的1.2倍,但上市后建行股价不断攀升,目前已经上升到账面价格的约3.7倍,上市融资达92亿美元,刷新了亚洲除日本市场以外的上市规模纪录。建行首次IPO(即首次公开上市)有如此表现引发了国人对银行贱卖的质疑。银行业界人士纷纷撰文引出“国有银行贱卖论”。“国有银行贱卖论”的主要观点是: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定价偏低,赴境外上市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国有银行贱卖论”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净资产定价不合理”

金融学家吴念鲁认为,不仅要按净资产来算股价,还要考虑这几家银行的品牌、客户、市场和产品。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也指出,在我国,由于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准入进行管制,银行特许权本身也有很大的价值,这些都远未体现在股权溢价上。

(二)“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2004年工行实现盈利747亿元,用30亿美元换来工行10%的股权,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4年之内就可收回投资。假如今后交行的股价上涨到3.72元,汇丰只需把入股交行的19.9%的股权脱手9.9%,就可以拿回本金,而不花分文持股交行10%的股份。按照目前H股平均市净率2.2倍保守估算,中行的股份在3年内将给境外投资者带来95%的收益,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三)“股权交易存在不对等性”

该观点认为,交易的不对等性并没有反映在股权价格中。一是境内投资者被边缘化,国内银行的股权售让对象明显偏向境外投资者。二是中方提供收益承诺,境外投资者“稳赚不赔”,如建行、中行承诺,一旦今后每股净资产低于对方的入股价,汇金将给予补偿。三是同股不同权,如2005年西安商业银行新股东大会后,拥有5%股份的国际金融公司和加拿大丰业银行各获得一个董事会席位,但拥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几家内资股东却没有得到同等待遇。

(四)“国人已承担巨额重组成本”

在股权交易前,为了提高国有银行质量国家已付出了巨额投资。如在1998年增加2700亿元国债用以充实国有银行资本金,2000年剥离近14000亿元的四大银行不良资产,2005年通过汇金公司向中、建、工行共注资600亿美元。另外,工商银行改革下岗20万人,建设银行裁员了10多万人。当前国内银行转让股权获得的溢价太低,没有体现国人为此付出的代价。

二、对建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分析

对于建行在出让股权时是否有贱卖之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动态比较方面看。战略投资者在银行IPO前入股的市净率一般要低于IPO市净率。这是因为战略投资者与IPO时的公众投资者性质与作用不同,战略投资者愿意与国内银行长期合作、共担风险,必须承诺股票锁定期和竞争回避,而公众投资者更多考虑股票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持股和短期投机的选择权。以交通银行为例,汇丰银行的入股市净率为1.76,后期的IPO市净率却为1.60,也即汇丰的股权购买价格高于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显然不存在交行股权被贱卖给汇丰的问题。对建设银行而言,美洲银行的入股市净率(1.15)和淡马锡的入股市净率(1.19)都远远小于建行IPO的市净率(1.96),差距略显过大,美洲银行和淡马锡在短短的4到5个月内就分别获得差价收益0.81元/股和0.77元/股,因此,两者的入股价有被低估之嫌。

第二,进行横向比较。市净率显示的是入股价格的溢价程度,反映了投资者对银行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的综合判断。因而,银行的经营能力越强,获得的市净率一般就应该更高。以建行为例,2004年建设银行的主要经营效率指标均明显优于交通银行,但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建设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入股市净率(1.15和1.19)却大大小于交通银行(1.76)。另外,境外投资者的入股比例越大,对应的入股市净率应该越低,交通银行的入股比例(19.9%)超过建设银行的入股比例(14.1%),而两个银行在入股市净率上的表现却恰恰相反。因此得建设银行境外投资者的市净率偏低,也即转让建行股份的定价偏低。

三、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理性化的政策建议

为了更加稳妥高效地推进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针对现阶段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引资对象上,应树立“战略一致,优势强化,文化融合”的理念,把一些具备业务专长的中上等规模银行纳入选择范围。首先,双方在经营发展战略上的一致性,可以减少战略融合成本和风险,更能确保外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稳定性。其次,讲求“优势强化”,而不局限于“优势互补”,有利于在日趋激励的竞争中巩固已有的市场地位,并通过双方合作不断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再次,很多中上等规模银行在华尚未设立分支机构,与之股权合作更能实现“竞争回避”。最后,中上等规模银行不容易实施对国内银行的股权控制,不仅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更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第二,在投资方式上,可推行股权互换、债转股两种方式,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股权互换,即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中资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这种方式可以先行在资本充足率已达标,而着重于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中外资银行间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国际市场。债转股方式,适用于当前中外银行间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诺在未来时期追加投资的银行(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西安商业银行等),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实国内银行运营资金,减轻融资压力,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而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增持国内银行的股份。

第三,在股权定价上,由双方竞价为主向多方询价为主转变,引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完善银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少国内银行的做法局限于选择单一入股对象,然后进行双方竞价,这很可能因竞价不充分导致股权价格低估。建议在同时引入和考察多个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建立多方询价渠道,同时构建多方竞价平台。除了协议转让方式,还应该积极引进股权拍卖和招股投标方式。

第四,在上市地点上,重组后的国内银行不应局限于海外上市,应充分考虑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建议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应该有国有银行的参与,中小规模的银行IPO可以考虑在内地市场进行。目前我国内地市场银行股仅有5家,金融股所占比重仅有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在50%以上,这样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金融蓝筹股的培育。兴业、华夏、广发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根据IPO规模的大小,充分考察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同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优质业务或潜力业务(如信用卡、资产托管、票据等有必要单独核算的业务)进行在内地分拆上市。尤其针对中外银行合资后双方重点发展的业务,如建行与美洲银行的零售银行业务、浦发与花旗的信用卡业务,可以先行分拆上市。

第五,在风险防范上,建立境外投资者(主要针对“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银行造成的冲击。当前中国银监会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做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笔者认为三年时间偏短,何况之前进入的一些境外投资者并不存在持股期间约束。因此,国内银行自身应该加强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银行营运的长期稳定

第六,在发展战略上,不仅要“引进来”,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国内银行“走出去”,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国内银行必须主动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调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国金融资源为别国所控制,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与国际银行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合作,加强与先进银行在信息、技术及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二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与国外银行机构的股权并购,如结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外银行开展股权置换和相互持股;三是直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选址上可以先行考虑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以及经济增长潜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四是顺应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及国际司法、会计、计量制度标准,关注国际金融需求的变化,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经验,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促进中外资银行双赢[N]经济日报,2005-11-03.

2、吴念鲁.对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上市的评析[J].银行家,2005(9).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11篇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二、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摘要】随着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银行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12篇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结构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其银行体系。外资银行在新兴市场国家市场份额的上升,是成熟市场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进行的银行体系融合的一个表现。在拉丁美洲以及转型经济的中东欧国家,外资银行占到了当地银行资产总量的大部分,而在亚洲,尽管外资银行所占比例比上述地区少得多,但是也成为了当地银行部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资进入大幅增加,至1999年外资控制率达到了50%以上。90年代上半期中东欧国家发生了金融危机之后,国有银行的私有化进程大大地加速了外资银行的进入的步伐。最初出售的银行大多数是中小银行,但1999年以后,大型的国有储蓄和对外贸易银行也在出售之列。匈牙利在私有化的进程中走在最前列,到了1999年末,银行系统的外资控制率接近了60%。波兰的私有化进程是渐进的,但1999年到2000年有所加快,在1999年中期Pekao银行出售之后,外资控制率也达到了53%。捷克在1998年开始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改造,到了2000年初,四家大型国有银行中有三家被出售,外资控制率将上升至60%。在2001年仅剩的一家国有银行私有化之后,外资控制率达到90%。

在拉美,尽管外资银行进入历史很长,但直至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其数目才迅速增加,主要是由于西班牙金融机构掀起的并购浪潮。在1994年底,外资银行在阿根廷和智利已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在1996-1997年一系列并购活动之后,外资银行控制的银行资产已经达到了50%。而市场规模较大的巴西和墨西哥,外资渗透率一直较低,但是到了1999年底,外资银行控制的资产已经达到了18%,而且2000年5月第三大银行的出售及2000年6月第二大银行的出售,使得墨西哥外资控制率迅速攀升到了40%以上。巴西是拉美唯一的外资银行在其银行体系中不占主要位置的国家。原因在于大量的银行资产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并且有三家大型的、资本充足、管理良好的私人银行。1997年、1998年两家大型欧洲银行的进入,不可避免地改变了该国银行业的格局,并且加剧了竞争,随着一些国有银行的私有化,进一步的外资收购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大多数亚洲国家,外资银行的作用比中欧和拉美国家要小得多,这一现象部分反映了政府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尤其是限制其进入零售市场。1997年金融危机后,除马来西亚外,一些国家对外资银行进入放松了限制。韩国第一银行(KoreaFirstBank)出售给新桥资本(NewbridgeCapital)使得外资银行控制率在韩国有所上升。危机后泰国有四家银行出售给外资金融机构,使外资控制率从1994年的0.5%上升到1999年底的4.3%。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及其背后的推动因素,引起了国际上一些学者的关注和兴趣,他们对此进行了一些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

外资银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份额急剧上升,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近期全球银行业合并整合的大趋势。金融服务行业的国际化使得银行面临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方面的激烈竞争,尤其是来自证券市场的竞争,使得银行业的净利差和利润大幅减少,降低了银行牌照(Franchise)的价值(Folkerts-Landau和Chadha,1999;VansettiGuarco,和Bauer,2000)。同时,银行业在本质上是信息和计算机密集化的行业,其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的成本在近几十年大幅下降。这一方面产生了规模经济,特别是在银行后台业务运作方面;另一方面扩大了银行业务的范围,特别是银行OTC衍生产品出现和快速发展。为了获得这一规模经济和产品范围扩大的好处,银行之间为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进一步降低了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率,促使大型跨国银行为了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而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并向海外大规模扩张(Canals,1997)。

中欧转型经济国家只有短暂市场经济历史,在这种条件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迅速建立高效、稳健的银行体系具有相当的难度;另外,向银行系统重新注入资本需要较高的成本,这使得该地区国家的政府认为将国有银行出售给外国战略投资者,是解决银行系统问题切实可行的方案。近期,为了加入欧盟并达到OECD的成员国条件,各转型经济国家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

与此相似,90年代中期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的银行部门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促使政府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输入重建资本,带来先进的银行技术。在已有大量外资银行的国家,如阿根廷和智利,90年代下半期的金融混乱导致了一系列的银行并购,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在当地银行市场的参与程度。

前已述及,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亚洲增长的幅度远远小于中欧和拉美,但市场参与者预期这一情况会在未来一段时期有所转变。先前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因来解释亚洲外资参与程度较低的现象。

其一,政府担心在发生危机时,外资银行会迅速、大幅减少对当地的贷款,并从东道国撤出资金,因此认为外资银行不能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其二,当地银行的家族所有制和管理结构是外资银行进入的一大障碍,因为家族往往不愿意将所有权转让给外国战略投资者(FitchIBCA,1999);其三,如前所述,在亚洲参与跨国并购的外资银行大多数来自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国家,然而大多数来自欧洲和美国的银行不得不在俄罗斯危机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破产之后,处理自身资产负债方面的问题,日本银行也陷于处理国内问题丛生的金融体系,无暇向外扩张(IrvingandKumar1999);其四,亚洲国家的银行中介化程度远远高于中东欧和拉美,所以进一步增长的预期小于上述两地,如果外资银行进入亚洲国家,必然要做大量的重组工作;最后是银行牌照的价值在逐渐降低,许多大型企业借款人转向资本市场融资,加之网络银行的发展降低了建立大型银行网络的价值。

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动因的假说提出

一国银行体系外资银行参与率(控制率)较高,基本上反映了外资银行有意愿进入这一他们认为是有潜在盈利机会的市场,以及当地政府有意愿向外国竞争者开放其金融体系,以提高其效率和稳定性并解决其银行危机的问题。故此,我们认为外资参与率和控制率必然受到市场上已进入的外资银行和当地银行的成本收益的影响,受到政府在危机后重组银行系统的成本的影响,并受当地宏观经济条件以及金融部门市场结构的影响。为此,我们就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动因提出以下假说。

影响外资银行决定是否向海外扩张的因素大致可分为外资银行本身以及即将进入的东道国两个层面来考察,就外资银行本身而言,有两个方面:

(一)扩展业务的成本和收入方面的动力

Focarelli和Pozzolo(2000)曾将衡量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变量和银行效率等因素建立模型。研究结果表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和向海外扩张的程度正向相关,而且非利息收入占比较高的银行更可能在海外拥有分支机构。合理的解释是,创新能力强的银行更有能力寻求新的利润机会,会有较大比例的收入来自非传统业务,也会有较大的向海外扩张的倾向。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这种类型的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增加该国的福利,当然这还要看他们进入后所提供的银行服务的类型。因此,我们提出:

假说1:外资控制率(或参与率)与外资银行自身的比较优势正向关联。

本文选择三个变量来外资银行在效率方面的比较优势:一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资产收益率或资本收益率之差,以考量两类银行盈利能力的差异;二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营业费用之差,以考量两类银行经营成本的差异;三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之差,以考量其高端业务能力(金融创新)的差异。

(二)客户跟随战略

就银行自身而言,在其客户——跨国公司将业务扩展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它们有时也会为了追随客户而到海外设立分行或附属银行,在境外为其客户提供银行服务。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其奉行的客户跟随战略。

对于发达国家外资银行的客户跟随战略的研究始见于Goldberg和Saunders(1980),他们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银行向海外扩张的情况,当时美国银行主要投资于英国,两位研究者发现美国对英国的出口额与美国银行在英国的直接投资额(FDI)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同时他们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美国也存在相同的情况,并且非银行部门的FDI也是决定银行部门FDI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在东道国和母国经济交往密切、经济融合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外资银行会本着追随客户的原则来到东道国开展业务,为客户提供不间断、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一般用非银行部门的FDI来描述两国经济的融合程度。有许多研究检验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程度和银行部门FDI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经济融合程度越高的国家之间的银行部门的FDI也越多,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不甚明显。

对发达国家银行部门FDI的研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析了外资银行在美国或英国的投资及经营活动,即多国对一国银行部门的直接投资情况;另一种是分析了来自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的银行在世界各国的投资及经营活动。这两类研究结果都表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程度和外资银行进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支持外资银行追随境外客户向海外扩张的结论。

Seth,Nolle和Mohanty(1998)通过检验外资银行贷款行为的方法,检验了追随客户假说,发现在外资银行的大多数贷款并没有贷放给来自本国的借款人。他们调查了在美国经营的、来自日本、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和英国的银行和来自这些国家的非金融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借贷模式,发现在1981-1992年的部分和大部分时期中,上述六个国家中有四个国家的银行(日本、加拿大、荷兰和英国),将大部分贷款贷放给了非母国的借款人,所以追随客户假说只能获得有限的支持。

国际上对于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外资银行是否奉行追随客户的经营战略的研究并不多见。Miller和Parkhe(1998)研究了1987-1995年美资银行在32个国家的经营,发现对东道国的FDI伴随着外资银行进入的增加,但在发展中国家,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Miller等(1998)研究是从对外投资国(美国)的角度进行的,我们试图从东道国的视角重新检视追随客户假说是否可以解释90年代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银行部门FDI剧增的情况。为此,提出:

假说2:外资银行参与率和控制率与FDI上升正向关联。

而就东道国层面而言,其所以能吸引外资银行进入,主要可以考虑下述三个方面:

(一)东道国政府放松管制,进入门槛的降低

东道国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是直接的,这些限制阻止了外资银行的进入,限制了本国银行部门的竞争,保护了缺乏效率的国内银行。Focarelli和Pozzolo(2000)发现,外资银行更加愿意投资于对银行经营限制较少的国家。Barth,Caprio和Levine(2001)的研究表明,对银行业较严格的限制(无论是对本国的银行还是外资的银行),往往与较高的利差和管理成本相关联。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取消了对区域银行跨洲经营的限制,之后各个州自己制定的各项规定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性质和程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Goldberg和Grosse(1994)对此进行了研究,表明外资银行在对其经营限制较少的州参与率较大。Buch和Delong(2001)对银行收购兼并活动中的法律障碍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测试了2300个以上商业银行的兼并交易,发现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法律环境是影响国际兼并的重要决定因素。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进入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时,在获得经营执照、分支机构数量限制、经营业务范围、持股比例等方面都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许多亚洲国家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才允许外资银行持有更多的股权。而中东欧转轨国家直到90年代中期,外资银行才被允许进入,当局开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银行的私有化改革。同样,拉美国家转变对外资进入的态度也发生在90年代中期Tequila危机之后。所以总体而言,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是在90年代中期以后才具备的。因此,我们提出:

假说3:金融危机后,外资参与率和控制率上升。

假说4:金融管制严格的国家,外资参与和控制率较低。

一般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考量一国金融管制的程度。我们选择本地银行部门的净利差作为金融管制的变量,一般认为,严格的金融管制保护了本地银行业的高利差的垄断收益。另外,对外资银行和本地银行不同的税负政策,也反映出东道国政府对外资银行进入的管制程度。故此取两类银行的税负差作为变量。

(二)外资银行在东道国获得盈利的机会

东道国宏观环境好转,直接导致投资环境的改善,FDI的上升,及银行部门潜在盈利机会的增加。理论上讲,外资银行会选择盈利前景较好的地区进行投资。Brealey和Kaplanis(1996),Yamori(1998)以及Buch(2000)的研究都证实了东道国人均GDP和外资银行对该国的FDI之间存在正向关联。

在Claessens,Demirguc-Kunt和Huizinga(2000)那篇关于外资银行进入的经典文献中,运用了1988-1995年之间80个国家2300家银行的会计方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在这段期间,外资银行向那些获利丰厚、税负较低、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大举扩张。

Wezel(2004)的研究并没有发现人均GDP对于外资银行进入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但是却发现了金融危机发生可能性较小的地区,外资银行进入的可能性会比较大,这一发现表明外资银行更愿意进入经济发展前景稳定的国家和地区。

Focarelli和Pozzolo(2000)在研究中控制了两国经济之间的融合程度之后,发现外资银行在选择向海外扩张的地点时,最重要考虑因素是东道国的预期经济增长率。一般来讲,初始产出水平较低、通货膨胀率较低、入学率较高、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更有可能获得较快的增长,于是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就获得了外资银行的特别青睐。此外他们还检验了东道国银行部门盈利情况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在文中,他们运用了资产回报率和成本收入比率来度量东道国银行部门的盈利情况。结果表明利润率是银行选择进行FDI的基础。故此,本文提出:

假说5:东道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通胀率相对较低,外资银行参与率和控制率高;东道国银行部门利润率高,可能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

(三)地区特异性因素

诚如前述,我们发现一些地区特异性因素也造成了各地区外资银行进入的显著差异,例如,1999年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希望及早融入欧盟的愿望,极大地促进了该地区各国放松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各项限制。此外,一些亚洲国家普遍担心,一旦发生危机外资银行有可能大量撤资,外资银行为本地经济提供的资金来源并不稳定,因此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相对严格。

三、中国实践:外资银行进入动因

本文设计了规范的经验分析框架,验证了关于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动因的五个假说。兹将结论总结如下。

外资银行相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本地银行拥有明显比较优势,能有效地弥补其对本地信息的劣势,这是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外资银行大举向新兴市场国家扩张的动因之一。经验结果表明,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程度同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资本收益率差呈正相关,与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营运成本差呈负相关,即外资控制率与外资银行自身的效率正向关联。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某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外资银行控制率就远远超过许多成熟市场国家。

90年代后大量新兴市场国家的区位优势开始彰显,成为外资银行大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重要因素。经验结果表明:其一,金融管制程度越高的国家,外资银行进入的比例越低;其二,金融危机后外资控制率上升;其三,GDP增长以及东道国银行部门的利润率与外资进入的数量占比或资产占比正向关联,通胀率与外资进入变量负相关联。90年代后半期新兴市场国家普遍对外资银行进入的管制逐渐放松,而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为了减少银行重组和向银行体系注资的成本,往往鼓励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加之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这一时期经济快速增长,通胀率相对较低,东道国银行部门利润率提升,故此在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的监管环境和经营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从而导致了这一时期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

外资银行奉行的追随客户战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外资银行进入,尽管不像发达国家那样显著。由于当地银行服务市场存在不完全性,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在新兴市场国家当地设立机构、开展业务而内部化其客户的信息流,从而获得内部化的优势。

基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研究表明,东道国经济稳定增长将会极大地促进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经济增长率年均在8%以上,经济发展前景良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为外资银行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讲,外资银行有强烈的意愿进入中国,以期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收益。但是由于中国对于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及经营方面存在严格限制,截止2004年底,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占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的比率仅为1.5%,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水平。钟永红、李政(2004)利用生存分析法(survivalanalysis)以2002年12月以前设立的15家外资银行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其1992年到2003年经营情况,得出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指标有助于增加外资银行的盈利机会的结论。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放宽,在华外资银行的盈利前景将会更好。简言之,可以预期,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收益,获得较高的盈利,将逐渐成为外资银行进入的主要动因。

苗启虎、王海鹏(2004)发现,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数与其母国与中国的贸易额及其母国在中国的直接投资额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它们是影响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客户跟随”理论在中国得到了验证。为了满足原有客户发展市场的需要,外资银行跟随本国客户到中国设立分行,或先客户一步到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熟悉中国法律环境,掌握行业动态,调查买方信用等,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完成进入中国市场前的准备工作。由于直到1997年中国才放开部分城市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在此之前,外资银行业务范围仅限于外汇存放款、票据贴现、汇款、担保、进出口结算以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等业务,服务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外汇贷款部分,因此外资银行的盈利状况与中国和外资银行母国经贸往来的密切程度相关。即外资银行母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规模大,外资银行母国与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大,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盈利能力越强。这意味着,由于中国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实行严格限制,导致“追随客户”成为现阶段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最主要的动因。

此外,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受到中国和母国之间文化相似性和地理距离的影响。来自亚洲的外资银行占在华外资银行资产份额总量的比例最大,资产总额为310.46亿美元,占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的62.61%,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在地缘上接近,文化上相似,便利了亚洲地区的银行进入。

注:

1我们认为外资投资人持有一家银行50%以上的股权,方才可以认为外资对该银行拥有有效的控制,故此,外资控制率定义为外资持股比例超过50%的银行资产之和除以该国银行部门总资产。资料来源于FitchIBCA的BANKSCOPE数据库。

参考文献: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13篇

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对于东道国银行体系微观效率的影响,其结果是比较确定的,一般而言,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够提升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的微观效率。这主要是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机理:

1.外资银行的效率高于国内银行的效率。这种较高的效率部分地源于外资银行的下列特征:(1)外资银行的母行提供了一个全球化的技术平台,外资银行可以比较容易地进入这个平台,且可以享受相对较低的成本和相对较高的回报;(2)外资银行可以吸取所处国际化集团的来源于多个国家的运行经验,有效地提高自身的运行和管理水平;(3)外资银行进入到一个大型集团中运行可以产生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4)母行(总部)进行一体化的风险管理、业务实践(特别是借贷业务)指导和产品的开发、创新和提高,可以有力地推动外资银行自身的运行效率和运行水平;(5)通过全球化的产权市场对业务成功度的估值增加了外资银行按照期望收益进行业务调整的激励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成熟市场国家外资银行的效率是低于国内银行效率的。这种效率的差别反映了外资银行进入不同东道国目的的差别,在成熟市场国家外资银行进入的主要目的是追求银行业务的分散化及某一领域的特定化,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则主要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空间。

2.外资银行的进入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在竞争的压力下,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的各主体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会尽可能争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充分拓展自身竞争优势,努力向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个过程必然带动银行业微观效率的提升。

3.外资银行进入后通过技术外溢渠道,带来了许多新技术、新产品、新管理方式和理念,也带来了相应的人员培训。这种外溢效应不仅及于外资银行本身,而且通过竞争机制扩展到新兴市场国家的其他银行,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微观效率。

二、外资银行影响微观效率的经验证据

1.外资银行进入对利润水平的影响。Claessens等对于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和成熟市场国家在内的80个国家,在1988~1995年期间的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进行了实证分析,其中对比分析了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在净利差、期间费用、纳税和赢利能力等方面的差别。研究结果表明:在新兴市场国家,外资银行比国内银行有更大的利差、利润和纳税;而在成熟市场国家,结果正好相反。他们的研究结果还表明,外资银行在银行数量份额增大的同时,伴随着国内银行在利润水平和期间费用上的下降;外资银行的进入提高了一个国家的银行业运行水平,对于银行客户有积极的福利效应。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尽管会减少国内银行的利润水平,但是也许会对国内经济总体上有积极的福利效应。

Demirguc-Kunt?Asli,Ross?Levine和Hong-Ghi?Min对于银行的效率与外资银行出现的关系作了经验分析。他们使用单位资产税前利润、单位资产的期间费用两个指标来度量银行业的效率,他们认为这两个指标较大的数值代表银行效率的较低水平。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外资银行的数量与银行体系的单位资产税前利润及单位资产期间费用这两个指标显著地负相关;外资银行的资产与两个指标也呈现负相关,但不是很显著。这说明外资银行的进入数量促进了竞争从而提高了银行业的效率水平。大量的外资银行进入迫使国内银行减少过量的期间费用和接受较低的利润水平。外资银行与效率相关的主要指标是外资银行的数量而不是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这也说明了外资银行进入本身提高了竞争和效率。

2.外资银行进入对利差的影响。Levine对于银行的利差与外资银行进入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Levine使用47个国家的1165个银行在1997~1998年的业务数据来检验外资银行的准入与商业银行净利差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提高了银行的净利差水平;控制国内银行进入的限制,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可以显著地解释净利差;而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进入的限制不能有效地解释银行的净利差。其中关键的因素是外资银行进入而不是外资银行取得部分份额的所有权,控制外资银行的部分进入无助于银行利差的解释。可见,外资银行推动的竞争是银行利差的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Levine的研究表明:在控制国内银行的进入、外资银行的参股、特定银行因素、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和银行业的集中度后,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对于银行利差有着显著的独立影响。

3.外资银行进入对于微观效率的影响与东道国的金融发展水平相关。Hermesand?Lensink使用48个国家982家银行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效果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金融发展水平十分重要:在金融发展的较低水平,外资银行的出现伴随着国内银行更高的成本和边际;当国内的金融发展水平较高时,外资银行的进入伴随着费用和边际的下降。他们对此作出的解释是:在金融发展的较低水平,金融发展的激励是较强的,投资费用联系着介绍银行新服务和新技巧等,以便跟上外资银行。在金融发展的较低阶段,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距离较大,从而给积极的外溢效应较大的空间;在金融发展的较高阶段,积极外溢效应的可能性较小。在长期,投资费用将会导致费用减少,提升竞争和效率;而在短期,由于新服务和银行新技巧的投资占优超过了金融发展而降低的费用。如果国内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外资银行仅仅服务于特定部分的市场,诸如出口市场、金融租赁等,仅仅服务于特定范围的客户,诸如外资跨国企业和国内出口导向企业,其他的一些金融服务可能会由于高风险或信息、交易成本较高而不愿意提供。相应地,国内银行在提供诸如消费信贷、中小企业信贷等方面占优。在这些市场上,外资银行进入引起的竞争压力会小。国内银行可以通过外溢效应取得增加的投资费用。如果这一部分构成了他们的主要业务,就会导致金融服务的更高边际。

4.外资银行进入后推进国内银行效率的定性分析。以国内银行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反应为基础,可以定性分析外资银行进入的好处。Abut,Bigio和Siller曾经根据拉美四个国家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秘鲁国内银行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反应,定性研究了外资银行进入对于国内银行微观效率的推动。

国内银行在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时必须克服的一些不利因素包括:有限的资本来源、在组织资金和投资组合上缺乏足够的地理上的分散、缺乏在多种金融市场上操作的经验、开发新金融产品的滞后和较高的费用、负担昂贵的信息技术及其他技术费用能力不足等。他们在研究中发现,这些新兴市场国家的国内银行可以通过拓展国际化的资金来源,借助国际咨询机构评价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通过与本地其他银行联合来谋取规模经济等来克服他们自身的不足。此外,新兴市场国家中的国内银行还通过积极主动地建立高效稳定的管理团队,充分地利用诸如其对于本地市场已经占有的份额、对于本地市场的熟悉,以及对于本地市场突发事件更好的应对能力等自身优势,在与外资银行竞争的过程中不断地提高国内银行的微观效率。

5.与产生的影响相关的因素。Hermes和Lensink通过重新研究Claessens等所研究的80个新兴市场国家和成熟市场国家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在1988-1995年期间的相关状况,发现外资银行进入后新兴市场国家立刻就通过竞争机制产生影响而与市场份额无关,表现出与成熟市场国家较大的差别。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外资银行进入后产生的影响依赖于它们的市场占有额度。对于阿根廷、哥伦比亚、土耳其、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美国的经验研究同样支持这一结论。

可见,在新兴市场国家,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既可能来源于真实的进入,也可能来源于进入的可能性。这种差别可能来源于外资银行进入前新兴市场国家与成熟市场国家在金融压抑程度上的差别。

三、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启示之一: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必然会提升我国银行体系的竞争水平。我国原有的运行效率比较低的银行和银行类组织必须尽快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以便在竞争中可以继续维持自身的存在。

启示之二:利率水平必然是银行业竞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及结果。在我国现阶段,利率管制的存在妨碍着外资银行进入提升银行体系微观效率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需要在尽快做好其他配套工作的基础上,适时放开利率管制。

启示之三:我国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在银行体系竞争加剧的过程中,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以防止恶意竞争带来的不良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同时,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一些无效率银行的退出,银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做好相关规制条件的设计和新问题及时相机处置的机制,防止“挤兑”风潮的引发以及其他的不良社会反应。

启示之四:我国国内银行必须尽快学习国外银行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及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熟悉国内市场的优势,巩固已有客户,力争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取得更大的发展。

启示之五:现在看来,尽管外资银行对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微观效率的影响是比较积极的,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银行体系的运作质量除了微观效率以外,还与宏观效率及金融稳定相关。而外资银行在上述两个方面的影响就总效果而言还不是十分确定的,因此需要我们在外资银行进入问题上做到头脑清醒,力求扬长补短,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

〔1〕Abut,Daniel,SylviaBigio,et,al.DanielA.Siller.TheIndependentLocalBankinLatinAmerica〔J〕.GoldmanSachsInvestmentResearch,1999,November.

〔2〕Claessens,Stijn,AsliDemirguc-Kunt,et,al.HowDoesForeignPresenceAffectDomesticBankingMarkets〔J〕.JournalofBanking&Finance,2001,(25):891-911.

〔3〕Demirguc-Kunt,A.Levine,R.Min,H.-C.OpeningtoForeignBanks.IssuesofStability,Efficiency,andGrowth〔A〕.SeongtaeLee(ed.).TheImplicationsofGlobalisationofWorldFinancialMarkets〔M〕.Seoul:BankofKorea,1998.

〔4〕Levine,Ross.Denyingforeignbankentry:implicationforbankinterestmargins〔M〕.inBankMarketStructureandMonetaryPolicyEds:LuisAntonioAhumadaandJ.RodrigoFuentes,Santiago,Chile:BancoCentraldeChile,2004.271-292.

〔5〕Hermes,R.Lensink.ForeignBankPresence,DomesticBankPerformanceandFinancialDevelopment〔J〕.JournalofEmergingMarketFinance,2004,3(2):207-229.

〔6〕Hermes,N.,R.Lensink.TheImpactofForeignBankEntryonDomesticBanksinLDCs:AnEconometricAnalysis〔M〕.T.Kowalski,R.Lensink,V.Vensel.ForeignBanksandEconomicTransitionPoznan:PoznanUniversityPress,2002.

〔7〕姚战琪.外国银行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效应——兼论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取向〔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4):93-101.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投资银行;合作;国际化;并购重组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0)03004604

一、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现状与问题

由于受我国金融国际化程度和国内投资银行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目前尚不可能大规模发展,但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其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由中国建设银行、摩根斯坦利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和香港名力集团投资组建的我国第一家完整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便是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的成功先例。此外,双方在组织承销团方面的合作发展也比较快,如:我国B股、H股、红筹股、N股、ADRs和各种国际债券的发行和承销主要都是采取中外投资银行的方式来完成的。在合作基金方面,尽管尚无证券投资基金合作的先例,但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如始发于1989年由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香港汇丰集团及渣打集团联合创立的中国基金首期集资就达3900万港元。不过与此同时中外投资银行在合作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一)缺乏合作的国内宏观环境

1我国总体经济股份制水平不高,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欠佳,再加上市场疲软、行政干预等,使得国际资本、技术、人力等资源向国内渗透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投融资的能力更弱,致使中外投资银行之间缺乏大规模、广泛合作的经济环境。

2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国际化程度较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及其业务范围还有严格的限制,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尚未放开,金融业垄断程度仍比较强等,在很大程度上既排斥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又阻碍了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3我国在法律环境、税收待遇、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评估和证券评级体系等方面都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距,致使中外投资银行间的合作缺乏法律基础。

(二)国内投资银行实力不强,业务范围狭窄,难以与外国著名的投资银行进行合作

我国投资银行与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相比可谓“幼儿”与“成年”之差,无论在资本实力、人员素质、业务范围,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决策能力、业务经验、国际信誉及运用现代金融手段能力方面都不可同日而语。如目前我国券商的资产总额为1600亿人民币元,平均每家35亿人民币元,最大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册资金也不过132亿人民币元,而美林证券1996年底资产总额为65000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券商资产总额的约300倍。在资本金方面外国券商也远远超过中国券商(见表1)。此外,在业务范围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传统,很少从事公司理财、企业顾问、资产管理和企业融资并购等现资银行业务。表1中外券商资本额比较单位:亿元券商野村证券美林公司大和证券所罗门兄弟公司申银万国华厦、国泰、南方等资本14067393732911328320713610资料来源:《中外券商比较及我国券商跨世纪的思考》,中国证券报,1998-12-3

(三)缺乏合作的国内微观基础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应该是建立在国内证券市场高度发达、规范并走向国际化的基础上,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仅国际化和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且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国企股份制改造不规范,行政性“拉郎配”现象严重。

2上市企业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人为分割,国有股、法人股无法上市流通,证券市场的运作环境残缺不全。

3发行、交易市场不规范。交易所与企业联手作假;内幕交易;联手、自营炒作;向投资者透支;挪用股民保证金;以及公款私炒现象非常普遍。

所有这一切不仅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动荡,也增加了投资银行业务操作的难度,进而影响了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二、发展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构想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作为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国际化的产物,其在发展中必须坚持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优势互补,互利共进。即在合作中,国内投资银行应力争掌握主动权,并在这个基础上积极寻求国外资金实力雄厚、业务竞争能力强、经验丰富,且具有较高国际信誉的投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尤其是在建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方面),以期通过合作来实现取长补短,尽快提高自己的档次;同时在国内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帮助国外投资银行了解国内企业上市、并购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以利于其进入国内证券市场。

2与我国金融国际化同步,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即伴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的形式应从以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为目的而产生的中外投资银行的松散型合作开始,逐渐过渡到建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和组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

在坚持上述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目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发展壮大国内投资银行,这是保证中外投资银行平等合作和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基础

为此,首先,应加速对国内投资银行进行并购重组,使其走集团化之路,这是世界许多著名投资银行的成功之路,也是我国投资银行增强其自身实力的最佳途径。如CS第一波士顿公司,是于1934年由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证券部与大通哈里期证券公司合并组成;1946年,格林公司并入第一波士顿;1978年,第一波士顿与瑞士银行签订了股权互持协议;1988年建立了全球投资银行———CS第一波士顿集团,从而跻身于世界超大型一流投资银行行列。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兼并浪潮更加高涨,各大券商纷纷采取行动,或通过并购以自保,或通过跨国兼并扩大规模,增加竞争能力。如美林收购兆富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证券经纪公司;而摩根斯坦利与迪恩威特(DeanWritter,Descover)合并则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投资银行。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短短几年里,国内券商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同时业务单一重复,规模偏小,缺乏竞争实力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在国际、国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以券商为主体的国内投资银行业的兼并重组将是大势所趋。其次,应努力拓宽国内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包括:(1)以资产抵押的方式发行长期金融债券,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手段,且对于我国券商来说最具可行性。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是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长期前景必然看好,部分优秀券商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容易得到市场的认同。同时这也是许多世界著名投资银行扩大其资金来源的惯常做法,如美林集团、摩根斯坦利、莱曼兄弟三家公司在其资本总额中长期借债分别高达79%、65%、80%,且其主要负债形式便是发行金融债券。(2)募股上市。即将券商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幕股上市,这是券商扩大规模和解决资本实力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长远之计,也是西方投资银行的成功经验。如早在1971年,美林公司(MerrillLynch)就成为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投资银行。如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也都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国券商的投资主体普遍单一,券商发展受自身控股股东发展的影响较大,而通过向社会公众募股上市,投资者的来源可扩大到全国各领域。同时募股后券商的资产资本比例将有大幅度提高,其转而可以以其净资本作为抵押,大量发行金融债券。此外,券商还可以利用上市后的配股机制,得到长期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3)适当允许其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管理并不排斥投资银行通过适当的方式从商业银行融通资金,关键要看其是否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并进而引起商业银行信用危机。尽管历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皆与信贷资金过度流入股市,引起股市泡沫,泡沫破灭进而引起信用危机有关,但只要商业银行能将其融给投资银行的资金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措施,危机还是可以避免的。事实上,在国外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完全分离几乎是不存在的,而且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目前尽管主张分业经营,但商业银行仍可适当向投资银行融通资金,这样既有利于缓解投资银行的融资困难,又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效益。但融资必须严格坚持“证券抵押,折价贷放”的原则,即商业银行在向投资银行贷放资金时,投资银行必须提供超额的证券作为抵押,可考虑按证券现有价值80%左右进行贷放,且时间不易太长,以三个月之内为宜。这样可以说既不会引起股市泡沫,对商业银行也没什么风险。此外,在发展国内投资银行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加速产品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尽快培养出一大批精通国际证券业务、熟悉国际证券市场操作和惯例的专门人才。(二)规范国内证券市场

所谓规范,就是法治,或者是合乎国际惯例,其本质要求就是自始至终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证券市场是投资银行活动的主要舞台,证券市场的规范程度不仅会对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其国际化进程。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其运行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并直接制约着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尽快对其加以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

1尽快完善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一整套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法律体系,这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外投资银行进一步合作的重要保证。

2规范公司上市场制度。减少行政干预,严格按照新出台的《证券法》的规定来确定发行证券的标准,细化发行证券的条件,使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各自的利益取向和对市场的判断来决定证券发行与否及发行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等。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严把发行公司的资格审查关,并对发行市场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和预测,确保其规范运行。

3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为此,(1)应把股市扩容和解决“三股”并轨结合起来考虑,重点解决好刺激证券需求和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问题,同时应尽快组建各种证券投资基金,以稳定我国证券市场。(2)应规范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加强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加大管理力度。(3)应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通过证交所的场内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的场外自律监管以及券商的自我控制,积极发挥自律性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

我国目前金融国际化程度不高,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及其经营业务范围还有较多的限制,对外资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与内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根据我国宏观、微观经济的承受能力,逐步地放松金融管制,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国际监管,优化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中外投资银行合作向纵深发展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1逐步放松对人民币资本项目的管制,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证券市场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刺激一国经济的繁荣,而开放证券市场,放松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能够促进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加速经济增长。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内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中许人都认为应该延缓金融领域的开放,尤其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实际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有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对外过度开放因素,但总的来看,主要原因还是本身经济结构的问题,包括对外经济比例关系失调、某些宏观经济变量管理不当等。我国在经济结构、经济政策等方面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许多不同,特别是自199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混乱的金融秩序、过热的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的整顿,已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与证券市场存在的不是信息开放过度,而是金融垄断、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运行效率低下、管理体制落后。所以,我们应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积极面对挑战,同时采取谨慎、渐进的态度和方式,稳步推进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从而为中外投资银行的进一步合作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2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国际监管,优化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政策环境。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金融机构国际化程度的逐步加深,监管本身也要国际化。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会计标准、市场发展水平均不相同,在对各自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与内容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于我国境内机构、企业进入国外证券市场和境外机构企业进入国内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种合作的监管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筹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利益。

(四)正确处理好中外投资银行合作与国内金融安全的关系

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积极方面来看,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有助于我国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经验以及新金融产品等,从而可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和国内投资银行体系的尽快建立,以及经济、金融体制向纵深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目前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运行均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过度发展同样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一定的挑战,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具体表现为:

1增加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金融政策主要包括汇率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内容,当一国金融国际化程度比较高时,其汇率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调节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为相应的国际资本流动效应所抵消,从而使其金融调控的难度大大增强。中外投资银行的合作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国际化进程,同时也使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面临严峻的挑战。

2增强国际游资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国际游资是无孔不入的,哪里有利可图,它就流向那里,没有任何国家可以筑起一道防护网,而不受国际游资的影响,不过一国受国际游资的影响程度则与其金融国际化程度正相关。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发展一方面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将逐步加深;同时更多的国际游资将以隐蔽的形式,通过中外投资银行流入国内,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的稳定构成威胁。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宏观监管,微观监管

一、导论

“外资银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我国则把总行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1〕。广义的“外资银行”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国银行”〔2〕设立在东道国境内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各种组织形式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本文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则指广义的外资银行)。

在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迅速。据统计,自1979年我国批准了第一家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开办代表处到1982年南洋商业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设立分行以来,截止1997年底共批准了710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其中外国独资银行有5家,外国银行分行有142家,合资银行有7家〔3〕,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既满足了大量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巨大需求,又带来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技能,扩大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丰富了交易品种,有助于中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但由于外资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金融技术,其融资网络也遍布世界各地,在与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势必给正在转变机制中的中国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压力。正鉴于此,结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经验与教训,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前生效的有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不同立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提出初步建议。

二、对外资银行的宏观监管

宏观监管主要涉及国家对设立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和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管制两个问题。

(一)对外资银行采取的政策原则

各国鉴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战略,对引进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原则。纵观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保护主义政策、对等互惠政策和国民待遇政策。保护主义政策意在保护本国的金融业免受外来竞争和控制,最极端的做法是完全禁止外资银行进入,如伊拉克、利比亚、坦桑尼亚等国〔4〕。互惠对等原则表现在依据外国对待本国银行的态度有限制地引进外资银行,对其进入形式和业务范围实施某些限制。由于金融业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地位,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影响极大,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国民待遇,连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也只采取有限度的国民待遇原则。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引进外资银行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放宽限制的过程,以便使外资银行在本国金融国际化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如韩国在1967年~1980年为了引进外资,大规模引入外资银行,在利用的同时加以限制,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又采取优惠措施,如设立外币置换安排以方便外资银行和减少其汇率风险,同时又限制其额度,并限制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1984年~1990年鉴于国际收支的盈余,资本输出的增加,韩国逐步取消了一些优惠政策并降低一些政策的优惠程度,在市场准入方面强调互惠对等,在业务经营方面向国民待遇过渡。1990年以后,随着韩国金融业向国际化的迈进,对外资银行除在市场准入方面仍考虑互惠原则外,基本上实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全面开放了本国金融市场〔5〕。发达国家的日本和我国台湾省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变化也大致如此。相反,墨西哥由于脱离本国国情,过早地撤销了外资银行准入法令,允许外国银行完全自由地到国内开业,使之成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政策及实践情况看,外资银行业属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其业务活动范围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这种政策原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因为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进程发展很快,跨国公司大量来华投资,它们对中长期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让跨国银行进入中国有利于满足跨国公司的国际银行业务需要,为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外资银行与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竞争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意识,促进中国金融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未完全商业化,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仍承担某些政策性信贷和对国有企业的呆账坏账,同时它们的服务水平与外资银行相差甚远,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外资银行竞争。所以我国才采取此种折衷的政策原则。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在目前及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我国都会一直采取这种既开放又限制的政策。

(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

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涉及外国投资者资格、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比例、数量限制、投资地区及企业形式等有关设立和登记的问题。

1.对外国投资者资格、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要求。这包括对申请银行本身和其母行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等方面的要求。为了有效地引进外国金融资本,避免金融风险,许多国家对申请银行及其母行都规定了各种标准。如加拿大将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收益较佳作为准入条件之一。韩国政府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的要求是甲类基金(银行实收资本)金额不得少于30亿韩元,乙类基金(本币)不得超过甲类基金、银行储蓄和利润留存总额的6倍〔6〕。我国《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及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对申请者的资格要求是: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已经成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机构,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这三种银行都要求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管理条例》还要求申请者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章程、所在国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最近3年年报以及其它资料。

2.企业形式和股权比例,我国目前允许设立外国独资子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且对合资银行中外国投资者股份限额未作规定,显然外国银行可占多数股权。但新加坡一般只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和代表处,不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另有些国家对合资银行的外国银行股份规定最高限额,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10%,丹麦为30%,芬兰为20%,日本为5%,冰岛为49%,荷兰和爱尔兰也不允许外国银行占多数股权(即50%以上)〔7〕。

与其他国家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首先,现行法规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别、投资地区、设立银行数量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美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美联储在审批前均与申请机构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明确评估申请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等,以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美联储还考虑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数量与质量、外资银行对本国金融资源、经济贸易发展以及对本国银行业竞争的影响,本国或当地对外资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美国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所属国之间的贸易和金融合作情况等〔8〕,从而控制外资银行的来源国别、设立数量和设立地区,达到充分为美国对外金融、对外贸易联系服务的目的。截止1997年底,在我国投资的142家外资银行分行在上海有39家,深圳23家,广州和北京17家,天津13家,大连10家、厦门10家,其他11个城市才19家〔9〕,从地区分布看大都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地区分布极不均衡。现行立法也没有像美国那样考虑国家现实需要与经济发展战略。其次,我国未规定外国银行在国内合资的股权限额,这对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同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会介入中国金融业,由于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太多,资本充足率实际不到8%,又未完全实行资本经营,经营效率很低,外资银行可能或多或少地控制我国的金融产业。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现行法律,加强引进外资银行与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和战略的协调,具体说就是要在立法和实践中考虑我国对跨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程度,对方国家是否对我国银行提供互惠待遇,其所在国与我国贸易、投资、金融关系的密切程度,某一中心城市外资银行的数量是否太多,中西部大开发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的现实,外资银行的股权比例现状以及对我国金融产业的影响等因素,避免对某一国家跨国银行的过分依赖,以降低其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对华关系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也要避免某一城市外资银行的过多发展和外国资本占多数股权以减少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太大冲击,满足中西部地区大开发对外资银行的现实需求,从而搞好长期规划,提高利用外资银行的效率。

三、对外资银行的微观监管

微观监管问题主要涉及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各国通过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定调整外资银行的具体活动,并防止其经营风险,保护本国客户的权益和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

(一)业务活动范围问题

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是各国金融当局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各国基于保持和巩固本国银行竞争地位、稳定国内金融秩序的考虑,均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达到既能利用外国金融资本,又能防止外资银行损害本国金融体系的目的。如韩国在1967年~1983年间引进外资银行重在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的金融业,所以不允许外资银行在韩国吸收本币存款开展韩元业务,外资银行从事韩元贷款活动,只能通过“外币置换安排”,即外资银行从其母行借入外币资金,出售给韩国银行换取当地货币资金,再转借给韩国企业或在韩经营的外国企业,由韩国银行对外资银行带入的外币资金承担汇率风险,保证一定的利润,并规定了外币置换安排的额度。1984年以后,韩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限制才逐步放松〔10〕。日本最初只允许外国银行分行经营贷款业务和外汇业务,其中银行贷款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资金在外资银行总资产中的比重,在70年代末达到60%~70%。外资银行经营的日元贷款则以短期为主,并且其贷款要受日本银行“窗口指导”的限制.即贷款增加额的限制。1978年4月以后,外资银行才得到允许可以从一般企业和个人吸收外汇存款。7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被禁止参加短期资金市场的交易活动。由于实施上述管理和监管措施,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得以利用大量外汇贷款支持本国重化工业和钢铁工业等基础产业发展,外资银行贷款的客户80%以上是日本企业,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外资银行在日元贷款和短期资本市场上与本国银行的过度竞争〔11〕。

按我国《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可部分或全部经营的业务有:外汇存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和担保,进出口的结算,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外币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及其他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直到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才允许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及兴业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存款,包括三资企业存款、外国人存款及对非外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的转存款,经批准外资银行还可以进入融资中心二级网进行人民币拆借业务〔12〕。《管理条例》还规定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可见外资银行主要从事外汇存款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业务受到严格限制,货币市场对外资银行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发展外资银行主要目的是引进外资,满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需要。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成转变,经营效率较低,而外资银行一般有大跨国银行作背景,其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高,若放开人民币业务,势必进一步减少国内银行的客户和业务数量,不利于国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证券市场即资本市场上,到1995年底上海证交所已有30多家海外银行和证券公司获得上交所B股席位,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美国花旗银行和纽约银行已帮助二纺机、氯碱、轮胎B股利用ADR方式在美国上市交易,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即A股市场,外资银行尚未进入。在外汇交易市场上,到1995年5月5日为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350家会员银行中,外资银行占28%〔13〕,由于未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它们在外汇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比较有限。

我国对外资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基本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现实。但是考虑到全球金融业国际化、自由化的趋势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导致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种限制只能是暂时的。如果要加大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促使国内商业银行彻底转制,必须考虑逐步开放货币市场,给予外资银行以人民币经营权。在条件成熟时可放宽对外资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除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发行分销外,还可以试行组建中外合资基金,让其逐步进入A股市场,并参与到企业产权交易中去,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帮助。现行外汇市场上以银行间同业拆放为主体的外汇交易只部分地反映了外汇供求变动情况,我国应考虑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在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经常项目外汇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企业间用售汇交易的二级外汇市场,以加大市场机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的作用,从而增强人民币汇率在资金跨国流动下的稳定性。

(二)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为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引导外资银行健康经营,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各国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都注意通过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美国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以及外资银行对某一客户的信用贷款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和盈余总额的15%,还要求在联邦级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存入当地某一家联储会员银行相当于该分行全部负债5%的一笔保证金(即“资本等值存款制度”)。对于经营风险问题,美联储提出三项建议:改进信息公开的标准,银行必须彻底公开投资风险,使股东、债权人、董事、监事充分了解投资后果;保证银行有独立的高水准风险评估能力、风险分析的专业人员及风险评估系统,建立一套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事衍生交易较多的银行,应及时充实自有资本,以增强承受其风险的能力〔14〕。韩国《银行法》也规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为5%以下,对当地同一存户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5%,对一家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对一家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40%〔15〕。英国要求外国银行如接受英磅存款,应向英格兰银行缴纳0.5%的准备金,德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币和外币4年期以下的存款分别要求9.2%和15%的准备金。另外许多国家还对外资银行外汇缺口头寸、利润汇出、追加税收及聘用当地职员有特别规定。

根据《管理条例》,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有:外国银行分行30%的营运资金,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关联企业贷款除经央行特许外,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和储备金之和的40%;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注册资本;外资银行也必须提取呆账(坏账)准备金。外资银行还应聘用至少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资银行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其经营存款业务应向所在地区的央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并不计付利息;外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国人民及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我国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与金融监管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差距,如我国未规定外资银行资产流动性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对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7月了《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规定所有国际银行集团都应由有能力实施监管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监管,东道国当局以有关银行或银行集团处于实际拥有监管能力并表监管的母国的有效监管之下为允许它们在其境内设立和维护银行机构的先决条件;跨境设立银行机构应取得东道国监管当局及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事先同意,从而确立了以母国为主,母国与东道国合作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16〕。而我国《管理条例》根本没有涉及这些内容。为此,我国应当修订现行的《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负债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及担保限额等重要的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也应当加强对外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背景和管理业绩的审查,以确保高层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诚实可靠地履行职责。此外还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行所在国监管当局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与其母国当局合理地分配对外资银行投资者的监管权限,如美国1991年《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就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所在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管,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银行法规〔17〕。我国完全应当采纳这一做法,以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果。

四、结论

从现行调整外资银行的法规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但这一体系与金融业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相比还显得单薄,因此我国必须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及时改进法律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促使外资银行稳健发展。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除完善国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外,还应注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机制,如建立外资银行行业公会或协会,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来履行本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从而形成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相配合的外资银行监管体制。

注释:

〔1〕参见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2〕“外国银行”在美国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里是指任何在外国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而加拿大1980年的银行法则对“外国银行”定义得较为宽泛。

〔3〕转引自杨子健《金融开放的助推器》,载《国际贸易》,1998(10)。

〔4〕〔13〕赵京霞、俞雄飞:《外资银行的进入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载《管理世界》,1996(5)。

〔5〕(韩)徐宪济:《国际去来法》,426~429页,法文社,1997。

〔6〕〔7〕〔10〕〔15〕(韩)金汝善:《国际经济法》,315~320、98、365、398页,法文社,1998。

〔8〕〔14〕〔17〕SeeHal.S.ScottPhilip.A.Wellons,International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andRegulation2nded.(TheFoundationPress,1955)P429~435、131~13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