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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论文范文

医疗保障论文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支出分配,互齐,大病

一、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的性质差异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三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所必须首先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像养老保险一样,过去几十年间,我国对医疗保险采取了“统包统揽”和“实报实销”的办法,就业与医疗保险高度重合,“现收现付”、“成本列支”,为广大在职人员特别是国企职工提供了十分完善的国家医疗福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本核算制要求企业从社会责任中解脱出来,同时也使企业摆脱苦乐不均的实际状况,医疗保险逐步走向社会化。

我国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借鉴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以“两江”等地试点为基础,逐步推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三者负担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样—个医疗保险制度,比之原有的国家统包统揽,有利于企业与社会责任分开。但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仍然没有解决医保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医药费用的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和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不充分两个方面。这两个问题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就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压疗保险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养老保险。

首先,疾病难以预测。虽然,疾病发生概率一般与年龄成正比,但个人疾病的实际发生特B提大病发生,具有难以预测的特定规律。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甚至是少年儿童,一旦重病大病缠身,其费用剧增,不以个人收入多少、有无收入相联系。所以,如果说养老是人人在法定年龄都必然享受的“待遇”,具有个体可预测性,医疗和疾病则对每个人的“概率”相差很大,这决定了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意外”。疾病及其医疗保险的这个特性决定了医疗保险不宜实行个人账户制。因为:第一,将一部分资金存人个人账户的直接目的是保证个人的未来使用,是将收入作时间再分配,但医疗保险账户基本上是一部分人不使用或很少使用,而另一部分人不够使用。第二,个人账户中无余额面发生疾病时,不可能不就医,医院不可以不接受病人。病人没钱也要就医,医院也得给予诊治,其结果是个人账户形同虚设。当然,现实中少数医院拒绝接受无钱病人,切实起到了“约束”就医的作用,但这恰恰是极不合理的事实,有悖于医疗保障的初衷。第三,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家人或亲属继承实际上是一种就医权的继承,也是一种更好医疗保障条件的继承,显然不是一种财产继承,作为就医权的继承不符合社会公平分配的基本准则,造成公民权力的不平等。

其次,医疗保险作为针对防病治病的措施,属于支出范畴,相比之下,养老保险则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养老保险作为收入再分配建立个人账户,是基于个人收入的时间再分配,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强制“储蓄”。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当然归存款人,其财产权也自然可以继承。医疗保险的核心在于防止意外,而这种意外的防范对个人来讲,如果一旦发生,有时即便是在有正常收入期间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医疗保险的重点在于以“众人”力量化解个人“风险”,并不存在收入储蓄的概念,而是在计算疾病发生概率的基础上,“众人缴税”用于保障“众人”,不应当是一种个人返还。如果存在返还的概念,也仅仅是一种总体返还。对个人讲,能够不返还应当是一种幸运。现实采取个人账户的做法,看似一种管理方法,而且似乎有利于个人看到既得利益,但由于其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个人在不同时期的自我保障,其性质和保障程度显然有违于医疗保障的本意。

最后,某些疾病如职业病、工伤、传染病及其防治具有特殊性。职业病和工伤都是因工作而遭受的伤害,性质上属于“因公”,其保障可在社会保险中单列,也可在疾病或医疗保险中单列。无论采取何种单列方法,对职业病和工伤都应全额提供保障,不存在缴费和自费比例问题,企业或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和工伤医疗承担全部费用责任。传染病虽然没有“因公”问题,但传染病的“外部非经济性”十分明显,属于社会强制治疗和隔离治疗范畴,个人无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所以,对传染病也不存在个人账户是否“有钱”的问题。换言之,对传染病患者而言,接受治疗既是义务也是对社会的支持;对传染病而言,其治疗是社会的责任,属于公共品范畴,资金应当由政府全额提供。

简言之,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应参照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在“支出分配”的基础上,以互济为思路、以统筹为方法、以大病为重点,人人参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担费用,取消个人账户,建立医疗保障基金。

二、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世界上大约有129个国家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其中,93个国家(约占72%)采取社会保险方式,30个国家(约占23%)采取企业负担的方法,仅6个国家(约占5%)采取社会救助或其他保障制度。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各国为其人民的疾病和就医提供了安全和便利,使人民免去后顾之忧。

医疗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以人民健康为目标,努力创造一个人人“病有所医”、“互助互济”,国家集体个人费用分担,医疗费用控制机制良好的疾病就医保障制度。显然,要在几十年实报实销、没有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这样一种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之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事实上难以在一个不太短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福利提供制度。所以,建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其一,医疗保险的原则。医疗保障的提供可以通过国家福利,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看,即便在城镇也不可能提供国家福利医疗,同时,国家福利医疗还存在“大锅饭”和浪费伺题。所以,医疗保险只能是我国能够考虑和选择的惟一模式。医疗保险的最大优点在于强化社会、企业和参保个人的共同责任,强调参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能够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化解风险,从而达到提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目的。

其二,社会统筹、互助互济的原则。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应坚持社会统筹,依法统筹,如果没有统筹,而由各个企业或行业分散管理各自运行,其结果只能是此保彼不保,一企业或行业得到正常甚至较高水平的保障,另一企业则可能根本无法实施正常的医疗保障。疾病特别是大病发生的特点表明,社会统筹的范围越大,基金相互调剂的余地也越大,就越是能够发挥医疗社会保险的特定功能。从医疗保险具有的互助互济的特有属性看,坚持统筹,保证统筹范围达到相当的规模,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参保人得到更好的保障。

其三,大病保障为主的原则。医疗保险不一定面面俱到,从参保人的动机、风险和要求看,大病显然是风险最大和最需要得到保障的标的。但现有实践中往往出现相反的状况,小病保险的问题不大,大病却常常得不到保障,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资金问题,因为小病费用少,支付压力轻,易于得到解决。大病却正好相反。实际上,这既是指导思想问题,也是统筹范围过小的必然结果;指导思想上以资金总量作为解决保障程度的衡量标准,虽然有资金问题,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就是大额资金。本来可以解决的多个小病保险就可以用于解决一个或两个大病保险。尽管从“宏观”上看,解决的资金量是相同的,但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小病小额资金的风险易于被多数人消化,大病大额资金的风险虽然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似乎“以少数人利益牺牲了大多数人利益’’,但这种由少数人承担的风险是这些少数人所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化解的。依靠大多数的帮助解决少数人的大困难,这正是医疗保险的原则和实质所在。所以,一定要“把资金投向少数大病患者”,而不是人人都具有一定数额的小病医疗费报销权。

三、城镇医疗保障方案的实施

1.基金筹集

资金是医疗保障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我国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筹集,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剔除个人账户上述已讨论外,资金筹集的基本办法是合理的,但需补充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是职工家属如何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承担缴费义务。长期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对职工家属一直实行“职工挂靠制”,即在企业实行劳保、在单位团体和机关实行公费医疗的情况下,家属按职工医疗享受比例的半数同等享有。形象地讲,家属是企业和单位的“半个职工”。显然,家属与企业和单位相联系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完全相背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职工家属医疗的现行办法仍然无法解除与企业和单位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其解决的办法是采取逐步走向社会化。具体讲,近期内可考虑将家属医疗的权利和责任结合起来,即在职工缴费的同时,凡是申报家属医疗的,应同时交纳家属医疗保险金,其费率标准可有A、B两种选择。其中,A类与职工相同,其缴费自然也相同。B类为职工半数享受,其缴费也为职工缴费的半数,可由缴费人自行选择缴费和享受标准。建立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缴费制度后,一方面将职工家属缴费和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挂钩,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建立独立与劳动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条件。

其二是各级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责任的明晰化。从许多国家医疗保障实践看,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常常不能完全满足医疗费用的需求,这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在医疗费用分担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讲是要求政府通过预算每年向医疗保障领域提供资金。如1996~1997年英国政府用于健康和社会服务的预算支出占整个政府支出的17%。而用于疾病和健康照顾的开支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1996年欧洲国家平均达到27%左右。我国对医疗保障开支长期未能“显化”,夹杂在企业成本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预算拨款中,随着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的编制,这种情况会得到改观。政府拨款应主要用于疾病预防如各种预防针药、儿童体检、传染病治疗、鳏寡孤独和无业人员疾病治疗、先天无劳动能力者和特殊成员如聋盲哑等残疾人疾病治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定额补助以及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的专项补助等。

其三是现行基金筹集比例能否满足需要。分析近几年医疗开支和医疗保险筹资情况,从理论模式看,医疗开支需要=资金筹集量=个人缴费企业单位缴费政府专项和定额补助基金调剂额。从实践中看,医疗保障基金虽然也存在越多越好的问题,但现有保障基金存量并不算少,关键在于个人账户对基金起到了分散的作用。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90亿元,支出654亿元,年末个人账户基金滚存结余积累291亿元,统筹基金滚存结余379亿元。

2.费用分担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目的在于当医疗保险缴费人发生疾病、需要治疗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付。但同时应当指出两点:第一,缴费人由于按工资收入水平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因而每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金绝对额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只要缴费人确实履行了缴费义务,则其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就不应再有任何差异。第二,缴费人由于生病和未生病,生大病和生小病的不同,则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应当具有差别对待。这两个问题,前者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虽然每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比例缴费制表明缴费人尽到了义务,所以不应有享受权利的差异。后者是生病给付需要的差异,所以因不同的疾病应当具有享受比例的差异。

此外,为促进医疗费用的节约使用,防止“无病”、“小病大养”的问题,缴费人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的同时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缴费人在就医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也是“缴费”的继续和另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要将缴费分成“事前”和“事后”两个部分,既是由于疾病和医疗保障表现在每个人身上的“概率”相差太大,“事前”缴费与“事后”缴费相结合有利于合理分担费用,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也是为了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设立适当的控制机制,促进节约使用医疗资源。

关于在职人员应承担的费用。在职人员是医疗保险缴费的主体。目前职工医疗保险自负率约为10%,即全部医疗费用开支的90%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仅负担10%。这样一个比例由于职工个人承担比例过低,实际上并未起到制约医疗费用开支规模的作用,或者说约束机制并不明显。同时,由于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实行统筹包括未对退休工人实行统筹,因而一方面小病的费用约束机制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当出现大病时其保障作用有经常受到冲击,许多药物无法报销、没有资金拖欠报销、缺乏资金报销比例过低等情况时有发生。很显然,小病约束不明显,医疗费用降不下来。大病出现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也必然受到影响。所以,纠正这一情况两一个必要措施是在适度提高小病个人承担比例的同时,通过节约医疗费用达到提高大病保障能力。例如,职工小病自行承担比例提高为25%-30%,大病则自行承担5%-10%。

关于职工家属应承担的费用。计划体制下,国家通过企业对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实行统包统揽,职工家属跟随职工本人按一定百分比同时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其结果是将职工与家属连接在一起,将就业与保障连接在一起,未就业者反而缺乏保障,严重背离了社会保障的初衷。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大趋势下,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显然应当与职工的医疗保险分开。职工家属作为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当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而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障则属于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与就业相联系,其资金来源于职工本人的缴费和企业或单位等用人部门的缴费。

问题在于,从过去职工家属从属于职工本人的医疗报销制度,向职工本人与家属分开的医疗保障制度过渡,事实上需要一个过渡期。因此,可考虑分两个阶段逐步实现。

第一阶段,以5年左右的时间,仍然将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放在职工医疗保险一起,同时调整资金来源和报销比例。资金来源方面,过去是个人承担了50%,企业承担另50%,现应当逐步调整和减轻企业承担部分如企业改为承担25%,另25%由政府承担。报销比例方面可考虑增加职工选择因素,即给予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以缴费和不缴费,相应地事受不同报销比例的选择。如果职工选择为家属保持原有状况,则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缴费同时报销比例为职工的50%。若按上述职工小病自费25%~30%,大病自费5%-10%计算,家属则按小病自费50%-60%,大病自费10%-20%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为家属缴费的办法,即按现行职工缴费办法(包括企业为职工的缴费)为家属按月缴费,则该职工家属可享受与职工相同的医疗报销比例。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没有增加职工负担,另一方面又为今后对家属医疗社会保障的改革提供基础和适应性。

第二阶段,过渡期完成后,将职工家属医疗保障从职工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建立独立运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费用选择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制订若干个缴费和报销比例等级,非个人承担部分NU全部由政府承担。管理上则实行社会化,由指定的公共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资金账户划转,同时该部门还应会同医疗单位(如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可报销药品的范围,小病和大病的界限,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接受申述等等。

关于退休人员应承担的费用。现有的退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为社会已经做出子自己的贡献。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的特殊历史形成了没有积累的历史事实,而且,老年人患病几率提高,又由于与我国历史上的财政“大锅饭”相适应,常年实行低工资制度,使得他们的退休工资也相对处于低水平状态。所以,对退休工人的医疗保障应采取保护政策,尽量减少他们的个人负担。其解决办法是:第一,在“老人老办法”的指导思想下,对现有退休人员仍然由国家包下来,基本实报实销。第二,考虑到职工本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的事实和减轻国家负担的需要,也可考虑由退休人员承担一小部分的医疗费用。建议的自费比例是小病10%,大病免费。第三,对一部分经济效益十分差,甚至有些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职工,其医疗费用资金来源除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基金外,一可考虑破产企业的清算资金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二可在国有资产部分变现为养老基金的同时,拿出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

3.不同类型疾病的差别政策

疾病分为长期疾病和短期疾病两种,一般来讲,在相对意义上短期疾病是指“小病”,患者出现身体不适,在确诊未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经过治疗短期内恢复健康。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不能忽视对“小病”的治疗,“小病’:在得到良好治疗的情况下有利于患者的长期健康,反之,“小病”的长期积累将不利于身体健康,甚至转换成“大病”。

从医疗保障看,疾病的长期患者与短期患者则具有质的差异。长期患者健康水平差,身体状况难以适应许多工作的要求,有时甚至根本不能工作,因而长期疾病患者的收入水平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在收入降低或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反而增加药费、诊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方面的支出,以至于家庭基本生活常常得不到保证。事实上,长期疾病患者也往往是“大病”患者。必须强调,“大病”患者和长期疾病患者及其家庭负担沉重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医疗保障的重点。

对长期疾病的医疗保障应由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部分组成。长期疾病患者精神和身体都经受极大的痛苦,财政开支巨大,存在较大的生命危险,经常还要给家庭带来连带负担。大病医疗保障应分为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个层次。医疗保障首先针对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保障基金应承担绝大部分大病医疗费用。对特殊社会成员包括鳏寡孤独、盲聋哑、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成员、烈军属等社会优抚人员、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劳模等则应由社会承担全部大病医疗费用,以减轻患者负担。医疗保障还应十分重视医疗照顾问题。长期疾病患者经常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除家庭和亲属护理外,随着小家庭比例增多和社会工作的繁重,可能出现缺乏家庭和亲属护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以护理为重点的医疗照顾有可能成为10年或20年后重要的社会性课题。医疗保障制度必须从现在起就给予医疗照顾足够的关注。医疗保障制度也有必要研究和考虑长期疾病患者的营养问题。虽然在医疗保障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有难以顾及的可能,但对家庭具有特殊困难者和上述提及的特殊社会成员的长期疾病所需营养,也有必要适当照顾。

四、关于农村医疗保障问题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是一个比城镇更加复杂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长期缺医少药,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医疗体系作为医疗保障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我国农村经济相对城市更不发达,人均收人水平很低,为推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带来极大的困难。但从我国公民权利和医疗保障长期发展要求看,在讨论和设计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时,不能不认真研究和分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

1.农村互助合作医疗应继续成为我国农村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

农村互助合作医疗被我国几十年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且十分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以乡甚至村为单位的合作医疗,其保障范围过于狭小,与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合作范围小,筹集资金少,可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必然低,特别是在农民和家属发生重大疾病和长期疾病时往往难以实现真正的保障。二是随着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一部分地区经济得到较快成长,也有一部分地区经济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状态,而落后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也往往难以真正落实。三是乡村医疗设施落后、医务人员严重不足。从实际情况看,乡村一级严重缺乏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实际上只能承担小毛小病的就诊。

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适当改进或强化。第一,强化按人头缴费制度。现有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各地有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各地因地制宜是必要的,但从医疗保障特别是合作医疗看,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异,但按人头缴费则是一种必需的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均收入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缴费率。但坚持缴费不仅是一种观念,更重要的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也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第二,重点在集体增加投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CDP增长很快,农村人均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在农柠经济实力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乡村集体经济多投入一部分资金不仅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是乡村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所在。第三,乡县财政分级投入,在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发展的情况下,乡县政府必须将其纳入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应当安排预算项目作为本地区合作医疗总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医疗设施,培训医务人员,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以及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补充。第四,省级财政作为最后防线,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基金用于全省范围的统筹调剂。同时,省级财政还要担负本省范围内的流行性疾病防治、传染病和地区性疾病专项防治、省域内医疗体系建设和医务人员培养引进等方面的资金供应。

2.农村医疗保障也应以大病保障为重点

从现状看,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总体水平低于城市医疗保障,而且这种状况将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尚要以大病保障为重点,个人在小病保障方面将承担较多的责任,农村保障更要坚持以大病为重点,保证了大病治疗实际上就基本解决了群众医疗问题。小病方面可由各地区如地县为单位自行确定个人承担比例,或反过来确定合作医疗基金每次可承担的比例或金额。大病保障不仅解决了患者负担过重的问题,而且解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同时可通过省级医疗管理部门统一定期公布大病目录,也便于对大病的统一管理和确认,有利于整个医疗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3.建立以县一市为中心的医疗保障体系

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为重点的疾病保障制度离不开医疗体系建设,没有强大和健全的医疗体系作保证,疾病保障无从谈起。作为疾病保障和医疗体系的统一,医疗保障体系必须解决范围问题,我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即便是以省级为单位,在目前情况下,要实现省级医疗保障体系也十分困难,有些省级地域在上百万或近百万平方公里,有些省级单位人口在7000或8000万人,显然,要在这样一个规模上实现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将不现实。所以,应当先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如先在县、然后在市的规模上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再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五、进一步健全医疗照顾和社会服务体系

疾病保障和医疗体系分别从资金和治疗两个基本方面为人民健康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但仅有这些物质基础仍然是不够的。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制度除为患者提供治疗费用外,还应为病人和其他具有特殊需要的人员提供完善的服务。我们把这种服务称之为医疗照顾和社会服务体系。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2篇

(一)最近一年是否去过医院就医

关于最近一年是否去过医院就医这一问题,我们对460份调查问卷进行整理,所得数据显示,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有202位,占总人数的44%;最近一年没有去过医院就医的老年人有258位,占总人数的56%。调查发现,到了一定的年纪,人们都会或多或少的有些慢性病,但是他们并不愿意去医院就医,除非病情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才会选择去医院。所以我们并不能依靠以上数据就说明没去过医院的老年人身体就非常健康,去过医院的老年人身体就不健康,这样分析的结果是片面的。单独这一项也不能作为衡量老年人幸福感的水平,只有将其与去医院的繁琐程度、医疗费用的高低、医院服务质量、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等几项结合起来,才能反映社会保障对老年人幸福感的影响。

(二)医院就医程序繁琐程度

对去医院就医的繁琐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3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就医程序繁琐,37%的老年人认为就医程序一般,只有16%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就医程序不繁琐。通过研究发现,长春市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程序繁琐的人数是比较多的。得到这样的结论有很多方面原因的:首先,可能是老人年纪大了,行走不便,面对医院复杂的就医程序无能为力;其次,可能是因为老年人子女少或是子女不在身边,没有人照顾他们的生活;最后,可能是因为去医院的老年人身体都不好,而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加重他们的病情。疾病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一个大问题,家庭、社会等应该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怀和照顾。另外,最重要的是长春市的医疗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可以对老年人展开更加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医疗费用

我们将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以医院医疗费高低程度来划分,用最近一年去过医院就医的群体作为研究对象。这样更能够充分的说明老年人对如今医院医疗费用的承受力,所得结果比较准确,从而有更强的说服力。调查结果显示,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中,有127位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较高,只有14位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低。老年人对医疗费用的接受程度和收入应该有很大关系,基于这种想法,我们用SPSS软件对两者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医疗费用的高低和老年人收入水平的t值都通过检验,因此我们认为二者是相关的。为了更加清楚地知道二者之间的交互关系,我们对医疗费用的高低和收入水平进行交叉分析。结果显示,收入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26.5%。其中,16.4%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1.3%的老年人认为医疗费用低;收入在1,001~2,000元(包括2,000元)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36.8%。其中,20.5%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0.2%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低;收入在2,001~3,000元(包括3,000元)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18.1%。其中,有7.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1.3%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低;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18.6%。其中,9.0%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0.7%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较低。综上可知,长春市有63.3%的老年人收入在2,000元以下,他们认为医疗费用高的在多数,这样的结果我们是可以理解的。而收入稍高的老年人群中,仍有大部分老年人认为医疗费用高。可见,无论收入高低,长春市老年人总体上对医院医疗费用不太满意,存在收入低、看病贵的社会问题。

(四)医院服务质量

通过整理调查问卷我们发现,有2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好,57%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一般,6%的老年人不太了解,只有9%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差。总体而言,长春市老年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还是基本满意的。这也充分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服务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五)是否拥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类型及医保覆盖范围

在调查的460位老年人中,有404位老年人拥有医疗保险;其中,有223位老年人属于公费医疗,有181位老年人属于合作医疗。只有56位老年人无医疗保险。这也充分说明长春市老年人的医疗保障还是比较健全的。我们以有医疗保险的404位老年人为研究对象,分析医保覆盖范围是否完整,28%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较完整,39%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一般,21%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不完整,12%的老年人对此不太了解。将拥有公费医疗的老年人和拥有合作医疗的老年人进行对比,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公费医疗的覆盖范围比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要广,公费医疗的老年人对医保覆盖范围比较满意,而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对医保覆盖范围总体上不太满意。我们认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是否拥有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类型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将老年人主观幸福感打分分为四个区间:0~2分定义为不幸福,3~5分定义为不太幸福,6~8分为比较幸福,9~10分为非常幸福。将老年人按公费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无医疗保险分为三部分,利用SPSS软件做幸福感打分与医疗保险有无及类型的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拟合信息的卡方检验以及原假设系数都为零,备择假设系数都不为零,且概率小于0.05,所以拒绝原假设,认为系数不都为零,模型通过显著性检验。由于显著性概率比较大,所以拟合度较好,模型通过拟合度检验。通过平行性检验可知,零假设规定位置参数在各响应类别中都是相同的,且显著性大于0.05,即接受原假设,所以可以用有序回归对模型进行分析。在对参数估计检验表中的数据结果进行优势比分析,由分析结果显示可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费医疗的优势比为4.014,合作医疗的优势比为1.526,无医疗保险的为参照值。从以上结果可以得知,公费医疗、合作医疗、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幸福感依次降低。

二、结论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老年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些慢性病,大多数老年人对待自己疾病的方式是在家靠药物维持,只有当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去医院就医。他们不愿意去医院就医,一是由于去医院程序繁琐;二是去医院就医医疗费用高。在医疗费用方面,长春市老年人普遍存在看病贵的问题。看病贵和老年人的收入有很大关系,收入高的老年人医疗费用接受程度高于收入低的老年人。在医疗保险方面,老年人是否拥有医疗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类型和他们的主观幸福感打分有很大的关系。老年人按公费医疗、合作医疗、无医疗保险的分类幸福感依次明显降低。以上分析结果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对老年人幸福感有显著的影响,社会保障满意度高的老年人其幸福感也较高;反之,社会保障满意度低的老年人,其社会保障满意度较低。这也说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老年人的幸福感,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否有效、范围是否广泛、制度是否完善都影响着老年人的幸福感。

三、建议社会保障能够促进老年人的幸福感

那么,怎样才能构建一个能提升老年人幸福感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们研究的关键所在。针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简化老年人去医院的就医程序。给老年人提供尽量多的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可以提供老年人服务专线,让老年人身边没有人的时候也可以接受更加便捷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2、适当降低老年人去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扩大老年人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重点扩大合作医疗人群的医疗覆盖范围。无论是公费医疗还是合作医疗,一定要让老年人老有所医。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3篇

近年来,罪犯的医疗费全系统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经费标准,但离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低标准的罪犯医疗费保障水平造成大多省、市、自治区罪犯医疗费严重超标。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罪犯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就四川监狱而言,从2004年到2007年,罪犯医疗费一直维持在96元/犯的年标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罪犯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

二、制约因素分析

1、罪犯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罪犯入监前大多生活方式不健康,生活无规律,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甚至吸毒,身体素质不佳。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一律收监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通知与《监狱法》第十七条是否相左,其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监狱中病犯的增加,如四川某大型监狱2005年后老病残犯数量急剧增加,2008年底统计老病残犯占罪犯总数的1/6,情况不容乐观。

另外,由于监狱处于高墙电网之中,罪犯在警察看守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近年来大量罪犯由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单调的劳动,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也使那些长期处于心理抑郁、仇恨心态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从而防病抗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监狱空间有限,人员相对集中,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

2、监狱医疗条件有限

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监区卫生室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监狱医院一般为一级甲等医院,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从软件上看,由于监狱医务人员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身份,因此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逢进必考,而由于监狱福利待遇偏低,对社会上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多大吸引力。同时,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以湖北省沙洋监狱为例,医务人员配备相对充足的局总医院不直接对监狱罪犯看病,依托局总医院设立的病犯监区又只有50张床位,发挥作用有限。

3、财政拨款严重不足

以湖北省某重刑犯工业监狱为例,从2000年起,省监狱局规定每名罪犯每年的医药费为84元,省局每年拨款6.5万元,从2002年到2008年,该狱每年实际支出均在12万元以上,每名罪犯开支平均在120元以上,医疗费用严重入不敷出。此外,财政拨款不足也限制了监狱医院的发展。尽管每个监狱都设有医院,监区也有一定的卫生人员,然而总体上看,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是中专或大专毕业,有限的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医务人员平时进修的机会较少,临床经验相对欠缺。同时,监狱医院的设备更新滞后,稍有大病疑难病症,监狱医院都无法解决,只能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而地方医院看病费用高昂,这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大大超支。如在保外就医鉴定的过程中,四川省某监狱医院仅能做X线、B超、心电图检查,CT、彩超等均需要到地方医院,直接导致了费用的大幅攀升。

4、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缺乏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对于罪犯的医疗保障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监狱没有相应的底线规定,而这给监狱人民警察带来了执法上的风险。一些监狱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疗纠纷,只要诊断和治疗需要,即便是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检查治疗项目,监狱也不得不无限制地免费提供给罪犯,以致出现有限的医疗经费财政保障承担着无限的罪犯医疗保障需求,医疗经费严重超支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监狱为了全狱医疗经费不致超支太多,实践中也出现了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外就医门槛过高,罪犯常常是拖到病重甚至病危时才得以保外就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容易引发矛盾,产生不良影响,也增加了监狱的医疗费开支。

三、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机制的途径

1、加强经费保障

前已述及,财政拨款不足是医疗经费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监狱应建立起罪犯医疗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不仅要保证目前低标准的经费保障,而且要使得财政拨款基本上能够满足罪犯的实际医疗需要。当然,财政保障到何种程度需要作进一步探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罪犯的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罪犯的医疗也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罪犯不能因犯了罪反而生活的更好,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生活在温饱水平以下的贫困人口,对罪犯医疗的过度保障不仅会加重财政的负担,还会使罪犯亲属迟迟不担保罪犯的保外就医,更会成为少数人“多进宫”的理由,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2、改革现有制度

(1)制定罪犯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针对目前缺乏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标准的实际情况,应由各省市监狱局制定专门的制度,以确定罪犯医疗的保障程度。具体而言,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对于一些严重疾病或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合理的费用,而不提供保健性的医疗服务。这样,可以有限避免医疗经费运用在治疗一些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上。

此外,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有例外的规定。由于目前保外就医的标准过高,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有治疗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的要求,且家属愿意提供费用的,实践中由于无任何法律依据接受病犯家属提供的费用而一律禁止,这并不利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这种情况予以肯定。

(2)进行监狱内部医疗体制改革。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肯定仍会长期存在,因此监狱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才是解决目前罪犯医疗保障不力的最有效措施。浙江省长湖监狱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尝试。该狱借鉴了社会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做法,建立了罪犯医疗费由监狱统筹和监区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其为监狱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方向。

目前很多监狱都开始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完全可以把罪犯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纳入医疗费用。所以,模拟社会医改的做法。监狱内部可以设立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制,由监狱医院具体负责罪犯医疗保险事项,为每名罪犯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考虑到罪犯劳动报酬还比较少(如四川省雷马屏监狱的罪犯人均报酬为每月30元),可以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作为监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如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的70%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罪犯个人月劳动报酬的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罪犯个人账户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额=国家拨款额×30%+个人月报酬额×20%。当然,比例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不同省份可以根据财政拨款和罪犯报酬的具体数额进行调整。

(3)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是监狱的重要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它反映了我国监狱的根本性质和任务。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迟早要离开监狱走向社会,那么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其实都是用于同一个人的医疗手段,绝对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尽管由于社会现实的限制,目前二者还不能有效地沟通起来,但不能把罪犯医疗仅仅看作是监狱内部的事情,要逐步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因此,考虑在将来可以实现二者的融通,罪犯入狱后其社会医疗的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其狱内的医疗费用,出狱后个人账户又转为社会医疗使用。

3、加强罪犯卫生工作

在财政拨款有限的现状下,做好罪犯卫生工作是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的重要举措。应在监狱中加强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罪犯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监狱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另外,努力尝试罪犯医疗保障的社会化也是做好罪犯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狱的重新布局,很多监狱都由偏远山区向城市郊区转移,这就罪犯医疗保障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监狱可以采取与地方医院合作的方式,引进地方医疗资源,弥补自身医疗条件的不足。

4、加强罪犯的思想工作

尽管绝大多数罪犯确实是有病才治疗,但不可否认,确实有些罪犯明明没病却天天要求看病,还要求作全面的仪器检查。如果劳动,就说这里痛、那里痛,消极抗改,监狱民警压力非常大,监狱的医疗经费也无谓消耗。以四川某监狱为例,该狱曾经有5位公认的精神病犯,但经医疗鉴定仅1名为真正的精神病犯,其余4人一直伪装精神病以逃避劳动改造。四川仅华西医院有精神病的鉴定资格,且精神病鉴定花费就财政对每个罪犯的拨款而言价值不蜚,这4个伪装的精神病人白白地耗费监狱有限的医疗经费。因此,平时要加强教育改造的力度,且在罪犯中引入劳动报酬制,以确保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

摘要:罪犯医疗费用难以充分保障是目前几乎每个监狱都面临的问题。本文剖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指出只有通过尽快开始监狱内部医疗改革,建立专项经费、完善监狱医疗条件并最终实现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接轨,才能最终解决罪犯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关键词:罪犯医疗费用保障

罪犯是受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然而,我国目前罪犯医疗费用的保障并不乐观,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了罪犯医疗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孙维法:对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相关问题的思考[EB/OL].:82/Content.asp?ID=668&Class_ID=5.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通过文献资料分析等方法探讨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剖析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及政策建议。认为,要使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得到改善,需要政府部门投入资金,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不断扩大中国城乡覆盖面,仍是推动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我国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农村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此外,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l000~2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因。

总之,政府财政对医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5篇

医疗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在首先明白医疗保障的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说,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使广大社会公民公平地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

(一)社会保障概念

关于社会保障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有不同的表述。我们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2]。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构成的社会保障整体[3],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4]。

(二)医疗保障概念

说到医疗保障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大多数是从社会保障的概念引申出来的。一般认为,医疗保障制度是保证公民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保障制度,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构成医疗保障体系。从形式上看,医疗保障可以是保险的形式,即医疗保险;可以是救济的形式,即医疗救济;也可以是补助的形式,即医疗补助等。因此,医疗保障所包涵的内容和范围比医疗保险广,医疗保险只是医疗保障的一种。本文所指的医疗保障仅指强调政府责任的基本医疗保障,是将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在内的保障公民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各项制度。因此,从责任来看,医疗保障更侧重强调政府的责任,而医疗保险强调的是政府、单位以及个人的责任分担。北京市从2003年起,北京市探索建立市民医疗保障体系,使医疗保险开始向医疗保障的概念延伸。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出台的几项政策,如:2007年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2007年《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政策》、2008年《中共北京市委文件(京发〔2008〕5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北京2008年奥运会医疗保障体系》等,均是采用医疗保障的概念,以此强调政府责任。

二、医疗保障体系的政府职能定位

(一)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政府职能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它直接回答了政府是“干什么的”、“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正在干什么”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通过了解政府职能,就可以把握公共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从而了解到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法规等其他公共行政的内容。因此,政府职能是公共行政的最基本内容。

其次,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与政府机构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①政府机构是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政府职能要想有效发挥,必须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②政府机构设置,必须依据政府职能这一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机构的设置、规模、层次、数量以及运行方式。再次,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在于追求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有许多,诸如组织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状况、工作环境、工作程序等。但最终检验行政效率高低的标准,应该要看整个政府职能发挥的好坏。政府职能履行情况好,行政效率就可能得到提高;反之,行政效率不可能提高[5]。

(二)医疗保障领域的政府职能定位

政府要实现公共行政,提供公共服务,最重要的是确定政府职能定位。政府职能确定了,就能制定相应的政策、履行相应的职责。就医疗保障领域来说,确立政府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主导地位,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一个完善的、系统性的制度体系是确保医疗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而制度设计则是政府职能中一项最基本的职能。目前,北京市医疗保障的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政府在制定医疗保障制度时,一般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突出问题,缓解突出矛盾而制定针对一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而不是事先做好系统的框架设计。因此,已出台的医疗保障制度都是呈条块状,而条块之间的衔接往往会有矛盾。各项保障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覆盖人群都不统一,制度存在缺位,一小部分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这都需要政府通过进行系统的制度建设,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三、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现状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医疗保险是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进行制定。从1992年起,北京市即着手研究医改问题,1996年医改起步,2001年2月20日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将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郊区的被征用地农民及新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了保障范围。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交费、和报销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2月政府令,出台了《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58号令》,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主要内容有[7]: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人员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交费情况:①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9%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如下:不满35周岁,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45周岁以上,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报销比例:①门诊、急诊。在职职工起付线为1800元,不到1800元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过起付线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在职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至7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2万元。②住院。按一个医疗保险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计算,其中三级医院(如三甲、三乙等)为:起付线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3万-4万元,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4万-7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7万-17万元部分,由大额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17万元以上部分,个人支付100%。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每次的起付线为650元。

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2月出台的《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58号令》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人才中心或公共职介中心存档,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家庭小时工等。交费:去年全市年平均工资的4.9%,2008年的缴费标准为1607元。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12日和每月25日为扣款日。缴费中断超过60日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还须等待180日后才可享受医保。报销范围:住院、住院前7日抢救留观、部分门诊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都在报销范围。

3.北京一老大病医保

参保人员: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交费: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报销比例:起付线至7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万元(包括门诊特病费用)以上部分,个人支付100%。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每次的起付线为650元。

4.北京一小大病医保

参保人员: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交费: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报销比例:起付线至17万元,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17万元(包括门诊特病费用)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100%。每次住院起付线均为650元。

5.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保

参保人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超过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超过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交费:每人每年700元,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残疾人员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报销比例: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北京新农合的参合率、筹资情况、补偿构成

为一步增强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的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差距,2003年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全市13个郊区县、188个乡镇都开展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北京市新农合医疗制度特点

北京市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以乡镇为统筹单位,按照以筹定支的原则,确定保障待遇。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建立了合理的筹资机制。新农合基金采取个人、中央、政府共同集资的机制。截至2006年底,合作医疗总筹资已经达到43585.07元,其中参保户率为81.47%;农民个人缴费为20.66%;住院补偿支出比例、门诊补偿支出所占比例、体检补偿支出所占比例分别为78.22%、18.98%和1.99%。

②建立了严格的服务管理体制。北京市已逐步形成了由“政府领导,卫生主管,部门配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区县合作医疗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建立由农业、卫生、财政、税务、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落实区县和乡镇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编制。

③形成了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联动机制。近两年,北京市紧紧围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个总目标,不断加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网络、基本医疗队伍三大建设。为使农民看得起病,坚持以不断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着力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使农民看得着病,坚持以不断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基础,改善农村医疗设施条件;为使农民看得好病,坚持以不断加强乡镇卫生队伍建设为重点,提高郊区卫生队伍整体素质。

四、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纵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展快、覆盖广、运行稳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制度整体性、系统性不够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根据不同人群的需要而制定的,往往是为了解决社会某种特殊人群的突出矛盾而制定针对这一人群的医疗保障制度。因此,条块结构的制度设计体现出保障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够,制度仍有缺位,少数市民没有医疗保障。据《北京晚报》访问北京市人大代表、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截至5月底,北京养老保障制度已覆盖1087万人;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1479万人,全市约有43.8%的人群参加了城保,0.3%的人群参加了个保,9.4%的人群参加了镇保,15.4%的人群参加了新农合,有25.4%的人群参加了非就业人群的医疗保障,但仍有约5.7%的户籍人口目前尚无基本医疗保障。

(二)不同基金使用效率明显不同,部分基金使用效率明显偏低

就基金使用效率而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于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北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基金4.41亿元,支付0.25亿元,基金使用率5.67%(由于2007年刚刚启动,此数据无法进行分析,不可说明问题)。200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基金收缴109.37亿元,支付86.24亿元,基金使用率78.85%[13]。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例,2001-2007年,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后,每年均实现了当期基金结余,结余基金逐年滚存累计数额越来越大,年均结余率接近30%。

(三)管理手段落后,无法实现真正的费用监管

在上面进行经办机构“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难以承受,参保人员反映强烈”问题论述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想到,由于计算机系统建设落后导致结算方式落后的现状不仅带来参保人员和经办人员两方的不满,同时这种落后一定会导致审核质量的下降,利用假单据等进行骗保行为时有发生,对门诊支出缺乏有效监控,使基金安全面临极大挑战。根据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14],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支出比例已从2002年的26:74发展为2007年的51:49,门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从6.48亿元增长到68.25亿元,几年来增长了953%,人均门诊支出从2002年的232元,到2007年的1131元,增长了388%。而由于没有完备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管理方很难了解到这些费用发生于哪些定点医疗机构,哪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过高,不合理问题过多,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

(四)就业保障机制不完善,就业难度大

虽然北京市政府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的政策,努力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开发适合困难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拓宽就业困难群体安置渠道,增强困难人员的就业稳定性,但是近年来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在4.5%左右。根据2006年的居民医疗保障情况调查的结果来看[15],北京市无基本医疗保障员中有约85%是处于就业年龄段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三类:①就业不稳定人员②失业人员;③两劳释放人员,现无业。这些人由于职业竞争能力较差,工作位有很大的限制,要找到合适的工作比较困难;而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也是造成这些人就业不稳定或失业的原因之一,因此他们没有经济能力参加以就业为前提的基本医疗保险。而在现有己出台的非就业医疗保障制度中,又没有适合他们加的基本医疗保障。

五、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构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论是对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构筑社会安全网,还是对于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至关重要。2007年4月4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强调,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是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必须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自愿原则,调动地方积极性,尊重个人意愿;加强保险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努力解决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提高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距

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认真落实中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有关精神,彻底转变重城市轻农村的片面发展观,把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缩小城乡差别,关键是要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城乡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城乡一致化,而是要根据农民的医疗需求、经济条件,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医疗保险待遇差别,最终实现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基本相同的全民医疗保障。目前就是要以住院和大病为保障重点,提高住院和大病的报销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逐步达到镇保的保障水平。

(三)统筹安排,做到制度的“无缝”衔接

居民医保制度将已经享有医疗待遇的老年遗属、高龄老人、少儿学生、大学生和重残人员纳入了保障范围,虽然制度名称有所变化,但是对他们来说保障内容、保障水平不应该随着制度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制度的设计上应该统筹安排,保障待遇不应该降低,维持不变或者有所提高为宜。同时,应该考虑制度衔接的各种可能性,制定各种制度的衔接办法,提高公共管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做到“无缝”衔接。

(四)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要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农民参合率,针对农村合作医疗中存在保障待遇不足等问题,以确保住院和大病保障为重点,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加强区县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和大病保障待遇。一要健全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机制,对合作医疗中的基金、医疗服务提供、运作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出诊转诊、药品管理、卫生服务等诸多环节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严格执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三要加强审计与监督。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6篇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正处在调整和重构时期,它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

原农村合作医疗是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体系,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建国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另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预防的一种社区型医疗保障体系。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71岁,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为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医疗保障发生了严重的衰退。随着集体经济体制的解体,原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于是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发生了大幅度的滑坡,到1996年,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1976年的90%锐减到5%左右。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状态。

(二)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各级政府为恢复合作医疗体系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成效不大。1998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与80年代末的5%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有很大差距。这说明合作医疗的作用大大下降,相当规模的农村居民失去了社会或社区提供的集体医疗保障,不得不恢复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1998年城市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为44.13%,农村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达到了87.44%。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很多,局势严峻,未来一段时间必须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加大对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视,尽快促进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对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资源投入不足

一项社会政策出台之后,需要政策资源的支持才能运作和执行。一般地讲,政策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财力的支持。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虽然国际上对卫生支出应占GDP的份额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大于GDP的8%。我国一直以来在医疗方面的支出明显偏少,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依然不足6%,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降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卫生总费用的支出结构也存在着很大问题,城市和农村的卫生投资出现严重的不均衡局面。

(四)农村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筹集困难,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仍然很低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合作医疗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县乡政府、村集体和农村企业。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农村企业不发达,所以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出资反而成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少基层县、乡政府财政紧张,导致对合作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前期的医疗保障得不到很好保障,农民参保率不高,基金规模太小,医疗体系覆盖率偏低。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不少地方有过两次恢复合作医疗的努力,但是重建的合作医疗体系往往由于筹资困难、设计缺陷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持续时间很短。所以广大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现在仍然很低,现存的合作医疗也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

(五)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六)农民素质局限,文化于扰因素很大

由于农民自身思想认识的局限性,看问题只看到眼前利益。一些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认为合作医疗保障的水平太低,也不愿意参加。只有那些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比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由于允许自愿参与,这导致合作医疗面临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往往又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人,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到账率不高,使本身实力不厚的基金更加雪上加霜。面对高风险的参保人群,合作医疗基金很难支持。

(七)农村医疗市场体系不完善

1.个体诊所遍地开花,由于体制因素、经费不足、人员培训困难、医疗成本的提高等原因以及医疗卫生人才的流失和个体诊所的挤压,乡镇卫生院大多门庭冷落,拖欠人员工资比比皆是。卫生院设备陈旧,设施不齐全,只能应付一些较轻的常见病。农民是小病上药房,大病上市医院。而个体诊所因为医疗成本低,行医准入门槛低,利润丰厚,纷纷涌人社会,现在个体诊所一个村三四个,一个乡镇七八个,甚至更多。

2.个体诊所医药用品进货混乱,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个体诊所大部分从小的、不正规的药店进廉价药品、注射器、输液器、检验试剂,甚至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疫苗,并高价出售。为应付检查,个体诊所只从正规药店进少量药品和医疗用品。此外,个体诊所多数没有行医许可证,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规经营者仅作罚款和没收器械等轻微处罚。

3.医疗卫生知识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农村卫生院多数没有阅览室、图书馆,医务人员也不订阅专业杂志,医疗技术水平低下。而个体诊所医生更是胆大包天,唯利是图,“包治百病”。由于不少病人得不到及时、对症治疗,小病被看成大病,最后出现病危。有些个体诊所缺乏必要的消毒灭菌输血设施也敢开刀,做阑尾、胆囊的切除手术,这种乱医乱治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整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未能得到及时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瓦解了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导致了农村合

作医疗的大面积滑坡。时至今日,新型的行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这一切都是因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步伐没有跟上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所致。

(二)农民认识观念上的误区和滞后

农民普遍认为政府不会把农村医疗卫生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同时也不认为政府有能力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从而不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部门进行配合,导致政府部门对农村工作效率低下,同时也影响到建设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进程。

(三)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不高,个人在医疗保障上的支出能力较为低下

巨大的就业压力、家庭压力和收入压力,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压力,使得部分农民还不会在医疗保健方面投入很多。医药费用上涨幅度过快,医疗保障制度尚没有建立,农民绝大部分属于自费医疗群体的现实,使得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的发展。

(四)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传统的生活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上传统文化中讳疾忌医的习惯和中华民族隐忍的特征,在不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对疾病采取的是能忍则忍、能拖则拖的态度,另外各种各样的民间验方、处理某些疾病的约定俗成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三、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的程度加深,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入一个体制创新时期。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有较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农村医疗制度创新也受到许多约束性条件的制约,如农业生产特点、经营模式、家庭结构、收入水平、文化习俗乃至医疗条件、医政管理体制等等。因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能一蹴而就,应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和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局部人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

(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政府、集体经济与农民三方合理出资的办法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首要的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可以分为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医疗救助是政府社会救助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由政府民政救济机构负责。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发行福利等方式筹集。对于基层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经济实力不足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给予补助。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筹措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单靠政府、村集体经济、农民哪一方都是比较困难的,必须三方齐心协力,共同出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不同的地区三方出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出资的比例可以少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多一些;其他地区,政府出资则应多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少一些。

1.各级政府都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目前,全国大多数农村经济还不发达,大部分农民还不太富裕,对医疗保障可以出资的程度十分有限,没有政府的出资支持,单靠农民自己出资,大病医疗统筹很难办好。各级政府都应将对农民医疗保障的支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每年有所安排。从2003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便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补助。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也应对农民的大病医疗统筹给予资金补助,上下齐心协力,这件事才能办好。在补助资金使用上不应“一刀切”,上一级政府对所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有一定的重点支持。

2.农民个人应出资才能加入大病医疗统筹。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责任意识,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做法。对于农民的出资在现阶段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当前,如何增强农民的互助意识和保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积极性,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的卫生机构、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都应配合基层政府做好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应通过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切实让农民感受到新制度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出资参加医疗统筹,以不断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人口覆盖面。

3.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也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农民的医药费用是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应该支付的劳动力成本,同时,大病医疗统筹制度的建立也关系到“文明村”、“小康村”的建设,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理应出资。比较富裕的地区,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还应尽量多出一些钱,适当提高当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1.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仍应继续推广和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践来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有福利型合作医疗、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等多种。但实践证明,现阶段我国的各种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已不具备普遍适应性,不可能成为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地区尚具有适用性。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入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同时对原有合作医疗机制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应采用相应的完善措施。

2.在发达和中等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当前,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情况出发,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建立大病医疗统筹上,即建立一种民办公质的、以分担农民大病医疗经济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农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集中有限的经济力量,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无钱医治和因治疗大病导致返贫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大多数是温饱有余,但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还十分脆弱,我们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障中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不很富裕,农村集体经济和地方政府可以拿出用于农民医疗保障的资金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能够对医疗保障的出资一般也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农民的医疗保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在经济上难以兼顾到。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去分担农民的大病医药费负担,这样就可以在缓解或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明显的效果。同时,“保大病”不“保小病”也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只需要在乡镇设立管理人员即可,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因此,全国农村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从总体上应推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疾病谱不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也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求一致。对比较富裕的地区且已经实行了“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农民医疗统筹、又受到农民欢迎的,应该支持他们继续进行下去,不强求全国统一。

3.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范畴,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目前,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办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项目,可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但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来说保险项目的保险费较高,且缺乏社会共济性,在承保时往往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使得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但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富裕农民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三)建立对农村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大病医疗统筹的重要补充措施。目前,我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820万人,还有几百万五保户家庭,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帮助低收人人群解决医疗负担问题,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疗卫生社会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农村医疗救助应由基层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的患病人群,应该包括四部分人,一是贫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二是五保户;三是因患病等偶然原因造成返贫的家庭;四是为公众安全受伤而又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对于上述前三种人,在建立了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应该首先资助他们参加当地组织的大病医疗统筹;在这些人患病按有关规定报销了部分医药费后,经济上仍然有困难的应该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在没有建立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可以直接对救助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四)应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系统。中央已明确卫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工作机构的建设必须尽快到位。目前,国家卫生部和省级卫生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尚不包括这一项工作职责,也没有负责这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及人员编制,大部分市县也是这种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必须从组织上落实,有机构负责,形成从上到下的工作系统,农民的医疗保障事业才能走上正常的工作轨道。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在制度上应该明确其性质。在目前的体制下,建议将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明确为民办公质的社团组织,纳入相应的法规管理。

总之,农村医疗保障工作一直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依靠农民自己负担。过去我国一直实行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解决90%以上农村人口的医疗问题。然而,从合作医疗纵向的历史和横向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新的条件下,其运行在大部分地区是不成功的。但是合作医疗的不成功并不代表农村不需要医疗保障制度。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制度的选择问题。而今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要让该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符合民众需求、具备完善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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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心态;社会角色;对策初探

一、背景

医疗福利需求是社会福利范畴中的重要组成。关注医疗福利,积极实施、推行、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党重要的民心工程。依托贫瘠国力建立起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极大地牢固了广大农村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识,也赢得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事业的赞许和尊敬。但是,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推行与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大背景。

1978年以来,我国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坚守社会公平优先的思路,突显效率优先的原则,已取得30年来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指导思想的转变必然会左右具体工作的形态,在农村,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变更,就是较为明显的例证。具体讲,医疗保障政策就呈现出以下的演变过程:“低水平的全民普及型—选择性的剩余型—高水平的全民普及型”,从过程来看,纵观全国已渐次向高水平的全民普及型阶段推进。这一变迁引发的冲击和震动是多方位的,反映在社会心理层面,就是有关各方社会心态上的变化和由此表现出的相互关系上的调整,对此进行一定的分析,是进行相关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研究时不容忽视的方面。

本文仅从社会心态层面切入,试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基础素材。

二、制度演变下的社会心态特征

2.1心理认同存在差距。

马斯洛需要层次论,包含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五个层次。其中,安全需要就包含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新农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福祉,农村居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对新农合的认知和态度,其实无所谓“对”或“错”,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农村居民的认同和参与是促进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传统“家本位”的思想左右中国几千年,邻里“互助共济”的观念,对较少现代社会冲击的农村而言,显然要更为蒂固。在农村,处理社会经济事务时更多的是血缘、情缘和地缘的成份,且三者的效力呈渐次递减的态势。反映在新农合制度建立上,则是有“利”有“弊”:“利”者,乡里乡亲,稍加引导,也许轻而易举;“弊”者,对“地缘”成份的信任度不足,当个人发生疾病风险时,更多的还是求助于亲朋,对新农合兴趣不大。

2.2相对剥夺感的影响。

贫富差距扩大导致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显化。根据亚行2007年8月的研究报告,22个国家中,我国的贫富差距已居亚洲之冠。我国2007年基尼系数是0.48,倘若不考虑国情特点:地区间差异、地域间互动的中国特色,早就超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警戒线。

现实压力,使得我国农村居民在收入的投向上显示出新的时代特征,同样也有“喜”有“忧”:“喜”者,教育投入优先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忧”者,资源稀缺,其他的保障则无力顾及。在农村,有限的收入除必要的日常开支,大多投向子女教育,对潜在医疗风险的防患则有心无力。新农合制度的缺陷在于:强调了小概率的“大病统筹”,轻视了普遍的预防保健。健康良好者,大病预期发生概率小,参保意愿不足,仅凭高危人群的参保驱力,是很难支撑起真正高效的新农合制度的。再者,对于那些还处于温饱线边缘的农民,实际上还会受到封顶线、门槛费的限制,相对收入而言,个人承担数额仍然不小。贫困的农民依然看不起病,制度的真正受益者依然是相对富裕的群体,结果是强化了贫困农民的相对剥夺感,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弱势群体——底层多数农村居民真心、全力参与新农合的内在动力。

2.3信任掣肘不容忽视。

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对象处于弱势地位,病人对病情知识和用药科学缺乏了解,而医方经营压力又容易导致诱导需求,过度服务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医生存在职业倦怠感,每天接触大量的病人,望、闻、问、切要付出艰辛的脑、体力劳动,疑难杂症更增加了医生的心理压力,紧张、谨慎的职业心态,自身的声望考虑,会选择更多外力以获得对疾病更为保险的诊断,有意无意地借助高精尖的医疗器械,借助进口的、昂贵的药物来减轻医疗事故的责任风险。所有这些,实际都可能成为新农合制度设计和推行中的掣肘。

2.4高需求人群的现实困惑。

医疗服务的高需求人群是老年人,在新技术更新迅猛的时代冲击下,老年人在家庭中的经验效用迅速退化,权威地位逐步丧失,加之新生代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其城市融合的自身压力进一步影响到他们对老人的赡养效用。留守老人们多胎生育的生理代价、常年辛勤劳作的后果、子女远离的孤独感,诱使其疾病发生概率加大,考虑到现代农村人口老龄化在绝对值和相对值(青壮年外出)上的双重压力,使得新农合制度实际是举步维艰,大病保不住,小病顾不上。

三、政府、医疗机构、农民三方关系诠释

3.1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博弈。

公共管理理论揭示,政策成败的关键不仅在于本身是否科学,而且在于能否得到妥当的执行,后者很大程度上又与执行主体的主观态度与行为有关。新农合制度中各级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医疗机构才是真正的执行者,他们之间存在博弈。地方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各级医疗机构又面临市场的现实压力。对那些财政本来就紧张的地区,政府弱势必然会影响到对医疗机构的调控和约束效力。

3.2医疗机构与农民的博弈。

医疗费用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前者追求政府和制度约束下利益的最大化,后者则追求获得更好、更廉价的医疗服务。随着财政拨款比例的逐步降低,各级医院不得不通过市场渠道的经济补偿来获得自身利益的保障,多元化价值的冲击、医生和医院收入的共存关系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上涨,必然使得弱势的农民从受益群体转向受损群体。

3.3政府与农民的博弈。

在反映此关系的农民参合率方面,农民是有疑虑的。新农合高参合率是政府的政绩之一,农民切身的实惠感是参合的真正诱因。实际上,现在的参合者对以大病为主的新农合政策能否给自身带来实惠、对资金投入的安全感等,都存在疑虑。加之药价、治疗服务费等实际的信息不对称,对新农合制度产生怀疑,对政府公信力出现信心不足的状况,都会影响到实际参合者的积极性。

四、策略思考

4.1消费对象心理的引导。

4.1.1消费对象心理引导的基础。

经济生活已从温饱型转向小康型,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消费观念则并未同步跟进。医疗保障支出日益增加,教育和医疗日益成为农村消费的重头。有资料表明:75%的农村家庭,年子女教育支出在2000元以上,52%的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近580元,两项支出已占家庭总支出的一半以上。由于教育、医疗支出负担重,23.5%的家庭甚至出现负债消费。这一状况实际已成为新农合制度推行、运行的心理基础。

4.1.2医疗消费观的合理定位。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城乡之间、居民个体之间差异明显。卫生资源东部优于西部、城市优于乡村,城市中大部分卫生资源又集中在大医院。公众医疗消费时往往存在盲目性,舍近求远,对日益健全、优质的社区医院信任感低,迷信城市、迷信大医院。宏观上,医疗体系的重心应逐步向保健预防倾斜;策略上,加大对乡卫生院、社区医院的投入,统筹规划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手法上,加大优质社区医疗资源影响力、公信力的宣传报道。对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引导合理的医疗消费观,对新农合制度的构建显然是可以发挥效力的。

4.2参与主体的角色引导。

4.2.1农村居民主体的引导。

农村居民作为受益人,是新农合制度良性运作的重要决定者。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健康权益维护、合作医疗成效的宣传力度,作用显见。各地可考虑建立、健全新农合网站等,保证相关信息的通透、及时,让公众能全面了解政府的政策文件、医疗机构的功能和项目、新农合制度推行的成效。在观念上引导,是有利于新制度的建立的。

4.2.2医疗机构的角色引导。

医疗机构作为供方,是新农合政策执行的行为主体。医疗服务作为一类公共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市场化的医疗机构同其他产业市场一样,存在固有的缺陷。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医生实际充当人的角色,医生的寻租行为很大程度来自医疗服务市场的不健全,如绩效考核的失位导致医生对灰色收入的追捧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院环境设施不断改善的外在压力、一次性医用材料广泛使用,导致医院刚性运营成本不断增长。在我国,如何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总体规划,适时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将是影响新农合制度真正有效建立与推行的关键。

4.2.3政府的角色引导。

在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方面,政府应在激励者与管理者之间寻求平衡。对公共物品提供财政支持是政府的职责,应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规划结合各地具体实际合理统筹,逐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财政投入的力度,加强宏观调控与引导,有效防范市场无序的状况,切实成为新农合制度受益群体——农村居民的权益维护者。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由相关部门、医务专家、社区代表参加的新农合制度管理委员会,在协调政府、医疗机构、农民的关系方面发挥更大的效力。

4.3城乡一体化体系的设想。当今社会,任何制度的建立健全都不能将城市和农村人为的割裂开来。尽管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所导致的有差别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尚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者的医疗保障归属日益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完全纳入城市运作框架内的医疗保险,是成为新农合制度的绩优参与者,还是游离于新农合与城市医保之间?应尽早纳入议事日程。

因此,分阶段、分地区、有差别地将新农合制度纳入到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中,才是真正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长远发展的科学步骤。

参考文献:

[1]陈红霞.《社会福利思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7.

[2]吴明,张振忠.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模式的制度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00,5(3):104~107.

[3]刘春燕.医疗保障制度转型期的社会心理分析[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4):65~68.

[4]杨红燕.政府间博弈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推行[J].云南社会科学.2007(1):73~77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8篇

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些都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却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主要体现为(1)由于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医疗费用的负担很不均衡;(2)是这种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越来越多,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使国家、企业和职工都受到损害。

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1992年以来医疗费总额的增长明显钝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的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21%。与工资总额同期增长率13%、19%、25%、35%相比,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认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地区,实际上医疗费增长也都低于工资增长,甚至天津、辽宁等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医疗费增长不足10%。

这种相对钝化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尝试性改革抑制过渡消费、国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的无力负担、医疗消费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对较低。种种原因说明了一点事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这种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实中,由于人口老龄化、科技进步、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医疗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的上升,所有这些都冲击并推动着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

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尝试自1994年开始,在九江和镇江试点进行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以来,1999年、2000年,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决定》为主体,以10多个密切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政策体系,这标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这一政策体系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改革的目标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时间,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全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则,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

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层次影响

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它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无论对于体制的顺利转轨,还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又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性举措之一,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这项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和亿万职工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尽力做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81%,失业保险为72%,而基本医疗保险不到10%。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从1998年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至去年上半年,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仅有1396万人,而此时全国的失业人口就达1120万人,其中95%以上的职工都不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也达到1176万人。如果这部分人群的就医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或缺乏正确的处理和引导,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和蔓延。所有这些要求各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分散决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四、改革中存在的难点及主要操作策略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弊端体制建设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寻找工作的群体。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群体,是在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重大问题。本文在探讨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时使用农民工一词,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赞同用农民工一词来定义这一特殊阶层。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弊端

1.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状态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亿。据有关专家的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将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持续增长。[1]但是,数量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的健康状况却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农民工多从事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危险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城市他们是“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医。据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36.4%的农民工生过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硬挺过来,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业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见,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许多大中城市为农民工制定了一些医疗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种种弊端。

2.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户籍制度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然而,作为中国短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户籍制度被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得到运用,并最终演变成“一个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权利的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实行城乡隔离政策的载体和核心。”[3]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他们既享受不到城市为市民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障,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边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第二,法律对农民工的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其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长久以来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农民工存在立法歧视。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理》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歧视性的立法制度,加剧了城乡分化,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层阶级。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同时,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规定,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其次,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仅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劳动法除了在第76条作了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定或者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体系,农民工享有的社会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现阶段的司法威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法律的正常执行受到诸多不应有的阻挠。例如,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政府因107国道扩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该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数年,到1998年6月,写给该公司一纸欠条“完事”。2003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昌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但是,许昌县政府“就是不还钱”,手持法院判决书的农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政府因续建该乡柯坪水库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农民工工钱及工程款34万元,以种种借口欠款8年不还,工程处和农民讨要工钱时,该乡领导甚至说“该工程是上两届乡领导办的”,与他们无关。[5]行政力量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力量,造成了农民工的权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对农民工来说,当政府失去了其应有的诚信,当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威严,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空间就会进一步被挤压。当这种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

第三,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统一。虽然国家还没有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但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过去数年里,不少地方开始尝试将农民工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仿效。如山东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但是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需求。我国现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乡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而且,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现了一轮农民工退保的热潮。另外,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障也存在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这一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的重大意义

1.它保护了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和谐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宪法赋予了每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农民工却因为现行政策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本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这些都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国际法律保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一视同仁的认可。在我国,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市民的权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会保障。

2.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有“专家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7]农民工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以广东省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25%。[8]农民工对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没有广大的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我国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就不可能达到今天的规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长期生活在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环境下,自身价值得不到认同,基本利益得不保护。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农民工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理应享受经济发展为每个公民带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

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忽视了社会制度的健全。中国每年高达9%的经济增长是由出口支撑起来的。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须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广大的农民工就是这一制度下的牺牲者。日本学者木下俊彦也建议中国政府须着手解决社会问题。“中国不应该只注重经济发展,应解决棘手的社会矛盾。”[9]许多经济学家都承认,中国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动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政府应寻找一种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以内需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而拉动内需的首要目标是要提高人们特别是农民的收入。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调整收入分配,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国政府在收入分配调整问题上的失位,使得广大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增长。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最大障碍。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增加农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时有利于增加内需,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3.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

当今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广东三省的治安状况至今仍令人担忧。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导致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一定程度引发了农民工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雇主不管农民工的死活,“将其解雇了事”,使农民工产生了对雇主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乡分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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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Z].《合作经济与科技》第302期.

[3]曾宪植.《我国农民问题探析》[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73页.

[4]张燕军,张燕领.《八年欠债何时还》[N].《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陈则周.《福州晋安区鼓岭乡政府拖欠工钱8年不还》[N].《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7]刘怀廉.《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农民工问题》[N].《光明日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10篇

一、我国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的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对城镇17000户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2002年,占调查户数5%的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325元,不及城镇居民6280元平均收入的36.9%,城镇贫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20元,比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人均4798元)低51%。该人群以35岁至44岁人口及其家庭成员为主。他们文化水平低,在劳动力人口中从业比例低,家庭负担重。他们的生活处于基本贫困状态,生活不稳定,在衣食住行方面常常会有捉襟见肘的情况,许多家庭支大于收。城镇贫困人口增加或贫困程度加深,虽然原因有诸多方面,但因病致贫,“医疗贫困”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由于医疗保险制度起步晚,加之社会保障功能不健全,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致使相当一部分城镇贫困人口享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贫困人口,个人收入只能维持生活,根本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有部分城镇贫困职工虽然有工作单位,但由于企业不景气,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更无力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私营企业则成了医疗保险的“死角”,没有部门负责,也没有政策渠道解决。据调查,目前在私营企业中有50%以上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险。由于生活贫困导致他们健康状况较差,加之收入较低,因而对卫生服务利用水平低。近年来,医疗费用的上涨以及很多人自费医疗的现状更加重了这一趋势。据调查,城镇贫困人口利用门诊治病每次自付费用均为162元左右,占月收入的2/3,而利用住院治病的自付费用是他们年收入的1.25倍。由此可见,医疗费用对于收入几乎只能维持生活必需的消费支出的城镇贫困人口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

由于经济条件上的限制,城镇贫困人口应付非常事件的能力很弱,承受疾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需要支付较高医疗费时,就会面临吃饭还是吃药的两难选择。患病对他们来说是雪上加霜。许多患者无钱就医,结果小病拖成大病、重病,而健康损害又因影响劳动而使贫困进一步加重,形成“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解决这种恶性循环,将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改变贫困状况。这需要社会多部门的综合努力,而且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二是提高健康水平。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很高水平的情况下,解决恶性循环、改变贫困状况的有效途径之一。而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提高他们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则是维护和增进他们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建立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的含义及建立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为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需求,目前,国际国内最常采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

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对公民健康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困人口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它属基本生存范畴。

从医疗救助的功能来看,它是切断病贫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在城镇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困难企业无力缴纳职工的医保费,使不少贫困人口谈病色变,生病硬扛,使小病拖成大病,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病致贫,大体有以下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并且加大医疗支出,造成贫困;二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医疗费用,有的倾其家产,有的负债累累而致贫困;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病与贫困之间还会出现恶性循环。即:疾病——贫困——无力医治——更加贫困——病情加重。对于因病致贫或贫困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来讲,的确是关键一步,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致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

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对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进行的救济性帮助,它有物质的,还有精神方面的,因而超出了单纯生活救济的范围,使狭义的救济拓展了空间,使因病致贫的那部分人不只是得到物质生活方面的救济,而且还能够得到医治疾病方面的帮助,这就使社会救济由生活保障向疾病医治方面延伸,解决贫困人口的有病之忧。同时,医疗救助还解决了社会保险不能完全覆盖到一部分贫困人口的不足,解决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重在“基本”,只能解决一般的看病要求。医疗救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层次,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缺少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是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完整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也是不全的。医疗救助的产生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不仅拓宽了社会救济的领域,而且还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缺失,从而完善和丰富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因而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二)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具体措施

实施医疗救助,用何种尺度来评判其效果呢?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反映基本救助水平的标准。这个标准其实是一个可能性标准,也就是依据财政支付情况来设定的政府救助能力。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水平,特别是财政收入状况的差异,因而医疗救助水平也存在着差异,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全省的医疗救助标准,同时也只是按照“广覆盖、低标准”的原则,制定医疗救助基本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探讨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具体措施:

1、合理确定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一个首要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地界定或选择贫困对象。医疗救助的理想和公平的做法是对贫困线以下的实际贫困人群的全部覆盖。但事实上医疗救助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往往不可能完全覆盖贫困人群。如何选定那些真正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成为医疗救助计划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医疗救助的对象可统称为贫困人口中的疾患者。笔者认为,将以下几种社会成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即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

(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病患者;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的无业老人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的病患者;

(4)因患大病重病在有关互助救助、帮困补助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人员;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病患者;

[NextPage]

2、医疗救助方式。各地区可结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采取以下几种医疗救助方式和途径:

(1)医疗费减免。这是医疗机构所采用的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它包括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者全部免收。

(2)临时救济。为了缓解贫困人口医疗难问题,解决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问题,设立临时救济费解决贫困户因患病不能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临时救济费由市、县、乡财政解决。

(3)专项补助。为了实施医疗救助,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

(4)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人每月按一定数额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或采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大病医疗统筹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办法。

(5)团体医疗互助。各行业、单位及工会内部组织职工建立医疗互助互济组织,从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或提取不超工资总数一定比例的费用,设立单位内部的互助型医疗基金,对参加互济的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凡以工资总额提取而形成的互助医疗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职工住院医疗补偿。

(6)慈善救助。它是社会或慈善组织为病贫人员组织开展的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医治活动。大体有以下形式:①慈善医疗机构、福利医院、免费对持医疗救助卡的贫困人口进行医治服务。如北京市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人员,可持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院就医,费用按规定政策减免。②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新的对象。③定期义诊。医院与社区达成协议,定期乾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地到社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上门服务。

3、医疗救助资金筹集。资金的筹集是开展医疗救助的基本前提。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并不是简单的“谁出钱”的问题,因为对贫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不应当是一个短期的行为。无论是从健康公平性的角度,还是伦理学的角度抑或社会发展的观点,对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都应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资金的筹集也就显得极为重要,但同时也极为复杂。例如:如何保证筹资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如何体现筹资中的公平性;如何确定筹资的水平以保证覆盖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等等。这些都需要人们在项目研究和实践中不断加以探讨。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还缺乏针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的可持续性筹资机制和完整的制度保证。在社会贫困救助资金中,用于医疗救助的比例很小,对于贫困人口所面临的高额医疗费用,无疑是杯水车薪,很难满足他们在此方面的基本需要。因此,应建立起贫困医疗救助的稳定筹资渠道和可持续性筹资机制。一是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应逐步成为社会贫困救助的重要内容。在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筹资方面,应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作为主渠道,辅以其他途径,建立起确实能够发挥作用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系统;二是应使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制度化。建议政府考虑通过与社会保障费同步征收的形式筹集资金。这样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强制筹资,使企业和个人(尤其是高收入者)应承担的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筹资方式具有征收方面广、标准统一、筹资稳定性强、力度大等特点,并在一定意义上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三是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体制。医疗救助资金应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制度,以克服目前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分散、管理职责和层级划分不清、资金挪用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在我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形式可考虑以下几种:(政府财政投入;(2)统筹制度;(3)民间组织筹资;(4)其它筹资方法:诸如社会捐助等。虽然政府在贫困人群,尤其是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要将政府财政投入覆盖到所有的贫困人群并长久坚持下去,就我国现有的国力看还是比较困难的;尽管我国在社区筹资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要全面推广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经非政府组织或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也非长久之计。从目前来看,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筹集资金是有限的,每个地区应在不同的时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切合实际的多种筹资方式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同时,要长期解决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还需从机制和制度上着手,经过系统的规划,将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

三、加快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体系建设

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应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医疗救助运作体系建设人手,它们都是医疗救助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相互支撑,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

(一)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

在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要根据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在法规产生过程中,拟采取先制定政策,解决眼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部门规章,然后再着手法律的草拟和制定。在政策法规建设的时序上,拟以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因为,地方出台类似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经地方人大批准要比国务院部委和国务院出台同类政策法规并经全国人大批准要容易,并且,国务院行政规章和民政部部门规章,也必须在综合全国各地医疗救助经验以及已实施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因此,在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出现先易后难、先地方后中央,以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应该说是遵循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根据实践进展情况,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只有在全国开展到一定时间,才有可能由国务院制定指导这项工作的全国性行政规章。总之,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它同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推进的过程紧密联系,体现了法规产生于实践又规范实践的特征。

(二)医疗救助运作体系

救助运作体系是确保救助行为有序有效实施的程序与功能相统一的系统。程序规范,运转高效是医疗救助运作系统的目标。

1、规范的救助程序。医疗救助的程序性规定是救助行为的确定性轨迹。无论是医疗救助主体,还是被救助对象,一旦进入医疗救助运作过程,都不能有任何随意性。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都按有关规定进行。

2、可靠的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是医疗救助工作运转正常,运作有效的保证。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财政性资金,辅之以社会筹集资金。医疗救助的规模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两部分资金量及其到位状况。

3、多样的救助方式。医疗救助方式也可称为救助的途径或措施,它是政府和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在医疗救助中履行职责或发挥优势而采取的各种办法的汇集。它们具有一定的替代和互补性,通过不同途径开展医疗救助,进行扶病救治,以不同运作方式,达到同一个目的。医疗救助方式多,就是医疗救助方式的办法多,救助对象获得救助的可能性也就大。医疗救助方式的多样化,体现了社会救助的社会化,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经历了从五六十年代建立合作医疗到今天又大力试点推广新型合作医疗这样的变迁历程。然而,从大的区域范围看,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导致地区之间存在医疗保障的形式和水平的差异。本文在分析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历史变迁基础上,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建议综合起来,并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设想,进而对政府主导建立此体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论文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新型合作医疗政府

一、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综述

与城市相比,在我国广大农村,疾病和养老无疑是农民面临的最大风险,而由于农民有土地可以依赖,同时还可以靠子女来养老,因此,疾病与养老相比,风险更大;另一方面,疾病与贫困总是联系在一起,因病致贫在广大农村还很频繁。从而,医疗保障才是农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一需求。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农村医疗问题研究的较多,特别是近年来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研究特别多,当然也有部分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历史变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合作医疗一直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然而,合作医疗自出现雏形再到建立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历了几起几落,最终在大部分地区走向衰弱。对建国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问题.国内学者对其进行过较多论述,其中,笔者认为,陶敏和林丽娟在<建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中的论述比较具有代表性:他们把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65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初步形成时期。在农业合作化和化运动中,农村合作医疗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第二阶段是1965—1979年。全面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以的集体经济制度为基础,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将城市卫生资源转向农村,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第三阶段是1979—1990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瓦解时期。2O世纪8O年代初,财政体制改革,乡镇卫生院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由于大多数乡镇财政实力差,卫生院缺乏当地政府财政的支持,加之大批专业技术人员从农村返回城市.人才大量流失,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困难;第四阶段.1990年以来,改革三级保健网时期,上世纪9O年代以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农民看病问题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提出了“恢复与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任务,但按计划经济体制设计的三级预防保健网已不再适应以市场法为导向的农村经济体制。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已有研究综述由于各种医疗保障形式各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任何一种形式都不可能单独承担农村医疗保障的全部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目前应因地制宜,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那么,如何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发挥各种医疗保障形式的优越性,从而构建分工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便被提到日程上来。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对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过一些探讨:朱俊生、齐瑞宗和庹国柱在《论建立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论述的多层次体系包括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胡洪曙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路径选择》中论述了以政府为主导,以三级卫生机构一体化为基础,建立以提供基本卫生保健和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宗先顺在《非典疫情呼唤我国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中论述了要重新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和建立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这些探讨都各有侧重点,但我认为都不够全面。因而构建全面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二、构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就我国农村目前的医疗保障现状来看,其医疗卫生服务与医疗需求是极不适应的,广大农村还主要是一些乡村卫生所,只能治疗一些小病,而对于一些大病则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仍然主要是自我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得了小病尚可自费诊治,倘若得了大病则要么倾家荡产,要么因治疗费用太高而不去治疗,“小病忍大病扛”在农村还是普遍现象。此外,从2002年1O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到目前的试点和推广时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经济水平的不统一决定了医疗形式多种不可能统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有较大差异,因而不可能都统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而应该因地制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三、构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设想

一直以来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对模式的选择差异很大,不同地区适应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从而应该因地制宜,不同农村地区灵活选择医疗保障模式,并界定各种医疗保障形式的次序和地位,使之合理分工,相互补充,提供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一)基本卫生保健——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

国家将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投到对广大农村居民营养不良、妇幼疾病及传染病等的预防和治疗及初级卫生保健领域(妇幼保健和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制),并向全体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和首要任务。如果坚持“预防为先”,只要花费极小的成本就可以防患于未然,把传染病控制在萌芽状态,就可大幅降低发病率和治疗费用。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投资于公共卫生,对贫穷患者实施补贴。是既公平又有效率的,因为这类投资尽管只占GDP的很小一部分,但却可以取得很高的社会效益。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重点

根据保险原理,最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就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低,治疗费用却高的疾病进行保险。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农民对于小病还有较强的应对能力,而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却十分有限。而我国目前正在试点推广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若患小病,只需缴少量费用就可以得到较为优质、价格低的服务;而对于一些大病则应实行大病统筹,也即政府应以农民自愿为基础,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农民则根据自己实际缴纳个人大病统筹的保险费用,建立个人账户,遇到大病时费用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出。由于我国目前所能筹集的资金有限,还不可能建立全面的、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只能使这些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即对农民威胁最大的重大疾病防治上,以此来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各种形式的保险

1.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农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富裕地区来说,已具备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这些地区的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同样也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2.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满足多层次的更高的医疗需求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已不能满足富裕农民的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本身具有不平衡性,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下,经济收入差异Et趋加大,医疗需求趋向多层次、多元化。一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民自己愿意花钱买商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商业医疗保险应抓住这一潜在市场,推出适合这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的医疗。

(四)建立医疗贫困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

目前,我国农村还有大量的贫困人13和五保户家庭,他们的生活尤其是他们之中老年人的生活还相当贫困。为了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应加强对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对于已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在这些人患病时除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经济上仍有困难的应该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在没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政府部门也应参照当地城镇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标准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计划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把卫生扶贫、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五)医疗互助

社会医疗互助与前面所说的社会医疗救助不同。社会医疗互助是建立在“加入自愿、资金自筹、办法自订、管理自主”的基础之上,在农村居民居住范围内建立居民医疗互助,通过基金援助.达到互助互济、救救难目的,主要用于患重大疾病者。从而增强农民共同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六)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卫生服务体系

从长远看,随着农村发达地区的Et益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城市——农村卫生服务的二元体系必将被打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将逐渐完善,具有某些合作医疗功能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际上是城市卫生保障体系与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有机结合。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人13都密集,且农村大多在城市近郊区,其将慢慢向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靠拢,并最终纳入城市卫生体系而一体化。城市——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四、政府主导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农民的积极参与需政府的宣传教育费改税后特别是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农民负担减轻,收入有所增加,因此有实力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然而由于其不了解从而不参与;另一方面,农民自身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目光短浅,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认为自己得大病的概率很小,怕吃亏,因为生病的人毕竟是少数,怕交了钱却赚不回来,因而不参与。政治上的高度重视和强大的政治动员力曾经使合作医疗获得了无以伦比的外部支持,现在的新型合作医疗本身就有优越性,就更需要政府的宣传教育。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采取自愿原则、大病统筹、资金管理上透明化、增加民众参与管理及加大宣传力度均是必要的,有利于群众的接受,也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实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14篇

摘要: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是实现全民医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文章以构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为切入点,对当前试点地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时期健全完善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选择路径。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市场体系;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在政府和集体的帮助下依靠农村居民自身经济实力而建立起来的对农村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保障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我国对农民实施的社会保障主要立足于农民的自我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随着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正处在调整和重构时期,它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

原农村合作医疗是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体系,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建国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另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预防的一种社区型医疗保障体系。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71岁,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为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医疗保障发生了严重的衰退。随着集体经济体制的解体,原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于是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发生了大幅度的滑坡,到1996年,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1976年的90%锐减到5%左右。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状态。

(二)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各级政府为恢复合作医疗体系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成效不大。1998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与80年代末的5%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有很大差距。这说明合作医疗的作用大大下降,相当规模的农村居民失去了社会或社区提供的集体医疗保障,不得不恢复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1998年城市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为44.13%,农村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达到了87.44%。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很多,局势严峻,未来一段时间必须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加大对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视,尽快促进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对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资源投入不足

一项社会政策出台之后,需要政策资源的支持才能运作和执行。一般地讲,政策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财力的支持。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虽然国际上对卫生支出应占GDP的份额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大于GDP的8%。我国一直以来在医疗方面的支出明显偏少,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依然不足6%,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降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卫生总费用的支出结构也存在着很大问题,城市和农村的卫生投资出现严重的不均衡局面。

(四)农村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筹集困难,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仍然很低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合作医疗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县乡政府、村集体和农村企业。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农村企业不发达,所以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出资反而成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少基层县、乡政府财政紧张,导致对合作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前期的医疗保障得不到很好保障,农民参保率不高,基金规模太小,医疗体系覆盖率偏低。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不少地方有过两次恢复合作医疗的努力,但是重建的合作医疗体系往往由于筹资困难、设计缺陷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持续时间很短。所以广大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现在仍然很低,现存的合作医疗也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

(五)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六)农民素质局限,文化于扰因素很大

由于农民自身思想认识的局限性,看问题只看到眼前利益。一些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认为合作医疗保障的水平太低,也不愿意参加。只有那些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比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由于允许自愿参与,这导致合作医疗面临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往往又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人,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到账率不高,使本身实力不厚的基金更加雪上加霜。面对高风险的参保人群,合作医疗基金很难支持。

(七)农村医疗市场体系不完善

1.个体诊所遍地开花,由于体制因素、经费不足、人员培训困难、医疗成本的提高等原因以及医疗卫生人才的流失和个体诊所的挤压,乡镇卫生院大多门庭冷落,拖欠人员工资比比皆是。卫生院设备陈旧,设施不齐全,只能应付一些较轻的常见病。农民是小病上药房,大病上市医院。而个体诊所因为医疗成本低,行医准入门槛低,利润丰厚,纷纷涌人社会,现在个体诊所一个村三四个,一个乡镇七八个,甚至更多。

2.个体诊所医药用品进货混乱,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个体诊所大部分从小的、不正规的药店进廉价药品、注射器、输液器、检验试剂,甚至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疫苗,并高价出售。为应付检查,个体诊所只从正规药店进少量药品和医疗用品。此外,个体诊所多数没有行医许可证,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规经营者仅作罚款和没收器械等轻微处罚。

3.医疗卫生知识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农村卫生院多数没有阅览室、图书馆,医务人员也不订阅专业杂志,医疗技术水平低下。而个体诊所医生更是胆大包天,唯利是图,“包治百病”。由于不少病人得不到及时、对症治疗,小病被看成大病,最后出现病危。有些个体诊所缺乏必要的消毒灭菌输血设施也敢开刀,做阑尾、胆囊的切除手术,这种乱医乱治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整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未能得到及时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瓦解了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导致了农村合

作医疗的大面积滑坡。时至今日,新型的行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这一切都是因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步伐没有跟上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所致。

(二)农民认识观念上的误区和滞后

农民普遍认为政府不会把农村医疗卫生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同时也不认为政府有能力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从而不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部门进行配合,导致政府部门对农村工作效率低下,同时也影响到建设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进程。

(三)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不高,个人在医疗保障上的支出能力较为低下

巨大的就业压力、家庭压力和收入压力,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压力,使得部分农民还不会在医疗保健方面投入很多。医药费用上涨幅度过快,医疗保障制度尚没有建立,农民绝大部分属于自费医疗群体的现实,使得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的发展。

(四)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传统的生活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上传统文化中讳疾忌医的习惯和中华民族隐忍的特征,在不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对疾病采取的是能忍则忍、能拖则拖的态度,另外各种各样的民间验方、处理某些疾病的约定俗成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三、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的程度加深,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入一个体制创新时期。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有较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农村医疗制度创新也受到许多约束性条件的制约,如农业生产特点、经营模式、家庭结构、收入水平、文化习俗乃至医疗条件、医政管理体制等等。因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能一蹴而就,应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和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局部人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

(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政府、集体经济与农民三方合理出资的办法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首要的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可以分为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医疗救助是政府社会救助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由政府民政救济机构负责。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发行福利等方式筹集。对于基层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经济实力不足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给予补助。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筹措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单靠政府、村集体经济、农民哪一方都是比较困难的,必须三方齐心协力,共同出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不同的地区三方出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出资的比例可以少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多一些;其他地区,政府出资则应多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少一些。

1.各级政府都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目前,全国大多数农村经济还不发达,大部分农民还不太富裕,对医疗保障可以出资的程度十分有限,没有政府的出资支持,单靠农民自己出资,大病医疗统筹很难办好。各级政府都应将对农民医疗保障的支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每年有所安排。从2003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便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补助。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也应对农民的大病医疗统筹给予资金补助,上下齐心协力,这件事才能办好。在补助资金使用上不应“一刀切”,上一级政府对所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有一定的重点支持。

2.农民个人应出资才能加入大病医疗统筹。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责任意识,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做法。对于农民的出资在现阶段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当前,如何增强农民的互助意识和保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积极性,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的卫生机构、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都应配合基层政府做好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应通过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切实让农民感受到新制度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出资参加医疗统筹,以不断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人口覆盖面。

3.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也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农民的医药费用是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应该支付的劳动力成本,同时,大病医疗统筹制度的建立也关系到“文明村”、“小康村”的建设,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理应出资。比较富裕的地区,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还应尽量多出一些钱,适当提高当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1.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仍应继续推广和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践来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有福利型合作医疗、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等多种。但实践证明,现阶段我国的各种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已不具备普遍适应性,不可能成为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地区尚具有适用性。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入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同时对原有合作医疗机制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应采用相应的完善措施。

2.在发达和中等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当前,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情况出发,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建立大病医疗统筹上,即建立一种民办公质的、以分担农民大病医疗经济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农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集中有限的经济力量,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无钱医治和因治疗大病导致返贫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大多数是温饱有余,但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还十分脆弱,我们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障中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不很富裕,农村集体经济和地方政府可以拿出用于农民医疗保障的资金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能够对医疗保障的出资一般也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农民的医疗保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在经济上难以兼顾到。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去分担农民的大病医药费负担,这样就可以在缓解或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明显的效果。同时,“保大病”不“保小病”也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只需要在乡镇设立管理人员即可,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因此,全国农村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从总体上应推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疾病谱不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也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求一致。对比较富裕的地区且已经实行了“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农民医疗统筹、又受到农民欢迎的,应该支持他们继续进行下去,不强求全国统一。

3.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范畴,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目前,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办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项目,可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但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来说保险项目的保险费较高,且缺乏社会共济性,在承保时往往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使得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但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富裕农民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三)建立对农村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大病医疗统筹的重要补充措施。目前,我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820万人,还有几百万五保户家庭,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帮助低收人人群解决医疗负担问题,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疗卫生社会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农村医疗救助应由基层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的患病人群,应该包括四部分人,一是贫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二是五保户;三是因患病等偶然原因造成返贫的家庭;四是为公众安全受伤而又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对于上述前三种人,在建立了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应该首先资助他们参加当地组织的大病医疗统筹;在这些人患病按有关规定报销了部分医药费后,经济上仍然有困难的应该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在没有建立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可以直接对救助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四)应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系统。中央已明确卫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工作机构的建设必须尽快到位。目前,国家卫生部和省级卫生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尚不包括这一项工作职责,也没有负责这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及人员编制,大部分市县也是这种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必须从组织上落实,有机构负责,形成从上到下的工作系统,农民的医疗保障事业才能走上正常的工作轨道。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在制度上应该明确其性质。在目前的体制下,建议将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明确为民办公质的社团组织,纳入相应的法规管理。

总之,农村医疗保障工作一直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依靠农民自己负担。过去我国一直实行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解决90%以上农村人口的医疗问题。然而,从合作医疗纵向的历史和横向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新的条件下,其运行在大部分地区是不成功的。但是合作医疗的不成功并不代表农村不需要医疗保障制度。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制度的选择问题。而今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要让该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符合民众需求、具备完善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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