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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林业论文范文

城市林业论文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1篇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野生动物、微生物在内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的必要内容Content,发展城市林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推动林业的整体发展,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林业建设,其同山区的林业建设息息相关,且各自的发展相互促进又带动整个林业的进步。此外,城市林业建设对林业的重要功能即生态功能和经济economy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引导林业的全面发展。

1.2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林业立法的发展,各地方在发展城市林业的探索进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立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一些配套的法律law法规出台为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law基础,而且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经验也可以为立法所参考,增加立法的科学性和时代性。

2.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误区

尽管发展城市林业对于林业和城市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运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管理(manage)、思路上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城市林业建设道路上出现了一些误区。

2.1将城市林业建设和经济economy建设割裂开来

城市林业建设和城市经济economy建设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的一个子系统,同时还是城市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结构和功能可以影响城市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表现在:⑴生态功能,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减噪降噪等功能,可以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和温室效应,保障人们在一个良好的环境(environment)下进行生产建设,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⑵美化功能,森林自身的美与城市建筑融合在一起构筑成一道道美丽的风景线,为居民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environment),也是发挥其经济economy功能的基础之一;⑶经济economy功能,森林不仅可以直接向人类提供多种林产品,还能带来经济economy利益。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温饱问题的解决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希望生活在健康美好的环境(environment)之中,于是环境(environment)消费成为热点。

总之,城市林业的健康发展能够带动城市经济economy建设的有序和稳定;反之,若城市林业不太发达,城市建设中的环境(environment)成本则会增加,从而阻碍城市经济economy的顺利开展。2.2把“绿化”和城市林业建设相混淆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园林绿化被包含在其中,城市林业不仅要在园林中实现绿化,更为重要的是和城市建设相统一,将林业建设与城市建设融为一体。道路、建筑物两旁无法建设园林的地方,却可以实现林业建设;园林绿化多为种植草坪、灌木,而城市林业注重乔木的培育种植;园林绿化建立的是一个人工系统,需要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manage)成本较高,而城市林业建立的是一个自然系统,管理(manage)成本较低。国际上一直认可的城市林业建设是森林化,是生态层面的城市建设,而绿化的层次较低,不能与国际接轨

2.3城市绿地系统单调

目前,不管大中小城市都热衷于建设人工绿地,这和政府对城市林业建设的误解有关。由于盲目强调大面积的草坪、广场,城市不断引进国外的植物及其新品种,导致城市绿地系统单调,缺乏自然特性,且生态效益低下,根本无法和城市林业的功能相提并论。

2.4没有将城市林业和山区林业相区别

城市林业虽然属于林业,要适用《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但其和山区林业建设存在着许多差异,这是由于二者的功能、目的侧重点不同造成的,山区林业重在用益,发挥其经济economy功能,而城市林业重在发挥其生态功能,兼及经济economy功能;山区林业多是成片林,且林种较多,而城市林业中成片林较少,林种也较少。因此,对于城市林业应该有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manage)措施,如在采伐的许可、流转条件上要严格限制,且应更加注重树木的病虫害防治问题。

2.5植物的选择上没有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同的环境(environment)和气候条件下适合不同的植物生长,在发展城市林业时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同时由于城市环境(environment)恶劣,土壤透水性差,应该选择那些生命力比较顽强、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植物来种植,不能只注重美观或是盲目的抄袭其他地方的做法。城市林业的发展应该和城市给水系统相贯通。

3.城市林业建设发展的出路

鉴于目前城市林业建设存在着种种误区,要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林业,必须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出路,私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仔细考虑。

3.1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林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建设的规模、性质、布局、气候特征等规划出城市林业建设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要按照现代城市的要求,编制城市林业规划,在城市林业规划中应该包括林种的选择、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范围内的绿地、道路旁的绿化等内容Content,建设完整、结构合理的城市林业体系。

3.2依照规划进行城市林业建设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依照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建成以花草林木构筑的景观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物种多样性为特征,以林木为主体,森林与其他植被有机结合的绿色生态圈,形成城区、近郊、远郊及自然保护区的林业之间协调配合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在进行城市建设时还要将林业建设和其他方面的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中的各个项目从投资(investment)到验收,绿化不达标的不能批,也不能验收,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科学的城市建设。

3.3林网化与水网化结合

其内容Content是:基于城市特点,全面整合林地、林网、散生木等多种模式,有效增加城市林木数量;恢复城市水体,改善水质,使森林与各种级别的河流、沟渠、塘坝、水库等连为一体;建立以核心林地为森林生态基地,以贯通性主干森林廊道为生态连接,以各种林带、林网为生态脉络,实现在整体上改善城市环境(environment)、提高城市活力的林水一体化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4.结语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问题越来越多,城市林业在解决城市问题中的运用日益显现,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接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许多城市都是建设在森林之中,城中有林,林中是城。在新世纪中,城市林业建设必将蓬勃发展,我国应该大力建设新世纪的生态化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误区出路

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重要分支,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这一概念。当前,城市林业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涉及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并且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广泛承认和接受。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也开始了对城市林业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如长春的“森林城”、上海现代城市森林发展规划与实施、长沙启动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等,都为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发展城市林业建设的意义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野生动物、微生物在内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的必要内容,发展城市林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推动林业的整体发展,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林业建设,其同山区的林业建设息息相关,且各自的发展相互促进又带动整个林业的进步。此外,城市林业建设对林业的重要功能即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引导林业的全面发展。

1.2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林业立法的发展,各地方在发展城市林业的探索进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立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为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而且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经验也可以为立法所参考,增加立法的科学性和时代性。

1.3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解决城市问题。城市林业建设和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林业不仅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还能利用其生态功能解决许多城市问题,美化城市,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2.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误区

尽管发展城市林业对于林业和城市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管理、思路上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城市林业建设道路上出现了一些误区。

2.1将城市林业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

城市林业建设和城市经济建设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的一个子系统,同时还是城市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结构和功能可以影响城市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表现在:⑴生态功能,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减噪降噪等功能,可以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和温室效应,保障人们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进行生产建设,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⑵美化功能,森林自身的美与城市建筑融合在一起构筑成一道道美丽的风景线,为居民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也是发挥其经济功能的基础之一;⑶经济功能,森林不仅可以直接向人类提供多种林产品,还能带来经济利益。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温饱问题的解决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希望生活在健康美好的环境之中,于是环境消费成为热点,房地产开发商都把小区的绿化作为一大卖点。此外森林的美观和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的功能还能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自1992年以来,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行业,每年向各国政府上缴的利税在6650亿美元以上,我国的环境“十佳”城市无一不是旅游的热点。⑷保健和医疗功能,森林能够有效的吸收和固定现代化工业生产中释放出来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还能减轻噪声和电磁波的污染,维护人类的身体健康,此外许多林产品都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对于医学研究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总之,城市林业的健康发展能够带动城市经济建设的有序和稳定;反之,若城市林业不太发达,城市建设中的环境成本则会增加,从而阻碍城市经济的顺利开展。

2.2把“绿化”和城市林业建设相混淆

人们一般把城市绿化误以为就是城市林业建设,这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有关。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该包括绿地系统,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一些城市,根据《森林法》和《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而非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定,将绿化尤其是园林绿化当作城市林业建设来进行规范。

城市林业如前所述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园林绿化被包含在其中,城市林业不仅要在园林中实现绿化,更为重要的是和城市建设相统一,将林业建设与城市建设融为一体。道路、建筑物两旁无法建设园林的地方,却可以实现林业建设;园林绿化多为种植草坪、灌木,而城市林业注重乔木的培育种植;园林绿化建立的是一个人工系统,需要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成本较高,而城市林业建立的是一个自然系统,管理成本较低。国际上一直认可的城市林业建设是森林化,是生态层面的城市建设,而绿化的层次较低,不能与国际接轨

2.3城市绿地系统单调

目前,不管大中小城市都热衷于建设人工绿地,这和政府对城市林业建设的误解有关。由于盲目强调大面积的草坪、广场,城市不断引进国外的植物及其新品种,导致城市绿地系统单调,缺乏自然特性,且生态效益低下,根本无法和城市林业的功能相提并论。此外,我们学习的应该是国外的先进经验而不是非要把国外的植物品种移植到中国来,这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市情、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差异、成本回报等问题,否则可能适得其反。广东的中山市每年园林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多公顷的林地财政一年的投入费用不过300多万元。经济利益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2.4没有将城市林业和山区林业相区别

城市林业虽然属于林业,要适用《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但其和山区林业建设存在着许多差异,这是由于二者的功能、目的侧重点不同造成的,山区林业重在用益,发挥其经济功能,而城市林业重在发挥其生态功能,兼及经济功能;山区林业多是成片林,且林种较多,而城市林业中成片林较少,林种也较少;山区森林生长环境要优于城市森林,而城市的环境污染造成林木成活不易。因此,对于城市林业应该有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如在采伐的许可、流转条件上要严格限制,且应更加注重树木的病虫害防治问题。

2.5植物的选择上没有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同的环境和气候条件下适合不同的植物生长,在发展城市林业时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同时由于城市环境恶劣,土壤透水性差,应该选择那些生命力比较顽强、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植物来种植,不能只注重美观或是盲目的抄袭其他地方的做法。北京一到春天就漫天的杨絮,简直和下雪一样,使得大气能见度降低,给人们行走、行车和城市清洁工作都带来困难,说明这一树种就不适合在城市种植。此外,植物的选择还应该符合本地区、民族的特色,树立起一个城市的绿色形象。最重要的一点是植物是依水存活的,离开了水,植物难以自行生长。有人作过一项调查,每年植树造林的成活率太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缺水,人们只管种不管养,一是因为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再就是因为离水源远,管理成本高,因此城市林业的发展应该和城市给水系统相贯通。

2.6政府对城市林业的重视不够,资金、科研投入不够

一些地方政府一心发展城市的经济建设,认为林业建设无所谓甚至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如前所述,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林业建设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还能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由于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用于城市林业建设的资金和科研投入都不到位,这方面的专门人才也很紧缺,导致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缓慢。

3.城市林业建设发展的出路

鉴于目前城市林业建设存在着种种误区,要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林业,必须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出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3.1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林业规划

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借鉴国内外典型城市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城市的市情以及发展趋势,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确定了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按照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战略要求和“城在林中、路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布局要求,建设以林木为主体,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实现城区、近郊、远郊协调配置的绿色生态圈,形成城区公园及园林绿地、河流、道路宽带林网、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等相结合的城市森林,使全国70%的城市林木覆盖率在2050年达到45%以上,使城市的人居环境有显著的改进,使城乡绿地实现一体化。

按照这一战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建设的规模、性质、布局、气候特征等规划出城市林业建设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要按照现代城市的要求,编制城市林业规划,在城市林业规划中应该包括林种的选择、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范围内的绿地、道路旁的绿化等内容,建设完整、结构合理的城市林业体系。

3.2依照规划进行城市林业建设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依照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建成以花草林木构筑的景观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物种多样性为特征,以林木为主体,森林与其他植被有机结合的绿色生态圈,形成城区、近郊、远郊及自然保护区的林业之间协调配合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还要将林业建设和其他方面的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中的各个项目从投资到验收,绿化不达标的不能批,也不能验收,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科学的城市建设。

3.3行政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

城市林业建设虽然主要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但是需要很多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搞好,并且只有实行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才能将林业建设顺利的开展下去。如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协调和安排到位;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公益林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和市场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园林外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设施建设,不因人设岗,政策具有连续性,并且对各个部门在推进城市林业建设中的活动进行严格考核,作为判定城市政府是否履行环境综合整治职责的标准。

3.4大力开展公众参与

城市林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而环境质量的好坏又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人们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可以依法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林业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项举动,只有全体市民共同参与,抵制毁占林地、绿地的行为,支持绿化建设,城市林业建设才能长足发展下去。

政府还也可以把公众组织起来,成立民间的护林组织,或是支持市民自发形成的保护森林的团体,开展林业发展的学术交流、科技成果推广、监督政府的依法行政,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

此外在涉及林业建设的重大调整,可能对市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开工,应当召集市民参加听证会,并且听证会的笔录必须在最后决定中有所反映,以免流于形式并在将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3.5林网化与水网化结合

这是上海在发展城市林业建设中首次提出来的,其内容是:基于城市特点,全面整合林地、林网、散生木等多种模式,有效增加城市林木数量;恢复城市水体,改善水质,使森林与各种级别的河流、沟渠、塘坝、水库等连为一体;建立以核心林地为森林生态基地,以贯通性主干森林廊道为生态连接,以各种林带、林网为生态脉络,实现在整体上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活力的林水一体化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城市范围内建立起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城市环境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以期在发挥森林净化水体作用的同时,较好地利用城市水体改善森林生长环境。这一经验很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借鉴。

3.6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大林业科研投入

城市林业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入,但这是不够的,可以充分利用森林的经济功能来筹集资金。如上海规定凡是在《上海绿化系统规划》范围内从事大型成林建设,且经过规划批准的,可适度进行低密度生态住宅、体育、休闲和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林业建设。还可以利用林地发展经济林、苗圃、花草基地等林业产业。城市林业中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一般也大多来自财政拨款,还有企业和个人捐款,可以考虑采用发行环境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重点用于扶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大型生态林、环城林等生态公益建设及公路两侧林带、河道防护林、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护。

另外,为了保持城市森林的健康发展,相关技术的开发必须也同步进行,例如开发新的植物健康监测及信息交流方法以促进植物健康综合管理,了解树木生物学特征及预先采用维护植株健康的方法可降低植株栽培成本,以及研究生态恢复技术,预测在各种资源管理状态下,植物群落将来的生长及发育。林业科技不仅能够促进城市林业的进步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3.7强调法制要求

城市林业的有序发展需要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城市林业的发展已经对立法提出许多新的要求,急待立法的完善,加快城市林业立法的步伐,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此外强化法律责任可以让人们增强保护森林的意识,同时还需要有严格的执法队伍,将法律贯彻实施下去。

4.结语

一直以来,人们对城市林业的作用认识不足,多侧重于采用污水治理、废气控制等方法解决城市问题,导致解决城市问题的方法偏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问题越来越多,城市林业在解决城市问题中的作用日益显现,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接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许多城市都是建设在森林之中,城中有林,林中是城。中国在加入WTO后,全球化的进程加剧,城市环境优势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将环境优势转为经济优势才是未来发展的优势,在新世纪中,城市林业建设必将蓬勃发展,我国应该大力建设新世纪的生态化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资料:

王木林《城市林业的研究与发展》载于《林业科学》,1995,(5)

蒋有绪《新世纪的城市林业方向世纪之约:深圳市生态风景林建设文集》魏小琴主编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年出版

韩强《绿色城市》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7篇

城市林业起源于北美,ErikJorgensen、美国林业工作者协会城市森林组、日本专家及我国学者分别对城市林业的范畴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和诠释。总之,现代城市林业体现了4点核心内容:

①能够服务城市发展,并带动城市四周农林发展,取长补短,从而达到城市和林业共同发展、持续发展的目标。

②建立以城市为中心,带动郊区和远郊区一体化绿色发展的绿化体系,并以此为城市林业的指导思想。

③城市林业应区别乡村林业和大林业,将园林和园艺的优势融合为一体。

④兼具城市林业典型性、服务性、示范性和生态性等特点。总之,城市林业是现代林业的一个分支,它不但是园林的扩大和延伸,更是林业的提高和升华,是以服务城市为主旨的。

2我国城市林业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关于我国城市林业的研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显著的差距,我国城市林业发展中仍存在以下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①城市林业建设资金不到位。任何一项建设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和保障,城市林业作为一项通过为全社会提供林产品及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其经济效益是可持续的却非显而易见的。这就容易造成投资在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资金大量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使城市林业建设资金短缺,阻滞其可持续发展。

②城市林业建设尚未完全纳入城市整体规划,致使城市林业建设赶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城市发展为了满足商业需求,绿地和森林被征占和破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压力,严重制约着城市林业的发展。

③城市林业结构不合理,人们盲目追求绿地覆盖率和绿化面积,导致树种结构配置不合理,在树种的选配上表现为“结构单一”“绿化质量差”“立体效果差”,难以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的综合效益,无法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

④我国城市林业的经营管理粗放,致使我国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生物多样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表现不良。

⑤城市林业发展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由于我国科技化和机械化滞后,认识不足,致使我国城市林业得不到重视、总体质量不高,和其他国家的城市林业以及本国其他领域内的企业相比,我国林业发展有“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少”等劣势,阻碍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⑥政府扶持力度不够,领导重视程度不够,降低了城市林业建设效率。

3我国城市林业的发展对策

3.1增加城市林业建设的资金投入

建立保护城市绿色植物、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的多元投资机制,为城市林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制定一项由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并有银行信贷做支撑的投资政策,专门针对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会,加大该项投资力度。同时,成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城市林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3.2合理规划布局,并提高规划设计品质

首先,应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将城市林业建设纳入到城市建设中来,以保证城市设计建设的整体性,如此才会实现布局的最大合理化和设计方案的最优化。此外还要将有关部门划入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并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关系,以保证城市林业的有序和持续发展。

3.3优化城市林业结构,扩大城市绿地面积

根据城市自然特点科学选择树种,加强乔灌木良种的选育,对古树及珍稀树木建立保护机制,适当增加木本观赏植物的比例。并根据城市的气候条件和土质适当进入外来树种和乡土树种,丰富城市森林生态的多样性。

3.4加强对城市林业的管理力度

建立科学的、健全的城市林业经营制度和管理制度。对城市林业进行分类经营,并加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技术的研究,鼓励推行清洁卫生生产以提高城市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将城市林业发展水平推向国际化标准。

4结语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字:城市林业环境问题目标对策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生态危机表现为人口激增、资源破坏、能源短缺、环境污染和食物供应不足等重大问题,虽然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不尽相同。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乃至所有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人口增加、耕地减少、环境污染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破坏都在深刻的影响着生物界的动态变化。城市作为人类最集中的聚居地应该建立人与生物界其他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城市园林绿地便是其载体,骑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城市环境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并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1城市林业产生的历史背景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城市林业起源于北美洲,它的产生是人类对环境危机积极思索的产物。城市林业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是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环境的恶化、人们对生态美学的追求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需求所决定的。

2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范畴

2.1城市林业的概念

城市林业是一门发展迅速、前景广阔的边缘性科学。它是由林学、园艺学、园林学、生态学、城市科学等组成的交叉学科并且与景观建设、公园管理、城市规划等息息相关。内容涉及广泛,但以城市森林培育、经营和管理为核心和重点。所谓城市森林是指在城市及其周边生长的以乔灌木为主的绿色植物的总称。而城市林业则又根据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城市林业概念是: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门分支,它是研究培育和管理那些对城市生态和经济具有世纪或潜在效益的森林、树木及有关植物,其任务实综合设计和管理城市树木及有关植物,以及培训市民等。

广义的城市林业概念是:城市林业是研究林木与城市环境(校气候、土壤、地貌、水域、动植物、居民住宅区、工业区、活动场所、街道、公路、铁路、各种污染等等)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培育、管理森林、树木和植物,改善城市环境,繁荣城市经济,维护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门科学。

2.2城市林业的范畴

城市林业是“以服务城市为主旨的林业”,它是园林与林业融为一体的林业;市城郊一体化,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为一体的林业。它既是园林的扩大和延伸,又是传统林业的凝炼与升华。目前,对于城市林业的范畴的基本观点是:凡是城市范围内森林、树木及其他植物生长的地域,以及地域内的野生动物,必须相关设施等都属于城市林业的范畴,主要包括城市水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户外娱乐场所、城市污水处理场、公园、花园、植物园、城市街、道、路旁的树木及其它植物;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厂矿、部队等庭院绿化;街头绿地、林带、片林、郊区森林、风景林、森林公园,以及为城市造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等。

2.3城市森林的功能与作用

吸收有害气体、维持二氧化碳平衡、净化城市空气;

调解和改善小气候;

吸滞烟尘和粉尘、监测有害气体;

减菌、杀菌,减弱和消除噪声;

防风固沙、美化环境;

涵养水源、防止土蚀;

维护生物多样性;

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城市林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城市环境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并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展城市森林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森林净化空气、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减少噪音、美化环境的特殊功能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

4我国城市林业的问题及目标

4.1我国城市林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从全国城市绿化的发展情况来看,仍然属于不发达水平。目前,我国城市平均绿化覆盖率仅为21%,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5.3平方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联合国要求的力争世界城市人均绿地面积60平方米,国际标准要求达到的50%的绿化覆盖率。

我国城市林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城市森林、树木和绿地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城市公共绿地偏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难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城市林业建设尚未完全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城市林业的发展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城市绿地和森林被征占和毁坏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3)城市森林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树种选配上的树种单一,使许多城市形成“多街一树”的单调景观,立体绿化效果差,因而难以发挥三大效益。

(4)由于认识和技术上滞后,导致我国城市林业经营管理粗放,使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生物多样性、持续稳定性及再生能力等方面表现不良,对环境压力的承受力还很脆弱。尤其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特点,城市林业涉及林业、园林、环保、城建、土地等多个部门,在关系及职能协调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产权、经营管理权属的划分等,给城市林业有序、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5)全民对城市林业的参与和认识不足目前城市林业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城市绿地和城市森林环境对城市经济社会的影响还没有得到城市居民及全社会的认识,这是城市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6)对城市林业的宣传、教育不够,到目前为止,除了我国台湾大学高清教授在1984年撰写了《都是森林》外;我国大陆还没有一本城市林业方面的专著,各农、林等院校也还未开设城市林业的课程。

4.2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目标与对策

城市林业的发展应当服从或服务于国家总体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1世纪初,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到21世纪中叶,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25~50平方米。为此,应该采取的行动和对策是:

(1)确立城市林业的重要地位,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林业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逐步建立城市林业公共教育制度,让公众全面了解城市林业的重要作用和多种功能,提高权社会对城市林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全民和全社会参与城市林业建设和保护。

(2)建立必要的机制,把城市林业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并理顺管理体制,把园林部门和林业部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协调好林业、园林、环保、城建、市政、国土、交通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我国城市林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扩大城市森林和绿地面积、提高城市森林资源、树木及绿地的数量和质量,利用生物共生互利原理,建立合理的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的城市绿地及城市森林景观结构,并积极开展城市林业科学研究,建立城市林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同时,加强城市森林、树木和绿地培育、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林业高效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

(4)科学地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实施城市林业的分类经营,制订统一的城市林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政策,加强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开展城市森林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技术的研究,积极推行清洁卫生生产,提高城市林业产业发展水平和城市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大力发展花卉产业和城市森林旅游业。

(5)加强城市林业的科学研究和校阅,培养大专以上的专门人才,健全科研机构,培养一支既具有古典园林和传统林业科学技术,又掌握现代园林和林业科学技术的城市林业设计、管理队伍。

(6)广筹资金,增加城市林业投入建立保护城市森林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制定以政府为导向,全社会为基础,银行信贷为补充的投资政策。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并建立相应得法律、法规来支持城市林业的发展。

(7)完善和定制城市林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健全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体系,并不断提高执法力度和能力,保证城市林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5总结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但生态环境的改善尚不可这样来衡量,大家可以想象“煤、石油等矿产资源的形成要几千万年、几亿年甚至几十亿年的地质作用而生成”、“地球从诞生到环境达到适合人类生存的年限,是以‘百亿年’来作单位计算的”。局部的改善虽能对整体的改善起到一定作用,但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因此,环境的改善是项长期的工作,突破点就是人口聚集的城市,而城市林业就是我们应该走的路。

参考文献:

[1]张鼎华《城市林业》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10

[2]汪菊渊《我国城市绿化园林建设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园林1992.8

[3]舒雪痕陈自新《北京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效益的研究》中国园林1998.1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林业资源型城市;转型战略;根河市

据统计,我国共有资源型城市118个。其中,东北地区35个,占29.7%,林业资源型城市18座,占51.4%。根河市是典型的林业资源型城市,地处大兴安岭腹地,是联系大兴安岭南北与东西的枢纽城市。根河市是一座因林而建、因林而兴的典型纯国有林区城市,森林覆盖率为87.2%,林业人口12万人,占总人口的72.8%。但该市接续产业发展乏力,资源型城市积累的问题在这里比较集中,失业、基础设施落后、社会保障明显不足等问题比较严重,加之生态环境的约束,城市的发展步履维艰。根河市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集中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及作为国家“限制开发区”的众多矛盾,问题十分典型。研究根河城市转型问题,对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根河市城市发展现状

根河市是纯国有林区,是典型的资源城市。市内驻有大兴安岭森林集团所属的五大森工公司和板业集团,森工企业历史欠账多、负担重,下岗分流人员比重大,社会保障体系脆弱。1998年国家对大兴安岭地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简称“天保工程”),“天保工程”的实施,使根河市木材采伐量大幅削减,木材采伐量由1998年的184.3万立方米削减为2007年的86.7万立方米,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企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直接导致大批林业工人下岗或转岗,给林区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困难。林区就业也趋于停滞状态,大量人员失业。2007年,全市享受低保人口2.17万人(占总人口的13.2%)。其中,林业人口占60%,这还不包括已买断工龄超过五年而应享受低保的5000多林业工人。据呼伦贝尔市市政协调研组2006年的调研报告,林区百户职工家庭中,温饱线以上的有39户,达不到温饱线的有61户。

(一)主导产业“断裂”,经济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根河市一直把主要力量用在林木资源的开发上,其它产业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根河市现有的主要产业为矿产开发、旅游业、特色种植、养殖业,但由于基础设施比较差,配套能力不强,主体功能区政策及环境治理水平与资金的缺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弱等一系列因素,使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经过50多年的采伐,森林资源蓄积量大幅度减少。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建立在原木采伐基础上的经济体系面临着资源供给的严重制约。五个森工公司产值平均下降7.06%,以林业经济为主体的地方经济增速下滑,1998~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7%,远低于同期全国的平均水平。资源依赖型经济的衰退,对根河市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低

根河市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自身积累能力差,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能力低下。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严重依赖资源开采,经济结构单一,特别是实施“天保工程”后,地方财政非常困难,积累能力差,致使政府无力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不断加大,2007年财政收入不足1亿元,而财政支出达4亿元以上,更无力达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财政兜底的要求。给、排水设施建设落后,大多数居民不能安全饮水。根河市区给水工程现有供水能力为1.5万立方米/日,用水户数为3300户,用水人口为2.85万人,用水普及率为36%。市区排水设施趋于空白,没有完整的污水排放系统。大量污水未经处理,势必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三)体制性矛盾突出

根河市因林设市,是典型的“林业挺进——以场定居——地方政府跟进”的模式,形成林(林业)地(地方政府)两套系统并存的状况,地区资源难以整合。一方面,林场归部门所有,各城镇处于地方政府与林业管理部门两层皮的状态,形成地方政府与林业企业分割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林业企业内部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现象十分突出,巨大的社会负担使企业难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改革和发展。国有林区的体制是一大难题,林权是矛盾的焦点。林业企业不仅拥有城市绝大多数的人口,而且拥有绝大部分的林地空间。这样,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林权,也就没有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林地之下矿物资源的探矿采矿权,地方政府可以使用的自然资源非常有限,地方经济发展是无米之炊,因此十分乏力。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极其沉重。

二、根河市城市转型的基础和困境

(一)城市转型的基础

根河市产业资源丰富,替代产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一是矿产资源丰富,处于得耳布尔与大兴安岭两大成矿带交错地区,蕴藏着丰富的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二是根河市大陆性寒温带湿润气候具有“长冬无夏,春秋相连”的特点,独具特色的冷资源使特色种植、养殖业资源丰富,在发展狐、貂、獭兔、驯鹿为主的特色养殖业和以野生浆果蓝莓、卜留克、食用菌、山野菜、中草药等为主的特色种植业方面具有较强的潜力,并且根河市特色养殖业和特色种植业已具备一定的基础,根河市已初步形成了以貂、狐养殖为主的特色养殖基地(主要分布在金河镇、阿龙山镇)和以食用菌栽培为主的特色种植基地(主要分布在好里堡镇、满归镇)。三是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有汗玛自然保护区、奥科里堆山、根河断桥碧波山风景区、鹿鸣山风景区、伊克萨玛风光、第二北极村满归、潮查原始森林景观区等诸多自然景观,独具特色的敖鲁古雅鄂温克民族风情、森工文化等构成了引人注目的人文景观。近几年,根河市旅游业发展较好,根河市已成为呼伦贝尔市旅游资源的核心地带。四是木材精深加工潜力仍较大。尽管自1998年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根河市木材采伐量锐减,但至今仍保持了86.7万立方米的采伐量,全市森林覆盖率为87.2%,活立木蓄积量15272万立方米,人均占有林木922立方米,未来可利用林业资源的稀有性、独特性等比较优势,发展木材的深加工、细加工,延长产业链条。(二)城市转型困境

根河市城市转型面临以下困境:一是根河市本身没有能力支付转型的社会成本。城市转型的社会成本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即岗位创造成本、隐性失业显性化成本、社会救济成本、人力资本投入及制度节约成本。而根河市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自身积累能力差,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地方财政非常困难,根河市每年财政收入不足1亿元,而财政支出要达4亿元以上。财政收入中,剔除用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支出,能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投入很少,根河市自身脆弱的经济供给能力无法满足城市转型社会成本的需求。二是地理条件上的比较劣势。根河市处于边缘区位,与内蒙古经济中心城市距离较远,而且也不在东北区经济中心的辐射范围内,增加了生产过程中的运输成本。同时,也难以接受发达地区流出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属于市场的边缘地区。交通条件较差、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推动力量不足,给资源型城市转型造成一定困难。三是体制难以逾越。由于根河市与多数资源型城市相似,企业体制仍然是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企业机构臃肿,冗员负担沉重,与地方政府常常发生矛盾,发展无序,无法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合力,制约了资源型城市的顺利转型。

三、根河市实现城市转型的战略

根河市的城市转型要遵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借鉴生态经济发展的一般模式,同时充分挖掘自身的生态资源优势,在制度创新、重点产业选择、空间管制模式、生态移民和环境治理等方面制定城市转型战略:

(一)制度创新战略

根河市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集中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及作为国家“限制开发区域”的众多矛盾,解决问题的过程是长期的,所以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可在根河市进行下列制度建设的试点:第一,进行国有林区的林权试点改革,培育林权市场,完成对国有林业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发挥政府的职能,最终在体制上实现转轨,在发展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到科学发展的根本性转变。第二,建立针对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定进入林权市场的门槛,通过征收资源税、生态恢复准备金等制度使企业切实承担起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第三,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生态交易”制度,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向生态功能区投资,换取本地“生态(或土地)份额”,同时实现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提供补偿。

(二)培育接续产业战略

产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产业做支撑,经济发展就成为无本之木,要解决根河市城市面临的诸多问题,必须以产业发展作为支撑。强化绿色接续产业开发,提高城镇就业吸纳能力。依托区域内丰富的生态资源,加强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开发力度,为人口向中心城镇迁移提供保障。在接续产业选择上要秉持生态经济的理念,坚持生态、环境和经济等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在开发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技术手段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并使当地居民在产业开发中得到实惠。依据根河市的现状,重点培育旅游业、有色金属采选业、特色种植和养殖业、林产加工等接续产业,发展木材深加工、细加工,提升木材加工业的质量和效益,形成以开发和转化当地丰富生态资源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型产业体系,加快根河市经济转型的步伐。

(三)借助外力战略

落实国家提出的“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是资源型城市实现社会经济转型的根本条件之一。在自身积极努力的同时,争取国家、省给予的财政转移支付。积极争取生态补偿和生态援助等外部推动。依托根河市的实际情况,以资源型城市转型、生态补偿、生态经济援助、限制开发区域等名义,通过多种渠道争取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扶持。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并在宣传方式上进行创新,吸引域外资本支持根河市的经济转型和生态经济开发建设。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10篇

近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这意味着我市具备了国家森林城市条件,明年将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实现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目标。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创森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段创森工作,通报考察评估意见,全面部署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等一会,涂书记、张市长还要作重要指示,提具体要求。根据会议安排,我先就前段全市创森工作情况、落实考察评估意见及全力做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做个简要汇报。

一、回顾前段创森工作,充分肯定创建成效

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强化工作责任,注重宣传发动,扎实有效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剔除水面后,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56%,城市森林建设38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自20*年初全市创森动员会议后,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力推进。一是全面动员发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区、各部门及时召开常委会、办公会和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二是责任目标落实。市目标办将全市创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制定了目标责任状,确保了创森工作责任落实。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加大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力度,确保了创森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加大生态建设资金预算,多次协调解决创森规划、建设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等问题,全力支持创建活动。

(二)三镇绿岛景观提升。中心城区按照见逢插针、增加绿量、完善层次、丰富景观的要求,加大公共休闲绿地和小森林建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1平方米。一是城镇绿量质量提高。市园林局大力实施“三小”绿地建设,改造提升道路和社区绿化,开展了送万盆鲜花进社区活动。汉阳区充分利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契机,加大拆迁建绿力度。青山区调动辖区单位参与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档次和规模。二是立体绿化加快推进。江岸、江汉、硚口、武昌等区大力开展立交桥、屋顶、墙面、阳台等立体绿化,目前完成垂直绿化1万米长,屋顶绿化近3万平方米。三是湿地水网建设加强。市水务局大力实施江河堤防绿化,提升江滩绿化档次,着力构建生态水网,水岸绿化率达85%。市政府已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年内有望颁布实施。

(三)城乡绿化整体推进。远城区以森林生态、林业产业、绿色通道和绿色家园工程建设为载体,大力实施植树造林,有力推动了城乡绿化建设。一是生态工程全面完成。结合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碳汇造林、低产林改造等国家、省重点生态项目,共完成人工造林12.8万亩。蔡甸、洪山等区完成山体复绿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二是绿色家园稳步推进。全面完成20*年度500个建制村村湾绿化任务,植树460多万株。江夏区积极发展花卉苗木产业,重点实施以107国道沿线村湾庭院绿化建设。三是林业产业发展迅猛。全市新建林果茶产业基地5.62万亩,完成低产林改造工程任务3万亩。四是绿色通道进展顺利。已完成绿色通道绿化里程121.1公里,完成主要国省干线行道树的绿化补植长度195公里。

(四)生态文化丰富繁荣。近年来,围绕“创森为了人民、创森依靠人民、创森成果人民共享”的指导思想,广泛深入开展生态文化活动。一是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全市共开辟了17个义务植树点,近400万人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江岸区组织开展市民“三自”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认建认养树木和绿地。硚口区组织全省500名“1+8”城市圈共青团干部和青年,种植“城市圈青年友谊林”。二是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武昌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花园家庭、森林单位、生态社区评选等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活动。蔡甸区结合义务植树,启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纪念公园建设。东西湖区联合武汉晚报在四季吉祥景区,举办“读者林”义务植树活动,在湖北经济电视台制作播放题为《打造生态人文社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专题片。三是深入开展科普教育。全市建立森林或湿地生态科普教育基地15处,开展了“茶文化节”、“梅花节”、“爱鸟周”等生态科普活动62场,参与活动人数14.3万人次,调动了广大市民参与创森的热情。团市委积极组建“绿色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创森知识竞赛等活动。市气象局启动实施负氧离子监测工作。市科协在市科普馆组织开展生态文化图片展览。市创森办组织开展摄影大赛、征集创森主题歌曲等活动,生态文化不断得到繁荣发展。

(五)宣传造势氛围浓厚。各区、各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了全社会参与创森的浓厚氛围。一是宣传组织有力。市委宣传部成立了创森宣传领导小组,专项制定细化宣传方案,组织市属媒体开辟创森专栏,在武汉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制作播放创森专题片等。二是社会宣传到位。市城管局积极协调户外广告宣传,落实市容环境保洁措施。市教育局以生态文化教育为重点,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爱绿植绿护绿宣传活动。市创森办在市交委支持下启动了1.5万台出租车电子显示屏播发创森公益广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江汉、武昌、东西湖、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在重要路段安装了一批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三是媒体宣传深入。省、市新闻媒体在总体规划评审、专家考察评估等活动期间,对我市创森工作作了大量深度报道,有效扩大了创森社会影响,提高了创森知晓率和支持率。

二、全面落实评估意见,纵深推进创森工作

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动员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家考评组的评估工作,考评工作进展顺利。

(一)考察评估情况。6月9日至12日,国家林业局派出综合考察组对我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论坛的综合条件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评估。考察组一行先后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实地抽查了我市湖泊湿地及其沿岸绿化、河流水岸整治与绿化、透绿建绿、森林公园建设、通道绿化,以及城市街道、居民小区、郊区农村的绿化情况,查阅了相关文件、图片、数据资料,对市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考察组各位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市大手笔建设森林生态工程,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武汉市成为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一个样板。考察期间,考察沿线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武昌、汉阳、东西湖区以及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接待办等单位为顺利完成考察评估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落实评估意见。考察组在充分肯定我市创森工作成效的同时,对下步创森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森林的健康经营。要按照近自然理念来经营道路林带,对已建成的188公里环城林带,在树种选择、配置上,不仅要考虑人的需求,还要考虑鸟类等动物的需求,鸟类及各种生物的丰富,更能体现森林的健康程度。同时还要提前考虑间伐更新的问题,提高森林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注重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加建设更多的森林廊道,满足市民休闲、出行的需要,让森林更好的为市民服务;在六湖连通等湿地水网和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血吸虫问题,避免血吸虫进入湖区;对道路林带的树种组成、空间配置要兼顾考虑行车安全和景观效果。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绿化的指导和提高投资比重。要加强对乡村、镇的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大乡村绿化投入,大力推进村湾绿化。同时要多发展林业与果、菜、瓜、药等混作的,具有多种价值的树种。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水体、山体治理。要加大水岸绿化力度,多应用去污能力强的树种,提高水岸林带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对水质的净化作用。同时要加强市域范围内山体森林资源的保护与恢复,特别是采石场和公路沿线的第一重山体保护和复绿。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城乡绿化管理。森林城市创建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林业、环保、城建、园林、水务、交通、旅游、农业等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作推动。同时,要从管理机构、绿化规划上进行统筹,改变城乡绿化建设的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三)考察评估结果。考察评估结束后,考察组在向国家林业局的专题汇报中,明确表示:武汉市具备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条件,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议在今年底前正式复函,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申请,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并授予武汉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7月15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在“武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察报告”上作出明确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武汉市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同时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近日,阮成发市长、涂勇副书记、张学忙常委副市长均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创森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跟踪落实。

三、全力筹备森林论坛,体现特色办出水平

今天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创森工作重点已经从前期创建阶段转移到论坛筹备阶段,标志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正式启动。举办好论坛既是对我市创森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充分展示武汉形象的机会。按照市领导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要求,现就论坛前期筹备有关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确立论坛主题。目前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初步拟定了5个备选论坛主题,即:

1、城市森林•两型社会;

2、森林•城市•湿地;

3、城市森林•城市综合竞争力;

4、城市森林•生态文明•科学发展;

5、水乡林城•统筹城乡。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商国家林业局正式确定论坛主题。

(二)论坛时间地点。拟定于2010年4月下旬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论坛。

(三)拟邀参会人员。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参照历届论坛惯例,论坛参会人员总规模约500人。拟邀参会人员有:国家领导人和主办、承办单位领导;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长与代表;国内外城市市长及专家、学者代表;企业家、绿色志愿者和市民代表;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

(四)论坛组织机构。成立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组织委员会和组委会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内设综合协调组、接待组、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线路组、外事组和安全保卫组。各组办公地点设在组长所在单位,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论坛日程安排。初步拟定日程安排如下:第一天,参会代表报到,下午召开论坛新闻会。第二天,上午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开幕式,下午实地参观考察。第三天,上午召开市长论坛,下午召开专家论坛和闭幕式。第四天,外地代表离汉。

(六)工作进度安排。按照“抓早、抓细、抓实”的要求,我们初步列出了筹备工作时间表,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2009年7月份:下旬召开全市论坛筹备工作第一次会议,部署启动论坛筹备工作,讨论、修改论坛工作方案。

2、2009年8月份:制定《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商国家林业局确定第七届城市森林论坛主题。

3、2009年9月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

4、2009年10月份: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二次会议,成立综合协调、接待、会务、材料、宣传、线路、外事、安全保卫等8个工作专班,开始运行。

5、2009年11月份:市主要领导在《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发表森林城市建设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文章或主题节目。编制2010年论坛专项资金预算。

6、2009年12月份:协调国家林业局对省人民政府正式复函,在武汉承办第七届中国森林论坛活动。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三次会议,全面部署启动论坛会务筹备工作。

7、2010年1至2月: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四次会议,全面启动论坛对口接待及培训工作。按照一个成员单位对口接待一个省代表团的原则,落实对口接待工作。

8、2010年3月: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在京召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新闻会,启动论坛宣传工作。

9、2010年4月:论坛期间在中央主要媒体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进行大篇幅深度报道。

(七)责任分工建议。为了切实做好论坛筹备工作,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结合各区、各部门职能,现就有关责任分工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一是关于会务工作安排。由会务组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审定市领导论坛讲话稿、演讲稿、致辞等,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协调论坛各项筹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论坛专项经费落实。

二是关于参会人员的邀请。由综合协调组和外事组负责邀请落实。其中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领导,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省、副省级城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国家、省林业局负责邀请。市领导、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相关地级市、武汉城市圈城市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邀请。市民代表由市林业局负责邀请。有关国外城市市长、领事馆官员、国际组织和国外专家代表由市外事办负责邀请。

三是关于参观活动安排。由线路组负责。市交委负责论坛参观考察用车。市建委负责相关地段市政基础设施维修、临街建筑立面整治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论坛期间夜景灯光照明和户外广告协调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参会代表游览江滩公园的接待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论坛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和噪音、尾气等污染源的管理。市旅游局负责落实参观讲解员及培训工作,联系接洽与会代表会后参观考察。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改造、补植等工作。

四是关于会务接待工作。由接待组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医疗保障工作。市外事办负责落实同声传译和翻译人员等相关外事工作。市文化局负责论坛期间文化活动的组织落实。团市委负责落实绿色志愿者,参与论坛志愿服务工作。

五是关于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组和材料组负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市主要领导在中央媒体有关文章的发表。负责做好论坛新闻会,邀请落实省市新闻媒体,落实中央媒体记者在汉活动。市广电局负责电视新闻宣传工作,滚动播放电视公益广告,录制、播放创森专题片。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11篇

近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这意味着我市具备了国家森林城市条件,明年将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实现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目标。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创森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段创森工作,通报考察评估意见,全面部署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等一会,涂书记、张市长还要作重要指示,提具体要求。根据会议安排,我先就前段全市创森工作情况、落实考察评估意见及全力做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做个简要汇报。

一、回顾前段创森工作,充分肯定创建成效

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强化工作责任,注重宣传发动,扎实有效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剔除水面后,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56%,城市森林建设38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自2008年初全市创森动员会议后,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力推进。一是全面动员发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区、各部门及时召开常委会、办公会和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二是责任目标落实。市目标办将全市创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制定了目标责任状,确保了创森工作责任落实。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加大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力度,确保了创森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加大生态建设资金预算,多次协调解决创森规划、建设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等问题,全力支持创建活动。

(二)三镇绿岛景观提升。中心城区按照见逢插针、增加绿量、完善层次、丰富景观的要求,加大公共休闲绿地和小森林建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1平方米。一是城镇绿量质量提高。市园林局大力实施“三小”绿地建设,改造提升道路和社区绿化,开展了送万盆鲜花进社区活动。汉阳区充分利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契机,加大拆迁建绿力度。青山区调动辖区单位参与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档次和规模。二是立体绿化加快推进。江岸、江汉、硚口、武昌等区大力开展立交桥、屋顶、墙面、阳台等立体绿化,目前完成垂直绿化1万米长,屋顶绿化近3万平方米。三是湿地水网建设加强。市水务局大力实施江河堤防绿化,提升江滩绿化档次,着力构建生态水网,水岸绿化率达85%。市政府已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年内有望颁布实施。

(三)城乡绿化整体推进。远城区以森林生态、林业产业、绿色通道和绿色家园工程建设为载体,大力实施植树造林,有力推动了城乡绿化建设。一是生态工程全面完成。结合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碳汇造林、低产林改造等国家、省重点生态项目,共完成人工造林12.8万亩。蔡甸、洪山等区完成山体复绿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二是绿色家园稳步推进。全面完成2008年度500个建制村村湾绿化任务,植树460多万株。江夏区积极发展花卉苗木产业,重点实施以107国道沿线村湾庭院绿化建设。三是林业产业发展迅猛。全市新建林果茶产业基地5.62万亩,完成低产林改造工程任务3万亩。四是绿色通道进展顺利。已完成绿色通道绿化里程121.1公里,完成主要国省干线行道树的绿化补植长度195公里。

(四)生态文化丰富繁荣。近年来,围绕“创森为了人民、创森依靠人民、创森成果人民共享”的指导思想,广泛深入开展生态文化活动。一是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全市共开辟了17个义务植树点,近400万人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江岸区组织开展市民“三自”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认建认养树木和绿地。硚口区组织全省500名“1+8”城市圈共青团干部和青年,种植“城市圈青年友谊林”。二是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武昌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花园家庭、森林单位、生态社区评选等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活动。蔡甸区结合义务植树,启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纪念公园建设。东西湖区联合武汉晚报在四季吉祥景区,举办“读者林”义务植树活动,在湖北经济电视台制作播放题为《打造生态人文社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专题片。三是深入开展科普教育。全市建立森林或湿地生态科普教育基地15处,开展了“茶文化节”、“梅花节”、“爱鸟周”等生态科普活动62场,参与活动人数14.3万人次,调动了广大市民参与创森的热情。团市委积极组建“绿色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创森知识竞赛等活动。市气象局启动实施负氧离子监测工作。市科协在市科普馆组织开展生态文化图片展览。市创森办组织开展摄影大赛、征集创森主题歌曲等活动,生态文化不断得到繁荣发展。

(五)宣传造势氛围浓厚。各区、各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了全社会参与创森的浓厚氛围。一是宣传组织有力。市委宣传部成立了创森宣传领导小组,专项制定细化宣传方案,组织市属媒体开辟创森专栏,在武汉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制作播放创森专题片等。二是社会宣传到位。市城管局积极协调户外广告宣传,落实市容环境保洁措施。市教育局以生态文化教育为重点,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爱绿植绿护绿宣传活动。市创森办在市交委支持下启动了1.5万台出租车电子显示屏播发创森公益广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江汉、武昌、东西湖、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在重要路段安装了一批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三是媒体宣传深入。省、市新闻媒体在总体规划评审、专家考察评估等活动期间,对我市创森工作作了大量深度报道,有效扩大了创森社会影响,提高了创森知晓率和支持率。

二、全面落实评估意见,纵深推进创森工作

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动员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家考评组的评估工作,考评工作进展顺利。

(一)考察评估情况。6月9日至12日,国家林业局派出综合考察组对我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论坛的综合条件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评估。考察组一行先后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实地抽查了我市湖泊湿地及其沿岸绿化、河流水岸整治与绿化、透绿建绿、森林公园建设、通道绿化,以及城市街道、居民小区、郊区农村的绿化情况,查阅了相关文件、图片、数据资料,对市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考察组各位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市大手笔建设森林生态工程,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武汉市成为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一个样板。考察期间,考察沿线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武昌、汉阳、东西湖区以及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接待办等单位为顺利完成考察评估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落实评估意见。考察组在充分肯定我市创森工作成效的同时,对下步创森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森林的健康经营。要按照近自然理念来经营道路林带,对已建成的188公里环城林带,在树种选择、配置上,不仅要考虑人的需求,还要考虑鸟类等动物的需求,鸟类及各种生物的丰富,更能体现森林的健康程度。同时还要提前考虑间伐更新的问题,提高森林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注重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加建设更多的森林廊道,满足市民休闲、出行的需要,让森林更好的为市民服务;在六湖连通等湿地水网和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血吸虫问题,避免血吸虫进入湖区;对道路林带的树种组成、空间配置要兼顾考虑行车安全和景观效果。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绿化的指导和提高投资比重。要加强对乡村、镇的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大乡村绿化投入,大力推进村湾绿化。同时要多发展林业与果、菜、瓜、药等混作的,具有多种价值的树种。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水体、山体治理。要加大水岸绿化力度,多应用去污能力强的树种,提高水岸林带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对水质的净化作用。同时要加强市域范围内山体森林资源的保护与恢复,特别是采石场和公路沿线的第一重山体保护和复绿。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城乡绿化管理。森林城市创建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林业、环保、城建、园林、水务、交通、旅游、农业等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作推动。同时,要从管理机构、绿化规划上进行统筹,改变城乡绿化建设的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三)考察评估结果。考察评估结束后,考察组在向国家林业局的专题汇报中,明确表示:武汉市具备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条件,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议在今年底前正式复函,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申请,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并授予武汉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7月15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在“武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察报告”上作出明确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武汉市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同时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近日,阮成发市长、涂勇副书记、张学忙常委副市长均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创森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跟踪落实。

三、全力筹备森林论坛,体现特色办出水平

今天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创森工作重点已经从前期创建阶段转移到论坛筹备阶段,标志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正式启动。举办好论坛既是对我市创森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充分展示武汉形象的机会。按照市领导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要求,现就论坛前期筹备有关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确立论坛主题。目前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初步拟定了5个备选论坛主题,即:

1、城市森林•两型社会;

2、森林•城市•湿地;

3、城市森林•城市综合竞争力;

4、城市森林•生态文明•科学发展;

5、水乡林城•统筹城乡。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商国家林业局正式确定论坛主题。

(二)论坛时间地点。拟定于2010年4月下旬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论坛。

(三)拟邀参会人员。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参照历届论坛惯例,论坛参会人员总规模约500人。拟邀参会人员有:国家领导人和主办、承办单位领导;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长与代表;国内外城市市长及专家、学者代表;企业家、绿色志愿者和市民代表;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

(四)论坛组织机构。成立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组织委员会和组委会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内设综合协调组、接待组、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线路组、外事组和安全保卫组。各组办公地点设在组长所在单位,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论坛日程安排。初步拟定日程安排如下:第一天,参会代表报到,下午召开论坛新闻会。第二天,上午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开幕式,下午实地参观考察。第三天,上午召开市长论坛,下午召开专家论坛和闭幕式。第四天,外地代表离汉。

(六)工作进度安排。按照“抓早、抓细、抓实”的要求,我们初步列出了筹备工作时间表,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2009年7月份:下旬召开全市论坛筹备工作第一次会议,部署启动论坛筹备工作,讨论、修改论坛工作方案。

2、2009年8月份:制定《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商国家林业局确定第七届城市森林论坛主题。

3、2009年9月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

4、2009年10月份: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二次会议,成立综合协调、接待、会务、材料、宣传、线路、外事、安全保卫等8个工作专班,开始运行。

5、2009年11月份:市主要领导在《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发表森林城市建设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文章或主题节目。编制2010年论坛专项资金预算。

6、2009年12月份:协调国家林业局对省人民政府正式复函,在武汉承办第七届中国森林论坛活动。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三次会议,全面部署启动论坛会务筹备工作。

7、2010年1至2月: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四次会议,全面启动论坛对口接待及培训工作。按照一个成员单位对口接待一个省代表团的原则,落实对口接待工作。

8、2010年3月: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在京召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新闻会,启动论坛宣传工作。

9、2010年4月:论坛期间在中央主要媒体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进行大篇幅深度报道。

(七)责任分工建议。为了切实做好论坛筹备工作,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结合各区、各部门职能,现就有关责任分工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一是关于会务工作安排。由会务组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审定市领导论坛讲话稿、演讲稿、致辞等,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协调论坛各项筹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论坛专项经费落实。

二是关于参会人员的邀请。由综合协调组和外事组负责邀请落实。其中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领导,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省、副省级城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国家、省林业局负责邀请。市领导、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相关地级市、武汉城市圈城市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邀请。市民代表由市林业局负责邀请。有关国外城市市长、领事馆官员、国际组织和国外专家代表由市外事办负责邀请。

三是关于参观活动安排。由线路组负责。市交委负责论坛参观考察用车。市建委负责相关地段市政基础设施维修、临街建筑立面整治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论坛期间夜景灯光照明和户外广告协调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参会代表游览江滩公园的接待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论坛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和噪音、尾气等污染源的管理。市旅游局负责落实参观讲解员及培训工作,联系接洽与会代表会后参观考察。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改造、补植等工作。

四是关于会务接待工作。由接待组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医疗保障工作。市外事办负责落实同声传译和翻译人员等相关外事工作。市文化局负责论坛期间文化活动的组织落实。团市委负责落实绿色志愿者,参与论坛志愿服务工作。

五是关于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组和材料组负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市主要领导在中央媒体有关文章的发表。负责做好论坛新闻会,邀请落实省市新闻媒体,落实中央媒体记者在汉活动。市广电局负责电视新闻宣传工作,滚动播放电视公益广告,录制、播放创森专题片。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12篇

近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这意味着我市具备了国家森林城市条件,明年将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实现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目标。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创森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段创森工作,通报考察评估意见,全面部署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等一会,涂书记、张市长还要作重要指示,提具体要求。根据会议安排,我先就前段全市创森工作情况、落实考察评估意见及全力做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做个简要汇报。

一、回顾前段创森工作,充分肯定创建成效

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强化工作责任,注重宣传发动,扎实有效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剔除水面后,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56%,城市森林建设38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自2008年初全市创森动员会议后,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力推进。一是全面动员发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区、各部门及时召开常委会、办公会和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二是责任目标落实。市目标办将全市创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制定了目标责任状,确保了创森工作责任落实。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加大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力度,确保了创森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加大生态建设资金预算,多次协调解决创森规划、建设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等问题,全力支持创建活动。

(二)三镇绿岛景观提升。中心城区按照见逢插针、增加绿量、完善层次、丰富景观的要求,加大公共休闲绿地和小森林建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1平方米。一是城镇绿量质量提高。市园林局大力实施“三小”绿地建设,改造提升道路和社区绿化,开展了送万盆鲜花进社区活动。汉阳区充分利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契机,加大拆迁建绿力度。青山区调动辖区单位参与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档次和规模。二是立体绿化加快推进。江岸、江汉、硚口、武昌等区大力开展立交桥、屋顶、墙面、阳台等立体绿化,目前完成垂直绿化1万米长,屋顶绿化近3万平方米。三是湿地水网建设加强。市水务局大力实施江河堤防绿化,提升江滩绿化档次,着力构建生态水网,水岸绿化率达85%。市政府已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年内有望颁布实施。

(三)城乡绿化整体推进。远城区以森林生态、林业产业、绿色通道和绿色家园工程建设为载体,大力实施植树造林,有力推动了城乡绿化建设。一是生态工程全面完成。结合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碳汇造林、低产林改造等国家、省重点生态项目,共完成人工造林12.8万亩。蔡甸、洪山等区完成山体复绿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二是绿色家园稳步推进。全面完成2008年度500个建制村村湾绿化任务,植树460多万株。江夏区积极发展花卉苗木产业,重点实施以107国道沿线村湾庭院绿化建设。三是林业产业发展迅猛。全市新建林果茶产业基地5.62万亩,完成低产林改造工程任务3万亩。四是绿色通道进展顺利。已完成绿色通道绿化里程121.1公里,完成主要国省干线行道树的绿化补植长度195公里。

(四)生态文化丰富繁荣。近年来,围绕“创森为了人民、创森依靠人民、创森成果人民共享”的指导思想,广泛深入开展生态文化活动。一是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全市共开辟了17个义务植树点,近400万人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江岸区组织开展市民“三自”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认建认养树木和绿地。硚口区组织全省500名“1+8”城市圈共青团干部和青年,种植“城市圈青年友谊林”。二是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武昌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花园家庭、森林单位、生态社区评选等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活动。蔡甸区结合义务植树,启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纪念公园建设。东西湖区联合武汉晚报在四季吉祥景区,举办“读者林”义务植树活动,在湖北经济电视台制作播放题为《打造生态人文社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专题片。三是深入开展科普教育。全市建立森林或湿地生态科普教育基地15处,开展了“茶文化节”、“梅花节”、“爱鸟周”等生态科普活动62场,参与活动人数14.3万人次,调动了广大市民参与创森的热情。团市委积极组建“绿色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创森知识竞赛等活动。市气象局启动实施负氧离子监测工作。市科协在市科普馆组织开展生态文化图片展览。市创森办组织开展摄影大赛、征集创森主题歌曲等活动,生态文化不断得到繁荣发展。

(五)宣传造势氛围浓厚。各区、各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了全社会参与创森的浓厚氛围。一是宣传组织有力。市委宣传部成立了创森宣传领导小组,专项制定细化宣传方案,组织市属媒体开辟创森专栏,在武汉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制作播放创森专题片等。二是社会宣传到位。市城管局积极协调户外广告宣传,落实市容环境保洁措施。市教育局以生态文化教育为重点,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爱绿植绿护绿宣传活动。市创森办在市交委支持下启动了1.5万台出租车电子显示屏播发创森公益广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江汉、武昌、东西湖、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在重要路段安装了一批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三是媒体宣传深入。省、市新闻媒体在总体规划评审、专家考察评估等活动期间,对我市创森工作作了大量深度报道,有效扩大了创森社会影响,提高了创森知晓率和支持率。

二、全面落实评估意见,纵深推进创森工作

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动员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家考评组的评估工作,考评工作进展顺利。

(一)考察评估情况。6月9日至12日,国家林业局派出综合考察组对我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论坛的综合条件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评估。考察组一行先后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实地抽查了我市湖泊湿地及其沿岸绿化、河流水岸整治与绿化、透绿建绿、森林公园建设、通道绿化,以及城市街道、居民小区、郊区农村的绿化情况,查阅了相关文件、图片、数据资料,对市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考察组各位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市大手笔建设森林生态工程,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武汉市成为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一个样板。考察期间,考察沿线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武昌、汉阳、东西湖区以及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接待办等单位为顺利完成考察评估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落实评估意见。考察组在充分肯定我市创森工作成效的同时,对下步创森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森林的健康经营。要按照近自然理念来经营道路林带,对已建成的188公里环城林带,在树种选择、配置上,不仅要考虑人的需求,还要考虑鸟类等动物的需求,鸟类及各种生物的丰富,更能体现森林的健康程度。同时还要提前考虑间伐更新的问题,提高森林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注重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加建设更多的森林廊道,满足市民休闲、出行的需要,让森林更好的为市民服务;在六湖连通等湿地水网和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血吸虫问题,避免血吸虫进入湖区;对道路林带的树种组成、空间配置要兼顾考虑行车安全和景观效果。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绿化的指导和提高投资比重。要加强对乡村、镇的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大乡村绿化投入,大力推进村湾绿化。同时要多发展林业与果、菜、瓜、药等混作的,具有多种价值的树种。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水体、山体治理。要加大水岸绿化力度,多应用去污能力强的树种,提高水岸林带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对水质的净化作用。同时要加强市域范围内山体森林资源的保护与恢复,特别是采石场和公路沿线的第一重山体保护和复绿。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城乡绿化管理。森林城市创建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林业、环保、城建、园林、水务、交通、旅游、农业等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作推动。同时,要从管理机构、绿化规划上进行统筹,改变城乡绿化建设的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三)考察评估结果。考察评估结束后,考察组在向国家林业局的专题汇报中,明确表示:武汉市具备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条件,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议在今年底前正式复函,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申请,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并授予武汉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7月15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在“武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察报告”上作出明确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武汉市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同时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近日,阮成发市长、涂勇副书记、张学忙常委副市长均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创森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跟踪落实。

三、全力筹备森林论坛,体现特色办出水平

今天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创森工作重点已经从前期创建阶段转移到论坛筹备阶段,标志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正式启动。举办好论坛既是对我市创森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充分展示武汉形象的机会。按照市领导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要求,现就论坛前期筹备有关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确立论坛主题。目前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初步拟定了5个备选论坛主题,即:

1、城市森林•两型社会;

2、森林•城市•湿地;

3、城市森林•城市综合竞争力;

4、城市森林•生态文明•科学发展;

5、水乡林城•统筹城乡。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商国家林业局正式确定论坛主题。

(二)论坛时间地点。拟定于2010年4月下旬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论坛。

(三)拟邀参会人员。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参照历届论坛惯例,论坛参会人员总规模约500人。拟邀参会人员有:国家领导人和主办、承办单位领导;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长与代表;国内外城市市长及专家、学者代表;企业家、绿色志愿者和市民代表;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

(四)论坛组织机构。成立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组织委员会和组委会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内设综合协调组、接待组、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线路组、外事组和安全保卫组。各组办公地点设在组长所在单位,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论坛日程安排。初步拟定日程安排如下:第一天,参会代表报到,下午召开论坛新闻会。第二天,上午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开幕式,下午实地参观考察。第三天,上午召开市长论坛,下午召开专家论坛和闭幕式。第四天,外地代表离汉。

(六)工作进度安排。按照“抓早、抓细、抓实”的要求,我们初步列出了筹备工作时间表,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2009年7月份:下旬召开全市论坛筹备工作第一次会议,部署启动论坛筹备工作,讨论、修改论坛工作方案。

2、2009年8月份:制定《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商国家林业局确定第七届城市森林论坛主题。

3、2009年9月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

4、2009年10月份: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二次会议,成立综合协调、接待、会务、材料、宣传、线路、外事、安全保卫等8个工作专班,开始运行。

5、2009年11月份:市主要领导在《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发表森林城市建设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文章或主题节目。编制2010年论坛专项资金预算。

6、2009年12月份:协调国家林业局对省人民政府正式复函,在武汉承办第七届中国森林论坛活动。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三次会议,全面部署启动论坛会务筹备工作。

7、2010年1至2月: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四次会议,全面启动论坛对口接待及培训工作。按照一个成员单位对口接待一个省代表团的原则,落实对口接待工作。

8、2010年3月: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在京召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新闻会,启动论坛宣传工作。

9、2010年4月:论坛期间在中央主要媒体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进行大篇幅深度报道。

(七)责任分工建议。为了切实做好论坛筹备工作,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结合各区、各部门职能,现就有关责任分工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一是关于会务工作安排。由会务组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审定市领导论坛讲话稿、演讲稿、致辞等,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协调论坛各项筹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论坛专项经费落实。

二是关于参会人员的邀请。由综合协调组和外事组负责邀请落实。其中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领导,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省、副省级城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国家、省林业局负责邀请。市领导、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相关地级市、武汉城市圈城市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邀请。市民代表由市林业局负责邀请。有关国外城市市长、领事馆官员、国际组织和国外专家代表由市外事办负责邀请。

三是关于参观活动安排。由线路组负责。市交委负责论坛参观考察用车。市建委负责相关地段市政基础设施维修、临街建筑立面整治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论坛期间夜景灯光照明和户外广告协调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参会代表游览江滩公园的接待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论坛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和噪音、尾气等污染源的管理。市旅游局负责落实参观讲解员及培训工作,联系接洽与会代表会后参观考察。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改造、补植等工作。

四是关于会务接待工作。由接待组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医疗保障工作。市外事办负责落实同声传译和翻译人员等相关外事工作。市文化局负责论坛期间文化活动的组织落实。团市委负责落实绿色志愿者,参与论坛志愿服务工作。

五是关于宣传报道工作。由宣传组和材料组负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市主要领导在中央媒体有关文章的发表。负责做好论坛新闻会,邀请落实省市新闻媒体,落实中央媒体记者在汉活动。市广电局负责电视新闻宣传工作,滚动播放电视公益广告,录制、播放创森专题片。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13篇

本刊讯由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牵头,国家林业局、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经济日报社共同主办,以“城市森林・低碳城市・两型社会”为主题的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4月27日 28日在武汉成功举行。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民建中央副主席王少阶主持论坛,全国政协副主席白立忱出席论坛并讲话。白立忱强调,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关注森林活动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开展得更加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新贡献。全国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林业局局长、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副主任贾治邦,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鸿忠,经济日报社社长徐如俊,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杨松分别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贾治邦指出,湖北省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在武汉这个百湖之市举办城市森林论坛,必将传递城市森林建设的新理念,推进城市森林新发展。中共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全国政协委员、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副主任赵学敏出席论坛。来自国内76个城市的市长及其代表,有关专家、企业家和市民代表和各省(区、市)林业部门的代表共450余人与会,并就弘扬生态文化、构建宜居城市展开讨论,深入研讨了城市森林与城市碳汇能力、城市森林与建设低碳生活环境、城市森林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城市森林与建设两型社会等问题。在论坛闭幕式上,参加论坛的全体代表通过了《武汉宣言》,倡导全社会行动起来,发展城市森林,打造低碳城市,为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组长、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副主任陈述贤在闭幕式上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发言。 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每年举办一次,宗旨是“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

4月27日,“百湖之市”的武汉以及呼和浩特、本溪、宁波、新余、漯河、西昌、遵义等8个城市捧到国家生态评价的“金字招牌”――国家森林城市。至此,全国森林城市已达22个。空中俯瞰大武汉,湖泊星罗棋布,森林漫山遍野,188公里外环线森林带环绕三镇,托出宜人的“水乡林城”。1998年后,武汉为修复生态开始大规模植树造林,2004年确立以“水乡林城生态武汉”为目标后,7年来投资300多亿元,先后建设外环线林带、显山透绿、两江四岸绿色景观带等,新增森林50万亩,至去年底,武汉剔除水面后的森林覆盖率达35.56%。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TU98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2909(2012)06003204一、凝炼特色,另辟蹊径

城市规划专业具有多学科交叉特点,近年来,高等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培养模式日趋多元化,其侧重点和办学背景各有不同:有的以建筑学为背景,有的以宏观规划为重点,有的以地理学为背景,有的以园林学为背景[1]。各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办学历史也长短不一,教学资源分布不均。笔者认为,探索一种在地域、时代、学缘关系、学科资源上优势互补,面向社会的城市规划专业特色培养模式,是各院校城市规划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农林院校的城市规划专业属弱势专业,学习借鉴强校培养模式固然需要,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凝炼特色、另辟蹊径”,才是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出路。

农林院校地缘分布广,因自然气候和自然资源的差异性,各地农林院校的研究特色较为鲜明,这正是城市规划专业所需要的;因此,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应借助这种多样性,探索城市规划专业的特色培养模式。

结合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地域及教学资源特点,文章探索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特色培养模式,以期抛砖引玉。

二、整合资源,优势交叉

(一)特色课程设置

园林专业是农林院校的传统专业,是多学科交叉的边缘学科,与城市规划专业交叉,可以弥补城市规划专业的盲区。园林专业的植物学、园林树木学、花卉学等可作为一门综合课程纳入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的专业选修课模块,学生在完成城市设计方案时,可在这方面发挥特长。农林院校在非主流的传统材料研究上也有自身特色,如木材、竹材、农作物纤维类材料等。结合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的创新实验项目,可将低碳理念、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等内容融入城市规划教学,有针对性地解决城市规划实践中的问题,使规划从文本到图纸具备可操作性。

生态学也是农林院校的专门学科,通过引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概念和方法,促进生态学理论发展。城市规划专业可适当开设生态学的相关课程,在低年级通过专业基础课程掌握生态理论,进而学习城市生态学专业选修课程,在高年级参加设计实践,融入生态规划理念,使规划设计更具前瞻性。城市生态学是在生态学基础上,面向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工科专业开设的城市学类课程,是专业领域知识拓展的特色专业选修课程。通过理论学习,学生理解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过程,理解城市化过程及其主要问题,理解有关城市社会结构,理解城市人口、社会、生态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从而掌握城市社会学研究方法[2-3],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解决城市发展实践中的问题。

12高等建筑教育2012年第21卷第6期

郑玮锋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培养模式探索

农林院校的校级公共选修课程有许多与农林直接相关,城市规划专业在这方面课程上有一定的选修空间,适当选修这方面课程,建立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特色知识体系,为学生就业打开新局面。

(二)就业点的选择

与城市规划专业强校相比,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弱势不言而喻,毕业生在高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就业的可能性低,因此,创新培养模式,另辟蹊径,找到强校毕业生就业盲区,发挥自身特长至关重要,而这一特色只能借助农林院校自身的学科特点建立。福建是林业大省,与林业结合的规划设计院有一定数量,如各地的林业勘察设计院,对具有林业背景的规划人才需求量较大。这些就业点往往不是强校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生的选择,至少不是首选,农林院校的城市规划专业可在这些用人单位寻找空间。

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在实践教学中交流

农林院校的强势学科是农林,在城市规划专业教学及科研资源的投入上比其他综合性大学及规划专业强校肯定要少,为弥补这一不足,需要“高位嫁接”“借船出海”。

在实践教学方面,通过区域性或全国性设计竞赛的方式走出去,扩大与强校的校际交流;通过聘请资深教授、专家、设计师开设讲座,指导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扩大与强校的校际交流及与设计单位的交流。

充分利用寒暑假及综合设计实习时间,加大学生设计院实习力度。学生在设计院内与强校城市规划专业的实习生直接交流,与毕业于强校的设计院规划设计师交流,取长补短。这是农林类院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特色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

(二)“宽口径”培养

城乡规划学已设置为一级学科,但从大建筑的角度看,建筑与规划不可截然分开[4]。城市规划专业、建筑学专业的强校,其培养模式的专门化程度高,学生就业对口性强,而农林类院校的城市规划专业,应注重培养模式的宽口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即多方借鉴建筑学专业强校的培养模式,结合自身特点消化吸收,形成独特的“宽口径”培养模式。适当加强建筑设计能力培养,并结合农林院校特色,融入前述非主流的传统材料应用,使学生在中、低端建筑设计院也能适应工作需要,找到就业岗位。

四、知行结合,创新技能

校内特色实践环节实训,农林院校特色规划设计实训,使学生在农林类专项规划项目方面得到独到的培养。

(一)特色教学环节

新农村规划、森林旅游规划、农产品物流园区规划、农业生态园区规划、设施农业生产区规划、林产品加工区规划、农业技术示范中心规划、林业生产区规划等,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福建农林大学作为一所位于海峡两岸经济区的农林类高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对台学术交流也是特色培养模式之一,通过选送本科生到台湾培养,实现学术交流与互补,培养特色专业技能。

(二) “大设计”主线

城市规划专业学制5年,作为非农林专业,自2004年以来,其专业培养计划经过6次修订。近几年,结合社会宽口径、高水平人才需求,根据2004级到2010级城市规划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城市规划专业学生实习情况,发现城市规划专业培养计划中设计实践课程尚存在结构体系不尽合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设计题目概念化,真题少;规划与建筑的设计基础不扎实,互不联系;专业理论课程与设计课程脱节,学生不能学以致用;设计课程没有形成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完整体系;设计课程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学生介入设计课程时间晚。

设计实践是城市规划专业学生与社会接轨,体现专业技能的重要课程[5]。为彰显设计实践在专业课程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在用人单位人才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完善设计实践课程的结构体系,打通规划与建筑的设计基础类课程,以各种形式的设计实践类课程为主线,与专业理论课程有机结合,注重设计真题,做设计院的实际项目,建立设计院高级技术人员对教案的评价机制,形成贯穿城市规划专业5年教学全过程的“大设计”特色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学生的设计创新能力。

实践证明:农林院校城市规划本科设计类课程形成有机的“大设计”创新能力培养体系,并以此为主线引领整个专业课程教学,为城市规划本科专业特色型培养计划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五、因材施教,有的放矢

宋代叶适《水心别集·十五·终论》:“论立于此,若射之有的也,或百步之外,或五十步之外,的必先立,然后挟弓注矢以从之。”

对《论语·为政》中“子游问孝”“子夏问孝”,朱熹集注引宋程颐曰:“子游能养而或失于敬,子夏能直义而或少温润之色,各因其材之高下与其所失而告之,故不同也。”

(一) 重点培养

因材施教,分类指导。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一部分学生有一定的发展潜力,想通过自身努力在本科毕业后考研,而且目标院校多为城市规划专业中、高端院校。对这类学生,在培养计划的制定上应体现“拔高”原则,通过公共选修课程、专家教授学术报告、课外设计小组、校际设计竞赛等形式,发挥学生长处,激发学习兴趣,有针对性指导,帮助学生实现梦想。

(二) 创新项目

通过大学生创新项目研究平台,结合地区特点,组织学有余力的城市规划高年级学生尝试特色研究。城市规划专业已在福州城市滨水区规划建设方面展开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特色探索。

福州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闽江下游冲击平原,闽江入海口在城市东部,城内分布较多内河、湖泊,从而形成了福州独特的“江—河—湖—海”四位一体的城市水文化。

根据中国传统的文化取向,阴阳五行是人们认识自然的基础,金、木、水、火、土是构成自然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指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风水理论体系,对中国城市的建筑空间环境产生了深刻影响。福州城市建筑空间环境以水为主脉形成城市空间结构,体现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原生态理念。当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原生态的城市生活空间日渐消失,对城市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如何让城市回归自然,如何以科技塑造生态型城市空间成为突出问题。

大学生创新项目研究平台拟理清水文化对福州城市建筑空间环境形成的效应,从中整理福州城市建筑空间环境的脉络结构,总结其中的原生态理念,得出福州城市建筑空间环境脉络结构图,为福州城市建筑空间环境的设计提供理论支撑。学生在此方向与指导教师沟通,形成具体的研究子项目,应用所学专业知识,完成规划与建筑设计创新性探索。

六、凝炼特色,水到渠成

苏轼《答秦太虚书》:“至时别作经画,水到渠成,不须预虑。”释道原《景德传灯录》:“问:‘如何是妙用一句?’师曰:‘水到渠成’”[6]。

实践证明: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办学模式应在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培养模式基础上,借鉴强校的培养模式,高位嫁接,明确专业培养方向,但不能脱离实际照搬照抄。

凝炼特色是找准自身培养模式的重要前提,特色定位正确,个性化的培养模式才能水到渠成。因而,农林院校城市规划专业培养模式的确立应着重以下4个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资源,最大化发挥资源优势。

第二,强校的优秀培养模式为我所用,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寻求个性化发展。

第三,以设计实践技能为城市规划专业培养核心,立足实践,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第四,分类指导,点面结合,将“创新”作为城市规划专业培养永恒的主题。城市规划专业特色培养模式的形成,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陈前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城市规划教学体系优化探索[J].规划师,2009,25(4):77-82.

[2] 徐海燕,谭振锋.凸显研究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课程设计的教学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008,17(4):152-154.

[3] 周江评,邱少俊.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教育的发展和不足[J].城市规划学刊,2008(4):112-118.

[4] 陈征帆.论城市规划专业的核心素养及教学模式的应变[J].城市规划,2009(9):82-85.

[5] 叶飞帆.本科工程教育的能力与课程关系模型及其应用[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1):120-124.

Training mode of urban planning specialty i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ies

ZHENG Weifeng

(Department of Urban Planning,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Fujian Province, P. R. China)

城市林业论文范文第15篇

今天召开的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暨全市林业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很重视,虽然未能亲自参加,但专门作了批示。这次会议是贯彻落实*大精神、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一次再动员、再部署;是在总结近年*林业工作的基础上,对建设生态文明*的深化和推进,必将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积极作用。刚才,清和同志回顾总结了近年林业工作情况,对*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进行了部署,我完全同意,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区、县级市的领导也作了典型发言,值得学习借鉴。下面,我*三点意见:

一、充分发挥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党的*大报告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起点上,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思想。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诉求。林业作为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和纽带,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对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认识。

(一)要牢固树立以思想大解放促进林业大发展的观念。

解放思想是正确行动的先导。按照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全市正在深入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务求通过新一轮思想大解放实现新一轮大发展。就林业建设而言,解放思想,首先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现代林业的定性定位。要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生态文明的高度看林业。多年的实践反复表明,林业是生态之本、和谐之基。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特别是发展环境承受力问题越来越突出的现实,确有必要跳出林业看林业。“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应该成为我们的共识和实际行动。解放思想,还要全面查找、整改当前影响林业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包括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既要保护好又要利用好,尤其是通过招商引资加快森林公园保护建设的问题;如何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总体规划、分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如何加快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在发展中解决林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林场持续稳定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解放思想,积极寻求破解难题的途径和方法,务求实现用新理念指导林业发展,用新机制解决林业发展,用新方法推动林业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推动林业生态事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二)要充分认识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生态文明的第一要务是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大量事实表明,没有好的生态环境,就没有健康和谐的社会生活,更谈不上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是造福人民群众、荫及子孙后代的大事业,其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十分巨大。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森林作为自然界功能最完善、最强大的资源库、基因库和能源库,通过城市森林建设,能够增加城市的环境容量,能够为生态文明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二是通过发展林业生态产业,建立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生态产品的需求,为生态文明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三是通过建设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促使人们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有利于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厚重的文化支撑。近年来,*通过城市森林建设,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模式,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中央媒体专题进行了宣传报道,发挥了示范作用。我们要继续总结经验,坚持林业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根本宗旨,以“青山绿地”等林业重点工程为载体,大力推进森林生态体系建设,着力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型生活空间,为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发挥林业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

(三)要切实增强发展现代林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随着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林业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就明确指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去年9月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主席提议建立“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共同促进亚太地区森林恢复和增长,增加碳汇,减缓气候变化。党的*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目标,更是为今后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地位,赋予了重任。同时,从世界眼光来看,与日本、芬兰、莫斯科等世界林业发达国家、城市相比,*林业还有一定的差距。所有这些都警示我们,必须切实增进加强生态建设,发展现代林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应对林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快*现代林业发展,需要我们更加关注林业、了解林业、支持林业;尤其是林业系统的同志要善于用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新的思路、新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林业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胜任林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才能不断完成林业所承担的越来越繁重的历史责任,也才能为我市建设“两个适宜”生态城市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

二、全力推进迎亚运森林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化对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发展观念,确立了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下决心解决城市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城市环境面貌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们在环境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生态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我们要在巩固“青山绿地”一期工程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以实施青山绿地二期“迎亚运森林城市建设行动计划”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城市森林建设力度,努力提升*城市生态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一)统一规划,科学布局。

“迎亚运森林城市建设行动计划”是我市2010年举办“绿色亚运”,建设生态城市的重大战略部署,重点是对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市主干道沿线和亚运场馆周边等重要地段实施绿化建设,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下发实施。各区、县级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的规划方案,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好配套资金,明确工作责任。要根据市林业局先期预下达任务的安排,提前做好今年建设项目的租地补偿和苗木准备等前期工作,以便依时开展工程招投标和种植工作,加快工程进度。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花城特色,搞好每一个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整体功能强、局部景观多样、色彩丰富的城市森林景观,逐步形成多功能的有特色的森林生态体系。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

要结合城市绿化现状,分类指导,重点推进。一是抓好景观林带的建设升级。在“青山绿地”一期工程建设的基础上,针对部分新建的主干道沿线还没有绿化,以及部分原有主干道林带存在不连贯和不够宽的问题,重点在*东、南、北方向建立完善和拓展8条50-100米宽的道路林带,串联重点亚运场馆、森林公园、绿色生态旅游景点,形成标志性、贯通城乡、生态高效、景观优美的城市绿色廊道。二是抓好城市主要出入口景观节点建设。在*主要城市出入口、重要主干线交汇点、公路收费站周边等门户地段,结合周边地形地貌,运用植物群落绿化模式,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营造富有岭南特色、展现*绿化水平的生态型绿化景点,打造标志性“绿色门户”。三是抓好重点地段的森林景观资源整合。对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路沿线和亚运场馆周边重点地段的农田林网、零散菜地、农村四边地和风水林、森林公园、丘陵山地及水系绿化等进行升级改造和整合,形成具有岭南水乡风貌特色的森林景观。四是抓好绿色生态景观标识系统建设。梳理*各类生态旅游资源和绿化建设成果,结合科普教育及城市自然人文景观、公益设施介绍,设置路牌、标志牌和绿色生态地图,形成一套完善的视觉标识系统,直观地向市民和国内外游客展示城市绿化设施、人文景观,倡导“绿色亚运”、绿色生活理念。

(三)加强检查,保证质量。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在实施“迎亚运森林城市建设行动计划”中,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要坚持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管护,都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控制工程建设成本。要加强对工程实施过程的监控、检查和监督,把质量管理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作业施工等各个环节,切实把好质量关。要注意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查找不足,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抓好检查验收。对,延误工期和造成质量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抓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工作

由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等六家单位联合主办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已进行了四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是目前我国最高级别的政府论坛,并已发展成为亚欧国家展现各城市生态环境和综合实力的重要平台。近年来,贵阳、沈阳、长沙、成都四个省会城市已先后获得国家森林城市殊荣。*年争办论坛和申报国家森林城市的竞争异常激烈,包括杭州、郑州、武汉、西安、青岛、大连、苏州、无锡等,全国已有14个城市正式申报。

我市自2006年初提出*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目标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创森”工作。一是通过实施“青山绿地、蓝天碧水”工程,大力营造城市森林,全市森林总量显著增加,森林布局渐趋合理,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各项绿化指标达到了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要求。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以张广宁市长为组长的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统筹全市“创森”工作。三是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局的重视支持。去年8月由张市长亲自带队到北京向国家林业局汇报我市“创森”工作情况,争取了国家林业局的指导支持。国家“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全国政协环资委和国家林业局联合调研组到*进行前期考察调研,对我市城市森林建设和“创森”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意义大、影响大,有利于举办“绿色亚运”、提升国家形象,为全国大中城市生态建设起示范幅射作用。年前,“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关于组织宣传*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典型的请示,得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同志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政协报、中国绿色时报等9家中央媒体专题对*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宣传报道,朱小丹书记亲自会见中央媒体,这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目前,我市“创森”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我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全力以赴,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抓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举办第五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各项工作。

(一)对照“创森”指标巩固提高绿化水平。

结合“迎亚运森林城市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和春季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各区、县级市要对照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绿化、美化水平。一是针对去冬今春长期的冻害和阴雨天气带来的影响,迅速组织林业绿化受害情况摸查,开展救灾复绿工作,抓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二是对城区和主干道沿线建筑工程闲置地、农村弃荒地,可通过政府资金补贴和苗木、政策支持等多种方式,鼓励业主单位种植速生绿化树种,尽快绿起来。三是加强重点地段绿化养护建设,尤其是要抓好主要进出口公路林带和城乡结合部绿化保护、查漏补缺,提高林带的连通度和绿化的完好度,以良好的绿化、景观效果迎接国家“创森”专家组的考核检查,展示*的生态形象。

(二)大力营造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良好氛围。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是依托“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来开展的。由此可见,加强宣传是“创森”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和最重要的内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创新宣传手段,营造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城市发展、城市森林建设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系列宣传活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力争举办首届全国“生态文明论坛”,进一步扩大*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力。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社会环境,形成开展城市森林建设的强大动力,在建设生态文明*中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基础、物质保障和文化支撑,发挥好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三)全力筹办第五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

今年*要力争办好第五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由于往届论坛的水平高,而今年申办竞争又十分激烈,我们要变压力为动力,尽早筹划,争取支持,全力办好。尤其要在以下几方面凸显特色、办出水平:一是明确“论坛”的目标与定位。把第五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办成具有“*风格、岭南特色、中国水平、世界潮流”的高水平论坛,借此展示*现代化建设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显著成就和良好形象。二是突出“论坛”主旨。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主题,将论坛与生态文明和关注民生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城市森林建设以人为本的实质。三是突出“论坛”创新。结合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继续解放思想、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要求,配合*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探讨创新型城市生态建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技术、新措施。四是凸显“论坛”的国际性。适时组织有关管理、科技人员赴国内外先进城市考察访问,学习建设、管理城市森林,改善民生的现念;邀请有关国际组织、外国城市,尤其是20个*友好城市的更多专家和官员参加论坛,进一步扩大第五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国际影响。

(四)尽快制定*森林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