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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论文范文

法律事务论文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权;夫妻日常家事制度;共同财产

我国民事交往日益增多,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他方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日常家事权的确定既能够有效地保护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民事行为中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完善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制度是必要的。

一、夫妻日常家事权的概述

夫妻日常家事权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中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即包括了夫对妻的家事权和妻对夫的家事权。

1.夫妻日常家事权的特征

(1)产生原因具有法定性。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夫妻日常家事权。

(2)内容富有特殊性。即仅限于夫妻日常的家庭事务。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而夫妻的特别约定是补充。并且侧重于夫妻日常生活之必需。

(3)主体身份具备特殊性。夫妻日常家事权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1)现代婚姻家庭中夫妻平等的必然要求应具备夫妻日常家事权。这种平等体现在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平等。

(2)夫妻共同生活要求夫妻日常家事权,夫妻日常家事权为日常生活顺利进行提供必要保障。并且可以弥补因为本人不足不能亲自进行的一些事宜又必须实现自己的利益时而通过人的行为实现本人利益的情况。

(3)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共同利益可以从夫妻日常家事权的设立中体现。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有共同的利益,一方实施的日常生活行为通常与另一方的意志、利益相符合。

二、我国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在夫妻日常家事方面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处分他方个人财产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法律对此未作规定。第二,法律赋予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有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没有规定夫妻对该法律行为应负何种责任。第三,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的限制。第四,法律对夫妻日常家事权限的界定不太明确。

三、完善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对策

(一)立法层面上完善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对策

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夫妻日常家事纠纷,但由于立法层面法律规定的缺乏,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相同案例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在未来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制度。

1.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

(1)一般性规定。第一,家庭的生存需要;第二,家庭的保健和娱乐需要;第三,家庭和夫妻各自的发展需要。

(2)排除性规定。明确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特殊情形:第一,股票交易行为;第二,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行为;第三,用家庭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四,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的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

(3)限制性规定。我国可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权限制的事由、内容、范围和方式。

2.夫妻日常家事权的行使原则及其责任形式应明确规定

夫妻日常家事行为的责任形式主要为连带责任,而辅助以过错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应增设夫妻日常家事连带责任的规定,当夫妻日常家事权人滥用权、超越权而又不能对抗第三人时,被人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二)司法实践层面上完善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对策

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规范和限制

首先,法官作出任何裁判必须尊重规则并接受约束。其次,法官的裁判必须考虑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再次,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与服众性必须加强。其四,实行登记报告制度规范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后,法官的职业素质必须加强和提高。

2.“夫妻”身份需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界定

现实生活中以“夫妻”相称未登记的现象非常多,但立法层面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而法官在处理涉及夫妻日常家事权的法律纠纷时,就不应该也不能按照当地的习俗来认定夫妻关系,必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严格界定夫妻关系。

夫妻日常家事制度在婚姻法中有着重要的价值功能,我国婚姻法中需要尽快植入夫妻日常家事制度,通过完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夫妻日常家事制度制定之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夫妻日常家事制度的讨论和研究仍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

[4]Pollock.PrincipleofContract.(Edwinfield,13thed).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2篇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突显期。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使得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案多人少成为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加之各类新型案件的出现,使得案件审理的难度日益增大。而担负着全国80%以上一审案件审判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更被时代的潮流推向“风口浪尖”。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业6年来,目睹了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给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务带来的冲击与“困境”。本文试图从分析基层法院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作为开端,探索民商事审判实务的集约化改革之路。

一、传统民事审判模式的现状探析

(一)概念:何为民事审判模式

《现代汉语词典》言,所谓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本文所讨论的民事审判模式,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实现的。法官不仅是一定审判模式中的具体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而且他们的审判行为还直接制约着审判模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它揭示了民事诉讼与人类历史上对一些重要的政治、思想问题不断变化的解决方式之间密切联系。”因而衡量某种审判模式的好坏,关键在于其是否能使法官充分发挥其内在素质和能力。

(二)探析:传统审判模式之现状

1、我国法院系统的内部机构设置。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其他上级法院除不设人民法庭外,内部设置的规定与基层法院相同。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根据以上原则规定,通过各级编委会批准设立,具体情况各地各级法院总体接近且上下级基本对应。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出入:一是除了刑庭、民庭等内设审判部门外,还设立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等内设行政部门。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的;二是还设置了一些内设审判机构或以庭命名的业务机构,如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后来一般升格为执行局,有的还下属执行庭);三是有的庭室名称已发生了变化,如经济庭,现在一般均称之为民二庭,这一点是随着各界对经济法的认识改变后所作的相应改变;四是很多法院将同一审判专业的庭室分开平行设置,如刑庭分拆为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等,民庭、立案庭也有类似的安排。原因既有人员和工作量的增加,也有对同一庭室内部功能作细化区分,也有出于追求干部职级待遇的驱动;五是有的地方出于加强内部管理制约的需要,近年来新设立了一些机构,如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行政装备科等等。本文限于主旨与篇幅,讨论内容仅涉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内设审判机构,不包括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门。

2、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有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中合议庭是基本的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一般处理简易案件,审判委员会是在合议庭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决定。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各业务庭并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业务庭只是法院的行政管理单元,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审判职权,不是一个独立层次的审判组织。包括业务庭的庭长及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也不是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我国法律除了对法院院长在少数审判程序上有一定的授权外,没有对法院院长和法庭庭长给予审判授权,仅仅是在院长或庭长参加组成合议庭时,由其担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时,由法院院长主持。但院长和庭长行使的职能,仅仅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职权,受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制约,没有其他独立的审判权能。所以,法院的业务庭及法院领导班子,不是一级审判组织,而是一级管理组织。

习惯上,我们把法院的日常事务分为行政事务和审判工作,把法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分为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工作。一般来说,法院机关内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等行政科室承担行政管理工作,业务庭承担审判管理工作,同时也承担本庭的行政管理工作。从上述法定审判组织的角度来看,业务庭承担的审判管理工作是排除了独任审判员、合议庭这些法定审判组织的案件审理、审判决策之外的管理工作,严格地来说,业务庭的审判管理工作是审判辅助工作或服务工作。从审判辅助的角度来讲,法院有几个专门的审判辅助部门,如立案庭,现在一般承担了从立案、、统计甚至到送达各个环节的流程管理工作,研究室承担了审判委员会的服务工作(有的法院特别是层次较高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初期的职能是审理再审案件,现在很多地方都将审判质量评比考核等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审判监督庭职能,当然也有部分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从事绩效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按专业设立内设业务庭是当前我国法院系统机构设置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模式既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依据,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这种模式在全国各级法院高度统一,沿袭已久,自有其一定的优势:一是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同一庭处理同一性质的案件,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也有利于法官队伍的成长和传承;二是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将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合二为一,具有较好的协调性,业务庭庭长的作用比较突出;三是便于管理,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有较好的对应,等等。

(三)思考:传统民事审判模式之弊端

长期存在

的传统模式极易形成思维定势,在行政机关一轮又一轮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鲜有对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动议。实际上,现行法院的机构设置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是深层次的问题。从对法院工作的深入考察,结合学术界、实务界的观点,可以对法院现行审判模式提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合议庭职能弱化。合议庭职能弱化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法院以专业为划分的业务庭设置,业务庭集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于一体,具有高度的行政化倾向或行政机关色彩。业务庭庭长虽然不是独立的一级审判组织,作为部门负责人,普遍行使着多数案件审批的职权。特别是在基层人际关系密切,业务庭庭长管辖范围明确,案件当事人或律师往往根据案件性质的指向,通过特定专业业务庭庭长进行公关联络,为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留下了制度性的隐患。

二是缺乏适应当前“诉讼爆炸”的弹性。从法官配置来看,大的业务庭虽然会给予倾斜政策,但小的业务庭一般也要保留一个合议庭,并且要保证机构人数的相对稳定性,如此,在当前我国东部地区法院收案数高涨,特定时段或特定类型的案件收案数激增时,就会造成业务庭室之间受案不等,忙闲不均。极端情况下,造成部分业务庭难以在审限内结案,影响办案质量。笔者以前所在的法院位于中国经济最活跃的长三角经济区,随着地域经济的蓬勃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步伐明显加快,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也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案件在增长,法官却在减少,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数量在新老交替中呈下降趋势。

三是对法官素质能力有局限。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要求法官在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上融会贯通,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以专业划分的业务庭设置,造成法官知识单一,观念狭隘,适应性差。法院一方面要求法官适时交流轮岗,但长期在一个业务庭工作的庭长不适应交流轮岗,有的法官具有特定专业的优势或兴趣,对交流轮岗有抵触情绪。只有“全能的律师”,没有“全能的法官”,法律思维定势、知识结构单一的现象在法官当中有一定的普遍性。

四是法官的业绩评价难以操作。考察法官业绩最主要的指标是办案质量和效率,由于法院存在着业务庭的专业壁垒,同时由于客观上各业务庭收案不均衡,不同业务庭的法官没有统一的考核平台。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采用对不同业务庭、不同岗位的法官设定不同的任务数,再按照对完成任务数的情况进行计分的方式来考核,但任务数的设置和计分办法完全是主观方式,考核结果往往既与内部评价有冲突,也与上级评价有冲突,无法实现法官绩效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五是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的不好。对审判委员会的批评最多的可能是认为审判委员会损害了合议庭的独立性,合议庭只审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实际上,就中国目前的法院体制,法官尚未形成类似政治家的职业尊荣和岗位自律,取消审判委员会可能导致更多的审判不公问题,实务界并不支持。目前的主要问题之一仍然是法官的业务的单一化,部分委员讨论案件为“陪审”;问题之二是审判委员会只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对日常审判的指导和控制机制没有形成。

对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近年来也有见报道。有的做法仅针对单项工作进行调整,过于局部化;有的做法出现在特定地区,对全国缺少示范价值;有的做法不够系统,在克服了一些现实问题后,又出现新的管理漏洞。

二、民事审判实务改革之现实考察

“原生状态的生活同法律的遭遇,主要是在基层法院,法律在这种遭遇中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生活的考验,接受最普通、最广大的人民以他们行动做出的选择。”民事审判模式改革,应当从当代中国法院的审判现状出发,特别是立足于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关注基层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具体需求,注重探寻那些正在生成的制度的现实意义,总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智慧以进行创新。

(一)民事审判模式改革取得的成绩

20__年3月,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诉讼服务中心 ,紧接着,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山东胶州市法院等诸多法院也相继设立类似的便民服务机构。20__年7月,天津高院在全市三级法院推行建立诉讼服务中心。20__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__—2013)》也明确提出要“健全诉讼服务机构”。由此,诉讼服务从点,到线,到面,在全国法院迅速展开。尽管各地法院诉讼服务机构称谓不同,例如上海一中院的诉讼事务中心、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成都高新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办公室,但大多数法院采用的是诉讼服务中心这一比较容易直观理解的名称。由此,诉讼服务这一新名词广泛出现在我国审判实践领域。

(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

1、脱离实际,与国情的结合不够。每一种诉讼模式建立和发展的背后,都存在制约它的社会、文化背景。特别是民事诉讼,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实际上就是人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蕴含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因而必然与社会基础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果脱离了这个基础,就一定会影响其功效并最终无法生存。而现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照搬西方国家的东西太多,不注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改造吸收,致使审判实践中较难操作,有违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2、对调解、法院控制诉讼、案件调查等传统优秀经验的保留和改造不够。我们在学习借鉴当事人主义国家的经验时,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在适用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国家,还有许多其他制度相互配合,例如英国的庭前程序包括案情声明、证据开示、和解、付款、缺席判决、简易程序、审前救济等等。案情声明中包括“进一步信息”既法官可根据案情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官责令对方提供进一步信息,“进一步信息”包括法官认为缺少什么证据而责令当事人提供,可以理解为指导当事人举证。通过这一整套庭前程序,能够穷尽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而我国控辩式诉讼制度的改革只是片面地使用了这种诉讼模式,刻意的追求从一种模式到另一种模式的变革,陷入了”非此即彼”的误区,忽略了英美诉讼模式多年来得以生存并发展的配套设施,而没有认识到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的一些值得保留和发扬的东西,使得很多当事人有证举不出,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就拿调解制度来说,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再到“根据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目前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历程。传统的调解制度在我国,以极具特色的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存在,在实践中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发展,使得调解制度变来变去,法学界曾一度有人对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产生怀疑,司法界也曾因强调注重程序而忽视了调解制度,而目前,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引导下,各种调解制度又在各级法院层出不穷,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 托调解、委派调解、诉讼调解等新名词遍地开花,似乎民商事案件唯有调解结案才是最佳答案,又有矫枉过正之嫌。

3、片面强调改革,而不注重司法稳定性与成效。伴随着理论界对许多前沿问题的探索和对现有制度的研究,立法方面各种解释和规则相继出台,而各级法院则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当地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常性的改变诉讼程序和制度。在老百姓看来“今天一个样,明天一个样”,使本来就法制观念比较淡、素质相对较低的我国当事人更加无所适从。由于刻意强调改革,很多情况下我们的法院就是“为改革而改革”,错误的领会了国家和上级法院提倡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只是盲目的推经验、要新意。这种在不正确的指导思想下匆忙推出的所谓“经验”,通常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变化,只停留在问题的表面,难及问题之体肤,往往经不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改变一项失败的制度所花费的成本要远远大于建立一项原本并不存在的制度。

三、民事审判实务集约化改革探索

“集约化”源于商业辞令,集约化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集约化的“集”就是指集中,集合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统一配置,集约化的“约”是指在集中、统一配置生产要素的过程中,以节俭、约束、高效为价值取向,从而达到降低成本、高效管理,进而使企业集中核心力量,获得可持续竞争的优势。借用到本文,笔者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整合资源,集合审判力量、法院财力,进行合理配置,以结案高效率、审判高 为价值取向,从而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有效化解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的矛盾。

(一)理念创新集约化:超越模式的纠缠

审判模式的改革首先意味着审判理念的创新。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超越那种将某种审判模式绝对化或者理想化的观念,否则可能导致矫枉过正的后果。“我们迎接时代挑战的最好方式,并非坚持古老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方案模式,而是要力图平衡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度控制之间的关系。”因此,改革应着眼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立足于和谐诉讼秩序的构建,集约化改革就是提倡“和而不同”,形成良性互动,使不和谐的机构设置与审判力量配备恢复到和谐状态。

(二)机构改革集约化:前台与后台的职能设置与衔接

1、按照尊重审判规律与淡化行政管理相契合、坚持法官工作的普适性与专业性相统一、依法整合与机制创新相结合三项原则,将法院现有民商事审判机构、人员按照与当事人接触的时间先后统分为前台与后台。职能整合为四大功能群组:一是案件审理中心,集中“敲法槌的法官”行使原业务庭审判职能;二是审判管理中心,独立配置“法官的法官”行使审判管理方面的职能;三是执行保全中心,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及诉讼保全职能;以上三大功能群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在每一个功能群组内又设置了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四是行政服务中心:将非审判职能的机构人员相对剥离,行使司法辅助职能。以上四大功能群组包括了三个与审判相关的群组和一个司法行政群组。

2、打破传统业务庭专业壁垒,组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审判单位,构建一专多能的审判法官履责模式。在四大功能群组中,案件审理中心又是审判资源整合的核心。该中心对应的法院原有的7个业务庭,按照工作需要和法官的兴趣特长,改组成人力资源(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基本均衡的7个审判单位,分别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内称某某专业审判指导组,定位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指导组,受审判委员会和院长授权对全体审判人员进行指导和制约;对外称第几审判庭,按照“大案归口、小案流水、大体平均”的方式,除了疑难复杂案件由特定专业的庭组办理外,不再区分刑、民、商、行政等案件类型,原则上按照立案顺序均等分配到各庭组审理。每个庭组既要负责办理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重大疑难案件,也要办理由立案庭均衡分配的其他一般案件,还要在该专业领域承担对全院法官的审判指导和制约职责。将原来各业务庭审判工作内部封闭管理,转变为各庭组按案件类型相互交叉管理,促使审判工作在法院内部变得更加公开透明。

在审判流程管理上,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内部规定审查受理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般案件还是简易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根据案件的案由分类分配到相应庭组承办,对一般案件按照立案号排序,均衡分配到7个庭组承办,对简易案件,集中分配到立案庭速裁组承办。各庭组收案后,由庭组长在开庭五天前分配到本庭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可以由本庭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邀请相应专业庭组的审判人员或其他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需要安排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由主审法官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安排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强化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构建审判管理的三道防火墙。

一是建立在案件宣判前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在案件审理中心,主审法官按照合议制或独任制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根据案由分类送相应专业审判指导组审核会签。对主审法官与专业审判指导组意见不一的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原则上由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根据案件类别,通知相应专业的审判指导组长出席或列席。专业指导组的交叉监督机制,是通过职权重新配置形成的在合议庭之后、法院正式制判前内部监督的第一道防火墙。

二是建立在案件宣判后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将原审判监督庭的绩效考核等审判管理职能加以剥离,提请市编委会正式批准设立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管办主任按副院长级高配)。规定各审判庭办结的全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必须经案件质量评查合格后方可归档。案件审理完毕后,案卷应及时装订,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归档。规定法律文书质量评查的10项标准,定期实行法律文书评审,将优秀文书和暇疵文书同时进行公示。规定案件庭审评议的5项主要内容,定期评议并将结果作为法官履职、轮岗和任用的标准。审管办的事后监督,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二道防火墙。

三是建立在执行和过程中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配置全院三大审判功能群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对在案件执行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通过审管办向原审判庭组反馈,对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通过立案庭组织原承办人包案,对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裁决,及时交由原合议庭办理,对审判、执行中的评估、拍卖事项,及时转交审判管理中心所属的技术室办理。三大功能群组形成的制约机制作为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三道防火墙。

(三)审判队伍集约化:超越庭室管理之桎梏

审判队伍的“集约化”管理是指对现有民事审判队伍进行精简整合,通过实施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各位法官从业特点,确定法官的从业岗位,精编法官队伍,选择精力充沛的相对年轻法官 从事前台审判业务;选拔部分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官专司审判权,走职业化之路。

一是法官助理的“专职化”要求。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法院人员,法官助理的工作包括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和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要逐步改变在法官队伍中产生法官助理的做法,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助理人员,最终形成一支专门负责审判辅工作的专职法官助理队伍。

二是法官职业化对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审记录及相关事务性工作。当前,各地法院正在加快落实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统一将最高法院返还的政法专项编制专门用于招录聘任制书记员,进而解决在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出现的书记员队伍不稳、录用标准不一、工作岗位多样等问题。下一步要加强对新录用聘任制书记员队伍进行岗位培训,加强管理教育,建设一支业务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强、人员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

三、职业化背景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路径选择

(一)切实严格职业准入。职业法官必须符合《法官法》的任职要求,法官助理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的任职要求,并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书记员应当符合《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员(执行法官、执行官、执行助理)适用职业法官或者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司法警察应当符合《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任职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的任职要求;司法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要求。

(二)逐项落实职业权利。要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切实将《法官法》赋予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的职业权利落到实处。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法院实际,落实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的职业权利。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享有《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职权。

(三)科学划分职务级别。按照《法官法》规定,法官的级别为四等十二级,应改革现有的仅凭工龄、行政级别确定法官等级的做法,要将法官等级的晋升与审判业绩挂钩。法官助理的级别拟细分为三等九级,具体为初级法官助理、中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又分为三类人员。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书记员可以实行“见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职务等级序列。司法警察按照《警察法》规定实行相应的衔级。司法行政人员参照公务员确定相应的职务级别。司法技术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技术职称。执行人员分别参照职业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管理。

(四)严格规范任免升降。对各类人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均通过分类考核进行滚动管理,及时调整。职业法官和法官助理(包括执行员)的业绩考核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对司法行政人员主要考核服务审判工作情况和岗位职责规范情况。对书记员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与所在法院签订的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考核。对于司法警察则按照保障服务审判工作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培训、升任、免职、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五)完善改进职业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对各类人员“同质化”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必须对现有的法院培训机制进行改革。一要减少培训机构。以集中力量建设层次较高、设备先进、师资雄厚、管理严格、学风严谨的部级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学院。二要提高培训质量。应由最高法院统一制定培训规划,统一组织专家编写教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现培训的制度化、专业化。三要体现培训成效。要将培训成绩与各类人员的待遇及晋升等级挂钩,凡通过最高法院或省级法官学院统一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培训考试的人员,培训成绩合格与否应作为职务等级晋升的先决条件。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3篇

事业法人 劳动关系 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基于此,我们对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作点滴探讨,以供同仁商榷。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 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就不属于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的含义 "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是劳动关系双方中的一方,与劳动者相对称。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二)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范畴是用概括性的立法技术进行规定的,并未有用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剖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认定其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关键。 (三)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用人单位的排除适用之规定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从该法规条文看到,《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作排除适用的规定时,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显而易见,民办律师事务所不在排除适用所列举的范围之列。因此,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9年12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民政部一系列的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将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文化艺术团体等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以政策和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的认定 1.民办律师事务所已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管理之中 2009年6月7日,司法部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批复,要求民办律师事务所不要进行民政登记,导致绝大多数民办律师事务所至今未能在民政部门登记,也就不能定性为民 办非企业单位,实质上,司法部的批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行政法规,是错误的。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根据该行政法规的条款之规定,民办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民办律师事务所在经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后,仍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二)卫生事业;(三)文化事业;(四)科技事业;(五)体育事业;(六)劳动事业;(七)民政事业;(八)社会中介服务业;(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依照民政部《办法》的规定,民办律师事务所依法应按照法律服务业之类别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2.从本质特性、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上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本质特性看,民办律师所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办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民办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时虽然具有有偿性,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民办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理由是,其一,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业务的,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与国家政治紧密联系,因此其具有国家性;其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即私法上的权利,与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律师服务具有社会性;其三,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是维护公众权利,实现社会正义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的,因此具有典型的公益性。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仅仅是居于其多种属性的从属地位,其最终要服务并受制于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性,国家性、公益性。实质上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的。 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看,民办律师事务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条件是:(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四)经主管部门审核。二者一对照,民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的。 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看,民办律师事务所不仅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而且在实践中正更深入、更广泛地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转化。根据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我国《律师法》规定的民办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合伙形式。在实践中,上海市和北京市司法局还逐步批准设立了一批个人律师事务所,同时,法人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正在积极的探讨论证过程中,而民办合作律师事务所,正在逐步消亡或向合伙形式转化,据统计,1995年,北京市有25家合作律师事务所,但目前已无一家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践证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正在逐步向"个体所"、"合伙所"、"法人所"的方向发展。 3.在实践中,民办律师事务所划归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已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认可 民政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精神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曾向各 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过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进行民政登记的通知,虽然司法部于2000年6月7日作出批复,要求各民办律师事务所不要进行民政登记,但是,有些民办律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其合法性,已经向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国务院尚未对民办律师事务所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税务部门是要向民办律师事务所征缴企业所得税的,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尽管许多民办律师事务所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税务部门已经将民办律师事务所视为非企业单位,并不再征缴企业所得税。 上海、北京司法局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其设立条件是违反我国《律师法》的,但却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其实质是不是对民办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可呢?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事业组织 事业组织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事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经费来源有些许不同之外,其性质、设立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属于事业组织的范围。 1、性质相同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性质上与事业单位相同,都是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都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都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利益,但其所获利益一般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是属于辅助性质的。 2、设立程序相同 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成立。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3、经费来源不同不影响其非营利性的性质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国家财政拨款,有部分资金是自筹资金,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全部是自筹资金,这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法学理论界的许多专家称之为"民办事业单位"的原因。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经费来源不同,但从事的都是为公益的社会事业活动,二者在本质上都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综上所述,无论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是姓"公"还是姓"私",其根本性质都是相同的,同属于事业组织;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事业组织,其又包括民办律师事务所,那么民办律师事务所就是事业组织。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事业组织是用人单位,可见,民办律师事务所作为与律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4篇

保险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及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最低程度的对社会中的广大劳动者实行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却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所建立一种保险关系。商业体系保险的范围一般讲比社会保险要窄,而其保险费却远高于社会保险。有关保险的法律事务很多。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主要工作。这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工作之一。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确实了解自己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保险权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自己就会造成单方违约。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随着保险种类的增多和日益多样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更为复杂,更具有专业性。因此,尤其是律师在办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法律事务中,要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诸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其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赔偿及其支付办法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进行有着重点的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相互关系。只要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险合同变更和履行中的主要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或保险合同的内容如保险期俭、保险费或保险赔偿金等的变化上。主要的是这种变更必须是保险当事人的双方自愿而且要经过合同确认等。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法律事务中又一重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要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索赔、在合同约定的什么条件下可以索赔、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应按约理赔等。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其的真实性程度等,都是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当然,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所要进行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而且要复杂的多。

第三,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的主要工作。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真实性程度、是否应予理赔、索赔是否成立以及金额应该是多少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律师的主要工作应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仔细地调查取证,争取使双方取得和解或进行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5篇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6篇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7篇

书记员文秘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程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程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程,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程。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程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程。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8篇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为后续课《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的前修课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9篇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为后续课《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的前修课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xx、Excel20xx、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该课为《法理学》、《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学》相关法律学科的后续课。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法律文书 实务教育 实务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2-171-02

法律文书课主要教授学生制作法律文书,教学目的不仅是让学生掌握文书的格式,更是要让学生能针对具体的案件制作文书。这就涉及如何提取案件事实,如何分析案件材料,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说理等。法律文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现有课程目标设置背景下,如何将法律文书教学与实务教育结合起来,既找到法律文书教学的亮点,又能探寻法学实务教育的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

1 现有实务教育模式评析

1.1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优点是,案件典型,它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但案例教学与部门法讲授并没有实质区别,只是引导授课的内容由法学理论变为案例。但实务中真正需要解决的还有,诸如怎样提取案件事实、如何抽象案件主旨、如何论证案件结论等,这些都不是案例教学能解决的,而这又是实务中真正需要的能力。

1.2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教学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组织学生分别扮演控辩审角色,依照庭审程序,实现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的优点是能够让学生学到出庭所需要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锻炼学生的胆识。但这种教育模式也缺点,首先,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有限。其次,模拟法庭将占据老师和学生很多的时间。再次,模拟法庭的庭审具有表演性,无法真正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1.3 诊所式教学

诊所式教学的特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观念。诊所式教学的优点是学生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但缺陷是,参与诊所式教学的学生范围有限,且也不能保障案件来源。

2 法学实务教育模式的基本条件

作为一种教育模式,法学实务教育应具有普适性,我们认为,法学实务教育模式应具有如下基本条件:(1)法学既然具有实践性,实践技能作为学生必须掌握的一种能力,所有的学生都应当接受实践技能的训练。(2)学生实务能力的训练应从最基础的案件事实梳理开始,直至法律文书的制作。“只有把学生置于现实的案件中,从一开始就让学生去提取案件材料,归纳案件的性质,分析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并制作法律文书,只有让学生参与处理案件的整个流程,了解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学生的实务能力才能得以提高。”(3)法学实务教育作为训练学生实务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应是长期的,实务能力训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

3 法律文书课的实务教学定位

根据法学课程的设置以及法律文书课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法律文书课应属于一门实践技能课。

3.1 从法学课程的设置看

(1)制作法律文书时,制作者面对的并不是现成的事实,而是杂乱无章的口供,或者其他证据,这需要制作者去寻找犯罪事实,然后再进行组装。法律文书课堂的重要内容就是指导学生如何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发现文书主旨与案件材料。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律文书课程具有实践性,这是其他课程是不可能涉及的。(2)具体的案件不可能仅是实体法问题、抑或程序法问题,大多数案件都是两者的结合,如何把程序法、实体法结合起来解决具体案件就是学生亟需培养的一种能力。制作法律文书是将实体法、程序法融通起来解决具体案件实践训练。

3.2 从学生的知识结构需求看

在教学过程中,部门法课程主要是教授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案件,但是分析案件与把分析的过程及结果清楚明白地表述出来是两种不同的能力。有的学生在讨论案件时,滔滔不绝,但将上述内容清楚、完整并符合逻辑地表述出来可能存在困难。部门法课程不可能训练学生的写作能力,而这却是就是法律文书课的内容。制作文书时,需要对一些问题作技术性的处理,如制作询问笔录时,对犯罪嫌疑人说的黑话、方言,对一些不应当出现在文书中的语言,或者不方便表述但又必须要表述的内容,这些处理的训练就是在法律文书课中进行。这些技能训练不具有理论性,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实践性。法律文书课一般都在大三开,面对实习与就业的压力,很多学生都急于想学习一些实务性技能,将法律文书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于实践性,有利于学生适应以后的工作。

3.3 法律文书实务教学的方法探讨

将法律文书课作为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课程,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教授学生阅读案件材料

教授学生制作法律文书应首先给学生提供一手的案件材料,让学生阅读案件材料,从中提炼案件事实。学生阅读案件事实时,应教授学生如何做摘录。实践中,有些案件非常复杂,涉及到很多事实,或者一个事实反复核查了很多次。需要阅读人对每次核查的情况或每次讯问笔录中的重要内容摘录下来,审查每次摘录的内容是否有异同。如果有,再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通过做摘录,既可了解案件事实,也可以方便以后查证案件事实。

(2)教授学生分析案件事实

分析案件事实既是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实务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制作民事状为例,制作民事状的关键是提诉讼请求,如果诉讼请求提得不当,诉讼请求就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而提诉讼请求的关键就是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如果依据违约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主张违约的法律责任。

(3)教授学生认定证据

以刑事案件为例,认定案件证据主要认定口供。认定口供时,首先要看口供是否形式合法。其次,看口供是否与其他证据(也包括其他口供)相吻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口供吻合,则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口供不吻合,就需要确定在哪些地方不吻合,以作进一步的核查。一般而言,被告基于各种原因,口供不一定真实,有些被告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与审查阶段的口供有较大出入,这就需要综合其他的案件事实判断哪些口供可靠,哪些不可靠,并提出具体的理由,以便在制定文书时具体写明。最后,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孤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指出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指导法律文书写作

制作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课的基本教学内容,司法实践中,真正需要制作的主要是拟制类法律文书,如书、判决书等。

以制作判决书为例,首先应给学生讲授拟制类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格式。拟制类法律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由于首部和尾部的写作内容较为固定,主要应给学生分析正文部分的写作,正文部分又包含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在讲解正文部分的写作时,要给学生分析正文部分的写作思路,亦即通过形式逻辑三段论推论案件结论的过程。其次,分析事实部分的写作。制作拟制类法律文书时,案件事实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写,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应写明当事各方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突出争议焦点。写作法院认定的事实时,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可以详写,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略写。最后,分析法院讲理部分的写作。分析讲理应以法院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分析讲理应先亮出法院的定性结论,再以此结论作标准对各方的意见进行评析。在评论时,无论是肯定一方当事人的观点还是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观点,都应给出理由。

4 结语

将法律文书教学与实务教育结合起来,既可以为法律文书课程找到新的教学内容,防止法律文书课程教学内容单一,教学过程枯燥,又可以找到法学实务教育的新模式,使学生接触到现实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学习如何处理案件,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民,李齐全.法学实务教学模式之重构[J].法制与社会,2009,(8)(下).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11篇

1、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主要面向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案件登记、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办案记录、案卷整理、登记与保管、司法保卫、基层法律服务、企事业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2、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学习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调解原理与实务、案例解析、调解业务训练、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12篇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论文资料站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论文资料站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二) 违反合同义务,侵犯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论文资料站广告商势必要与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论文资料站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论文资料站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论文资料站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一) 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论文资料站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论文资料站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 V Nissan 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二) 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论文资料站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论文资料站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论文资料站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 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一) 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论文资料站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论文资料站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论文资料站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论文资料站,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论文资料站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论文资料站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论文资料站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二) 在具体做法上,要求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论文资料站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1、 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对论文资料站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由于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论文资料站的自由性和论文资料站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2、 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论文资料站服务提供商在对论文资料站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论文资料站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论文资料站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论文资料站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13篇

“青年兴,则国家兴”,同样,青年律师是律师事业的希望和未来,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范文一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我律师事务所各律师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我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以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在各位领导的鞭策和帮助下,我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现作如下汇报:

一、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树立悦泰律师的品牌。

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不多,在全国是个小所,但我们的管理是常抓不懈。为了搞好工作,我所还增设了行政管理一职,聘请具有工作经验的同志专抓内部管理。由于严格管理,我所自成立以来,尚没有发现一个执业律师违规执业,市司法局、市律协也没有接到过一起对我所律师的投诉。

二、积极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

我定期组织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专项培训。同时定时在所内组织职业律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进行讨论,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我事务所还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所内律师均能够认真学习,强化业务水平。

三、为广大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地位。在律师业务中民事辩护是我的长项,经常办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认真受理所接收的案件,为广大委托人热情服务,急委托人之所急,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同时,我所对定期来所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帮助弱势群体。我所在过去的一年里,全面地展开了律师业务,并要求我所律师牢记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经验。 我所在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沟通、交流方面进行尝试。多次组织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经验交流及研讨会议,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同时,借研讨的契机,与其他律师一起探讨律师业务的新领域。在此工程中,我们讨积极学习大连同行的先进经验,以共同促进大连律师的发展。

五、组织执业律师加强理论学习,撰写法律文章,搜集经典案例。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法律论文、搜集案例,不仅研究一些热点的法律法规,同时不放松对其他相对较冷僻的法律条文的探讨,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我律师事物所执业律师也曾在刊物上发表法律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评论。我们会对所撰写的法律论文进行讨论、评定,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要感谢我律师事务所给位律师的勤苦劳动,正因为有了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对其他非法律知识的研讨涉及也鲜少。我们律师事务所刚刚成立,对于业务培训也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在业务培训工作进展稍显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201_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所内律师业务水平的力度,完善培训律师业务的体系。继续推进我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我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范文二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可能重新来过,__年留给我们每一给人365个脚印,每一个脚印都是一部充满不同感情色彩的故事,留给我们无限的回忆。201_年对自己来说是非常幸运的,七月份告别了大学校园,使自己的社会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切实的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在九月份的司法考试中自己有幸通过,这的的确确的让自己兴奋了好长一段时间,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些已经都成为过去,留给自己的除了那段不知疲倦努力向前的美好回忆,更重要的是让自己明白了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怨天尤人没有任何作用,坚持自己心中的信念,付出自己的行动,坚持一点点,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功。如果给自己的201_年定位的话,我觉得可以定位于:学业的成功,事业的起点。

当“__年”这个字迹不断在工作日志中出现的时候,自己才明白过来:原来201_年已经来临,我们已经生活在201_年。新的一年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张白纸,在年初的时候发给我们,经过自己一年的描绘,在年末的时候给自己一个答卷,看是否是自己心中的那幅风景。

展望我的201_年,我期待着自己有一个新的突破,因为这一年对于自己非常的关键,这一年不单单是步入律师行业纯粹实习的一年,更重要的是这一年是自己事业的起步年,是自己社会角色转变的一年,这一年的实习、生活、做人等各个方面都将会对自己以后的路产生定性,将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自己没有理由去荒废这一年,相反没有尽心尽力的去吸收周围优秀的环境和人给自己带来的没有穷尽的知识都是对自己的极大地不负责任,是对自己前途的一种扼杀。所以,在步入201_年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在201_年飞得更高,更好,给自己一个安静的空间静下心来好好的计划计划自己的201_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201_年之初,我有幸地加入到了 律师事务所这个充满活力、团结、奋进、和谐的团队中来,成为了这个团队中的一分子,开始了自己的实习阶段,迈开了事业的第一步。201_年将自始至终的将贯穿与自己的实习阶段,站在201_的起跑线上,我想我会用自己百分之百的努力去跑完__年,如果对自己201_年做一个展望概括的话,我想仅仅用二个字就可以了------学习。

首先,要把自己的心态摆正,戒骄戒躁。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心态的好坏将决定一个人事业的成败。有人说:实习律师不好当,收入低,老干活,日子实在难熬。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说这句话的人心态过于急躁,急功近利,我想他离成功可能会越来越远,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选择了律师这门行业,就要铺下身子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走好每一步,以一颗谦虚、务实、理性的平常心来对待实习期。

其次,以积极的行动来吸收周围环境带给自己的营养。对于一个实习律师来说我个人认为选择律师所是非常重要的,实习期是一位律师步入这个行业的前奏曲,对于这个行业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这一年的实习期将会使实习律师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对于这一角色的转变,律师所带给一个实习律师的将会对他以后从事这一行业产生定型。对于我个人来说,非常幸运的加入到了龙和律师事务所,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我会不断努力地去吸收它的点点滴滴,让自己不断的得到提高。

再次,在不断巩固以前法律基础的基础上,加强对以前未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不懂不会的要敢于大胆提出,坚决不止步与模棱两可,做出任何结论都应该做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要处处做一个有心人,需要自己去学习的地方并不仅仅是上面的几点,那仅仅是一小部分。在所里处处都是自己学习的空间,多看看律师老师们以前的案卷,总结其中的注意细节和办案技巧,有疑问的地方大胆的向经办律师提出疑问,请其解答。在跟随老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多看多问多记多总结。对所里的各项工作都多多参与,我相信其中的每一步都会使自己得到提高。

201_年,我会严格按照自己的计划走好每一部,明年此时,我会告诉自己:201_,我成功走过。

实习律师申请转正的实习总结范文三我叫__,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经过上一年来的工作,为我在201_度奠定了执业基础,但是我亦体味到作为一名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和艰辛,感受到了来的愉悦之甘甜和不令人满意的缠诉之苦涩。针对201_年度的执业情况,作出如下述职望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思想政治及律师道德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的,就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任务。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一年来,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同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在从业过程中,不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积极履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无能力交纳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不采用挑讼的方式扩大业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和礼品或者其他费用;坚决与律所保持一致,努力提高自身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修养。

二、业务工作方面

一年来的工作,检验了我多年来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认知水平和厚度。

首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难处不求人。律师所要面对的问题是较为纠结的法律疑难杂症;所要面对的对象一般是走投无路、万念俱灭、心灰意冷深陷错综复杂矛盾中的当事人,接案时,通过交谈,要弄清楚当事人对本案期许程度。如果其期许值太高,要求太过分,那么就要慎之又慎的对待本案的接与不接的问题。充分交流沟通,主要是做到初步了解案情。此时律师先要把当事人倾向性的描述从案情中剥离出来,尽量客观真实的复原案件。之后,要理性的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谨慎的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遇到当事人要求你对案件本身作出预测时,我的建议是不向当事人作出预测。

其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受理了案件,就要竭尽所能的去办理案件。积极的进行调查取证,认真的研究案情,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查阅相关案例等材料,尽可能穷尽开庭时候的复杂局面,多次多轮的论证并整理出最佳的案件或辩护思路,为开庭作足准备,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14篇

我律师事务所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任***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经过我所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年的工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果。促进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对于这一年的工作情况,作出如下总结。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中抽调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办事处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

部分具体工作:

(一)、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行政许可论证方面。

从事该政府法律顾问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约50多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7件或口头建议若干条,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7件,参与行政许可论证2次。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日常对外工作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方面,做到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制定、规范的对合同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和同关,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参与项目谈判方面。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三)、进行法律培训和讲座方面。

1、坚持日常工作过程中的熏陶培训。

在工作过程中,及时纠正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并及时给予法律知识的培训。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业务人员及时沟通并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操作技巧,以便让业务人员了解其对口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使他(她)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指出先关不当或风险点,并认真说明为什么和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合同起草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接纳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同时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在将来的合同中,他(她)就会自觉注意先关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点。

工作再忙,有人来或者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都要求自己认真、耐心地予以解答,直到让他(她)心中明朗或者至少没有疑惑。

2、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务实方面的专门培训

根据办事处政府的要求举办了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深入浅出并在课后认真回答了参与人员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四)、每周五担任办事处政府的法律顾问免费咨询接待工作

1年以来接待*街道办事处社区群众的免费咨询96起,并在工作台上放置留有咨询律师私人电话的名牌,随时接听到访群众的电话咨询。有效地为社群的广大群众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综合素质。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不是简单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会涉及法律、政策、社会问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政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对区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必须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适应政府工作需求。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第15篇

我律师事务所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任***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经过我所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年的工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果。促进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对于这一年的工作情况,作出如下总结。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中抽调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办事处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

部分具体工作:

(一)、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参与行政许可论证方面。

从事该政府法律顾问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约50多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7件或口头建议若干条,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论证7件,参与行政许可论证2次。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日常对外工作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方面,做到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制定、规范的对合同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和同关,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参与项目谈判方面。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三)、进行法律培训和讲座方面。

1、坚持日常工作过程中的熏陶培训。

在工作过程中,及时纠正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并及时给予法律知识的培训。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业务人员及时沟通并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及法律操作技巧,以便让业务人员了解其对口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使他(她)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指出先关不当或风险点,并认真说明为什么和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合同起草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接纳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同时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在将来的合同中,他(她)就会自觉注意先关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点。

工作再忙,有人来或者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都要求自己认真、耐心地予以解答,直到让他(她)心中明朗或者至少没有疑惑。

2、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务实方面的专门培训

根据办事处政府的要求举办了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深入浅出并在课后认真回答了参与人员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四)、每周五担任办事处政府的法律顾问免费咨询接待工作

1年以来接待*街道办事处社区群众的免费咨询96起,并在工作台上放置留有咨询律师私人电话的名牌,随时接听到访群众的电话咨询。有效地为社群的广大群众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是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综合素质。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时,不是简单法律适用问题,更多的会涉及法律、政策、社会问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不仅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更需要的是较强的政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对区情的正确把握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必须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适应政府工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