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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常用拉丁语词汇罗马曾经在军事和文化上都非常强大,拉丁语直接间接对英语施与了渗透,英语是受拉丁语影响最深的日尔曼语族中的一个语支。在普通英语中,拉丁语时常出现。例如,通用的缩略词A.M.(缩自antimeridiem,表示上午)、P.M.(缩自postmeridi-em,表示下午)、A.D.(缩自AnnoDomini,表示公元),使用“viceversa”来表示“反之亦然”,使用“statusquo”来表示“现状”等。在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拉丁语更为常见,例如affidavit(宣誓作证书,书面证词),dejure(法律上),mensrea(犯罪意图),capaxdoli(犯罪能力),habeascorpus(人身保护令),quorum(法定人数),ratiodecidendi(判决理由)等等。拉丁文法律术语很多,完全掌握比较困难,翻译中可借助《布莱克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辞典》和《拉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等法律词典。
1.2常用法语词汇在法律英语的发展历史上,法语对其影响重大。公元1066年,征服者威廉占领英格兰,他将诺曼-法兰西文化带到英格兰,影响包括对英语的改变,法语词汇大量进入英语。在英国法律中,存在大量来源于法语的词汇,例如:assize(巡回审判),plead(辩护),advocate(辩护人),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venue(审判地)等。
1.3常用古旧词英美法律文件经常使用现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很少使用的古旧词汇。尽管现在英美国家要求法律语言简明、大众化,提倡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这些词语。但是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简练、严谨,依然在很多法律文件中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中古英语中,here、where和there可以与表示方位和原因指向的词构成复合词,以表示加强和确定之意。例如:aforesaid(前述),forthwith(立即),said(上述的),pursuantto(依据),let(阻碍,如在withoutletorhindrance这个短语中,witness-eth(作证如下,意为提供某事的正式证据),用here做前缀的词hereby(特此,因此,兹)、herein(在本文件中)、hereinbefore(在上文中)、hereinafter(在下文中),hereto(关于,至此),heretofore(迄今,以前),用there做前缀的词thereunder(在其下,据此),thereafter(其后),thereat(在那里),thereby(因此),theretofore(在那以前;到那时为止),thereto(随附,附之),用where做前缀的词whereas(根据,鉴于),whereby(根据,按照),whereof(关于)whereat(对那个)。
1.4一些英语普通词汇法律化在法律英语词汇中,有一部分来源于日常英语,由于长期在法律工作中使用,在被用于法律文件时词意已经特定化,成为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
1.5同义词重复在法律英语中,有时使用同义词重复,就是本可以用一个单词表达却用了两个或者三个单词。同义词重复可以使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更加准确,强调所用表达的意思。例如:aidandabet(同谋),ac-knowledgeandconfess(承认),ceaseanddesist(终止),annulandaside(取消,注销,废除),goodsandchattles(财产),lastwillandtestament(遗嘱),freeandclear(没有义务)。在翻译过程中,一般将同义重复的词组译为一个汉语词。
2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型特色
2.1复合长句多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语言尤其要求严谨,围绕中心词经常有很多限定,对于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和产生的效力都有明确的解释。为了实现这种严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子结构一般都比较复杂,包含大量的从句、并列结构以及分词结构等。因此,法律英语以长句居多,很少看见短句的形式。
2.2一般用陈述句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为了明确法律关系,所表达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规范,需要通过陈述句的形式客观地进行描述,规定法律主体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应该做什么,而不容许推理和抒发感情。权威性语言风格和严谨的语义表达使得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式结构主要是陈述句,一般不使用祈使句、感叹句和疑问句,这是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点之一。
2.3一般都是完整句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表达的时候需要传递完整准确的信息,所以要求句子成分相对完整,一般不使用省略句或单部句,因为省略成分的句子或单部句有时会产生歧义。完整句主要指一个句子是完全主谓句,既有主语又有谓语。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客观性和英语语言特点决定了在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被动语态使用广泛,这也是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完整句的原因。对比看,中国法律一般没有被动语态,多非主谓句,而是使用无主句,在翻译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时要结合汉语和中国法律的这一特点进行调整。
2.4使用条款句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表达要尽量简洁、条理、醒目,以便于执法人员和普通公民记忆、查找、引用。古今中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采用分条列款陈述的形式。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条款句形式主要有简单条款句、树形条款句和平行条款句。
3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若干翻译方法
3.1法律术语的翻译法律术语是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要实现整体翻译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其前提就是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与严谨。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翻译的基本标准是法律功能对等,对法律术语进行准确的转换是保证规范性法律文件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法律术语翻译涉及制度和语言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译者要具备英美法和中国法律的相关知识,从文化和功能两个角度准确翻译。例如considera-tion虽然是日常英语中的一个常见词,但是在法律规定中有特定的意义,是英美法中的一个法律术语,也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不能翻译为“考虑、思考”等,而是翻译为“约因”或“对价”。在英汉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时,可以按照功能对等的原则选择适合的词。例如“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都有“政府”的意思,但是“government”偏重于完整意义上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构,“ad-ministration”主要指“行政当局”,是“government”所涵盖的行政机构,由于在国际交往中,往往把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通称为一国政府,“administration”也常被翻译为“政府”,具体翻译要结合上下文。
3.2长句的翻译在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长句最难翻译,长句翻译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译文的质量。在翻译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可以依照“宏观-微观-宏观”的思路进行翻译,先概读一遍,找出句子的主体结构,这是宏观;再将长句拆分成短句,把短句翻译出来,这是微观;最后,在第一个宏观所把握的总体结构下把翻译出来的短句组合起来,这是再宏观。在拆分长句的过程中,要以句子的主体结构为框架,借助连接词、标点符号、分词短语、介词短语等标志。在组合译文的过程中,要把握主体结构,理顺逻辑关系,最终的译文要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达到准确、通顺、易懂的标准。以《鹿特丹规则》第43条为例:Whenthegoodshavearrivedattheirdestination,theconsigneethatdemandsdeliveryofthegoodsunderthecontractofcarriag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atthetimeorwithinthetimeperiodandatthelocationa-greedinthecontractofcarriageor,failingsuchagree-ment,atthetimeandlocationatwhich,havingregardtothetermsofthecontract,thecustoms,usagesorpracticesofthetradeandthecircumstacesofthecarri-gae,deliverycouldresonablybeexpected.第一步,先通读一遍,找出句子主体结构:theconsigne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第二步,拆分句子并翻译,将句子拆分为when引导的状语从句,that和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并分别翻译,对于拆分后句子中or和and连接的并列结构,以及介词at引导的介词成分可以单独翻译后再并入句子。第三步,将各分句翻译后的内容进行组合,就形成译文(略)。
4结语
现在各院校的教学方法仍然多限于“一本书、一支笔、满堂灌”的单向型灌输模式,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较少涉及法律文化背景介绍或是语言能力的拓展训练,更是缺乏情景、交际、案例等实践教学法。案例,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重要参考材料,在法律专业学习与应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既然法律英语是一种法律语言,在学习的过程中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将案例排除在外。案例教学法,即将案例作为教学中的核心及承载物,在案例学习、讨论、归纳、结论中实现法律知识及语言技能的习得。案例教学法着重的并不是结论,而是在得出结论的过程中资料搜集、分析归纳、深化理解及思维方式,在语言传授的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及思辨能力,完善思维模式,加强各种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大大逆转了传统的由教师“一言堂”的枯燥氛围,案例的引入无疑将是课堂变得生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才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法律英语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是极为必要的。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与传统教授型的教学方法不同,案例教学法不仅专注于“教”,更强调“学”,这就要求教学双方角色的转换,真正做到由学生做主体,教师退回到辅助的角色。(1)案例的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法中强调案例的主导地位,一切教学内容均是以案例为中心而展开。师生在课前均需对案例的相关内容有充分的准备,包括资料搜集,案例阅读,初步思考等;教学过程中就案例中涉及核心问题教师应做出适当的引导,提供学生充分讨论的空间;课后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做出结论,由教师做出点评。由此可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从案例的准备、引入、讲解、分析、结论,都要求师生双方的积极参与,每个教学环节都是通过案例实现了某个教学目标。(2)启发性及实践性。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会给出唯一的或是确定的答案,只在恰当的时候给出适当的启发,这就给了学生充分思考大胆假设的空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探究该问题。真实案例的引用,让学生可以将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通过理性的分析,相互间的讨论,做出自己的判断或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实现理论知识向专业实践的转化,这也很好地弥补了校园中的学生无法很好地接触现实社会的缺憾。(3)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及动态性。案例教学中,教师仅负责案例的筛选及准备,并做出适当的启发和引导,在各个教学环节中均由学生做主体,积极地参与到实践教学过程中,这是一个师生共同学习的过程。同时,案例教学也是一个动态教学过程,强调的是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案例资料之间的交流,在小组讨论和总结发言的教学环节更加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不断交流。(4)强调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案例教学的价值,不仅在于案例中极为丰富的信息量对学生理解分析能力的提高,以及学生对已掌握的各种知识和技巧的灵活应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各种教学组织模式的优化过程,使学生在学识之外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学生通过选取有用的信息,策略地分析判断,从而使认知能力得以提高;小组讨论中,学生学会了彼此交流学习及合作;在小组陈词阶段,学生体会到了小组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教师点评的环节,学生学会了如何做出有价值的评价。在这样一个个体行为和小组行为交叉进行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激发,提高了自身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也学习到了珍贵的团体合作和竞争精神,人格发展更为健全。
3如何选择适合的案例
作为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核心和载体,案例的选定尤为关键,如何才是一个好的案例呢?笔者认为应当具备如下的几个特点:(1)一个好的案例应该讲述了一个好的故事。好的案例就是一个好的故事,应该具有吸引人的情节,但这个故事是发生于真实世界的,也是与学习者的个人经历相关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这个故事也许并没有既定的结局,却经得起研究和学习,能提供给学习者充分的发挥空间。(2)好的案例应具有时效性。好的案例要反映当下的现实状况,通常应发生在过去5年以内。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无论过去多少时间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更多的真实案例应该是与我们现在的日常生活正在发生的,这才能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此案例学习研究的必要性及价值性。(3)好的案例应与学习者息息相关。一个好的案例所涉及的场景或情节应该是学生们所熟知的,或是很有可能直接面对的,这能有效地激起学习过程中的共鸣感,更加不遗余力地参与其中。
4以《消费者法》为教学内容的教学实践
为了更为直观地体现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笔者以《消费者法》作为教学内容进行一次教学实践,具体教案如下。教学内容:消费者法。学生人数:55人。教学目标:(1)让学生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合法权利。(2)培养学生在消费者权利纠纷案件中对相关法律英语语言的应用能力,包括词汇、句型、口语表达及书面撰写能力。(3)提高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及义务意识,能够做到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主动践行自己的当然义务。教学重难点:(1)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义务。(2)如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3)相关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训练。教学资料:(1)充分利用教材。(2)多媒体辅助。教学实施:(1)课前准备:学生分为8~10人一组,共6组,课前要求每小组准备两个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并做出简要的分析。教师将12个案例进行分类筛选,并选出其中最具典型性的两个留作课堂备用。(2)课堂导入:以提问方式引入本课教学内容:Ifyouboughtanewbookinthebookstoreanddiscoveredafewmissingpages,butthebossrefusedtochangeanewforyou,whatwouldyouliketodo?1)Youacceptthelossandwillneverbuybooksthere.2)Youreasonwiththebossandinsisttoreplaceit.3)YoucomplaintoCommerceandIndustryBureau.4)Youasksev-eralfriendstohitthebossanddemandthereplacement.在学生作为选择后,以简单的问题引起学生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思考:1)Whatrightsdoconsumersentitledtoenjoy?2)Whatorganiza-tionsinourcountryprotecttherightsofconsumers?3)Whencon-sumers’legalrightsareviolated,whatshouldtheydo?4)Ascon-sumers,whileenjoyingrights,whatobligationsshouldcitizensper-form?(3)案例引入:案例1:暖瓶水爆炸伤人案件。案例2:旅行社虚假宣传欺骗团友案件。(4)小组讨论:要求学生就以上两个案例做出分析讨论,给出解决建议并作发言。(5)教师总结:1)点评各小组讨论情况。2)总结教材要求掌握的消费者各项权利与义务及维权途径。3)强化相关英语词汇、句型。(6)强化练习:提供一案例,要求学生就本课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英语语言技巧做出对该案例的分析。
5总结
关键词:法律英语文本;法律文本语境;语义;法律转向
语言的使用离不开环境。离开了环境的语言就好像无本之木。语境对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十分重要。反过来,对于理解语言,探究语义,语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坐标尺。人们总是通过语境学习掌握语言,并在一定语境中使用语言。中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英语文本进入了国人的视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法律英语文本的翻译和理解困难重重。究其根本,是没有注意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
语言学中,人们按照语言或他们使用的语言分为不同的团体。语言社团是其中的成员都认为讲同一个语言的团体。(胡壮麟等,2005)法律英语是特定范围内使用的,有着区别于其它社团语言的一种英语,是英语的一种社会变体。它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点为准确,规范,得体。精练,流畅。Crystal和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杜金榜,2006)法律语言的这些特点说明了研究法律英语语义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由于语境的影响,语义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会话的语义。
一、语境
(一)语境的界定
任何符号系统的存在都是隐性的,它仅仅作为一种描写的可能而存在:唯有描写行为和认识行为才能使其具有显性。因此,符号系统与描写互为先设。(格雷马斯,2004),语言和意义互为先设,同样,语境的存在也是隐性的,也即语境和语义互为先设。讨论语义在法律文本语境下的法律转向前,第一步必须明确当下的语境是什么。
韩礼德在20世纪80年代(Halliday,1964)探讨了最初的语境模型。分别从“范围”(field),“方式”(mode)和“基调”(tenor)这三个变量分析了这一语境模型。(胡壮麟等,2005)按照他的观点,语言系统被分为语义层、词汇语法层和语音层三个层次。相邻层次间的体现关系(realization)是自然的(natural),语境层与语义层间的关系犹如罗网,一方面,语境通过语义的表达具体化。实体化(instantiation),另一方面,语义在语境中明确化,特定化,二者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构建起一个表意的空间,实现语言的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
1965年后,美国社会学家费斯曼也提出了他对语域的不同看法:认为语域是受共同行为规则制约的社会情景。包括时间,地点和身份。另一位社会学家海姆斯指出人能够说出适应语境的话语,即人具有交际能力,并把语境定义为话语的形式和内容,背景。参与者,目的,音调,交际工具,风格和相互作用的规范。(Halliday&Hason,2001)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对语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对法律文本的语境而言,实际就是指影响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们解读法律文本时各种因素的总和。
(二)语境的分类
Malinowski(1923)最早对语境做了“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的二维划分。后来,以Firth为代表,语境又分为语言因素的上下文和非语言因素构成的情景语境两部分。(曾方本,2004)May(2001)提出了动态语境的概念,指出语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场景,以便交流过程中的参与者互动。并使交流中的语言得以识别。王建华按照普遍性、层次性和简明性三个语境分类原则。把语境分为了言外语境——包括认知背景和社会文化。言伴语境一包括伴随语境和现场语境,和言内语境——包括语篇语境和句际语境。(张德禄,刘汝山,2003)心理语言学家也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知语境,即客观世界在人大脑中概括化、抽象化、系统化的结果。(周国辉,2005)从上面的各种分类中。可以看到虽然研究者不同维度对语境做了层次分明的解读。但不外乎都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层面主要是历史的、文化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则体现为一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法律英语文本的宏观层面的语境。就是特定的英美法国家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微观层面是指使用语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特定的对象,主题以及临时性的个体,以及个体的心理状态。这一层面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某一法律文本生成或使用的时间,地点,场合(公司函件或法庭公文),和法律文本的主题(民事案件的答辩状或刑事案件的公诉书),以及临时性的法律文本的主体(一份遗嘱或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书)。
二、语义
(一)语言的多义性
语言中的字词是有限的,而世界是无限的。我们无法也不可能构建一个和这个无限世界——对应的符号系统,相反,通过词语的组合、重构,有限的字词已能完全表达言语者想要表达的这个世界及其发展变化。字词的组合、重构使语言在根源上产生了新的意义,使用中的语言的意义也随言语者的意愿发生变化,以达到言语者交际的目的。
语言的多义性说明在不同语境和不同文本下,同样的字词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Grice进一步指出明不(whatissaid)和暗含(whatisimplied)也存在差别。后格莱斯时代的学者虽对他的这一理念提出了质疑(Jaszezolt,2004),但语言的多义性给我们提供一种解释的可能,虽然它也常常误导我们做出错误的理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探讨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的原因之一。
语言的多义性在文学文本表现明显。比如:dog一词,在下列各句中意思差别明显:
Youdirtydog!你这个的小人!
Itisrainingcatsanddogs,天下着倾盆大雨。
在法律文本中,语言也具有多义性。比如:
Ajudgreshallperformjudicialdutieswithoutbiasorprejudice——Fla,CodeJud,Conduct,Canon3B(5)法官应不带偏见,履行司法职责。——佛罗里达州《司法行为法》,法规第3条,B部分,第五款结果,从1994年6月15日起,如上所述,为缓和矛盾,MM曾与其他一些不存偏见却又有兴趣聘用他的机构有过接触。(宋雷,1997)
在第二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编者并没有注意到句中的“prejudice”已不是“偏见”的意思,当其和without一起使用,其意义为“不影响实体权利的”(薛波,2003),这和“不存偏见”是不一样的。可见,在具体的法律文本语境中,法律英语的语义是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并在语境中实现交际的目的。(二)语义的多义性和唯一性
法律英语语义的多样性和具体语境下语义的唯一性二者辨证统一,法律英语在多个语境中表现出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意义,同时同一个英语语词在确定的语境中语义又是唯一的。这种唯一性是指语义在特定语境中表现出的确定性。而这恰恰就是法律诉争的焦点,即法律文本中某一语词在具体案例中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三、语义的法律转向
法律文本的一大属性就是权利义务的相关性,比如:一份遗嘱的订立会给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期待利益,一份双务合同的订立会让合同双方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义务的划分通过语词得以实现,同时,责任双方如若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法律文本和一般文学文本的根本区别。因而,法律英语文本使用的语言就成为划分权利义务。确定权利义务归属的重要手段和指针。
如:ThatPlaintiffshouldbeawardedashissoleandseparatepropertyauthatpropertyhehadpriortothemarriagetoincludetheresidencelocatedat1328KenneyWay,Sacramento,California,theresi-dencelocatedat3305TembrookDrive,Sacramento,California,theresidencelocatedat1340GreenhillRoad,Sacramento,Californiaandhispersonaljewel-ry,belongings,andeffects;thatDefendantshallbeawardedashersoleandseparatepropertyallthatpropertyshehadpriortothemarriageandherperson-aljewelry,belongings,andeffects,(本例摘自李斐南等编译:(法律英语实务:中外法律文书编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p15)
文中“ThatPlaintiff”和“thatDefendant”并非“那个原告”“那个被告”,而是在这一民事诉状定的本诉的原被告双方。本段中使用的“award”一词,在这篇诉状中已不是简单的“给予”,文本让该词具有了在法律语境中才有的意义:即判定,判给。诉状中体现了原告的意愿。同时,文本为清楚指明哪些是该判给原告的,用了一系列的限定词,“property”前用了“soleandseparate”,这两个词不光是指单独的,同时还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即这些财产为原告专有,且独立存在,即这些财产是原告在婚姻关系成立前为原告所有且独立存在于该婚姻关系的财产。下文进一步指明这些财产涵盖的范围。同样在这一诉状后面使用的“effects”,用在文中,已不是“效果”,而是指个人财产、财物。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有些语词已经石化,如complaint为民事诉状,该词的使用马上会引入诉状的原告被告及其诉讼标的等相关信息。PowerofAt-torney为授权委托书,使用这一短语,会在它上面附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项等信息,使该语汇在具体的法律文本语境下,语义更加丰富,充实。只有在法律英语文本的具体语境中,才能成功化解语义的法律走向,实现语义的信息传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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