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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论文范文

教育行政论文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反观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百年历程,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处于军政势力控制之下。无论是北洋大学堂还是京师大学堂,中国最早的近代大学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民国时期尽管被认为是中国大学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可学术力量依旧在军阀混战、风雨飘摇中显得势单力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推行高等教育“苏联模式”,其最大的特色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严密控制。尽管后来这种“铁腕”的苏联模式得到摒弃,但是它对强化中国政府控制高等教育制度变迁的作用不可小窥。纵观整个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似乎并未有过传统的自治,因此也就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自治的传统。直至今日,“行政对学术的过渡干预”,“高等教育行政化倾向”依旧是讨论的焦点领域。高等教育对行政权力的依赖自古有之,行政依赖即人们对行政权力、行政机构、行政公务人员及行政行为的过度的和非分的依赖感,以及与之相应的对自身独立的自我意志、自我组织和自我活动能力等的严重缺乏和极度不自信[4]。由此可见,行政依赖的内涵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政权力的过分依赖,另一方面是自我角色的缺失。历史上,中国长期推行“人治”,地方官员也被称为“父母官”,百姓们事无巨细都要由官员操办,人们的衣食住行均与行政权力息息相关,人治下的治理取决于长官的意志,是非曲直皆由长官评说,官员的治理往往具有极强的随意性,缺乏一般规则和统一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人情大于法制,极易产生决策武断和暗箱操作的可能。长期的人治历史使得人们不得不依赖行政,依附官员。在几千年封建宗法的控制下,人的个性、自我意识以及独立意识都遭到了扼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唯书唯上的服从意识,明哲保身的处世态度也都无疑加剧了对行政的过分依赖。除却传统文化的影响,教育行政权力过大和资源的高度集中以及分配不均都是产生教育行政依赖的重要因素。教育行政权力过大,管的过多过细,导致行政权力对高校的过分干预,行政权力的高高在上使得高等教育产生了所谓的“行政依赖倾向”。由于我国投入到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资源有限,且有限的资源往往掌握在少数的教育行政机构手中,导致了高校的行政依赖倾向更多的表现为高校及其学术人员对行政部门的资源依赖。根据美国学者菲佛的资源依赖理论,主体想要实现对某一组织的控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主体要占用一些资源;第二,主体占有的资源对组织来说非常重要;第三,主体对资源的专有程度;第四,主体对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权;第五,主体让组织明白其偏好的能力;第六,主体对组织自主决策和行动的控制力;第七,主体了解组织行为的能力[5]。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以及高校中的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之间基本满足了上述的各个条件,资源和权力的过度集中使得很多高校为了“好办事”不得不依赖行政权力,产生了类似于迷信大权威,“抱粗腿”,要求特殊政策,借用领导权威推行工作等等一系列怪象。

二、教育行政权应该遵守的原则

有病就要医,治疗高等教育行政依赖的顽疾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的讨伐,而是要从根本上给行政权力划定一个界限。中共中央总书记在2013年1月22日中纪委全会上曾强调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6]。这种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提法之所以能够被广泛接受,同国人几千年受权力压制的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此,许多学者和专家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以大政府小政府论最为引人注目(“大与小”在这里指的是规模、强度等概念)。有学者认为,“关于中国政府规模的政策考量标准既不在于天然不合理的‘大政府’,也不在于明显不现实的‘小政府’,而在于‘适度’的政府。”[7]邓小平同志就曾经说过:“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要解决这一问题,单纯的大小政府和强弱政府论都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政府部门若能得到精简固然很好,但有可能出现“小政府、大权力”,加剧权力的集中。弱化政府职能,降低政府管理力度也并不能一劳永逸,行政职能既有该弱化的,同时也有该强化的,不仅如此,有些职能在某一段时间内应该强化,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就该弱化。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只有给政府行政权力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界限,规定什么应该管什么不该管,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教育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权力的一个分支,同样面临对高等教育机构管得过宽过细的问题。由于法制不完善、教育行政体制缺陷以及公众参与决策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中国教育行政权力很容易越界,所以,明晰教育行政权力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让教育行政权力科学运作,就成为解决中国教育问题的关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行使行政权需要遵守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教育行政权作为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同样需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这两大基本原则。

三、教育行政权应该遵守的边界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1]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2]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笔者以下分别对此加以论述。1、教育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层面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申请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因而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申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学生申诉的性质认识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条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定的救济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虽然对维护学生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受教育权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要建立专门性的教育申诉救济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关于教育申诉的主体。根据《教育法》规定,申诉主体包括正规学校和非正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当然也包括被教育机构开除而就此提出申诉的学生,即,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学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载体。结合《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教育申诉机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损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而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再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范围。申诉的范围因其受教育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权利以及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当的权利尚未被立法所涵盖。因此,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原则下,还应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将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法定化。从《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教育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以及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受教育权的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受教育权者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行为。再次,教育申诉中的时限。在现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权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时申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实现,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在此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即,当学生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处理决定60日内向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有关的申诉机构按照相关的期限对申诉予以受理和解决。最后,教育申诉的审理与决定。专门的申诉机关对申诉案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适当引进听证制度,从而给予受教育权者充分的辩护的机会。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行政复议途径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诉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复议的成本低,灵活便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解决教育纠纷应该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高校因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包括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就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而言,尽管高校自治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当行使,作为主管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从而使得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差,对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受教育权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从而使得教育行政复议只适用入学阶段和毕业阶段,而在学阶段则不适用行政复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解决目前教育行政复议困境的关键所在。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一,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受教育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认为学校因非学术原因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以及实际剥夺受教育权人受教育机会的学籍管理的行为。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则出自《教育法》的相关授权。因此,在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上,可以认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违纪被处分以及其他非学术原因而拒绝颁发学位证的,以及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该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复议应设置成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但应规定教育行政诉讼不是行政终局裁定。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资源。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受教育权而言,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为权利设计平等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法院为权利平等地提供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最终途径。教育行政诉讼不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权救济的具体手段,而且也是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中最重要、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之中,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棘手,常常处于尴尬的窘境。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因为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因此,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3]从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情形,则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教育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被告资格,即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学籍管理和非学术原因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学校应该是适格的主体。其次,涉及受教育权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举的受案范围虽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权,但《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其作为排除条款列入第12条。因此,受教育权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完全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则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对这一规定所指的可以提讼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特别是不服校纪处分的争议,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而当某一法条含义不够明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时,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向更易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4].

(1)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制约:立法者的法治意识,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自我约束状况。[5]笔者建议,在对《教育法》的修改中,对于诸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并没有改变学生身份,没有限制其能够享有的包括学习权在内的权利的处理决定,应该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处理决定,应该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决定是终局裁决。其次,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校纪处分,“不仅使受教育者痛失学历文凭,痛失优越的就业条件和收入的机会,而且被剥夺了追求知识、提升人生境界的权利,这事关教育资源的开发分享,事关社会的稳定”[6],而且会使其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惨遭损害,这都事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使这类纠纷免于司法审查,不仅体现不出平等权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会公正。再次,高等学校办学自不能免受司法审查。大学自治是从西方兴起的,但西方国家同样对教育进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约束,许多国家均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立法来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由西方兴起的大学自治的初衷是针对政府和教会的干预而言,并非针对司法。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高校自一方面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够,学术腐败,财务腐败等事屡有发生。因此,大学自治的实现不能没有司法的保障,而这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历来都是相对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对办学自的司法保护,从而排斥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诸多论证,司法介入的范围只能是非学术的领域,一方面,学术的专业性不是法院的强项,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学校的基本学术自由为前提的。4、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1)教育调解制度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使矛盾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方式。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调解,三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因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通常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调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间调解是唯一独立的调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以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在教育纠纷的调解中,要达到一个当事人都能满意的结果,调解机构就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其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因此,在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调解机构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在教育调解制度中,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专门的机构切实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可以供教育调解制度借鉴。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此,教育调解制度中可以在学校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该调解机构应当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部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制订自身的相关活动准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教育纠纷的调解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调解委员会独立做出决定。调解的范围应为受教育权者认为学校给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权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但重点应放在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员均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并可以对一切教育纠纷予以调解,不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同时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2)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天生的优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对仲裁一般不进行深度的干预(除非仲裁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相对于以上几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机制,仲裁不仅简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构建教育仲裁制度的关键在于仲裁组织的设立,因为受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点,现有的仲裁机构显然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受理教育纠纷的仲裁组织和适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英国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机构、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以及印度的学院法庭等专门解决教育纠纷的机构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其中,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员若干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有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代表。高校教师仲裁员按学科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选聘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实行固定的任期制,学生代表则由高校学生会来推荐或自愿报名。[7]另外,教育仲裁规则应基本上同民间仲裁规则相近,以此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仲裁规则中的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广泛的规定,但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主要优势应该是针对因学术权力而产生的纠纷,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等纠纷。总之,引入发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机制将是解决教育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化的重要途径。注释:[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2][英]戴维斯·M·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3]赵利:《当代教育科学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载于《理论纵横》,2005年第20期。[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刷馆,1987年版,第30页。[5]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宋立会:《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7]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探究》,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1),文正邦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60—261页。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1)政府职能的公共政策化新公用管理通过提倡政府职能的公共政策化将政府从具体的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一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因机构臃肿,体系交杂、庞大而导致的预算超支,和职能分工不明确,效率低下等顽疾。另一方面,还能根治权力集中而导致的和腐败滋生等。政府坚决严守公共政策制定的职能,运用公共政策来引导政府公共机构有效的承担公共管理的相关职能,以此将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政策职能分开。“政府的管理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3]这些措施自然会起到优化行政体制结构和减少开支、提高效率的目的。2)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逐渐放松了行政规划,而实施了明确的绩效目标新公共管理坚决反对过去公共行政偏重既定法律而轻视绩效测评的道路。主张放松行政规划,而加强对绩效目标的重视程度。即具体个人、组织的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来对完成情况来进行评估。极大地促进组织和个人由“规则驱动型”向“任务驱动型”角色的转换。使其管理之下的组织、个人更具使命感,而非原来的照章办事,进而使其更具创新性、灵活性,同时也更具效率。3)竞争机制的引入政府和其他行政机构将竞争机制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整个机构的工作热情和办事效率。传统意义上,私营企业处理并把持微观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政府来垄断公共服务事业。与此不同的是,新公共管理提倡将竞争机制广泛的引入行政体系中来,取消由政府来垄断公共服务,让更多的私营部门涉足到公共服务领域中来,由于这种竞争机制的引入,加大各部门服务的竞争,进而提高整体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除上述列举的几点之外“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容还包括很多,如:营造顾客导向的行政文化,只有顾客驱动的服务才能满足社会的不断地要求,提高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应将私营机构的成功管理和服务经验广泛的引入到公共服务的工作中来;还有公务员不需保持中立等等。

二、由“新公共管理”看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之间,中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现行的行政教育体制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教育行政权力的结构分配关系不够明确。中央下放到地方政府的权力,各级政府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以及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权力配置都存在一定问题。“政出多门”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与此同时的相关的不良效应也由此产生,如职责不明,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等,这些都影响着教育的高效高速发展.[3]与此同时,教育行政机构的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有待于提高。同时,规章制度建设滞后和相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善也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行政管理作为我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受我国行政体制发展的制约,同时也和我国的公共行政活动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当前各方面领域的改革都处在攻坚克难的历史时刻,通过引进西方新公用管理的理念,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是未来我们行政体制发展的不二选择。1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分析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历史上,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会引发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变迁。公共行政具有一些特点如: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部门而不是私人组织或机构。其管理的对象时社会的公共事务,处理的问题涉及社会利益等诸多问题等。公用事务是公共行政的主要研究对象,而不仅限于政府的行政活动,教育作为公共部门中的一份子,公共事务中的一部分。参考和借鉴公共行政理论中的成熟有效的理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的内容也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教育行政管理也越来越显示其独立的特性,而不是像从前受制于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只有不断地吸收借鉴其他优秀的管理理念,才能不断地适应教育在新时期的发展,并提高教育行政体系的管理效率。2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我国教育行政改革的启示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角度出发观察教育,会得到与政府机构改革类似的结论。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普遍重视提高效率的方法。鉴于我国教育行政工作的某些方面也存在着机构冗肿、职权不清、效率不高问题,我们应该从国家行政结构和教育行政结构的角度,结合教育行政体系中焦虑低下的具体情况和根本原因,参考和借鉴新公用管理运动中成熟、有效地手段大胆的应用在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中来,进而提高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效率。1)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利于协调教育机构中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服务行政是新公用管理理论的重要观点,它被用于弥补官僚制度所造成的缺陷。官僚制度是管理行政下的制度。《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理论》将其看作一种建立在权威和理性基础上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它在法律的精确性、稳定性和严格性,在可靠性效率方面比其他组织更优越。[4]但经过长期的社会发展官僚体制的弊病日益暴露。在官僚体制的管理下,个人效用大过了,公共利益,政府效用,因为官僚本身即是该制度下最大的既得利益者,其自利行为是导致该体制下行政效能低下的主要根源。而其自身的等级属性又导致了体制的反民主性,极大地限制了基层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种弊端在我国的教育行政体系中广有体现,也是导致我国教育行政体系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将服务行政的理念引入,对教育领域来说,可以更加注重教师、学生、家庭和社会的需求。使其更加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更直接的服务于教育目的,达到校本管理。而在高等教育中则更利于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高等学校的一切活动和中心是学术,在官僚体系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断地产生冲突,引入服务行政理念后,可以大大的弥补官僚体系的弊端,使行政管理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学术研究。2)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管理手段和竞争机制是新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虽然经过了几次大的变革,但由于受从前计划经济时管理经验和思维以及行政体制的影响,教育行政体制内仍存在行政权力泛化,导致管理效率低下。而引入竞争机制后,可以激发相关人员的危机意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对于整个教育行政体制行政权力范围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运作带来积极地影响。3)引入绩效思想,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率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5],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在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结构中,无论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与各教育部门的关系,还是教育部门与学校关系,新公共管理所主张的绩效管理都会以其强大的准则支持着教育行政部门的改革。教育行政领域引入绩效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相关责任,精简冗肿的部门和机构,既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降低了体系运行的成本。

三、结束语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教育督导机构是山同级政府授权少并代表政府执行教育督导任务的行政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则是同级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职能机构,两者都是在同一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行使各自职责,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者的工作对象,都包括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工作目的、和工作对象基木一致的前提下,教育督导机构还有督导下级政府教育下作的任务。因此,在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应根掘各自机构性质、职责的不同,明确分工,做到各负其责

教育督导机构专门负责监控,行使国家督导教育的权力,对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上进行反馈、参谋,其下作内容是广泛的、综合的,但不参与日常行政下作的推动和执行。教育督导行政属指导性行政,而非指令性行政。它对被督导单位所需解决的问题,通过‘督导报告”提出评估、指导与督办意见和建议,而非自接行政处置。所以,教育督导行为要寓“督”于''''‘导”之中,使‘督”与‘导”结合,体现指导性为主。而教育行政部门则是行政管理.机构,在教育管理.系统中,专门负责决策和执行任务,行使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在管理、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虽然也要对下检查、指导,但这种检查、指导往往是单项的,是为本部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服务的自我反馈和自我调节,体现指令性为主。

由于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不同,工作的角度、内容和方式也不同,因此可以通过划分彼此职责,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比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下作,一者都要列入主要下作日程。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一此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实施规划及措施,解决经费、校舍、设备、师资、教育质量等问题。而教育督导机构则要依掘《义务教育法》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着重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政府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综合系统地进行反馈,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现状、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督导报告,为领导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掘。这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所能,互相支持和配合,才能获得好的整体效益。

2.统筹安排主动协调

在明确分下的基础上,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下作上仍不可避免地发生交错重迭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教育若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作用还没有理顺,一些部门的职能转换还没有提到下作日程上来,科学的教育管理系统还未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要对全而下作进行统筹安排,主动协调,既发挥督导机构的专门性、综合性、系统性、客观性,又发挥教育行政各部门的主动性、创造性,做到殊途同归,共同实现教育目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制定教育规划、计划时,要根掘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的职责划分,与同级督导机构负责人统筹协调,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各部门的下作任务、人员分工、日程安排,尽量避免重复和交叉。在研究重大决策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听取督导机构的意见,把研究决策的过程作为互通情况、统一认识的过程,努力做到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在综合评估学校时,要统一方案和标准,不搞政出多门。对督导评估意见,协调各主管领导做到认识一致。督导评估后,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经验,教育行政机关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处(科)室总结推广或表彰奖励。对一此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教育行政机关要责成有关职能处(科)室分下合作,积极进行解决。

对一此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教育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做出决策教育行政机关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确保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和同级教育部门主管领导经常联系,做到信息畅通,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3.互相尊重,密切配合

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虽然职责小同,但业务下作范围都涉及到办学方向、办学目的;领导班子、教职下队伍建设;推进教育改苹,提高教育质量;改善办学条件;行政、则务、后勤的管理.等等。为了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交叉,防i止基层负担过重,提高督导工作的实效性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督导下作时必须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参与的和谐合作局而。为此,在督导下作中应做到:

第一,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检查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信息,交流工作计划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内容和时间上不重叠。

第二,教育督导部门应主动邀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督导检查工作。这样既能发挥他们热悉情况、业务内行的优势,也便于对督导检查内容的评估,便于统一认识。对教育行政机关有关职能处(科)室组织的一此单项的调查研究、工作检查、交流经验等话动,教育督导机构也要派人参加,使督学有更多的机会全而了解情况,发挥督学的作用,并于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给以必要的支持。

第三,对于包括口头的或书而回复意见、督导报告、督导通知书等督导检查的结果,教育督导部门要主动听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若领导及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力求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确的督导意见、第四,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层工作信息和动态,对一此重大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的评估与分析意见及准备采取的对策,要定期互通情况,交换意见。

客观说来,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教育督导作用的发挥,关系到教育管理的效率,关系到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而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的时间还不长,教育法制建设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我们对许多问题的认识还处于探索阶段,这就决定了我们对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之间关系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也必然要经历一段时间的摸索,只有在实践中才能逐步找到妥善解决和处理的措施和策略。

参考文献

「1]李帅军,穆岚.教育督导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

「2]黄威.现代教育督导引论.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3]李索敏.教育督导学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 (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笔者以下分别对此加以论述。 1、教育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层面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申请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因而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申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学生申诉的性质认识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条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定的救济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虽然对维护学生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受教育权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 要建立专门性的教育申诉救济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关于教育申诉的主体。根据《教育法》规定,申诉主体包括正规学校和非正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当然也包括被教育机构开除而就此提出申诉的学生,即,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学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载体。结合《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教育申诉机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损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而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再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范围。申诉的范围因其受教育 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权利以及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当的权利尚未被立法所涵盖。因此,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原则下,还应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将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法定化。 从《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教育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以及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受教育权的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受教育权者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行为。再次,教育申诉中的时限。在现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权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时申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实现,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在此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即,当学生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处理决定60日内向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有关的申诉机构按照相关的期限对申诉予以受理和解决。最后,教育申诉的审理与决定。专门的申诉机关对申诉案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适当引进听证制度,从而给予受教育权者充分的辩护的机会。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相对来说,行政复议途径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诉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复议的成本低,灵活便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解决教育纠纷应该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高校因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包括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就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而言,尽管高校自治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当行使,作为主管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从而使得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差,对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受教育权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从而使得教育行政复议只适用入学阶段和毕业阶段,而在学阶段则不适用行政复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解决目前教育行政复议困境的关键所在。 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第一,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受教育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认为学校因非学术原因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以及实际剥夺受教育权人受教育机会的学籍管理的行为。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则出自《教育法》的相关授权。因此,在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上,可以认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违纪被处分以及其他非学术原因而拒绝颁发学位证的,以及开除学籍等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该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复议应设置成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但应规定教育行政诉讼不是行政终局裁定。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对公民受教育权而言,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为权利设计平等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法院为权利平等地提供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最终途径。教育行政诉讼不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权救济的具体手段,而且也是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中最重要、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之中,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棘手,常常处于尴尬的窘境。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因为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因此,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 从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情形,则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教育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被告资格,即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学籍管理和非学术原因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学校应该是适格的主体。其次,涉及受教育权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举的受案范围虽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权,但《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其作为排除条款列入第12条。 因此,受教育权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完全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则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这一规定所指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特别是不服校纪处分的争议,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而当某一法条含义不够明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时,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向更易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 (1)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制约:立法者的法治意识,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自我约束状况。笔者建议,在对《教育法》的修改中,对于诸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并没有改变学生身份,没有限制其能够享有的包括学习权在内的权利的处理决定,应该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处理决定,应该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决定是终局裁决。其次,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校纪处分,“不仅使受教育者痛失学历文凭,痛失优越的就业条件和收入的机会,而且被剥夺了追求知识、 提升人生境界的权利,这事关教育资源的开发分享,事关社会的稳定”,而且会使其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惨遭损害,这都事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使这类纠纷免于司法审查,不仅体现不出平等权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会公正。再次,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不能免受司法审查。大学自治是从西方兴起的,但西方国家同样对教育进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约束,许多国家均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立法来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由西方兴起的大学自治的初衷是针对政府和教会的干预而言,并非针对司法。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高校自主权一方面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够,学术腐败,财务腐败等事屡有发生。因此,大学自治的实现不能没有司法的保障,而这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历来都是相对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对办学自主权的司法保护,从而排斥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诸多论证,司法介入的范围只能是非学术的领域,一方面,学术的专业性不是法院的强项,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学校的基本学术自由为前提的。 4、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 (1)教育调解制度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使矛盾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方式。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调解,三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因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通常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调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间调解是唯一独立的调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以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纠纷的调解中,要达到一个当事人都能满意的结果,调解机构就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其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因此,在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调解机构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在教育调解制度中,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专门的机构切实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可以供教育调解制度借鉴。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此,教育调解制度中可以在学校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该调解机构应当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部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制订自身的相关活动准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教育纠纷的调解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调解委员会独立做出决定。调解的范围应为受教育权者认为学校给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权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但重点应放在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员均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并可以对一切教育纠纷予以调解,不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同时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2)教育仲裁制度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天生的优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对仲裁一般不进行深度的干预(除非仲裁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相对于以上几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机制,仲裁不仅简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构建教育仲裁制度的关键在于仲裁组织的设立,因为受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点,现有的仲裁机构显然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受理教育纠纷的仲裁组织和适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 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英国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机构、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以及印度的学院法庭等专门解决教育纠纷的机构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其中,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员若干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有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代表。高校教师仲裁员按学科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选聘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实行固定的任期制,学 生代表则由高校学生会来推荐或自愿报名。 另外,教育仲裁规则应基本上同民间仲裁规则相近,以此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仲裁规则中的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广泛的规定,但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主要优势应该是针对因学术权力而产生的纠纷,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等纠纷。总之,引入发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机制将是解决教育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化的重要途径。 注释: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英]戴维斯·M·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 赵利:《当代教育科学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载于《理论纵横》,2009年第20期。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刷馆,1987年版,第30页。 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宋立会:《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载于《河北法学》,2009年第5期。 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探究》,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1),文正邦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260—261页。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6篇

一、关于教育行政体制类型的研究教育行政体制类型是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有密切的关系,它是因国而异,也是因时而异。孙成城认为: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以及中央地方合作型(也称均权型);从教育行政组织与政府关系来看,可分为从属型、独立型和半独立型;从决策权和决策方式来看,分为首长制、委员会制和综合制;从决策人和领导人的素质来看,分为专家管理型、外行与专家结合型以及行政官员与专家结合型;从教育行政职能特色来看,可分为监督型和指导型(或称服务型)。

教育行政的核心为行政权力结构,诸多的研究者正是从中央和地方行政权力分配关系着手,分析了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不同内涵及其优缺点。而针对教育行政体制的形成原因,国外学者认为,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政治革命有密切的关系,而对于地方分权,则主要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以及所处的历史环境密切相关。

二、关于国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的研究近年来,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和完善本国的教育行政体制,将其作为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当今世界各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呈现了如下趋势:

(一)均权化为克服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各自的弊端,各国的教育行政正在趋于相互靠拢、相互协调,向均权化发展,中央与地方行政管理权限正逐步走向合理分配。李帅军认为其主要体现在: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减少了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加强了地方的管理权和学校的自主权;而实行分权制的国家则逐步加强中央权限和影响,将涉及全国利益的教育事业归由中央统一管理。

(二)民主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革,民主法治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要潮流,反映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就是要加强教育的民主管理,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化,提高公民参与教育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意识。

李帅军、路文生等学者均从教育行政法治化、建立健全教育审议制度两方面阐述了教育行政的民主化特点。帅相志则将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管理作为教育行政民主化趋势的另一体现。

(三)科学化伴随着管理科学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教育行政管理科学化也日渐成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趋势。管理科学原理提出:凡事讲求研究以求管理方法客观,执行之前重视计划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同时运用科技或量化的工具以求精准。

基于此,桑新民认为目前许多国家普遍设立了教育研究机构,注重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如老三论、新三论、行为科学等理论对教育行政问题进行研究,谢文全也提到了许多国家通过设置专门的计划部门,制定不同类型的教育计划,在不同范围内实施,并积极将电脑、网络信息技术、统计学、数学以及计量学等应用于教育行政当中,促进教育管理不断走向科学化。

(四)专业化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精细,教育行政专业化要求也日益突出,有些学者将其归纳为两点:

(1)教育行政机构的专业化。

各主要发达国家均设有专门主管教育的行政机构,并尽量维持机构的适度独立性;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7篇

清朝前期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太学和书院。太学又称国子监,是清代管理全国学校的最高机构,同又是办理大学的教育机关。就是说,国子监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办学实体。应该注意,在科举度的强大影响下,国子监对府、州、县学并没有直接管理责任,它仅是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

国子监的管理体制,清承明制。《清史稿·学校志》记载:“世祖定鼎燕京,修明北监为太学。顺元年,置祭酒、司业及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籍、典簿等官。设六堂为讲肄之所,曰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一仍明旧。”①国子监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管理监事大臣于雍正三年(1725)始设,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这与明朝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子监仍由祭酒、司业全面负责。国子监隶属于礼部,是清政府的二级管理机构。1905年学部成立,国子监并入学部,这时它的作用已大大衰微,基本上不再是高等教育机构了。

书院是清代重要的高等教育机构。清代以前,书院是民间办学机构,但清代的书院则直接由各级官府管理。雍正十一年的谕旨明确规定了各级书院的管理体制:“书院师长,由督抚学臣,不分本省邻省已仕未仕,择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其余各府、州、县书院,或绅士捐资倡立,或地方官拨款经理,俱申报该管官查核。”②根据规定,省会书院由督抚主管,学臣协助之,各府、州、县书院则由地方官管理,经费由官府供给。通过控制书院的师长、经费等,清政府大大促进了书院官学化的进程,这是清代书院管理的特色。

1862年京师同文馆创立,此后洋务派陆续创办了一些近代高等专科性质的学校,其中著名的除京师同文馆外,还有上海广方言馆、广州同文馆、福建船政学堂、天津水师学堂、福州电气学塾、天津电报学堂、南京铁路学堂等,共30多所。这些新式学堂构成了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对于这些学堂的管理,清政府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一般由主办人负责或由总督管理,学校内则设监督、总教习负责领导工作,总教都聘请外国传教士担任。例如,京师同文馆名义上由总理衙门的大臣负责,实际上由两位提调和两位副提调管理学生和教职员,总教理一切学术活动。因此,京师同文馆校内的管理已开始分化,与国子监、书院不同。

甲午中日战争后,维新运动兴起,维新派领导人在各地创办了一些新式学堂,如康有为在广州设立“万木草堂”,梁启超、谭嗣同在长沙主办“时务学堂”,张元济、陈昭常在北京创办“通艺学堂”等。这些学堂与书院不同,已具备近代高等教育的性质。维新派创办的学堂一般由创办人负责,和洋务派办的学堂相似。

维新运动中创办的最大的学堂是京师大学堂。1898年7月3日,光绪帝颁布上谕,“即着照所拟办理,派孙家鼐管理大学堂事务,办事各员,由该大臣慎选奏派。至总教习功课,尤须选择学赅中外之士,奏请简派。其分教习各员,亦一体精选,中西并用。……”③据此上谕,京师大学堂由皇帝直接派大臣管理。其具体的管理人员,在《总理衙门筹议京师大学堂章程》中有详细的规定。该章程第六章“设官例”规定如下:

第一节:设管学大臣一员,以大学士、尚书侍郎为之,略如管理国子监事务大臣之职。

第二节:设总教习一员,不拘资格。由特旨擢用,略如国子监祭酒、司业之职。

第三节:设分教习汉人二十四员,由总教习奏调,略如翰林院五经博士、国子监助教之职。其西人为分教习者不以官论。

第四节:设总办一人,以小九卿及各部院司员充。

第五节:设提调八人,以各部院司员充。—一人管支应,五人分股稽查学生功课,二人管堂中杂务。……”④在筹办京师大学堂的同时,光绪帝又颁布上谕,要求各省广设学堂。随着学堂的普遍设置,国子监陈旧的管理已不适应需要,其作用逐渐衰微。京师大学堂创立后,其总纲规定:“各省近多设立学堂,然其章程功课皆未尽善,且体例不能划一,声气不能相通。今京师既设大学堂,则各省学堂皆当归大学堂统辖,一气呵成;一切章程功课、皆当遵依此次规定,务使脉络贯注,纲举目张。”⑤可见,京师大学堂既是一所大学,同时又有全国最高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即京师大学堂了中央教育行政管理。

1905年学部的成立标志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进入了新阶段。实际上,1905年以前,学部已初露端倪。1903年,张之洞奏请特设总理学务大臣,统辖全国学务。原京师大学堂另设总监督,专司大学堂事务,其地位下降一格,受总理学务大臣节制。张之洞认为,管学大臣既管理京师大学堂,又兼管外省各学堂事务,在新式学堂纷纷设立时,其任务繁重,恐难完成使命。再者,京师大学堂也只是一所大学,其经验不一定适用于外省各级各类学校,因此,有必要专设总理学务大臣,以统辖全国学务。同年,张百熙、张之洞、荣庆上《学务纲要》,规定总理学务大臣不再管理大学堂,其下设属官,分为六处:专门处、普通处、实业处、审订处、游学处、会计处。从学务大臣的管理权限看,他虽不再管理京师大学堂,但仍设专门处负责管理专门学科事务,可见仍管理一部分高等教育。由于京师大学堂是当时全国唯一一所近代正式大学,故另派总监督管理。从此,京师大学堂不再是教育管理机构,而仅仅是一所大学了。

学务大臣设置不久,1905年10月8日,山西学政宝熙奏请速设学部,并请将礼部、国子监并入学部。宝熙的奏折说:窃谓此后普及之教育,日推日广,则学堂之统系,愈重愈繁,欲令全国学制,画一整齐,断非补苴罅漏之计所能为,一手一足之力所能济。且当变更伊始,造端宏大,各处学务之待考核统治者,条绪极纷,必须有一总汇之区,始足以期日臻进步。拟请饬下政务处,公议速行设立学部,上师三代建学之深意,近仿日本文部之成规,遴选通才,分研教育行政之法,总持一切,纲举目张,实于全国学务大有裨益。⑥12月6日,清政府谕令设立学部,下设五司一厅十二科,如下所示。

学部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近代第一个正式的中央教育行政专门管理机关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与普通教育行政管理的分离。高等教育由专门司专门教务科管理,该科掌管核办大学堂、高等学部及凡属文学、政法、学术、技艺、音乐各种专门学堂一切事务,并稽核私立专门学堂教科设备是否合度及应否允准与官立学堂有一律权利或颁公款补助等事。从此,学部专门司专门教务科成为我国第一个主管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

综观清代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其发展表现出以下三个趋势:

第一,中央集权化的趋势加强。在明代,书院是民间办学机构,政府不干预书院的日常管理。书院设山长一人,主持书院的全部工作。书院订有学规,师生共同遵守,利用学规来管理书院的日常工作。清朝初年统治者不重视书院,而且还抑制书院的发展。直至雍正十一年(1733),清政府才下令在各省省会设立书院。书院的师长由督抚学官聘请,学生由驻省道员专司稽察,各州县秉公选择。师生的生活费用一律由清政府拨给学田以学田租金及所赐帑金供给。这样,通过控制经费、师生,清政府实际上把书院办成了省立大学。可见,清代的书院和明代有本质的不同,它不再是自由讲学的场所,而是官学系统的一部分,其管理受清政府的约束。

自1862年起,洋务派官僚陆续创办了30多所新式学堂。由于创办人如奕讠斤、李鸿章、左宗棠等人都是清政府重要的大臣,清政府对新式学堂的管理又缺乏经验,因此,这些学堂就由创办人或总督负责,清政府没有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从国家高等教育系统层次上看,洋务学堂的管理是很松的。但1898年创办的京师大学堂则不同,它既是中央政府直接创办的新式大学,又是中央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这表明清政府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管理。

总之,清政府一方面促使书院官学化,另一方面逐步加强对新式学堂的管理,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从分散的形态逐步走向中央集权的型式。

第二,呈现出专门化的发展趋势。国子监和京师大学堂都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办学实体,又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1903年学务大臣设置后,京师大学堂成为单纯的教育机关,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这标志着办学机构与管理机构的分离。同时,国子监、京师大学堂是全国最高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不仅要管理高等教育事务,对中小学堂也负有领导责任。教育行政管理呈现出未分化的原始样态。从1903年学务大臣设置到1905年学部成立,京师大学堂不再是行政管理机关,学部内又分设了专门司与普通司,这样,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与普通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终于分离。教育功能与管理功能的分离,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与普通教育行政管理的分离,标志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逐步走向专门化。

第三,逐步走向系统化。学部成立以前,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实行个人负责制。国子监的管理监事大臣、祭酒、司业、京师大学堂的学务大臣、总教习,都负有管理高等教育事务的职责,但其下并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教育事务的机构。1903年学务大臣设置后,下设有专门处,这可以说是专门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雏型,然而京师大学堂不属于学务大臣管辖。1905年学部成立,其中的专门司专门教务科标志着第一个专门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诞生。机构的逐步健全表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系统性的加强,也意味着行政管理功能逐步得到强化。国子监、京师大学堂名义上是全国最高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实际上对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如书院,并没有实行直接的领导。学部专门司设置后,全国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专门机构,这样,从中央到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向系统化迈出了一大步。在普通教育行政管理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未分化以前,清朝的官学系统虽然分为高等教育与普通中小学教育不同的阶段,但行政管理没有形成具有不同阶段而又相互衔接的体系。学部成立后,其下分设专门司、普通司、实业司等,这不仅标志着普通教育行政管理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分离,也表明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正式形成,在一定意义上也意味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逐步走向系统化。

清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发展表现出集权化、专门化、系统化的趋势,造成这些趋势的动因是复杂的,其中以下三点尤为突出:

首先是实践的需要。清朝前期,清政府除加强了对书院的控制外,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与明朝没有大的区别。1862年后,新式学堂陆续出现并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同时原有的高等教育机构也在发生变化。1898年7月10日,光绪帝谕令将书院改办学校:“……即将各省府厅州县现有之大小书院,一律改为兼习中学西学之学校。至于学校等级,自应以省会之大书院为高等学,郡城之书院为中等学,州县之书院为小等学。”⑦此后,各省会书院陆续改为高等学堂。新式学堂的推广要求设置新的行政管理机构,采用适合新式学堂的管理方法,这必然会促进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变化。

对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的另一事件是科举制的废除。科举制自隋朝建立以来,便成为封建教育的核心。在清代,书院的官学化使科举制更成为高等教育的重心。后,科举制成为阻碍新式学堂发展的严重障碍。光绪三十一年(1905),袁世凯、赵尔巽、张之洞等人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他们认为科举不停止,学堂就不可能获得大发展。同年八月,光绪帝下令停止科举:“著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⑧科举制的废除标志着封建时代的旧教育制度在形式上完全结束,新的教育制度得以建立。以此为契机,高等教育进一步走向近代化。经过兴办新式学堂,改革书院,废除科举,近代化的高等教育体系逐步形成。为适应这一变革,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也必然要抛弃国子监时代的模式,逐步走向专门化、系统化。

其次,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发展是高教系统变革的一部分,在清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深受当时政治改革的制约。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西方列强的侵略,洋务派官僚认识到列强船坚炮利,为了维护清政府的统治,主张取“西艺”以补“中学”的不足。在“中体西用”原则的指导下,洋务派创办了30多所新式学堂,对传统的高等教育产生了强烈的冲击。甲午中日战争后,清政府的危机进一步加深,在“救亡图存”的口号下,维新派发动了“”。变法失败后,京师大学堂得以保存,其它有关高等教育的改革措施也陆续实行。尤其是科举制度废除后,高等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清廷也逐渐把其管理权限收归中央政府。可见,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变革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改革是一致的,并受后者的制约。这与欧洲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早期发展具有质的不同。西欧中世纪,大学都是民间办学团体,拥有自治权,行政管理不受当地政府及教会的干预,这在相当长时期内是西欧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而我国清代的高等教育机构都是官学系统的一部分,受清廷的控制,其行政管理也受清政府左右。出于政治上的需要,清政府必然会重视并控制高等教育的发展,因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发展表现出集权化的趋向。

最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变化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具有鲜明的政治化的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国子监,或是新式的京师大学堂,或是学部,其管理人员均由清廷委派大臣充任,具有明确的官职品级。尽管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几经变化,这一特点却始终未变。西学的输入,新式学堂的创办,比较彻底地改变了高等教育的形式、结构、教学内容及方法,然而对行政管理的影响较弱。学部成立标志着新的行政管理机构的诞生,但行政管理新思维和新方法的到来则迟缓得多。由此可见,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变革深受传统文化的制约。

注释:

①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十二册,中华书局,1976年,第3102页。

②转引自刘秀生著:《中国清代教育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0页。

③⑦汤志钧、陈祖恩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戊戌时期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36、55—56页。

④⑥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44页、581页。

⑤朱有王献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一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654页。

⑧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第66页。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8篇

新主义者认为:“政治制度本质上是实践的工具。也就是说,根据许多现行的思想,设计这些制度是用来限制权力,增进大众监督和促进开明的决策。但政治制度还有一个教育的向度。”[3]依法行政的过程,实际上是实施宪法、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实践政治制度的过程,因而其教育作用不言自明。

(一)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意识培育的过程

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之后,受法律影响的人类利害关系将会逐渐变得更加广泛。通过社会公共机构,法律系统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将渐渐克服其分散状态,最终结果是统一性、一致性、普遍性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特征。”[4]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或行为模式,普遍性使法律文化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人们的生活和法律越来越紧密,人们越来越依赖法律,逐渐地人们就会接受法律,并相信法律。除非人们信赖法律,除非他们赋予法律以普遍性和终极的意义。人们不会衷心拥戴一种法律,除非对他们来说,这种法律代表着某种更高的、神圣的真理。如果在人们看来,有一种法律与他们信仰的某种超验实体相悖,他们就会抛弃它。[5]是指“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6]依法行政本身就是的产物,与其说是一种权力的制度建构,不如说是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终极价值观念。依法行政正好说明政府是按宪法与法律的规制行政,这正是所设计的基本价值之所在。建设需要存在一个作为背景的、大众化的、为公众接受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作为条件,需要人们相信这些限权观念应该得到贯彻实施。法律产生实效的前提是社会文化对法律统治的接受。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同时,也取决于公共权力机构对它的接受程度。公共权力机关依法行政正好说明他们接受了限权的思想,这正是的要求与期冀。依法行政说明政府的行政行为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制,服从并受到了宪法与法律的约束。长期下去,就会自发生长一种权力受限的文化与行政文化。

密尔说过:“任何政府形式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们本身的美德和智慧。”[7]政府依法行政,目的是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就会树立社会正义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这样不仅增进了公民的观念,而且培养了公民的宪法意识。

(二)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信仰的坚定过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上在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利,而人民权利的维护与实现,有赖于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坚持依法行政,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基本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因此,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坚持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权利能否实现。从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来看,政府工作几乎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公民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宪法与法律是以人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与归宿的。依法行政的政府,就会高度关注社会发展与公民的全面发展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需求,切实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真正建立起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依法行政的理念源自西方,它是西方文化在我国的衍生与再生,这样,依法行政的理念在我国有一个同化的过程。因为“法律是文化的一种,如果没有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移植到另一种文化里面去的。”[8]世界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民族的独特风格与精神面貌,并积淀和渗透于本民族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之中,从而形成人们对宪法与法律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态度。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权力本位”的思想在中国文化中有深远的影响。在社会力量还不足够强大的情况下,中国的政治变革大多是在政治力量的推动下进行的。著名学者林毓生在分析中国与西方传统时认为,社会中一般存在两种权威,政治权威与精神权威:在西方,政教分离、基督教世俗化之后,原来的教会权威化人社会,演变为社会与政府对立。政府的行为要由社会来监督。政治行为外面的基础,不能由政治行为本身产生。“相反地,中国历来政治的权威与功能非常庞大,它要管理而且指导社会,不像西方政治在’政教分离’的传统之下,成为社会中的一部分。因此,中国的共识往往是要由政治力量促成,社会反而不太能发挥力量。”[9]在中国,这种政府主导在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处理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假如政府权威不因与法治的推进而转化,反而因此而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可能实现,也不可能实现依法行政。对于与法治来说,权威必须在宪法与法律之下,必须服从宪法与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政府的权力当然也要受到制约。

政府既是宪法的教育者,又是宪法的受教育者。宪法教育本身是通过教育者(政府)以其自身(受教育者)的活动对受教育者(公民)有目的地引导来完成的。哈耶克断言“进步的程序有如次序:新知识、新发现及其效益,仅能徐徐传布、徐徐展开。多人之愿望,有待于极少数人之新知,方能实现。极少数人开创新的可能性,并非自开始即为社会一般人士所习所知,故亦无从分享其利益。”[10]这说明文明的传播源于社会,靠得是极少数的社会精英。在我们看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这样的“精英”,他们具有较高的文明素质,他们依法行政,就能传播一种理念,久而久之,这种理念就会传播于社会。广大公民慢慢就会认识到:“宪法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遵守宪法与法律的自觉性,维护宪法与法律的主动性,在实践中,将宪法权威的心理认同和信仰理念传播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示范作用,将使全体公民从内心坚定地信仰宪法。宪法权威与宪法至上是宪法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而这种服从与威望是靠内心的信服与遵从为最后决定力量的。法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曾指出:“法律固有的优点,远不如一个民族信服并遵守法律的精神重要。”[12]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一个国家的精神越强,公民越信仰宪法,实施的效果就好;反之亦然。我们可以不夸张地说:政府越是依法行政,公民就会越相信宪法与法律,公民的宪法信仰就越坚定,社会就会越安宁,公民的生活就会越美好。

(三)依法行政的实践过程就是宪法教育的过程

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13]依法行政的出发点,是规范政府权力,归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法治政府就是按宪法与法律规定运作的政府,严格依法办事的政府。法治政府不仅要求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而且自己更是带头遵守宪法与法律。法治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建立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如,社会公示、听证制度,使广大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一方面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增强了公民的宪法意识。这种公示、听证的过程本身也是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与宪法性法律规范教育的过程。依法行政的政府应该是负责任的政府。如政府官员问责制度,实际上一方面是依法行政的表现,同时也使公民认识到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政府高官犯错、失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样也就能增进公民的责任意识,更能激发公民监督宪法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激情;政府在依法行政时如果能够高效,尽量方便行政相对人,也会使公民认识到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政府是臣服于人民的政府。

依法行政的过程不仅是政府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同时也是训练公民政治素质,培养公民政治品格,训练公民理念,接受宪法与宪法性法律规范法律教育的过程。

二、宪法教育是依法行政的思想理论基础

所谓宪法教育是通过宪法知识的传授、培育公民宪法意识、孕育公民宪法精神、坚定公民宪法信仰、养成公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行为习惯与教育实践活动。各国由政府行使行政权,现已成为宪法惯例。政府成为宪法的受教育者,是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政府是国家的物化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载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借助于在政府的特定的工作人员来行使行政权。而行政权及行政权如何行使都是由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而“法律不是由自然理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4]宪法作为法律之母,其精义奥妙、精深,政府中的工作人员不接受专门宪法教育实在难以掌握其真谛。

(一)宪法教育能使政府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

在形式上,政府的权力来自宪法的规定,宪法似乎扮演了权力源头的角色;在实质上,近论一致承认,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雅典的各种政治机构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雅典的所有官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对所有公民负责。雅典最早就通过权力分立来控制权力。“古代雅典可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稳定、有效的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值得赞扬的是,它开创了一种通过制衡的方式控制权力的制度结构。”[15]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称“国家”为共和国,同时也对国家与“人民”(公民)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但是,人民并不是任何一种方式联系到一起的人的集合,而是在协议共同尊重正义的基础上大规模的人民的联合体和谋求共同利益的伙伴。”[16]国家是人民共同的事务,国家是属于人民的,那么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由全体人民制定的法律高于一切,政府官员的权力来自于法律,他必须依据法律行事。“因为法律统治长官,所以长官统治人民。可以正确的说:长官的权力来自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长官。”[17]的基本原则:权力来自人民并以法律为基础,在古罗马西塞罗处已找到了注脚。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大》是贵族联合其他阶层臣民与国王斗争和妥协后形成的。这份文件确认了贵族、僧侣等根据习惯法所享有的特权,并对国王的王权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大》奠定了英国的基础。洛克根据其社会契约论,确立了权力分立的思想,认为如果行政机关,“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它重新行使权力,对于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18]“社会契约论”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论”使“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合法基础。宪法不过是基于人民同意表达公众利益并建立国家权力形式和结构的契约。后来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第5规定:“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官员是人民的人,对人民负责任。”法国1964年宪法(即法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属于法国国民全体。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国家。”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只有通过宪法教育,才能使政府明白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才能使政府在行政时对具体掌握与行使权力的人进行约束,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成宪法思维——限权思维习惯,以宪法的思维来决策与思考国家与人民的重大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宪法教育促进政府积极行政

的历史实践决定了行政权必须臣服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决定了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最低要求。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性目标,控制行政权贯穿于行政法的全部领域,并具体化为一个个的基本原则。在中国行政法学界,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被视为行政法的主要原则。[19]法治对行政的滥用进行的严格限制,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主义而设计的,它为近现代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消除权力专断作出过巨大贡献。历史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行政国家时代”。[20]今天,西方社会已进入福利国家的观念时代。福利国家的观念影响了宪法的权利类型,一种被称为社会权的权利纳入了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之中,在行政领域,大量的给付行政行为出现。在现时代,依法行政的重心已由行政权的限制转变为保障行政权的有效性行使。换言之,由过去消极依法行为积极的依法行政。为了确保社会秩序之维护、创造符合人之尊严的经济社会生活条件,实现权力的有效性,必须将一部分立法权从笨重迟疑的立法机关转移至反应敏捷的行政机关,而对行政权进行严格限制的观念,也应当与行政权行使的效率观念和原则相协调。[21]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宪法对行政权力予以限制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保证政府权力的有效行使。“设计出一整套的理想图景,使民主政府既是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又不限于仅仅在其组织得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22]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中国剧烈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包括:人与自然的冲突——生态危机;人自身心灵的冲突——精神危机;人与人的冲突——整合危机;人与社会的冲突——社会危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冲突——发展危机;党群干群的冲突——合法性危机。[23]在社会矛盾与冲突日益加剧的复杂社会,我们的政府及政府官员,只有积极行政,才能化解矛盾与危机,为建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教育与宪法性法律规范教育,尽快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与法律意识,促使他们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尊重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紧迫的任务。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政府官员在行政时的消极失职,从2004年4月到2005年8月,全国有包括省级干部在内的200多名官员,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受到追究。[24]2008年9月14日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咎辞职;2008年9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咎辞职。两位高官引咎辞职,再一次说明以人民利益为重,积极行使权力,是何等重要的事情。

人类发展的历程始终在追求自由的生活与自身价值的实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的思想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人们的自由意识、自主观念不断增强,对利益追求的心态日趋强烈,因此利益的冲突也更加激烈。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与崇尚自由的生活状态本身无可厚非。“但由于资源的稀缺,能够满足各社会主体的各类需求的资源总体上说毕竟是有限的。于是,为了改进自身的生活条件和生存质量,在各社会主体之间往往会发生既顽强的固守自己的既得利益,又极力地恣意谋求扩大自己的利益占有和支配总量。如果失去必要的控制,社会就将陷入无序和纷争之中,最终使全社会各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受到损伤,并导致其生存质量下降。”[25]以人为本的宪法观,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使人过上更加优良的生活。在这样一种利益冲突随时发生的社会,政府一方面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积极地行政,以便最大限度的改善人民的生活,让人民富足安康。因而,中庸、妥协、宽容、平衡再加上积极行政的理念十分重要,这样的理念也只有宪法教育才能做到。黑格尔曾说:“无知者是不自由的。”“自由是要知识和意志的无穷训练,才可以找出和获得的。”[26]宪法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从知识和意志,从学问和品行里找到一种满足和自由既权利。”[27]通过宪法教育,使政府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在自由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政府和人民懂得用建设性的心态而不是破坏的心态,通过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来解决彼此的分歧和矛盾,谋求各自利益的最优化,最大化和最可持续化。”[28]

(三)宪法教育促进政府真正依法行政

宪法教育是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的重要途径。孟德斯鸠曾指出:“在共和国教育的目的就是品德”[29]“这种品德就是热爱法律与祖国……这种爱是民主国家所特有的。只有民主国家,政府才由每个公民负责。政府和世界的万物一样,要保存它;就要爱它。因此,一切的关键就在于共和国里建立对法律与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意的就是激发这种爱。”[30]优良的政治品德是优良的共和政体得以建立和保存的前提条件,而宪法教育则是培养良好政治品德的途径。通过宪法教育,既可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品德——对祖国的爱,对人民的爱,又可以训练法律技能,具有思维与法律知识。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根本是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实现权利的惟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31]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律行为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居于主导性的地位。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特定的公共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为或不为的行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在行为过程中都涉及到为什么行为或不为什么行为;都涉及到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都必须借助宪法教育和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教育来完成。

在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会发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错位,其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自身行为的目的及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宪法教育能够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会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能够确切掌握宪法所设定的具体行为模式,能够事先知晓或预测到行政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从而对自已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宪法教育对行政行为能提供一个尺度。“教育肯定地说是一种尺度,个人或民族没有这个尺度就不可能知道自身的价值或分量。”[32]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2004年3月,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政府行为越来越透明,政府的信息越来越多地对公众公开;减少了行政许可,可避免对公民在社会、经济、私人生活的过度干预,转变政府职能表现为政府积极为公民服务;政府的行政行为出错,公民可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在行政管理领域,尽管行政机关在尊重与保障人权方面有很大的改善,但从目前人民法律审理的“民告官”的案件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状况还是令人担忧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败诉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1.2%。[33]“我们每一代人必须从我们自己的错误中学习。换言之,历史总是以惊人的相似重现,只有少数人能从历史中吸收教训。”[34]宪法教育就是要使我们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从根本上认识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所拥有的权力必须根据既定的、通行的法律来行使。“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他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有义务。”[35]

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决定了政府必须为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为增进人民福祉而倾尽全力;权力的扩张性与腐蚀性决定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因此,“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损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36]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从而成为抑制国家权力的消极因素与弘扬国家权力的积极因子的利器。

宪法教育之于依法行政,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政府依法行政增进社会与人民福祉,创建美好的社会生活。

注释:[1]、郝铁川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3](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4](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页。

[5](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0页。

[6]陈弘毅:《论立宪主义》,载《视角》(中文版)2002年第3期。

[7](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页。

[8](美)M·A·格伦顿等著:《比较法律传统序论》,潘汉典译,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2期。

[9]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94—95页。

[10]转引自黄春兴:《我最喜欢读的书》,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

[11](美)潘恩著:《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0页。

[12](法)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6页。

[13]曹康泰:《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4](美)P·诺内特等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3页。

[16]转引自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页。

[17]同注[16],丛日云书,第295页。

[1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0—91页。

[19]秦前红、叶海波:《社会主义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311页。

[20](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21]前注[19],秦前红等书,第316—317页。

[22]前注[3],斯蒂芬·L·埃尔金等书,第1页。

[23]秦宣:《超越危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殊背景分析》,载《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11期。

[24]蔡定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5]李道军著:《法的应然与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26]转引自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97页。

[27]前注[26],马啸原书,第297页。

[28]江国华著:《宪法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68页。

[29]前注[2],孟德斯鸠书,第29页。

[30]前注[2],孟德斯鸠书,第34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

[32](英)詹姆士·哈灵顿著:《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04页。

[33]胡锦光:《论以人为本的“人”》,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34](美)戴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李少军等译,台北桂冠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35](美)潘恩著:《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页。

[36](英)M·J·C·维尔著:《与分权》,苏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公共管理/教育/教育发展/中国

【正文】

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现代行政管理教育,经过50-70年代的历史曲折之后,终于在80年代获得恢复和重建。在过去的20年间,它的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进程紧密相关。如今中国又要进入改革开放的一个新阶段,行政管理教育也正迫切地需要一个更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任务,我们就需要对中国现代行政管理教育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以弄清其来龙去脉,理清其未来发展的思路。

为此,我们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了42所普通高等学校(注:具体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浙江大学、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苏州大学、东北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郑州大学、湖北大学、青岛大学、贵州大学、汕头大学、南昌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华东理工大学、青海民族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上海大学、湘潭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机械工业学院、中国纺织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武汉冶金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西大学等。资料截止时间为2000年5月。)和一些专门行政学院的相关资料,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地获取了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的大量最新资料。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专门的行政学院主要从事的是公务员在职培训教育,而普通高校的行政管理教育往往更为规范和系统,更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虽然有时会涉及有关行政学院的教育问题,但主要探讨的则是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和硕士层级的行政管理教育问题。

一、历史的回顾

中国自战国时代起就有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的古训,它强调要肩负国家管理大任需从个性修养开始,并从治理好一个家庭入手。后来(隋唐至清末期间)由于科举考试在中国很是盛行,中国便更重视“治国平天下”(国家管理)方面的教育,甚至各种教育都以此为核心。应当说,中国古代传统的国家管理教育确实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可资借鉴的东西,但它们毕竟都是为以“家天下”为特征的封建皇权服务的,崇尚集权专制、追求特权地位,因而必然与崇尚民主、公正、自由等精神的现代行政管理教育相去甚远。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教育基本上是从本世纪30年代才开始的。30年代,统治区的一些高等院校就开始设立行政学课程(黄达强、刘怡昌,1988年,第17页)。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也曾在革命根据地延安建立过行政学院,应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需要开设过行政学课程。但是总体上看,当时的行政学教育仅仅处于初始阶段(郭济,2000年,第3页)。

建国以后,我国的许多院校,如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等都曾有行政学方面的研究和教育。然而从1952年院校及学科调整以后的20多年间,严重的意识形态偏见致使行政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一样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被保留下来。这20多年的空白对我国的行政学及其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直至1979年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邓小平,1994年,第180-181页),这些学科包括行政学在内才得以重见天日,逐渐获得恢复和发展。行政管理教育从此经历了酝酿、恢复、壮大以及现今的转型等四个阶段。

1.酝酿阶段(1982-1985)

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推进,行政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行政改革便被提上议事日程,1982年我国进行了改革开放后的首次政府机构改革;同时加强对行政学的研究和教育也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开始酝酿开展行政管理教育。

酝酿阶段的特点主要有两个:其一,先培训骨干教师,再推广行政学研究和教育。1982年中国政治学会在上海复旦大学举办了全国行政学讲习班,1983年又在济南举办了政治学和行政学讲座(刘怡昌等,1996年,第3页)。这两次骨干教师的培训对于我国行政学研究和教育的恢复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此,许多高等学校相继开设了行政学方面的专门课程。例如北京大学于1984年就开始向本科生讲授行政管理学课程(鲍静、左然,1996年,第27页)。

其二,以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推动国内行政学研究和教育的开展。1983年,中国劳动人事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承办了“联合国:文官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由中国和20多个国家的学者和政府官员参加。这次会议对我国后来公务员制度和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起到了很大的启蒙影响作用。198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和原劳动人事部在吉林省吉林市举办了全国“行政科学研讨会”,会议论证了开展行政科学研究和教育的重要性,建议成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筹建国家行政学院(刘怡昌等人,1996年,第3页)。此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便开始了筹备过程,旨在推动行政学研究和教育交流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于1985年7月得以创刊。这些活动对全国恢复和重建行政学研究和教育起到了更为直接的推动作用。

2.恢复阶段(1986-1992)

经过几年的准备后,从1986年开始,我国行政学的专业化教育终于得以恢复和重建,其间有两大特点:

其一,主要在一些普通高等院校的行政学类系所中恢复了本专科层次的行政管理教育,而后逐步兴办了行政学硕士教育。早在1985年,湖北大学就创建了专门的行政管理系,但并未开招本科生。1986年,国家教委首先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批准了武汉大学和郑州大学兴办行政管理四年制本科专业。同年,武汉大学还在已有的政治学硕士点中开招行政管理方向硕士生。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两校的政治学系得以恢复,中国人民大学的行政管理研究所也得以创建。1987年,南京大学开招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中山大学恢复行政管理专业的招生。苏州大学则先行建立起行政管理专科专业,并于第2年开始招生。1988年,北京大学政治学系得以恢复,并定名为“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在原来政治学专业的基础上,另开设行政管理专业。中山大学也正式恢复原来的政治学系,并改称“政治学与行政学系”。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首次正式开招行政学专业硕士生。同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在北京成立。1990年后,一些学校(如厦门大学、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的政治学系学习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的模式,纷纷改名为政治学与行政学(或政治与行政管理)系。这些院系名称的变化本身就表明这一时期行政管理专业得以逐步恢复或重建,并在政治学学科教育中占有二级学科教育的独立地位。

其二,初步建立起中国的行政管理教育体系。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确定了将在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这无疑给中国刚刚恢复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1989年的冲击,原定公务员制度的推行计划被推迟,从而使得1990-1992年间的行政管理学教育受到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是发展速度明显放慢。然而无论如何,经过6年多的发展,到了1992年时,中国的行政管理教育已经初成体系。不仅如前所述形成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三个纵向的教育层次,而且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与各类成人教育(函授、自学考试、夜大、刊授、电大等)共存的行政管理学专业横向教育体系,还有一批专门的地方行政学院得以组建。如广东(1985)、北京(注:北京行政学院最早建于1949年,时称“北京市行政干部学校”,“”期间一度停办,1986年得以恢复,更名为“北京市行政管理干部培训中心”,1993年正式定为现名。)和上海(1986)、河北(1987)、浙江和沈阳(1988)、深圳和吉林(1989)、黑龙江(1990)、安徽和青海(1991)、江苏(1992)等省市先后组建地方行政学院,开展新时期的公务员培训和一些成人类的学历教育(详见鲍静、左然,1996年,第9-25页)。

3.壮大阶段(1993-1999)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中共“十四大”确定中国要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都要求中国必须进行政府职能的重大调整,继续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并尽快建立已被拖延几年的公务员制度。1993年3月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进行改革开放后第三次较大规模的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同年8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些都为中国行政管理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从此,中国行政管理教育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壮大阶段。

首先,这一时期又有一些学校加入到行政管理教育大潮中来。如1993年的苏州大学、兰州大学、东北大学等,1994年的华东理工大学和华北电力大学,1995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科技大学,1996-1997年度的中国对外贸易大学、南昌大学(注:其中仅南昌大学将政治学专业调整为行政管理专业,其他学校直接拥有(见《中国高等教育》1997-5,第50-55页。)等纷纷拥有行政管理本科专业的办学权。清华大学从1998年起则直接获准兴办行政管理硕士教育。

其次,一批较早开展行政管理教育的学校对本身的行政管理教育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完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管理对人才培养(如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崭新需要,为了加强学科之间的渗透和办学资源的共享,也为了提高培养质量,它们大多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教育改革和提高工作:(1)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系和专业设置,实行院系合并,组建了不少多学科共存的学院性教育机构(详见后面的分析)。(2)改变了过去仅仅重视培养数量的数量型模式,奉行注重人才质量的质量型教育模式。在80年代末,先期兴办行政管理教育的院校往往招生数量较大,本科年招生数量多达60名,加上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年招生数量就更为可观。但是由于机构改革,政府人员精简的影响,毕业生难分配,所以这些老学校不得不减少各类行政管理教育的招生数量,加强课程体系的改造,以培养高质量的行政管理人才。(3)这些学校还利用已有的优势,纷纷重视高层次的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重视开展硕士及硕士以上层面的各类教育。如武汉大学、郑州大学、苏州大学、北京行政学院等在这一时期先后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权。90年代后期,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和复旦大学率先获得中国行政管理学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专门的行政学院得以继续壮大。1994年9月21日,经过多年精心筹备的国家行政学院终于正式成立。1993年以后又有一些省、自治区先后成立地方行政学院。同时,一些地市级行政学院也纷纷建立,这就基本形成了我国庞大的公务员培训网络。

4.转型阶段(1999-)

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教育正面临市场经济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和知识经济、网络经济以及全球化经济等新时代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巨大挑战,同时也面临向多学科模式转型和开展MPA(公共管理专业硕士)教育等一系列难得的全新机遇。从此,中国行政管理教育开始步入转型和发展的新阶段(详见后面的分析)。为了应付这些挑战,抓住发展良机,有必要对中国行政管理教育的现实状况进行专门的考查。

二、现状的调查

对于目前到底有多少家普通高等学校拥有行政管理专业的教育权,我国有关部门缺乏统计数据。我们近期通过网上和其他调查方法所做的不完全调查证实,目前全国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校至少为40多家。目前,全国已有副省级以上地方行政学院46所(郭济,2000年,第5页)。其中普通高校行政管理教育主体的机构建制、教师状况、学生状况和课程设置状况如下:

1.教学机构的建制

我们所了解到的42所高等院校普遍拥有至少本科层级的行政管理专业办学权。通过网上调查到其中近39家院校在院系建制方面的最新状况。结果显示如下几个特征:

(1)从学校类别来看,综合性大学要多于专门性院校。前者(27所)几乎是后者(15所)的2倍。不过后者能兴办行政管理教育本身,既说明他们正在向综合性大学方向发展。

(2)在学校内部,学院数大大多于系所数。前者几乎是后者的3倍(参见表1)。这突出地反映了我国1993年以后院系合并浪潮对行政管理教育的影响很大。在31家学院当中,数量和比例居第一位的为管理类学院(含行政学院)。这虽然说明管理学取向的行政管理教育已经占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并不等于说,法学或政治学类学院的影响已经很小。实际上我们将政法类和文法类合起来所占的数量和比例与管理类一样大,何况管理类还有至少4家政治学取向很强的学院,因为它们原本就主要靠政治学发展起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人文类与文法类加起来的比例竟然高达29%,与政法类旗鼓相当。这说明我们已有一些行政管理教育正在受到人文科学更多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院兴办行政管理教育的比例太小,经济学取向的行政管理教育是非常稀缺的。这在后面论及的课程体系分析中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证明。此外,由研究所直接兴办行政管理教育的主体也很少。

(3)在系一级的建制上,政治学取向的直接教育主体占居明显的主导地位。如果说从学科众多的学院建制中还不太容易看清我国目前行政管理教育的学科取向的话,通过对独立的系所和学院主要承担行政管理专业教育的系级组织的分类分析,就可以看得比较清楚。表2显示,单纯的政治学系(含国际政治系)所占比例并不高,但是如果把政治学色彩浓厚的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和单纯的行政学系也加进来,那么其数量就有23家,比例高达54.7%,而公共管理学与管理学两类加起来的数量仅仅11家,占26.2%,其他(含国际文化和人文社科)类的就更少了。

表139所高校举办行管教育的院系类别

分类学校(31个,占73.8%)系所(11个,占26.2%)总计

小类管理类政法类文法类人文类经济类系所

数量13845110142

比例%41.925.812.916.13.290.99.1

100%

备注经济管理政法、法学文法学院文学院仅为经济学院

行政管理

注:本表主要根据互联网上各高校行政管理教育院系设置的最新资料统计而成;39所高校不含前述42所高校中的北京机械工业学院、中国纺织大学和武汉冶金科技大学;同时浙江大学有3家办学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有2家办学单位,因而这里的总数仍为42。

表239所高校从事行政管理学教育的具体主体类型

分类政治学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学公共管理管理学国际文化人文社科总计

数量4910652642

比例%9.521.423.814.311.94.814.3100

包含类型含国际政治体育管理、公共政策国际关系社科教育

注:同表1

表37所普通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教育院系目前的师资力量情况(人)

类别专业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博士硕士全职

数量教师教授副教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兼职兼职

高校院系教授之比

北京大学政治学33111681.8618.21545.51339.4

与行政管理系

中国人民大学197878.9210.5315.8

行政管理学系161∶0.84

南京大学政治3981866.7923.1

与行政管理学系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39149591128.2615.4171∶0.44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541731.53564.8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50617462244

北京师范大学法政所3491570.61029.41029.481∶0.24

注:本表全部根据7所高校网上资料统计而成;表格空白处均为情况不详。

2.教师队伍

据统计,我国从事行政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有1000多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有近千人,高级职称的人数为200多人(郭济,2000年)。不过,至今仍然没有有关专门从事行政学教育的教师的具体统计分析。我们通过网上调查获得7所院校现从事行政管理教育的教师(注:由于很难搜集有关直接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教学的教师的资料,所以这里的数据涉及的是这些兴办行政管理教育的院系的专业教师,其中自然包括一些并非直接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教学的教师的数据。)的部分资料(见表3)。表中关于各教学单位职称结构方向的资料较全,而学历结构方面的资料不全,专业背景方面的资料完全没有。各高校教师其他方面的资料更是缺乏。这里我们仅就这些办学单位教师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兼职状况加以分析。

(1)关于职称结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高校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在专业教师中的比重已经达到30%以上。同时讲师职称所占的比例大多为50%以下。其中,发展较早的院系的副高职以上教师比例通常超过50%,最高者为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达81.8%。这些院校已经逐渐改变过去流行的正金字塔形结构模式(职称越高,比例越低),而呈现倒金字塔形结构(职称越高,比例越高);发展较晚的院系副高职以上的比例则一般低于50%。

(2)关于学历结构。我们仅搜集到7所院系中5所院系的资料。5所院系中有1所(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的资料未分博士与硕士,有4所的资料明确显示博士学历状况。这4所院系的博士占专业教师的比例处于15.4-45.5%之间。它说明这些院系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都还不高,都有待大大提高。

(3)关于外聘兼职教师状况。我们得到了其中3所院系的资料。其中从数量上看,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

学系的数量最多,达16个。从外聘兼职教师的背景来看,人民大学也很有特色,其中绝大部分为政府官员。其他院系一般以教师及研究人员为主。例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的兼职教授达17名,其中全属教学及研究型。

从总体上看,各院系教师在职称结构方面正在趋于合理,但在学历结构方面则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教师结构方面还要打破传统的只有全职教师的模式,走广泛外联的道路,扩大兼职或客座教授的比例。

3.学生状况

关于本科生状况。因为院系建制较为流行,许多院系对于学生状况的网上介绍往往不分专业,所以我们很难了解到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数量的最新情况。有幸的是,我们通过中国高校就业网了解到2000年14所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数。今年毕业生数最多的是东北大学(62人),最少的为南开大学(11人),平均每校毕业生数为33人。这个数字显然大大低于国家教委(1999年)规定的一般为60人的标准。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近几年行政管理专业不像刚恢复时那样易于招生和分配所致。通过这一数据我们可以推知该专业各高校年招生数应该在35名左右(毕业数通常会少于招生数),若以40所院校推算,全国年招生数应该能达到1400名左右,年在校人数应在56OO名左右。至于这些本科生毕业以后的去向,我们缺乏统计数据,但据我们的一般了解,他们通常去机关、企业和高校的比例大体各占1/3左右。

表4国家教委规定的行政管理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在11所高校的开设情况统计

学科课程开设的占调查学课程课程相近数

学校数校的比率(%)一致数

行行政学原理11100110

行政组织学763.661∶组织与管理

市政学981.890

政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436.440

行政案例分析545.550

领导科学654.533∶行政领导学

学公共政策11100110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1090.946∶人事管理学

行政公文写作1090.991∶秘书学

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其应用654.560

管政府公共关系学763.607∶公共关系学

理管理学原理1090.991∶现代管理方法

学信息管理概论218.220

管理心理学763.643∶组织行为学

政政治学原理11100110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763.643∶中国政治制度;中国政府与政治

治比较政治制度1090.9100

政府经济学545.550

学地方政府学436.440

政治学和行政学文献选读218.220

法法学导论763.643∶法学基础理论

学行政法学981.890

社社会调查与统计654.551∶统计学

会社会学概论763.661∶政治社会学

注:11所高校分别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东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苏州大学等;资料大多来自于它们的网上资料。

关于硕士生的状况。我们也很难查到现成的统计资料。不过据我们的了解,北大、清华等院校行政管理专业计划类脱产硕士生年招生量能达到10名左右,其他一些院校一般年招生数为5名左右,平均每所院校年招生量应该为7名左右。目前全国行政学硕士点的数量为21家(参见徐中奇等,2000年)。依此计算,我国行政管理专业计划内硕士生的年招生量估计应在150名左右,年在校生应该在400名左右。若再加上计划外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总数应该大大高于这一数字。

4.课程的设置

关于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首先,因为国家教委有统一的专业规范,所以各高校的课程设置大同小异,尤其在公共必修课方面更是如此。在专业课程方面,主干课程差距不大,但在非主干课程或选修课程方面差距较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曾对能搜集到资料的11所院系开设国家教委规定的行政管理本科专业25门主干课程的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4)。其中有3门(行政学原理、公共政策和政治学原理)开课普及率为100%,有15门普及率为50-91%,6门普及率为50%以下。也就是说有18门课(占24门主干课程的75%)在大多数院系都得以开设。这说明行政管理本科课程设置的共同性确实较大。其次,各高校都没有完全遵循国家规定的主干课程体系,都表现了一定的自主性

。当然,其中也反映出一些高校对一些重要课程的认识有偏颇。比如像政府经济学、行政案例分析、地方政府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文献选读、信息管理概论和国家公务员概论等课程应该说都很重要,而且其中一些课程还会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大多数院系对它们的重要性一直认识不足,致使它们在这些院校中的普及率均没有超过50%。再者,一些课程虽然普及率较高,但是实际课程仍然是传统型的,如人力资源管理课程的普及率虽然达到90.9%,但其中名称完全一致的仅占40%,60%的院系开设的则是传统的人事管理学;政府公共关系的普及率能达到63.6%,但开设的全是笼统的公共关系学。此外,分析还发现课程设置具有强烈的政治学取向性。就我国目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总体课程体系来看,尽管的确有一些院校力图根据自己的特点走各不相同的取向道路,如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系兴办的历来是行政法取向的行政管理本科专业,但是由于过去行政管理学归属政治学,许多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是从政治学学科中发展而来的,因而大都明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学取向性。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政治学类的课程比重过大,经济类、管理类和一些方法性技术类课程都很少。这在我国规定的行政管理本科专业的24门主干课程(表4)要求上也能看得非常清楚。

关于行政管理硕士专业课程体系,全国并没有像本科教育那样的统一规范,各个学校所开设的课程状况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总之,我国行政管理本科与硕士课程的设置总体上是以政治学取向为主,其中纯管理类、经济学类、定量分析方法类课程在两个层次上的比例都较低;培养偏重学术性,而对应用性重视不足,其突出的表现是不重视案例教学,不重视实践环节等;很少有学校在课程体系中设置行政伦理方面的内容;硕士课程与本科课程差距不大,等等(另参见王乐夫等人,1998)。

三、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中国行政管理教育恢复重建10几年后,我们迎来了一个新的千年和新的世纪,我们更迎来了一个以经济的网络化、知识化和全球化等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时代。同时我们自身正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并持续、快速和稳定地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为此,我们的政府管理必须适应新时代特征和任务的需要,向高效、民主和廉洁等方向发展。这自然为中国行政管理教育既提出了许多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它提供了一些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1.严峻的挑战

首先,挑战来自于我们本身经济社会转型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在这一阶段,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向更高水平的社会发展的任务都更加艰巨,尤其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积聚效应更加突出。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公共管理职能,来化解社会冲突,保障社会平稳、协调、有序地转型和发展。这一时期,我们还面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政治民主化、行政程序民主等重大历史课题。完成这些任务,不仅需要我们的公共管理人员掌握和具备更多的现代经济、政治及文化知识与理念,而且需要他们要有更强烈的时代紧迫感、责任感和创新意识。否则,他们就根本不能跟上这个世界飞速发展和变化的节拍,也不能适应我们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无疑这就从未来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上对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教育提出了十分严峻的挑战。

其次,挑战直接来自新时期中国政府机构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本身。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都明确指出,中国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专业化队伍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对政府管理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内涵在认识上的新突破。建设这样一支队伍既是我国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又是新的机构建立之后,政府职能是否能真正转变,“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能否真正建立并持久下去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三,这种挑战也来自于新时代经济及社会的一些新特征。具体表现:①信息技术的革命和发展不仅促成了网络经济的出现,还促成了网络政府、电子民主、电子政府等一系列新概念的出现。为此,政府管理的方法与程序都要进行巨大的变革。为这种现实需要服务的行政管理教育或公共管理教育都必须迅速转换教育模式,在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等方面加以改革和创新。否则,我们的行政管理教育就不能培养出迅速适应网络时代政府管理需要的全新公共管理人才来。②知识经济的发展,为政府对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为公务员队伍本身的资源开发与利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它要求身在政府的公务员本身更应该是知识素养高、各方面素质优良的公共管理者。这决定了我国的行政管理教育必须主要为公务员队伍素质水平的不断提高服务。③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对我们的政府公共管理及公共管理教育也有相当大的冲击。它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官员在未来的管理中都必须有国际眼光,熟悉国际游戏规则,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要求我们对这方面的公共管理教育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2.难得的机遇

面对这一系列的挑战,原本发展历史就不长的中国行政管理教育势必更显得力不从心和困难重重。但是事情都具有两面性,这些新时代的特征和需要既是对我们传统的行政管理教育的严峻挑战,同时也会给它的充分、快速和健康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广阔市场和强大推动力。也就是说,它们无疑为中国行政管理教育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多模式发展。就行政管理教育的模式来看,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出诸多划分。在此我们只是主要涉及学科取向模式的问题。如前所述,无论是从过去的学科归属,还是从现有的系所建制、课程体系等方面都反映出,中国现有行政管理教育模式的最大问题就是模式单一,其表现是突出的政治学取向性。尽管依托政治学发展行政管理学教育的确有一些优势,而且这种取向模式还可以继续发展下去,但单纯或主要是这种取向将会很成问题。因为行政管理本身是一种必须由多学科(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等)高度复合支撑的交叉领域,因而行政管理教育应体现出多学科取向以及与它们的复合取向的共存性。就目前来说,我们面临的最大机遇是借国家学科调整的东风,尽快实现行政管理教育的多模式发展。除了继续办好已有的政治学取向模式外,还应该发展管理学取向模式(罗自刚,1998年)、经济学取向模式,以及公共管理学科取向模式(陈振明,1999年)等等。

此外,在教育模式上,我国还要注意学习国外大学学院型与专门培训机构型、理论知识型与实际应用型、学历型与公职资格型等多种教育模式并存的经验(薛澜、彭宗超,2000年)。各类教学主体均可以参照他国他校的成功经验并根据自己的优势走有自己特色的道路。

②高层次专业化发展。面对上述诸多崭新的挑战,行政管理教育必然要向高层次和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高层次专业化除了要重视扩大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硕士学位教育和博士学位教育外,目前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必须注重以在职公共管理人员为主体的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教育。政府公务员以前的专业背景往往复杂多样,进入公共管理部门后就需要进行这方面的统合训拣。特别是目前中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但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很难适应上述未来发展的需要。1997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达530.7万人,中专及其以下学历的为297.9万人,占总数的56.1%,具有大专学历的为232.7万人,占总数的43.9%,其中大专学历的178.2万人,占总数的33.58%,具有本科学历的52.65万人,占总数的9.92%,具有硕士学历的仅1.88万人,占总数的0.35%(季明明,1999年)。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决定在我国开展公共管理硕士学业学位的教育。这对于我国公共管理教育无疑又是一次绝好的发展机遇。

③现代化发展。信息革命所导致的网络社会的出现能给我国行政管理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优越条件。行政管理教育中可以更多地采用多媒体、远程教学等现代化手段。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和我国体制转型与社会发展的最新进程,更能促使传统行政管理学理论范式与方法体系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进而带动整个中国行政管理教育的现代化和跨越式发展。

面对挑战与机遇,我们必须实现公共管理理论研究与专业教育有机的结合,必须根据现实及未来需要在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手段等方面不断创新,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师资的学历水平,优化他们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等。只有这样,中国的行政管理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历史的飞跃。我们相信,只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尤其是我们自身行政管理教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面对挑战,把握好机遇,勇于改革和创新,我们就一定能拥有行政管理教育事业的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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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济.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建设及其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0,(1)。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5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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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达强、刘怡昌主编.行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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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自刚.对行政学学科归属问题的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8,(4)。

[10]陈振明.从公共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J].政治学研究,1999,(1)。

[11]季明明.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一个途径——论我国建设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中国行政管理,1999,(3)。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10篇

政府实现向素质教育“转轨”的行为,包括思想认识到位与实践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确认并树立素质教育的思想和观念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教育思想。素质教育的提出,是对教育的价值、功能及目的等认识上的深化和飞跃。素质教育体现了基础教育的国民性的基本属性。因此,它不仅是为克服“片追”、“应试”等教育弊端而采取的一种对策性措施和某种具体的教育改革实践模式,而且成为对我国教育基本属性的本质的概括;成为对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适应整个国家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教育思想、新的教育目的和新的办学目标的简约化表述。

因此,确认并树立素质教育的思想与观念是实现“转轨”的首要任务。它应体现在:

1.建立起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转轨”,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的到本世纪末基础教育要在向素质教育转轨上取得显著进展的目标,结合本地区在“转轨”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好“九五”期间每年实现“转轨”的具体目标要求,排列出逐年要着重解决的问题,规划出地方政府要采取的重大举措,以及各相关方面工作的具体途径与办法。

2.地方党政领导必须努力防止和克服在抓“两基”和“两全”工作中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特别是易于出现的抓“普九”的手硬,抓“转轨”的手软。在一定意义上说,“两全”、“转轨”更多地体现着教育“软环境”的建设。只有抓好“软环境”建设,才能使学校教育活动符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的要求,培育出一代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奠定良好的基矗。

3.树立素质教育思想,当前突出表现在对学校工作评价标准的转变上。要采取重大措施从根本上改变用考试成绩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唯一标准,杜绝政府向学校,学校向老师层层下达升学率指标的做法。

(二)建立起导向素质教育的资源配置机制

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对学校教育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资源配置机制包括资源配置的方向、资源配置的结构、资源配置的方式及对资源深层次的开发和利用等等。

粉碎“”之后,作为遭受“”灾难性破坏的教育领域千疮百孔,百废待兴。为了解决国家经济建设急需人才的燃眉之急,同时也为了在教育领域建起一批能起示范作用的学校,在80年代初期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不得不把优秀的校长、良好的教师、拔尖的学生及先进的教育教学设施与设备,配置给重点中小学,把有限的教育经费向重点中小学倾斜。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与我国中小学的国民教育属性是相悖的。时至今日,80年代初期所形成的教育资源配置的模式仍在实际工作中运行着,影响着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进程。因此,政府若继续将相当多的、好的资源都配置到少数的重点校、“窗口校”,而使相当多的中小学陷入困难的办学窘境之中,“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教育目标就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改革和调整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核心是要面向每一所学校,把每一所中小学都办成合格的学校;利用资源配置机制引导每一所学校办出各自的特色,成为让群众信得过的学校。

基础教育中的“择校”现象历来都存在,而“择校”现象成为众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却是近年来形成的。其背景是群众日益高涨的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的愿望,与当前学校之间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条件悬殊过大造成的。因此各地方政府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在一定时期内要作较大调整,要明显地向薄弱校倾斜,以使这些学校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三)完善中等教育结构,适应学生多样化需求

我国中等教育结构的调整,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改革取得显著成果的领域之一。但90年代以来,高科技生产的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才规格、类型和层次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中等教育的结构,适应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多层次需要。

1.地方政府在完善和优化本地区中等教育结构时必须考虑到以下两个基本事实:一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对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多规格、多类别的;二是学生在完成了强制性的九年义务教育后,其发展水平和发展需求是有差异的。教育结构的优化,要立足于为每个学生的最优发展提供最合适的教育机会、教育环境和教育条件,以充分发挥学生潜能,使其身心素质得到最好的发展。2.理顺小学后、初中后和高中后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创设适合每个学生的教育,根据学生发展水平的层次,进行合理分流,使学生各得其所,各尽所能,各展其才,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当前的职业技术教育除抓好专业技能的培养外,尤要重视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社会适应性素质的提高。

3.目前职业教育的规模效益普遍比较低,教育资源浪费问题比较突出。在调整和优化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时,要改变80年代以“外延式”发展为主的做法,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对本地区学校重复设置的专业,陈旧的专业,规模过小的学校,通过调整、合并、联合,发挥规模效益,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区别不同学校,确定其发展目标和重点专业,以使不同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领域内办出自己的特色。

(四)积极、稳妥、分层次地改革课程体系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

实施素质教育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狭隘的课程观念,要在新的大课程观念指导下,对课程进行整体优化的改革。它包括构建课程的目标体系,优化课程的结构体系,更新课程的内容体系,调整课程的实施体系,完善课程的评价体系等。

课程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科研部门、教研部门及学校的干部和教师,在素质教育观念指导下通力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推进课程改革。这包括:

1.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地方政府要认真抓好区域内学校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课程计划及要求。在学科课程方面,主要是开齐、开足、开好课程计划中的所有学科。当前要特别强调和重点检查音、体、美及长期被人忽视的所谓“副科”是否开齐、开足。

在活动课程方面,要以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为宗旨,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区域内的各种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社会公益劳动。要把活动课程列入课表,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杜绝盲目性和随意性。

在环境课程方面,要强调建设。由于环境课程的教育功能具有潜在性,常常易于被人忽视。为此,各级领导要自觉地重视环境课程的建设、开发,搞活环境课程,发挥它的教育功能。

2.合理调整课程体系。在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可指导部分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性地对部分课程进行合理的调整,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学科课程可沿着加强学科课的基础性、综合性、时代性及地方性的方向进行调整,根据学科的内容和门类,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不突破周学时总量的前提下,合理搭配标准课(40或45分钟)与微型课(20至30分钟)。活动课是课程改革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地方的教育资源,进行活动课程设置特色化的探索。环境课程的建设要与整个区域或社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协调,使其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3.重新构建课程体系。地方政府在课程改革上,可选择少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比较扎实、有一定基础的实验校作试点,并借助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力量,以实现向素质教育转轨为目标,以课程改革为主攻方向,依据国家课程计划的总体目标要求,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内容体系和结构安排等,进行重新构建的实验,探索素质教育的课程体系。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处理好继承、改革和发展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科学性与可行性的关系。

(五)构建起区域性素质教育场学校教育是教育系统中的主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学生的健康成长绝不是学校教育一方作用的结果,他们同时还要受到家庭环境和教育,以及直接或间接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的影响。近年来有人提出了“教育潮的概念。教育改革实践证明,只有当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教育形成目标一致、内容衔接、功能互补、关系和谐的素质教育场时,才能有效地防止三方教育影响与作用相互抵消的现象,进一步发挥三者的教育合力,提高教育的效益。构建起区域性的素质教育场是实现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基础性建设和重要保证。地方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1.人的素质是在一定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地方政府应建设好所辖区域的少年宫、科技宫、图书馆、文化馆及其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为实施素质教育创设必要的条件。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11篇

作为行政管理关键要素的行政管理人员,它既是管理的基础,又是管理的主体。离开了人,管理就无从下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贯彻上级的命令和决策,参与工作规划的制定与落实,组织实施各种事务性工作,解决各类实际问题,保证全校运行顺畅。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解读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胜任与否,成为决定高校是否具有管理活力的关键因素。因此,继续教育在高校行政管理环节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彻底解决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政策、技能的滞后化与高等教育现代化推进之间的矛盾,全面提高行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才能保障高校服务科研、服务人才培养以及服务社会的职能,从而实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2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2.1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理念淡薄

“重教学、轻管理”的现象在高校普遍存在,高校的领导层认为在职行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既影响日常工作,增加经费支出,又得不到理想的培训效果,因此,他们更加愿意将经费和精力在能够带来科研效益和经济收益的教师身上,这就导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拥有的培训资源相对有限,获取进修和培训的机会也相对较少。此外,中国高校的大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并非来自行政管理专业,许多人在上岗前也未曾想到会成为一名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他们对职业本身的认识十分薄弱。在走上岗位之后,很多人也弄不清楚行政管理的本质到底是什么,高校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是怎样的,以及如何将教育与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他们仅仅成为了上级指令的执行者,缺少了对自己岗位发展的水平和状态的判断,缺少了对现代化高校管理体制的新认知。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存在着“重职位轻能力”的问题,行政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促进管理人员的服务化和专业化,从而适应现代化管理体制的新要求。行政人员往往为了职位升迁,将自己的重心放在繁琐的事务上,忽略了再教育和再学习,忽视了自我能力的提升,造成了行政管理工作陷入窠臼,单纯周而复始地循环。

2.2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机制不健全

综观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让高校教师的继续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也都采取了积极措施,鼓励在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激发教师提升个人能力的热情。然而针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体系却存在着明显的缺失。现阶段,高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缺乏稳定的规范依据,缺乏权威的决策组织、独立的监督反馈和科学的考评等机制,缺乏专门管理和监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正因为继续教育的机制不完善,过多偏重于临时性的行政性指令,导致大部分的培训只流于形式,形成了以旅游休闲为主,学习研究为辅的培训模式。这样的继续教育体制与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形成完善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

2.3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单一

目前,高校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还是以学历提升为主,诸如在职硕士、博士等,其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学历层次,满足职位升迁要求。高校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往往停留在满足统一培训要求而设计,讲究培训规模和效益。目前的培训缺乏实效性强的管理和实施细则,缺乏能够满足管理人员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培训形式,缺乏经过精心设计的培训方案和内容。管理本身是一门科学,它具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发展脉络,需要耗费精力去学习和钻研。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需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再教育。笔者认为,行政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可将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在打下良好文化基础的同时,学习现代管理理论,掌握科学管理手段,更新管理理念,加强知识积淀与经验积累,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适应现代化高校管理的新要求。

3推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途径

3.1深化对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打造一支善于创新、与时俱进的管理团队,对于支撑高校的教学与科研,促进高校的全面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高校而言,在当前新的形势下,需要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首先,学校总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有赖于行政人员管理能力的强化。在信息化快速推进的当下,人们的生活和社交方式正悄然发生变化,社会的快速发展让高校旧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因此,高校需要通过行政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从总体上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其次,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的提升,也有赖于管理团队的创新。高素质的行政管理团队,能够结合学校实际,引入科学的管理理念和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创建高效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使教师更好地投入教育和科研一线,使学生拥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相反,如果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不高,则会导致学校整体固步自封,管理团队执行力下降,影响教育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3.2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推进关系到学校的教育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于学校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为确保工作正确、有序地进行,必须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使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推进工作有章可循。首先,建立行政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立足学校的长远发展。行政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应作为学校长远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总体规划的统一框架下,开展行政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形成相关制度。制度的建立,既要确保行政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不被忽视,又要保障学校的正常管理工作不受影响;既要为行政管理人员提升自身素质提供机会,又要将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纳入总体规划。此外,要重视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推进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顺应相关工作的发展,必将因时、因地而异,在规章制度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实时分析和总结问题,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使之能够持续推进行政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学校的总体发展。

3.3联系工作实际建立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体系

针对高校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单一的问题,要明确深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全面提升高校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要实现此目标,既要注重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理论水平,又要注重培养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从而提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因此,结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建立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体系,才能有效推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实现全面提升管理团队水平的最终目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体系的建立必须立足于实际工作。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业务培训都必须联系工作实际,有针对性,方便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学以致用。尽量避免单纯为了提升学历,对实际工作并无太多帮助的一般性学历教育。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本质目标应该定位为提升学校的教育、科研管理水平,打造与时俱进的管理团队。针对不同的具体培训目标和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制定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与方法。例如,在需要提高某些重点培养对象的理论素养和综合水平时,可以选择学历教育;而在针对具体工作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时,则可以通过短期的专题性集中培训,快速提升整体团队的水平。总而言之,继续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提高团队水平,克服发展瓶颈,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培训的方式和方法,只要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无需拘泥于具体形式。

4结语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12篇

内卷化一词源于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ChiffordGeertz)《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Involution)。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2黄宗智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把内卷化这一概念用于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的研究,他把通过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的劳动力来获得总产量增长的方式,即边际效益递减的方式,称为没有发展的增长即“内卷化”。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在人口的压力下,中国的小农经济逐渐变成一种“糊口经济”。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并不是“资本主义的萌芽”,而是贫困的小农为了生存而不得以的选择,商品化并没有打破小农的经营体制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它。他认为有必要对几个世纪以来的农业商品化做出区分,为了以现金或实物向不在村的地主缴租而从事的市场行为可称之为“剥削推动的商品化”,为了支付生产和维持生活的直接开支而从事的市场行为可称之为“生存推动的商品化”,为牟利而出售满足租税、生产费用和消费需求之后的剩余农产品可称之为“牟利推动的商品化”。黄宗智的研究及国内学者研究都表明,无论是华北还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剥削推动的商品化”都是农业商品化的主要形式。这种商品化“是谋求活命的理,而不是追求最大利润的理。”3黄宗智在使用这一概念研究中国农业经济与社会变迁时,拓展了这一概念的内涵,使之对研究对象有更强的解释力,并非是使“内卷化的含义已经变得复杂而含混,由此产生出一些更加纠缠不清的问题。”4

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中,提出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他认为在其著作中,内卷化这个概念不完全符合吉尔茨的定义,自己只是借用这个词,它所揭示的现象已脱离了原词意义。“政权内卷化”与农业内卷化的主要相似之处在于: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即效益并未提高);固定方式(如赢利型国家经纪)的再生和勉强维持。其不同之处在于正规化和合理化的机构与内卷化力量常处于冲突之中;功能障碍与内卷化过程同时出现。5进入20世纪的国家政权不是靠提高自身效率来扩大财政收入,而是靠扩大外延——增设机构和增加税种来增加收入,这样做的后果是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伴随着“赢利型经纪人”贪污贿赂的增长,这是国家政权内卷化在财政收入方面表现,它表?0世纪以来中国国家政权现代化的努力遭到了失败。

本文借用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并延着杜赞奇的思路,探讨国家政权的变迁问题。杜赞奇认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是内卷化了的,新中国成立后,铲除了国家经纪人体制,完成了国家政权的建设任务,“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6同国家政权内卷化概念相对是国家政权现代化。“现代化”一词在英语里是一个动态的名词:modernization意为tomakemodern,即“成为现代的”之意,因此,“现代化”可理解为“获得现代性的过程”。现代化理论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一种主流发展理论,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尽管从它诞生之起就带有意识形态的印记,并且在指导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实际进程中也并非十分有效,但现代化理论所归纳和所抽象的一些价值准则(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世俗化、知识化、自由流动、结构分化等)仍带有很大的普适性。尽管现代化理论流派很多、内容繁杂,但都把民主化视为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民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概括地说,政治民主化既包括权力的来源这样的原则性问题,也包括横向分权(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相互独立和制约)和丛向分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各自明确的权力边界)这样的权力操作性“技术”问题。所谓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就是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国家政权效率、效益的提升主要是靠扩大内涵——结构的优化来实现的,并不主要依靠外延的扩大——权力的扩张、机构的增设和对社会财富更大比例的榨取,当然更不借助于任何形式的国家经纪体制。

非民主化条件下的政权现代化——一个用现代化的技术设备装配起来的国家政权,只有政权现代化的形式,而没有政权现代化的内容,这样的政权既存在于专制国家,也存在于民主制度很不成熟的国家。这样的政权可以有很高的行政效率,因为政权本身倾向于追求自己所能拥有的最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但却是低效益,因为它没有解决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专制国家而言)或是在获得权力授予后过度滥用权力而使自身丧失了合法性(对民主制度不完善的国家而言)。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是任何一个现代的世俗政权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那怕是一个独裁的政权,它也要给自己披上一层民主政治的外衣。从世界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着国家政权内卷化的现象。“如同中国一样,大多数新兴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受挫主要是由于其‘政权内卷化’或与之类似的东西。”7

二,为什么20世纪上半期国家政权是内卷化的?

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政权无力真正深入社会基层,就连专制程度最高明、清王朝也无法克服皇权深入社会基层的一系列“技术性”障碍,社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某些自治性。国家政权只能扩张到县一级,县以下都是由人代行部分国家政权的职能,这个人阶层就是封建社会的绅士阶层,“绅士充当的政府官员和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8绅士作为一个在乡村中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他们具有双重角色身份:一方面在政府官员面前,要代表本地的利益,以增进家乡利益和福利为已任,参与乡村中的各种公益事业,制约官府对农民的过分盘剥;另一方面,在农民面前他们又是官府的代言人,参与官府向农民征收田赋和各种杂税。

清末的“新政”使国家财政更加困难,国家政权试图深入乡村榨取更多的财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杜赞奇认为农民负担的加重始于清末“新政”。新式警察制是清政府试图强化国家权力,加强社会控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但县以下警察多由地方操办,地方有事权而没有财权。同警察一样,新式教育也是“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同样面临巨大的财政困难。“各省学堂经费匮乏,力不能及,提出纷纷请款,而官力民力罗掘俱穷”。9所以,农民最先感受到的是向他们摊派的警款和学款。而且在清王朝覆灭前的1909年,向农村的摊款已经合法化了,在田赋和田赋附加之外,层出不穷的摊款已成为农民的一种沉重负担。尤其要指出的是,摊款中的很大一部分没有被用来举办各种新政事业,而是被各种“经纪人”--县衙之下的吏、役、胥及地方上的国家政权人中饱私囊了,他们已不满足于征收正常税外附加的“陋规”,而是想方设法大举侵吞农民的摊款了。国家持续不断地对乡村进行榨取,使得原有的乡村绅士无法从公职中获得物质和精神的报偿,于是充当保护型经纪人角色的绅士从此领域中逐渐退出,从而为只具有压榨性的“土豪劣绅”向这一领域的扩张提供了条件。杜赞奇通过对1900--1942年华北农村的研究,证实了“土豪劣绅”在充当国家政权同农民之间的互动中介后,保护作用逐渐消失,而盘剥农民成为他们把持农村公职的主要目的。杜赞奇把前者称为保护型经纪人,把后者称为赢利型经纪人。在传统社会试图转向“现代”社会过程中,经纪型体制的出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这种经纪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国家不仅失利源予经纪人,而且因为经纪者们利用贿赂、分成等手段以打通与官府的关系,从而使国家政权失去对官僚部分收入(占相当比例)的监督。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官僚们越来越看重这种‘额外收入’,其自身也渐渐地半经纪化,从而忘却国家利益。当赢利型经纪的再生阻碍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化,这表明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达到了顶点,它预示着国家权力的延伸只能意味着社会的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10民国政府试图通过两条途径铲除国家经纪体制,其一是将下层行政职员官僚化,但并不成功,即使在县一级也未能彻底淘汰赢利型经纪体制,在乡一级实施的结果是“一方面是半官僚化、雇员增生、财政需求增大;另一方面,上层政权却缺乏控制这些机构和人员贪污中饱的能力,这使国家政权的深入蜕化为将赢利型经纪体制推进到社会最下层。”11其二,是将税收及其它政府职能转嫁到村庄领导身上,企图以次来摆脱对经纪机制的依赖。但是国家政权对乡村的不断压榨,还是逐渐毁灭了具有保护型的经纪体制。

民国时期的政权内卷化在日本侵占的华北地区达到了顶峰,日本在其占领区推行大乡制,如推行清丈土地、催征钱粮等确实比原来机构更有效率,但是,为了完成这样任务,往往迫使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结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恶棍充斥于乡村政权,“这使国家政权在民众中的威信更为降低,实际上这是一种‘内卷化’的政权扩张。”12

中国共产党推行的,是一项影响深远的政策,从经济上来说,废除了各种苛捐杂税和封建地租,限制了商业信贷的利息,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虽然农业税率(在1953年前超过10%)远远高于明清时代和抗战前的政府的税,但亦应考虑到租税之间替换,总的说来农民的负担比1949年之前大大减轻了,虽然农民的生活仍然很苦,但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很快建立的农业集体化又重蹈了中国小农经济内卷化的覆辙,“集体生产制度不仅没有消除过密化的倾向,反而进一步加强了这一倾向。与家庭农场一样,集体单位不能解雇其过剩的劳动力,既然有剩余的劳动力,在维持生存的压力下会导致不停地增加劳动力的投入,从逻辑上说要延续到边际产品达到零。”13农业集体化是一种国家拥有土地和其它农业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方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把这种所有制视为“不在国家所有制”,它与“不在私人所有制”一样,难以实现对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改造14。经济上的内卷化是否会导致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呢?从政治上来说,新的国家政权打倒了土豪劣绅,铲除了国家经纪体制生存的基础,完成清末以来一直未能完成的国家政权的建设目标——把乡村社会的管理者纳入国家官僚体系。新中国政权通过、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合作化运动、反右运动、和化运动,不断强化了其深入社会基层的权力。尤其是“1958年的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基层扩张的又一里程碑,它不仅促使国家权威向城乡的全面渗透,而且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建立、巩固和强化了国家权力。”15但是,这样毫无节制地扩张权力必然带来职能多、环节多、信息不灵,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科层制度的种种弊端,为经纪体制的再生创造了机会,地方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阴影还是挥之不去。

三,新中国政府解决了政权的内卷化问题吗?4

新中国政府真的如杜赞奇所言的那样解决了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吗?三位美国学者弗里曼(E.Friedman)、毕克伟(P.GPickowwicz)、赛尔登(M.Selden)在其所著《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一书中,给我们提供一个考察新中国地方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例子。1972年三位作者访问中国,并于1978年获准到河北省饶阳县的五公做调查研究。五公是当地的一个“明星”公社,1953年以来一直被官方当作社会主义农村战胜贫困的典型。这本书考察了1935年-1960这四分之一世纪地处华北平原的五公村的农民生活,期间经历了抗战前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抗战、解放战争、、朝鲜战争、粮食统购统销、合作化运动、百花齐放,反右运动、及其造成的人间悲剧。这本书“详述了这个体制(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如何强化了传统文化中某些违反人道的方面,从而不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中国人民陷入痛苦和羞辱的困境。”16“这个体制堵死了任何容易通向现代化形式的更自由的途径。”17

1900年出生的耿长锁是五公村近几十年来的中心人物,他在抗战后期的1944年,迫于生计加入一年前成立的合作组。耿长锁与合作组成员精心经营,加上县、区的支持,合作组很快就取得另人羡慕的成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期间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经济的典型。抗战期间,作为抗日根据地的五公村庇护过多位中共高级领导干部,他们对耿的合作组多持支持态度,并在以后的岁月里为五公村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提供了难得政治和经济资源。耿长锁很快成为合作社的负责人,不久又成为五公村当支部书记,利用自己的权力在1948年的战争期间,“建立一个更加紧密的和由个人关系网组成的党组织。”18此后,虽经历几次反复,耿在政治上都准确能领会上级意图,与其政治庇护者保持紧密联系,成了政治上的不倒翁。耿的合作组织的典型性逐步放大,不仅成了河北省的典型,还成了全国的典型,耿个人也获取了越来越多的政治荣誉和象征着社会主义的各种文化符号。典型放大的过程,也是耿建立和扩大自己关系网的过程,到了20世纪60年代,耿在五公村建立了家长式的权力统治。在以后的岁月里,耿又通过下一代的婚姻关系把自己的关系网进一步扩大,比如二女儿耿惠娟的对象是中共饶阳县县委副书记的儿子。耿的五个女儿和两个养女的丈夫都是拿国家工资、吃商品粮的人,长子耿得禄先是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工作,后成为五公电厂的负责人。1984年,张满囤成了五公村的党支部书记,他是耿长锁大女儿耿学仁的儿子,也就是耿的外孙,“而耿唯一成年的孙子是保定市银行的负责人。党内家长制把村社权力的火炬交给了家族血统中最有前途的人。”19

但五公村这个典型是很有意义的,它说明新中国然没有解决此前被认为已经解决了的地方国家政权的内卷化问题。在五公村,以耿为首的权力集团,依靠上级的政治庇护,可以不顾村民的意愿推行来自上级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这个集团在成为国家政权人的过程中,慢慢形成了自己的集团利益,这种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利益,上级为了更好推行政策,也默许了他们的特殊利益。在合作社逐步扩大的过程中,由于耿追随国家政策而牺牲村民利益,受到村民的反对。五公村成为典型后,确实给五公人带来一些好处,比如,除县城医院以外饶阳最好的就是五公医院,五公村建立了发电厂,河北省第一个拖拉机站也建在/五公,政府出资用机器为五公打深水井,五公利用上级拨款建立了砖厂,等等。但村民们似乎并不领情,他们更多看到的是耿氏集团在权力庇护下的飞黄腾达和所享有的种种特权,而他们只是这些人手中的工具。村民的不满并不能动摇五公村的典型地位,当然也不能削弱耿氏集团的特权,在长期的政治运动中,耿既能够应对来自村民的不满、内部的争斗,也能应对来自上级整肃,“五公在政治上强大的一个原因是,邻居和宗族关系已形成一个建立在个人权力网络之上的、稳定的、全村范围的联盟,相反,在国家发起的各种警戒运动中弄得四分五裂的村庄,仍停留在软弱无权的地位。”20“五公村的模范地位靠着与掌握各层权力的干部们的关系网才得以保留,这些干部们控制着稀缺的资源。”21

赐惠少数、排斥多数是新中国政权中上下级关系的一个不成文的准则,这一准则暗示:每个人或地方都可以成为被赐惠的对象,只要他或他们努力——努力按上级意志行事。实际上被赐惠的永远都是少数,因为上级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成为典型的人或地方要保持或巩固与上级的特殊关系,没有成为典型的人或地方还会继续努力,试图争夺上级的恩惠。对上级恩惠的争夺使得地方的当权者可以完全不顾当地居民的利益,而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讨好上级。讨好上级的最好办法就是按上级的意愿行事,向国家提供更多粮食等各种农副产品,这样做的结果就使得新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中的各级干部完全沦为一种“赢利型经纪人”:——讨好上级才能获得自己的利益,只有更好地满足上级的要求才能讨好上级;更好地满足上级的要求意味着对当地居民的更多榨取,这也是1960年前后中国大陆发生严重饥荒的一个重要的原因。阿马蒂亚.森的解释是:饥荒是的必然结果,而民主政体充其量只带来营养不良,“确有证据表明,当饥荒正达到顶峰时,中国官方还在错误地相信他们有超过实际拥有量1亿吨的粮食”。22在时期,甚至是在改革以后,中国的各个地区、各个行业涌现出了无数个大大小小、这样那样的“先进典型”,这些的典型实质上就是一种“赢利型经纪人”树这些典型的上级收获的“政绩”,典型收获的则是“名与利”。

比五公出名晚、但名气更大的大寨,就有更多的人进入了“赢利型经纪人”的队伍:“大寨公社的农民中,有二十人走出山门,掌握了县一级的地方权力。昔阳县涌现的‘大寨式干部’则被调往其他县里担任要职,其中五十人进而掌握中央以及省一级的权力。这些人构成了七十年代盘根错节的权力体系,拉起大寨的旗帜为所欲为。”23当然,在昔阳不光是有人受惠,遭殃的也大有人在,“在1966年到1978年的十二年间,在这个小县死于‘全面’力量之下的人命共计有一百死十一条。伤者不计其数。”五公和大寨都是地方国家政权典型,其他地方都要向他们学习,各级地方国家政权的权力构造和运行法则是一样的,区别只是当权者受上级权力庇护的有无、多少而已,这仍然是一种经纪体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时期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依依然是内卷化了的,而不是现代化了的。

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国家经纪体制依然存在。河南省的、天津市的大邱庄、江苏省的华西村等就是后时代的五公和大寨。是河南省“四朵金花”中名气最大的一个,其余三个是新乡七里营乡(就是说“还是好”的那个七里营)的刘庄、竹林镇、小冀镇东街第五村民组(和她的京华公司)。中国学者对此类典型的思考是:“类似、竹林镇这类集体经济高速增长的典型,在多大意义上是他们自己艰苦创业干出来的,有在多大程度上是高层党政领导作为榜样而树起来的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旦他们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受到县、市、省,甚至中央高层重视与表彰之后,他们便获得了一份越来越丰厚的政治资源。正是这份独特的政治资源,使得这类典型驶入经济增长的快车道。”24(这位村民组长就有一连串的显赫头衔:“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全国农村首位‘十大新闻人物’,全国人大代表。”25其实河南人自己对这类典型也不以为然:“河南人就喜欢搞这种花瓶,供人参观,其实没有什么推广价值。虽说,他们在出名之前曾有过一段艰苦创业的经历,但迅速地发展到这样的经济规模,主要靠银行贷款与政府的支持。”26赐惠少数、排斥多数的准则还在起作用,庇护者与被庇护者是一种互利关系,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还是使用这种经纪体制。

四,改革能解决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吗?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使国家权力从社会基层有所退缩。对农村来说,国家试图使地方国家政府的权力有一个边界,提出要党政分开、依法行政,并尝试用“村民自治”来制约乡村干部的权力。但是,从结果上看这样的努力并不成功。国家权力的大面积腐败使得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地方国家政权也更加内卷化了。土地集体所有和渗透到社会基层的党政权力这两项农业集体化的政治遗产,堵死了地方国家政权现代化的任何可能。乡村干部的“赢利型经纪人”特征更为明显,这个体制可以自我复制、不断膨胀。县级政权也加入到经纪人队伍中来,形成所谓的“吃饭财政”——县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都要用来发工资,甚至还不够用来发工资的,为了养活这么多干部,必须巧立名目多收费,收了费可以养更多人,县乡两级政府都陷入了“养人收费、收费养人”的怪圈之中。27而这样的现象在20世纪上半期就已经出现过:“由于大部分县财政用于发放工资而甚少购置设备,故地方财政陷入恶性循环,似乎只是在养活不断庞大的官僚和国家经纪集团。”28这个集团利益已经与国家利益相冲突,农民对其不满但没有制约的手段,中央政府也深知其害,但无能为力,因为中央政府是这个金字塔体系的顶端,它本身和地方国家政权有着同样的结构和运行法则。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断有人尝试从这个体制内部来解决国家政权的内卷化问题,但都没有成功。比较著名的是湖北省的两位乡镇官员,一是湖北黄石市河口镇的党委书记董阳,1996年9月到河口镇任职,面对一个受灾严重的贫困乡镇,董阳试图裁减镇、村、企业的冗员、提高行政效率,结果招致十八名镇机关干部,要求将其调里离现任岗位,上级在其任职九个月后将他调到区科技局当局长,而这个科技局包括局长在内只有两个人。29另一个是湖北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他通过“告御状”的方式直接向国务院总理写信反映农村社会的严重危机,发出“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呼吁。李昌平此举引起中央派人调查监利的问题,引发所谓监利改革旋风,但也是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李昌平因破坏官场的游戏规则,不得不辞职离开。监利县乡两级冗员队伍之大、人数之多让人难以相信,比起20世纪三十的“赢利型经纪人”队伍,不知要膨胀了多少倍。“1992年后,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县长、局长、书记或身居要职的关键人物的老婆、子女,安排到某个单位,只拿工资,根本不用上班。‘头头’们相互关照,心照不宣。这种‘只吃皇粮,不打仗’的人,在很多单位占一定的比例。”30尽管中央政府为减少农民负担进行了几轮政府机构的改革,但就在李昌平工作过的湖北省监利县,在已经完成几轮政府机构改革后,该县红城乡财政供养人员2001年底仍有1541人,单单一个财政所就养了105人,所长、副所长最多时有14人。为完成最新一轮机构改革任务,必须把105人减少到32人,这个受到两任省委书记批评过的乡财政所,不得不用抓阄的办法来决定该谁下岗。那些下岗的人并不会永久地失去他们工作,而是“轮岗”,“轮岗”期间每人每月拿300元的生活费,一年后那些在岗的人下岗,目前处于“轮岗”状态的人再上岗,这些上岗的人和轮岗的人都要农民来供养。31由于权力的金字塔式的结构,向上流动的机会是有限的,对于没有机会向上爬的人来说,在现有位置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就是必然选择,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权力中人相互利用、结成利益联盟,通过行贿和欺骗来对付上级,通过恐吓、威胁来盘剥下级或底层社会的民众,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比民国的时代的苛捐杂税有过之而无不及。欺骗上级的手段在时期就已经公开化了,在改革开放以后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上级要看的地方、要见的人都是事先安排、通过精心策划的。就河北省领导人来监利视察工作一事,监利县“动用了全县所有的机动警力,整个准备工作内紧外松。对有可能‘乱说乱动’的人都进行了重点布防,对有可能堵车或不安全的地方都安排了大量的便衣警察。对各级汇报材料都进行了审查,统一口径。甚至对领导在什么地方下车,哪位先上去迎接,到什么地方打坐,在什么地方上厕所都安排的非常周详。”32在五公村对付农民的是民兵和警察,在监利县对付农民除了警察外,有多了农村中的地痞流氓,“由一两位干部和一帮流氓地痞组成的小分队横行乡里,‘管束’农民、欺压农民,只要不出人命,告状是不起作用的。出了人命案,如果上面追究责任,县领导往往会既唱红脸——假装从严处理责任人,有唱花脸——用钱把事情摆平。”33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13篇

1.坚持行政管理原则

教育发展新思路与新格局的形成,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基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文化发展。它已经成为高校行政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则之一。那么何谓人文化呢?所谓的“人文化”,就是在管理工作中注重人本主义精神,注重管理工作的人文性,这是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原则。

2.提升管理人员人文素质,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从高校行政管理的人文视角出发,管理人员人文素质是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具体的人文素质主要体现于管理人员的职业责任意识、基本道德素养两个方面。职业责任意识是管理人员对工作的责任感,基本道德素质主要包含了基本道德、工作行为习惯等几个方面。有效强化这两个方面,可进一步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人文”的认知,带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满足高校发展的切实需要。

3.以人文关怀为切入点,强调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人文关怀的价值主要在于,能够渗透“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立足于“人”的内心需求进行有效关怀,从而实现工作的转变与突破。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能够促进管理者统筹协调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能够突破高校行政管理的难点,形成人性化行政管理新思路。这是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行政管理内在本质进行有效扩充的关键因素,为工作思路的有效转型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以理性心理辅导为主体的高校行政管理新思路

1.倡导理性探究与心理引导相结合的全新行政管理工作理念

理性探究作为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客观认识与研究的基本思想,对于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涉及领域的深入研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这一方面也是造成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压力的根本因素之一,因此学校应加强管理人员的心理疏导,促使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能够得到不断提升,体现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思路的创新性。

2.针对行政管理工作特点做出相应的个性化工作要求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特点表现为涉及范围较广,要求存在差异,这也导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心态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随着高等教育发展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工作思路逐步向个性化方向发展,应针对行政管理人员的不同工作心态,及时、有效地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使其对工作特点与发展方向都有更好的认识,以缓解工作压力与思想压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3.立足客观工作规律,强调高校行政管理心理疏导工作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对行政管理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工作压力。对此,在进行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思路的探索中,学校应强调客观工作规律对工作方法的影响,研究客观工作规律,简化工作程序,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减压与疏导,从而推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素养以及职业能力的进一步提高。这样,心理辅导的作用得以全面发挥。

三、结语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依法行政与宪法教育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意识的培育过程;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信仰的坚定过程;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教育的过程。宪法教育能使政府正确认识权力来源于人民;促进政府积极行政;促进政府真正依法行政。 【论文关键词】:依法行政 宪法教育 政府权力 公民权利 宪法是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宪法是为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而产生的,政府权力(或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统一关系是宪法的基本矛盾。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以便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我们认为,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对基本矛盾中,公民权利属于主要矛盾,政府权力属于次要矛盾。政府权力不过是公民权利的产物,政府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在一个复杂的社会,行政权领域的不断扩大,是一种世界性趋势,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80%以上的法律都要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因此,行政机关在我国的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 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对公民的权力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宪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应该是政府及行政官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依法行政促进宪法教育的开展、宪法意识的增进、宪法信仰的坚定、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宪法作为权力之法,是控制国家权力滥用与确保权力有效行使的根本大法。所以,如何认识权力的来源,如何积极行使权力,如何依法行使权力,必须通过宪法教育才能做到。因此,依法行政与宪法教育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依法行政对宪法教育的促进作用 新宪政主义者认为:“政治制度本质上是实践的工具。也就是说,根据许多现行的宪政思想,设计这些制度是用来限制权力,增进大众监督和促进开明的决策。但政治制度还有一个教育的向度。”依法行政的过程,实际上是实施宪法、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实践政治制度的过程,因而其教育作用不言自明。 (一)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意识培育的过程 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之后,受法律影响的人类利害关系将会逐渐变得更加广泛。通过社会公共机构,法律系统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将渐渐克服其分散状态,最终结果是统一性、一致性、普遍性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特征。”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或行为模式,普遍性使法律文化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人们的生活和法律越来越紧密,人们越来越依赖法律,逐渐地人们就会接受法律,并相信法律。除非人们信赖法律,除非他们赋予法律以普遍性和终极的意义。人们不会衷心拥戴一种法律,除非对他们来说,这种法律代表着某种更高的、神圣的真理。如果在人们看来,有一种法律与他们信仰的某种超验实体相悖,他们就会抛弃它。宪政是指“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依法行政本身就是宪政的产物,宪政与其说是一种权力的制度建构,不如说是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终极价值观念。依法行政正好说明政府是按宪法与法律的规制行政,这正是宪政所设计的基本价值之所在。宪政建设需要存在一个作为背景的、大众化的、为公众接受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作为条件,需要人们相信这些限权观念应该得到贯彻实施。法律产生实效的前提是社会文化对法律统治的接受。宪政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同时,也取决于公共权力机构对它的接受程度。公共权力机关依法行政正好说明他们接受了限权的思想,这正是宪政的要求与期冀。依法行政说明政府的行政行为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制,服从并受到了宪法与法律的约束。长期下去,就会自发生长一种权力受限的宪政文化与行政文化。 密尔说过:“任何政府形式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们本身的美德和智慧。”政府依法行政,目的是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就会树立社会正义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这样不仅增进了公民的宪政观念,而且培养了公民的宪法意识。 (二)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宪法信仰的坚定过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上在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利,而人民权利的维护与实现,有赖于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坚持依法行政,既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基本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因此,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坚持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权利能否实现。从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来看,政府工作几乎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公民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宪法与法律是以人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与归宿的。依法行政的政府,就会高度关注社会发展与公民的全面发展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需求,切实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真正建立起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依法行政的宪政理念源自西方,它是西方宪政文化在我国的衍生与再生,这样,依法行政的宪政理念在我国有一个同化的过程。因为“法律是文化的一种,如果没有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移植到另一种文化里面去的。”世界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民族的独特风格与精神面貌,并积淀和渗透于本民族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之中,从而形成人们对宪法与法律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态度。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权力本位”的思想在中国文化中有深远的影响。在社会力量还不足够强大的情况下,中国的政治变革大多是在政治力量的推动下进行的。著名学者林毓生在分析中国与西方传统时认为,社会中一般存在两种权威,政治权威与精神权威:在西方,政教分离、基督教世俗化之后,原来的教会权威化人社会,演变为社会与政府对立。政府的行为要由社会来监督。政治行为外面的基础,不能由政治行为本身产生。“相反地,中国历来政治的权威与功能非常庞大,它要管理而且指导社会,不像西方政治在’政教分离’的传统之下,成为社会中的一部分。因此,中国的共识往往是要由政治力量促成,社会反而不太能发挥力量。”在中国,这种政府主导在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处理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假如政府权威不因宪政与法治的推进而转化,反而因此而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宪政,也不可能实现依法行政。对于宪政与法治来说,权威必须在宪法与法律之下,必须服从宪法与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政府的权力当然也要受到制约。 政府既是宪法的教育者,又是宪法的受教育者。宪法教育本身是通过教育者(政府)以其自身(受教育者)的活动对受教育者(公民)有目的地引导来完成的。哈耶克断言“进步的程序有如次序:新知识、新发现及其效益,仅能徐徐传布、徐徐展开。多人之愿望,有待于极少数人之新知,方能实现。极少数人开创新的可能性,并非自开始即为社会一般人士所习所知,故亦无从分享其利益。”这说明宪政文明的传播源于社会,靠得是极少数的社会精英。在我们看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这样的“精英”,他们具有较高的文明素质,他们依法行政,就能传播一种宪政理念,久而久之,这种理念就会传播于社会。广大公民慢慢就会认识到:“宪法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遵守宪法与法律的自觉性,维护宪法与法律的主动性,在实践中,将宪法权威的心理认同和信仰理念传播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示范作用,将使全体公民从内心坚定地信仰宪法。宪法权威与宪法至上是宪法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而这种服从与威望是靠内心的信服与遵从为最后决定力量的。法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曾指出:“法律固有的优点,远不如一个民族信服并遵守法律的精神重要。”[12]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表明,一个国家的宪政精神越强,公民越信仰宪法,宪政实施的效果就好;反之亦然。我们可以不夸张地说:政府越是依法行政,公民就会越相信宪法与法律,公民的宪法信仰就越坚定,社会就会越安宁,公民的生活就会越美好。 (三)依法行政的实践过程就是宪法教育的过程 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13]依法行政的出发点,是规范政府权力,归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法治政府就是按宪法与法律规定运作的政府,严格依法办事的政府。法治政府不仅要求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而且自己更是带头遵守宪法与法律。法治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建立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如,社会公示、听证制度,使广大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一方面 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增强了公民的宪法意识。这种公示、听证的过程本身也是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与宪法性法律规范教育的过程。依法行政的政府应该是负责任的政府。如政府官员问责制度,实际上一方面是依法行政的表现,同时也使公民认识到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政府高官犯错、失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样也就能增进公民的责任意识,更能激发公民监督宪法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激情;政府在依法行政时如果能够高效,尽量方便行政相对人,也会使公民认识到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政府是臣服于人民的政府。 依法行政的过程不仅是政府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同时也是训练公民政治素质,培养公民政治品格,训练公民宪政理念,接受宪法与宪法性法律规范法律教育的过程。 二、宪法教育是依法行政的思想理论基础 所谓宪法教育是通过宪法知识的传授、培育公民宪法意识、孕育公民宪法精神、坚定公民宪法信仰、养成公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行为习惯与教育实践活动。各国由政府行使行政权,现已成为宪法惯例。政府成为宪法的受教育者,是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政府是国家的物化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载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借助于在政府的特定的工作人员来行使行政权。而行政权及行政权如何行使都是由宪法及法律规定的。而“法律不是由自然理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4]宪法作为法律之母,其精义奥妙、精深,政府中的工作人员不接受专门宪法教育实在难以掌握其真谛。 (一)宪法教育能使政府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 在形式上,政府的权力来自宪法的规定,宪法似乎扮演了权力源头的角色;在实质上,近代宪政理论一致承认,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雅典的各种政治机构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雅典的所有官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对所有公民负责。雅典最早就通过权力分立来控制权力。“古代雅典可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稳定、有效的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值得赞扬的是,它开创了一种通过制衡的方式控制权力的制度结构。”[15]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称“国家”为共和国,同时也对国家与“人民”(公民)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但是,人民并不是任何一种方式联系到一起的人的集合,而是在协议共同尊重正义的基础上大规模的人民的联合体和谋求共同利益的伙伴。”[16]国家是人民共同的事务,国家是属于人民的,那么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由全体人民制定的法律高于一切,政府官员的权力来自于法律,他必须依据法律行事。“因为法律统治长官,所以长官统治人民。可以正确的说:长官的权力来自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长官。”[17]宪政的基本原则:权力来自人民并以法律为基础,在古罗马西塞罗处已找到了注脚。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是贵族联合其他阶层臣民与国王斗争和妥协后形成的。这份文件确认了贵族、僧侣等根据习惯法所享有的特权,并对国王的王权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大宪章》奠定了英国宪政的基础。洛克根据其社会契约论,确立了权力分立的思想,认为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它重新行使权力,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18]“社会契约论”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论”使“人民主权”成为国家权力的合法基础。宪法不过是基于人民同意表达公众利益并建立国家权力形式和结构的契约。后来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第5规定:“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官员是人民的人,对人民负责任。”法国1964年宪法(即法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法国国民全体。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只有通过宪法教育,才能使政府明白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才能使政府在行政时对具体掌握与行使权力的人进行约束,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成宪法思维——限权思维习惯,以宪法的思维来决策与思考国家与人民的重大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宪法教育促进政府积极行政 宪政的历史实践决定了行政权必须臣服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决定了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最低要求。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性目标,控制行政权贯穿于行政法的全部领域,并具体化为一个个的基本原则。在中国行政法学界,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被视为行政法的主要原则。[19]法治对行政的滥用进行的严格限制,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宪政主 义而设计的,它为近现代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消除权力专断作出过巨大贡献。历史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行政国家时代”。[20]今天,西方社会已进入福利国家的观念时代。福利国家的观念影响了宪法的权利类型,一种被称为社会权的权利纳入了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之中,在行政领域,大量的给付行政行为出现。在现时代,依法行政的重心已由行政权的限制转变为保障行政权的有效性行使。换言之,由过去消极依法行政变为积极的依法行政。为了确保社会秩序之维护、创造符合人之尊严的经济社会生活条件,实现权力的有效性,必须将一部分立法权从笨重迟疑的立法机关转移至反应敏捷的行政机关,而对行政权进行严格限制的观念,也应当与行政权行使的效率观念和原则相协调。[21]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宪法对行政权力予以限制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保证政府权力的有效行使。“设计出一整套的理想图景,使民主政府既是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又不限于仅仅在其组织得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22]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中国剧烈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包括:人与自然的冲突——生态危机;人自身心灵的冲突——精神危机;人与人的冲突——整合危机;人与社会的冲突——社会危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冲突——发展危机;党群干群的冲突——合法性危机。[23]在社会矛盾与冲突日益加剧的复杂社会,我们的政府及政府官员,只有积极行政,才能化解矛盾与危机,为建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教育与宪法性法律规范教育,尽快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与法律意识,促使他们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尊重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紧迫的任务。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政府官员在行政时的消极失职,从2011年4月到2005年8月,全国有包括省级干部在内的200多名官员,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受到追究。[24]2008年9月14日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咎辞职;2008年9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咎辞职。两位高官引咎辞职,再一次说明以人民利益为重,积极行使权力,是何等重要的事情。 人类发展的历程始终在追求自由的生活与自身价值的实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的思想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人们的自由意识、自主观念不断增强,对利益追求的心态日趋强烈,因此利益的冲突也更加激烈。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与崇尚自由的生活状态本身无可厚非。“但由于资源的稀缺,能够满足各社会主体的各类需求的资源总体上说毕竟是有限的。于是,为了改进自身的生活条件和生存质量,在各社会主体之间往往会发生既顽强的固守自己的既得利益,又极力地恣意谋求扩大自己的利益占有和支配总量。如果失去必要的控制,社会就将陷入无序和纷争之中,最终使全社会各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受到损伤,并导致其生存质量下降。”[25]以人为本的宪法观,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使人过上更加优良的生活。在这样一种利益冲突随时发生的社会,政府一方面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积极地行政,以便最大限度的改善人民的生活,让人民富足安康。因而,中庸、妥协、宽容、平衡再加上积极行政的宪政理念十分重要,这样的理念也只有宪法教育才能做到。黑格尔曾说:“无知者是不自由的。”“自由是要知识和意志的无穷训练,才可以找出和获得的。”[26]宪法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从知识和意志,从学问和品行里找到一种满足和自由既权利。”[27]通过宪法教育,使政府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在自由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政府和人民懂得用建设性的心态而不是破坏的心态,通过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来解决彼此的分歧和矛盾,谋求各自利益的最优化,最大化和最可持续化。”[28] (三)宪法教育促进政府真正依法行政 宪法教育是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的重要途径。孟德斯鸠曾指出:“在共和国教育的目的就是品德”[29]“这种品德就是热爱法律与祖国……这种爱是民主国家所特有的。只有民主国家,政府才由每个公民负责。政府和世界的万物一样,要保存它;就要爱它。因此,一切的关键就在于共和国里建立对法律与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意的就是激发这种爱。”[30]优良的政治品德是优良的共和政体得以建立和保存的前提条件,而宪法教育则是培养良好政治品德的途径。通过宪法教育,既可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品德——对祖国的爱,对人民的爱,又可以训练法律技能,具有宪 政思维与法律知识。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根本是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实现权利的惟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31]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律行为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居于主导性的地位。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特定的公共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为或不为的行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在行为过程中都涉及到为什么行为或不为什么行为;都涉及到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都必须借助宪法教育和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教育来完成。 在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会发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错位,其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自身行为的目的及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宪法教育能够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会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能够确切掌握宪法所设定的具体行为模式,能够事先知晓或预测到行政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从而对自已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宪法教育对行政行为能提供一个尺度。“教育肯定地说是一种尺度,个人或民族没有这个尺度就不可能知道自身的价值或分量。”[32]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2011年3月,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政府行为越来越透明,政府的信息越来越多地对公众公开;减少了行政许可,可避免对公民在社会、经济、私人生活的过度干预,转变政府职能表现为政府积极为公民服务;政府的行政行为出错,公民可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在行政管理领域,尽管行政机关在尊重与保障人权方面有很大的改善,但从目前人民法律审理的“民告官”的案件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状况还是令人担忧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败诉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1.2%。[33]“我们每一代人必须从我们自己的错误中学习。换言之,历史总是以惊人的相似重现,只有少数人能从历史中吸收教训。”[34]宪法教育就是要使我们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从根本上认识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所拥有的权力必须根据既定的、通行的法律来行使。“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他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有义务。”[35] 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决定了政府必须为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为增进人民福祉而倾尽全力;权力的扩张性与腐蚀性决定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因此,“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损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36]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从而成为抑制国家权力的消极因素与弘扬国家权力的积极因子的利器。 宪法教育之于依法行政,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政府依法行政增进社会与人民福祉,创建美好的社会生活。 注释:曹建明、郝铁川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页。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0页。 陈弘毅:《论立宪主义》,载《视角》(中文版)2002年第3期。 (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页。 (美)M·A·格伦顿等著:《比较法律传统序论》,潘汉典译,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2期。 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94—95页。 转引自黄春兴:《我最喜欢读的书》,载《南方周末》2011年4月8日。 [11](美)潘恩著:《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0页。 [12](法)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6页。 [13]曹康泰: 《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4](美)P·诺内特等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3页。 [16]转引自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页。 [17]同注[16],丛日云书,第295页。 [1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0—91页。 [19]秦前红、叶海波:《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311页。 [20](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21]前注[19],秦前红等书,第316—317页。 [22]前注,斯蒂芬·L·埃尔金等书,第1页。 [23]秦宣:《超越危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殊背景分析》,载《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11期。 [24]蔡定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5]李道军著:《法的应然与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26]转引自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97页。 [27]前注[26],马啸原书,第297页。 [28]江国华著:《宪法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68页。 [29]前注,孟德斯鸠书,第29页。 [30]前注,孟德斯鸠书,第34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 [32](英)詹姆士·哈灵顿著:《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04页。 [33]胡锦光:《论以人为本的“人”》,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34](美)戴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李少军等译,台北桂冠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35](美)潘恩著:《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页。 [36](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苏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

教育行政论文范文第15篇

一、塑造推动经济腾飞的个性品质

自六十年代至今,短短的30年间,港、台地区经济以年均增长率8—9%的高速发展,迅速超过一般发展中国家,成为新兴工业化地区。

港、台地区经济发展的模式、采取的具体策略依各地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几乎都走了一条依靠教育、培养人才、振兴科技,从而推动经济繁荣的道路。其间,道德教育是整个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培养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公民、塑造利于推动经济开拓发展的优良品格,以及形成促进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广泛交流的宽容态度,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1)破除旧教育读书做官传统,科技与职业教育体系蓬勃发展。港、台地区属于儒家文化传统的地区,传统文化熏陶下的旧教育宣扬“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读书的唯一目的在于当官。这种传统的文化意识与当代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六十年代以来,港、台地区特别重视科技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为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大批应用型和操作型人才,同时,也在青少年头脑中注入新的观念:即人才的涵义是广泛的,各种行业都可以施展个人的才华,为社会做出贡献。

科技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不仅使教育成为经济腾飞的强有力的催化剂,“而且也使人们的思想冲破封建旧有传统的藩篱,使科举时代士大夫的传统观念,渐渐失去对校园文化的影响力”[1],造就出具有现代意识的一代青年。

(2)培养独立生存意识和能力,使“自强自立自信”成为多数公民的内在品格。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都要求培养青少年一代自幼年起即具有顽强的意志和生命力、独立生存的意识及基于此种意识而不断强化的生存能力。人生的起点是“自强自立自信”,古往今来多少思想大师、科学巨匠、文坛圣人、艺术名家与伟大的人生实践所证实的这一人生哲理,已成为当代港、台地区教育的基本内涵,它不仅体现在正规的学校教育中,而且渗透于社会、家庭教育的各个方面;它不仅使男子,而且也使妇女独立性增强,由单纯的贤妻良母角色转变为多元化的角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一定贡献。香港著名华人实业家霍英东曾说:“人生是短暂的,我们必须接受命运的挑战”,“不在艰难中屈服,要在艰难中自强”。香港另一位著名华人实业家李嘉诚13岁即开始在茫茫人海中挣扎、苦斗,挑起家庭生活的重担,为日后的独立创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父亲在临终前曾这样嘱咐他:“人生在世,做人做事,要有骨气。好汉不怕出身苦,勤学苦斗有来日。”[2]港、台同胞的自强自立精神,向世界证明华人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华人是征服命运的强者。

(3)以智慧助勤奋,以创造求发展,开拓进取,是港、台有成就华人的共性。仅仅能自立于社会、独立生存,还不是以展示优秀华人的全部品格。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勿宁说他们经受的磨炼或磨难,使他们在博击风浪的过程中,养成了一种“敢为人之不敢为,能为人之不能为”的开拓、创新、求实、胜不骄、败不馁的一往无前精神。纵观港、台地区成功者的奋斗足迹,都突出地显示出这种品质。誉满全球的“世界船王”包玉刚;香港工商界的女中之杰邓莲如;推崇中国传统文化的银行家何善衡;白手起家的企业家王永庆;振兴台湾民族工业的女强人吴舜文;台湾食品业大王高清愿等等,这些成功者的共性:智慧与勤奋相伴,干劲与拼搏相融,胆识与远见共存,开拓与毅力并进。而且,他们以这种品质带动整个企业,影响和造就了一批辛勤求实的创业者。我国已故乒乓球世界冠军容国团的豪言:“人生能有几回博”,道出了大多数港、台华人的心声。

(4)开放性教育,促进四方交流,培植宽容心态。港、台地区是开放性很高的地区;贸易往来四通八达;科技、文化、经济、教育等方面交流,特别是国际流活跃频繁;与世界各地联络的信息渠道多而广;旅游业发达。因此,在德育中努力培植宽容的文化意识与不卑不亢的态度以及善与人交往的品性和技能。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域外各方思潮、文化持宽容态度,加强学术流,特别是高校间的学术交流,经过一定的文化整合手段决定自身的取舍或扬弃。另一方面,对世界各地赴港、台的宾客,以高效优质的服务,以东方特有的人情味予以热情接待。开放性教育不仅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也显示出港、台地区华人宽阔的胸襟和度量。

(5)完善法制建设,与德育相互补益。港、台地区长期保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局面还得益于健全的法制,它与道德教育相辅相成,相互补益。香港各个阶层,各种行业,各类行为,一律受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这不仅针对平民百姓,尤其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和职员身体力行。法律条文详细、具体、明确、严密,以至无法钻空子和任意解释。这使民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自觉遵守法律为己责。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纷争和矛盾,已成为人们的习惯行动。

二、儒家伦理在当代的有效发挥

以人文精神为主体的儒家文化,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港、台地区,被有效而合理地加以批判性地继承和利用,发挥出其独特的功能,不仅给经济的发展添入催加剂,而且对调整社会关系,使社会得以稳定和繁荣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1)经济发展,德育相伴。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现代化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并激发了人们的开拓进取和创新精神,以及极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诸如,民族与国家意识淡漠;缺乏公德观念;学校偏重智育而忽略德育;极端个人主义盛行;刑事犯罪率逐年升高,而且越来越低龄化;娼、赌、毒、黑等恶劣风气不断蔓延,等等。台湾教育近年来忽视德育的现象已被许多有识之士所谴责:“近四十年来,台湾地区经济突飞猛进。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成功及社会的富庶繁荣,社会大众的价值观颇有功利主义的倾向。功利主义极易造成短视现象,使人只知现在,既无过去,也没有未来,生活在‘一度空间’里,被历史所放逐。这种社会病态给刚长成的青少年带来的伤害尤其严重,他们没有‘永恒’的价值目标可供取向,只能无所事事,……成为‘失落的一代’、‘无根的一代’。”“现代社会什么都有,就是缺少德行。我们有知识,有技术,有各种物质便利,就是没有那由德行所陶练出来的自由的胸襟。”[3]“我们这个社会徒有富有的外表,但乏文化的内涵!”[4]因此,有识之士一再呼吁采取各种措施,“开启学生们的生命智慧”,为他们塑造一个健全的人格,以“造就充满能力、热诚与伟大心灵的人”。在这里,传统儒家文化中有益于现代社会的伦理精神、人文内涵受到高度重视与推崇,并在谐调人际关系、修养个人品性、稳固社会繁荣的实践中发挥着无可置疑的作用。台湾人士强调通过“中国经典的研读”,“使学生体认个人生命并非茕然独立的个体,而是上与千百代的祖先及渊源流长的文化传统,下与无穷量的子孙及未来社会结为一体的。使学生在时间之流里找到定位,对国家民族的过去有深厚的认同及珍惜之情,对国家民族的未来有坚定的信心与抱负。……而长久侵润于古圣先贤的典范之中,亦使学生在立身处世上有确定而具有永恒价值的学习对象,不致于迷失在现代社会中”。“伦理道德的基本观念,……务宜从幼年即开始灌注给儿童。”(同本页注[1])呼吁鼓励社会团体,办理文史研修活动,以助长文史研究风气,阐扬中华文化,唤醒国魂,从而有益于社会伦理的重建与不良风气的导正。由此,当局与民间日益重视对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对各级各类教育,诸如:幼儿园、大、中、小学各级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都强调伦理观念的形成、道德情操的陶冶和道德行为的训练,并取得一定成绩。香港各级学校也重视儒家伦理教育和良好道德的培养。中文大学的校训是“博文约礼”;香港大学的校训为“明德格物”。香港一些学者在论述道德教育时指出:“低层次的品德教育是培养学生对规范的遵守,高层次的品德教育启发学生对人类行为作理智的反省。人类社会的一些良好的品质(如礼貌、勤劳、信实、宽恕、友爱、正义等),是维系人类社会的重要因素,应培养学生去遵守”[5]。香港高校很重视大学生的社团组织和课外活动,以此培养群体意识,使学生学会处理人际关系,增强对集体、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负责精神,培养自律自主、自尊自爱和团结互助、合作共事的品德,并促进德、智、体、美、群全面发展。

近年来,港、台地区的学校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普遍强调“通识教育”,而且更重视通识教育的人文目标:借由知识的增加来提升人对生命的欣赏力和领悟力,唤起自觉,对个人生存的目的,对个人在宇宙中的定位有所洞察,使人在物质化、制度化的社会中能作一个自由和自主的人,能够主动掌握自己的命运,不作“这个机械化世界中的操作员”,而是要“作一名舵手”(同第24页注[1]),从而随时发挥出人性的光辉。

(2)在中西方化交融中,重视儒家伦理道德教育。与上一问题紧密相联,港、台地区在大力宏扬民族文化、重视儒家伦理教育的同时,都否定和拒绝全盘西化,认为那样做只会断送几十年来以其辛劳所取得的成就。在香港,长期以来,形成中西文化交流汇合,古今中外的思想学说、流派兼容并蓄,将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文化结合起来,产生新的观念和新的内容,这是香港文化的特点。在教育上也是如此。虽然经过贸易、科技及传播媒介的作用,香港变得越来越西化,但直到目前为止,香港仍旧是一个为中国传统价值所左右的地区。如前所述,香港各级学校教育都重视儒家伦理道德的灌输,宏扬中华文化。高校办学强调要具有地区的特色,不仅要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同时要负起发展本地区、本民族科学文化的责任。近几十年来,台湾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教育上,如前所述,有识之士一致要求在借鉴西方教育措施的同时,应依据自身文化背景为基础,宏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注重儒家伦理道德教育,使青年一代成为具有民族意识、国家观念和良好品德的,并能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的新人。

美国《巴尔的摩太阳报》载文说:“西方民主国家强调的是公民的自由,而亚洲主要的政治模式(常常被称作“新儒学”或“温和的独裁主义”)却谋求社会稳定,认为社会稳定是实现经济发展这一压倒一切目标的先决条件。正如美国的许多人最近所了解的那样,新儒学对西方民主的相对混乱既蔑视又担心,认为美国的自由已导致社会堕落”。“西方国家往往把亚洲国家实行独裁统治的论据一概视为继续实行一党统治的空洞借口。结果,美国在同亚洲许多国家打交道时重点强调的往往是这些国家缺乏美国标准的政治自由,而看不到这些国家在过去几十年里使亿万人民摆脱贫穷,取得显著成就。”“毋庸置疑,亚洲已经形成了一种政治模式,这种模式富有活力,可以取代西方的自由民主。”[6]

(3)发扬民族忧患意识。港、台地区在新的形势下,都注意民族忧患意识的激发。忧患意识,体现了一种强烈的民族情感和民族精神,是爱国主义情操的高度显示。这种极富远见的品质,甚至比那种单纯赞美、歌功颂德的行为更为可贵,更能体现出爱国主义的内含和实质。它是一种驱动力,激励人积极向上,把思想付诸于行动;它是一种凝聚力,团结国民同心同德,奋勇前进。中国历代有识之士往往怀有强烈的忧患意识,那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位卑未敢忘忧国”的高尚情感,正是这种忧患意识的体现。港、台地区使这种传统精神在新形势下得到了充分发挥。香港同胞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忧患意识是尽人皆知的,正象李嘉诚先生所说:“香港99%的同胞是爱国的。”中英谈判香港前途,举世瞩目,港人议论纷纷,但对收回香港,却是一致拥护。他们的内在感情,正如霍英东先生所表露:“我是一个既不迷信命运,又不懂政治的人,但我生长在香港,是一个中国人。我的心紧紧地与家乡、祖国相通。”[7]他们不仅以其艰辛而又充满风险的创业之路,给人们留下永久的启迪和思索,更以其卓著的成就和赤子之心尤其受到中华炎黄子孙的敬慕。台湾民众的忧患意识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许多有识之士对当代台湾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关系到国家命脉的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并诚恳地提出改进方案,殷切期望台湾教育能有大的起色。二是绝大多数台湾同胞都期盼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期望海峡两岸同胞携手共图民族振兴之大业,一小撮搞“”的人已为人民所不齿。正是这种强烈的忧患意识,使港、台地区不断奋进,成为亚太地区的“小龙”。

(4)注重东方特有的情感培植和发扬群体意识。港、台地区企业发展、经济起飞,走的是一条与西方不尽相同的道路。当然,一方面它们靠科学管理和唤起人们坚韧不拔、开拓进取的精神,这方面可说受西方影响较大。另一方面,与西方明显不同的是,它们发挥了儒家伦理所内含的感情因素和群体意识,调动一切手段激起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以企业为家的群体精神。

①唤起主人翁意识。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有成就的企业,都把唤起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使员工能把自己的个人生活和企业的兴衰成败系在同一条生命线上,同心同德地和企业共渡难关、共享欢乐,看作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唤起员工主人翁意识的明智之举,是企业保持常盛不衰的重要保证。

②物质关心和精神鼓励同时并举。为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许多企业一方面注意改善员工物质条件和福利待遇,诸如提高工资数额,改善住房条件,缩短工作时间,奖励合理化建议和方案,员工分享利润等,收到相当成效。台湾统一企业公司总经理高清愿说:“股东投入的是资本,员工投入的是青春、智慧和生命。经营者不但要保全股东利益,更重要的是照顾员工。资本可以收回来,而员工的青春一去不复返。因此,照顾员工是经营者最大的责任。”[8]另一方面,在提高员工物质利益的同时,注重精神上的鼓励,如行政奖励、发给奖状、将有功人员的业绩载入企业杂志等。这与物质奖励相辅相成。

③以身作则,礼贤下士。港、台地区许多有名望的企业家,胸怀宽阔、平易近人、礼贤下士、和霭可亲,使人有一见如故的亲切感。与人交谈,彬彬有礼;听别人讲话,全神贯注;回答问题,认真明确。熟悉企业员工状况,亲自过问员工生活,不搞唯我独尊。以其勤劳、高效率的工作带动全体员工。美国《新闻周刊》在介绍包玉刚的文章中说:“包玉刚……每天从上午9点到晚上9点,一年51个星期,以高度效率结合东方的情感主义处理繁忙的业务”[9]。

注重情感投资和群体意识的培植,使企业员工有一种“劳资一体”的“切身感”,因而使港、台地区劳资关系较为融洽,劳资矛盾一直比较缓和,这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尚存的问题

港、台地区德育中的成功之处,已如前述。它们在批判地吸取东西方文化,尤其是德育方面的精华,促进现代化建设和稳定社会秩序中,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然而,在社会发展和德育实施的过程中,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须不断努力加以解决:

(1)单纯追求升学率,偏向智育而忽视其他各育;在智育中注重机械记忆,忽视能力培养的倾向,在台湾学校中有所表现。这种状况受到台湾有远见的教育家的指责和批评,他们一致认为,这种体制戕害儿童天性,阻碍儿童健康发展,难以塑造出健全人格。因此,要求摆脱升学主义的左右,切实实施德、智、体、美、群全面发展教育,使学生能在身心各方面得到健全发展。

(2)近年来,港、台地区吸毒贩毒、、、盗窃、诈骗、凶杀等犯罪现象成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盗窃案的犯罪案例中,青少年成为主角的案件越来越多,令人忧虑。总之,港、台地区犯罪种类的多样化,手段的暴力化、立体化、现代化,性质的恶劣化,都非农业时代所能比,这已经引起了当局、警方,乃至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人们普遍认为,整饬社会秩序、净化环境已刻不容缓。

(3)港、台地区的黑社会势力(香港称“三合会”,台湾称“黑道”或“帮会”)近年来发展迅速,危害社会至深。上述各种犯罪行为,大多数都是由黑社会直接或间接操纵、经营的。这些罪恶行当都是以无辜大众的肉体、精神、物质甚至生命为代价而赚取巨额金钱。黑社会势力的猖獗已引起港、台民众的痛恶和当局、警方的重视。进入八十年代后,香港反对黑社会的斗争进入一个新阶段,呈现各方力量齐反黑的局面,反黑水平也不断提高。

(4)环保问题也是与伦理道德紧密相联的问题。港、台地区,尤其是台湾地区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未能使自然生态的平衡和环境保护措施同步进行,因此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台湾《自立晚报》载文指出:“在这廉价出卖母体(大地、环境)的龌龊行业中,台湾若不早日‘从良’,迟早会被糟蹋得不成人样,最后奄奄一息地躺在钱堆上暝目喘气。”[10]。

(5)中华民族不仅是“礼义之邦”,而且有着勤俭节约的优良品德。富裕以后仍注重勤俭,不仅是继承传统美德,增加积累,使自己的事业长盛不衰的方法,而且是塑造健全人格,教育下一代的有效手段。然而,在经济发展、物质生活较丰裕的港、台地区,摆阔气、讲排场、奢侈浪费、追求享受成为社会风气。

(6)尊老敬贤、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人的义务,也是华人社会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经济发展的港、台地区,这种传统美德正在逐渐削弱,儿女对敬老和孝行两种观念日趋淡薄,不再把奉养双亲视为责任与义务。

(7)关系网复杂,家族观念尚存,影响现代化步伐的前进,这一点在台湾地区较为明显。中国向以家族主义著称于世,台湾此一风尚犹存。由于家族派系观念的影响,在台湾社会里,一个人事业的成功与否,不单是看其能力如何,家庭背景和人事关系往往是更重要的因素。台湾中研院民族所研究员文崇一曾指出:“我们现在的劳力市场是愈到上阶层,愈讲究关系,一定要透过某些管道才可能搭上高层列车,这些管道及彼此的关系都是不公开的。能否和掌握权势的阶层建立亲密关系,或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往往影响个人发展至巨。”(同第26页注[1])

四、有益的启示

中国大陆正处在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力实施改革开放,抓紧机遇,使国家走上繁荣富裕的道路的关键时期。港、台地区成功的经验和应吸取的教训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这启示使我们少走弯路,得以加速前进。

(1)在全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应放松伦理道德教育,要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进行,以免重蹈西方覆辙。西方国家的物质文明可以说已达到人类登峰造极的地步,然而精神生活空虚,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越来越低龄化。正如英国人兰斯利在题为《富裕带来的麻烦:消费资本主义和前进的道路》一文中所说,一种“能买就买”的文化正在整个发达世界兴起,这种现象导致犯罪率上升,社会关系更加紧张和对政府信任程度的削弱。罪魁祸首是“竞争性个人主义”哲学。“人们喜欢生活在一个相互关心、合作气氛较浓的环境中。但是,这种社会越来越难以建立。”[11]美国宝塔尖上约1%的最富有的家庭拥有3.1万亿美元的财产,年收入5030亿美元。然而,他们中的许多人及其子女过得并不幸福,吸毒、婚变、艾滋病和枪杀的阴影像魔鬼一样笼罩着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有识之士已经把探索的目光伸向东方,寻找东方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中有关人的理论的成功之处。1994年联合国讨论家庭问题的大会上,加利秘书长即引用了孔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论述。港、台地区在此方面曾走过一段弯路,但经过纠正,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吸取。

(2)在前进的过程中,既不固步自封、夜郎自大,又不崇洋、奴颜卑膝。西方国家有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但如上所述,西方国家本身有许多解决不了的矛盾和问题。而且,经济发展的模式也不只西方一种。因此,不应跟在西方后面亦步亦趋,要走自己的路,发扬本民族的文化优势。在这方面,港、台地区也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3)港、台地区在发展中尚存在的问题和已有的教训,也是中国大陆经济建设发展中正在或将要遇到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港、台同胞走过的成功之路,已使世界为之震撼,并使中国大陆的华人深感振奋和鼓舞。相信经过不懈努力,一个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亚太地区将以更强大的实力和崭新的面貌在世界的东方发出异彩,令世界更为惊叹。

参考资料:

(1)郭言主编:《“四小龙”腾飞之谜》,改革出版社1993年3月版。

(2)徐克恩著:《香港:独特的政制架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

(3)杜维明著、岳华编:《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杜维明新儒学论著辑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