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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经济论文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OTT框架;新经济地理;模型;区域经济;产业集聚

中图分类号:F1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8)02-0022-05

新经济地理学是空间经济学一个新的分支学科,它利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来解释地理上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的空间集聚。自克鲁格曼(Krug-man,1991)《收益递增与经济地理》一文发表以来,新经济地理学进一步深化了在城市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等领域的研究,被称为是继新产业组织理论、新贸易理论、新增长理论之后出现的第四次“新经济学”研究浪潮。但同时也有不少西方学者对它提出了批评,尤其是它严重地依赖于特殊的研究框架,正如克鲁格曼所指出的,新经济地理学严重地依赖于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垄断竞争、CES效用函数和冰山运输成本,即DCI框架。有鉴于此,Ottaviano,TabuchiandThisse(2002)提出了一个含二次子效用的拟线性效用函数和附加型(addi.tive)运输成本的分析框架,即OTT框架,来进一步研究新经济地理问题。本文拟从OTT框架的特征及三个重要模型两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该框架下新经济地理理论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一、OTT框架对新经济地理学的改进

OTT框架主要通过引入含二次子效用的拟线性效用函数和附加型运输成本而发展了新经济地理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现实的运输成本假设

DCI框架下,工业品运输成本假定为萨缪尔森(Samuelson,1954)的“冰山”交易形式,即每单位产品只有一部分能到达目的地,其余部分则在运输途中溶化掉了,意味着工业品价格的任何增加都会导致其运输成本成比例地增加,这是不现实的。OTT框架下,假定工业品运输成本为附加型,即每单位产品的运输需要耗费T单位农产品,其中T>0,这更接近现实。

(二)更清晰的比较静态分析结论

在DCI框架下,采用了含CES子效用的柯布一道格拉斯效用函数和冰山运输成本,这使得各工业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为常数且等于替代弹性,均衡时自变量个数少于外生变量个数,因此,比较静态分析时不能研究不同的工业品需求价格弹性和替代弹性对企业定位所产生的影响。由于人们可能认为这些弹性是市场接近、市场拥挤和生活成本等效应相对力量的关键性决定因素,所以比较静态分析不能在逻辑上清楚地说明不同的外生事件对内生结果所产生的影响。进一步说,DCI框架下生产函数中不变的固定成本和边际成本意味着工业品需求价格弹性和替代弹性与收益递增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需求变量和供给变量的影响也不能予以区分。而在OTT框架下,通过含二次子效用的拟线性效用函数的引入使得企业面临线性需求曲线,工业品需求价格弹性和替代弹性随价格变化,同时,这些弹性也与反映收益递增程度的参数无关,从而可得到清晰的更易于检验的比较静态分析结论。

(三)促进竞争效应(pro—competitiveeffect)的成功引入

迪克西特一斯蒂格利茨垄断竞争与冰山运输成本结合时,不变需求弹性意味着均衡价格独立于企业和消费者的空间分布,不管竞争强度如何,企业都根据边际成本采用固定成本加成定价。尽管从分析上来讲便利了,但此结论却与空间竞争研究相冲突。空间竞争研究表明,需求弹性随距离而变化,而价格随需求水平和竞争强度而变化。OTT框架下,含二次子效用的拟线性效用函数的假设使得企业面临线性需求曲线,再结合附加型运输成本假设,所以均衡价格与本地市场的竞争者数量有关。这导致了促进竞争效应,即均衡价格随竞争企业数量的增加而下降。具体来说,在OTT框架下,处于拥挤市场中的每个企业的销售和成本加成额都低于DCI框架,所以企业更愿意定位于有着较少企业的市场。

(四)更强的解释能力

DCI框架下的迪克西特一斯蒂格利茨垄断竞争、CES效用函数和冰山运输成本假设使得工业品需求价格弹性为常数,进而使均衡价格与企业和消费者的空间分布无关。这大大地简化了分析过程,但主要变量之间存在的非线性关系使得绝大部分模型不能得到完全的解析解,从而不得不求助于数值模拟。而惟一最具操作性的FC(footloosecapital)模型却丧失了CP(core—periphery)模型的许多重要特征,例如FC模型不具有CP模型所具有的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和区位黏性这两个重要特征。而在OTT框架下,含二次子效用的拟线性效用函数和附加型运输成本的引入使得主要变量间表达式都是线性的,这不但保留了CP模型的绝大部分重要特征,同时也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进而可以为集聚提供简洁的福利分析,为区域政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五)预期作用的充分考虑

在DCI框架下,人们通常假定可移动要素受当前收益差异的驱动而流动(即历史因素起作用)。事实上,在可移动要素的区位决策中,如果市场行为主体十分重视未来收益且产品和要素流动性又极强,忽视预期的作用将会导致错误的结论。而在OTT框架下,主要变量间的线性关系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考虑预期的作用,并且可以准确地确定历史和预期在经济集聚形成中发生作用的参数范围。

由上述分析可知,OTT框架在多个方面弥补了DCI框架的不足,然而,其偏好的拟线性结构意味着消费者在各种工业产品上的花费与收入无关,因此,相对市场规模仅取决于居住于每一区域消费者的数量,而与他们的收入水平无关。但是,收入效应的缺乏对集聚逻辑影响不大,其主要影响是消除了重叠区,即在对称情形下,突破点和支撑点总是重合的。

二、OTT框架下三个主要的新经济地理模型

鉴于DCI框架的局限性,西方学者在OTT框架下从多个方面出发建立了许多新经济地理模型以研究生产的空间分布问题,Ottaviano,TabuchiandThisse(2002)建立了一个基本FE(footlooseentre-preneur)模型,并分别引入预期和城市成本对其进行了扩展以研究产业空间分布及其福利问题;Ottaviano(2001)建立了一个基本FC(footloosecapital)模型以分析世界范围内本地市场效应的福利含义;Behrens(2004)通过建立一个不可贸易情形下的FE模型来研究不可贸易品的存在对生产空间结构的影响问题;Behrens(2005)建立了一个单边贸易情形下的FE模型以研究单边贸易模式对区域趋异的影响问题。城市成本被认为是新经济地理学模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离心力,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过程加速、城市崛起速度惊人、城市成本急剧上升。同时,不可贸易商品和服务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且在基础设施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比重更大,因此,下面拟对基本FE模型、存在城市成本的FE模型和不可贸易情形下的FE模型进行述评,以期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有所启示。

(一)基本FE模型

Ottaviano。TabuchiandThisse(2002)介绍了一个基本FE模型。这是OTT框架下最具代表性的一个两部门、两区域产业区位模型。它将含二次子效用的拟线性效用函数和附加型运输成本引入到新经济地理模型中,从而摆脱了新经济地理模型对DCI框架的严重依赖,并在新的OTr框架下研究运输成本对经济活动空间分布的影响问题。

该模型首先假定经济体系中存在两个区域,其技术水平相同。存在两个部门和两种生产要素,农业部门在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下生产同质的农产品,且仅需一种投入,即农民。农产品在区域间不存在运输成本,而农民则平均分布于两个区域且不可跨区域流动,因此,均衡时两区域的农民收入相同。工业部门在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下生产差异化工业品,且仅需一种投入——工人。工业品在区域间存在运输成本,且工人可跨区域自由流动。由于不存在范围经济且规模报酬递增,所以企业和产品种类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而工业部门生产成本函数的特定假设也使得每一区域的工人数量与其企业数量之间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所以工人的跨区域迁移必定导致相应企业的跨区域迁移。

由于工业品存在运输成本,所以企业能够分割市场并在空间上相互分割的市场成功地实施差别定价,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均衡价格。含二次子效用的拟线性效用函数和附加型运输成本假设使得均衡价格依赖于企业在区域间的分布。同时市场结构属于不完全竞争,所以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任一区域,均衡时利润为零,从而也就确定了均衡工资。然而两个区域的均衡工资和价格指数都可能不相同,导致区域间工人的当前效用差异。当前效用差异是工人的迁移驱动力,它会驱使工人从当前效用低的区域流向当前效用高的区域。工人的流动会引起相应的企业迁移,从而影响每一区域的均衡价格,进而影响每一区域的价格指数和均衡工资,导致当前效用的变化,直至两区域的当前效用水平相等或者工业部门完全集聚于单一区域才实现了稳定的空间均衡。该模型将收益递增和不完全竞争下各区域企业和工人份额内生化,得出运输成本等参数对经济活动空间分布的影响。一个新企业的进入将降低本地价格指数,从而降低本地企业的利润和工资,这是由于本地市场的竞争加剧而引起的负的竞争效应。当工业品之间替代性强、运输成本高时,竞争效应强。与此同时,新企业的进入必然会导致本地工人数量的增加,这意味着本地市场需求膨胀,从而使得本地企业利润和工资提高,这是正的需求效应。当规模经济强、农民在所有劳动者中所占比重小时,需求效应强。所以,当工业品之间替代性强、规模经济弱、农民在所有劳动者中所占比重大和运输成本高时,竞争效应强于需求效应,因此将阻止产业的地理集中,工业部门由于竞争效应过强而均匀分布于两个区域。而当工业品之间的替代性弱、规模经济强、农民在所有劳动者中所占比重小和运输成本低时,需求效应将强于竞争效应。此时,新企业的进入将增加本地所有企业的利润和工资,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工人进入,引发因果循环,最终导致工业部门在该区域的完全集聚。

总之,该模型进一步证实了DCI框架下新经济地理模型的一些主要结论,从而说明并不像其批评家们所说的:新经济地理模型的主要结论严重依赖于特殊的框架选择。同时,由于该框架良好的解析性,使得我们能够方便地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扩展。但是,就像大部分产业区位模型一样,该模型同样没有考虑集聚成本问题。事实上,在某一特定区域的人口集中必然会导致城市的出现,而居住在城市的居民则必须承担一定的城市成本(主要包括住宅和通勤成本)。而且,当今主要的集聚分散力(dispersionforce)似乎在于城市成本,而不是在于就业和支出份额急剧下降的农业部门。因此,有必要将城市成本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引入,从而进一步扩展FE模型。

(二)存在城市成本的FE模型

Ottaviano,TabuchiandThisse(2002)在基本FE模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一个存在城市成本的FE模型。假定经济体中存在两个区域,每一区域都为一连续的一维空间,且都存在一个中央商务区(CBD),所有企业都定位于其所在区域的中央商务区。假定企业不需使用土地,因此中央商务区在区位空间中只是一个细微的点。而区际贸易则在两个中央商务区之间进行。住宅是一种新商品,它由工人所占用的土地来描述。而作为城市居民的工人不仅需消费土地以居住而且须通勤去本区域企业所定位的中央商务区。为简化分析,假定每位工人消费一单位土地用于居住,且通勤成本与距离成正比,所以工人均匀地分布于各自区域的中央商务区两旁,每一区域的大小随着工人在区域间的分布而变化。在短期中,工人来不及在区域间流动,而只能在本区域内通过选择居住位置以实现短期均衡。假定每一区域的地租统一收集后再平均分配给该区域的所有工人,所以在短期均衡时,同一区域的单个工人的城市成本(地租加上通勤成本再减去地租补贴)相同,且单个工人的城市成本与工人在区域间的分布(即企业在区域间的分布)有关。同时,由于同一区域所有工人的工资也相等,所以,同一区域工人具有相同的效用水平。然而如基本FE模型所述,每一区域的短期均衡工资和价格指数都依赖于企业在区域间的分布,所以产业分布的偏移就会导致区域间短期均衡工资、城市成本和价格指数的差异,进而引起区域间工人效用水平的差异。效用水平差异同样会驱使工人从效用水平低的区域流向效用水平高的区域,工人的流动又会引起相应的企业迁移,从而影响每一区域的短期均衡价格和城市成本,进而影响每一区域的价格指数和均衡工资,导致各区域工人效用水平变化,直至两区域工人效用水平相等或者工业部门完全集聚于单一区域才实现了长期的稳定均衡。

该模型在基本FE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一个新的分散力——城市成本,进而研究运输成本等参数对经济活动空间分布的影响。作为城市成本重要衡量指标的通勤成本系数如果足够大,那么生产的分散分布将是惟一的空间均衡;如果不太大,那么随着运输成本的不断下降,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布将逐步经历分散、集聚和再分散三个阶段。且通勤成本系数的大小将影响集聚出现时的运输成本范围。通勤成本系数越大(小),则集聚出现时的运输成本范围越窄(宽)。在通勤成本系数不太大的情况下,当运输成本较高时,由于跨区域为农民提供工业品将承担高昂的运输成本,所以企业分散分布;当运输成本下降到中等水平时,企业跨区域为农民提供工业品所需承担的运输成本下降,同时企业集聚区域的工人所需承担的城市成本也并不太高,所以企业将完全集聚于单一区域;而当运输成本下降到足够低的水平时,企业集聚从而工人集中所导致的城市成本大幅上升,进而使得企业再一次分散到两个区域。

总之,该模型通过引入城市成本这一新的分散力,进一步拓展了OTT框架下的新经济地理模型,并着重研究了运输成本对于经济活动空间分布的影响,即在满足一定参数关系的情况下,随着运输成本的下降,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布将先后经历分散、集聚到再分散三个阶段。然而,上述两模型一直建立在以下假定之上:差异化产品总能在所有区域间有效地进行贸易。而关于不存在贸易情形下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布问题,在新经济地理领域一直无人问津。事实上,尽管运输成本长期下降,而不可贸易商品和服务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却日益重要。正如Krug-man(1996)所说:“当我们带着空前的狂热来回运送制造品时,这些可贸易品在我们经济中的份额却在不断下降。”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在不可贸易情形下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布问题。

(三)不可贸易情形下的FE模型

Behrens(2004)提出了一个不可贸易情形下的FE模型。其假定条件与Ottaviano,TabuchiandThisse(2002)基本相同,惟一不同的一个重要假设在于产品未必能有效地进行贸易。尽管考虑不可贸易品最容易的方法就是简单地假定一些商品是可贸易的而另一些商品是不可贸易的,但是这一方法存在明显的不足。因为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在本质上既不是可贸易的也不是不可贸易的,其准确属性依赖于当时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且随时间而变化。所以该文假定所有商品在每一个地方都是潜在可贸易的,然后内生地决定在均衡时它们是否能有效地进行贸易。鉴于以往文献仅仅关注本质上不可贸易的商品,所以该文主要关注那些潜在可贸易但均衡时却是不可贸易的商品。

具体而言,该文假定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必一定能在其外地市场进行销售。只有当一个企业所制定的产品价格足够低以使得其外地市场的消费者愿意购买同时又是足够高以使得其利润非负时,该企业才可能在其外地市场进行销售。否则该企业只能在其本地市场进行销售,因而形成了完全的自给自足经济。此时,各区域产品价格由利润最大化条件决定,均衡工资由利润为零条件决定。在长期中,工人会由于效用水平差异而流动,从而导致企业的流动,直至两区域效用水平相等或企业完全集聚于单一区域才可能实现长期空间均衡。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历史唯物主义最早由马克思主义经济地理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引入,而批判现实主义直到70年代末才被部分学者有意识的运用到研究中。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空间定量革命进行批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社会批判,对方法的批判受到社会批判的限定。它认为如果世界以假象或某种迷惑性的方式展现在研究者面前,那么定量方法将加强这种误解。批判现实主义起初是一种文艺思潮和创作方法,后来被西方学者发展为一种社会科学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相似,也通过社会关系来理解人。它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根本不同,定量革命的自然性将妨碍它为社会人的研究提供方法论指导。20世纪70年代,与空间定量革命相比,历史唯物主义没有将空间放在优先地位,而是将其与社会关系同等考虑。激进批判的重点较少关注人们所观察到的周边事物的差异,而是注重解释差异的根本原因,其结论可归结为空间格局由社会过程所塑造。而在空间定量分析中“地理”被不恰当地约减为“距离”、“局部变化”和“特征”等。实际上,空间应是一种社会建构,而社会关系的建构却超出了空间,这造成了空间差别。在地理政治经济理论来源的历史发展中,批判现实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兴盛时期,这一时期可称为“社会和空间时期”。此时,历史唯物主义更多的是作为一个背景或一种批判的衬托,且两者也出现过不和谐的声音。例如,批判现实主义不赞同历史唯物主义过于注重阶级而忽略性别、种族和阶层等。早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地理学者多数有一个特别的方法经历,即进行过空间定量的经济地理研究,例如DavidHarvey、MichaelWebber、JohnHolmes和RayHudson等人,当代地理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EricSheppard也有过类似经历。空间定量研究者的方法相当狭窄:技术或工具箱方法,它的实证主义观念也是有问题的。然而,也不能完全抛弃它。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历史唯物主义与批判现实主义面临的困境。寻求历史唯物主义与批判现实主义方法的融合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抽象是批判现实主义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虽有不同的抽象形式但也赞同抽象这种方法。作为融合的结果,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带有批判性的历史唯物主义成为主要方法论。这种转变意义重大,主要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使得地理政治经济学研究较少注重空间现象的描述,而是看重提供分析洞察空间不平等的能力。方法中隐含的批判观念在实践中能够产生关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平衡。纵观地理政治经济学萌芽与形成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批判现实主义,我们可以发现:历史唯物主义较先引入,持续发展,最后成为主要方法;批判现实主义较晚引入,影响渐微,处于辅助补充地位。表面上看,是批判现实主义研究者兴趣转移的结果,实质上是科学逻辑演变与选择的必然结果。即便如此,批判现实主义的介入仍有持久影响:“偶然性”进入到主流的词汇,批判意识持久地存在,多元化的概念也符合流行的经济学方法。特别是它的以下两个结论具有重要价值:一是国家和经济是两个独立的社会关系,它们以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方式相连接。二是结构思想,可以被历史唯物主义有效地利用,通过结构的重建和体制结构的新形式,资本可能缓和总是反复出现的积累障碍,而工人阶级也可以发展自己的社会关系以反抗剥削。当前,地理政治经济学理论甫成雏形,如何利用这两种方法增强对空间经济的解释能力,需要从它们对关键性问题的解释中寻找帮助。

二、两种方法论对几个关键性问题的解释对比

(一)抽象

地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关键步骤是抽象。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历史唯物主义与批判现实主义抽象的方式有趋同之处。抽象和具体、单面与多面的统一等观念深深植根于批判现实主义。例如,人类首先按性别划分,然后按阶级等等。同类型的层次化也存在于历史唯物主义中,并且可能是其方法的最主要方面。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不断穿梭于历史无关的和历史主义之间、一般劳动过程和特定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之间、阶级社会和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之间等等。然而,仔细考察,两者的差异确实存在。抽象可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类是经验主义的抽象,这是批判现实主义的主要方式。第二类是实质的、本质的或系统的抽象,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方式。经验主义的抽象是从具体或多面抽象为单面。它沿着较少的实在、更纯粹的概念的方向远离现实。当然,任何将世界划分为对象的研究都需要概念,即使研究者没有意识到,从具体到概念的抽象法,在批判现实主义看来就是形成无内容方式的一种抽象。AndrewSayer认为批判现实主义主要是对形式或形式上相似的关系的抽象,而正确的方法应该是理性的抽象。这要求在所研究事物之间的本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抽象。不能以形式的相似性,如人们的贫困,来区分人,而要以其与他人的丰富的关系来区分,例如,作为国家、雇主或家庭的人。从某个角度来看,马克思也运用了这种形式的抽象,例如,将中世纪以前的古代、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视为阶级社会的具体形式。不过,此处马克思只是部分分析。此后,他更深入地指出,一切社会形态由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方式所规定。这为理解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之间的区别,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特定历史形式的积累过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诉诸经验主义抽象形式的主要目的是批判,即反对把资本主义简约为历史虚无或自然形态的做法。资本主义是一种社会形态,因此是历史的创造,它所产生的核心矛盾——剥削行为,绝不能被解释为世界的法则,或某种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过程。历史唯物主义的主导抽象方式是历史的、系统的或本质的,是通过实践而进行的抽象。它与实践的社会历史的具体形式,与现实以及更具体的、多样的、整体的历史阶段相符合。例如,对资本抽象后发现,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地理政治经济学中“区位”这一概念非常重要,它离不开人类生活的具体社会形态。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区位观念,要早于资本主义初期商品贸易所依赖的区位概念。区位成为生产中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房地产对优越地段的追求,是在最近才产生的,也许不早于有多个区位可选择的企业的出现。抽象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抽象层次。经验主义抽象方式的结果是产生了不同的“水平”,它与越来越多的抽象概念的层次相符,趋向具体的层次与趋向其他方向的层次相对立。因此,可以通过整合较抽象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再现具体:从顶端开始的一系列嵌套的先决条件。地理政治经济学者的研究已经吸收了这种抽象层次的概念,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取决于抽象的层次以及在理论概念上与历史特异性的相符程度,例如,福特主义和后福特主义呈现了资本主义社会更具体的形式。历史唯物主义的抽象中固有的一种方式是注重概念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本质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本质。例如,国家不能独立于使之成为国家的物质条件。生产关系在各个时期各不相同,具体的国家处在较低的抽象层次上,在阐明特定时期的国家形式时,要首先阐明生产关系的历史。这意味着,国家从来都不仅是作为经验主义抽象的国家,而是特定历史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或任何其他具体形式。再如,要研究资本,必须首先抽象出剩余价值,然后抽象剩余价值的不同表示形式及其在生产上能够被占有的具体形式——租金,利息和企业利润,而它们处在较低的抽象层次上。

(二)内部和外部关系

批判现实主义在抽象问题上的方法核心是一种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概念。抽象的目的是要确定一种结构,在这些结构中,通过定义使对象成为由该结构所决定的运动模式的内部关系的产物。外部或偶然关系只影响运动模式的表述,而不影响模式本身。历史唯物主义的内部关系是主体与其存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并被进一步看作财产关系。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中就被这样理解。“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因此,劳动者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并且“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换句话说,这种财产关系,成为一些社会组织形式(例如家庭)扩大成为部落和公社的先决条件。个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拥有生产的物质条件。资本主义消除了这些关系,使个人自我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和物质的客观条件表现为与其自身无关:不是作为他存在的前提,而是既定的、物化的、外在于人的、并作为必要的决定因素被占有,这就是外部关系。物质生产的客观条件似乎独立于任何主观性,而主体显得独立于既存的任何客观条件。生产手段、劳动对象和工具如今表现为资本的社会形式,作为与劳动者无关的事物,它们雇用了缺乏客观性的劳动者(没有与土地等相似的客观存在的形式)。主体和客体在此被主体和客体的逆转所分离。现在,以资本为形式的客体在实现自己的过程中雇用了主体。资本似乎成为主体而工人成为以抽象劳动力为形式的客体。如果现在以劳动对象和工具的形式出现的客观条件外在于个人、物化于资本形式并因此缺乏前提,那么人们参与其中而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也是如此。例如,工资关系现在表现为马克思所说的“外在必然性”: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是必然的,但从工资工作能否被找到来看是偶然的。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关系表现为自然的、继承的、个人无论是作为部落成员或在奴性的关系中与生俱来的东西。在资本主义关系中,一方面,个人从被认为从自然和不可避免的关系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另一方面,社会关系表现出物化的、个人必须适应的东西。因此,虽然个人可以选择他的工资工作的方向,但不能拒绝这种选择。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个人的客观条件在当代社会表现为外在于主体的外部关系。如果与主体有关,则是自给自足的、没有必要前提条件的,因此没有历史的或非地理政治经济学的。无对象的主体和客体似乎独立于任何主观性:只以超出任何主观控制的资本的逻辑而存在,因而产生了矛盾,例如,没有买者的卖者和没有卖者的买者、未投资的资本、无力支付的债务、没有原材料的工厂等。简言之,资本的限制必然产生,如果生产要继续发展,就必须缓和这种限制。历史唯物主义是典型的历史主义主张:人及其存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内部关系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表现为”那种没有历史前提的事物之间的外部关系。批判现实主义则是历史无关的,具有自然主义(科学主义)的性质,它主张内部和外部可以直接应用而与主体和客体无关。

(三)整体性和多样性

历史唯物主义从整体上来认识世界,整体的组成部分凭借其与整体的关系才成其为部分。整体性就是应对处于变动中的“离心力”关系的问题,即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张力不断重复出现。因此,通过一个整体的整合的力来缓解离心力,整体以其自身具体的形式而不是以其组成部分的形式而变化。批判现实主义对世界的看法是本质上的多元论,也可表示为分化的或多样性的:由众多关系的结构所组成,每种结构都反映组成它的要素之间独特的因果特征,并且这些关系可能包括偶然关系。例如,将劳动分工视为具有因果联系的独立结构,并有别于资本分工。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探讨整体性有两个限定性条件。第一点,这并不意味着对世界的决定论的理解。未来仍然是开放的也是无法预测的,不同的部分可以并能够以相对独立的方式发展,但仅是“相对地”。整体化的冲动,一致的必要性,或称之为“社会秩序”,起源于生产,一切都开始并归结于生产,并且生产始终是社会的生产。在资本中,产生的必要性表现为积累的必要性。整体性的不同部分都是生产的条件或关系。同时,整体性不是静态的,而总是在整体化的过程中不断变化。发展的自主性产生了矛盾,这些矛盾又可能产生新的机会。第二点,这是一个集合的整体,不仅是与生产有关的整体性,而且是关于生产参与者的具体活动的整体性。生产的参与者带来了整体的连贯性并重塑整体性,同时整体性又重塑了参与者。例如,人们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和一定的生活方式。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人们生产了自己的世界:不仅包括他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手段,也包括他们的社会关系、文化、政治等等。将世界当作一个整体是把生产及其客观条件、物质和社会、政治、话语权、空间等都看作是生产的瞬间,如同马克思所指明的,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些条件都被视为独立的、物化的、有着自身的逻辑,以自己的方式发展。

(四)矛盾和变化

批判现实主义认可变化的世界。没有变化,它的系统开放性的概念,它对人性的批判,都将变得毫无意义。然而,它无法解释变化产生的原因。历史唯物主义则认为矛盾产生变化,矛盾的概念在空间经济研究中也很突出。历史唯物主义中矛盾概念的核心是对立统一:生产性的个人,或社会意义上的、不能简化掉社会关系的个体与生产条件的对立统一。生产条件可能促进、破坏或抑制生产活动,通过生产条件(制度,技术等)的变化来缓解矛盾,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但是,新的生产障碍会不断产生。例如,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国家形式的出现,都是以剩余产品的生产为前提并促进了剩余的扩张。但是,社会劳动分工的不同部分逐渐产生独立的运动形式,可以抑制甚至破坏生产。资本主义中的直接生产者将货币工资作为其生产的必要条件,且是外在的条件,或“外部必然性”。这种外在性有一个历史过程,即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中的“自然统一”,在那里劳动者将他的客观条件看成属于他的,作为他的“无机的身体”,这些关系的瓦解让位于资本和劳动的对立统一:劳动力和生产手段被生产关系用货币财富联结起来。劳动通过工资工作有效地实现了自身的再生产。然而,资本也自我驱动去再生产自身,随后产生工资下行压力以及机器对工人的替代,工人自我生产的能力被削弱。在历史上,这是劳工运动的发展、抵抗工资削减和推动建立福利国家的原因,即矛盾的产生与缓解。与此同时,资本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是劳动力。如果将劳动力逐出劳动过程,也就排除了能够产生比成本更多的价值因而能够产生资本家的利润的生产条件之一。这反过来,迫使资本需要缓和由其优势(包括其向任何空间的扩展)所造成的矛盾。“缓和”但不能克服,“不能因为资本把每一个这样的界限都当作限制,因而在观念上超越它,所以就得出结论说,资本已在实际上克服了它,并且,因为每一个这样的限制都是同资本的使命相矛盾的,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矛盾中运动的,这些矛盾不断地被克服,但又不断地产生出来”。批判现实主义承认变化,但没有矛盾的概念。它是在二元论下的对立统一,如个人与社会、文化和经济、经济和政治等,其目标是弥合它们的差异并探索、定义、阐述它们组成二元论的两部分之间的互相依赖关系。用批判现实主义的术语来讲,就是探讨它们是如何内在联系起来的:在脱离独立的因果力量的条件下,它们如何能够被归入单一的结构。“文化与经济的辩证法”的研究就是一例。然而,它缺乏对这种二元论的历史、先决条件的考察。

(五)因果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和批判现实主义的因果关系概念非常相似。它们反对原子论式的因果概念,即原因定量地影响结果而不改变对象或结果的性质,都坚持因果关系的行为理论,即变化因人们的行为而发生。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批判现实主义的因果关系中,根本的真实性和经验世界被区分开来,它从关系结构及其运行的偶然环境中来阐明经验现实。应该指出,这完全符合上述批判现实主义所阐释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之间的区别。历史唯物主义也认为世界具有层次性,但不是经验和实在之间的区别,而是形式和内容或马克思多次描述的表象和实在、形式和本质、表象和本质以及表现形式和隐含联系之间的区别。虽然表象和实在可能让人联想到批判现实主义的经验和实在之间的区别,但是马克思说的却是完全不同。他的“表象”是指意识形态的形式,与批判现实主义的“经验”的形式不同,是根植于占主导地位的、历史的、社会的生产关系,它们是“实在”的形式,虽然有时是虚幻的形式。如果表象颠倒了我们生活的世界,这仅仅是因为起作用的社会关系本身已经颠倒。例如,工资形式掩盖了劳动者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矛盾。联系到内部和外部关系,那么,外部关系是表象,是内部关系这个实在的历史发展结果。这种表象被理解为生产的社会条件和所有生产关系的物化自然。事物有自己的历史轨迹,因此,正如马克思敏锐指出的,成为彼此矛盾的一部分,这种矛盾导致人们不断重申生产的中心性,在资本主义的情况下,就是以积累为中心。表象还包括国家、家庭、空间、文化和劳动分工等,它们通过前面提到的批判现实主义的经验主义的抽象得以再现。批判现实主义将低层次的抽象而产生的表象作为关系的构建物。批判现实主义对因果关系的解释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揭示以社会关系的结构为形式的实在,这种实在需要特定的因果关系性质,并且是经验世界的必要条件;然后指出它与偶然条件的结合是如何作为观察事物的起点。例如,DoreenMassey对企业的新的劳动空间分工及其特定的地理表现之间关系的分析。换句话说,人们需要运用前面所述的经验主义抽象方式,抽象出关系结构,以便从表象返回到实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认为,确实可能从一些经验的形式开始,如同在批判现实主义中一样,例如对地域发展不平衡或城市形式变化的研究。但是,这必须被置于资本和它的生产关系的矛盾发展中来考虑。批判现实主义分析中被认为是偶然的条件现在表现为构成一个矛盾整体的条件,这个矛盾将要被调动起来、再利用和改造,以便消除积累过程中的障碍。看似偶然的条件得到改造和重新组合成新的关系,以便能够使单个资本或资本整体来应付它们所面临的挑战。

三、结语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反补贴;贸易摩擦

截至2007年7月8日瑞士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共有75个国家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因多种原因,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文件中坚持加入了“非市场经济”条款。此项条款存在明显问题,因为它不能反映中国产品的实际情况,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将其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本文就我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外国对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的变化展开详细分析。

一、对华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的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给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和伤害(甘永杰、谭智雄,2005)。从表1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国家遭到的反倾销诉讼中只有约60%最终被采取了反倾销措施,而中国遭受到的反倾销诉讼中约有70%最终被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一般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百分之几千,且持续时间较长。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鞋类竞高达1105%;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的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91.5%,最高的156.7%,而且该案从1996年开始立案,到2005年共进行了l2次新出口商复审、7次年度行政复审、1次日落复审,反倾销措施仍在继续适用。如此高的税率,显然是不合理的(胡昭玲,2004)。如果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国产品在美国反倾销程序中遭到的不公正待遇就会消失(余菲,2007),我国应诉反倾销案件的胜诉率会有所提高,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会大幅减小,反倾销措施持续的时间会缩短,中国企业缴纳的反倾销税会相应减少,从而减少那些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国家的预期收益,进而减少这些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数量。而且,随着反倾销案件胜诉率的提高,也将提高国内企业的预期收益,使它们有更大的动力去积极应诉。显然,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对于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以及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

当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出口贸易量迅速增长、出口产品价格同期下降的情况下,即使我们获得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们也很容易遭遇反倾销,而且应诉的结果也不可能100%胜诉(杜晓郁,2005)。

另外,反补贴一般对被认定为对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适用,外国对华反倾销存在对反补贴的替代性。例如,在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中,欧方指责中国鞋业存在“低价融资”、“税收减免”、“非市场化的土地租金”等现象,以及由此引申出的补贴问题。显然,这应属于反补贴的范畴,而不是反倾销。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这些以反倾销形式出现的反补贴会恢复反补贴的本来面目。

二、对华反补贴

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称之为补贴。因为受到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反补贴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目前,反补贴调查虽然远不及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但依然能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较大伤害,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竞争力。

WTO大多数成员认为,反补贴措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它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基本上由国家所控制,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无法分辨出哪些产业获得了政府补贴以及补贴的数量(赵玉阁,2005)。所以,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1995年1月113至2006年12月3113,除了加拿大5起、美国1起外,没有国家对华发起反补贴,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还有很多国家不承认我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进口国可能会对中国产品动用反补贴手段,因为我国的补贴问题客观存在(杜晓郁,2005)。

我国政府为了扩大出口,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措施和政策,对出口产品或企业提供各类补贴。这些补贴名目繁多、形式多样,譬如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回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把采购国产设备或者配套的零部件视作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收的优惠,等等。这些补贴绝大多数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赵玉阁,2005)。因此,如果我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遭遇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不过,世界反补贴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低水平。1995年至2006年,WTO成员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044起,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1941起④,而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只有191起⑨,采取反补贴措施115起,反补贴案件只有反倾销案件的6.27%。反补贴案件远远少于反倾销案件,这一方面是由于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在操作性上更加复杂,补贴的计算方式不如倾销的计算方式成熟,补贴的认定上需要首先判断是否是禁止性补贴或可申诉补贴;另一方面,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对象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出口国企业,反补贴针对的是出口国政府,同时调查中也涉及出口国企业。因此,反补贴案件的影响更大,极易引发贸易争端。1995年至2007年7月,针对反倾销案件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共66起,针对反补贴案件的共22起④,相当于大约每50起反倾销案件、每l0起反补贴案件,有1起启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反补贴案件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例是反倾销案件的五分之一。

而且,反补贴案件主要由少数发达国家发起。wI1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规定采用两种机制处理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一是根据符合SCM协议要求的国内反补贴法程序来处理;二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目前大部分反补贴案件都是采用前一种机制,因此,反补贴案件受是各国国内立法的影响。SCM协议要求WTO成员国在其框架下设计各自国内的补贴与反补贴立法。因此,各国的反补贴法框架基本一致。但是,发达国家的立法比较完善,操作性较强,而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立法相对原则化,缺乏配套实施机制(李本,2005)。发展中国家如发起反补贴,其过程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质疑。目前绝大多数的反补贴案件由少数发达国家发起,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共发起的191起反补贴案件中,美国发起75起,欧盟发起46起,@两者占总数的60%以上。从反补贴案件的发展趋势来看,1999年达到一个高峰以后,反补贴案件发起的数量一直在减少。2002~2006年,平均每年全世界仅有9.4起反补贴案件(见图1)⑨。考虑到各国国内反补贴立法需要随着反补贴实践的增加而加以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大的增加。

在已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中,新西兰、阿根廷、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具有发起反补贴诉讼的经验,在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也对中国发起了反倾销诉讼∞,但至今仍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诉讼。

另外,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集团)正在改变立场。它们认为,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市场导向产业”,反补贴法也同样适用。美国众议院2005年7月通过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theU.S.TradeRightsEnforcementAct)修正案要求将美国的反补贴法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加拿大在2004年对我国连续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并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最终征收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是1995年以来,国外首次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这部分反补贴调查将继续。

三、对华同时应用反倾销与反补贴

反倾销和反补贴在发起产品上较大程度的交叉,为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发起提供了一定的客观基础。目前,我国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均为基础金属及其制品;其他产品,包括加工食品、饮料类、烟草类产品,化工及有关产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品,机械、电子产品及零部件等均遭受了数量不少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因此,两种调查容易被同时发起。虽然GATI''''1947第6条第5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但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国家集团曾经多次同时对同一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并最终同时征收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02年9月13日,美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小麦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于2003年8月29日,决定对从加拿大进口的硬质红春小麦加征14.16%的关税(包括5.29%的反补贴税和8.87%的反倾销税),对进口杜伦麦加征13.55%的关税(包括5.29%的反补贴税和8.26%的反倾销税)。2001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印度的磺氨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最终征收了18%的反倾销税和9.2%的反补贴税。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可以对一种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加拿大共发起16起反补贴调查,其中14起是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包括2004年对我国同时发起的3起。

查看WTO官方网站上的“OverviewoftheState—of—PlayofWTODisputes”,没有出口国因进口国违犯GATI''''1947第6条第5款规定,即本国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可见,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允许或默认了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以及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因此,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我国有可能遭遇外国同时发起的反倾销与反补贴。

四、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政策建议

我国政府争取提前获得其他国家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需要进行利弊权衡。一方面,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应诉外国反倾销时可以不再适用“第三替代国”标准;另一方面,可能会遭遇反补贴及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双重诉讼,此外,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将进行艰苦的利益交换谈判。市场经济地位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正如国际贸易是一个典型的政治经济学问题,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反倾销中的重要概念,也有其政治属性(宿景祥,2004)。欧盟承认俄罗斯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实际换取的是俄罗斯对欧盟东扩的认可(王庭东,2005);另有一些东欧国家,由于支持美欧的军事行动,也获得了认可(王立,2004)。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集团)同样想从中获得相当的利益。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在欧盟的一次公开讲话中呼吁中国重新平衡进出口贸易,并表示若中国想要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必须先取消对进口欧盟商品设置的壁垒凹。总的来说,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间拖得越长,中国受反倾销诉讼的损失越大,而欧、美等国家(集团)的筹码也会递减,因为l5年大限越来越近。

在政府利用政治手段和外交手段争取外国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应当鼓励和帮助中国企业积极向他国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地位,把握争取个案处理的条件。这其中政治因素的影响与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相比要小很多,主要是技术上的难度。为此,企业需要提供符合市场条件的成本数据,财务报表要符合国际规范(侯松岭,肖长华,2005)。前些年,我国已经有二十多家企业分别在欧盟、印度、泰国等国家(集团)的十余起反倾销案件中成功获得市场经济条件认可(甘永杰,谭智雄,2005)。可以将这些企业的应对经验进行推广,提高所有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的能力,进而增加我国外交谈判中的筹码。

虽然较反倾销而言,反补贴案件的数量还非常少,但是不能忽视反补贴案件的重大影响。我国政府应该未雨绸缪,除了在SCM协议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和策略外,还要做好应对反补贴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准备。

为应对外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同时发起,我国可以在应对反倾销案件安排的基础上,增加反

补贴和反倾销共同的预警和联动机制,增加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反补贴和反倾销方面的对话和联系,共同面对(朱榄叶,2005)。

最后,我国需要进一步增加本国应对外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践,在实践中,完善自己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一方面可以抵制国外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保护本国产业;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本国的威慑力,防止外国对我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注释:

①浅析美国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案(2005).见http://www.cacs.gov.cn/DefauhWebApp/showNews.jsp?newsId=300090000055.

②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初裁建议方案缺理少据,中方要求裁决须符合WTO规则(2006).http://ibdaily.mofcom.gov.en/show.asp?id:122230.

③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e/adp—e/adp—stat·tab2——e.xls.

④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e/adp—e/adp—stattabT_e.xls.

⑤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e/scm—e/scm—stattab2一e.xls.

⑥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e/scm—e/scm—stattab6——e.xls.

⑦根据http://www.wto.ors/english/tratop—e/dispu—e/dispu_e.htm中的“111edisputes”整理得到。其中,从“finddisputescases”或“disputesbysubject”查出60起针对反倾销,20起针对反补贴;从“disputeschronologically”查出6起针对反倾销(它们是DS335,DS337,DS338,DS344,DS346,DS355),2起针对反补贴(DS336,DS341).~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e/scm—e/scm—stattab3_e.xls.

⑨根据http://www.wto.ors/english/tratop—e/scm—e/scm—stattabl_e.xls中的数字计算得到.

⑩新西兰2004年4月14日承认后迄今发起2起;阿根廷2004年11月17日承认后迄今发起3起;澳大利亚2005年4月18日承认后迄今发起3起。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资料整理得到.

⑩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⑩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⑩欧盟明确表态:中国短期难获市场经济地位(2006参考文献:

[1】甘永杰,谭智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剐国承认及对策[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6—40.

[2]胡昭玲.反倾销规则与实践[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3]余菲.论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不公平性及应对策略[J].世界经济研究,2007,(5):46—51.

[4]杜晓郁.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性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5,(4):4o一44.

[5]赵玉阁.警惕反补贴调查成为我国外贸出1:2的新障碍[J].国际贸易问题,2005,(5):107一l10.

[6]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宿景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与美国贸易政治[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1O):57—62.

[8]王庭东.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实质[J].世界经济研究,2005,(6):l1—15.

[9]王立.中关博弈市场经济地位[J].国际经济合作,2004,(8):39—41.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一、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既不是越细越好,也不是还是越粗越好,而应该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个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的问题。

所谓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前苏联曾经就法律体系问题进行过三次较大的讨论。通过第一次讨论,人们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应当将调整方法作为辅助标准。第二次讨论的结果是,承认将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同时认为,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这样才能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粗细恰当(应注意在粗细之间适当平衡,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多寡合适(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主题定类(考虑以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归属)、逻辑与实用兼顾(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拘泥,从实用出发,还应该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

以上是我国法学界现在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的一些公认的观点,我的问题是这些理论是绝对科学和正确的吗?在经济法地位,即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上,是否这些理论存在某些局限性?那应该如何认识呢?笔者试图就此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二、调整方法或调整手段是否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一个必需标准?

所谓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据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纠正的方法或途径。按照法律调整方法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和准司法程序4种方法。按照法的制裁方式或法律后果的形式,则可以将其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褒奖、专业即社会性制裁5种。将方法和对象结合起来区分法律部门,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它所特有的,因为它同所有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有重大区别,其次又是万能的,因为没有任何其他方法能够调整构成此一法律部门对象的社会关系。”这样一来,便出现了一个问题:法律调整的方法只有极为有限的几种,而社会关系和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极为繁多和庞杂的,面对这么多的法律规范,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分类呢?这一理论在经济法地位的认识上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必须予以彻底的改造。

毫无疑问,区分法的调整对象,对于合理区分法律部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今的立法实践表明,国家或立法者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而将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规范和手段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和不可逆转的现象。

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或手段究竟包括哪些呢?

总之,将调整方法或调整手段作为一个标准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中,坚持将调整对象作为一个标准是必要的。但调整方法或调整手段不应该作为一个基本标准。在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时,应该更关注实践的需要,而不是一味拘泥于理论。服务于实践是理论研究的最终价值体现。法的部门划分应当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经济和立法的实践。理论只有不脱离实践并有效地服务于实践才会更有生命力。

三、据此认识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它指的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经过了近二十年的争论,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被普遍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占据其一席之地。

经济法不但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部门,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就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每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为了对这些特定的对象加以调整,就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式来进行。如果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没有特定的调整手段,不一定改变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地位。因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是调整手段或方法。

经济法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关键是看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并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具体界定为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类。不管人们对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怎样的差异,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样的不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即不象有的人所想象的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就是因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不只是经济法,实际上基本所有的法都从一定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就包括经济关系;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限定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比较科学的。也即杨紫煊的“协调论”。通过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而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必须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绝不能管得过多,过死,但又不能撒手不管,而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个过程形成的经济关系简称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这就要求实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条块分割、封锁和垄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本身是无法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通过政府进行干预,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市场管理关系。所谓宏观调控关系,指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一个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就必须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防止或者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更好的将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同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后能够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货架还必须通过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保障关系。所有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干预、调解或者管理关系,而是这几方面的综合利用。因而国家协调论能够更好的反映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当然,在社会保障关系是否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点上,学界并未达成共识。

经济法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杨紫烜教授在《经济法》一书中总结了经济法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它有利于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2、它有利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能够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没有经济法,将无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60多件经济法相关法律。由于这些法律的制定,中国已经形成了经济法的基本框架。今后的主要任务:一是制定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方面的国有资产法;二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立法,制定外汇管理法等;三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等;四是修订预算法、审计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五是促进西部发展的西部开发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六是应当总结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及时将成熟部分上升为法律,制定税收基本法。进而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使经济法在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进入一个误区,即为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而去大量探讨经济方法、经济手段、经济法律责任,但是久无成果,根本无法建立所谓的经济手段等这些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这一根源在于,难以逃出传统部门划分理论的误区,将独立的调整方法的建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建立的一个标志。比如,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就强调:“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殊不知,这一理论依据本身就存在着不足。

如果我们能够大胆地逃出这一理论,批判性地重构,一切问题迎刃而解。我们可以大胆地宣布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不必因为没有经济方法或经济手段而心虚,事实上也不存在什么经济方法或经济手段,法律的调整正在适应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而综合应用各种手段予以调整。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地位的认识中,有必要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予以必要的重构,这样会有一种“柳安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主要参考资料】

1、《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2、《法理学》,葛洪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3、《法理学》,孙国华、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4、《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5、《新编经济法教程》,李仁玉,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第一,即人口,对此学科的研究需基于对我国人口现状正确地理解,我国是人口大国,2000年之后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率虽有放缓的趋势,但增长的绝对数仍然不容小觑。第二,资源,我国自然资源丰富,但由于人口基数较大,人均资源享有量较世界平均水平低。第三,环境,环境的教育是伴随“废水、废气、废渣”环境污染问题出现而产生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洁净程度近些年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热点,生态文明教育需进一步落实。最后,以上三者之间存在一种互为作用的关系,从马尔萨斯开始,人口学就在关注环境与资源问题,人类通过劳动将自然资源要素转化成更有价值的产品,同时却破坏了自然环境,对资源造成了消耗,经济学则是在这两个过程中寻找平衡点,使得对资源的边际破坏量等于边际收益。另外,人口迁移的存在,使以上要素之间的关系呈现动态性。例如,我国人口迁入大城深圳,约80%的人口为流动人口,外来人口数量增长迅速,1979~2010年间,从0.15万人上升到798万人,至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每平方公里容纳了5201人,原本资源丰富的城市,在30年间,资源承载力几乎达到极限。

二、人资环经济学教育原则

1.批判性原则。

环境问题之所以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人类对资源的放肆开采和对后期环境污染现象的冷漠,因此给学生带来很多误区。在课堂上,对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的互动,教师需引导学生带着批判性的眼光看待问题,对那些习以为常的现象进行批判性的观察和讨论。例如,污水排放,工厂污水未经净化直接流入当地河流湖泊,往往带来水质污染,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或许见怪不怪,对此,教师应引导学生主动反思其中缘由。

2.区域性原则。

受自然地理环境和政治性政策的约束,我国不同地区的人口与环境特征有很大的差异,68.8%的人口聚集在仅15%的土地面积上,人口分布呈现“西疏东密”,地形起伏平缓的地区(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四川盆地为主)聚集了大多人口,高海拔地区和沙漠地区人口密度较低,甚至有无人区存在,人口分布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教学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讨论自己家乡的人文和自然地貌环境,了解自身所处区域的特点。

3.实践性原则。

人资环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还应遵循直观性和参与性原则,英国科学家卢卡斯曾提出,环境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资源,是课堂知识的延续,也是合适的实践对象,美国教育学家杜威也曾提出“教育即生活”,是指教育要从当下出发,从实际生活出发,这样的方式对学生的习得才有意义。实践中,学生可以体验当下的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增强参与感,培养未来公民的社会责任心。

三、人资环经济学教育实施目标

我国现行地理教材大都以人地关系为核心,从自然地理入手,逐步深入讲述至人口、城市与区域经济,人资环经济学的学科理念始终贯穿着地理教育的过程,地理教本的大多数章节也都是围绕人资环经济学展开,明确人资环经济学的教学目标,对地理学科的教育有重要意义。

1.情感价值目标。

学习人资环经济学相关模块是了解国情的过程,我国自然资源丰富,仅矿藏而言,已探明的168种中,我国有151种,其中钛、钒、镁等居世界储量首位;文化景观多样,五十六个民族,皆有其特色的人文景观,世界独一无二,是培养学生爱国情感的重要载体。同时,环境问题和人口发展政策往往是平常社会热点,通过此课程,学生应尝试在课堂学习之余了解国家政策,和基于此政策所带来的人口、资源与环境未来发展动向及趋势。

2.地理知识目标。

人资环经济学教育要求学生可以掌握人口、资源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知识,再加上基础经济学理念,学生对这四个要素的理解应不是简单的拼接记忆关系,而是将我们生活的环境看成一个系统,人口置于其中与地球环境不断互动,自然资源为人口的增长和繁殖提供可靠的基础,但当人口增长过快或总量超过一定阈值,又反过来对资源带来破坏,甚至是环境污染,动态的观念有利于学生加强对人口的自然变动和环境问题的理解。

3.落地行动目标。

人资环经济学教学的最终目的在于切实改变学生的行为。人口方面,我国人口发展与国家政策连接很为紧密,例如,“计划生育”的提出,使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生育率持续降低,把人口总量控制在了合理的范围之内,高中生是十年后的重要劳动力,也是核心生育人群,了解人口政策的制定背景和思路,有助于未来政策更好地落实。其次,人口与环境的关系在于人是主动的一方,人可以通过自身行为消耗资源,也可以改变某些生活习惯来降低对环境的破坏,人资环经济学的教育可以促进学生更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四、人资环经济学教育实施途径探究

1.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仍应是人资环经济学教育实施的主要途径,在课堂上教师以讲授法传递知识,如人口的生育、死亡和迁移模式以及其地区间差异这类比较容易在课堂上解释清楚的专题,仍以讲授法为主,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不应照本宣科,而可以结合幻灯和视频等多媒体,多方位教学。

2.野外观察。

野外观察是较为直观的教学方法,对环境教学很适用,高中生已有一定的地理和环境知识,通过野外观察可以将课堂所学运用于实践,教师在过程中需引导学生不断思考,例如,看到水污染时可以讨论水污染的可能源头有哪些、为何有些企业知道水污染的严重性仍然会直接排污、水污染对人类发展、当地环境有什么影响等问题,人资环经济学的诸多模块知识在讨论中得以巩固。

3.网络探究。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地质勘探单位;经济管理;问题;建议

1地质勘探单位经济管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国内的地质勘探单位从主题上来说基本上还是一个事业单位,但是由于发展,它们往往也会进行一些企业经营的活动。建立地质勘探单位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完成一些国家规定的勘测项目,也可能是一些相关的延伸拓展项目。由于地质勘探单位的最根本性质,也就决定了它的经济管理不是那么的简单,而是更加需要具备现代企业的某些功能。因此,地质勘探单位在进行开发、探索和建设等工作的同时,需要扩大和完善各种操作、加强对单位的经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促进单位更好地发展。目前我国地质勘探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主要有:对其内部进行有效控制、资金筹备、成本费用控制等几方面的任务。我国尽管近几年经济呈良好迅速发展的状态,但是由于地质勘探单位受到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深远,所以其在进行经济管理工作时,仍然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地质勘探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必须要建立一个强有力并且高效合理的经济管理体系,提高地质勘探单位的经济效益,保持地质勘探单位的健康发展。

2地质勘探单位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标准

就我国目前地质勘探单位的经济管理情况来看,其财务管理普遍缺乏一个相对统一和通用完善的标准。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地质勘探单位从建立开始之时,就是一直由政府控制着,僵硬了它们的金融活动,使整个单位缺乏灵活性。还有一点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造成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它们也需要跟紧经济潮流,需要及时的改革和发展,以便适应现代化的市场,但是由于具有原始性质的结构并不能一下子就被完全取代,它们还保留着原来的一系列会计核算的方法、系统。因此,地质勘探单位就存在两种财务运行的机制,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收入、费用等方面存在矛盾、冲突。

2.2资金管理不科学,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地质勘探单位的资金管理问题最突出的是社会资金的收入率偏低。这就导致地质勘探单位必须依靠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自身资金正常运转的问题。可是地质勘探单位的社会资金投入和产出比例是严重失衡的,这就为其营业额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地质勘探单位的年产值与银行借贷利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地质勘探单位的还款能力十分弱小,最终导致地质勘探企业入不敷出。

2.3经济管理的自身能力水平不高

经济管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经济管理者能力的大小。管理者如果没有一个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在进行地质勘探项目的时候就容易考虑不周全,导致企业经营项目投资决策发生错误。虽然有些地质勘探单位经济状况不是那么的差,能够维持基本的运作,但是它们的资产比例是严重失调的。另外,经济管理能力水平的大小也会对管理者处理经济纠纷的手段、方式造成影响,如果地质勘探单位管理者的经济管理水平能力低下,那么在处理经济纠纷的时候,企业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4“以包代管”的现象日益严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改革之中,对旧的体制也正试图进行突破和创新。我国地质勘探单位在管理中实行的是承包制这一管理体制,这一管理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它能够有效地划分经营管理的权益、分配经济责任和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也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也逐渐突显出来。在地质勘探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时,“以包代管”现象十分严重。“以包代管”是指工程或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等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给别的单位、企业等,发包方对安全、质量等不再管理。这样就有可能把许多要求一定技术、管理能力的工作转包给没有达到技术、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企业等而造成许多事故,同时致命的是分包的单位或企业往往更看重效益而忽略了安全和质量的投入而出现事故。我国的地质勘探单位是事业机关,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国家财政的支持,因而其主要职责应是创造社会效益进而才是经济利益,而“以包代管”的存在则造成了经济利益越过了社会利益,地质勘探单位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也使得地质勘探单位将项目分发下去以后,疏于对项目的管理,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伤害,损害到公众和国家的利益。

3改善地质勘探单位经济管理的建议

3.1加强财务管理,统一管理标准

现代经济离不开科学的财务管理,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对财务方面的管理力度,统一管理标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地勘单位已经不仅仅只是工作在矿产勘察等单一方面,其覆盖面已经涉及众多的地勘项目,因而我国的地质勘探单位较为庞大,内部管理体制也十分复杂。所以必须要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管理,推动地质勘探单位经济管理的有序进行。此外,要改善地质勘探单位的经济管理,还需构建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推动经济管理向体系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正如问题中提到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市场,需要跟紧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向,进行及时的改革和创新,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地质勘探单位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

3.2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还款能力

地质勘探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其他的收入随着在不断增长,但还是没有超过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而这一现象也是因为地质勘探单位具有国家事业单位的性质。因而,作为国家扶持的事业单位,地质勘探更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调配,合理使用资金,避免资金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同时,地质勘探单位还应关注财务报表,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了解和学习相关的财务知识,对单位的财务状况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更好地、更适合单位发展的经营战略;并且,了解财务报表,还有利于管理者了解单位的资金动向,正确地把握资金运动的情况,提高单位的还款能力,充分调动单位的资金资源,推动单位的加速前进。

3.3提升管理者素质,提高决策水平

地质勘探单位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素质,对单位的未来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提高决策者的素质,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科学管理,避免出现经营项目投资的错误。也有利于调整资产比例,合理分配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提高决策水平,也有利于缓解地质勘探单位管理中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同时,管理者素质的提高,还能够优化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推动人力资本的提高,为单位的后续发展提供持久的助力。

3.4优化管理体制,维护社会效益

“以包代管”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地质勘探单位社会效益的提高,同时对其管理体制的更新升级也造成了阻碍。因而,优化管理体制,解决“以包代管”的不良现象,有利于保证社会效益的实现,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目标成本的合理规划;同时,还能够保证地质勘探单位的项目和任务能够有效、实在的完成,提高其经济效益。

作者:狄玉荣 狄芳 单位:山东省地矿局

参考文献:

[1]蒋秀春.浅析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工程项目的经济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2(15).

[2]陈开理.地质勘探单位的经济管理探讨[J].新财经:理论版,2013(11).

[3]任文超,檀迎娟.浅析加强地质勘查单位工程项目的经济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4(11).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摘要:从经济法产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出发,拟探讨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的地位;法律部门

在我国,“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和使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以期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点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公共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具体而言有两大类:

1、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它主要发生在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社会经济团体与市场经营者之间,包括在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建立和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由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干预,而且也只能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干预。为此,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此类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与宏观管理调控,而发生在宏观经济领域里的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和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实行宏观经济法律调控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当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甚至到了大规模的程度。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必须要建立、建全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无法涵盖的。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是许多学者予以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看到的调整方法(即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但是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有限的,它们已经被业已存在的法律部门所采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现象,也只能采用这些种类有限的责任方式,而且这种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又恰恰在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调整手段被“挖掘”出来,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诸如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得较多的是奖励手段(也有将其称为褒奖手段)。另有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有著作将其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及专业约束和制裁。勿庸置疑,传统调整手段和这些新型调整手段,构成了经济法这种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门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三、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他们或认为经济法仅为民商法的补充,或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为了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就必须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

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

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

1、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

2、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

3、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

4、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较小。

四、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学学者的臆造,它在促进、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确立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国务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经济法规对扶持城乡个体经济和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三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建立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经济法对于反映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及相关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样便能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各自的作用,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是发展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在更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时,还固守着几个古老的部门法,否定新的部门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参考文献: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定位策略

一、房地产市场定位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定位的价值分析

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从而锁定目标客户,是楼盘畅销的先决条件。卖点和定位是两回事,定位不清的卖点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卖点。

第一,准确的市场定位是楼盘畅销的先决条件。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从而锁定目标客户是楼盘畅销的先决条件。有了准确的市场定位,后期楼盘推广才能有的放矢,我们才能够针对目标顾客群,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比如目前北京等地比较流行的单身公寓,目标客户为都市单身白领,市场定位为为都市白领精心打造的高尚居所。

第二,精确的市场定位具有很强的市场冲击力。比如说上述小户型单身公寓,目标客户十分明确,它的对象就是都市单身白领,他们对生活要求较高,是新生活的倡导者,所以单身公寓在户型设计、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智能化设计、装修标准、房屋总价款等方面就要紧紧围绕目标客户的切实需求,满足他们的需求,这样,楼盘推出来才能引起目标客户的注意,同时会产生很强的市场冲击力。北京等地近两年单身公寓的火爆就证明了这一点。

(二)房地产市场定位的概念分析

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定位,是根据所选定目标市场上的竞争者产品所处的位置和企业自身条件,为本企业项目产品创造一定的特色,通过传播塑造并树立起一定的市场形象。它是楼盘畅销的先决条件,是楼盘营销的第一步和“纲领”,是发展商用来为楼盘设计个性和风格的前提条件,起着为策划和营销导航的作用。通常它包括市场细分、市场调研、品牌形象培育和卖点打造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市场细分是前提与基础,市场调研是核心,品牌形象培育和卖点打造则是市场定位的关键内容。

目前许多人混淆了市场定位和目标市场两个概念,认为目标市场即市场定位,市场定位即目标市场,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在概念上和功能上都明显不同,目标市场是指对市场经过细分以后,确定自己的产品所要进入的细分领域,而市场定位则是指开发商根据竞争对手楼盘在市场上所出的位置,针对消费者和目标顾客群对该楼盘的特征和属性的重视程度,强有力地塑造本企业与众不同的、给人印象鲜明的个性或形象,并把这种形象生动地传递给顾客,从而使楼盘在市场上确定适当的位置,也就是说,市场定位是开发商企业要把楼盘留在顾客心目中的位置和印象。比如,广州的一个楼盘——丽江花园,目标市场是广州市的白领人士,它的市场定位是文化丰富的和谐居家场所。

市场定位不止局限在功能特征上,它还体现在档次上、情感上、个性上、文化上、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上、或以上几种集中的混合上等等。它是项目充分张扬的起点和基础,让楼盘“未成曲调先有情”。目标市场是市场定位的前提,市场定位是为目标市场服务,起一个点睛的作用,若没有一个准确生动的市场定位,整个房地产的策划和营销就显得呆板、苍白、缺乏方向性,楼盘就缺乏活力和生机。

二、房地产市场定位的具体策略

现代市场“定位”所描述的定位是一个多维的过程。根据不同的层次,它一般包括企业层而的战略定位与项目层面的产品定位和品牌定位策略。而从策略设计的角度,定位确立的过程通常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步骤:确立企业战略定位、确立产品定位、和确立品牌定位。

(一)战略定位策略

战略定位处于企业定位的最高层,它的内容与范围比后两者大得多。它要解决的是企业“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三个问题。目前的地产开发企业已不可能做到在所有层面上满足消费需求,因而必须预先在经营目标选择上进行“舍弃”,进行差异化或集中化市场开发。如地产大鳄万科,其定位遵循“先做减法再做加法”的思路,通过对细分市场的认识与对自身能力的评价,定位于专注做大众住宅地产开发,不涉及商业地产等其他物业类型。由于其定位清晰执行到位,因此,在业界万科被喻为“三流的地块,二流的项目,一流的品牌,一流的企业”。又如中国当代知名地产企业阳光100,始终坚持自己的市场定位在“城市新兴地带”开发“新兴白领住宅”,坚持大盘开发、坚持一致化产品风格和坚持细分市场的个性化策略。

(二)产品定位策略

一个楼盘的建造,有规模之分,有产品档次之分,购买层次更是不一样。因而,产品的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在消费群体或买方市场中树立起楼盘的特殊形象。产品定位是将具体产品定位在消费者心中,如消费者产生类似需求,就会联想起这种品牌的产品。它是品牌与公司定位的物质基础,因为消费者必须通过产品为媒介才可能在头脑中建立起鲜明形象。具体到房地产产品定位,就是在选择和确立目标客户基础上,通过前期营销策略的调整和深化过程,在相应固定目标客户中对楼盘的亮点子以全面发掘,并将最为突显的亮点予以全力推广或宣传。楼盘产品定位的需求面完全是因项目的档次、价格、区域、品质等综合性价比因素而异。房地产定位的关键,就在于抓住主要目标消费群体的主要利益需求,针对性地进行产品开发。它通常包括项目开发定位、价格定位和品质定位。其中价格定位的准确与否是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直接联系着企业的利润,决定着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策略共有九种:即高质高价定位、高质中价定位、高质低价定位;中质高价定位、中质中价定位、中质低价定位;低质高价定位、低质中价定位、低质低价定位。据调查,房地产的购买因素中,价格因素占30%,可见,价格始终是消费者最关心的要素之一。而从特性来分,品质涵盖了产品的选料、生产、加工、包装和消费全过程,产品质量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外观等;从功能来分,有实用功能、方便功能、舒适功能、耐用功能、安全功能、心理功能等。

(三)品牌定位策略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日趋差异化、多样化、复杂化、个性化,人们重视“情绪价值”胜过“机能价值”,这导致了房地产品牌时代的到来。品牌定位包括概念定位和形象定位。概念定位和形象定位均从产品的使用价值出发,但又不局限于其使用价值,不仅仅停留在实惠、多功能、耐用上,更讲究品位,要求产品既有实用功能、艺术功能,又要有情感功能,从而给消费者以美感和遐想。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定位时,要有新思想、新内涵和新概念,赋予房子灵魂。同时,在传播时由于消费者接收信息的渠道繁多及多样化的人群生活方式,必须进行差异化传播,才能使项目脱颖而出。在业界,广州“美林海岸花园”通过对市场的精准把握,以“休闲”为主题,协助消费者挣脱了城市的牢笼、喧闹的气氛,将业主带到了一个充满阳光、沙滩、清新空气和绿色的大型园林社区;而珠江地产的“旭景70年代家园”,则真切把握到日标消费群体内心深处的需求,既而以70年代人的心理文化特质为主题进行品牌推广活动,以获得年轻消费群体的身份认同,使其成为广州炙手可热的楼盘。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市场定位策略顺序与消费者感知的顺序恰好相反,因为消费者总是通过对企业实际产品的消费,才建立起品牌的联想,既而在“头脑阶梯”中得到一阶之地,才可能树立起对公司的美好印象。其中产品定位是基础,公司定位是产品定位与品牌定位的集成,它对前两者起着强化的作用,更可以成为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

三、房地产市场定位要点分析

纵观国内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市场定位存在着不注意维护品牌的核心价值、定位不准、定位不足等误区,企业往往未进行有效目标市场调研与客户细分,主观按照自己的认识进行产品的设计与开发,结果与期望大相径庭。

(一)市场定位要根据目标顾客群的需求做出细分

市场定位是通过为自己的楼盘创立鲜明的特色或个性,从而塑造出独特的市场形象来实现的。楼盘的特色或个性有的可以从楼盘的实体上表现出来,有的可以从消费者的心理上反映出来,有的表现为价格水平,有的是质量水准等等,所以,开发商在进行市场定位时,一方面要了解竞争对手楼盘有何特色,另一方面要研究目标顾客群对该楼盘的各种属性的重视程度,了解目标顾客群的实际需求情况,将两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确定楼盘的特色或独特的形象。

定位通常表示做出公开的决策,忽略市场的其他部分,而集中于某些细分市场,采取明确的、有意义的定位的结果就是集中于目标细分市场,而不被其他细分市场的反应束缚。将市场进一步细分,并且针对非常特殊的市场是可能的。最近一些研究表明,在一个品牌的同一个广告中宣传几个不同的特征,可以使品牌让人看上去与其他同类产品差别更大,可被看作一个特殊产品或此类产品中的一个子类,甚至被看作与标准产品根本不同的产品。[]

(二)市场定位语言要精炼,切中要害

市场定位语言应该言简意赅,而不要罗嗦,让人感觉恰到好处,这样才能引起市场的共鸣,达到促销的目的。否则,在铺天盖地的房地产广告中也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与此同时,有效的广告要坚持下去。一个广告经理通常会对一个定位战略感到厌烦,希望进行一些改变,但广告的个性和形象就如同一个人一样,是许多年发展起来的,时间的持续价值不能被忽略。

(三)市场定位要充分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定位要与其相吻合

一个或一系列象征可以具有很强的联系性,在定位决策前应当考虑。一个定位目标应当是可操作的,并且是可衡量的。有些营销者将自己的产品假定为它根本不是的事物,以期利用市场需求或机会,这种定位看上去有些诱惑,但却是天真的,其中大多归于失败。在将产品定位前,考虑不同竞争对手的定位是很重要的。这一步包括顾客分析,什么细分变量最相关?什么利益点细分最相关?假如不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不考虑企业的实力情况,而是盲目追求时尚,这样的市场定位将会不伦不类,给客户留下虚假印象,不但起不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还会影响楼盘的后期市场推广。

四、实例分析

(一)xx公司市场定位背景分析

第一,xx市房地产行业背景分析

xx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起步于1990年前后,1998年以前一直处于总量小、增长慢的低速发展阶段,1998年以后,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xx市地产的整体发展速度增长很快。总体来讲,xx市房市虽有所波动,但供求基本平衡,己进入较为稳定的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态势良好。

xx市住宅市场还呈现如下特征:①区域市场格局被打破,三外企业(外埠、外企、外行)纷纷进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②板块化竞争格局形成。Xx市现已形成东郊、北郊、西郊、南郊、城区五个大的区域市场,同时在区域市场内部又细分出许多各具特色的板块;③住房出现郊区化的趋势,城南逐步成为“富人”聚集区;④产品类型中中、小户型市场需求也急剧释放,购房者已由前两年单纯的追求低单价到现在要求低总价,但中等户型、中大户型仍然保持传统的强势消费;⑤开发规模追求人型化,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市场渐入品牌竞争和大盘时代;⑥住宅档次和价格出现两极分化趋势,高端地产市场反应热烈,xx市南郊己逐渐形成高档住宅群,连体别墅等高尚住宅发展前景良好;⑦房地产项目同质化趋向明显,可替代楼盘及新开楼盘不断增加,吸引潜在客户的购买注意力成本增加,项目楼盘销售压力增大。⑧二级市场将全面开放,高中低消费梯队正式形成。

第二,xx公司与项目基本情况

xx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xx年,注册资金xx万元人民币,确立了以房地产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将住宅开发作为主导方向。拥有建筑,上木工程,财务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25人,人员平均年龄38岁。截止到2006年底公司累计竣工面积30万平方米,连续四年来建筑工程合格率达100%,成为xx市房地产市场的领军企业。公司目前运作的项目主要有嘉利花园、嘉业家园、嘉腾大厦、湖滨别墅等。开发项目良好的发展前景和丰富的土地储备为湖滨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

xx项目为公司的大型不动产投资项目。项目地块所在区域空气清新、环境优美,项目地块面积较大,周边配套不完善。项目地块的位置相对较为偏离市区。公司于2000年8月取得本项目用地,拟作民用住宅开发,共征地813.338亩。北边是xx旅游度假区,南边是xx自然保护区,东边为广阔的农田,西边紧邻大学城。

(二)xx项目市场定位分析

第一,顾客定位。由于xx项目区位自然、人文、市场环境优势适宜面对中高端人群开发附加值更高的产品,且xx市高端地产呈走热趋势,xx项目与旅游生态的区域发展目标定位相符合,区域内高端住宅板块形成。所以xx项目目标消费群体定为讲究文化与生活品位的中高收入人群,即“白领、社会精英、知识英才和顶级贵族”阶层。其群体消费特征是,①人群特点。25——50岁,大多为男性,高文化、高中收入、高社会地位,注重生活品质与个人隐私,有家庭子女、社交广泛且有特定交际圈,属于典型都市成功人士;②购买动机。希望脱离普通生活与公务打扰,渴望高品质的生活质量,注重安全感与个人隐私,注重家庭幸福,注重自然环境与物业服务,部分为投资型心理,熟悉项目地风土人情,对xx旅游渡假区板块未来发展有良性期待。③职业。官员、律师、私营企业老板、外企金领或国有企业领导、外来投资人士等。

第二,产品定位。Xx项目消费群体存在大面积置业需求、崇尚高消费住宅类型、对价格不敏感,讲究讲究生活品质与格调,且具有开发高尚住宅先天的自然、人文和市场环境的区位优势,南郊“富人区”聚集效应大,板块内楼盘绝大多数都是联排别墅、独立别墅和花园洋房,有少量的低密度小高层。所以xx项目的产品定位为开发满足中高端客户需求的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尚景观型住宅园区。

第三,品牌定位。Xx项目区位文化优势明显,而建筑与文化的结合,是房地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竞争对手分析中不难看出,板块各楼盘顾客定位均为中高收入人士、名称特色、建筑风格等也共享历史文化内涵,很难做到差异化卖点。顾在产品类型方面,xx项目可作为xx市“首家TOWNHOUSE”,地产行业的层次与发展水平。企业营销必须配合这一产品差异点进行大力传播,以使这一特征深入人心,使消费者产生“TOWNHOUSE=xx项目”的品牌联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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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城市功能土地经营若干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

城市土地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载体,是城市功能发挥和经济活动的基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使具备一定规划条件的城市土地变得更加稀缺。为此,城市政府在促进土地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本的过程中,必须以经营理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范式来配置稀缺的城市土地。这正在和已经成为各级各类城市政府的共识。然而,城市土地经营不是“炒地皮”,而是为产业集聚提供空间载体;在“优地优用”的土地资源配置中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城市土地经营过程中,把土地资源转变成为土地资本,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和协同。

一、城市功能的优化是城市土地经营的前提

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与城市功能的优劣呈正相关:城市功能越是优化,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越大;反之则反。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直接取决于城市功能的经营,而城市综合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经济实力,经济实力是城区功能集中优化的结果。都市经济的核心是城区经济。城区集聚程度(包括人口、资本、消费、基础设施)高,社会分工发达,科学技术先进,交通运输便捷,其活动具有明显的聚集性、扩散性、商品性、高效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城区是创造力的中心,财富的中心,也是企业竞争的中心。[1]因此,培养整个城区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城区经济增长级,增加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关键在于优化城区功能。城市要加快发展,须围绕中心城、卫星城、小城镇的发展来带动整个城市经济发展,以合理的功能分工,实现城乡经济的交融。按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区分工。比如,将城区内的某些区位发展成为中心城区内主要的工业区;某些区位为科学文化区,重点发展科研、教育、文化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功能;某些区位为以风景旅游和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重点完善休闲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某些区位为对外交通、仓储及商贸功能为主等等。同时,以扩大城市中心区辐射为依托,扩张城区配置和利用资源的范围,调整区域分工格局,优化城区功能,构筑更大范围的经济协作体系,增强区域经济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巩固城区在城市经济中的中心和枢纽地位。所以,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在优化城市功能上下功夫。

首先,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适当疏散中心城区密度。针对城市各级机关团体绝大多数拥挤在城区核心范围的情况,着手规划疏散中心城区密度。要积极建设和完善高新区,坚持城市向非耕地和耕地利用率不高区域发展的原则,建设城市副中心。中心城区的建筑容积率不能过高,这也是这次SARS在一些地区流行给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的新课题。

其次,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对各区(市)县的辐射能力。按辐射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卫星城建设和发展。城市“环状加放射”的地面网络已基本形成。着重抓好地铁项目,母城中心区走地下,向外辐射走地上,既方便市区交通,又带动卫星城建设和发展。搞好城市管网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在城市周边形成一批二、三产业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带,使城市的城市功能分区更加合理。除保留中央商务区、中心金融区等几个中心功能区外,大量的都可外迁、疏散。同时,要增强各区(市)县承接辐射的能力,主动要靠近大都市的方向发展,努力形成特大中心城市和周边城市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三,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要根据城市作为区域经济中心和枢纽的功能定位,聚集城市科技、金融、商贸、交通、通讯等功能,力争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城区在特大城市经济中的吸引和辐射力,巩固和发展城区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促进城市更加繁荣。与此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县域城区功能,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大中心城市是大城市带大郊区,城市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来自区(市)县经济。这说明区县经济不仅是城市经济的支撑,也是城市加快发展的希望所在。搞好县域城区建设,培育县域城区主导功能,造就经济增长带头区域,带动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将其建设成为实力较强的县域经济中心。努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扩张经济总量,提高经济质量,重点抓好体制创新、工业强县和特色经济,促进区县经济快速发展。以强市富民、农民增收为目标,冲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行城乡一盘棋,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推动农村城镇化,加快城市县域经济发展。要不断完善城镇管理体制,保障人、财、物、信息的合理流动,增强城镇的聚集功能,树立城镇品牌,提升城镇形象,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二、城市规划和功能的优化是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基础

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城市土地价格受其区位的直接影响:“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还是区位”。这里所指的“区位”不是简单的城市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而是经济地理位置。因此,区位的内涵包括了城市规划、功能、品牌、产业、市场、商机、人气等在内的精髓。根据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笔者以为,城市规划和功能的优化,是城市级差地租和级差地价形成的条件,从而是提升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基础。

笔者以为,城市规划的优化和城市功能的提升,注重的是城市内涵型发展,而不是外延型扩张。城市建设不是单纯的建广场、辟街或扩地开道,做简单的“加减法”和“摊大饼”式地向地带和城郊延伸。千城一面、单纯追求“量变”的建设已经违背了城市建设作为一门科学的特性。如在不少城市的新城区的入口处,大都会有一个大的圆形雕塑广场,在新盖的城市政府大楼前都有一块巨大的草坪地,靠河的地段都会开辟一条景观路,旧房扒掉后都一式盖相同层楼、格调相似的新房。在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的驱使下,一些城市内部工业、商业、住宅等各项功能区分不尽合理。在建筑风格上,许多地方没有任何特点,临街建筑以及“火柴盒式”的“钢筋加水泥”的“灰色森林”,成了许多地方城市的建筑模式。诚然,建设新城区不是不要广场、草坪,但是必须是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要实用。城市街道两边的房屋并不是整齐、同一式样就气派。

论文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来自

目前,我们不仅要关注产业同构性问题,而且要防止城市建设和城市经营中的同构性问题。城市功能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可以说是经营城市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城市的生机和活力在于它的产业经济特色和独特的历史文化积淀。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筑风格的同构性只会使其显得呆板死沉。即使在一个城市的街道两旁,其建筑物也应风格各异,其建筑物可以有进有退,有高有低,色调有冷有暖,突出层次和色调的和谐。另外,城市建设过程中一味地求新求大,只会浪费财力资源、土地资源,更浪费了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意大利、希腊、法国等欧洲国家的许多城市的迷人魅力,不是它的高楼大厦,而是它历史赋予的浓厚的文化底蕴。另外,有的城市在建设和改造中缺乏整体长远规划,“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扩地建路、盖房造屋后,却将城市应该必备的配套设备,如给排水、供电等设施给淡化了。刚修好的路,不久又被挖开;建好的绿化带又推倒重来;有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因缺少排水系统,要么蓄在一地形成水洼,要么直接排入河流,与饮水源混杂,以致造成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笔者以为,在城市建设中除了量的变化外,最重要的是质的变化。也就是说,要让城市的居民享受到城市生活的文明进步,如城市化的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其它内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等。

一个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水平与城市土地的地租、地价和土地贡献率呈正相关。坚持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把经营城市的思路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产业与市场运作的全过程,树立城市形象,营造城市特色,打造城市品牌,提高城市档次,从而使城市土地在价值上不断增值。所以,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的优化上,城市政府应该把软硬环境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人为本,绿化、美化、亮化城市,优化和深化城市功能;以产业、市场和人气的营造为核心,增强城市的内需力;以建设标志性建筑为亮点,增添新的人文景观,把城市形象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同时,着力打造有利于投资创业和经济运行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政府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凝聚力,以此造商机、造人气,带动城市土地增值。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阶段和区位控制制度是经营城市土地的关键

城市土地的供求关系是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关系。城市土地的价格高低与城市土地的供地总量密切相关。根据城市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城市土地的价格由城市土地的供应总量制导:城市土地的供应量愈大,其单位面积的城市地价就愈低;反之则反。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稳健提升的阶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不仅是加强用地管理的基础条件,也是经营城市土地和提高城市土地经营效率的关键。那种在城市土地供应总量上不顾市场需求和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敞开口子、相互攀比的做法,不是解放思想的表现,而是不懂经济规律、竭泽而渔的蛮干。

为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控制增量建设用地供应量。同时,要根据土地供应总量与地价之间互动机理,来有序安排土地的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供应区位。土地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不能随意改变,每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计划,不得随意突破。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模拟财政预算管理硬约束制度安排来供应城市土地,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在城市土地市场的调节作用,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严禁单位和个人乱占滥用土地,以保证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城市土地在供应上不仅要注重控制总量,而且要把握好供地的时间阶段和区位安排。供地的时间阶段和区位安排,要根据用地性质、城市功能、市场需要、资金来源、建设时间、配套条件等等来进行抉择。从而才能确保城市土地经营,运用土地供求和价值规律打好“时间差”和“空间差”,进而使城市土地经营的成本最低,产生的效率最大。

城市政府要高度垄断和统一建设用地特别是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渠道,对新增建设用地,要采取统一征用、统一提供的方式。同时,要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实行省市对县区土地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禁止开发商与城市郊区的村镇直接签订用地项目,禁止直接租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不允许各种各样的“园、区”行使土地管理的政府职能,对以各种各样名目另立“园、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以所谓的“生态项目”实为囤积城市土地、待价而沽的圈地作法,甚至炒卖土地谋利的行为,一定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加以制止和制裁。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交易制度是城市土地经营的重要条件

在推进城市土地经营的过程中,城市政府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城市土地上市节奏、开发程度和质量的同时,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城市土地交易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首先,城市政府要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或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的运作机制。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交易,应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的用地应挂牌公告,如在规定期限内有多个用地申请者的,亦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交易。为了规范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机制。在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招标、拍卖公告;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有的地块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机构重新作出安排;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要明确城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范围、程序、组织办法,认证一批具有国有土地招标拍卖资格的主持人。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挂牌交易中,其公示内容应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级别、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交易底价、当前报价等。城市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报价期限,应根据城市土地市场供求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要严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制度,出让土地成交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其次,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城市土地交易申报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形市场是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平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有形市场,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的交易。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土地交易申报制度。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相应的规则入市交易。对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出让土地的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的条件后方可进场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禁止通过隐形市场私下交易。同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以便于政府部门全面、及时掌握地价信息,实施城市土地优先购买权。

再次,要实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土地市场信息的公开程度和交易信息的对称性是衡量城市地产市场是否规范的重要指标。目前,由于地价管理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少地方的城市土地市场信息的社会化服务程度普遍较低。地价以及建设用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内容仍掌握在一些部门的少数人手里,土地信息不公开,或公开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公开公布供地信息、地价信息,为社会、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城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要实行土地登记的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签证准确。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第四,要加强和完善城市地价管理制度。城市地价管理是城市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城市地价确定得合理与否,关系到宏观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地价评估的高与低,关系到土地收益的再分配等问题,从而关系到城市土地经营的效率。基准地价作为地价体系中属控制性地价,是城市政府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制定地价管理政策、指导土地交易、征收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地价管理的重要基础。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城市基准地价应定期修订和公布,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有部分地方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资料,严格保密,影响了基准地价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在基准地价的修订、公布的程序、方法、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及具体的操作规则。为了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秩序,必须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科学地开展基准地价更新与土地定级的修订工作。要把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的定期修订和公布,作为地价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在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评估、更新完成后,应及时报请城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作为城市政府宏观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地价,引导市场的依据。要规范基准地价以及标定地价公布的方式、内容、时间等要求,建立地价可查询制度。要实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和地价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和土地收购补偿价格的确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进行了地价的评估、其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和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是否是集体决策,以从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而引发的寻租行为。

第五,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的执业制度。目前,仍有不少土地评估机构以及相关的中介组织,依仗自己过去的政府背景或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执业行为很不规范。“中介不中”对城市地价的管理,对培育和规范城市土地市场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政府机构与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彻底脱钩,以推动房地产中介机构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应该围绕完善管理、创新经营的要求,对现有的财务、劳动、人事、分配、民主管理等制度以及内部经济责任制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竞争机制、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上岗机制,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机制和以审计为中心的监控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加强评估技术标准的管理和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对违规机构要加强处罚力度,真正保证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业。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监察管理体制。当前,城市土地交易和经营中还存在不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例如: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已按有关程序确定价格后,有关部门又擅自减免地价;改变城市土地用途,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未达到现行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批租土地化整为零,逃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土地挂牌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假挂牌等虚假行为;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市场运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等。要进一步整顿城市土地市场秩序,首先必须重点整顿清理城市土地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投资、入股、出租、抵押、转让等在内的土地流转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土地市场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要重点防止化整为零批租土地的行为,对同一主体在相邻地块累加批租土地要严加管理。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可参考有关城市在出让土地中实行的“四步会审制”(即专业队伍评估、地价办公室初审、地价评议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形成出让招标方案),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完善,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应该实现土地利用管理为主向土地市场管理为主的转化。当前,要根据WTO的游戏规则,进一步强化土地监察执法手段,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可以考虑建立土地监察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以减少来自“块块管理”的约束,并进一步探索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同时,要加强土地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以确保土地监察执行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国土资源的分布具有地域性、分散性等特点,使得土地资源的供求信息不透明,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为政府实施土地监察管理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将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工程纳入政府议事日程。通过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可以及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需求状况等相关信息,随时对城郊结合部地带的土地进行监测,并可实现土地政务管理办公自动化,以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从而增加土地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参与到土地审批过程中去的可能性。因此,建立数字化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可以使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得到一定的规范和制衡,从而有利于消除土地行政中的腐败现象。

城市土地经营的解析与新思考

五、构建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

为了实现城市土地的可持续经营,必须构建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笔者以为,城市土地经营的蓄水池就是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或机构集中对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体制安排,它是城市政府主导和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之一。城市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生态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来运作。在此基础上,对列入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可根据城市建设的具体需要和城市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等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分区规划的制订,即对用地(包括增量和存量土地)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方案的设计。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需统一开展城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有计划地集中和积累建设用地。其土地来源包括征用农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机制,从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中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然后,政府再将进入储备体系的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归并、整理,从宏观上进行平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储备土地成为可供出让和出租的建设用地(熟地)。为此,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以确保土地收购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城市土地储备体系的前提下,政府应将城郊结合的土地纳入城市土地储备体系,在其尚未整理为建设用地时,将这些土地视为同质化的土地储备范围,将来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调控房地产周期的需要(主要是地价水平),通过调节土地的供求量达到宏观调控地产市场的目的。目前,要把市地和农地结合地带作为重点监控区。任何农地转为市地必须经过政府征用的法定程序,由政府垄断供应土地资源的源头。目前,可以考虑把城郊结合部作为城市城镇发展“特区”,在城市或城镇规划指导下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引导其健康发展。其具体建议是:对近期城市的空间拓展,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成片征为国有土地,作为城市土地储备。对中期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先征用,然后租赁给农民在保持原用途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政府需要时随时收回。对中长期规划区内的土地,政府未作征用处理的,也应将之纳入城市土地储备计划,允许集体或农民个人在法律和城市规划许可的范围加以利用,并保护其权益。对于现在已经进入“市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但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予以清退,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补齐有关手续,使之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通过把城郊结合的集体农用地纳入城市土地储备体系,可以避免土地供给和用地结构安排的盲目性,从而可以有效地调控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及布局的合理性,进而促进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旧有的城市土地供应方式即是一种城市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由原土地使用人手中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供应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城市土地进入市场的速度快,程序简单,政府不必或极少在城市土地上进行开发投资,因而也没有任何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在城市土地的出让中获得一部分级差收益。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十分明显,最突出的是市场运行不规范,容易因追求短期内的城市土地收益而造成城市土地供应总量上的失控。因此,从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模式优化的角度看,深化改革可以从以下措施切入:

(1)吸收国外土地银行运作模式的优点,通过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征用与整理等方式,将出让和年租土地完全纳入政府土地供应总量控制的范畴。

(2)改变城市土地从原使用者手中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市场的作法。通过城市土地储备机制,将纳入储备的城市土地进行开发或再开发,使生地、毛地变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逐步将其推向城市土地市场。

(3)采用灵活多样的城市土地储备形式,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根据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努力建立和形成一个分层次、多形式的城市土地储备体系。[2]“分层次”,是指在城市政府统一的土地储备总量计划之下,按照目前各大城市“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市、区两级,以市为主的城市土地储备网。“多形式”,是指在城市土地的储备形式上可以多样化,包括规划储备、计划储备和通过收购地块后的直接储备。“规划储备”,是指运用规划的手段,对列入城市规划中需改造或需调整结构的地块进行开发时间、开发进度上的控制。“计划储备”,指对“九五”、“十五”期间已批准征用的大批土地,按照其规划状况、市政配套等条件,编制计划,控制其开发进度。“直接的地块储备”,是指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整理”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后的直接储备。通过这一体系,有助于使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状况、进度等实行全方位的有效调控。

筹集购地资金是征购土地的关键所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通常伴随着资金的运行,要进行大量的土地收购储备活动,并将生地变为熟地,需要巨额资金。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并通过专业机构对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土地“征购、储备、出让”在土地资产和资金上的双向良性循环运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总是伴随着资金的运动,城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巨额资金支持。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便成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财力保障。建立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基金的可能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政府拨款,目前各个试点城市政府都划拨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启动资金。二是政府贷款,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运行,必然带来较为可观的运行收入。因而,用于城市土地储备的政府贷款可以说是一种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贷款。在初期启动阶段,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完全可以用贷款方式建立土地储备基金。三是政府预划拨部分城市土地给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这相当于政府以土地资产实物的形式投入到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之中。四是土地收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实施多年,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引入,已经为政府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土地收益,这些收益一部分已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剩余部分可列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五是城市土地储备收益。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一段时期后,将会产生土地储备收益,这些收益也可列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滚动使用。六是由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土地债券通过城市土地储备收益来还本付息。七是其他资金,包括各种按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土地储备基金的公共基金、社会基金,如各种保险基金、离退休基金、养老基金等等。

另外,还要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基金的运作主体。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来实际运作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作为城市土地基金运作主体,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的职能是受城市政府委托,承担土地征用、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回收以及存量土地的收购;组织城市土地供应、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产的管理等公共事务工作。运作土地基金,既要接受政府计划指导,又要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高效运作,确保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的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储备基金架构,必然涉及到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供应机制和法律法规等一系列层面的创新;同时,还直接受城市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与城市土地资产管理、土地收购与储备、土地资本化运营和土地证券化等方面的关系,并着重研究和解决好建立城市土地基金与现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问题。城市政府通过征购方式,集中进行城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现行法律中有一些依据,但不尽明确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可见,我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用地单位只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最高处置权,国家对土地的处置权利应当包括回购土地的权利,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仅作了如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的改建,可以依法收回或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收回或调整土地的,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规定为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很不充分,覆盖范围太小。关于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建设,可以借鉴国外赋予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的作法,根据我国土地基本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保障问题。瑞典、荷兰等欧洲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支持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如规定政府对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或征用权)以及对政府拥有的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农场主和森林主等等。[3]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不仅要在继续完善国家对农地征用权的基础上,赋予城市政府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应从法律上明确城市土地储备的范围。根据我国城市用地的复杂性,可以将以下十类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为政府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另外,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政府拥有的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土地,可以依法实行年租或短租,并将租赁收益纳入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进行管理。同时,还应当对城市土地储备基金运作主体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4]

主要参考文献:

(1)赵炳贤.资本运营论[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2)杨继瑞.中国城市地价探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10).

(3)杨继瑞.城市土地使用者产权的“长约年租制”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1998,(1).

(4)朱寅传等.杭州市土地储备体系及模式[J].中国土地,1999,(8).

(5)LIWen.YANGJirui.ReformoftheUrbanLandSysteminChina[J].SocialSciencesinChina,1992,(2).

OntheProblemsoftheUrbanLandOperation

YANGJirui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1.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不足的分析。

其一,是在会计基础工作环节比较薄弱,进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以及随着而来的混乱的秩序。

其二,房地产经济管理中法人内部监督作用发挥的不够突出。监事会以及董事会监控力度特别薄弱,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效。

其三,管理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常常投机取巧、有法不依、姑息将就、执法不严,一些给面子拉人情的现象比较普遍,故而管理必然松弛,造成了一些经济犯罪的出现。

其四,房地产企业经营层次的员工在素质上的不够高,其人力资源制度的不够健全。

2.企业管理做法上的一些利弊。

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在管理中,通常的做法是统一进行核算、进行分工管理、奖罚不确定。这样的管理做法,虽然说有利于统一管理以及监控,但是也有其弊端。

其一,导致项目开发责任和权力以及利益的严重的脱节。这样做,不利于积极地将一线项目经理人员的积极性机遇有效地调动起来,单单依靠房地产企业公司决策层的一些积极性,显然是不够的。

其二,这样的企业管理做法由于存在着不具体的业绩衡量指标数,导致房地产公司项目经理部之间攀比的出现,对公司的发展不利。

二、改善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一些具体看法

1.积极建立起科学的内部管理环境。

为了完善和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的有效管理,有必要对房地产内部管理环境给予积极地建设,这里包括经营方式和风格、理念,以及组织机构等一些方法。在房地产内部积极地建立起良好的管理环境,进而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地落实。

2.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的相互间的有效牵制。

房地产企业可以积极地采取一些工作轮换制度,以及根据企业中不同岗位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不同程度,规定每一员工在其岗位上的履职时间,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岗位做到频繁轮换,而对一些次要的一些岗位尽可能少轮换,对这些管理漏洞岗位给予积极地填充。

3.积极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稽核制度。

在房地产企业管理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管理中稽核部门的认识上的不足,以为稽核部门不能够创造良好的效益,还占用一些人员编制,进而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成本,故而没有从根本上对稽查制度给予有效地重视。尽管企业内部有制度,但是缺少稽查,一些制度也就不能够有效严格地执行。

三、对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一些思考以及建议

1.积极地核算出公司的投资总额。

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得到批复以后,就需要房地产公司选择一些合适的项目经理部给予有效地落实,进而进一步得到已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最基本的依据,并对该项目的总体投资给予初步的估算,并为此提出具体的项目资金流量表。

2.有效地对开发给予控制,确保资金的支出。

在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中,对开发成本的管理是房地产管理中的关键。当对企业中某一项目的投资资金总额确定以后,其开发成本控制是重要的一方面。

3.积极应对的思路。

其一,房地产企业管理应该积极地把“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

我们在在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中,为了有效地增强房地产的经济管理能力,一方面需要房地产市场自身的有效地调节能力的支撑,与此同时,还需要我们国家政策的调节有效地配合。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节,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秩序的确立。让市场自我调节,比国家行政手段的宏观调控更有效和快捷。故而,有效地增强房地产自身调节能力,也就成为了市场长远发展的一个必然。国家在房地产经济发展中所发挥出的是宏观微调的积极作用,而中央和地方有效地结合,有助于对市场进行有效地指导和监督作用。

其二,充分地让发展目标、政策立足长远。

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政策机遇通盘考虑,且不朝令夕改。积极地通过个人所得税有效地调控房价,不是有效地手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属于产品交易之后产生的一种行为,在房地产经济中,属于下游环节,只能够间接产生作用。就目前来说,国内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缺乏稳定性和长远的目标,这需要我们的房地产管理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实际经济情况制定出一些合理的科学的一些比较长远的政策。政府在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不断增长的我国城市住房要求和民情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实际状况,进而保证我们的国民经济稳定地增长,促使我国房地产经济走上正轨轨道。就税收而言,政府发挥的是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的紧密配合,有助于促进房地产企业仅仅管理的建设。

其三,积极地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建设和完善。

我们要想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有一个健康的秩序,需要我们的政府积极地建立和完善具有我们国家特色的房地产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我们的房地产市场运作步入到规范化的道路上来,即房地产企业经济管理合法化和合理化。我们的政府应该在法律规范中,积极地实施其经济管理行为,最大可能地避免行政在干预中的过度行为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不利局面出现。与此同时,多层次、全方位的房地产积极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实施中有可行的法律保证。

其四,积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和谐关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地明确自己在房地产经济中职责范围和责任主体。即,我们的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的价值取向必须跟我们的中央政府保充分地持高度的一致性。并且对财税制度进行有效地探索性地实践,合理地对土地财政给予钳制,积极地提高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有效落实,有效地遏制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不良风气的产生。

四、结语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制度的首次露面。鉴于我国的国情与法律体系结构,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理界尚存在不少的争议。本文试从《企业破产法》的目标价值出发,论证破产财团代表说乃是对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最好概括。当然该学说遇到一定的理论障碍,本文分析了理论障碍同时也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试图从对理论的研究中得出对司法实践中的建议,为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尽绵薄之力。全文共6500字。 论文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法律地位 财团代表说 一、引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乃是一大亮点之处。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由破产管理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作为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处分以及从事必要的民事、辅助活动的一种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盛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后来,以委付财产为主要方式的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法官依债权人之请求发给管财命令(Missio),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该制度即被视为后世破产制度的起源。同时法律还规定宣告债务人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30天后,债权人可以为财产之变价而申请法院就债权人中选任 Magister,即财产管理人,由他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且采取总括拍卖方式。罗马法之Magister制,实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开端。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及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Curator),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①]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管理人是破产法重要的机构,是所有利益的焦点,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就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尚存在不少争议。笔者认为,破产企业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本文也将就此展开论述。 二、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研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得不先提到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一项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总是有原因的。1986年12月2日我国公布《企业破产法(试行)》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且只适用于全民所有的制企业。《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适用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对破产清算机构称谓的不统一。如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规制对象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称之为“破产清算组”,以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规制对象的《民事诉讼法》称之为“清算组织”,而作为地方性破产法规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称其为“清算委员会”,而在《企业破产法》中统一称之为“管理人”。管理人制度的提出相当必要,这可以从我国破产清算制度的诸多缺陷中得以体现。 首先,我国破产清算组在组成方式上体现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组成”。其组成方式类似政府联合办公,且多数单位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将本单位一些业务素质不强的清闲人员派出参加清算组,这显然导致清算组成员整体素质偏低,并且这种政府联合办公方式也使得破产程序难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而多数成为政府各部门协调的产物。这种清算组所行使的职能,实质上是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显然是不相符合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往往与破产企业有着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成为清算组的重要成员,往往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偏离了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标。清算组的重大问题由政府直接决策,导致人民法院沦为政府的办事机构,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 其次,清算组在行使职 能上差强人意。清算组的职责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负责接管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其地位相当重要,其职责直接关系到破产制度的目的能否完全实现。由于前条所述组成方式上行政干预过多,导致清算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一、组成人员非专业化。从各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中绝大部分人员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根本无法胜任清算组这一有着相当法律业务要求的工作,因此大部分成员其实是在滥竽充数。二、组成人员任期临时性。由于清算组成员非固定,导致一些成员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刺激了其利用职务犯罪。三、清算组报酬不明确,我国破产立法没有明确清算组成员报酬,导致成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清算组缺乏积极高效运转、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支撑。[②]再则,清算组监督机构极不健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未见对破产清算组监督机制的明确表达,仅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有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的监督的明确规定。该意见的52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第5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但操作起来并不十分可行。首先,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无法对清算组实时监督;其次,清算组由政府各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成,对于犯有个人过失的情形,是适用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法院也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践中,某些清算组成员利用手中职权,钻法律漏洞,大肆挥霍破产财产,吃光用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正是基于破产清算组机制具有上述弊端,在新《企业破产法》中应运而生管理人制度,其具有专业性、独立性、长期性,这些法律特点正弥补了以往清算组种种不足之处,使得企业破产程序操作更加规范明确。 三、确立管理人法律地位及价值取向 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源于国外,则国外对其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三种:一说,此说法又具体分为1、破产人说。2、债权人说。3、破产人、债权人共同说。二、职务说。三、破产财团代表说。国内目前对于管理人法律地位学理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五种学说:一、特殊机构说(此说法为我国《企业破产法》所采纳)。二、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三、清算法人机关说。四、双重地位说。五、破产财团代表人说(同国外第三种学说)。 我国目前立法上采纳的是特殊机构说,认为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选任的在破产程序中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性专门机构,即特殊机构说,但笔者认为破产财团代表人说从理论上更为成熟。 值得说明的是以上种种观点各有各自理由,也各有各自不足之处,学者们往往从对不同观点提出质疑从而树立自己的观点,这样总是大同小异,难有突破,因此笔者将摒弃此种做法,力图从破产法目标价值的角度出发,从理论上论述破产财团代表说乃是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最趋于完美的选择。 众所周知,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简而言之,规范行为、公正审理、保护利益、维护秩序是破产法律追求的目标,笔者对其中的“保护各方面利益”颇为感概。在一九八六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范的仅仅是国有企业破产行为,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绝对主导地位,但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此次新《企业破产法》将调整对象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行为,这表明该法扩大了保护利益当事人的范围,不在拘泥于公有制的国有企业。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续或公平受偿的债务清理制度即为破产制度。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能力作了统一规定,其中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着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由其可以明确看到,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超过)。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为破产程序启动的资格,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破产法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债务人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当然,破产法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设立 ,但笔者认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也即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成功,其最大受益者仍是债权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与分配,实质是将企业财产管理的权利赋予管理人,即由管理人取代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班子,成为管理人企业的灵魂人物和决策者。③破产管理人这些具体工作的实质就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结破产人有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实质在企业破产宣告后至程序终结前,管理人代表着破产企业的财产,即破产财团。尽最大可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管理人是一个责权利结合的独立组织,他既独立于破产人,也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因为,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独立财产。该财产存在的目的便是为了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破产人失去对该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利。在该财产清偿给债权人之前需要一个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同时代表其对外进行各种法律活动,这个组织便是管理人。他承接了破产宣告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受了破产宣告后新的债权债务;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着它所代表的财团,代表其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必要开支;当有行为侵犯到破产财团的利益时,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财团利益,如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损于破产财产的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这些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便是破产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等利用职权从企业非法获取的财产,管理人也应当追回;且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破产财产中清偿……,以上种种论述表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该程序终结前这一段时间内,管理人实际代表着破产人的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行使着破产法赋予其的一系列职能,破产财产的增长不仅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而且管理人也会按照比例获得更高的报酬④。只有这样管理人才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法定的破产财产,维护破产财团的各项合法权利,保持破产财产合理的价值构成,更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从而实现破产法所追求目标价值。 四、财团代表说所遇到的理论障碍 财团代表说在我国破产法中之所以没有被采用,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将财产作为权利主体,从而导致该学说难以被我国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这就是财团代表说所面临的理论障碍。该障碍追根溯源归结到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的民事立法理论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中包括了财团法人,该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没有社员。财团法人有管理人,但管理人不是社员,管理人员变更不影响财团法人的存在。⑤“在财团内存在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这些成员为创立人的意思和创立人”宗旨服务“。⑥英美法系各国,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程序,确定破产管理人的地位适用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委托人制度。它便是承认破产财团为独立的财团法人,它有权委托管理人,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⑦而在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并没有采纳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法,这就使得破产财团代表说没有根基,成了水中浮萍,难以被接受。 笔者认为,研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囿于现有的法律体系,而应当更加注重研究应然的法律地位。任何法律的创设都是从无到有,从简单到成熟,都有一定的过程。法律代表着利益,体现着价值,它从来都不是凭白无故的产生,研究某个法律制度,更应有着长远的目光。尤其在建设市场经济的我国现阶段,新旧经济体制的更换接轨,新问题新矛盾不断产生,这是一个磨合时期,反映到法律界上也是如此,作为法律人更应用长远的目光、专业的角度来研究当今我国之法律现象。 五、我国目前相关司法实践 虽然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为外国法独有,中国法人无对应概念,但是我国目前所承认的基金会就具备了财团法人的全部特征。基金会指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没有自己的成员或会员,基金会管理者并不是基金会成员,管理者对基金会的财产进行管理,管理者的变动也不应当影响到基金会的存在。⑧这与破产财团有着异曲同工之处,管理人便是代表破产财团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既然我国民法上可以承认并单列出基金会法人,为会么不能承认破产财团法人呢?谁又 能保证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不会出现“破产财团法人”这个概念!又如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新增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与违规运用资金罪,均是对滥用社会公众财团资金行为的刑罚。这至少说明了我国的立法者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对财团的保护,不管是基金会财团还是公众财团,它们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法律上把它们当作拟制人来看。同理破产财团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来看,侵犯它的权益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种种现象无非是为了说明破产财团代表说的理论障碍不是无法逾越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初步的尝试。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我国融入到国际市场步伐的加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赋予破产财团以独立法人地位乃是大势所趋。管理人正是该财团的代表。只有明确管理人此种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应有的作用。 六、结语 本文针对以往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的诸多弊端,指明破产管理人出现的必要性,从《企业破产法》立法的目标价值角度论证了破产财团代表说是对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最好概括。面对该学说所面临的理论障碍,笔者从应然的角度在理论上论证克服该障碍的可能性;也从目前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指明其可行性。结合我国目前国情以及相关全球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破产管理人制度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许多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的地方!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摘 要]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如何正确评价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和其他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它无法解决诸如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物权法对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所采取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意味着否定国家所有权的特殊地位。在物权的立法中必须解决好借鉴与继承的关系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建立其一套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可得到广泛社会接受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 [关键词]物权法 平等保护 国家所有权 借鉴与继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把经过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内容向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物权法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围绕物权法的制定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大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成果。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该法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甚至认为物权法有违宪的嫌疑,其核心和重点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分配不公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都归结为物权法作用的结果。这种不正确的观点既是对物权法作用的误解,同时在理论上上也是十分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 一、 如何看待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按照理论界的通说,物权法的主要作用范围在于界定产权关系。产权制度或产权界定的基本功效就是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则,从而使市场交易主体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完备的物权制度和物权规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前提。物权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该种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决定了物权权利具有良好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市场规律以双方经过博奕后商定的价格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这种物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对利用资源的权利的选择和交换,因此,对物权的处分行为的实施结果可以使资源通过市场主体的意志流向出价最高的购买者,而这种出价最高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是自然资源的最高使用效率者。当然制度供给决策者必须对制度约束变量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不仅仅要考虑到制度的预期收益诱导,也要受制度创新的成本约束。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与其他任何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这有几层含义:一是说取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换言之,物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基础和结果,但它本身并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内容。其二是说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作用具有有限性。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而任何法律部门的调整目标都具有特定性。不仅如此,传统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界限已经不再如原来那样泾渭分明。财产权的范围在扩大,从有形走向无形;财产权的体系也在不断演变,人格权与财产权相互交叉,并逐渐向财产权渗透。加之因物权和债权的相互渗透而导致的物权关系的债权化和债权关系的物权化,也是物权法的作用越来越依赖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综合作用。三是说法律本身其作用具有有限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除了借助于法律手段之外,还必须借助于其他手段,特别是道德手段。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法律不是万能的。 二、 如何看待物权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评价法律制度优劣的主要尺度。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物权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在于,作为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要求社会公众必须有良好的行为结果预期。而要实现这种良好预期就要求公民必须有稳定的可支配财产、财产的权利边界比较明确且能够受到其他人的尊重。在没有法律之前,人对财产的利用是通过占有而实现的,但这种单纯的占有由于没有权利的外衣,因此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受侵害性。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物的占有关系的结果。当人对物的占有受到法律的确认,占有人可以凭借国家公共权力排除他人对占有的侵犯、干涉、妨碍时,对物的占有也 就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成为一种财产权利——物权。而物的归属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财产关系。就全社会而言,重要生产资料的归属如何,不仅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就个人而言,将一定物质资料攫为已有,供其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之用,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物的归属关系便成为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对象,自主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也因此而成为国家公共权力保护的重要对象。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法律规定和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重要制度——所有权制度。法律通过充分保护财产特别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通过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可以使个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有机统一,从而能够帮助人们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和对自己未来的安全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2)不仅如此,作为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在于“定纷止争”。财产权属不清是一切纠纷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3)慎到说:“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俱存,人莫非之,以兔为未定分也。”(4)一旦产权界定清楚,就会使这种基于产权界定不清而引起的纷争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兔积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5)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6) 三、 如何看待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流失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流失是目前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2009年9月26日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座谈会上郑重提出,物权法的制定的任务之一就要防止国有财产流失。这一论述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从实践来看,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按其流失方式可分为交易型国有资产流失和体制型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导致交易型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是信用制度的缺失和国有资产交易中的机会主义盛行。信用制度缺失的直接动因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发展的力量之源,而主体的多元结构必然导致利益趋向的冲突。信用秩序的作用就在于将市场主体自我对冲突的化解限定在一个可控的框架内,以免危及市场的交易安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用秩序的作用可以由经济管制来完成,交易的安全性不容质疑,所以信用问题并不突出。但是一旦对市场主体的管制大大减少,丧失信用又能获得额外利益,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就自然成为交易手段的选择。当相当的市场主体为避免受害而主动放弃信用或者减少交易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囚徒困境”。 与信用缺失相伴而生的是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严重。“机会主义”行为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用非真实的行为威胁或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7) “机会主义”行为不但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中,而且也存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中,只不过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国有企业中的机会主义更加明显。国有财产的主要使用者是国有企业或公司,国家和公司作为不同的经济主体,各应有其专属的活动领域,因此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实质就是确定各自所享权利的范围和界限,也就是如何在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找出二者的“黄金分界线”,以便使国家所有权内部达到最优化结合。它又有两个基本的要求:一是公司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二是国家根本利益的实现。一方面,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要想不丧失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除了据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在利益上实现所有权外,还应当通过某种方式(如制定国有财产的使用规则等)将自己的意志直接达于国有财产,即在意志上实现自己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经营形式,要求必须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公司只有在享有独立财产权的情况下,才能于运动变化之中将生产各要素合理组织起来,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的结合。二者博弈的结果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当资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经营管理权发生分离以后,可能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公司资本所有者和作为人的经营者在行为目标上的不一致性,因此,人(经营者)在公司经营行为中可能会主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去追求委托人(资本所有者)利益 的最大化,甚至可能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委托人利益。不仅如此,人基于职业的关系,可以拥有大量不为股东(人)所知晓的内部信息,因此在自己利益与股东或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而又缺乏必要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人就可以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巨大权力和拥有的大量信息,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自利、轻率甚至违法的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公司为此不得不付出高昂的“成本”。(8) 虽然防止和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渠道是许多法律的共同任务。但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物权法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物权法不但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而且也同时兼具有裁判规范的性质。其内容除了要对对物权行为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之外,更重要的任务是对物权主体的物权利益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护。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实现:一是通过设立合理的物权体系,特别是通过建立完备的用益物权制度,强化物的合理利用方式,从制度层面使物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以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完善的制度构建,即通过明晰产权和实行完备的法律救济,从制度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值得说明的是,目前我国所出现的各种类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物权法的过错。恰恰相反,国有资产流失的愈演愈烈,正是因为我国长期没有物权法律制度的必然结果。当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彻底解决,仅靠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许多法律的共同规范,更需要其他政策和措施的共同作用。 四、 如何看待物的所有和物的利用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物权制度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在以风车、水磨、马车为代表的生产工具和简单交易方式条件下,人们对于财产的认识更多地局限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形态,并且财产的使用也主要局限于财产的所有人,由非所有人使用自己的财产,如地役权、地上权,那仅仅表现为一种例外,而且一般都在所在权人的控制之下进行。因此整个物权制度的设计是围绕所有权而展开的。他物权或称限制物权作为不完整的不充分的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他物权的存在虽然是对所有权的某种限制,但其本质仍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所有权。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财产对于我们个人乃至社会,更多地不在于它的归属状态,而在于它的流转状态,即在流转中发挥其效用、在流转中得到增值。人们并不单单依靠占有更多的财产来满足自身的需要,而是通过不断地利用财产以实现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9)因此,在当今世界无论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物的他主利用的社会必然性和必要性。由于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其作用“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0)因此调整物的利用关系也就成为物权法的另一重要任务。在物权法中,他物权制度是比所有权制度更为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需要我们更加耐心和理性地加以设计。值得注意的是,他物权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而展开的。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在我国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其所有关系是集体所有、其使用方式是承包经营。事实上早期的土地承包,只涉及农户的耕作权。其他的相关土地权利,包括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权,以及承包土地的流转权等等,都是后来“改革深化”的结果。随着各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的逐步展开,由于各地的人地关系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地明显出现异质化倾向。比如,在各地,土地分配的办法及标准是不同的,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行使实际不同,对于经营土地的继承、转让等权利,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而事实上其已经在许多地方存在。因此,在目前这种状况下,制定物权法规则以确立土地上的权利结构,必须考虑农民的真实需要和社区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内容、所有权主体、社区成员资格权实现方式上,不能够以国家意志来随意剪裁现实,否则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将会不尽人意。(11)因此有关物权的立法应当谨慎而理性,在利用公共权力确定土地权利的时候,尽可能的获得各种影响土地利用效率的信息,在农村经济改革已经使市场经济有一定发育的前提下,由政府提供的制度安排,要实现预期净收益最大化,必须付出比需求诱致性更为高昂的成本。(12) 五、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借鉴和继承的关系问题 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社会经济文化的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不受其他国家的影响。 不仅如此,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是人类共同的社会财富。因此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借鉴和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这一观点不但适用于公司法、破产法等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且也适用于带有强烈私人色彩的民法制度。“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是注释法学派在研究罗马法时对罗马法规定的所有权、用益权、居住权、奴畜使用权、地役权等财产权的抽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以“物权”作为其第三编的编名,系统地规定了所有权、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自此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纷纷仿效德国民法典,在自己的民法典中规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同样不能不对外国的成功经验和理性制度进行借鉴。另一方面来说,物权法作为与公民社会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除了要注意对先进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移植之外,还要求其规范内容必须与我国的传统伦理观念和道德要求相一致,并最大限度地尊重长期形成的各类民事习惯。其原因在于,任何法律制度和产权规则都必须考虑与以往法律制度和产权规则的衔接。任何社会中文明的进化包括法制文明的进化都不可能没有积累和继承。只有这样,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步成型的一些既定的财产权利、法律制度和产权规则才不至于因新订法律的不承认而引起社会关系的动荡。如果根本无视法律产生的社会需求和文化底蕴,而仅仅将所谓的外国的先进法律规定“移植”到异质社会中,法律必将与现实生活脱节,毫无实际效用。因此,正是基于对社会波动的担心和新旧法律制度在衔接上的困难,因此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常常采取保守的、渐进的举措。我们在物权立法中所需要做的应当是,在传统文化和传统习惯与现代法制精神之间建立其一个可以沟通的桥梁,在扬弃和继承的基础上构建出一套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可得到广泛社会接受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 六、 如何看待国家在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表现并保护一定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关系。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乃是生产关系总和中的核心关系,或者说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产生其他生产关系的基本关系。(13)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反过来所有权制度又起到确认、保护和促进所有制的作用。同时,所有权制度作为一种意志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关系的简单模拟和直观的反映。“虽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符合。”(14)这是因为所有权不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表现,而且也是对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所有权不仅反映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也反映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从前提到结果的运动过程,表现了价值规律的客观作用。 (15) 在我国的所有权关系中,最为基础和最为复杂的是国家所有权。 现阶段的国家作为财产主体可以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对资源型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二是对营利型(或称国有企业支配型)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三是非营利型(或称行政事业型)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其中以第一种种最为典型。自然资源的核心内容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改革必须坚持的政治前提,所以土地私有化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土地作为农业大国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权利制度的改革也只能在维护原有公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的土地权利来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率。(16)在财产的取得方式上,国家有着其他民事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 (1)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国家可凭借其手中的公共权利,不顾原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征税、国有化、征收、没收等强制手段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但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取得所有权,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在因维护社会公益所必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此种手段,而且,对于因此受到损失的公民,还须给予一定的补偿。(2)国家有权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第1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白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3)国家可以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公民死亡之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由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国民 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非常重视对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在未来的物权立法中,我们应当采取更加有效和多样的手段,加强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七、如何看待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 吴邦国同志在2009年9月26日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座谈会提出的另一个要求是,物权法的制定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里的平等保护不但要求在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保护内容和保护强度上也应当具有相同性。物权法之所以要提出平等保护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公有制作为我国的社会基础无疑应受到法律的完备保护,但公民财产同样应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财产权之所以可以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公民的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滥用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是建立法治、保障人权的基础。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确认,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国家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任意侵害和剥夺。没有私人财产权,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或是非常困难的。不仅如此,私有财产权还使公民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空间。它使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可以自由地把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进行交换,私人之间的财产交换凭借的是互惠和互利,拒绝的是强迫和专横,要求的是尊重和对权利的承认,最终可以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诚如有学者所言,从最本质的层次上而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实际上是对我国二十几年改革成果和改革理念的弘扬和肯人,因为我国改革的目标不是把现存的有产者变成无产者,而是把所有无产者都变成有产者,以实现共同富裕。 作为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是它能够合理界定合法私产与合法公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明确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按照传统的观点,私人权益理应给公共利益让路,其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它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容忽视的是,很多侵害合法私有权益的行为,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实施的。在物权法制定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来看待国家的征收征用问题。国家征收征用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是典型的对私权利进行限制的公权力。与所有的公权力一样,国家征收征用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且这种正当性应当从保障私权利的更好实现当中去寻求。征收征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正是私人利益之集合并且是私人利益更好地实现的保障。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生活总是在社会中进行的,离开社会,人依靠自身的力量根本不能或至少不能有效生存。人的个人利益存在于社会之中,脱离社会谈论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而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可能通过自由而任性的私人的行为而自动实现的。正因为如此,以实现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的国家征收征用才具有了正当性。但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作为私人利益的集合体,其实现的结果必须是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增长和个人福趾的实现。换言之,就公共利益而言,除了为最终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需要之外它不应当还有其他的目的。因此,为了防止各类公权主体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借口肆意侵害个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必须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进行必要限制,要求其必须具备目的、形式、程序、功能、手段和权利保障六个维度的正当性。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商业地产运营模式资本运营产权式商铺颐高模式万达模式

随着我国商业地产的迅猛发展,与商业地产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崭新课题。目前在商业地产领域有“万达订单模式”、商业地产产权式商铺销售运营模式、房地产投资信托等等。

本文认为商业地产运营是个系统工程,并从商业地产运营的构成分析入手,结合成功案例和具体实践,从系统角度对商业地产运营模式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种商业运营商占商业地产运营主导地位的新型商业地产运营模式。

商业地产运营构成研究

商业地产运营环节构成

本文认为,商业地产运营环节应主要由地产开发、商业运营和资本运营等三块构成。在商业地产整体运营中,商业是核心和本质,项目的成败最终取决于其商业运营的成败;地产开发是基础和表现,没有主要包括拿地和建设的地产开发,附着其上的商业运营则失去了必要的基础和载体;资本运营是线索和目的,商业地产运营的各环节都由资本运营实现耦合,并且任何商业项目都是以良性的资本运营为最终目的。

商业地产运营主体构成

根据运营环节构成,相应的运营主体应包括地产开发商、商业运营商和资本运营商。在商业地产实际运营中,可能出现主体重合的现象,比较常见的是地产开发商同时承当了资本运营商的角色,并且承当了部分商业运营商的工作,这是我国现阶段商业地产运营的一个显著特点。

商业地产运营中的常用模式

地产开发商占主导地位

所谓地产开发商占主导地位是指地产开发商除完成地产开发外,还参与项目选址、商业运营商的选择,并主导整个运营过程的资本运营。

从功能来讲,地产开发是商业地产运营的基础和表现。地产开发是个阶段,而商业地产运营是个长期,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考虑,地产开发商并不适合整体运营的主导地位。但地产开发商具有资金雄厚、土地储备丰富、拿地、建设和销售流程熟悉的优势,并且由于商业地产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被认为首先是地产开发,然后才是商业经营。地产开发商占商业地产运营的主导地位,具有先天优势。

万达模式是地产开发商占主导地位类型的代表,其创新性和优势在于:地产商充分发挥自身领域优势,通过模块化的标准开发可大大降低项目建设成本;通过耦合大型商业,实现了商业地产运营的内在逻辑流程;在资本运营上,也不仅仅局限于住宅的短期销售模式,而是以地产为载体(分零销售、整体销售、整体上市等)实现资本运营。

但万达商业地产模式有几个特点值得我们关注,它们分别是:

商业地产运营中的地产开发具有地产项目本身的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以地产耦合商业,地产占主动对其在整个项目中的利益博弈并无益处,商业运营商可能的变更对地产运营商影响巨大。除通过地产的载体、租金的形式外,资本运营未与商业运营实现耦合。商业运营与地产开发商通过契约方式的耦合,在实现商业的持续经营上(尤其是在商业低迷阶段时)存在一定隐患。

万达商业地产模式要求作为项目主体的地产开发商同时拥有商业经营、资本运营方面丰富的能力。

商业运营商占主导地位

所谓商业运营商占主导地位是指商业运营商除完成商业运营外,还参与地产开发(主要是商业选址、商业设计和商业规划),并主导整个运营过程的资本运营。

商业地产运营的核心是商业运营,无论是地产开发、资产运营,最终的盈利都需要商业运营来体现。商业运营商承担商业地产运营的主导地位有以下优势:商业运营商主导项目选址和前期规划,为后期商业运营的成功提供良好基础;商业运营更具稳定性和持续性;资产运营可与商业运营耦合,而不仅仅以地产为载体,可拓宽商业地产资产运营渠道和手段。

下文以颐高商业地产模式为例,分析商业运营商占主导地位的具体情况。

颐高是一家以专业数码连锁业务为基础,IT蓝色房产、IT网络资讯为核心业务,融合IT相关产业于一体的全国性大型IT集团公司。其商业地产具体运营模式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地产耦合:颐高早期采用租赁、品牌输出等形式实现商业扩展;近年逐渐采取购置、联合开发等形式进入商业地产运营的前端,直接与地产开发商在资产上进行耦合,占据商业地产运营的主导地位。表现在:参与并主导商业物业的选址;用资产的形式与开发商形成强耦合;在项目之初即与开发商建立完善的开发商退出机制,获得项目建成后的资产处置权。

资本运营:颐高通过购置、联合开发等形式获得房屋的产权处置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兼顾商业经营和物业资产的资本运营模式。

总结颐高资本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点:资产介入商业地产开发,建立完善开发商退出机制,完成开发商的资本周期(投入并获得合理回报);通过物业资产的部分销售、物业抵押、经营型贷款或引入信托投资等形式,平衡前期资产投入;部分物业长期持有,通过持续经营获得持续的商业收益,物业增值,满足投资人、信托基金的投资回报。

颐高商业地产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运营商占据商业地产运营主导地位的商业地产运营模式。该商业地产运营模式的创新点在于:

充分发挥了商业运营商在商业领域的专业性,通过资产的强耦合关系实现商业运营在整体项目运营的主导地位,进而实现商业地产运营以商业运营为核心;充分发挥了地产开发商在地产开发领域的专业性;完善的退出机制,保障地产开发商利益的同时,强化商业运营对项目的主导作用;除传统商业地产资产运营模式外,还可实现以商业经营为载体的资产运营,使商业地产的运营更具有持续性;颐高商业模式事实上是实现了以商业为核心,以资本为杠杆的商业地产运营。

颐高商业地产模式对商业运营商提出了新的要求,除商业运营的领域能力外,还需要具备利用资本杠杆把控项目整体运营的能力。

比较分析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一、制度创新的动因与方式

经过整个80年代的发展,珠江三角洲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地区。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迅速进程,使原来隐藏在以“均包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背后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在珠江三角洲变得异常突出。

第一,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的农户兼业化。农户的抛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经营规模的狭小在资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由此,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改变现有分散的、狭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机制,从而实行规模经营,使土地流转制度的创立提到了议事日程。

第二,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珠江三角洲每年都有大最的农地转为工业用地,地价及土地资本收益也随之提高。尤其是1992年4月广东省粮价放开,取消合同定购任务,过去隐含在粮食平议差价中的“暗税”随之取消,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得以强化,加之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土地的机会利润大幅度上涨,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土地价格的倍增。农户原来视土地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现在却进一步视土地为增殖手段。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与流转对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调整的要求。

第三,由于土地资源增值收益的直线上扬,如何合理地分配列益,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社区集体的关系,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产权安排问题。

第四,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而言,在产权所包含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中,转让权是最重要的。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乃至禁上就会导致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首先,在转让权受不当限制的条件下,资源不时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其次转让权受不当限制必然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若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即“你不合适,再找别人”)的方式解决,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成者陷入无休止的“内耗”。最后,转让权受不当限制以会导致收益权受限制。应该说,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残缺,尤以转让权受限制(这种限制既来源于产权界定上的原因,因为农户出卖土地是违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

基于上述背景,珠江三角洲沿着“农地集中--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在广东农村,尽管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的思路是:将土地所有权以宪法规定为基准,置其于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并规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应的收益权利转让权,进而对平均地权(均田问承包)的资源配置低效率格局进行修正,从而以产权制度建设为中心,培育土地流转的集中小机制,逐步推动土地的规模化与企业化经营。从1993年开始,顺德市、南海市、番禺市、龙岗区、宝安区等地尝试土地使用权入股进而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尤以南海市最为典型,南海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之一,在这方面的变化利制度安排格外值得注意。

二、制度创新的价值

1、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南海市在土地制长和社区产权构造出现的变化,至少满足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克服土地的细碎化与分散经营,从而使土地集中与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二是既促导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又充分保障了土地的福利功能:三是为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2、产权运作成本的节约。从产权界定成本来看,南海的土地用权入股,使产权的界定与调整由实物对象转为价值形态,不仅降低了技术难度,而已操作相对简单。第一,使原来的实物形态上无法确立的排他性产权能够在价值形态上顺利得以确立;第二,农户使用权入股,社队所有权折价,使集体与农户的产权关系异常明了,从而界定费用大大降低;第三,价值形态上分散的独立产权可以在实物方面合并起来,从而提高了规模经济与资源配置效率。

3、节省内部管理成本。南海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也使其内部管理费用大为节约:第一,单个农户的经营决策转为董事会决策,决策成本降低;第二,减少了农户之间在土地利用方式的摩擦,降低了均包制条件下农户转包发生的交易费用;第三,土地的集中招标与投标,避免了集体与多个农户承包合同的反复签订;第四,集体由对众多分散农户的组织管理转为对专业化农业公司的监督,也大大降低了管理运作费用。

三、制度涵义及启示

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制度和社区经济产权构造的新变化,对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推动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涵义与启迪意义。

第一,产权的可分解性造就了产权结构的多样性,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选择出交易费用最小,运行效率最高的产权制度形式。产权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不管产权属于何方,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人们就可以通过自愿交换的合约行为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满意效果。这表明,过去那种单纯地强调土地归谁所有或改变土地所有者的变革主张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从土地所有制改革转向土地产权形式的选择安排,为我们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实践表明,土地制度进一步变革和新的激励机制的培育,并不意味着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权的基本界定格局要重新选择。相反,在此基础上强化农户经营权并进而对平均分配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进行修正,促进土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发育,恐怕是土地制度变革最为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第二,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的土地集中机制与投资激励机制,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新的线索。应该说农户在耕种其占有的承包地时,其土地产权是相对(但绝不是充分的)明确的,但当土地需要转包时,产权的不确定性就表现出来了。首先,原承包者转出承包地所获地租具有不稳定性,而且面临着与新承包者可能是高昂的谈判费用:其次,由于没有新的福利手段替代作为福利均包的土地,退包土地使农户面临着机会收益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的增加;最后,出让土地使原承包者在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分动未必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因缺乏规则保障)。由于这些原因,出让土地将是农户产权的严重侵蚀。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户宁肯将土地抛荒也不转包或退包的现象普遍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化,既为农户提供了福利保障,也保证了对土地经营和增值收益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既不同于农户之间利用土地使用权市场转让土地,更是与前些时候一些地方的社区集体强行收回农户土地位用权有着原则区别,而是由集体出面以入股方式集中使用权,使农户稳定地分享一块地租,从而有效地集中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

另一方面,把集中起来的土地分片投标承包,从而在平等竞争中有效地保证土地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增加了集体收入,使农村承包利更具积累功能和激励功能。

地理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不断高企的房价、关于泡沫的争论、利润水平的谜团、宏观调控的影响”,使得房地产业在连续多年继续蝉联最引人注目的行业之一。关于这个行业特质的描述也逐渐归集到几个词语:暴利、违规操作、社会责任、泡沫等等。如果说对于其它方面还有或多或少的争议,那么对于“高利润”,似乎大家都认为是理所当然了。但高收益的背后却往往是高风险,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来说,真的是冷暖自知。

二、房地产行业过程管理的核心与本质

房地产业的核心是什么?我们应该从金融资本的角度认识房地产行业的本质。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核心是投资运营。当我们认识到了地产的本质,当我们看到了地产发展的未来趋势,那么我们的地产商们就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地产战略,快速变化自己的发展和运营模式,以争得未来地产发展的竞争先机。我们就可以抓住房地产行业过程管理的核心与本质,那就是流程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效率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内在要求,因此,科学和高效的管理,成为了这个行业追求的共同目标。在这过程中当然不会遗漏管理中的核心要素之一――“流程”。流程管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知识管理中个人隐性知识到组织显性知识的转化过程。对于规范企业运作、提升企业运营效率、促进集团知识沉淀与应用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流程优化的源头来自于业务实战,在客户诉求的受理、派工、进程汇报和跟踪、客户的回访与返工等日常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可以通过客户投诉系统进行管理;有了真实全面的业务数据,可以对任务处理关闭率、服务满意度、工程质量缺陷率等流程绩效指标进行测量和监控,把流程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再通过对各地区公司在流程绩效指标上的不同表现,找到内部的标杆,共同整理、提炼其在处理渗漏问题上的经验,形成相关的经验推广和应用。

三、房地产行业管理者角色与技能

激烈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必须具有敏感的市场反应能力、快速决策能力和强有力的实施能力。而业要满足这些需求,就必然要求房地产行业管理者在流程管理方面有所突破。房地产行业的管理者所要掌握的技能首先是具备能有效实现项目各方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其次,在房地产项目中,管理者随时掌握项目资金的需求、供应、使用和回款情况、保证资金动态平衡是至关重要的。同时,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等均与资金管理功能相挂接,才能满足房地产流程管理的需要。

四、房地产行业管理反思与研究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在市场和机制的变革中逐渐跨入到新的发展阶段,行业整合加速、房地产企业明显出现规模化和集团化发展趋势。不仅原有的大型地产企业集团加快扩张,从一级城市向二级城市、三级城市快速铺开,即使原先立足于三线城市的本地化地产企业,也耐不住寂寞,纷纷升级为集团,要扩张自己的版图。同时,开发商疯狂抢地,土地储备竞赛不断加剧,“标王”新闻屡见不鲜,各地楼面地价屡创新高。值得思考的是,地产企业的快速扩张,除了资金和土地,还能凭借什么,从哪个角度凝练扩张力?从本质上看,扩张本身并不是企业的真正目的,企业的根本目标在于创造价值和利润。也就是说,企业如何通过资源的整合和最大化利用,来体现规模化和集团化的效益。我们都知道,产业化的本质是规模经济,而规模经济的基础却又是标准化。GE的工厂布局,细微到洗手间的布置,在每个国家都是相同的,这就是GE的标准化;我们在津津乐道麦当劳和肯德基的快速扩张时,也应该同样注意到每个门店的装修、每个员工的穿着以及每个客户接待的过程,这些都是相同的,这也是标准化。因此,我们相信,成功的企业是要靠标准化的核心竞争能力来占领市场,甚至通过把自己的标准变为全行业可以接受的标准,向其它企业渗透,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也是离不开这条规律。所以企业要实施精确的流程管理,实现该目标的要素就是控制的明晰,支撑精细化管理;实现流程管理任务结构的快速分解和计划的有效编排。另一方面,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可以实现流程管理模式的对外输出,为资源整合提供有力支撑,这在房地产企业管理中作用显著。

五、对房地产流程管理建立模块分析

1、房地产市场容量分析

拆迁产生的购房需求比例降低改善住宅条件是目前购房需求的主体构成,增幅较大,投资购房比例基本平稳,结婚购房比例保持稳定,城市化进程中产生购房需求增速平稳。

2、房地产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风云变幻,表现出剧烈的周期转换特征。剖析这一难得的房地产市场周期波动,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波动规律,房地产市场需求特征分析,结合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周期转换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我们可以预测到未来房地产的发展趋势。

3、房地产市场交易状况分析

1)现房销售增幅高于期房销售

2)消费结构在逐步发生转变